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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鑫锐(161834)

银华鑫锐: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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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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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5 月4 日 证监许可【2016】979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风险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 不 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收益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
收益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
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按照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 、 基 金 运 作 风险、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以及 其 他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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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可能会 高 于 或 低 于 投 资 人 先 前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投资人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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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11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25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29 六 、 基 金的募 集 ............................................................. 39 七 、 基 金备案 ............................................................... 47 八 、 基 金份额 的 上 市交易 ..................................................... 48 九 、 基 金份额 的 运 作方式 、 申 购与赎 回 ......................................... 50 十 、 基 金的投 资 ............................................................. 63 十 一 、 基金的 财 产 ........................................................... 75 十 二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76 十 三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82 十 四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84 十 五 、 基金的 会 计 和审计 ..................................................... 87 十 六 、 基金份 额 的 转换 ....................................................... 88 十七、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 ....................................................... 90 十 八 、 风险揭 示 ............................................................. 97 十 九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 101 二 十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 103 二 十 一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130 二 十 二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150 二 十 三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152 二 十 四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153 二 十 五 、备查 文 件 .......................................................... 154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 银华鑫锐定 增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以 下简称 “招 募 说 明 书”或 “ 本 招募说 明 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银华鑫 锐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本基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 金或本 基 金 :指银 华 鑫 锐定增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 份 额转换后更名为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 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 《 基金合 同 》 :指《 银 华 鑫锐定 增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银 华鑫锐 定 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 :指 《 银 华鑫锐 定 增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银华鑫 锐 定 增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部 门 规 章 、 地 方 性 法 规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和 其 制 定 机 构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改 、 补 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 :指2003 年 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招募说明书 6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中国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24、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以 及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招募说明书 7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 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 、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赎回 28、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9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2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3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 投 资 者 办 理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和 场 外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需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登 记 机 构 的登记结算系统 34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和 场 内 赎 回 、 基 金 交 易 等 业 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5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招募说明书 8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交 易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7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8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2、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3 、 开 放日: 指 本 基金转 换 为 上市开 放 式 基金(LOF ) 后, 为 投 资人办 理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 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6、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申购:指基金份额转换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指基金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9 5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某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6、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 、基金份额转换: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按照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份 额 转 换 规 则 , 银 华 鑫 锐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在 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58 、基金份额转换日: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 日 5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 、 巨 额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招募说明书 10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9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基 金 合 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招募说明书 11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 月28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5 月28 日,是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 (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49% )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及 山 西 海 鑫实业 股 份 有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 1% )。 公 司 的主要 业 务 是基金 募 集 、 基 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 市。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和 “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有 针对性地 研 究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情 况 , 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 , 并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 司 监 事会由 4 位 监事 组 成 ,主要 负 责 检查公 司 的 财务以 及 对 公司董 事 、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 司 具 体 经 营 管 理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 资 管 理 一 部 、 投 资 管 理 二 部 、 投 资 管 理 三 部 、 量 化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国 际 合 作 与 产 品 开 发 部 、 境 外 投 资 部 、 交 易 管 理 部 、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运 作 保 障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互 联 网 金 融 部 、 投 资 银 行 部 、 公 司 办招募说明书 12 公 室 、 人力资 源 部 、行政 财 务 部、深 圳 管 理部、 监 察 稽核部 、 战 略发展 部 等 22 个 职 能 部 门 , 并 设 有 北 京 分 公 司 、 青 岛 分 公 司 、 上 海 分 公 司 。 此 外 , 公 司 设 立 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作 为公司 投 资 业务的 最 高 决策机 构 , 同时下 设 “ 主动型 A 股投 资 决 策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决 策 、 量 化 和 境 外 投 资 决 策 ” 三 个 专 门 委 员 会 。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理 念 、 投 资 政 策 及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管 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 珠 林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甘 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 院 财 会 系 讲 师 ; 甘 肃 省 证 券 公 司 发 行 部 经 理 ; 中 国 蓝 星 化 学 工 业 总 公 司 处 长 , 蓝 星 清 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 蓝 星 化 工 新 材 料 股 份 公 司 筹 备 组 组 长 ;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此 外 , 还 曾 先 后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投 资 银 行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 重 庆 市 证 券 期 货 业 协 会 会 长 、 盐 田 港 集 团 外 部 董 事 、 国 投 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务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银 华 国 际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 国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并 购 融 资 委 员 会 执 行 主 任 、 中 国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促 进 会 副 理 事 长 、 中 证 机 构 间 报 价 系 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中 航 动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财 政 部 资 产 评 估 准 则 委 员 会 委 员 、 北 京 大 学 公 共 经 济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研 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 助 理 ; 佛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 总 裁 , 兼 任 第 一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第 一 创 业 摩 根 大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还 担 任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第 五 届 理 事 会 理 事 , 中 国 证 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招募说明书 13 任 、 长 春 市 副 市 长 、 吉 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 吉 林 省 政 府 秘 书 长 。 现 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常 忠 先 生 :董 事 , 中 共党 员 ,EMBA 硕 士 。 曾任 宁 夏 大 元化 工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宁 夏 沙 湖 旅 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副 总 经 理 , 宁 夏 农 垦 局 产 业 处 副 处 长 , 汇 中 天 恒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助 理 。 