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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医疗保健(000831)

工银医疗保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医 疗保 健 行业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工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会2014 年6 月27日证 监 许可【2014 】635 号文 注册 募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4 年11 月18 日起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 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混 合 型基金 , 属 于风 险水 平较 高的基 金。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 其 风险高 于全 市 场范围 内投 资的 股票 型基 金。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限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包括 创业 板股 票、 中小 板 股票以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债券回 购、 资产支 持证 券、 银行 存 款 、股指 期货 与权 证等 金融 工具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95% 。 其中 ,本 基金投 资于 本基 金界 定的 医疗保 健 行业内 股票 资产 占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5% 。 本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影 响下 ,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能 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 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2016 年5月17日, 有 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数 据截止日 为2016 年3 月31 日(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4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2 九、基 金的 投资 .............................................................. 51 十、基 金的 业绩 .............................................................. 61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2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3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7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9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0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1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5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78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8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83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85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9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工银 瑞信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本 招募 说明书 ” 或 “ 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 工银 瑞信 医疗保 健行 业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医 疗保 健行 业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 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工 银 瑞信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工 银瑞 信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银 瑞信 医疗 保 健行业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工银 瑞信 医疗 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工 银瑞 信医 疗保 健行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指 《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0、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1、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瑞 士信 贷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沈立强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1976 年 参加工 作 , 先 后在 中国 人 民银行 杭 州分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浙 江分行 、河 北分 行、 上海 分行工 作。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杭 州分 行 营业部 副主 任、 杭州 分行 营业部 主任 、浙 江分 行会 计出纳 处副 处长 、储 蓄处 副处长 、储 蓄 处处长 、 人 事处 处长 、 党 委 组织部 部长 、 营 业部 总经 理 (兼 ) 、 浙 江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党委副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 行河北 分行 行长 ;中 国工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兼 任上海 市银 行 同业公 会会 长、 上海 市城 市金融 学会 会长 、上 海市 支付清 算协 会会 长、 上海 市金融 学会 副 会长 、 上海 国际 商会 副会 长 、 上 海世界 贸易 中心 协会 副 会长 、 中国 城市 金融 学会 常 务理事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上海市 宏观 经济 学会 常务 理事、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陆 家嘴研 究基 地理 事会 理事 、上海 财经 大 学校董 会董 事, 上海 市人 大代表 。 Neil Harvey 先生 , 董事 ,瑞士 信贷 执行 董事 ,常 驻香港 。瑞 士信 贷银 行香 港和大 中 华区首 席执 行官 ,负 责私 人银行 、财 富管 理和 投资 银行业 务。 同时 ,Neil Harvey 先生 还 是资产 管理 亚太 地区 副主 席 、亚 太区 运营 委员 会成 员。Neil Harvey 先 生在 投资银 行和 资 产管理 领域 有三 十年 的工 作经历 ,对 新兴 市场 和亚 太地区 有着 深刻 的了 解, 在亚太 地区 也 有十七 年的 工作 经历 。Neil Harvey 先生 在瑞 士信 贷 工作十 五年 ,担 任过 很多 职务, 目前 他是资 产管 理亚 太和 新兴 市场负 责人 。此 前, 他担 任亚洲 (除 日本 )投 资银 行和固 定收 益 业务负 责人 。另 外, 他在 瑞士信 贷和 其他 公司 都担 过要职 ,负 责澳 大利 亚、 非洲、 日本 、 拉美、 中东 、土 耳其 和俄 罗斯地 区的 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董事 ,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工银 家族 财 富(上 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董事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托 管部 处长 、副 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董事 , 高级 经济师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 ;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于 2004 年 11 月 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 册内部 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副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 督局外 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 境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 行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 师、 风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 经济学 博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 等研究 院院 长, 美国 德州A&M 大 学经 济系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 批中 组部 “ 千人 计划 ” 入选 者及 其国 家特 聘专家 ,首 批人 文社 会科 学长江 学者 讲座 教授 ,曾 任上海 市人 民 政府特 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中国留 美经 济学 会会 长(1991-1992)。 2006 年 被《 华尔街 电讯 》 列为中 国大 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的 经济 学家 之一 。主 要研究 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励 机制 设 计、中 国经 济等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 经济学 博士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融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 常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 副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 经济学 类学 科 专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国 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员 、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 持 过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 至 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 库总 裁。 2、监 事会 成员 吴敏敏 女士:监 事, 经济 学 硕士。1996 年入 职中 国工 商银行 深圳 市分 行,2007 年调入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财务 会计部 副总 经 理、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办 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副 处长 、战 略管 理与 投资者 关系 部 战略发 展与 合作 处副 处长 、处长 ,现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专家 。 