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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动 力(310328)

新 动 力: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二十一次)查看PDF公告

 
 
 
 
 
 
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 菱信 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第 二十一 次更 新) 全文 
 
 
 
 
 
基金管 理人:申万菱 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一 六年 六月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 并经中国 证监会 2005 年 9 月 9 日 证监基金字【2005】159 号文 核准募集。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经 与 本 基 金 托 管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协 商 一 致 , “ 申万 菱 信新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自2015 年7 月23 日起更名为 “申万菱信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 金类别 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5 月1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6 年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 48 七、基金的投资 .................................................... 58 八、基金的业绩 .................................................... 71 九、基金财产 ...................................................... 73 十、基金资产估值 .................................................. 75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 ................................................ 80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5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十五、风险揭示 .................................................... 92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4 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7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1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二十、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 122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25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2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 和 其 他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基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 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 募 集 的。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向 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 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 ,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 决定是否投资于本 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 《基金合同》 是 规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和申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 《基金合同》 成立 , 其认购 (或申购)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 其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承 认 和 接 受 。 投 资 者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合同》 的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3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 义: 《基金合同 》 指《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不时对其作出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 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 一份公开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有关服务机 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 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4 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 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 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申万菱信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 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 售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 条件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5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 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的条件可投资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 《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 续后, 《 基金合同 》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募集期/ 募集期间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首日至募集结束日止的确定期间, 具体日期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6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来持有的开放 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帐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和计划投资的基金,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 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债 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报 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 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 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8 三、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2004 年 1 月 15 日 注册地址 :上海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办公地址: 上海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电话:+86 21 2326 1188 联系人: 牛锐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股本结构: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持有 67% 的股权,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 持 有 33% 的股权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姜国芳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 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 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 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组织 处,上海申银证券 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香港)有限公司。2015 年 1 月起任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起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朱敏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1988 年起从事证券相关工作,先后任职 于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郎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曾任湖南邵阳学院助教,南京东南大学系 副主任、副教授,泰阳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 副书记、总裁、董事,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董事,广州 城市职业学院商学部主 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经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9 安田敬 之先生, 董事, 日本籍, 大学学历。1987 年 4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 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 行)任职,曾任市场国 际部部长、伦敦分行分 行长、执行役员。 现任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海外资产管理部执行役员、部长。 陈志成先生, 董事, 日本籍, 大学学历。1990 年 7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 会社任职,历任中国业 务科员、中国业务科长 、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现任北京代表处 首席代表。 过振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上 海申银证券公司, 申万泛达投资管理 (亚洲) 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等。 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督察员, 副总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 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白虹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韩国釜山分行, 万事达卡国际组织,FEXCO 国际商务等,2012 年起任跨界创新平台(COIN )创始人兼 CEO 。 张军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曾在四川外国语大学、日本长崎县立 大学、日本千叶大学、早稻田大学任教;此后曾任职于日本菱南开发株式会社。2001 年 至今在中南大学任法学 院教授,中日经济法研 究所所长, 中 南 大 学 信托 与 信 托 法 研 究 中 心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美法律交流基金会信托法委员会副主席。 阎小平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1969 年开始工作,1984 年进入 金融行业,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等。2009 年 1 月起退 休。 2 、监事会成员 徐宜阳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曾任天津大港 石油管理局团委副书记 、书记,天津大港石油 管理局炼油厂党委副书 记、纪委书记、副 厂长,上海爱使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总经理,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上海爱 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兼爱建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上海爱建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 董事长等,现任申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0 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 记,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杉崎干雄先生, 监事, 日本籍, 大学学历。1988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 行株式会社 (原三菱信托银行) , 历任投资企划部次长等职务, 2014 年 4 月起任受托财产 企划部副部长。 赵鲜 女士 ,职 工监 事,硕 士 研究 生。 曾任 职于申 银 万国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主 要 从 事人力资源相关工作 。2012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总部总监, 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牛锐女士,职工监事,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 会上海监管局、中金公司、国泰基金等公司。2013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姜国芳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过振华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来肖贤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 总部投资分析师、部门副经理等。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 核总部副总经理,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伟先生,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加入申万巴 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 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副总 监、总监,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申万菱信(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王菲萍女士, 法学硕士。 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问等职务。 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1 李大刚先生,管理学硕士。2004 年开始从事证券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中信建投证券 研究所,安信证券研究所,2011 年 1 月加入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 员, 节能环保研究组组长, 现任申万菱信新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庆铃先生,2011 年 11 月至 2015 年 9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琳女士,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鹏先生,2008 年 12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梅文斌先生,2008 年 2 月至 2009 年 8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常永涛先生,2005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组成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公司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基金投资管理总部 总监、研究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 总部总监 等。 