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货币:关于增设场内份额、修改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 修改
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 了 更 好 地 满 足 投 资 者 现 金 管 理 需 求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 和 《 国 寿 安 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的有关 约定, 本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将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
额 并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 上 交 所 ” ) 上 市 , 并 修 改 基 金
收 益分配 原则, 同 时根据 新会计准 则、 2013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基
金 法》 、2014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 运作办 法》 、2016 年 2 月 1 日实
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进 行相应 修改。
一、 增设场 内份额 并上市
1 、基 金份额 类别
本 基金现 有的基金 份额均 为场外份 额, 包括 A 类基金 份额 (基
金 代码:000505 ) 和 B 类基金 份额 (基金 代码:000506 ) 。A 类基
金 份额 和 B 类基金 份额在 场外进行 申购和 赎回。现 在现有 场外份
额(A 类 基金份额 、B 类 基金份额 )的基 础上增设 场内份 额(E 类
基 金份额 ) 。 E 类基 金份额 在上海证 券交易 所 (以 下简 称 “ 上 交所 ” )
申 购、 赎 回和上市 交易。E 类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价格为 每份基
金 单位 100.00 元。E 类基 金份额的 注册登 记机构为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不进 行基金份 额升降 级。
2 、E 类 基金份 额的 申赎与 上市
(1 ) 申购和赎 回场所
E 类基 金份额 通过上 交所场 内的具有 相应业 务资格的 会员单
位 办理申 购和赎回 业务。
(2 ) 申购和 赎回原 则
① “确定 价”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 每份基金 份额面 值
为 基准进 行计算;
②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和B 类基 金份额 采用“ 金额申购 、份额
赎 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 份额申请;E 类 基金 份额
采 用“份 额申购、 份额赎 回”原则 ,即申 购以份额 申请, 赎回以
份 额申请 ;
③ 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在当日基 金交易 时间提交 后不得 撤
销 ;
④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时 ,除指定 赎回或 证券交易 所、登 记
机 构业务 规则另有 规定外 ,赎回遵 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对该持
有 人账户 在该销售 机构托 管的基金 份额进 行处理, 即先确 认的份
额 先赎回 ,后确认 的份额 后赎回;
⑤ 若投资 者全部赎 回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 理人自动 将投资 者
账 户当前 累计收益 全部结 转并与赎 回款一 起支付给 投资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部分赎 回其持 有的A 类基 金份额 或B 类基金 份额时 ,当
基 金份额 未付收益 为正时 ,未付收 益不进 行支付; 当基金 份额未
付 收益为 负时,其 剩余的 基金份额 需足以 弥补其当 前未付 收益为负 时的损 益,否则 将自动 按比例结 转当前 未 付收益 ,再进 行赎回
款 项结算。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E 类 基金份 额时, 其 对应比 例的
待 结转的 基金收益 将立即 结清,以 现金支 付给投资 人,如 待结转
的 基金收 益为负, 则从投 资人赎回 基金款 中按比例 扣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3 ) 申购和 赎回的 确认
投 资者T 日申 购的E 类基金 份额,T+1 日起享 有收益,T+2日起
份 额可用 ;T 日赎回 的E 类基金 份额,T+1 日起不 享有收 益。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申 购E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笔 申 购 份 额 为1 份或1 份的
整数倍。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场内
申购/ 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超出当日限额的申购/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有权 拒绝。
本基金自2016 年7 月4 日 起 接 受 投 资 者 对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
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原 则视情 况进行相 应的调 整并公告。E 类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代
码为511971 ,申购 、赎回 简称为“ 国寿货 币” 。
在 满足上 市条件的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根据有 关规定 ,
申请E 类基金 份额在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 易。本基 金E 类基金 份
额 的具体 上市时间 另行公 告。E 类份 额的上 市交易遵 循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交 易规则 》 、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等
有 关规定 。
(4 )E 类份 额的销 售机构
投 资者可 以通过以 下券商 办理本基 金 E 份 额的申购 、赎回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本 公司将 依据实际 情况变 更申购赎 回代办 券商并予 以公告 。
4 、E 类份额 的费用
本 基金E 类基 金份额 的上市 费用及上 市年费 由E 类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其他费 率结构 与A 类基金 份额相 同。
5 、E 类份额 的收益 分配
(1 ) 每份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2 ) “ 每日 分配、 利随本 清 ” 。 本 基金采用 100 元 固定份 额
净值交易方式,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
账 户, 使 基金份额 净值始 终保 持 100 元。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
人 记负收 益;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等于 零时 , 当日 投资人 不记收 益。
(3 ) 收益分 配方 式 为红利 再投资, 计入投 资人收益 账户, 免
收再投资的费用。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若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收 益账户 内的累计 收益不 低于 100 元时, 则 100元 整数倍 的累计收 益将兑 付为基金 份额。
(4 ) 投 资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其对 应比例 的累计收 益将立 即
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
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
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
益 与投资 人结清。
(5 ) 当 日申购 的基 金份额 自下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 基金的 收
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
金 的收益 分配权益 ;
(6 ) 当日 买入的基 金份额 自买入当 日起享 有基金的 收益分 配
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
配 权益。
(7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并 且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
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8 )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6 、E 类份 额的信息 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公 布E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百 份
基 金已实 现收益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二 、 基 金 合 同 根 据 增 设 场 内 份 额 和 调 整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的 修 订
情况 基 于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增 设 , 本 公 司 将 对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中涉及 的相关内 容进行 修订,具 体如下 :
( 一)修 改基金的 基本情 况
1 、增 加 “ 基 金份额 面值 ” 约定
A 类 基金份 额和 B 类 基金份 额发售 面值为 人民 币 1 元,E 类基
金 份额的 初始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2 、修 改 “ 基 金份额 类别设 置 ”
(1 ) 场外基 金份额 分类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场 外 基 金
份 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 费用, 因此形成 不同的 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
两类场外基金份额,两类场外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
别 公布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金份 额分类进 行调整 并公告。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不 同 场 外 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
的 除外。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的金 额限制具 体见招 募
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
金 管理人 必须至少 在开始 调整之日 前2 日在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公告 。 本 基 金 各 类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升 降 级 的 数 量 限 制 及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在 招募说明 书中规 定。
(2 ) 场内基 金份额
本 基金 E 类份额在 场内进 行申购和 赎回。
本 基金针 对 E 类份 额设置 不同基金 代码, 并公布每 百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3 ) 根据基 金实际 运作情 况,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基金管 理
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及场外升降级规则、或者对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二)增 加 “ 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易 ”安排
1 、E 类基 金份额的 上市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可依 据《上 海证券交 易所证 券
投 资基金 上市规则 》 , 向上海 证券交 易所申 请E 类基金 份额上 市。
基 金份额 上市前, 基金管 理人应与 上海证 券交易所 签订上 市
协 议书。E 类基 金份 额获准 在上海证 券交易 所上市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E 类基金 份额上 市日前 按相关法 律法规 要求发布 基金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
2 、E 类基 金份额的 上市交 易
本 基金E 类基 金份额 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照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交易 规则 》 、 《上海证 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 上市规
则 》等有 关规定。
3 、终 止上市 交易
E 类基 金份额 上市交 易后, 有 下列情 形之一 的,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可终止E 类 基金份 额的上 市交易,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 不再具 备本部 分第一 条规定的 上市条 件;
(2 ) 基金合 同终止 ;
(3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上市;
(4 ) 上海证 券交易 所认为 应当终止 上市的 其他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收到上 海证券交 易所终 止 E 类基 金份额 上
市 的决定 后按相关 法律法 规要求发 布 E 类 基金份额 终止上 市交易
公 告。
4 、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及上 海证券 交易所对 基金上 市
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增加本 基金 E 类 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方面 的新功能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
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 三)补 充 “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
为 体现赎 回申请占 基金资 产的实际 比例及 其影响, 在认定 巨
额 赎回的 过程中, 应将 每一份E 类基 金份额 折算为100 份A 类基金 份
额或B 类基金 份额。 1 、巨 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 A 类/B 类 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10% ,即 认为 A 类/B 类 基金份 额发生 了巨额
赎 回。
若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E 类 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 E 类基金 份额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回 的场外 处理方 式
当 A 类/B 类基金份 额出现 巨额赎回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
