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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阿鑫二号(001814)

新华阿鑫二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7月)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新华阿鑫 二 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 : 新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8 月 7 日证监许可 【2015】1918 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再投资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 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 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积极配置的保本混合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 长 期平均预期 风险与预期 收益率低于 股票型基金 、非保本的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投 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将基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 极端情况下 仍然存在损 失投资本金 的风险。投 资人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 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5 月1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 2 三、基金 管理人 ................................................................................... 9 四、基金 托管人 ................................................................................. 17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 的募集 ................................................................................. 24 七、基金 合同的生 效 ......................................................................... 25 八、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26 九、保本 、保本的 保证及保 本周期到 期 ......................................... 34 十、基金 的投资 ................................................................................. 49 十一、基 金的财产 ............................................................................. 64 十二、基 金资产的 估值 ..................................................................... 67 十三、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 71 十四、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 72 十五、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 75 十六、基 金的信息 披露 ..................................................................... 76 十七、基 金的风险 揭示 ..................................................................... 82 十八、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86 十九、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88 二十、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104 二十一、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17 二十二、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18 二十三、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19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20


























































































































招募说明书 -1 -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销 售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指导意 见》”)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 新华阿鑫二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 投资者依基 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2 -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保本金额 承担的保本 清偿义务提 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 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 由瀚华担保 股份有限公 司作为保证 人,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 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 基金合同: 指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新华 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法律法 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后续修订


























































































































招募说明书 -3 -


12、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 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 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 构:指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 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招募说明书 -4 -


26、登记机 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 为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 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 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 导致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 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 期:指基金 管理人提供 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以 每二十四个 月为一个 保本周期, 即第一个保 本周期自基 金合同生效 日起至二十 四个月后的 对应日止,此 后各保本周 期自本基金 公告的该保 本周期起始 之日起至二 十四个月后 对应日止;如 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或无 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 本周期内不开 放申购及赎回 (保本周 期到期日除外) , 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别所指, 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 期 34、保本周 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 周期起始日 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 ,其后保 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 保本周期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别所 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6、持有到 期:在本基 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其认 购的基金 份额至第一 个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行 为;在第二 个保本周期 起后续各保 本周期指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


份额持有人 持有其开放 期申购、开 放期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 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7、开放期 :指本基金 保本周期到 期日及到期 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 赎回与申 购操作的期间。 本基金 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 4 个工作日的时间 (最 长共计 5 个工作日) , 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同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其余开 放日 仅开放申购业务 38、开放期 申购:指投 资者在开放 期的限定期 限内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在开 放期内投资 者转换转入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视同为开放期申购 39、折算日 :指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起始 日的前一工 作日,即 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别所指, 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 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0、基金份 额折算:指 在基金份额 折算日,在 基金份额所 代表的资产 净值总额 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 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1、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第 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2、认购保 本金额:指 第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3、开放期 申购保本金 额:指开放 期申购的基 金份额转入 下一保本周 期的转入 金额并得到 本基金管理 人确认的基 金份额在下 一保本周期 开始前一工 作日(即折算 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4、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 的保本金额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开放期选择 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 期并得到基 金管理人确 认的基金份 额在下一保 本周期开始前 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5、保本金 额: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保本 金额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即 认购保本金 额;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各保本 周期的保本 金额为开放 期申购保本 金额和转入 当期保本周 期的保本金 额。如发生基























































































































招募说明书 -6 -


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6、 可赎回 金额: 指根 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或开放期 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7、保本: 在第一个保 本周期到期 日,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 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 额,基金管 理人应补足 该差额,并 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二 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 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 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 到期日,如 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期 申购、从上 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 该等基金份 额在当期保 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其 开放期申购 保本金额和 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的保 本金额,由当 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 义务人将该 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由基 金管理人将 该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48、保证、 担保:指保 证人为本基 金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 证。本基 金的第一个 保本周期由 瀚华担保股 份有限公司 为本基金保 本提供的不 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 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 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累计 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认购 保本金额的 差额部分, 保证期限为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 到期日起六 个月。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涉及 的基金保本 的保证,由 基金管理人 与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届 时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 决定,并由 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周 期开始前公告 49、保本赔 付差额:指 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 加上相应基 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5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招募说明书 -7 -


5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5、 《业务规则》 : 指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56、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9、保证合 同:指基金 管理人和保 证人签订的 《新华阿鑫 二号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0、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 保本周期届 满时,符合 法律法规有 关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 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 管理人认可 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 下一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1、保本周 期到期后基 金的存续形 式:指保本 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 存续并进入 下一保本周 期;如保本 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 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 存续要求,则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62、基金转 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 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























































































































招募说明书 -8 -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 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 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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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电话:010-68726666 传真:010- 88423303 联系人:齐岩 股权结构: 股 东 名 称 出资额 ( 万元人 民币) 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





计 21,750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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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重先生: 董事长,博 士。历任原 国家经委中 国企业管理 协会研究部 副主任、 主任, 中国企业报社社长, 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 重庆市政府副秘书长, 中国企业联 合会常务副 理事长,享 受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家 。现任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 :董事,硕 士。历任内 蒙古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营业部经理 、人事部 经理;太平 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分管 经纪业务;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分管 人力资源、 信息技术、 经纪业务等 事务。现任 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持有子公司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股权)。 胡三明先生 :董事,博 士。曾就职 于中国太平 洋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 司、泰康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合 众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中英益利资 产管理公司 ,历任泰康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负 债管理部组 合经理、合 众资产权益 投资部高级 投资经理、中 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于芳女士: 董事。历任 北京市水利 建设管理中 心项目管理 及法务专员 、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张贵龙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曾 任陕西省临 汾地区教育 学院教师。现 任职于 北京大学财务部。 胡波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历任 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 学院教师、 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 资发展研究 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 执行主任, 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宋敏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历任 四川省资阳 市人民法院 法官、中国 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 法务人员、 北京市中济 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现任职于北 京东清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王海兵先生 :监事会主 席,学士。 曾任山西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业务部 副经理、 山西天元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部经理 、长财证券 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 部副经理、财 务总监、恒 泰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合 规负责人、 合规总监等 职务,现任 恒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会忠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 九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招募说明书 -11 -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行业分析师。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副总监、 新华鑫益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新华鑫 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新华 中证环保产 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新华灵活主 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新华行业轮 换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新华 积极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新华科 技创新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别冶女士: 职工监事, 金融学学士。 八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 《每日经济新闻》 、 《第一财经 日报》财经 记者,新华 基金媒体经 理,现任新 华基金总经 理办公室主任 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 :副总经理 ,学士。历 任上海君创 财经顾问有 限公司并购 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 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并 购部经理, 新时代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兼运作保障 部总监。现 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 :副总经理 ,学士。历 任大通证券 投行总部综 合部副总经 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 财部总经理 ,天治基金 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天 治基金总经 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 督察长,学 士。历任中 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解 放北路营业 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 职员、天津 大港营业部 综合部经理 。现任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持有子公司1%股权)。 沈健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历任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机构客户部 高级客户 经理、海富 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渠 道副总监、 天治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市场总监、纽 银梅隆西部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渠道 销售副总监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渠道业务部 部门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艳芳女士 :副总经理 ,学士。历 任中国人民 银行呼和浩 特分行金融 管理处副 主任科员、 内蒙古自治 区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部 部门总经理 、内蒙古自 治区证券登记























































































































