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安安顺混合(519909)

华安安顺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安 顺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二○一 六年六 月 重要提 示 
 
华安 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由 安顺 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安顺基金” ) 转型而成 。 依据2014年4月22日证券基金机构
监管部部函 【2014】66 号文备案的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安顺 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 调
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 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名为 “华安 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自2014 年5月12日起, 由 《 安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
成的《华安 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 基金在投 资
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 人集 中申购 (或申购) 基金 时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 招募说明书 》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中涉及与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
别说明外 ,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6年5月12日, 有关财 务数据截止
日为2016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7 四、基 金托管 人 ............................................................................................................................. 18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2 六、基 金的历 史沿 革 ..................................................................................................................... 38 七、基 金的存 续 ............................................................................................................................. 39 八、基 金的集 中申 购期安 排 ......................................................................................................... 40 九、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5 十、基 金的投 资 ............................................................................................................................. 56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 68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 69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0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5 十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7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9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0 十八、 风险揭 示 ............................................................................................................................. 86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90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2 二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93 二十二 、对基 金投 资人的 服务 ..................................................................................................... 94 二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9 二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5 二十五 、备查 文件 ....................................................................................................................... 106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 一、绪 言 《华安 安 顺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以 及 《 华安安 顺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华安安顺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本基 金由 安 顺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 安顺基金:指 安顺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 基金管理人: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 《 基金合同》 :指《 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安 顺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安 安 顺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集中 申购公 告 :指 《 华安安 顺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集中 申购期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 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3、 会员单 位: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会员单位 26、 销售机构:指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 场内销售: 指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 业务 28、 场外销售: 指不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而通过各销 售机构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29、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交收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0、 注册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目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 上海证券账户: 指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简称 “A 股账户” )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简 称“基金账户”) ,投资 人 通 过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系 统办 理 申 购 、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2、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以上海证券账户为基础、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需 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33、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集中申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 基金合同 自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原 《 安顺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终止 35、 存续期: 指自 《安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 华安 安顺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6、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 安顺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 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 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 , 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 名为 “华安 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 42、 《业务规则》 : 指 2005 年 7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施行的 《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规则( 试行) 》 及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43、 集中申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44、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6 56、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7、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 说明 书 7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以 及从 事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 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 海 锦 江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 20% 国 泰 君 安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20%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 司 (三)主 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姓名、 从业 简历、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 大专学历。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 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上海红星轴承总厂党委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 (集团) 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 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 公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法定 代表人 ) 、 总裁 。现任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 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 科员、 副主 任科员 、处长 助理 、副 处长, 固定资 产投 资审 计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处 长,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财务总监。 