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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货币A(000505)

国寿安保货币: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国 寿 安 保 货币 市 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寿 安保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六年 七月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2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 11 第五部 分


基金 的存 续 ................................................................................................................. 12 第六部 分


E 类基 金份 额 的上市 交易 ......................................................................................... 13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4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3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0 第十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4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1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3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1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5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8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1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2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9 第二十 一部 分


违约 责任 ............................................................................................................. 71 第二十 二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72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73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事项 ............................................................................................................. 74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75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寿 安保货 币市场 基金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及新增场内 E 类份额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国寿 安保货 币市场 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寿安 保货币 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 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场内: 指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4、 场外: 指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 为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28、 上海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 户” ) ,通过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 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 内份额)记录 在该账户下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 务规则 》 :指 《 国寿安保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各方 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施转指定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5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1、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指按照相关 法规 计算的每百份场内 基金 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52、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3、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 场外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场外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 公布每万份基金 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5、A 类基金份额: 指 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额类 别 56、B 类基金份额: 指 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额类 别 57、E 类基金份额: 指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在场内交易的基金份额类 别 58、场外基金份额的 升级: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 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 金 账户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 金份额 59、场外基金份额的 降级: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 基金份 额不能满足该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 基金 账户 保留的 B 类基 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6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 基金份额净值: 指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 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使场内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 民币 100.00 元 6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的过程 64、 收益账户: 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 用于登记投资人场内基 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6、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 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稳定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E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 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场外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场外基金份额数量, 对其 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场外 基金份额,两类场外基金份额单独设 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场外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0 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 换等交易而 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 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 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各类场外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中规定。 2、场内基金份额 本基金 E 类份额在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针对 E 类份额设置不同基金代码, 并公布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根据 基金实 际运作 情况,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份额 分类及场外升降级规则、 或者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或者停 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 四部分


基金的 历 史沿 革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 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3】1626 号) 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国寿安保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自 2014 年 1 月 6 日至 2014 年 1 月 15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总额为 11,870,457,430.54 元,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生 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11 日 《关于准予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变更注册 的批 复》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就添加场内 E 类份额完成变更注册。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 五部分


基金 的存 续 一、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 六部分


E 类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E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E 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E 类基 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E 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E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E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E 类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E 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后按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 E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 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方面的 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4 第 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E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 式办 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投资人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采用“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E类基金份额采用 “份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外,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对 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 5、 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 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时, 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 未付收益不进行支 付; 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 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E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 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 按比例扣除。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6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场内申购/ 赎回申请进 行总量控制。 5、基 金 管理人 可以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根据本基 金运作 情况或 法律法 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 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7 1、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用。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00 元。


