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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强债(161911)

万家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号)查看PDF公告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1 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18 号文核准募 集,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5月7日。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 1)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在AA及以下的信用债券, 无法完全规避这类品种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也可能因出 现信用违约情形,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2)本基金部分资产投 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无法完全规避这类品种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也可 能因出现信用违约情形,给基金净值带来负面影响和一定波动。3)在本基金每三 年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5至20个工作日,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4)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 响。5)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6)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 人可能面临无法买卖的流动性风险,及上市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偏离带 来的折/溢价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在A(含)至AA(含)之间的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债 券类资产的8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20%。本基 金不投资股票,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权证,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申购。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主体 信用评级在 A(含)至 AA(含)的信用债券,其预期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都将高 于开放式纯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3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 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5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十、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八、风险揭示 .........................................................................................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7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5 二十一、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9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1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0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7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强化收益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月9日颁 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8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 单位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9 记结算系统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回或其他交易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10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以及上市交易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11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 备或互联网络障碍等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12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 (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目前管理二十五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万家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基金、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13 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和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 证监会系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年10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2015 年 2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 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永春先生,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副部长,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贵州财 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山东省政协常委,现任山 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副主任、山东省人大常委、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亚太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教授。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14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监事张浩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山东东银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山东省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 合部(党委办公室)部长(主任) 。 监事李丽女士,中共党员,硕士,中级讲师,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 3 月起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监事蔡鹏鹏女士,本科,先后任职于北京幸福之光商贸有限公司、北方之星 数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路通资讯香港有限公司,2007年4月起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监事陈广益先生,硕士学位,先后任职于苏州对外贸易公司、兴业全球管理 有限公司。2005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李杰先生,硕士研究生。1994年至2003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2003年至2007年任职于兴安证券,从事营 销管理工作; 2007年至2011年任职于齐鲁证券, 任营业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等职。 2011 年加入本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201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代任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兰剑先生,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 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10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苏谋东:男,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CFA,2008年7月至2013 年 2 月在宝钢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研究工作,担任投资经理职务。2013 年 3 月 加入万家基金。现任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万家日日薪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万家添利债券型基金(LOF)基金经理、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基金基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15 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孙驰:2013年5月7日——2015年10月17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李文宾、白宇、卞勇 黄海先生,投资总监。 莫海波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研究总监助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卞勇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2、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委


员:陈工文、唐俊杰、苏谋东、白宇、陈广益 方一天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工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专户投资经理 唐俊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陈广益先生,基金运营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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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16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17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 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 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 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 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18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 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合规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 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 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 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 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 级的控制;由合规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 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 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 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合规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 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 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19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685,572,211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联系人: 徐昊光 电话: (010)85238982 传真: (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管理室和运营室 4 个职 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31 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 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 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 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 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 2015 年 12 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计划、银行理财、信托、保险等各类产品 合计 651只,托管规模13065.25亿元。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21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 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22 业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 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 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 (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zq.com.cn (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6)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cn (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4)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1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地址:http://www.avicsec.com (1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1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1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25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com (2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22)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2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fund.qianjing.com (2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 (25)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box.com (2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7)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22267982 网址:www.dtfortune.com (2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29)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26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1)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2) 和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33)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4)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3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3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2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ap.newone.com.cn (4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电话:010-58598888 传真:010-58598824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国际金融中心24层


电话: (021)3872 2416 联系人:华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邮编:10073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邮 编:200120)


