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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新鑫I(001285)

易方达新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6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六 月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 示 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 准予易方 达 新 鑫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 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5]739 号) 和 2015 年 5 月 6 日 《关于 易 方达 新鑫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 间安 排的确认函》 ( 机构部函[2015]1225 号) , 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 金合 同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 基金经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 注册,并 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 金 的 投资 价 值、 市 场前 景 和 收 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 者 在 投资 本 基金 前 ,请 认 真 阅 读本 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 和 基金 合 同等 信 息披 露 文 件 ,全 面 认 识 本 基金 产 品的 风 险收 益 特 征 和产 品 特性 , 充分 考 虑 自 身的 风 险承 受 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场, 自 主判 断 基金 的 投资 价 值 , 对认 购 (或 申 购) 基 金 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 等 投 资 行为 作 出 独 立 决策 , 承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 现的 各 类风 险 。投 资 本 基 金可 能 遇到 的 风险 包 括 : 证券 市 场 整 体 环境 引 发的 系 统性 风 险 ; 个别 证 券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 大量 赎 回或 暴 跌 导 致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投 资 过程 中 产 生 的操 作 风险 ; 因交 收 违 约 和投 资 债券 引 发的 信 用 风 险; 基 金 投 资 回报 可 能低 于 业绩 比 较 基 准的 风 险;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围 包 括 股 指 期货 等 金 融 衍生 品 、 证 券 公司 短 期公 司 债券 、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等 品种 , 可 能 给本 基 金带 来 额外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的 具 体运 作 特点 详 见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的约 定 。 本 基金 的 一般 风 险及 特 有 风 险详 见 本 招募说明书的 “ 风险 揭示 ”部分。 本 基 金 为 混合 型 基 金, 理论 上 其 预期 风 险 收 益水 平低 于 股 票 型基 金 , 高于 债券 型 基 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者 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则 , 在 投 资者 作 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 ,本 基金以 1 元初 始面值进行募集,在 市场 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存 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 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与债 券, 基金 投资人有可能获 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人 在 进行 投 资 决 策前 , 请仔 细 阅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 同》 。 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 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 本 招 募 说 明书 已 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除 非 另有 说明 ,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 日 为 2016 年 5 月 14 日,有 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5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3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32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 .................... 3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38 十二、基金的业绩 .................................................. 4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5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十九、风险揭示 .................................................... 60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9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2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 易 方达 新 鑫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 合同 )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达 新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 易 方达 新鑫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 易 方达 新鑫灵 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易方达 新鑫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易方 达 新 鑫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售 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2、 销售 机构 :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非 直销 销售 机 构 : 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7、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9、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终 止日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务规 则》 : 指《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40、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指 定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 及 其他 媒介 53、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需 要, 在基 金资 产净值 不变 的 前提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54、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 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长 。 曾 任中 国平 安保 险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 总经理 助 理;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咨 询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 国债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工 作 ) 、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中国 平安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工 作 ) ;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投资部 资产 配置 处处 长、 投资部 副主 任、 境外 投资 部主任 、 投 资 部 主任、 证券 投资 部主 任。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易方 达国 际控 股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刘晓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副 董事 长 、 总 裁 。 曾 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部 副 经理 、 基 金经 理 , 基 金投 资 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 基 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员 、监 察部总 经 理、市 场部 总经 理、总 裁 助理、 公司 副总 裁、常 务 副总裁 、董 事。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秦力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 、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现任 广发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 经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 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空 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山 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行 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营 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 总经 理; 长虹 空 调广州 营销 中心 营销 总监 ;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 董 事 、 副 总裁 。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盈 峰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海先 生, 经济 学、 工商 管理 ( 国际 ) 硕 士, 董事 。 曾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行 法律顾 问 室科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秘 书、 信 贷管 理部 业务 主办 、 资产风 险管 理部 经理 助理 兼法律 室副 主任 、 资 产风 险管理 部副 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商 银行 珠 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 工 商银 行 广 东省分 行公 司业 务部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总 经 理;工 商银 行韶 关分行 行 长、党 委书 记。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湖 南证 券发 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财 证券 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富证 券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五矿 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资 本运营 部部 长; 佛山 市国 星光电 股份 有 限 公司董 事; 新晟 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 佛山 电器 照明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广晟 有色金 属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 朱征夫 先生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曾任广 东经 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金 融房 地 产部主 任;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 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 工 商行 政管 理 博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 美 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 部经 理;美 国 加州大 学讲 师; 美国南 加 州大学 助理 教授 ;香港 科 技大学 副教 授 ;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 先生 , 管 理学 博士 (会计 学) , 独 立董 事。 曾 任邵阳 市财 会学 校教 师;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 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 事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长; 立根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 现 任广 州金 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广 州银 行副 董事 长; 广 州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广 州金控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州 中盈 ( 三明 )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永期 货 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贷 款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廖智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市场 部总 经理 、 互 联 网 金融 部总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常 务副 总裁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中 心业 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 市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业 务 部总经 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常 务副 总裁 ;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 总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发部 副 经理 、 交 易部 经理 、 研发 部经理 、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东 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部 总 经理助 理 、 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成 都分 公 司总经 理 、 上 海分 公司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市 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方 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金管 理部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固 定收 益投资 总监 、 固 定收益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易 方达 深 证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总 部总经 理 ; 易 方达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易方 达 资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投 资者(RQFII ) 业务负 责人 、证券 交易 负 责人员 (RO )、就 证券 提 供意见 负责 人 员(RO )、 提供资 产管 理 负责人 员(RO )、RQFII/QFII 产 品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委员; 中债 资 信评估 有限 责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长。 