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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瑞利A(000387)

泰达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6月)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泰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泰达宏 利瑞 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已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93 号文注册,基金 合同于 2013 年11 月14 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但 不保 证投 资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者 赎回 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 根据所 持有 份额 享受基 金的收 益, 但同 时也要 承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投 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管 理 风险 、合规 性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风 险 和其 他风险 等等 。 从 基金资 产整体 运作 来看 , 本基 金为债 券型 基金 ,属于低 风险基金 品种 ,预 期收 益和预 期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低 于混 合型 基金和股 票型基 金。 从 投资 者具 体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来看 ,由于 基金收 益分 配的 安排, 瑞 利 A 为低预期风险、预 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瑞利 B 为中高预 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认 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5 月 14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18 六 、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 38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 43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44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44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 55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 63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 64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65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70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70 十 六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72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73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74 十 九 、 风 险 揭 示 ............................................................. 79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83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85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00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09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09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12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 112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以 及《泰 达 宏利 瑞利 分 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泰 达宏利 瑞利 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必 要事项 , 投 资者 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明 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泰达 宏利 瑞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泰达 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泰达宏利 瑞利 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泰达宏 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包 括配套 《关于 实施<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 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 关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份 额分级 :指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分为 预期收 益与 预期风 险不 同的 两个级别,即瑞利A 份额和瑞利 B 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22、瑞利 A:指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瑞利 A 份 额,瑞 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半年开放一次, 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23、瑞利 B:指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瑞利 B 份 额,本 基金在扣除瑞利 A 的本 金及应计收 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瑞利 B 所有 ,亏损以 瑞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瑞利 B 首先承担;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 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24、运 作周 年:本 基金 的第一 个运 作周年 的起 始日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到 期日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次年的 对日, 如该 日为 非工作 日或该 日历 年度 中不存在 对应日 期的, 则到 期日 为该日 之前的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第二 个运 作周 年的起始 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到期日次日, 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两个年份的对日,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 如该日 为非工 作日 或该 日历年 度中不 存在 对应 日期的 ,则到 期日 为该 日之前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25、对 日:指 某一 日期 在之后 各日历 月/ 年的 对应日 期,如 该日 历月/年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 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如 2013 年8 月 1 日 的年度对日为之后各年度的 8 月 1 日,即 2014 年 8 月 1 日、2015 年 8 月 1 日 等 26、半年度开放期:指每个运作周年首日起 6 个月对瑞利 A 份额开放 一次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期间,半年度开放期首日为每个运作周年首日起 6 个月的对 日,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或该日 历年度 中不 存在 对应日 期的, 则半 年度 开放期首 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期将持续 1-3 个工作日,具体 开放期持 续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半 年度开放期仅开放瑞利 A 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在半年度开放期首日,本基金开放瑞利 A 的申购和赎回 ,在除首 日外其它开放日,本基金仅开放瑞利 A 的申购 ,不接受赎回,且在任一开放日 末瑞利 A 份额等于或超过瑞利 B 份额的 7/3 倍 ,则该半年度开放期结束。如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或赎 回业务 的, 半年 度开放期 顺延,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27、年度开放期:指每个运作周年对瑞利 A、瑞利 B 份额开放申购 与赎回 的开放期间,年度开放期首日为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开放期将持续 1-3 个工 作日, 具体开 放期 持续 时间以 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公告为 准。 年度 开放期开 放瑞利 A 份额和瑞利 B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在年度开放期首日,本基金开放瑞 利 A、瑞利 B 的申购和 赎回,在除首日外其它开放日,本基金仅开放瑞利 A 的 申购,不接受瑞利 A 赎回和瑞利 B 的申购、赎回,且在任一开放日末瑞利 A 份 额等于或超过瑞利 B 份 额的 7/3 倍,则该年度 开放期结束。如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 申购或 赎回 业务 的,年 度开放 期顺 延, 具体日期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28 、 折 算 基 准 日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该 日 日 终 将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 29、基 金销 售业务 :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 30、销 售机 构:指 泰达 宏利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6、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n 日:指T 日前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 时间段 44、 《业务规则》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日 、申购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申购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 额赎 回: 指 半年 度开放 期首 日,依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成交确认后,瑞利 A 的净赎回金额 合计(包 括瑞利 A 自动赎回金 额)超过开放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或年度开放 期首日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的申 购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原 则进行 申购 与赎 回申请的 成交确认后,瑞利 A 及瑞利 B 的净赎回金额合计(包括瑞利 A 自动赎回金额) 超过开放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54、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 58、指 定媒 体: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9、不 可抗 力:指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6 月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信息披露联系人:陈沛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 元人民币 股权结 构: 北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51 % ;宏利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49%





