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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惠利纯债(000372)

中银惠利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 六 月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3 年 9 月 25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2013]1242 号文 注册募集 , 基金合 同 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根 据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 但同时 也要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者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 资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 金管 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基 金 投资 范 围包 括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是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中 小企 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情 况下 , 交易 不活 跃 , 潜 在较 大流 动 性风险 。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市 场流 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 卖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由 此可 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 本 基金 的 特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 风险 揭示 ” 章节 等等 。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险 品种 , 本基金 的预 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 型 基金 。 投 资者 应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 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 为 作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6 年 5 月 7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 基金托 管人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已 复核 了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2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7 八、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 28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0 十、基 金的 投资 .................................................................................................................. 38 十一、 投资 组合 报告 .......................................................................................................... 45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48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49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0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4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6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8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9 十九、 风险 揭示 .................................................................................................................. 64 二十、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66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8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2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3 二十四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5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6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97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银 惠利纯 债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编 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惠利纯 债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中银惠 利纯债半 年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中银 惠利 纯债半 年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或本 招募说 明书:指 《中银惠 利纯债 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指 《中银惠 利纯债半 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 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同 年 8 月 8 日起 施 行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 交 易过 户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 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 30、 封闭 期: 本基 金的 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 或 自 每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6 个 月的 期 间。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6 个月 的期 间 。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 (包括该 日)进入 首个开 放期,第 二个封闭 期为首 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起 (包括该 日)6 个月的 期间 ,以 此类 推。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31、 开放 期: 本基 金自 每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进 入开 放期 , 期 间可以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基 金 每个开 放期 最长 不超 过 1 个月 , 最 短不 少于 5 个 工 作日 , 开 放期 的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且基 金管 理 人最迟 应于 开放 期 前 2 日 进行公 告 。 如 封 闭期结 束后 或在 开放 期内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 或依据 基金 合同 需暂 停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开 放期 时间顺 延,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的时 间要 求 ,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 务规 则 》 : 指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 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39、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 43、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53、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生, 董事长。上海 交通大学工 商管理专业硕 士,高级经 济 师。 历任 中国 银行 山西 省 分行综 合计 划处 处长 及办 公室主 任 , 中 国银 行宁 夏 回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中国 银行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中国 银行 四川 省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等 职。现 任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执行 总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 月任 职 于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市场 部 副总监 、 总监 、 总 经理 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 现 任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执 行总裁 。 具有16 年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赵春堂(ZHAO Chuntang )先生,董事。南开大学 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历任 中国银行 国际金 融研 究所 干部 , 中 国银行 董事 会秘 书部 副处 长、 主管 , 中 国银 行上 市 办公室 主管 , 中 国银行 江西 省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 中 国银行 个人 金融 总部 副总 经理等 职 。 现 任中国 银行 财富 管理 与私 人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厦 门大 学经济学硕 士,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 行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 福建省 分行 资金 计划 处外 汇交易 科科 长 、 资 金计 划 处副处 长 、 资 金业 务部 负 责人 、 资 金业 务 部总经 理 , 中 国银 行总 行 金融市 场总 部助 理总 经理 , 中 国银 行总 行投 资银 行 与资产 管理 部助 理总经 理等 职。 现任 中国 银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生 , 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为 贝莱德 资产 管理 北亚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理 , 贝莱 德亚 太区 首 席风险 管理 总监 , 负责 领 导亚太 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 任贝 莱 德亚太区 执行委员 会成员 。曾先生 于2015 年6月加 入 贝莱德。 此前,他 曾担任 摩根士丹 利亚 洲首席 风险 管理 总监 , 以 及其亚 太区 执行 委员 会成 员, 带领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 团队 , 专 责管 理 摩根士 丹利 在亚 洲各 经营 范围的 市场 、 信贷 及营 运 风险 , 包 括机 构销 售及 交 易 ( 股票 及固 定 收益) 、资 本市场 、投资银 行、投资 管理及财 富管理 业务。曾 先生过去 亦曾于 美林的市 场 风 险管 理团队效力 九年,并曾于 瑞银的利率衍 生工具交易\ 结构部工作两 年。曾先生 现为中国 清华大 学及 北京 大学 的风 险管理 客座 讲师 。 他 拥有 美 国威斯 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商 管理 学 士学位 ,以 及宾 夕法 尼亚 大学沃 顿商 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学 位。 荆新(JING Xin )先生, 独立董事。国籍:中 国。 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商 学院 副院长、 会计学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 博 士后 合作 导师 , 兼 任 财政部 中国 会计 准则 委员 会咨询 专家 、 中 国会计 学会 理事 、 全国 会 计专业 学位 教指 委副 主任 委员 , 中 国青 少年 发展 基 金会监 事 、 安泰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风神 轮胎 股份 有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 曾任 中国 人 民大学 会计 系副 主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审计 处处长 、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党 委书 记 等 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独 立董 事。 美国 西北 大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在美 国威廉 与 玛丽学 院商 学院 任教 , 并 曾为美 国投 资公 司协 会 ( 美国共 同基 金业 行业 协会 ) 等 公司 和机 构 提供咨 询。 现任 中欧 国际 工 商学 院金 融学 与会 计学 教授、 副教 务长 和金 融 MBA 主 任, 并 在 中国的 数家 上市 公司 和金 融投资 公司 担任 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生, 独立 董事。 法国INSEAD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任白狐 技 术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目 前 仍担任 该公 司的 咨询 顾问 。 