范岳先 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席 产品 官。 曾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登记 结算 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际 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北 京中 心 助理主 任、 上市部 副总 监、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基金 管理 部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2、基 金经 理 王超先 生, 理学 硕士 。 曾 任 上海尚 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 达资 源行业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4 月27 日起 任职 ) 、 易 方达 黄金 主题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 自2013 年 12 月17 日起 任职 ) 、 易 方达 积极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2014 年 11 月 22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 新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5 月 14 日起任 职) 、 易 方达 新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5 年6 月 16 日起 任 职)、 易方 达瑞 景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2015 年6 月30 日起 任 职 )。 张清华 先生 , 物理 学硕 士 。 曾 任晨 星资 讯 (深 圳) 有限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 收 益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12 月 23 日起任 职 ) 、 易 方达 裕丰 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4 年1 月 9 日起任 职 ) 、 易方达 裕如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4 月 2 日起 任 职)、 易方 达 新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5 年4 月17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安 心 回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5 年 5 月29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瑞 选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 12 月9 日 起任职 ) 、 易方 达裕 祥回 报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1 月22 日起 任职 ) 、 易 方达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6 年 3 月15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新 鑫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 自2016 年3 月15 日 起任职 ) 、 易方 达新 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 3 月29 日起 任职 )。


石大怿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易 管理 部交 易员 ; 易 方达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集 中交 易室 债券交 易员 、 固 定收 益部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自2012 年11 月 26 日 起任职 )、 易 方达双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3 年1 月15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天 天 理财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自2013 年 3 月 4 日 起 任职) 、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保证 金收 益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4 月22 日 起任 职) 、易 方达 易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10 月 24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财富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4 年6 月 17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天天 增利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6 月25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 龙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4 年 9 月 12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2 月 5 日 起任职 )、 易方 达新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助 理。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包括 :吴 欣荣 先生 、孙松 先生 、冯 波先 生、 宋昆先 生。 吴欣荣 先生 , 工学 硕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投资 管理 部 经理 、 基 金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 副总经 理 、 研 究部 总经 理 、 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 公 募基金 投资 部总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权 益投 资总监 、 基金 科瑞 基金 经 理、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价 值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主动 权益 投资 的分 管领 导,兼 权益 投资 总部 总经 理。 孙松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员 、 集中 交易 室 主管 、 集 中 交易室 经理 、 基 金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助 理兼 任行 业研 究员、 机构 理财 部总 经理 助理 、 机构 理 财 部副总 经理 、 权 益投 资总 部副总 经理 、 专 户投 资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养 老金与 专户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投资 经理 。 冯波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广东 发展 银行 行员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 研究员 、 市场 拓展 部副 经 理、 市场 部大 区销 售经 理 、 北 京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研究 部总经 理助 理 、 研 究部 副 总经理 、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企业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宋昆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公募 基金 投资部 总 经理助 理、 公募 基金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易 方达 创新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公 募基 金投 资部 总经理 、 易 方达 科讯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 易方 达新 兴成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新常态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本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马骏 先 生、 袁方 女士 、 王晓 晨女 士、 胡剑 先 生、张 清华 先生 。 马骏先 生, 同上 。 袁方女 士 , 工 学硕 士 。 曾 任中慧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资产 评估 师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投 资经 理; 泰康 人寿 保险公 司投 资经 理;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固 定收 益 总 监; 泰 康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执 行总 监;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固 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固定收 益机 构投 资部 总经 理、投 资经 理。 王晓晨 女士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集 中交 易室 债券 交易 员、 债 券 交易主 管、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保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现 任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 易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合债 券指 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兼任 易方 达 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 基金经 理、 就证 券提供 意 见负责 人员 (RO) 、提 供资 产管理 负责 人 员(RO ) ,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RQFII/QFII 产品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胡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债 券研 究员 、 基金 经 理助理 兼债 券研 究员 、 固 定收益 研究 部负 责人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中债 新 综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合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纯 债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永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纯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 稳 健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 达 裕惠回 报定 期开 放式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瑞财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景 添 利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张清华 先生 ,同上 。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行 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 漏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2 )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的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防 范各 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立 相对 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高 度的 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6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 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各 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它 们 的制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 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及 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司 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分履 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 应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 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 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 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成立时 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注册资 本:686.04 亿元 人 民币 电话:010 -68858126 联系人 :王 瑛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设托 管业 务部 , 下设 资产 托管 处、 风险 管 理处、 运 营管理 处等 处室 。现 有员 工 20 人 ,全 部员工 拥有 大 学本科 以上 学历 及基 金从 业资格 ,80% 员工具 有三 年以 上基 金从 业经历 ,具 备丰 富的 托管 服务经 验。 3、 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委员 会联 合批 准, 获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是我国 第 16 家 托管 银行 。 2012 年 7 月 19 日,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经 中国保 险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准 , 获 得保 险资 金托 管资格 。 中 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坚持 以客 户为 中心、 以服 务为 基础 的经 营理念 , 依 托专 业的 托管 团队、 灵活 的 托 管业务 系统 、 规范 的托 管 管理制 度 、 健 全的 内控 体 系、 运作 高效 的业 务处 理 模式 , 为 广大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众多 资产 管理机 构提 供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 全 面的 托管 服务 , 并获得 了合 作 伙伴一 致好 评。