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交银21天A(519716)

交银21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2016 年 第 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每 6 个 月 更 新 一 次 , 并 于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后 的 4 5 日
内 公 告 , 更 新 内 容 截 至 每 6 个 月 的 最 后 1 日 。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 重 要 提 示 】
交 银 施罗 德 理 财 21 天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以 下简 称 “本 基 金 ” ) 经 2012
年 9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 1282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正式生效。
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 投 资本 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因 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 基金 前,需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 险承 受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投资 本基金 的意 愿、时 机、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 独立 决策。 投资人 根据 所持有 份额享 受基金 的收 益,但 同时也 需承担
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 : 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而 引起的 市场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理 风险 ,由于 基金投 资者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产 生的流
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例如本基金特有的流动性风险、
运作 期到 期 日未 赎回自 动进入 下一 运作期 的风险 、基金 转换 后产品 特征发 生变化
的风 险、 运 作期 期限或 有变化 的风 险、收 益结转 引起的 份额 变动的 风险等 。本基
金属 于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期 风险收 益水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混合型 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 有风 险,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金 前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金
合同 。基 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5 月 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目 录
一、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七、基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十、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十八、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一 、 绪 言
《 交 银 施罗 德理财 21 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募集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编 写,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明 其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 合同 :指《 交银 施罗 德理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6 、招 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指 《 交银 施罗 德理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 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指《 交银 施罗 德理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 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其他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可投 资于中 国证券 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代销机构
23 、 代 销机 构: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记 机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交银 施罗 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 账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 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的
日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 募集 期: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 运 作期 起始日 :对 于每份 认购份 额的 第一个 运作 期起始 日,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对 于每 份申购 份额的 第一 个运作 期起始 日,指 该基 金份额 申购申 请确认
日; 对于 上 一运 作期到 期日未 赎回 的每份 基金份 额的下 一运 作期起 始日, 指该基
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3 、 运 作期 到期日 :对 于每份 基金份 额, 第一个 运作 期到期 日指 基金合 同生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效日 (对 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之后 (均 不含该日, 下同) 的第 21 个自然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之后的第
42 个自然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此类推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 :指 销售 机 构在 规 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36、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 认购 :指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 本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
告规 定的 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转 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 金的 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过 有关 销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 定 申购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 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销售 服务 费 : 指本基 金用 于持续 销售 和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 摊 余成 本法: 指估 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存 续期内 按实际 利率 法摊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5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52 、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指最近 七个自 然日 (含节 假日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3 、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7 、 指定 媒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网 站
及其他媒体
58 、 不可 抗力 :指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事件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何万金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 施罗 德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以 下简 称 “ 公司 ”)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2005] 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 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使 用 全 称 或 其 简 称
“ 交通银行 ” )
65%
