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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稳定收益A(590009)

中邮稳定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邮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 年 七 月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2 年 8 月 27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153 号) 的核准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 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5 月 2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1 九、基金的投资 ............................................................................................................................. 61 十、基金的财产 ............................................................................................................................. 6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76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71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73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十六、风险揭示 ............................................................................................................................. 9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7 二十二、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43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前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指 《 中 邮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 中 邮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更新; 托管协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 邮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管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订和补充 ; 业务规则 : 指 《 中 邮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则》; 发售公告: 指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元: 指人民币元;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合同当事人: 指 受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指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和 结 算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确 认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 人: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 人: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九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他 相 关 交 易 场 所 的 正常交易日; 发售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投 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巨额 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基 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之和超过上 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由 同 一 注 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 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同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个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其它媒体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人办理注 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销售服务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 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 指 根 据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设 置 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 类份额 : 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并 不 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份额 :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 , 但 对 持 有 期 限 少 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 额 的赎回收取 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起( 不包括 T 日) 的第 n 个工作 日; 基金收益: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 本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债 券 的 应 计 利 息 、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 缴 存 的 保 证 金 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总 数 后 得 出 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基金 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基本情 况 名





称: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9%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会 成 员 吴涛先生, 公司董事长, 大学本科, 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 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 事长 。 俞昌建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高级会计师。 曾任北京化工集团财务审计处副处长、 北 京航宇经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财务部经理、 财务总监, 首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2010 年至 2015 年 9 月,任首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马敏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 会计师。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 处干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 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商 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 财政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 粮食处调研员、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毕劲松先生, 董事,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主任科员; 国泰证券投 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 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国泰君 安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长; 中富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金昌雪先生, 董事, 大学 本科。 曾任职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 (期间曾赴日本东丽大 学任教、赴 日本埼玉大 学研究生院 进修) ;日本 住友银行北 京代表处职 员、代表; 日本三井 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副代表见北京分 行筹备组副组长;2008 年 3 月至今,任三井住友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总行行长助理。 周克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 中信实业银行总 行开发部副总经理;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忠林先生, 董事, 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任职;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任 职, 历任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 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 处长; 办公厅信访办主任;2009 年 3 月,自中国证监会退休。 刘桓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曾就职于北京市朝阳区服务公司;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央财经金融学院;1982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中央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 学院副院长。 期间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挂职锻炼, 任职局长 助理。 戴昌久先生 ,董事,法 学硕士。曾 在财政部条 法司工作(1993 年美国波士顿大学 访问 学者) ; 曾任职于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1996 年 2 月 至今, 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主任 / 支 部书记) 。期 间任北京市 律师协会五 届、六届理 事会理事; 北京市律师 协会预算委 员会副主 任、 主任; 北 京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全国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委员; 曾任南 方基金管理公司、( 香港) 裕田中国发 展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现任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 会 成员 赵永祥先生, 监事长, 中 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财处干部、 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 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 借调国家邮政局计 财部任副处 长、石家庄 市邮政局党 委副书记及 副局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邮政 局局长及 党委书记、 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 经理及河北省邮政公司 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 先生, 监事, 法学硕士。 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营业 部总经理; 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 首 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有二十多年证券从业经历。 张钧涛先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曾任西南证券北京营业部客户经理; 中国民族证券北京 知春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营销部副总 经理、营销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 刘桓先生, 监事, 大学学历。 曾任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人事部主任; 北京国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时代泛洋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北京尚世先锋广 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部门总经理助理, 营销部副 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基金运营副总监。





潘丽女 士, 监事, 大 学学历。 先后就职于英国 3 移动通 讯公司、 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 公司、 雀巢 ( 中国) 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部副总经理。 3. 公司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吴涛先生, 公司董事长, 大学本科, 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 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 事长 。 周克先生, 中共党员,20 年金融、证券从业经 历。曾任中 信实业银行 总行开发部 副 总 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首誉光控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静女士, 金融学硕士, 中共党员。 曾任中国旅 行社总社集团证券部、 人力资源部职员;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小丽女士, 大学本科, 中共党员, 曾任邮电部邮政运输局财务处会计师; 国家邮政局 邮政储汇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身) 资金调度中心主任;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资深经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 硕士研究生, 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 长城证券有限 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 金 基金 经 理 张萌女士: 商学、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 日本瑞穗银 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 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 金交易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兼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吴昊 先生: 曾担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分析师。 现任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委员会主席: 周克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委员:


邓立新先生: 大学专科,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办事处交换员、 中国工商银行北 京信托投资公司白 塔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兼团支部书记、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营业 部交易部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职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 易部总经理、 投资研究部投资部负责人、 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副总监,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 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邓立新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低 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张萌女士: 商学、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 日本瑞穗银 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 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 金交易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兼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刘涛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中共党员, 曾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安信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新思路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任泽松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 投资部副总经理、 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泽松投资 工作室总负责人、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信息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增 力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 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 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 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礴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新兴 产业研究组组长,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俞科进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安徽省池州市殷汇中学教师、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职 员、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员、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量化投资部员工, 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量化 投资部副总 经理兼中邮 上证 380 指 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 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许进财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 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许 进 财 投 资 工 作 室 总 负 责 人 兼 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聂璐女 士: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首誉光控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刘田先生: 经济学硕士,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兼行业研究员 。 张腾先生: 工学硕士, 曾任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曹思女士: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 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楠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 任 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兼 中 邮 趋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金经理。





吴昊先 生: 理学硕士, 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邮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兼 中 邮 稳 健 添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博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6 、 上 述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在 近 亲 属关系 。 ( 三) 基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 、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4.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16.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管人; 19.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承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 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 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 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13) 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的内 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率;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包括 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 自的风险控制职责。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的机制,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 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充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 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 执行内 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基金清算岗位之间,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 之 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 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 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 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部 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 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 内控监控 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序递进、 权 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 立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 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关于授权 、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 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 品 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 进行审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 和 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 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 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 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四 、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 1908 年 ,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 组建后的交 行正式对外 营业,成为 中国第一家 全国性的国 有股份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 上市。根据 2015 年英国《 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 一级资本位列第 17 位, 较上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5 年美国 《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 截至报告期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74,044,17 亿元 。报告期内,交通银行实现净利 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190.66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 。现有员工 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 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 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 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 长。 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 业于哈尔滨工业大 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 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 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 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 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 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 分行 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 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 处长助理、 副处长, 会计 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59 只。 此外, 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 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 募 投 资基 金、 保 险资 金、 全 国社 保基 金 、养 老保 障 管理 基金 、 企业 年金 基 金、QFII 证 券投 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 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 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 则:托管中 心制定的各 项制度符合 国家法律法 规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要 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2 、全面性原 则:托管中 心建立各二 级部自我监 控和风险合 规部风险管 控的内部控 制 机 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 则:托管中 心独立负责 受托基金资 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 产与交通银 行 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 则:托管中 心贯彻适当 授权、相互 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 构的设置上 确 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 则:托管中 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 和风险合规 部三级内控 管理模式的 基 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 则:托管中 心内部控制 与基金托管 规模、业务 范围和业务 运作环节的 风 险 控制要 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制定 了 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 行办法》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 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 业务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信 息 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 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 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 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 的 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通 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一)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 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际大厦 10 层 联系人: 隋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京东金 融基金直销平台中邮基金旗舰店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 8 号北辰世纪 中心 A 座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客服电话:400-098-8511 (3 )中邮基 金官方微信平台 ——中邮基金服务号 2. 代销机构 (1 )交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宋扬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117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 )招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 www.cmbchina.com (5)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6)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丰靖 客服热线:95558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bank.ecitic.com (7) 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 赵姝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021-962888 联系人: 王笑 联系电话:021-68475732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 柳澍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 www.cib.com.cn


