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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源A(001295)

大成景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 景源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1 期)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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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5 年 4 月 24 日 证监 许可 【2015】738 号文 予 以注 册 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 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 自 主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 5 月 15 日 ( 其 中人员 变动 信息 以公 告日 为准 ) , 有关 财务 数 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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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


录 ...................................................................................................................................................... 3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1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4 六 、 基 金合 同 的存 续 ............................................................................................................................ 34 七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34 八 、 基 金的 投 资 .................................................................................................................................... 43 九 、 基 金业 绩 ........................................................................................................................................ 52 十 、 基 金的 财 产 .................................................................................................................................... 53 十 一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53 十 二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58 十 三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60 十 四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1 十 五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2 十 六 、 风险 揭 示 .................................................................................................................................... 67 十 七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71 十 八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72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99 二 十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 116 二 十 一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117 二 十 二 、对 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部 分 的 说明 .......................................................................................... 119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19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120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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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其 他有关规定 及 《大成 景源 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成 景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中 国 证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 资 者取得 依基 金合 同所发 行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 务,应详细查阅 《 大成 景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景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大成 景源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大 成 景源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大成 景源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 成景源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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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 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是指 经主 管部 门 批准 , 运 用在 香港 募集 的 人民币 资金 开展境 内证 券投 资业 务的 相关主 体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 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3、 销售 机构 :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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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 24、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6、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 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务 规则》 :指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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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4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销 售 服务 费: 指从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 销 售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46、 基金 份额 类别 : 指 本 基金根 据是 否收 取销 售服 务费的 不同 , 将基 金份 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不从 本类 别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从本类 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 称 为 C 类基 金 份额 ”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 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4、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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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50%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比 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 2007 年 6 月 ,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2012 年 11 月 至今 , 任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 职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 有限公 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部 副 总经理 ,零 售交 易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 罗登攀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耶 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具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 金融 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 格 。 曾 任毕马 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融 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及 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 询公司 合伙 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机构 部创新 处负 责人 , 兼 任国 家 “千 人计 划” 专家 ;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 中信 并购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委 会委 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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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2015 年 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厦 门大 学财经 系教 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 任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 民日报 社事 业 发展局 企业 管理 处副 处长 ;1999 年 2 月至 今任 职于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副 总裁 、 总裁, 现任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博 士 研究生 在读 。 具注 册会 计 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资 格 。 现 任中 国 银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二部 董事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2012 年 6 月起 ,兼 任 镇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经济 学 院 院长 助理, 中国 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融 研究 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 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大学 光华管 理学院 讲席教授( 博士生 导师) , 金融系联 合系主任 ,院长 助理,北 京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生, 监事长, 中国 人民大学经 济学专 业研究 生,高级经 济师。2006 年 被亚洲风 险与危机管 理协会 授予“ 企业风险管 理师” 资格。2007 年起 任中国 银河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 董事、 常务 副总 裁( 至 2012 年 7 月) 、 党委 委员;2010 年 7 月起 ,兼 任吉 林 省国家 生物 产 业创业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兼总 经理 、 吉林 省国 家汽车 电子 产业 创业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 董事,2012 年 6 月 起, 兼 任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2012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中 国银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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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 杭州 益 和电脑 公 司开发 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 任杭州 新利 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电 子商 务 部高级 程序 员。1999 年 8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系 统开发 员、 金 融工程 部高 级工 程师 、 监 察 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总 监 , 现 任 风险管 理部 总监 。 吴萍女 士, 职工 监事 , 文 学学士 。1991 年至 1992 年 任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 分行 国际业 务 部会计 。1993 年至 1998 年任日 本三 和银 行深 圳分 行单证 部、 信贷 部主 任。1999 年至 2009 年任普 华永 道会 计师 事务 所深圳 分所 审计 部经 理、 高级经 理。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计 划财 务部高 级会 计师 、总 监助 理,现 任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监。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 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 管 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 、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 证 券总部资产管 理部经 理;1998 年 9 月 参 与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筹建 ;1999 年 3 月起 , 任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2009 年 3 月 —2015 年 7 月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肖剑先 生 , 副总 经理 , 公 共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 圳市 南山区 委 (政府 ) 办公 室 副主任 , 深 圳市广 聚能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 资控 股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深圳市 人民 政 府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副处 长 、 处长 。201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温智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2000 至 2002 年 就职 于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 国际 律师 事务 所,2002 至2006 年 任中 银国 际 投行业 务副 总裁 ,2006 至2009 年任 香 港三山 投资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2009 至2014 年任 标准 银行亚 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兼 中国 投 行业务 主管 。2015 年 4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出 任首 席战 略官 ,2015 年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2005 年1 月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客户 服务 中心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理 、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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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兼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理 总经 理,2015 年8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黄海峰 先生 , 南 开大 学经 济学学 士 , 证券 从业 年限12 年。2013 年7 月加 入大 成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2013 年 10 月 14 日 起任 大 成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经理 助理 。2013 年 10 月 28 日起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2014 年3 月18 日 起任 大成 强化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2014 年3 月18 日至2014 年 12 月 23 日 任大 成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2014 年6 月 23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 任大 成丰 财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2014 年 6 月 26 日起 任大 成 景益平 稳收 益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2014 年 12 月 24 日起 ,任 大成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及大 成丰 财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3 月21 日起 , 任 大 成添利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及 大成 景兴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3 月 27 日 起, 任大 成景 秀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4 月 29 日 起, 任大 成景 明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 4 日起 ,任 大成景 穗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5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景 源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具 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国 籍 :中 国 3、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2 名 成员 组成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2 名。 名单 如下 : 罗登攀 , 总经 理, 固定 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 张翼 , 固 定收 益总 部总 监 , 固 定收 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王 立,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总部副 总监 兼公 募投 资部 总监 , 固 定收 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和、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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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 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 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 并在支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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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 , 应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事 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建立 健全的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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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 述规定 限制 。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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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 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 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 《 证券法》、《证券投资 基 金公司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 理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 意见 》 等 法律 法规 ,并 结合 公 司实际 情况 ,制 定《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 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 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 础 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 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 作 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 建 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 系 ,制定科学完 善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 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 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任 。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的 设 置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财 产、自 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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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 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 化 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 时 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 规章制度, 使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 决 策科学、运营规范、管 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 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 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 内 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 建 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 价 ,包括整体表现分析、 业 绩构成分析以 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 性 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 业 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 资做全 面 的 风 险 评 估,提 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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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 制度 ,明 确划 分各 岗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 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 的 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 岗 位进行物理隔 离。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制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 的监察 稽核 部门 ,对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 续 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 制 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 内 部控制的有效 性 , 并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进 行 适 时 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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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页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 的 法律性质、操作程序、 经 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 融 新品种、新业 务的法 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 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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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信 息披露 的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在的 问题 及时 提出 改进 办法,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格 制定信 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 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 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 整的技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过 业务 、运 营、 监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 通 过严 格的 授权 制度 、岗位 责任 制度 、门 禁制 度、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等管 理措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 充分 考虑到 软件 的安 全性 、可 靠性、 稳定 性和 可扩 展性 ,具备 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 障 恢复、安全保护、分权 制 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 统 设计、软件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介 入 实 际 的 业 务 操 作 。 用 户 使 用 的 密 码 口 令 定 期 更 换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数 据库 和操 作 系 统的 密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 保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格 的管理 ,保 证信 息数 据的 安全、 真实 和完 整, 并能 及时、 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 能 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 数 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 坚 持电子信息数 据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 期稽 核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 管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 故障、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 金融 企 业会计 制度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 、 《企 业财 务 通则 》 等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制 订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岗 位分工 的基 础上 明确 各会 计岗位 职责 ,禁 止需 要相 互监督 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 以 基金 为会 计核 算主 体,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与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相 互 独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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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 立。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法 和科学 的估 值程 序, 公允 反映基 金所 投资 的有 价证 券在估 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工 作,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时 准确地 完成 基金 清算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 制 订完 善的 会计 档案 保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 会部门 妥 善 保管 密押 、业 务用章 、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 档 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 阅 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 毁 损、散失和泄 密。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度 和费 用报 销运 作管 理办法 ,自 觉遵 守国 家财 税制度 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会 负责 ,经 董事 会聘 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公 司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 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 列 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 公 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 价 、报告、建议职能。督 察 长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公司 管理 层负 责, 开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保证监 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及 内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配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内部 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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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兴 业银 行” )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90.5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李 峰


