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590005)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 邮 核心 主 题 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O 一 六 年 七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据 2010 年 3 月 19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同意 中邮 核心 主题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基 金字[2010]319 号) 和 2010 年 4 月 21 日 《关于 同意 中 邮核心主题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时间安 排的确 认函》( 基金部 函[2010]206 号) 的核准 , 进行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 5 月 19 日 正式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 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投 资于 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 虑投资 人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并对 于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要承担 相应 风险 , 包括市 场风 险 、 管 理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本基 金特 定风险 、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 合 规风 险等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 不构 成新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已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3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0 九、基 金的 投资 ............................................................................................................................. 48 十、基 金的 财产 ............................................................................................................................. 61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2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8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0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六、 风险 揭示 ............................................................................................................................. 78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1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4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8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7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1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18





1 一、前





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 5 号<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中邮 核 心主 题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





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中 邮 核心主 题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邮 创 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同:指 《 中邮 核心主 题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议 : 指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 中邮 核心主题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中 邮 核心主 题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中邮 核心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 会 :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银行 监 管机构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 以及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可投 资


3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或基 金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 中 邮创 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24. 代 销机 构 : 指 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交收 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交收 、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 有 限公 司 或 接 受 中邮创业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委 托 代为 办 理 注 册登 记 业 务 的机 构 28. 基 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4 32.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38.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则》: 指《 中邮创 业 基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 结算方 面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 共同 遵守 40.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8.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 定媒 体 :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54. 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 拒、 无 法避 免且 在基 金合 同由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 乱、 火灾 、 政 府征用 、 没 收、 恐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公 众通 讯设 备或互 联网 络故 障 。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成立时 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 29% 三井住 友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 服电 话:400-880-1618 公司联 系电 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李 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 生, 公司 董事 长, 大学本 科, 曾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中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俞昌建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曾任 北京化 工集 团财 务审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航宇 经济 发展 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 京首 都创业 集团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总 监 , 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2010 年至 2015 年 9 月, 任首 创股 份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马敏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 会 计 师。 曾任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干部 、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副 主任 科员 、 广 西财 政厅 商财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商 贸司内 贸二 处主 任科 员、 财政部 经贸 司粮 食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经建司 粮食 处副处 长 、 财 政


7 部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经 建司 交通 处处 长、 财政部 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 经建 司 粮食处 调研 员 、 中国 邮政 集团公 司财 务部 干部 、 中 国邮政 集团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 毕劲松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金融 管理 司主 任科 员 ; 国泰证 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北京 城市合 作银 行阜 裕支 行行 长; 国泰 证券 北京分 公司 总经理 ; 国泰 君 安证券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兼党委 书记 ; 中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筹备 工作 组长 ; 中富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裁;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现任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金昌雪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职 于北 京煤 炭 管理干 部学 院 (期 间曾 赴 日本东 丽大 学任教 、赴日 本埼玉 大学 研究生 院进修) ;日 本住友 银行北 京代表 处职员 、代 表;日 本三井 住 友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副代 表见北 京分 行筹 备组 副组 长;2008 年 3 月 至今 ,任 三井住 友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行长 助理 。 周克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 曾任 中信 实业 银行 北 京分行 制度 科科 长 ; 中 信 实业银 行总 行开发 部副 总经 理; 中信 实业银 行总 行阜 成门 支行 行长 ; 首 创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首誉 光控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王忠林 先生 , 董 事, 曾 在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办公 厅任 职; 在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任 职, 历 任法 律部 稽查 处负 责人; 稽查 局信 访处 副处 长、 处 长; 办公 厅信 访办 主任;2009 年 3 月,自 中国 证监 会退 休。 刘桓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市 朝阳 区服务 公司 ;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 央财 经金 融学 院;1982 年 7 月至 今, 就职 于 中央财 经大 学,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税 务 学院副 院长 。 期间 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 北京市 地方 税务 局挂 职锻 炼, 任职 局长 助理。 戴昌久 先生, 董事 ,法 学 硕士。 曾在财 政部 条法 司 工作(1993 年美 国波士 顿 大学访 问 学者) ; 曾 任职 于中 洲会 计 师事务 所 ; 1996 年 2 月 至 今, 任北 京市 昌久 律师 事务 所 ( 主任 / 支 部书记) 。期间 任北 京市律 师协会 五届、 六届理 事会 理事; 北京市 律 师协 会预 算委员 会副主 任、 主 任; 北京 市律 师协 会税务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 全国 律师 协会 财务 委员 会委员 ; 曾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公司 、(香港) 裕田中 国发 展有 限公 司 独 立董事 ; 现 任深 圳天 源迪 科信息 技术 股 份有限 公司 、信 达金 融租 赁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 先生 , 监 事长 ,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河北 省邮 电管理 局计


8 财处干 部 、 河 北省邮 电管 理局经 营财 务处 干部 、 石 家庄市 邮政 局副 局长 、 借 调国家 邮政 局 计 财部任 副处长 、石家 庄市 邮政局 党委副 书记及 副局 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 邮政局 局长及 党委书 记、 河北 省邮 政局 助理巡 视 员 、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及 河北省 邮政 公司 助理巡 视员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审 计局局 长。





周 桂岩 先生 , 监 事 , 法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信息 信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经理 助理兼 北京 营业 部总经 理 ; 北 京凯源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航空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总 监兼 合规部 经理 , 首 创京都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有 二十 多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张钧涛 先生 , 监 事, 大学 学历。 曾任 西南 证券 北京 营业部 客户 经理 ; 中 国民 族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业 部 副 总经 理;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营 销部 副总 经理、 营销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营 销总 监。 刘桓先 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 曾任 真维 斯国 际香 港有 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行政 人事 部主任 ; 北京国 声文 化艺 术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 京时 代泛 洋广告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尚 世先 锋广 告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部部 门总 经理 助理, 营销 部副 总经理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基 金运 营副 总监。





潘 丽女 士, 监事 , 大 学学历 。 先 后就 职于 英国 3 移动 通讯 公司 、 武 汉城 投 房产集 团有 限 公司、 雀巢 (中 国) 有 限 公司、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营销 总部 副总经 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涛先 生, 公司 董事 长, 大学本 科, 曾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中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周克先生 ,中 共党员 ,20 年金融、 证券 从业经 历。 曾任中信 实业 银行总 行开 发部副 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首 誉光 控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张静女 士, 金 融 学硕 士,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 国旅 行社 总社集 团证 券部 、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中国国 际技 术智 力合 作集 团人力 资源 部副 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 李小丽 女士 , 大 学本 科, 中共党 员, 曾任 邮电 部邮 政运输 局财 务处 会计 师; 国家邮 政局 邮政储 汇局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前身 ) 资金调 度中 心主任 ; 中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资 深 经


9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郭建华 先生 , 硕士研 究生 , 曾 任长 城证 券有限 公司 研发中 心总 经理 助理 、 长 城证券 有 限 公司 海 口营 业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 究 员、 中 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兼 中邮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稳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委员会 主席 : 周克先 生, 见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介绍 。 委员:


