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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鑫富A(001221)

国联安鑫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6月)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2
【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1 5 年 4 月 8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5 ] 5 8 5 号文准予注册募 集。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投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最 低
收益 ;因 基金 份额 价格存 在波 动, 亦不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能全数 取回 其
原本投资。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期 货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需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品 的风 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对投 资本 基金 的意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 作
出独 立决 策, 并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 份额 享受基 金的 收
益, 但同 时也 需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风 险包 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投 资债 券引 发的 信用风 险, 以及 本基 金投资 策略 所
特有 的风 险等 。 本基 金属 于主 动式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属于 较高 预期 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通 常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平 高于 货
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包括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的规 模
一般 小额 零散 ,主 要 通过 固定 收益 证券 综合电 子平 台 、 综合 协议 交易 平台
或 证券 公司 进行 转让 ,难 以进 行更 广泛 估值和 询价 ,因 此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的 估值 价格 可能 与实际 变现 的市 场价 格有一 定的 偏差 而对 本基金 资产 净
值产 生影 响。 同时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流 动性可 能比 较匮 乏, 因此可 能面 临3
较高 的流 动性 风险 ,以及 由流 动性 较差 变现成 本较 高而 使基 金净值 受损 的
风险。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申购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基 金合 同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新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基 金管 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 0 1 6 年 5 月 1 3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4
目 录
一、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二、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六、基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九、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十、基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十七、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56
一 、 绪 言
《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国 联安 鑫富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
资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投 资者 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7
二 、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联安鑫
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 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8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法 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
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为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国联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9
25、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而
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得 中国 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 :指 销 售 机构 在 规定 时 间 受理 投 资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1 0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
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不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
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称为 C 类份额 。两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不 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
51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件
53 、货 币市 场工 具: 指现 金;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1 1
大额 存单 ;剩 余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含 三百 九十 七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
银行 票据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
工具1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 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 ( 021 ) 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 庹启斌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公 司万 航渡 路营 业部经 理、 资产 管理 公司研 究部 经
理、 香港 公司 研究 策划部 经理 、研 究发 展中心 主任 、经 纪管 理部总 经理 、
债券 部总 经理 、副 总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国泰 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Andrew Douglas Eu(余义焜)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怡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 、 投资经理、 董事 (地区业务) 、1 3
JF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行政 总裁 。现 任安联 环球 投资 美国 控股有 限责
任公司行政总裁兼公司董事、安联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
(3)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君安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所行 业部 研究 员、 二级研 究员 及
高级 研究 员;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所副 所长 、咨 询部总 经理 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4)叶锦华先生(IP Kam Wah) ,董事,学士学位,澳洲注册会计师。
历任 瑞士 银行 香港 分行会 计经 理、 财务 总监; 瑞士 银行 集团 财务董 事、 亚
太区 财务 变更 计划 负责人 及项 目总 监; 瑞银环 球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亚太 区
首席 财务 总监 及常 务董事 ;瑞 银证 券投 资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及 公
司监 事; 瑞银 环球 资产管 理( 日本 )有 限公司 法定 核数 师; 国投瑞 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监事 长。 现任 安联 环球投 资亚 太区 首席 财务总 监, 安
联环 球投 资亚 太有 限公司 董事 ,德 盛安 联资产 管理 公司 (日 本、新 加坡 、
台湾)董事。
(5) 汪卫杰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会计师职称。 1994年起进入金
融行 业, 历任 君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主 管、 稽核 部副 总经理 、资 金
计划 部副 总经 理、 长沙营 业部 总经 理、 财务总 部总 经理 、深 圳分公 司总 经
理助 理、 计划 财务 总部总 经理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财 务总 部
总经 理、 资产 负债 管理委 员会 专职 主任 委员、 子公 司管 理小 组主任 。现 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 程静萍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职称。 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
科长 、副 处长 、处 长、局 长助 理, 上海 市财政 局、 税务 局副 局长, 上海 市
计划 委员 会、 上海 市发展 计划 委员 会副 主任兼 上海 市物 价局 局长、 上海 市
发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副主任 、第 十届 全国 人大代 表、 上海 市决 策咨询 委员 会
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7) 王鸿嫔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士。 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
怡富 证券 投资 信托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怡富证 券投 资顾 问公 司总经 理, 中
国摩 根资 产管 理董 事总经 理、 上投 摩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上
海富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8) 胡斌先生, 独立董事,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1 4
(UIUC) 工商 管理 硕士 ( MBA )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 理工 程博 士。 历任 纽约 银行
梅 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Standish Mellon 量 化 分 析 师 、 公 司 副 总 裁 ,
Coefficient Global 公 司创 始人 之 一兼 基金 经 理。 2007 年11 月 起, 担任 梅
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2010年7月起, 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 。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信息:
(1) 元湉伟女士, 监事会主席,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大连 分行出 纳、 会计 、信 息技 术等 工作, 1992 年担 任工
商银 行信 托公 司证 券部 副主任 ; 1994 年加 入君 安证 券任 大连 营业部 总经 理
助理 ,期 间兼 任君 安物 业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1999年担 任国 泰君 安证 券
大连 西安 路营 业部 副总 经理 ; 2004年起 任大 连营 业部 总经 理; 2005年起 任
辽宁 营销 总部 副总 经理 ; 2007 年起 任辽 宁营 销总 部总 经理 ; 2009 年起 担任
辽宁 分公 司总 经理 ; 2012 年起 任财 富管 理部 总经 理;现 任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 庄小慧女士, 监事, 法律硕士 。 历任B e l l , T e m pl e 见习律师 、 M c C a gue ,
P e a c o c k, B o r l a c k, M c I nni s & L l o y d 大律师及事 务律师助理 、 金杜律师事 务所
事务 律师 助理 、瑞 士再保 险公 司法 律顾 问。现 任安 联环 球投 资亚太 区法 律
顾问。
(3)朱慧女士,职工监事,经济 学学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副 经理 ,现任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
务部总监。
(4)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 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庹启斌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公 司万 航渡 路营 业部经 理、 资产 管理 公司研 究部 经
理、 香港 公司 研究 策划部 经理 、研 究发 展中心 主任 、经 纪管 理部总 经理 、1 5
债券 部总 经理 、副 总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国泰 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君安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所行 业部 研究 员、 二级研 究员 及
高级 研究 员;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所副 所长 、咨 询部总 经理 及
财富 管理 部联 席总 经理 。现任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职 务。 2015
年8月18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同意周浩先生不再担任
公司督察长职务,由总经理谭晓雨女士代行督察长职务。
(3) 李柯女士, 副总经理, 经济学学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国际 业务 部、 上海 联合财 务有 限公 司资 金财务 部副 经理 、经 理、营 运负 责
人兼 内部 审计 师、 公司副 总经 理、 国联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魏东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和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003 年 1 月 加 盟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先后 担任 交易 部总经 理、 华宝 兴业 宝康灵 活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和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副总监 及国 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职务 。 2009 年6 月加 入国 联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先后 担任 总
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的职务。 2009年9月起, 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 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4年3月起, 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 满黎先生, 副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上 海分公 司高 级投 资顾 问、西 安分 公司 总经 理、华 东业 务
总部总经理、 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2012年9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市场 总监 。自 2012年 11月起 ,担 任国 联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冯俊 先生 ,复 旦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任上 海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
交易 主管 ,光 大保 德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资产 配置 助理 、宏 观和债 券研 究1 6
员,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助 理,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
益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及基金经理。 2 0 0 8 年1 0 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债券组合管理部总监 , 2 0 0 9 年3 月至2 0 1 5 年3 月任国联安德
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 0 1 0 年6 月至2 0 1 3 年7 月兼任国联安信
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 2 0 1 1 年1 月至2 0 1 2 年7 月兼任国联安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 0 1 3 年7 月至2 0 1 5 年6 月任国联安双佳信
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 0 1 4 年1 2 月起兼任国联安信心增
长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6 月 起 兼 任国 联 安 德 盛 安心 成
长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3 月 起 兼 任国 联 安 鑫 安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4 月 起 兼 任国 联 安 睿 祺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5 月 起 兼 任国 联 安 鑫 富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6 月 起 兼 任国 联 安 添 鑫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6 月 起 兼 任国 联 安 双 佳 信用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 O F )基金经理。
吕中凡, 硕士研究生 。 2 0 0 5 年7 月至2 0 0 8 年7 月在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
有限 公司 (原 宏力 半导体 制造 有限 公司 )担任 企业 内部 管理 咨询管 理师 一
职。 2 0 0 9 年3 月至 2 0 1 1 年3 月在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 司 (原上海远东鼎
信 财 务 咨询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信 用 评 估项 目 经 理 。 2 0 1 1 年 5 月 加 入 国联 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信 用研 究信 用分 析员、 债券 组合 助理 、基金 经理 助
理 等 职 位。 2 0 1 5 年 5 月 起 任 国联 安 新 精 选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理。 2 0 1 5 年6 月起兼任国联安双佳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基