施罗德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 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 主要成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 利女 士,董 事长 ,硕士 学位。 现任 交通银 行执 行董事 、副 行长。 历任交
通银 行郑 州 分行 财务会 计处处 长、 郑州分 行副行 长,交 通银 行财务 会计部 副总经
理、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雷贤 达先 生,副 董事 长,学 士学位 ,加 拿大证 券学 院和香 港证 券学院 荣誉院
士。 历任 巴 克莱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施 罗德投 资管 理(香 港)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 交银 施罗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曾任 中国 证监会 开放式 基金海
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阮红 女士 ,董事 ,总 经理, 博士学 位, 兼任 交银 施罗德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长 。历 任交通 银行 办公室 副处长 、处 长,交 通银行 海外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理 、
总经 理, 交 通银 行上海 分行副 行长 ,交通 银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交通 银行投 资
管理部总经理。
陶文 先生 ,董事 ,硕 士学位 。现任 交通 银行个 人金 融业务 部总 经理。 历任交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通银 行徐 州 分行 副行长 、行长 ,交 通银行 南京分 行副行 长, 交通银 行海南 分行行
长。
孙培 基先 生,董 事, 学士学 位。现 任交 通银行 风险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历任交
通银 行财 会 部副 处长, 交通银 行董 事会办 公室副 处长、 处长 ,交通 银行预 算财务
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 德先 生,董 事, 硕士学 位。现 任施 罗德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亚太区 总裁。
历任 施罗 德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分析 师、投 资经理 ,施罗 德投 资管理 (新加 坡)有
限公 司副 董 事长 ,施罗 德投资 管理 国际有 限公司 执行董 事, 施罗德 投资管 理(卢
森堡 )有 限 公司 总经理 ,施罗 德投 资管理 (日本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施罗 德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 阳先 生,独 立董 事,博 士学位 。 现任武汉 大学 经济与 管理 学院院 长、 香
港科 技大 学 经济 系教授 。历任 蒙特 利 尔大 学经济 系助理 教授 ,国际 货币基 金经济
学家 和高 级 经济 学家, 香港科 技大 学助理 教授、 副教授 、教 授、系 主任、 瑞安经
管中心主任。
袁志 刚先 生,独 立董 事,博 士学位 。现 任复旦 大学 经济学 院教 授。历 任复旦
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学位。 现任 上海交 通大 学安泰 经济 与管理 学院院
长、 教授 。 历任 复旦大 学管理 科学 系助教 ,美国 耶鲁大 学经 济系助 理教授 、副教
授, 美国 杜 克大 学经济 系副教 授, 香港城 市大学 经济与 金融 系教授 ,美国 亚利桑
那州 立大 学 凯瑞 商学院 经济系 冠名 教授, 上海交 通大学 上海 高级金 融学院 常务副
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 军先 生,监 事长 ,硕士 学位。 现任 交通银 行战 略投资 部总 经理。 历任交
通银 行办 公 室副 处长, 交通银 行公 司业务 部副处 长、高 级经 理、总 经理助 理、副
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 香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1
港 ) 有 限公 司 资 讯科 技 部主 管 、中 国 事 务联 席 董事 、 交 银施 罗 德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丽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总
经理 ,历 任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高级 审计 员,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基金会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
总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
渠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 燕女 士,副 总经 理,硕 士学历 ,高 级经济 师, 兼任交 银施 罗德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历 任湖 南大学 (原湖 南财经 学院 )金融 学院讲 师,湘 财证 券有限 责
任公 司国 债 部副 经理、 基金管 理总 部总经 理,湘 财荷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夏华 龙先 生,副 总经 理,博 士学历 。历 任中国 地质 大学经 济管 理系教 师、经
济学 院教 研 室副 主任、 主任、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交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副处 长、处
长、 高级 经 理、 副总经 理;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业 务中心 副总 裁;云 南省曲 靖市市
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谢卫 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 学博士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中 央财 经大学 金融系
教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国 人保 信 托投 资公司 证券部 副总 经理、 总经理 、北京 证券 营业部 总经理 、证券
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 先生 ,督察 长, 纽约城 市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 历任交 通银 行广州 分行市
场营 销部 总 经理 助理、 副总经 理, 交通银 行纽约 分行信 贷管 理部经 理、公 司金融
部经 理、 信 用风 险管理 办公室 负责 人,交 通银行 投资管 理部 投资并 购高级 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2
黄莹 洁女 士,基 金经 理。香 港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管理学
双学士。 8 年证券投资行业从业经验 。 2008 年 2 月至 2012 年 5 月任中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交易员。2012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央交易室交
易员 。自 2015 年 5 月 27 日起 担任 交银施 罗德 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至
今, 自 2015 年 5 月 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至 今, 自 2015 年 5 月 27 日起 担 任 交银施 罗德 现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至
今, 自 20 15 年 7 月 25 日起 担任 交银施 罗德 丰享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至 今, 自 2015 年 7 月 25 日起 担 任 交银施 罗德 丰泽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至今,2015 年 12 月 2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林洪钧先生,2012 年 11 月 5 日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6 年 5 月 5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3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1 、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 理 ,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 、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4
(六)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 风险 管理必 须覆 盖公司 的所有 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务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风险 管理部 ,风险 管理 部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 及各 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设 计上 要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结构是 一个分 工明 确、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由 最高管
理层 对风 险 管理 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 门负责 本部门 的风 险评估 和监控 ,风险
