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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养老指数(000968)

广发养老指数:关于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广 发中证养老产业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新增C 类基金 份
额并修 改基金合同部分条 款 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
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于 2016 年 7 月 6 日
起,对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代码:002982) , 原份额转为 A 类份额, 同时根据最
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改。具体事宜如下: 
1、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原份额转为 A 类份额。 
A 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业务办理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两类份额 之间不得
相互转换。 
 
2、C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率 0.40%/年,持有期限小于 7
天(不含 7 天)收取赎回费率 0.125%,持有期限 7 天及以上不收取赎回费。 
 
3、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5、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份A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 C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6、 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
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17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 西城 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申购等业务, 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3 和投诉等。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7、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对 《基金合同》 中涉及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同 时还根据法律法规最新变化及相关公告等对 《基金合同》 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 修改。 这些修改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 根据 《基金 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具体修改详见附件。 另外, 本基金 《托管协议》 涉及前述内容 的章节也 一并进行修改。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 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登载于公 司网站,并在 下期更新 的《 广 发中证 养老产业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中, 对 上述相关 内容进 行相 应 修改。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信息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funds.com.cn) 或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7 月4 日 4 附件 : 《 广发中证 养老产业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修订对 照表 原 合同 页码 原 合同 内容 修 订后 合同 页码 修 订后 基金合 同内 容 说明 P3-P6 第二部分 释义


……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 全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0、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P3-P6 第二部分 释义


…… 9 、 《 基 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 24 日 第十 二 届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 务 委员 会第 十四 次 会 议 《 全国 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 员会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规定》 修改的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 50 、指定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 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 媒 介 根据最 新法规 情况 P8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P8-P9 第三部分


基金 的 基本情 况 十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申 购 费用 收取 方 式 的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 为 不 同 的类 别 。在 投资 者申 购 基 金 时 收取 申 购费 用, 而不 计 提 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 份 额 ;在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 额 时 不 收取 申 购费 用, 而是 从 本 类 别 基金 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 务 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 额 分 别设 置 代码 。由 于基 金 费 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新增份 额类别 设置描 述 5 原 合同 页码 原 合同 内容 修 订后 合同 页码 修 订后 基金合 同内 容 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 计 算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余额总数 投 资 者 在 申购 基 金份 额时 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 关 基 金 份额 类 别的 具体 设 置 等由 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 并 在 招 募说 明 书中 公告 。根 据 基 金 销 售情 况 ,在 符合 法律 法 规 且 不 损害 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权 益 的情 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增加 新 的 基 金 份额 类 别、 或者 在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变 更 现 有基 金 份额 类别 的申 购 费 率 、 调低 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 费 方 式 、或 者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 额 类 别 的销 售 等, 调整 前基 金 管 理 人 需及 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本 基金 不同 基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 ( 新 增) P9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由 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P10 第四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 取 基金认购 费用,C 类 基 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认购 费 率由 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新增份 额类别 设置描 述 P15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P16 第六部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 份 额将 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新增份 额类别 设置描 述 6 原 合同 页码 原 合同 内容 修 订后 合同 页码 修 订后 基金合 同内 容 说明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 计 算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余额总数(新增) 本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T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在 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 告 。遇 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 证 监 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 或公告。 P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P17 第六部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及其用途 …… 6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 购 份 额具 体 的计 算方 法、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额 具体 的计 算 方 法 和 收费 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明 书 中 列 示。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 迟 应 于新 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实 施 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根据最 新情况 P1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P20 第六部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 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提 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与 相关机构。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新增份 额类别 设置描 述 7 原 合同 页码 原 合同 内容 修 订后 合同 页码 修 订后 基金合 同内 容 说明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 许进行相互转换。 P19-P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P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五、基金的冻结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允许 基金 管 理 人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 业 务 或 其他 基 金业 务, 基金 管 理 人 将 制定 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 规 则。 根据最 新法规 P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设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P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设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根据最 新情况 P21-P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1)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P22-P23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1)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根据最 新法规 8 原 合同 页码 原 合同 内容 修 订后 合同 页码 修 订后 基金合 同内 容 说明 规和 《基金合同》 并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决定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 率, 以及调整相关费率的结构 或收费方式; ( 删除, 依序调 整)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 P26-P27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 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 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合法权益。 P27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持 有 本基 金基 金 份 额的 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 得 的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 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 每 份 基金 份额 具 有 同等 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 由 于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 基 金 收 益分 配 的金 额以 及参 与 清 算 后 的剩 余 基金 财产 分配 的 数 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新增份 额类别 设置描 述 P28-P29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P29-P30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 由 之一 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 根据最 新法规 9 原 合同 页码 原 合同 内容 修 订后 合同 页码 修 订后 基金合 同内 容 说明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及 其 他 应 当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删 除 , 依 序 调整)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本基金转型 为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上 市 型 开 放式基金 (LOF ) , 或变更为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ETF ) 的 联 接 基 金 并相应变更基金类别、 修改投 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5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进行修改;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 律 法 规 要求 调整 该 等报 酬标 准 的 除外 ; ……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 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 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3) 基金管理人在按照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本 基金 转型 为 同 一 标 的指 数 的上 市型 开放 式 基 金( LOF ) , 或变更为同 一标的 指 数 的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 金 (ETF ) 的 联 接 基 金 并 相 应 变 更 基 金类 别 、修 改投 资目 标 、 范围和策略;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 证 券 交易 所 或登 记机 构的 相 关 业务规则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P33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六、表决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P34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六、表决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 方可做 出。除基 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转 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 金 根据最 新法规 10 原 合同 页码 原 合同 内容 修 订后 合同 页码 修 订后 基金合 同内 容 说明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方为有效。 管 理 人或 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P35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 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报 监 管 机 关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P36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九、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本部 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 、 议 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 凡 是 直接 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 规 则 的部 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规 则 修改 导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 消或 变 更的 ,基 金管 理 人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报 监 管 机 关并 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审议。 根据最 新法规 P40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记 四、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 3 、 保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 回等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 P41 第十一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 3 、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称、 身 份 信 息 及基 金 份额 明细 等数 据 备 份 至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 , 其 保 存期 限 自基 金账 户销 户 之 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 根据最 新法规 P49-P50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三、估值方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P50-P51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三、估值方法 1 、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 类证券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权 益类 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未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 根据最 新情况 11 原 合同 页码 原 合同 内容 修 订后 合同 页码 修 订后 基金合 同内 容 说明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大 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 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 和 公 开增 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 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 易 的 , 以最 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 股 票和 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 易 或挂 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 品 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 易 的可 转 换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 盘 价减 去 可转 换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 含债 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 的 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 让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 债12 原 合同 页码 原 合同 内容 修 订后 合同 页码 修 订后 基金合 同内 容 说明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估值; (2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尚 未 挂牌的上市前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公 开发行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转为 ETF 联接 基 金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 值日的 净值估值。 5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估 值 方 法: (1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以 估 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2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 券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4 、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 收 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 值 净 价 进行 估 值。 对银 行间 市 场 未 上 市,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未 提 供 估值 价 格的 债券 ,按 成 本 估值。