在 此之 前, 曾任 英国 电 信集团 零售 部部 门经理 , 贝特 伯恩 顾问 公 司董事 、 北京 代表 处首 席 代表 、 总 经理 , 中英 商会 财务司 库 、 英 中 贸易协 会理 事会 成员 。现 任银硃 合伙 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杜惠芬 (DU huifen )女 士 ,独立 董事 。国 籍: 中国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 澳 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央 财经 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 立学院 (筹 )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 2、监 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监 事。 国籍 :中 国 。中 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 本科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 经 济师 。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 中 国银 行 人力资 源部 综合 处副处 长、 处长 、人 事部 技术干 部处 干部 、副 处长 。 乐妮 (YUE Ni )女 士 ,职 工监事 。 国籍 :中 国。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分别 就职于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山西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友邦华 泰基金管 理公司 。2006年7 月加 入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基 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 具 有15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 12 年基 金行 业 从业经 验。 3.高级 管理 人 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 察长 。国 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大学 毅伟 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 (MBA ) 和 经济 学硕士 。 曾 在 加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 拿大帝 国商 业银 行和 加拿 大伦敦 人寿 保险 公司 等海 外机构 从事 金 融工作 多年 , 也曾 任蔚 深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现 英 大证券 )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 经理 、 融 通基 金 管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 监 、 监察稽 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 大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室 主任 、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 副 执行 总裁 。 国籍 : 中 国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 苏 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陈军 (CHEN Jun )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 国 籍: 中国 。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基 金 经理 、 权 益投 资 部总经 理、 助理 执行 总裁 。 4.基金 经理 范静(FAN Jing )女 士,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助 理副总 裁(A VP ), 金融 市 场学硕 士 。 曾任日 本瑞 穗银 行( 中国 )有限 公司 资金 部交 易员 。2007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债 券交 易员 、 固 定收 益研究 员、 专 户 投资 经理 、 固定 收益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3 年 12 月 至今任 中银 惠利 纯债 基金 基金经 理 , 2014 年 2 月 至 今任中 银活 期宝 货币 基金 基金经 理 , 2014 年 6 月 至今 担任 中银 薪钱 包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 特 许公认 会计 师公 会 (ACCA ) 准 会员 。 具 有 10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具 备基金 、银 行间 本币 市场 交易员 从业 资格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 奚鹏洲 (XI Pengzhou ) 先 生,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董事 总 经理(MD) , 理学 硕士 。曾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全球 金融 市场部 债券 高级 交易 员。2009 年 加入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中 银货 币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0 年 6 月至 今任中 银增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0 年 11 月至 今任 中 银双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3 月至 今 任中银 信用 增利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 9 月至 今任 中 银互利 分级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1 月 至今 任中 银惠 利纯 债 基金基 金经 理。 具 有 16 年 证券从 业年 限。 具备 基金 从业资 格。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 副执行 总裁 ) 、 杨军 ( 资深 投资经 理) 、 奚鹏洲 (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 总经理 ) 、 李建(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履 行 以下职 责 :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期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及 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明示、暗 示他人 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勤勉的 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 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不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 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 的发展 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过 建立 组 织机制 、 运用 管理 办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形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4 (3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确 保公 司对 外信 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合法 合规原则 。公司 内控制度 应 当符合 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监管 机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随着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调整和公 司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 控制 环境 、 风险评 估 、 控 制措 施 、 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括 经 营 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 公 司 治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风险 评估是确 定可能 偏离内部 控制目标 的业务 领域以及 可能造成 的损失 ,其实 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控 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 手 段 ;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 确 保 获得真 实 、 及 时、 完整 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5 (5)内部 监控是一 个动态 调整的过 程。公司 定期对 内部控制 的执行情 况和内 部控制 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效 贯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 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 (1)董事 会层面下 设风险 管理委员 会和稽核 委员会 ,对董事 会负责。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助 董事 会制 定和 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 政 策 和指导 方针 , 并确 保其 得 到有效 执行 。 稽核 委员 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基金 管理人经 营管理 层设立风 险控制委 员会, 对执行总 裁负责, 协助执 行总裁 在 董事会 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 调整业 务权 限 , 讨 论重 大 决策风 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况 , 并就 公 司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 殊事 件) 的 汇报 ;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QDII 及特定 客户 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要 负责 制定 或 审议基 本投 资策 略和原 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项 。 (3)基金 管理人设 立独立 的督察长 ,负责对 公司各 项业务( 含决策程 序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含 管理 制度 )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 稽核 , 保 证公 司 的各项 规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符 合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公 司相关 制度 和章 程,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 定 期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督察 长有 权参 加或 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查 档案 资 料, 及时 报告 违规 行为 或 事件 , 并 有权 根 据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漏 洞。 (4)基金 管理人设 立独立 的法律合 规部与稽 核部, 分别通过 事前防范 、事中 监督与 事 后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合 法性 、 合规 性 、 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 性, 不断 完善 和 更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严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健全内 部控 制的 作业流 程。 (5)基金 管理人设 立独立 的风险管 理部,通 过检查 、评价和 控制各项 业务运 作中的 风 险特别 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 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制 度得 到 有效贯 彻和 执行 。 (6)基金 管理人其 他各部 门在公司 基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上, 根据具体 情况制 订本部 门 的部门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工 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险 的控 制。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6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 根 据不 同业 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 中 线 业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 究 和投 资决 策业 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 投资授 权制 度、归 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 易 监测系 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易 记录 制 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ⅲ) 投资 风险 管理 : 包 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 人 员安 排、 风险 度 量及申 报方 法、风 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ⅳ) 市场 营销 业务 控制 :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 销售 管理 、 市 场 推广与 媒介 关系维 护、 投资 者服 务、 反洗钱 等制 度。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运 营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基 金/ 资产管 理计 划会 计与公 司会计 间 的隔离 制度 、 清算 交割 和 会计核 算流 程 、 产 品账 户 设立与 核算 、 估值 方法 与 估值程 序 、 与 托 管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律 合规 控制 : 包 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 审 核各 项作 业的 合 规性 、 全 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规定 法律合 规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等 ;