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 司常 设的监 事机 构,对 股东会 负责 。监事 会对 公司财 务、 公司董 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的 专业 委员会 之一,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进行
检查 评估 ; 审查 公司财 务,对 公司 内部管 理制度 、投资 决策 程序和 运作流 程进行
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5
作为 总经 理下设 的专 业委员 会之一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负责 拟定 公司风 险管理
战略 及政 策 ,制 定灾难 复原计 划及 紧急情 况处理 制度 ,确保 公司风 险控 制符合 标
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 行使 督察权 利; 直接对 董事会 负责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和执 行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定期 和不定 期地向 董事 会报告 公司内 部控制
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制定 公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防范 及控 制措施 ,组 织执行 ,并为
每一 个部 门 的风 险管理 系统的 发展 提供协 助,汇 总公司 业务 所有的 风险信 息,独
立识 别、 评 估各 类风险 ,提出 风险 控制建 议,使 公司在 一种 风险管 理和控 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 稽核 部负责 设计 及实施 公司合 规审 计计划 ,检 查公司 各项 业务的 合规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务 部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务 及协调 实施 信息披 露事 务,依 法维 护公司 合法权
益, 评判 并 处理 公司运 营中发 生的 法律及 信息披 露相关 问题 ,及时 向公司 管理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 管理 是每一 个业 务部门 首要的 责任 。部门 经理 对本部 门的 风险负 全部责
任, 负责 履 行公 司的风 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执行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 建立 、健全 了内 控体系 ,通过 高管 人员关 于内 控的明 确分 工,确 保各项
业务 活动 有 恰当 的组织 和授权 ,确 保监察 活动独 立,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支 持,同
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6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 使每个 员工 都明确 自己 的任务 、职 责,并 及时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 通过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 建立 了 自下 而上的 风险报 告程 序,对 风险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各个 层次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 了足 够、有 效的 内部监 控系统 ,如 电脑预 警系 统、投 资监 控系统 ,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 数量 化、技 术化 的风险 控制手 段, 建立数 量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用以提
示指 数趋 势 、行 业及个 股的风 险, 以便公 司及时 采取有 效的 措施, 对风险 进行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 了完 整的培 训计 划,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工 明确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7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 、业 务 、机 构网点 和员工 。中 国农业 银行网 点遍布 中国 城乡, 成为国 内网点
最多 、业 务 辐射 范围最 广,服 务领 域最广 ,服务 对象最 多, 业务功 能齐全 的大型
国有 商业 银 行之 一。在 海外, 中国 农业银 行同样 通过自 己的 努力赢 得了良 好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作 为一家 城乡 并举、 联通国 际、 功
能齐 备的 大 型国 有商业 银行, 中国 农业银 行一贯 秉承以 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
坚持 审慎 稳 健经 营、可 持续发 展, 立足县 域和城 市两大 市场 ,实施 差异化 竞争策
略, 着力 打 造 “伴你 成长 ” 服务 品牌, 依托 覆盖全 国的分 支机 构、庞 大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 化的 金融产 品,致 力为 广大客 户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广大 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 农业 银行是 中国 第一批 开展托 管业 务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 国农 业银行 通过 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三 方对 中国农 业银行 托管服 务运 作流程 的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的 健全 有效性 的全面 认可 。中国 农业银 行着力 加强 能力建 设,品 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 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 技术保障处、
营运 中心 、 委托 资产托 管处、 保险 资产托 管处、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处、境 外资产
托管 处、 综 合管 理处、 风险管 理处 ,拥有 先进的 安全防 范设 施和基 金托管 业务系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8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到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中 国 农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34 只。
(二)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务 风险 管 理和 内部控 制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托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风 险管理
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责 托管业 务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立 行使监 督稽核 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制 体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资
格; 业务 管 理实 行严格 的复核 、审 核、检 查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 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 置,封 闭管 理 ,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基金 托管 人通过 参数 设置将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投 资比 例和禁 止投资 品种 输入监 控系统 ,每日 登录 监控系 统监督 基金管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9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并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等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 金出 现异常 交易 行为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下 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 w w . f und001. c om ,w w w . b oc om s c hr ode r . c om
个人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本公司 网上 直销 交易平台 办理 开户 、本基 金的 申购及 赎
回 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网 址 :
w w w . f und001. c om ,w w w . b oc om s c h r ode r . c om 。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0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 w w . a b c hi na . c o 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 w w . b a n kc o m m . c o 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 w w . c m bc hi na . c o m