联系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2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1 月 15 日证监许可 [2012]1518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募集期限为自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4月26 日,本基金募集期间共募集250,635,902.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1677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7日生 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若在开放期的最后一开放日日终,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减去当日 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则无须召开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次日终止并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3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及时间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2013年8月1日起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交易代码:161911)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 式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场内、场外代销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每次开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每个开放起始日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开放期内无法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年11月23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次开放申 购和赎回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对日,即2015年11月23日。假设 首次开放 10 个工作日,则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5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4 日期间;第二次申购和赎回开放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六年后对日,即 2018 年11月23日,以此类推。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32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 (2)投资人场外申购时,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时,原 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 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 大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上述第 1 至 3 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 定执行;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3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1)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内,以书面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 办理有关手续;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 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未赎回,则开放期结束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赎回款项于 T+7 日(包括该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数额和价格 1.申购费用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34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费 M<100万 0.08% 100万≤M<300万 0.05% 300万≤M<500万 0.03% 500万≤M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费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5% 300万≤M<500万 0.3% 500万≤M 1000元/笔 场内申购费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参照场外申购 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 赎回的份额 0.9%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 并在后续开放期赎回的份 额 0%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按相关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35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调高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基金管理人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 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 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还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若有) ,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36 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若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08%)=9,992.01 元 申购费用=10,000-9,992.01 =7.99 元 申购份额=9,992.01/1.050=9,516.2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08%,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9,516.20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若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若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 9,448 份,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448×1.0500=9,920.40元 退款金额=10,000-9,920.40-79.37=0.23元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9%,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37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9%=94.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94.50=10,405.5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05.50元。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38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但延缓支 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缓支付。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39 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 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发生前述延缓支付的情形时,可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份额占当日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份额的比例支付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40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 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代销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经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自2013年7月29日起开通办 理本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41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并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用。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42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争获得超过业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 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权证,但可以参与 一级市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申购。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在A(含)至AA(含)之间的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80%,投资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2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在 A(含)至 AA(含)之间的的信用类固 定收益金融工具。本基金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 通过对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收益率曲线移动方向、信用利差等影响债券价格的因 素进行评估,采取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性,把握 各类套利的机会。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 力求持续取得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43 1. 封闭期投资策略 1)期限配置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将适当地采取期限配置策略,即原则上将基金资产所投资标 的的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配。 2)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 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供需、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 分析,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并 在此基础上对债券组合的久期结构进行有效配置,以达到降低组合利率风险,获 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本基金通过 数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在各种情形、各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动 进行模拟分析,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梯式组合 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重点为主体信用评级在A(含)至AA(含)之间的的信用债券。 