ⅲ)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ⅳ) 危机 处理 控制 : 包 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ⅴ) 信息 披露 控制 : 包 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 定信 息披 露岗 位职 责 、 严 禁披 露 或利用 内幕 信息 等; ⅵ) 操作 风险 控制 : 包 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告 制度等 。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部 稽核 控制 : 包 括 制定稽 核政 策 、 强 化内 部 检查制 度 、 配 备专 业人 员 和明确 流程 控制等 。 ⅱ)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 包 括建立 公司 财务 、 基金 财 务互相 独立 、 凭证 制度 、 用 印制度 、 会计控 制措 施 、 账 务 组 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核 制 度、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考 核 制度 、 财 产登 记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7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 接制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ⅲ) 人力 资源 管理 和培 训 控制 : 包 括制 定招 聘及 培 训政策 、 入职 和持 续培 训 、 绩 效评 估 体系等 。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8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信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 吸 收 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 结汇 、 售 汇业 务; 代理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 办 理黄 金 业务 ; 黄 金进 出 口; 开展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年 金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 管业务 ; 经国 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务 ( 有效 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 (依法 须经 批准 的项 目, 经相关 部门 批准 后依 批准 的内容 开展 经营 活动 。 ) 中信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 于 1987 年 ,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 是 中 国改革 开 放中最 早成 立的 新兴 商业 银行之 一 , 是 中国 最早 参 与国内 外金 融市 场融 资的 商业银 行 , 并 以 屡创中 国现 代金 融史 上多 个第一 而蜚 声海 内外 。 伴 随中国 经济 的快 速发 展 , 中信实 业银 行在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9 中国金 融市 场改 革的 大潮 中逐渐 成长 壮大 ,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 更名 “中 信银行 ” 。2006 年 12 月, 以中 国中 信集 团 和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为 股东 ,正 式成 立中 信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同年 , 成 功引 进 战略投 资者 , 与欧 洲领 先 的西班 牙对 外银 行 (BBV A ) 建 立了 优势 互补的 战略 合作 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 , 中 信银 行 在上海 交易 所和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成功 同 步上市 。 2009 年, 中信 银 行成功 收购 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有 限公 司 (简 称: 中 信国金 ) 70.32% 股权 。 经 过近 三十 年的 发 展, 中信 银行 已成 为国 内 资本实 力最 雄厚 的商 业银 行之一 , 是一 家 快速增 长并 具有 强大 综合 竞争力 的全 国性 商业 银行 。 2009 年, 中 信银 行通 过了 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订 并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订 报 告,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 对中信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的健 全有 效 性全面 认可 。 2、主 要人 员情况





李 庆萍 , 行 长, 高 级 经济师 。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 任中 国农 业银 行总行 国际 业 务部干 部、 副处 长、 处长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 ,任中 国农 业 银行广 西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 , 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零售业 务总 监 兼个人 业务 部、 个人 信贷 业务部 总经 理。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中 国 农业银 行总 行 零售业 务总 监兼 个人 金融 部总经 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 任中 国中 信 股份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2014 年 7 月 , 任中国 中信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信 银行 行长 。 杨毓先 生, 中信 银行 副行 长, 分 管托 管业 务。1962 年 12 月生 ,2011 年 4 月 起 担任中 国 建设银 行江 苏省 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 担任 中国 建 设银行 河北 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 在 中国建 设银 行河 南省 分行 工作, 历任 计 划财务 处科 员, 副处 长, 信阳地 区中 心支 行副 行长 ,党组 成员 ,计 划处 处长 ,中介 处处 长 , 郑州市 铁路 专业 支行 行长 , 党 组书 记, 郑州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金水 支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河南省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刘 泽云先生 ,现任 中 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资产 托管部总经 理,经 济学博 士。1996 年 8 月进入 本行 工作 , 历 任总 行 行长秘 书室 科长 、 总 行投 资 银行部 处经 理、 总行 资产 保 全部主 管、 总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 中信银 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批准 ,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 资格 。 中 信银 行本 着 “ 诚 实信用 、 勤勉 尽责 ” 的 原 则, 切实 履行 托 管人职 责。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 截至 2015 年末 , 中信 银行 已托 管 72 只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 以及 证券 公司 资 产管理 产 品、信 托产 品、 企业 年金 、股权 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 资 产, 托管 总规 模突 破 4.8 万亿元 人民币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强化 内 部管理 ,确 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 面严格 的贯 彻执 行; 建立 完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保 证基 金托 管业 务持 续、稳 健发 展 ; 加强稽 核监 察 , 建 立高 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 及时 有 效地发 现 、 分 析 、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 , 确 保 基金财 产安 全,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 中信银 行总 行建 立了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行 的 风险控 制和 风险防 范工 作 ; 托 管部 内 设内控 合规 岗 , 专 门负 责 托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 对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各个 工 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 进行独 立、 客观 、公 正的 稽核监 察。 3、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信 银 行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 制定 了 《 中 信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中信 银 行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管理办 法 》 和 《中 信银 行 托管业 务内 控检 查实 施细 则》 等一 整套 规 章制度 ,涵 盖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 节, 保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合法 、合 规 、 持续、 稳健 发展 。 4、内 部控 制措 施。 建立 了 各项规 章制 度、 操作 流程 、岗位 职责 、行 为规 范等 ,从制 度 上、 人员 上保 证基 金托 管 业务稳 健发 展 ; 建 立了 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 对业 务运 行 场所实 行封 闭管 理 , 在 要 害部门 和岗 位设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 安装 了录 像、 录 音监控 系统 , 保 证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 建 立 严密的 内部 控制 防线 和业 务授权 管理 等制 度 , 确 保 所托管 的基 金财 产独立 运行 ;营 造良 好的 内部控 制环 境, 开展 多种 形式的 持续 培训 ,加 强职 业道德 教育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在 限期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或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 报告中 国证 监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1 会。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 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徐 琳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中银 基金 ”并选 择关 注)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中 银基 金” 下载 安装 )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他 销售机构


(1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宋亚 平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3 网址:














www.boc.cn (2)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常振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联系人 :