基 金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 赎回。
(1 ) 全 额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 A 类/B
类 基金份 额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 回程序执 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人 A 类/B
类 基金份 额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 A 类/B 类基
金份额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A 类/B 类基金份 额赎回 比例不
低 于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 A 类/B 类
基 金份额 赎回申请 延期办 理。对于 当日的 A 类/B 类 基金份 额赎回
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A 类/B 类基 金份额 赎回申请 量占 A 类/B 类
基 金份额 赎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确 定当日 受理的 A 类/B 类基金 份
额 赎回份 额;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 A 类/B 类基金 份额 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 赎 回。选择 延期赎 回 A 类
/B 类基 金份额 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A 类/B 类基
金份额,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A 类/B 类 基金 份额赎 回申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A 类/B 类基 金
份 额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A 类/B 类基金 份额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 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 暂停 赎回 : 连续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 A 类/B 类基 金份额 的赎回
申 请;已 经接受的 A 类/B 类基金份 额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3 、巨 额赎回 的场内 处理方 式
在 场内发 生巨额赎 回时, E 类基金份 额的赎 回按照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和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则办 理。
4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处 理方法 ,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公 告。
( 四)增 加各类基 金份额 表决权的 约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 份 A 类基 金份额 和每一份 B 类基 金份额
拥 有平等 的投票权 ,持有 的每一份 E 类 基金份 额与 每 100 份 A 类或 100 份 B 类基金 份额享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为 体现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益,基 金合同 第八部分 、第九 部
分 及基金 合同其他 条款中 涉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提 议召集 权、召
集 权、 计算到 会或 出具表 决意见的 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数量 、
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
每 一份E 类基 金份额 均与每100 份A 类/ 每100 份B 类基金 份额代 表同
等 权利。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日 常 机 构 。 在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依据基金运作需要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
设 立和运 作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进行。
( 五)修 改 “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1 、增 加 “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 :
“9 、E 类基金 份额 上市费 及年费; ” 。
2 、增 加E 类 基金份 额的 “ 销售服 务费 ” :
“E 类基 金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率为0.25% ” 。
3 、增 加E 类 基金份 额上市 费及年费 的支付 方式: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年 销售服务 费率 为 0.25% , 对于 由 B
类 基金份 额降级为 A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年销 售服务
费 率应自 其降级后 的下一 个工作日 起适 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 费率 。B
类 基金份 额的年销 售服务 费率 为 0.01% , 对于 由 A 类 基金份 额升级
为 B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年销 售服务费 率应自 其升级
后 的下一 个工作日 起享 受 B 类基金 份额的 费率。 E 类 基金份 额的年
销 售服务 费率 为0.25% 。 三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费 计提的 计算公式 相同, 具体如下 :
H =E× 该 类基金 份额 的年销 售服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 每日该 类基金 份额应 计提的基 金销售 服务费
E 为 前一日 该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销售 服务费每 日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 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三 、基金 合同根据 《货币 市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法》 的修订 情
况
根据2016 年2 月1 日起 实施的 《货币 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
( 证监会 令第 120 号) , 我公司 对本 基金相 关内容做 如下调 整:
( 一)调 整基金的 投资范 围
调 整本基 金的投资 范 围为 :
1 、现 金;
2 、 期 限在1 年以内 (含1 年) 的银 行存款 、 债券回 购、 中 央
银 行票据 、同业存 单;
3 、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资 产支持 证券;
4 、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 银行认可 的其他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
货 币市场 工具。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围 。
( 二)调 整基金的 投资限 制
1 、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具 :
(1 ) 股票;
(2 ) 可转换 债券、 可交换 债券;
(3 ) 以 定期存 款利 率为基 准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券, 已 进入最
后 一个利 率调整期 的除外 ;
(4 ) 信用等 级在AA+ 以 下的债 券与非 金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变 更或取消 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 基金的上 述限制 相应变
更 或取消 。
2 、本 基金的 投资组 合限制 为:
(1 ) 本基金 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 均
剩 余存续 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
金 融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 5% ;
(3 )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例合 计不得低 于 10% ;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 得超 过30% ;
(4 ) 本 基金持 有同 一机构 发行的债 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 计不得 超过 10% ,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除外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 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 ) 本基金 投资于 有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的 比例,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30% , 但 投资于 有存款 期限, 根据协议 可提前 支取的
银 行存款 不受上述 比例限 制;
(6 ) 本基 金投资于 具有基 金托管人 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 银
行 存款、 同业存单 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20% , 投资
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 5% ;
(7 ) 在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的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8 ) 除发生 巨额赎 回、连 续 3 个交 易日累 计赎 回 20% 以 上或
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情 形外,债 券正回 购的资
金 余额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不得 超过 20% ;
(9 ) 通过买 断式回 购融入 的基础债 券的剩 余期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10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有 评级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 构进行 持续信用 评级; 本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 低于国
内 信用评 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准 ,本基 金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1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品 种除外; 本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证券 投资基 金投资
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2 )本 基金的基 金资产 总值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
(13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 限制。
除 上述(2 ) 、 (9 ) 项外,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组 合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 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规 定的投资 比例限 制要求。 法律法 规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定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 本基金 的上述限 制相应 变更或
取 消。
( 三 ) 调 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与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的 计算方 法
1 、货 币市场 基金投 资组合 平均剩余 期限的 计算公式 为: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货 币市场 基金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存 续期限 的计算公 式为:
其中: 投 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资产 包括现 金,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款 、 债券回 购、 中 央银行票 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 他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货 币市场工 具。
2 、各 类资产 和负债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 期存款 、 清算 备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剩 余期限 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为 0 天 ;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
计 算日至 交收日的 剩余交 易日天数 计算;
(2 ) 回购 ( 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 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
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 议到期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算;
(3 ) 期 限 在 1 年以 内 ( 含 1 年) 银 行定期 存款、 同 业存单 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 中约定 的通知期 计算;
(4 ) 中央 银行票据 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至 中
央 银行票 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数 计算;
(5 ) 组合 中债券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是指计 算日至 债
券 到期日 为止所剩 余的天 数,以下 情况除 外:
1 ) 允许投 资的可变 利率或 浮动利率 债券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
至 下一个 利率调整 日的实 际剩余天 数计算 。
2 ) 允许投 资的可变 利率或 浮动利率 债券的 剩余存续 期限以 计
算 日至债 券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数 计算。
(6 ) 对其它 金融工 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基 于审慎原 则, 根 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
