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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宜投宝A(000871)

北信宜投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7月)查看PDF公告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 一 ) 本次基 金 募 集的准 予 注 册文件 名 称 为: 《 关 于 核准 北信瑞丰 宜投 宝 货 币市场基金的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 〕1124 号) ,注册日期为:2014 年 10 月 24 日。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 险。 (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 全面认 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 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 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操作 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六)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 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七)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八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5 月 20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 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人 ..................................................................................................................... 7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分类 ........................................................................................................... 28 第七部分 基 金的募集 ................................................................................................................... 30 第八部分 基 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九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十部分 基 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49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 50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 50 3 、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5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超过 180 天情 况说明 .................................................... 50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1 (1)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1 (2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 51 5 、“ 影子定价” 与“ 摊余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 52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52 7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3 §2 北信瑞丰 宜投宝 A ................................................................................................................... 53 §3 北信瑞丰 宜投宝 B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7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7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09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北 信 瑞丰宜投宝货币市 场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称“ 招 募 说明书 ” 或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等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及《 北信瑞丰 宜投 宝 货 币市场 基 金 基金合 同 》 (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 北信瑞丰 宜投宝 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策略、 风险以及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 等 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享有 权 利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 资 人欲了 解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或 《基 金合 同 》 : 指《 北 信瑞 丰宜 投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金 合 同 》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北 信瑞丰 宜 投 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 :指 《 北 信瑞丰 宜 投 宝货币 市 场 基金招 募 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北信瑞 丰 宜 投宝货 币 市 场基金 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 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及其不时修订或更新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 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北信瑞丰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 业 务规 则 》 : 指《 北 信瑞 丰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 放式 基 金业 务规 则 》 ,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4、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 债券 利 息、 买卖 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 本 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 七日年 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 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 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达到 B 类基 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57、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0、 不可抗 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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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7 第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大厦四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设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26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吕佳静 联系电话:010-68619312 股 权 结 构 : 北 信 瑞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4]265 号文批准, 由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注册资本达 1.7 亿元 人民币。 目前股权结构: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0% 、 莱 州 瑞海投资有限公司 40%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周瑞明先生, 董事长, 中共党员,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 获博士学 位。 历任原河北省师范学院政教系助教,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干部, 原国务 院证券委办公室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监管二处处长, 中国证监会信息统 计部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宣传部副部长、 系统团委书记, 现 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 京 林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 员 ,高级 会 计 师,毕 业 于 美国德 大 阿 灵顿分 校 , 获硕士学位。 历任北京市审计局职员, 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北 京国投汇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智阳光管理公司董事长。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田垣芳女士, 董事, 中 共党员, 经济师, 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获 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项目经理, 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证券业务总部总经理。 朱彦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助理会计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 系 基 本 建 设经济 专 业 ,获学 士 学 位。历 任 北 京国际 信 托 投资公 司 计 划财务 部 员 工 ,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 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 现任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薇女士, 董事, 中共党员, 会计师, 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系, 获 学士学位。 历任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员、 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内审专员, 现 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赵鹏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 现任聚益 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运营总监。 曾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 目经理。 李方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 获硕士学位。 历 任 宁 夏 电视台 干 部 、北京 大 学 法学系 讲 师 ,现任 北 京 市天元 律 师 事务所 合 伙 人 。 岳彦芳女士 , 独立董事, 硕士, 51 岁,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 硕士研究生导师。 张青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教授, 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经济 管理系, 获博士学位。 历任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副主任, 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教授。 2 、监事会成员