公司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本委员会召集人,投资管理总 部总监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本公司董事长、督察长、监察稽核总部总监、风险管理总部总监作为非执行委员, 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非执行委员不参与投票表决。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 合条件 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2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 相应的技术设施办理基 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或委托 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 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2)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依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规定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 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合法权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3 益,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 行为;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 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证券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 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 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 及 本基金管 理人 对相关法律法规精 神的深入理解,结合 本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管理 业务的理解和规 划并借鉴股东 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 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4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贯 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本基 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 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 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 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 的工作流程。本 基金管理人 内部控制体 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 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 防范风险、事中 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 独立性原则: 本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 司旗下 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 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 各业务和管理部 门的风险管理部对各部 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 和风险管理。此外,更 具独立性的督察 长和监察稽核 部,对各 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 规监察,并代表董事会 对公司的运营进 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 组织结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 总经理、 督察长、风险管理总部 总监和监察稽核总部总 监 组成。主要负责审核 本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 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 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 识别、监控与管 理;对公司存在的风险 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 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 法;负责对公司 的基金各投资品种进行 风险评估并设定风险控 制参数,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供相关的 风险测算、 风险分析之咨询建议; 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预测、 评估和控制管理; 决定对本基金管理人内 部员工严重违法、违规 事件的调查,并依据 调 查结果做出相应 的处罚决定。 (2) 督察长: 本基金 管理人设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行使法律 ( 和其 不时修改的规定) 赋予其的所有职权, 可列席本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会议, 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 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稽核,独立出具 稽核报告;根据 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 工作的需要并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督察长可 以调阅本基金管 理人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5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监察稽核部: 该部 门直接向督 察长负责。 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 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 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基 金投资交易过程 实施实时监控; 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稽核; 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意见;对设立 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合理性、有效性 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方案,上报督察长或在必要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4) 风险管理部: 该部 门直接向总裁负责。 风险管理部职责在于对本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及管理; 对基金投资、 研究、 交易 、 基金业务管理、 基金营销、 基金会计、IT 系统、 人力资源、 财 务管理等各业务部门及运作流程中的各 个环节进行监控,检查 其遵守公司的规章、指 引和流程的情况;针对 此类事项,定期 向总裁出具独立的风险控制报告,该报告须抄送督察长。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 内部控制环境 (1) 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 结构、 员工道 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 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 本基金管理人 按 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建立 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 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 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 监督,通过在董 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 专业化、民主、透明的 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 规则,防止不正 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 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 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不受 侵犯; (4) 本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科学的聘用、 培训、 评估考核、 晋升、 淘 汰等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建立 了健全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 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 良好的职业操守 和专业素养; (5) 本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 层次明晰、 权责统一 、 监管明确的 四层内部控制防线 ,包括 :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6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 制度; 第三层: 独立于各部门、 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门实 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有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 、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 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 和准确的估测; (4) 风险管理委员会 需要从风险 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 确认某项风 险将导致公司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社 会和公众责任、 经济损 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 风险管理部 需要 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 评估风险对各 方面产生的冲 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 本基金管理人 各项 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 主要的基本业 务流程包括: 销售和基 金募集管理流程、 客户 开户 和注册登记管理流 程、客户服务与 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 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 交易管理流 程、基金清 算与基金会计管 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 、信息披露管理流程、 信息技术管理与操作流 程、紧急应变程 序、绩效评估与考核 程序 、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监察稽核程序等; 2) 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 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 岗位 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 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 作流程;在销售、 注册 登记、 投资、交 易、 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 3 ) 风 险 管 理 部 在 日 常 业 务 运 行 过 程 中 对 操 作 流 程 的 遵 守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和 记 录;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7 4) 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 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遵 守相关业务流程; 5) 监察稽核部以定期 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 并 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 建立科学的业绩 评估和考核体系, 定期 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 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 制定切实有效的紧 急应变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 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 信息沟通 (1) 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 保障信息的及时、 准确的传递, 并且维护渠 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 上级主管 ,可以越级汇报。 5、 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了有 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 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 稽核部,对 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 设督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 设独立于公司 运营 管理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是监察稽核部 门的负责人。 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直接向总裁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 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 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 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 相互校验与会签 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 督察长、 风险管理 部和投资总监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有权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8 线监控;信息技术部在 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 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 支持。