招募说明书 -12 -


公司登记存 管部部门总 经理、内蒙 古紫玉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恒泰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经纪 事业部总裁 助理兼部门 总经理、新 时代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吉 林省股权投 资基金协会 常务副会长 兼秘书长、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零 售客户部总 裁助理,现 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 经理、子公 司深圳新华富 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薪酬从子公司领取)。 崔建波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历任天津中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 申银万国天 津佟楼营业 部投资经纪 顾问部经理 、海融资讯 系统有限公 司研究员、和 讯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证 券研究部、 理财服务部 经理、北方 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投 资部信托高 级投资经理 、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现 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姚秋先生:经济学博士、注册金融分析师,历任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投资 银行部 从事 投资研 究工 作、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管理部 固定 收益投 资经 理。2014 年 4 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平衡投资部副总 监、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增盈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阿鑫 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 理张宗友先 生;成员: 副总经理兼 投资总监、 基金管理部 总监崔建 波先生、固 定收益部总 监于泽雨先 生、研究部 总监张霖女 士、金融工 程部副总监李 会忠先生、基金管理部副总监贲兴振先生、平衡投资部副总监姚秋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 管理人的职 责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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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 管理人的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不再受上述规定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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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 管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基金 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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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 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 基础,环境 控制包括管 理思想、经 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 通过定期学 习、讨论、 检讨内控制 度,组织内 控设计并以 身作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 实信用和内 控优先的思 想,自觉形 成风险管理 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 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 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 于公司各部 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③ 董事会 负责公司内 部控制基本 制度的制定 和内控工作 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系 统承担最终 责任;同时 ,通过充分 发挥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 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制 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 策科学、运 营规范、管 理高效的运 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 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 事规则、高 效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 统。 ⑤ 建立科 学的聘用、 培训、轮岗 、考评、晋 升、淘汰等 人事管理制 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 绩和个人工 作表现挂钩 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 职员具备和 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 员定期评估 公司风险状 况,范围包 括所有可能 对经营目标 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 总体经营目 标产生影响 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 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经营 管理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 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 公司经营管 理过程中的 风险控制的 组织主要是 董事会通过 其下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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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 员会在董事 会领导下, 着力于从强 化内部监控 的角度对公 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 金资产经营 及合规性经 营管理中的 合规性进行 全面、重点 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 案,调整、 确定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 度并评估其 有效性。其 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 风险控制委 员会决议的 具体执行, 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 授权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 动的合规合 法性进行监 督稽核;参 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 公司管理层 对经营风险 进行预防和 控制的组织 主要是督察 长领导下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主要职 权是: 拟 定公司风险 控制的基本 策略和制度 ,并监督实 施;对公司 日常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 独立执行 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金融工程 部数量分析 师使用数量 化的风险管 理系统,随 时对基金投 资过程中的 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 部门作为公 司内部风险 控制的具体 实施单位, 在公司各项 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 上,根据公 司经营计划 、业务规划 和各部门的 具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 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 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 理控制制度 包括授权管 理制度、人 力资源及业 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 制制度包括 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控 制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 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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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 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 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 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四、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是一家总部 设在深圳的 全国性股份 制商业银行 (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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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 证券 代码 000001) , 其前身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 中国平安保险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9% 的股份, 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 东。截至 2015 年末,平安银行在职员工 37,937 人,通过全国 54 家分行、997 家营 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截至 2015 年末,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5,071.49 亿 元, 较年初增长 14.67% 。 存款余额 17,339.21 亿元, 较年初增加 13.09% 。 各项贷款 (含贴现)12,161.38 亿元, 较年初增幅 18.68% 。 营业 收入 961.63 亿元, 同比增长 31.00% ;净利润 218.65 亿元,同比增长 10.42% ;资本充足率 10.94% ,一级资本充 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03% ,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 行设资产托 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 展处、创新 发展处、估 值核算处、资 金清算处、 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 督察合规处、 外包业务中心 8 个处室, 目 前部门人员为 55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高级理财规划师、 国际注册私 人银行家, 具备 《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 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 具有本外币资金 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 客户经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 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 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 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 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 任行长;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 司银行产品 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 银行产品包 括托管业务 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 平 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 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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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6年3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4.3万亿,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共35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 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 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 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海安 鑫宝1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享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托 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平安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严格 遵守国家有 关托管业务 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 管要求,自 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 理念和经营 风格;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 保有关信息 的真实、准 确、完整、 及时,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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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合法权 益;确保内 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体系 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确 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设有总行独 立一级部门 资产托管事 业部,是全 行资产托 管业务的管 理和运营部 门,专门配 备了专职内 部监察稽核 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 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行 监督的方法 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 “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 , 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报 告,报送中 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控,发现 投资比例超 标等异常情 况,向基金 管理人发出 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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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 性和风格显 著性等方面 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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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 份额发售机 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 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赵志刚 公司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 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三)出具 法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务 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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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 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 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胡慰 联系人:胡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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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 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5 年8 月7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191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期为 2015 年 11 月 11 日—2015 年 11 月 17 日。 经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 设 立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146,566,354.54 份, 有 效认 购户数为 22,224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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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 金合同 的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15]2959 号文 件《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11 月19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续 二十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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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 (保 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即本基金仅 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 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 基金销售机 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 当在基金管 理人直销系 统或按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二 ) 申购 与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 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本基 金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 金合同需暂 停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开 放期时间相 应顺延,直 至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 求,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 赎回。在开 放期内,投 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时间提 出申购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 申购价格为 该开放期内 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的价格。但 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视为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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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 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原则, 即 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赎 回处理时, 认购、申购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 与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 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 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 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 内,本基金 登记机构可 根据相关业 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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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 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 回申请。申 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 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系统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 金额为 100 元,同时最低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直销中心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金额为 500 元,同时最低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申购金额级差。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 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 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 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参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 率 1、本基金 保本周期内 不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 换业务(保 本周期到期 日除外) , 即本基金仅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2、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 费率随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本基金 的时间增加 而递减,赎 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持有期(记 为T ) 赎回费率 T < 30 日 0.50 % T ≥30 日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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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调整后 的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 在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上述 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 份额和赎回 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以金额申购获得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00 份 即:假设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50000.00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 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假定某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30 日, 赎回费率 为0,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 = 12000.00 ×0 =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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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 = 12000.00 - 0 = 12000.00 元 即:假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12000 元。 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 与赎回的登 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 上述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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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且开 放期按暂停 申购的期间 相应顺延,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暂停 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 公告,且开放 期间按暂 停赎回的期 间相应顺延,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十 一 ) 暂 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二 ) 基 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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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 基 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件 具备的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 四 ) 基 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 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五 ) 基 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 ) 基金 份额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 七 )基 金预约赎回