泰达宏 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原 名湘财 合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湘 财荷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02 年6 月, 是中国首 批合资 基金管 理公 司之 一。截 至目前 ,公 司管 理着包 括泰 达 宏利 价值 优化型系 列基金 、泰达 宏利 行业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泰 达宏利 风险 预算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货币市 场基金 、泰 达宏 利效率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泰 达宏利 市值 优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集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泰 达宏利 品质 生活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红利 先锋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中证 财富大 盘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泰达 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泰 达 宏利 逆向 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信用 合利 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收 益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瑞利分级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养老 收益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淘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转型 机遇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改革 动力量 化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创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复兴伟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新起 点灵活 配置混 合证 券投 资基金 、泰达 宏利 蓝筹 价值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泰达 宏利新 思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 利 创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泰 达宏 利活 期友货 币市场 基金 、泰 达宏利 绝对收 益 策 略定 期开放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 达宏利 同顺 大数 据量化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 达宏 利多 元回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在 内的三 十多 只证 券投资基 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 劲 梅 女 士 , 董 事 长 。 拥 有 天 津 南 开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曾 担 任 天 津 信 托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员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研究员 ,天 津泰 达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高 级项 目经 理,天 津市泰 达国 际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融 资与风险 管理部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刘建先生, 董事。 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天津财经学院, 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 副处长; 2001 年至2003 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 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8 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杨 雪 屏 女 士 , 董 事 。 拥 有 天 津 大 学 工 科 学 士 和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新 闻 学 硕 士 学 位。1995 年至 2003 年 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 担任记者及编辑;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秘书科; 自2012 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 曾担任 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孙 泉 先 生 , 董 事 。 拥 有 天 津 南 开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和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及 美 国 芝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1988 年任职于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 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1989 年任职于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负责区域发展、 国企改革、 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1997 年任职于天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 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 年任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 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 资 源整合 、上市 筹备 和金 融类、 实业类 企业 的经 营管理 工作。 现任 天津 泰达投资 控股公 司资产 管理 部经 理,渤 海产业 基金 投资 管理公 司、恒 安标 准人 寿保险公 司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何 达 德 先 生 , 董 事 。 毕 业 于 英 国 伦 敦 城 市 大 学 , 取 得 精 算 学 荣 誉 理 学 士 学 位。现 为宏利行 政 副总 裁及宏 利人寿 保险 (国 际)有 限公司 首席 行政 总监,宏 利 资产 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首席 行 政总 监, 负责宏 利于香 港的 全线 业务,包 括个人保险、 雇员福 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 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 利人寿保险 (国 际)有 限公司 及宏 利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之董 事。现 为澳 大 利 亚精算学 会及美国精算学会会员, 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多 年的丰富经验, 其间担任多个领导层要职。 任赛华女士, 董事。 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 (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得数学学士学位, 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 任女士于 2007 年加盟 宏利资 产, 曾任 首席行 政事务 总监 ,现 担任宏 利资产 亚洲 区零 售经销部 主管。 早年任 女士 曾任 职于亚 洲和加 拿大 的著 名国际 投资银 行、 会计 事务所及 省级退 休金委 员会 ,监 管托管 业务的 销售 及担 任全球 基金服 务客 户关 系管理、 新业务发展及会计等高级职务。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泰 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杜 汶 高 先 生 , 董 事 。 毕 业 于 美 国 卡 内 基 梅 隆 大 学 , 持 有 数 学 及 管 理 科 学 理 学士学 位,现 为宏利 资 产管理(亚洲)总裁 兼亚 洲区主 管及宏 利资产 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掌 管亚 洲及日 本的投 资事 务, 专责管 理宏利 于区 内不 断壮大的 资产, 并确保 公司 的投 资业务 符合监 管规 定。 出任现 职前, 杜先 生掌 管宏利于 亚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 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派 驻纽约 、伦 敦及 悉尼担 任杠杆 融资 及资 产担保 证券等 不同 部门 的主管, 拥有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 汪 丁 丁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毕 业 于 北 京 师 范 学 院 数 学 系 , 中 国 科 学 院 数 学 力 学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 先后担 任中国 科学 院系 统科学 研究所 助理 研究 员、美 国东西 方中 心人 口研究所 访问学 者、博 士后 研究 员、香 港大学 经济 与金 融学院 助理教 授、 德国 杜依斯堡 大学经 济系客 座教 授、 北京大 学中 国 经济 研究 中心副 教授及 美国 夏威 夷大学经 济系访问教授。 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东北 财经大学“社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 小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毕 业 于 浙 江 大 学 法 学 院 , 持 有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硕士学位、 民商法法学博士学位。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 中国人民银 行非银 行金融 机构 监管 司、君 泽君律 师事 务所 、安信 信托投 资股 份有 限公司。 曾担任 全国人 大常委 会 财经委 员会《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信托法 》 、 《 基金 法》起草 小组成 员、安 信信 托投 资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目前担 任中国 人民 大学 信托与基 金研究所所长、 君泽君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清 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 中国信托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独立董事,任期始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毕业于南开 大学法 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92 年 10 月,与其他合伙 人共同发起 设立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 现任该律所副主任, 正高级律师, 具有 22 年法律实 务经验。同时担任天津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何自力先生, 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 经济学博士。1975 年至 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 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 年至 1985 年, 于宁夏自治 区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 历任经济学系系主 任、经 济学院 副院 长, 担任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兼任 中国经 济发 展研 究会副会 长和秘书长、 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 年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伯克利分校作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 年至 2008 年任 职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 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担任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 先生 ,监事 。拥 有澳大 利亚 麦考瑞 大学 商学学 士、 麦考瑞 大学 应用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 金融学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 年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 巴克莱 资本、Baron Asset Management ;2005 年加入宏利资产,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 投资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王泉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2002 年3 月加入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工 作至今 ,历任 基金 运营 部基金 会计、 基金 运营 部副总经 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运营副总监兼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4 年 10 月起 担任运营总监。 