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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战略转型股票(001705)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6月)查看PDF公告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 人:泓 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泓德 战略转型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重要提示 
 
泓德战 略转 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5 年 7 月 7
日证监 许可[2015]1582 号 文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积极 管理 风
险,本 基金 的 特 定风 险等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本基金 为股票 型 基金 , 属 于高风 险 、 高 收益的 品种 , 其 长期 风险 与收益 特征 高于混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 投资 人自行 承 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未 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泓德 战略转型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1 九、基金的投资 ......................................................................................................................39 十、基金的业绩 ......................................................................................................................50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5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七、风险揭示 ......................................................................................................................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1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2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5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一、绪言 《泓德 战略 转型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以及 《泓 德 战 略转 型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泓德 战略转 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或 “基金 ” )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 在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之 日起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泓 德 战略转 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泓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泓德 战略转 型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泓 德 战 略转型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泓 德 战略转 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泓德 战略 转型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 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售 机构 : 指泓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 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由 该登 记机 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 业务规 则》 : 指《 泓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 构和投 资人 共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同遵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过 程 50 、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联系人 :童 贤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12,000 万 元, 公 司股 权 结构 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王德晓 3,120 货币 26% 2 阳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0 货币 25% 3 珠海市 基业 长青 股权 投资 基 金(有 限合 伙) 2,000 货币 16.667% 4 南京民 生租 赁股 份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5 江苏岛 村实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6 上海捷 朔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550 货币 4.583% 合计 12,000 --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 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情 况 胡康宁 , 男 , 董 事长 , 硕 士。 现任 北京 美尔 目医 院 行政院 长 。 曾 任易 程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广电 事业 部总 经理 、 亿 品科技 有限 公司 运营 副总 裁、 搜 房资 讯有 限公 司执 行副总 裁、 西 班 牙 MQM 公司 北京 代表 处 商务经 理。 王德晓 , 男 , 副 董事 长, 总经理 , 硕士 。 曾任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兼 副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总裁、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华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张文雯 , 女 , 董 事, 大学 本科 。 现 任阳 光保 险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办公 室协理 。 曾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财务 管理 处负 责人、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部 助 理经理 。 陈学锋 , 男 , 独 立董 事, 硕士 。 现 任北 京东 方金 鹰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 盈泰 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 夏证 券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中信 国际 合 作 公司计 财处 副处 长。 梅慎实 , 男, 独立 董事 , 博 士。 现任 中国 政法 大学 证 券与期 货法 律研 究所 所长 , 研 究员。 曾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公 司任法 律事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企 业融 资总 部首 席律 师、 中 国社 会 科 学院法 学所 副研 究员 。


宋国良 , 男 , 独 立董 事, 博士 。 现 任对 外经 济贸 易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教授 、 金 融产品 与投 资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任瑞 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投 资银 行中国 业务 副总 裁、 中国 律师事 务中 心 国 际融资 部主 任。 秦毅 , 男 , 监事 , 博 士 。 现 任研究 部总 监助 理 。 曾 任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 究部研 究员 、泓 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李晓春 , 男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任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董 事总 经理 、 西 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收 购兼 并总 部总 经理。 温永鹏 , 男 , 副 总经 理兼 市场部 总监 , 博士 。 曾任 深圳市 大富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 裁 兼董事 会秘 书、 阳光 保险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心 宏观 经济 研究 处处 长、 安 信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所宏 观经 济分析 师。 邬传雁 , 男 , 副 总经 理 、 基金经 理 , 硕士。 现 任泓 德泓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泓德 远见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泓德 泓业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德裕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泓德 泓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经理 , 曾 任幸 福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投资 管理 中心 总经 理、 阳光保 险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中心 投资负 责人 、阳 光财 产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 运用 部总经 理 助 理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郭堃 , 男 , 基金 经理 , 硕 士。 现任 泓德 战略 转型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曾任 阳 光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研 究部 新能 源和 家电 行业分 析师 、制 造业 研究 组组长 。 3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公募 ) 主任: 王德 晓, 男,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硕士 。 曾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 事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长兼副 总裁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理 、华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 成员 : 邬 传雁 , 男, 副总 经理 , 硕 士 。 现 任泓 德泓 富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经理、 泓德 远见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泓德 泓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德 裕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泓德 泓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 经 理, 曾 任幸 福人 寿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理 中心 总经 理、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 有 限公司 资产 管理 中心 投资 负责人 、阳 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助 理。 王克玉 , 男 , 事 业一 部负 责 人, 硕士 。 现任 泓德 优选 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曾任元 大京 华证 券上 海代 表处研 究员 、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分析 师、 国都 证券有 限公 司 分 析师、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经 理及 权益 投资 部副总 监。 王明德 , 男 , 总 经理 助理 、 研究 部总 监 、 特定 客户 资产投 资部 总监 , 硕 士。 