杨海坤先生, 监事会主席, 经济学硕士。 历任山东省农业银行业务人员, 山 东证券登记公司业务经理, 山东证券公司投行部经理, 上海甘证投资管理公司副 总经理, 卡斯特公司投行部负责人、 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正润创业投资公司 副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赵颐先生, 监事, 法学硕士。 历任河北定州新华中学教师、 河北林平律所 律 师助理、 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助理, 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崔丽伟女士, 监事, 大 专学历。 历任海航直属柜台售票主管、 河北开元集团 北京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会计, 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总 监助理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瑞明先生, 董事长, 中共党员,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 获博士学 位。 历任原河北省师范学院政教系助教,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干部, 原国务 院证券委办公室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监管二处处长, 中国证监会信息统 计部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宣传部副部长、 系统团委书记, 现 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彦先生, 总经理, 中共党员, 助理会计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 济 系基本建设经济专业, 获学士学位。 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 主管,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 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 现任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峰先生, 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 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国民经济管 理专业, 获硕士学位, 拥有律师资格证书。 曾为全国人大财经委 《破产法》 起 草 小组正式成员, 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经理和公 司发展战略小组成员, 中化总公司财务 部财务综合部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公司筹 备组成员、 研究发展部高级策略分析师、 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证券业务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执行总 经理并兼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任公司投委会主席,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洪水先生, 督察长, 无党派人士, 毕业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科学与 工程专业, 获博士学位。 历任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现中央财经大学) 经济信息 管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理系助教,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应用开发部、 发展计划部职员,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 场外 市场委、 发展战略委主任,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鑫先生, 副总经理, 无党派人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 具有 银 行、 证券、 基金行业丰富的业务经验与公司管理经验, 历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总监兼任上银瑞金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 上海尚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总监、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 道部总经理、湘财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靖先生,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财务管理硕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 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 ) 。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事务所、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运作部、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和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 管理总部。 历任华融稳健成长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国盛金麒麟 1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 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北信瑞 丰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北信瑞丰稳定增强偏债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李富 强先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毕业,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2014 年 1 月加入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 部高级研究员、 债券专户投资经理。 现任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北信瑞丰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北信瑞丰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北信瑞丰 稳定增强偏债混合型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朱彦先生, 副总经理高峰先生 , 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王靖先生, 中央 交易室副总监吴士彬先生 。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以 诚 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 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 文 件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 定 计算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 条 件,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管理 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法》 、 《基 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 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 露因 职 务 便利获 取 的 未公开 信 息 、利用 该 信 息从事 或 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加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 束 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泄 露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 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 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1 ) 依 照有 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本 着 谨 慎的原 则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 ,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 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 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1 ) 保 证基 金 管 理人经 营 运 作遵守 国 家 法律法 规 和 行业监 管 规 则,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 范和 化 解 经营风 险 , 提高经 营 管 理效益 , 确 保经营 业 务 的稳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 、内部控制原则 (1 ) 健 全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机制覆 盖 基 金管理 人 的 各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 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性 原 则 。通过 科 学 的内部 控 制 手段和 方 法 ,建立 合 理 的内部 控 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性 原 则 。基金 管 理 人各机 构 、 部门和 岗 位 职责保 持 相 对独立 , 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 相 互制 约 原 则。基 金 管 理人内 部 部 门和岗 位 的 设置权 责 分 明、相 互 制 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 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根 据 市 场变化 和 基 金管理 人 业 务发展 不 断 完善内 部 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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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 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 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 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 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 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 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 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 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 男, 1955 年 出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 上海浦东分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上海市金融工 作党委副书记、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 委书记, 第十届、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 1965 年 出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上 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办 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 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 男, 1966 年 出生, 硕士研究生, 经济师。 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 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 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业 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 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 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 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992.81 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134% ,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四十只,分别为博时产业 债纯债、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 东方红稳健精选、 国 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 北信瑞 丰宜投宝货币、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 工银目标收益一年 定开债券、 汇添富和 聚宝货币、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天弘 新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价值混合、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鹏华 REITs 封 闭式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汇 添富双利增强债券、 国投瑞银新成长、 金鹰改革红利、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 中 信 建投稳信债券、 中海安鑫保本、 易方达裕丰回报、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 华富恒 财 分级债券、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 国泰金龙债 券、 天治财富增长、 广发小盘成长、 汇添富货币、 长信金利趋势、 嘉实优质企业 、 博时安丰 18 个月 LOF 、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 国联安货币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本 行 内部 控 制 目标为 : 确 保经营 活 动 中严格 遵 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 、 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本 行 内部 控 制 组织架 构 为 :总行 法 律 合规部 是 全 行内部 控 制 的牵头 管 理 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 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 内部控 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穿资 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 盖 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为 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 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 自 查 、 内 部 稽 核 等 措 施 进 行 监 控 , 通 过 专 项/ 全 面 审 计 等 措 施 实 施 业 务 监 控 ,排 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7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 、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 、监督方法 (1 ) 资 产托 管 部 设置核 算 监 督岗位 , 配 备相应 的 业 务人员 , 在 授权范 围 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 在 日常 运 作 中,凡 可 量 化的监 督 指 标,由 核 算 监督岗 通 过 托管业 务 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 对 非量 化 指 标、投 资 指 令、管 理 人 提供的 各 种 报表和 报 告 等,采 取 人 工监 督的方法。 4 、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 运 作监督 结 果 ,采取 定 期 和不定 期 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2 ) 若 基金 托 管 人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违 规 违法操 作 , 以电话 、 邮 件、书 面 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 针 对中 国 证 监会、 中 国 人民银 行 对 基金投 资 运 作监督 情 况 的检查 , 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 4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客服 :400-0617-297 传真: (010 )68619300 联系人: 史晓沫 网址:www.bxrfund.com 2 、其它销售机构 (1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深 圳 市 前海深 港 合 作区前 湾 一 路鲤鱼 门 街 1 号 前 海 深港合 作 区 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 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联系电话:0755-82777673 联系人:刘勇