余 期限和 剩余存续 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 限计算 方法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四)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 计价与申 购赎回 相关内容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价方式
本 基金采 用摊余成 本法进 行核算, 采用影 子定价方 法控制 风
险 ,并对 摊余成本 法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公允性 进行评 估。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负偏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 日内将 负偏离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内。 当正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接 受申购 并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正偏 离度绝 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 。当 负偏离 度绝对值 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 负偏离 度绝对值 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
交 易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用 公允价值 估值方 法对持
有 投资组 合的账面 价值进 行调整。
2 、调 整申购 赎回相 关内容
当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 计低于 5% 且偏离 度为负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当 日单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申请赎回 基金份 额超过基 金总份 额(应将 每一 份 E 类基
金 份额折 算为 1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或 B 类基金 份额 )1% 以 上的赎
回 申请征 收 1% 的强 制赎回 费用,并 将上述 赎回费用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 最大化 的情形除 外。
为 公 平 对 待 不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如 本 基 金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 额(应 将每一份 E 类基金 份额折 算为 1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或 B
类 基金份 额)10%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对其采 取延期办 理部分 赎回申
请 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三、 重要提 示
1 、 本基 金增设 基金 份额并 根据2016 年2 月1 日起 实施的 《 货币
市 场基金 监督管理 办法》 相应修订 基金合 同对原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无实质性 影响,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约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本基 金管理 人已 就修订 内容履行 了规定 的程序 ,
符 合相关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
2 、 本公告 仅对本基 金增设E 类 基金份 额的有 关事项予 以说明 。
基 金管理 人将在本 公告发 布当日, 将修改 后的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 登载于 本公司网 站,将 在更新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中,对 涉及上
述 修订的 内容进行 相应更 新。
3 、 投资 者在销 售机 构办理 本基金的 投资事 务, 具体 办理规 则
及 程序请 遵循销售 机构的 规定。
4 、 投资人 可以通过 本基金 管理人网 站 (www.gsfunds.com.cn )
或 客户服 务电话 4009-258-258 (全 国统一 ,均免长 途费) 咨询有
关 详情。
5 、 风 险提示 : 本公 司承诺 以诚实信 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 证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 产品投 资,注意 基金投 资风险。
特 此公告 。
附 件: 《国寿 安保货 币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 修订说明
国 寿安保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2016 年 7 月 1 日
附件: 《国寿 安保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 合 同》修订 说明
章节 原 《基 金合同 》 变 更注 册后《 基金 合同》
内容 内容
全文 “媒体 ”
“媒介 ”
第一部 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下 简 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 定》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
产,但 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及新增场
内 E 类份额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 的投 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 者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
产, 但 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者 存 款 类
金融机构, 基金 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 合同、 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9 、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无
18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无
23 、 场内: 指 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上
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也 称为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24 、 场外: 指 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也 称为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24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金账 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
通 过 场 外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确认的基金份额( 以下 简称场外份额)
记录在该账户下
无
28 、 上海证券账 户: 指在 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简 称 “A 股账户” )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简 称 “基金账户” ) ,
通 过 场 内 进 行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确 认 的
基金份额 (以下简称场内 份额) 记录 在该
账户下
35 、 《 业务 规则 》 : 指 《 国 寿安保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金 管理 人 和 投资 人 共 同遵守
39 、 《 业务 规则》 : 指 《 国 寿安保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上
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 基金 销售机构、 投资者 及其他各方 共同 遵守
40 、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作
44 、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施转指定的操作
45 、 摊 余成 本法 : 指 估值 对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剩 余
存续期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49 、 摊余 成本 法: 指 计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 或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
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无
51 、 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 指按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百 份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日已实现收益
49 、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分设 两
类基金 份额 :A 类 基金 份 额和 B 类 基金
份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的 基金 代
码, 收 取不 同的 销售 服务 费并分 别公 布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50 、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25%
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51 、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01%
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54 、 场外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分设
两类 场外基金 份额 :A 类 基金份 额 和 B 类
基金份 额 。 两 类基 金份 额 分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 收 取不 同的 销售 服 务费并 分别 公布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55 、A 类 基金 份额: 指按 照 0.25% 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场外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56 、B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01% 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场外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无
57 、E 类基金份额:指初 始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在场内交易 的基金份额类别
52 、 升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
账户保留的 A 类 基金 份额 达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 最低 份额 要求 时, 基金的 登记 机
构自动 将投 资 人 在该 基金 账户保 留的 A
类基金 份额 全部 升级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53 、 降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
账户保留的 B 类 基金 份额 不能满 足该 类
基金份 额 的 最低 份额 要求 时,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户 保
留的 B 类基 金份 额全 部降 级为 A 类基金
份额
58 、 场外基金份额的升 级 : 指 当投 资
人在单 个基 金账户 保留的 A 类 基金 份额 达
到 B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份 额要求 时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户
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 额全 部 升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
59 、 场外基金份额的降 级 : 指 当投 资
人在单 个基 金账户 保 留的 B 类基 金份 额不
能满足 该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份额 要求 时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户保 留的 B 类基 金份 额 全部降 级为 A 类
基金份 额
56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本 基金通 过
每日计 算基 金收 益并 分配 的方式 , 使 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 1.00 元
62 、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 本 基金通 过每
日计算 基金 收益 并分 配的 方式 , 使 基金 份
额净值保持在 人民币 1.00 元,使场内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人 民
币 100.00 元
57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
62 、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
益和七 日年 化 收 益率 的过 程
值、 各 类 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或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 益率
的过程
无
64 、 收益账户 : 指本基金 为投资人分
配的虚拟账户, 用于登记 投资人场内基金
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第三部 分
基金的 基
本情况
六、 基 金份 额发 售面 值和 认购费 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六、基 金份 额面 值和 认购 费用
A 类基金份额 和 B 类基金份额发售面
值为人民币 1 元,E 类基 金份额的初始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八、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1 、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 基 金 对 持 有 的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按
照不同 的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用 , 因 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 金将 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 金份 额 , 两 类基 金份
额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 并 分别公 布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