现 任 海 鑫 钢 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理,建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王立新先生 : 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部 副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开 发 部 、 市 场 拓 展 部 总 监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代 总 经 理 、 代 董 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 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 会 科 学 院 培 训 中 心 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 副 院 长 。 现 任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美 国 研 究 所 党 委 书 记 、 所 长 ; 中 国 社 科 院 世 界 社 会 保 障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社 科 院 研 究 生 院 教 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 授 , 武 汉 大 学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中 心 兼 职 研 究 员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保 险 学 院 暨 社 会 保 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 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深圳) 董事长,首长四方 (集 团)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首长四方 (集团) 有限公司副董事总经理。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 易 大 学 法 律 系 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 , 海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合 伙 人 , 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 现 任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享 受 者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理 事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对 外 学 术 交 流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教 育 分 会 前 任 会 长 、 中 国 管 理 现 代 化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中 国 优 选 法 统 筹 法招募说明书 14 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 任 北 京 建 材 研 究 院 财 务 科 长 ; 北 京 京 放 经 济 发 展 公 司 计 财 部 经 理 ; 佛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 : 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 办 公 厅 一 处 秘 书 、 重 庆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秘 书 、 重 庆 市 国 有 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党 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 特 饭 店 财 务 部 收 款 主 管 、 收 款 主 任 、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 责 人 ;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稽 核 经 理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 证 券 综 合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平 安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担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职 务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 毅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美 国 普 华 永 道 金 融 服 务 部 部 门 经 理 、 巴 克莱银 行 量 化分析 部 副 总裁及 巴 克 莱亚太 有 限 公司副 董 事 等职。2009 年 9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担 任 银 华 全 球 核 心 优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 经 理 和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职 务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公 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 资部总监、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银 华 国 际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并 同 时 兼 任 银 华 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 等 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招募说明书 15 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 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银 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 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 京) 有限公司董事 。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鑫钢先生,硕士学位。2008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 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组长及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 2013 年 2 月 7 日起担任银 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6 日 起兼任银华成长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 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先后在研究策 划 部 、 基 金 经 理 部 工 作 , 曾 任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富 裕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银 华 逆 向 投 资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公 司 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 、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永 祥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中招募说明书 16 证 转 债 指 数 增 强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管 理 三 部 总 监 及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投 资 总 监 以 及 银 华 财 富 资 本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并 同 时 担 任 银 华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永 泰 积 极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 : 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南 方 基 金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 都 邦 保 险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金 元 证 券 资 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 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总 经理。 郭建兴先生 : 学士学位, 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 职 于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 曾 担 任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 ,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 任 债 券 信 用 分 析 师 、 债 券 基 金 助 理 、 行 业 研 究 员 、 股 票 基 金 助 理 等 职 , 并 曾 任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银 华 核 心 价 值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领 先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战 略 新 兴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 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 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招募说明书 17 金财产; (3 ) 依照基 金 合 同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 换 律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 事 务所、 证 券/期货 经 纪 商或其 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和转托管等的业务规则; (17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 致 后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管 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招募说明书 18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 信 用、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外,不 得 利 用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招募说明书 19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招募说明书 20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4 ) 从事证 券 信 用交易 (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中 国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 ) 违反证 券 交 易业务 规 则 ,利用 对 敲 、倒仓 等 行 为来操 纵 和 扰乱市 场 价 格; (9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 )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 5%以 上 投 票权的 股 东 恶意串 通 , 致使股 东 大 会表决 结 果 侵犯社 会 公 众 股 东的合法利益; (12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 泄漏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 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招募说明书 21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本 着 谨 慎的原 则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 务 之便为 自 己 及其代 理 人 、代表 人 、 受雇人 或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利益; (3 ) 不泄漏 在 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 建立风 险 管 理环境 。 具 体包括 制 定 风险管 理 战 略、 目 标 , 设置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围等内容。 (2 ) 识别风 险 。 辨识组 织 系 统与业 务 流 程中存 在 什 么样的 风 险 ,为什 么 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 分析风 险 。 检查存 在 的 控制措 施 , 分析风 险 发 生的可 能 性 及其引 起 的 后果。 (4 ) 度量风 险 。 评估风 险 水 平的高 低 , 既有定 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有定 量 的 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 处理风 险 。 将风险 水 平 与既定 的 标 准相对 比 , 对于那 些 级 别较低 的 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招募说明书 22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 监视与 检 查 。对已 有 的 风险管 理 系 统要监 视 及 评价其 管 理 绩效, 在 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 ) 报告与 咨 询 。建立 风 险 管理的 报 告 系统, 使 公 司股东 、 公 司董事 会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 立性原 则 。 公司设 立 独 立的督 察 长 与监察 稽 核 部门, 并 使 它们保 持 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 互制约 原 则 。公司 部 门 和岗位 的 设 置权责 分 明 、相互 牵 制 ,并通 过 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有 效性原 则 。 公司的 内 部 风险控 制 工 作必须 从 实 际出发 , 主 要通过 对 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 则 。 公司内 部 风 险控制 制 度 的制定 , 应 具有前 瞻 性 ,并且 必 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针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 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招募说明书 23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管 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存人员 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 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4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 基 金管理 人 确 知建立 、 实 施和维 持 内 部控制 制 度 是基金 管 理 人董事 会 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将根 据 市 场环境 的 变 化及基 金 管 理人的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25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9.59% ;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 增长 10.67%; 客户存款总额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 元,增长 6.09%,其中,利 息净收入增长 4.6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 成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 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 圳等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 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 同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 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 要招募说明书 26 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 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 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 量增长 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 承销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7.17 万亿元, 增长67.36%;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 突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海自贸区、 新疆 霍 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 并独家荣获美国 《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 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 企 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 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 中, 以 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2015 