邓立新 先生 : 大学 专科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珠 市口办 事处 交换 员 、 中 国 工商银 行北 京信托 投资 公司 白塔 寺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兼团 支部 书记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北 京三里 河营 业 部交易 部经 理、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部 职员 、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交 易部总 经理 、 投 资研 究部 投资部 负责 人、 投资 部总 经理、 投资 副总 监, 现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总监 兼邓立 新投 资工 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创新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风 格轮 动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邮低 碳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张萌女 士: 商学、 经济 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 行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 澳 大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 管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投 资部 基 金交易 经理 、 中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负责 人 、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副总 监兼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纯 债聚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增 力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10 刘涛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中共 党员 , 曾 任中 国民 族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职员 、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 中 邮核心 主题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 研 究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总经 理兼 中邮 核心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新思路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任泽松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成 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助理、中邮战略新 兴产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助 理、 投 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任泽松投资 工作 室总负责人、中邮战 略新 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 中 邮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核心 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信 息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尊享 一年 定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放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增力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梁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员 、 中 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部副 总经 理兼 中邮 多策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核 心主 题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健 添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乐 享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黄礴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新时 代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部新 兴产 业研 究组 组长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经 理。 俞科进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徽省 池州市 殷汇 中学教 师 、 中 国人保 寿险 有限 公 司职员 、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金融 工程 分析 师、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金融 工程研 究员 、 中 邮核 心竞 争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量化投 资部 员工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兼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


11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许进财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许 进 财投 资 工 作 室总 负 责 人 兼 中邮 中 小 盘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聂 璐女 士 :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首誉光 控资 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刘田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兼 行业研 究员 。 张腾先 生 : 工 学硕士 , 曾 任 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邮 核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曹思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中 小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中 邮核 心 科技创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周楠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 唐微 电子技 术有 限公司 工程 师 、 大唐 电信 科技股 份 有 限公司 产品 工程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战略 新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中 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杨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现 任 中 邮 中 小 盘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理 兼 中 邮 趋 势精 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吴 昊先 生 : 理学 硕士 , 曾 任宏 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中 邮 稳 定 收 益债 券 型 基 金基 金 经 理 兼 中邮 稳 健 添 利灵 活 配 置 混合


12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邮 乐享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 晓博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邮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 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9.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2.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3.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4.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5.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16.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17.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8.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13 19.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现行有效 的相关法 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 资料 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 、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 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 务发展 ;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14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 体系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股东的 合法 权益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必 须涵 盖公 司各 个部门 和各 个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包括 各项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 、 监督、 反馈 等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和 岗位 确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险 控制 职责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须分离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和 监督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在 制度 安排 、 组 织机 构 的设计 、 部 门和 岗位 设置 上 形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从而建 立起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消 除内 部风 险控制 中的 盲点 , 强 化监 察稽核 部对 业务


15 的监督 检查 功能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将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 并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 部 门及 员工的 工作 积极性 , 尽 量降低 经营 成本 ,提 高经 营效益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6)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 和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7) 内控 优先 原则 内控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所有 员工 必须严 格遵 守, 自觉 形成 风险防 范意 识; 执行 内 控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 司 业务的 发展 必须 建立在 内控 制度 完善 并稳 固的基 础之 上。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在 敏感 岗位 如: 基金 投资、 交易 执行 、 基 金清 算岗位 之间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之 间、会 计与 出纳 之间 等等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设置 严格的 防火 墙进 行隔 离, 以控制 风险 。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 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监察 稽核 部 定期对 公司 制度 、内 部控 制方式 、方 法和 执行 情况 实行持 续的 检验 ,并 出具 专项报 告。 4. 内 控监 控防 线 为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特点 , 设 立顺 序递进 、 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1) 建 立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各 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以 书面 形式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各 自职责 ;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 监控防 线 。 公 司在 相关 部 门、 相关 岗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 有监督 的责 任;





16 (3) 建立 以督 察长 、 监察 稽 核部对 各岗 位 、 各 部门 、 各机构 、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 施监督 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公 司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 部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 和反馈 。 5.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 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建立 了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了 相关 的安全 设施 ; 集 中交 易室 对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重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17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 核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会 议 ,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了 充足的 人员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 :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 交所 挂 牌交易 (股 票代 码: 3968),10 月5 日 行使H 股 超额 配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 截 止,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集 团总 资产 5.475 万 亿元 人民 币 ,高级 法 下 资本 充足 率 12.57%, 权重 法 下资本 充足 率11.91%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 险资 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19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四 年发 展,招 商银 行资产托 管规 模快速 壮大 。2016 年招 商银行 加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止3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 募 开放 式基 金 12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 规模 114.94 亿元 。克 服国 内证券 市场 震荡 的不 利形 势, 托 管费 收入 、托 管资 产均创 出历 史 新高 , 实 现托 管费 收入11.835 亿元 , 同 比增 长6.789% , 托管 资产 余额7.596 万亿元 , 同比 增长104.08% 。 作 为公 益 慈善基 金的 首个 独立 第三 方托管 人 , 成 功签 约 “壹 基金 ” 公 益资 金 托管, 为我 国公 益慈 善资 金监管 、信 息披 露进 行有 益探索 ,该 项目 荣获 2012 中国金 融品 牌 「金象 奖」 “十 大公 益项 目 ”奖; 四度 蝉联 获《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 行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 兼任招 银国 际


20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6 年3 月 31 日 ,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累计 托管163 只 开放 式基 金及 其它托 管 资产, 托管 资产 为7.596 万亿元 人民 币。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 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21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 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22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 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23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隋 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京东 金融 基金 直销 平 台中邮 基金 旗舰 店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辰西 路 8 号北 辰世 纪中 心 A 座 公司网 址:http://jr.jd.com 客服电 话:400-098-8511 (3) 中邮 基金 官方 微信 平 台 —— 中邮 基金 服务 号 2. 代 销机 构 (1)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25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cn/ (4)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联系电 话:010-66105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 :王 琳 网址:www.ccb.com (6)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26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7)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宋扬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东 方文 化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客服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赵 姝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王笑 联系电 话:021-68475732





27 客服电 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 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2)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洪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法 晓宁 客服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3)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李洋 联系电 话:6656804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1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6)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钱 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9)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29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 中旅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0)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2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 (2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联系电 话:021-20655175 业务传 真:021-20655196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400-88-96326(全 国)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6)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7)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31 注册 地址 :惠 州市 江北 东 江三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张 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28)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29)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30)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32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2)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钢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3)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4)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联系人: 张 巧玲 联系电 话: 0769-22112062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5)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33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6)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 址:www.hysec.com (37)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6-7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吴 颖 联系电 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8)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人代 表: 张华 东 联系人 :李铮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9)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34 联系人 :袁 丽萍 客服电 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40)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1)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42)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 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3)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35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客服电 话: 请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rxzq.com.cn (44)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152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45)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 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387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4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333 号平 安金 融大 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8991896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 网址:stock.pingan.com





36 (4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 李 良、 奚博 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客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48)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49)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 都市 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0)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37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1)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95532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2)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区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53 )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 杜娟 联系电 话: (8610 )67000988-6075 邮编:100045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4)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38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5)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6)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7)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 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8)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39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59)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 地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 同 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刘晓 倩 联系 电话 :13116765372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 电话 : 4008-773-772 公司 网站 : www.5ifund.com (6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 人: 潘世 友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1)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原万 银财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万银客 服电 话:400-059-8888 万银财 富网 址:www.wy-fund.com (62)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40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63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苗 明 电话:021-20691923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64 ) 网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热闹 路 4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 联系人 :贾 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网址: www.chstock.com (65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华 强北路 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6 )中 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4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剑林 联系人 : 侯 英建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67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联系人 : 李 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8 )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阎俊 生