金份额 类别 , 不 同基 金份 额类别 之间 不
得互相 转换 , 但 依据 招募 说明书 约定 因
认购、 申购 、 赎 回、 基金 转换等 交易 而
发 生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升 级 或 者 降 级 的 除
外。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金 份
额的金 额限 制具 体见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履行 相关 程序 后, 调整 认 (申 ) 购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 额限 制及规 则,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至 少在 开始 调整之 日 前 2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升 降 级 的 数
量限制 及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规定 。
八、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1 、 场外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基金账户保留的场外 基金 份额数量,对 其
持 有 的 场外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用 , 因此 形 成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 本 基金 将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 场外
基金份 额, 两类 场外 基 金 份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基金管 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分类进
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 申购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不同 场外 基 金 份额类 别之 间不
得互相 转换 , 但依 据招 募 说明书 约定 因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基金 转 换等交 易而 发生
基金份 额自 动升 级或 者降 级的除 外。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的金额 限制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关程 序后 , 调 整认 ( 申 ) 购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最 低金 额限 制及 规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至少 在开 始调 整之 日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
本基金各类场外 基 金 份 额 升 降 级 的
数量限 制及 规则 ,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规定 。
2 、场内基金份额
本基金 E 类份额在场内进 行申购和赎
回。
本基金针对 E 类份额设置 不同基金代
码, 并公布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3 、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 基 金管理人 可在不违反法律
法 规 且 对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调整基金份额分
类及场外升降级规则 、 或 者对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和相关规则进 行调 整、 或者停止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 或者 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依据 《信
息披露办法》 的 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四部 分
基金的 历
史沿革
(增加)
无 ( 删 除 原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售)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 《关于核准国 寿安保货 币市场基金募集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 】1626 号)准
予募集注册, 基 金管理人 为国寿安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自 2014 年 1 月 6 日至 2014 年
1 月 15 日 进 行 公 开 募 集 , 募 集 总 额 为
11,870,457,430.54 元, 募 集结束后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 案手续。 经中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 《 国 寿 安 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11 日 《关
于 准 予 国 寿 安 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批 复 》 , 国 寿 安 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就 添 加
场内 E 类份额完成变更注 册。
第五部 分
基金的 存
续 (更正)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 在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 额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并
取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起 , 《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否 则 《基 金合同 》 不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基 金募 集
行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
进 行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更 名 以 及 必 要 信 息 的
变更。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 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二、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
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 、以其固 有财产承 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2 、 在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 30 日内
返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存 款利 息;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 构不 得请求 报酬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承担 。
三、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第 六 部 分
E 类基 金份
额 的 上 市
交易(增
加)
无 一、E 类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 依据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 请 E 类基 金份
额上市 。
基金份 额上 市前 , 基金 管 理人应 与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签 订上 市协 议书。E 类基 金
份额获 准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E 类基 金份 额 上市日 前按 相关
法律法 规要 求发 布基 金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
二、E 类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 金 E 类基 金份 额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的上 市交 易需 遵照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则 》 、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等有 关规 定。
三、终 止上 市交 易
E 类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有下 列情
形之一 的 ,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可终 止 E 类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1 、 不 再 具 备 本 部 分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上
市条件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上
市;
4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应 当 终 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 止 E 类 基金 份额 上 市的决 定后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要求 发 布 E 类 基金份 额终 止上
市交易 公告 。
四、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会 及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关规 定进 行调 整的 , 应 当以届 时有 效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为 准 。 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增加
本基 金 E 类基 金份 额上 市 交易方 面的 新功
能,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增
加相应 功能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第七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构进 行。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
减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
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本基 金 A 类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场 外 方 式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等业务;E 类基金份额通 过场内方式办理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
构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机
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 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 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和 赎回 ,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间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外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办 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投资人办理场 内基金份额的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 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回 时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除外。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 资人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 收的, 视 为下 一开 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确定 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 回
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进 行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 除 指
定赎回 外 , 赎 回遵 循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对 该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即先 确认的 份额 先
赎回, 后确 认的 份额 后赎 回;
5 、 若投 资者 全部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全 部 结 转 并 与 赎 回 款 一 起 支 付
给投资 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部分 赎回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时, 当基 金份额 未付 收
益为正 时 , 未 付收 益不 进 行支付 ; 当基
金份额 未付 收益 为负 时, 其剩余 的基 金
份 额 需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前 未 付 收 益 为 负
时的损 益, 否则 将自 动按 比例结 转当 前
未付收 益, 再进 行赎 回款 项结算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确定 价” 原则 ,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每 份基 金份 额面 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B 类基金
份额采用“金 额 申购 、份 额赎回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E
类基金份额采用“份 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申
请。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 除指定
赎回或证券交易所 、 登记 机构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外,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出 ”原 则,
对 该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 即 先 确 认 的 份 额 先 赎
回,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赎回 ;
5 、 若 投 资 者 全 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全 部 结 转 并 与 赎 回 款 一 起 支 付 给 投
资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部 分赎回 其持 有的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 基金 份额时 , 当 基金
份额未 付收 益为 正时 , 未 付收益 不进 行支
