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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恒泰回报混合A(002934)

泰康恒泰回报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泰 康 资产 管 理 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泰 康 资产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2016 年 7 月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I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募集申 请已 于 2016 年 6 月 12 日 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6] 1262 号准 予 募集注 册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和 本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 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 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营 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 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流 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 存在 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收 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初始面值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II 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19 六 、基金的募集 ......................................................................................................... 2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十、基金的投资 .......................................................................................................... 3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七、风险揭示 ..........................................................................................................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9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1 二 十、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 8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5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泰康恒泰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泰 康 恒 泰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 人 欲 了解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 泰 康恒泰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泰 康恒 泰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泰 康恒 泰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泰康 恒泰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等 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 则》 :指 《 泰康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6 年 2 月 21 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保 监会保监发改[2006]69 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 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 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57691999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人 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占 公司 注册资本的 99.41% ; 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9% 。 (二)基金管理人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 董事长、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 经济学博士, 现任泰康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是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和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 陈东升先生还兼任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 楚商联合会会长, 是武汉大学杰出校友。 陈 东升先生曾任对外贸易合作部国际贸易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管理世界》 杂志社常务副总编, 开创了中国 500 强企业评比的先河, 被 《财富》 (中文版)评选为“2004 年度中国商人” 。 任道德先生: 副董事长, 统计学学士, 现任泰康 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早期创始人 之一。 任道德先生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和交通银行, 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 公司总裁等职务。 陶修明先生: 独立董事、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 法学博士, 现任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工作、 创始合伙人、 管理委员会主任, 并兼任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兼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 香港国 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仲裁员,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属金 融衍生品专业 委员会委员、 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其他金融法律协会委 员及主任委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陶修明先生曾任职于中 国法律咨询中心暨天平律师事务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徐华先生: 独立董事、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 会计学硕士, 具 有中国 注册会 计师 、高 级会计 师资格 ,现 任致 同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主任会计师、 首席合伙人。 徐华先生曾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副秘书长、 北 京市财政局处长等职务。 宋敏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金融系主 任、 金融创新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香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中国金 融研究中心创始主任。 宋敏先生曾兼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 香港政府中 央政策组(CPU) 顾问, 香港政府金融人力资源 发展委员会成员,深圳 前海试验区 咨询委员,中国投资公 司(CIC) 咨 询 顾 问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国 开 智 库 专家 委 员 , 国 际金融论坛学术执行委员等职务。 刘经纶先生: 董事、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经济学博士、 高级 经济师, 现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官。 刘经纶先生曾任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人身险处处长, 上饶地区公司总经理, 省分公司人 身险部总经理;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人身险总经理助理,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先后兼任华北地区、 东北地区、 西北地区、 华南地区寿险总督导, 平安人寿总公 司寿险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总裁等职务。 周国端 先生 :董事 、董 事会审 计与 风险管 理委 员会委 员, 保险及 财务 博士, 现任泰 康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执行 副总 裁兼 首席财 务官( 财务 负责 人) 。 周国 端先生曾任职于旅行家集团、 摩根斯坦利公司, 曾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 授,瑞 士信贷 金融 集团 台湾咨 询顾问 ,苏 黎世 金融集 团大中 华区 寿险 首席顾 问, 台湾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 治中心董事长, 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 台湾宏 泰人 寿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 CEO ,泰 康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事等职务。 段国圣先生: 董事, 理学硕士, 工学博士, 经济学博士后, 数学副教授, 应 用经济学研究员。 现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泰 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首席执行官, 带领泰康投资团队连续取得了优 秀的投资业绩, 是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 二届委员。 曾获得 泰康人寿十周年授勋金质勋章、 泰康人寿十五周年授勋钻石勋章。 段国圣先生曾 在江汉石油学院从事数学研究与授 课, 后任职平安保险 (集团) 公司, 历任执行 委员会委员、助理首席投资执行官、平安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等职。 苗力女士: 董事、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 苗力女士曾在郑州大学、 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 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银行保险事业部总经理、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泰康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助 理总 裁兼 CEO 办公室主任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李华安先生: 监事会主席, 工 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监察部总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 李华安先生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 局党组成员、 办公室主任、 监察科科长,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副总经理、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朱延明先生: 监事, 财务金融硕士, 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 现任泰康人寿股 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朱延明先生曾任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 办公室主任, 台湾宏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处、 资本风险管理处协理, 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精算企划部数据管理处处经理等职务。 任建畅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国际金融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 任建畅先生曾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主任科员, 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投资顾问部助理总经理, 麦肯锡中国公司北京办公室高级研究专员, 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霍焱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 投后管理部负责人。 霍焱先生曾任广东北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摩托罗 拉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段国圣先生,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 ,简历同上。 金志刚先生,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统 计学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金志刚先生曾任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CAD/CAM 软件开发与培训中心 应用软件工程师,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研究员,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 部助理总经理兼高级研究员、 副总经理、 总 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等职务 。 周峰女士, 公募合规负责人, 国际法学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合规法律部负责人。 周峰女士曾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日中心英语翻译, 怡文 律师事务所非诉业务组律师, 德恒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主办律师,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控组负责人、法律事务部律师等职务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任慧娟女士,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 ,2015 年 8 月加入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曾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高级投资经理 , 现任泰康薪意 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简历同上 。 