传真:0755-88603185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 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联系人: 许梦园 公司网址:http://www.csc108.com (3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侯艳红 传真:010-60836221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赵艳青 联系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 凯银座 22 、23 层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 凯银座 22 、23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佳 苗 传真:0571-85783771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6 )名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联系人: 汤 漫川


东兴证券网站: www.dxzq.net


(7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鹿馨方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8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214121 )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214121 )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联系人:沈刚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址:http://www.glsc.com.cn/ (9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层( 100007 )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层( 100007 )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传真:010-84183311 公司网址:http://www.guodu.com (10)名称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213003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200125 )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联系人:汪汇 传真:021-50498871 公司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11)名称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城 区江 北东江 三路 广播电 视新 闻中心 (516003 )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城 区江 北东江 三路 广播电 视新 闻中心 (516003 )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联系人:张悦 传真:0752-2119369 公司网址:http://www.lxzq.com.cn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12)名称: 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中国华融大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8-9999


联系人: 李 慧灵


华融证券网站: www.hesec.com.cn


(13)名称 :广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 发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 联系人:林洁 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14)名称 :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厦 5 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 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 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张煜 传真:023-63786212 公司网址:www.swsc.com (15)名称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丁姗姗 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址:www.fund.eastmoney.com (16)名称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 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7)名称: 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公司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18)名称: 北京钱景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联系人: 高静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公司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19)名称: 上海汇付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联系人: 陈 云卉 公司网址: http://www.chinapnr.com (20)名称: 大泰金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 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电话: 021-22267995 基金网站: www.dtfunds.com (21 )名称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基金网站: www.noah-fund.com (22 )名称: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中经北证网站: http://www.bzfunds.com/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23 )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 4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电话: (010 )68619312 传真: (010 )68619300 联系人:吕佳静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孙睿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 (010 )65338100 传真: (010 )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薛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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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第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的 分类 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 B 类 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用, 分别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二、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根据认购、申购限额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 A 类 基 金 份额 B 类基金份 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直销中心为 1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0.01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 份 0 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 0 份 0 份 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三、 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1 、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自动 将其在该基 金账户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 为 B 类基金份额,并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2 、若 B 类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 基金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 额低于 500 万份 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并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四、 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基 金 实 际运作 情 况 ,经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致, 在 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 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2 、 在 不 违反 法 律 法规且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不利 影 响 的前提 下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 (申) 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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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第 七部分 基 金 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基金 管 理 人依照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4 年 10 月 24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24 号文件核准, 向社会公开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存续 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 2014 年 11 月 7 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 币。 截至 201 年 11 月 17 日募集结束, 共募集基金份额 204,031,039.45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83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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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第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正 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运作办法》 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 本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 并, 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销售机构具体信息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业 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进行限制, 但应最迟在该等限制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赎 回 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 则,即 按 照 投资人 认 购 、申购 的 先 后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规则 开 始 实施前 依 照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不晚于 T+1 日 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已获得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不 含利息) 退还给投 资 人。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它销售机构或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首 次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0.01 元 ;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0.01 元 ;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 份。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全 部 份额和 某 类 基金份 额 的 单个投 资 人 累计持 有 的 基金份额上限 、 当日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本 基 金的总 规 模 限额, 以 及 全部份 额 和 某类基 金 份 额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的 情 况下, 调 整 上述规 定 申 购金额 和 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初 设 的 基金份 额 类 别 不收 取 申 购费用 和 赎 回费用 。 在 不违反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收取申购费用或赎回费用的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并在该份 额类别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计算 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4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赎回 金额的确 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 如该类基金份额其未付收益为正, 或该笔 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 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 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例三: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8,010.80 份基 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88.08 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 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 ×1.00 = 1,000.00 元 即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持有的 A 类基金 份额为 8,010.80 份基金 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88.08 元 ,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额为 1,00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 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该类基金份额当前未付收益。 (2 )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该类基金份 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 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四 :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为 300,000,000.00 份基金 份额, 且有 151,808.08 元的未付收益。 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 则 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300,000,000.00 ×1.00 + 151,808.08 = 300,151,808.08 元 即 投 资 人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300,000,000.00 份 B 类 基 金 份 额 , 且 有 151,808.08 元的未付收益,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00,151,808.08 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在遵 守 相 关法律 法 规 并对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5 、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 基 金 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业绩 产 生 负面影 响 , 或出现 其 他 损害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 。 7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 构 或登记 机 构 等因异 常 情 况无法 办 理 申购业务。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 5 项情形外, 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 (不含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登记 机 构 、销售 机 构 等因异 常 情 况无法 办 理 赎回业务。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 时 可 事先选 择 将 当日可 能 未 获受理 部 分 予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 回 的情况 消 除 时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 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 受全 额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有能力 兑 付 投资者 的 全 部赎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时 ,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1 、 发 生 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增加次数。 十一、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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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第十部 分 基 金 转换和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之 间的转 换 业 务,基 金 转 换可以 收 取 一定的 转 换 费 ,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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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转 托管、 非交易 过户、 冻结与 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公 益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登记机构依据司法机构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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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 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 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 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金融监管政策、 财政与货币政策、 市场 及其结构变化和短期的资金供需等因素的分析, 形成对市场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不同剩余期限 到期收益率、 利息支付方式以及再投资便利性) , 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 (日 均 成 交 量、交 易 方 式、市 场 流 量)和 风 险 特征( 信 用 等级、 波 动 性) , 决 定 各 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 情况。 2 、债券筛选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优先选择央票、 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 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 在基金投资中对个券进行选择时, 首先本基金将针 对各券种的信用等级、 剩余期限和流动性进行初步筛选; 第二步, 本基金将评估 其投资价值, 进行再次筛选, 这一步主要针对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 合理性进行筛选; 最后, 在前两步筛选的基础上, 再评估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 动 性 与 可投资 量 ( 流通量 、 日 均成交 量 与 冲击成 本 估 算) , 从 而 综合决 定 具 体 各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个券种的投资比例。 3 、现金流管理策略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本基金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 购/ 赎 回 现 金 流 变 化 情 况 、 季 节 性 资 金 流 动 等 影 响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因 素, 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 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操 作 中 , 本基金 将 综 合平衡 基 金 资产在 流 动 性资产 和 收 益性资 产 之 间的配 置 比 例 , 通过现金留存、 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 持有高流动性券种、 正向回购、 降低 组 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将回购 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等手段, 从而争取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 取得较高收益。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 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 、 住 房抵押 贷 款 等作为 基 础 资产) , 仍 处于创 新 试 点阶段 。 产 品投资 关 键 在 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 进 行 投资。 本 基 金将严 格 控 制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总 体 投资规 模 并 进行分 散 投 资 ,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 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 过 对 标 的品种 的 基 本面研 究 , 结合衍 生 工 具定价 模 型 预估衍 生 工 具价值 或 风 险 , 谨慎投资。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3 )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 、投资决策程序 (1 ) 投 资决 策 支 持:研 究 人 员、基 金 经 理及相 关 人 员根据 独 立 研究及 各 咨 询机构的研究方案,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等 决策支持。 (2 ) 投 资原 则 的 制定: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在遵守 国 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 决定基金投资 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 ) 研 究支 持 : 研究分 析 人 员根据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的决议 , 为 基金经 理 提 供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4 ) 制 定投 资 决 策:基 金 经 理按照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决定的 投 资 原则, 根 据 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5 ) 风 险控 制 与 评估: 风 险 管理委 员 会 定期召 开 会 议,听 取 投 资研究 部 、 基金经理、 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 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6 ) 组 合的 调 整 :基金 经 理 有权根 据 环 境的变 化 和 实际的 需 要 ,在其 权 限 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五、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 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 定期 存 款 利率为 基 准 利率的 浮 动 利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 件 发生变 化 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 投 资于 同 一 公司发 行 的 短期企 业 债 券及短 期 融 资券的 比 例 ,合计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5 ) 除 发生 巨 额 赎回的 情 形 外,本 基 金 债券正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在每个 交 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 本 基金 的 存 款银行 为 具 有证券 投 资 基金托 管 人 资格、 证 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 本 基金 投 资 于定期 存 款 (不包 括 有 存款期 限 , 但根据 协 议 可以提 前 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持 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 ; 本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 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1)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3)本基 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 际 信用评 级 机 构评定 的 低 于中国 主 权 评级一 个 级 别的信 用 级 别(例 如 ,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 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 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5 ) 、 (9 ) 、 (13 )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益, 基 金 财产不 得 用 于下列 投 资 或者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 、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对 基 金合同 所 述 投资比 例 、 投资限 制 、 组合限 制 、 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 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 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 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按税后计算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 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 使本 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 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 整前 2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 、融券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 券。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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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 、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 款 、买断 式 回 购履约 金 ) 、一年 以 内 (含一 年 ) 的 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 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 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 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行定期存款、 大 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 期计算。 (3 ) 组 合中 债 券 的剩余 期 限 是指计 算 日 至债券 到 期 日为止 所 剩 余的天 数 ,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 ) 回 购( 包 括 正回购 和 逆 回购 ) 的 剩 余期限 以 计 算日至 回 购 协议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中 央银 行 票 据的剩 余 期 限以计 算 日 至中央 银 行 票据到 期 日 的实际 剩 余 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7 ) 买 断式 回 购 产生的 待 返 售债券 的 剩 余期限 以 计 算日至 回 购 协议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短 期融 资 券 的剩余 期 限 以计算 日 至 短期融 资 券 到期日 所 剩 余的天 数 计 算。 (9 ) 对 其它 金 融 工具, 本 基 金管理 人 将 基于审 慎 原 则,根 据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10)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债权人 权 利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不 通 过关 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 告中的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1,119,126,201.89 41.86 其中:债券 1,119,126,201.89 41.86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40,001,500.00 16.4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963,235,409.23 36.03 4 其他资产 151,345,384.04 5.66 5 合计 2,673,708,495.16 100.00