本基金将在万家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 投资信用债券。对信用利差的评估直接决定了对信用债券的定价结果。信用利差 是信用债券相对于可比国债在信用利差扩大风险和到期兑付违约风险上的补偿。 信用利差的变化受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和发行主体财务状况等综合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围绕上述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确定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 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在信息反映充分的债券市场中,信用利差的变化有规律可循且在一定时期内 较为稳定。当债券收益率曲线上移时,信用利差通常会扩大,而在债券收益率曲 线下移的过程中,信用利差会收窄;行业盈利增加、处于上升周期中,信用利差 会缩小,行业盈利缩减、处于下降周期中,信用利差会扩大。提前预测并制定相 应投资策略,就可能获得收益或者减少损失。本基金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 方式,综合考虑监管环境、市场供求关系、行业分析,并运用财务数据统计模型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44 和现金流分析模型等对整个市场的信用利差结构进行全面分析,在有效控制整个 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发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类债券产 品,挖掘投资机会,获取超额收益。 5)信用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办法,对信 用债券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同时给出内部的信用评分,建立信用债券 的投资库。在具体操作上,首先按照标准普尔全球行业分类系统(GICS)将全部 发债企业划分行业,对主要行业的整体信用状况做出基本判断和定期跟踪;其次 针对具体行业的运行模式、竞争状况和盈利特点选取对该行业中企业信用资质最 为重要的若干因素,包括企业基本面、竞争优势、成本控制方面的各项因素以及 财务数据中最能够体现企业信用资质差异的指标,对每项因素和指标赋予一定的 权重,形成该行业的评分体系;最后评估行业内主要发债企业每项指标的表现, 定量给予评分,并综合得到企业的信用资质评分。在定量评分体系基础之上,信 用研究员针对企业特有的竞争优势或者潜在风险对评分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充分 提示风险。债券入库后,信用研究员定期动态跟踪所持债券的信用资质状况,并 建立相应的预警指标,具体操作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对当前的宏观环境以及对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2)定期对企业所在行业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跟踪; (3)定期跟踪企业财务数据,财务数据涉及净利润、经营性利润等利润指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现金流短期债务覆盖倍数、投资活动现金流 等现金流指标以及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偿债能力指标; 如果企业信用资质有恶化的迹象,信用研究员会及时向基金经理汇报,并集中 讨论解决方案以提早规避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6)杠杆投资策略 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 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 高收益的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违约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45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8)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 定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特别注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风险调 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类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保证本 金相对安全和资产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评估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分散投资,确保所投资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适当的流动性;同时密切关注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价值 的因素,并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深入研究, 由债券研究员根据公司内部 《信 用债券库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并给予 内部信用评分和投资评级。本基金可投资于内部评级界定为可配置类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对于内部评级界定为风险规避类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禁止进行投资。 9)其他衍生工具的投资策略 对于未来推出的国债期货等新型金融工具或衍生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套期保值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将在届 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 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申购赎回开放起始日中国人 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本基金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46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品种为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在A (含)至AA (含) 之间的信用债券,其预期的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开放式纯债基金。 (六)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 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投研团队提供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策略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上市 公司分析报告、固定收益类债券分析报告、风险测算报告等。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 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利率分析师开展研究分析并撰写研究报告 利率分析师将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 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及行业发展状况;经过筛选、归纳、整理,定期撰写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 经理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债市市场投资策略报告。研究报告是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信用分析师对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和信用利差做出评估。 信用分析师首先借助卖方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中介评级机构的结论构建信 用债券研究库,然后在研究库范围内基于宏观经济、行业周期、企业财务状况等 因素对信用债券进行综合评估,得出信用利差及信用风险的研究结论,从而形成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47 信用债券投资库。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的拟定,由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研团队撰写的宏观经济、 行业、策略研究报告、债券研究报告、信用分析报告等拟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该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方案(即投资组合中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 配置比例) 、债券组合久期等。 如果基金经理认为影响市场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提出新的总 体投资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根据基金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在无信用风险债 券、信用类债券及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资产配置范围比例等。 (5)投资指令的下达与执行及反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 至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 况反馈给基金经理并提供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6)投资组合监控与评估 合规稽核部对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并定 期或不定期的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合规稽核部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在一段时期内基金 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与损失,并对基金业绩进行有效分解,以便能 更好地评估资产配置,并对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业绩进行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地 提供绩效评估报告。 (7)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以及风险监控和 风险评估结果、绩效评估报告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48 资产净值的40%; (2)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 于主体信用评级在 A(含)至 AA(含)之间的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 的8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20%,但在每次开放 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本基金在开放期间,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 运作期; (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级以上(含BBB级)或相当 于 BBB 级,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49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年4月20 日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50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固定收益投资


