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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增利(163806)

中银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稳健增 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 一 六年 六月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08 年7 月18 日证 监 许可 【2008 】 954 号 文核 准 , 基 金 合同于2008 年11 月13 日 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 中国证 监会 ” ) 核准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其 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 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者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 金 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建 议投 资者根 据自 身的风 险收益 偏好, 选择 适合自 己的基 金产品 , 并且中 长期 持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6 年5 月13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6年3月31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本基 金托 管人中 国工 商银 行已 复核 了本次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 基金的募集 ............................................................................................ 32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十、 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 56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59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6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6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九、风险揭示 .................................................................................................. 76 二十、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7 二十一、 《基金合同》摘要 ................................................................................ 79 二十二、 《托管协议》摘要 ................................................................................ 9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二十四、其他事项 ............................................................................................ 108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2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 中银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 基金合 同》 ”) 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 基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 《 基金 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 其对 《 基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 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 基金合 同 》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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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 合同 》 指 《中 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其的 任 何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 为本 《招 募说 明书 》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 别行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 规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一 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部法 律 的决定 》 修 改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同 年 8 月 8 日起施 行 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 募 集的中 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指 《 中 银 稳 健 增利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即 用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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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于公开 披露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 相 关服务 机 构、 基 金的 募集 、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基 金 的投资 、 基金 的业 绩 、 基 金 的财产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基 金收 益与分 配、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风 险揭 示、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清算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对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查阅 方式 、 备 查文 件等 涉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供基 金投资 者 选择并 决定 是否 提出 基金 认购或 申购 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 件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中 银稳 健增 利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 公告 》 指《中 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 告 》 《业务 规则 》 指《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和 《 招募说 明书 》 及 相关 文件 合法取 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基 金销售 业务











基金 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 定期定 额投资 、宣 传推 介等业 务 基金销售 机构 指基金 管理 人以及 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其他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他 基 金 销 售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场外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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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场外认 (申 )购/ 赎回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网 点 、 基 金代 销机 构 的营业 网 点及其 他的 合法 方式 认(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场内或 交易 所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作 为 销售 机 构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和赎回 等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场内认 (申 )购/ 赎回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作 为销售 机构 在交 易所 认(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承 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的企 业 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 基 金管 理机构 、 保 险公 司、 证 券 公司以 及 其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的总 称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法规 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获 得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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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 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 行为 申购 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投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的 手 续, 向 基金 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赎回 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销售网 点 规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理 人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金 的 日常赎 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始 办 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 上一日 本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份 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及 转托 管等 业务 而所 引起的 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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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 转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 )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票 据投资 收 益、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 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益和 因运用 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 息和本 基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 金;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 余期 限在三百九 十七天以内( 含三 百九十七天) 的 债券; 期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 克服的 客 观事件 或因 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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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生 , 董事 长 。 上海 交通 大 学工商 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山西 省分行 综合计划处处长 及 办公室主任 ,中国银行宁 夏回族自 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 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 四川省分行行长、党委书 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等职。 现任 中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 ,董事 。清 华大 学法 学博 士。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 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 公司副总 经理。 现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总 裁 。 具有 16 年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赵春堂 (ZHAO Chuntang ) 先 生, 董事 。 南 开大 学 世界经 济专 业硕 士 。 历 任 中国银 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干部, 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部副 处长、主管,中国银行上 市办公室 主管,中国银行江西省分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委员,中国银行个人金 融总部副 总经理 等职 。现 任中 国银 行财富 管理 与私 人银 行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 生, 董事 。 厦 门大 学经济学 硕士 , 经济 师。 历任 中 国银 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 外汇交易科科长 、 资金计 划处副处长 、资金业务部 负责人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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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资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 银行 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 理总经理,中国银行 总行 投资银行 与资产 管理 部助 理总 经理 等职。 现任 中国 银行 投资 银行与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 生 ,董 事 。国 籍: 中国 。 为 贝莱德 资产 管理 北亚 有限 公司 董事总经理,贝莱德亚太 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负 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 工作,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 于 2015 年 6 月加 入贝 莱德 。 此 前 , 他曾 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 风险管理总监,以及其亚 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 领独立的 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 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 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 风险,包 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 及固定 收益)、资本市场 、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 财富管理 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 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 效力九年,并曾于瑞银的 利率衍生 工具交易\ 结 构 部 工 作 两 年 。 曾 先 生 现 为 中 国 清 华 大 学 及 北 京 大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客 座 讲 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 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 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 亚大学沃 顿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 独 立董事 。 国籍 : 中 国。 现任 中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 长、 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 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 会咨询专 家、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 副主任委员、中国 青少年 发展基金 会监事、安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 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中 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 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党委书记 等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美国 西北 大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在 美 国威 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 ,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 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 协会)等 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 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 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 长和金融 MBA 主 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市 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任 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 ,独 立董 事。 法 国 INSEAD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 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 英国电信 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贝 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 理,中英 商会财 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理 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伙 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女 士 ,独立 董事 。国 籍: 中国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 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 问学者,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 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 托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山 西 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 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 教授、中 央财经 大学 独立 学院 (筹 )教授 、副 院长 、中 央财 经大学 金融 学院 副院 长等 职。 2、 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 监 事 。 国 籍 : 中 国 。 中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本 科 、 人力资源管理师 、经济师 。 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 部信息团队主管 、中国银 行人力资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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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源部综 合处 副处 长、 处长 、人事 部技 术干 部处 干部 、副处 长。 乐妮 (YUE Ni ) 女士 , 职 工监事 。 国籍 : 中国 。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分别就 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 山 西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友 邦华 泰基 金管 理 公司 。 2006 年 7 月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基金 运营 部 总经理 。 具有 15 年证 券从 业年限 , 12 年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3、 管理 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 察长 。 国 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商 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 西部 大 学毅伟 商学 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士 (MBA )和经 济学硕士。曾在 加拿大太 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 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 人寿保险 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 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 证券)研 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 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 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 复旦大学 国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 室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 副 执行 总裁 。 国籍 : 中 国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苏 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 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 、苏州分 行工业 园区 支行 行长 、苏 州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 陈军 (CHEN Jun )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 国籍 : 中 国 。 上海交 通 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美国伊 利诺 伊大 学金 融学 硕士。2004 年 加入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基 金经理 、 权益投 资部 总经 理、 助理 执行总 裁。 4、 基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奚鹏洲 (XI Pengzhou ) 先 生,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MD) , 理 学硕 士 。 曾 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全 球 金融市 场部 债券 高级 交易 员。2009 年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中 银货 币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0 年 6 月至 今任 中银 增 利基金 基金 经理 ,2010 年 11 月 至今 任中 银双 利基 金 基金经 理,2012 年 3 月至 今任 中 银 信用 增利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 9 月至 今任 中银 互 利分级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11 月至 今任 中银 惠利 纯 债基金 基金 经理 。 具有 16 年证券 从业年 限。 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 方抗 (FANG Kang )先 生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助理副 总裁 (A VP ), 金 融 学硕 士。曾任交通银行总行金 融市场部授信管理员,南 京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上 海分部销 售交易 团队 主管 。2013 年 加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曾 任固 定收 益基 金经 理助理 。 2014 年 8 月 至今 任中 银增 利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8 月至今 任中 银货 币基 金基 金经理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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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15 年 9 月至今 任中 银国 有企 业 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12 月至今 任中 银机 构货 币 基金基 金经 理。 具有 8 年 证券从 业年 限。 具备 基金 从业资 格 。








曾 任基 金经 理:


李 建(LI Jian )先生 ,2008 年 11 月 至 2014 年 3 月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姓 名及职 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 员 : 陈军 ( 副 执 行总 裁 ) 、 杨 军 (资 深投 资 经理 ) 、奚 鹏 洲 (固 定收 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李 建( 固定 收益 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 配 收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 不从 事违反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 售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监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人 员 的 禁止 性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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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 利用基 金 财 产或 职务 之便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用 基金 财产 或 职 务之 便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 司的发 展 规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的 基础 上, 通过 建立 组织机 制、 运用 管理 办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管 理效 益, 确保 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行和受 托资 产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续 、稳 定 、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公司 财务和 其他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确保公 司对 外信息披 露及 时、准 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包括 公司的 各项 业务 、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内 控制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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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司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的规 定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涵 盖公 司经 营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不得留有 制度 上的空 白和 漏洞 ; (3) 审 慎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 (4) 适时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定 随着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整 和公 司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 化 进行 及时 修改或 完善 。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 控。 (1) 控制 环境 是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包括 经营 理念 和内控 文化 、公司治 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风险 评估 是确定 可能偏 离内 部控制 目标 的业 务领 域以 及可能 造成 的损失, 其实 质是确 定关 键控 制点 ; (3) 控制 措施 是指为 确保内 控目 标的实 现而 对公 司各 环节 的经营 行为 采取的控 制手 段; (4) 信息 沟通 是指公 司建立 完善 的信息 系统 ,确 保获 得真 实、及 时、 完整的经 营信 息,并 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是一个 动态调 整的 过程。 公司 定期 对内 部控 制的执 行情 况和内部 控制 的有效 性及 适应 性等 进行 持续的 监督 评估 ,不 断完 善公司 的内 部控 制。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 效贯 彻内部 控制 制度 ,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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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标: (1) 董事 会层 面下设 风险管 理委 员会和 稽核 委员 会, 对董 事会负 责。 风险管理 委员 会的职 责为 根据 董事 会的 授权, 协助 董事 会制 定和 调整公 司风 险取 向及 风险 管理的 原 则 、 政策和 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到 有效 执行 。 稽 核委 员会的 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监 控的 角 度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 的合 规性进 行全 面、 重 点 的跟 踪分析 并提 出改 进方 案。 (2) 基金 管理 人经营 管理层 设立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对 执行 总裁负 责, 协助执行 总裁 在董事 会授 权范 围内 确定 、 调整 业务 权限, 讨论 重 大决策 风险 以及 检查 风险 管理状 况, 并 就公司 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定 期 ( 如遇 特殊 事件 ) 的汇 报; 公 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 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框架下 针对公募 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 产管 理分别 设立 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作为 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定 或审 议 基本投 资策 略和 原则 , 制 定或审 批重 要投 资项 目方 案, 审 批或 协调 与投 资管 理有关 的重 要 事项。 (3) 基 金管 理人 设立 独立 的督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保证 公 司的各 项规 章制 度和 业务 的发展 符合 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公司相 关制 度 和章程 ,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监 察 稽核报 告。 督察 长有 权参 加或列 席有 关会 议, 调查 档案资 料, 及时 报告 违规 行为或 事 件 , 并有权 根据 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关 细则 , 提 请和 督促 公司管 理层 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弊 、 堵 塞 漏洞。 (4) 基金 管理 人设立 独立的 法律 合规部 与稽 核部 ,分 别通 过事前 防范 、事中监 督与 事后检 查和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 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不断 完 善和更 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 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 全内 部 控制的 作业 流程 。 (5) 基金 管理 人设立 独立的 风险 管理部 ,通 过检 查、 评价 和控制 各项 业务运作 中的 风险特 别是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确 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相 关制 度 得到有 效贯 彻和 执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其他 各部门 在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根据 具体 情况制订 本部 门的部 门规 章制 度、 操作 流程或 工作 办法 ,加 强对 业务风 险的 控制 。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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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根据 不同 业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中 线业务 控制 和后 线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 制度、 归责 原则 、投 资管 理业绩 评价 体系 等;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 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 易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反 馈系 统、 交易 记录 制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易 审批 制 度等;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 包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人员 安排 、 风 险 度 量及申 报 方法、 风险 限额 及监 控复 核机制 、定 期检 查与 报告 制度等 ;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 构销 售管 理、 市场 推广与 媒 介关系 维护 、投 资者 服务 、反洗 钱等 制度 。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基金/ 资 产管理计 划运营 业务控制 :包括建 立基金/ 资产管理 计划会计 与公司 会计 间的隔 离制 度、 清算 交割 和会计 核算 流程 、产 品账 户设立 与核 算、 估值 方法 与估值 程 序 、 与托管 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审核 各项 作业 的合 规性、 全 面推行 责任 管理 制度 、规 定法律 合规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件 等;


ⅲ)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 制度、 建立 信息 安全 、人 员备份 、授 权制 度、 事故 防范与 灾备 处理 、系 统维 护制度 等; ⅳ)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 序 、 界定相 关部 门与 岗位 职责 、贯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等; ⅴ)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定 信息 披露 岗位 职责 、 严禁 披 露或利 用内 幕信 息等 ; ⅵ) 操 作风 险控 制: 包 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 告制度 等。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 部稽 核控 制: 包括 制定稽 核政 策、 强化 内部 检查制 度、 配备 专业 人员 和明确 流 程控制 等。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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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ⅱ)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 包括建 立公 司财 务 、 基 金 财务互 相独 立 、 凭 证制 度 、 用 印制 度、 会计 控制 措施 、 账 务 组织和 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度 、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 考核制 度 、 财 产登记 保管 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交 接制 度、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等; ⅲ)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 绩效 评 估体系 等。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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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98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 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6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55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项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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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宜; (6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7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1 )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职 责 。 (五)基金托管人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 的优势 地位 。 这些 成绩 的 取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的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 业务的 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 化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 险 管 理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 2013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SAS70 (审 计标准 第70 号) 审阅 后, 2015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第 九次 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有 效性 报告 ,表 明独 立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险 管 理 、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 也 证 明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险 控制 能 力已经 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轨 , 达到 国际 先进 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 为年 度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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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化、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科 学化、 监控 制 度化的 内控 体 系;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资 产托 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合规 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同 组成 。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 各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指 导、 监 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 人 员,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察 职 权 。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管 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终 。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 制约 应渗 透到 托 管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 环节 ,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 、 岗位和 人员 。 (3 ) 及 时性 原则 。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 内控优 先 ”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 增业务 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立 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 法 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 评 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 和执 行 部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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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职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的 操作 手册 、 严 格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并 采 取了良 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 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独 立、 人员 独立 、 业 务制度 和管 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管 理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部 在实 现 内部控 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根 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制 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 改 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 控防 线 ” 、 “ 监 控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 员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营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冗 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据 安全 。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高 演练 标准 ,从 最初 的按照 预订 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在 的 “ 随 机演练 ” 。 从演 练结 果看 , 资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恢 复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章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控 思想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务 健 康 、 稳定地 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共 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施 全员 风 险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到 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职 责范 围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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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内的风 险负 责, 通过 建立 纵向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 同岗位 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控 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位 职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流 程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 产托 管 部已经 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息披 露制 度等 , 覆 盖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 相 互制约 机制 。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务 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业 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作 , 一 直 将建立 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托 管 业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 问题 、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 产 托管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业 务发 展 同等重 要的 位置 ,视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 上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整 改, 整改的 时限 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投 资比 例 调整期 限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 改正。 在规 定时 间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期限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对 基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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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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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徐 琳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其他场外 销售 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宋 亚平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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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联系人 :











王佺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金融 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联系人 :











张静 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联系人 :











姚 健英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6)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朝阳 门北 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朝阳 门北 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联系人 :











赵 树林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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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7)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 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服电 话:








95577 联系人 :











刘 军祥 网址:














www.hxb.com.cn (9) 南洋商 业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 800 号三 层、六 层至 九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 800 号三 层、六 层至 九层 法定代 表人 :


和 广北 客服电 话:





800-830-2066;400-830-2066 联系人 :








王 晓明 网址:











www.ncbchina.cn (10)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邮 政 编码:350003 法定代 表人 :


高建 平 联系人 :








李博 联系电 话:





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11)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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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系人 :








马瑾 联系电 话:





61195566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1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








芮 敏褀 客服电 话:








95521 公司网 站 :








www.gtja.com


(1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 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有 安 联系人 :











宋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公司网 站:








www.chinastock.com.cn (14) 光大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刘 晨、 李芳芳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








www.ebscn.com (1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开国


联系人 :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 :








www.htsec.com (16)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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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黄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1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健 客服电 话:








95565 公司网 站:








www.newone.com.cn (1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联系电 话: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19)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zxwt.com.cn (20)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 合肥市 长江 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户电 话:





0551-96518 公司网 站:








http://www.huaans.com.cn (21) 中信 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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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辛 晨晨 、许梦 园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公司网 站 :








http://www.csc108.com/ (22) 安信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














陈 剑虹 公司网 址:











www.essence.com.cn (23) 平安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福 田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人 :