电话:021-52629999-212050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 行成 立于1988 年8 月 , 是经 国务 院、 中国 人民 银 行批准 成立 的首 批股 份制 商业银 行之一 , 总 行设 在福 建省 福 州市, 2007 年2月5日 正式 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股票代 码: 601166 ) , 注册 资本190.52 亿元。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业 银 行始终 坚持 “ 真诚 服务 , 相伴成 长 ” 的 经营 理念 , 致力于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优质、 高效 的 金融服 务, 坚 持走 差异 化发 展道路, 经营 实力 不断 增强 。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兴 业银 行 资产总 额 达 5.30 万 亿元 , 实现营 业收 入 1543.48 亿 元,全 年实 现 归属于 母公 司股 东的 净利 润502.07 亿元。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综 合 管理处 、 市 场处、 委托 资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 稽核 监察 处 、 运 营管 理处 、 期 货业 务 管理处 、 期货 存管 结算 处 、 养 老金 管理 中 心等处 室, 共有 员 工 100 余人, 平均 年 龄 32 岁,100% 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业务 岗 位人员 均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 得基 金 托管资 格。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截止2016 年 3 月 31 日, 兴业银 行已 托管 开放 式基 金 82 只, 托管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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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基金财 产规 模2824.63 亿 元。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 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 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 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审计 部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稽 核 监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行 审计 部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和 监督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独 立、 专职 的稽 核监 察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 具 有独 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 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 制必须 覆盖 基金 托管 部的 所有处 室和 岗位 , 渗 透各 项业务 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 风 险控 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 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 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 管部设 立独 立的 稽核 监察 处, 该 处室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相互 制约 原 则 : 各 处 室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上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的 机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 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体 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 防火 墙原 则: 托管 部 自身财 务与 基金 财务 严格 分开; 托管 业务 日常 操作 部门与 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6)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体系 同所 处的 环境 相适 应,以 合理 的成 本实 现内 控目标 ,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 并应 当根 据国 家 政策 、 法 律及 经营 管理 的 需要 , 适 时进 行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 力,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7) 审 慎性 原则。 内控 与 风险管 理必 须以 防范 风险 , 审 慎经 营 ,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 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 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 机构或新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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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页 增业务 时, 做到 先期 完成 相关制 度建 设;


(8)责任追 究原则 。各业 务环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 人,并按规 定对违 反制度 的直接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五)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1、 制 度建 设: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稽 核 监察处 指导 业务 处室 进行 风险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并 实施风 险 控制措 施。


4、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员 管理: 进行 定期 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 急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 急预 案》 , 并组 织员 工 定期演 练 ;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 ,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和 范围、投 资组合 比例、投 资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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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页 告。 五、相 关服务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电话: 0755-22223523 、0755-22223555 、0755-22223556 联系人 :肖 成卫 、 白小 雪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5/83195232 邮编:518040 2、代 销机 构 1、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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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2、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 州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95398


公司网 站:www.hzbank.com.cn 3、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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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5、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6、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7、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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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8、华 宝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9、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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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10、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11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12、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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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4、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15、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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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丹 棱 soho)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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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7、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期 )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期 )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联系人 :杨 帆 13971199593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7-9899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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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18、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站: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19、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 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20、奕 丰金 融服 务 (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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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网址:www.ifastps.com.cn 21、深 圳市 金斧 子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智慧广 场 第 A 栋 11 层 1101-11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 18 号东 方科 技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姚坚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22、北 京蒽 次方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010-61840688 联系人 : 袁 永娇 ,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www.ncfjj.com


23、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 258 号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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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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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六 、基金 合同 的存续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景 源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 规定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不满二 百人或 者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基金合同存 续期内 ,如基 金资产净值 连续六 十个工 作日低于五 千万元 ,基金 合同自动 终 止,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 、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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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 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 请,赎 回成 立 ;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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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 元 人民 币。 2、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可 以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 体业 务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3、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 对申购 的金额和 赎回的 份额 、 最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和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上限 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效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为进 一步 满足 个人 投资 者 的理财 需求 , 提供 更便 捷 的销售 服务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协 商一 致,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决定 自 2016 年 1 月 14 日起 ,对 大成 景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增 加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的 C 类 份额 并 对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作出 相应修 改。