黄 敏 女 士: 监事 , 金融 学学 士 。 黄敏 女士 于2006 年加 入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 信贷集 团) , 先后 担任 全球 投资银 行战 略部 助理 副总 裁、 亚太 区投 资银 行战 略 部副总 裁 、 中 国区执 行首 席运 营官 ,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现 任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负 责人。 张舒冰 女士 : 监事 , 硕士 。2003 年4月至2005 年4 月 ,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 担任主 任 科员 。 2005 年7 月加 入工 银 瑞信 , 2005 年7 月至2006 年12 月担 任综 合管 理部 翻译 兼 综合 , 2007 年至2012 年 担任 战略 发展 部副总 监,2012 年至2014 年9月 任职 于机 构客 户部, 担任机 构客 户 部副总 监及 总监 职务 ;2014 年9月至2015 年7月 ,担 任 机构产 品部 总监 。2014 年11 月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2015 年7 月至 今担任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洪波 女士:监事 ,硕士。ACCA 非执业会 员。2005 年至2008 年任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 所高级 审计 员; 2008 年至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 管;2009 年6 月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 部,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副总 监。 倪莹女 士:监事,硕 士。2000 年至2009 年任职 于中国人民大 学,历任副科 长、科长 ,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 委,任 干部 处副 调研 员。2011 年 加入 工银瑞 信战 略发 展部 ,现 任副总 监。 3、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1997 年-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总部 经 理,2000 年-2005 年中 国 华融资 产管 理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江明波 先生 :硕 士, 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 理(国 际)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工银 瑞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2000 年 7 月 至2001 年11 月 , 任 职于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担任研 究员 ;2001 年 12 月至 2006 年 12 月 ,任 职于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普 天债 券基金 经理 、 社保债 券组 合、 社保 回购 组合基 金经 理、 机构 理财 部总监 助理 、 固 定收 益小 组负责 人。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杜海涛 先生 :硕 士, 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 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 董事 。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 , 任 职于 长城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历任职 员 、 债 券 (金 融工 程) 研究 员 ;2002 年10 月至 2003 年 5 月 , 任 职 于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3 年6 月至 2006 年3 月 , 任 职 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2006 年 加 入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赵紫英 女士 : 博 士,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海淀 支行 ,从 事国 际业 务;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 ,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国 际业 务部 ,历 任综 合科科 长、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2002 年5 月至 2005 年 6 月 , 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牡 丹卡 中心 , 历 任市 场营 销部 副 总经理 、 清算 部副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宋炳珅 先生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信 建投 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兼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添 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1 月28 日至2014 年12 月5 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60 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 月 2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核心 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0 月 23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2 月 1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战 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基 金基金 经 理 。 赵蓓女 士:8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曾在 中再 资产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担 任投 资经 理助理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2010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高级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1 月18 日 至今 , 担任 工银 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养 老产 业 股票 型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2 月 3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前沿 医疗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杜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何江旭 先生 ,19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2010 年 4 月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 工银 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7 月 30 日, 担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简 历同 上。 欧阳凯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1 年12 月 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2 月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保本2 号 混合 型发起 式基 金基 金经 理(自2016 年2 月19 日起 变更 为 工银瑞 信优 质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6 月26 日起 至今担 任工 银瑞 信保 本 3 号混合 型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9 月1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新财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5 月26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丰盈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黄安乐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后 在天 相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国 信证 券经济 研究 所担 任资 深分 析师 , 国 信证 券资 产管 理 总部担 任投 资经 理 、 研 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11 年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主题 策 略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精选平 衡 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高端 制造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4 月28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新材 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国 家战 略主题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李剑峰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 高 级副经 理 ;2008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曾任 固定 收益 研 究员 , 现 任专 户投 资部 总 监, 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 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 责对 公司 治理结 构进 行定 期的 评估、 检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下 设 资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励 政策 ,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会 批 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 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1)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2)执行委 员会下属 的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 公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大突 发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 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动 包括自 我控制 、 职责分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绩评 价、严 格 授权、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 