郑 舒丽 客服电 话:





95511-8 公司网 站:





http://stock.pingan.com (24) 天相 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金 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 站:








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25) 国元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国元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蔡咏














联系人 :














万 士清








客服电 话:





95578











公司网 址:








www.gyzq.com.cn (26)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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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册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汪 明丽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公司网 站:








www.cnhbstock.com (2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周杨 客服电 话:








95536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28)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建 国 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联系人 :








罗 春蓉 、 肖婷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直 接联 系各 营业 部 公司网 站:





http:// www.cicc.com.cn (29) 信达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公司网 站:





http://www.cindasc.com (30)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 州市 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金 琳 联系人 :








张腾


客服电 话:





96326 ( 福建省 外加 拨 0591 ) 公司网 站:





www.hfzq.com.cn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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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 京市 中 山东 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 万善 联系人 :








万鸣 客服电 话:





95597 公司网 站:





www.htsc.com.cn (3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 津市 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 津市 南 开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网 站:





http://www.bhzq.com (33)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武 汉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 北武 汉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人 :








翟璟 客服电 话:





028-86712334 公司网 站:





www.tfzq.com (34)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客服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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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guodu.com (35)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 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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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95579.com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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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要 求 ,选 择 其它符 合 要 求的 机 构销 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3. 场内销售 机构 场内销售 机 构 是指 具 有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基 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 符 合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以 下简称 “ 深交所 ” )有关规 定并经本基金 管理人认可 的,可通过深 交所开放式基 金销售 系统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的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深 交所 会员 单位 ( 具 体名单 请参 见发 售公 告) 。 场内销售 机 构的 相关 信息 同时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www.szse.cn )登 载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要 求 ,选 择 其它符 合 要 求的 机 构销 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太 平桥 大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 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 海源 泰 律师事 务所 住所:











上 海市 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








廖海 经办律 师:





黎明 、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 永华 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北 京市 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6 层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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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








汤骏


经办会 计师 :


汤骏 、 许 培菁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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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 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并 经 2008 年 7 月 18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 可【2008 】954 号 文件 核 准募集 。本 基 金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存续 期间 为不 定期。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初 始面 值发售 。本 基金 于 2008 年 10 月 13 日进 行发 售。 本基金 设立 募集期 共募 集 2,249,591,510.93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数 为 14,154 户。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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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08 年 11 月 13 日正 式生效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 存续期 内,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连 续二 十个 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二 百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露 ; 连 续 六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 决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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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委 托的销售 机 构。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 、 基 金场 外 销售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及其 他的合 法 方式在 场外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也 可以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作 为 基金场 内销售 机 构在 交易 所(场 内)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 金销售 机构 , 并 予 以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08 年 12 月 15 日 起开 始办 理 场内、 场外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业务 , 并于 2009 年 1 月 5 日 起 开始办 理场 内、 场外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业务 ,详 情参 见基金 管理 人 2008 年 12 月 11 日刊 登 的《中 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申 购业 务公告 》以 及 2008 年 12 月 29 日 刊登 的 《中银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开放 赎回 业务 公告》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 基金 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放 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载 明或另 行公 告。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 理 人可对 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 在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 价格 以 申请 当 日收市 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先 进先 出原 则,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赎回 处理时 , 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认 购、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 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质利益 的前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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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提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 机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2.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的 成交 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 收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申请 的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 者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内 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的 情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 资者 申 购 时, 每次 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在 直销 网点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 为 10000 元人 民币 。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金 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投 资者 可 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对申 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至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 机构约定,对投资者 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 的,销售 机 构可 以按 照委 托代理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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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 率 0 场外赎 回费 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达到或 超 过 60 日 0 未满 60 日 0.1% 场内赎 回费 率 不区分 持有 期限 0.1% 注: 1 、 上 述持 有期 是指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内,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连 续期 限。 2、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为 零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 承担。