一、增 加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本情 况


本基金 增 加 C 类 份额 后, 将分别 设置 对应 的基 金代 码并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投 资 者申购 时可 以自 主选 择 与 A 类 份额 或 C 类 份额 相对 应的基 金代 码进 行申 购。 原有的 基金 份 额在增 加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的 C 类 份额 后, 全部 自动 转换为 大成 景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A 类份 额。A 类和 C 类模 式销 售费 率如 下 表所示 : 1、本 基金 A 类份 额( 现 有份额 )收 费模 式( 基金 代码:001295 ) (1) 申购 费率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需交纳 申购 费用 , 费率 按 申购金 额递 减 。 投 资人 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具 体费 率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M<50 万 1.50%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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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50 万≤ M < 20 0 万 1.20% 200 万≤ M<5 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份 额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因 红利自 动再 投资 而产 生的 基金份 额, 不收 取相 应的 申购费 用。 (2)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率随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赎回 费率 结构 如下 表所示 持有基 金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 ≤T<6 个月 0.5 % 6 个月 ≤T<1 年 0.1% 1 年≤T<2 年 0.05% T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基 金份 额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回 费, 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基金 份额 长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月 的投 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基金 份额 长于 3 个 月但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收取的 赎回 费,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基金 份额 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人 收取 的 赎回费 ,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二、本 基金C 类份 额( 新增 加份额 )收 费模 式( 基金 代码:002373 ) 1、申 购费 本基金C 类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2、赎 回费 本基金 C 类份 额赎 回费 率 最高不 超过 0.5% , 随申 请 赎回份 额的 持有 时间 增加 而递减 。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C 类 赎回 费率 T < 30 天 0.5% T≥30天 0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赎回费 用将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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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C 类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50% 4、本 基金C 类 份额 适用 的 销售机 构 本基金C 类份 额的 销售 机构 暂仅包 括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 如 有其 他销 售机 构新 增 办理本 基 金C 类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请 以本 公司 届时 相关 公告为 准。 三、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五、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对已 在本 公司直 销 中心办 理账 户认 证手 续并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申购 基金的 养老 金账 户进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 养 老金账 户 , 包 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 老基金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 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出 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本 公司将 依据 规定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账户 范围 。 养 老金 账户 申购 费率 优 惠的详 细实 施情 况 , 请 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关 业务 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回金 额的处 理方式 :赎回金额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人 于开 放期 投 资 4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申 购费 率为 1.50% , 假设申 购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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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1+1.50%)= 39,408.87 元 申购费 用=40,000- 39,408.87 =591.13 元 申购份 额=39,408.87/1.040= 37,893.14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在 持有 基金 份额时 间 为 1 年时 赎回 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对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05%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05% =5.25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5.25=10494.75 元 4、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享 有或 承 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1.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在 每个 运作 期的开 放日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2.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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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 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 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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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重 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介 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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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 自然人 、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 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 本 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回 以 外的其 他交 易方式 进行 转让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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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八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求 基金 资产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 益类金 融工 具、 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 地 方政府 债券 、中 期票 据、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交换 债券 、 短期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等、货币 市场工具)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 投 资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 债券 、 货 币市场 工 具、 现金 以及 银行 存款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5% ;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权 证及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本基 金所投 资信 用债 的债 项信 用评级 在 AA ( 含) 之上 。 (三) 投资 策略 基金 将 采用“ 自上而下 ”的资 产配置策 略,在综 合判断 宏观经济 基本面、 证券市 场走 势等宏 观因 素的 基础 上 , 通过动 态调 整资 产配 置比 例以控 制基 金资 产整 体风 险。 在个 券投 资 方面采 用 “自 下而 上” 精 选策略 , 通过 严谨 个股 选 择、 信用 分析 以及 对券 种 收益水 平 、 流 动 性的客 观判 断, 综合 运用 多种投 资策 略, 精选 个券 构建投 资组 合。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将密切 关注股票 、债券 市场的运 行状况与 风险收 益特征, 通过自上 而下的 定性 分析和 定量 分析 , 综合分 析宏观 经济 形势 、 国家政 策、 市场 流动 性和 估值水 平等因 素 , 判 断 金融市 场运 行趋 势和 不同 资产类 别在 经济 周期 的不 同阶段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 , 对 各大类 资产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进 行评 估 , 从而确 定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和权益 类资 产 的 配置 比例 , 并 依据 各因 素 的动态 变化 进行 及时 调整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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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2、债 券投 资策 略 首先 根据宏观 经济分析 、资金 面动向分 析和投资 人行为 分析判断 未来利率 期限结 构变 化, 并 充分 考虑 组合 的流 动性管 理的 实际 情况 , 配 置债券 组合 的久 期; 其次 , 结合信 用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 税 收分 析等 确 定债券 组合 的类 属配 置; 再 次, 在 上述 基础 上利 用债 券 定价技 术, 进行个 券选 择, 选择 被低 估的债 券进 行投 资。 (1)、 久期 配置 策略 本基 金将密切 关注经济 运行趋 势,把握 领先指标 ,预测 未来走势 ,深入分 析国家 推行 的财政 与货 币政 策对 未来 宏观经 济运 行以 及投 资环 境的影 响 , 据 此预 测利 率趋 势和债 券市 场 对上述 变量 和政 策的 反应 ,并据 此对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期 进行 调整 。 (2)、 类属 配置 策略 确定 目标久期 后,本基 金将根 据宏观经 济、市场 利率、 债券供求 等因素的 深入分 析, 预测各 类属 资产 预期 风险 及收益 情况 , 确定 债券 组 合资产 在利 率品 种 、 信 用 品种等 资产 之间 的分配 。