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托 管的 证券投 资基 金共45 只 ,包 括 中欧 行 业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原 中欧 中小 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166006) 、 长信纯 债壹 号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原长 信中 短债 证券投 资基 金)(519985) 、 东方保 本混 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400013 ) 、 万家 添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161908 ) 、 长 信利 鑫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63003 ) 、 天 弘丰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164208 ) 、 鹏 华丰泽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160618 ) 、 东方 增长中 小盘 混合型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400015 ) 、 长 安宏 观策 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740001 ) 、 金鹰 持久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162105 ) 、 中 欧 信用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166012 ) 、 农 银汇理 消费 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660012 ) 、 浦 银安 盛中 证锐 联 基本 面4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519117)、 天 弘 现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420006 ) 、 汇 丰 晋 信 恒 生 A 股 行 业 龙 头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40012 ) 、 华 安安 心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40036 ) 、 东方 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金(400016 ) 、 中欧 纯债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66016 ) 、 东方 安心 收益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400020 ) 、 银 河 岁岁回 报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519662 ) 、 中欧纯 债添 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66021 ) 、 银 河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519656 ) 、 天 弘通 利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000573 ) 、中 加纯 债一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000552)、 南方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0563 ) 、 中 邮货 币 市场基 金 (000576 ) 、 易 方 达财富 快线 货 币市场 基金 (000647 ) 、 天 弘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000774 ) 、 中邮 核 心科技 创新 灵 活配置 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000966 ) 、 中 信建 投凤 凰 货币市 场基 金 (001006 ) 、 景顺长 城稳 健 回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194 ) 、 南 方 利 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183 ) 、 易 方达 新收 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1216 ) 、 易方 达改 革红利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001076 ) 、 天弘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001250 ) 、 易方 达新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001249 ) 、易 方达新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001285 ) 、 天 弘互 联网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01210 ) 、 天 弘惠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001447 ) 、 易方达 新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001314 ) 、 方 正富 邦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431 ) 、 易 方 达 瑞 景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433 ) 、 南 方利 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1570 ) 、 广发 安富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002107 ) 、 天 弘裕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002388 ) 。 至 今 ,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已 形成 涵盖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银 行 理财产 品( 本外 币) 、 私募 基金、 证券 公司 资产管 理 计划、 保险 资金 、保险 资 产管理 计划 等 多种资 产类 型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托管 规模 达29,423.07 亿 元。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业 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 确 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 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 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室, 配 备专 职 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托管业 务部 具备系 统、 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 了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 岗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格 ; 业 务 管 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核 、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实 行 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按 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 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 闭 管理 , 实 施音 像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监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露 人员 负责 , 防止 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人 为事 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严格 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围 、 投 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对违 法违规 行为 及时 予以 风险 提示, 要求 其限 期纠 正, 同 时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 投 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2、 监 督流 程 (1) 每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异 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理 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 到基金 管理 人的划 款指 令后 ,对涉 及各基 金的投 资范 围、投 资对象 及交易 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通 过技术 或非 技术手 段发 现基 金涉嫌 违规交 易,电 话或 书面要 求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要求 限期 纠正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 (1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 蕾 (3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4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广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 国 浩律 师( 广州)事 务所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 路 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38 楼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45-200 经办律 师: 黄贞 、陈 桂华 联系人 :黄贞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华 、 熊姝英 联系人 :许 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 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丹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玲 、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准予 易方 达 新 鑫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5]739 号)注册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 合型基 金。 基金 的存 续期 为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5 年 5 月 11 日至 2015 年 5 月 12 日。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5 月14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人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 更、其 他特 殊情况 或根 据 业务需 要,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 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除指 定赎 回外, 基金 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 对该持 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 后 确认的 份额 后 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 本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 申购申 请及 申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的前 提 下 , 登 记机 构 可根 据《 业 务规则 》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公 告。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非 直销 销售机 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购 款项 本 金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 生效以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如遇 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 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回 款项 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顺 延。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通过 非直 销 销售机构 或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首 次 申 购 的 单笔 最 低 限额 为 人 民币 10 元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 投 资 人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首 次申购 的单 笔 最低限额 为 人民 币50,000 元,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是人 民币1,000 元 。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各销 售机 构对申 购限额 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需同 时遵 循该销 售机 构 的 相关规 定 。 (以 上金 额 均 含 申购费 )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每类 基金 份额 单 笔赎 回或 转换 不得 少于 10 份 (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类 基金 余额 不 足 10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 或转出 该类 基 金全部 份额 ) ; 若某 笔赎 回 将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类 基金 余额 不 足10 份 时,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将投 资人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剩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在符合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各 销售 机构对 赎回 份额 限制 有其 他规定 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机 构的 相 关 规定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 规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 I 类基金 份额 和 E 类基 金份额 两类 。其 中: I 类基金份额收 取认 购/ 申 购、赎 回费 ,并 不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E 类基金份额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E 类基金份额对 持有期 限少 于 30 日 的本 类 别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 回费, 对于 持有 期限 大于 或 等于 30 日的 本类别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本基 金 I 类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费用 由 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担 。 2、申 购费 率 对于 I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 对通过 直销 中心 申购 的 特 定投资 群体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投 资 者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I 类份额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情况变 更 或增减 特定 投资 群体 申购 本基 金 I 类份额 的销 售机 构,并 按规 定予 以公 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I 类份 额 的 特定投 资群 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申购金 额 M (元 )( 含申 购费 ) I 类份额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06% 100 万≤M <500 万 0.0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I 类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元 )( 含申 购费 ) I 类份额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6% 1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 应 的费率 。 本基 金E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 3、赎 回费 率 (1 ) 本基 金 I 类份额 赎回 费率见 下表 : 持有时 间 ( 天 ) I 类份额 赎回 费率