郭伟 (3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 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刘 晨、 李芳芳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www.ebscn.com (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联系电 话: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7) 中信 建投 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辛 晨晨 、许梦 园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sc108.com/ (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黄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二)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联系人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汤骏 、 许培 菁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6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经 2013 年 9 月 25 日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 许可[2013]1242 号 文件 注册 募集 。 本基 金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期 。本 基金 自 2013 年 10 月 14 日起 开始发 售,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人民 币。截 至 2013 年 11 月 5 日募集 结束 , 共募集 份 额 2,980,733,112.84 份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8,692 户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7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二百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定 期报 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续 六十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作 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在 任一 开放 期的 最 后一日 日终 ,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应当 终止 本基 金合同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的;


2、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3、基 金前 10 大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90% 的。


由上述 情形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止,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8 八 、基 金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6 个月 的期 间。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 6 个 月的期 间 。 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首个开 放期 , 第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6 个 月的 期间, 以此 类推。 本基 金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也 不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 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生 效 , 本 基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 《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6 个月 的期 间 ,即 2013 年 11 月 7 日至 2014 年 5 月 6 日。 本基 金 的第二 个封 闭 期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包 括该 日)6 个 月的期 间, 即 2014 年 5 月 15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4 日 。 本 基金 的 第三个 封闭 期为 第二 个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日 )6 个月 的期间 , 即 2014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5 年 5 月 28 日 。本基 金的 第四 个封 闭期 为第三 个开 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括 该日)6 个 月的 期间 ,即 2015 年 6 月 5 日至 2015 年 12 月 4 日。 本基金 的 第 五个 封闭 期为 第四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6 个 月的 期间 , 即 2015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6 年 6 月 11 日。 后续 封闭 期以 此 类推。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期 , 期 间可 以办 理申 购 与赎回 业 务。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 最 长不超 过 1 个月 , 最短 不 少于 5 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 的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 且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 前 2 日 进行 公告 。 如 封闭期 结束 后或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或依据 基金 合 同需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顺 延, 直 至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 具 体时 间以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本基金 第一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为 2014 年 5 月 7 日, 自该 日起 , 本基金 进 入第一 个开 放期 ,第 一个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为 2014 年 5 月 7 日至 2014 年 5 月 14 日。 本基 金第二 个开 放期 的具 体期 间为 2014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8 日。 本基金 第三 个 开放期 的具 体期 间 为 2015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6 月 4 日。 本基 金第 四个 开 放期的 具体 期间 为 2015 年 12 月 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后 续开放 期以 此类 推。 (三)封闭期与开放 期示 例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9 例如 , 本 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于 2013 年 9 月 2 日生 效 , 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 期为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的期 间 , 即 2013 年 9 月 2 日至 2014 年 3 月 1 日 , 假设第 一个 开 放期时 间 为 1 个月 ,首 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为 2014 年 3 月 3 日, 首个开 放期 为 自 2014 年 3 月 3 日至 2014 年 4 月 2 日 ;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 包括 该日)6 个 月的 期间 ,即 2014 年 4 月 3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 日 ,以 此类 推。 又如 , 本 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于 2013 年 9 月 6 日生 效 , 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 期为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的期 间 , 即 2013 年 9 月 6 日至 2014 年 3 月 5 日 , 假设第 一个 开 放期时 间 为 1 个 月 , 首 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为 2014 年 3 月 6 日 , 由于 2014 年 4 月 5 日 为非 工作 日 , 首 个 开放期 为 自 2014 年 3 月 6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 ; 第 二个封 闭期 为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包 括该 日)6 个 月的 期间, 即 2014 年 4 月 5 日至 2014 年 10 月 4 日 ,以 此类 推。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0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 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 或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的正 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 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不 办理 申购 与 赎回业 务, 也 不 上市 交易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自 首个 封闭 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本 基金 进入 首个开 放期 , 开始 办理 申 购和赎 回等 业务 。 本基 金 每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作 日起 进入 下 一个开 放期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为 该 开放期 内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的 价格; 但若 投资 人在 开放 期最后 一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之 后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者转 换申 请的 , 视为无 效申 请。 开放 期以 及开放 期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具体 事宜 见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本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 生效 , 本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 2013 年 11 月 7 日至 2014 年 5 月 6 日。 自 2014 年 5 月 7 日起 , 本 基 金进入 第一 个开 放期 , 第 一个开 放期 的具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1 体时间 为 2014 年 5 月 7 日至 2014 年 5 月 14 日 , 详 情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 2014 年 5 月 5 日 刊登 的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 本基金第二个 开放期 的具 体期 间为 2014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8 日, 详情 参见 基 金管理 人 2014 年 11 月 14 日 刊登 的 《中 银惠利 纯债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业务 公 告》 。 本基 金第 三个 开放 期 的具体 期间 为 2015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6 月 4 日, 详情 参见 基金管 理 人 2015 年 5 月 27 日刊 登的 《 中银 惠利 纯债 半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赎 回业 务公 告》 。本 基 金第四 个开 放期 的具 体期 间为 2015 年 12 月 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详情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 2015 年 12 月 4 日刊 登的 《 中银惠 利纯 债半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公告 》 。 后续 开放 期以 此 类推。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2 有效申 请, 投 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业 务 规则》 ,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 量 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电子 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 额时,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时, 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人民 币 。 投 资者 当期 分 配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 不 受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投资 者可 多次申 购, 对单 个投 资者 累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 限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委托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费 率 客户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赎 回费 用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3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30 天 0.75% Y ≥30 天 0%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 )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某 普通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8%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4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其可 得 到 47,241.11 份 基 金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 份 额赎 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 例: 某普 通投 资者 赎回 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期 限 为 5 个 工作 日 , 其赎回 适用 费 率为 0.75%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则其可 得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75% =86.1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86.10 =11393.9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赎 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 则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1393.9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 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5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且 开放 期按 暂停 申购 的期间 相应 顺延 。