邓艺颖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硕士,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就职于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2005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先后担 任交 易部 交易员 、固定 收益 部研 究员、 研究部 总监 业务 助理兼研 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 现任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 具备 11 年基金从业经验, 11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 简历同上。 傅国庆 先生 ,副总 经理 。毕业 于南 开大学 和美 国罗斯 福大 学,获 文学 学士 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 于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信托业务 管理工作, 期间曾任办 公室主任、 研发部经理、 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 年 1 月起任公 司副总经理 兼财务总监。 王彦杰 先生 ,副总 经理 。毕业 于台 湾中山 大学 和淡江 大学 ,获企 业管 理学 士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先后在国际证 券、日商 大和证券、 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2001 年 5 月至 2008 年2 月, 任保德信 投信股票投资主管;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 产管 理公司, 担任执行长;2008 年8 月至 2015 年10 月, 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2015 年 10 月 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 张萍女 士, 督察长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大学 和中 国科学 院, 管理学 和理 学双 硕士。 先后任 职于 中信 公司、 毕马威 国际 会计 师事务 所等公 司, 从事 财务管理 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监察稽核部副总 监。2005 年10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11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卓若伟先生,经济学硕士;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9 月任职于厦门市 商业 银行资金营运部, 从事债券交易与研究工作;2006 年10 月至2009 年5 月就职 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任投资经理;2009 年5 月起就职于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9 月至 2011 年12 月任诺安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加 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 总经理, 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 ;2012 年5 月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集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3 月至今担任泰达宏 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6 月至今担任 泰达 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11 月15 日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11 日至今 担任泰达 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16 日至今担任达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16 日 至今担任 达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4 月 13 日 起担任泰 达宏利 多元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具备 10 年基 金从 业 经验,12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 ,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11 月至2015 年6 月由熊壮先生担任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由 公司 总经理 刘建 、投资 总监 王彦杰 、研 究部门 负责 人邓 艺颖、 金融工 程部 门负 责人戴 洁、固 定收 益部 门负责 人卓若 伟、 基金 经理兼首 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组成。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决 策事项 ,可 分 为固 定收 益类事 项、 权益类 事项 、其 它事项。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卓若伟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申 请并募 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4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 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 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5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核和 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 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体 系结 构是一 个分 工明确 、相 互牵制 的组 织结构 ,由 最高 管理层 对内部 控制 负最 终责任 ,各个 业务 部门 负责本 部门的 风险 评估 和监控, 监察稽 核部负 责监 察公 司的风 险管理 措施 的执 行。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督察长 :独 立行 使督察 权利; 直接 对董 事会负 责;及 时向 董事 会 及/ 或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员 会提交 有关 公司 规范运 作和风 险控 制方 面的工作 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管理系 统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在 一种 风险 管理和控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6 部门的 风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程 序,负 责本 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 员关于 内控 有明 确的分 工,确 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确 保监察 稽核工 作是 独立 的,并 得到高 管人 员的 支持, 同时置 备操 作手 册,并定 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 理分开 ,投 资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 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时 将各自 工作 领域 中的风 险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减 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 投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 程序 ,确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和投资 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 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 模型, 用以提 示指 数趋 势、行 业及个 股的 风险 ,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 金、 信托从业经 验, 且 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 上的员 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为给 客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 类机构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 理财 产品、股 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分析 等 增值 服务,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 年03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446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416 只,QDII 基金 30 只,覆盖了股票 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金 ,满足 了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8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行 全面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 的原则。 中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控制 工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风 险控制 措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外部 检查 及审 计等措 施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5 年, 中国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 于“ISAE3402 ” 和“SSAE16 ”双 准则 的 内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绝 执行 ,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9 、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9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 金管 理人 旗 下基 金网上 直销 的银行 卡和 第三方 支付 有:农 行卡 、建 行卡、 民生银 行卡 、招 商银行 卡、兴 业银 行卡 、中信 银行卡 、光 大银 行卡、交 通银行卡、 浦发银行卡 、 中国银行卡、 广发银 行卡 和汇付天下 “天天盈” 、 支付 宝账户 、快钱支付账户 。 泰达宏 利微 信公 众账 号 :mfcteda_BJ, 支持 民 生银行 卡、 招商 银行 卡 、支 付宝账户和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 、快钱支付账户 。 本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 00:00 起将停止 通过淘宝基金理财平台和或支 付宝支 付账户 进行 网上 开户和 相关交 易账 户下 的基金 认购、 申购 、定 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详情请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淘宝基金理财平台和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下线的公告》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 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陈幸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8)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 大道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 96699,上海962699 ,其他地区(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2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1)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hutt@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3 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宋明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 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8 号、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 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5)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主塔、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2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宗锐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8 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100007 )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100007 )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1 4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41) 西藏同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881-1177