曾任东 兴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所所 长、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所所 长、 北京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 公 司证券 部研 究员 。 郭堃 , 男 , 基金 经理 , 硕 士。 现任 泓德 战略 转型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曾任 阳 光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研 究部 新能 源和 家电 行业分 析师 、制 造业 研究 组组长 。 列席人 员 : 李 晓春 , 男, 督察长 , 硕士 。 曾任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董 事 总 经理、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收购 兼并 总部总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 ,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四)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1)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 则,自 觉 形成守 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保 证公 司 经 营管 理和 受托资 产( 包括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户 资产 及其他 受 托资产 ) 投资运 作符 合行 业最 佳操 守; (3)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 管理效 率和 效 益,确 保经 营业 务的稳 健 运行和 受 托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4) 确保 受托 资产 、公 司 财务和 其它 信息 及时 、真 实、准 确、 完整 ; (5) 维护 公司 良好 的市 场 形象和 社会 形象 。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 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保 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受托 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4) 相互 制约 性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 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财 务制度 、 档 案 管 理制度 、 业绩 考核 制度 、 公平交 易制 度 、 关 联交 易 制度 、 异 常交 易监 控与 报 告制度 、 风险 准 备金制 度 、 内 幕交 易管 理 制度 、 反 洗钱 制度 、 紧急 情况处 理制 度等 ; 第三 个 层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基础 上 , 对 各部 门的 主 要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第四 个层 面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体 业务 和管 理工 作的 运行办 法, 是 对 业务各 个细 节 、 流 程进 行 的描述 和约 束 。 它 们的 制 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 结 合 业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务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 制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司 制度 的 完 备性、 有效 性。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 )董 事会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2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 审议公 司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总体原 则 、 方针和 政策 ,以 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体 系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3 )督 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向董 事会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 况 及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4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的主 要职 责是 确保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规、 完 善; 检查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和 业务流 程的 执行 情况 , 出 具监察 稽核 报告 ; 负 责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其 他类 型 产 品的异 常投 资和 交易 以及 对违规 行为 的调 查; 组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 确保公 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负责 公司的 法律 事务 、合 规咨 询、合 规培 训 、 离任审 查等 工作 。 5 )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首 要责 任。 公司 各 职 能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是自 身工 作中潜 在 风险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根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 部门 的业务 管理 规定 、 操 作流 程及内 部控 制 规 定并严 格执 行。 各部 门主 要负责 人是 部门 风险 控制 的第一 责任 人, 履行 一线 风险控 制 职 能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和 管理 层必 须充 分履行 各 自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营 业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遵 从 管理 层 制定 的 操 作 规程 , 经办 人 员的 每 一 项 工作 必 须在 业 务授 权 范 围 内进 行。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 明确 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公 司授 权 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权 应及 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及 业 务的 要 求 建 立 会计 制 度 , 并根 据 风 险 控 制点 建 立 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度 、 合 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 真 实、 完整 、 及 时 地记载 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会 计核 算 和业务 核算 ;同 时还 建立 会计档 案保 管制 度, 确保 档案真 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并向 董事 会负 责 。 根 据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 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 格制 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 作程 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 对 违 反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9.59% ; 客户 贷款 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 元, 增长 10.67% ;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7 万 亿元 , 增 长 5.96% 。 净利 润 2,289 亿 元, 增长 0.28% ;营 业收 入 6,052 亿 元, 增 长 6.09% , 其 中,利 息净 收入 增 长 4.65% ,手 续费 及 佣金净 收入 增 长 4.62% 。 平 均资产 回报 率 1.30% , 加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17.27% , 成本 收 入 比 26.98% , 资本 充足 率 15.39% , 主要 财务 指标 领先 同业。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营业 网点 “ 三 综合 ” 建设 取得新 进展 , 综 合性 网点 数量 达 1.45 万个, 综合 营销 团队 2.15 万个, 综合 柜员 占比 达到 88% 。 启动 深圳等 8 家分 行物理 渠道 全 面转型 创新 试点 , 智慧 网 点、 旗舰 型 、 综 合型 和轻 型网点 建设 有序 推进 。 电 子银行 主渠 道作 用进一 步凸 显, 电子 银行 和自助 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 占比 达 95.58% , 较 上年 提 升 7.55 个 百分 点; 同 时推 广账 号支 付、 手机 支 付、 跨行 付、 龙卡 云支付 、 快 捷付 等五 种在 线支付 方式 , 成 功实现 绝大 多数 主要 快捷 支付业 务的 全行 集中 处理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 8,074 万张 , 消费交 易 额 2.22 万 亿元, 多项核 心 指标继 续保 持同 业领 先。 金融资 产 1,000 万 以上 的 私人银 行客 户数 量增 长 23.08% , 客户 金 融资产 总量 增 长 32.94%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累计承 销 5,316 亿元, 承 销额市 场领 先。 资产托 管业 务规 模 7.17 万 亿元, 增长 67.36% ; 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 只数均 为市 场 第一 。 人 民币 国际 清算 网 络建设 再获 突破 , 继伦 敦 之后 , 再 获任 瑞士 、 智利 人民币 清算 行资 格;上 海自 贸区 、新 疆霍 尔果斯 特殊 经济 区主 要业 务指标 居同 业首 位。 2015 年, 本集 团先 后获 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 计 122 项,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环 球金融 》 杂志 “ 中国最佳 银行 ” 、 香港《财 资》杂志 “ 中国最佳银行 ” 及香港《 企业财资》杂志 “ 中国 最 佳银行 ” 等 大奖 。本 集团 在 英国《 银行 家》 杂志 2015 年“ 世 界银 行品 牌 1000 强” 中,以 一级 资本总 额位 列全 球第 二; 在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 2015 年 度全 球企 业 2000 强 中位列 第二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 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 总 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 个 人 银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 长办 公室 , 长 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贷 二部 、 信贷部 、 信贷 管理 部 、 信 贷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 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 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作为国内 首批开办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 商业银 行,中国 建设银行 一直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理念 ,不断 加强风险 管理和 内部控制 ,严格履 行托管 人的各项 职责,切 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 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 至 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58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 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 “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 (四)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五)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 的 “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 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 金的投 资比 例 、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 督, 并定 期编 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 服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 进 行检查 监督 。 