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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岁恒丰A(000351)

岁岁恒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富 兰 克林 国 海岁 岁 恒丰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87 号文注 册 , 本 基金 的 基 金合同于2013年11月20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 申请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其对 本 基 金 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 波动 ,投 资 者 根 据 所持 有 份 额享受 基 金 的 收益 , 但 同时也 要 承 担 相应 的 投 资风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包 括 : 因整体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产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风险 , 由 于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生 的 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管 理 实 施过 程 中 产生的 基 金 管 理 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1 年 的 期 间 。 在本 基 金 的封闭 运 作 期 间,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面 临不 能 赎 回基金 份 额 的 流 动性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者 在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请 仔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招 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 中 基 金 投资 组 合 报 告 和基 金 业 绩中 的 数 据 已 经本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6 年5 月20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2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4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8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92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14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5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7 第二 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38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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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以及《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基 金 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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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富兰克林国海 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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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 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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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 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2、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原则上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 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且不超过15 个工作日的期间。开 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 的期间相应延长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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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业务规则》:指《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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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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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市 西乡塘 区总 部路 1 号 中国- 东盟 科技企 业孵 化基地 一期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 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 名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 持 有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 生,硕士学位以及法学博士学 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的资深律师。现任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 事。同时担任多个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其中包括: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邓普顿资产管 理公司( 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 (毛里求斯),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 (爱尔兰)。麦敬恩先生于 1986 年加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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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并担任 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巴哈马)执行副总裁。 副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 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投资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 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 公室主任,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 员、机关党委书记,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党委书记,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阮博文(William Y. Yun )先生,工商管 理硕士,CFA 。阮先生 担任 Franklin Resources, Inc. 的管理人员,亦是该公司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成员。他也是 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 「Fiduciary Trust 」) 的董事 会成员,于 1992 年加入 Fiduciary Trust 担任基金经理 8 年,之后成为执行副总 裁,负责 Fiduciary Trust 的全球权益类部门,并在 2000 年至 2005 年期间担任 Fiduciary Trust 的总裁。他于 2002 年又担任 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 的总 裁,负责富兰克林邓普顿全球业务发展团队的机构业务,其职责还包括负责富 兰克林邓普顿养老金固定收益计划和投 资固定缴款业务,以及负责 Franklin Templeton Portfolio Advisors 通过投资顾问和咨询人员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专 户管理。在 2008 年,他开始担任目前于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的职务。现任 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执行副总裁,并负责特定和另类投资团队,同时兼任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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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 事。 董事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区人民银行 计划处科员,广西证券公司国债交易部办事员,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 南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市代表 、清算部经理、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广西证券(2011 年10 月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公司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经纪 业务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凯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常 务副总裁,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资产管理分公司总 经理,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 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 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 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意志银行(香港)副总 裁。2000 年7 月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 区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 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 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 西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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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 正厅级待遇),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MBA 商学硕士。历任台湾亚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H&Q(Hambrecht & Quist Group )汉茂风险投资公司董事,越南国家投资基金公司董事,邓普顿 新兴市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信托基金 (卢森堡)董 事,台股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菲律宾信安银行董事,富兰克林邓普顿 国际基金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兴亚置业集团(中国) 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立董事,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 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 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 司总经济师。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MBA 商学硕士。历任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昆仲 亚洲基金合伙人,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 董事总经 理,博信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 医疗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管理层董事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和国 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层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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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 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 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 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 展部 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 事 刘 俊 红 女 士 , 博 士 研 究 生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历 任 太 原 师 范 学 校 教 师,太原市人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法律顾 问,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主任科员,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督察 长、督察长,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国海良时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长(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合规总监, 国 海 良 时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 事张 志强 先生,CFA。纽 约州 立大 学( 布法罗 )计 算机科 学硕 士,中 国 科 技 大 学 数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美 国 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 件 工 程 师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 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 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与 指 数 投 资 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国富沪深 300 指数增强基金 、国富中证 100 指数增 强基金 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香港大学 MBA。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 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 富弹性市值 股票基金 (现更名为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 和国富潜力组合 股票 基金 (现更名为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 的基金经理助理,国富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QDII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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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监 、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 、国富弹性市值混合 基金和国富恒瑞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投资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兼投资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 、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 及国富研 究精选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层董事。 副总经理胡昕彦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科科 员,汇 丰数 据处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共同 基金 部高级 专员 ,2004 年 加入国 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 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 士 , 中 共 党 员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 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 理、李 宁体 育(上 海) 有限公 司法 律顾问 。2005 年加 入国 海富兰 克 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 、管理层董事 。自 2006 年起 ,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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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同时 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 (五)基金经理 胡永燕女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华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组合管理部研究员、投资助理及投资经理,并曾在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小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与研究工 作。 