付; 当 基金 份额 未付 收益 为负时 , 其 剩余
的 基 金 份 额 需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前 未 付 收 益
为负时 的损 益 , 否 则将 自 动按比 例结 转当
前未付 收益 , 再 进行 赎回 款项结 算。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E 类基 金份额时, 其对
应比例的待结转的基 金收 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 如 待结转的基金收
益为负, 则从投 资人赎回 基金款中按比例
扣除。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2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
申购申 请 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
时,申 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2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申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回成立 ;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 回时 , 赎 回生
效。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 +1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 付 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
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
申请, 投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
不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资 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 赎回 时,赎回生效。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 日)及时 到 销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不 成功 ,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要 求 对 当 日 的 场 内 申 购/ 赎回申请进
行总量控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 暂 停 或 者 拒 绝 接 受 一 定 金 额 以 上 的 资
金申购,具体以基金 管理 人的公告为准。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况下,根 据 本 基 金 运 作 情 况 或 法 律 法
规、 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登 记机构的业务规
则,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 额 、 赎 回份 额 和
最低基 金份 额保 留余 额等 的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
用途
1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用。
2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基金 单 位 1.00 元 。 投资 者申购 所得 的
份额等 于申 购金 额除 以 1.00 元 , 赎回 所
得的金 额等 于赎 回份 额乘 以 1.00 元。
3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式 :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4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有约定外, 本 基 金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2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B 类基金
份额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单 位
1.00 元。E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价格
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00 元。
3 、场外申 购 份 额 和 场 内 申 购 金 额 的
计算及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 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详 见 《招 募说 明
书 》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
4 、 场 外 赎 回 金 额 和 场 内 赎 回 金 额 的
计算及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5 、 当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当 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应将每一份 E 类基金 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 金份额)1% 以
上的 赎回申请 征收 1% 的强制 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 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化 的情形除外。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
可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5 、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或 累
计已实现收益小于零 的情 形, 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基金 管理人可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基 金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8 、 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场内、
场外申购限额。
9 、 当 影 子 定 价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或超 过 0.5% 时。
九、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的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
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公告 。
有 人 在 场外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登记机构对 基金场内 赎回的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 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基金总份额 (应 将每一 份 E 类基金份额
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
额)10% 的 ,基金管 理人可对 其采取延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措施。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
了巨额 赎回 。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
比 例 及 其 影 响 , 在 认 定 巨 额 赎 回 的 过 程
中,应将每一份 E 类基金 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 A 类/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 认 为 A 类/B 类基金
份额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E 类基金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 E 类基金
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
2 、 巨额 赎回 的 场外 处 理方 式
当 A 类/B 类 基金份额 出 现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 人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的 A 类
/B 类基金份额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 A 类/B 类基金
份额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
赎回处 理。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余 A 类/B
类基金份额 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 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 A 类/B 类基金份额 赎回 申请 量
占 A 类/B 类基金份额 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
回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 A 类/B 类基金份额 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 , 将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A 类/B 类基金份额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 A 类/B 类基金份额 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A 类/B 类基金份额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如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A 类/B 类 基金 份
额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 的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 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 式
在场内发生巨额赎回 时,E 类基金份
额 的 赎 回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办理。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2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 收 益率。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2 、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公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净 收 益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无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 登记。 基金管理
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 务的, 将提前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务。
第八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的 义务 包
括但不 限于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
的方法 符合 《 基金 合同 》 等法律 文件 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 净 收
益和七 日年 化 收 益率 ;
一、基 金管 理人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 收益 、 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二、基 金托 管人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的 义务 包
括但不 限于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 照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指 令 ,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二、基 金托 管人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者所 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益、 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 起诉 讼或 仲裁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 诉讼 或仲 裁;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 件;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每 一 份 B 类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的投票权, 持有 的每一 份 E 类基金份额
与每 100 份 A 类或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益, 本基
金合同第八部分 、 第九部 分及基金合同其
他 条 款 中 涉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议 召
集权、 召集权、 计算到会 或出具表决意见
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 额数量、 表决权
等 需 要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份 额 及
其占总份额比例时 , 每一 份 E 类基金份额
均与每 100 份 A 类/ 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
额代表同等权利。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
构。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依据基金运作需要 设立 日常机构, 日常
机 构 的 设 立 和 运 作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 行。
一、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或 销售 服务 费率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 ) 调低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 (删除)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
一、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5 )决定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 务费率 ;
(9 )终止 E 类基金份额 上市,但因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者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完