金经理。2 0 1 5 年7 月起兼任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 员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公司 基金 投资 的最 高投 资决策 机构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由 公司 总经 理、 主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投资 组合 管理 部负 责人、 固定 收
益业 务负责人 、研究 部负责人 及高级基 金经理 1 - 2 人( 根据 需要 ) 组成 。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1 7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 - 2 人( 根据需要)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1 8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 9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2 0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指 公司为 防范 金融 风险 ,保护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促进 各
项经 营活 动的 有效 实施而 制定 的各 种业 务操作 程序 、管 理方 法与控 制措 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是 建立 一个决 策科 学、 运营 规范 、
管理 高效 和持 续、 稳定、 健康 发展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具 体来 说,必 须达 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2 1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 业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 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
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监 督反 馈的 第三 道监控 防线 。公 司督 察长、 风险 管
理部 和监 察稽 核部 独立于 其他 部门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实 行严 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
和分 支机 构必 须在 适当的 授权 基础 上实 行恰当 的责 任分 离制 度,直 接的 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 、 相互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
确不 同岗 位的 工作 任务基 础上 ,赋 予各 岗位相 应的 责任 和职 权,建 立相 互
配合 、相 互制 约、 相互促 进的 工作 关系 。通过 制定 规范 的岗 位责任 制度 、
严格 的操 作程 序和 合理的 工作 标准 ,大 力推行 各岗 位、 各部 门、各 机构 的
目标管理。2 2
(4) 公司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 职能 ,健 全会 计、统 计、 业务 等各 种信息 资料 及时 、准 确报送 制度 ,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 监测 办法 、分 支机构 和重 要部 门的 风险考 核指 标体 系以 及管理 人员 的
道德 风险 防范 系统 等。通 过严 密的 风险 管理, 及时 发现 内部 控制的 弱点 ,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 尤其 是投 资交 易等重 要区 域遇 到断 电、失 火等 非常 情况 时,应 急应 变
措施 要及 时到 位, 并按预 定功 能发 挥作 用,以 确保 公司 的正 常经营 不会 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投资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 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 格制 定管 理规 章、操 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确 揭示 不同 业务可 能存 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制订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务 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 流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2 3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2 4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 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 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 9 9 2 年 1 0 月 1 9 日
经营 范围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公 司
主营 业务 主要 包括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
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同 业拆借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
结汇 、售 汇;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外汇 买卖 ;
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岸 银行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国 银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 8 6 . 5 3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 0 0 3 ] 1 0 5 号2 5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 2 1 )6 1 6 1 8 8 8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 0 0 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
托管 服务 的股 份制 商业银 行之 一。 经过 二十年 来的 稳健 经营 和业务 开拓 ,
各项 业务 发展 一直 保持较 快增 长, 各项 经营指 标在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中处 于
较好水平。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总 行 于 2 0 0 3 年设立 基金托管部, 2 0 0 5 年更名 为资
产 托管 部, 2 0 1 3 年 更名 为资 产 托管 与养 老 金业 务 部, 2 0 1 6 年 再次 更名 为
资产 托管 部, 目前 下设证 券托 管处 、客 户资产 托管 处、 内控 管理处 、运 营
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已 拥有 客户 资金 托管、 资金 信托 保管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全 球资产 托管 、保 险资 金托管 、基 金专 户理 财托管 、证 券
公司 客户 资产 托管 、期货 公司 客户 资产 托管、 私募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 私
募股 权托 管、 银行 理财产 品托 管、 企业 年金托 管等 多项 托管 产品, 形成 完
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 男 , 1 9 5 5 年出生, 工商管理硕士 ,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工
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中国 工商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上 海市政 府副 秘
书长 、上 海市 金融 工作党 委副 书记 、上 海市金 融服 务办 公室 主任、 上海 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第 十届、 第十 一届 全国 政协委 员。 现
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党 委书 记。 中共 上海市 第十 届
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 , 1 9 6 5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 上海 地区 总部副 总经 理, 上海 市金融 服务 办挂 职任 机构处 处长 、
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2 6
上海 国盛 集团 有限 公司总 裁。 现任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党 委副 书记、 副董 事
长、行长。
刘长江, 男 , 1 9 6 6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 经济师。 历任工商银行总行
教育 部主 任科 员, 工商银 行基 金托 管部 综合管 理处 副处 长、 处长, 上海 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基 金托管 部总 经理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公司 及投资 银行 总
部资 产托 管部 、企 业年金 部、 期货 结算 部总经 理,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公 司
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 、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总行金 融机 构部 总经 理。现 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总行 金
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 止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规模
为 9 9 2 . 8 1 亿 元 , 比 去年 同 期 增 长 1 3 4 % , 托管 证 券投 资 基金 共 四十 只 , 分 别
为博 时产 业债 纯债 、安信 动态 策略 灵活 配置、 国寿 安保 尊益 信用纯 债、 东
方红 稳健 精选 、国 联安鑫 享混 合基 金、 国联安 鑫富 混合 基金 、华富 国泰 民
安灵 活配 置混 合、 北信瑞 丰宜 投宝 货币 、鑫元 合丰 分级 债券 基金、 中海 医
药健 康产 业、 工银 目标收 益一 年定 开债 券、汇 添富 和聚 宝货 币、长 安鑫 利
优选 混合 、嘉 实机 构快线 货币 、天 弘新 价值混 合、 华富 健康 文娱基 金、 鹏
华 R E I T s 封闭式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国投瑞
银新 成长 、金 鹰改 革红利 、国 寿安 保稳 健回报 、中 信建 投稳 信债券 、中 海
安鑫 保本 、易 方达 裕丰回 报、 鹏华 丰泰 定期开 放、 华富 恒财 分级债 券、 长
信利 众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龙行 业精 选、 国泰 金龙债 券、 天
治财富增长、 广发小盘成长、 汇添富货币、 长信金利趋势、 嘉实优质企业 、
博 时 安丰 1 8 个 月 L O F 、 华 富保 本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银 华 永 泰 债 券型
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 : 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2 7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基 金资 产的安 全和 完整 ,确 保业务 活动 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 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
管理 部门 ,指 导业 务部门 建立 并维 护资 产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总 行
风险 监控 部是 全行 操作风 险的 牵头 管理 部门。 指导 业务 部门 开展资 产托 管
业务 的操 作风 险管 控工作 。总 行资 产托 管部下 设内 控管 理处 。内控 管理 处
是全 行托 管业 务条 线的内 部控 制具 体管 理实施 机构 ,并 配备 专职内 控监 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 内控制度
贯穿 资产 托管 业务 的决策 、执 行、 监督 全过程 ,渗 透到 各业 务流程 和各 操
作环 节, 覆盖 到从 事资产 托管 各级 组织 结构、 岗位 及人 员。 内部控 制以 防
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 “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 内控 措施 包括 :培 育员 工树 立内 控优 先、制 度先 行、 全员 化风 险
控制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营 造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使风 险意 识贯穿 到组 织
架构 、业 务岗 位、 人员的 各个 环节 。制 定权责 清晰 的业 务授 权管理 制度 、
明确 岗位 职责 和各 项操作 规程 、员 工职 业道德 规范 、业 务数 据备份 和保 密
等在 内的 各项 业务 管理制 度; 建立 严格 完善的 资产 隔离 和资 产保管 制度 ,
托管 资产 与托 管人 资产及 不同 托管 资产 之间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对
各类 突发 事件 或故 障,建 立完 备有 效的 应急方 案, 定期 组织 灾备演 练, 建
立重 大事 项报 告制 度;在 基金 运作 公区 域建立 健全 安全 监控 系统, 利用 录
音、 录像 等技 术手 段实现 风险 控制 ;定 期对业 务情 况进 行自 查、内 部稽 核
等措施进行监控, 通过专项 /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2 8
(1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5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6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 》;
(7 )法律、法规、政 策的其他规定。
2 、监督内容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约定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所 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投 资限 制等进 行严 格监 督, 及时提 示基 金
管理人违规风险。
3 、监督方法
(1 ) 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 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范
围内 独立 行使 对基 金管理 人投 资交 易行 为的监 督职 责, 规范 基金运 作, 维
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 在日常运作中, 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 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
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 3 ) 对非量化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 采
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 、监督结果的处理方 式
(1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 采取定期和不定
期报 告形 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监 控周 报
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2 9
(2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 , 以电话、 邮件、 书
面提 示函 的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指明 违规事 项, 明确 纠正 期限。 在规 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再对基 金管 理人 违规 事项进 行复 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对
违规 事项 未予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将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如 果发 现基金 管理 人
投资 运作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 针对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3 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 2 1 - 3 8 7 8 4 7 6 6 ,4 0 0 - 7 0 0 - 0 3 6 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 w w w . vi p - f u n d s. co m 或 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co m
(2 )其他销售机构
1)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206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2)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琪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3 1
3)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5)代销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6)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3 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5130579
联系人:张于爱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代销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
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9)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门外 光华 路 14号1 幢1 层、2 层、 9层、 11 层、
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3 3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0)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1)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12)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联系人:方成3 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3)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王玉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4)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练兰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宋丽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6)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3 5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7)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8)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68419822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9)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3 6
电话:010-59393923
联系人:付少帅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20)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5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1)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22)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赵沛然
客户服务电话:4000- 676-2663 7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3)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 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4)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电话:400- 898- 0618
联系人:马鹏程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 w w . c h t f und. c o m