监控者根 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 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 对于员工个人违 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 失及影响程度 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 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 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 的部门,公司将 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 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 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 风险并给公司带 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9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平 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 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 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 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责,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 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 户提供安全、高效、专 业的托管服务,展 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 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 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 的产品线。拥有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商业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 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 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 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可以为各类 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55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 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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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20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 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 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 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 作,在积极拓展各 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 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完善风险控制 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 2011 、2012、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 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 充分的最权 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 ,2015 年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 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 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 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 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 人的权益;保障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 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 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 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工作 进行 指导、监督。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 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 控制处,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 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 的运行独立行使稽 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 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 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21 员。 (3)及 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 离;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 度的制定和执 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 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 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人员 独立、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 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 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 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 促职能 管理部门改 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 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 行定期、定向的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 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 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 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22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 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 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 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 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 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 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 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 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 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 负 责 , 通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 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 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 括:岗位职责、业务操 作流程、稽核监察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 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 管业务是商业银行 新 兴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 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 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 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 风险管理放在与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23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 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 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24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中山南路 100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 申浩波


李濮君 公司网址:www.swsmu.com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 880 8588 或 86-21-962299 2 、代销机构 (1) 名 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738 网址:www.icbc.com.cn (2)名 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联系人:李紫钰 电话:010-85108753 传真:010-85109219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名 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4) 名 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名 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26 (6)名 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于慧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名 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王继伟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8) 名 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联系人: 陈秀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9)名 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27 注册办公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 人:林复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翁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1)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2)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28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3)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 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周杨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5)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29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www.gf.com.cn (16)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17)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 电话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3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9)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0)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 唐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21)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31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2)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23)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4) 名称: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 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32 (25)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6)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7)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8)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33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9)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微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30)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1)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传真:0755-23838999 网址:www.fcsc.com.cn (32)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3) 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站:www.westsecu.com (34)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 发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35 (35)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36)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邮政编码:100101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37)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57 层 代表法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38)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36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39)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热线:4008005000 (40)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3 单元 法定 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传真:010-88321819 网址:www.tpyzq.com (41) 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37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传真:010-2119660 网址:www.lxsec.com (42)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王芬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43)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传真:029-81887060 网址:www.kysec.cn (44)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38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传真:010-85679203 网址:www.cicc.com.cn 网址:www.zts.com.cn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5)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6)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47) 名称: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39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6、7 楼 邮政编码:31000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8)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 外大街28 号 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49)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50)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 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传真:021-38509777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1) 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52)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 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3)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41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4)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 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om (55)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单丙烨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 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6)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传真:0571-889102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站:www.5ifund.com