2 、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1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债 券 正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的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原因 调整期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 、 基 金 投 资 组合 平 均 剩 余期 限


(1) 投 资 组合 平 均 剩 余期 限 基 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 值 11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 值 1


报 告 期 内 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 余 期 限 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2) 报 告 期末 投 资 组 合平 均 剩 余 期限 分 布 比 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63.6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2 30 天( 含)-60 天 9.7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9.3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1.4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5 180 天( 含)-397 天 (含) 10.1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合计 94.34 -


4 、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1) 按 债 券品 种 分 类 的债 券 投 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1,084,518.94 2.6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1,084,518.94 2.6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99,845,192.36 7.48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848,196,490.59 31.73 8 其他 - - 9 合计 1,119,126,201.89 41.8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 -


(2 ) 报 告 期 末 按 摊 余成 本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十 名 债券 投 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608007 16 中信 CD007 2,000,000 199,804,037.85 7.47 2 111510346 15 兴业 CD346 2,000,000 199,755,863.30 7.47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3 111511267 15 平安 CD267 1,000,000 99,762,301.45 3.73 4 140310 14 进出 10 500,000 51,103,129.70 1.91 5 111508219 15 中信 CD219 500,000 49,987,858.56 1.87 6 111610004 16 兴业 CD004 500,000 49,982,431.70 1.87 7 111690002 16 重庆农 村商行 CD001 500,000 49,980,016.66 1.87 8 111691543 16 盛京银 行 CD016 500,000 49,938,009.65 1.87 9 011699517 16 物产中 大 SCP002 500,000 49,928,629.69 1.87 10 111609095 16 浦发 CD095 500,000 49,759,786.32 1.86