(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1
传真: (021)684761 1 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888
网址:w w w . b a n ko f s ha ngha i . c o m
(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电话: (0571)85108195、85120696
传真: (0571)86475527
联系人:严峻、夏帆
客户服务电话: 96523
网址:w w w . h z b a nk. c o m . c n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 w w . e b s c n. c o m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2
客户服务电话:4008- 888- 108
网址:w w w . c s c 108. c o 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 w w . h t s e c . c o m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8888
网址:w w w . c h i na s t oc k. c o m . c n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 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123
网址:w w w . x y z q. c o m . c n
(1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3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1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1 1 8
网址:w w w . g uodu. c om
(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 w w . h t s c . c om . c n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4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w w w . z x w t . c om . c n
(1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 w w . g uos e n. c om . c n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 800- 1001
网址:w w w . e s s e nc e . c om . c n
(1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 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 666- 2288
网址:w w w . j hz q. c o m . c n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5
(1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9898
网址:w w w . c n hbs t oc k. c o m
(1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 (010)65051 166
传真: (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 w w . c i c c . c om . c n
(2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 12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7- 8827
网址:w w w . u b s s e c ur i t i e s . c o m
(2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6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 6600- 109
网址:w w w . g j z q. c o m . c n
(2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10)68546765
传真: (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 w w . f o un de r s c . c o m
(2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 w w . c i nda s c . c o m
(2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 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7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w w w . c h i na - i nvs . c n
(2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681 18
网址:w w w . h r s e c . c om . c n
(2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 813- 9666
网址:w w w . c c n e w . c om
(2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8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h t t p: /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 w w w . j j m . c o m . c n
(2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 766- 123
网址:w w w . f und123. c n
(2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 788- 887
网址:w w w . z l f u nd. c n ,w w w . j j m m w . c om
(3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9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 w w . e r i c hf u nd. c om
(3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 1 1 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 w w . e h o w b uy . c om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周莉
(三) 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0
(四) 审计基金财 产的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一) 基金 份额分 类
为了满足投资人的理财需求, 本基金自 2013 年 1 月 9 日起, 实行销售服务费
分类 收费 方 式, 根据投 资人持 有本 基金的 份额数 量,对 投资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按
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就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
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的享受 A 类
基 金 份额 的 收 益, 单 个 基金 账 户 保留 的 本 基金 份 额 达到 或 超 过 500 万 份 的享 受 B
类基 金份 额 的收 益。两 类基金 份额 单独设 置基金 代码, 并分 别公布 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两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A 类基金
份额按照 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
(二) 基金份额类 别的分类标 准和各类基 金份额适用的 费率
A 类基金 份额与 B 类基金 份额的管理费 率、托管费率 相同, 销售服 务费 率不
同。基金份额分类标准以及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费率如下: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分类标准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500万份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 500万份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1
管理费率(年费率) 0.27% 0.27%
托管费率(年费率) 0.08% 0.08%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30% 0.01%
(三) 基金份额类 别的自动转 换
1、 基金份额分类后, 在基金存 续期内的任何一个 工作日,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 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自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 B 类基金份额, 并于份额类
别转换当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 账户内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 ( 包含 500 万份 ) 。 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 工作日,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基金账 户内保留 的 B 类基金份额 低于 500 万份,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 动将其在
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B 类基金份 额 转换为 A 类基金份额, 并于份额类别转换当