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 且 开放 期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的基 金份 额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 一开 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基金 管理人 对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赎回 申请 应于 当日 全部 予以接 受和 确认 。 但对 于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 波动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按比 例办 理的 赎回 份额不 得低 于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其 余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延缓 支付 的赎 回申 请以赎 回申 请确 认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6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 法 人或 其 他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 人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7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8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利用 定期 开放 、 定 期封闭 的运 作特 性 , 通 过 积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 在 有效保 持资 产 流动性 和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下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地 方政 府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级短 期融资 券、 资 产 支 持证券 、 次 级债 、 可 分离 交易的 可转 债中 的公 司债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债券 回购 、 货 币 市场工 具 、 银 行存 款,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 可转 换 债券 等 ,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 场的新 股 、 可 转换债 券申 购( 但本 基金 投资可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债 中的公 司债 部分 除外 )和 增发新 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 流动性 需要 , 为保 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每 次 开放期 前一 个月 、 开放 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一 个月的 期间 内 , 基 金投 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开 放 期内 , 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低 于 5%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制 。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 下, 实现 风险 和收益 的最 佳配 比。 1、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及其 经风险 调整 后 的收益 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 , 通 过比 较或 合理 预期 不 同类属 债券 类资 产的 风险 与收益 率变 化 , 确 定并动 态地 调整 不同 类属 债券类 资产 间的 配置 比例 ,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基 金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资 产 组合。 2、久 期配 置策 略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9 本 基 金 认 真 研 判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及 由 此 引 致 的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密 切 跟 踪 CPI 、PPI 、M2、M1 、 汇 率等利 率敏 感指 标, 通过 定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式 , 对未 来中 国债 券 市场利 率走 势进 行分 析与 判断, 并由 此确 定合 理的 债券组 合久 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 售 总额同 比增 长率 、 固定 资 产投资 额同 比增 长率 、 进 出口额 同比 增长 率等 宏观 经济数 据 , 判 断宏 观经济 运行 趋势 及其 在经 济周期 中所 处位 置 , 预 测 国家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取向及 当前 利率 在 利率周 期中 所处 位置 ;基 于利率 周期 的判 断, 密切 跟踪、 关注 诸如 CPI 、PPI 等物价指数、 银 行准备 金率 、 货币 供应 量 、 信 贷状 况等 金融 运行 数 据, 对外 贸易 顺逆 差、 外 商直接 投资 额等 实 体经济 运行 数据 ,研 判利 率在中 短期 内变 动趋 势, 及国家 可能 采取 的调 控政 策;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 量 债券市 场资 金面 供应 状况 、市场 主流 预期 等因 素, 预测债 券收 益率 变化 趋势 ; (3)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 券 收益率 水平 , 通过 合理 假 设下的 情景 分析 和压 力测 试, 最后 确定 最优 的债 券 组合久 期 。 当 预期 市场总 体利 率水 平降 低时 , 本 基金 将延 长所 持有 的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值 , 从 而 可以在 市场 利率 实 际下降 时获 得债 券价 格 上 升收益 ;反 之, 当预 期市 场总体 利率 水平 上升 时, 则缩短 组合 久期 , 以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带来 的资 本损 失, 获得 较高的 再投 资收 益。 3、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收 益率 曲线和 信用 利差 曲线 , 通 过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形 态变 化和信 用利 差 曲线走 势来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头寸 。 在考察 收益 率曲 线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确定 采用 集 中策略 、 哑铃 策略 或梯 形 策略等 , 以从 收益率 曲线 的形 变和 不同 期限信 用债 券的 相对 价格 变化中 获利 。 一般 而言 , 当预期 收益 率曲 线 变陡时 , 本基 金将 采用 集 中策略 ;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 线变平 时 , 将 采用 哑铃 策 略; 在预 期收 益率 曲线不 变或 平 行 移动 时, 则采用 梯形 策略 。 4、信 用类 债券 策略 本基金 对于 金融 债 、 信 用 等级为 投资 级的 企业 ( 公 司) 债等 信用 类债 券采 取 自上而 下与 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通 过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 法对可 选债 券品 种进 行筛 选过滤 , 通过 自上 而下地 考察 宏观 经济 环境 、国家 产业 发展 政策 、行 业发展 状况 和趋 势、 监管 环境、 公司 背景 、 竞争地 位、 治理 结构 、 盈 利能力 、 偿 债能 力、 现金 流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通过 给予不 同因 素不 同 权重, 采用 数量 化方 法把 主体所 发行 债券 分 为 6 个 信用级 别, 其中 ,1-3 级资 质较好 ,可 以 长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0 期持有 ,被 视为 配置 类资 产;4-5 级 则资 质稍 差, 可以短 期持 有, 被视 为交 易类资 产; 而规 避 类则资 质很 差, 信用 风险 很高, 限制 对其 投资 。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 准收益 率主 要 受宏观 经济 政策 环境 的影 响, 信 用利 差收 益率 主要 受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场 信用 利差 曲 线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 用变化 的影 响 。 因 此 , 信 用债的 投资 策略 可细 分为 基于信 用利 差曲 线 变化的 投资 策略 、基 于信 用债个 券信 用变 化的 投资 策略。 1)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 的投资 策略 首先 , 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变 化受到 经济 周期 和相 关市 场变化 的影 响 。 如 果宏 观 经济向 好 , 企 业盈利 能力 增强 , 现 金流 好转, 信 贷 条件 放松 , 则 信用利 差将 收窄 ; 如 果经 济陷入 萧条 , 企 业 亏损增 加 , 现 金流 恶化 , 信贷条 件收 紧 , 则 信用 利 差将拉 大 。 其 次, 分析 信 用债市 场容 量 、 信 用债券 结构 、 流动 性等 变 化趋势 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影响 ; 同 时政 策的 变化 也 影响可 投资 信用 债 券的投 资主 体对 信用 债的 需求变 化 。 本 基金 将综 合 各种因 素 , 分 析信 用利 差 曲线整 体及 分行 业 走势, 确定 不同 风险 类别 的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 2)基 于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 化的投 资策 略 除受宏 观经 济和 行业 周期 影响外 , 信 用债 发行 人自 身素质 也是 影响 个券 信用 变化的 重要 因 素, 包括 股东 背景、 法人 治理结 构、 管 理水 平、 经 营状况、 财务 质量、 融资 能力等 因素。 本 基 金将通 过公 司内 部的 信用 债评级 系统 , 对债 券发 行 人进行 资质 评估 并结 合其 所属行 业特 点 , 判 断个券 未来 信用 变化 的方 向, 采用 对应 的信 用利 差 曲线对 公司 债 、 企 业债 定 价, 从而 发掘 价值 低估债 券或 规避 信用 风险 。 5、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为合理 控制 本基 金开 放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并 满足 每 次开放 期的 流动 性需 求 , 本基金 在投 资 管理中 将持 有债 券的 组合 久期与 封闭 期进 行适 当的 匹配。 6、息 差策 略 当回购 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时 , 本 基金 将实 施正 回 购并将 融入 的资 金投 资于 信用债 券 , 从 而获取 债券 收益 率超 出回 购资金 成本 (即 回购 率) 的套利 价值 。 7、资 产支 持证 券( 含资 产 收益计 划)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 所在行 业景 气情 况等 因素 , 预 判资 产池 未来 现金 流 变动 ; 研 究标 的证 券发 行 条款 , 预 测提 前偿 还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 久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变 化对标 的证 券收 益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1 率的影 响 , 在 严格 控制 信 用风险 暴露 程度 的前 提下 , 通 过信 用研 究和 流动 性 管理 ,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本基金 可根 据市 场发 展, 精选投 资夹 层工 具, 在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谋求 收益 增强。 8、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 资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本 质上 为公司 债 , 只 是发 行主 体 扩展到 未上 市的 中小 型企 业, 扩大 了基 金进行 债券 投资 的范 围 。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发 行主体 为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 企 业管 理体 制和 治理结 构弱 于普 通上 市公 司, 信息 披露 情况 相对 滞 后, 对企 业偿 债能 力的 评 估难度 高于 普通 上 市公司 , 且定 向发 行方 式 限制了 合格 投资 者的 数量 , 会 导致 一定 的流 动性 风 险。 因此 本基 金对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将重点 关注 信用 风险 和流 动性风 险。 本基 金采 取自 下而上 的方 法建 立 适合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信用评 级体 系 , 对 个券 进 行信用 分析 , 在信 用风 险 可控的 前提 下 , 追 求合理 回报 。