2、 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 核实, 督促 其 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基 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方 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 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管 理 人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泓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 、代 销机 构 (1)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 :曾 鸣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2)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金 融 大 街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传真:010-66225309 联系人 :孔 超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3)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吴 斌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4)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 :许 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8357462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刘 舒扬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3574627 (6) 西藏 同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86-21)36533452 联系人 :周 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7)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 泰国际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维功 电话:010-59053566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 :王 庆 网址:fund.sinosig.com (8)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9)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1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丁 姗姗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11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王 帅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1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13)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28 联系人 :张 晔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14)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联系人 :刘 宇 网址:www.sc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15)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 :侯 英健 网址:www.cifco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2 (16)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1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18)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9)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18510450202 联系人 :张 婷婷 网址:www.jimu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2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95579 (21)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徐 骋骁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22)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高 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2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黄 莹 网址: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24)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25)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178-000 (26)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黄 莹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27)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76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2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传真:021-38509735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29)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5F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孙 雯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30)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海珠 区 琶 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31)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 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 杰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7 月 7 日证 监许 可[2015]1582 号文 注册 募集 。募 集期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至2015 年 11 月 6 日止 , 共募 集有 效认 购份额 701,424,387.20 份, 利息 结转 份 额 121,372.35 份,合 计 701,545,759.55 份,募 集户 数 为 4,584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存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具体 的销 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列 明。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 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务 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务 办 理时间 在 赎回 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 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遵循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优先 ” 原则,基金 管理 人在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业务 时,如 果发 生申 购、 赎回 损害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应当 及时 暂停 申购 、赎 回业务 。 6 、投资 者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 办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原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单 笔 赎回申 请不 设最 低份额 限 制,且 不 对单个 投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下 限进 行限 制。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购 成 立。 申购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 生效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 同 和招 募说明 书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 收 到 申请。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提 前 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申购 费。 本基 金申 购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 即申 购 金 额越大 ,所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越低 。 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300 万 1.0% 300 万≤M <500 万 0.3% M≥500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用 于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 、本 基金 收取 赎回 费, 赎 回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 的赎回 费率 随着 持有 期限 的增加 而递 减 。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7 日 1.5% 7日 ≤ 持 有期 <30 日 0.75% 30日 ≤ 持 有期 <365 天 0.5% 365天 ≤ 持有 期<730 天 0.3% 持有期 ≥ 730 天 0 对于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不 满 30 天 的,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于赎 回时份 额 持有 满 30 天不 满 90 天 收 取的赎 回费 ,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于 赎 回时份 额持 有 满 90 天不 满 180 天 收取 的赎 回费 ,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 产; 对 赎回 时份 额持 有期 长于 180 天 ( 含 180 天 ) 收取的 赎回 费, 将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 移动客 户端 交易)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 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假 定 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230 元,某 投资 者 四笔申 购金 额分 别为 1,000 元、100 万元、500 万元 和 1000 万 元,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 额 (a ) 1,000.00 元 1,000,000.00 元 5,000,000.00 元 10,000,000.00 元 适用申 购 费率(b) 1.5% 1.0% 0.3% 固定金 额 1,000 元 净申购 金 额(c=a/ (1+b)) 985.22 元 990,099.01 元 4,985,044.87 元 9,999,000.00 元 申购费 用 (d=a-c ) 14.78 元 9,900.99 元 14,955.13 元 1000 元 基金份 额 净值(e )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申购份 额 (f=c/e ) 800.99 份 804,958.54 份 4,052,882.01 份 8,129,268.29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后2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定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赎回 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半 年, 该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 =12,437.50 元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5 、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 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 业 务的 办理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 算 赎回金 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定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 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含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本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开 通本 基金 的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 见 2016 年 1 月 8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发布的 《 关 于泓 德战 略转 型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 赎 回、转 换及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 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 十 七 ) 基金 管 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 范 围内 ,在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 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根 据市 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 赎回 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 整并 提前公告。