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泰康恒泰回报混合A(002934)

泰康恒泰回报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泰 康 恒 泰 回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泰 康 资产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3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4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 4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 12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12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 15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17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20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25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25 十 一 、 基金 费 用 ............................................................. 26 十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28 十 三 、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 29 十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29 十 五 、 禁止 行 为 ............................................................. 32 十 六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33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 35 十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36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37 二 十 、 其他 事 项 ............................................................. 37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订 .................................................. 37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 鉴于泰 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的有 限责任 公司 ,拟 募集 泰 康恒泰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泰 康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拟 担任 泰 康恒 泰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拟担 任 泰康 恒泰 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泰康 恒泰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 泰 康恒泰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中定义 的相 应术 语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3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武定侯街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成立时间:2006 年2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保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保监发改[2006]69 号 经营范 围: 管理运 用自 有资金 及保 险资金 ;受 托资金 管理 业务; 与资 金管 理业务 相关的 咨询 业务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管理 业务; 国家 法律 法规允许 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 )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存续期间:五十年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4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泰 康恒泰 回报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板 及其他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股 票 ) 、权 证、 股指期 货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行 和上市 交易的 国债 、央 行票据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 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证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等)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存 款 ) 、 同 业存单 、国债 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规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5 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基金持有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 资品种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若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基 金投 资 其他 投资 品种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参与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6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 ,则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的 20% ; 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7 净值的 15%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定 ;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30%;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协 议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定执 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8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 提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 关 系的股 东或者 与本机 构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 公司名 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9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1.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 基金投 资 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等流 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 受限 证券, 包括由 《 上 市公 司证 券 发行管 理 办 法》 规范 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基 金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个工 作日将 上述资 料书面 发 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 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时 间 进行审 核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10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律 法 规 要 求的 有关 书 面信 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 拟发 行证 券 主体 的中 国 证监 会批 准 文件、 发 行 证券 数 量、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 的 数量 、 价格 、总 成本 、 总 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 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 信息 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 足 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认 为 上述 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 投资 出 现风 险的,有 权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 面说 明,并 保留 查看 基 金 管 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 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 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 成 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 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以及 基金投 资 中期 票据 相关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提 供给资 产托管 人, 资产 托管人 对 资产管 理人 是 否遵 守相 关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例 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 议的约 定向资 产托 管人 提供其 托管基 金拟 购买 中期票 据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期票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11 据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到 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 认、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 进 行监 督和核 查。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的 业绩 表 现 数据 印制在 宣传 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在 发 现后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12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 是否及 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否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是 否按 照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13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 券托管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部 资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并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规 定计息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制作、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14 行资金 支付, 并使 用交 通银行 企业网 上银 行( 简称“ 交通银 行网 银” )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 账户结 算管 理办 法》、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实 施细则 》、 《人 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 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和 银行 间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 进行交 易, 由基 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2)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期货账 户由 期货公 司协 助开立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协调 期货 公司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书面函告期货账户信息。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15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有权发 送人 员(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身 份的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加盖 公章。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授权通 知后, 以电 话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确 认, 授权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开始 生效, 在此 后三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16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 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 话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指令 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 不足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保证 在当日 完成 划付 。 对基 金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金 的情况 下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可不 予执行 ,并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因 为不执 行该 指令 而造成 损失的 责任 。 如 基金管理 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与基金 托管人 电话 确认 。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传输 不及时 或账户 资金 不足 ,未能留 出足够 的执行 时间 ,致 使指令 未能及 时执 行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导致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银行间 市场成 交单 加盖 预留印 鉴后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对于被 授权人 发出 的指 令,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效 力。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授 权通知 ”规定 的方 法确 认指令 的有效 后, 方可 执行指 令。 指 令执 行完 毕后,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仅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授 权文件对 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17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约 定形 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三个 工作日 ,使用 传真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公章 的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 注明启用 日期,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 自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日期 起开始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自 启用日 期起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 、期 货 买 卖的证 券 、 期货 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18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 金交易 单元号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 择代 理本基 金股 指期货 交易 的期货 经纪 机构, 并与 其签 订期货 经纪合 同, 其他 事宜根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 执行 ,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 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19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按日 进行 核对。 