现任上海电 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聂小刚先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 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 总裁办公室主管、 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 上市办公室主任、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 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 合规总监、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中小企业融资部总经理。 现任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长。 赵敏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 历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上海营销总部总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 先生 ,大 专学历 ,17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历 任武警 上海 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 生, 博士 研究生 学历,14 年 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历任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上海 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国富 先生 ,博 士研究 生学历 ,28 年经 济、 金融从 业经 验。曾 任上 海财经 大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虹 (集团) 有限公司 财务部副部长 (主持工 作) 、 上海信 虹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上海新 鑫投资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士, 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 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 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翁启森 先生 , 工 业工程 学硕士 ,19 年证 券、 基金行 业从 业经历 ,具 有中国 大陆基金从业资格。曾在台湾 JP 证券任金融 产业分析师及投资经理,台湾摩根 富林明投信投资管理部任基金 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投资总监助理, 台湾保德信投 信任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全球投资部总监。 2010 年 9 月起担任华 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5 月 起同时担任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担 任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总监。2014 年 3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起同时担 任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起担任基金投 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2015 年2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 2015 年3 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5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 年 3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物联网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谢振东先生, 硕士研究生,6 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证书。曾任华泰联合证券行业研究员。2011 年 9 月加入华安基金 ,曾任投资 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3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 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科技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尚志民先生:2003 年9 月18 日--2015 年2 月17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本 公司 采取集 体投 资决策 制度 , 股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 和职务 如下: 朱学华先生,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翁启森先生,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 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27 人(含香港公司 7 人) ,其 中 55.6%具 有硕 士及 以 上学位 ,84.7% 以上 具 有三年 证券 业或 五年 金 融业从 业 经 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 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 营销、 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 组成。 (四)基 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2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3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除为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投 资外, 不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4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 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 合规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 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5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 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6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 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 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7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8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 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 有股份制 商业银 行,总 部设在上 海。2005 年6 月交通银 行在香 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 上市,2007 年5月 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挂 牌上市 。根据2015 年英国 《银 行家》杂志 发布的全 球千家 大银行 报告,交 通银行 一级资 本位列第17 位, 较上年 上升2位; 根据2015 年 美国《 财富 》杂志发 布的世 界500 强公司排 行榜, 交通银 行营业收入 位列第190 位,较上年上升27位。 截至报 告期末 ,交 通银 行资产 总额为 人民 币74,044,17亿元 。报告 期 内,交 通银 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190.66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 要人员情况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9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 年10月 任本行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行长 ,2009年12 月至2013年5 月任本 行副 董事长、执 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 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行行 长; 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05年8月至2010 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 行长; 2004 年9 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 助理;2001年9月至2004 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 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 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 处 长助理、 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 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3 月 31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59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 和QDLP 资金等产品。 (四)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0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 )合 法性原 则:托 管中心制 定的各 项制度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及监 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 面性原 则:托 管中心建 立各二 级部自 我监控和 风险合 规部风 险管控 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 立性原 则:托 管中心独 立负责 受托基 金资产的 保管, 保证基 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 )制 衡性原 则:托 管中心贯 彻适当 授权、 相互制约 的原则 ,从组 织结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 效性原 则:托 管中心在 岗位、 业务二 级部和风 险合规 部三级 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 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 执行。 (6 )效 益性原 则:托 管中心内 部控制 与基金 托管规模 、业务 范围和 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五)内 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项 目 开 发 管 理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从 业 人 员 守 则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1 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 ,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 业务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六)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七)其 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 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 销售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业务部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31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891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706 室 电话: (029)87651812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翟