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富日日收益货币基 金、国富恒丰定期债券基金、国富新机遇混合基金、国富新增长混合基金及国 富新价值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无,该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由 胡永燕女士任基金经理,没有发生基金经理 变更。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下 述 委 员 组 成 : 吴 显 玲 女 士 ( 总 经 理 ) ; 徐 荔 蓉 先 生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 (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 先生(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QDII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 储 丽 莉 女 士 (督察长) 。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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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 露因 职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 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之 便为 自己、 代理 人、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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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建 立风 险管理 环境 。具体 包括 制定风 险管 理战略 、目 标,设 置相 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 别风 险。辨 识组 织系统 与业 务流程 中存 在的风 险以 及风险 存在 和发生 的原因。 3、分 析风 险。检 查存 在的控 制措 施,分 析风 险发生 的可 能性及 其引 起的后 果。 4、度 量风 险。评 估 风 险水平 的高 低,既 有定 性的度 量手 段,也 有定 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 理风 险。将 风险 水平与 既定 的标准 相对 比,对 级别 较低的 风险 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的风 险管 理系统 要监 视及评 价其 管理绩 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 告与 咨询。 建立 风险管 理的 报告系 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 董事 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覆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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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立 性原则 。基 金管理 人设 立独立 的督 察长与 监察 稽核部 门, 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部 门和 岗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牵 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重要 性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制 完善 和稳固 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 以 不 断 提 高 基 金 销 售 的 服 务 质 量 和 避 免 差 错 事 故 的 发 生 ; 制 定 统 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 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 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 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复 核 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 见》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 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 适的基金投资者。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 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 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 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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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 究 工 作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建 立 了 严 密 的 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决 策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 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基 金 交 易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经 理 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 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 使 用 效 益 , 并 注 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 编 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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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 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 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 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 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 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 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 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 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 人 的 利 益 , 所 以 确 定 工 资 制 度 时 坚 持 了 效 益 优 先 , 兼 顾 公 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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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 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 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 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 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 交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 司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 持内部 控制 制度是 本公 司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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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 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 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 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 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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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 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 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 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 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 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 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 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 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6 年 3 月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34 只。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 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职权。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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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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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市 西乡塘 区总 部路 1 号 中国- 东盟 科技企 业孵 化基地 一期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蓉婕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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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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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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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162212 联系人:黄英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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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5) 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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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357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1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1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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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公司网址:www.cfzq.com (1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152 联系人:李景平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站:www.jjm.com.cn (2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25-52310550 传真: 025-52310586 联系人:陈秀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2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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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62272108 联系人:陈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或95578、安徽省内客服电话:9688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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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2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811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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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平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68777877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28)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3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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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3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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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 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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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魏亚斐 电话:021-20835776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7)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3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39)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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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40)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孙先帅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41) 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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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 5511 传真:021-6888 0120 联系人:胡昕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赵钰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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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于 2013 年 9 月 12 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3]1187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3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15 日,本次募 集的净 销售额为 625,438,206.93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10,759.04 元人民币。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 数为 5,575 户, 按照 每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人民币 计算,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625,438,206.93 份 ,利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为 110,759.04 份,两项合计共 625,548,965.97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 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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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20 日 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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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部分