客服 电话 :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69)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宋 志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0)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4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1)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付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2)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甘 霖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安 徽) 、4008096518 ( 全国 ) 网址: www.hazq.com (73)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3 (74)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75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 柳 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6 )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许 黎婧 电





话:010-65807848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77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 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 7 、8 层 、深 圳市 华侨城 深 南大 道 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78 )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程 刚 联系电 话:010-528557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9 )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联系人 :张 晶晶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80) 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四号 文化 创新 工场 一层 109 法定代 表人 : 徐福 星 联系人 :徐 娜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81 ) 东亚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金融大 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金融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宝 联 系 人: 杨俊





45 客服电 话:800 830 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82 )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 办公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恒基 中 心一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 65181028


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 周汶 客服电 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83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梅 路 1801 号 凯科 国际 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 系 人: 陈云 卉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84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曹 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85 )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 系 人: 杨磊





46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6)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武汉 市江 汉区唐 家墩 路 32 号 国资 大 厦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87)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5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 二)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 里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涛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47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莲花 池东路 甲 5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5 层1507 室 负责人 :李飒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10-62116298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 师: 李飒


刘 敬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22 号赛 特广 场五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85665232 传真电 话:010-8566532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卫 俏嫔


李惠 琦





4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法 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募 集.本 基金募 集申请已经中 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 中邮 核心主题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批复 》( 证 监许可 字[2010]319 号) 核 准募集 。 ( 一) 基金 类 型 混合型 (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 四) 基金 的面 值 基金份 额初 始发 售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 五) 募集 规模 上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 六) 募集 方式 和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和 代销 机构 的营 业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销售机 构 联系方 式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况 增加 其他 代销 机构 , 并另行 公 告 。 ( 七)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开始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本基 金自 2010 年 5 月 7 日 至 2010 年 5 月 17 日 进行 发售 。 如 果在 此期 间届 满时 未达到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七 章第一 条规 定 的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 金可 在募集 期内 继续 销售 。 基 金管理 人也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 八)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以及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九) 认购 安排 1. 认 购时间: 具体发售 时间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 见本 基金 的 份额 发售 公告 。





49 3. 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投资 人认 购前 ,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额 缴 款。 (2) 在募 集期 内, 投 资人 可 多次认 购, 对单 一投 资人 在 认购期 间累 计认 购份 额不 设上限 。 (3)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通过 代销 机构 认购 的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 资人通 过直 销中 心首 次认 购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限 额是 人 民币 1000 元。 (4) 基金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以多 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受理不 得撤 销 4.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认购 费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5. 基金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认 购适用 绝对 数额 的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多 笔认 购时 ,按 上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 算。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2% , 如 果募 集期 内认 购资金 获 得的利 息 为 2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1+1.2%) =9881.42 元 认购金 额 ( 元,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2%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 元以 下 1.0%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 元以 下 0.6% 5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笔





50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9881.42 +2)/1.00 =9883.42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883.42 份 基金 份额 。 6. 认 购确 认 销售网 点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了 认 购申请 。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准 。 投 资人 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 十)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51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1. 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 份,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 并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或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且基 金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集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 予 以公告 。 3. 本 基金 募集 行为结束 前,投 资 人的认 购款项只 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 不得动 用。 认 购 资 金 在 募集 期 形 成 的利 息 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折成 投 资 人 认 购的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人所 有。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基 金 募集失 败 。 2.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 已 缴纳 的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5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五 部 分“相 关服务 机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代 销机构 ,并予 以公 告。若 基金管 理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布 时间 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53 3.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心 柜 台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50000 元 , 但 已认 购本基 金的 投资 者可 以适 用首次 单笔 最 低限额 人民 币 1000 元;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54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500 份( 如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 金余 额不 足 500 份 ,则必 须 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 足 5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 况,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调 整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 本 基金申购 费率按照 申购金 额递减, 即申购金 额越大 ,所适用 的申购费 率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 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额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 5% , 具体 如下: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本 基金赎回 费率按照 持有时 间递减, 即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越长 ,所适用 的赎回 费率 越低。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 5% ,随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注:[1]


就赎 回费 的计 算 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此 类推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 金 申购金 额 ( 元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0%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 元以 下 1.20%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 元以 下 0.80% 5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持有时 间 [1] 赎回费 率 一年以 下 0.5% 1 年( 含 1 年) 至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





55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 相关手 续后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相 关费 率 或收 费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规定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4.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况 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范围、 特定 地域 、 特 定时 间、 特 定交 易方 式等 的基 金投资 人定 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围 内的 基 金投资 人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5 、关 于实 施特 定投 资群 体 申购基 金的 费率 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 资群 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政策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 国社 会保障基 金、 依 法设 立的 基本 养老 保险基 金、 依法 制定 的企 业年金 计 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企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括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以及 可以投 资基金 的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 如 将来出 现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住房公 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投 资群 体范 围。 对 于通 过中 邮基 金直 销中心 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群 体的 申购 费率 , 统 一实施 为原 申购 费率的 2 折, 即特 定申 购 费率= 原申 购费 率×0.2 ; 若原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固定 费用的 ,则 执 行原固 定费 用, 不再 享有 费率折 扣。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申购本 基 金 的申 购费 用采 用 “ 外扣 法 ” 计算 , 基 金投 资者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 申购金 额。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两位 ; 申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举例说 明: 假 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申购金 额 10000 元, 计算 如下: 适用申 购费 率为 1.5%





56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5%) =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 数=


9852.22/ 1.200= 8210.18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 赎 回份 额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计算 结果 按照 四 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举例说 明: 假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 赎回份 数为 10000 份 ,各 时期赎 回 金额如 下: 持有期 限 适用费 率 赎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 1 年以 内 0.50% 10000*1.200=12000 12000*0.50%=60 12000-60=11940 1 年( 含)-2 年 以内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2 年( 含) 以上 0.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0 12000-0=12000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4. 申 购费用 由 投资人承 担, 不 列入基金 财产,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5. 赎 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 手续费 。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57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 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58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 况的,基 金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理


59 人网站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同 一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受 理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的销售 机构 可 按规定 标准 收取 过户 费用 。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 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六) 基 金的 冻 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是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对冻 结部 分产 生 的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 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 法律法 规、


60 中国证 监会 或法 院判 决、 裁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61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中国 经济 结构调 整过 程中 带来 的投 资机会 , 采用 主题 策略 和核 心策略 相 结合的 方法 筛选 核心 主题 企业,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并 保证充 分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创业板) 、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 基 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股 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债 券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40% ,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 并保 持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投资 于核 心主 题企 业的股 票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股票资 产 的 80% 。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采用 主题 投资 策略 和核心 投资 策略 相结 合的 方法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 重 点投资 核 心主题 企业 。 核 心主 题企 业是指 与本 基金 确立 的投 资主题 相符 且具 有核 心竞 争力的 企业 。 主 题投资 最大 的优 势在 于从 影响经 济的 根本 性因 素出 发, 所选 的投 资组 合更 符合 经济发 展趋 势 且不拘 泥于 行业 和地 域, 因此更 符合 经济 发展 和资 本市场 运行 的内 在规 律。 本基金 在个 股选 择阶段 还将 采用 核心 投资 策略筛 选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企业。 ( 四)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 的经 济指 标 分 析 宏 观 经 济发 展变 动 趋 势 , 判 断 当 前所 处的 经 济 周 期, 进 而对 未来 做出 科学 预测。 在此 基础 上, 结合 对流动 性及 资金 流向 的分 析, 综 合股 市和 债市估 值及 风险 分析 进行 大类资 产配 置。 此外, 本基 金将持 续地 进行 定期 与不 定期的 资产 配 置风险 监控 ,适 时地 做出 相应的 调整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主题 投资 策略 与核心 投资 策略 相结 合的 方法进 行股 票投 资 : 主 题投 资策略 是