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3 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恩 (2 )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86)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3)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4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86-95588 传真: (010)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 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5 联系电话: (0755 )82080387 传真号码: (0755 )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2181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10、18、19、35 、36、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6 38 、39-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 (020)87550265 传真: (020)875536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 (0755)23835383 传真: (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00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7 网址:www.swhysc.com


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68419974 传真: (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1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433


传真: (023)637864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8)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楼全层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8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37865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2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551


客户服务电话: (025)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2) 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9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电话: (0731)85832367


传真: (0731)85832366


客户服务 电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62151789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站:www.ebscn.com 25) 广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 电话:020-83963933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0 网址:www.gzs.com.cn 2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 www.shzq.com


27)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电话: (010)83561149 传真: (010)8356109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8) 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 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 (0571)87901053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2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16-2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16-20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1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c 30) 华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65161691 传真: (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31)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9423 客户服务电话:0769-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644820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2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3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 界 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 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 界 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57 层 200120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50122107 传真: (021)501220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6)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3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287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 www.ajzq.com/common/index.jsp 3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 (027)87618889 传真: (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3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3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 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59601366-70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4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4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1)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电话: 021-80133888 传真号码: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43)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4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电话: (010)65051166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5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4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47)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4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号码:021-22066653 4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6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 格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本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新 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9378856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 崔巍 (三) 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716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黎明、 孙睿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7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会计师:单峰、周祎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8 六、基 金的 历史沿革 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安顺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安顺证券投资基金遵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安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后更名为 《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5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于 1999 年6 月15 日募集成立, 发行规模为30 亿份基金份额。 安顺基金存续期为 15 年 (自1999 年6 月15 日至 2014 年 6 月15 日) 。 安顺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发起人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山东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安顺基金 于 1999 年 6 月 22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 。 2014 年4 月8 日, 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大会讨论通过了安顺基金转型议案, 内容包括安顺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 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 等。 依据 2014 年 4 月 22 日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 【2014】66 号文,本次持 有人大 会决议完成备案手续,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管理人将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 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 原 《安 顺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失效 , 《华 安安顺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生效, 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 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 基金投资目 标、 范围和策略调整, 同 时基金更名为 “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9 七、基 金的存续 (一)基 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安顺基金终止上市后, 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 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 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在其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系统 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 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 3000 万元,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 致,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进行清算。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0 八、基 金 的集中申购期安 排 (一)集 中申购 期 本基金自2014 年 5 月15 日至2014 年6 月4 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 称为“集中申购期”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集中申购期, 但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 (二)销售 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 人公开发售。 投资人 可 使 用 上 海 证 券 账 户 ,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进行 集中申购( 称 为 “ 场 内 集 中 申 购 ”) , 也 可 以 使 用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柜台系统进行集中申购(称为“场外集中申购”)。 (三)销 售 对象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四)销 售 场所 集 中 申 购 期 内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集 中 申 购 本 基 金 。 两 种发 售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场 外 发 售 渠 道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不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具 体 名 单 参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场 内 发 售 渠 道 为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 经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集 中 申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具体名单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除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任 何 与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有 关 的 当 事人 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五)集 中申购 安排 1、集中申购面值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1 本基金集中申购申报价格为 1.00 元。基金场内集 中申购代码为“521909”, 场外集中申购代码为“519909”。 2、集中申购开户 投资人 办 理 场 内 集 中 申 购 时 , 需 具 有 上 海 证 券 账 户 。 如 投 资 人 需 新 开 立 证券 账 户 , 则 应 注 意 : 开 户 当 日 无 法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 建 议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集 中 申 购 前 至 少 1 个工作日办理开 户手续。如 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如 投资 人 未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或 指 定 交 易 在 不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内 集 中 申 购 业 务 的 证 券 公 司 , 还 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业务的证券公司。 投资人 办 理 场 外 集 中 申 购 时 , 需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其 中 : 已 通 过 场 外销 售机构 办 理 过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 或 注 册 确 认 手续的 投 资 人 , 可 直 接 办 理 本基金 场 外 集 中 申 购 业 务 ; 或 , 已有上海 证 券 账 户 的 投资人 , 可 通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以其 上海 证 券 账 户 申 请 注 册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或 , 尚无上海证 券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 可 直 接 申 请 账 户 注 册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为 其 配 发 上海 基 金 账 户 , 同 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3、集中申购相关限制 (1)投资人集中申购基金份额,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2)投资人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超过部 分需为100 元的整数倍, 最高不能超过 99,999,900 元; 投资 人办理场外集中申购 时, 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 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3) 集中申购期内,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已受理的申购申 请不允许撤销。 4、集中申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本 基 金 的 集 中 申 购 费 率 按 申 购 确 认 金 额 进 行 分 档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有 多笔申购,使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集 中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资人 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2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的其他 投资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集 中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率 为每笔500 元。 其他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期的适用费率具体如下: 单笔集中申购 金额(M) 集中申购 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1.0% 3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集 中 申 购 款 项 在 集 中 申 购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5、集中申购费用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 本 基 金 的 集 中 申 购 确 认 金 额 包 括 集 中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法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 费率)


或,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金额-固定 集中申购费金额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 金额-净集中申购 金额,或,固定集中申购 费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 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 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外集中申购时, 本 金 集 中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 内 集 中 申 购 时 , 本 金 集 中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以 去 尾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不 足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部 分 的 集 中 申 购 资 金 零 头 , 由 交 易 所 会 员 返 回 给 投 资 人 ;利息折 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点后部分截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基 金 份 额 拆分 , 使 得 集 中 申 购 验 资 结 束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1.000 元。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集中申购本基金, 如果 集中申购期内集中申购 资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3 金利息为6.2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集中申购费用=10,000 -9,881.42=118.58 集中申购份额=(9,881.42+6.25)/1.00=9,887.67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 集中申购, 则该投资人实得 集中申购份额为9,887.67 份(含 利息折份额部分)。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 集中申购, 则该投资人实得 集中申购份额为9,887 份(含利 息折份额部分)。