25)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3 8
26)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峥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7)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8)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A 区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9)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 9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0)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 56580666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https://www.jimufund.com/
31)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32)名称: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 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4 0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33)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34)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5)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4 1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 8946 0500
联系人:项晶晶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6)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调整 或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 2 1 - 3 8 9 9 2 8 6 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 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 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 9 楼
负责人:俞卫锋4 2
联系人:安冬
电话:0 2 1 - 3 1 3 5 8 6 6 6
传真: 0 2 1 - 3 1 3 5 8 6 0 0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 2 6 6 号恒隆广场 5 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 2 6 6 号恒隆广场 5 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 0 2 1 - 2 2 1 2 2 8 8 8
传真:0 2 1 - 6 2 8 8 1 8 8 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张楠4 3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募集 , 并 于 2 0 1 5 年 4 月 8 日 经 中国 证 监 会证 监
许可[ 2 0 1 5 ] 5 8 5 号文准予注 册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具 体发售 时间见 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 金根 据销 售服 务费 及赎 回费 收取 方式 的不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
同的类 别。不从本类 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
为:4 4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具 体设 置、 费率 水平 等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 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根据 基金 销售 情况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增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或 者变 更现 有基 金份额 类别 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或者停 止现 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或对 基金 份额 分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 调整 实
施前 基金 管理 人需 及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本基 金不 同基金 份额 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 0 0 元。
2 、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 0 0 万元以下 1 . 2 0 %
1 0 0 万≤M <5 0 0 万 0 . 5 0 %
5 0 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 0 0 0 元
投资 人重 复认 购, 须按 每次 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档 次分 别计 费。 基金 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等 基金 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投资人认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 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 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4 5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 2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 某 投 资 者 分 别 投 资 1 0 0 0 0 元 和 1 0 0 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利
息 分 别 为 2 元 和 2 0 0 0 元 , 则 两笔 认 购 中 投 资 者 可得 到 的 认 购 份 额 计算 如
下:
认购 1 : 认购金额 1 0 0 0 0 元, 认购利息 2 元,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 . 2 0 % 。
净认购金额=1 0 0 0 0 / ( 1 + 1 . 2 0 % )= 9 8 8 1 . 4 2 (元)
认购费用=1 0 0 0 0 - 9 8 8 1 . 4 2 = 1 1 8 . 5 8 (元)
认购份额=( 9 8 8 1 . 4 2 + 2 ) / 1 . 0 0 = 9 8 8 3 . 4 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0 0 0 0 元认购本基金, 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为
2 元,则可得到 9 8 8 3 . 4 2 份基金份额。
认购 2 :认购金额 1 0 0 0 万元,认购利息 2 0 0 0 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 0 0 0 元。
认购费用=1 0 0 0 (元)
净认购金额= 1 0 0 0 0 0 0 0 - 1 0 0 0 = 9 9 9 9 0 0 0 . 0 0 (元)
认购份额=( 9 9 9 9 0 0 0 + 2 0 0 0 ) / 1 . 0 0 = 1 0 0 0 1 0 0 0 . 0 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0 0 0 万 元认购本基金 , 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2 0 0 0 元,则可得到 1 0 0 0 1 0 0 0 . 0 0 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 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各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金 销售 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 、认购手续
基金 投资 者欲 认购 本基 金, 需开 立基 金管 理人的 基金 账户 ,若 已经 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开立 基金账 户, 则不 需要 再次办 理开 户手 续, 发售期 内基 金
销售 网点 同时 为基 金投资 者办 理开 户和 认购手 续。 在发 售期 间,基 金投 资
者应 按照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规定 ,到 相应 的基金 销售 机构 填写 认购申 请书 ,
并足额缴纳认购款。4 6
投资 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请 详细查 阅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发售公告。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采用 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4 )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 申请 。认 购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投资 者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 和
认购的份额。
4 、认购的限制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可 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对单 一投 资者 在认 购期 间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或 其他 销售 机构 首次 认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0 0 0 元 (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0 0 0 元 (含认购费)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 台首次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 每
个基 金账户 首次单 笔认 购金额 不得低 于 1 万元 (含认 购费) ;追 加认购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0 0 0 元(含认购费)。
本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业务 发展 需要 及有 关规定 ,调 整直 销机 构和 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4 7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 0 0 人
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 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 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自基 金管 理人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满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承 担下 列
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集期限 届满后 3 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费 用应 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 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 0 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 0 0 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 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4 8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或者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应当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程序 进行 ,实施 方案 应当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过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提 前发 布提示 性通 知, 明确 有关实 施安 排, 说明 对现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影 响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选 择权 (如 赎回 、转出 或者 卖
出) ,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
选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4 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中列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具 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具 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申购 、赎 回开 放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赎 回的 开
始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5 0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
原则 ,即 对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时 ,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 处理 规则 等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前 提下 ,以各 销售 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
质利 益和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项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
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从
基金 托管 账户 划出 赎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 + 15 1
日 内 对该 交 易 的 有 效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以基 金份额 登记 机
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 购申 请及 申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
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或 其他 销售 机构 申购 本基 金的 ,每 个基 金账 户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0 元 (含申购费)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 基金的 ,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 申购 费) ,已在 直销 机构 有申 购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受 上述 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0 元(含申购费)。
投资 者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通 过红 利再 投资方 式转 入持 有本 基金 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0 0 份 基金 份额 , 同时 赎回 份 额必 须是 整 数份 额。 投 资者 全额 赎 回时 不受
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单 个交易 账户 保留 的本 基金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 0 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 出等 )被 确认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该账户 保留 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 2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投资 人在 申购 时支 付申 购
费用。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M<500 万 0.7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2 、赎回费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随 投 资 人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6 个月 0.50%
6 个月≤T<1 年 0.20%
T≥1 年 0%
注:上表中, 1 年按 365 日计算。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3 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期等于或长于 3 0 日、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7 5 %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等于或长
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 的 5 0 % 计
入基 金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等 于或长 于 6 个月 的投资 人,应 当将 不低于 赎
回 费总 额 的 2 5 % 计 入基 金 财 产。 以 上 每个 月 按照 3 0 日 计算 。 赎 回费 的 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5 3
持有时间( T) 赎回费率
30 日以下 0.5%
30 日以上(含) 0%
赎回费用由赎 回 C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 取 。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为: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 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 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
位为 份,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2 : 某投 资 者分 别投 资 1 0 0 0 0 元 和 1 0 0 0 万 元申 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 . 1 2 0 元,则 两笔申购中 投资者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5 4
申购 1 :申购金额 1 0 0 0 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 . 5 0 % 。
净申购金额=1 0 0 0 0 / ( 1 + 1 . 5 0 % )= 9 8 5 2 . 2 2 (元)
申购费用= 1 0 0 0 0 - 9 8 5 2 . 2 2 = 1 4 7 . 7 8 (元)
申购份额=9 8 5 2 . 2 2 / 1 . 1 2 0 = 8 7 9 6 . 6 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0 0 0 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 . 1 2 0 元,可得到 8 7 9 6 . 6 3 份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金额 1 0 0 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 0 0 0
元。
申购费用=1 0 0 0 (元)
净申购金额= 1 0 0 0 0 0 0 0 - 1 0 0 0 = 9 9 9 9 0 0 0 (元)
申购份额= 9 9 9 9 0 0 0 / 1 . 1 2 0 = 8 9 2 7 6 7 8 . 5 7 (份)
即 投 资 者 投资 1 0 0 0 万 元 申 购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 . 1 2 0 元,可得到 8 9 2 7 6 7 8 . 5 7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