(10)首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6200620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 www.sczq.com.cn (11)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李洋 联系电话:6656804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2)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3)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 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 :www.swhysc.com (15)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 : www.gtja.com (16)华泰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联系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39、41 、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 (020)9557595575 或致电各 地营业网点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www.gf.com.cn (19)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业务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 )400-88-96326 (全国) 公司 网址:www.hfzq.com.cn (21)招商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22)海通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 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www.htsec.com (23)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4)宏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 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 系 人: 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25)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26)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7)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8) 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9)新时 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0)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1)浙商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联系 电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 (32)南京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联系人: 李铮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3)国联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 电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4)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5)世纪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6)中航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7)日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 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朱晓光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客服电 话:请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rxzq.com.cn (38)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 :010-66045152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9)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 16-17 层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梁承华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40)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 涵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8991896 全国统一总机:95511 网址: stock.pingan.com (41)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奚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网站 :www.95579.com (42)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3)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4)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5) 北京展 恒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46)中国 中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21 层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95532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7)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 资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4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君瑞 电话:010-57398059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50) 杭州数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1) 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2)宜信 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3)北京 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 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转 801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54)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55)开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付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56)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4008096518 网址: www.hazq.com (57)北京 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58)晋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59)华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0)中期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中期时代)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联系人: 侯英建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61)深圳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62) 网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原诚浩证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联系人:贾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网址: www.chstock.com (6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人:张莉 电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64) 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65)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联系人 :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66)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13116765372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67)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8)众升 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万银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万银客服电话:400-059-8888 万银财富网址:www.wy-fund.com (69)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9115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0)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电话:021-20691923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71)深圳 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2)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73)中经 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 楼一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四 号文化创新工场一层 109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徐娜 联系电话:010-68292940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74)联讯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人:张悦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5)中国 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 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 许黎婧 电 话:010-65807848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76)中信 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7)北京 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一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65181028 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 周汶 客服电话:400-057-8855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78)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 系 人: 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79)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0) 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杜娟


联系电话: (8610 )67000988-6075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81)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传真:021-22066653 联 系 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 履行公告义务。 ( 二)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 三) 律 师 事务 所 和 经办律 师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 号院 1 号楼 18 层 1 单元 1805 负责人:姜森林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3377073 传真:010-62116298 经办律师: 李飒


刘敬华 ( 四)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 特广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联系电话:010-65264838 传真电话:010-65227521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娟


卫俏嫔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六 、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它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核 准 中 邮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153 号) 核 准募集。 ( 一) 基金类型 债券型 (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三)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四) 基金的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五)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 六)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 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2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2 年 11 月 16 日进 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 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 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 八)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九) 认购安排 1. 认 购 时 间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 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 份额发售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3. 认购原则 和认购限额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人认购前,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 款。 (2) 在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 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在基金募集期内, 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 (4)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募集期利 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 基金份额 的 认购费用