8、集中申购申请 确认 集 中 申 购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机构接受了申购申请。对于 T 日交易 时间内 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 注册登 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 接受了 投 资 人 的 集 中 申 购 申 请 , 集 中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需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集 中 申 购 期 结 束 后 确 认 ,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期 结 束 后 , 到 其 办 理 集 中 申 购 业 务 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9、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 中 申 购 款 项 在 集 中 申 购 期 间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集 中 申 购 期 结束前 任 何 人 不 得动用 ,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在 集中申购 期结束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人 所有。集 中申购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 验资。 验 资 结 束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拆分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基 金 份 额 拆分, 使 得 验资 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再根据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投资人 集中申 购 应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并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投资人 集 中 申 购 份 额 的 登 记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 在 基 金 终 止 上 市 之 前 ,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向 原 安顺 基 金 的 持 有 人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对 于 因 暂 未 指 定 交 易 等 原 因 未 领 取 的 现 金 红 利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验 资 结 束 当 日 对 基 金 终 止 上 市 权 益 登 记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未领取现金红利按 1.000 元折算为基金份额,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投资人 相应份 额的登记确认。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拆分 是 指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后 ,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调 整 基金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4 份 额 总 额 , 使 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相 应 降 低 。 份 额 拆分 后 ,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与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将 发 生 调 整 , 但 调 整 后 的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发 生 变 化 。 份 额 拆分对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基金基金份额 拆分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 拆分结果等进行 公告。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5 九、基 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 购和赎回场所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投 资 人 需 使 用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本 基 金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 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除外。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 日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本基金可根据组合构建情况, 申请暂停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 暂停期间不超过 1 个月。 暂停期间结束后, 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三)申 购与赎回的原则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6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集中申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 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各 销 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7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五)申 购和赎回的限制 1、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 购时, 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 超过部分需为 100 元的整数倍, 最高不能超过 99,999,900 元; 投资人 办理场外申购时, 每次申购金 额不得低于 1 元。投 资人 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投资人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 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投资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别 的申购费率。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8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为 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300 万 1.2% 3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持 有 期 递 减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承担。 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 )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9 注:一年指 365 天,两年为730 天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3 个月但少 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50% 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25%计入 基金财产。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 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原 安顺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安顺基金 终 止 上 市 前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计 算 ; 投 资 人 通 过 集 中 申 购 和 日 常 申 购 所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自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登 记 之 日 起 计 算 ( 其 中 : 集 中 申 购 份 额 由 登 记 机 构 在 集 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 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若 有) 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 有) 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去尾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0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回给 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相 应的费用 (若有) , 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9,383.07 份 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9,383.07 份基金份额。 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9,383 份基金份额,剩下 0.07 份所对应的金额返还 投资人。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 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 元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1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 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2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3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估 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的投资人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按 其 他 方 式 处 理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 押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5 以及注册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金账户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 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规 则 安 排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事 宜 。 具 体 上 市 交 易 安 排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提前 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6 十、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资产在不同 投资资产类别之间灵活配置,并结合对个股、 个券的精选策略,以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含普通股和优 先股) 、 权证、 股指期 货等权益 类金融 工具、 债券等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 府债券、 中期票 据、可 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权证、 股指 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 固定收益 类之间灵活配置,并适当借用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投 资 来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在具体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 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 资金面和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 究和预测, 结合使用公司自主研发的多因子动态资产配置模型、 基于投资时钟理 论的资产配置模型等经济模型, 分析和比较股票、 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 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7 2、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运用 “自上而下” 的行业配置方法, 通过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结构转型的 方向、 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 整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 “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方法, 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定量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公司自有个股分析模型, 通过对价值指标、 成长 指标、 盈利指标等公开数据的细致分析, 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盈利质量、 成长能 力、 运营能力以及负债水平等方面, 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 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 票。