基金 的封闭 期与 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 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 个工作日的 期间。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 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4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3年11月4日至 2014年11月3日。第一个 开放期为自2014年11 月4日开始。若第一个开放期为15 个工作日,即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1月24 日,则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 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 日,以此类推。 再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29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3 年11月29日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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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4年11月28日。由于2014年11月29日、11月30日为非工作日,第一个 开放 期为自2014年12月1 日开始。若第一个开放期为15个工作日,即2014 年12月1日 至2014年12月19日,则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1年的期间。即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以此类推。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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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在开放期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包 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 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 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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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 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 (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 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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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 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代销网点 、 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 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 元(A 类基金份额含 申 购 费 ) 。 直 销 柜 台 基金投资者首次 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A 类基金份额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 为500元 ,已 在 直销柜 台有该 基金 认购 记录的 投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 金额的限制。基金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 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一)申购费率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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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采用前 端收费 模式收 取 基金申 购费用 ;C 类 基 金份额 不收取 申购费 (C 类基 金份额 指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不收 取认 购、申购费用,在开放期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两类基 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 金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7% 100 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 0.2% 1000 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C 类基 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在本基金开放期间赎回本基金的 A 类份额和C 类份额,均不收取赎 回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 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一)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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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 : 假定T 日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050 元, 两笔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的 申购金额分别为1 万 元 和200 万 元 , 则 各 笔 申 购 负 担 的 申 购 费 用 和 获 得 的 该 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0.7% 0.5% 净申购金额(D=A/ (1+B)) 9,930.49 1,990,049.75 申购费(C=A-D) 69.51 9,950.25 申购份额(=D/1.050) 9,457.61 1,895,285.48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 (1+0%) =1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0?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 1.050 =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开放期,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20=112,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 赎回金额为112,000.00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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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费 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该类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 份,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 部分四 舍五入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五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即为赎回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 四舍 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 内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 在 开 放 期 内 可 就 该 基 金 份 额提出赎回申请。 (二)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 内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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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 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在开 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 、(二)、(三)、 (五)、(六)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暂停申购业务的,开放期将按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开 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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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暂停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将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并 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支付或延期 支付。 1、全额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将 对赎回款项进行全额支付 。 2、延期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申请进行延期支付,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 全部赎回款项。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开放期内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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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前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 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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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 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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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部分


基 金份额的 注册 登记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费;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职责 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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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及相 关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等业务 记 录 15 年 以上;