以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是内 部控 制的 第一 道 防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 双向的 信息交 流 途径, 形 成了自 上而下 的 信息传播 渠道和 自下而 上 的信息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控 由公司 治理 与 风 险控制 委 员会、 督察长 、 风险管理 委员会 和法律 合 规部等部 门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 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 人,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 银行、 证券、 基金 、信 托从 业经 验,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 士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为给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务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外 分行 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一对 多、 一对 一)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 类机构 、券 商资产 管理 计划 、信 托计 划、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权 基金 、私 募基 金、资 金托 管 等 门类 齐全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中 国银 行首 家 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值 服务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6 年 03 月 31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446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金 416 只,QDII 基金 30 只 ,覆 盖了股 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承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坚 持“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 风险控 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风 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5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 内 控制度 完善 ,内 控措 施严 密,能 够有 效 保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报告 。基 金托 管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7 层甲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联系电 话:010-66583138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 、其 他销 售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 人: 张宏 革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北京 农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 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2431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6)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9)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1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1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1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4)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5)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 -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http://www.qlzq.com.cn/


(16)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 -2845186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1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18)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19)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20)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1)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2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 -6604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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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2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2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2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26)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2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9)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0)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1)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2)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33)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010-59393074 网址:www.wy-fund.com (3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35)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6)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37)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王 巨明 联系电 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38 )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9 )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40)中 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41)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42)北 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43)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44)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45)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46)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47)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成 华区 建设 路 9 号 高地 中 心 1101 室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喜 年广 场A 座 1502 室 联系人 :付 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48)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9)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 张婷 婷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50)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 凌秋 艳 电话:021-52822063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1)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15 层 办公楼 一 座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恒基 中 心办公 楼一 座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魏 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65231189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treasure.com (52)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3)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 话: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54) 成都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武侯区 科华 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交子 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际 中 心B 座 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 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55)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56) 齐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郭 媛媛 电话: 0533-2178888-9535 传真:0533-2163766 客服电 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57)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8)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59)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人 :李 静筠