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资产组 合配 置, 追求 超越 业绩比 较 基 准的投 资回 报和 资产 长期 稳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投 资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金 融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 据、中 期票 据、 可转换 债 券等) 、银行 存款 (包 括通 知存款 、定 期 存款、 协议 存款 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 权证 、货币 市 场工具 、股 指期 货、国 债 期货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 金资产 的 80% —95% ;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期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方 式进行 大类 资产 配置 , 根 据对宏 观经 济、 政策 、 市 场 等因 素 进行分 析 , 确 定资 产组 合 中股票 、 债券 、 货币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比 例分 配 。 研判的 主要 指标 和因素 包括 : 1)宏 观经 济指 标:GDP 、CPI 、PPI 、工业 增加 值、 市场利 率水 平等 ; 2)政 策因 素: 财政 政策 、 货币政 策、 行业 扶持 政策 以及资 本市 场相 关政 策等 ; 3)市 场指 标: 市场 整体 估 值水平 以及 横向 、纵 向对 比,市 场资 金供 求变 化等 。 基金管 理人 将综 合考 虑上 述因素 , 研 判国 内、 外经 济 发展趋 势, 在控 制投 资组 合风 险 的前提 下, 对大 类资 产配 置进行 主动 管理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当前, 中国 经济处 于战 略 转型期 ,经 济运行 和发 展 模式正 面临 着全新 的变 化 :1)产 业变迁 , 各类 战略 新兴 产 业孕育 而生 ; 2 ) 技 术革 新 , 带 来全 社会 生产 能力 和 效率的 提升 ; 3 ) 商业模 式创 新, 互联网 思 维衍生 出愈 发多 元化的 盈 利和变 现模 式;4 )新 一轮 国际化 ,国 家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战略推 动企 业扩 张边 界的 放大。 本基 金将 重点 关注 中 国经济 转型 背景 下带 来的 上述各 类投 资 机会 。 在 此基 础上 , 进一 步精选 出成 长空 间大 、 公 司治理 完善 、 具有 做大 做 强潜质 的优 质企 业。 (1) 主题 配置 策略 第一, 发展 战略 新兴 产业 是经济 转型 期调 结构 、 稳 增长的 重要 手段 , 也 是本 轮经 济 发 展模式 变革 中最 大的 投资 机会所 在。 本基 金将 重点 关注节 能环 保和 新能 源、 高端装 备制 造 、 新一代 信息 技术 、 文 化传 媒、 生 物医 药等 代表 未来 方向的 高成 长性 领域 。 随 着时间 的推 移 和 经济转 型的 深化 , 战 略新 兴产业 也将 随之 动态 调整 , 本基 金将 持续 跟踪 并在 股票投 资组 合 中 随之变 化。 第二, 技术 革新 推动 全社 会 生产能 力和 效率 的提 升, 是 中国经 济战 略转 型的 重要 引擎。 信息通 讯技 术和 信息 物联 系统相 结合 , 将 充分 提升 传统制 造业 的智 能化 、 数 据化水 平, 最 终 实现大 规模 的定 制化 生产 和销售 。技 术革 新对 传统 产业的 升级 是本 基金 关注 领域之 一。 第三 , 在 移动 互联 网 、 大 数据 、 云 计算 等科 技不 断 发展的 背景 下 , 越 来越 多 的企业 开 始重构 其商 业生 态和 盈利 模式。 本基 金将 密切 关注 商业模 式创 新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第四, 中国 正开 启新 一轮 国际化 进程 , 其 核心 在于 通过资 本输 出带 动高 端装 备及 商 品 输出, 实现 国内 的产 业结 构升级 。 国 内相 关企 业的 扩张边 界和 成长 空间 由此 放大, 亦是 中 国 经济战 略转 型背 景下 的重 点投资 领域 之一 。 (2) 个股 精选 策略 在挖掘 经济 转型 期成 长性 产业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采取定 性与 定量 结合 的方 法, 重 点 对上市 公司 的发 展战 略、 竞争优 势、 公司 治理 、估 值水平 等进 行研 判, 精选 投资标 的。 1) 发 展战 略: 公 司战 略选 择决定 了其 成长 的可 持续 性、 长 期空 间以 及风 险收 益预 期 , 对于成 长型 企业 而言 至关 重要。 2)竞争 优势 :公 司所 处行 业的竞 争格 局,以 及公 司 在该行 业内 是否具 有竞 争 优势, 定性而 言包 括行 业壁 垒 , 产品差 异化 , 技术 、 渠道 或成本 领先 等 , 定 量指 标 可以体 现在 市场 份额 、 成 长能 力及 同业 比 较 ( 主营 收入 增长 率、 净利 润增长 率等 ) 、 盈利 能力 及 同业比 较 (毛 利率、 净利 率、ROE 等) 。 3)公司 治理 :治 理结 构决 定了公 司激 励、约 束和 利 益分配 机制 的有效 性, 以 及和投 资人沟 通渠 道畅 通与 否。 4)估值 水平 :本 基金 通过 绝对和 相对 估值对 公司 合 理价值 进行 评估, 包括 自 由现金 流贴现 (FCFF 、FCFE ) 、市盈率 (PE ) 、市 净率 (PB ) 、 市盈 增长 比率 (PEG )等。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久期 控制 下的 主动投 资策 略, 包括 久期 控制、 期限 结构 配置 、 信 用 风险 评 估、 相 对价 值判 断等 管理 手段, 对债 券市 场、 收益 率 曲线以 及各 债券 品种 价格 的变化 进行 预 测,并 主动 调整 。 1)久期 控制 :本 基金 根据 对宏观 经济 形势、 宏观 经 济政策 等因 素进行 分析 , 预测未 来利率 走势 ,确 定组 合的 整体久 期, 有效 的控 制整 体资 产 风险 ; 2)期限 结构 配置 :确 定组 合久期 后, 本基金 将对 债 券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期 限 结构进 行分析 ,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化 趋势 ,制 定组 合的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包括 采用集 中策 略 、 两端策 略和 梯形 策略 等 , 在长期 、 中期 和短 期债 券 间进行 动态 调整 , 从长 、 中、 短期 债券 的 相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利 ; 3)信用 风险 评估 :本 基金 将利用 公司 自身和 外部 研 究力量 ,根 据发债 主体 的 经营状 况和现 金流 等情 况对 其信 用风险 进行 评估 ,以 此作 为品种 选择 的基 本依 据; 4) 相 对价 值判 断: 在 现金 流特征 相近 的债 券品 种之 间选取 价值 相对 低估 的债 券品 种 , 选择合 适的 交易 时机 ,增 持相对 低估 的债 券品 种, 减持相 对高 估的 债券 品种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基 于审 慎原 则利 用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管 理, 以 控制 并 降低投 资组 合风 险, 提高 投资效 率。 主要 策略 为: 1)运用 权证 与标 的资 产可 能形成 的风 险对冲 功能 , 构建权 证与 标的股 票的 组 合,主 要通过 波幅 套利 及风 险对 冲策略 实现 相对 收益 ; 2)构建 权证 与债 券的 组合 ,利用 债券 的固定 收益 特 征和权 证的 高杠杆 特性 , 形成保 本投资 组合 ; 3)本基 金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进 行基本 面研 究及估 值的 基 础上, 结合股 价波 动率 等参 数, 运用数 量化 期权 定价 模型 , 确定 其 合 理内 在价 值, 谨 慎参与 以杠 杆 放大为 目标 的权 证投 资。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 适 度 参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通过 对现 货 市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结 合基 金股 票组 合的实 际情 况及 对股 指期 货的估 值水 平 、 基差水 平、 流动 性等 因素 的分析 , 选 择合 适的 期货 合约构 建相 应的 头寸 , 以 调整投 资组 合 的 风险暴 露, 降低 系统 性风 险。





6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本 基金 本着 谨慎 原则 , 从风险 管理 角度 出发 ,适 度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 7、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通过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发 行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量 等基 本面 研究 , 结 合相 关 定 价模型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 谨慎参 与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 资产 的 80% —95% ; (2)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5% ;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期后不 得展 期;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80%-95% ;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 仓)的 股指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7)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18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19)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 管人在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 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制定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 种 风险;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 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票 型 基金 , 属 于高风 险、 高收 益的 品种 , 其长期 风险 与收 益特 征高 于混合 型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场 基金 。 (六)投资决策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采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七)投资程序与交 易机 制 1、研 究策 划 研究部在自身研究 及外部 研究机构研究成果 的基础 上,形成投资策略 报告和 研究报 告,为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提供决 策依 据。 2、资 产配 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不定 期召开 会议 , 依 据基 金投 资部、 研究 部的 报告 确定 基金 资 产 配置。 3、构 建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投资 战略 , 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设计 和调 整投 资 组 合需要 考虑 的基 本因 素包 括: 每 日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净现金 流量 ; 基 金合 同的 投资限 制和 比 例 限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 断等 。 4、组 合的 监控 和调 整 研究部 协同 基金 经理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跟踪 。