本 基金 根据 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 对可 选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品 种进行 筛选 过滤 , 重点分 析发 行主 体的 公司 背景、 竞争 地位 、 治 理结 构、 盈 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 现金 流水 平等 诸 多因素 , 给予 不同 因素 不同 权重 , 采 用数 量化 方法 对主 体所发 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 投资价 值评 估, 选择发 行主 体资 质优 良, 估值合 理且 流通 相对 充分 的品种 进行 适度 投资 。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 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调 团队 合作 , 充 分 发挥集 体智 慧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投资 和 研究职 能整 合, 设立 了投 资研究 部, 策略 分析 师、 固定收 益分 析师 、数 量分 析师和 基金 经理 , 充分发 挥主 观能 动性 , 渗 透到投 资研 究的 关键 环节 , 群 策群 力,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取 中长 期 稳定的 较高 投资 回报 。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 交 策略报 告。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2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 的分 析 报告。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 ) 在 分析研 究报 告的 基 础上 , 基 金经 理提 出月 度 投资计 划并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议 。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 取 各种策 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 (8) 交易 部执 行交 易指 令 。 (五)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为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在每次 开放 期前 一个 月 、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一 个月的 期间 内 , 基 金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开 放期 内 , 基 金持 有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 5% ,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相 关 比例;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公 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发 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不 超过 该期 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当 期封 闭期 的剩 余期 限;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7)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3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6 个 月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1.2% 。 每个封 闭期 首日 , 6 个 月定 期存款 利率 根据 当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利 率水平 调 整 。 本基金 选 择 6 个 月定 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1.2% 作 为业绩 比较 基准 主要 考虑 如下: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主 要投资 于各 类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强调 基金 资产 的稳定 增值 , 以 6 个 月定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加上 一定 息差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符合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且与本 基金 每封 闭 满 6 个 月开放 一次 的运 作方 式相 匹配。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中国 人民 银行 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者 有更 权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 接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 适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4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指数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并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调 整或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 收益和 预期 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5 十 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过审计 。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571,725,391.56 96.65 其中: 债券 6,571,725,391.56 96.6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6,100,478.11 1.71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11,768,817.09 1.64 8 合计 6,799,594,686.76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6 3 金融债 券 252,610,000.00 5.2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52,610,000.00 5.27 4 企业债 券 2,872,105,391.56 59.9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495,364,000.00 52.07 6 中期票 据 951,646,000.00 19.8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571,725,391.56 137.14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50302 15 进出 02 1,500,000 151,500,000.00 3.16 2 011599970 15 泸 州窖 SCP002 1,500,000 150,525,000.00 3.14 3 101369002 13 电 科院 MTN002 1,300,000 131,976,000.00 2.75 4 122280 13 海通 01 1,276,510 130,472,087.10 2.72 5 150317 15 进出 17 1,000,000 101,110,000.00 2.11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3、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7 1 、 报告 期内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本 报告 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06,653.4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688,200.1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0,873,963.4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1,768,817.09 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8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 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 投 资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3 年 11 月 7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11 月 7 日 (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70% 0.11% 0.61% 0.01% 0.09% 0.1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1.59% 0.09% 4.03% 0.01% 7.56% 0.0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0.97% 0.07% 3.02% 0.01% 7.95% 0.0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22% 0.05% 0.59% 0.01% 0.63% 0.0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26.21% 0.08% 8.43% 0.01% 17.78% 0.07%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9 十三 、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 需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财 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自 身的 法律 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得 相互 抵 销。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0 十四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1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 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估 值 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予 赔偿,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2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 因基金 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向责 任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中产 生的 有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 责任 方未 按规 定 对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责 任方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3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 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交 易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4 十五 、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 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60%,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另 有规 定 的, 在 不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将对 上述基 金收 益分 配政 策进 行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中应 载明 截 止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 配 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5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 配时 所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6 十六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7%÷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8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 定 ,按费 用实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7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8 十七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9 十八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 )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 文件。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0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 书面说 明。 基金 应当 在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披 露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 情况。