4、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账户 信息负 有保 密义务 ,因 违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为 投资 者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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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 争获得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申购、新股增发和可转债申购,并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 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 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原则。在通过自上而下 的 方法所确定的组合久期的控制下,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关系、证 券市场走势、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有关政策法规等因素,研判各类属固定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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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类资产以及参与新股申购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确定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 2、类属配置策略 基金将根据各类属债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 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 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3、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封闭期的剩余运作期限以及宏观经济因素与不同种类债 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 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 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 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 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投 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6、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挖掘 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当时股票市场整体投资环境及定价水平,在有效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新股认购策略。对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 实际的投资价值确定持有或卖出。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 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 。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2%。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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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选择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2%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 下: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封闭期为一年。为满足开放期的流 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 配。以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上浮 1.2%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 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 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 基准推出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导向及市场环境。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 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 范围,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 运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 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并对重大投资决 策做出决议。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究 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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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 求。 (3)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4)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的 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投 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 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内,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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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本基金 的剩余封 闭期 ; (1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和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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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 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及 转融通业务。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已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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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40,398,197.39 89.93 其中:债券 540,398,197.39 89.9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8,058,951.42 8.00 8 其他资产 12,421,756.93 2.07 9 合计 600,878,905.74 100.00 注:本基金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26,815,419.40 6.12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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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1,730,000.00 11.8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1,730,000.00 11.81 4 企业债券 268,014,664.19 61.2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5,142,000.00 14.87 6 中期票据 128,144,500.00 29.26 7 可转债 551,613.80 0.1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40,398,197.39 123.40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01574002 15沪世贸 MTN001 400,000 42,028,000.00 9.60 2 150205 15国开05 300,000 30,960,000.00 7.07 3 122164 12通威发 225,000 23,051,250.00 5.26 4 1380367 13邯郸城 投债 200,000 22,166,000.00 5.06 5 112048 11凯迪债 202,376 22,101,482.96 5.05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 指期货。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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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报告期 末 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 资国债期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金 本期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中 ,报 告期内 发行 主体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的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证 监会 、证券 交易 所公开 谴责 、处罚 的证 券 如 下: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于2015 年9月10日 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93 号文件,文件中深交所因凯迪生态 2015 年8 月21日收到涉案金额为1.58 亿元的民事裁决书(凯迪生态为此案的原 告)而未及时予以信息披露而出具监管函。深交所希望凯迪生态及全体董事吸 取教训,严格遵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后,凯迪生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和部门进行了自查、整 改和培训,加强信息披露履职部门与法律部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有效的沟通 机制,确保中洲投资涉及诉讼、仲裁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本基金对11凯迪债的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债券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 究,认为证监会的监管措施不会对凯迪生态的业务、财务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债券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11.2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 中,没 有投 资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股 票库 之 外 的股 票。 11.3 其 他各 项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4,476.3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956,131.2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401,149.3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421,756.93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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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间的可转债。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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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16年3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 一) 富兰克 林国 海岁岁 恒丰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A 类]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11 月20 日 -2013 年12 月31 日 0.60% 0.05% 0.48% 0.01% 0.12% 0.04% 2014 年1 月1 日- 2014 年12 月31 日 10.56% 0.13% 4.17% 0.01% 6.39% 0.12% 2015 年1 月1 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9.86% 0.09% 3.17% 0.01% 6.69% 0.08% 2016 年1 月1 日- 2016 年3 月31 日 1.46% 0.08% 0.62% 0.01% 0.84% 0.07% 2013 年11 月20 日 -2016 年3 月31 日 23.97% 0.10% 8.64% 0.01% 15.33% 0.09% ( 二) 富兰克 林国 海岁岁 恒丰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C 类]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11 月20 日 -2013 年12 月 31 日 0.50% 0.05% 0.48% 0.01% 0.02% 0.04% 2014 年1 月1 日- 2014 年12 月31 日 10.25% 0.13% 4.17% 0.01% 6.08% 0.12% 2015 年1 月1 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9.38% 0.08% 3.17% 0.01% 6.21% 0.07% 2016 年1 月1 日- 2016 年3 月31 日 1.36% 0.08% 0.62% 0.01% 0.74% 0.07% 2013 年11 月20 日 -2016 年3 月31 日 22.84% 0.10% 8.64% 0.01% 14.20% 0.09%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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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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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 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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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 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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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各 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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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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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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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申 购不受封闭期限制)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季度末同一类别的每份基 金份额可分配利润超过 0.001 元时,至少分配 1 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至多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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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的,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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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 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提取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价格确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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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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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 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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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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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 “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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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 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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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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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运作方式的转 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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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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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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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 型 基金、混合型 基金、债券 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 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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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信 用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债 务 人 的 违 约 风 险 , 若 债 务 人 经 营 不 善 , 资 不 抵 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债券 收 益率 曲线风 险是指与 收益率 曲线非 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 性风险 。波动 性风险主 要存在 于可转 债的投资 中,具 体表现 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转股 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 能 获 得 转 股 收 益 , 从 而 无 法 弥 补 当 初 付 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 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 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 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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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 金时使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在 每个开放期届满日日终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决定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本基金合同,且无需 召开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 )基金前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 。 2、本基 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 在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 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微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 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提高了及时 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 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五)操作 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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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 托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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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之日起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日日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决定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终止本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的; (3 )基金前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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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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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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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金合 同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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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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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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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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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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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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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 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的规 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运作方式的转 换)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第九部分一、3”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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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日日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决定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终止本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 )基金前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 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 (三) 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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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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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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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含 50%);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 第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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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七)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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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 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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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 申购不受封闭期限制)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季度末同一类别的每份基 金份额可分配利润超过 0.001 元时,至少分配 1 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至多 4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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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的,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提取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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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5% 。