(1)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默认为预约赎回状态, 即该保本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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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到期日当日默认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2) 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对预约赎回状态进行变更, 则视 为选择保本周期到期日当日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3) 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取消预约赎回申请, 则 视为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多次取消或提起预约赎回申请; 具体预约赎回安排以相关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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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 本、保 本的保 证及保 本周期 到期 ( 一 ) 担保 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部分简称为“瀚华担保”)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 13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 年 8 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 亿元 联系人:买建辉 联系电话:010-57766602 传真:010-57766700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 履约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财务顾 问、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业务。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和指导下, 经重庆市人民 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商业担保机构, 注册资本 金35 亿元, 净 资产 40 亿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机构编码为渝 062002L。 获评信贷市场AAA-、 资本市场AA+信用评级, 是担保行业唯一一家获评中 国驰名商标企业,担任中国融资性担保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瀚华担保在北京、 天津、 上海、 广东、 重庆、 四川、 湖北、 江苏、 辽宁、 广西、 甘肃、黑龙 江、吉林、 山东、河北 、湖南、湖 北、陕西、 云南、贵州 等省市自治区 设立了25 家省级经营机构,与全国65 家商业银行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 瀚华担保专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经过十年的探索与实践,在 普 惠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方面积累下丰富的经验和成果。十年来,累计为 17000 余户 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近 1000 亿元,新增和稳定就业 50 余万人,累计户均额度 6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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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担保客 户群 70%以 上是首次通 过瀚华增信 获得银行贷 款,行业主 要分布在制造 业、商贸流 通业、建筑 施工业以及 为大型制造 业配套生产 的实体企业 。通过不懈努 力,瀚华担 保为解决中 小微企业融 资难题,促 进地方经济 发展,构建 社会信用体系 方面都做出了极大贡献。 瀚华担保于2011 年设立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是国内担保行业第一个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2014 年6 月, 母公司瀚华金控 (股票代码03903.HK) 在香港联交所上 市,瀚华担保成为全国唯一一家(经国家监管部门审批的)H 股上市担保公司。 ( 二 ) 担保 人对外承担 保证责任的 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末的担 保余额为 290.07 亿元,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末的净资产为 38.42 亿元。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 任的总金额为 73.54 亿元,未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倍。 ( 三 ) 保证 合同 鉴于:


《新华阿鑫 二号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约 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 (见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 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关于保本基 金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 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担 保人在平等 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 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 基础上,特 订立《新华 阿鑫二号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 证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 《保证合同》 ”)。 担保人就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 金” )份额 (以下简称 “基金份额 ” )的第一 个 保 本周期内基 金管理人对 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所承担保本 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 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 同》 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担保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 得本基金份 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保 证合同》的当 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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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 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 所使用的 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 基 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 1.000元 )。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第一个保 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数乘以保 本周期到 期日份额累 计净值(即 该日份额净 值加上保本 周期内每份 额累计收益 分配金额)低 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的差额部分。 (3) 第一 个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 本基金首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二十四个月后的 对应日,如 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 无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以每 二十四个月 为一个保本 周期,即第 一个保本周 期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至二十四个月 后的对应日 止,此后各 保本周期自 本基金公告 的保本周期 起始之日起 至二十四个月 后对应日止 。基金管理 人将在保本 周期到期前 公告到期处 理规则,确 定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起始时间。 在保本周期内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业务。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或将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 1.000 元;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 在 保本 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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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 本周期到期 日之后(不 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 发生的任何 形式的净 值 减少; (5)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 因不 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 全部或部分 义务或延迟 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1.000 元, 且基金管 理人未能按 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履行 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 当载明基金 管理人应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 本基金基金 份额保本赔付 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 已自行偿付 的金额、需 担保人支付 的代偿款项 以及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 款项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指定 账户中,由 基金管理人 将该代偿款 项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担保人将 上述代偿金 额全额划入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 指定账户中 后即为全部履 行了保证责 任,担保人 无须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逐一进行代 偿。代偿款 项的分配与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含第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如果 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1.000 元, 且基金管 理 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 金合同》 及 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 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 ”约定,直 接向基金管 理人或担保 人请求解决 保本赔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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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担保 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 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 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 支付的实际 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直接向 担保人要求 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向担保人要 求代偿的金 额及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 任支付的其 他金额,前 述款项重叠 部分不重复 计算)和自 支付之日起 的利息以及担 保人为履行 保证责任而 支出的其他 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 于担保人为 代偿追偿产生 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评 估费、拍卖 费、公证费 、差旅费、抵 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担保 人出具的书 面追偿通知 书后十五日 (含)内归 还全部代 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 6 个月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执行;超过 十五日的每 日按代偿金 额的万分之 五计算代偿 资金占用费 直到收回全部 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 基金 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担保 人提交担保 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在 还款计划中 载明还款时 间、还款方 式,并按担 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归还 担保人为履 行保证责任 支付的全部 款项和自支 付之日起的 利息以及担保 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 计划履行还 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 理人立即支 付上述款项及 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 担保费收取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本 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基金合 同》 生效日起, 于每月前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 并于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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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日 担保费计算 公式:每日 担保费=( 担保费计提 日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0.15%)/当年日历天数。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 均可向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提起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且 仲裁裁决为 终局,并对 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等 解决争议的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 本 《保证合同》 自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 定的义务, 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 《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务的, 本合同终止。 (4) 担保 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承担担保或保本义务的, 双 方另行签署 合同。 (5) 本合同一式五份, 双方各持两份, 报中国证监会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 四 ) 担保 人或保本义 务人更换和 保本保障机 制的变更 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保本周期 内更换担保 人、保本义 务人或变更 保本保障 机制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有权提名 新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 担保人应当 符合保本基 金担保人的 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 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②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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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更换担保 人的事项进 行审议并 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 遵循基金合 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 规定。 更换担保人 的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 担保人的决 议须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 的承继:基 金管理人应 自更换担保 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 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 监会报备。 自新保证合 同生效之日 起,原担保 人承担的所 有与本基金 担保责任相关 的权利义务 将由继任的 担保人承担 。在新的担 保人接任之 前,原担保 人应继续承担 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由 更换后的担 保人为本基 金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保 本提供保证 责任,此项 担保人更换事 项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但 是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涉 及新担保人的 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 保本 周期内变更保本义务人的, 保本义 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述方 式进行。 (2) 当期保 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 由更换后的 保本义务人 为本基金下 一个保本周 期提供保本 ,此项保本 义务人更换事 项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但 是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涉 及新保本义务 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有权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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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本保障 机制下的保 本义务人或 担保人,被 提名的新保 本义务人或 担保人应当符 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 保障机制的 事项进行 审议并形成 决议。相关 程序应遵循 基金合同第 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约定 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 障机制的决 议需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 保本保障机 制的决议须 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 义务:基金 管理人应自 更换保本保 障机制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 签署保证合 同,并将该 风险买断合 同或保证合 同向中国证 监会报备。 在新的保本义 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2) 当期 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 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 制,并另行 确定保本义 务人或担保 人,此项变 更事项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 涉及新保本 义务人或担 保人的有关 资质情况、新 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 五 ) 影响 担保人担保 能力或保本 义务人偿付 能力情形的 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 括但不限于 加强对担保 人或保本义 务人担保能 力或偿付能 力的持续监 督、在确信担 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丧失 担保能力或 偿付能力的 情形下及时 更换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 等。 ( 六 ) 基金 的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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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二十四个月。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至二十四个月后对应日止。 如果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对应 日,保本周 期到期日顺 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第一 个保本周期 届满时,在 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 下(符合法 律法规有关 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资质 要求、并经 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其他 机构,为本 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与 基金管理人 就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期 签订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同 时本基金满 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存续要 求,本基金 继续存续并进 入下一保本 周期,该保 本周期仍为 二十四个月 ,具体起讫 日期以本基 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 到期后,本 基金未能符 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对 基金的存续 要求,则本 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入 清算程序并终止。 2、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提供的保 本金额为:认购的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1.00 元人民 币 。