(57)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司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42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8)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59)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0) 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4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邮编:100102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传真:010-64788105 网址:http://www.wy-fund.com (61)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 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62)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3)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44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86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 盈基金 (64)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65)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86-010-58845304 传真:86-021-58845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6)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4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67)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68)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 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69) 名称: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46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传真:021-22268089 网址:www.dtfunds.com (二)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 李濮君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联系人姓名: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绍信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47 电话:+86 -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姓名: 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姓名: 陈玲、赵钰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48 六、 基金 份 额的交 易、 申购 和 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11 月 10 日生效。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1、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 2 、 各 基金销售代理人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 公告。 本公司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其指定的基金销售 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 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 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依 据 实 际 情 况 增 加 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 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 减少基金销售代理人或 代销网点,并另行 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份额已于 2005 年 11 月 21 日开始 办理申购业务,于 2005 月 12 月 12 日 开始办理 赎回业务。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 目前,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 , 下午 1:00-3:00 。 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 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 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 质影响并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49 (四)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足 额 缴 付 申 购 资 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 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 T 日规定时间之前受 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 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 网点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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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50 (六) 申购和赎回数额 限制 1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次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 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的, 应 一次性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费用与赎回 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用,具 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50 万以下 1.5% 0.6% 50 万(含)-500 万 1.0% 0.2% 500 万(含)-1000 万 0.5% 0.05% 1000 万(含)以上 1000 元/ 笔 500 元/ 笔 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 费率 对养老金客户实 施特定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0% 0.125% 1 年(含)-2 年以下 0.25% 0.0625%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51 2 年以上(含 2 年) 0.00% 0.0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调整后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 最新的招募 说 明 书 中 列示 。 上 述 费 率 如 发 生 变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的赎 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 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财产,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下, 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划。 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 定职业等的投资者 或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开展。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八)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 、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一, 某投资者投资 10,15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150 ÷ (1+1.5% ) =10,000 元 申购费用 = 10,150- 10,000= 150 元 申购份额 =10,000 ÷ 1.00= 1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15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则可得到 10,000 份基金份额。 例 二,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每笔 1,000 元,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 用 =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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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52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 - 1,000 = 9,999,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 ÷ 1.00 = 9,999,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 元,则 可得到 9,999,000 份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 保留 2 位小数,第 3 位小数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如,某投 资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且持有时 间不满 1 年 ,赎回费 率为 0.5% ,假设赎回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 1.00 × 0.5% = 5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 50 = 9,9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且持有时间不满 1 年,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9,950 元。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 保留 2 位小数,第 3 位 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 3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 份额 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 份额 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5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 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无法 计 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 )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2 、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 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 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 对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54 3 、 发生《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 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经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可 以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购、赎回申请。 4 、 在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5 、 暂停或恢复基金的申购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公告。 (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投 资 者 未 能 赎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明 确 作 出不 参 加 顺 延 下 一 个 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 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 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进行计算,并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 网点刊登公告, 或邮寄、传真 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55 3 、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 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时间频率 改 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 记人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投资者。