相 应的 费 用, 赎 回金 额 单位 为 元。 采 用 “ 份 额赎 回 ” 方 式, 赎 回价 格 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 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 0 0 0 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6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 2 %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 . 1 2 0 元, 则
投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 0 0 0 0 ×1 . 1 2 0 = 1 1 2 0 0 (元)
赎回费用= 1 1 2 0 0 × 0 . 2 % = 2 2 . 4 0 (元)
净赎回金额=1 1 2 0 0 - 2 2 . 4 0 = 1 1 1 7 7 . 6 0 (元)5 5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0 0 0 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 . 1 2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 1 1 7 7 . 6 0 元。
例 4 :某投资者赎回 1 0 0 0 0 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 0 日,
对应赎回费率为 0 . 5 %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 . 1 0 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 0 0 , 0 0 0 ×1 . 1 0 0 =1 1 0 , 0 0 0 . 0 0 元
赎回费用= 1 1 0 , 0 0 0 . 0 0 ×0 . 5 % =5 5 0 . 0 0 元
净赎回金额= 1 1 0 , 0 0 0 . 0 0 -5 5 0 . 0 0 =1 0 9 4 5 0 . 0 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 0 0 0 0 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 0 日, 假设
赎 回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0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 0 9 4 5 0 . 0 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闭 市 后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 +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 期 货 交易 所 交 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5 6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或发 生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 期 货 交易 所 交 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5 7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 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 额赎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5 8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2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在暂 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且 条件具 备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请 并由 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公 告的 业务 规则办 理基 金
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 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5 9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
继承 ;捐 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份 额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对 于符 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按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份额 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
理人 另行 规定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
解冻 ,以 及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的 冻结 与
解冻。
(十 八)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规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
质利 益的 前提 下, 根据具 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充 和调 整
并提前公告。6 0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 投资 财务 稳健 、业 绩良 好、 管理 规范 的公司 来获 得长 期稳 定的 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业 /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
小企业私募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权 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 5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限额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制 定基 金投 资方 面的 整体战 略和 原则 ;审 定基 金
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 、 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 投资组合的构建6 1
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 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 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 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期
风险 和投 资组 合风 险进行 风险 测算 ;研 究员对 信用 债的 信用 评级提 供研 究
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 议, 依据 上述 报告对 资产 配置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如 遇重 大事项 ,投 资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 资产 配置 、类 属配置 和个 债配 置和 调整计 划, 进行 投资 组合的 构建 和
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 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 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单个
券种 投资 比例 ,交 易指令 传达 到交 易部 ;交易 部依 据基 金经 理的指 令, 制
定交 易策 略, 通过 交易系 统执 行投 资组 合的买 卖。 交易 情况 及时反 馈到 基
金经理;
8) 投资组合评价。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是 混合 型基 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发展 趋势、 政策 面因 素、 金融 市
场的 利率 变动 和市 场情绪 ,综 合运 用定 性和定 量的 方法 ,对 股票、 债券 和
现金 类资 产的 预期 收益风 险及 相对 投资 价值进 行评 估, 确定 基金资 产在 股
票、 债券 及现 金类 资产等 资产 类别 的分 配比例 。在 有效 控制 投资风 险的 前6 2
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 票投 资上 本基 金主 要根 据上 市公 司获 利能力 、资 本成 本、 增长 能
力以 及股 价的 估值 水平来 进行 个股 选择 。同时 ,适 度把 握宏 观经济 情况 进
行资产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首先,通 过 R O I C ( R e t ur n O n I n ve s t e d C a pi t a l ) 指标来衡 量公司的获利能
力, 通过 W A C C ( W e i ght e d A v e r a ge C o s t of C a pi t a l ) 指标来衡 量公司的资本 成
本; 其次 ,将 公司 的获利 能力 和资 本成 本指标 相结 合, 选择 出创造 价值 的
公司; 最后, 根据公司的成长能力和估值指标, 选择股票, 构建股票组合。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
债券;
3)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 、
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换债券。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本质 上为 公司 债, 只是 发行主 体扩 展到 未上 市的 中
小型 企业 ,扩 大了 基金进 行债 券投 资的 范围。 由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发 行
主体 为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企业 管理 体制 和治理 结构 弱于 普通 上市公 司, 信
息披 露情 况相 对滞 后,对 企业 偿债 能力 的评估 难度 高于 普通 上市公 司, 且
定向 发行 方式 限制 了合格 投资 者的 数量 ,会导 致一 定的 流动 性风险 。因 此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将 在严 格控 制信 用风 险的 基础 上, 通过严 密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投资 授权 审批 机制 、集中 交易 制度 等保 障审慎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并通 过组 合管 理、 分散化 投资 、合 理谨 慎地评 估、 预测 和控 制相关 风险 ,
实现 投资 收益 的最 大化。 本基 金依 靠内 部信用 评级 系统 持续 跟踪研 究发 债
主体 的经 营状 况、 财务指 标等 情况 ,对 其信用 风险 进行 评估 并作出 及时 反6 3
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重 对企 业未 来偿 债能力 的分 析评 估, 对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进行分 类, 以
便准 确地 评估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信用 风险程 度, 并及 时跟 踪其信 用风 险
的变化。
本基 金根 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 对可 选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品 种进 行
筛选 过滤 ,重 点分 析发行 主体 的公 司背 景、竞 争地 位、 治理 结构、 盈利 能
力、 偿债 能力 、现 金流水 平等 诸多 因素 ,给予 不同 因素 不同 权重, 采用 数
量化 方法 对主 体所 发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 投资价 值评 估, 选择 发行主 体资 质
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上 ,本 基金 以避 险保 值和 有效管 理为 目标 ,在 控制 风
险的 前提 下, 谨慎 适当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本基 金在 进行 股指期 货投 资
中, 将分 析股 指期 货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险 特征 ,主 要选 择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通 过研 究现 货和 期货市 场的 发展 趋势 ,运用 定价 模
型对 其进 行合 理估 值,谨 慎利 用股 指期 货,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暴 露, 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 金在 进行 国债 期货 投资 时,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原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
主要 目的 ,采 用流 动性好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合 约, 通过 对债 券交易 市场 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结 合国 债期 货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的 估值 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
操作 。基 金管 理人 将充分 考虑 国债 期货 的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性 特征 ,
运用 国债 期货 对冲 系统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如大 额申 购
赎回 等; 利用 金融 衍生品 的杠 杆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体 风险 的
目的。
( 7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 综 合 分析 权 证 的包 括 执 行价 格 、 标 的股 票 波 动率 、 剩 余期 限 等 因 素
在内的定价因素, 根据 B 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 对价
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6 4
2) 基 于 对权 证 标 的股 票 未 来走 势 的 预 期, 充 分 利用 权 证 的杆 杆 比 率 高
的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3) 基 于 权证 价 值 对标 的 价 格、 波 动 率 的敏 感 性 以及 价 格 未来 走 势 等 因
素的 判断 ,将 权证 、标的 股票 等金 融工 具合理 配置 进行 结构 性组合 投资 ,
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8)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 A B S )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 ( M B S )等 ,其定价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包括市 场利率 、发行条 款、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 金将 在基 本面 分析 和债 券市 场宏 观分 析的基 础上 ,结 合蒙 特卡 洛
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对于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本 基金 将在 谨慎 分析 收
益性 、风 险水 平、 流动性 和金 融工 具自 身特征 的基 础上 进行 稳健投 资, 以
降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 5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 5 %;6 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
票的总量;
( 1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债 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5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5% ;其 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的 20%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
的有 关约 定;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6 6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在 任 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 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债券 总市值 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何 交易 日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0% ;
( 16)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
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的 规定 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 7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则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 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行审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25% + 上证国债指数×75% 。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 该指
数以 成份 股的 可自 由流通 股数 进行 加权 ,指数 样本 覆盖 了沪 深市场 六成 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 , 是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 市的 所有 固定 利率国 债为 样本 ,按 照国债 发行 量加 权而 成。其 编制 方
法借 鉴了 国际 成熟 市场主 流债 券指 数的 编制方 法和 特点 ,并 充分考 虑了 国
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具备科学性、 合理性、 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 据 本 基 金 设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25 % 的 沪 深 300 指 数 和
75 %的 上证 国债 指数 构建的 复合 指数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与 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基本 一致, 可以 用来 客观 公正地 衡量 本基 金的 主动管 理收 益
水平。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 指数 编制 机构调 整或 停止 该等 指数 的
发布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或 者6 8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指 数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
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属 于主 动式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属于较 高预 期风 险、 较高 预
期收 益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通常 预期 风险 与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九)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
责任。
本基 金托 管人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 报告 财务 资料 未
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5 1 , 3 7 9 , 5 7 4 . 2 2 2 . 0 9
其 中 : 股 票 5 1 , 3 7 9 , 5 7 4 . 2 2 2 . 0 9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2 , 3 1 8 , 7 2 5 , 9 9 7 . 0 5 9 4 . 1 4
其 中 : 债 券 2 , 3 1 8 , 7 2 5 , 9 9 7 . 0 5 9 4 . 1 46 9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4 0 , 6 3 1 , 9 7 3 . 5 9 1 . 6 5
7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5 2 , 2 1 0 , 3 5 4 . 8 1 2 . 1 2
8
合 计 2 , 4 6 2 , 9 4 7 , 8 9 9 . 6 7 1 0 0 . 0 0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1 1 4 , 0 2 0 . 8 5 0 . 0 1
C 制 造 业
2 0 , 7 2 0 , 5 9 5 . 8 1 0 . 9 7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6 , 8 0 8 , 7 1 9 . 4 3 0 . 3 2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7 , 1 2 3 , 3 5 2 . 0 5 0 . 3 3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