成备案 手续 之日 起生 效。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登 记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7 、 如 因 登 记 机 构 的 原 因 而 造 成 基 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 人损失的, 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允许 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具体如 下:
1 、 现金 ;
2 、 通知 存款 ;
3 、 短期 融资 券;
4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存款 、大 额存 单;
5 、 剩余 期限 (或回 售期 限 )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6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7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券回 购;
8 、 剩余 期限 (或回 售期 限 )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 中 期票据 ;
9 、 剩余 期限 (或回 售期 限 )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
10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
三、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允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具 体如下 :
(一)现金;
(二)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 三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 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四、投 资策 略
(八)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 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 持证 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 (MBS ) 等在内的
资产支持证券,其定 价受 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 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 本基金将深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四 、投 资策 略
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 并 辅助采用蒙特卡
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 模型 , 评估其内在价
值。
四、投 资限 制
1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1 )股 票、 权证 ;
(2 )可 转换 债券 ;
(3 ) 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券 ;
(4 ) 信 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
业债券 ;
(5 ) 以 定 期 存 款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但 市场 条件 发生变 化后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6 )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7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或 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的 上
述限制 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2 、 组合 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120 天;
(2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定 期 存 款 的 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存款 ,可 不受 此限 制;
(4 ) 本 基 金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 存 放在不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5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6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 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债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五、投 资限 制
1 、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
(3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 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 )信 用等级 在 AA+ 以下 的债 券 与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或 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的 上述 限制
相应变 更或 取消 。
2 、 组合 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不得 超 过 120 天 , 平 均 剩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5% ;
(3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以及 五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 回购、 银行 定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30%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 工具及 其作 为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除外 ; 本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 本 基金与 由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但投资于 有存款 期限 ,根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 20%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7 ) 通 过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入 的 基 础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397 天;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融资券 及短 期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
信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 准:
①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1 级 或相 当于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 根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
3 年 的信 用评 级和 跟踪 评 级具备 下列
条件之 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 于 AAA 级 的长 期 信用级 别;
B. 国际信用评 级机构评 定 的低于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信 用级别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用评 级的 ,以 国内 信用 级别为 准) 。
本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日
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11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续信 用评 级; 本基 金投 资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 不 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 于 AAA 级;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本基 金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1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种 除外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0% , 投资于不 具有基 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5% ;
(7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8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 日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 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外 , 债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得超 过 20% ;
(9 ) 通 过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入 的 基 础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10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用评 级 ; 本 基金 投资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低于国内 信用评 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
或 相当于 AAA 级;持 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本基 金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外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3 ) 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制 。
除上述 (2 ) 、 (9 ) 项外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3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除 上 述 (6)、( 10 ) 、 (11 ) 项 外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或 取 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金 的上述
限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 金的上 述限 制相
应变更 或取 消。
2 、 禁止 行为
2 、 禁止 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 , 遵循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 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八、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的计 算
1 、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天 ) 的 计 算 公
式如下 :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 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金类 资产 ( 含银 行存 款、 清算备 付金 、
交易保 证金 、 证券 清算 款 、 买 断式 回购
履 约 金 )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与平 均剩
余存续 期的 计算 方法
1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限的 计算 公式 为: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
续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债券、 逆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买断 式
回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或 中国证 监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正回购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
等。
采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附 息 债
券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 值和 折溢价 ; 贴 现
式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投 资 成 本 和 内 在
应收利 息。
2 、 各 类 资 产 和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的 确
定
(1 )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算 备付金 、
交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 为 0 天 ; 证 券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 断式回 购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银 行通 知存款 的剩 余
期限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期 计算 ;
(3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以下 情况 除外 : 允许 投资的 浮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 ) 回购 (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5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6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7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8 )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
算 日 至 短 期 融 资 券 到 期 日 所 剩 余 的 天
数计算 。
(9 ) 对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管
理人将 基于 审慎 原则 , 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或参 照行业 公认 的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包
括现金 ,期 限 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 同