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其 他 社 会 团 体; “ 司法执行” 是指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56 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 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 赠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 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 管机构申请办理。 投资者办理因司法执行 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 须到基金注册登记人处 办理。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的有关规定 办理。 (十四) 基金的转换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05 年 11 月 21 日开通 本基金与 其所管理其他基金之间 转换业务。 (十五) 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人 只 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 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 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 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 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 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 金份额转入手续。 对 于有 效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 转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在 投 资者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入 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 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 参照《申万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式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57 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八) 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办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修改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58 七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受益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而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 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有效分享中国经济快速 持续增长的成果;通过 采用积极主 动的分 散化投资策略,在严密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保持基金资产的持续 增值,为投资者获 取超过业绩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的各类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允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当我国证券市场推出适合的新金融工具(如股票指数期货等衍生产品)时,在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并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 目标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适时调整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一般情况下为: 股票投资比例 为基金净资产的 60% 至 95% ,股票投资资产部分投资于受益于促进国 民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 力而具有高成长性和持 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 公司股票的比例不 低于 80 %;债券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5% 至 40% ,其中现金和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净资产的 5% 以上。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 的投资组合以符合 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投资理念 紧跟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分析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内在规律,挖掘中国经济持续 发 展的新动力;企业的 成长和持续发展取决于 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和企 业本身的因素,促 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 新动力和企业自身所处 的发展环境因素皆影响 企业的成长和持续 发展;通过系统的基本 面分析、持续成长动力 指标综合评价以及市场 分析,投资于受益 于 促 进 中 国 经 济 持 续 增 长 的 新 动 力 的 具 有 高 成 长 性 和 具 备 持 续 增 长 能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股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59 票,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成果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增值以获得较稳 定的丰厚的中长期投资回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1 )经济的持续增长是企业成长的重要外部环境因素,经 济的持续增长对不同企业受益程度不同; (2 ) 受益于推动经济持续增长动力的公 司 具有更高的成长性和持续增长能力; (3 )今天高成长型的企业是明天的高价值型 公 司,挖掘并投资于有持续成长能力又适当兼顾价值的公司是有的并效能带来好的投 资回报, 通过有效控制 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 能获得最优化的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4) 在证券市场投资工具欠完备的情形下, 动态资产配置与分散投资法是降低总体 投资风险与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有效手段。在中国证券市场的目前阶段,由于缺少 有效的衍生工具供投资者管理投资风险,且面临较严重的系统性和波动性风险,因 此,适时动态地进行资产配置是规避系统性和波 动性风险的最有效方法。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继续禀承基金管理人擅长的双线并行的组合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 地进 行证券品种的一级资产配置, ‘自下而上’地精选个股。 基于基础性宏观研究,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 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等数据信息,由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首先提出初步的 一级资产配置,即分配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证券的投资比例;同时,根据自主开 发的主动式资产配置模型-AAAM (Active Asset Allocation Model ) 提示的一级资产 配置建议方案,在进行综合的对 比分析和评估后作出一级资产配置方案。 企业的基本面数据和预测财务数据可以反映其近期的成长和盈利能力,促进国 民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因素和企业自身发展环境因素可以反映企业的中长期持续发 展,市场价格和交易量表现可以反映其价值的市场反馈和流动性状况;通过基本面 分析、综合分析影响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因素和其自身发展环境因素和市场分析, 组合投资有高成长性和具备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经严格的风险管理后, 争取持续稳定的经风险调整后的优良回报。 在本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跟随中国经济的发展并分析各个阶 段中国经济的发展环境对持续成长动力评估体系中的新动力指标和各指标评分权重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60 进行适时地调整,以更 适合当时的基金投资环 境并挖掘各个阶段的最 具持续成长性的上 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五)投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程序基本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总监决策、构 建 备选股票池、进 一 步跟 踪 研究个股、 建 立 投资 组 合 、 风 险 评 估 、 信息 反 馈 七 个 步 骤 。 在本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这七个步骤的决策内容分配如下: 表 1 :投资决策程序 步骤 名称 主








容 负责人/ 部门 1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层 。 对投 资总 监提 交 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进行讨论,做出判断并形成决策报 告,交 由投 资总 监组 织执 行。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2 投资总 监决策 投资总监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和 分 析 师 及 金 融 工 程 师 的 研 究 结 果 和建议 , 结合主 动式 资产 配置模 型提 示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 拟 定资产 配置 方案 提交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批准,并 负责 贯 彻执 行 已经形 成决 议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 同 时负 责在 其授 权范 围内 决 定资产 配置 的调 整 。 投资总 监 3 构建备 选股票 池 备选股票池的建立需要通过基于基本面数据(包括预测数 据) 的 ‘ 基本成 长动 力’ 策略 、 基于 五大 经济 持续 增长 动 力 和上市 公司 自身 发展 环境 的 ‘ 持续 成长动 力 ’ 评 估体 系综 合 选股后 得到 备选 股票 池。 分析师 负责 ‘持 续成 长动 力’ 评 估 体系中 各股 票的 综合 评分 , 金融工 程师 负责 定性 指标 的量 化 和模型 选股 系统 的运 行 , 与 投资总 监和 基金 经理 讨论 后确 认 备选股 票池 。


分析师 金融工 程师 4 进一步 跟踪研 究个股 根据投 资总 监下 达的 任务 进行独 立的 研究 工作 , 股票 分析 师 对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深入的跟踪研究, 包 括 公 司 调 研, 建立 财务模 型及 撰写 投资报 告等 ; 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对 宏 观经济和利率变化趋势进行研究并撰写固定收益证券的投 资报告 。投 资报 告 经 投资 会议讨 论后 形成 具体 投资 方案。 分析师 5 建立投 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总监下达的资产配置指令和投资会议形 成的具体投资方案构建投资组合。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 中,基 金经 理需 严格 遵守 基金合 同的 投资 限制 及其 他要 求 , 并综合 考虑 流动 性要 求和 风险管 理要 求。


基金经 理 金融工 程师 分析师 6 风险 评估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监 察稽 核部和 风险 管理 部执 行监 督、 检 查 和风险 评估 等功 能 , 并 依风 险评估 结果 建议 投资 部门 调整 投 资组合 以达 到兼 顾投 资报 酬及承 受风 险的 最佳 平衡 点。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监察稽 核部 风险管 理部 7 信息 反馈 基金经 理与 分析 师 根 据有 系统的 公司 调研 、 产业 分析 及宏 观 政策分 析 和 风险 管理 部门 不间断 的绩 效评 估 , 适 时反 映最 新 基金经 理 分析师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61 信息并 做出 投资 组合 的及 时调整 , 并向 投资 总监 提交 资产 配 置的调 整建 议 。 风险管 理部 (六)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方法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分为三步: (1) 一级资产配置; (2) 股票组合投资; (3)债券组合投资。 图:投资 管理 流程 1 、主动式资产配置策略 一级资产配置确定在各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本基金目前市场情形指总资产在 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证券的比例,一级资产配置是投资获利的决定性因素。从国内 外情况来看,资产配置对总收益的贡献度超过 80% ,对收益的波动解释超过 90% 。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管理遵守三个原则: (1) 基本原则, 投资者规避风险并对风险 投资要求以风险溢价形式有相应的回报; (2) 权衡原则, 投资者在资产组合风险与预 期收益之间权衡;(3) 风险分散原则, 由于宏观经济等因素的影响, 不可能完全消除 市场的系统风险,但通过资产组合方式可以消除非系统风险,同时注意到,组合中 一部分较大风险资产也许是整个资产组合的稳定器。 2 、股票投资程序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程序以“基本成长动力(FGM - Fundamental Growth Momentum ) ” 选 股 策 略 、 “ 持 续 成 长 动 力 (CGDM - Continuous Growth Dynamics 一级资产配置 股 票 投 资 债 券 投 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研 究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风 险 管 理 部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62 Matrix)” 评估体系和技术分析三大模块为核心; 首先, 由基本成长 动力选股策略, 使用 反映公司近期(或中期 )成长性的基本面(财 务指标和预测指标)数 据信息指标,筛选 出反映上市公司近期成长性和盈利能力的备选股票池 A ;接下来,对备选股票池 A 中的 股票,由持续成长动力 评估体系,综合分析促 进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 五大动力和企业发 展自身的环境因素对企 业的影响 , 并 对 各 上 市公 司 的 综 合 评 分 , 按 得分 从 大 到 小 并 且 绝 对分值大于给定分值进行第二轮股票筛选得到备选股票池 B ;最后,对备选股票池 B 中 的股票,对投资股票池 中的股票,深入研究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价格合理区间和持 续成长能力,结合股票 的市场面的价量表现以 及相对大盘的表现(价 格是否被低估、流 动性和 Beta 值等) ,建 立最优化投资组合。 图:股 票 投资 组合 构建策略 资料来源:申万菱信基金管理公司 股票选择 过程及标准 在本基金的股票选择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自己开发的“基本成长动力”选股工 具、 “持续成长动力” 评估体系, 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大环境下, 围绕企业的高成长性、 盈利能力和中长期持续 发展,构建和调整股票 投资组合;然后,结合 市场面信息进行流 动性分析、目前价格相 对高低位置和相对市场 的成长性等技术分析, 最优化股票投资组 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投资总监 监察稽核 部 风险管理 部 投资原则 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 稽核监察 报告 风险评估 监测报告 风险评估和建议 ? 经济持续增长动力因素分析 ? 动力因素对企业发展影响分析 ? 企业自身发展其他环境因素分 析 ? 影响企业持续发展因素综合评 分 ? 由反映企业成长性的基本面财 务指标进行股票筛选 ? 由市场价、 量和相对大市的指 标 筛选股票, 关注流动性价格是 否 被低估和风险控制 ? 由市场价、量和相对大市的指 标筛选股票,关注流动性价格 是否被低估和风险控制 企业持 续发展 因素 分析 基本面 分析 技术面 分析 组合 优化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63 合。本基金的股票选择过程如( 图 5.4) 所示。 