62 20 世纪 90 年代 在国 外兴 起的一 种投 资方 法, 已经 与传统 的价 值投 资、 成长 投资形 成鼎 足之 势, 它 不同 于传 统的 按照 行业进 行组 合配 置的 投资 思路, 而是 自上 而下 挖掘 出可能 导致 经济 结构发 生根 本性 变化 的因 素, 分析 这些 根本变 化的 内涵 , 再 形成 与之相 匹配 的投资 主题 , 然 后再选 择能 够受 益于 该投 资主题 的上 市公 司, 构建 股票组 合进 行投 资。 如 图 1 所示 , 本 基金 采用主 题投 资策 略作 为股 票投资 的主 要策 略 , 在 具体 的择股 过程 中还 将核 心投 资策略 作为 辅 助策略 ,同 等条 件下 优先 选择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的企 业进行 投资 。 图 1 股 票投 资策 略示 意图 (1) 主题 挖掘 自新中 国成 立以 来, 中国 经济结 构一 直在 不断 地进 行调整 和优 化 , 这是 一个 多层次 、 长 周期的 复杂 过程 。 本 基金 在 进行主 题挖 掘的 时候 采用 纵向和 横向 相结 合的 方式( 如图 2 所示) , 同时关 注主 题的 生命 周期( 如图 3 所示) 。 本基金 将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方式, 从宏 观经 济、 国家 政策、 社会 文化 、 人 口结 构、 科 技进 步等多 个纵向 角 度出 发 , 在 深入研 究的 基础 上 , 分 析影 响经济 发展 和企 业盈 利的 关键性 因素 , 从而前 瞻性 地挖 掘出 中国 经济结 构调 整过 程中 不断 涌现出 的有 深刻 影响 力的 投资主 题 。 从上 述角度 出发 进行 的研 究分 析属于 纵向 研究 , 随 着时 间的推 移主 题会 发生 可预 期的演 变, 比如 精选库 核心投资策略 流动性 主题相 关度 估值指 标 核心竞争 力 个股 1 个股 2 个股 3 ··· 按 主 题 相 关 度 排 序 个股 1 个股 2 个股 3 ··· 按 主 题 相 关 度 排 序 个股 1 个股 2 个股 3 ··· 按 主 题 相 关 度 排 序 + + ··· 主题 1 主题 2 主题 3 ··· 配置比例 1 配置比例 2 配置比例 3 + + 主 题 投 资 策 略 主题挖掘 主题配置 个股选择 备选库





63 人口结 构的 变化 会随 时间 的推移 带来 多个 投资 机遇 , 从人 口红 利到 银色 经济, 都属于 社会 发 展过程 中产 生的 纵向 主题 ; 再从 科技 进步 的角 度纵 观人类 历史 上的 历次 科技 革 命, 每次 都带 来了巨 大的 投资 机会 。 横向的 主题 挖掘 主要 是指 将“中 国经 济结 构调 整 ” 从生产 领域 、流 通领 域、 消费领 域 、 区域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五个 方向 分 解, 把握 经济 结构 调整的 脉搏 , 细 分出 具有 实际投 资意 义的 细分主 题。 图 2 投资 主题 挖掘 的流 程 示意图 在图 2 中 , “ 调结 构” 的主 题具体 落实 到需 求结 构的 调整、 产业 结构 的调 整、 区域结 构 的调整 等诸 多方 面。 需求 结构调 整方 面, 在 GDP 增 长由投 资和 出口 转向 消费 为主导 的大 背 景下, “ 消费升 级” 成为一 个明确 的主题 ,它不 仅包 括城市 生活消 费,而 且包 括农村 生活的 消费升 级, 它不 仅包 括 物 质领域 的消 费, 而且 包括 精神领 域的 消费 。 产 业结 构调整 方面 , 在 低碳和 科技 的发 展方 向上 , 新兴战 略性 产业 和消 费服 务也必 将成 为中 国经 济进 一步腾 飞的 新 引擎 。 区 域结 构调 整方 面 , 由于金 融危 机而 受伤 严重 的东部 沿海 地区 迫切 需要 进行产 业升 级, 而中西 部地 区的 产业 承接 也需要 引导 和扶 持, 在这 种情况 下, 受到 国家 区域 型政策 关注 的地 区将明 显迎 来一 个经 济转 型期和 高速 发展 期, 例如 中西部 的新 疆 、 安徽 、 重 庆和沿 海地 区的 上海、 海南 等。 在主题挖 掘同 时,本 基金 还将判断 “主 题的生 命周 期 ”并对 其进 行阶段 划分。 “主题 的 生命周 期 ” 是 指投 资主 题对 经济和 资本 市场 的影 响持 续期 。 不 同投 资主 题生 命周 期长度 不同 : 一般来 说, 对经 济影 响深 远的投 资主 题生 命周 期较 长; 事 件驱 动型 的突 发性 投资主 题生 命周 期较短 。 对 “ 主题 的生 命 周期 ” 进 行阶 段划分 的根 据是投 资主 题对 经济 和资 本市场 影响 力的 强弱。 如图 3 所 示, 主题 的生命 周期 一般 分为 四个 阶段: 主题 萌芽 、 主 题形 成、 主 题实 现和 主题衰 退。 主题 萌芽 期投 资主题 影响 力并 不明 显, 在主题 形成 期主 题影 响力 不断增 强并 在主 题实现 期达 到鼎 盛, 最后 随着主 题的 衰退 逐步 减弱 。 对 基金 投资 而言 , 主 题 萌芽期 和形 成期 是比较 好的 介入 时机 , 而 主题形 成期 的中 后和 实现 期的初 期是 投资 收益 最好 的 阶段 , 实 现期 的中后 期则 应是 逐步 退出 此主题 投资 的阶 段。 通过 判断主 题的 生命 周期 的各 个阶段 , 基 金可 生产领域 流通领域 消费领域 区域经济 资本市场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主 题 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 社会文化 人口结构 科技进步 低碳经济 、科技 创新… … 互联网、 物联网 …… 消费升级 …… 国家区域 振兴规 划、两 岸三通 …… 股指期货 、创业 板…… 主题举例 分类解析 主题挖掘出发点