5 、 “ 影 子 定价 ” 与 “ 摊 余成 本 法 ” 确定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7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1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0146%


6 、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 )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 )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3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319,410.75 4 应收申购款 150,025,973.29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51,345,384.0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 收益 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收 益 率 及 其与 同 期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的 比 较


§2 北 信 瑞 丰 宜 投 宝 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11 月 20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0.4821% 0.0022% 0.0403% 0.0000% 0.4418% 0.0022%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2.3499% 0.0046% 0.3500% 0.0000% 1.9999% 0.0046%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0.5081% 0.0059% 0.0870% 0.0000% 0.4211% 0.0059%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3 月31 日 2014 年 11 月 20 日-2016 年 3 月31 日 3.3658% 0.0049% 0.4773% 0.0000% 2.8885% 0.0049% §3 北 信 瑞 丰 宜 投 宝 B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11 月 2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0.5087% 0.0022% 0.0403% 0.0000% 0.4684% 0.0022%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2.6000% 0.0046% 0.3500% 0.0000% 2.2500% 0.0046%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3 月31 日 0.5695% 0.0059% 0.0870% 0.0000% 0.4825% 0.0059% 2014 年 11 月 20 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3.7092% 0.0049% 0.4773% 0.0000% 3.2319% 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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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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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 了 避免 采 用 “摊余 成 本 法”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与按 市 场 利率和 交 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 象 进 行重新 评 估 ,即“ 影 子 定价” 。 当 “摊余 成 本 法”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 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 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 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 如 有 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 每 万 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是 按照相 关 法 规计算 的 每 万份基 金 份 额的日 已 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 、基金 管理 人 应 每个估 值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暂停估 值 时 除外。 基 金 管理人 每 个 估值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包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 承 担 相应赔 偿 责 任。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应 对更正 的 情 况向有 关 当 事人进 行 确 认 ,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 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1 ) 基 金净 值 计 算出现 错 误 时,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立 即予以 纠 正 ,通报 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错 误 偏差 达 到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 于 证 券交易 场 所 及登记 机 构 发送的 数 据 错误, 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 抗力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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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一、基金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 行 存 款 利息以 及 其 他收入 。 因 运用基 金 财 产带来 的 成 本或费 用 的 节约计 入 收 益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余额。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 每日 分配 、 每日 支付 ” 。本 基金 根 据每 日基 金 收益 情况 , 以每 万份 基 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 本 基 金根 据 每 日收益 情 况 ,将当 日 收 益全部 分 配 ,若当 日 已 实现收 益 大 于 零 时 ,为投 资 者 记正收 益 ; 若当日 已 实 现收益 小 于 零时, 为 投 资者记 负 收 益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 、 本 基 金每 日 进 行收益 计 算 并分配 时 , 每日收 益 支 付方式 只 采 用红利 再 投 资( 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 在 每 日 累计收 益 支 付时, 若 当 日已实 现 收 益大于 零 时 ,则增 加 投 资者基 金 份 额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缩减投资 者基金份额; 6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全 部 赎 回其持 有 的 本基金 余 额 时,基 金 管 理人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未 付 收 益 一 并 结 算 并 与 赎 回 款 一 起 支 付 给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未付收益为正时, 未付收益 不进行支付; 未付收 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 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 、 当 日 申购 的 基 金份额 自 下 一个工 作 日 起,享 有 基 金的收 益 分 配权益 ; 当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 、 在 不 违反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以及对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 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和 七 日 年化收 益 率 。经中 国 证 监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 延 迟计算 或 公 告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本 基金 各 类 基金份 额 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及 七日年 化 收 益率的 计 算 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十八部分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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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 关的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仲 裁 费和 诉讼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 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销 售服务费率 应自其降级 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 基 金 份 额的费 率 。 