研 究员 应保持 对个 股和 个券 的定 期跟 踪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并及时 向基 金经 理反 馈个 股和个 券的 最新 信息 ,以 利于基 金经 理作 出相 应的 调整。 5、投 资指 令下 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组合方 案制订具体的操作 计划, 并以投资指令的形 式下达 至交易 部。 6、指 令执 行及 反馈 交易部 依据 投资 指令 进行 操作, 并将 指令 的执 行情 况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7、风 险控 制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组 合计 划的执 行过 程进 行日 常监 督和实 施风 险控 制, 基金 经 理依 据 基金申 购赎 回的 情况 控制 投资组 合的 流动 性风 险。 8、业 绩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将定 期对 基金 的业绩 进行 归因 分析 , 找 出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长 处和 不足 , 为 日后的 管理 提供 客观 的依 据。 (八)禁止行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进 行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 场,通 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3、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 4、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5、以 基 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6、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7、从 事任 何形 式的 证券 承 销业务 ; 8、中 国证 监会 及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9、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的禁 止 从事的 其他 投资 。 (九)业绩评价基准 及选 择理由;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90%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 10%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1、沪 深 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授 权,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开发的 中国 A 股市 场指 数 ,它的 样本 选自 沪深 两个 证券市 场, 覆盖 了大 部分 流通市 值, 其 成份股 票为 中 国 A 股市 场 中代表 性强 、 流动 性高 的 股票 , 能 够反 映 A 股 市场 总体发 展趋 势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2、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中 国全市 场债 券指 数, 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 为基 期, 基 点为 100 点, 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 发布 。中 债综 合 指数的 样本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表 性, 其 样本范 围涵 盖银 行间 市场 和交易 所市 场, 成分 债券 包括国 债、 企业 债券 、 央 行 票据等 所有 主 要债券 种类 。 3、作为 股票 型基 金, 选择 该业绩 比较 基准能 够真 实 反映本 基金 长期动 态的 资 产配置 目标和 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果今 后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算 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有更 权 威 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 市场中 出现 更适 用于 本基 金的比 较基 准 指 数, 本 基金 可以 在征 得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 公 告。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股东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十一)基金的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 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39,745,731.83 81.85 其中: 股票 539,745,731.83 81.85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5,611,308.74 17.53 8 其他资 产 4,091,113.82 0.62 9 合计 659,448,154.3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9,132,100.00 1.40 B 采矿业 30,320,731.80 4.63 C 制造业 397,943,850.03 60.8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19,709.48 0.0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2,820.34 0.0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77,440.00 0.0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9,707,213.26 7.60 J 金融 业 47,526,505.36 7.26 K 房地产 业 4,234,500.00 0.6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10,861.56 0.05 S 综合 - - 合计 539,745,731.83 82.49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360 炬华科 技 1,454,503 42,616,937.90 6.51 2 002518 科士达 1,047,042 35,075,907.00 5.36 3 002554 惠博普 1,637,207 23,199,223.19 3.55 4 002214 大立科 技 1,815,160 21,382,584.80 3.27 5 601313 江南嘉 捷 1,457,200 18,404,436.00 2.81 6 603338 浙江鼎 力 452,300 17,902,034.00 2.74 7 600566 济川药 业 713,418 17,107,763.64 2.61 8 000333 美的集 团 508,100 15,674,885.00 2.40 9 601169 北京银 行 1,387,935 13,990,384.80 2.14 10 000728 国元证 券 718,189 13,300,860.28 2.0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64,247.3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898,597.9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5,217.09 5 应收申 购款 3,051.4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91,113.8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泓德战 略转 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015 年11 月10 日到 2016 年3月31 日) 3.10% 1.69% -14.30% 1.91% 17.40% -0.22%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 90%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 10% 2 、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 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 基金基准 2015-11-10 2015-11-27 2015-12-17 2016-01-07 2016-01-27 2016-02-22 2016-03-11 2016-03-31 2% 0%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22% 注: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15 年11 月10 日生 效, 截至2016 年3月31 日止, 本 基金成 立未 满1 年。 2)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为6 个月 ,截至2016 年3 月31 日止 , 本基金 建仓 期尚 未结 束。 3) 建 仓期 结束 后, 本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0%-95%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 年期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最 近交 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最近 交 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以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本基金 合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 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 造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1.5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 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 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理 人应 进 行核对 , 如发 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 于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理 人应 进 行核对 , 如发 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上述“1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 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公告 。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认 购费的费 率水平 、计算公 式、收取 方式和 使用方式 请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六、 基金的 募集 ” 中 “ (八 )认 购费用 ”以及 “ ( 十)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 中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 书 “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与 转换 ”中的 “ (六 )申购费 与赎回费 ” 与“ ( 七)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中 的 相关规 定。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一 ) 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 管协 议 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将《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公 开披 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 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季 度报 告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六)信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 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 市场价格因受 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引起的波 动,将使本 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的风险 , 导致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动 。市 场风 险可 以分 为股票 投资 风险 和债 券投 资风险 。 (1) 股票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 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的变 化对 证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致 市 场价格 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2)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3)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 如 市场 、 技术 、 竞 争 、 管 理、 财务 等都会 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2)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信 用风 险 基金 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 或 者债 券回 购交易 到期 时 交 易对手 方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义 务等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利 率风 险 市场 利率波动会导 致债券市场的 收益率和价格 的变动,如 果市场利率上 升,本基金 持 有债券 将面 临价 格下 降、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场利 率下 降, 债券 利息 的再 投 资收 益 将 面临下 降的 风险 。 3)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如果 基金对长、中 、短期债券的 持有结构与基 准存在差异 ,长、中、短 期债券的相 对 价格发 生变 化时 ,基 金资 产的收 益可 能低 于基 准。 4)利 差风 险 债券 市场不同期限 、不同类属债 券之间的利差 变动导致相 应期限和类属 债券价格变 化 的风险 。 5)市 场供 需风 险 如果 宏观经济环境 、政府财政政 策、市场监管 政策、市场 参与主体经营 环境等发生 变 化,债 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金 数量 和债 券市 场可 供投资 的债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应 的变 化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最终影 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的 变化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所取得的 收益率有可能 低于通货膨胀 率,从而导 致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资产 实 际购买 力下 降。 2、流 动性 风险 在市 场或个券流动 性不足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 人可能无法 迅速、低成本 地调整基金 投 资组合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由于 开放式基金的 特殊要求,本 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 比例以应对赎 回要求,在 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带 来的 收益 下降 风险 。 3、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 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节操作过 程中,因内部 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例 如,越权 违规 交易、会计 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 放式基金的各 种交易行为或 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正 常 进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的 利 益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 险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4、政 策风 险 因相 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政策 修改等基金管 理人无法控 制的因素的变 化,使基金 或 投资者 利益 受到 影响 的风 险, 例 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 值政策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估 值方法 的调 整 而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相 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基金 管理 人为调 整投 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等。 5、股 指期 货风 险 和 国债 期 货风险 本基 金可投资于股 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 ,股指期 货作为一种 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 有 的风险 点。 投资 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主要 存在 以下 风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 或 国债 期货 价格 变动而 给投 资者 带来 的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或国 债期 货 合 约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 来的 风险。 (3) 基差 风险 : 是 指股 指 期货 或 国期 货 合 约价 格和 指数价 格之 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所 造 成 的 风 险 ,以 及 不同 股 指期 货 或 国 债期 货 合约 价 格之 间 价 格 差的 波 动所 造 成的 期 现 价 差风 险。 (4) 保证 金风 险: 是 指 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 操作 风险 : 是 指由 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6、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金 融市 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声明 1、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销售 , 但 是, 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 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 来 业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十 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 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 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 于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4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在 不影 响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 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 登记机 构、 基金销售 机构 调整有 关认 购、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6)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业 务或 服务 ; (7) 销售 基金 份额 ; (8)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9)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10)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1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 售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12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 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3)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4)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5)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6)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7)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8)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前提 下,制 订和 调 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 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分 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方 面 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 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 赎回费 率 ; (4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在 不影 响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 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 登记机 构、 基金销售 机构 调整有 关认 购、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6)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 议之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5、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 记 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 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 代表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 现场 开会 方式或 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 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2、 通 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 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 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知后 ,在2个 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4) 上述 第(3) 项中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代理人 ,同 时提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3、 如果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则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 间 的三 个月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 有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以 采 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进 行表 决,或 者采 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止 《 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 他 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以 及 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议 的通 知后 ,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代表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下, 由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其出 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含50%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 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5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 下形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含2/3 )通 过方可做 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 托管人、终 止《基 金合 同》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否 则提 交符 合会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 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 或大 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 监票人 。