每日 对外 披露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之前, 必须保 证当 天所 有实际 交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账簿 上的交 易记录 完全 一致 。如果 交易记 录与 会计 账簿记 录不一 致, 造成 基金会计 核算不 完整或 不真 实, 由此导 致的损 失由 基金 的会计 责任方 承担 。基 金管理人 每一交 易日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在当日 全部 交易 结束后 ,将编 制的 基金 资金、证 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 额交收 ” 的原 则, 每日(T 日: 资金交 收日 , 下同) 按照托 管账 户应 收资金(T-2 日申购 申请对 应申 购金 额与 T-3 日基金 转换 入申请 对应金 额之 和) 与应付 资金 (T-3 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与 T-3 日基 金转换出申请对应金额之和)的差额 来确定 托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或净 应付额 ,以 此确 定资金 交收额 。当 存在 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5:00 之前 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 户,基 金托管 人在 资金 到账后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应付 额时,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当存在 托管 账户净 应付 额时, 如基 金银行 账户 有足够 的资 金,基 金托 管人 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银 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 按时拨付,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系 基金 管理人 的原因 造成 ,责 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 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分 发现 金红 利的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依据 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 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 款时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 执 行<企 业会计 准则> 估值 业务及 份额净 值计价 有 关事项的 通知 》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以约 定方 式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 将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易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1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 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2 估值。 (7)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为准。 (8)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9)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10)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 本协 议第 八章“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中估值 方法的 第(1) -(8) 进行 处理时 ,若 基金 管理人 净值计 算出 错,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没 有发 现,且 造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由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3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按照 管理费 率和托 管 费率的 比例各 自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 (2)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9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4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整 以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5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下: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若 投资 者不 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准日 的该类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 额收益 分配金 额后不 能 低于面 值; (3)本基金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下 达收 益分 配的付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指令将 收益 分配 的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户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分配。 基金 收益 分配方案 须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6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六)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公告 ,必须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和 《证 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60%。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7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0%。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三)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下一个工作日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销 售机 构佣 金、以 及基金 管理 人的基 金行 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 四) 由于本基金为开 放式基金, 规模随时可变, 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8 市场发生变化时,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 销售服务费 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 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 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 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 可以 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 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9 (四) 除上 述约定 时间 外,如 果确 因业务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 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30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 名的 基金 管理 人形成 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 表决 通过 , 并 自 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符 合 法律 法规 及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 务 资料 ,及 时向 临时基 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办 理基 金 管 理 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临时 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 接 收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基 金 资产总值 和净值。 7)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 事 务所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 公告 ,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 求 ,应 按其 要求 替换或 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 管理 人有 关 的 名称字样 。 (3) 原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31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 名的 基金 托管 人形成 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 表决 通过 , 并 自 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符 合 法律 法规 及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 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新任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临时基 金 托管 人办 理 基 金 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金 托 管 人或 者临 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时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32 7)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 事 务所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 公告 ,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3) 原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前 ,原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需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 《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二) 除非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托管协 议当事 人不 得用 基金财产 从事《基金法》第七十四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过 程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 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 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六) 在资金 头寸 充足 且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 令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 下,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 本协议 的指令 不 得拖延 或拒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33 绝执行。 (七) 除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 不得相互出资或者 持有股份。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行政上 、财 务上 互相独 立,其 高级 基金 管理人员 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 《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34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 要 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35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十 七、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 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规 定或者 本托管 协议 约定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偿 责任; 因共 同行 为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责 任, 对损 失的赔 偿,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一 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 投资而 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指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 避免且 在本协 议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生 的, 使本 协议当事 人无法 全部履 行或 无法 部分履 行本协 议的 任何 不可抗 力事件 ,包 括但 不限于洪 水、地 震及其 他自 然灾 害、战 争、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 律变化、 突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交 易、 中国 人民银行 结算系 统故障 、计 算机 系统故 障、网 络故 障、 通讯故 障、电 力故 障、 计算机病 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36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可 控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错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基金 资产或 基金 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 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违反托 管协议 ,给 另一 方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四) 违约行 为虽 已发 生,但 本托管 协议 能够 继续履 行的, 在最 大限 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37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一) 基金管 理人 在向 中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 管协议草 案,应 经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 字,协议 当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的 意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管 协议 以报 中国证监 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生 效。基 金托 管协 议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 6 份,除上报监管机 构 2 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分别持有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38 (本页 无正文 ,为 《 泰 康恒泰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签 署页 ) 基金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北京市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北京市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