年度全球企业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 产 市 场处、 理 财 信托股 权 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 养老金 托 管 处、清 算 处 、 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 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 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招募说明书 27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 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 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 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 志《全球托管人》评 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 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 集招募说明书 28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 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 利 用自行 开 发 的“托 管 业 务综合 系 统 ——基 金 监 督子系 统 ” ,严格 按 照 现 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 日 按 时通过 基 金 监督子 系 统 ,对各 基 金 投资运 作 比 例控制 等 情 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 根据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情况, 定 期 编写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报告, 对 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 术 或 非技术 手 段 发现基 金 涉 嫌违规 交 易 ,电话 或 书 面要求 基 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9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 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吴建 客 服 电 话 95577 网 址 www.hxb.com.cn 1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 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1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1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19)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2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2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2)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2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6)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3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3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3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3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崔少华 招募说明书 33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37)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3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4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4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4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4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 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 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4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4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4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招募说明书 34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4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4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4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5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5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代为履行)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5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5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5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5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5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5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58)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高德置地广场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59)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6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6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6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63)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 、31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6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6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6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67) 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68)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6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70)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7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7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 元茂大厦 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7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7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招募说明书 37 77)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7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9) 北京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8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8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 场 B 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进行 (具体名单 可 在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网站 查 询 ) 。本 基 金 认购期 结 束 前获得 基 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 的 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 38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 经贸城安永大 楼(即东 3 办公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王珊珊 招募说明书 39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5 月 4 日证监 许可【2016】979 号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 年内 (含第三年) 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 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 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可上市交易。 基金 合 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并更名为银华 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并继续上市交易。 其中, 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 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 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六)募集方式 本 基 金 将 以 场 内 和 场 外 两 种 方 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基 金份额的行为。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或简 称“深交所”) 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招募说明书 40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通过 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 场 外 发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在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后 , 在 深 交 所 上 市 交 易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 网 上 直销交易系统 及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的 销售网点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进行 (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查询)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尚 未 取 得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 但 属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的 其 他 机构,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后 , 代 理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参 与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 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 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6 年6 月27 日至2016 年7 月22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 七 部分 第 (一)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招募说明书 41 投资人。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 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 为2016 年6 月27 日至2016 年7 月22 日 。如遇突发事件, 发 售 时 间 可 适 当 调 整 ,并进行公告。 场 内 认 购 具 体 开 放 时 间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可 能 不 同 , 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没有明 确 规 定 , 则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如 果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经 备 案 后 生 效 。 如 果 未 达 到 前 述 条 件 , 基 金 可 在 上 述 定 明 的 募 集 期 限 内 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 购买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相关公告。 2.认购原则: (1 )基金场外 认 购 采 用 “ 金 额 认 购 、 份 额 确 认 ” 的 方式 , 场 内 认 购 采 用 “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 (3 )投 资人 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 次认 购 基金 份额 , 认购 费率 按 每笔 认购 申 请 单独计算; (4 )认 购期 间 对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最高 累计 认 购金 额不 设 上限 ,但 需 满 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3.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招募说明书 42 进 行 场 内 认 购 时 , 投 资 者 以 份 额 申 请 ,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份 额 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应为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9,000 份基金 份额。本基金认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认 购 时 , 投 资 人 以 金 额 申 请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笔 认 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 心 仅 对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或 各 销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其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调整本基金 首笔认购和每笔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 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 销 售 机 构 的具体规定 。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 者 可 直 接 认 购 本基金 。 尚 无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其 中 : 已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过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 或 注 册 确 认 手 续 的 投 资 者 , 可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业 务 ; 已 有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可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申 请 注 册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尚 无 深圳证 券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可 直 接 申 请 账 户 开 户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二)基金的认购费用 1、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认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招募说明书 43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 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五档, 如下所示: 场外认 购费率 认 购 金 额(M, 含 认购 费 )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36% 50 万元≤M<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24%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5%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 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为 五档 , 如下表所示: 场外认 购费率 认 购 金 额(M, 含 认购 费 )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0% 50 万元≤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场内认购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销售机构应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认 购 费 率 设 定 场内认购费率。 