桂跃强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募事 业部股票投资负责人, 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泰康 宏泰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蒋利娟女士,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泰康宏泰 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庞水珍女士,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 业部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高级经理。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2、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 产。 (3)承销证券 。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 (6)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涵盖 公募基 金管 理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 募基金 管理 各部门 和岗 位职责 的设 置保持 相对 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募 基金 业 务设置 的各 部门、 各岗 位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募基 金管 理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募基金管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规性 原则 。公募 基金 管理内 控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规定。 (2)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涵盖公 募基 金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 性原则 。制 定内部 控制 制度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发 点。 (4) 适时 性原则 。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和公募 基金 管理经 营战 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公募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促进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的内部控制环 境, 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 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慎 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 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控制、监察稽核 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业 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 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分别采取不同措 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 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 制定了相关研究管理制度, 对研究 工作 的业务流程、 研究报告 的质量评价 、 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机制等做了 明确规范。 针对 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 了相关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确保 投资决策流 程科学合规、 投资决策依据充分 合理、 投资授权 管理清晰规范, 同时, 基金管理 人还 建立了科学严谨 的投资风险评估与业绩评价体系。 针对基金交易业务, 基金 管理人实行 集中交易制度, 将基金的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严格分离, 建立交易监 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 杜绝基金的不规范交 易行为。 (2)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销售渠道管理、 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公募基金业务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 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 数据 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募基金业务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 信 息 的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 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监察稽核控制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管理层授权, 监察稽核人员可以列 席公募 基金业务相关会议, 调阅公募 基金业务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向管 理层 报告公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管理层对监察稽核人员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募基金业务设立监察稽核岗位,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募基金管理层保证 监察稽核岗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 明确公募基金合规 监察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 公募 基金业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募基金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募 基金业 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将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5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 的 发钞行 之一 。1987 年 重新组 建后 的交行 正式 对外营 业, 成为中 国第 一家全 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 港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5 年英国 《银行 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7 位,较上年 上升 2 位;根据 2015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 行榜,交通 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 截至报告期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71,553.62 亿元。报告期内,交 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665.28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 金、证 券和 银行 的从业 经验, 具备 基金 从 业资格 ,以 及 经 济师 、会计 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 创新、 奋发 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6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 尔滨工 业大 学管 理学院 技术经 济专 业,获 硕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 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46 只。此外,交 通银行 还托管 了基 金公 司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计 划、证 券公司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 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 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 券投资资 产、RQFII 证券投资资 产、QDII 证 券投资 资产和 QDLP 资 金等产品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7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制 定 的 各 项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建 立 各 二 级 部 自 我 监 控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风 险 管 控 的 内 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独 立 负 责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 制 衡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贯 彻 适 当 授 权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从 组 织 结 构 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在 岗 位 、 业 务 二 级 部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三 级 内 控 管 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 、 效 益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内 部 控 制 与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运 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8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 金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金 的申 购 资金 的到账 与赎 回 资 金的划 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 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 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9 六 、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 购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日 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相关内容。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不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 、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57697547 网站:www.tkfunds.com.cn (2) 投资 者亦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电 子交 易系统 (包 括网上 交易 系统、 电话交易系统 以及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等)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https://trade.tkfunds.com.cn/ 电话交易请拨打:4001895522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 、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 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6814888 联系人:陈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1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星、 张铭杰 联系电话:010-65337080 传真:010-65338800 联系人:张铭杰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2 六 、 基 金的 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于证监许可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别 、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 具体发 售时间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 资 人。 (六)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 认购 本基金 份额 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销 售 机构确 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 人开户 需提供 有效身 份证 件原 件等销 售机构 要求 提供 的材料 申请开 立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投资 人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 详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3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销售 机构对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 投资 人在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但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允 许撤销。 (4) 若认 购申请 被确 认为无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将 投资 人 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 投资人。 4、认购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 集期内 , 投 资人 可 多次 认购, 对单 一 投资 人 在 认购期 间累 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 (3)认购限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 (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电话交易系 统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 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下同) 为 1,000 元,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 首笔最低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为 100,000 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 直销电子交易系统 (包括网上交易系 统、 电话交易系统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 或本基金其他 销售机构认购 C 类基 金份额的,单个 基金账户首笔最低金额为 10,000,0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4) 投资者在 T 日规 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到 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4 5、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 用。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 费用种 类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 M ≥ 1000 万) 非养老 金客 户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00%


