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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荣毅(002931)

南方荣毅: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南方 荣毅 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集 .................................................................................................... 21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 24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34 第十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88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9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93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5 月26 日证监许可[2016]1119 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详见 招募说明 书 “风险揭示” 章节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更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损 失。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 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 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招募说明书 3 第 一 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以及 《 南方荣毅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4 第 二 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南方荣毅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 同:指《 南 方荣毅定期 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南方荣毅 定期开放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南 方荣毅定期 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 期 的 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 南方荣毅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招募说明书 5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投等业务 23 、 销售机 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6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招募说明书 6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35 、 开放期: 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年开 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 对应日期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开放期内 ,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36 、 封闭期: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 日 (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 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 、开放日 :指 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则》 :指《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投 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 扣招募说明书 7 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 、元:指 人民币元 48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 用后的余额 49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媒介 54 、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招募说明书 8 第 三 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 (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文批准, 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广西 信托投资公 司共同发起 设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 准进行 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3 年, 注册资本金由 1.5 亿元人民币增至 3 亿元 人民币。 目前股权结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5% 、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 15%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 。 二 、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吴万善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 华泰证券 证券发行 部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 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 华泰证券副总经理、 总裁、 董 事长兼党 委副书记。 现任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党委书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中国籍。1994 年 8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 总裁秘书、 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 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深圳总部兼深圳彩 田路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健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毕业 于南京农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 获硕士学位, 中 国 籍。1994 年12 月加入华 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 历任人事处职员、 人事处培训教育 科科长、 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高级经 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招募说明书 9 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党委委员、 董事会秘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华泰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华泰紫 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 董事, 中共 党员, 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 获法学硕 士学位, 中国籍。 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教师、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 主任科员、 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 深圳市 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 董事长等职。2004 年10 月加入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 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 企业一部部长职务。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深 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 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 (集团) 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项建国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 中国籍。 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 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 事务所、 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 历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投资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战略发展部部长,长期从事投融资、 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 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深圳对 外贸易 (集 团) 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华润五丰肉类食品 (深圳)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国籍。 历 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 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党总支 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屠春峰先生, 董事, 毕业 于 复旦大学管理科学专业 , 获理学硕士学位, 中国籍 。 曾任职 于中科院上海原子核研究所放射药物中 心、 上海莱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 从事研究工 作。1998 年 4 月加入兴业证券研究所,曾任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兼生物医 药部经理、 副总监、总 经理等职务 ,2009 年 11 月起任兴业证券机构 客户部总经 理,2010 年 3 月起兼 任兴业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 总裁,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注册会计师, 中国籍。 历任德勤国际会计 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 2012 年加入 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姚景源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曾 任国家经委副处长、 商业部政策研究 室副处长、 国际合作司处长、 副司长、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 常务副 会 长、 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 安徽省统计局局长、 党组书记、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招募说明书 10 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 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 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 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籍。历任东南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助教、 讲师、副教 授、教授, 南京大学工 程管理学院 院长。现任 南京大学- 牛 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 院院长、 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 教授、 博 士 生导师、 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 务理事、 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 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 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 长。 周锦涛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博士,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 中国香港 籍。 曾任职香 港警务处( 商业罪案调查科) , 香港 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 及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 退休前为该会的法规执行部总监。 其后曾任该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香港汇 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 曾任 职于北京市财政局、 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 先后担任干部、 经理、 副主任等工作。 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董事合伙人, 中国证监 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 法 学硕士, 中国籍。 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 (深圳) 律师事务 所、 北京市中伦 (深圳) 律 师事务所、 北京市信利 (深圳) 律师事务所, 现任北京市金杜 ( 深 圳) 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 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 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 作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 深商联公共服务联盟副主席、 深圳 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 员 舒本娥女士, 监事, 中国籍。 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 获学士学位, 中国籍。 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 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证券, 历任计 划 资金 部副总经理、 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 监事, 中共 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 专业,中国籍。曾在浙江兰溪马涧米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 深圳市建设 集团、深圳 市建设投资 控股公司工 作,2004 年 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 司成立 至 今,历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 ,长期从事财务管理、投融资、 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 深圳经济特区 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国际招招募说明书 11 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 监事, 中共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学历, 中国籍。 历任三明市财政 局副科长,厦门信息信达有限公司计财部副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自营业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林红珍女士, 监事,高级 工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任厦门 对外供应总 公司会计、 厦 门 中友贸易联 合公司财务 部副经理、 厦门外供房 地产开发公 司财务部经 理;1994 年 进入兴 业 证券, 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 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 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 经理、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稽核审计部副总监、 风 险 管理部副总 经理(主持 工作) 、风险 管理部总经 理,现任兴 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研究生, 工程师, 中 国籍。 