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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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得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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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申购、新股增发和可转债申购,并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 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比 例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 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再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内,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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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本基金 的剩余封 闭期 ; (16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和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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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之日起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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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日日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决定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终止本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 )基金前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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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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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二部分


托管协 议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一期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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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 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 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申购、新股增发和可转债申购,并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 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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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 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再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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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 期; 16、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和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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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 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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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 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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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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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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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依据法 律法规 及招募说 明书决 定停止 基金募 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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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 托管资 金帐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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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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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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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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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 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 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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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 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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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 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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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 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30 日 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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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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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估价和变现; (4 )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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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三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兼 任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 在 公 司 内 部 设 立 了 专 门 的 运 营 部 门 负 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配 备 先 进 、 高 效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 汇 总 和 储 存 并 管 理 基 金 的 所 有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信 息 ,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资料寄送


1、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 +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 +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本公司默认的对账 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 形式对账单, 投资者 也 可选择 月度短信对账单 。我司 将在每期结束后的5个 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 基金账户对 账 单 。 本 公 司 提 示 , 凡 无 法 接 收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 须 在 开 户 成 功后与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 (免长途费)、95105680 (免长途费) 和(021-38789555 ) , 我 们 在 核 对 投 资 者 联 系 方 式 完 整 无 误 后 , 可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


三、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提醒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时 可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 由 此 可 获 得 本 公 司 手 机 短 信 提 醒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新 产 品 、 基 金 新 服 务 、 基 金 资 讯 信 息 及 交 易 确认情况等。 2、 电子邮件服务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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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人 可 以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注 册 , 登 录 定 制 所 需 要 的 各 类 公 开 信 息 。 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四、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 余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 流的平台。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 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 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 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网 上 投 诉 栏 目 、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还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的 服 务 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


六、服务渠道


1 、 咨 询 电 话 :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95105680 ( 免 长 途 费 ) 和 021- 3878 9555


2、网站及在 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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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四 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5 年 11 月 28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015 年 12 月 5 日,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公告; 3、2015 年 12 月 5 日 ,关于增加泰诚财富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2015 年 12 月 10 日,关于国富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参加农业银行网 上银行、手机银行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015 年12 月 12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公告; 6、2015 年 12 月 15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众 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2015 年12 月 21 日 ,国海富兰克林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加好 买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15 年 12 月 22 日,关于增加奕丰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9、2015 年 12 月 31 日,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2015 年2 号); 10、2015 年 12 月 31 日,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相关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 11、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中国工商银行2016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12、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 续参加苏州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网 上银行、手机银行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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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海富兰克林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加诺亚正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15 年 12 月 31 日,关于增加诺亚正行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6、2016 年 1 月 5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因交易所发生 指数熔断至收市调整旗下部分基金交易申请时间的公告; 17、2016 年 1 月 6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场内基金 在指数熔断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18、2016 年 1 月 8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因交易所发生 指数熔断至收市调整旗下部分基金交易申请时间的公告; 19、2016 年 1 月 9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两则; 20、2016 年 1 月 11 日,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分红 公告; 21、2016 年 1 月 20 日,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5 年第4 季度报告; 22、2016 年 1 月 28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因 休产假暂停履行职务的公告; 23、2016 年 3 月 25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申万宏源证 券、财富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4、2016 年 3 月 28 日,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5 年年度报告; 25、2016 年 4 月 12 日,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分红公告; 26、2016 年 4 月 22 日,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6 年第1 季度报告; 27、2016 年 5 月 5 日 ,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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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五部分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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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六部分


备查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接受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募集的 注册文件 (二)《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 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 海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