3、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者 赎回 本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 于市场 推广 、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财 产, 赎 回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低 于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比 例下 限。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价格以 申购 当日 (T 日 )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其中: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 回价格 以赎 回当 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计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4.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交易 所( 场内 )申购 份额 及余 额的 处理 方式按 相关 交易 所规 则执 行。 5.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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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为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6.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依 法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基 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 (5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4 ) 项暂停 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接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按每 个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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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 付部 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同 时, 在出现 上述 第(3)款 的情 形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延 期支 付赎回款 项, 最长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的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暂 停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于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其 申请 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 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 定 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价格 。 依照 上述 规 定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并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最 低份 额的 限 制 。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 内通 过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销售 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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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构备案 。 同 时以 邮寄、 传 真 或 《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本基金 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 开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 方便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 来在 各项技 术条 件和 准备 完备 的情况 下, 投资者可 以依 照 基金管 理人 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本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由 同一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行 基金 转换 。 基 金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 以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规定并 公告 。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账 户 转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基 金代 销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 及 参与 代销 机构 情况请参 照 基金 管理 人 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交易 方式, 将 一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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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从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 中 , “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 的 继承人 继承 ; “捐赠 ”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 或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 “ 司法 强制执 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 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可 持有 本基 金份额 的投 资 者的条 件。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 并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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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九、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 基 金 的注 册 登记 业 务指本 基 金 登记 、 存管 、 清算和 交 收 业务 , 具体 内 容包括 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 基 金 的注 册 登记 业 务由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管 理人委 托 的 其他 符 合条 件 的机构 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 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 权利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 取得注 册登 记费 ; 2. 建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 3.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注册登记业务的 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 依 照有 关规 定于 开 始实 施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5.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1.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本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2.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保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关 的认 购、 申购 与赎 回等业 务记 录 15 年 以上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 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 者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 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但 司法 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除外 ; 5. 按《基金合同》及《 招募 说明书》规定为投资 者办 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 其他 必要的 服务 ; 6.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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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7.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 系统内转托管 系 统 内 转托 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将 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内 不同销 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 为。 本 基 金 系统 内 转托 管 按照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公司 的 相 关规 定 办理 。 处于募 集 期内的 基金 份额 不得 办理 系统内 转托 管 。 (六) 跨系统转登记 跨 系 统 转登 记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将 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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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十、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强调 本金 稳健 增值 的前 提下, 追求 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当期 收益 和总 回报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公 开发 行、 上市 的国 债、 央 行 票据、 金融 债、 信用 等级 为投资 级的 企业 (公 司) 债、 可 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和债 券 回购等 , 以 及股 票等 权益 类品种 和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工 具。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股票等 权益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 产的 0-20% 。 本基 金对 于 权益类 资产 投资 主要 进行 首次发 行以 及增 发新 股投 资, 所 持有 的 因在一 级市 场申 购所 形成 的股票 以及 因可 转换 债券 所形成 的股 票将 在上 市流 通后 5 个交易 日内择 时卖 出。 本基 金不 直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产品, 因 分离交 易可 转 债投资 所形 成的 权证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超过 3% ,且 将在 上市 流通 后 5 个交易 日 内 择时卖 出 。 (三) 投资理念 通过谨 慎的 投资 管理 和多 样化的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信 用风 险 、 把握 好 流 动性的 前 提下 , 追求 投资 收益 的最 大化。 (四)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宏 观 基 本 面 分 析 与 自 下 而 上 的 微 观 层 面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管理决 定策 略, 将科 学、 严谨、 规范 的投 资原 则贯 穿于研 究分 析、 资产 配置 等投资 决策 全 过程。 在认 真研 判宏 观经 济运行 状况 和金 融市 场运 行趋势 的基 础上 , 根 据一 级资产 配置 策 略 动 态 调 整 大 类 金 融 资 产 比 例 ; 在 充 分 论 证 债 券 市 场 宏 观 环 境 和 仔 细 分 析 利 率 走 势 基 础 上, 依 次通 过平 均久 期配 置策略 、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及类 属配 置策 略自 上而 下完成 组合 构 建。 在 投资 实践 过程 中, 本基金 将灵 活运 用跨 市场 套利策 略、 跨品 种套 利策 略、 滚 动配 置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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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策略、 骑乘 策略 、 回 购放 大策略 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发现、 确认 并利 用资 产定 价偏离 或市 场 不平衡 等来 实现 投资 组合 的增值 。 本基 金在 整个 投 资决策 过程 中将 认真 遵守 投资纪 律并 有 效管理 投资 风险 。 1 . 整体配置策略 1) 一级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指标 、 国 家货 币政 策和 财政政 策、 国家 产业 政策 以及资 本 市场资 金环 境的 分析 , 预 判宏观 经济 发展 趋势 及利 率走势 , 并 据此 评价 未来 一定时 间段 内 股票、 债券 市场 相对 收益 率,同 时评 估各 类资 产在 未来一 定时 间段 内流 动性 和信用 水 平 , 以本基 金投 资风 格、 投资 目标为 指导 , 动 态调 整债 券、 现 金及 股票 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以 期实现 本基 金 投 资目 标, 满足其 较低 风险 收益 特征 。 本基金 一级 资产 配置 策略 主要包 括战 略性 资产 配置 和战术 性资 产配 置 : 战 略 性资产 配 置在较 长时 间框 架内 考察 评判各 类资 产的 预期 收益 和风险 , 然后 确定 最能 满 足本基 金风 险 收益特 征的 资产 组合 ; 战 术性资 产配 置则 更加 专注 于各类 资产 在较 短时 间框 架内的 收益 能 力,通 过预 测短 期收 益率 ,调整 一级 资产 配置 ,获 取市场 时机 选择 的超 额收 益。 本基金 严格 执行 既定 的一 级资产 配置 策略 , 遵 循战 略性资 产配 置为 主, 战术 性资产 配 置为辅 的资 产配 置思 路, 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讨 论并 共同决 策为 原则 , 以 契合 本基金 较低 风 险收益 特征 为指 导, 以实 现本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增值 为目标 。 2)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进行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配 置时, 本基 金首 先通 过平 均久期 配置 策略 确定 组合 久期, 然 后通过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确定组 合期 限结 构配 置 , 最后通 过类 属配 置策 略实 现本基 金对 于 各类债 券品 种的 资产 配置 。 (1) 平均久 期配 置策 略 平均久 期配 置策 略本 质上 是一种 自上 而下 的债 券组 合平均 久期 管理 策略 , 旨 在对组 合 进行合 理的 久期 控制, 以实 现对利 率风 险的 有效 管理。 该策略 是债 券组 合投 资策 略的 根 本 。 本基金 管理 人以 全球 经济 的视野 认真 研判 全球 及中 国宏观 经济 运行 情况 , 及 由此引 致 的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密切跟 踪 CPI 、PPI 、M2 、汇率 等利 率敏 感指 标, 通过定 性与 定 量相结 合的 方式 , 对 未来 中国资 本市 场利 率走 势进 行分析 与判 断, 并由 此确 定合理 的债 券 组合平 均久 期。 I. 宏观经 济环 境分 析: 通过 跟踪、 研判 诸如 工业 增加 值同比 增长 率、 社会 消费 品零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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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售总额 同比 增长 率、 固定 资产投 资额 同比 增长 率等 宏观经 济数 据, 判断 宏观 经济运 行趋 势 及其在 经济 周期 中所 处位 置, 预 测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取 向及 当前 利率 在利率 周期 中 所处位 置; 基于 利率 周期 的判断 ,密 切跟 踪、 关注 诸如月 度 CPI 、PPI 等物 价指数 、银 行 准备金 率、 货币 供应 量、 信贷状 况等 金融 运行 数据 , 对外 贸易 顺 逆 差、 外商 直接投 资额 等 实体经 济运 行数 据, 研判 利率在 中短 期内 变动 趋势 ,及国 家可 能采 取的 调控 政策; II. 利率变 动趋 势分 析: 基于 对宏观 经济 运行 状态 以及 利率变 动趋 势的 判断 , 同 时考 量债券 市场 资金 面供 应状 况、市 场主 流预 期等 因素 ,预测 债券 收益 率变 化趋 势; III. 平均久 期分 析: 根据 利率 周期变 化、 市场 利率 变动 趋势、 市场 主流 预期 , 以 及当 期债券 收益 率水 平, 确定 债券组 合目 标久 期。 原则 上, 利 率处 于上 行通 道中 , 则缩 短目 标 久期; 反之 则延 长目 标久 期。 (2)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原 则上 是基于 数量 化模 型, 自上 而下的 进行 资产 配置 , 构 建最优 化 债券组 合。 在确定 组合 目标 平均 久期 后, 通 过研 究收 益率 曲线 结构, 采用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模型 对 各期限 段债 券风 险收 益特 征进行 评估 。 通 过自 有数 量化模 型, 采用 情景 分析 方法, 将预 期 收益率 最高 的期 限段 进行 配比组 合, 从而 在子 弹组 合、 哑 铃组 合和 梯形 组合 中选择 风险 收 益特征 最优 的配 置方 案。 (3) 类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不 同类型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信 用风险 、 市 场风 险、 流 动 性、 赋 税 水平等 因素 , 研 究同 期限 各投资 品种 利差 及其 变化 趋势, 制定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以捕 获 不同债 券类 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带 来潜 在投 资收 益。 3)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的选 择 在确定 债券 组合 平均 久期 、 期限 结构 和类 属配 置的 基础上 , 本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量 诸 如流动 性、 信用 风险 、 票 息、 付 息频 率、 赋税 、 含 权等影 响个 别债 券定 价的 主要因 素, 判 断个别 债券 的投 资价 值并 做出合 理资 产配 置。 I. 非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选择 本基金 对国 债、 央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等非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品种 的选 择, 主要根 据 宏观经 济变 量和 对宏 观经 济政策 的分 析 , 通 过预 测 未来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趋势 和市场 的流 动 性变化 趋势 ,考 察品 种的 收益率 和自 身流 动性 后做 出决定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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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II. 信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 (除 可转换 债券 )的 选择 本基金 通过 研判 宏观 经济 走势, 债券 发行 主体 所处 行业周 期以 及其 财 务 状况 , 对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信用 风险 进行 度量和 定价 , 分 析其 收益 率相对 于信 用风 险的 溢价 能力, 结合 流 动性水 平综 合考 虑, 选择 信用利 差溢 价较 高且 不失 流动性 的品 种。 本基金 对于 企业 (公 司) 债等信 用类 债券 采取 自上 而下的 投资 策略 。 通 过内 部的信 用 分析方 法对 可选 债券 品种 进行筛 选过 滤。 内部信 用分 析方 法通 过自 上而下 地考 察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 家产 业发 展政 策、 行业发 展 状况和 趋势 、 监 管环 境、 公司背 景、 竞争 地位、 治 理结构 、 盈 利能 力、 偿 债 能力、 现金 流 水平等 诸多 因素 , 通 过给 予不同 因素 不同 权重 , 采 用数量 化方 法对 主体 所发 行债券 进行 打 分和信 用评 级, 仅 1-5 级别 的信 用类 品种 可纳 入备 选品种 池供 投资 选择 。