(3)、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





①信 用风险控 制。本基 金拟投 资的每支 信用债券 必需经 过公司内 部债券信 用评级 系统 进行评 级 , 符 合基 金所 对 应的内 部评 级规 定的 信用 债方可 进行 投资 , 以事 前 防范和 控制 信用 风险。 ②信 用利差策 略。伴随 经济周 期的波动 ,在经济 周期的 不同阶段 , 信用利 差通常 会缩 小或扩 大 , 通 过对 经济周 期前瞻 性的 判断 , 把握利 差的变 动会 带来 投资 机会 。 同 时, 本基 金 将积极 关注 信用 产品 发行 人资信 水平 和评 级调 整带 来的利 差机 会 , 选 择评 级有 上调可 能的 信 用债, 以获 取因 利差 下降 带来的 价差 收益 。本 基金 还将研 究各 期限 信用 债利 差的历 史水 平 、 和相同 期限 但不 同信 用评 级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 平 , 发掘偏 离均 值较 多 、 相 对 利差可 能收 窄的 债券。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本基 金在控制 信用风险 的基础 上,对中 小企业私 募债投 资,主要 采取分散 投资, 控制 个债持 有比 例 。 同 时, 紧 密跟踪 研究 发债 企业 的基 本面情 况变 化 , 灵 活调整 投资策 略 , 控 制 投资风 险。 3、资 产支 持类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将通过 对宏观经 济、提 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以 及资产池 资产所在 行业景 气变 化等因 素的 研究 , 预测 资 产池未 来现 金流 变化 , 并 通过研 究标 的证 券发 行条 款, 预测 提前 偿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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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还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的久 期与收 益率 的影 响 。 在 严 格控制 风险 的情 况下 , 结 合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管 理,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4、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严 格控制风险 、保持资产流 动性的前提 下,本基金将 适度参与股 票、权证等权 益类 资产的 投资 ,以 增加 基金 收益。 本基 金将主要采 用“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 择方法,在拟 配置的行业 内部通过定量 与定 性相结 合的 分析 方法 选筛 选个股 。 本基金 通 过选择 基本面 良好 、 流动 性高 、 风险低 、 具有 中 长期上 涨潜 力的 股票 进行 分散化 组合 投资 , 控制 流 动性风 险和 非系 统性 风险 , 追 求股 票投 资 组合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投资方 法上 重视 投资 价值 与成长 潜力 的平 衡 , 一 方 面利用 价值 投资 标准 筛选 低价股 票, 避免市 场波 动时 的风 险和 股票价 格高 企的 风险 ; 另 一方面 , 利用 成长 性投 资 可分享 高成 长收 益的机 会。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 为本基金 辅助性投 资工具 ,本基金 可以主动 投资于 权证,其 投资原则 为有利 于加 强基金 风险 控制 , 有利 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本 基金 将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进行研 究 , 综 合 考虑权 证定 价模 型、 市场 供求关 系、 交易 制度 等多 种因素 ,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为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本着谨 慎 原则 , 参 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 本 基金 将根 据对 现货 和 期货市 场的 分析 , 发挥 股 指期货 杠杆 效应 和流动 性好 的特 点 , 采 用 股指期 货在 短期 内取 代部 分现货 , 获取 市场 敞口 , 投资策 略包 括多 头套期 保值 和空 头套 期保 值。 多头 套期 保值 指当 基 金需要 买入 现货 时 , 为 避 免市场 冲击 , 提 前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买 入现 货并 解 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 当完 成 现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货 平仓 ; 空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 货空 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 卖出现 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 当 现货 全部 清仓 后 将股指 期货 平仓 。 本基 金 在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过 程中 ,将 定期 测算 投资组 合与 股指 期货 的相 关性、 投资 组 合 beta 的稳 定性, 精细 化 确定投 资方 案。 7、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 。 基 金管理 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 经济形 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对债 券市 场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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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进行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构 建量化 分析 体系 ,对 国 债 期货和 现货 的基 差、 国债 期货的 流动 性 、 波动水 平、 套期 保值 的有 效 性等指 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基 础上 , 力求实 现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四) 投资 限制 1、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股票资 产投资 比例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 现金以 及银行存款 等固定 收益类 资产占基金 资产比 例不低 于 5%,本 基金所 投资信 用 债的债项信 用 评级 在AA (含 )之 上 ; (2)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 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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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的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20% ; 在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占基金 资 产的比 例 为0% —95% ; (1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持 有的 卖出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 30%; 本基 金 所 持有的 债券 (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以 及货 币 市场工 具 、 现 金、 银行 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17)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8)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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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 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定 , 并履 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如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三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率+2%


本基金 以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 大类 资产 配置 , 力 求实现 基 金资产 的持 续稳 健增 值为 投资目 标 , 以 “ 三 年期 定 期存款 税后 利率+2% ” 作 为业绩 比较 基准 可以较 好地 反映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 或 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或市场 出现 更合适 、 更权 威的 比较基 准, 并且 更接 近本 基金风 格时 , 经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之后 , 可 选用新 的比 较基 准 , 并 将 及时公 告 。 上 述变 更业 绩 比较基 准不 需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中高 收益 风险特 征的 基金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下 原则 : 1、不 参与 所投 资公 司的 经 营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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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 复核 了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1,190,780.38 12.88 其中: 股票


11,190,780.38 12.88 2 基金投 资 - 0.0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4 贵金属 投资 - 0.00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0,000,165.00 34.5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5,348,105.68 52.21 8 其他资 产