0.00% 100 万≤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养老金 客户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40%


0.00% 100 万≤M <500 万 0.24%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1、M 为金额;





2、实 施特 定认 购 费率的 养老 金客 户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以 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 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 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 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1.00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5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 +5)/1.00 =9,905.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5.99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如 果认购期 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00 +5000)/1.00=10,005,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6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本 基金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入清算 程序 并终止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7 九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8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 他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 制 的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的情 况,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因投资者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9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电 子交易 系统 (包括 网上 交易系 统、 电话交 易系统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 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 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下同) 为 1,000 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 首笔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 100,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已持有 A 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 直销电子交易系统 (包括网上交易系 统、 电话交易系统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 或本基金其他 销售机构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的,首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00 元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已在直销中心柜台持有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受上 述首笔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 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 资人 将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将其持 有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单 笔赎 回不得 少于 1,000 份。如该帐 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则 必须一次性 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等) 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0 性自动全部赎回。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体 规定 详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投资 人单 日、单 笔申 购的最 高金 额,具 体规 定请参 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决 定本基 金的 总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的 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 基金总规模份额等数量限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 类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非养老 金客 户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0%


0.00% 100 万≤M <500 万 0.80%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养老金 客户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48%


0.00% 100 万≤M <500 万 0.32%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1、M 为申购金额;





2、实 施特 定申 购 费率的 养老 金客 户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以 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 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1)A 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1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47,054.39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054.39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7.6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47.6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 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 费用种 类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 费率 持有期 限 费率 赎回费 率 Y <7 日 1.50% Y <30 日 0.50% 7 日≤Y <30 日 0.75% Y ≥30 日 0.00% 30 日≤Y <180 日 0.50%