4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95582





4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深圳 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4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客服热线:400-666-2288 4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客服热线:400-888-8133 4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服热线:95548 4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客服热线:400-809-6096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3 4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4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8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400-821-5399 50)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1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5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400-700-9665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4 5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6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5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5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817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5 传真号码:021-20835885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 座702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5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2819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6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6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61)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璐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62)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 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热线: 400-068-0058


公司网址: http:// www.jincheng-fund.com


6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 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户服务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7 6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http://www.66money.com (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赵柏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庞伊君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8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庞伊君 六 、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一)基金份额的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瑞 利A 份额和瑞利B 份额, 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 作。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瑞利 A、瑞利 B 份额的 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具体控制措施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的运作 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次 年的对 日。 如该 日为非 工作日 或该 日历 年度中 不存在 对应 日期 的 ,则到 期日为 该日之 前的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第二 个运 作周年 的起始 日为 第一 个运作周 年到期 日次日 ,到 期日 为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次两 个年份 的对日 ,如 该日 为非工作 日 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 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8 月 20 日(周 二) ,则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个 年份、 次两个年份的对日分别为 2014 年8 月20 日 (周三) 、2015 年8 月 20 日 (周四) 。假设 2014 年 8 月 20 日为工作日 ,则第一个运作周年为自 2013 年 8 月20 日起, 至 2014 年 8 月20 日止。 假设2014 年8 月20 日为非工作日, 该日 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8 月19 日, 则第一个运作周年为自 2013 年8 月20 日起,至2014 年 8 月19 日止。其他运作周年的计算类同。 (四)基金份额的收益 1、瑞利A 的约定收益 瑞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 年约定收益率将在基金合同生效 日前第 二个工 作日 、半 年度开 放期首 日前 第二 个工作 日及年 度开 放期 首日前第 二个工 作日设 定, 并在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半年 度开放 期首日 和年 度开 放期首日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9 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瑞利A 的年约定收益率 (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利差 其中利差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内市场利率变化约定, 在每个运作周年首日前 公告该运作周年瑞利 A 适用的利差值。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5% (含) 到3% (含) 。 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是指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当时适用税率) 。 在 《基金合同》 生效 日前的 第二个 工作 日、 半年度 开放期 首日 前的 第二个 工作日 、年 度开 放期首日 前的第 二个工 作日 ,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该 日中 国人民 银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机 构人民 币一年 期整 存整 取基准 年利率 更新 公式 中适用 的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利 率(税后) ,设定瑞利 A 年约定收益率。 瑞利A 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瑞利 A 的约定收益, 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 情况下,瑞利 A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 的风险。 2、瑞利B 的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瑞利 A 的本金、 应计收益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归瑞利 B 享有, 亏 损以瑞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瑞利 B 首先承担。 (五)基金份额开放日的设定 本基金将设定两类开放期,分别为半年度开放期和年度开放期。 本基金半年度开放期首日为每个运作周年首日起 6 个月的对日, 如该对日为 非工作 日 或该 日历 年度 中不存 在对应 日期 的 , 则半年 度开放 期首 日为 该日之前 的一个工作日,开放期将持续 1-3 个工作日, 具体开放期持续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半年度开放期仅开放瑞利 A 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在半 年度开放期首日,本基金开放 瑞利 A 的申购和 赎回,在除首日外其它开放日, 本基金仅开放瑞利 A 的 申购,不接受赎回,且在任一开放日末瑞利 A 份额等于 或超过瑞利 B 份额的 7/3 倍,则该半年度开放期结束。本基金的第一个半年度 开放期首日为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即第一个 运作周年首日) 起 6 个 月的对日, 如该日 为非工 作日 或该 日历年 度中不 存在 对应 日期的 ,则为 该日 之前 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第二个半年度开放期首日为第二个运作周年首日起 6 个月的对日,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0 如该日 为非工 作日 或该 日历年 度中不 存在 对应 日期的 ,则为 该日 之前 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 年度 开放 期首日 为每个 运作 周 年 到期日 ,开放 期将 持续 1-3 个工作 日,具 体开放 期持 续时 间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公 告为准 。年 度开 放期开放 瑞利 A 份额和瑞利 B 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在年度开放期首日,本基金开放瑞利 A、 瑞利B 的申购和赎回, 在除首日外其它开放日, 本基金仅开放瑞利 A 的申购, 不接受瑞利 A 赎回和瑞利 B 的申购、赎回,且在任一开放日末瑞利 A 份额等于 或超过瑞利B 份额的 7/3 倍,则该年度开放期结束。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半年度开放期 或年度开放期顺延,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六)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本基金半年度开放期的首日日终, 基金管理人将对瑞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瑞利 A 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利 A 份额数按 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在本基金年度开放期前第二个工作日日终, 基金管理人对瑞利 B 份额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瑞利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在本基金年度开放期首 日,基金管理人对瑞利 A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瑞利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瑞利 A、瑞利 B 份额数按折算比 例相应增 减。 瑞利A、 瑞利 B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 瑞利 A 和瑞利B 经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八)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瑞利 A 和瑞利B 的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1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瑞利A 和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在瑞利 A 和瑞利B 的开放日分别计算各自的基金份额 净值。 1、瑞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瑞利 A 某一开放日(T 日) ,设 t 为瑞 利 A 上一个 折算基准日(如 T 日之 前瑞利 A 尚未进行折算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T 日瑞利A 的基 金 份额净值, 为T 日瑞利A 的份额余额,r 为最近一次公告的瑞利 A 的年约 定收益率。瑞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T 日闭市 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 乘以T 日瑞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瑞利A 份额约定收益之和” ,则 其中, T 日全部瑞利 A 份 额 约 定 收 益 之 和 = 下 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 T 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2)如果 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 元乘以 T 日瑞 利 A 的份 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瑞利 A 份额约定收益之和” ,则: 2、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瑞利 B 的某一开放日 (T 日) , 为 T 日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瑞利 B 的份额余额, 则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 计算公式如下: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2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则 瑞利A 和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瑞利A 和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 并公告瑞利 A 和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 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 得的实际价值。 1、瑞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瑞利 A 某一估值日(T 日) ,设 t 为上一个 折算基 准日(如 T 日之前瑞利 A 尚未进行折算,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至 T 日的 运作天数,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T 日瑞利A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为T 日瑞利A 的份额余额,r 为最近一次公告的瑞利 A 的年约 定收益率。瑞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 乘以T 日瑞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瑞利A 份额约定收益之和” ,则 其中, T 日全部瑞利A 份额约定收益之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 T 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2)如果 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 元乘以 T 日瑞 利 A 的份 额T 日瑞利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瑞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2、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瑞利 B 的某一估值日 (T 日) , 为 T 日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瑞利 B 的份额 余额,则瑞利 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则 瑞利A 和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T 日的瑞利A 和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集 。本 基金 募 集申 请已获 中国 证监会 【2013 】1293 批复 。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债券 型 本基金以“运作周年滚动 ”的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瑞利 A 每 半年 开放一次,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瑞利 B 每年开放 一次,接 受申购和赎回申请。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事 务所 有限公 司验 资,本 次募 集的有 效认 购户数为 10,735 户 , 净 销 售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033,175,780.29 元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2,033,175,780.29 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450,474.31 元,折合 450,474.31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 集份额为 2,033,626,254.60 份。上述资金已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4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 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 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基金 募集满足上述条件的,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或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时 ,具备 上述 条件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期 限届满 或停 止基 金发售 之 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满足《 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投 资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5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在半年度开放期首日,本基金开放瑞利 A 的申 购和赎回,在除首日外其它 开放日,本基金仅开放瑞利 A 的申购,不接 受赎回,且在任一开放日末瑞利 A 份额等于或超过瑞利 B 份额的 7/3 倍,则该半 年度开放期结束。在年度开放期 首日,本基金开放瑞利 A、瑞利 B 的申购和 赎回,在除首日外其它开放日,本 基金仅开放瑞利 A 的申购,不接受瑞利 A 赎回和瑞利 B 的申购、赎回,且在任 一开放日末瑞利A 份额等于或超过瑞利 B 份额的 7/3 倍, 则该年度开放期结束。 具体开 放日的 确定 见基 金合同 第四部 分中 的“ 基金份 额开放 日的 设定 ”的相关 内容。