J 金 融 业
1 6 , 6 1 2 , 8 8 6 . 0 8 0 . 7 8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7 0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5 1 , 3 7 9 , 5 7 4 . 2 2 2 . 4 1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3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0 0 0 0 1 平 安 银 行 9 1 2 , 8 2 2 9 , 7 1 2 , 4 2 6 . 0 8 0 . 4 6
2 6 0 0 8 2 9 人 民 同 泰 5 3 4 , 3 8 5 7 , 1 2 3 , 3 5 2 . 0 5 0 . 3 3
3 6 0 1 0 0 9 南 京 银 行 4 2 8 , 6 0 0 6 , 9 0 0 , 4 6 0 . 0 0 0 . 3 2
4 0 0 2 7 8 1 奇 信 股 份 2 0 4 , 5 4 5 6 , 7 7 2 , 4 8 4 . 9 5 0 . 3 2
5 0 0 0 6 2 5 长 安 汽 车 3 3 0 , 0 0 0 5 , 2 5 3 , 6 0 0 . 0 0 0 . 2 5
6 3 0 0 4 8 8 恒 锋 工 具 7 1 , 3 4 1 5 , 1 5 9 , 3 8 1 . 1 2 0 . 2 4
7 0 0 2 7 9 1 坚 朗 五 金 1 2 1 , 2 8 5 4 , 5 5 9 , 1 0 3 . 1 5 0 . 2 1
8 0 0 2 7 9 2 通 宇 通 讯 7 7 , 6 2 1 3 , 4 1 2 , 2 1 9 . 1 6 0 . 1 6
9 6 0 0 6 6 4 哈 药 股 份 2 0 0 , 0 0 0 2 , 0 5 4 , 0 0 0 . 0 0 0 . 1 0
1 0 6 0 1 0 2 0 华 钰 矿 业 4 , 3 7 7 1 1 4 , 0 2 0 . 8 5 0 . 0 1
4 报告期 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3 9 , 0 1 9 , 5 0 0 . 0 0 1 . 8 3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3 7 0 , 2 7 4 , 7 3 1 . 6 0 1 7 . 3 8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3 7 0 , 2 7 4 , 7 3 1 . 6 0 1 7 . 3 8
4 企 业 债 券 8 3 4 , 2 1 9 , 4 2 3 . 4 4 3 9 . 1 6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8 8 5 , 5 7 1 , 0 0 0 . 0 0 4 1 . 5 7
6 中 期 票 据 1 8 7 , 8 8 1 , 0 0 0 . 0 0 8 . 8 2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1 , 7 6 0 , 3 4 2 . 0 1 0 . 0 8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7 1
1 0 合 计
2 , 3 1 8 , 7 2 5 , 9 9 7 . 0
5
1 0 8 . 8 4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5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0 1 4 5 1 0 5 6
1 4 联 通
M T N 0 0 3
7 0 0 , 0 0 0 7 1 , 6 8 0 , 0 0 0 . 0 0 3 . 3 6
2 0 4 1 5 6 1 0 3 1
1 5 渝 两 江
C P 0 0 1
7 0 0 , 0 0 0 7 0 , 4 1 3 , 0 0 0 . 0 0 3 . 3 1
3 1 2 2 4 0 3 1 5 天 恒 债 6 0 0 , 0 0 0 6 1 , 1 1 6 , 0 0 0 . 0 0 2 . 8 7
4 0 1 1 5 9 9 4 8 8
1 5 联 合 水 泥
S C P 0 0 3
6 0 0 , 0 0 0 6 0 , 3 1 8 , 0 0 0 . 0 0 2 . 8 3
5 0 1 8 0 0 2 国 开 1 3 0 2 4 7 8 , 6 0 0 5 2 , 2 2 9 , 6 1 8 . 0 0 2 . 4 5
6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投 资 。
8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权证投 资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9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9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7 2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未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上 ,
本 基 金 以 避 险 保 值 和 有 效 管 理 为 目 标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谨 慎 适 当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 将 分 析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研 究 现 货 和 期 货 市 场 的 发 展 趋 势 ,
运 用 定 价 模 型 对 其 进 行 合 理 估 值 , 谨 慎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暴 露 , 及
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仓 位 , 以 降 低 组 合 风 险 、 提 高 组 合 的 运 作 效 率 。
1 0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 0.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 政策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若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在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上 ,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 目 的 ,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对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国 债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与 现 货 资 产 进 行 匹 配 , 通 过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国 债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运 用 国 债 期 货
对 冲 系 统 风 险 、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如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 利 用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杠 杆 作 用 , 以 达 到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的 目 的 。
1 0.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 0.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没 有 相 关 投 资 评 价 。
1 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 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 1.3 其他各 项资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2 0 2 , 8 3 2 . 8 0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7 3
4 应 收 利 息 5 2 , 0 0 7 , 1 2 4 . 3 4
5 应 收 申 购 款 3 9 7 . 6 7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5 2 , 2 1 0 , 3 5 4 . 8 1
1 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1 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0 0 2 7 8 1 奇 信 股 份 6 , 7 7 2 , 4 8 4 . 9 5 0 . 3 2 新 股 锁 定
2 3 0 0 4 8 8 恒 锋 工 具 5 , 1 5 9 , 3 8 1 . 1 2 0 . 2 4 新 股 锁 定
3 0 0 2 7 9 1 坚 朗 五 金 4 , 5 5 9 , 1 0 3 . 1 5 0 . 2 1 新 股 待 上 市
4 0 0 2 7 9 2 通 宇 通 讯 3 , 4 1 2 , 2 1 9 . 1 6 0 . 1 6 新 股 待 上 市7 4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不
代表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人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
的招募说明书。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A :
阶 段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① - ③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② - ④
2 0 1 5 - 0 5 - 1
3 至
2 0 1 5 - 1 2 - 3
1 4 . 0 0 % - 2 . 1 1 % 6 . 1 1 % 0 . 1 0 % 0 . 7 0 % - 0 . 6 0 %
2 0 1 6 - 0 1 - 0
1 至
2 0 1 6 - 0 3 - 3
1 1 . 0 6 % - 2 . 3 3 % 3 . 3 9 % 0 . 0 7 % 0 . 6 1 % - 0 . 5 4 %
2 0 1 5 - 0 5 - 1
3 至
2 0 1 6 - 0 3 - 3
1 5 . 1 0 % - 4 . 3 9 % 9 . 4 9 % 0 . 0 9 % 0 . 6 7 % - 0 . 5 8 %
注 :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于 2 0 1 5 年 1 1 月 2 8 日 起 增 加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并 对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作 相 应 修 改 , 原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后 , 全 部 转 换 为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 类 份 额 。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C :
阶 段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① - ③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② - ④
2 0 1 5 - 1 2 - 0
8 至
2 0 1 5 - 1 2 - 3
1 0 . 7 8 % 0 . 9 5 % - 0 . 1 7 % 0 . 0 6 % 0 . 3 5 % - 0 . 2 9 %
2 0 1 6 - 0 1 - 0
1 至
2 0 1 6 - 0 3 - 3
1 0 . 9 6 % - 2 . 3 3 % 3 . 2 9 % 0 . 0 8 % 0 . 6 1 % - 0 . 5 3 %
2 0 1 5 - 1 2 - 0
8 至
2 0 1 6 - 0 3 - 3
1 1 . 7 4 % - 1 . 4 1 % 3 . 1 5 % 0 . 0 7 % 0 . 5 6 % - 0 . 4 9 %
注 : 1 、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于 2 0 1 5 年 1 1 月 2 8 日 起 增 加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并 对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作 相 应 修 改 , 原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后 , 全 部 转 换 为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 类 份 额 ;7 5
2 、 C 类 收 费 模 式 的 对 应 基 金 代 码 为 0 0 2 1 8 7 , 自 2 0 1 5 年 1 2 月 8 日 起 开 始 确 认 申 购
份 额 , 因 此 ,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C 类 份 额 的 业 绩 表 现 自 2 0 1 5 年 1 2 月 8
日 开 始 计 算 , 其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也 自 2 0 1 5 年 1 2 月 8 日 开 始 计 算 。7 6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为本 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和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登记机 构和 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7 7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资 产是 否保 值、 增值 ,
依据 经基 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 股指 期货 合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债 券和 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7 8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或估 值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
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的 估值 技术 ,确 定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公允 价值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
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7 9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 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后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份 额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8 0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但估 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 错误 被发 现后 ,有 关的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行 处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8 1
的, 由基 金份 额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
行确认。
4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易 市 场 遇 法 定节 假 日 或 因 其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易 所 、 登 记 结算 公 司 、 存8 2
款银 行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8 3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值 变动 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6 次, 每份 基金 份额 每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
金份 额该次 可供分 配利润 的 5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分 配收 益将 有所 不同。 本基 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对 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8 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8 5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9%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 9%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 金 管理 费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 2% ÷当年天数8 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 金 托管 费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
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 0. 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 2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划 出, 由登记 机构 代收 ,登 记机
构收 到后 按相 关合 同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构 等。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财 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8 7
(四)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义 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执行。8 8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8 9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然 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9 0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 ,说 明基 金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性 、风 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9 1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报 刊
和网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 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采 用电 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9 2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 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重 行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9 3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
以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露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信用风 险, 说明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对 基金总 体风 险
的影响。
1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 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 股指期 货交 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包 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 国债期 货交 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资 产支 持9 4
证券 明细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露 管理 制度 ,指 定专 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 律意 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9 5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 、期 货 市场 ,而 证券 、期 货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经 济
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产生波 动, 使
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政策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 、期 货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期 货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