具 体评级 标准 如 表 1 列 示: 表 1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 评级标 准 评级 综合得 分 定义 1 [61,999 ) 债 券 安 全 性 极 高 , 违 约 风 险 极 低 , 对 应 外 部 评 级中资 质较 好 的 AAA 级。 2 [41,61 ) 债 券 安 全 性 很 高 , 违 约 风 险 很 低 , 对 应 外 部 评 级中资 质较 好 的 AA+ 级。 3 [20,41 ) 债 券 安 全 性 很 高 , 违 约 风 险 很 低 , 对 应 外 部 评 级中资 质较 好 的 AA 级。 4 [0,20 ) 债 券 安 全 性 很 高 , 违 约 风 险 很 低 , 对 应 外 部 评 级中资 质较 好 的 AA- 级。 5 [-16,0) 债 券 安 全 性 一 般 , 违 约 风 险 较 低 , 对 应 外 部 评 级中资 质较 好 的 A+ 级。 6 [-999,-16) 债 券 安 全 性 较 低 , 违 约 风 险 较 高 , 对 应 外 部 评 级中资 质较 差 的 A+ 级。 资料来源:中银基金 III. 可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在 一、 二级 市场 投资可 转换 债券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认 真考 量可 转换 债券的 股 权价值 、债 券价 值以 及其 转换期 权价 值, 选择 具有 较高投 资价 值的 可转 换债 券。 针对可 转换 债券 的发 行主 体,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考量 包括所 处行 业景 气程 度、 公司成 长 性、 市场 竞争 力等 因素 , 参 考同类 公司 估值 水平 评价 其股权 投资 价值 ; 通过 考 量利率 水平 、 票息率 、 付 息频 率、 信 用 风险及 流动 性等 综合 因素 判断其 债券 投资 价值 ; 采 用经典 期权 定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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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价模型 ,量 化其 转换 权价 值,并 予以 评估 。 IV.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 前偿 还率 、 违约 率、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 资产所 在行 业景 气情 况等 因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流变 动; 预测 提前 偿还 率变化 对标 的 证券平 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影 响,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变化 , 在 严格 控制 信用 风险暴 露程 度 的前提 下,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4) 其他投 资策 略 I. 跨市场 套利 中国债 券 市 场分 为银 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两 个子 市场 ,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 易方式 等 市场要 素不 同 , 使得 两个 市场的 资金 面和 市场 利率 在一定 期间 内可 能存 在定 价偏离 。 本 基 金在充 分论 证这 种套 利机 会可行 性的 基础 上 , 寻找 最佳介 入时 机 , 进行 跨市 场操作 , 获得 安全的 超额 收益 ; II. 跨品种 套利 由于投 资群 体的 差异 , 期 限相近 的品 种因 为其 流动 性、 赋税 等 因素 造成 内在 价值出 现 明显偏 离时 , 本基 金可 以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 进行品 种间 的套 利操 作 , 增加超 额收 益 ; III. 滚动配 置策 略 根据具 体投 资品 种的 市场 特性, 采用 持续 滚动 投资 的方法 , 以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整体 持 续的变 现能 力; IV. 骑乘策 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的 利差 情况 , 本基 金 可以买 入收 益率 曲线 最陡 峭 处所 对 应的期 限债 券, 随着 基金 持有债 券时 间的 延长 ,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将 缩短 , 到 期收益 率将 下 降,从 而可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入; V. 回购放 大策 略 本基金 可以 在基 础组 合基 础上 , 使 用基 础组 合持 有 的债券 进行 回购 放大 融入 短期资 金 滚动操 作 , 同 时选 择 2 年 以下的 交易 所和 银行 间品 种进行 投资 以捕 获骑 乘及 短期债 券与 货 币市场 利率 的利 差。 5) 股票及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种 的投资 策略 资本市 场中 如果 一、 二级 市场存在 价 差, 参与 新股 申购 就 能够 取得 较高 的 风 险调整 后 收益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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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但本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一、 二级市 场价 差的 存在 是暂 时现象 , 因 此新 股投 资只 是一种 阶 段性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认真 研判 影响 股票 发行市 场资 金面 供求 关系 、 风险 收益 特 征、 股 票发 行政 策取 向等 , 预测 认购 新股 中签 率和 新股收 益率 变动 趋势 ; 同 时依靠 公司 股 票投资 和研 究团 队的 智慧 , 借助 数量 研究 平台 , 精 选个股 , 确 定合 理规 模的 资金, 实现 新 股认购 收益 率的 最大 化。 本基金 不在 二级 市场 主动 投资权 证 , 仅 最长 在 5 个 交易日 内持 有由 可分 离债 券形成 的 权证品 种。 本基 金管 理人 仍将充 分考 量可 能持 有的 权证品 种的 收益 率、 流动 性及风 险收 益 特征, 避免 投资 风险 ,追 求较高 风险 调整 后收 益。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 投资 依据 1、投 资决 策须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2、宏 观经 济发 展环 境、 债 券市场 和证 券市 场走 势。 3 、投 资对 象收 益和风 险的配 比关 系,在 充分 权衡 投资 对象 的收益 和风 险的前提 下作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二) 投资 决策 与交 易机 制 1、 本基 金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授 权范 围内 , 实 行投 资总监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制 , 投资总 监是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执 行代 表 ;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负 责制定 基金 投资方 面的 整体 战略 和原 则;审 定基 金季度资 产配 置和调 整计 划; 审定 基金 季度投 资检 讨报 告; 决定 基金禁 止的 投资 事项 等 ; 3 、基 金经 理的 主要职 责是在 公司 宏观经 济研 究、 债券 研究 和风险 评估 小组的协 助与 支持下 ,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授权 的范 围内 ,确 定与 实施投 资策 略, 构建 和调 整投资 组 合 , 并向中 央交 易室 下达 投资 指令 ; 4 、中 央交 易室 负责交 易执行 和一 线监控 。通 过严 格的 交易 制度和 实时 的一线监 控功 能,保 证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在 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到 高效 的执 行。 (三) 投资 流程 本基金 的投 资流 程体 系引 进了外 方股 东的 经验, 并 针对中 国市 场进 行了 修正 。 见图 1 。 图 1: 中银 债券 基金 投资 流程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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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研究 研究人员 从 基本 面对 宏观 经济、 行业 、 个 券、 和 市 场走势 提出 研究 报告 , 数 量 小组 利 用集成 市场 预测 模型 和风 险控制 模型 对市 场、 行业 、个券 进行 分析 和预 期收 益测算 。 2、构建 投资 组合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原 则 和 资产 配置 原则 下, 基金 经理 根据 研究 人 员和数 量 小组的 投资 建议 , 结 合自身 对证 券市 场 的 分析 判断 , 制定 资产 配置、 行业 配 置和 单 只证 券 配置和 调整 计划 ,进 行投 资组合 的构 建和 日常 管理 。 3、交 易执 行 基金经 理利 用电 子交 易系 统和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系统 向 中央 交易 室 下 达交 易指 令 。 中 央 交易室 依据 投资 经理 的指 令, 制 定交 易策 略, 统 一 执行投 资组 合计 划, 进行 具体品 种的 交 易, 并 将执 行 结 果反 馈基 金经理 确认 。 交 易执 行结 束后, 交易 员填 写交 易回 执, 经 基金 经 理确认 后交 给基 金行 政人 员存档 。 4、业 绩评 估 数量小组 和 风 险 控 制 小 组 利 用 公 司 开 发 的 业绩评估系统, 对 投 资 组 合 中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债 券品 种和 期限 配置 、 个券 选择 、 买 卖成 本等 因素对 整体 业绩 的贡 献进 行分析 。 该 评 估结果 将为 基金 经理 进行 积极投 资风 险的 控制 和调 整提供 依据 。 (四) 投资 组合 管理 本基金 对债 券投 资组 合的 方法借 鉴了 贝莱 德投 资管 理 (英 国) 有 限公 司在 海 外的投 资 管理经 验。 贝莱 德投 资管 理 (英 国) 有限 公司 的债 券投资 采用 主动 的投 资管 理, 获 得与 风 险相匹 配的 收益 率, 同 时 保证组 合的 流动 性满 足正 常的现 金流 的需 要。 + + 研究 构建 投资组合 = 业绩 寻找增 值机 会 最低风 险 实现增 值机 会 交易成 本最 小化 交易 每一步骤都将分别进 行单 独的评估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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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图 2: 中银 债券 基金 投资 管理程 序 来源:中银基金 (六) 投资组合构建 1、货 币市 场工 具 货币市 场工 具是 指到 期期 限在 1 年以 内 ( 包括 1 年 ) 的短 期固 定收 益工 具, 主要包 括 回购、 到期 期限 在 1 年以 内的短 期国 债和 央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企 业短 期融资 券 等 。 货币市 场工 具的 功能 是进 行资金 的流 动性 管理 , 同 时, 当 中长 期债 券收 益率 面临上 升风 险 的情况 下, 货 币市 场工 具可 以起到 较好 的避 险作 用。 本 基金对 货 币 市场 工具 的投 资策略 是 : ? 固定收益类品种 ? 资产配置方案 类属 配置 期限 结构 配置 平均 久期 配置 行业 分析 价值 分析 + ? 权益类品种 ? 资产配置方案 定量分析 优化组合结构 利率趋势判断及资产 配置 宏观经济分析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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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在确定 基金 总体 流动 性要 求的基 础上 , 结合 不同 类 型货币 市场 工具 的流 动性 和货币 市场 预 期收益 水平 、 信 用水 平来 确定货 币市 场工 具组 合资 产配置 , 并 定期 对货 币市 场工具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以及 投资 品种 比例进 行适 当调 整 。 2、债 券投 资组 合构 建 中国债 券市 场的 波动 主要 受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 通 胀压力 、 资 金供 求等 因素 影响, 而 货币政 策与 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之 间存 在紧 密联 系 , 以上因 素共 同构 成债 券市 场收益 率的 驱 动机制 。 据 此, 本 基金 建 立了自 上而 下和 自下 而上 两方面 的研 究流 程, 自上 而下的 研究 包 含宏观 基本 面分 析、 资金 技术面 分析 , 自 下 而 上的 研究包 含信 用分 析、 个券 分析、 创新 金 融工具 和交 易策 略分 析, 由此形 成宏 观和 微观 层面 相配套 的研 究决 策体 系, 最后形 成具 体 的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推行 定量 和定 性研 究相结 合的 研究 方法 体系 , 对于 有数 据保 证、 能 够 进行模 型 分析的 因素 , 本 基金 力求 首先进 行定 量研 究, 以加 强对数 据的 把握 能力 。 目 前本基 金使 用 的定量 工具 和技 术在 前述 整体配 置策 略部 分已 提及 或有充 分阐 述, 现归 纳如 下: ? 宏观经 济指 标预 测模 型: 该模型将影 响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的主 要指标划 分为 “ 经济景气指 标 ” 、“ 资金 宽 裕指标 ” 以及 “ 通胀 指标 ” 三大 类, 自上而 下的 分析 各个 主要 指标相 关 参 数: 经济 景气 指标主 要包 括 “ 经济 增长 前景 ” 、 “投资 ” 和 “ 消费 ” 三个 方面 , 其 代表 指 标分别 为 “ 工业 增加 值同 比 增速 ” 、 “ 固 定资产投资 额同比 增速 ” 和 “ 社会消费品 零售总 额同比 增速 ” ;资金 宽裕指 标主要 包括 “ 货币 供应量 ” 、 “ 央行 对冲 力度 ” 、 “ 银行 资金 面宽 裕程 度 ” 和“ 银行可 以投 资债 券的 资金 ” 四个纬 度, 其代表 指标 分别 为 “ 基础 货 币增速 、M2 余额 增速 、 货 币乘数 ” 、 “ 货币 投放 ( 回 笼) 金 额 ” 、 “ 超额 准备 金率、 7 天 回购 利率 ” 和 “M 2 余额 同比 减去 贷款余 额同 比 ” ; 而通 胀指 标主要 参 考 “ 通胀 与实 际利 率 ” , 其代 表指标 包 括 CPI 、PPI 、实 际利率 等。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给予各个代表指标 “ 负面” 、“ 中性 ” 或者“ 正面” 评价,并给予 相对应 权重, 综合 判断 各代 表指 标对债 券市 场的 总体 影响 ,最终 做出 宏观 判断 。 ? 组合构 建模 型 该模型 是定 量化 技术 与定 性分析 的结 合。 定性 分析 主要体 现在 一级 资产 配置 上, 通 过 对宏观 经济 指标 、 利 率走 势的研 判,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集体 决议 , 确 定在 大类 资产上 的配 置 方案; 而对 于债 券组 合的 配置主 要体 现了 定量 化技 术, 在 确定 组合 平均 久期 之后, 通过 利 率期限 结构 模型 量化 配置 债券组 合。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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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利率期 限结 构模 型 该模型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利 率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的实 现: 以 底层 数据 库为 支 撑 , 以经 典 子弹组 合、 哑铃 组合、 梯形 组合为 假想 组合 , 采 用情 景分析 方法 , 严 格量 化假 想组合 久期 、 凸度、 收益 率曲 线等 核心 指标, 在现 行市 场状 况中 构建最 优的 债券 组合 。 ? 信用风 险评 估体 系 本基金 有一 套完 善的 信用 风险评 估体 系 , 具 体指 标 已在上 述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的 选 择部分 列示 。 通 过自 上而 下 考察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家 产 业发展 政策 、 行 业发 展状 况 和趋势 、 、 监管环 境、 公司 背景 、 竞 争地位 、 治 理结 构、 盈利 能力、 偿债 能力 、 现 金流 水平等 诸多 因 素,对 债券 的发 行主 体量 化打分 并评 级。 ? VaR 风险 控制 技术 VaR 风险 控制 技术 是本 基 金管理 人长 期使 用的 一套 较为成 熟的 风险 评估 体系 。 在底 层 数据库 的支 撑下 ,本 基金 管理人 拟每 天对 组合 的在 险头寸 进行 监控 并定 期出 具评估 报 告 , 以增强 对风 险暴 露的 控制 能力。 ? 债券绩 效评 估体 系 该评估 体系 通过 投资 绝对 收益率 、 投资 相对 基准 收 益率和 单位 风险 收益 率三 个维度 三 位一体 地评 估组 合绩 效, 其中单 位风 险收 益率 通过 夏普指 数、 特雷 诺指 数及 詹森指 数来 衡 量。 3、新 股申 购 在进行 新股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依 靠公 司股 票投 资和研 究团 队的 智慧 , 借 助数量 研 究平台 , 评 估股 票的 内在 价值, 并充 分借 鉴合 作券 商等外 部资 源的 研究 成果 , 对于 拟发 行 上市的 新股 等权 益类 资产 价值进 行深 入发 掘, 评估 申购收 益率 , 并 通过 对申 购资金 的积 极 管理, 制定 相应 的申 购策 略以获 取较 好投 资收 益。 本基金 对获 配新 股将 在上 市流通 后 5 个 交易日 内择 机卖 出 。 基金依 靠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方 法, 凭借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集体 决策 , 严 格遵 守投资 纪 律,防 范投 资风 险, 最大 程度的 实现 本基 金既 定的 投资目 标 。 (七)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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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2、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4) 现金和 到期 日不 超 过 1 年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 ;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8)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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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9) 本基金 所持 有单 一债券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0) 本 基金 不通 过二 级市 场直 接买入 股票 及权 证 ; 因 一 级市场 申购 持有 的股票 自允 许交 易日 起,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卖出 ; (11)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超过 3%, 且将 在上 市 流通 后 5 个 交易 日内 择时 卖出; (12)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 资 策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定 ; (13)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除 (9)至 (12) 项外 的其他 限制 的,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合 《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国债券 总指 数 本基金 选择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的原 因如 下: 1、从 覆盖 面上 看, 这是 目 前涵盖 范围 最广 的公 开指 数; 2 、从 发布 主体 看,这 是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公司 正式 对外 发布的 指数 ,相对比 较中 立和专 业;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股 票指 数时 ,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九) 风险收益特征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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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本 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 其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 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3、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4、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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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十一、 投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盈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00,155,086.42 92.43 其中: 债券 1,900,155,086.42 92.4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62,280,036.65 3.03 7 其他各 项资 产 93,406,237.83 4.54 8 合计 2,055,841,360.90 100.00 (二)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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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10,010,000.00 0.6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008,000.00 1.2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008,000.00 1.28 4 企业债 券 1,373,948,045.60 87.6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0,279,000.00 1.93 6 中期票 据 363,035,000.00 23.1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02,875,040.82 6.5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00,155,086.42 121.25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382053 13 昆自 MTN1 700,000 73,318,000.00 4.68 2 122863 10 榆 城投 533,060 55,864,688.00 3.56 3 1480337 14 龙 泉国 投债 500,000 55,270,000.00 3.53 4 136010 15 中骏 01 530,000 52,459,400.00 3.35 5 1282219 12 科伦 MTN1 500,000 51,865,000.00 3.31 (六)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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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 、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 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 3 、 其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6,158.0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7,817,367.4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5,022,408.37 5 应收申 购款 510,304.