324,527.65 0.37 9 合计





86,863,578.71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6,513,545.90 7.56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 0.00 E 建筑业 36,234.48 0.0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4,641,000.00 5.39 J 金融业 - 0.00 K 房地产 业 - 0.00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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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页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11,190,780.38 12.99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612 朗姿股 份 100,000 6,181,000.00 7.17 2 300104 乐视网 100,000 4,641,000.00 5.39 3 603861 白云电 器 4,056 96,735.60 0.11 4 002792 通宇通 讯 2,081 91,480.76 0.11 5 002791 坚朗五 金 2,011 75,593.49 0.09 6 300474 景嘉微 2,467 48,451.88 0.06 7 300506 名家汇 1,819 36,234.48 0.04 8 603028 赛福天 3,309 20,284.17 0.02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券 投资。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 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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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3)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3.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4)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5)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无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的 ,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2) 基金 投资 的 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0,563.1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3,964.4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4,527.65 (4)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612 朗姿股 份 6,181,000.00 7.17 重大资 产重 组 2 300104 乐视网 4,641,000.00 5.39 重大资 产重 组 (6)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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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九、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2015 年 5 月 15 日)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05.15 —2015.12.31 7.20% 0.23% 3.22% 0.01% 3.98% 0.22% 2016.01.01-2016.03.31 1.87% 0.20% 1.14% 0.02% 0.73% 0.18% 2015.05.15-2016.03.31 9.20% 0.22% 4.40% 0.01% 4.80% 0.21%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变 动的 比较 大成 景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累 计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2015 年 05 月 15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注:1 、本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5 月15 日 生效 ,截 至报告 日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未满一 年。 2、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仓结 束时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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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页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一 、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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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页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3)对在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 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 约 与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 结算价 估值 。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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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页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任何 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 人如采 用本 项 第1 -7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9、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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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页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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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页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如果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 况, 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时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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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页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技术 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 金资产估 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二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包 括但 不限 于会 计师 费、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9%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9%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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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E× 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 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50%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50 %÷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 误后,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 管理人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 -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和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调整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金 管 理费基 金托 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基金 管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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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页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 按 除 权 日 经 除权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转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 初始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 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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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四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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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页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 媒介 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明 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 事项的法律文 件。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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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2、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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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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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页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 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变 更或 增设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27、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交易信 息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信息 披露 1、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2、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的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和 招募说明 书(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九)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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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页 (十一 )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 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 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十二 )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 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十三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相 关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 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 持 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明细 (十四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相关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 2 个交 易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披 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面 价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十五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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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页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 六、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基金” )是 一种长 期投资 工具,其主 要功能 是分散 投资,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 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基 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能 面临 各种 风险 ,既 包括市 场风 险 , 也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风 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 投 资 人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 基金 分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 币市场 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人 投资 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 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 资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 了 解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投资 期限 、投 资经 验、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适应 。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其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 特 定 风险和 其他 风险 。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券 市场 的价 格可 能 会因为 国际 国内 政治 环境 、 宏 观和 微 观经济 因素 、 国家 政策 、 投资者 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动 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而 波动 , 从 而产生 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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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页 波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 经济 、 各 个行 业及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3、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 率、期 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 险水平 。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信 用风 险 主要来 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一般 认为 : 国 债的 信 用风险 可以 视为 零 , 而 其 它债券 的信 用风 险 可按专业 机构的信 用评级 确定, 信用等级 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 信用等级 水平下 债券收益 率 的变化 都会 影响 债券 的价 格,从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 本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与 一般信 用债 券相 比 , 存 在 更大的 信用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 更 大 的信用 风险 在于 该类 债券 发行主 体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 波动 性 较大 , 信 息披 露不 透明 , 也大大 提高 了分 析并 跟踪 发债主 体信 用基 本面 的难 度。 更大 的流 动 性风险 在于 该类 债券 采取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和交 易 , 外 部评级 机构 一般 不对 这类 债券进 行外 部 评级, 可能 会降 低市 场对 该类债 券的 认可 度, 从而 影响该 类债 券的 市场 流动 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 风险特点使得这类债券可 能出现因信用水平波动而 引起的价 格较大 幅度 波动 , 从而影 响基金 总体 投资 收益 ; 同 时, 流动 性差 导致 的变现 困难 , 也 会给 基 金总体 投资 组合 带来 流动 性冲击 。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有 时又 被称做 利息 的利 息 , 这 一收 益取决 于再 投资 时的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因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而 引起 给定 投资 策略下 再投 资收 益率 的不 确定性 为再 投 资风险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7、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经营决 策、 技术 更新 、 新 产品 研 究开发 、 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 因为 中 国加入 WT O而 产生 的国 际竞争 加剧 等风 险 。 如 果 基金所 投资 的上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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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页 市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 , 其 所发 行的 股 票价格 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预 期的 投资 收 益下降 。