本 基金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的保 本金额为: 开放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 期前的份额 折算日的资 产净值,以 及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 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金额 之和高于或 等于其保本 金额,基金 管理人将按 可赎回金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 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金额 之和低于其 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 为保本赔付 差额,则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 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 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开 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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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相应 基金份额 的保本金额 ,则由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 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对于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2)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 对于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进 行基金份额 折算的,指折 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均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第 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 份额于保本 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 之和不低于 其保本金额 ;在第二个保 本周期起的 后续各保本 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 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开放 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 分红款项之 和不低于其开 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 在 保本 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5)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 因不 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约 定履行全部 或部分义务 或延迟履行 义务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 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七 ) 保本 周期到期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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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周期届 满时,符合 法律法规有 关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 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 管理人认可 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 下一保本期 提供保本保 障,与基金 管理人就本基 金下一保本 周期签订保 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存续 要求的情况 下,本基金 继续存续并 进入下一保 本周期,下一 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 到期后,本 基金未能符 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 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入清算程 序并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 人将提前公 告并提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赎 回、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在 届时公告规 定的时间内 按照公告规定 的方式进行赎回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本基 金的开放期 为保本周期 到期日及之 后最长4个 工作日的时 间(最长 共 计5个工作日) , 其中 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同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其余开放日仅开 放申购业务。在赎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转出基金份额;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2) 若本 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 时基金管理 人的公告转 入下一保本 周期,基金 份额净值按 届时公告的 折算方法调整 至1.000元; (3)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4) 基金赎回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 算。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未赎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 ,则默认选择 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5) 在开放期, 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 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 为现金、银 行存款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无法 变现的基金 财产,如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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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期内具备 变现条件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安排 变现),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 收该期间( 除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及销售服务 费。 (6)比例确认 在开放期第 一个工作日 日终,按照 该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如果当日 净申购金 额与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基 金资产净值 之和大于或 等于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允许的 本基金下一 保本周期的 保本额度上 限,则基金 管理人将对 当日申购份额 及选择转入 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基金 份额进行比 例确认,并 及时公告确 认比例的计算 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后续申购开放日。 在开放期的 其余申购开 放日日终, 按照该日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如果 当日申购 金额与基金 资产净值大 于或等于法 律法规允许 的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期 的保本额度上 限, 则基金 管理人对当日申购申请进行比例确认, 并及时 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 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后续申购开放日。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周期届满前,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 基金的存续 要求的情况 下,本基金 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 人应就本基 金继续存续、 开放期的期限、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对基 金的存续要 求,则本基 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认购、 或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还是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其认购、 或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若认购、 或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 择在开放期 赎回基金份 额,或者选 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而 相应的基金 份额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 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持 有期间的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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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金额低 于其认购保 本金额、或 开放期申购 的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 期基金份额 的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 理人应补足 该差额,并 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 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 个工作日, 下同)将该 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 人。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在发 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履 行保本差额 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 人不能全额 履行保本差额 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 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 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的本基金保本 差额、基金 管理人已自 行偿付的金 额、需担保 人支付的代 偿款项以及 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 账户信息) 并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赔付款到账日 期。担保人 应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发 出的书面通 知后五个工 作日内,将 需代偿的金额 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查收 资金是否到 账。如未按 时到账,基 金管理人应 当履行催付职 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届 满时,担保 人或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 其他符合条 件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为本基 金下一保本 周期提供保 本担保,与 基金管理人 就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期签 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 合同,同时 本基金满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开放期申购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 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开放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开放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投资者进行开放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开放期最后一日 (含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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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开放期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开放期申购费用。 5) 开放期申购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 程序、 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开放期内,除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 银行存款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无 法变现的基 金财产,如 在开放期内具 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期间收益计入基金资产。 7)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 认购或在开 放期申购的 基金份额, 选择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 的,转入 下一保本周 期的转入金 额等于选择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并得 到基金管理 人确认的基金 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 开放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 转入金额等 于得到本 基金管理人 确认的基金 份额在下一 保本周期开 始前一工作 日(即份额 折算日)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开放期最后 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 本周期开始 日前一工作 日)为基金 份额折算 日。 在基金份额 折算日,在 基金份额所 代表的资产 净值总额保 持不变的前 提下,变 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开放期结束 的下一个工 作日为下一 保本周期开 始日,本基 金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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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转 入下一保本 周期并得到 确认的基金 份额以及开 放期申购 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 本 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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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资 目标 综合运用投 资组合保险 策略,严格 控制风险, 在为投资人 提供投资金 额安全保 证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依照投资组合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资产与风险资产: 固 定收益资产 为国内依法 发行交易的 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 票据和政策 性金融债、企 业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 益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中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 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在每个开放期间的前 3 个月、 开放 期间及开放期的后 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 策略 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本策略(CPPI, Cons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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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策略以数量化的分析模型为基础, 主要通过动态 地监控和调 整基金在固 定收益资产 与风险资产 上的投资比 例,确保基 金投资组合的 风险暴露水平不超过基金可承担的损失限额 ( 又称安全垫) , 以实现 确保保本周期到 期时本金安 全的目标。 而主动承担 股票投资风 险,通过选 择市场时机 和精选个股进 行投资,还可为基金实现资本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CPPI 策略的基本公式可表述为:E = M ×(A-F)。 其中,E 为可投资于风险资产(主要指股票)的上限;M 为风险乘数,M≥1;A 为投资组合 (包括固定 收益资产与 风险资产) 的资产总值 ;F 为最低 保证额度(本 基金为100%)的折现值。 由此可见,CPPI 策略的应用首先必须确定两个值:M 和F。 M 主要根据 保证周期内 证券市场的 风险特征来 确定。以历 史模拟为例 ,如上证 综指的月数据在3 年期间的最大下跌幅度为-58.73%(1993 年2 月~1996 年2月 ), 则历史模拟 得出的风险 乘数为 1.7 (=1/58.73%) 。但是, 历史趋势不 能用来预测 未 来。因此, 在实际操作 中,基金管 理人主要依 据对未来保 证周期内证 券市场的风险 特征,与担 保机构协商 一致后,确 定适当的风 险乘数。在 每一个保证 周期内,除非 有重大意外事件导致证券市场的风险特征发生改变,否则,风险乘数不可调整。 F 主要根据保证周期内固定收益工具的收益率水平和距离保证周期的剩余期限 来确定。 如在保证周期初 (距离保证期到期日尚有3 年) , 市场上剩余期限为 3 年的 国债收益率为3%,则F=100%/1.03 3 =91.5%。 在保证周期内, 随着距离保证周期的剩 余期限的缩小,F值逐步向上调整,直至达到100%。 防守垫 风险资产 固定收益 资产 × 风险乘数 最低保证额度折 现值