3 、 本 基金的 认 购 费由 提 出 认 购申请 并 成 功确认 的 投 资人 承担。 基金认购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若 投 资 人 重 复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招募说明书 44 1、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承担。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 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 1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在认购期内投资500,000 元,通过场外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率 为 1.00% , 假 设 这 500,000 元 在 认 购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1 +1.00%)=495,049.50 元 认购费用=500,000-495,049.50=4,950.50 元 认购份额=495,049.50/1.00 =495,049.50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0/1.00=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495,049.50+50.00=495,099.50 份 即: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基 金 认 购 期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经 确 认 的 基金份 额为495,099.50 份。 2、 场内认购的计算 本基金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份额为整数。 本基金场内认购金额以及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招募说明书 45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 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 2 : 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 份, 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若深交 所会员单位设定的投资者场内认购费率为 1.2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20.0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得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1.20%)×100,000=101,200.0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 ×1.20%=1,2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 =100,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0/1.00 =2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20=100,020 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 101,200.00 元,若利 息 折算的份额为 20 份,则总共可得到 100,020 份基金份额。 (十四)认购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前(含T+1 日) 就 申 请 的有效 性 进 行确认 , 投 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 销 售 网点 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 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十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 资 人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计 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账 户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其 中 , 场 内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招募说明书 46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 场 外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 不 得 动 用 。 认 购 期 结 束 后 , 由 登 记 机 构 计 算 投资人 认 购 应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招募说明书 47 七、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金募 集 期 限届满 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资人 已 缴 纳的款 项 , 并加计 银 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 售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48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 情 况 下,本 基 金 在基金 合 同 生效后 三 年 内(含 第 三 年) , 基 金 份额向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上市 开 放 式 基金(LOF ) ,并更 名 为 银华鑫 锐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LOF)继 续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上 市 交 易 。 本 基 金 在 转 型 前 后 可 根 据 情 况 暂 停 上 市 交 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场 内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至 场 内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后 , 方 可 上 市 交 易。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在 确定上 市 交 易的时 间 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 本 基金在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三年内 ( 含 第三年 ) , 基金份 额 上 市首日 的 开 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2 、 本 基金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第 三个年 度 对 日起, 本 基 金转为 上 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 后, 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上市首 日 的 开盘参 考 价 为前一 交 易 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招募说明书 49 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 本 基金上 市 交 易遵循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规 则 》、《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则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和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转 换 需 求 与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定暂停交易或上市。 (七) 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内 容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以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招募说明书 50 九、 基 金 份额 的 运 作 方式 、 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第三年) ,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赎回 业 务 , 但 可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第 三 个 年 度 对 日 起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并更名为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接 受 场 内 、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 并 继 续 上 市 交 易 。 本 基 金 在 转 型 前 后 可 根 据 情况暂停上市交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其 中 , 年 度 对 日 指 某 一 日 期 在 后 续 年 度 中 的 对 应 日 期 ; 如 该 对 应 日 期 为 非 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 其 它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投 资 者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招募说明书 51 券/ 期 货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变 更 或其他 特 殊 情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场内 与场外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 日的申 购 与 赎回申 请 可 以在基 金 管 理人规 定 的 时间以 内 撤 销,在 当 日 业务时间办理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场 外赎回 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则 , 即 按照投 资 人 持有份 额 登 记日期 的 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 投 资人申 购 基 金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 交 付申购 款 项 ,投资 人 交 付款项 后 , 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6 、 投 资者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系 统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场 内 申 购、赎 回 业 务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若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 、 投 资人通 过 场 外申购 、 赎 回应使 用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 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全额退还给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 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招募说明书 53 人、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 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的限制 1.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时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人民币 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 场外通过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申 购 时 , 每 个 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 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 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或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办理场外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500 份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办 理场内 赎 回 时,每 笔 赎 回申请 的 最 低 份 额为5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但 某 笔 赎回业务导 致 单 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投资人将场外所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转 为上 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后 场 内和场 外 的 除养老 金 客 户以外 的 其 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 的申购费率相同。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招募说明书 54 老金客户, 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 五档 ,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 购 金 额(M, 含 申购 费 )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元≤M<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8%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除 前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 五档, 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 购 金 额(M, 含 申购 费 )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赎回费率 本 基 金 转为上 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后 投 资人赎 回 本 基金基 金 份 额所适 用 的 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赎回费率 (场 外 ) 持 有 期 限(Y ) 赎回费率 Y <365 天 0.50% 365 天≤T ﹤730 天 0.25% 730 天≤T 0 赎 回 费 率(场 内 ) 基金份额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0% ,不按 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者 , 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招募说明书 55 准 ; 在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以 及 场 内 买 入 , 并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其 份额持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总 额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市 场 推 广、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 式 。 费 率 或 收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并 另行公告。 (九)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招募说明书 56 例 3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6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1.20% ,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0/(1+1.20%)=592,885.38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2,885.38 =7,114.62 元 申购份额=592,885.38/1.060 =559,325 份(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即: 该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600,000 元从场内申购基金份额, 假 设 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559,325 份基金份额。 