Y ≥ 180 日 0.00%


注:Y 为持有 期 限 。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2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 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 2 个月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 金 额 为 12,437.5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 万份 C 类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 ×1.2500=12,50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 ×0.50%=62,5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62,500=12,437,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000 万份 C 类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 20 天,假设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3 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日计算。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 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或每日申购金额上限。 (7)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 (2) 、 (3) 、 (5) 、 (6 ) 、 (7) 、 (8)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4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 投资 人 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5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可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 暂不允许进行 相互转换。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6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 律法规且根据登记机构的规定 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7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须提前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 当技术条件成熟,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者安排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8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大类资产的优化配置和高安全边际的 证券精选,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股 票) 、权证 、股 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 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证券公 司短期 公司债 券、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等 ) 、 银行存 款(包 括协 议存 款、定 期存款 ) 、 同业 存单 、 国债期 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基金持有 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投资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参与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框架, 自上而下灵活配置大类 资产, 自下而上精选投资标的,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集中资金进行优质证券的投 资管理, 同时进行高效的流动性管理, 力争利用主动式组合管理获得超过业绩比 较基准的收益。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9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资产与债券资 产配置。 分析因素包括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宏观经济政策、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及 流动性状况、 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及其它替代资产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 市场交 易与投资者情绪及行为等, 同时考虑各类资产的风险水平, 在债券与股票等资产 类别之间进行动态资产配置。 本基金还将通过灵活运用衍生品合约的套期保值与 对冲功能, 最终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组合收益的最大化, 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 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2、债券市场投资策略 (1)利率预测及久期配置策 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的研究,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 情景, 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对 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 结合债券市场资金 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①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②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 建立或改变组合 期限结构。 要运用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必须先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 然 后在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目标久期的基础上, 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根 据收益率曲线形状 变动的情景分析, 选择合适的策略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并动 态调整。 ③骑乘策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曲 线各 期限段 的利 差情况 ,当 债券收 益率 曲线比 较陡 峭时,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右侧的债券。 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 随 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这样可同 时获得该债券持有期的稳定的票息收入以及收益率下降带来的价差收入; 即使收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0 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银行间市场 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存款、 信用债、 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 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本基金将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较多的配置信用债券,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 时较多的配置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债品种。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发行人业 务发展状况, 企业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 水平, 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债 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本基金对可 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 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债券收益率等要素, 确定投资决策。 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 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 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具权 益类 证券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的特性 ,具 有抵御 下行 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 本基金将选择公 司基本 素质优 良、 其对 应的基 础证券 有着 较高 上涨潜 力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投 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 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 行业、 经营情况、 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 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 市场利率、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1 质量、 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 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通过信用分析和流动性 管理, 辅以量 化模 型分 析,精 选那些 经风 险调 整后收 益率较 高的 品种 进行投 资, 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3、股票市场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适度参与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 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在股票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 同时考虑投资者 情绪、 认知等决策因素的影响, 将影响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股价的增长类因素、 估 值类因素、 盈利类因素、 财务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 和增长潜力、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以此构建股票组合。 (1)增长因素分析 首先,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 产业政策、 市场因素, 对各行业的景气 状况进 行比较 分析 , , 重点选 择处于 行业 成长 期和成 熟期的 细分 子行 业。本 基金 对于那些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的行业, 给予较高的权重; 而对于那些 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一般的行业,给予较低的权重。 其次, 主要考虑上市公司盈利的历史及将来预期的增长率。 此因素不仅含有 公司的历史盈利增长能力, 也包含了市场预期的将来盈利增长能力。 此盈利因素 组的因子有销售收入、净利润及现金流增长率等。 (2)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 结合定性方法, 分析公司盈利稳 固 性 , 判 断相 对 投 资价值 。 主 要 指标 包 括 :EV/EBITDA 、EV/Sales 、P/E 、P/B 、 P/RNA V 、股息率等,在全市场范围内选择增长与估值性价比最好的公司。 (3)盈利能力分析 盈利能力是反映公司经营管理及盈利方面的能力, 此因素是对估值因素的重 要补充, 因为市场通常会对盈利能力强弱不同的公司给予不同的估值, 在盈利能 力因素组中的因子有净资产回报率 (ROE ) , 资 本 投 资 回 报 率 (ROIC )等因素。 (4)财务风险分析 财务风险因素是反映公司为维持 正 常 运 行 或 某 些 盈 利 目 标 所 采 用 的 融 资 规 模, 此因素也是对估值因素的重要补充。 同样地, 市场通常会对负债率不同的公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2 司给予不同的估值。 考虑此因素可以在市场极端的情况下, 寻找安全边际, 有效 地避免高风险投资, 此 因素组中的因子有净资产负债率 (Dt/Eq ) , 总 资产负债率 (Dt/A)等因素。 (5)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 组合, 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 求基金收益最大化。 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 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 在合理 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4、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1)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 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风险。 本基金将 根据对债券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分析,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 估值水平, 发挥国债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较好的特点, 灵活运用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收益率曲线平坦、 陡峭等形态变化的风险、 对 冲关键 期限利率波动的风险、 对冲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 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 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 将分析股 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特征, 主要选 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期货合约 , 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 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 谨慎利 用股指期货, 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 以降低组合风 险、提高组合的运 作效率。 (3)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 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将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于谨慎原则利用权证以及其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3 它金融工具进行套利交易或风险管理。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 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 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新综合财富 ( 总值) 指数收益率*7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合理 配置大类资产和精选投资标的, 力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采用 “中债新综合财富 (总值) 指数收益 率” 、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和 “ 金融机 构人民 币活 期存 款利率 (税后 ) ” 分别 作为债 券、 股票和现金类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 并将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指数、 股票指数与 现金类资产的权重确定为 75% 、20% 和 5% 。鉴于上述指数的权威性、代表性, 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 客观的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4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则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5 1)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 票、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4)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投资 证券 衍生品 种的 ,应当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6 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 须提前公告,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及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及 债权 人权 利,保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7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8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9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 合约、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 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 ,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 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 固 定收益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0 品种 ,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7、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8、本 基金 投资国 债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9、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10、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 误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2 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 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3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期 货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4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 分 配 原 则 不 需 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6 十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8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 基金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9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0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各类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3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的信息。 