0-6 1.5% 7-29 0.75% 30-89 0.5% 90-179 0.5% 180-364 0.05 % 365 及 以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I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有期 少 于 30 天(不 含) 的 I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持有 期 在 30 天以 上 (含) 且少 于 90 天 (不 含) 的 I 类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 用 总额 的 75%计入 基 金财 产; 对 持有 期 在 90 天以 上 (含) 且少 于 180 天 ( 不含) 的 I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 用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 180 天 以上 (含 ) 的 I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收取 赎回费 用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市场 推广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 (2 ) 本基 金E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费 率见 下表 : 持有时 间( 天) E 类份 额赎 回费 率


0-29 0.5%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30 及 以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E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有期 少 于 30 天 (不含 ) 的 E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 或 变更 收 费方式 , 调整后 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 费率 或 变更 的收 费方 式 在 更新的 《 招募 说明 书 》 中 列示 。 上 述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基 金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 率 优惠活 动。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申 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本 基金分 为 I 类和 E 类两 类 基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单独设 置基 金 代码 , 分 别计 算和公 告基 金 份额净 值 。 申 购涉及 金额 、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2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 当日该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赎回 费用 、 赎 回金 额 的单位 为人 民 币元,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 若投 资人 选择 I 类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注 : 对 于 500 万 ( 含 ) 以 上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的 申购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 金额- 固 定申购 费金 额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 I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四 : 某 投资 人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 投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I 类份 额 , 申购费 率为 0.6% , 假设 申购 当日 I 类 份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 额=99,403.58/1.040=95,580.37 份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例五: 某投 资人 ( 特定 投资 群体 ) 通过 本管 理人 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 申购费 率 为 0.06% , 假设 申购当 日 I 类份 额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4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06% )=99,940.04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940.04=59.96 元


申购份 额=99,940.04/1.040=96,096.19 份


(2 ) 若投 资人 选择 E 类 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T 日 E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六: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E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E 类 份额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40=96,153.85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该 类份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例七: 某投 资人 赎回 10,000 份 I 类基金份额 ,假 设 该笔份 额持 有期 限为 100 天,则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 0.5% , 假 设赎回 当 日 I 类份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6 元 ,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 0.5% = 50.8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I 类基 金份 额 , 假 设 赎回当 日 I 类份 额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10,109.20 元。


例八: 某投 资人 赎回 10,000 份 E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该笔份 额持 有期 限 为 10 天 , 则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50% , 假 设赎回 当 日 E 类份 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6 元 ,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 ×0.50% =50.8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50.80 =10,109.2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E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赎回 当 日 E 类 份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0,109.20 元。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总份 额。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三位 ,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 权益并 办 理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起 (含 该日 )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其 办理扣 除 权益的 登记 手续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 登 记机 构可 以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临时 停止 交易 。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 、 (5) 、 (6 )项情 形且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临时 停止 交易 。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暂 停交 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继续 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 构、支 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 会 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7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 接受赎 回申 请将损 害现 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 形时,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若出现 上 述第 (4)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 基金 转换 1、 基 金转 换 开 始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5 月26 日开 始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具 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告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和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同 时开 放 交 易 的工 作 日 为 本 基金 办 理 转 换业 务 的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公告暂 停转 换时 除外)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 市 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 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进 行。转 换的 两 只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 构销售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 (2 )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进行 申请 。投资 者可 以 发起多 次基 金转 换业务 , 基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转换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3 )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即 基金 的转换 价格 以 转换申 请受 理当 日各转 出 、转入 基 金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4 ) 基 金转 换后 ,转 入的 基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之 日 起重新 开 始计算 。 (5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 出方的 基金 必 须处于 可赎 回状 态,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6 ) 转 换业 务遵 循“ 先进 先出” 的业 务规则 ,即 份 额注册 日期 在前 的先转 换 出,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后的 后转 换出 , 如果 转换 申请 当日 , 同 时 有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 ) 转 入本 基金 的份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 部分四 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3、 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1 )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基 金 转 换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基 金 转 换的 申 请日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前( 含 T+1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4、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 基金 每类 基 金份额 单 笔转出 申请 不得 少 于 10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某类 基金 余额 不 足10 份, 则必 须 一次性 赎回 或转 出该类 基 金全部 份额) ;若 某笔 转换 导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构 托 管的该 基金 余 额不 足 10 份时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剩余 份额一 次性 全 部赎回 。 5、 基 金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 中赎回 费用 按照 基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比 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其余部 分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体 实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 告。 转 换 费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基 金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 率 优惠活 动。 6、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计算公 式: A=[B ×C ×(1-D) /(1+G )+F ]/E H= B ×C×D J=[B ×C×(1-D)/(1+G)] ×G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基 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 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F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转 出 时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收 益 (仅限 转出 基金 为易方 达 货币市 场基 金、 易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货 币市 场 基 金、 易 方达 龙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易 方达 增金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和 易方 达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或者短 期理 财基 金转 出时 对应的 累计 未付 收益 (转 出 基金为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和 易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G 为 对应 的申 购补 差费率 ;H 为转 出基 金赎 回 费;J 为申 购 补差费 。 说明: (1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 )转 入基 金时 ,从 申购 费用低 的基 金向申 购费 用 高的基 金转 换时 ,每次 收 取申购 补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差费用 ; 从申 购费 用高 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 费用 (注 : 对通 过直销 中心 申购 实施 差别 申购费 率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以除 通 过直销 中心 申 购的特 定投 资群 体之外 的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费为比 较 标准)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 转换金 额对 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的差 异情 况而 定并 见相关 公告 。 (3 )转 出基 金时 ,如 涉及 的转出 基金 有赎回 费用 , 收取该 基金 的赎 回费用 。 收取的 赎 回费按 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 其 余 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4 )投 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金转 换业 务,基 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计 算 。转换 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假 设某 持有 人( 非特 定投资 群体 )持 有本 基金I 类份额10,000 份 ,持有100 天, 现欲转 换为 易 方 达策 略成 长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假 设转 出基 金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转 入基 金易 方 达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20 元,则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 0.5% ,申 购补 差费 率 为 1.4% 。 