日起享受 A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
3 、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 赎回、 转托管等交易申请时, 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
代码 (A 类、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代码不同 ) , 否则, 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
的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等交易 申请 无效的 后果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投资人 申购申
请确 认成 交 后, 实际获 得的基 金份 额类别 以本基 金的登 记机 构根据 上述规 则确认
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4、 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在 500 万份左右时, 可能会由
于在 某笔 申 购、 赎回或 收益结 转等 交易确 认后达 到份额 类别 自动转 换条件 ,而由
登记 机构 自 动发 起份额 类别自 动转 换的处 理,从 而改变 所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代
码。 当这 种 情况 发生时 ,若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转 托管 出 等交 易申请 时填 写所持
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准确,申请将会被确认失败。
(四) 基金份额分 类及规则的 调整
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2
2、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调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自 动转 换的数 量限制 及规 则。基 金管理 人在开 始调 整前应 当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3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 金由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282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 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 金自 2012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进行 发售 。本 基金 设立 募
集期共募集 8, 505, 567, 812. 4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8, 544 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与普通债券型基金不同。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仅在其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接 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对该基 金份额 的赎 回申请 。有关 本基金
运作期说明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事宜参见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 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1 1 月 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 述情 形的, 在基金 管理 人履行 监管报 告和信 息披 露程序 后,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将 自 动转 换为交 银施罗 德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此转换 事项无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金合同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4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 w w . f und001. c om ,w w w . b oc om s c hr ode r . c om
个人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本公司 网上 直销 交易平台 办理 开户 、本基 金的 申购及 赎
回 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网 址 :
w w w . f und001. c om ,w w w . b oc om s c h r ode r . c om
2、代销机构
1)开放申购业务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开放申购业务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投资 人可 通过上 述销 售机构 办理基 金申 购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上述销 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
2)开放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
本基 金开 放赎回 业务 的代销 机构为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上 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杭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海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华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证 券(山 东)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江 海证券 有限公
司、 华宝 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国 国际金 融股份 有限公 司、 瑞银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国金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方正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信达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 中投 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华融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天相 投资 顾 问有 限公司 、杭州 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深圳 众禄基 金销售 有限公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5
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投资 人可 通过上 述销 售机构 办理基 金赎 回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上述销 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赎回。
上述 代销 机构的 联系 方式请 参见本 招募 说明书 “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章节 。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指 定的代 销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在 每个 运作期 到期 日办理 基金份 额赎
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1 月 23 日起开放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1 月 26 日起开放赎回业务。
对于 每份 基金份 额, 仅在其 每个运 作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方可 就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 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对认购份额
而言 ,下 同 )或 基金份 额申购 申请 确认日 (含该 日,对 申购 份额而 言,下 同)起
(即 第一 个 运作 期起始 日), 至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或基金 份额 申购申 请日之 后(均
不含该日, 下同) 的第 21 个自然日 (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止。 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之后的第 42 个自然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6
例 1: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11 月 5 日(周一),则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为 2012 年 11 月 5 日,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2 年 11 月 26 日 (周一) , 第
二个运作期起始日为 2012 年 11 月 27 日,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2 年 12 月 17
日(周一)。