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3,406,237.83 4 、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3008 电气转 债 19,011,200.00 1.21 2 110033 国贸转 债 16,547,761.20 1.06 3 128010 顺昌转 债 6,281,000.00 0.40 4 110031 航信转 债 6,164,803.20 0.39 5 、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 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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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08 年 11 月 13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基 金投 资业 绩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8 年 11 月 13 日到 2008 年 12 月 31 日 1.10% 0.06% 0.97% 0.28% 0.13% -0.22% 2009 年 1 月 1 日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 4.25% 0.13% -4.44% 0.14% 8.69% -0.01% 2010 年 1 月 1 日到 2010 年 12 月 31 日 9.04% 0.16% -0.87% 0.10% 9.91% 0.06% 2011 年 1 月 1 日到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52% 0.16% 2.52% 0.11% 1.00% 0.05% 2012 年 1 月 1 日到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37% 0.09% -0.67% 0.07% 8.04% 0.02% 2013 年 1 月 1 日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20% 0.18% -5.28% 0.11% 2.08% 0.07% 2014 年 1 月 1 日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5.06% 0.20% 7.48% 0.15% 7.58% 0.05% 2015 年 1 月 1 日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30% 0.20% 4.51% 0.12% 7.79% 0.08% 2016 年 1 月 1 日到 2016 年 3 月 31 日 1.28% 0.09% 0.27% 0.10% 1.01% -0.01%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61.82% 0.16% 4.28% 0.12% 57.54% 0.04%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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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 本息 和 基金 应 收的申 购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结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3、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及其 应收 利息 ; 4、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收申 购款 ; 6、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8、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 其他资 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基 金 托管 人 的名义 开 立 资金 结 算账 户 和托管 专 户 用于 基 金的 资 金结算 业 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代 销 机 构的 财 产, 并 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 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财 产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 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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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 基金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权 , 不得与 其 固 有财 产 产生 的 债务相 互 抵销;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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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四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的目 的 是客观 、 准 确地 反 映基 金 资产是 否 保 值、 增 值, 依 据经基 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 格的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证 券 交 易场 所 的正 常 营业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 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人 进 行 。基 金 管理 人 完成估 值 后 ,将 估 值结 果 加盖业 务 公章以 书面 形式 加密 传真 至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规定 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 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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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 权, 从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 股确 认日止 ,如 果收盘价 高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 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 净值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 及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 一步扩 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 超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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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当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 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责 任方 追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原因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责任 方应当 对由 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 术水 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 的差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 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错责 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 的赔 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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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5) 差错 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 造成基 金资 产的 损 失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差 错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差 错的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5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暂 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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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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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五 、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 金 收 益包 括 :基 金 投资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息 、 票 据投 资 收益 、 买卖证 券 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 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全年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可供 分配 收益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 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基 金 净收 益 、基 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红 利 分 配时 所 发生 的 银行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投资 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或者低于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数额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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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7% 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7%÷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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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3、销 售服 务费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5% 的年 费率 计提 。本 基金 销售服 务 费将专 门用 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本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 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本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用 ; 3 、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前的相 关 费 用, 包括 但 不限 于验 资 费 、会 计师 和 律师 费、 信 息披露 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 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 一 致后 , 可根 据 基金发 展 情 况调 整 基金 管 理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 高 基 金管 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 费 率或 基 金销 售 费率等 费 率 ,须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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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七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 会 计核算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 换 会计师 事务所需 在 2 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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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八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时间内 , 将 应予 披 露的 基 金信息 通 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 、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 招 募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 基金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 《招募 说明 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 金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容 。本 基金 封闭 期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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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 ,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 说 明基 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2.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发售公 告 》 ,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4.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 赎 回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每个 开 放日 的 次日, 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5.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 、 《招 募 说明 书 》等信 息 披 露文 件上 载 明基 金份 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资 料。 6.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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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 式。 7. 临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指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产生 重 大影响 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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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 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5)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 澄清公 告 在 《 基 金合 同 》存 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 媒体 中 出现的 或 者 在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息 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 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 项 ,应 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并予 以 公告。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召 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 人 、本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10 .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11 . 本基金 的信 息 披 露还 应当 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定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理 制 度 ,指 定 专人 负 责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披 露 基 金信 息 ,应 当 符合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基 金 信息披 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法 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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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除 依 法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披 露 信息 外 ,还 可 以根据 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出 具审计 报 告 、法 律 意见 书 的专业 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 阅 《 招 募 说明 书 》公 布 后,应 当 分 别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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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九 、 风险揭示 本基金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是 利率风 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信用风 险 、 交易对 手违 约风 险、 政策 风险等 。 (一)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经 济和 各个 行业 也呈 周期性 变化 , 从 而影 响到 证券市 场和 资 金市场 的走 势, 给本 基金 的投资 收益 带来 一定 的风 险。 (二) 利率 风险 由于中 央银 行 对 利率 的调 整和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产生 本基金 的利 率风 险 。 由 于 利率的 波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会 面临 投资 收益率 可能 低于 业绩 基准 的风险 。 (三) 流 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是指 因基 金资产 变现 的难 易程 度所 导致基 金收 益变 动的 风险 。 本 基金 投 资 对象的 流动 性相 对较 好, 但是在 特殊 市场 情况 下 ( 加息或 是市 场资 金紧 张的 情况下 ) 也 会 出现部 分品 种的 交投 不活 跃、 成 交量 不足 的情 形, 此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金 额较 大, 可 能因 流 动性风 险的 存在 导致 基金 收益出 现波 动。 (四) 再投 资风 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 投 资 时 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 资的策 略。 由于 未来 市场 利率的 变化 而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率 的不 确定 性为 再投 资风险 。 (五) 信用 风险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的发行 人违 约, 不按 时偿 付本金 或利 息时 , 将 直接 导致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 产生 信用 风险 。 另外 , 回 购交 易中 由于 融 资方 (正 回购 方) 违约 到 期无法 及时 支 付回购 利息 ,也 将会 对基 金资产 造成 损失 。 (六) 政策 风险 目前国 家对 个人 买卖 基金 差价收 入暂 不征 收所 得税 , 基 金投 资国 债的 利息 收 入也暂 不征 收 所得税 ; 对 企业 和个 人买 卖基金 的交 易暂 不征 收印 花税。 如果 这些 政策 出现 不利于 基金 投 资人的 调整 , 将 构成 本基 金的政 策风 险。 另外 , 如 果国家 对同 业存 款利 率下 调, 会 使基 金 的现金 投资 部分 的收 益减 少,也 是本 基金 面临 的政 策风险 之一 。 (七)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人 自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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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二十 、 《基金合同》的终 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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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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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二十一 、《基金合同》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独 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 代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注 册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整 《业 务规则 》 , 决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 、 托管费 率 和 销售 服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 方 式 ;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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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如认为基金 代销机 构 违反《基金 合同》 、 基金销 售与服务 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 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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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6 )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 )基 金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 27)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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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2 )依 《基 金合 同》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 入;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司和 深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 行间 债券托 管账 户 ,负责 基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 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名册 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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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 项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2)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 资 者自 取得 依据 《基 金合 同》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 同 》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并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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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遵 守《 基金 合同》 ;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 的 活动 ; 5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代销机构 处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7)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 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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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 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低赎 回 和销 售服 务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 按 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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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2)采 取 通讯 开 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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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结果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 会 方式召 开。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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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知的规 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并且 委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 终止 《基金 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少 35 天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 召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条件 的 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 大 会召 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 核 : 1 )关 联性 。大 会召集 人对于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并 且不 超出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 述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2 )程 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以 对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进行 分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 审 议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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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除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表 均未 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不 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身份 证号 码、住 所地 址、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 ) 通过 方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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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 中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资 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由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 效 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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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 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 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上 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 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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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 》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 资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构的 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 金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 容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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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二十 二 、《托管协议》摘 要 (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管理 业务; 二、 发起 和设 立基 金; 三 、 在 证监 会批 准( 如 果需 要 获 得该等 批准) 前 提下 ,从 事其他 中国 法律 许可 及股 东在股 东会 上同 意的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高 爽秋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9,463,180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专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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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 国 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 承兑 、 贴 现、 转 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销售业 务; 代 理发行 、 代理 承销 、 代 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 代 收代 付 业务 ; 代 理证 券投 资基 金 清算业 务 (银 证 转账 ) ;保 险业 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构 贷款业 务;保 管 箱服务 ;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 务 ; 企业年 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 业务;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企 业、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织或 参加 银 团贷款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币 兑换 ;出 口托 收及进 口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兑和 贴 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 务 ;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 上市 的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信用等 级为 投资 级的 企业 (公 司) 债、 可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和债 券回 购等 , 以 及股 票等权 益类 品种 和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 工 具 。 (2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为 : 本 基 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现金 和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20% 。本基金对于权益类资产投资 主要进行首次 发行以及增发新股投资,所持有的因在 一级市 场申 购所 形成 的股 票以及 因可 转换 债券 所形 成的股 票将 在上 市流 通后 5 个交易 日 内 择时卖 出。 本基 金不 直接 从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产品 , 因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投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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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资所形 成的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超过 3% , 且将在 上市 流通 后 5 个 交 易日内 择时 卖出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 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范 围。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 、本 基金与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c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 d、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f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g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h 、本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i 、本基 金所 持有 单一 债券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j 、 本基金 不通 过二 级市 场 直接买 入股 票及 权证 ; 因 一级市 场申 购 持 有的 股票 自允许 交 易日起 ,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卖出; k、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超 过 3%, 且将 在上 市流 通后 5 个交 易 日内择 时卖 出; l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m 、相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除 i 至 l 项外的其 他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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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开始。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 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 6 )买 卖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4 ) 基金托 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关联 投资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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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限制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加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 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整 性 、 全 面性 。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名单 变 更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 函确认 已知 名 单的变 更。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行 关联 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 交易的 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交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 关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关 法律 法 规和 交 易所 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算 ,同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 基金托 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 金托管 人 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 或不定 期对 银 行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 须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申请,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 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 市场进 行现 券买卖 和回购 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手名 单中约 定的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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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该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 先约定 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与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责 任。 