例 4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6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20% ,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0/(1+1.20%)=592,885.38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2,885.38 =7,114.62 元 申购份额=592,885.38/1.060 =559,325.83 份 即: 该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600,000 元从场外申购基金份额, 假 设 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 则其可得到559,325.83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份额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 外赎回时, 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 5 :某投 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基金份额 10,000 份,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招募说明书 57 赎回费用=11,480×0.5% =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 =11,422.60 元 即:投资人 从深交所场内赎回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例 6 : 某投资人从场外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 份, 持有时间为 455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 =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 =11,451.3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455 天,并 从场外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 告 。遇特 殊 情 况,经 中 国 证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或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T 日 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 日 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招募说明书 58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出 现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 登 记 结算系 统 或 证券登 记 系 统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且 开 放 时 间 将 相 应 顺 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并 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招募说明书 59 5 、 发 生继续 接 受 赎回申 请 将 损害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 形 ,按基 金 合 同的相 关 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部 分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个 开 放 日内的 基 金 份额净 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 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已招募说明书 60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依法及 时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 公 告,并 公 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招募说明书 61 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果 发生 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两 周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刊 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转托管 招募说明书 6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根 据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包 括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募 集 期 内 本 基 金 不 办 理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托管。 (十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二十)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 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 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二十一)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 或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等 相 关 业 务 , 届 时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招募说明书 63 十 、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基 于 对 宏 观 经 济 、 资 本 市 场 的 深 入 分 析 和 理 解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内 (含第三年) ,通过对定向增发项目的深入研究,利用定向增发项目的事件性特 征 与 折 价 优 势 , 优 选 能 够 改 善 、 提 升 企 业 基 本 面 与 经 营 状 况 的 定 向 增 发 股 票 进 行投资,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 通 过 精 选 具 有 估 值 优 势 和 成 长 优 势 的 公 司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 力 争 获 取 超 越 业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股票、 创业板股 票 及 其 他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 国 债、金 融 债 、企业 债 券 、 公 司债券、 央行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地方政 府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 许 投 资 的债券 ) 、 资产支 持 证 券、债 券 回 购、非 金 融 企业债 务 融 资工具 、 同 业 存 单、 银行存款、 现金、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内 ( 含 第 三 年 )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100% ;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 占非 现 金 基 金资 产 的 比 例不 低 于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招募说明书 64 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1、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第三年) , 通过对国际和国内宏观经 济、 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综合竞争力的分析、 以及定向增发项目优势的深入研究, 利用定向增发项目的事件性特征与折价优势, 优选能够改善、 提升企业基本面与 经营状况的定向增发股票进行投资。 将定向增发提升企业盈利水平与推动产业升 级作为基金投资主线,形成以定向增发为核心的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 结合主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 合理确定基金 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 并在基金合同投资范围约定 的范围下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 )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出发, 分析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 对企业基本面与所处行业的影响。 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影响上市 公司定向增发项目未来的价值进行全面的分析, 精选定增资金能够在设定期间内 显著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优化产业结构的股票, 在严格掌控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 的前提下,对行业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法将主要分析市场现有定向增发项目中各行业公 司的估值指标 (如 PE、PB、PE/G 、PS、 股息率等) 、 成长性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 增 长 率 、净利 润 增 长率、 毛 利 率增长 率 等 ) 、现 金 流 量指标 和 其 他财务 指 标 , 从 中选出价值相对低估、 成长性确定、 现金流量状况好、 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 公司, 作为本基金的备选定向增发股票; 再通过分析备选股票所代表的公司的资 产收益率、 资产周转率等变量的时间序列, 以及通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行业 估值水平、 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平的比较, 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其投 资价值。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 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从定向 增发项目目的, 定向增发对象结构, 定向增发项目 类别, 并结合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平台和产业投资平台, 多层面地分析备选定招募说明书 65 向增发项目所对应的公司的业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公 司未来的影响, 公司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劣势, 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所处行业的波 特五力结构与上下游产业的影响。 经过严格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定向增发根据其融资目的区分为两大类, 当然实际案例中各种定增 类型是相互交叉和渗透的,但企业价值提升的来源依然是以下两类: 1)以推动企业业务内生增长为主要目的的定向增 发 企业在现有主业大方向下, 通过融资筹集资金, 进行项目建设或者并购, 期 望通过提升规模经济、 技术升级、 适度上下游延伸发挥协同效应等提升企业内生 增长能力。典型的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该类定向增发项目往往主要体现为项目融资, 也是定向增发项目中最常见的 类别,占市场定向增发项目总量一半以上。 项目融资类的定向增发项目的特点在于公司在融资项目完成后, 无法在短期 显现其盈利能力。 在项目完工后, 公司的财务绩效逐步体现, 公司盈利能力逐步 改善。 同时, 募集资金的规模, 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比例对公司财务表现有一定的 影响。 本基金对项目 融资类定向增发项目将详细评估项目具体投资方向, 预测其对 企业基本面指标的影响, 将通过筛选与分析业绩变化情况, 自下而上评估, 结合 公司基本面情况,择优选取成长性好,安全边际高的公司进行投资。 2)以升级和改善企业产业结构为主要目的的定向增发 在全社会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大背景下, 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资本运作, 对 企业进行新的产业定位、 扩展企业战略边界、 提升企业在行业内地位, 从而形成 行业龙头、多主业模式、甚至主业转型。典型的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A.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发投资 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发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整体上市 ,实际控制人资产注入, 公司间资产置换重组中发行对象包含大股东或者大股东关联方, 以及融资收购资 产中收购大股东资产的几种定向增发项目。 从根本上来说, 此类项目不仅直接改 变公司的资产结构, 同时也会对企业未来在生产、 经营、 管理等多个方面产生影 响。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大股东的增资目的、增发资产的质量等方面,招募说明书 66 对定向增发项目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模拟分析, 挑选具有绝对或相对估值吸引力 的公司股票, 再通过分析和评估股权变化,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 择优 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B.非大股东方参与资产重 组的定向增发投资 通过定向增发项目实现资产重组是企业与其他主体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 进行重新组合、 调整、 配置的过程, 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 过程。重组前后公司的估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由于此类资产重组为非大股东方参与, 通常会对公司带来正面影响, 本基金 将关注资产重组类定向增发项目对增发公司业务范围、 行业地位与市场份额的变 化, 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在市场上收集公开的事件信息, 对事件影响中的公司进 行分析与估值,挑选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C.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投资 对于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 产的定向增发项目, 长期来看, 公司能够通过定 向增发项目中收归的资产实现企业基本面指标的优化, 通过上下游产业并购、 合 并同业竞争对手或跨行业并购实现公司主营业务的拓展, 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或大 幅提升市场占有量来重组企业现有资源, 提升经营业绩。 重组前后公司的估值往 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本基金将着重关注此类定向增发项目对增发公司业务范围、 行业地位与市场 份额的变化, 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在市场上收集公开的事件信息, 对事件影响中 的公司进行分析与估值,挑选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D.壳公司重组的定向增发投资 由于 A 股市场上市公司的稀 缺性, 壳公司重组类的定向增发对壳公司的基本 面产生重大改变。其具体运作模式为非上市公司购买壳收购目标成为上市公司, 本基金在投资壳公司重组的定向增发项目时, 会考察借壳公司过往业绩, 股东情 况, 业务前景, 壳公司资产负债剥离情况等一系列财务与基本面指标, 并结合行 业分析与估值,挑选具有吸引力能够带来长期稳定收益的股票。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在不同期限内对公司基本面的 影响, 分析基本面变化, 仅在一年期定增项目中根据定向增发项目类别择优参加, 尽可能获取定向增发项目给投资者带来的超额收益。 招募说明书 67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 杠杆放大 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在保持久期匹配的情况下, 尽可能提高闲置资金的 收益率。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 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权证投资将以 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把握市场的短期 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6 )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 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2、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在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周期、 证券 市场变化以及证券市场参与各方行为逻辑的基础上, 通过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 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 结合主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 合理确定基金 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 整。 (2 )股票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 68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进行业配置时,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 势以及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 A.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 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 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 确定在当前宏观背景下适宜投资 的重点行业。 