电话:020 -38321739 传真:020 -873117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60)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1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61)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D 座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62)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 梁洪军 联系人 : 季长 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63)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64)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 赵海 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65)中 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6)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 裴小 龙 电话: 0371-552131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67)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68)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岸城 大厦 东 座 1115 、1116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 陈广 浩 电话: 0755 8946 0500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69) 德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德 州市 三八东 路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 德 州市 三八东 路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玉芝 联系人 : 王 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0533-2297327 客服 电 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70)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谭 先国 联系人 : 刘 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 话: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 (71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联系人 : 胡 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2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王 盈虚 电话: 0571-88267825 传真: 0571-876599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73 )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徽 大 厦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徽 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 宏鸣 联系人 : 叶 卓伟 电话: 0551-62667635 传真: 0551-6266768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c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和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 求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 (021 )51150298 传


真 :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明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基 金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6 月27 日 证监 许可 【2014 】 635 号文 予 以注 册 。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初 始发售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基 金备 案和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说 明出 现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报送 解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机 构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第五章 内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容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以 销售机 构公 布 的时间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4 年12 月18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遇证 券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 作日 划 出。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 则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 担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时 ,投 资者 通过 销 售机构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金 额为10 元 (含 申购 费);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申购 , 每 个基 金账户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 购费)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中心 申购 ,首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100 万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 费) ,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申 购本公 司旗 下基 金记 录的 投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 实际 操作中 ,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 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实际 操作 中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 费用种 类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申购金 额(M) <100 万 1.5% 100 万 ≤M <300 万 1.0% 3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 购金额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 不少 于30 日但 少于3 个 月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少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 不少 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25% 计入基 金财 产(1 年以 365 天计 ) 。 赎回 费率随 赎回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费率如 下: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结构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赎回费 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0% 1 年≤Y<2 年 0.30% Y≥2 年 0% 注:Y 为持有 期 限,1 年指 365 天。 3、赎 回费 用未 计入 基金 财 产的部 分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在按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可以对 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 率和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后 ,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 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46,915.31 份基 金份 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 金 份 额净 值的 金额 ,净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的 金额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 产所有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 两年 六个 月 ,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 0 00× 1.25=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 5 00×0%=0 元 净 赎回 金额 =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基金 份 额 余额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三位,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次 日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 的技术 保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5 、6 、7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若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 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 ) 基 金的 冻结 、解冻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 权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付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 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深 入分 析医 疗保 健行 业的成 长驱 动力 ,把 握以 创新为 主的 核心 竞争 力, 在合理 风 险限度 内, 追求 基金 资产 长期稳 定增 值, 力争 实现 超越业 绩基 准的 超额 收益 。 (二) 投资 理念 中国的 发展 面临 人口 老龄 化、城 镇化 和疾 病谱 变化 。老龄 化将 推动 医疗 消费 需求整 体 增长; 城镇 化水 平推 动人 均可支 配收 入的 增长 ,从 而拉动 人均 医疗 消费 支出 ;疾病 谱变 化 将推动 用药 结构 转变 与发 病率的 提升 ,医 疗保 健行 业将获 得长 期成 长驱 动力 。本基 金通 过 主动的 投资 组合 管理 以获 取医疗 保健 行业 中长 期成 长的正 能量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包 括创业 板股 票、 中小 板股 票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债券回 购、 资 产支持 证券 、银 行存 款、 股指期 货与 权证 等金 融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95% 。 