3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核 心交易 对手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和交 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调 整 核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 外 的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由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后 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 流程, 则对 于 由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 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 现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存 款银 行 信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 以根 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 紧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 通受限 证券 。 3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基金投 资非 公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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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开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 求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 价 格、 总成 本、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已 持有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 的真实 、 完 整, 并 于拟 执 行投资 指令 前一 个交 易日 将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人 , 保 证 基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5 )基 金托管 人应 对基金 管理 人是否 遵守 法律法 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 措 施进 行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 查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就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拒 绝执 行 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2 、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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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 损 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 予协助 配 合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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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他 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格 的分 账 管 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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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 一级结 算的 专用 账户 。该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人 承 担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的其 他规 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自 营账 户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一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国债市场 回购 主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 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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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用并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实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 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资产 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 真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 同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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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 式 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 日内提 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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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准 后 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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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以下 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 金对账 单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在 电子 对账 单、 短信对 账单 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种 形式 的对账 单中 选择 一种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选 择发 送。 电子对 账单 每月 1 日 发送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 度、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短信 对账 单每 月 1 日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日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度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发 送。 纸质 对账 单每 半年结 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寄出 ,数 据截 至寄送 周期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按 半年 度发 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办 理 定 制 : 1 )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 修 改 或 转 人 工 服 务 ) 定 制 ; 2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 基金账 号查 询 ” 按钮, 进入" 账户 信息 修改" 栏目 进行 自助定 制; 3)发送电 子邮件 至基金 管 理人客户 服务邮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 邮件中注 明开户 证件 号码 、 姓名 、 持有基 金名 称及 持有 金额 或份额 、E-mail 地址、 手 机号码 、 定 制 对账 单形 式(电 子对 账单 、短 信对 账单、 纸质 对账 单 ) 、寄 送周 期( 月度、季 度、 半 年度、 年度 )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 过定期 定额投资 服务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固定的 渠道, 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 份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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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额。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 资者可 通过销售 机构网站 办理申 购、赎回 等交易及 进行信 息查询。 投资者也 可 通过基金 管 理人网 上直销 平台(网 址:www.bocim.com )办理开户、认购 、申 购、赎回 等业务 。投 资者 在选 用网 上交易 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构 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者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 客户服务 中心提交 信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理 人 通过电 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传真 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包 括: 基金份 额净 值 、 每 笔交 易 确认 、 每 月账 户信 息 、 公 司旗下 基金 定期 刊物 等 。 业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 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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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二十四 、其他事项 (一) 基金专用交易业务单 元/ 交易单元 1、 选择 使用 基金 专用 交易 业务单 元/ 交 易单 元的 证券 经营机 构的 选择 标准 和程 序 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 选 择证 券经 营 机 构, 选用 其 专用 交易 业 务 单元/ 交 易单 元 供本基 金证券 买卖 专用 ,选 择标 准为: (1) 实力 雄厚 ,信 誉良 好 ,注册 资本 不少 于 3 亿元 人民币 ; (2) 财务 状况 良好 ,各 项 财务指 标显 示公 司经 营状 况稳定 ; (3) 经营 行为 规范 ,最 近 一年未 因发 生重 大违 规行 为而受 到中 国证 监会 处罚 ;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 ,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 并能满足基金运 作高度保 密 的要求 ; (5 )具 备基 金运 作所 需的高 效、 安全 的通 讯条 件,交 易设 施符 合代 理本 基金进 行证券 交易 的需 要, 并能 为本基 金提 供全 面的 信息 服务; (6 )研 究实 力较 强, 有固定 的研 究机 构和 专门 的研究 人员 ,能 及时 为本 基金提 供 高质 量的 咨询 服务, 包括 宏观 经济 报告 、行业 报告 、市 场走 向分 析、个 股分 析报 告 及其他 专门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2、交 易业 务单 元/ 交易 单 元租用 期限 及更 换方 式 交 易 业 务 单 元/ 交易单元的使用期限遵循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的协议约 定 。使 用期 届满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各 证券经 营机 构所 提供 的各 类研究 报告 和信 息 资讯进 行综 合评 价, 包括 : (1)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质 量 和数量 ; (2) 研究 报告 被基 金采 纳 的情况 ; (3)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 金运作 带来 的直 接效 益和 间接效 益; (4)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 金运作 避免 或减 少的 损失 ; (5)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课 题,证 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的 研究论 文质 量; (6) 开放 证券 经营 机构 资 料库的 情况 ; (7) 其他 可评 价的 量化 标 准。 根据上 述综 合评 价的 结果 进行排 名 。 在这 一过 程中 , 管理人 不但 对已 使用 交易 业 务单元/ 交易单元的 证券经 营机构进行排 名,同时 亦 关注并接受其 他证券经 营 机构 的研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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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究报告 和信 息资 讯, 为 使 用期届 满后 的交 易业 务单 元/ 交易 单元 更换 作准 备。 若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及 其他 信息 服务 不符合 要求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提前终 止租 用其 交易 业务 单元/ 交 易单 元。 3、交 易业 务单 元/ 交易 单 元运作 方式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加 强证券 投资 基金 监管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中关 于 “ 每只 基金通 过 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 30% ”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将结合各证券 经营机构提 供研究报告及 信息服务的 质量,分 配基金 在各 席位 买卖 证券 的交易 量。 4、其 他事 宜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年度报 告中 将所 选择 的证 券经 营 机构 的有 关情 况、 基金通 过该 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证 券的 成交 量、 支付 的佣金 等予 以 披露,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二) 相关基金公告 1. 2015 年 12 月 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事 宜 的公告 》 2. 2015 年 12 月 12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稳 健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 3. 2015 年 12 月 2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稳健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2 号) 》 4. 2015 年 12 月 2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稳健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摘 要(2015 年第 2 号 )》 5.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调 整开 放时 间的提 示性 公告 》 6. 2016 年 1 月 4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受指 数熔 断影 响暂停 旗下部 分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的 公告》 7. 2016 年 1 月 4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在国 信证 券调 整基金 定期定 额申 购限 额的 公告 》 8. 2016 年 1 月 6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深交 所场 内基金 在指数 熔断 期 间 暂停 申购 赎回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9. 2016 年 1 月 7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受指 数熔 断影 响暂停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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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旗下部 分公 募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的 公告 》 10. 2016 年 1 月 22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稳健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 告》 11. 2016 年 2 月 1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在 平 安证券 参与 定期 定额 申购 相关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2. 2016 年 3 月 1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在中 国银 行调整 基 金定期 定额 申购 限额 的公 告》 13. 2016 年 3 月 25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稳健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年度 报告》 14. 2016 年 3 月 25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稳健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年度 报告( 摘要 )》 15. 2016 年 4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稳健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 告》 16. 2016 年 4 月 2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电子 直销平 台 中国银 行借 记卡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的 公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中国 证券 报》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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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二十五 、《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 招募 说明 书》 在编 制 完成后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 指 定信 息披 露报 纸 公布, 投资者 可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查阅 , 也 可到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支 付工 本费 后, 在合理 的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 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或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中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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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 准本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银稳健增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三) 《中银稳健增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四)关于申请 募集 中银 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 上各项 文件存放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投 资者可 到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