转换 份额 计算 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1,000.00 ×0.5%=55 元 申购补差费= ( 转 换金 额-转 出 基 金 赎回 费 )× 申 购补 差 费 率 ÷(1 + 申购 补 差费 率 )= (11,000.00-55) ×1.4% ÷(1+1.4%)=151.11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151.11=206.11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1,000.00-206.11 =10,793.89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793.89 ÷1.020=10,582.25 份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易 方 达 50 指 数基金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时 , 转入 份额 的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 舍去,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 本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价值 精选 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 易方 达价 值 成 长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科 讯 混合 型 基 金、 易方 达增 强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中小 盘混合型 基金、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科 翔 混合 型 基 金、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企业 混合 型 基金 、 易 方达 沪深 300ETF 联接 基金、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接 基金、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 ETF 联接基 金 、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 股票 型基 金、 易方 达医 疗保健 行业 混合 型 基 金、 易方达 安心 回 报 债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资源 行业 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创业 板 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双 债增 强 债 券型基 金、 易方 达纯 债债 券型基 金、 易方 达沪 深 300 量化 增强 基金 、 易 方达 天 天理财 货币 市 场基金 、 易 方达 信用 债债 券型基 金、 易方 达裕 丰回 报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高 等级信 用债 债 券 型基金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裕惠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月 月利 理 财 债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双月 利理财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财富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方 达天 天 增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基金 、 易方 达龙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易 方 达 增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 达沪深300 非银 行金融ETF 联接基 金、 易方 达新 经济 混 合型基 金、 易方达 创新 驱动 混合 型基 金、 易 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易方 达裕 如混 合型基 金 、 易 方 达新收 益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改 革红 利混 合型 基金 、 易方 达新 常态 混合 型基 金 、 易 方达 新 利 混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新丝 路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安 心回馈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新享 混合 型 基 金、 易方 达新 益混 合型 基 金、 易方 达国 防军 工混 合 型基金 、 易方 达瑞 享混 合 型基金 、 易方 达 瑞景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 恒久添 利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基 金 、 易方 达裕 祥回 报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达 瑞财 混合 型基 金 、 黄金 ETF 联 接基 金 时 ,转 入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7、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 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8、 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 余 额) 与 净转 出申 请 ( 转出 申 请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10% , 为 巨额 赎回 。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级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 出或 部 分转出 , 并 且对 于基 金转 出 和基金 赎回 , 将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认 ( 除另有 公告 外) ; 在转 出申 请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 出申请 将不 予以 顺延 。 9、 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 支付 转换 转出 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临时 停止 交易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转换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暂 停交 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继续 接 受转出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7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8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 构、支 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9)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 接受转 换转 出申请 将损 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转换 转出申 请。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之 前提下 调 整上述 转换 的收 费方 式 、 费率水 平 、 业 务规 则及 有 关限制 ,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 前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开 始办 理基 金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业务 , 具 体实 施 办法参 见 相关公 告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十、基金的转托管、 质押、 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 各 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二)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其 业务 规则 , 办 理基金 份 额 质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四)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 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包 括国 债、央 行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金 融 债、企 业债 、 公司债 、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次级债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可 转 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 银行存 款、 权证 、股指 期 货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 股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宏观 及市 场因 素、 估 值及流 动性 因素 、 政 策因 素 等分析 , 确定组 合中 股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资产 类别 的配置 比例 。 在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主 要考虑 : (1 )宏 观经 济走 势,主 要通 过 对 GDP 增 速 、工业 增 加值、 物价 水平 、 市 场利 率 水平等 宏观 经济 指标 的分 析, 判 断实 体经 济在 经济 周期中 所处 的 阶段; (2 ) 市场 估值 与流 动性 , 紧 密跟 踪国 内外 市 场整体 估值 变化 , 货币 供 应量增 速变 化及 其对市 场整 体资 金供 求的 可能影 响; (3) 政策 因素 , 密切关 注国 家宏 观经 济与 产业经 济层 面 相关政 策的 政策 导向 及其 变化对 市场 和相 关产 业的 影响。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以 下因 素, 对 各行 业的 投资 价值 进行综 合评 估, 从而 确定 并动态 调 整 行业配 置比 例。 1)行 业景 气度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国 家相 关产业 政策 、 规 划动 态, 并 结合行 业数 据持 续跟 踪、 上下游 产 业链深 入进 行调 研等 方法 , 根据 相关 行业 盈利 水平 的横向 与纵 向比 较, 适时 对各行 业景 气 度 周期与 行业 未来 盈利 趋势 进行研 判, 重点 投资 于景 气度较 高且 具有 可持 续性 的行业 。 2)行 业竞 争格 局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密切 跟踪 行业进 入者 的数 量、 行业 内 各公司 的竞 争策 略及 各公 司产品 或 服务的 市场 份额 来判 断公 司所处 行业 竞争 格局 的变 化, 重 点投 资于 行业 竞争 格 局良好 的 行 业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2 ) 个股 投资 策略 1)公 司基 本面 分析 在行业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将 重点 投资 于满 足基 金管 理 人以 下分 析标 准的 公司: 公 司 经营稳 健, 盈利 能力 较强 或具有 较好 的盈 利预 期; 财务状 况运 行良 好, 资产 负债结 构相 对 合 理, 财务 风险 较小 ; 公司 治理结 构合 理 、 管 理团 队 相对稳 定 、 管 理规 范 、 具 有清晰 的长 期愿 景与企 业文 化、 信息 透明 。 2)估 值水 平分 析 本基金 将根 据上 市公 司的 行业特 性及 公司 本身 的特 点, 选 择合 适的 股票 估值 方法。 可 供 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 率法(P/E ) 、市净率法(P/B ) 、市盈率-长期成长法 (PEG ) 、 企 业价值/ 销售 收入(EV/SALES) 、 企业 价值/ 息税 折旧 摊销前 利润 法 (EV/EBITDA ) 、 自 由现 金 流 贴 现 模 型(FCFF ,FCFE ) 或 股利 贴 现 模型 (DDM ) 等 。 通 过估 值 水平 分析 , 基 金 管理 人力争 发掘 出价 值被 低估 或估值 合理 的股 票。 3)股 票组 合的 构建 与调 整 本基金 在行 业分析 、公 司 基本面 分析 及估值 水平 分 析的基 础上 ,进行 股票 组 合的构 建。 当行业 、 公 司的 基本 面、 股 票的估 值水 平出 现较 大变 化时, 本基 金将 对股 票组 合适时 进行 动 态调整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1 ) 在 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 基 金将主 要通 过类 属配 置与 券种选 择两 个层 次进 行投 资管理 。 在类属 配置 层次 , 本基 金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 率、 供求 变化 等因 素的 综 合分析 , 根据 交 易所市 场与 银行 间市 场类 属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定 期对投 资组 合类 属资 产进 行优化 配置 和 调整, 确定 类属 资产 的最 优权重 。 在券种 选择 上, 本基 金以 长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合 经济 变化 趋势 、 货 币 政策及 不 同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实 施积 极主 动的 债券 投资管 理。 随着国 内债 券市 场的 深入 发展和 结构 性变 迁, 更多 债 券新品 种和 交易 形式 将增 加债券 投 资盈利 模式 , 本 基金 将密 切跟踪 市场 动态 变化 , 选 择合适 的介 入机 会, 谋求 高于市 场平 均 水 平的投 资回 报。 (2 )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方 法对 可选 的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品种 进行 筛选, 确 定 投资决 策。 此外 , 本 基金 将 对拟投 资或 已投 资的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进 行流 动性分 析和 监 测, 尽 量选 择流 动性 相对 较好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并 适当控 制债 券投 资组 合整 体的久 期, 保 证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 (3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 基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进行 投资 , 主 要采 取分 散 化投资 策 略 , 控制 个债 持有 比例 。 同时 , 紧 密跟 踪研 究发 债 企业的 基本 面情 况变 化 , 并据此 调整 投资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组合, 控制 投资 风险 。 4、衍 生产 品投 资策 略 (1 )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 但 必须 根据 风险 管理的 原则 ,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现 货 和期 货市场 的分 析, 采取 多头 或 空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 套期保 值操 作 。 具体投 资策 略包 括 :1 ) 对 冲投资 组合 的系 统性 风险 ;2 ) 有 效管 理现 金流 量 、 降低建 仓或 调 仓过程 中的 冲击 成本 等。 (2 )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权证 的投 资原 则为 有 利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控制 下 跌风险 、 实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3 )本 基金 将关 注其 他金 融衍生 产品 的推出 情况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 许基金 投 资前述 衍生 工具 , 本 基金 将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制定 与本基 金投 资 目 标相适 应的 投资 策略 和估 值政策 , 在 充分 评估 衍生 产品的 风险 和收 益的 基 础 上, 谨 慎地 进 行 投资。 5、 未来 ,随 着市 场的 发展 和基金 管理 运作的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改 变 投资目 标 的前提 下, 遵循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相 应调 整或 更新 投资策 略,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中公 告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一年期 人民 币定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2% 本基金 力争 为投 资者 获得 稳健投 资回 报 , 其中 , 一 年 期人民 币定 期存 款利 率系 中国人 民 银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 构一年 期人 民币 整存 整取 定期存 款利 率。 