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2 十; (11 )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 所投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3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 公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 息 ,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4 十九 、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债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 的风险 分为 如下 三类 , 一 是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二 是国内 债券 市场 风险 , 包 括政策 风险 、 利率 风险等 ;三 是开 放式 基金 共有的 风险 ,包 括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风险 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本基金每 半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 放 期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 定 的流动 性风 险, 存在 着基 金份额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3、在 本基 金每 次开 放期 届 满,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或 基金 前 十大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总 数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90% 的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基金 合同 终止 ,故存 在着 基金 无法 继续 存续的 风险 。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 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 动 造 成 的 利 率 风 险 外 还 要 承 担 如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等 信 用 品 种 的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恶 化 造 成 的 信 用 风 险。 5、本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 上市中 小企 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于 不 能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况 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 外 部 评级机 构一 般不 对这 类债 券进行 外部 评级 , 可能 也 会降低 市场 对该 类 债券的 认可 度 , 从 而影 响 该类债 券的 市场 流动 性 。 同时由 于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资产规 模较 小 、 经 营的波 动性 较大 , 且各 类 材料不 公开 发布 , 也大 大 提 高了 分析 并跟 踪发 债主 体信用 基本 面的 难 度。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 恶化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 限,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卖 出 所持有 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失 。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债券价格 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2、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利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5 率波动 可能 导致 债券 基金 跌破面 值 。 在 利率 波动 时 , 债 券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 般会高 于货 币市 场 基金。 3、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 会损失 掉大 部分 的投 资, 这主要 体现 在企 业债 中。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 响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 关的风 险, 单一 的久 期指 标并不 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存 在。 6、 再投 资风险 。 再投 资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 益的 影响 , 这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 利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时 ,将 获得 较少 的收 益率。 7、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共 有的 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管 理风险 。 2、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采取 各 种有效 管理 措施 , 满足 流 动性的 需求 。 但如 果出 现 较大数 额的 赎回 申 请,则 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3、其 他风 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6 二十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完成 备案 手续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如在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本部分 的 约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少于 200 人; (3) 本基 金前 10 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90%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7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8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产 ;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9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资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的 价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 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0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责任 ;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益 ;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1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 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人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2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在 开放 期内 , 依 法申 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 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 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 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3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 项。 (2 ) 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4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3)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 在 任一 开放 期 的最后 一日 日终 , 有下 列 情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应当 终止 本基 金合同 , 而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2)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 3)基 金前 10 大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90%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5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等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 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代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6 表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三 分 之一 )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4)上述 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 会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7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 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 大 会主 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 人、提 前终 止《 基金 合同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 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员 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完成 备案 手续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3)如在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出现如下情形,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本 部 分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少 于 200 人; 3)本 基金 前 10 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总 数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90%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0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 见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经 济贸 易 仲 裁委 员会 (上 海国 际仲 裁中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1 心) , 按照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上 海国 际 仲裁中 心 ) 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2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 项;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结 汇、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3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 基金 将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 地方政 府债 、 企业 债、 公 司债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级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 级债、 可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债中的 公司 债部 分、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债 券回购 、 货 币市 场工 具、 银 行存款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 可转 换 债券等 ,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 场的新 股 、 可 转换债 券申 购( 但本 基金 投资可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债 中的公 司债 部分 除外 )和 增发新 股。