64 以通过 仓位 的增 减来 增厚 投资收 益和 规避 投资 风险 。 图 3 投 资主 题的 生命 周期 (2) 主题 配置 在主题 挖掘 的基 础上 ,基 金管理 人定 期召 开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会 议, 由宏 观经 济研究 员 、 策略研 究员 、 行业研 究员 和基金 经理 对主 题进 行评 估, 综合 考虑 主题发 展阶 段、 主题 催化 因 素、 主 题市 场容 量、 主题 估值水 平等 因素 , 确 定每 个主题 的配 置权 重范 围, 从而进 行主 题配 置,如 图 4 所示 。 主题生 命周 期的 四个 阶段 对投资 主题 的投 资价 值影 响很大 。 在 主题 萌芽 阶段, 市场对 主 题的关 注度 较低 , 股 票往 往被低 估; 主题 形成 阶段 , 主题 得到 市场 广泛 认同 , 出现 了实 质性 的主题 催化 因素 , 并 可预 测主题 实现 的具 体时 间, 市场对 主题 反应 热烈 ; 主 题实现 阶段 , 市 场对主 题的 各项 预期 逐步 实现 , 股 票价 格此时 往往 出现高 估 ; 主 题衰退 阶段 , 主 题已 经不 具 备投资 价值 。 主题催 化因 素是 决定 主题 配置的 关键 因素 。 在 主题 萌芽阶 段, 分析 人员 是根 据经验 和对 经济规 律的 深刻 理解 进行 有预见 性的 推断 。 随 着主 题的逐 步形 成 , 会出 现诸 如国家 政策 、 经 济数据 、技 术突 破等 事件 作为主 题催 化因 素出 现, 同时伴 有股 价的 波动 和投 资机会 。 主题市 场 容 量是 指主 题覆 盖个股 的流 动性 指标 总和 , 本基 金选 用流 动市 值、 总 市值和 日 均成交 金额 作为 主题 市场 容量的 参考 指标 。 主题市 场估 值是 指主 题覆 盖个股 的估 值指 标均 值, 本基金 选用 市盈 率、 市净 率和市 销率 作为市 场估 值的 参考 指标 。 …… …… 主 题 权 重 配 置 范 围 主题萌芽 主题形成 主题实现 主题衰落 主题发展 阶段 国家政策 主题催化 因素 经济数据 技术突破 主题 市 场估 值 市盈率 市净率 市销率 主题市场 容量 流动市值 总市值 日均成交 金额 主题的 生命 周期 萌芽 期 形成 期 实现 期 衰退 期 主 题 影 响 力





65 图 4 投 资主 题配 置示 意图 (3)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通过 主题 投资 策略 和核心 投资 策略 相结 合的 方法构 建股 票备 选库 和精 选库 , 重 点 投资核 心主 题企 业 。 核 心主 题企业 是指 与本 基金 确立 的投资 主题 相符 且具 有核 心竞争 力的 企 业。 核 心投 资策 略是 指对 企 业核心 竞争 力的 综合 评价 方法, 主要 从公 司盈 利模 式 、 政策 环境 、 财务状 况、 治理 结构 以及 市场估 值等 方面 进行 评估 。 通过 定性 和定 量分 析相 结合的 方法 筛选 出具有 如下 特质 的上 市公 司进行 投资 : 主 营业 务突 出 , 发展 战略 明晰, 具有 良好 的创新 能力 , 信息披 露透 明; 主要 股东 资信良 好, 持股 结构 相对 稳定, 注重 中小 股东 利益 , 无非 经营 性占 款; 管 理规 范, 企业 家素 质突出 , 具 有合 理的 管理 层激励 与约 束机 制, 建立 科学的 管理 与组 织架构 ; 具 有持 续经 营能 力和偿 债能 力, 资产 负债 率合理 ; 业 务稳 定运 行, 收入及 利润 保持 合理增 长, 资产 盈利 能力 较高, 净资 产收 益率 处在 领先水 平; 财务 管理 能力 较强, 现金 收支 安排有 序; 股东 回报 良好 ,分红 比例 稳定 。 ? 备选库 的构 建 在确立 投资 主题 及投 资主 题配置 比例 之后 , 本基 金将 选择与 投资 主题 相关 联的 股票进 入 备选库 , 并 依据 个股 的 “ 主题相 关度 ” 排 序。 本基 金主要 根据 企业 能够 受惠 于投资 主题 的程 度来确 定“主 题相关 度” 。 具体来 说,就 是由研 究员 衡量主 题因素 对企业 的主 营业务 收入、 主营业 务利 润等 财务 指标 的影响 程度 并打 分, 作为 企业和 投资 主题 的相 关度 标准。 打分 的依 据主要 有以 下几 个方 面: ? 公司所 处行 业受 宏观 经济 环境和 国家 产业 政策 的影 响程度 。 ? 公司主 营业 务收 入和 利润 受此主 题驱 动的 变动 幅度 。 ? 公司的 盈利 模式 。 ? 公司竞 争力 分析 , 包 括管 理者 素 质、 市场 营销 能力 、 技术 创新 能力 、 专 有技 术、 特 许权、 品牌 、重 要客 户等 。 ? 公司财 务状 况及 财务 管理 能力, 包括 财务 安全 性指 标, 反 映行 业特 性的 主要 财务指 标、公 司股 权与 债权 融资 能力与 成本 分析 、公 司再 投资收 益率 分析 等。 ? 精选库 的构 建 在备选 库的 基础 上, 精选 主题相 关度 得分 高、 流动 性好 、 市 场估 值合理 且具 有核心 竞 争 力的优 质上 市公 司构 成本 基金的 精选 库。 ? 主题相 关度 由研 究员 根据 公司业 绩受 主题 驱动 弹性 的大小 进行 打分 确定 ; ? 流动性 指标 主要 参考 流动 市值、 总市 值和 日均 成交 金额等 指标 ; ? 估值指 标选 用市 盈率 、市 净率和 市销 率; ? 企业核 心竞 争力 的评 价采 用核心 投资 策略 , 兼 顾价 值和成 长因 素, 采用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的方 法配 合研 究员 实地调 研结 果筛 选公 司发 展战略 明晰 、 具 备比 较优 势、 治 理 结 构良好 的企 业。 具体 而言 ,应从 以下 方面 精选 个股 : ? 公司主 营业 务突 出 , 发 展战 略明晰 , 具有 良好 的创 新能 力和优 良的 核心 竞争 力,





66 信息披 露透 明。 ? 主要股 东资 信良 好, 持股 结 构相对 稳定 , 注 重中 小股 东 利益, 无非 经营 性占 款; 管理规 范, 企业 家素 质突 出, 具 有合 理的 管理 层激 励与约 束机 制, 建立 科学 的管理 与组织 架构 。 ? 具有持 续经 营能 力和 偿债 能力 , 资 产负 债率合 理 。 主营业 务稳 定运 行, 收入 及 利润保 持合 理增 长, 资 产 盈利能 力较 高。 净资 产收 益率处 在领 先水 平。 ? 财务管 理能 力较 强, 现金 收支安 排有 序。 ? 股东回 报良 好, 分红 比例 较为稳 定。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平均 久期 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和宏 观经 济政 策进 行分 析, 预 测未 来的 利率 趋势, 并据此 积 极调整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在 控制 债券 组合 风险 的基础 上提 高组 合收 益。 当预期 市场 利率 上升时 , 本基 金将缩 短债 券投资 组合 久期 , 以 规避 债券价 格下 跌的 风险 。 当 预期市 场利 率 下 降时, 本基 金将 拉长 债券 投资组 合久 期, 以更 大程 度的获 取债 券价 格上 涨带 来的价 差 收 益 。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和政 策的判 断, 运用 统计 和数 量分析 技术 , 本 基金 对债 券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期 限结 构进 行分 析,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趋势 ,制 定组 合的 期限 结构配 置策 略 。 在预期 收益 率曲 线趋 向平 坦化时 ,本 基金 将采 取哑 铃型策 略, 重点 配置 收益 率曲线 的两 端 。 当预期 收益 率曲 线趋 向陡 峭化时 , 采取 子弹型 策略 , 重 点配 置收 益率曲 线的 中部 。 当 预期 收 益率曲 线不 变或 平行 移动 时,则 采取 梯形 策略 ,债 券投资 资产 在各 期限 间平 均配置 。 (3) 类属 配置 本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债 券的 信用风 险 、 流 动性 、 税 赋 水平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 研 究同期 限的 国债、 金融债 、 央票 、 企 业债、 公 司债 、 短期 融资 券之间 的利 差和 变化 趋势 , 制定债 券类 属 配置策 略, 确定 组合 在不 同类型 债券 品种 上的 配置 比例。 根据 中国 债券 市场 存在市 场分 割的 特点, 本基 金将 考察 相同 债券在 交易 所市 场和 银行 间市场 的利 差情 况, 结合 流动性 等因 素的 分析, 选择 具有 更高 投资 价值的 市场 进行 配置 。 (4) 回购 套利 本基金 将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限 定的 比例 内, 适时 适度 运用 回购 交易 套利策 略 以增强 组合 的收 益率 , 比 如运用 回购 与现 券之 间的 套利、 不同 回购 期限 之间 的套利 进行 低风 险的套 利操 作。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通过 利用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进行 套利 、 避 险交 易, 控 制基 金组合 风险 , 获取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进 行权证 投资 时, 将在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进行基 本面 研 究 及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股 价 波动率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 化 期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 理 内在价 值, 从而构 建套 利交 易或 避险 交易组 合 。 未 来, 随着 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