如果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有更 适当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 市场上 出现 更加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 时, 本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和 投 资策略 , 调 整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但应 在取 得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及 时公告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理 论上其 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债 券 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2 )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 持 有 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16)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7)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述 期间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管理 人、 托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或 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 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 独 立董事 通过 。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 为规定 或从 事关 联交易 的 条件和 要 求, 本 基金 可不 受相 关限 制。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规定 或从 事 关 联交易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金 可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 依 据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该变 更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七)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或股 东 权 利,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邮政 储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 核 了本报 告 的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2016年1月1 日至2016年3 月31 日。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82,134,986.06 85.22 其中: 债券 982,134,986.06 85.2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2,678,392.00 14.12 7 其他资 产 7,601,718.54 0.66 8 合计 1,152,415,096.6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040,000.00 5.8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040,000.00 5.8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31,671,000.00 109.04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23,986.06 0.05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82,134,986.06 114.94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11699453 16 新 兴际 华SCP002 700,000 69,972,000.00 8.19 2 011699155 16 大 连港SCP001 600,000 60,102,000.00 7.03 3 041554051 15 沪 城建CP002 500,000 50,290,000.00 5.89 4 011599692 15 陕 延油SCP003 500,000 50,210,000.00 5.88 5 011599768 15 招轮 SCP002 500,000 50,170,000.00 5.87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本 期没 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0,603.5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468,775.05 5 应收申 购款 12,339.9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9 合计 7,601,718.54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5 年5 月14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1、 易 方达 新鑫I 级 基金 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3) (2)-(4)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2.60% 0.04% 2.47% 0.01% 0.13% 0.03% 2、 易 方达 新鑫E 级 基金 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3) (2)-(4)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2.10% 0.04% 2.47% 0.01% -0.37% 0.03%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 品种, 如估 值日有 市价 的 ,采用 市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估值 日 无市价 ,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 大事件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 品种, 如估 值日无 市价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3、当投 资品 种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采用 市场参 与者 普 遍认同 ,或 被以 往市场 实 际交易 价 格验证 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 。 4、在不 违背 上述 公允 价值 确定原 则的 前提下 ,本 基 金可以 采用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 相关数 据。 5、如有 充足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6、存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相关 规范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的, 从其 规定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 视为 估值 错误。 各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或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 存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非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2、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3、 本基 金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在费用 收取 上不同 ,其 对 应的可 分配 收益 可能有 所 不同。 同 一类别 的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 4、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调整 基 金收益 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次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出具 资金划 拨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支 付。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等 ,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次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出具 资金划 拨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支 付。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等 , 支付 日 期顺延 。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I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E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0% , 按前一 日 E 类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0% ÷当 年天 数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H 为 E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E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次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出具 资金划 拨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支 付。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等 , 支付 日 期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 “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 金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请 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八 、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 中的 “ ( 七 ) 基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 、 “ (八 ) 申购 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 格 ” 和 “ 九、基 金转 换 和 定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中“5 、基 金转 换费率 ” 、 “6 、 基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中的 相关 规定 。 2、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 行申 购 、 赎 回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 关 说明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和转 换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上 述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基 金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 率 优惠活 动 。 (五)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销 售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六)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 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 载媒 介、 报备 方 式等规 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在任何 一个 工作 日 I 类或 E 类 某一 类 基 金份 额为 零 时, 本 基金 将停 止计 算该类基金份 额 净值和 累计 份额 净值 , 暂 停 计算期 间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累计 份额 净值 将按 照 另一 类基金 份额净 值和 累计 份额 净值 披露, 作为 参考 净值 , 用 作 确认投 资者 重新 申购 或转 入 该类 基金 份 额时的 计算 价格 。 该类 基 金份额 不为 零时 ,将恢 复 计算该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 累计份 额净 值, 其中该类基金 累 计份 额 净值 = 该类基金 份 额净 值 + 该类 基 金 恢复 计 算前 的 另一 类 份 额 累计 分红+ 该类 基金 恢复 计算 后的份 额累 计分 红。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 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 公 告。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若本基 金投 资 股 指期 货 、 证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基金 管理人 将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要 求进 行披 露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十九、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 证 券市 场, 而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 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基 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可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 收益水 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3、 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 基 金资产 的实 际收 益率 。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票 据发行 主体 、 存 款银 行 信 用状况 可能 恶化 而可 能产 生的到 期 不 能兑付 的风 险。 5、公司 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行 业竞 争 、 市 场前 景、 技 术更新 、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6、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 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二)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 是基 金管 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 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 债券 或 其他资 产买进或 卖出; 二是 为应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被 迫在 不适当 的价 格 大 量抛售 股票 、债券 或 其他 资产 。 两者 均可 能使 基金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三)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 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四) 本基 金投 资特 定品 种的特 有风 险 1、 本基 金投 资 范 围包 括 股 指期货 等金 融衍生 品 , 股 指期货 等金 融衍 生品 投 资 可能给 本 基金带 来额 外风 险, 包括 杠杆风 险、 期货 价格 与基 金投资 品种 价格 的相 关度 降低带 来的 风 险 等,由 此可 能增 加本 基金 净值的 波动 性。 2、本基 金投 资 范 围包 括 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 由 于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 非公开 发 行和交 易, 且限 制投 资者 数量上 限, 潜在 流动 性风 险相对 较大 。 若 发行 主体 信用质 量恶 化 或 投资者 大量 赎回 需要 变现 资产时 , 受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证券 公司 短 期公司 债券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不 利影 响或 损失。 3、 本基 金投 资 范 围包 括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由 于该 类 债券采 取非 公开 方式发 行 和交易 , 并不公 开各 类材 料 (包 括 招募说 明书 、 审计 报告 等 ) , 外 部评 级机 构一 般不 对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评 级, 可能 会降 低市 场对这 类债 券的 认可 度, 从而影 响这 类债 券的 市场 流动性 。 另 一 方 面,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债券 发行 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 动性 较大 , 且各类 材料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面 的难 度。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 来 不利影 响或 损失 。 (五)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 2、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服务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 3、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基 金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4、因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在 场外 市场进 行交 易 ,场外 市场 交易 现阶段 自 动化程 度 较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5、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的其他 费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和转 换 申 请; (12)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 监管规 定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为 支付 本基 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易 清算 等款 项,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资 产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3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进行 融资 、融 券 ;