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 在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九)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 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次 , 每 次 收 益分配 比例不 得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润 的2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 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业 务规 则》 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 托管人 根据 与管 理人 核对 一致的 财务 数据 ,自动 于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 按 照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付 ,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 管理人 应进行 核对 ,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 托管人 根据 与管 理人 核对 一致的 财务 数据 ,自动 于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 按 照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付 ,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 管理人 应进行 核对 ,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 的种 类中 第3 -9项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 规 及相 应协 议 规定 ,按 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金 在有 效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通 过积极 主动 的资 产组 合配 置,追 求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的 投资 回报 和资 产长 期稳健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交易 的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投 资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司 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 可转 换债 券等) 、 银行 存款 ( 包括 通 知存款 、 定 期存款 、 协 议存 款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 权 证、 货 币 市场工 具、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80% —95% ; 每个 交易 日 终在扣 除 国 债期 货和股 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保 持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期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三)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 资产的80% —95%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4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最长 期限为1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6)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 的 股票总 市值 的20% ; 基 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 算)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80%-95%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17)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 债 券总市 值的30% ; 基 金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 括 平仓 )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0% ; (18) 基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19) 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与 基金托 管 人在 基金托 管协 议中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投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制定严 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 合本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原则 ,防 范利 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 执行。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 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的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 最近交 易日 的估值净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全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行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 价或 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 最近交 易日 的估值全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以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 结算价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错 误责 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 损失 承 担赔 偿责任 ;若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 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 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 偿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按估 值方法 的第6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 误,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 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6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理 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 适 用的 法律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同 》而 产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当事 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 决是终局 性的 ,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 基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5]25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 亿元 存续期 限: 长期 联系电 话:4009-100-8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银 监复 【2004 】14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联系人 :田青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 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 实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 交易 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投 资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金 融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 据、中 期票 据、 可转换 债 券等) 、银行 存款 (包 括通 知存款 、定 期 存款、 协议 存款 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 权证 、货币 市 场工具 、股 指期 货、国 债 期货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0% —95%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期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 产的 80% —9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义务 仅限 于其托 管的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基 金;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基金托 管 人的 监 督义 务仅 限于 其托 管的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金 ; 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由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基 金; 13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6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 市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80%-95%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8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9 、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国 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20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 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 监督基 金管 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的,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 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风 险和 操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 及 相关投 资额 度 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 行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本 基 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受 限 证 券 限于 可 由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或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相关 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订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董 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 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 对 本 基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 并 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 记结算 有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后 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量 、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理工 作 方 面有关 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的 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七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述 事 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投 资 运 作 违反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 及时以 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 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 期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 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 运 作等行 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如 有特殊 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 基 金托 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管资 产开 户 银 行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 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 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外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开立 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于证 券账 户开 立 次月第 七个 工作 日由 基金 托管人 从 本 基 金 银 行存 款 账户 中 直接 扣 收 ; 若因 基 金银 行 存款 余 额 不 足导 致 证券 账 户开 户 费 无 法扣 收, 基 金托 管人 顺延 至次 月第七 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 证券 账户 开立 后连 续六 个月内 , 因 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余额 持续 不足 导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 扣收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先行支 付基 金 托管人 垫付 的开 户费 用。