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二) 管理 风险 1、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 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 而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这 种风 险可 能表 现 在基金 整体 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 产配 置、 类 属配置 不能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要求 , 不能 达 到预期 收益 目标 ; 也可 能 表现在 个券 个股 的选 择不 能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 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与 国际 市场的 接轨 , 各种 国外 的 投资工 具也 逐步 引入 , 这 些新的 投资 工具在 为基 金资 产保 值增 值的同 时 , 也 会产 生一 些 新的投 资风 险 , 例 如可 赎 回债券 所带 来的 赎回风 险 , 可 转换 债券带 来的转 股风 险 , 利 率期货 带来的 期货 投资 风险 等。 同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错误 ,产 生投 资风 险。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证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 基 金建 仓困 难, 或建 仓成本 很 高;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 变成现 金 , 或 变现 成本 很 高; 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 的 投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证 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这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市场整体 流动性 相对不 足。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 到市场行情 、投资 群体等 诸多因素 的影响 ,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 活跃 , 流 动性 非常 好,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 则 可能 成 交稀少 , 流动 性 差。 在市 场流 动性 相对 不 足时 , 本 基金 的建 仓或 变 现都有 可能 因流 动 性 问题 而增加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对本 基金 的 资产净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 这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额 赎回 时表 现尤为 突出 。 2、证券市场 中流动 性不均 匀,存在个 券和个 股流动 性风险。由 于流动 性存在 差异,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些 个券 或个 股 的流动 性可 能仍 然比 较差 , 这 种情 况的 存 在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个券 或个股 操作 时 , 可 能难 以 按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 或 者买 入 卖出行 为对 个券 或个 股价 格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 增 加个券 或个 股的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这 种风险 在出 现个 券和 个股 停牌或 涨跌 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得 尤为 突出 。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混合 型基 金 , 具有对 相关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不 能完 全规 避市 场 下跌的 风险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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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和个券 风险 ,在 市场 大幅 上涨时 也不 能保 证基 金净 值能够 完全 跟随 或超 越市 场上涨 幅度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与国 债期货 交易 。 期货 作为 一 种金融 衍生 品 , 具 备自 身 特有的 风险 点。 投资 期货 所面 临的 主 要风险 是市 场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基差 风险 、 保 证 金风险 、 信用 风 险 和操 作风 险。 具体 为: 1、市场风险 是指由 于期货 价格变动而 给投资 人带来 的风险。市 场风险 是 期货 投资中最 主要的 风险 。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期 货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 来的风 险。 3、基差风险 是指 期 货合 约 价格和标的 指数价 格之间 价格差的波 动所造 成的风 险,以及 不同 期 货合 约价 格之 间价 格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 期限 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 险是指 由 于无 法及时筹措 资金满 足建立 或维持 期货 合约头 寸所要 求的保证 金而带 来的 风险 。 5、信 用风 险是 指期 货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操作风险 是指由 于内部 流程的不完 善,业 务人员 出现差错或 者疏漏 ,或者 系统出现 故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五) 其他 风险 1、现 金管 理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 在 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 有 可能 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此外 , 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者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2、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 注 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 核 算系 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3、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 量 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 被 迫抛售债券和股票以应 付 基金赎回的现 金需要 ,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4、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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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页 5、其 它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以 及证 券 市场 、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 而有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金资产 净值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低 于五千 万元, 基金合同 自 动终止 (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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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1、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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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设立日 期: 1999 年4 月1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1999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3183388 2、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财 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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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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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健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8 月 2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福建 省分行 闽 银1988 第[271] 号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 亿元 人 民币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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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 2、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 基金开设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 所需的 账户 、 为基金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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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页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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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本基金 未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日 常机 构 , 本 基金 可根据 运作 需要 依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增 设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但 如基金 资产 净值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低于 五千 万元 ,基 金合同 自 动终止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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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页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根据 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 (2)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 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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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页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 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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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页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参加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 持 有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述 规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2) 通讯 开会 。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 者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采 用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 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 对 表决 事项 进行投 票并 由召 集人予 以记 录 。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采 取非 书面形 式进 行投 票的, 则召 集人 对于 其投 票的书 面记 录即 视为 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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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页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 50% )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低 于前 述规 定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三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 4)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允 许的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采 用网 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 册机构 记录 相 符;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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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 通 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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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页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 2)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 3)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 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第八 十七 条 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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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页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若《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经除 权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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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页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和 公证 费)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9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9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8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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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页 (1)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金 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 此 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 上 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 益类金 融工 具、 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 具( 包括国 债、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 方政府 债 券 、中 期票 据、 可转换 债券(含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可交换 债券 、 短期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等、货币 市场工具)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工 具、 现金以 及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5%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权证及 其他金 融 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 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本基 金所 投资信 用债 的债 项信 用评 级在 AA ( 含) 之上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采用 “自上而 下”的 资产配置 策略,在 综合判 断宏观经 济基本面 、证券 市场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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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页 走势等 宏观 因素 的基 础上 , 通 过动 态调 整资 产配 置 比例以 控制 基金 资产 整体 风险 。 在 个券 投 资方面 采用 “ 自下 而上 ” 精选策 略 , 通 过严 谨个 股 选择 、 信 用分 析以 及对 券 种收益 水平 、 流 动性的 客观 判断 ,综 合运 用多种 投资 策略 ,精 选个 券构建 投资 组合 。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将密切 关注股票 、债券 市场的运 行状况与 风险收 益特征, 通过自上 而下的 定性 分析和 定量 分析 , 综合分 析宏观 经济 形势 、 国家政 策、 市场 流动 性和 估值水 平等因 素 , 判 断 金融市 场运 行趋 势和 不同 资产类 别在 经济 周期 的不 同阶段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 , 对 各大类 资产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进 行评 估 , 从而确 定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和权益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并 依据 各因 素 的动态 变化 进行 及时 调整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首先 根据宏观 经济分析 、资金 面动向分 析和投资 人行为 分析判断 未来利率 期限结 构变 化, 并 充分 考虑 组合 的流 动性管 理的 实际 情况 , 配 置债券 组合 的久 期; 其次 , 结合信 用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 税 收分 析等 确 定债券 组合 的类 属配 置; 再 次, 在 上述 基础 上利 用债 券 定价技 术, 进行个 券选 择, 选择 被低 估的债 券进 行投 资。 (1) 久期 配置 策略 本基 金将密切 关注经济 运行趋 势,把握 领先指标 ,预测 未来走势 ,深入分 析国家 推行 的财政 与货 币政 策对 未来 宏观经 济运 行以 及投 资环 境的影 响 , 据 此预 测利 率趋 势和债 券市 场 对上述 变量 和政 策的 反应 ,并据 此对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期 进行 调整 。 (2) 类属 配置 策略 确定 目标久期 后,本基 金将根 据宏观经 济、市场 利率、 债券供求 等因素的 深入分 析, 预测各 类属 资产 预期 风险 及收益 情 况 , 确定 债券 组 合资产 在利 率品 种 、 信 用 品种等 资产 之间 的分配 。