(15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7 )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 业 务规 则; (18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 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调 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许 可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质 押等 业 务 规则; (7 )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情 况下,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中国证 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8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情 况下, 增加 或减 少份额 类 别,或 调 整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 则; (9 )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10)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 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 式; (11 )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对基 金份 额进 行折算 ; (12) 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 前提下 ,本 基金在 交易 所 上市交易 、 申购 和 赎回 ; (13)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 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示的 委托人 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关 证 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2、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3、 本基 金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在费用 收取 上不同 ,其 对 应的可 分配 收益 可能有 所 不同。 同 一类别 的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4、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调整 基 金收益 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6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次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出具 资金划 拨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支 付。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等 ,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次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出具 资金划 拨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支 付。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等 , 支付 日 期顺延 。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I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E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 , 按前一 日 E 类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E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E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次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出具 资金划 拨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支 付。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等 , 支付 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销 售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 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包 括国 债、央 行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金 融 债、企 业债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公司债 、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次级债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可 转 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 银行存 款、 权证 、股指 期 货及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 股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三)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2 )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 持 有 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16)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7)本 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述 期间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3、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管理 人、 托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或 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 独 立董事 通过 。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 为规定 或从 事关 联交易 的 条件和 要 求, 本 基金 可不 受相 关限 制。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规定 或从 事 关 联交易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金 可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该变 更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公 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 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章 以及双 方法 定 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 字 或盖 章 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之日止 。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 码:100808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67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686.04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本外 币储 蓄存款 ; 办 理汇 兑; 从事 银行卡 (借 记卡 ) 业 务; 代理收 付 款 项, 包括 代发 工资 和社 会 保障基 金 、 代 理各 项公 用 事业收 费和 代收 税款 等 ; 代理发 行 、 兑 付 政府债 券 ; 代 理买 卖外 汇 ;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 商业 银行及 其他 金融 机构 特定 业务 ; 办 理政 策 性银行 、 中 资商 业银 行和 农村信 用社 大额 协议 存款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 融债 券 和中央 银行 票 据; 承销 政府 债券 和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 提供 个人 存 款证明 服务 ; 提供 保险 箱 服务 ; 办 理网 上 银行业 务; 以非 牵头 行身 份参与 政策 性银 行、 国有 商业银 行及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牵头 组织 的 银 团贷款 业务 ; 邮 政储 蓄定 期存单 小额 质押 贷款 业务 ;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务 ; 吸 收 对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公存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从 事同 行业 拆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汇 ;经 银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 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据 、地 方政 府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次级债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可 转 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权 证、 股指 期货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 股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2 )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 持 有 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16)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7)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六 个 月 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上述 期间 ,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在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非 本基金 管理 人 的 因素致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及 监 管 政 策等 对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 资禁 止 行 为 和 投资 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 变更 上 述限 制的 , 基金 可 不受上 述限制 , 或以变 更的 规定 为准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基金 托管 人 严格依 照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约 定的 监督 程序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 融 券比 例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融资 、 融 券比 例限 制 造成基 金财 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约定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 基金管 理 人 仍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四)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进行 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 确 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整 性 、 全 面性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 真实 、 完 整 、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 及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 更 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 相 关 交易必 须事 前 得到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依照相 关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约定履 行了 监督 职责 ,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并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 用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电 话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定 期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2 个工 作 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 基 金托管 人 于 1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管理 人电 话确 认, 新名单 自基 金 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 托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和 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的交 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如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仍 不撤 销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 何 损失和 责任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因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仍 不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 