67 式的创 新等 ,基 金还 将积 极寻求 其他 投资 机会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更 新和 丰富 组合投 资 策 略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构成为 :沪 深 300 指数× 80% +上 证国 债指 数× 20% 选择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是 基于以 下因 素: 1. 沪深 300 指 数编 制合 理 、透明 , 有 一定 市场 覆盖 率,并 且不 易被 操纵 ; 2. 沪深 300 指 数编 制和 发 布有一 定的 历史 ,有 较高 的知名 度和 市场 影响 力; 3. 沪深 300 指数 是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共同 推出 的沪 深两 个市 场第一 个 统一指 数; 4. 上 证国债指 数 由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所有固 定利率 国债 组成 ,编制合 理、透 明、 运用广 泛, 具有 较强 的代 表性和 权威 性。 基于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 选用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能 够真 实、 客观 地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或 市场 推出 代表 性更强 、 投 资者认 同度 更高 且更 能够 表征本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等风 险品 种。 ( 七) 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本 基金将在 对宏观经 济发展 态势、证 券市 场运 行环境 和上市公 司的基本 面进行 深入 研究的 基础 上进 行投 资; 3. 投 资对象的 预期收益 和预期 风险的匹 配关系, 本基金 将在承担 适度风险 的范围 内, 选择收 益风 险配 比最 佳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 八)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就 投资管 理 业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基金 经理 、行 业研 究员 、交易 员在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既密 切合 作 , 又责任 明确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照 业务 程序 独立 工作 并合理 地相 互制 衡。 具体 的投资 管理 程序 如下:





68 1. 策 略研 究员 、行 业研 究 员、债 券研 究员 、金 融工 程研究 员各 自独 立完 成相 应的研 究 报告, 为投 资策 略提 供依 据; 2. 投 资决策委 员会每月 召开投 资策略会 议,决定 基金的 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 、投资 主题 以及投 资主 题的 配置 比例 等; 3. 投 资总监每 周召集投 资例会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 决定,结 合市场和 公司基 本面 的变化 ,决 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4. 基 金经理依 据策略研 究员的 宏观经济 分析、行 业研究 员的行业 分析和个 股研究 、债 券研究 员的 债券 市场 研究 和券种 选择 建议 、 金 融工 程研究 员的 定量 投资 策略 研究, 结合 本基 金产品 定位 及风 险控 制的 要求, 在权 限范 围内 制定 具体的 投资 组合 方案 , 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通 过; 5. 基金 经 理根 据经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批 准的 基金 投资 组合方 案 , 向 交易 部下 达 交易指 令; 6. 交 易部 执行 基金 经理 的 交易指 令, 对交 易情 况及 时反馈 ; 7. 金 融工 程研 究员 负责 完 成有关 投资 风险 监控 报告 及内部 基金 业绩 评估 报告 ; 8. 基 金管 理小 组定 期检 查 评估投 资组 合的 运作 成效 , 以 便随 时修 正不 合理 的 投资决 策; 9. 基 金管理小 组在确保 基金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有权 根据环境 的变化和 实际的 需要 对上述 投资 决策 程序 进行 合理的 调整 ( 九) 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与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其市 值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本 基金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与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


69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十)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 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东 权利及债 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 员、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 益。





70 (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届时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政策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三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 止。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367,258,865.24 78.44 其中: 股票


1,367,258,865.24 78.4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72,649,021.78 21.38 8 其他资 产


3,247,507.32 0.19 9 合计





1,743,155,394.34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65,651,189.12 34.3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115,050,651.95 6.9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45,282,465.80 20.9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222,772,959.28 13.5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18,501,599.09 7.1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71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67,258,865.24 82.95 3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638 万方发 展 8,400,040 203,028,966.80 12.32 2 002717 岭南园 林 3,000,017 115,050,651.95 6.98 3 300367 东方网 力 3,600,000 109,908,000.00 6.67 4 000971 高升控 股 3,900,000 107,562,000.00 6.53 5 300242 明家联 合 3,299,907 102,495,111.42 6.22 6 000554 泰山石 油 8,699,950 87,173,499.00 5.29 7 300310 宜通世 纪 2,000,024 79,940,959.28 4.85 8 300061 康耐特 3,200,000 76,384,000.00 4.63 9 002286 保龄宝 4,200,078 72,535,347.06 4.40 10 002680 长生生 物 1,652,467 66,726,617.46 4.05 4、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无 5、报 告期 末 按 市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明细 :无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 告期内 未出 现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者在 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 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69,058.8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5,011.12 5 应收申 购款 1,263,437.3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47,507.32 (4) 报告 期末 无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





72 (5) 本报 告期 内未 获得 因 股权分 置改 革被 动持 有的 权证, 无主 动投 资的 权证 。 (6) 本报 告期 末权 证持 有 情况: 无。 (7) 本报 告期 内及 本报 告 期末没 有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8 )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638 万方发 展 203,028,966.80 12.32 重大事 项 2 002717 岭南园 林 115,050,651.95 6.98 重大事 项 7、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变动 单位 :份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969,209,924.48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282,640,251.11 减:报 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 份额 276,262,855.74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份 额减 少以"-" 填列)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975,587,319.85 8、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0 年 5 月 19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的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05.19 —2016.03.31 95.29% 1.75% 21.64% 1.32% 73.65% 0.43% 十、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73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 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处分 外,基 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74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 (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 收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75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因 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从配股 除权日起 到 配股 确认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 于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五)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 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76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 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


77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 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 偏差 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78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基金 托管 人在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 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 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而 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 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79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0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 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12 次 ,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50% , 收益 分配 比例 以期 末 可供分 配利 润为 基准 计算 , 基 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期末 资产 负 债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4. 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为两 种: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 资,基金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 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5.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未 满 3 个 月可 以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等 内容 。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 序 1. 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 管理人拟 定、由基 金托管 人核实后 确定,基 金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依据 具体方 案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81 过 15 个工 作日 。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 等手续费 用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行 承担;如 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82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 基金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律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 公允 的市场 价格 确定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83 3. 除 管理费和 托管费之 外的基 金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 调 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调 低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上 刊登 公告 。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主 体根据 国 家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