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如管理 能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财务 状况 、新 产品 研究开 发等 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
变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跌 ,或 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上市 公司 还可能 出现 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
不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
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
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 险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是 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9 6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利 率风 险互 为消长 。具 体为 当利 率下降 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比 之前 较
少的收益率 。
8 、波动性风险
波动 性风 险主 要存 在于 可转 债的 投资 中, 具体表 现为 可转 债的 价格 受
到其 相对 应股 票价 格波动 的影 响, 同时 可转债 还有 信用 风险 与转股 风险 。
转股 风险 指相 对应 股票价 格跌 破转 股价 ,不能 获得 转股 收益 ,从而 无法 弥
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 风险 主要 指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短 期融资 券等 信用 证券 发行 主
体信 用状 况恶 化,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 风险 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 管理 人的 专业 技能 、研 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到 其对 信
息的 占有 、分 析和 对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进而 影响基 金的 投
资收 益水 平。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管理制 度、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制
度是 否健 全,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合 规性 风险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的 股票 和债 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临 较高 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证 券交 易的 执行 难度提 高, 买入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增加 。此 外,基 金投 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 克服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投 资和 精选 个股 原则 的
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9 7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风险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运 作过 程中 ,可 能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或者 技术 系统 的故障 差错 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风险 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和期 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 风险 指基 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家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 , 如
果股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 增加预期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额零散,主要 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
电子 平台 、 综合 协议 交易 平台 或 证券 公司 进行 转让 ,难 以进 行更 广泛 估值
和询 价, 因此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估值 价格可 能与 实际 变现 的市场 价格 有
一定 的偏 差而 对本 基金资 产净 值产 生影 响。同 时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流动 性
可能 比较 匮乏 ,因 此可能 面临 较高 的流 动性风 险, 以及 由流 动性较 差变 现
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前主要是非上市公司发行 私募债券,发行人可得信息较少,对信用
风险 评价 的难 度更 高。资 产管 理人 虽会 通过建 立系 统的 信用 评级体 系对 信
用风 险进 行研 究分 析,仍 可能 使 本基 金 承受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信用 风险 所
带来的损失。9 8
3、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金 融衍 生品 ,其 所面 临
的风险如下:
(1) 杠杆风险
股指 期货 交易 采用 保证 金交 易方 式, 由于 高杠杆 特征 ,当 出现 不利 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 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 市场 走势 对本 基金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不 利从而 导致 账户 保证 金不 足
时, 期货 公司 会按 照期货 经纪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通 知追 加保证 金, 以
使本 基金 能继 续持 有未平 仓合 约。 如未 于规定 时间 内存 入所 需保证 金, 本
基金 持有 的未 平仓 合约将 可能 在亏 损的 情况下 被强 行平 仓, 本基金 必须 承
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 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 场剧 烈变 化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难以 或无 法将 持有 的未 平
仓合 约平 仓。 这类 情况将 导致 保证 金有 可能无 法弥 补全 部损 失,本 基金 必
须承 担由 此导 致的 全部损 失。 同时 本基 金将面 临股 指期 货无 法当天 平仓 而
价格变动的风险。
( 4 ) 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 端情 况下 ,本 基金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可 能被期 货交 易所 强行 减仓 ,
从而 使得 本基 金无 法继续 持有 期货 合约 ,从而 导致 交易 价格 的不确 定性 或
者策略失败。
( 5 ) 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 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策 的变 化、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规则 的修 改、 紧
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 6 ) 连带风险
为委 托财 产进 行结 算的 结算 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下 的其 他投 资者 出现 保
证金 不足 、又 未能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或因 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所 对该 结
算会 员下 的经 纪账 户强行 平仓 时, 委托 财产的 资产 可能 因被 连带强 行平 仓
而遭受损失。
(7) 合作方风险9 9
本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委托 财产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时, 会尽 力选 择资 信状 况
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 择的 期货 公司 在交易 过程 中存 在违 法、违 规经 营行 为或 破产清 算导 致
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4、国债期货的的投资风险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国 债期 货, 国债 期货 作为 一种金 融衍 生品 ,其 所面 临
的风险如下:
(1)流动性风险。
若国债期货市场流动性较差, 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 , 将产
生流动性风险。
( 2 )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货 交易 采用 保证 金制 度, 每日 进行 结算 ,保证 金预 留过 多会 导致 资
金运 用效 率过 低, 减少预 期收 益。 保证 金不足 将有 被强 行平 仓的风 险, 使
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价差风险。
对于 通过 价差 的变 动获 利的 套利 策略 ,价 差往不 利方 向运 行将 可能 造
成策略失效并招致损失。
( 4 )研判失误风险。
套 利 策 略 成 功 的 核 心 在 于 通 过 历 史 数 据 分 析 和 投 资 品 种 的 基 本 面 分
析,发掘套利机会,资产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5)执行风险。
一般 情况 下很 难在 同一 时间 执行 套利 策略 的两端 交易 ,因 此存 在一 端
交易 已经 执行 ,而 由于价 格的 快速 波动 导致另 一端 交易 执行 后获利 低于 预
期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 6 )基差风险。
由于 期货 价格 和现 货价 格都 是波 动的 ,基 差的不 确定 性被 称为 基差 风
险。 基差 的波 动给 套期保 值者 带来 了无 法回避 的风 险, 直接 影响套 期保 值
效果。
( 7 ) C T 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 形式,国债期货的标的物是虚拟债券, C T D 券1 0 0
对应的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8)展期风险。
持有 期货 合约 交割 期限 短于 合同 的到 期日 而需要 将期 货合 约向 前延 展
时, 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
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9)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八)其他风险
1 、 因本 基金公 司业务 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 建设、 人员配 备、风 险管 理和
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1 0 1
十 八 、 基 金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
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1 0 2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1 0 3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义务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对 《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 份额 由于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不 同, 基金 收 益分 配的 金额 以 及参 与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1 0 4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基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 0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1 0 5
请;
1 2 )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金 进行融资 、
融券;
1 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 4 )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 所、证券 经纪商 、期货经 纪
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 5 )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 规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 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 0 6
1 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 2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 3 )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 时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 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5 )依 据《基金 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6 )按 规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报 表、记录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 5 年以上;
1 7 )确 保需要向 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 8 )组 织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 9 )面 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 0 )因 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 2 )当 基金管理 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 3 )以 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 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活1 0 7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 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 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
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1 0 8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 0 )对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5 年
以上;
1 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 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 4 )依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基 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 5 )依 据《基金 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 7 )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 8 )面 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 9 )因 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1 0 9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0 )按 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 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 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序;
1 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 份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 1 0
1 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 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 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 应当1 1 1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前 3 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
干扰。
(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 3 0 日,在 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委 托的 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1 1 2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讯 开会 方式 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低 于上 述规 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三分之 一以 上( 含三 分之一 )基 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开会 应以 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 集1 1 3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和 公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
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分之一)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低于 上述 规定 比例 的,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
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纸 质、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
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 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1 1 4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通 知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 七条 规定 程序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 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1 1 5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1 1 6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
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 1 7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 起 3 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
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1 )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1 1 8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 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同 》而 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
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上海 市,仲 裁裁 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 1 9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国联 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时间:2 0 0 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 0 0 3 ] 4 2 号