(1)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并 不 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称为 A 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 限少于 30 日 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2) 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 元,含 认购费 )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 成本中列支 。 6. 基金认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 式如下: (1)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 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 适 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金额 。 举例说明 :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对应费率为 0.6% , 如果募 集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2 元, 基金份额面值 1 元,则 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 +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2)/1.00 =9942.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942.36 份基金份 额。 (2)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 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2 元,基金份额面值 1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2)/1 .00= 1000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10002 份基金份额 。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以下 0.4%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以下 0.2% 5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7.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 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十) 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七 、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办理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八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投资人可以以电话、 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 投资人办理 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但具体业务办理结束 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 间里开始办理,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和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式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 即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 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 金 投 资 人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起( 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 内,注册登 记机构可根 据《业务规 则》 ,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 间 进 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 若申购 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但已认 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 额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 如该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 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 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申 购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及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赎回的费率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 类 基 金 份额 收 取认 购/ 申 购 、赎 回费 , 并不 再从 本 类别 基金 资 产中 计提 销 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C 类 基金份额 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本基金申 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A 类/C 类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 5 %。 4. 申购费率 :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 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3)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回费率 (1)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越低。 (2)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的 A 类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A 类 /C 类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申购金额 ( 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以下 0.5%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以下 0.3% 5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持有天数( 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29 0.75% 30-364 0.1% 365-729 0.05% 730 ( 含) 以上 0% 持有时间( 天) 赎回费率 0-29 0.75% 30 及以上 0%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9 、关于实施 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 基 金 对 特 定 客 户 投 资 群 体 实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政 策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指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企业 补充养老保 险基金(包 括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以及可以 投资基金 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 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 围。 对于通过中邮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 统一实施为原申购 费率的 2 折,即特定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2 ;若原申购 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 行原固定费用,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和赎 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申 购 费 用 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若投资人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 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 适 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 举例说明: 假定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净申购金额=10000 /(1 +0.8%) =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 数= 9920.63/ 1.200 = 8267.19 份 (2) 若投资人选择 C 类基 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假定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1.2 =8333.33 份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 = 赎回份数 ×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假定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 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 假 设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 =10000 × 1.200 =12000 元 赎回费用 =12000 × 0.1% =12 元 净赎回金额 =12000-12=11988 元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 天 ,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 , 假设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 =10000 × 1.200 =12000 元 赎回费用 =12000 × 0.75% =90 元 净赎回金额 =12000-90=11910 元 (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 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 +1 日为 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2 日起( 含该日) 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赎 回基金成功后 ,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 +1 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本基 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 扣 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 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 形。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该 基 金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及 转 出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 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 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 回或转出份额; 未受理部 分,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 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 暂停接受 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4)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 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 暂 停 期 间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 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 法以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 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 捐 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关 依 据 生 效 的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直 接 向 基 金 注 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可根据各销 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 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四)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 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等销售业务的, 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十五) 基金份额的冻结及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九 、 基金 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 为投资者提 供 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中央银行票据、 中期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 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 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 易日内卖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综合研判的基础上,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 上的个券研究, 使用主动管理、 数量投资和组合投资的投资手段,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 增值。 ? 主动管理: 我国债券市场运作时间短, 市场规模较小, 参与主体少, 债券市场还 处 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 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不完全有效性为基金管理人通过积极的投 资策略, 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提供了可能性。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增强对宏观、 市 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发展的认识和预测, 运用市场时机选择、 期限选择和 类别选择等方式, 在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过债券市场平均收益水平的投资业绩。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 数量投资: 通过数量化分析债券久期、 凸性、 利 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寻 找被市场错误定价或严重低估的偏离价值区域的券种。 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 严格测算和比 较该项投资的风险与预期投资收益水平, 研究分析所选定的品种是否符合投资目标, 是否具 有投资价值,并选择有利时机进行投资决策。 ? 组合投资: 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变动并不是整体平行移动, 而具有不平衡性, 往往收 益率曲线的某几个期限段的变动较为突出, 收益率曲线变动的不平衡性为基金管理人集中投 资于某几个期限段的债券提供了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不同债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不同 市场环境下进行不同比例的组合投资,采用哑铃型、子弹型、阶梯型等方式进行债券组合。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发展 和变动趋势,基于对财政政策、 货币 政策 和债券市场的综合研判,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规定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投资策略, 配 置 基 金 资 产 , 力 争 在 保 障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和 本 金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实 现 投 资 组 合 收 益 的 最 大 化。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等) 、 信用类固 定收益资产( 含可转换债券) 和现金之间的配置: ①基于对利率走势、 利率期 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 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 ②对宏观经济、 行业前景以及 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 考察其对固定收益市场信用利差的影响; ③套利性投资机会的投 资期间及预期收益率; ④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的成长性和可转债价值的判断。 本基金资产配 置的决策流程如下图 1 所示。 图片来源:中邮基金 图 1 :资 产 配置 决 策 流程 市 场 环 境分析 宏 观 经 济形势 分 析 货 币 、 财政政 策 分 析 债 券 市 场分析 投 资 品 种分析 预 期 收 益分析 期 限 结 构分析 投 资 比 例限制 资产配置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2. 