(3)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





①信 用风险控 制。本基 金拟投 资的每支 信用债券 必需经 过公司内 部债券信 用评级 系统 进行评 级 , 符 合基 金所 对 应的内 部评 级规 定的 信用 债方可 进行 投资 , 以事 前 防范和 控制 信用 风险。 ②信 用利差策 略。伴随 经济周 期的波动 ,在经济 周期的 不同阶段 ,信用利 差通常 会缩 小或扩 大 , 通 过对 经济周 期前瞻 性的 判断 , 把握利 差的变 动会 带来 投资 机会 。 同 时, 本基 金 将积极 关注 信用 产品 发行 人资信 水平 和评 级调 整带 来的利 差机 会 , 选 择评 级有 上调可 能的 信 用债, 以获 取因 利差 下降 带 来的 价差 收益 。本 基金 还将研 究各 期限 信用 债利 差的历 史水 平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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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页 和相同 期限 但不 同信 用评 级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 平 , 发掘偏 离均 值较 多 、 相 对 利差可 能收 窄的 债券。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 基础上 ,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投资 , 主要 采取 分散 投 资, 控制 个 债持有 比例 。 同时 , 紧 密 跟踪研 究发 债企 业的 基本 面情况 变化 , 灵活 调整投 资策略 , 控制 投 资风险 。 3、资 产支 持类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将通过 对宏观经 济、提 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以 及资产池 资产所在 行业景 气变 化等因 素的 研究 , 预测 资 产池未 来现 金流 变化 , 并 通过研 究标 的证 券发 行条 款 , 预测 提前 偿 还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的久 期与收 益率 的影 响 。 在 严 格控制 风险 的情 况下 , 结 合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管 理,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4、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严 格控制风险 、保持资产流 动性的前提 下,本基金将 适度参与股 票、权证等权 益类 资产的 投资 ,以 增加 基金 收益。 本基 金将主要采 用“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 择方法,在拟 配置的行业 内部通过定量 与定 性相结 合的 分析 方法 选筛 选个股 。 本基金 通 过选择 基本面 良好 、 流动 性高 、 风险低 、 具有 中 长期上 涨潜 力的 股票 进行 分散化 组合 投资 , 控制 流 动性风 险和 非系 统性 风险 , 追 求股 票投 资 组合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投资方 法上 重视 投资 价值 与成长 潜力 的平 衡 , 一 方 面利用 价值 投资 标准 筛选 低价股 票, 避免市 场波 动时 的风 险和 股票价 格高 企的 风险 ; 另 一方面 , 利用 成长 性投 资 可分享 高成 长收 益的机 会。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 为本基金 辅助性投 资工具 ,本基金 可以主动 投资于 权证,其 投资原则 为有利 于加 强基金 风险 控制 , 有利 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本 基金 将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进行研 究 , 综 合 考虑权 证定 价模 型、 市场 供求关 系、 交易 制度 等多 种因素 ,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为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本着谨 慎 原则 , 参 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 本 基金 将根 据对 现货 和 期货市 场的 分析 , 发挥 股 指期货 杠杆 效应 和流动 性好 的特 点 , 采 用 股指期 货在 短期 内取 代部 分现货 , 获取 市场 敞口 , 投资策 略包 括多 头套期 保值 和空 头套 期保 值。 多头 套期 保值 指当 基 金需要 买入 现货 时 , 为 避 免市场 冲击 , 提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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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页 前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买 入现 货并 解 除股指 期货 多头 , 当完 成 现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货 平仓 ; 空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 货空 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 卖出现 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 当 现货 全部 清仓 后 将股指 期货 平仓 。 本基 金 在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过 程 中 ,将 定期 测算 投资组 合与 股指 期货 的相 关性、 投资 组 合 beta 的稳 定性, 精细 化 确定投 资方 案。 7、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 。 基 金管理 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 经济形 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对债 券市 场 进行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构 建量化 分析 体系 ,对 国债 期货和 现货 的基 差、 国债 期货的 流动 性 、 波动水 平、 套期 保值 的有 效 性等指 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基 础上 , 力求实 现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四)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 下限制 : 1)本基金股 票资产 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 产的 0% —95%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 现金以及 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5%,本基金 所投资 信用债 的债项信用 评 级在 AA ( 含) 之上 ; 2)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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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页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 15)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 等 ;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 的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在 任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基金 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 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轧差 计算 ) 以及 货币 市 场工具 、 现金 、 银 行存 款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30% ; 17)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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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页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 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三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率+2%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通过 大类 资产 配 置, 力求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 持续稳 健增 值,以“三 年期定 期存款 税后利率+2% ”作 为业绩 比 较基准可以 较好地 反映本 基金的投资 目 标。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 或 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或市场 出现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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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页 更合适 、 更权 威的 比较基 准, 并且 更接 近本 基金风 格时 , 经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在按照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程 序之 后, 可选 用新 的 比较基 准, 并将 及时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上述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需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基金 的风险 与预 期收 益高 于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股 票 型基金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的 中高 风险 投资 品种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基 金 管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 投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项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 下原 则: (1) 不参 与所 投资 公司 的 经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有利 于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 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3)对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的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可转 换债券 收盘价中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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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页 所含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4)交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 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 别 估值。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与国 债期 货合 约 , 一 般 以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 估 值 。 (6)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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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页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估值错误 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仅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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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页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确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 行更正 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 记机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 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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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页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经 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 生效后 方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基金资 产净值 连续六 十个工作日 低于五 千万元 ,基金合同 自动终 止(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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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页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仲裁 地点为 上海。 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 束力。 《 基金合同 》受 中国法 律管 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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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页 《基金 合 同 》 可印 制成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成立时 间:1999 年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资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 二)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8 月 26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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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页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 买 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 资产 托管业 务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买卖 、 代理 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 汇业 务 ;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财务 顾问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见证 业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以上范 围凡 涉及 国家 专项 专营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 益类金 融工 具、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地 方政府 债券 、中 期票 据、 可转换 债券(含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可交换 债券 、 短期融 资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货 币市 场工 具) 、国 债 期货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0% —95% ;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 现金以 及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5%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权证及 其他金 融 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 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本基 金所 投资信 用债 的债 项信 用评 级在 AA ( 含) 之上。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基金 股票资 产投资 比例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 现金以 及银行存款 等固定 收益类 资产占基金 资产比 例不低 于 5%,本 基金所 投资信 用 债的债项信 用 评级 在AA (含 )之 上; (2)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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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页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20% ; 在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个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 为0% —95% ; (1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30% ; 本 基金 所持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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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页 有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轧差 计算 ) 以及 货币 市 场工具 、 现金 、 银 行存 款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17)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8)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章 第 ( 九) 条规 定的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 并 按照 审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 算方式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 管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期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 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 基 金托管 人 于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确 认收 到 后,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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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页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 结 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 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时 ,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定 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 易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相 应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3、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 在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在 基金管 理人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的交 易对手 , 以约 定 适用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的情况 下 , 由 于交 易对 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 、 风险控制 等规章 制度 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 性的需 要合 理 安排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相关 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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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页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上 述 资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情 况 。 上 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金 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 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在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如有):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量 、 总 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6.基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进 行监督,并 审核基 金管理 人提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基 金托 管 人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金 管理 人 风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7.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存 款银 行名 单, 本基 金投 资 除存款 银行 名单 以 外 的银 行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赔偿 , 之后 有权 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 程中遵 循上 述监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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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页 督流程 ,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 银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存款 银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和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进行 监督 1、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金 在投资中期 票据和 中小企 业私募债前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审 慎原则 ,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 投资中 期票 据和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流动性 风险 和信 用风险 处置 预案 , 并书 面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依据 上述 文件 对基 金管理 人投 资中 期票据 和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 督。 2、如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发 布的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 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 和中小 企业私募 债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3、基金托管 人有权 监督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基 金投资 中期票据和 中小企 业私募 债时的法 律法规 遵守 情况 , 有关 制 度、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完 善情 况 , 有关额 度 、 比 例 限制的 执行 情况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以 及本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相 关托 管协 议要求 向基 金托 管人 及时 发出回 函 , 并 及 时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所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九)基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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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页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十一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十二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三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对于 基金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为履行 上述 信息 披露 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关 联方 名单及 其更 新 , 加 盖公 章 并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方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名单 变更 后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发送 对方,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 工作日内电 话或回 函确认 已知名单的 变 更。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货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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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页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 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3.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金 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5.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但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6.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 未 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不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 灭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 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 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 财产 , 由 于该 等机 构或 该 等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外第 三方 的欺 诈、 疏忽 、 过 失 或破产 等原 因给 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8.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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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页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等有关规 定后,基 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给予充 分的 协助 与配 合。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开 设资产 托管专 户,保管基 金财产 的银行 存款。该 资产托 管专 户同 时也 是基 金托管 人在 法人 集中 清算 模式下 , 代表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金 财产 在 内的所 有托 管资 产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 支活动 ,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进 行。 2.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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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页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与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六)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的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按 照相 关规 定开 立期 货结算 账户 、 期货 资金 账 户, 在中 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获取 交易 编码 。 期 货结 算账 户名 称、 期货资 金账 户名 称及 交易 编码对 应名 称 应按照 有关 规定 设立 。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基金托 管人可 根据实际 情况需要, 为本基 金开立 资金清算辅 助账户 ,以办 理相关的 资金汇 划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开 户过 程中 给予 必要的 配合 ,并 提供 所需 资料。 3.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托 管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及时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因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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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页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按 照每 个交易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 按规定 公告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国 债期 货 合约、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对在 交易 所 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 3)对在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 易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 值 日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债 券 收盘价 中 所含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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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页 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 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 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与国 债期 货合 约 , 一 般 以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 估 值 。 (6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 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 项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于证 券、期 货交易 所及注册登 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者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等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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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页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当发 生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 行赔偿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由 基 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2)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损 失 , 应 根据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的 比例 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3)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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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 页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 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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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页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15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20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 双 方各自 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 基 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 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关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注 册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管理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托 管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托 管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 协商 、 调 解 解决, 协商 、 调 解不 能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上 海国际仲裁 中心) , 按照上 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上海 国际仲裁 中心) 届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上 海市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束 力 , 仲 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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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页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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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 页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于基 金合 同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公 告。 8.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 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 音服 务 : 提 供7 ×24 小 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 可 进行 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 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 、人工坐席服务:提 供 每周五天, 每天 不少于8 小 时的 人工 坐席 服 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基 金账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 对账单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等 。 其 中, 纸质 对 账单邮 寄仅 限70 岁以 上持 有人 、 或 确有 需要 并已 订 制纸质 对账 单的 持有人 。 (三)财经 汇资讯 服务