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但 应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一个 月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后 一个 月的 期间 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 放 期内 , 基 金持 有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 5% 的限 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 监督: 1)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为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 每次开 放期 前一 个月 、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开放期 内 , 基 金持 有现 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相关 比 例;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该 期证 券 的 10% ; 4)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当期 封闭 期的 剩余 期限 ;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4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规定 的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5 券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 或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 行更 新, 名单 中增 加或减 少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 始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双方 原定 协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 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3)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按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并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 及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在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内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相应损 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 的规定 ,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书 面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额 度和 比例进 行监 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 其 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6 关制度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完 善情 况, 有 关额 度、 比例 限制 的执行 情况 。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 要求 向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 出回 函, 并及 时改 正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所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 募债券 进行 监督 ,监 督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几个 方面: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 问 题的通 知》 等法 律法 规规 定。 2)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 ,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比 例限 制进 行监 督 , 如发现 异常 情况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3)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当事人对基 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监督管 理另 有约 定时 ,从 其约定 。 ”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 以对基 金投 资银 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 账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 就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议 , 明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 指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 拨、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 款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7 户资料 、投 资指 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托 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的 监 督 应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符 合条件 的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执行, 如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该 名单 之外 的 存款银 行 , 有 权拒 绝执 行 。 该 名单 如有 变更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启用 新名 单前 提前两 个工 作日 将 新名单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 人并改 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8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 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或 未在 合理 期限 内确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约 定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外,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2、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9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或 在 其 他 银 行 开 立 的 “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构 开立 并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 具确认 文件 。 同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 制、 保管和 使用 。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 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 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 匹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0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 如 果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实物 证券 也 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 责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原 件,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 将合 同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 件保管 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 盖授权 业务 章的 合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同 原 件不得 转移 , 由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他 法律 、 法 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1 的规定 。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子 或 文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提 交下列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 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 有关 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 海国 际仲 裁中 心) , 按 照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上 海国 际 仲裁中 心 ) 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2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本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3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金 对账 单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在电子 对账 单 、 短 信对 账 单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 种形 式的对 账单 中选 择 一种,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选 择发 送。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据 截 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按 月度、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短 信 对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选 择按月 度、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发送 。纸 质对 账单 每半年 结束后 15 个 工作 日内寄 出, 数据 截 至寄送 周期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按 半年 度发 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 制;2) 登录 基金 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 基 金账 号查询 ” 按 钮, 进入 “ 账 户 信息修 改 ” 栏目 进行 自助 定 制;3) 发送 电子 邮件 至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 务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 件中 注明 开户证 件号 码、 姓名 、 持 有基金 名称 及持 有金额 或份 额、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对 账 单形式 (电 子对 账单、 短 信对账 单、 纸质 对 账单) 、寄 送周 期( 月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 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利用 自己 公 司的网 站 (www.bocim.com ) 为直销投 资者 提供 基 金网上 交易 服务 。 投 资者 在选用 网上 交易 服 务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 询。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4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 邮件、 手机 短信 、传 真等 定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 信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基金 份额 净值 、 每笔交 易确 认 、 每 月账 户 信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定 期 刊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间 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 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况 、 基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5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相关基金公告 1、2015 年 12 月 4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惠利 纯债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公 告》 2、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公开 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调 整开 放时 间的提 示性 公告 》 3、2015 年 1 月 22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惠利 纯债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4、2015 年 3 月 25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惠利 纯债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2015 年 年度 报告 》 5、2015 年 3 月 25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惠利 纯债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2015 年 年度 报告 (摘 要 ) 》 6、2015 年 4 月 21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惠利 纯债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6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存 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公 众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 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7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惠 利纯债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


2、《 中银 惠利 纯债 半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3、《 中银 惠利 纯债 半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4、关 于申 请募 集 中 银惠 利 纯债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 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