资 产 总 值 CPPI 机制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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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CPPI 公式来看,M 越大,F 越小,基金可承担的风险和收益潜力就越高; 反之,M 越小,F 越大, 基金可承担的风险和收益潜力也就越低。 因此, 基金管 理人需细致 分析证券市 场的风险特 征和固定收 益工具的收 益率水平, 确定合理 的 M 和F 值,以兼顾基金的保本目标和增值目标。 此外,公式中的 A 是指基金实际投资组合的资产价值,由固定收益组合和股票 组合的估值相加而得。 由此可见,CPPI 的操作策略就是以前期基金收益 (包括债券 投资的潜在 收益和股票 投资的股息 红利、已实 现资本利得 )作为后期 风险投资的损 失上限(又称“安全垫” ) ,乘以一个放大倍数后,作为股票投资的上限。按 CPPI 策略进行操作时,手法类似于“买高卖低” ,即在股票组合价值上涨(即A↑)时, 进一步加大 股票投资以 增加收益, 同时相应地 减少债券投 资;而在股 票组合价值下 跌时(即A↓) ,减少股票投资以实现止损,同时相应地增加债券投资。 2、保本组合投资策略 保本组合主 要由未来现 金流稳定、 风险可预期 的固定收益 工具组成。 最佳保本 资产是到期 日与保本周 期到期日完 全匹配的零 息债券,无 利率风险和 利息再投资风 险,无变现损失风险,计算 F 值的折现率就等于该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在保本周期 内恒定。 由于国内债 券市场上缺 少类似的零 息债券,因 此,基金的 目标是选择 到期日与 保本周期到 期日匹配的 债券构成保 本组合。对 于这部分债 券,基金采 取买入持有策 略,追求获 得稳定的利 息支付和本 金偿还。这 部分投资无 利率风险, 无变现损失风 险, 但有一 定的利息再投资风险, 即利息收入部分可能无法买入同样剩余期限匹配、 收益率水平 相同的债券 。但由于保 证周期较短 、利息收入 较小,所以 利息再投资风 险对保本组合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影响不大,计算 F 值的折现率可近似等于所投资债 券的到期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稳定。 但在实际投 资操作中, 基金可能无 法买到到期 日与保本周 期到期日完 全匹配的 债券,或是 此类债券不 足于满足基 金的建仓需 求,导致基 金必须进行 一定的组合积 极管理。积极管理的基本思路是: (1) 以到 期日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本匹配的债券为基准, 根据其到 期收益率确 定在保本周期内计算F 值的折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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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到期日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本匹配的债券为基准, 计算其久期。 在综合 考虑剩余期 限、收益率 和流动性后 ,基金选择 个券构建组 合,并保持 组合的加权平 均久期等于 基准债券的 久期。当因 市场利率变 动、组合内 个券到期或 变现,导致组 合加权平均久期与基准债券的久期偏离较大时 (超过1 个 月) , 基金 将动态调整债券 组合。 (3) 由于 构成组合的个券剩余期限可能长于或短于保本周期, 所以 组合面临利 率风险、变 现损失风险 和利息再投 资风险。当 这些风险导 致债券组合 价值低于按基 准债券收益率折算的 F 值时,基金风险投资的安全垫将缩小,基金应按照预定的放 大倍数,减 少相应的股 票投资;同 理,当这些 风险导致债 券组合价值 高于按基准债 券收益率折算的 F 值时,基金风险投资的安全垫将扩大,基金应按照预定的放大倍 数,增加相应的股票投资。 3、增值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增值组合主要投资于股票,投资上限根据CPPI 公式E = M ×(A-F)决 定,其中,公式中的 M 和 F 已于保本周期期初由基金管理人和担保机构协商确定。 由于基金资产每日估值,所以股票投资上限也随着 A 的每日波动而波动。如果基金 随时根据投资上限 E 的变化而调仓,必将导致大量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损失,从而影 响基金的收 益能力。因 此,基金调 整股票投资 比例的主要 原则是:每 周审核投资上 限的变动, 如投资上限变动的幅度超过5%, 则根据当时市场的流动性和个股交易成 本确定是否需要调仓,以及调整的时间计划。 在具体操作策略方面, 受保证周期到期日的限制以及投资上限频繁波动的影响, 本基金主要 采取“顺势 而为、波段 操作”的策 略,重点选 择具有以下 特征的股票进 行投资: (1) 企业基本面素质优良、无重大损失风险; (2) 股票交易活跃,方便基金进出; (3) 符合市场热点,短期内可能兑现收益; (4) 股票估值(P/E、P/B)水平合理,下行风险较小。 在构建组合 时,本基金 强调行业分 散、个股分 散,以降低 组合风险, 提高流动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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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投资 之外,本基 金增值组合 还可投资于 可转债或是 日后推出的 金融衍生 产品等,以 实现较高收 益。此外, 在短期股市 缺乏投资机 会时,基金 还将积极参与 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短期投资,以提高流动性管理的收益。 4、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基 金管理人将 根据审慎原 则,只选择 并投资债 券剩余期限与当期保本周期剩余期限相匹配的个券, 并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和信用风 险、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并经董 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主要 通过定量与 定性相结合 的研究及分 析方法进行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选择和投资。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1)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 面,本基金 重点关注债 券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 包括发行主 体的偿债 能力、盈利 能力、现金 流获取能力 以及发行主 体的长期资 本结构等。 具体关注指标 如下: ① 偿债能力: 重点关注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利息保障倍数以及现金利息保障 倍数等指标; ② 盈利能力:重点关注ROE 、ROA、毛利 率以及净利率等指标; ③ 现金流获取能力:重点关注销售现金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指标; ④ 资本结构: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指标。 (2)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重 点关注所发 行债券的具 体条款以及 发行主体情 况。主要包 括债券发 行的基本条 款(包括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名称、 本期发行总 额、期限、 票面金额、发 行价格或利 率确定方式 、还本付息 的期限和方 式等)、募 集资金用途 、转让范围及 约束条件、 偿债保障机 制、股息分 配政策、担 保增信情况 、发行主体 历史发行债券 及评级情况以及发行主体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等方面。 5、本基金投资权证的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 普通策略: 根据权证定价模型, 选择低估的 权证进行投 资。持股保 护策略:利 用认沽权证 ,可以实现 对手中持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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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套利 策略:当认 沽权证和正 股价的和低 于行权价格 时,并且总 收益率超过市 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6、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等。可以从 信用因素、 流动性因素 、利率因素 、税收因素 和提前还款 因素等五个方 面进行考虑。其中信用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本基金运用 CreditMetrics 模型 ——信用矩 阵来估计信 用利差。该 模型的方法 主要是估计 一定期限内 ,债务及其它 信用类产品 构成的组合 价值变化的 远期分布。 这种估计是 通过建立信 用评级转移矩 阵来实现的 。其中先对 单个资产的 信用风险进 行分析,然 后通过考虑 资产之间的相 关性和风险头寸,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款的组合。 7、开放期的投资