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 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 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 职工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学历, 中国籍。 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 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 华信惠悦咨询 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顾问,2010 年1 月加入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 徐超先生, 职工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曾担任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开发中 心副经理,2000 年10 月 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信息技术部主管、 总监助 理、 副 总监、执行总监,现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 职工监事, 民商法专业硕士, 中国籍。 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 部实习律师、 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 年12 月加 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监察 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 3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 江苏省投资公 司业务经理、 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江 苏国信高科 技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 理。2003 年 加入南方基 金,现任南 方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 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曾 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 农业银行、 南方 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 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 任国债投资 经理、专户 理财部 副 总监、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 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招募说明书 12 朱运东先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经济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中 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方基 金,历任北 京分公司总 经理、 产 品开发部总监、 总裁助理、 首席市场执行官,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 秦长奎先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 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 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 理。2005 年 加入南 方基 金,曾任督 察长兼监察 稽核部总监 ,现任 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鲍文革先生, 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师, 南方 证券有限公 司投行部及 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 ,1998 年加 入南方 基 金, 历任 运作保障部总监、 公司监事、 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常 克 川 先 生, 副 总 裁 ,中 共 党 员 ,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历任 中国农业银 行 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 沈阳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 联 合证券 (现 为华泰 联合 证券) 董事 会秘书 、合 规总监 等职 务;2011 年加入南 方基 金,任职 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南方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 高 级分析师,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高级 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 理、 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 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 总经理助 理 兼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裁 、首席投资 官(固定收 益) 、南 方 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4 、基金经理 陶铄先生, 清华大学应用数学专业学士, 中国科学院金融工程专业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 曾任职于招商银行总行、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穆迪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 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2010 年 9 月至2014 年9 月任职 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2012 年2 月至2014 年 9 月任大 成景丰分级债券型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2 年5 月至2012 年 10 月任大 成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至2014 年 4 月任大成月添利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大成月月盈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3 年 5 月至2014 年 9 月任大成景安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9 月任 大成景兴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1 月至2014 年9 月任大成信 用增利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加入 南方基金产品开发部, 从事产品研发工作;2014 年12 月至 2015 年 12 月 , 任 固 定收益部资深研究员;2015 年12 月 至今, 任南方启元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至今 , 任南方 弘利、南方聚利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招募说明书 13 总裁杨小松先生, 总裁助理兼 首席投资官 ( 权益) 史博先生, 副总裁兼固定收益首席 投 资官、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董事 李海鹏先生 , 交易部总监王珂女士, 专户投 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 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刘治平先生, 研究 部执行总监茅炜,投资部副总监张原 。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 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 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 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 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管理 人 关 于遵守 法 律 法规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 健全的内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招募说明书 14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 基 金管理 人 关 于禁止 性 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六 、 基 金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 基 金管理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 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招募说明书 15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 部控制效果。


3 、主要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 司 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 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 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招募说明书 16 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招募说明书 17 第 四 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 基 金托管 人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中山先生批准, 中国银行正式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 中国 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 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 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 振兴民 族金融为己任, 稳健经营, 锐意进取, 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 中国银 行 长 期 作 为 国 家 外 汇 专 业 银 行 , 成 为 我 国 对 外 开 放 的 重 要 窗 口 和 对 外 筹 资 的 主 要 渠 道 。1994 年, 中国银行改为国 有独资商业银行。 2003 年, 中 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 2004 年 8 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 在中国内地、 香港澳门台湾及 31 个 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 包括公司金融业务、 个人 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 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通过全资子公司 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 通过全资子 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 管理业务, 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 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 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 稳健经营的理念、 客户至 上的宗旨、 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 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树立 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 年度,中国银行被 Global Finance ( 《环球金融》 )评为 2010 年 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 被 Euromoney ( 《欧洲货币》 ) 评为 2010 年 度房地产业 “中国最佳商业 银行” , 被英国 《金融时报》 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 被 The Asset招募说明书 18 ( 《财资》 ) 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 被 Finance Asia ( 《金融亚洲》 ) 评为中国最佳私人 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 世纪经 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 佳企业公民、 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 面对新的历史机遇, 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 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 、 基 金托管 部 门 及主要 人 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 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管情 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1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90 只, QDII 基金 28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 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 托 管业务 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4 年 , 中 国 银 行 同 时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 托 管人对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 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招募说明书 19 第 五 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 销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 、其他销售 机构: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 登 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三、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的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 计基金 财 产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 招募说明书 20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 、薛竞 招募说明书 21 第 六 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5 月26 日证监许可[2016]1119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 、 发 售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 、 发 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人。 三 、 募 集目标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具体募集上限及 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四 、 发 售方式 和 销 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向投 资人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 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 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 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不成立或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当日(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 作日内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招募说明书 22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 认 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的 投资人,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0% ,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0% 100 万≤M <500 万 0.6% 500 万≤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 下, 对基金 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 六 、 认 购期利 息 的 处理方 式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 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 基 金认购 份 额 的计算 1 、本基金采 用“金额认 购、份额确 认”的方式 。基金的认 购金额包括 认购费用和 净 认 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适用于 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面值 (2 )适用于 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面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基金,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 , 对应认购费率为 1.0% ,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招募说明书 23 净认购金额=100,000/ (1 +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 =99009.90/1.00 +50/1.00 =99059.90 份 2 、认购份额 的计算中, 涉及基金份 额的计算结 果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 后 两 位以后的部分舍弃, 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 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 、 基 金认购 金 额 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0 元,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 九 、 基 金份额 的 认 购和持 有 限 额