其中 ,本 基金投 资 于本基 金界 定的 医疗 保健 行业内 股票 资产 占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 (四) 投资 策略 1、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主要 是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周期运 行规 律的 研究 ,基 于定量 与 定性相 结合 的宏 观及 市场 分析, 确定 组合 中股 票、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 比例, 从而 在一 定程 度上 规避系 统性 风险 。 在资产 配置 中 , 本 基金 主 要考虑 宏观 经济 指标 , 包 括 PMI 水平 、GDP 增长 率 、M2 增长 率及 变 化趋 势、PPI 、CPI 、利率 水平 与变 化趋 势、 宏观经 济政 策等 ,来 判断 经济周 期目 前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的位置 以及 未来 将发 展的 方向。 在经济 周期 各阶 段, 综合 对所跟 踪的 宏观 经济 指标 和市场 指标 的分 析, 本基 金对大 类 资产进 行配 置的 策略 为: 当通胀 高企 、经 济出 现过 热时, 逐步 降低 基金 资产 组合中 股票 类 资产的 比重 ,同 时增 加债 券资产 比重 ;相 反, 当经 济增长 前景 出现 不确 定性 时,医 疗保 健 行业本 身作 为防 御型 行业 应予以 超配 ,力 争通 过大 类资产 配置 获得 部分 超额 收益。 2、股 票选 择策 略 (1)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的 界定 医疗保 健行 业涉 及化 学制 药、中 药生 产、 生物 医药 及其他 医药 医疗 ,其 中化 学制药 包 括:化 学原 料药 和化 学制 剂;中 药生 产包 括: 中药 饮片和 中成 药; 生物 医药 包括: 子类 生 物医药 ;其 他医 药医 疗包 括:医 药流 通、 医疗 器械 和医疗 服务 。除 此之 外, 本基金 对医 疗 保健行 业的 界定 还将 会涉 及生命 健康 和生 活质 量等 相关的 股票 ,而 该类 型的 股票将 会涉 及 到食品 饮料 行业 内的 上市 公司。 本基金 界定 的医 疗保 健行 业包括 以下 两类 公司 :1) 中信证 券一 级行 业分 类中 医药行 业 的上市 公司 ;2 ) 当 前非 主 营业务 提供 的产 品或 服务 隶属于 医疗 保健 行业 , 且 未来这 些产 品 或服务 有望 成为 主要 收入 或利润 来源 的公 司。 如果中 信证 券调 整或 停止 行业分 类,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更 适当 的医 疗保 健行业 划 分标准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医疗 保健 行业 的界 定方 法进行 变更 并及 时公 告。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界定 医疗 保健行 业的 方法 调整 或者 上市公 司经 营发 生变 化等 ,本基 金 持有的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的比例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80%, 本 基金 将在 三十 个工作 日之 内 进行调 整。 (2) 行业 和公 司经 营状 况 评估 医疗保 健行 业作 为高 成长 型行业 存在 较高 的市 场进 入壁垒 ,行 业集 中程 度高 ,与其 他 行业相 比具 有 “四 高” 特 性 : 高技术 性、 高 投入 性、 高 风险性 和高 收益 性。 从 产 品角 度 看, 医疗保 健行 业的 产品 特异 性强、 需求 弹性 小和 购买 行为独 特; 从产 业投 资角 度看, 该行 业 高新技 术吸 纳能 力强 、科 技成果 产业 化程 度高 。由 于产品 与消 费市 场的 特殊 性,科 研实 力 和市场 营销 能力 成为 医疗 保健行 业内 公司 的核 心竞 争力。 本基金 从公 司在 医疗 保健 行业中 的地 位和 核心 竞争 力两个 角度 进行 分析 ,投 资中将 重 点 抓 住 :具 有 资源 优 势和创 新 优 势、 盈 利巩 固 并能够 扩 张 、培 养 核心 竞 争力并 具 备 合作/ 自主研 发能 力等 的投 资机 会。以 此为 基础 ,基 金的 投资还 会着 眼于 未来 行业 发展, 对能 够 设立壁 垒、 创新 研发 、引 领消费 以及 强化 核心 竞争 力的公 司进 行重 点投 资。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从医疗 保健 行业 中上 市公 司的成 长持 续性 和盈 利能 力角度 进行 分析 ,本 基金 在投资 中 将会注 重具 备以 下投 资要 点的上 市公 司: 1)拥 有独 特资 源、 独特 品 种、品 牌的 医药 消费 类公 司 2)定 位大 病种 领域 、高 端 仿创和 产业 升级 类公 司 该类主 线的 投资 要点 在于 强调随 着人 口结 构老 龄化 和慢性 疾病 发病 率上 升, 将催化 高 端治疗 和预 防需 求的 快速 增长。 而定 位于 大病 种领 域、高 端仿 创和 产业 升级 类公司 在一 定 程度上 具备 进口 替代 优势 和开发 梯队 产品 能力 ,从 而整体 抵御 风险 能力 强。 3) 工商一 体龙 头公 司或 医疗 服务类 公司 (3) 行业 地位 与竞 争优 势 分析 企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 争 力是决 定企 业成 败的 关键 。企业 在行 业中 的相 对竞 争优势 取 决于产 品创 新研 发能 力、 品牌优 势、 引领 消费 能力 、企业 战略 、营 销管 理水 平等多 方面 因 素。本 基金 认为 ,具 有较 强竞争 优势 的企 业具 有以 下一项 或多 项特 点: 1)已 建立 起市 场化 经营 机 制、决 策效 率高 、对 市场 变化反 应灵 敏并 内控 有力 ; 2)具 有与 行业 竞争 结构 相 适应的 、清 晰的 竞争 战略 ; 3)在 行业 内拥 有成 本优 势 、产品 质量 优势 、品 牌优 势或其 它特 定优 势; 4)具 有较 强行 业发 展趋 势 判断能 力或 引领 行业 发展 能力。 本基金 认为 ,具 有上 述特 点的企 业, 能够 在行 业内 保持持 续的 竞争 优势 ,并 给投资 者 带来良 好回 报, 从而 是本 基金重 点投 资的 对象 。 (4) 财务 分析 从资产 流动 性、 经营 效率 、盈利 能力 等方 面分 析公 司的财 务状 况及 变化 趋势 ,考察 企 业持续 发展 能力 ,并 力图 通过公 司财 务报 表相 关项 目的关 联关 系, 剔除 存在 重大陷 阱、 财 务危机 以及 应收 账款 管理 严重不 善的 公司 。本 基金 将对那 些财 务稳 健、 盈利 能力强 、经 营 效率高 、风 险管 理能 力强 、注重 新产 品开 发的 医疗 保健企 业给 予较 高的 评级 。 (5) 投资 吸引 力评 估 本基金 将采 用市 盈率 、 市 净率 、 市 现率 、 市销 率等 相对估 值指 标 , 净 资产 收 益率 、 销 售 收入增 长率 等盈 利指 标 、 增长性 指标 以及 其他 指标 对公司 进行 多方 面的 综合 评估 。 在 综合 评 估的基 础上 , 确定 本基 金 的重点 备选 投资 对象 。 对 每一只 备选 投资 股票 , 采 用现金 流折 现模 型(DCF 模型 、FCFF模型、DDM 模 型等 ) 等方 法评 估公 司股票 的合 理内 在价 值 , 同时结 合股 票 的市场 价格 ,选 择最 具有 投资吸 引力 的股 票构 建投 资组合 。 (6) 组合 构建 及优 化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 性 ,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 在合 理 风险水 平下 追求基 金收 益最 大化 , 同 时监控 组合 中证 券 的 估值 水平 , 在 证券 价格 明显 高 于其内 在合 理价 值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3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以提高 投资效率 更 好地达到本基 金的投资 目 标,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 下 ,本着谨慎 原则 , 参 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 本 基金 将根 据对 现货 和 期货市 场的 分析 , 发挥 股 指期货 杠杆 效应 和流动 性好 的特 点 , 采 用 股指期 货在 短期 内取 代部 分现货 , 获取 市场 敞口 , 投资策 略包 括多 头套期 保值 和空 头套 期保 值。 多头 套期 保值 指当 基 金需要 买入 现货 时 , 为 避 免市场 冲击 , 提 前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买 入现 货并 解 除股指 期货 多头 , 当完 成 现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货 平仓 ; 空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 货空 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 卖出现 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 当 现货 全部 清仓 后 将股指 期货 平仓 。 本基 金 在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过 程中 , 将定 期测 算 投资组 合与 股指 期货 的相 关性 、 投 资组 合beta 的 稳 定性 , 精 细化 确 定投资 方案 比例 。 4、其 它投 资策 略 由于流动性管 理及策略 性 投资的需要, 本基金将 进 行国债、金融 债、企业 债 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 以及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 债 券投 资策 略包 括 利率策 略 、 信 用策 略等 , 由相关 领域 的专 业研究 人员 提出 独立 的投 资策略 建议 , 经固 定收 益 投资团 队讨 论 , 并 经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批准 后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 指导 性投资 策略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 管理模 式 , 建 立了 严谨 、 科 学的投 资 管理流 程 , 具 体包 括投 资 研究 、 投 资决 策、 组合 构 建、 交易 执行 和风 险管 理 及绩效 评估 等全 过程, 如图1所示 : 图1: 投资管理流程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1、投 资研 究 研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在借鉴 外部 研究 成果 的基 础上, 开展 宏观经 济及 政策 分析 、 债券市 场分 析、 行业 及上 市公司 分析 , 重 点分 析行 业的景 气度 和各 类资 产的 相对价 值, 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各 基金 经理提 供独 立、 统一 的投 资决策 支持 平台 。





2 、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基 金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方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重大 问 题。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及 投 资限制 等规 定, 制定 相应 的投资 计划 ,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





3 、 投资 组合 构建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 , 利 用投 资管理 系统 , 选 择证 券构 建基金 投资 组 合,并 根据 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投 资组 合, 进行 投资 组合的 日常 管理 。


4 、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 控 。