固定收益 品种投资策略 (1) 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 平均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增长、 货币信贷、 固定资产投资、 消费、通胀率、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 和宏观经济政策( 包括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 等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变化趋 势, 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 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有效控 制基金资产风险, 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 本基金将缩短债券 投资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 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 资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的获取 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运用 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 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配 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 进行分析, 研究同期限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 变 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 根据中 国债 券 市 场 存 在 市 场 分 割 的 特 点 , 本 基 金 将 考 察 相 同 债 券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的 利 差 情 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2) 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 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 要因素, 包括流动性、 市场供求、 信用风险、 票息及付息频率、 税赋、 含权等因素进行分 析 ,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1) 非信用类 固定收益品种( 国债、央行票据等) 的选择 本基金对国债、 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 主要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 观经济 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2) 信用类固 定收益品种( 除可转换债券) 的选择 本基金投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类债券。 通过对宏观经济 、 行业特性 和公司财务状况进 行研究 分析, 对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 分析、 度量及定价,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 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内容包括: ① 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决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② 充分研究和分析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 行业政策、 监管环境、 公司背景、 盈 利情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 期运作风险; ③ 运用财务评分模型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 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④ 利用历史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 估算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 失率; ⑤ 综合发行 人各方面分 析结果,采 用数量化模 型,确定信 用利差的合 理水平,利 用 市 场的相对失衡,选择 价格相对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3)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1) 普通可转 换债券投资策略 普通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 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 本基金管理 人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 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性、 市场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 水平、 票息率、 派息频率及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 模 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合以上因素, 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 制定 可 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 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 模型定价结果, 积极参与一级市 场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2)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指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债, 它与普通可转债的区别在于上市 后可分离为可转换债券和股票权证两部分, 且两部分各自单独交易。 也就是说, 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投资者在行使了认股权利后,其债权依然存在,仍可持有到期归还本金并获得利息; 而普通可转债的 投资者一旦行使了认股权利, 则其债权就不复存在了。 当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上市后, 对分离出的可转债, 其投资策略与本基金普通可转债的投资策略相同; 而对分离出 的股票权证, 其投资策略与本基金权证的投资策略相同。 为控制基金的波动性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 (4)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 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 特点。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目 前 市 场 上 正 在 或 即 将 发 行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期 限 通 常 都 在 三 年 以 下 , 久 期 风 险 较 低; 其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信用和流通性。 由于发行规模都比较小, 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 二级市场的流通性有限, 换手率不高, 所以本基金在涉及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时, 会将重点 放在一级市场,在有效规避信用风险的同时获取信用利差大的个券,并持有到期。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 在信用研究方面, 本基 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 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 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 信 用背景、 经营能力、 行业前景、 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 尽可能对 发 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会倾向于大券商承销的有上市诉求的企业。 鉴于其信用风 险大,流通性弱,本基金会严格防范风险。所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投资前都必须实地 调研, 研究报告由研究员双人会签,并对投资比例有严格控制。重大投资决策需上报投资委员会。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用收益率曲 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 但可持有因持股票派发的权证或因参与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 定价的基础上, 结合权证的 正股价格变动、 溢价率、 隐含波动率等指标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7) 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债券信用风险主要分为:单券种的信用风险和债券组合的信用风险。 针对 单券种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的 管理: ① 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 运用信用产品的相关数据资料, 分析发行人的公司 背景、 行业特性、 流动性、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和表外事项等因素, 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 险 评估, 并确定信用债的风险等级 ; ②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 根据不同的信用风 险等级, 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 程和权限管理制度, 对入库债券进行 持续信用跟踪分析; ③ 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 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是全市场债券指数,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以 2002 年 1 月 4 日为基期, 基点为 100 点, 并于 2007 年 11 月 26 日正式发布。 中国债券综合 财富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 考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资因素; 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 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柜台交易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市场 等)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企业等) 和期限( 长 期、中期、短期等) ,是中国目前最权威、 应用最广的指数之一。 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 能够客观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 变动趋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 如基金变更投资比例 范 围, 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市场 推出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等)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 准进行相 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前 3 个工作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于较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 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六)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本 基 金 将 在 对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环 境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深 入 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 投 资 对 象 的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的 匹 配 关 系 , 本 基 金 将 在 承 担 适 度 风 险 的 范 围 内 , 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 七) 投资决策流程 1. 普通证券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 如下: 1) 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 究 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和 固 定 收 益 品种的投资重点 等; 3)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 面 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研究员的宏观经济分析、行业研究员的行业分析 、 债 券 研 究 员 的 债券市场研究 、信用评级分析和券种选择建议 等,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 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5) 基金经理 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 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6) 交易部执 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 况及时反馈; 7) 金融工程 研究员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8) 基金管理 小组定期检查评估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 以便随时修正不合理的投资决策; 9) 基金管理小组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 要 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2. 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资决策流程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公司制定了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 中小企业私 募债实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基 金 经 理 、 行业/ 债券研 究 员 、 交 易 员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密切 配合,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宏观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 的 研究报告, 并提供逻辑清晰、数据翔实的研究报告, 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讨论并决定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产配置 比 例以及投资控制重点 等; 3)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 面 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研究员的宏观经济分析、债券市场分析、中小企业发行人财务 、 经营状况以及所在行业基本面分析 和券种选择建议 等, 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 求, 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并向公司投资委员会提交。 经投资委员会审议 通过后,本基金严格按照审议通过后的投资计划书进行具体的投资组合构建; 5) 基金经理 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 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6) 交易部执 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 对已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研究员必须保持紧密的跟踪和研究,如有调整事项 , 将相关建议反映给基金经理; 8) 由金融工 程 部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 9) 基金管理 小组定期检查评估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 以便随时修正不合理的投资决策; 10) 基金管理 小组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 八)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 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2.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也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上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 因投 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 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投 资可转换债券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金 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 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遵从其规定。 8.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2.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 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定的限制。 (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债券; 6.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 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538,826,429.40 94.76 其中:债券