业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的 债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
资产支 持证 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市场 工具 。
2 、 各 类 资 产 和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续期 限的 确定
(1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数计 算;
(2 )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待返 售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3 )期 限 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银
行定期 存款 、 同业 存单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有存 款期 限,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行 存款 ,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银行 通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4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5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剩余 的天 数, 以下 情况 除外:
1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2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6 ) 对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将基 于审 慎原 则 , 根 据 法律法 规或 中国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数位 ,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证监会 的规 定 、 或 参照 行 业公认 的 方 法计
算其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结果保 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四 舍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 露基 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日年 化 收 益率 的非 交易 日。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 要对 外披 露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或 每 百 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 照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
每日计 提损 益。 本基 金不 采用市 场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产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 人
于每一 估值 日 , 采 用估 值 技术 , 对 基金
持有的 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影
子 定 价 ”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影 子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偏 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合 , 其 中 , 对 于偏 离程 度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参 考成 交 价、 市场 利率
等信息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价 值重估 ,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值。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余 成本法 ” ,
即 计价对象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 照票 面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 本 基 金不采 用市 场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价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重 大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 用估 值技 术, 对 基 金持有 的估 值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 绝对 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 5 个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
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 将 负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
四、估 值程 序
1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净 收
四、估 值程 序
1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或每百份基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益, 精 确到 小数 点后 4 位 ,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是指 最
近七个 自然 日 (含 节假 日 ) 的 每万 份净
收益折 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精确到 百分 号
内小数 点 后 3 位 , 百 分号 内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
估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后 ,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 及 时性。 当基金 资产 的
计价导 致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或 者基金 七日年
化 收 益 率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误 。
份 或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 净收益 ,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7 日 年化 收益 率是 指最 近 七个自 然日 (含
节假日 ) 折 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精 确到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 , 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除 外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 基 金资产 的计 价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益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
或者基 金 7 日年 化 收 益率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估 值
错误。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法如 下:
(1 )基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出 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如下 :
(1 ) 基 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予 以公 布。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或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或 每 百 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公 布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费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9 、E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 及 年费; 用与税 收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
和支付 方式
3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
费率为 0.25% ,对 于由 B 类基金 份额 降
级为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降 级 后 的 下 一
个工作 日起 适 用 A 类基 金 份额的 费率 。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01% ,对 于 由 A 类基 金 份额升 级 为 B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年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升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起享 受 B 类 基金 份额 的 费率 。 两 类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相同, 具体 如下 :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登 记机 构, 由登 记机构 代付 给
销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 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
-9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入 当期 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3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 基金份 额降 级为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年 销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降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 率。B 类 基金 份
额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01% ,对 于由 A
类基金 份额 升级 为 B 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年 销售 服务 费 率应自 其升 级后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享 受 B 类基金 份额 的费
率。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25% 。 三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计算公式相同,具 体 如 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 管 理 人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8 、
10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9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 E 类基金份 额的当期费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E 类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中 支
付。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份 基 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 每 日 分 配 、 按 月 支 付 。 本 基 金
采用 1.00 元固 定份 额净 值 交易方 式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个 开 放 日 将 实
现 的 基 金 净 收 益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本 基 金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的 收 益 分 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份 基 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 每 日 分 配 、 按 月 支 付 。 本 基 金
采用 1.00 元固 定份 额净 值 交易方 式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个 开 放 日 将 实 现 的人, 参与 下一 日基 金收 益 分配 , 并 按月
结转到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使基金 份额 净
值始终 保 持 1.00 元 。 本基 金收益 每月 集
中支付 一次 ,成 立不 满一 个月不 支付 。
3 、 收 益 分 配 的 方 式 约 定 为 红 利 再
投资 , 不 收取 再投 资费 用 。 如 当期 累计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为正 值, 则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如 当期 累
计分配 的基 金收 益为 负值 , 则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缩 减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
可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取 现金收 益。
4 、 若投 资者 全部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全 部 结 转 并 与 赎 回 款 一 起 支 付
给投资 者; 若投 资者 部分 赎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时 , 当 基金 份额 未付收 益为 正
时, 未付 收益 不进 行支 付 ; 当 基金 份额
未付收 益为 负时 , 其 剩余 的基金 份额 需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前 未 付 收 益 为 负 时 的 损
益, 否 则将 自动 按比 例结 转当前 未付 收
益,再 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
5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作日 起, 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权益 ;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不 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益 。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并
且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情 况下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基 金管 理