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 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 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 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 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双 方 约 定办理 。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 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金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 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交易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 、估 值方 法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最近 交 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最 近交 易 日 的 估值 全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以 第三方 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4)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国 债期 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 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任。 (3)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 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 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 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 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 《 基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生效 。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 四 ) 本 协议 一式 六 份, 协议 双方 各 持 二份 , 上报监 管机 构二 份 , 每 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二十 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资料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持 有 人 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账 单 期 内 发生 交 易 或 账 单期 末 仍 持 有本 公 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填 写或 更 新客户 资料 (含 姓名 、 手 机 号码 、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 法 送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 将 其所获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具 体以 届 时的基 金分 红 公告为 准) 。红 利再 投资 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 定的销 售 机构,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介 及公 司网 站的公 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需遵 守转 入基金 、 转 出基 金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办理基 金转 换 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 办理时 间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 露媒介 及公 司网 站的 公告 。 (五)呼叫中心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上 午 9 :00-11 :30 ;下午 13 :00-17:00 ) 为 投资人 提 供服务 , 客服 热线 服务 内 容包括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服务 投诉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项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 如预 留 电 子 邮件 地 址 并 通 过本 公 司 客 服电 话 订制 电子邮 件服 务, 可自 动获 得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后 获得 此 项 服务。 (七)短信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 如预 留 手 机 号码 并 通 过 本 公司 客 服 电 话订 制 短信 服务, 可自 动获 得相 应服 务。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 资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获 得此 项 服务 。 (八)客户投诉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书 信、 电 子 邮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投 资 者还可 以通 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客服邮 箱:service@hongdefund.com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1 泓德战 略转 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015-10-21 2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泓德 战略 转 型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新 增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2015-10-27 3 关于泓 德战 略转 型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新 增北 京银 行为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5-10-29 4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前 景财 富为销 售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换 业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0-30 5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上 海长 量为销 售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换 业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0-30 6 泓德战 略转 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15-11-11 7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长期 停牌 股票估 值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11-12 8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指数 熔断 机制 实施 后旗 下基金 开放时 间调 整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5-12-31 9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因指 数熔 断实施 调整开 放时 间的 公告 2016-01-04 10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因指 数熔 断实施 调整开 放时 间的 公告 2016-01-07 11 泓德基 金关 于参 加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01-08 12 关于泓 德战 略转 型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转 换及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6-01-08 13 关于泓 德战 略转 型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参 与部 分销 售机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1-08 14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申 万宏源 证券 为销 售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6-01-08 15 泓德基 金管 理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最 低赎 回份 额和最 低保有 份额 限制 的公 告 2016-01-29 16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2-29 17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上 海凯 石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 销售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3-01 18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浦 发银行 为销 售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2016-04-11 19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申 万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为销售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4-14 20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调整 申购 费率的 公告 2016-04-19 21 泓德战 略转 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一季 度 报告 2016-04-20 22 关于参 加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04-21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23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通过 直销 诡爱向 养老金 客户 实施 特定 费率 的公告 2016-04-27 24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4-28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泓 德 战略 转型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泓 德 战 略转 型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泓 德 战 略转 型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六 年六月二十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