两类基 金 份 额的销 售 服 务费计 提 的 计算公 式 相 同,具 体 如 下 :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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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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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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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 、 本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 通 过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体(以下 简 称 “指定 媒 介 ” )和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联网 网 站 (以下 简 称 “网站 ” ) 等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 基 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 国 证 监会派 出 机 构报送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 书,并 就 有 关更新 内 容 提供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前一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 、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业务 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每 个 开放日 的 次 日,披 露 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后 一 个 市场交 易 日 的次日 (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指定报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 公布该交易日各类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 ∏ (1 + ?? ?? 10000 ) 7 ?? = 1 ] 365 7 ? 1 } × 100% 其中,Ri 为 最近第 i 个自然日(i=1 ,2 ……7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三位, 如 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4 、 暂 停 公告 各 类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份 基 金 已实现 收 益 和七日 年 化 收益率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 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 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基金份 额类别的变动; 28、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9、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应当 立 即 对该消 息 进 行公开 澄 清 ,并将 有 关 情况立 即 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 将相 关 档案 至少 保 存到 《基 金 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 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 出 现 下述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可 暂 停 或延迟 披 露 基金信 息 : (1 )不可抗力; (2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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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第 二十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 券 的 价格和 收 益 率,影 响 着 企业的 融 资 成本和 利 润 。基金 投 资 于债 券 , 其 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 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 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 产 , 导 致赎回 款 交 收资金 不 足 的风险 ; 或 者为应 付 赎 回款, 变 现 冲击成 本 较 高 ,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 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 也存在部分 企业债、 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 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1 、货币市场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 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本基金将面临货币市场 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同时,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 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2 、持有份额数太少而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 算 当 日 收益并 分 配 (该收 益 将 会计确 认 为 实收基 金 , 参与下 一 日 的收益 分 配 ) 。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如投资人持有的份额数太 少,在收益分配时可能由于去尾处理原则造成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3 、赎回款延缓支付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投资者 面临延缓获得赎回款的风 险。 4 、申购暂停或被拒绝的风险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 上 限 时;或 该 投 资人累 计 持 有的份 额 超 过单个 投 资 人累计 持 有 的份额 上 限 时 ;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该笔申购申请。 5 、技术因素的风险 投资人可通过直销机构, 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交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互联 网) 申购、 赎回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交易方式可能由于技术因素而产生风 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差错产生的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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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 者基 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 战争、 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 金 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商 违 约、托 管 行 违约等 超 出 基金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控制 能 力 之外的 风 险 ,也可 能 导 致基金 或 者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受 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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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过的 事 项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同 意 后变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八、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应 清理、 估价, 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直 接 并入或过户至其他基金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 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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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第 二十 二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及其 他 基 金服务 机 构 ,对基 金 销 售机构 及 其 他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