10,538,826,429.40 94.7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0,000,345.00 1.35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226,100,402.68 2.03 8 其他资产


206,664,320.42 1.86 9 合计





11,121,591,497.50





100.00 注: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各 项 目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项 之 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 3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4 、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660,724,452.30 8.0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04,032,000.00 7.3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3,952,000.00 6.12 4 企业债券 6,025,400,977.10 73.2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08,287,000.00 36.56 6 中期票据 219,755,000.00 2.6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27,000.00 0.0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20,000,000.00 0.24 10 合计 10,538,826,429.40 128.08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持有一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为铜仁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数量 200,000 张,期限3 年,票面利率 9.5% 。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1515009 15 中铝业 SCP009 2,500,000 250,775,000.00 3.05 2 150210 15 国开 10 2,000,000 213,300,000.00 2.59 3 019518 15 国债 18 1,810,000 181,090,500.00 2.20 4 011599837 15 皖交控 1,500,000 150,555,000.00 1.83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SCP004 5 011699093 16 广州地 铁 SCP001 1,500,000 150,015,000.00 1.82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中对投资 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2 )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3 ) 本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评 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投资 组 合报 告 附 注 (1 )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无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报告 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 ) 其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0,996.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8,840,477.68 5 应收申购款 7,662,846.3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6,664,320.42 (4 ) 报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5 ) 报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11 、 开放 式基 金 份 额变动 单位:份 项目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 A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 C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4,592,367,978.66 1,771,712,604.83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1,970,042,537.06 1,022,393,251.98 减: 报告期期 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619,602,009.63 1,569,379,580.42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 (份额 减少以“- ” 填列) - -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5,942,808,506.09 1,224,726,276.39 12、基 金 管理 人 运 用固有 资 金 投资本 基 金 情况 (1 ) 基金 管理 人 持 有本基 金 份 额变动 情 况 本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2 ) 基金 管理 人 运 用固 有 资 金 投资本 基 金 交易明 细 本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13、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11 月 21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 邮 稳 定收益 债 券 A :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1.32% 0.06% 1.14% 0.07% 0.18% -0.01% 过去六个月 3.60% 0.06% 3.91% 0.08% -0.31% -0.02% 过去一年 9.44% 0.08% 8.59% 0.08% 0.85% 0.00%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35.06% 0.13% 20.40% 0.09% 14.66% 0.04% 中 邮 稳 定收益 债 券 C :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1.24% 0.06% 1.14% 0.07% 0.10% -0.01%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过去六个月 3.36% 0.06% 3.91% 0.08% -0.55% -0.02% 过去一年 9.14% 0.08% 8.59% 0.08% 0.55% 0.00%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33.89% 0.13% 20.40% 0.09% 13.49% 0.04%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十 、 基金 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 的应计 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 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 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 基金款; 6. 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 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结 算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上 述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归基金财产。 3.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4.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十 一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5) 对 只 在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固 定收 益平 台 进行 交易 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对只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时;