B.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从行业的成长能力、 盈利趋势、 价格动量、 市 场 估 值 等 因 素 来 确 定 基 金 重 点 投 资 的 行 业 。 对 行 业 的 具 体 分 析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a.景气 分析 行业的景气程度可通过观测销量、 价格、 产能利用率、 库存、 毛利率等关 键 指标进行跟踪。 行业的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 产业政策、 竞争格局、 科技发展 与 技术进步等因素密切相关。 b.财务分析 行业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行业的成长性、 成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盈利质 量, 同时也是对行业景气分析结论的进一步确认。 财务分析考量的关键指标主要 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毛利率、 净利率、 存货周转率、 应 收 账款周转率、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债务结构等等。 c.估值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适合该行业的 估 值方法, 同时参考可比国家类似行业的估值水平, 来确定该行业的合理估值水平, 并将合理估值水平与市场估值水平相比较, 从而得出该行业高估、 低估或中性的 判断。 估值分析中还将运用行业估值历史比较、 行业间估值比较等相对估值方法 进行辅助判断。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数量化方法对上述行业配置策略进行辅助, 并在适当 情形下对行业配置进行战术性调整, 使用的方法包括行业动量与反转策略, 行业 间相关性跟踪与分析等。 招募说明书 69 2)优选个股策略 A.确定股票初选库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确 定股票初选库。 基金管理人将 综合考虑个股的价值 程度、成长能力 、盈利趋势等对个股进行初选。 B.股票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严格遵循 “价/内在价值” 的投资理念。 虽然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不定,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价格会反映其内在价值。 个股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评估、 成长性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 估等。 基本面分析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虑行业竞争趋势、 公司现金流增长 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关键点等从而明确财务预测加以评估。 a.价值评估。 分析师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 结合定性方法分析 公司盈利稳固性, 判断相对投资价值。 主要指标包括: 分析公司盈利稳固性, 判 断相对投 资价 值 。 主 要指 标 包 括 :EV/EBITDA 、EV/Sales 、P/E 、P/B 、P/RNAV 、 股息率 ROE、经营利润率等。 b.成长性评估。 主要基于收入、EBITDA、 净利润等的预期增长率来评价公司 盈利的持续增长前景。 c.现金流预测。 通过对影响公司各因素的前瞻性地估计, 得到未来自由现金 流量。 d.行业所处阶段及其发展前景的评估。 沿着典型技术生命周期, 发展一般经 历创新期、增长繁荣发展、增长繁荣 I、震荡期、增长繁荣 II 和技术成熟期。 其中增长繁荣期 I 和增长繁荣期 II 是投资的黄金期。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 杠杆放大 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招募说明书 70 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权证投资将以 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把握市场的短期 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6 )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 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50% 沪深 300 指 数 是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和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共 同推 出 的 沪 深两 市 指 数, 该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 有一定的市场覆盖、 抗操纵性强, 并且有较高的 知 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中国债券总指数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状 况,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综合考虑到本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情况和指数的代 表性, 本基金选择沪深300 指数和中国债券总指数的平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 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六)投资限制 招募说明书 71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内 ( 含 第 三 年 )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100% ,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 占非 现 金 基 金资 产 的 比 例不 低 于 80%;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第三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 基 金 转 为上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 ,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在扣 除 股 指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 证 券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证 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招募说明书 72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 )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第三年)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 入 期 货合约 价 值 与有价 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后 ,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 不 含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 券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期货 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本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三 年 内 (含第 三 年 ) ,基 金 资 产总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200%;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招募说明书 73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第 (1)- (17) 项进行变更的, 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招募说明书 74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相关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 、 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明书 75 十 一 、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76 十二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值 日 为 本基金 相 关 的证券/ 期 货交易 场 所 的交易 日 以 及国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第三方 估 值 机构提 供 的 相应品 种 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 交易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价或 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招募说明书 77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股票,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以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 、 本 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合 约 ,按估 值 当 日结算 价 进 行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 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招募说明书 78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估值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 复 核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或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估 值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招募说明书 79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招募说明书 80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差 达 到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 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 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属 于 会导致 基 金 管理人 不 能 出售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 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招募说明书 81 2 、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因, 或 由 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 第三方 估 值 服务机 构 及 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82 十三 、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合有 关 基 金分红 条 件 的前提 下 , 在基金 合 同 生效后 前 三 年内( 含 第 三 年 ) ,具体 分 红 方案见 基 金 管理人 根 据 基金运 作 情 况届时 不 定 期发布 的 相 关 分 红公告,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转为上 市 开 放 式 基金(LOF ) 后, 具 体 分红方 案 见 基金管 理 人 根据基 金 运 作情况 届 时 不 定 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第三年) 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本基金 转 为 上 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 后 ,登记 在 登 记结算 系 统 的基金 份 额 ,收益 分 配 方 式 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 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83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费 用 ,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关规定。 招募说明书 84 十四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 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的管理费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第三年)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85 后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第 三 个 年 度 对 日 起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的 管 理 费按前 一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0% 年费 率 计 提。管 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招募说明书 86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 此 项 调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 行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 87 十五 、 基 金的 会 计 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 期货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88 十六 、 基 金份 额 的 转 换 (一)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自动转 换 为 契约型 上 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并更 名为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将银华 鑫 锐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等 额 转 换 为 银 华 鑫 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上市开 放 式 基金(LOF ) 份额 时 , 基金份 额 仍 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同时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前后可根据情况暂停上市交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到基金份额转换日的每一份基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第 三 个 年 度 对 日 , 按 照 份 额 相 等 原 则 转 换 为 银 华 鑫 锐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份 额 ; 无需支 付 转 换基金 份 额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上市开 放 式 基金(LOF ) 份额 时 , 基金总 份 额 保持不 变 ,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第 三 个 年 度 对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即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金(LOF )的首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普 通 上 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 后 ,本基 金 的 投资管 理 程 序、投 资 策 略、投 资 理 念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限 制 会 相 应 发 生 变 化 , 具 体 变 化 参 见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章 节 ; 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相关变化符合混合型开放式基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公告 1 、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第 三 个 年 度 对 日 起 , 在 符 合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将 继 续 存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就 本 基 金 继 续 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 89 2 、 本 基金在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第三个 年 度 对日起 , 本 基金将 转 换 为上市 开 放 式基金(LOF ) , 基金管 理 人 将在临 时 公 告或在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 书中公 告 相 关 规 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转换需求与交易所相关规定暂停交易或上市。