发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无法按 时开 放申购 或赎 回业务 的, 开放 期顺延,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半年度 开放 期、年 度开 放期的 具体 日期及 业务 办理时 间以 基金管 理人 及销 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瑞利 A 在半年度开 放期首日和年度开放期首日采用 “确定价”原则, 即瑞利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瑞利 A 在其他开放日 采用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购 价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瑞利 B 在 各开放日均采用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6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款 项, 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正常情况下, 每个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内, 登记机构 对申购 与赎回 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及时 到 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 售 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原则 在瑞利A 或瑞利 B 的每个赎回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 ,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瑞利 A 和瑞利B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半年度开放期首日 (T 日) 提出的对于瑞利 A 的申购申请, 如果对瑞利 A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瑞利 A 的 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瑞利 B 份额 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经确认有效的瑞利 A 的 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 果对瑞利 A 的有效申购 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瑞利 A 的份额余额大 于瑞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经确认后的瑞利 A 的份额余额不超过 瑞利 B 份额 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在半年 度开 放期第 二个 开放日 或第 三个开 放日 (T 日 )提 出的对 于瑞 利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瑞利 A 的有效申购申请进 行确认后,瑞利 A 的份 额余额小 于或等于瑞利 B 份额余 额的三分之七倍,则经确认有效的瑞利 A 的申 购申请全 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瑞利 A 的有效申购与 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瑞利 A 的 份额余额大于瑞利 B 份 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经确认后的瑞利 A 的份额余 额不超过瑞利 B 份额余 额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7 成交确认。 在年度开放期首日(T 日)提出的对于瑞利 A 和瑞利 B 的申购申请 ,如果 对瑞利 A 和瑞利 B 的有 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瑞利 A 的份额余额等于 或小于瑞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瑞利 A 和瑞利 B 的 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瑞利 A 和瑞 利 B 的有效申购与赎 回申请进 行确认后,瑞利 A 的份 额余额大于瑞利 B 份额 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 认有效的瑞利 B 的申购 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并对瑞利 A 分以下三 种情形进 行处理: 1)在对瑞利 B 的有效 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瑞利 A 的有 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瑞利 A 的份额余额等于 瑞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 之七倍, 则对瑞利A 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 2)在对瑞利 B 的有效 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瑞利 A 的有 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瑞利 A 的份额余额仍大于瑞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 则对瑞利 A 的有效申购 申请全部不 予确认,并按照瑞利 A 的份额余额 等于瑞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瑞利 A 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自动赎回; 3)在对瑞利 B 的有效 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瑞利 A 的有 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此时瑞利 A 的份额余额 小于瑞利 B 份额余额的 三分之七 倍,则按照瑞利 A 的份 额余额等于瑞利 B 份额 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瑞 利 A 的有效申购申请进 行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而不会对瑞利 A 既有 的份额余额进行自动赎回。


在年度开放期第二个开放日或第三个开放日(T 日)提出的对于瑞利 A 的 申购申请,如果对瑞利 A 的有效申购申请进 行确 认后,瑞利 A 的份 额余额小于 或等于瑞利 B 份额余额 的三分之七倍,则经确认有效的瑞利 A 的申购 申请全部 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瑞利 A 的有效申购与赎 回申请进行确认后,瑞利 A 的份 额余额大于瑞利 B 份额 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经确认后的瑞利 A 的 份额余额 不超过瑞利 B 份额余额 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 交确认。 每个开 放日 的申购 与赎 回申请 确认 办法及 确认 结果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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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48 基金销 售机 构对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 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 申购瑞利 A 最低金额为 1 ,000 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 ,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 申购 瑞利B 最低金额为50,000 元人 民币(含 申购费) , ;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 申购瑞利 A 最 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 申购费) ,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 申购费) ,单 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瑞利 B 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50,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进行申购, 单个基 金账户单笔最低 申购瑞利 A 金额为 1000 元( 含 申购费)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 低 申购瑞利B 金额为 5 万元(含申购费) 。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按照份 额进 行赎回 ,申 请赎 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一次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 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 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瑞利A 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瑞利B 份额收取申购费, 投 资者如果有多笔 瑞利 B 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瑞利 B 份额 申 购费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 M<50 万元 0.6% 0.15%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9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5% 0.125% 100 万 元≤M<300 万元 0.4% 0.1%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2% 0.05%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按笔收 取 ,1000 元 /笔





本基金 对通 过本公 司直销 柜台 申购瑞 利分 级债券 基金 的养老 金客 户实施特 定认购 费率 ,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包括基 本养 老基 金与依 法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老 基金类 型, 本公 司将在招 募说明 书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公 告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户 范围, 并按 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应在 投资者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瑞利 A 类份额在赎回时不收取基金赎回费用。 瑞利 B 份额收取赎回 费, 赎 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瑞利 B 具体赎回费 率如下表 所示: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者赎回 本基金 份额 时收 取,扣 除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3、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 调整收 费方 式。 申购、 赎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人应 依照有 关规定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有期 费率 1 个运 作周 年 0.1%


2 个运 作周 年 0.05%


3 个运 作周 年及 以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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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50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 对以特 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 瑞利 B 的 申购费率。 5、 根据2015 年4 月18 日基金管理人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网上直销平台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本公司自 2015 年4 月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官方网上直销、 淘宝旗舰店和微信公 众平台 (微 信号:mfcteda_BJ ) 首 次最低申购金额统一调整为 10 元; 追加申购金额为单笔 10 元。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申购 费用 后,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瑞利A 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 100,000 元申购 瑞利A 份额, 假设该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瑞利B 在申购时需承担 申购费用,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 费用=申购金额-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份额=净申购 金额/ 基金份额 净值


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 金额-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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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51 申购份额=净申购 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 150,000 元申购 瑞利B 份额, 其适用的申购 费率 为0.60%,假设该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50,000/(1+0.60%)=149,105.37 元


申购费用=150,000-149,105.37=894.63 元


申购份额=149,105.37/1.05=142,005.11 份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瑞利A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瑞利A 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0