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由公司的研究人员采用案头研究 和 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办法对拟投资公司的投资价值、 核心竞争力、 主营业 务成长性、 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管理能力、 商业模式、 等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最终的投资目 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优先股投资的具体策 略 ,稳妥有序的开展优先股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 私募债等债券品种, 基金经理通过对收益率、 流动性、 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 素的综合评估, 合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各类债券产品的比例, 构 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利 率债品 种时, 本产品将 重点分 析利率 债品种所 蕴含的 利率风 险和流 动性风险,根据 利率预 测模型构 造最佳 期限结 构的利率 债券组 合;在 选择信用债 品种时, 本基金 将重点 分析债券 的市场 风险以 及发行人 的信用 资质, 信用资质主 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 历史违约、 担保纪录等。 本基金 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 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 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8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而言, 由于其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 者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其它信用债品种而言较差。 同时, 中小企业私 募债 的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进而整体 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因此, 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将采取更 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风险资 产投资( 或拟投 资)的 总体规模 和风险 系数决 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 基金 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 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 )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50%×中证800 指数收益率+5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 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9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五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六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9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60 20%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或监管部门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6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 律、行 政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禁止 从事的 其他 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七 )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 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 金的融资融券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 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 融券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 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 行, 无需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6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九 )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4 月1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3 月 31 日。 2.1 报 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68,280,023.63 72.57 其中:股票 468,280,023.63 72.57 2 固定收益投资 2,204,189.82 0.34 其中:债券 2,204,189.82 0.3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4,093,548.92 26.98 7 其他各项资产 701,556.28 0.11 8 合计 645,279,318.65 100.00 2.2 报 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63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641,689.00 0.59 B 采矿业 33,659,095.48 5.41 C 制造业 310,723,984.11 49.9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20,343,000.00 3.27 E 建筑业 37,942.48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6,005,980.56 0.9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81,572.00 0.83 H 住宿和餐饮业 2,569,500.00 0.41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323,000.00 0.0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599,500.00 1.8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166,500.00 4.0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218,460.00 3.25 S 综合 28,809,800.00 4.63 合计 468,280,023.63 75.30 2.3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64 (%) 1 600093 禾嘉股份 2,550,00 0 32,920,500.00 5.29 2 002159 三特索道 1,100,00 0 24,706,000.00 3.97 3 002070 众和股份 1,133,30 0 22,971,991.00 3.69 4 600525 长园集团 1,400,00 0 21,252,000.00 3.42 5 300336 新文化 660,000 20,215,800.00 3.25 6 600083 博信股份 900,000 18,405,000.00 2.96 7 002366 台海核电 350,639 17,577,533.07 2.83 8 000709 河钢股份 5,500,00 0 16,775,000.00 2.70 9 000034 深信泰丰 800,000 16,648,000.00 2.68 10 600483 福能股份 1,300,00 0 15,756,000.00 2.53 2.4 报 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65 7 可转债 2,204,189.82 0.3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04,189.82 0.35 2.5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8011 汽模转债 15,309 2,204,189.8 2 0.35 2.6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2.7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2.8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2.9 报 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2.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2.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 资政策 无。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66 2.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2.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2.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2.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2.11.1 本报告 期内 ,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 券的发行 主体 不存在 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11.2 本基金 投资 前 十名股票 中, 不存在 投 资于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 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2.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03,278.5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0,635.62 5 应收申购款 27,642.1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01,556.28 2.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67 2.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2070 众和股份 22,971,991.00 3.69 资产重组 2 300336 新文化 20,215,800.00 3.25 资产重组 3 000034 深信泰丰 16,648,000.00 2.68 资产重组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68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比较(截止 时间 2015 年 12 月31 日)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1 月 1 日 至2015 年12 月31 日 24.44% 2.39% 9.70% 1.25% 14.74% 1.14% 2014-5-12 (基金 成立 日)至 2014-12-31 20.74% 1.13% 29.36% 0.57% -8.62% 0.56%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69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 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70 十三、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 影响证 券 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71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72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73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74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 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75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 金收益 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分 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 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 人在不同销售 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 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定, 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76 (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基 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77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上市交易) ; 10、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 )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 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 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 )基 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 ,由 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2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 )本 基金 托管费 按 前一日 相 应类 别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7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 )基 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 ,由 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2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其余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79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转 