4.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 金总份额余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代理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 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 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本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 差错处理 程 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第( 四) 项第 5 条 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国 家 会 计 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十 二 、基 金 收益 与 分配 (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2. 基金当期 收益先弥补 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4.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最 低比例为 50%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5. 本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即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至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净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7. 分 红 权 益 登 记 日 申 请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享 受 当 次 分 红 , 分 红 权 益 登 记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基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 费等内容。 ( 四)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 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基 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十 三 、基 金 费用 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从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与基金 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银行 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6%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4%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 费率 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 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 本条第( 一) 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 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 并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 六)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十 四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的会计 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十 五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一) 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二)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 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三) 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四)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 ( 五)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 代销机构; 20. 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人; 21. 基金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25. 基金暂停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六) 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 期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 所, 投资人 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十 六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 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 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 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 险。 ( 一) 投资组合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 险。 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汇率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7)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 流动性风 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 调整时, 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券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 投资人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 大量抛售债券。 两者 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 二)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 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 ( 三) 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四)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 违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 五)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做为一只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因此, 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和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 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 虽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可持有因 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 投 资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但 上 述 权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20% 。因此, 本基金也将面临股票市场下跌的风险。 此外, 本基金还将参与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 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因此,本基金将面临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 中小企业私募债流动性风险 鉴于目前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期限普遍不长, 发行量不大, 二级市场换手率比较 低, 流动性相对较差, 不易转让和变现, 导致流动性风险, 从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主要策略为侧重一级市场, 选择信用质量好利差大的个券, 持 有到期。此外,为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 例。 ? 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即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 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高收益的 同时也面临较高的违约风险。 ?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 因此, 将增加本基金的总体风险。 但由于本基 金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力争 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 六)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十 七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涉 及 以 下 规 定 的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6)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它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2. 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 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 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在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十 八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 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按照法律 法规 ,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 为; 17) 选择 、 更 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7)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 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 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照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 及时、 足 额支付赎回和 分红款项; 15)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 年; 18)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19)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确保需要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 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公平对待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8)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受托资产 之 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0)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按规定保 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 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15 年; 1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19)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 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 合同; 2) 交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7)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 有以下事 由情形之一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6)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 以下情况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 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10)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 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 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计 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② 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 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但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告; ②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④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 的其他代表 ,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 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 天公布。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或增加新的提案 ,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 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 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 决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 事 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2)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9.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3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会议主 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 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10.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的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 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公告。 11. 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则 1. 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收益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2)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最 低比例为50% 。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截 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5) 本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至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于面值。 (7) 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 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基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 费等内容。 4.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 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基 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及有关 手续费等内容。 5.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6%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4%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 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等。 销售 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 本条第1 款第(4) 至第(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 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 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 并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6.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 为投资者提供 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中央银行票据、 中期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 债)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 权证等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可持有因 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 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 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 易日内卖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 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 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可持有因 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 因投资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 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投 资可转换债券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 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遵从 其 规定。 8)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2)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 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5) 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 固 定 收 益 平 台 进 行 交 易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对只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 基金资产 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 (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基金合 同变更 涉及以下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6) 本基金与 其它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 类别;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 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除上述第1 项规定的情 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 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合 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 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 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 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 1) 支付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 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清算后如 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 八) 争议的处理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 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分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 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人查阅, 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十 九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成立时间:2006年5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 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87年3 月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结汇、 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1. 依据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中邮稳定收 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订立。 2. 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 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 4. 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中央银行票据、 中期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可持有因 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 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 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 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开始履行。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 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2) 本基金不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可持有因 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 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 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4) 本基金投 资可转换债券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5) 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 金 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6)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遵从其规 定。 8)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11)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2)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 个工作 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 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 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 核 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 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3)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 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5) 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出具的风险评 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 内电话或 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若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 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应遵守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 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以及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 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提供给资产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 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 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监督 (1)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遵守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 补充协议》 。 (2) 基金管理人在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 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 相关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 产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以 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10) 基金托 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 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 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基金合同 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 募集期满之日起10 日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 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存 款账户进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交通银行网银”)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 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 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 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7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六)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 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 估值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⑤ 对只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对只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 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1) 如采用本 协议上述估值方法的第1) - 6)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 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4. 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6.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 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 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公告 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45 日 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 后的60 日内 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 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 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 基金管理 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管理 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5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管理 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除上述约 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15 年。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八)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 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 的, 任何一 方 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 基金托管 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 、 《销 售办法》 、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 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 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 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清算后如 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二 十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服 务项目。 ( 一) 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我公司配备了安 全、 高效、 完 善的电脑及通讯系统, 能够及时、 准确地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和基 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管理、 基金份额托管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管理、 权益分配 时 红利登记和派发、基金交易份额清算、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业务。 (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 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 准。 ( 四) 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 通过网络通讯技术, 为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 五) 客户分级服务