在开放期内 ,除暂时无 法变现的基 金财产外, 基金管理人 应使基金财 产保持为 现金、银行 存款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无法变 现的基金财 产,如在开放 期内具备变 现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 情况安排变 现),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 四 )投资 管理程序 1、 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管 理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 审批基金大 类资产的配 置策略,以 及重大单项 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 合。基金经 理负责下达 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 负责资产运 作的一线监 控,并确保交 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 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公司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 对大类资产 的风险收益 状况做出判 断。公司的 策略分析师 提供宏观经 济分析报告 ,行业研究员 提供行业分 析报告、公 司分析报告 ,债券研究 员提供利率 走势分析报 告、信用评级 报告、债券 市场运行报 告,金融工 程研究员提 供数量化报 告。基金经 理结合自己的 分析判断和 研究员的投 资建议,根 据合同规定 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和投资范围拟 定投资组合 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 债券配置期 限结构及类 属品种的配 置比例,并向 投资管理委 员会提交投 资策略报告 。投资管理 委员会进行 投资策略报 告的程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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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 组合构建: 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债券投资品种的备选库。 基金经 理从中选择 具体的投资 品种,并决 定交易的数 量和时机。 对投资比例 重大的单一品 种的投资必 须经过投资 管理委员会 的批准,投 资管理委员 会根据相关 规定进行决策 程序的审核 、投资价值 的实质性判 断,并听取 金融工程研 究员的风险 分析意见,最 终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 交易操作和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 并确保交易指令在 合法、合规 的前提下得 到执行。基 金经理负责 下达投资指 令,并由中 央交易室负责 投资指令的 操作和执行 。中央交易 室确保投资 指令处于合 法、合规的 执行状态,对 交易过程中 出现的任何 情况,负有 监控、处置 的职责。中 央交易室确 保将无法自行 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 风险评 估和绩效分析: 金融工 程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 评估和绩效 分析,并提 交报告。风 险评估报告 帮助投资管 理委员会和 基金经理了解 投资组合承 受的风险水 平和风险的 来源。绩效 分析报告帮 助分析既定 的投资策略是 否成功以及 组合收益来 源是否是依 靠实现既定 策略获得。 金融工程研 究员就风险评 估和绩效分 析的结果随 时向基金经 理和投资管 理委员会反 馈,对重大 的风险事项可 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 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 五 )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 金股票、权 证等风险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 高于 40%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后 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在开放期,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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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 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高于 10% ;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另有 约定外,因 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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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如果 法律法规对 上述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六 )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 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七 ) 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 )×1.5 。 本基金选择 “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 )×1.5” 作为业绩比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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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原因如 下:本基金 是采取定期 开放式运作 的保本型基 金产品,保 本周期为二十 四个月。因 此 ,以“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 )×1.5” 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 准,能够使 本基金投资 人理性判断 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 特征,合理地 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上述“一年 期银行定期 存款税后收 益率”指当 期保本周期 起始日(若 为第一个 保本周期, 则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执 行的一年期 金融机构人民 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 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本 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 略,确定变 更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 基准的变更 需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2日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八 )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积 极配置的保 本混合型基 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 当中的低风 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率 低于股票型 基金、非保 本的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 九 ) 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股 东权利和债 权人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 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根 据本基金合 同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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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3 月31 日。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3,236,284.95 4.61 其中:股票 53,236,284.95 4.61 2 固定收益投资 905,334,029.80 78.45 其中:债券 905,334,029.80 78.4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70,000,655.00 14.73 其中: 买断 式回购 的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937,960.98 1.03 7 其他各项资产 13,512,074.68 1.17 8 合计 1,154,021,005.41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9,634,020.85 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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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制造业 8,887,687.80 0.7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7,045,000.00 0.61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48,000.00 0.2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4,921,576.30 2.1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3,236,284.95 4.63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028 中国石化 2,000,00 0 9,520,000.00 0.83 2 000090 天健集团 500,000 7,045,000.00 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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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02146 荣盛发展 800,000 5,808,000.00 0.50 4 001979 招商蛇口 334,000 5,026,700.00 0.44 5 600048 保利地产 400,000 3,712,000.00 0.32 6 000797 中国武夷 203,030 3,128,692.30 0.27 7 002250 联化科技 200,000 2,912,000.00 0.25 8 600096 云天化 300,000 2,904,000.00 0.25 9 601006 大秦铁路 400,000 2,748,000.00 0.24 10 600223 鲁商置业 350,000 2,117,500.00 0.18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83,272,000.00 76.78 6 中期票据 20,236,000.00 1.76 7 可转债 1,826,029.80 0.1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05,334,029.80 78.70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1599802 15 皖交控 1,000,000 100,400,000 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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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P003 .00 2 011522006 15 神华 SCP006 1,000,000 100,380,000 .00 8.73 3 011699042 16 国电集 SCP001 1,000,000 100,010,000 .00 8.69 4 041560057 15 川铁投 CP001 600,000 60,552,000. 00 5.26 5 011533013 15 五矿 SCP013 600,000 60,264,000. 00 5.24 (六)报告 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名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无股指期货投资政策。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尚无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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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 内,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26,924.4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786,965.2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698,185.0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512,074.6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可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之前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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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 业绩不代表 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11 月 19 日,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一)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2016.1.1- 2016.3.31 ) 0.10% 0.09% 0.93% 0.00% -0.83% 0.09% 成立以来 (2015.11.1 9-2016.3.31 ) 0.30% 0.08% 1.37% 0.00% -1.07% 0.08% (二)自基 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金累 计份额净值 增长率变动 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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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报告期末本 基金各项资 产配置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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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基 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 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开 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 财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 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 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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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基 金 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 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 值、增值, 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 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 而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净 值,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 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 价,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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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 了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或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在不违 背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 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关数据。