5 、风 险分 析及 绩效 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建 议。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 性 监控 ,并 对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隐患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6、投 资组 合再 平衡 股 票 池 \ 债 券 池 投 资研 究 内 部投资指 引 法 律合规约 束 基 金合同 风 险指标约 束 风 险优化模 型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交 易 执 行 风 险 分 析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经 理根 据风 险管 理及 绩效评 估结 果, 结合 宏观 经济、 债券 市场 、 行 业分 析结果 及 最新的 公司 研究 , 在 风险 优化目 标下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优化 、再 平衡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85% ×中 证医 药指 数收 益 率+15% ×中 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本基金 的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医疗保 健行 业的 股票 ,对 医疗保 健行 业内 的股 票配 置不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中证医药 指 数从 证监 会医 药生物 、机 械设 备、 社会 服务等 行业 与 医疗保 健行 业 相 关的 股票 中挑选 规模 和流 动性 较好 的公司 股票 组成 样本 股 , 故以中 证医 药 指数收 益率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准 确地 反映 本基 金的投 资绩 效。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调 整。 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 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混 合 型基金 , 属 于风 险水 平较 高的基 金。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 其 风险高 于全 市 场范围 内投 资的 股票 型基 金。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证 券投 资, 本基 金的 投资 遵 守下 列限 制: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80%-95% , 其中 , 基 金投 资于 本基 金 界定的 医疗保 健行 业内 股票 资产 占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 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基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但 须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的报 告期 为 2016 年1 月1 日 起至3 月31 日止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310,578,808.32 82.82 其中: 股票


3,310,578,808.32 82.8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37,000,418.50 10.93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45,172,613.01 6.13 8 其他资 产


4,749,258.85 0.12 9 合计





3,997,501,098.68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47,628,823.82 64.43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36,234.48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28,500,000.00 10.8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48,844,950.02 3.7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3,518,800.00 0.5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62,050,000.00 4.1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310,578,808.32 83.73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00566 海南海 药 14,000,000 326,480,000.00 8.26 2 000078 海王生 物 18,000,000 295,200,000.00 7.47 3 002614 蒙发利 20,000,000 271,000,000.00 6.85 4 300003 乐普医 疗 6,500,000 241,085,000.00 6.10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5 600276 恒瑞医 药 5,000,000 236,150,000.00 5.97 6 600867 通化东 宝 9,000,000 217,440,000.00 5.50 7 000538 云南白 药 3,062,635 187,739,525.50 4.75 8 000423 东阿阿 胶 3,500,064 169,928,107.20 4.30 9 600763 通策医 疗 5,000,000 162,050,000.00 4.10 10 600718 东软集 团 7,946,874 148,844,950.02 3.7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股指 期货的 投资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国债 期货的 投资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国债 期货的 投资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 现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 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21,950.1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5,912.56 5 应收申 购款 3,071,396.1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49,258.8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4 年 11 月18 日 , 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 截 至 2016 年03 月 31 日 )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2014.11.18-2014.12. 31 3.20% 0.93% 0.86% 1.12% 2.34% -0.19% 2015 年 59.30% 2.81% 38.39% 2.21% 20.91% 0.60% 2016.1.1-2016.3.31 -25.24 % 3.16% -14.48% 2.42% -10.76 % 0.7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今 22.90% 2.76% 19.37% 2.17% 3.53% 0.59%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4 年 11 月18 日至2016 年03 月 31 日)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11 月 18 日生 效 。





2、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 基金建 仓期 为 6 个月 。 建 仓期满 , 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应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及投 资限 制的 规定 :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80%-95% 。 其中 , 基 金持 有 的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占基 金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80%,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 资产 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期 货 账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十 二 、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及 结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三 位以 内( 含第 三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 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 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 化或由 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经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证 券账户 开户 费经 管理 人与 托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 自 产 品成立 一 个月内 由托 管人 从基 金资 产中划 付, 如资 产余 额不 足支付 该开 户费 用, 由管 理人于 产品 成 立一个 月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垫付 ,托 管人 不承 担垫付 开户 费用 义务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六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3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执 行 。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 新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 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 七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投 资过程中 面临的 主要风险 有:市场 风险 、 利率风险 、信用风 险、 再 投资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 。 与 投资 组合 管理 直 接相关 的市 场风 险 、 利率 风险 、 信 用风 险 及流动 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 数量化 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而操 作风 险 可以建 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管 理。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1、证 券市 场风 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波动 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股 票和 债券 , 其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在利 率波 动时, 本 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3)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 再投 资风 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2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本基 金作为投 资于医 疗保健行 业的股票 型基金 ,该行业 属于非周 期性行 业,行 业 投资集 中度 较高 , 与其 他 周期性 行业 相比 受 股 票市 场系统 性风 险影 响较 小 , 但是医 疗保 健行 业与其他 行业相比 具有“ 四高”特 性(高技 术性、 高投入性 、高风险 性和高 收益性) , 个 股 面临风 险较 大 , 行 业的 发 展依赖 于行 业的 创新 水平 和适宜 的政 策环 境 , 如 果 管理人 在选 择投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资标的 上投 资失 误, 本基 金投资 回报 可能 低于 业绩 比较基 准。 (2 ) 本 基金 使用 股指 期货 作为风 险对 冲工 具 , 股 指 期货交 易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 由 于保证 金交 易具 有杠 杆性 ,存在 潜在 损失 可能 成倍 放大的 风险 。 