基金管 理人 不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招募说明书 24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 、 基 金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 基 金合同 不 能 生效时 募 集 资金的 处 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 人 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 基 金存续 期 内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数 量 和资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25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一 、 申 购与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1 、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 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年度 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对应日期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开放期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 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 。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 。 开放期 内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 封闭期后或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到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 2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招募说明书 26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 视 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三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 申 购与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如遇证 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 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招募说明书 27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 申 购和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1 、 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 各销售 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 投资 人全额赎回时不受 上述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 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 规定;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对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 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申 购和赎 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的 申购费: 对于 申购本 基金的投资 人,本基金 申购费率最 高不高于 1.2%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 加 而 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8% 500 万≤M <1000 万 0.4%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费用。 2 、本基金的 赎回费 (1 ) 若申请赎回的份额持有 满一个封闭期 ( 包括红利再投资份额 ) , 则 不收取赎回费。 招募说明书 28 (2 )若同一 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则按下表所示规则收取赎回费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6 个月 0.5% N ≥6 个月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 归入 基金 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 )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 七 、 申 购份额 与 赎 回金额 的 计 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适用于 比例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适用于 固定费 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对 应 申购费率为 1.2% ,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017 =97162.46 份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招募说明书 29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 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持有 30 日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7 ×0.5% =508.5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 -508.50 =101,191.5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的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来 计 算 并 扣 除 相 应 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 申 购和赎 回 的 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 自 T +2 日(含该日 )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 拒 绝或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或者招募说明书 30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因基金收 益分配、基 金投资组合 内某个或某 些证券即将 上市等原因 ,使短期内 继 续 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4 项外暂 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 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 、 暂 停赎回 或 者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或者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 则,发生损 害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 受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巨额赎回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 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招募说明书 31 十一、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 放期内 单个 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 款项有 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 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二十,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 二 、 暂停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 告 和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 规 定 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 、 基金的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 四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招募说明书 3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 基金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定投 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 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 基金的 冻 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 八 、 基金份 额 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通过其他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七 、 其他业 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招募说明书 33 招募说明书 34 第 九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 的投资收益。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 债券、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 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可 转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 及其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经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0% 。 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三 、 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评估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 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 此外, 本基金将 持续地 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 紧密跟踪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改革方向, 努 力探寻在调结构、 促改革中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股票投资采用定量和定性分 析相结合的策略。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 对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 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 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 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 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 、债券投资 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 资金面动向、 发行人情况和投 资人行为等方面 的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 配置债券组招募说明书 35 合的久期; 其次, 结合信用分析、 流动性分析、 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 再次, 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选择个券,选择被价格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且整体信 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 应采取更为谨 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 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 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并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 风险性特征, 主要考虑运 用 的策略包括: 价值挖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杠杆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 价差策略、 买入保 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5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 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 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6 、开放期投 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方式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 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 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 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 并降低 资产的 流动性风险 ,做好流动性管理 。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将 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 、 投 资决策 依 据 和决策 程 序 1 、决策依据 (1 )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 )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 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走 势。这是本 基金投资决 策 的 基础; (3 )投资对 象收益和风 险的配比关 系。