5 、 本基金转为 ETF 联接 基 金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 的净值 估 值 ,若 估 值日 为非 证券 交 易 所营业日,以该目标 ETF 最近 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 约 , 一般 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 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 易 日结算价估值。 7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 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 价格估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有 新增 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 定估值。 13 原 合同 页码 原 合同 内容 修 订后 合同 页码 修 订后 基金合 同内 容 说明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P53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估 值 方 法的第6 项、 股指期货合约估 值 方 法 第 (2 ) 小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P54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 误 差不 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 记 结 算公 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因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积 极 采取 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根据最 新情况 14 原 合同 页码 原 合同 内容 修 订后 合同 页码 修 订后 基金合 同内 容 说明 P54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用费; P55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财 产 中计 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新 增,依序调整); 4 、 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 新增份 额类别 设置描 述 P55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 根 据 与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 可 使 用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P56-P57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费用与 税收 二 、 基 金 费用 计 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 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划 款 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 中 一次 性 支取 ,由 注册 登 记 机 构 代收 , 注册 登记 机构 收 到 后 按 相关 合 同规 定支 付给 基 金 销 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 售 服 务 费主 要 用于 支付 销 售 机构 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 理 人 的 基金 行 销广 告费 、促 销 活 动 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费 等。 销 售 服 务 费使 用 范围 不包 新增份 额类别 设置描 述 15 原 合同 页码 原 合同 内容 修 订后 合同 页码 修 订后 基金合 同内 容 说明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上 述 费 用 。 (新增,依序调整) 4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作 为指 数 基金 ,需 根 据 与中 证 指 数 有限 公司 签 署 的 指 数使 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 向 中 证 指数 有 限公 司支 付指 数 许 可 使 用费 。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 用 费 按 前一 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上 述 “ 一 、基 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5 -11 项费用” , 根据有 关 法 规及 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基 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 产 中支付。 P56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删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率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P57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费用与 税收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 后 ,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 情况,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调整 基 金 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 率 和 基 金销 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 费 率。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最 新法规 P57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4 、 本 基 金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 P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C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 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新增份 额类别 设置描 述 16 原 合同 页码 原 合同 内容 修 订后 合同 页码 修 订后 基金合 同内 容 说明 …… P61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指定媒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 P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及A 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A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新增份 额类别 设置描 述 P65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八、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P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 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根据最 新情况 17 原 合同 页码 原 合同 内容 修 订后 合同 页码 修 订后 基金合 同内 容 说明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 删除, 依序调整)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情 况。 P72-P92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容摘要 P73-P9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根据最 新法规、 情况及 新增份 额类别 设置描 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