2) 瑞利B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瑞利 B 收取赎回费 用,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瑞利B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 某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瑞利 B 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个 运作周 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1%=11.2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2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经 基金销 售机 构同 意,基 金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T 日申购瑞利A 或瑞利B 成功后, 基金登记 机构在T+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下一个相应的 瑞利 A 或瑞利 B 开放日 起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T 日赎回瑞利A 或瑞利B 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确认。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7、8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申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3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在 规定 的期 限内在 指定媒 体 刊 登公 告。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2、巨额赎回的认定 半年度 开放 期首日 ,依 基金合 同约 定的申 购与 赎回申 请的 确认原 则进 行申 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瑞利 A 的净赎回 金额合计(包括瑞利 A 自动赎回 金额) 超过开 放日 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或年 度开放 期首 日, 依基金合 同约定 的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确 认原则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申请的 成交 确认 后,瑞利 A 及瑞利 B 的净赎回金 额合计(包括瑞利 A 自 动赎回金额)超过开放日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 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全 额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可 能会对 基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对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上 予以公告。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4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 在开 放日 的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定 的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规 定。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期 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根据2015 年4 月18 日基 金管理 人发 布《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网上 直销平台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本公司自2015 年4 月20 日 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官方网上直销、 淘 宝 旗 舰 店 和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 微 信 号 : mfcteda_BJ )定期定额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 (十五)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5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地主动管理,力求满足 瑞利基金 A 份 额持有人的稳健收益及流动性需求, 同时满足 瑞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长期 稳定增值的需求。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包 括企 业债 券、公 司债券 、短 期融 资券、 地方政 府债 券、 商业银 行金融 债券 、商 业银行次 级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逆回 购、国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中期票 据、银 行存 款等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一 级、 二级市 场买 入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但可 持有 因可转 换债券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因 所持 股票 所派发 的权证 以及 因投 资可分离 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本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类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其中 在任 一 开放日 及开放 日前 二十 个工作 日内及 开放 日后 二十个工 作日内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所指债券 类资产包括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 资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商业银 行金 融债 券、商 业银行 次级 债、 可转换公 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 、 中期 票据等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在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针对性地采取目标久期调整策略、 收益率 曲线策 略、 信用 策略、 特殊债 券品 种投 资策略 等,在 严格 控制 风险的前 提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6 1、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对 各类 利率债 券、 信用债 券之 间的相 对投 资价值 分析 ,确定 债券 类属 配置策 略,并 根据 市场 变化及 时进行 调整 ,从 而选择 既能匹 配目 标久 期、同时 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目标久期调整策略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指标( 通货膨 胀率 、GDP 增长 率、货 币供 应量等 )和 宏观 经济政 策(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汇 率政 策等 )变化 趋势的 综合 分析 ,形成对 未来市 场利率 变动 方向 的预期 ,动态 调整 组合 的目标 久期, 以提 高投 资组合收 益并减 少风险 。当 预期 市场总 体利率 水平 降低 时,本 基金将 延长 投资 组合的目 标久期 ,从而 在市 场利 率实际 下降时 获得 收益 ;当预 期市场 总体 利率 水平上升 时,则 缩短组 合目 标久 期,以 规避债 券价 格下 降带来 的资本 损失 的风 险,并获 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察 收益 率曲线 ,通 过预期 收益 率曲线 形态 变化走 势来 调整 投资组 合的头 寸。 在考 察收益 率曲线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将确 定采 用子 弹策略、 哑铃策 略或梯 形策 略等 ,以从 收益率 曲线 的形 变和不 同期限 信用 债券 的相对价 格变化中获利。


? 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弹策略;


? 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 梯形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察 信用 利差曲 线, 通过预 期信 用利差 曲线 走势来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头寸, 即通 过研 究影响 信用利 差曲 线的 经济周 期、市 场供 求关 系和流动 性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配置。 5、信用策略


发债主 体的 信用风 险评 级对于 信用 债券投 资至 关重要 。本 基金将 借助 基金 管理人 投研团 队整 体的 行业研 究能力 ,对 发债 企业进 行深入 的信 用分 析和财务 分析,具体分析指标包括: ?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现 金比率、 利息保证倍数等。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7 ?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 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 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 现金流量分析: 短期债务偿还比率、 长期债务偿还比率、 现金流量资产 利润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基金管 理人 以债券 发行 企业资 质分 析为基 础, 结合对 债券 增信方 式、 发债 企业股 东背景 等因 素的 综合考 量,形 成内 部信 用债券 评级。 之后 ,定 期进行信 用评级跟踪,及时、准确的修正评级结果;若发现重大信用风险,及时应对。 依据信 用债 券评级 结果 ,并结 合期 限、流 动性 、市场 分割 、息票 率、 税赋 特点、 提前偿 还和 赎回 等因素 ,建立 不同 品种 的收益 率曲线 预测 模型 和信用利 差曲线 预测模 型, 并通 过这些 模型进 行估 值。 在有效 控制信 用风 险的 前提下, 重点选 择 具备 以下 特征 的信用 债券: 较高 到期 收益率 、较高 当期 收入 、价值被 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6、特殊债券品种投资策略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析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的股性 特征 、债性 特征 、流动 性、 摊薄 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 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 等数量 化估值 工具 评定 其投资 价值, 选择 其中 安全边 际较高 、发 行条 款相对优 惠、 流动性良好, 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强盈利能力、 成长前景好、 股性活 跃并具 有较 高上 涨潜力 的品种 ,以 合理 价格买 入 并持 有, 根据 内含收益 率、折 溢价比 率、 久期 、凸性 等因素 构建 可转 换公司 债券投 资组 合, 获取稳健 的投资 回报。 此外 ,本 基金将 通过分 析不 同市 场环境 下可转 换公 司债 券股性和 债性的 相对价 值, 通过 对标的 转债股 性与 债性 的合理 定价, 力求 选择 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 持证 券包括 资产 抵押贷 款支 持证券 (ABS ) 、 住房 抵押贷 款支 持 证券 (MBS) 等, 其定价受 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 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 将在 债券市 场宏 观分析 基础 上,结 合蒙 特卡洛 模拟 等数量 化方 法,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8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 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 中债综 合指数(全价) 由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公司 编制, 该指数 旨在 综合 反映 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券 种包括 除资 产支 持证券 和部分 在交 易所 发行上 市的债 券以 外的 其他所有 债券, 具有广 泛的 市场 代表性 ,能够 反映 债券 市场总 体走势 ,适 合作 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确定变 更基 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 资产 整体运 作来 看,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属 于低 风险基 金产 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瑞利 A 为 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瑞利 B 为中高预期风险 、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 在任一 开放日 及开放 日前 二十 个工作 日内及 开放 日后 二十个 工作日 内可 不受 上述比例 限制。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9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或变 更 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0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93,325,411.80 96.01 其中: 债券


