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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黄金ETF联接A(000307)

易方达黄金ETF联接:关于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及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易方 达 黄 金 交 易 型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 增 加 基 金 份额 类 别 及 修订基金 合 同 和
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
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决定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增加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 C 类基金份额类别 (C 类
份额 基金代码:002963 ) ,同时本基金原份额变更为 A 类份额(A 类 份额 基金代
码:000307 ) 。增加基 金份额类别后,本基金将分设 A 类、C 类基金份额 。新增
的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0-29 0.10% 30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有期少 于 30 天(不含)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 C 类份额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的年销 售服务费率计提 。 C 类份额开放申购首 日 , 按照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确认申购份额。 C 类基金份额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渠道 办理申购、 赎回、 转换 和定投 等业务, 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请遵循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 及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C 类基金份额 指定的销售机构为 大智慧、 好买基 金、 和讯信息、 汇付金 融、 积木基金、 陆金所 资管、 天天基金、 同花 顺、 新浪仓 石、宜信普泽、盈米财富、中证金牛、众禄金融 。 因上述增设份额类别事宜, 基金管理人对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 的“基金 的基本 情况”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 “基金资产估值” 、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章节进行了修改, 并修改了易方达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 议(以 下简称“ 《托管 协议》 ” )的“基金 收益分配” 、 “基金的费用” 章节。 具体修改情况详见附件。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于 2016 年 7 月 1 日生效。 基金 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 并更新上述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 附件: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及 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1 日


附件: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及修订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对照表 1、基金合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三 部 分 基金 的 基 本 情况 九、基 金份 额类 别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可增 加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或 调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费率 水平 、 或 者停 止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 调 整实 施前基 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 告, 但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九、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 份额分为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在投资 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 A 类份额;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 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 ,称为 C 类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 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 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但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第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 途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 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 况变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 基 金 A 类份额和 C 类 份额净 值的 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 或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2 、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详 见 《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申 购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有 效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申 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及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赎回 金额 的计 算详 见 《招 募说明 书》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率 由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 并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乘 以 申 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为 元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 其 余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6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用 最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的 5% , 赎回 费用 最高 不超过 赎回 金额的 5%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申购 份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 赎 回费率 、 赎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确 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费方 式 ,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7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 者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 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由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有效净申购金额除以申请日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 效 份额单 位为 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3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 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申请日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相应的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4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 财产。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6 、 本 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 额 的 5% , 赎 回费用 最高不 超过 赎回 金额 的 5% 。 本基 金的 申 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7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费率 。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余额) 超 过前一 开 放 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 )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 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 10% 的前 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即视 为对 《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 , 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并 不以在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益。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条 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合法 权益 。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 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外 公 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估 值程 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第十 五 部分 基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金 费用 与税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 、诉 讼费 和仲裁 费;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基 金因 黄金 现货合 约交 易、结 算、 仓储以 及申 购 、 赎 回目 标 ETF 过程 中进 行 黄 金 现 货 实 盘 合 约 的 过 户 所 产 生 的 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交易 手续费 、 延期 补偿费 、 租借 手续 费、 过户 费、 仓储 费) ;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用 、黄 金账户 开户 费用、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 、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由 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为易方达黄 金 ETF 的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 人 , 为避 免重 复收 费,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对 本基 金财产 中的 易方达 黄 金 ETF 部分 计提 管理费 、 托管 费。 本基金 制定 了以 下的 收费 标准。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以 调 整 后 前 一 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为 基础 , 按 0.50% 的年管 理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调 整后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调 整 后 的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前 一 日 本 基 金 持 有 的易方 达黄 金 ETF 公 允价 值, 金额 为负 时以零 计。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假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师费 、律 师费 、诉 讼费 和仲裁 费;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 基金 因黄 金现 货合 约交 易、 结 算、 仓 储以及 申购 、 赎回 目 标 ETF 过程中 进行 黄 金现货实盘合约的过户所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延期补偿 费、租 借手 续费 、过 户费 、仓储 费) ; 9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10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黄 金 账 户 开 户 费用、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 11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由于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为 易方达 黄 金 ETF 的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为避 免重 复收 费, 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财产中的易方达 黄金 ETF 部 分计 提管 理费 、托管 费。 本基金 制定 了以 下的 收费 标准。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以调整后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为基 础 , 按 0.50% 的 年管理 费率 计 提。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调 整后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易 方达黄 金 ETF 公 允价 值 , 金 额为负 时以 零 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调 整 后 的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 的 年 托 管 费 率 计 提。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调 整后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调 整 后 的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前 一 日 本 基 金 持 有 的易方 达黄 金 ETF 公 允价 值, 金额 为负 时以零 计。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10 项费用”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 付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托 管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调 整后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易 方达黄 金 ETF 公 允价 值 , 金 额为负 时以 零 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C 类份额前一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5%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份额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 、 公 休 日 或 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11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 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次, 每份 基金 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本基 金 A 类份额 每年 收益 分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 额每 次收益 分配 比 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4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2 、 托管 协议 九、 基金 的 收 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 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 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 、 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 A 类份额 每年 收益 分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 额每 次收益 分配 比 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4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十一 、 基 金费用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C 类份额前一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5%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份额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 。 注: 基 于上 述修 改, 相应 修改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中的内 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