在充分 权衡投资对 象的收益和 风险的前提 下 做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序 (1 )决定主 要投资原则 :投资决策 委 员会决定 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 并对基金投 资 组招募说明书 36 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 )提出投 资建议:研 究员以外部 研究报告以 及其他信息 来源作为参 考,对市场 进 行 研究, 提出市场运行趋势的分析观点, 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研究选出有 投资价值的各类 证券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 研究员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 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 )制定投 资决策:基 金经理在遵 守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定 的投资原则 前提下,根 据 研 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 )进行风 险评估: 风 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旗下 基金投资组 合的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 估 , 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5 )评估和 调整决策程 序: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实际的 需要调整决 策 的 程序。 五 、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0% ; (2 )开放期 内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招募说明书 37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开放期内,基金 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 基 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6)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2)、(12)项 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 并、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招募说明书 38 关限制 。 六、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10% +中债 综合指数收益率× 9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 数公司依据 国际指数编 制标准并结 合中国市场 的实际情况 编 制 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 , 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 ,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 场代表性 ,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 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范围广, 适合作为一个最具 一般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因此,中债综合指数 是衡量 本基金债券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时, 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 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 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 八 、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权利的 处 理 原则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招募说明书 39


第 十 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 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40 第 十 一部 分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衍生工具 和其它投资等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 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单给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3 )交易所 上市 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 债 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4 )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和中 小企业私募 债,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的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 41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 估 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原有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上 述资产或负 债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 、自 律规则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招募说明书 42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招募说明书 43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处理。 如 果行业另有 通 行 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构 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44 第 十 二部 分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45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招募说明书 46 第 十 三部 分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相关 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8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招募说明书 47 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 48 第 十 四部 分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 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49


第 十 五部 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披露 内容、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招募说明书 50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 人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招募说明书 51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充 分 揭 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半年 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招募说明书 52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22 、本基金 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 、本基金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 、 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招募说明书 53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或者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招募说明书 54


第 十 六部 分 风 险 揭示 一 、 本 基金的 特 有 风险 1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 为 0-30% ,因此股票市 场 和 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 , 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 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 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 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 2 、 本基金封 闭期内基金总资产可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可能 造成本基金资产净值 波动大于普通开放式基金的风险。 3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 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由 非上市 中 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 险。 外部评级机构 一 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 的市场流动性。 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 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 、定期开放 机制的风险 (1 )本基金 每年开放一 次申购和赎 回,投资人 需在开放期 提出申购赎 回申请,在 非 开 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 (2 )本基金 每年开放一 次申购和赎 回,并且每 个开放期的 起始日和终 止日所对应 的 日 历日期 可能并 不相同, 因此, 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 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3 )开放期 内,基金规 模将随着投 资人对本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所 持 有 投 资 品 种 以 应 付 本 基 金 赎 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本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本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 成本。 二 、 市 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招募说明书 55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 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票等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 接 影 响着 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票等证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6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 债务人的违 约风险,若 债务人经营 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 人 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 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 7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 8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 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三 、 开 放式基 金 共 有的风 险 1 、 管理风险 。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 管理风险。 2 、 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 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本基 金属开放式基金, 在所有开放日 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 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 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 了 克 服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在 坚 持 分 散 化 投 资 和 精 选 个 券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一 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 此类风险 。 3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 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56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四 、 本 基金法 律 文 件风险 收 益 特征表 述 与 销售机 构 基 金风险 评 价 可能不 一 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 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招募说明书 57 第 十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和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 并自决 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招募说明书 58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59 第 十 八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招募说明书 60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 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及债权人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 率、托管费率和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招募说明书 61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 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但向 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 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招募说明书 62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 交 易 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招募说明书 63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但向 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 及审计、 法律 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 64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 质 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3 )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4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7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招募说明书 65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招募说明书 66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通知 的 非 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 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招募说明书 67 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 的前 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 网络、电话 或 其 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 的前 提下,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 并 表 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 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招募说明书 68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招募说明书 69 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招募说明书 70 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 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相关 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8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招募说明书 71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 债券、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 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可 转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 及其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经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0% 。 