型后 的首 次集中申购的首个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0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 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1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集中申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 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 集中申购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2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集中申购期 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3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21 )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4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0、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等, 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5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6 十八、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 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 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 资所面 临的主 要风险, 息票利 率、期 限和到期 收益率 水平都 将影响债券 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 零,而其 它债券 的信用 风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信 用评级确 定,信 用等级 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 信用等 级水平 下债券收 益率的 变化都 会影响债 券的价 格,从 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 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7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 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 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 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 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 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 利率期货带来的 期货投资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人 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 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足。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到 市场行 情、投 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 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8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匀, 存在个 券和个 股流动性 风险。 由于流 动性存 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股停牌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不能完全规避市场 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 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 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五)其 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人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 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9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 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0 十九、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可执行 ,决议 生效后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1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2 二十、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3 二十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4 二十 二 、对基金 投资 人的 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 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 自然 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 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 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7X24 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 户交易情况、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 在交易日提供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 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 及资讯服务 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 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 1 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公司承诺在3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规 定, 本公司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本公司基 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5 1、基础交易服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受理包括基金集中申购 、 赎回转认购、 基 金 申购、 基金转换、基金赎回、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赎回转申购 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预约 集中申购 、 预约赎回转认购、 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 预约赎回 交易计划的创建、 修改、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 易申请。其中预约 集中申购 、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 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 金涨跌、 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 智赢定投、 利增利、 自动停损 、 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 创建、 修改、 暂停与恢复、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投资人账户资产 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 工商银行、 建设银 行、 农业银行、 中国银 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 行、 浦发银行、 民生银 行、 兴业银 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 。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天天 盈、通联支付。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 “自动扣款模式” 和 “页面支付模式” 。 不同结算银行、 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 下表所示: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6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 “WEB” ) 、 智能手机 APP 平台 (以下简称 “APP” ) 、 电话语音平台 (以下简称 “IVR”)。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 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 详见下表: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 支持 -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7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认购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 支持 - - 预约交易 支持 -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 - 转 - - 智赢定投 支持 - - 转 - - 利增利 支持 - - 转 - - 自动停损 支持 - - 转 -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 支持 -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 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 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 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本公司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电子查询服务。 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 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 账户资产/收益查询 服务, 支持按照 “基金 产品” 和 “交易账户” 两种不 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电子 对账单 查询服 务,允许 投资人 查询任 意时间 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 管理服 务,本 公司提供 账户信 息修改 、风险测 评、密 码修改 、分红 方式修改、 银行卡管理 (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 增加或减少资金结 算银行账户)服务; 6、 电子 账单定 制与服 务定制, 本公司 提供 电子 对账单 定制服 务,以 及其他 电子服务的定制; 7、电子 查询服 务平台 ,本公司 提供的 电子查 询服务平 台包括 :网上 平台、 智能手机APP 平台、 电话语 音平台。 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人, 不同平台所支持的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8 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 1398 号 同济联合广场 B 座 14 楼 邮政编码:200092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9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高级 管理人员 没有受 到过中 国证监 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基金份额的确权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4 年6 月11 日起, 为投资者办理华安安顺混合的确权业 务。 华安安顺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华 安安顺 混合” ,基 金 代码:519909) 由原安 顺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 “基金安顺” , 基金代 码:500009 ) 转型而成。 原基金安顺自 2014 年5 月12 日终止上市后, 托管在不具备 “上证基 金通” 资格的证券公司处的基金份额, 在实施 “封转开” 时统一登记在由基金管 理人在其直销开立的 “临时账户” 下。 该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下简称 “投资 者” )需 要对该 份额进 行重新确 认与登 记后, 方可进行 华安安 顺混合 的基金份额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对于基金份额托管在基金安顺退市后, 新增的 “ 上证基金通” 资格的证券公司的投资者, 也需要对该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 此过程称之为 “确权” 。 确权业务流程、 规则及申请确认详见 2014 年 6 月11 日发布的 《华安安顺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确权”登记指引》 本公司办理 “确权” 遵从谨慎原则, 如果投资者不按照 “确权指引” 办理相 关手续或者虽按照 “确权指引” 办理了相关手续但其身份仍不能核实的, 则本公 司无法对其做 “确权” 登记。 3、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纸 名称 披露日 期 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 “赎回转认 购” 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11 月27 日 2.