(16 ) 在 符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 业务 规 则》 ,包 括 但 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 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 法募 集 基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 人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证 券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 证 券交易 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 人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及 投资所 需 的 其他账 户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7 ) 保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 份 额的每 万 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业务规则》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除 法 律法 规 , 或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另 有 规 定外, 当 出 现或需 要 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尽 管 存有 前 述 约定, 但 如 属于以 下 情 况之一 的 , 可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调 低 基金管 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和其 他 应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且 对 现 有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 减 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 (7 ) 按 照法 律 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 应当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情 形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2 、 通 讯 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 不 与法 律 法 规冲突 的 前 提下,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可 通 过 网络、 电 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授权 他 人 代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的 ,授权 方 式 可以采 用 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 项、 第 2 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条 “召开事由” 第 1 款所述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计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除 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同 》 、 与 其 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计票人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 ) 如 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代 表担任 计 票 人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计 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 票过 程 可 以由公 证 机 关予以 公 证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人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计 票 完 成 且 计 票 结 果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决 议 通 过 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过的 事 项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同 意 后变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八)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应清理、 估价, 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直 接并入或过户至其他基金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 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 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 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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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第二十 三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设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6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619312 (二)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 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 投 资工具。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根 据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本基金 投 资 组合遵 循 以 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 定 期存 款 利 率为基 准 利 率的浮 动 利 率债券 , 但 市场条 件 发 生变化 后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2 ) 本 基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3 ) 投 资 于同 一 公 司发行 的 短 期企业 债 券 及短期 融 资 券的比 例 , 合计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 券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的 10 %。 5 ) 除 发 生巨 额 赎 回的情 形 外 ,货币 市 场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中 , 债 券正回 购 的 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 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 本 基 金的 存 款 银行为 具 有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人 资 格、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 售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定期存 款 ( 不包括 有 存 款期限 , 但 根据协 议 可 以提前 支 取 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 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1)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3)本基金 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 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 际 信用评 级 机构 评定 的 低于 中国 主 权评 级一 个 级别 的信 用 级别 (例 如 ,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 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5)、 9 )13 )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 管 的 全 部公募 基 金 产品是 否 符 合上述 比 例 限制。 《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上 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 制 之内 ,但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第 (1 ) 项第 5 ) 、 第 9 ) 、 第 13) 小 项除外) ,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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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 部 门对《 基 金 合同》 所 述 投资比 例 、 投资限 制 、 组合限 制 、 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 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 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 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 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4.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 重 大 关联交 易 的 ,应当 遵 循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优 先的原 则 , 防范利 益 冲 突 ,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托 管 人 按以下 方 式 对基金 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市场 交 易 的交易 对 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 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 基金托 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 估 , 控制交 易 对 手的资 信 风 险,确 定 与 各类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 的 交易结 算 方 式 ,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追偿,基金托管人协助。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投 资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人对 于 基 金管理 人 是 否遵守 相 关 制度、 流 动 性风险 处 置 预案进 行 监 督 。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基金在 投 资 中期票 据 前 ,基金 管 理 人须根 据 法 律、法 规 、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及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 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的 投 资 运作及 其 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法 》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 议 等有关 规 定 时,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 式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人应 积 极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托 管 人 依照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协 议 的 要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 生 效 的投资 指 令 违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 和 其他有 关 规 定,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 》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本 协 议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托 管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运用 、 处 分、分 配 基 金的任 何 财 产(托 管 人 主动扣 收 的 汇划费 除 外 ) 。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 担责任。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 务 和 其他基 金 的 托管业 务 实 行严格 的 分 账管理 ,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完整 与 独 立 。 5. 对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 在 具 有托管 资 格 的商业 银 行 开设的 “ 募 集专户 ” 。 该账户 由 基 金管理 人 开 立 并 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户 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 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双 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 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 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 行 账 户;亦 不 得 使用以 基 金 名义开 立 的 银行账 户 进 行本基 金 业 务以外 的 活 动 。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 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因 业 务发 展 而 需要开 立 的 其它账 户 , 可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 或有关 法 律 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关规 定 对 相关账 户 的 开立和 管 理 另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 《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 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 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 防 范 特殊情 况 下 的流动 性 风 险,定 期 存 款协议 中 应 当约定 提 前 支取条 款 。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如确实无法 取 得 两 份以上 正 本 的,基 金 管 理人应 将 一 份复印 件 加 盖公章 提 供 给基金 托 管 人 。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 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按规定公告。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金法 》 ,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 及 监 管部门 有 强 制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有新 增 事 项,按 国 家 最新规 定 估 值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金 持 有人 名册 送 交基 金托 管 人, 文件 方 式可 以采 用 电子 或文 档 的形 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 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加盖公 章 或 合同专 用 章 以及双 方 法 定代表 人 或 授权代 理 人 签字( 或 盖 章 ) 确 认 。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本 协 议约定 事 项 如与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 金 管理 人 解 散、依 法 被 撤销、 破 产 或有其 他 基 金管理 人 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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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第二十 四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并另行公告。 基 金管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 、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 、披露基金信息; 3 、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 、对账信息; 2 、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 、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账户 及初始密码。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 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查询账 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 、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 要信息, 如联 系地址、 电话等等,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客户身份证号码、 登记银行卡信 息等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 、信息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 、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2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划服 务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为 投 资 者办理 定 期 定额投 资 计 划, 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客户的投诉管理, 市场部负责监督投诉的 登记、处理和答复等。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 、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7297 ;


2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bxrfund.com 进行在线提问;


3 、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bxrfund.com 发送电子邮件。 六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拨 打 基 金 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或向基金管理人发送邮件的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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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第二十 五 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xrfund.com 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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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第二十 六 部分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 北信瑞丰 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