5、 如有充 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 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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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 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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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 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 基金 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 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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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原 则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的 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 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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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 二 ) 基金 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8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0.8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 期顺延。本基 金在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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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本 基金在开放期 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本 基金在开放期 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 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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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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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 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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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 。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的 , 以中文文 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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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保本周期内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在开放 期间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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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 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证人、 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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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 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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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年 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 为保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的附件, 随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一同公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 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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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 七 ) 信息 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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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金的 风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 预期的金融 工具,投资 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的 损失。投资 人投资于保 本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 为存款存放 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 金仍然存在 本金损失的风 险。 基金在投资 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 种风险,既 包括市场风 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 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 场基金等不 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 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 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 承担不同程 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 充分了解基 金定期定额 投资和零存 整取等储蓄 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 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 成本的一种 简单易行的 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 投资并不能 规避基金投 资所固有的 风险,不能 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变 化,不会改 变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 益。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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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 一) 市场 风险 即由于债券价格的不利变化导致基金损失的可能性。根据引起债券( 股票) 价格 波动的主要因素,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1、 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债券( 股票) 波动, 所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债券( 股票) 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 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整或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引起债券( 股票) 价 格的波动,因此可能造成相应的损失。 本基金可持 有不同到期 时间的债券 产品,因此 ,对于本基 金持有的剩 余期限较 长的债券来 说,利率风 险的影响是 比较大的。 本基金将保 持组合合理 的剩余期限结 构,规避可 能的相对较 大损失。同 时尽量提高 对利率预测 的准确性, 减少利率风险 和再投资风险。 4、 再投资风险: 票据、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 时的利率水 平和再投资 的策略。因 未来市场利 率的变化而 引起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呈反向关系。 ( 二) 流动 性风险 包括因基金 资产无法按 照合理的价 格及时变现 所导致基金 收益变动的 风险。本 基金投资对 象的流动性 相对较好, 但是在特殊 市场情况下 (如大幅加 息或市场资金 紧张等情况 下)也会出 现部分品种 的交投不活 跃、成交量 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基 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 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 信用质量恶 化时,受市 场流动性所 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 债,由此可 能给基金净 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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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 三) 现金 储备管理风 险 债券基金的 特殊性质要 求基金必须 保持一定的 现金比例应 对较为频繁 的赎回需 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 ,可能存在 现金备付不 足而需以较 高利率融资 ,或者现金备 付过多而损失相应的投资机会,从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 四 ) 信用 风险 当基金持有 的债券、票 据的发行人 违约,不按 时偿付本金 或利息时, 将直接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从整体看来, 本基金主要投资品种信用等级都非常高。 例如, 国债、AAA 级企 业债,央行 票据以及相 关品种的回 购,信用风 险很低甚至 为零。但是 ,随着短期资 金市场的发 展,本基金 的可投资品 种增加以后 ,可能会出 现一定程度 的信用风险。 比如,商业 票据可能出 现企业拒绝 支付的情况 ,这些潜在 的风险会给 投资者带来不 利的影响。 本基金将利 用本公司所 具有的行业 和公司分析 能力,采用 国内外成熟的 信用分析方法,对信用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来控制信用风险。 ( 五 ) 交易 对手违约风 险 交易对手违 约风险是指 当债券、票 据或债券回 购等交易对 手发生交收 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或导 致基金不能 及时抓住市 场机会,对 投资收益产生 影响。 ( 六 ) 管 理风险 指在基金管 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研究水平、 经营管理能 力,会影 响其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 如果 发生失误, 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 七 ) 本基 金的特有风 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定 期开放的方 式运作,即 在基金保本 周期内采取 封闭式运作 (保本周 期到期日除外),期间不开放赎回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着流动性风险。 2、担保风险 本基金为保 本基金,投 资人投资于 本基金并不 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 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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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资 产配置风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 ,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 足、滞后或 错误,导致 基金管理人 在判断宏观 市场、行业 周期产生偏 差及选择证券 品种的失误, 造成基金 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 九) 不可 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 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 风险;金融 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 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 十) 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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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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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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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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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 披 露及报告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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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 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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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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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 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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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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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在某一 保本周期内 ,更换担保 人或保本义 务人,但担 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因 歇业、停业 、被吊销企 业法人营业 执照、宣告 破产或其他 足以影响继 续履行担保责 任能力的情 况除外;或 者因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 人发生合并 或分立,由 合并或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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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保本周 期内, 当确 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 力或歇业、 停业、被吊 销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 情况下,或 者因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 发生合并或 分立,由合 并或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 继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 某一保 本周期结束 后更换下一 保本周期的 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或 变更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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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 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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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 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 到会 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 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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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 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本 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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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除基 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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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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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 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 等规定,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凡 与将来颁布 的涉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规定的法 律法规不一 致的,基金 管理人提前 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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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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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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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托管 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注册资本: 贰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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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 务;经监管 机构批准发 行或买卖人 民币有价证 券;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 府债券;外 汇存款、汇 款;境内境外 借款;从事 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 发行或代理 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 或代客买卖 外汇及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 卖;贸易、 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 算;国际结 算;外币票 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 贷款;资信 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代 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 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提供 保管箱服务 ;外币兑换 ;结汇、售 汇;信用卡 业务;经有 关监管机构批 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公开 发行上市 的债券、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依 照投资组合 保本策略将 基金资产配 置于固定收 益资产与风 险资产: 固定收益资 产为国内依 法发行交易 的债券(包 括国债、央 行票据和政 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固定 收益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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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中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在每个开放期间的前 3 个月、 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的后 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 、开放 期间、开放期的后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在开放期,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 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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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 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 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其 市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另有 约定外,因 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金 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 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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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如 法律法规及 交易所无强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 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 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 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 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 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 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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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流通受限 证券限于可 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记 和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 易所或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流通受限 证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在 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 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 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 托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 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 基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保 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 失, 及因流 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 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案 应包括但不 限于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需要解决 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 相关损失的 应对解决措 施,以及有 关异常情况的 处置。基金 管理人应在 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流动 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 合理的时间 内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的 流动性问题 。如因市场发 生剧烈变动 等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金 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 供足额现金确 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 承担所有损 失。对本基 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 导致本基金 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 资料,并保 证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 有关资料真 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 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提 供调整后的 资料。上述 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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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名 称、数量、 总成本、账 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和信用 风险、流动 性风险处置 预案,并经 董事会批 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 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 乙方的监督 和核查。基 金因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导致的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 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基 金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 托管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 查。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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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 当理 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 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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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 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 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 金托管人依 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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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有关 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应当 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立 基金的银行 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 人授权基金 托管人办理本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销户、变更 工作,本基 金银行账户 无需预留印 鉴,具体按基 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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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 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 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 机 构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 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 人 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 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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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 及时以将重 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三 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份 额总份额后 的数值。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 布。 ( 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记 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 少于15 年。 如不能妥 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编 制半年报和 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 七)争议 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相 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 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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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金 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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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 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 收费方式选 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 电子交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 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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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其他 应披露 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2015 年 11 月 20 日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3、2015 年12 月1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4、2015 年 12 月 17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 5、2016 年1 月4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5 年年度最 后一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公告 6、2016 年 1 月 5 日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场内基金在指数熔 断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7、 2016 年3 月25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8、2016 年 3 月 26 日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 告 9、2016 年4 月 21 日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 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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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招募 说明书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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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 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