123,066,718.78 46.84 其中:债券


123,066,718.78 46.84 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1,000,596.00 42.25 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5,763,249.93 9.81 8 其他资产


2,885,817.06 1.1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07,809,261.18 41.1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0,112,000.00 3.86 7 可转债 5,145,457.60 1.9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3,066,718.78 46.93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5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2172 13普邦 债 257,400 26,229,060.00 10.00 2 122216 12桐昆 债 233,370 23,820,075.90 9.08 3 112119 12恒邦 债 200,209 20,485,384.88 7.81 4 112118 12金螳 01 170,945 17,439,808.90 6.65 5 112174 13广田 01 100,000 10,241,000.00 3.9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暂不可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暂不可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52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305.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72,511.4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85,817.06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3008 电气转债 712,920.00 0.27 2 110031 航信转债 129,840.00 0.05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53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年3月31日,托管人华夏银行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 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5月 7日-2013年12 月31日 0.69% 0.14% 2.78% 0.00% -2.09% 0.14% 2014年1月1日 -2014年12月31 日 14.33% 0.24% 4.22% 0.00% 10.11% 0.24% 2015年1月1日 -2015年12月31 日 10.69% 0.12% 3.37% 0.00% 7.32% 0.12% 2016年1月1日 -2016年3 月31 日 1.24% 0.05% 0.69% 0.00% 0.55% 0.05% 基金成立日 ——2016年3月 31日 29.01% 0.17% 11.06% 0.00% 17.95% 0.17% 注: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变动的比较(2013年5月7日至2016年3月31日)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54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13年5月7日, 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 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要求。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55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56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57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58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59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60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6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基金收益每季度最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单位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除本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62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6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包括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本基金合同已有规定的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64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65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6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67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68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69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登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情况公告,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70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71 十八、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债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 本基金的净值表现。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信用风险。主要指企业(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短 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品种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 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违约。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 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 利率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72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 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 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 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 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在 A(含)至 AA(含) 之间的信用债券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80%,包括中期票据、金融债(不含政策 性金融债) 、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 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等。这些中低信用评级的投资品种发生违约的可能性 高于国债、央行票据、及高评级信用品种。若信用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不能按 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出现信用风险。同时,本 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20%,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特有性质,可能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2.本基金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次开放5至20个工作日,其余时间 本基金封闭运作,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非开放日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 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4.当开放期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即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时,可以延缓支 付(不超过20 个工作日)赎回款项。因此,持有人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73 支付的风险。 5.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基金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1)在开 放期最后一开放日日终,出现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2亿元的情况;(2)在开放期,基金发生大规模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且申请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 利益。因此,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6.基金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 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产生风险;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7.基金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 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8.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满足一定的情形时,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 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相关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在本基金的运作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一定的基金合同终止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74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在开放期最后一开放日日终,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减去当日有 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元; 5.在开放期,基金发生大规模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且申请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利益;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和基金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76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77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78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79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80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81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82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 或合并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83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84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85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和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86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87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88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89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基金收益每季度最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单位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除本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90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用(包括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本基金合同已有规定的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91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 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权证,但可以参与 一级市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申购。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在A(含)至AA(含)之间的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80%,投资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2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限制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92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2)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 于主体信用评级在 A(含)至 AA(含)之间的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 的8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20%,但在每次开放 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本基金在开放期间,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 运作期; (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级以上(含 BBB 级)或相 当于 BBB 级,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93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本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94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95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96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在开放期最后一开放日日终,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减去当日有 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元; 5.在开放期,基金发生大规模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且申请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利益;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97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和基金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98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 5-89 二十一、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 (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25号 注册资本:10,685,572,211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5 - 100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 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权证,但可以参与 一级市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申购。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在A(含)至AA(含)之间的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80%,投资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2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2)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 于主体信用评级在 A(含)至 AA(含)之间的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 的8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20%,但在每次开放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5 - 101 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本基金在开放期间,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 运作期; (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5 - 10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5 - 103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5 - 104 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经董事会批准的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比例限制,并在经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中明确相 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如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制度进行修改,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制度文件。 (4)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名称、主体信 用评级、债券评级、发行利率、票面价格、期限、基金拟投资的数量、发行价格、 计息利率、付息次数、付息方式、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信息做形 式上的审查。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 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5 - 105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5 - 106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5 - 107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5 - 108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5 - 109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5 - 110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5 - 111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5 - 112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5 - 113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5 - 114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5 - 115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 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 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 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手机短信:短信对账单、账户交易确认、基金交易确认、所有基金周末净 值、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转6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5 - 116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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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户服务"->"网上客服"->"客户留言" 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5 - 11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 2015年12月7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万家基金代销机构并实行优惠费率的公告” 。 2、 2015年12月9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 限的公告” 。 3、2015年12月14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金证券为万家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 4、2015年12月15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发布“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5、2015年12月18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发布“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 6、2015年12月24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泰金石为万家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 7、2015年12月30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发布“万家基金关于增加诺亚为万家基金新增上线基金并开展优惠 费率活动的公告” 。 8、2015年12月31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与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开放式公 募基金组合、定投产品费率优惠的公告” 。 9、 2016年1月13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发布“关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实行优惠费率的公告” 。 10、2016年1月22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5 - 118 《证券日报》发布“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4季度 报告” 。 11、2016年1月28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天天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 告” 。 12、2016年3月10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金牛理财网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3、2016年3月11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和于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增上线 基金的公告” 。 14、2016年3月22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发布“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15、2016年3月25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发布“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度报告摘 要” 。 16、 2016年4月6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奕丰金融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7、2016年4月15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金观诚为代销 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8、2016年4月20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邮储银行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 19、2016年4月21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发布“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1季度 报告” 。 20、 2016年5月5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发布“关于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及暂停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5 - 119 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 21、2016年5月11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南京证券为代销机 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2、2016年5月12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招商银行为万家强化收益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5 - 120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