十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六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 关于 基金 账户 确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 关于 对账 单服 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 我的账 户 ” 栏 目, 输 入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自 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2) 份额 持有 人用 带有 传 真机的 电话 , 拨打 公司 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按 “1”中 文服务 后, 按 “1” 选 择自 助服务 , 再 按 “3” 后 , 输 入需要 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 进行 对账 单 自助传 真。 2、 公司 将按 照份 额持 有人 的需求 , 提 供纸 质、 电 子 邮件、 短信 对账 单。 上 述 对账单 需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 件、短 信等 向公 司主 动定 制。其 中: (1 ) 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月 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 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短信 账单 。 手 机短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 年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指 定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 纸 质对 账单 : 公司 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3、 提示 : 由于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三) 关于 收益 分配 方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 关于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可 通过销售 机构和 我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为份 额持有人 提供定期 定额投 资的服务 , 即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金 额限 制以 销售 机构 规定及 相关 公告 为准 。 (五) 关于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 版) 。如 需通过手 机或电子 邮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 线 电话定 制。 (六) 关于 联络 方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 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工 服务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 时人工 服务,内 容包括: 账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助 电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 户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在 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 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小 时 , 内 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线电 话 (按“1” 中文服 务后, 再 按“6” )发 送邮件 或留言 ,您的各 种服务 需求将在 一个工作 日内 得到回 复。 (七) 关于 电子 化交 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 包 括: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撤单 、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 子化 交易方 式 有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 使用 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 过网 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 基金 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手机APP客户端:操 作简单 、应用灵活,客户可随 时 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 理 业务。下 载方式:客 户可以 通过在 本公司官网 下载, 也可以 通过App Store 、91助 手、 安卓网等应 用 市场搜 索下 载。 微信交 易: 客户 可通 过关 注 “工 银微 财富 ” 的 微信 服务号 , 使 用开 户身 份证 号绑定 账 户 即可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 关于 网站 服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 告、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财工 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如 本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 法理解 的内容, 请联系本 公司客 户服务 电 话。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 说明 书。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5-11-23; 2. 关于增 加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为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2015-11-23 ; 3.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上海 利得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11-27 ; 4.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德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2015-11-27 ; 5.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售机构 的公 告,2015-12-01 ; 6.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12-03 ; 7.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在北 京京 东世 纪贸 易有限 公司 “京 东金 融” 平台 实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5-12-04; 8.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诺亚 正行 费率 调整 的公告 ,2015-12-17 ; 9. 关于增 加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5-12-17 ; 10.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2015-12-21 ; 11.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在指 数熔 断期间 调整 开放 时间 的提 示性 公告,2015-12-31; 12.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申购 华邦 健康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公 告, 2016-01-04 ; 13.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2016 年1 月4 日指 数熔断 情况 下调 整旗 下部 分基 金开放 时间 的公 告,2016-01-04 ; 14.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场内 基金 在指 数熔断 期间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 提示 性公 告,2016-01-06 ; 15.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2016 年1 月7 日指 数熔断 情况 下调 整旗 下部 分基 金开放 时间 的公 告,2016-01-07 ; 16.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中证 金牛 (北 京)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6-01-29 ; 17.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6-01-29 ; 18.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2016-01-30 ; 19.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6-02-03 ; 20.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2016-03-04 ; 21.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关 于营 业场 所变更 的公 告,2016-03-15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22.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6-03-17 ; 23. 关于增 加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销 售机构 的公 告,2016-03-22 ; 24. 工银瑞 信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费 率调 整的 公告,2016-04-05; 25. 关于增 加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6-04-11 ; 26.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6-04-22 ; 27.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2016-05-04 。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四 、 备 查 文件 (一 )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工 银瑞信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申请 的注册 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 医 疗保 健 行业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工 银瑞 信 医 疗保 健 行业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一)至( 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六年 七月一 日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服务 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 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1)依 法募 集资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