基 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 、 本 基金在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第三个 年 度 对日前 三 十 个工作 日 , 基金管 理 人 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招募说明书 90 十七、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招募说明书 91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 管 协 议是界 定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财 产 保管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 基金合 同 生 效的前 三 年 内(含 第 三 年), 在 基 金份额 上 市 交易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2 )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其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招募说明书 93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报告 在 公 开披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 人 的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级 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招募说明书 94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份额转换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9、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招募说明书 95 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交 易 所 遇法定 节 假 日或因 其 他 原因暂 停 营 业时; 招募说明书 96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不可抗力; 4 、 出 现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属 于 会导致 基 金 管理人 不 能 出售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 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97 十 八 、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 影 响 会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 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 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 变 动 , 本基金 所 投 资 的权益类和/或 固 定 收益类 相 关 投资工 具 的 收益水 平 也 会 随 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还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权 益类和/ 或固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 情 形 下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不 将 兑 付 资 金 再 投 资 到 收 益 率 更 低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上 , 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 景 、 技 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招募说明书 98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 风 险 。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道 德 标 准 同 样 都 有 可 能 对 本 基 金 回 报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 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导 致 本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 的系统性 风险 招募说明书 99 本 基 金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三 年 内 (含第 三 年 ) ,股 票 资 产占基 金 资 产的比 例 为 0%-100% ,其 中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资产 占 非 现 金资 产 的 比 例不 低 于 80%,因此,本 基金可能因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而面临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2、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第三年) ,本基金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 主 要 投 资 目 标 , 公 募 基 金 参 与 定 向 增 发 , 如 果 估 值 日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低 于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时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 故 本 基 金 基 金 净 值 可 能 由 于 估 值 方 法 的 原 因 偏 离 所 持 有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所 对 应 的 净 值 , 投 资 者 在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时 , 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3、折价风险 本 基 金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三 年 内 (含第 三 年 ) ,基 金 份 额不开 放 申 购、赎 回 业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 在证券 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 产生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 不能迅速转 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 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 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 风险等。 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 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 不适当的估 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 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招募说明书 100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四)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 金 融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机 构 违约、 托 管 行违约 等 超 出本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受损;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101 十 九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职 责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负 责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明书 102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尽快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持 有 流 通 受限证 券 的 (包括 但 不 限于未 到 期 回购、 未 上 市新股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之日。 6 、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 或 基金资 产 清 算小组 认 为 有对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内由 基 金 财 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103 二 十 、基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权 利 、 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招募说明书 104 (15 ) 选择、 更 换 律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 事 务所、 证 券/期货 经 纪 商或其 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的业务规则; (17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一致后, 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之外 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招募说明书 105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招募说明书 106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招募说明书 107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招募说明书 108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投 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招募说明书 109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 件 , 本 基 金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自 动 转 换 为 契 约 型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除 外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 调整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 要 求调整 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招募说明书 110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但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9 ) 变更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程序 ( 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 (10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违反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约 定 且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不 利 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法律法 规 要 求增加 的 基 金费用 的 收 取 和其 他 应 由基金 承 担 的费用 的收 取; (2 ) 调整本 基 金 的申购 费 率 、变更 收 费 方式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或调整 基 金 份额类别设置 ; (3 ) 因相应 的 法 律法规 或 自 律规则 发 生 变动而 应 当 对《基 金 合 同》进 行 修 改; (4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 基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 售 机构在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招募说明书 111 (7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有 权自行 召 集 ,并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 地 点对表 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招募说明书 113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的 有关证 明 文 件、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及 有 关证明 文 件 符合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按照本 基 金 合同的 相 关 规定以 召 集 人 通知 的 非 现场方式 (包括邮寄、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载 明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表决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表 决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表决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招募说明书 114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本 基金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授权 他 人 代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的 ,在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 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集 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可以在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招募说明书 115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联性 。 大 会召集 人 对 于提案 涉 及 事项与 基 金 有直接 关 系 ,并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 程序性 。 大 会召集 人 可 以对提 案 涉 及的程 序 性 问题做 出 决 定。如 将 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招募说明书 117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决 议 , 召集人 应 当 自通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报 监 管 机 关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招募说明书 118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前 三 年 内 ( 含 第 三年) ,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 红公告,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在本基金转为上市 开 放 式 基金(LOF ) 后, 具 体 分红方 案 见 基金管 理 人 根据基 金 运 作情况 届 时 不 定 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红 利 再 投 方 式 免 收 再 投 资 的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第 三年) 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本基 金 转 为 上市开 放 式 基金(LOF ) 后, 登 记 在登记 结 算 系统的 基 金 份额,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并 于 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招募说明书 119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承担。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费 用 ,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关规定。 四 、 与 基 金财 产 管 理 、运 用 有 关 费用 的 提 取 、支 付 方 式 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审计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招募说明书 120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的管理费 本基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第三年)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2.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管理 人 核 对一致 的 财 务数据 , 自 动在月 初 5 个工 作 日 内、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管理费 本基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第 三 个 年 度 对 日 起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的 管 理 费按前 一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0% 年费 率 计 提。