3、 场外申购份额和场内申购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场外赎回金额和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的 计算结果按 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5、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应将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 份额)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6、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 含 T+2 日)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 (含 T+1 日)为其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8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本基 金出现 当日已 实现收益 或累计 已实现 收益小于 零的情 形,为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销售 机 构或 登 记 机构 的 异常 情 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场内、场外申购限额。 9、当影 子定价 法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9 、10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9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对基金 场内赎回的业 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应将每一份 E 类基金份 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 份额)10% 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 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 中,应将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 份额。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A 类/B 类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 A 类/B 类基 金份额 发生了巨额赎回。 若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E 类基 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 扣 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E 类 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处理方式 当 A 类/B 类基金 份额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0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A 类/B 类基金份 额 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A 类/B 类 基金份额 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 A 类 /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账户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 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 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 A 类/B 类基金份 额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 A 类/B 类基金份额 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A 类/B 类基金份额,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A 类/B 类基 金份额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A 类/B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 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在场内发生巨额赎回时,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公 布最近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1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净收益或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 化 收益率。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3 第 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 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设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客服 电话:4009-258-25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4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5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6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 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7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者所 需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8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9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0 第 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 每一份 A 类基 金份额和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 E 类基金 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或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 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第九部分及基金合同 其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 召集权、 计算到会或 出具表决意 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 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 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E 类基金份额均与每100份A 类/ 每100份B 类基金份 额代表同等权利。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依据基金运作需 要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决定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终止 E 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基金 的销售 服务费 率或在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3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 务 规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2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3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4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5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6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8 第 十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 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9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 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0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1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2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 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如因 登记机 构的原 因而造成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损失 的,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3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 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 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严格遵循稳健投资的基本原则, 通过灵活利用各类投资工具和多种 投资策略, 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 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投 资 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一)现金; (二)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变 化趋势、 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的基础上, 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并综合考虑各 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一) 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主要采取自上 而下的方式, 通过对研究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进行 深入研究, 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状况、 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 信用债券信用评级 及其他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和流动性特征,设定各类资产合理的配置比例。 (二) 利率预期策略 由于短期利率对于基金资产有重要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分析货币市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4 场短期利率变化,以根据形势变化对基金资产做出合理调整。 具体而 言,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分析宏观经济及流动性等指标, 在对宏观 经济走势、 流动性状况及宏观经济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基础上, 准确把握短期利率 走势并做出及时反应。 一般说来, 预期利率上涨时, 将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 预期利率下降时, 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和品种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进行品种合理配置。 当 预期利率上涨时, 可以增加回购资产的比重, 适度降低债券资产的比重; 预期利 率下降,将降低回购资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三) 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研究基础上, 对利率期限结构和债券市 场变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 基于利率品种的收益风险特征调整债券组合久 期。 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 运用量化分析技术, 选择合理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 (四) 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参考外部信用评级结果, 在公司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基础上, 对 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进行认 真研究和筛选, 形成信用品种基础池。 结合本基金的配置需要, 通过对到期收益 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等综合分析,挑选适合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五)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在组合投资过程中,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 尽可能的扩大 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 通过向交易对手询价基础上, 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 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 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 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六)杠杆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遵守杠杆比例的前提下,通过对流动性状况深入分析, 综合比较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进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七)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紧密关注申购/ 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 响基金 流动性管理的因素, 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 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5 时管理。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结构、 市场冲击情况、 主要资产流动性变化跟踪分析等 多种方式对流动性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在进行组合优化时增加流动性约束条件, 在兼顾基金收益的前提下合理地控制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 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持有高流动性券种、 正 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八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组合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2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3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6 (4 )本 基金持 有 同一 机构发行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 )本 基金 投 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8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 (9)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9) 项外,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7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 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因此采用 7 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7 天通知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 如果 7 天通知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 当日起开始生效。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8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 行活期 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为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 )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银行定期存 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9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 协议中约定的 通知期计算; (4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1)允许 投资的 可变利 率或浮动 利率债 券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下一 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允许 投资的 可变利 率或浮动 利率债 券的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债券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0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1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影子 定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申 购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 将正偏 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 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2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或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是按照 相关法 规计算 的每万 份或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7 日年化 收益率是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 节假日) 折算出的年收 益率, 精确 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 或者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3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 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4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 或每 百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 金净收益 或每百 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5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E 类基金份 额上市费 及年费; 10、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以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基金份额 降级 为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 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 由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 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为0.25%。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 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 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E 类基金份额的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 E 类基金份额 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7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8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净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参 与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 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 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 持1.00 元。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 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 支付。 (3 )收 益分配 的方式 约定为红 利再投 资,不 收取再投 资费用 。如当 期累计 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如当期累计 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值,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 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 )若 投资者 全部赎 回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人自动 将投资 者账户 当前累 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时, 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 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 当基金份额未付收 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 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 (5 )当 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下 一个工 作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 益分配 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 ,并且 不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情 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 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场内 E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9 (2 ) “每日分配、 利随 本清 ”。 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 , 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 日收益并分配, 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 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3 )收 益分配 方式为 红利再投 资,计 入投资 人收益账 户,免 收再投 资的费 用。 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 分配, 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 100 元时,则 100 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 (4 )投 资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其对应 比例的 累计收益 将立即 结清, 以现金 支付给投资人; 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 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 不支付对应的收益; 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 以现金 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 资人结清。 (5 )当 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下 一个工 作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 益分配 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 )当 日买入 的基金 份额自买 入当日 起享有 基金的收 益分配 权益; 当日卖 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 ,并且 不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情 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每月例行的场外基金份额收益结转及每日例行 的场内基金份额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 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0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 基金各 类基金 份额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或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1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3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 (四)E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E 类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 E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五 )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或每百份基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4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对于场外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 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或 每百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及基 金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若遇法定 节假 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 收益率, 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或每百份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和基金 7 日年化 收益率。 A 类/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当 日 A 类/B 类基金总份 额×10000 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 E 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 E 类基金总份额×1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A 类/B 类基金份额 按日 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 历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E 类基金份额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 历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如不足 7 日, 则 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 收益率。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 金净收 益 或每 百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基金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5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6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情形; 27、本基金 E 类份额终止上市;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或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8 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0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投资 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 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3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四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一份外, 基金管理 人 持有二份 、基金托管人持有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5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6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7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8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者所 需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9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0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 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1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 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 E 类基金 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或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 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第九部分及基金合同 其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 召集权、 计算到会或 出具表决意 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 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 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E 类基金份额均与每100份A 类/ 每100份B 类基金份 额代表同等权利。


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依据基金运作需要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决定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终止 E 类基金份 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2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基金 的销售 服务费 率或在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上海 证券交 易所或 者登记机 构的相 关业务 规则 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 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3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4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 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5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6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 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7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参 与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 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 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 持1.00 元。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 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 支付。 (3 )收 益分配 的方式 约定为红 利再投 资,不 收取再投 资费用 。如当 期累计 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如当期累计 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值, 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 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 )若 投资者 全部赎 回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人自动 将投资 者账户 当前累 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时, 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 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 当基金份额未付收 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 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 (5 )当 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下 一个工 作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 益分配 权益;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9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 配权益。 (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 ,并且 不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情 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场内 E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每日分配、 利随 本清 ”。 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 , 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 计算当 日收益并分配, 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3 )收 益分配 方式为 红利再投 资,计 入投资 人收益账 户,免 收再投 资的费 用。 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 分配, 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 100 元时,则 100 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 (4 )投 资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其对应 比例的 累计收益 将立即 结清, 以现金 支付给投资人; 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 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 不支付对应的收益; 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 以现金 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5 )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下 一个工作日起,不享 有 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6) 当日买入的基金份 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 基 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卖出的 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 起 ,不享有基金的收益 分 配权益; (7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 ,并且 不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情 况 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0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每月例行的场外基金份额收益结转及每日例行 的场内基金份额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三)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 假 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1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基金份额 降级 为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 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 由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 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为0.25%。三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 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 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2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 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组合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2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3 )本 基金投 资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4 )本 基金持 有 同一 机构发行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 )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8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3 不得超过 20% ; (9)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9) 项外,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4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或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对于场外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 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或 每百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及基 金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若遇法定 节假 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 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 收益率, 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和基金 7 日年化 收益率。 A 类/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当 日 A 类/B 类基金总份 额×10000 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 E 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 E 类基金总份额×100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5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A 类/B 类基金份额 按日 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 历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E 类基金份额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 历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如不足 7 日, 则 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基金 7 日年化 收益率。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 金净收 益 或每 百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基金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6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7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 本页无正文,为《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 金管 理人: 国寿 安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