11、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股指期货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国债期货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5、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 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5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审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6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 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 有的投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 在运 作过程 中将 对股票 资产 与债券 资产 维持一 定长 期目标 配置 比例, 这种投资策略尽管从长期看将会使本基金保持相对稳定的风险收益特性, 但也可 能会导致本基金投资绩效与其它奉行更为积极的投资策略的混合型基金业绩具 有不可比拟性。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7 4、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 本基 金可投 资股 指期货 ,股 指期货 采用 保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 本基 金可投 资国 债期货 ,国 债期货 采用 保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 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 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4) 本基 金可参 与股 票申购 ,由 于股票 发行 政策、 发行 机制等 影响 新股发 行的因素变动, 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 另 外, 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 中签率的不确定性, 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 也 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5) 本基 金可投 资于 证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基金 管理 人虽然 已制 定了投 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制度, 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6) 本基 金可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该券 种具有 较高 的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 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 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 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 制 ,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8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 规 程等 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资 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9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0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1 十 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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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72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3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4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及其 他投 资所需 的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及 其他 投资所 需账 户,按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5 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从本基金资产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6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C 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 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7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和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以 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8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 式或增加、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 管理人 、销 售机构 、登 记机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且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9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0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1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 非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在会 议召 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2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 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3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4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5 并自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6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7 二 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成立时间:2006 年 2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 保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保监发改[2006]69 号 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 受托资金管理业务; 与资金管理 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资产 管理业 务。 (依 法须经 批准的 项目 ,经 相关部 门批准 后依 批准 的内容 开展 经营活动。 )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存续期间:五十年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8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股 票) 、权证 、股 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 转换债券、 分离 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证券公 司短期 公司债 券、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等 ) 、 银行存 款(包 括协 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同业 存单 、 国债期 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 的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和 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证、 股指 期 货、国 债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 资品种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若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投资 品种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参与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9 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0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则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4)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1 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 须提前公告,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基金合同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 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2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 理人应 定期 和不 定期对 银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 银行存 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 金划拨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付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证 实书 的开 立、传 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 金托 管人应 加强 对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的 监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3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 遵守《 关于 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 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 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料。 4.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 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5.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 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4 则,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行 有关指 令。因 拒 绝执行 该指令 造成基 金 财产损 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并 与 资 产 托 管 人 签 订 《 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 管人对资产 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应 根据 《托管 协议 》及相 关补 充协议 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 期 票 据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认 、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5 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及 债券 托管账 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6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7 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申 请开 通本基 金银 行账户 的企 业网上 银行 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管 理应 符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人 民银行 进行 报备, 并在 备案通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8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 银 行 间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 管理人负 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 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期货账 户由 期货公 司协 助开立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协调 期货 公司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书面函告期货账户信息。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 金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符 合《 基金 合同》、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9 《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知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0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 协商或 者调 解解 决。托 管协议 当事 人不 愿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或者协 商、 调解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 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 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 事项 。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1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账户自助查询服务。 2、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纸 质、电 子邮 件、短 信对 账单等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 、010-52160966 ,也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账单服务。 3、提 示: 由于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的邮 寄地 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 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 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短信服务 , 包括: 基金 份额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 对 账 单 等 内 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895522 ( 免 长 途 话 费 ) 、010-52160966 , 也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定 制 短 信 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tkfunds.com.cn )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电子化交易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 电 子自 助 交易系 统(7*24 小 时 服务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2 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包 括: 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 撤单 、 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包含: 1、网上交易 个人投资者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 易业务。网址:https://trade.tkfunds.com.cn/ 。 2、泰康保手机客户端交易 操作简单、 应用灵活, 投资者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 下载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 App Store 、91 助手、安卓 网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3、电话交易 个人投 资者 开通电 话交 易后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自 助办 理基金 交易 业务, 具 体参见相关公告。电话:4001895522-4。 (五)咨询服务 1、呼叫中心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1895522 (免 长途话费) 、010-52160966 ,传真:010-57697399 。 2、在线客服 投资者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点击“ 在线 客服” , 根 据提示 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 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或可点击 “在线咨询”获得 服务定制/ 取消、账户查询等专项人工服务 。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到周五 9: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站和电子信箱 网址: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tkfunds@taikangamc.com.cn (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联 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 书。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3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 予以 公告。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4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 (www.tkfunds.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泰康恒 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5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 2、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 阅方 式:投资 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