大 成财经汇是 专为大 成旗下 持有人提供 的资讯 服务平 台,财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 家、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投 资者可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 平台 免费 使用 。 ( 四)网 站自 助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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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页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撤单、 基金 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 户 资料修 改 、 交 易密 码修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和 账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深圳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迟T+1 日 内给 予回 复; 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在 约定的 最晚 主 动联系 客户 时间 内告 知客 户。 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目 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二) 最近3 年 本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及高 级管 理人员 没有 受到 任何 处罚 。 (三)2015 年11 月16 日至2016 年5 月15 日发 布的 公告 : 1.2015 年 11 月 16 日 《 关于 增加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为开 放式 基金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 2.2015 年 11 月 25 日《 关 于大成 景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大额 申购 (含 定 期定额 申购 )及 基金 转换 转入业 务公 告》 。 3.2015 年 11 月 28 日 《 关于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增 加代 销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基金 产品 的公 告》 。 4.2015 年 12 月 18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开 放式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相关业 务的 公告 》 。 5.2015 年12 月30 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 直销系 统暂 停服 务的 通知 》 、 《大成 景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1 期) 》 、 《 大成 景源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1 期)- 摘要》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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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页 6.2015 年12 月31 日《 关于 指数熔 断机 制对 相关 业务 事项影 响的 公告 》 。 7.2016 年1 月5 日 《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因 指数 熔断调 整公 司旗 下部 分公 募基金 开 放时间 的公 告》 。 8.2016 年1 月6 日 《 关于 旗下 场内基 金在 指数 熔断 期间 暂停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提示 性公告 》 。 9.2016 年1 月8 日 《关 于因 指数熔 断调 整公 司旗 下部 分公募 基金 开放 时间 的公 告》 。 10.2015 年1 月13 日《 大成 景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增加C 类》 。 11.2016 年1 月20 日《 大 成 景 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 第 四 季 度 报 告 》 。 12.2016 年1 月22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 上交易PC 端银 联支 付渠 道 升级暂 停部分 服务 的通 知》 。 13.2016 年1 月26 日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 直销端 银联 通支 付渠 道维 护暂停 服 务的通 知》 。 14.2016 年1 月30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降 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赎 回 、 转换转 出及 最低 持有 份额 数额限 制的 公告 》 。 15.2016 年2 月18 日 《关 于增 加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机构 及 相关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16.2016 年3 月1 日 《关 于增加 北京蒽 次方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为 开 放式 基金代 销机 构及 相 关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17.2016 年3 月12 日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徽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开放式 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 通相 关业 务的公 告》 。 18.2016 年3 月17 日 《关 于增 加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为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机构 及 相关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19.2016 年3 月25 日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 直销端 民生 银行 渠道 维护 暂停服 务 的通知 》 。 20.2016 年3 月26 日《 大成 景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5 年 年度 报告 》 。 21.2016 年3 月29 日《 关于 上海理 财中 心业 务变 更的 公告》 。 22.2016 年4 月15 日《 关于 网上直 销端 建设 银行 进行 系统维 护暂 停服 务的 通知 》 。 23.2016 年4 月18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支 付宝基 金支 付业 务下 线的 公告》 。 24.2016 年4 月22 日《 大成 景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6 年 第一 季度 报告》 。 25.2016 年4 月27 日 《 大成 基 金管理 来有 限公 司关 于股 权变更 及修 改 《 公司 章程 》 的公告 》 。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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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页 26.2016 年4 月29 日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 直销端 通联 支付 渠道 维护 暂停服 务 的通知 》 。 27.2016 年4 月30 日《 大成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奕丰金 融服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 为开放 式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 。 28.2016 年 4 月 27 日 《 大 成基金 管理 来有 限公 司关 于股权 变更 及修 改 《公 司 章程 》 的 公 告》 。 29.2016 年 4 月 29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 上直销 端通 联支 付渠 道维 护暂停 服 务的通 知》 。 30.2016 年 4 月 30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限 公 司为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 31.2016 年 5 月 7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开 放式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相关业 务 的 公告 》 二十 二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对2015 年12 月30 日公 布的 《大 成 景 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1 期) 》 进 行了更 新 , 并 根据 本基 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 实施 的投 资经营 活动 进行 了内容 补充 和更 新, 主要 更新的 内容 如下 : 1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 .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八、 基金 的投 资 ” 部 分。 5 .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的业 绩 ” 部 分。 6 .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一 、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7 .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二 、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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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页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 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四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关于 大成 景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予以 注册 的文 件 (二) 《大成 景源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大 成景源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 年 六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