12)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产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 账册、 报 表 、 记 录和 其 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 募 集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期货 账户及 其他 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基 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 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 的除外 )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 , 或 在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不提高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适用 费率 的前 提下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 基金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基金 管理 人 、 登 记机 构 、 基 金销 售机 构在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申 购、 赎回 、转 换、基 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1)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或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 电 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本 条第 (1 )款 第 2 ) 项、第 (2) 款第3) 项规 定比 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三分之 一 ( 含 三分之 一)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 第7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 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之 日起生 效。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的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 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六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 会,按 照其 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及 律师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附 件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 办 理票 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 汇存款 ;外 汇 贷款; 外汇 汇 款 ;外 汇兑 换;国 际结 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 款;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 汇;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 行和代 理国 外 信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际贵 金属 买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卖;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 当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当 地法 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应将拟 投资的 股票库、 债券库等 各投资 品种的具 体范围提 供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创业 板股 票、 中小 板股 票 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债券回 购、 资 产支持 证券 、银 行存 款、 股指期 货与 权证 等金 融工 具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 配 比中 , 股票 投资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为 80%-95% , 其中 ,本 基金投 资于 本基 金界 定的 医疗保 健行 业股 票资 产占 非现金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任 何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种 的 投资比 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80%-95% , 其中 , 本 基金 投资 于本 基 金界定 的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资产 占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1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基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2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但 须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一 ) 、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在 限期内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五)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3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 期 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 理 由 未执 行 或延 迟 执行基 金 管 理人 资 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 基金 投 资信 息 等违反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 限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4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 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 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该账 户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信 息变 更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 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 部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 行 。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 并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5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 后 30 日 内将一 份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 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 估值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开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 务指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该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 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进行复 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 商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 价值的 价格 估 值。 4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 及时进 行协 商 和纠正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6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三 位内 ( 含第 三位 )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 的,按 其规 定处 理。 6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 ,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 基 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任 ;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 算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 则基金 托管 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 述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应负 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 成 的 影 响。 8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核结 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 商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 分 别独 立 地设置 、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 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定 期 就会 计数 据 和财 务指 标 进 行核 对。 如 发现 存在 不 符 ,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 了后5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 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0个 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40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 度 半年终 了后60日 内予 以公 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后60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 了后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 后应3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 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0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成 一致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8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 仲裁裁 决 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及 律师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本基 金的财 产 进行清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