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六)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 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行 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的 监督 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选 择 存 款银 行 时 有 违反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若基 金管 理人拒 不 执行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 的紧急 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 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 行 价 格、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 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持 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产 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时 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关 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督 ,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八)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人 未 经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 不 实的 业 绩 表 现 数据 印 制 在 宣传 推 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 能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及时改 正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拒绝改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法 、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及 时、 准 确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且如遇 到问 题 应及时 反馈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是 否对非 公开 信息 保密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 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等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无 正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如 果基 金财 产在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期 间损 坏 、 灭 失 的, 应由 该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的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 户,与 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和 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金 认购 、 申购过 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资 产,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从 公开 信息 或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书面 资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 信息 的, 应 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 到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 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应予 以配 合。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开 设 的基金 募集 专户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 结束前 ,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内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合成 基金份 额,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基 金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提 前结束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资金 当日 出 具相关 证明 文件 , 基 金管 理人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验 资报 告中 需对 基金 募集的 资金 进行 确认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 由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参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并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支 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和结算 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账 户名 称以 实际开 立为 准。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 托管的 基金 完 成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生 效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 关 规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 管 与结算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备 案,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协 议正 本 由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保 存。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 款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其中 实物证 券 由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应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保 管; 也可 存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 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及 其他基 金财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相 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 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或双 方同 意 的其他 方式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 于 无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权 业务 章的 合同 传真 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 同约定 范围 内 ,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余额 后的 数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 义务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 的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品种 ,如 估值日 有市 价 的,采 用市 价确 定公允 价 值;估 值 日无市 价,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品种 ,如 估值日 无市 价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发生 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等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3 )当 投资 品种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采 用市场 参与 者 普遍认 同 , 或被 以往市 场 实际交 易 价格验 证的 估值 技术 ,确 定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 值。 (4 )在 不违 背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的前提 下, 本 基金可 以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关 数据 。 (5 )如 有充 足理 由认 为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6 ) 存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监管 部门 有相 关规 范且 适用于 本基 金的 ,从 其规 定。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第 2 条第 (5 )款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 证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 及存 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 构 发送 的 数据错 误,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非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原因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值 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 误。 本托管 协议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 存 在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 整的 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 度报 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 完成半 年度 报 告编制 并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完 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后 应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 完 成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 报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45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业 务专 用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 一 致,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益 登 记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权 益 登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 得拖 延 或 拒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 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交易记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直销 网 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人 直 销 网 点进 行 交 易 的 投资 者 的 要 求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 基金 非 直销 销售 机 构应根 据在 其销 售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 认 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 阅对 账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利 用 非 直 销 销售机 构 网 点和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投 资 者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 关公告 。 (五) 资讯 服务 1、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解 基金 产 品、服 务等 信息 , 或反 馈 投资过 程中 需要投 诉与 建 议的情况 , 可拨打 如下 电话 : 4008818088 (免 长途 话费) 。 投资 者 如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 解本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的具 体内 容, 也可 拨打 上述电 话详 询。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办 公地 址变更 的公 告 2015/12/1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延 长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开 展赎 回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2015/12/2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四 川久 远银海 软件 股份 有限 公司 首 次公开 发 行A 股 的公 告 2015/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指数 熔断 情况 下调 整旗下 部分 基金 开放 时间 的 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因 指数 熔断 调整 旗下 部分基 金开 放时 间的 公告 2016/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因 指数 熔断 调整 旗下 部分基 金开 放时 间的 公告 2016/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 件 的公告 2016/1/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五 只基 金修 改托 管协议 的公 告 2016/2/27 易方达 新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恢复 申购 、转换 转入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的 公告 2016/2/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四 只基 金降 低管 理费率 并修 订基 金合 同及 托 管协议 的公 告 2016/3/15 易方达 新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公 告 2016/3/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延 长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开 展赎 回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2016/3/23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从 业人 员在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兼职 情况 变 更的公 告 2016/4/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6/4/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6/4/30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网 上直 销支 付宝 基金 支付业 务下 线的 公告 2016/5/5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在 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六、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易方 达 新鑫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册 的 文件 ; 2、 《易 方达 新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易 方达 新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