3 、债券投资程序 本基金债券投资主要集中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 深圳交易所债券市场。 债券投资标的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 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各种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和可转债以及现金类投资品种。 债券投资部分在整个基金资产配置中的比例 0% 至 20% 。 在债券投资部分,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环境,通过有效的投资 组合体现债券市场战略投资与战术投资的结合,并积极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各种投 资分析技术,寻找有利的市场投资机会,通过债券品种的动态配置与优化配比,动 态调整固定收益证券组合的久期、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投资比重,并相应调 整不同债券品种间的配比,在较低风险条件下获得稳定投资收益。 (七)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承销证券; 4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 (1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 (2 )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基金财产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买卖上述证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64 息披露。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的公司本次股票发售总量;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并使之符合上述 比例限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 、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 、 上 述 比 例 受 限 于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时 颁 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 指数×80% +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20% 沪深 300 股票指数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是由沪深 A 股中 规模大、流动 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组成,于 2005 年 4 月 8 日正式发布,以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发布,首先从发布主体上保证中国 债券总指数比较客观和专业; 第二, 本基金以中国债券总指数 (全价) 为 业绩比较基准, 是由于全价指数是以债 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 债券付息后利息不再计 入指数之中,比较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65 科学且更切合实际。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资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 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本基金力争通过资产配置、精选个股等投资策略的实施和积极 的风险管理而谋求中长期的较高收益。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66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67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10,885,002.67 69.94 其中:股票 710,885,002.67 69.94 2 固定收益投资 10,116,000.00 1.00 其中:债券 10,116,000.00 1.0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9,000,268.50 9.7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5,333,859.22 19.22 7 其他资产 1,042,151.96 0.10 8 合计 1,016,377,282.35 100.00 注:本基金未开通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于港股。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7,195,000.00 0.72 B 采矿业 92,693,059.56 9.22 C 制造业 432,290,139.37 42.9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023,462.00 0.3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920,223.48 0.69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68 J 金融业 148,376,118.26 14.75 K 房地产业 12,028,000.00 1.2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359,000.00 0.83 S 综合 - - 合计 710,885,002.67 70.69 3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166 兴业银行 3,027,471.00 47,016,624.63 4.68 2 600422 昆药集团 1,229,867.00 36,785,321.97 3.66 3 002716 金贵银业 2,909,480.00 36,543,068.80 3.63 4 601328 交通银行 6,101,550.00 33,985,633.50 3.38 5 600519 贵州茅台 130,000.00 32,193,200.00 3.20 6 000596 古井贡酒 849,884.00 31,377,717.28 3.12 7 000858 五 粮 液 1,079,866.00 30,355,033.26 3.02 8 600566 济川药业 1,250,827.00 29,994,831.46 2.98 9 600547 山东黄金 999,937.00 26,288,343.73 2.61 10 600418 江淮汽车 1,900,000.00 21,603,000.00 2.15 4 报告期 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116,000.00 1.0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116,000.00 1.0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116,000.00 1.01 5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69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50417 15农发17 100,000.00 10,116,000.00 1.01 6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 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 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 本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 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39,053.3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7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3,713.50 5 应收申购款 79,385.0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42,151.9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71 八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1.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5 年 11 月 10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20.79% 1.33% 99.79% 1.09% 21.00% 0.24% 2007 年度 114.28% 2.04% 103.60% 1.84% 10.68% 0.20% 2008 年度 -58.63% 2.37% -53.24% 2.41% -5.39% -0.04% 2009 年度 65.17% 1.91% 69.87% 1.58% -4.70% 0.33% 2010 年 -4.97% 1.64% -12.75% 1.28% 7.78% 0.36% 2011 年 -32.66% 1.49% -13.86% 1.00% -18.80% 0.49% 2012 年 10.99% 1.18% 12.28% 0.96% -1.29% 0.22% 2013 年 9.18% 1.23% -6.28% 1.14% 15.46% 0.09% 2014 年 38.25% 1.01% 41.57% 0.97% -3.32% 0.04% 2015 年 26.18% 2.60% 6.51% 1.99% 19.67% 0.6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15.15% 2.22% -10.86% 1.94% -4.29% 0.2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271.06% 1.77% 243.46% 1.52% 27.60% 0.25% 注:上述基金业绩指标已扣除了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各项交易费用,但不包括 持有人认购或交 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例如: 申购费、 赎回费等) , 计入认购或交易基金的 各项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72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比 较。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2005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73 九、 基金 财产 (一)基金 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的 构成主要有: 1 、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 应收基金申购款; 6 、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 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 其它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总值与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基 金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的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主要有: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 (扣除认购和申购费用后) 所支付的款 项; 2 、 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的(已实现的 和尚未实现的)收益(亏损) ; 3 、 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三)基金 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 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74 基金证券账户、以“ 申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名 义 开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 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 、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销售 代理人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注册登记人和基 金销售代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4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 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5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6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75 十、 基 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 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 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76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77 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本基 金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的计算发 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值 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78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79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80 十 一、 基金 收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 1 次, 最多为 6 次, 年度收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该年度可分配收益的 50% , 若成立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 红利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则以现金红利方式分配收益 ; 3 、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81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 红利分配采用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人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82 十 二、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用 1 、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 3-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2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 当年 天 数,其中: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8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规 定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具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 行。 