管 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 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管理 人 核 对一致 的 财 务数据 , 自 动在月 初 5 个工 作 日 内、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 121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管理 人 核 对一致 的 财 务数据 , 自 动在月 初 5 个工 作 日 内、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 此 项 调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 、 基 金 财产 的 投 资 方向 和 投 资 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 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公 司 债 券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及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券 以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招募说明书 122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 业 存 单 、 银 行 存 款 、 现 金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内 ( 含 第 三 年 )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100% ;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 占非 现 金 基 金资 产 的 比 例不 低 于 80%;每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其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内 ( 含 第 三 年 )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100% ,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 占非 现 金 基 金资 产 的 比 例不 低 于 80%;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内 ( 含 第 三 年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 本 基金转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后 ,每 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招募说明书 12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内 ( 含 第 三 年 )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货合 约 价 值与有 价 证 券市值 之 和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0%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市开 放 式 基金(LOF ) 后,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入期 货 合 约 价招募说明书 124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4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第三年)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0%;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 例 的,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 基 金 持 有 证 券 期 间 , 如 发 生 证 券 处 于 流 通 受 限 状 态 等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 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 (1)- (17) 项进行变更的,本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招募说明书 125 大 会 审 议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并 履 行 信 息 披露义务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方 法 和 公告 方 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前 三 年 内 ( 含 第 三 年 ) ,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前 , 基 金招募说明书 126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计净 值。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2、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通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七 、 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自生 效 后 方可执 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招募说明书 127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尽快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持 有 流 通 受限证 券 的 (包括 但 不 限于未 到 期 回购、 未 上 市新股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之日。 招募说明书 128 6 、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 或 基金资 产 清 算小组 认 为 有对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招募说明书 129 九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招募说明书 130 二 十 一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 托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招募说明书 131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括中小板股票、 创业板股 票 及 其 他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 国 债、金 融 债 、企业 债 券 、 公 司债券、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地方政 府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 许 投 资 的债券 ) 、 资产支 持 证 券、债 券 回 购、非 金 融 企业债 务 融 资工具 、 同 业 存 单、 银行存款、 现金、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内 ( 含 第 三 年 )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100% ;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 占非 现 金 基 金资 产 的 比 例不 低 于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招募说明书 132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三 年 内 (含第 三 年 ),股 票 资 产占基 金 资 产的比 例 为 0%-100% ,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 占非 现 金 基 金资 产 的 比 例不 低 于 80%;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三 年 内 (含第 三 年 ),每 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 基 金 转为上 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指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且 在本基 金 托 管人处 托 管 的全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且 在本基 金 托 管 人处 托 管 的全部 基 金 持有的 同 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招募说明书 133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三年 内 ( 含第三 年 ) ,本基 金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 买 入 期货合 约 价 值与有 价 证 券市值 之 和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0%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市开 放 式 基金(LOF ) 后,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入期 货 合 约 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期货 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本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 交 收等事宜另行签署 《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 忘录》。 (16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第三年) ,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0%;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第三年)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 券 , 其 公允价 值 不 得超过 本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0% ; 本 基金 转 为 上市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本 基 金持有 的 所 有流通 受 限 证券, 其 公 允价值 不 得 超过本 基 金 资 产招募说明书 134 净值的 3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 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 (1)- (18) 项进行变更的, 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招募说明书 135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 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招募说明书 136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并保证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发 行 人 与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中央 国 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招募说明书 137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基金 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管理 工 作 方面有 关 制 度、流 动 性 风险处 置 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招募说明书 138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 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招募说明书 139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 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招募说明书 140 1.基金托管人应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 待 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 ,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 将代垫开户费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招募说明书 14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招募说明书 142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与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 个 估 值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所上 市 的 有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 权证等 ) , 以其估 值 日 在证券 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 交 易所上 市 实 行净价 交 易 的债券 按 第 三方估 值 机 构提供 的 相 应品种 当 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 143 3 ) 交 易所上 市 未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 交 易所上 市 不 存在活 跃 市 场的有 价 证 券,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 开增发 的 股 票,按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股 票 在 交易所 上 市 后,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产支 持 证 券等固 定 收 益品种 , 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 ) 同一债 券 同 时在两 个 或 两个以 上 市 场交易 的 , 按债券 所 处 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5 ) 本基金 投 资 股指期 货 合 约,按 估 值 当日结 算 价 进行估 值 , 估值当 日 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 ) 如有确 凿 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反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招募说明书 144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3.特殊情形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按 估 值方法 的 第(6)项 进 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 到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公 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 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已 由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确 认 后公告 ,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招募说明书 145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第 三 方 估 值 服 务 机 构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资所 涉 及 的证券/ 期 货交易 市 场 遇法定 节 假 日或因 其 他 原因暂 停 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招募说明书 146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登 记 与保 管 招募说明书 147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保 存 期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变更 、 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 148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招募说明书 149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150 二十二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 电 话 、 手 机 网 站 等 途 径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情 况 。 纸 质 对 账 单 按 季 度 提 供 , 在 每 季 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 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 知 晓 基 金 账号 后 , 及 时登 录 公 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 改 基 金查 询 密 码 ,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直销交易,详 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151 ( 五 ) 如本招 募 说 明书存 在 任 何您/ 贵 机 构无法 理 解 的内容 , 请 通过上 述 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52 二十 三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153 二十 四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正 本 为 准。 投 资 人 还 可以 直 接 登 录基 金 管 理 人的 网 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54 二十五 、 备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 文件; 2.《 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银华 鑫 锐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及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