593,325,411.80 96.0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1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800,000.00 0.94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67,542.86 0.14 8 其他资 产


17,979,482.88 2.91 9 合计





617,972,437.5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009,000.00 5.9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009,000.00 5.90 4 企业债券 305,062,161.80 60.0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0,206,000.00 15.78 6 中期票据 174,385,000.00 34.31 7 可转债 3,663,250.00 0.7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93,325,411.80 116.7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2 1 1380160 13 鲁 信集 团债 900,000 96,138,000.00 18.91 2 1080050 10 宜 春城 投债 600,000 62,766,000.00 12.35 3 112068 11 棕 榈债 480,000 49,032,000.00 9.65 4 1280044 12 攀 国投 400,000 45,916,000.00 9.03 5 101453021 14 粤 城建 MTN001 400,000 43,248,000.00 8.5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 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2,255.70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5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427,227.1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979,482.8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 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11 月14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 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历史各时间段 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3.11.14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3.12.31 0.50% 0.04% -0.93% 0.10% 1.43% -0.06% 2014.1.1~2014.12.31 7.95% 0.11% 6.54% 0.11% 1.41% 0.00% 2015.1.1~2015.12.31 12.19% 0.51% 4.19% 0.08% 8.00% 0.43% 2016.1.1~2016.3.31 1.38% 0.08% 0.31% 0.07% 1.07% 0.01%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 ~2016.3.31 23.40% 0.34% 10.31% 0.10% 13.09% 0.24%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4 (二)





基金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以来 基金累 计 净值收 益率与 业绩比 较 基准收益 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11 月14 日-2016 年 3 月31 日)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结束 时及 本报告 期末 各项 投资 比例 已达到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比 例要求 。 十 二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 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 规定 的除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6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 场 时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成本 能够 近似 体现公允 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对 银行 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 定收 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对 于含投 资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回售 登记 截止日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回售 权的按 照长待 偿期 所对 应的价 格进行 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7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损失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8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9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 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各级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或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各级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或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0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1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瑞利A 的年销售服务费为 0.35%,瑞利B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 务费 用于支 付销 售机构 佣金 、基金 的营 销费用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费等。 在通常 情况 下, 瑞利 A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瑞 利 A 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瑞利A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瑞利A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售 服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划出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2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十 六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一)瑞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半年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瑞利 A 份额。 3、折算基准日 半年度开放期首日和年度开放期首日为瑞利 A 份额的折算基准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瑞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调整为 1.000 元,折 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利 A 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瑞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瑞利A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瑞利 A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瑞利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瑞利 A 的份额数×瑞利 A 的折算比例


瑞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 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瑞利 A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和 瑞利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折算基准日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3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瑞利B 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瑞利B份额。 3、折算基准日 假设年度开放期首日为 T 日,瑞利B份额折算基准日为 T-2 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 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利B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瑞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瑞利B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瑞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瑞利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瑞利B的份额数×瑞利B的折算比例


瑞利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 基金 份额折 算时 ,折算 基准 日折算 前的 瑞利B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和 瑞利B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折算基准日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4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5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 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6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首次办理瑞利 A 的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瑞利 A 和瑞利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以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首次办理瑞利 A 的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瑞利 A 和瑞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以 及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瑞利 A、瑞利 B 和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瑞利 A、 瑞利 B 和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7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8 (16) 管理 费、托 管费 、销售 服务 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更; (17) 基金 份额净 值 ( 或基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计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瑞利A 或瑞利 B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瑞利 A 或瑞利 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瑞利 A 或瑞利 B 的份额折 算结 果; (23)瑞利A 年约定收益率的设定及其调整;


(24)每个开放期结束后瑞利 A 和瑞利B 的份额配比; (25)发生对瑞利 A 份额的自动赎回; (26)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9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级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上 披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得 早于指 定 媒体 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 九 、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 变化。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债券类 金融 工具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而 产生风险。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0 (3 ) 利 率 风 险 : 当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化 时 , 将 会 引 起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变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例 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 是 指 收 益 率 曲 线 没 有 按 预 期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该 风 险 与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当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 债券 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 估值风 险: 本基 金 采用的 估值方 法有 可能 不能充 分地反 映和 揭示 利率 风险, 或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时 ,在 一定 时期内 可能高 估或 低估 基金资产 的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将 共同 协商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使 调整 后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地反 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 经营风险: 它与基 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 金流的 不稳定 性有 关。 债券发 行人 期 间运 营收 入变化 越大, 经营 风险 就越大; 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人 如果 不能或 拒绝 支付到 期本 息,或 者不 能履行合 约规定 的其他 义务 ,或 者其信 用等级 降低 ,将 会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 进而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在 两个方 面。 一是在 某种 情况下 因市 场交易 量不 足,某些 投资品 种的流 动性 不佳 ,可能 导致证 券不 能迅 速、低 成本地 转变 为现 金,进而 影响到 基金投 资收 益的 实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日 投资人 的大 量赎 回或开放 期投资 人的大 量连 续赎 回将会 导致基 金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难 ,或 迫使 基金以不 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1 4、操作风险 操 作 风 险是 指 基金 运 作过 程 中 ,因 内 部控 制 存在 缺 陷 或者 认 为因 素 造成操 作失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风险 ,例 如, 越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和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 的收益 水平与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 性较 大 。 因此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理 人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6、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管 理或 运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瑞利A的特有风险