人可酌 情调 整基 金收 益分 配方式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实 施更改 前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7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 基 金
管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节 假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日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 后
基金净 收益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参 与
下一日 基金 收益 分配 , 并 按月结 转到 投资
者 基 金 账 户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始 终 保 持
1.00 元 。本 基金 收益 每月 集中支 付一 次 ,
成立不 满一 个月 不支 付。
(3 ) 收 益 分 配 的 方 式 约 定 为 红 利 再
投资, 不收 取再 投资 费用 。 如当 期累 计分
配的基 金收 益为 正值 , 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 如当期 累计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为负 值 , 则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缩减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可 通过 赎回
基金份 额获 取现 金收 益。
(4 ) 若投 资者 全部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全 部 结 转 并 与 赎 回 款 一 起 支 付 给 投
资者 ; 若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时, 当基 金份 额未 付收 益为正 时, 未付
收益不 进行 支付 ; 当基 金 份额未 付收 益为
负时 , 其 剩余 的基 金份 额 需足以 弥补 其当
前未付 收益 为负 时的 损益 , 否 则将 自动 按
比例结 转当 前未 付收 益 , 再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5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作日 起, 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权益 ; 当
日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 个工作 日起 , 不
享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并
且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情 况下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
酌情调 整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此项 调整 不
需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实 施 更 改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7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
2 、本基金场内 E 类基金 份额的收益
分配原则:
(1 )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 ) “每日分配、 利随本 清” 。 本基
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 值交易方式, 根
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 以 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 每日计算当日收
益并分配, 计入投资人收 益账户, 使基金
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 记正收益; 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 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首 个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经 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 基 金 每 月 例 行 对 上 月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益 结 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 延),每
月例行 的收 益结 转不 再另 行公告 。
( 五) 本 基 金 各 类 基金 份 额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年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本基金 合同 第十 八部 分。
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 于零时, 当日投
资人不记收益。
(3 )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红 利 再 投 资 ,
计 入 投 资 人 收 益 账 户 ,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投资人收益 账户里的 累计未付收益和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一 起 参 加 当 日 的 收 益
分配, 并享有同等收益分 配权。 若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收 益 账 户 内 的 累 计 收 益 不 低 于
100 元时,则 100 元整数 倍的累计收益将
兑付为基金份额。
(4 )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对
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 立即 结清, 以现金支
付给投资人; 若累计收益 为负值, 则从投
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 比例 扣除。 投资人卖
出部分基金份额时, 不支 付对应的收益;
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 出时 , 以现金方式将
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 人结 清。
(5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 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 个工作日起, 不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 权益 ;
(6 ) 当 日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买 入 当
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卖出
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 日起 , 不享有基金的
收益分配权益;
(7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并
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情况下,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 基金管理人可
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 配方 式, 此项调整不
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 实 施 更 改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 告。
(8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 三) 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 每月 例
行的场外基金份额收益结转 及 每 日 例 行
的场内基金份额收益 结转 不 再另 行公 告。
( 四)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二个 自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日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 及节假 日后 首个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或 每 百 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 五)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益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的计 算见 本基 金合 同第十 九部 分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四 )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 万份基 金
净收益 和 七 日年 化 收 益率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在 开始办 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当日 , 披 露截 止前一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合 同生 效至前 一日 期
间的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前一日 的 七 日年 化 收 益率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基 金 七 日年化 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于节假 日结 束
后第 2 个 自然 日 , 公 告节 假 日期 间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节假 日
最后一 日的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年化 收
益率。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当日该类
基金总 份额 ×10000
上 述 收 益 的 精 度 为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4 位。
按 日 结 转 份 额 的 七 日年化收 益 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四)E 类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E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E 类基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前 至 少 3 个 工 作 日 , 将 E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 收 益率 。 对于场外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当日 , 披 露截止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前一 日期
间的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前
一日 的 7 日年 化 收 益率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各 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净收益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基金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于节假 日结 束后 第 2 个 自 然日, 公告 节假
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的 基 金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以 及节 假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基
金 7 日年 化 收 益率 。 其中:Ri 为 最近第 i 公历 日(包 括
计算当 日 ) 的 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 基金
七 日年化 收 益 率 采 取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小数 点 后 3 位, 如不 足 7 日 , 则 采取
上述公 式类 似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基
金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净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年化收益率 登 载 在 指
定媒体 上。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当日 A 类/B 类 基 金份 额的 净收益/当日 A
类/B 类 基 金总 份额 ×10000
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 当日 E 类基金份额的已实 现收益/ 当日 E
类基金总份额×1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A 类/B 类基金份额按日结 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其中:Ri 为 最近第 i 公 历 日(包 括计
算当日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E 类 基金 份额 按日 结转 份 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其中:Ri 为 最近第 i 公 历 日(包 括计
算当日 )的 每百 份基 金净 收益。
基金 7 日 年化 收益 率采 取 四舍五 入方
式保留 小数 点 后 3 位 , 如 不足 7 日 , 则采
取上述 公式 类似 计算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或 每 百 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 7 日 年化 收 益率。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和基 金 7 日年 化收益率 登载 在指 定 媒
介上。
(七) 临时 报告
26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 值与 “ 影子 定价 ” 确定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程 度 达 到 或 超 过 百 分 之 零
点五的 情形 ;
(七) 临时 报告
26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 “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百 分 之 零 点
五的情 形;
27 、本基金 E 类份额终止 上市;
(十 二)资产支持证 券的 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 , 基金管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
益和七 日年 化 收 益率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认。
第 二 十 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本基金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个月。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 期限相应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