84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和 审 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个 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人 保留完整 的会计 账目、凭 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85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 二)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和其 他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披露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事 项 在 规 定时 间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包括: 1. 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2.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86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3.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及 最 后 一 个 自 然 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7.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87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8.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 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88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1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89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90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是一 支主 动型 的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重 点关 注中国 经济 结构 调整 过程 中带来 的 投资机 会, 采用 主题 策略 和核心 策略 相结 合的 方法 筛选核 心主 题企 业,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并保 证充分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谋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以及其 他风 险。 (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人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可 能会 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91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或债 券买 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量 抛售 股票 或债券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3.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 二)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 断、 决 策、 技 能等 ,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 四)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92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 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 五)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作为一 支混 合 型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 本基 金在 大类 资产 配置策 略的 基础 上采 用主 题投资 策 略与核 心投 资策 略相 结合 的方法 进行 股票 投资 : 主题 投资策 略不 同于 传统 的按 照行业 进行 组 合配置 的投 资思 路, 而是 自上而 下挖 掘出 可能 导致 经济结 构发 生根 本性 变化 的因素 , 分 析这 些根本 变化 的内 涵, 再形 成与之 相匹 配的 投资 主题 , 然后 再选 择能 够受 益于 该投资 主题 的上 市公司 , 构建 股票组 合进 行投资 。 本基 金采用 主题 投资策 略作 为股 票投 资的 主要策 略 , 在 具 体的择 股过 程中 还将 核心 投资策 略作 为辅 助策 略 , 同 等条件 下优 先选 择具 有核 心竞争 力的 企 业进行 投资 。 在进行 资产 配置 、 主 题配 置的时 候需 要对市 场发 展趋 势进 行判 断, 在具 体投 资 管理中 可能 会由 于误 判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主要 坚持买 入并 持有 的策 略, 同时配 合主 动投 资管 理。 其中 , 对 投 资主题 生命 周期 所处 阶段 的判断 是本 基金 进行 主题 配置的 基本 依据 , 对上 市公 司股票 的估 值 是本基 金买 入和 卖出 股票 的基本 依据 。估 值水 平取 决于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公司 业绩增 长的 预 期,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对 其定价 出现 偏差 , 从 而以 较高的 价格 买入 该股 票而 最终影 响基 金的 收 益。 相反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的 这类 上市 公司 也可 能由于 受到 市场 的追 捧, 股价相 对较 高 , 股价波 动幅 度也 相对 较大 ,从而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波动 较大 ,给 投资 人带 来一定 的 风 险 。 ( 六)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93 十七、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 金合同 变 更内容对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收费 方式 或调 低赎回 费 率;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 于变更 基 金合同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 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 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94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 托 管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 变现;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8)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9)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95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 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96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4) 发售 基金 份额 ; 5)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7) 根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8)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 申 请; 9)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 以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 进行融 资、 融券; 10)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 获得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1)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12) 选 择、 委托 、 更 换代 销 机构 , 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 务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3)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4)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5)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97 16)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7)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基 金合 同、 基金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按有 关规 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


98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8)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9)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0)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1)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3)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4)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 期或不 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5)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7)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8)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 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 保 管基 金资 产; 4) 以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99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 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算 ; 7)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8) 根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 证监会 , 并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相关规 定 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 ; 9)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11)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持有 并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 人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不少 于 15 年 ;





100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 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履行 其义 务,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基 金托管 协议 》规 定 建 立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101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4. 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 权 利义务 以基 金合 同为 依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 而有所 改 变。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及 其合 法授 权代表 共同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投 票权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102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下同)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1)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2)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103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 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 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 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104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下同) ;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 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②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④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105 ⑤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提 前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至 少 35 天前 提交 召 集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 关联性。大会召 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 程序性。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 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合 并持 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06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6.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 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107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





108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





109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四)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基金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基金 合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110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直门 北大 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直门 北大 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 厦 10 层 邮政编 码:100082 法定代 表人 :吴涛 成立日 期:2006 年 5 月 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6]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111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事 先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 执行 , 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已经生 效的 投资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与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金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进行 的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的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 遵从其 规定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12 7)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的投 资和融 资比 例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管 人 应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满 6 个 月后 , 监 督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基 金投 资资 产配 置比例 、 单 一投 资类别 比例 限制 、 融 资限 制、 股 票申 购限 制、 基金 投资比 例是 否符 合法 规规 定, 不 符合 规定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及 时进 行整 改, 整 改的 时限 应符 合法 规允许 的投 资比 例调整 期限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对于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原 因导致 基金 的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调 整以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托管 协议 第十 五条第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适当 的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如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 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 名单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 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 手名单 , 但 应将


113 调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 任 。 (5)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人就 相关 事项 协商 一致 后签订 补充 协议 , 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管 协 议 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电 话 提 醒 或书 面 提 示 等 方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 对 于收到 的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 函,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于 :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此 造成 的


114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0)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 在 下一 工作日 前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3)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于 :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管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4)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 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115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间 募 集 的资 金应 开立 “基 金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3. 基金 银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制 、 保 管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 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 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116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帐户 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 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托 管 人承担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117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会计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118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七)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119 二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 市场 状况及 自身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 务项目 。 ( 一) 注册 登记 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作 为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注 册登 记服 务 。 我 公司 配备了 安 全、 高 效、 完善 的电 脑及 通讯系 统, 能够 及时 、 准 确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基金 账户 和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基金 管理 、 基金 份额 托管 和转 托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管 理、 权 益分 配时 红利登 记和 派发 、基 金交 易份额 清算 、基 金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业 务。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分 配 所得现 金红 利将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且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在条件 成熟 的 情 况下 , 为 客 户提供 网上 交易 平台 。 通 过 网络通 讯技 术, 为客 户提 供 安全、 高效的 基金 交易 服务 。


( 五) 信息 查询 服务 客户可 以通 过自 动与 人工 两种查 询方 式及 时了 解公 司信息 、产 品信 息、 投资 资讯等 。 自动查 询: 我公 司开 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网上 查询服 务。 客户 可以 通过 拨打客 服 电话通 过自 动语 音进 行信 息查询 , 也可 以通 过网 站账 户查询 系统 及时 了解 账户 信息和 交易 信 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 在工 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 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 业务 咨询或交 流, 也 可以 通过 语音 电话 留言、 网站 留言 、 客 服邮 箱的方 式和 我公 司取 得联 系, 公 司客 服人 员会在 最短 的时 间内 和您 联络, 竭诚 为您 服务 。 查询内 容包 括: 最新 活动 公告、 基金 产品 介绍 、公 司介绍 等公 司信 息; 基金 净值查 询 、 基金份 额查 询 、 基 金交 易确 认查询 、 基金 分红 查询 及基 金历史 交易 记录 等账 户及 交易信 息 等 。 ( 六) 主动 通知 服务





120 我公司 会根 据业 务开 展情 况, 通 过信 函、 电子 邮件、 短信、 电话 等方 式主 动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各项 通知 服务 , 包括 公司 信息 、 产 品信 息、 交 易信 息、 投研 资料 及重要 信息 提示 等。 ( 七) 对账 单寄 送服 务 我公司 会根 据相 关规 则, 定期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 八) 信息 定制 服务


为进一 步提 升服 务品 质, 我公司 推出 服务 定制 业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热 线 、 公司网 站等 途径 , 按 照我 公 司服务 定制 规则 和定 制范 围, 定 制各 种资 讯, 公 司会 通过 EMAIL 、 短信、 信函 等多 渠道 发送 相关资 讯与 资料 。