根据客 户持有基金份额, 划分出六个级别, 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全面、 更优质、 更个性化的服务。 ( 六) 信息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投资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 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 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时了解账户信息和交 易信 息; 人 工 查 询 : 客 户 可 以 在 工 作 时 间 通 过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直 接 与 客 服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咨 询 或 交 流, 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 网站留言、 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司取得联系, 公司客服 人 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金净值查询、 基金份额查询、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 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易记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 七) 主动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 通过信函、 电子邮件、 短信、 电话等方式主动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 包括公司信息、 产品 信息、 交易信息、 投研资料及重要信息提 示 等。 ( 八) 对账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 九) 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公司网站等途径, 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 定制各种资讯, 公司会通过 EMAIL 、 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 十) 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 可拨打投诉电话或通过语音 留言、 客服邮箱、 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 提出, 我公司将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建 议。 ( 十一) 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 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2. 网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服信箱 :info@postfund.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二 十 一、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本 基 金 及基金 管 理 人的有 关 公 告(自 招 募 说明书 公 布 日至本 次 更 新内容 截 止 日 ) :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10-08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2-10-08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2-10-08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2-10-08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10-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投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2-10-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风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2-10-2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兴业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2-11-10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2-11-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投资上海香榭丽广告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告 2012-12-1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2 年 12 月 31 日资产净 值公告 2013-01-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代销机构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3-01-0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邮储银 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3-01-07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农业银行定投、定赎业务的公 告 2013-01-07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3-01-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暂停参加代销机构网上 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3-01-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方证券、方正证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13-01-12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分红公告 2013-02-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数米基金销售公司 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3-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数米基金销售公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3-03-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基金电子 交易平台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4-1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3-04-18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3-04-20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分红公告 2013-06-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投资镇江港源水务有限 责任公司、 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12 年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第 2013-06-14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二期)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3 年 6 月 30 日 资产净值 公告 2013-07-01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7-02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013-07-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3-07-13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07-13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3-07-17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半年 度报告 2013-08-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8-29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次分红公告 2013-09-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2013-09-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10-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深圳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网上交 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0-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10-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3-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定投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3-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3-10-25 中邮 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3-10-26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四次分红公告 2013-11-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投资上海香榭 丽 广 告 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2 年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告 2013-12-13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1-07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4-01-21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一路财富(北 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02-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4-03-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钱景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及定投申购活动的公告 2014-03-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定投申购 活动的公告 2014-03-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4-03-27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年度 报告 2014-03-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及定投申购活动的公告 2014-04-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4-04-08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4-04-19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基金分红公告 2014-05-08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07-01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014-07-04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4-07-21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半年 度报告 2014-08-27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4-10-21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4-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4-10-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宜信普泽投资 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0-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 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4-10-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交易费率优惠的 公告 2014-11-27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015-01-07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5-01-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5-03-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齐鲁证券有限 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3-14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 报告 2015-03-28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5-04-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基金申购 2015-05-25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0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大证券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6-13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5-06-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6-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资产 净值公告 2015-07-01 中邮稳 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015-07-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店铺开展 0 折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5-07-08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5-07-20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 度报告 2015-08-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09-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0-17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5-10-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京东商城基金直销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5-12-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2015-12-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04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016-01-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君德汇富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1-08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6-01-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2-0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2-1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3-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汇付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3-24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3-24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 报告 2016-03-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金 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0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诺亚正行(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 2016-04-1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14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6-04-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金 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5-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1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众禄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19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 二 十 二、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3 二 十 三、 备 查文 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 二)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四)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 ( 五) 《法律意见书》 ; (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