申购费率 为最高不超过 1.5% ,按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50 万以下 1.5% 0.6% 50 万(含)-500 万 1.0% 0.2% 500 万(含)-1000 万 0.5% 0.05% 1000 万(含)以上 1000 元/ 笔 500 元/ 笔 2 、 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 为最高不超过 0.5% ,按持有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 费率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 特定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0% 0.125% 1 年(含)-2 年以下 0.25% 0.0625% 2 年以上 (含 2 年) 0.00%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 金资产,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84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 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 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 (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 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85 十 三、 基金 的会计 和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 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 凭证 (原始凭证由 托管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程序 1 、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86 十 四、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代理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开始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87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4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88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能够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公开披露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 、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89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 的主 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 金 管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改聘基金的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20) 更换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21) 开始办理基金的申 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 率及 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暂停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 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91 阅、复制。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92 十 五、 风险 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政策风险、 信用风险、 道德风 险、营运风险、管理风险和 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指金融工具或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化的敏感性,是基金资产运作中所不可避免 地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所投资于国 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直接影响基金 所投资的国债与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格的下 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 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影 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于市场 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 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 前合理的价格实现,从 而可能为基金带来 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三)政策风险 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政策风 险包括:货币政 策 的 变动 、 财 政 政 策 的 波 动 、税 收 政 策 的 变 动 、 产 业政 策 的 变 动 、 进 出 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 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93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道德风险 是由员工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之规定及公认的道德标准,损害客户 或公司利益所造成的风险。 (六)营运风险 指由于公司组织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的漏洞与人为失误所蕴藏的风险。营运 风险可以分内在和外在风险两方面。 内在风险包括因人员、系统和程序而衍生的风险如人为错失、犯法行为、未授 权活动、 人员损失等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系统稳定安装等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 外在风险主要因其他风险如法规、法律、公共责任等产生的营运风险。 (七)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 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 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 收益水平造成 影响。 (八) 其他风险 1 、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和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94 十 六、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除非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 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 、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除依 《基金合同》 和/ 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须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和/ 或须报中国 证 监会核准以外的情 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95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 制作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6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 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六)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八)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96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97 十 七、 基金 合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 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 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 基 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 、委托 、更 换基金销售 代理人, 对 基金销售代 理人的相 关 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12 )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除《 基 金 法 》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98 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 足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 营 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 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 销 售代理人违反本《 基金 合同》 、基金销售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 制度, 保证 所 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99 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 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其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使基金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00 (1)自本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依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安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违 反《基金合 同 》 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 金的名义 在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 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 托 管账户, 负 责 基 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 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不 同 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 账 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 证 不 同基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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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01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其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02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和本基金之招募说明 书进行认购或申购并取 得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 事 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依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 在基金交 易 过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基金管 理 人 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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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03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酬 标 准, 但 根 据 法 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 高 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下同) 就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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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04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05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 种中 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 效 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06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公 证 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 述 第(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总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0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 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集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事 项 与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不 超 出 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 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 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票人, 然 后由大会 主 持人宣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 会决议。大 会 主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08 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 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 议应 当 经 参 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 会 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09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或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对 于 提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通过的事 项, 召 集人 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五)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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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10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六)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行仲裁, 与基金托 管人有关的仲 裁的地点 为北京, 其他 仲裁的地 点为上海, 仲 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 担。 