a) 特定流动性风险


瑞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 瑞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只 能在 瑞利A的开放日赎回。在非 瑞利A的赎回开放日, 瑞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因不能赎回 瑞利A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瑞利A的开放日 可能延后,导致 瑞利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b) 开放期的巨额赎回风险 在瑞利A的每个开放日,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本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进 行延期支付, 瑞利A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因此而承担延期支付所导致的风险。


c) 开放期不能完全赎回 风险 在瑞利A的每个开放日, 瑞利A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瑞利A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能面临不能赎回由于折算而新增的这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d) 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瑞利A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 证 瑞利A的约定收益,在极端情形下,比如基金资产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2 亏损时, 瑞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 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 风险。


e) 强制赎回风险 任一年度开放期首日 为瑞利A和瑞利B份额共同开放申购赎回的日期。当日, 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 需要控制瑞利A和瑞利B的份额配比上限为7:3,因此, 瑞 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可能面临既有份额被 自动按比例赎回的风险。 (2) 瑞利B的特有风险


a) 特定流动性风险


瑞利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开放一次, 瑞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 瑞利B的开放日赎回。在非 瑞利B的赎回开放日, 瑞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因不 能赎回 瑞利B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瑞利B的开放日可能 延后,导 致瑞利B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b) 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在扣除瑞利A的本金、 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 瑞利B享有, 亏损 以 瑞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瑞利B首先承担。 因此, 瑞利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 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 的全部亏损, 极端情况 下, 瑞利B 可 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c) 杠杆率变动风险 瑞利B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 由于 瑞利B 内含杠杆机制, 基 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 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上, 但是, 瑞利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 下, 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而产 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8、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3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完成备 案手 续 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连续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5000 万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4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剩余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优先满足瑞利 A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分配 (以基金合同终止日为准计算) , 剩余部分 (如 有)由 瑞利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获得。两类份额 按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5 二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 务 1、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6 16)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两级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及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7 13)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 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8 2、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9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0 3、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 、 申 购款项、 赎回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1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瑞利 A 、瑞利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瑞利 A、瑞 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 额级别内拥有同 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瑞利 A 和 瑞利 B 各自基金份额分 别合计不 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10%(含10%) ” ,下同。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2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如果 连续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5000 万元 ,本基金合同终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 计 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3 (5)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 表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 通 讯开会 方式 等法律 法规 或监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4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瑞 利 A 和 瑞利 B 各自的 基金份 额分 别合 计 不少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该级基金 总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到 会 者在权 益登记 日代表 的 有效的 瑞利 A 和瑞利 B 各自的基金 份额分别合计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瑞利 A 和瑞 利 B 各 自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有效的瑞利 A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5 和瑞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瑞利A 和瑞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 分别合计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该级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瑞利A 和瑞 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 述第(3) 项中 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 其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非现场 方式与 现场 方式 结合的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6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 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瑞利 A 和瑞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瑞利A 和瑞利B 各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7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凡与该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法》 或 将来颁 布的其 他涉 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规定 的法律 法规不 一致 的,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完成 备案 手续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连续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5000 万 元 ;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9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剩余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优先满足瑞利 A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分配 (以基金合同终止日为准计算) , 剩余部分 (如 有)由 瑞利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获得。两类份额 按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0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应友好协商解决的,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按照 其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1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 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 资 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 种 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的 变化 ,对 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更新 和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行 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在任一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2 开放日 及开放 日前 二十 个工作 日内及 开放 日后 二十个 工作日 内可 不受 上述比例 限制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3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应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示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提 示事项 进行 复查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提示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 ,及 时提 示基金 管理人 ,并 依照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律法 规或本 协议规 定的 ,应 当及时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监督、 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本 协议的 情况 进行 必要的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 理由 未执 行或延 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法 律法 规及 本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及时 回复基 金管 理人 。在限期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4 内,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 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的,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于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5 投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行账 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以本基 金名 义在基 金托 管人认 可的 存款银 行的 指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款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该账户 银行 预留 印鉴的 保管和 使用 。在 上述账户 开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户或 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出 借或转 让本 基金 的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本 基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在证 券交易 所进行 证券 投资 所涉及 的资金 结算 业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使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本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本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和资 金的清 算。在 上述 手续 办理完毕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6 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同 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或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结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并在盖 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复核 结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允 价值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值 (或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小 数点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7 后三位 内发生 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 (或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估 值错误。 当基金 份额净 值( 或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额净 值(或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 于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的任 何基金 净值 数据错 误, 导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实 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计 算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的 净值数 据也不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正 确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如果上 述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利 ,且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主 张返还 不当得 利。 如果 返还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的 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不可抗 力 或 其他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 果基 金托管 人的 复核结 果与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存在差 异, 且双 方经协 商未能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按照 其对基 金份额 净值 (或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8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 基金管 理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生成 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 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9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三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以 下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查阅对 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 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 期或不 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网站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利 用公 司 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 期 或不 定 期为基 金 投资者 提供投 资策 略分 析报告 以及与 基金 经理 (或投 资顾问 )的 定期 在线交流 的服务。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 通过客服电话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 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98-8888 或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二十四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内容 与格式 进行披 露, 并在 指定媒体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0 上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发布 《 关于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B 份额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上海 长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12 月4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诺亚正行销售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发布 《 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新版官方网站上线及上线期间暂停服务的公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众禄金融销售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发布 《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正文及摘要。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 月22 日发布 《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2 月5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 整在上 海汇付 金 融服务 有限公 司代销 的 开放式 基金申(认) 购金 额下限的 公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发布 《 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上交易与微信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3 月 5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新增 旗下部 分基 金在 上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及 参加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 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发布 《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1 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年度报告 》正文及摘要。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4 月16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参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4 月20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参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5 月5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淘宝基金理财平台和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下线的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5 月7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 加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5 月7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 加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参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 加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参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发布 《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A 份额办理份额折算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发布 《 关于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份额办理定期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发布 《 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上交易 和微信交易银联通兴业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份额年化约定收益 率的设定公 告》。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2 2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14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14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增加深 圳市 新兰 德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并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14 日发布 《 关于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二十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 机构的 住所, 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对投资 者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 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 、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3 2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