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二)投资限制 招募说明书 72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 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0% ; (2 )开放期 内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开放期内,基金 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 基 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6)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2)、(12)项 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 并、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招募说明书 73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衍生工具 和其它投资等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招募说明书 74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 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单给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3 )交易所 上市 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 债 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4 )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和中 小企业私募 债,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的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 估 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原有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上 述资产或负 债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 、自 律规则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招募说明书 75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 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招募说明书 76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理。 如 果行业另有 通 行 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 并自决 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招募说明书 77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 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78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 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 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签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 、 《基金合 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 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79 第 十 九部 分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 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招募说明书 80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 债券、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 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可 转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 及 其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经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0% 。 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0% ; (2 )开放期 内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 不得招募说明书 81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开放期内,基金 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 基 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6)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2)、(12)项 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 并、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 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规定, 应 当拒绝 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提示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招募说明书 82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 法规及 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 金 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入在基金 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立 的 基招募说明书 83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 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本 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 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表 本基金,以 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涉 及 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 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交易日对基 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 金合同》 、 《证 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 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 序 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 后三位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 据错误,导 致该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 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招募说明书 85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存 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 未 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 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 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 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 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招募说明书 86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 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招募说明书 87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招募说明书 88 第 二 十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第三方 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交易 资 料 的寄送 及 发 送服务 1 、交易确认 单 每次交易 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 认单。 2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且有定制的 投资人寄送对账 单, 资料 (含 姓名及地址等) 不详的除外。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 取消对账单服务。 3 、电子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 形式向定制的 投资人定期发送。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客服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 客服等途径申请/ 取消对账单服务。 二 、 网 上在线 服 务 (一)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资人 通过基金账号、 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南方 e 站通” ,可 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信 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 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 获取本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招募说明书 89 文件、 基金公告、 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 、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南方e 站通” 办 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及信 息查询等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 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 务规则 。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 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投资人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通 过 “ 在 线 客 服 ” 获 得 投 资 顾 问 、 服 务 定 制/ 取 消 、 账户 查询 等专项服务。 6 、专用客户 端 下载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下载 专用客户端 ,如IOS版和安卓版等, 通过专用客 户 端 获得基金净值查询、 账户查询、 理财资讯及相关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还可 通过 专用客户端 进行基金交易。 (二) 投资 人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 ( 可搜索 “南方基金” 或“ NF4008898899 ” ), 可查阅基金净值、 基金动态及活动 、 服务资讯 等, 也可通过 “微客服” 获得投资顾问、 服务 定制/ 取消、 账户查询等 专 项 服 务 。 如 绑 定 个 人 账 户 , 还 可 享 有 基 金 交 易 ( 仅 限 基 金 管 理 人 电子直销投资人) 、 账户 查 询、基金交易查询等服务。 三 、 信 息定制 服 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户服 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 、电子邮件 : 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 各类电邮资讯等。 2 、手机短信 :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 各类短/ 彩信资讯等。 四 、 账 户资料 变 更 服务 为便于 投资人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 投资人及时更新服务联系信息。 投资人 可通 过以下4 种方 式 进行服务 联系信息( 包括联系地 址、手机号 码、固定电 话、电子 邮箱等) 的 变更。 基金管理人 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息的 变更,请 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招募说明书 90 直销 相关 规定办理: 1 、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站“ 南方e 站通”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 、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9-8899 转人 工修改。 3 、 发送邮件 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请。 4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 或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微客服” 在线提交修 改申请。 五 、 客 户服务 中 心 电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 (国 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 自助语音服务: 提供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 服务。 2 、人工服务 : 提供每周 七天,每日 不少于8 小时 的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 投资顾问、 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及建议、 信息定制、 资 料 修改等专项服务。 3 、电话交易 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电 话交易系统 办 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交易撤单、 交易密码修改、 信息查询和 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 放 式基金的赎回、 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 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 和业务规则。 六 、 客 户投诉 及 建 议受理 服 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书信、 电 子邮件、 短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等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 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91 第 二 十一 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基金暂无 其他应披露 事项。 《基金 合同》如有 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各 方 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92 第 二 十二 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 其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 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93 第 二 十三 部 分


备 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 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 南方荣毅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南方荣毅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本页仅供《 南方荣毅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使用) 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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