《基 金合同》受中 国法律 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基金合同》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内 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11 十 八、 基金 托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电话: (021)23261188 传真: (021)23261199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30 年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12 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 ; 代理政 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企业年金受 托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 金的注册登记、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贷款承诺;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币兑换;出口托 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 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 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 业务;电话银行、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根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 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 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 定的行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 违反本协议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书 面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 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 自动用基 金 财 产 、 是 否按 时 将 分 配 给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13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 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 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有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时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 金帐户和证 券帐户, 对 所托管的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帐 户,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对 于 因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申( 认)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托 管 人 处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14 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 购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 “ 申 万 菱 信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专 户 ” 。基金募集 期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 资完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 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 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 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中国 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任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15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清算。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补充协议, 进行使用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 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16 7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上市流通的股票,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 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 、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b 、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交易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17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增发新 股, 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按成本估值;


3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 、 配股权证,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 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 、 债券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 责发生制原则。 6 、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 基 金 过 户 与 注 册 登 记 人 负 责 编 制, 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 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除经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18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完必要 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 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 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19 十 九、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 目: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登录公司网站下载或打印对帐单, 也可选择 E-MAIL、短 信、微信等方式得到投资记录对账服务。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获取指定 期 间 的 纸 质 对 账 单 ,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400-880-8588 (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公司将按流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 2 、互联网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公司官方网站(www.swsmu.com) 、 官方微信 (SW_SMU ) 、 申 万菱信申级宝 (SW_SMUZX ) 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基金查询/ 交易服务及各类在线 咨询服务。 3 、基金转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 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 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办理时间、费率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服务渠道 1 、咨询电话:+86-21-962299 或 400-880-8588 (免长途话费) 2 、网站:www.swsmu.com 3 、微信:申万菱信基金(SW_SMU )或申万 菱信申级宝(SW_SMUZX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20 4 、其他:如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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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21 二 十、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网点的营业场所,投 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22 二 十一 、其 它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5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 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公告如 下: 1 、2015 年 11 月 13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 、2015 年 11 月 24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关 于新增联讯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转 换业务的公告 ; 3 、2015 年 11 月 25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关 于新增深圳富济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 构 并 开 通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转 换业务及参加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 、2015 年 11 月 28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关 于对银联通部分银行借 记卡持卡人开通基金网 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微信端交易业 务及开展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5 、2015 年 12 月 5 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的 关 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6 、2015 年 12 月 8 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的 关 于新增开源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转 换业务的公告 ; 7 、2015 年 12 月 11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关 于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及参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8 、2015 年 12 月 23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关 于新增上海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转 换业务及参加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23 9 、2015 年 12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的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二十次更新 ; 10 、2015 年 12 月 29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的 公告; 11 、2015 年 12 月 29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和 《 证券时报》 的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开放式基金定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2 、2015 年 12 月 29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平安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3 、2015 年 12 月 29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 2016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4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关于旗下基金配合指数熔断机制实施相关工作的公告 ; 15 、2016 年 1 月 4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的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2015 年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公告; 16 、2016 年 1 月 4 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的关于 2016 年 1 月 4 日指数熔断触发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 17 、2016 年 1 月 5 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的 关于新增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8 、2016 年 1 月 7 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的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指数熔断触发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 19 、2016 年 1 月 1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的 关于新增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 转换业务及参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24 20 、2016 年 1 月 18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申 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分红公告 ; 21 、2016 年 1 月 19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关 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及最低持有份额下限的公告 ; 22 、2016 年 1 月 21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关 于新增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 23 、2016 年 1 月 22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申 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 24 、2016 年 3 月 15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关 于新增大泰金石投资 管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开 通 转 换 业 务 及 参 加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5 、2016 年 3 月 22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关 于新增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转换业 务及参加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6 、2016 年 3 月 30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关 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个 人电子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7 、2016 年 3 月 30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申 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 28 、2016 年 4 月 21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申 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 29 、2016 年 5 月 5 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 关 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销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全 文) 125 二 十二 、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 申万菱信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 《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五) 《法律意见书 》 (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