注册资本:1 . 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 (0 2 1 )3 8 9 9 2 8 8 8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 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 1 9 9 2 年 1 0 月 1 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 [ 2 0 0 3 ] 1 0 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8 6 . 5 3 4 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1 2 0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业 /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
小企业私募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权 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合 同》 已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 基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关 法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基 金合 同》 禁止 投
资的投资工具。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 % - 5 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0 % - 3 % ;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限额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0 % - 5 0 % ;
b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
c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 2 1
1 0 %;
d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 0 %;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 0 %;
g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 . 5 %;
h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0 %;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 0 %;
j )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 0 %;
k)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 0 %;
l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 基 金财 产 参 与股 票 发 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 申 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
的总量;
n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 0 % ;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o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 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0 % ;
②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 5 % ;其中,有价证券1 2 2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 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
的有 关约 定;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 0 % ;
④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 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 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何 交易 日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 0 % ;
p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 0 % ;
q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r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的 规定 执
行。
基金 托管 人对 上述 指标 的监 督义 务, 仅限 于监督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 《基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不 受
上述限制。
除投 资资 产配 置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 托管 协1 2 3
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 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约
定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 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出现 可 预 见 资 产规 模 大 幅 变动 的 情 况 下,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的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 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法规或 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的1 2 4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
予以 披露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 事项 进
行审查。
如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有关 于基 金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其更 新, 并加盖 业务 章并 书面 提交, 确保 关
联交 易名 单真 实、 完整、 全面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保管 关联 交易名 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 库由 银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实 力雄 厚、 信用等 级高 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及时 对交易 对手 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据以对 基金 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 对银行 间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状
况进 行评 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确定 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 易中 ,应 尽力 争取对 基金 有利 的交 易方式 。由 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 及时提 供给 基1 2 5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及时 对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
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存款 银行 的资 信控 制, 并对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
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进行 评
估。 对于 基金 投资 的银行 存款 ,由 于存 款银行 发生 信用 风险 事件而 造成 损
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事 先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制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额 度和 比
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本 基金 不投 资有锁 定期 但
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其董 事会 批准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于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需要 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基金 流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等问题 的应 对
解决 措施 ,以 及有 关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相 关流 动性风 险处 置
预案。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性 风险 负责 ,确 保对 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的 流动 性
问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回 或市 场发 生剧 烈变动 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 转
出现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金 确保 基金 的支 付结算 ,并 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本 基金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的, 基金 托1 2 6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有 关资料 书面 提交 基金 托管人 ,并 保证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的有 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完整 。有 关资 料如有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提
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 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b )有关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c)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d )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督 ,并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 信息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能 导致 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风 险的 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就上 述问 题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了 本协议 规定 的监 督职 责后, 不承 担
任何责任。
(8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
仅限 于依据 本协议 第二 条第( 一)款 第 2 项对 投资比 例和投 资限 制进行 事
后监 督; 除此 外, 无其它 监督 责任 。如 发现异 常情 况,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进行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 因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中 期票据 导致 的信 用风 险、流 动性 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出 现损 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金 在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期 票据 前, 基金 管
理人 须根 据法 律、 法规、 监管 部门 的规 定,制 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中期 票据 的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管理人 在此 承
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1 2 7
2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对基 金业务 的监 督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面 提示 ,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但 未执 行的投 资指 令或 依据 交易 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
理人 的上 述违 规失 信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 必须 于估 值完 成后 方可 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成 交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1 2 8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是否 分别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是否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否根 据管理 人指 令
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 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托管 人主动 扣收 的
汇划费除外)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1 2 9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独立核 算,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定 ,将 认购 资金 划入 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募 集账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基 金募集 期满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验 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验 资
金额 相一 致。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有效 认购 资金当 日以 书面 形式 确认资 金到 账
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产 托管 专户 ,并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有效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
及托 管行 的相 关要 求,提 供开 户所 需的 资料并 提供 其他 必要 协助。 本基 金
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的资 产托 管
专户 进行 。基 金的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除因 本基 金业务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1 3 0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管 理办法 》 、 《现 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 《人 民币 利率管 理规 定 》 、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支 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管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 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和基 金托 管人 为履 行结算 参与 人
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5、 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符 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资 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民 银行 、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本基 金的 名
义分 别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和资 金结 算账 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交
易的 结算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负 责完 成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准 入
备案。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 3 1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理。
7、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应 比照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的 规定 ,就本 基金 投
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存款银 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
签订 总体 合作 协议 ,并将 资金 存放 于存 款银行 总行 或其 授权 分行指 定的 分
支机构。
存款 账户 必须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 账户 名称 为基金 名称 ,存 款账 户开 户
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款 银行 签订 具体 存款 协
议, 明确 存款 的类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账 号、 对账 方式 、支取 方式 、
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 范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定 期存 款协议 中应 当约 定提 前支 取
条款。
基金 所投 资定 期存 款存 续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与存 款
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 准确。
8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
库; 其中 实物 证券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属 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管 人以 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管 的实 物证 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对 应的财 产不 承1 3 2
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 金管 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各 自
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 算日 某类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的 数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
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 基金 管
理人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 3 3
基金 管理 人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包 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 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 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 形式 并且 保证 其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基 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管 ,不 得