( 九) 投诉 建议 受理


如果客 户对 我公 司提 供的 各种服 务感 到不 满或 有其 它需求 , 可拨 打投 诉电 话或 通过语 音 留言 、 客 服邮 箱、 网站 留 言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我公 司提出 , 我公 司将及 时处 理客户 投诉 和建 议。 ( 十) 客户 服务 中心 联系 方 式 1. 客 户服 务部 电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 诉电 话:(010)58511618 2. 网 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 服信 箱:info@postfund.com.cn





121 二十一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事 项 名 称 披露日期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2010-04-26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010-04-26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0-04-26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010-04-26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摘 要 2010-04-26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增 加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0-05-05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合 同生 效公 告 2010-05-20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半 年度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2010-07-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调 整情 况的 公告 2010-07-21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第 一次 分红 公告 2010-08-04 关于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0-08-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0-08-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 网上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08-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0-08-06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08-06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 银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08-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 上银行 等电 子渠 道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0-08-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购基 金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0-08-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代销机构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0-08-06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开 放申 购赎 回业 务的公 告 2010-08-06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第 二次 分红 公告 2010-08-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暂 停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0-08-20 关于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告 2010-09-03 关于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告 2010-09-17 关于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告 2010-09-30





122 关于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 告 2010-10-15 关于恢 复 中 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日 常申 购业务 的公 告 2010-10-27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第 三次 分红 公告 2010-10-27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度 第 3 季 度报告 2010-10-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 公告 2010-11-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 网上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11-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南京证券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0-11-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 上银行 等电 子渠 道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0-11-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安信证券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0-11-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0-11-0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0-12-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 网上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12-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0-12-31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第 四次 分红 公告 2010-12-31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年 度最 后一个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2011-01-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调 整情 况的 公告 2011-01-04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011-01-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股票复牌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 公告 2011-01-07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1-01-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广西柳工机械股 份有限 公司 (000528 )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公告 2011-01-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1-02-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调 整情 况的 公告 2011-03-08 关于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变 更公 告 2011-03-1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1-03-29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 年度 报 告 2011-03-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购基 2011-04-01





123 金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1-04-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工商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2011-04-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1-04-1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2011-04-19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1-04-2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 农业银 行定 投、 定 赎业务 及参 与相 关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1-05-2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参加 定投 申购业 务的 公告 2011-05-24 中邮基金旗下产品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1-06-29 关于中邮基金旗下产品参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06-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延迟参加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07-01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半 年度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2011-07-01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2011-07-02 关于中邮基金旗下产品恢复参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07-05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1-07-2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首创 证券 、 国金 证券 、 民 生 证券、 长江 证券 、平 安证 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1-08-06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1-08-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海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2011-09-05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1-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11-29 关于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邮 储银 行、 农 业银行 、国 泰君 安网 上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12-29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2011-12-30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度 最后 一个自 然日 净值 公 告 2012-01-04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2-01-1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旗下 全部 基金 产品 参加中 信银 行、 平 安银行 定投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2-02-14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年 度报 告 2012-03-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 2012-03-30





124 行申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03-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 上申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2-04-07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2-04-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农业银行网上银 行代理 销售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04-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邮储银行手机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2-04-27 关于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中 国银 行、 交 通银行 、中 信银 行、 江苏 银行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2-06-28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半 年度 最后 一日 净值公 告 2012-07-02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2 年第 2 号) 2012-07-0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延迟参加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07-04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2-07-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调 整情 况的 公告 2012-07-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2-08-02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2-08-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投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2012-09-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2-09-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中国农业银行网 上银行 代理 销售 开放 式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延期 的公告 2012-09-28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2-10-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11-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公告 2012-12-25 关于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邮 储银 行、 中 信银行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12-31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2013-01-0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旗下 基 金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 净 值公告 2013-01-0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东方 证券 、 方正 证券 为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2013-01-12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3-01-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数米基金销售公 司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03-06





1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数米基金销售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3-03-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3-03-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 子银行 申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3-03-29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 年度 报 告 摘要 2013-03-30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 年度 报 告 2013-03-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3-04-0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网 上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04-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基金电 子交易 平台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04-1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04-18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3-04-2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旗下 基 金 2013 年 6 月 30 日资 产净 值公告 2013-07-0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交通银行网上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07-02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013-07-0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深圳众禄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2013-07-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07-13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3-07-17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3-08-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上 海天 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万 银 财富 (北 京 )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诺 亚正 行 (上 海 )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 上海 长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8-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 万 银财 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诺 亚正 行 (上 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08-2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诚浩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民 生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2013-09-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调 整情 况的 公告 2013-09-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 2013-10-09





126 询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 京) 有 限公 司网 上 交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0-1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中期 时代 基金销 售( 北京 )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10-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2013-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晋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定投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3-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10-25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3-10-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3-12-24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014-01-03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4-01-21 关于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一 路财 富 ( 北 京)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4-02-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4-03-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钱景财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交易申 购费 率优 惠及 定投 申购活 动的 公告 2014-03-1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调 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03-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开 源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优 惠、 定投 申 购活动 的公 告 2014-03-27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开源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4-03-27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 年度 报 告 2014-03-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 子银行 申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4-03-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优 惠及 定投 申购 活动 的公告 2014-04-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4-04-08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4-04-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调 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04-2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2014-05-16





127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交通银行网上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7-01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014-07-03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4-07-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调 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08-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08-15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4-08-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09-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09-2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调 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10-24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4-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4-10-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交 易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10-3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宜信 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 有限公 司、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4-10-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11-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调 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11-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调 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11-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11-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及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2014-11-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4-11-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交易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4-11-27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015-1-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调 整情 况的 公告 2015-1-14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4 季 度 报告 2015-1-2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2015-2-27





128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3-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齐鲁证券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3-14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2015-3-14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年 度报 告 2015-3-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 子银行 申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3-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 后估值 方法 变 更 的公 告 2015-3-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4-18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1 季 度 报告 2015-4-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5-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5-6-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大证券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6-13 关于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东 亚银 行 ( 中 国)有 限 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6-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6-2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旗下 基 金2015 年6 月30 日资 产净 值 公告 2015-7-1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015-7-3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在京 东店 铺开 展0 折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5-7-8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2 季 度 报告 2015-7-2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更名的 公告 2015-8-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 告 2015-8-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8-25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5-8-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9-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9-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10-17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3 季 度 报告 2015-10-24





1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京东商城基金直销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12-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5-12-16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东 亚银 行 ( 中 国)有 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2-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2-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1-04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016-01-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君德汇 富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1-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1-08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4 季 度 报告 2016-01-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1-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 投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2-0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公告 2016-02-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02-1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 投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3-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汇付金 融服务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3-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03-24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年 度报 告 2016-03-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3-30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东 亚银 行 ( 中 国)有 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投费 率优 惠活 动调 整的 公告 2016-03-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4-06





1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 金定投 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4-07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诺 亚正 行 ( 上 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 投 2016-04-1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 有 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4-14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1 季 度 报告 2016-04-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 金定投 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5-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05-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5-1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众禄金 融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05-19





131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其 所提 供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132 二十三 、 备 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中 邮 核心主 题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设 立的 文件 ; ( 二) 《中 邮核 心主 题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 三)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 ( 四) 《中 邮核 心主 题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 五) 《法 律意 见书 》 ;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 营业 执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2016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