华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旗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12 月2 日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0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陆 金 所 资 管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京东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12 月3 日 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调 整 单 笔 最 低赎回份额、 单笔最低转换转出 份 额 和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限 制 的 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12 月10 日 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行 直 联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12 月10 日 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持有的 “四创电子” 、 “利 欧 股 份 ” 、 “ 高 升 控 股 ” 、 “ 万 达 信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12 月19 日 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持有的 “渤海活塞” 、 “碧 水源”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12 月24 日 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电 子直销平台延长 “微钱宝” 账户 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12 月25 日 9.


华 安 安 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2015 年第 2 号)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12 月26 日 10.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并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定 期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12 月31 日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1 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因 指 数 熔 断 交 易 规 则 实 施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12 月31 日 12.


华安基金关于 2016 年 1 月 4 日 指 数 熔 断 期 间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相 关业务办理时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1 月4 日 1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持有的 “朗姿股份” 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1 月6 日 1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场 内 基 金 在 指 数 熔 断 期 间 暂 停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1 月6 日 15.


华安基金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 指 数 熔 断 期 间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相 关业务办理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1 月7 日 1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持有的 “众信旅 游” 等股 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1 月8 日 1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乐 融 多 源 为 销 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1 月13 日 1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金 牛 网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1 月14 日 19.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京 东 淘 宝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1 月19 日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2 20.


华 安 安 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2015 年第4 季度报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1 月21 日 2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行 直 联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2 月3 日 2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持有的” 众和股份 “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2 月16 日 2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持有的 “卓翼科技” 、 “浦 发银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2 月19 日 2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联 泰 为 销 售 机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2 月23 日 2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持有的 “康得新” 、 “江西 铜业”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2 月25 日 2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持有的 “金亚科技” 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2 月27 日 27.


华 安 安 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 报告(摘 要)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3 月28 日 2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电 子直销平台延长 “微钱宝” 账户 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3 月28 日 29.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固 有 资 金 购 买 基 金 所 涉 风 险 资 产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3 月30 日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3 30.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持有的 “四维图新” 、 “国 瓷材料”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4 月5 日 3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暂 停 部 分 基 金 赎回转申购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4 月12 日 3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利 得 金 融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4 月13 日 33.


华 安 安 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2016 年第1 季度报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4 月20 日 3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持有的” 台海核电 “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4 月22 日 3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持有的 “南山铝业” 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4 月27 日 3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支 付 宝 渠 道 关 闭基金支付服务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5 月5 日 3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基 金 公 司 淘 宝 店 关 闭 申 购 服 务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5 月5 日 3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金牛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5 月6 日 39.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盈 米 为 销 售 机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5 月10 日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4 40.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行 直 联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5 月10 日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5 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6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 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 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6 月25 日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7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8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集中申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 集 中申购 、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9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 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0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1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2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集中申 购、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3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4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且对现有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 , 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且对现有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 , ,增加、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或定义;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 决定 终止本基金合同并进行清算; (8 )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记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规则;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5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6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允许 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7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8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9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20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可执行 , 决议 生效后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21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4、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22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者取 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23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二期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勍 成立时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 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冯颖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24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 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含普通股和优 先股) 、 权证、 股指期 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 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 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权证、 股指 期货及其他 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25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9.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26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或监管部门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27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4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或 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 于规范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28 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前,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 应提供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 料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两个 工作日 内,以 书面或其 他双方 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 人应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规 要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 包括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体的 中国证 监会批 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 量、发 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 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上述信 息的真 实、完 整,并应 至少于 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 书 面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 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 料可能 导致基 金 投资出 现风险 的,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 人在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 该风险 的消除 或防范措 施进行 补充书 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 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 法规、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本着审 慎、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规 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 人已 将经董 事 会批准的 相应 风险控 制 制度及决 策流程 提供 给 基金 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 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决策流程、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29 1. 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 遵守《关 于证 券投资 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有关 问 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对资 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 管理 人确定 基 金投资中 期票 据,应 根 据《托管 协议》 及相 关 补充 协议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 人应 对基金 管 理人提供 的有 关书面 信 息进行审 核,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认为上 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金投 资出现 风险, 有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中期票 据前就该 风险的 消除或 防范措施 进行补 充书面 说明,并 保留查 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 就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出 具的风 险评估 报告等备 查资料 的权利 。否则,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在规 定 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30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及债券 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是否及时、 准确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三、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31 (1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 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 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集中申购资金的验证





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 之日起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 集中申购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32 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 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 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 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2013 年版),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33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限公司 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 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 未 经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 门 15 年以 上。 四、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34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35 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7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36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 采用本 协议第 八章 “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与 复核 ” 中估值方法的第 (1) - (7)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2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 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37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 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 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半年度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38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五、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六、争议 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39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 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 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 生《基 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作 办 法》或其 他法律 法规规 定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40 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华 安安 顺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41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