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1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并从其解释。
2 、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 可以解 决的 ,应 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的 地点 为上 海市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 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的内 容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
的托 管协 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并需 经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加盖 公章 或合 同专 用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的情形1 3 4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
(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1 3 5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 定期对账单邮寄 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 2 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 2 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 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
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
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 其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
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1 3 6
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 * 2 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 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 2 1 - 3 8 7 8 4 7 6 6 、4 0 0 - 7 0 0 - 0 3 6 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 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co m
客服电子邮箱: cu st o m e r . se r vi ce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co 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co 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
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
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 基金管理人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1 3 7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 0 2 1 - 3 8 7 8 4 7 6 6 ,4 0 0 - 7 0 0 - 0 3 6 5 ) 、邮件
(cu st o m e r . se r vi ce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1 3 8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1、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事项 。
3、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4、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 告 事 项 法 定 批 露 方 式 披 露 日 期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1 - 1 6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及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1 - 1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国
药 一 致 、 立 讯 精 密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1 - 2 7
关 于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设 C 类
基 金 份 额 并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1 - 2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1 - 3 0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及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1 - 3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0 11 3 9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0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C 类 增
加 天 相 投 顾 、 好 买 基 金 、
天 天 基 金 等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0 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长
电 科 技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1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2 4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摘 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2 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指 数 熔 断 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3 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展
恒 基 金 、 金 观 诚 财 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3 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汇 款 交 易 方 式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3 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指 数 熔 断 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1 - 0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场 内 基 金 在
指 数 熔 断 期 间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1 - 0 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万
科 A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1 - 0 61 4 0
告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指 数 熔 断 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1 - 0 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海
格 通 信 、 深 信 泰 丰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1 - 0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天
龙 集 团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1 - 1 3
基 金 所 持 冠 昊 生 物
( 3 0 0 2 3 8 )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1 - 1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千
方 科 技 ( 0 0 2 3 7 3 )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1 - 1 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拓
维 信 息 、 康 得 新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1 - 1 6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四 季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1 - 2 0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恢 复 大 额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1 - 2 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1 - 2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上
海 佳 豪 、 暴 风 科 技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1 - 2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宁
波 港 等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1 - 2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奕 丰 科 技 服
务 ( 深 圳 ) 前 海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1 - 2 91 4 1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创
意 信 息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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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6 - 0 1 - 3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万
方 发 展 、 华 信 国 际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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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6 - 0 1 - 3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钱
景 财 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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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6 - 0 2 - 1 8
基 金 所 持 信 威 集 团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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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6 - 0 2 - 1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中
茵 股 份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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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6 - 0 2 - 1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慈
文 传 媒 等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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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6 - 0 2 - 2 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金 额 下 限 及 最
低 持 有 金 额 下 限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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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6 - 0 2 - 2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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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3 - 0 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金
亚 科 技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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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6 - 0 3 - 0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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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6 - 0 3 - 0 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浦
发 银 行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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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3 - 0 5
国 联 安 基 金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金 额
下 限 及 最 低 持 有 金 额 下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3 - 1 51 4 2
限 的 公 告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长
安 汽 车 等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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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6 - 0 3 - 1 9
2 7 个 基 金 2 0 1 5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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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6 - 0 3 - 2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完
美 环 球 ( 0 0 2 6 2 4 )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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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6 - 0 3 - 3 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牧
原 股 份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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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4 - 0 7
国 联 安 基 金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金 额
下 限 及 最 低 持 有 金 额 下
限 的 公 告 ( 展 恒 基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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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6 - 0 4 - 1 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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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6 - 0 4 - 1 3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度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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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6 - 0 4 - 2 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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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6 - 0 4 - 2 5
国 联 安 基 金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金 额
下 限 及 最 低 持 有 金 额 下
限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4 - 2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汇
冠 股 份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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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6 - 0 5 - 0 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了
联 泰 资 产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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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6 - 0 5 - 0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惠
博 普 等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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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5 - 1 11 4 3
公 告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神
州 信 息 等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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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6 - 0 5 - 1 31 4 4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说 明书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投资 者按 上述方 式所 获
得的 文件 或其 复印 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1 4 5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国 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 《国联安鑫富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鑫富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上述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六 年六月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