例 2: 如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为 2012 年 11 月 30 日 (周五) , 则第一个运作
期起始日即申购申请确认日为 2012 年 12 月 3 日,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2 年
12 月 21 日(周五),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为 2012 年 12 月 24 日,第二个运作期
到期日为 2013 年 1 月 11 日(周五)。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
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
金份 额对 应 的未 支付收 益的结 转确 认。前 述未支 付收益 所结 转的基 金份额 和该基
金份 额一 并 进入 下一运 作期并 享受 收益, 在下一 运作期 及后 续运作 期的到 期日可
以申请赎回。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申请 且登 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三) 申购和赎回 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 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赎 回基 金份额 时,登 记机 构按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对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该 销售机 构持 有的且 赎回申 请日为 运作 期到期 日的基 金份额
进行处理;
5、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
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7
(四) 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 机构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单
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
本基 金) 记 录的 投资人 不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 通过 本公司 网上直 销交易
平台 办理 基 金申 购业务 的不受 直销 机构单 笔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申购最 低金额
为单笔 10 元。 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各代
销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
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 的最 低份额 为 1 份基 金份 额,如 果销 售机构 业务规 则规 定的最 低单 笔赎
回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 工作 日投资 者在 单个交 易账户 保留 的本基 金份 额余额 少于 1 份时 ,若 当
日该 账户 同 时有 份额减 少类业 务( 如赎回 、转换 出等) 被确 认,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
申购 金额 和 赎回 份额以 及最低 保留 余额的 数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和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程 序, 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申请,在运作期到期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基金 份额 时,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款 项,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8
基金 管理 人应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受 理 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 人 应在 T + 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 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时间 进行 调 整, 并必须 在调整 实施 日前按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 机构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申 购、赎 回申请 。申 购、赎 回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 基金的申购 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 金管 理人已 开通 基金网 上直销 业务 ,个人 投资 者可以 直接 通过本 公司网
站的 “ 交银 施罗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交 易平 台 ” (以 下简称 “ 网上 直销
交易 平台 ”) 办理 开户和 本基 金的申 购、赎 回 等业务 。 本基 金通过 网上 直销交 易
平台申购、赎回不收取费用。
本公 司基 金网上 直销 业务已 开通的 银行 卡及各 银行 卡交易 金额 限额请 参阅本
公司网站。
个人 投资 者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 网上 直销 交易平 台 申购 本基 金的单 笔最 低金额
为 10 元(含) 。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业务情 况调整 上述 交易费 用和 限额要 求, 并依据 相关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如 发生变 更,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整 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 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和价 格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9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 00 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
份基金份额净值 1. 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假定 T 日某投资人投资 10, 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 000/ 1. 00= 10, 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该运作期赎回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 每个 运作期 到期 日提出 赎回申 请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份额 时将获
得当期运作期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 投资者 A 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 (周五) 申请购买 10, 000 份基金份额,
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 年 12 月 3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1 日 (周五) ,
第一 个运 作期 共 19 天, 若投 资者 A 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提 出该 10, 000 份基 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2012 年 12 月 24 日被确认, 假设该 10, 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包含 2012 年 12 月 22 日和 2012 年 12 月 23 日的收益) 为 15. 0 1
元。
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 000 ? 1. 00+ 15. 01= 10, 015. 01 元
例 5: : 投资 者 B 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 (周 五 )申 请 购买 10, 000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该 申 购 份 额 的第 一 个 运 作 期 为 2012 年 12 月 3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21
日 (周 五) ,第 一个 运 作期 共 19 天 ,若 投资 者 B 未 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 提出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0
赎回申请,则 2012 年 12 月 24 日对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进行结转确认,
假 设 该 基 金 份额 对应 的未 支付 收益 为 15. 01 元 ,则 收 益结 转确 认后 投资 者 B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变为:10, 000 + 15. 01 / 1. 00 = 10, 015. 01 份。
该基金份额自 2012 年 12 月 24 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
为 2013 年 1 月 11 日 (周五) , 若投资者 B 于 2013 年 1 月 11 日提出该 10, 015. 0 1
份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2013 年 1 月 14 日被确认, 假设该 10, 015. 01 份
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 16. 88 元。则该日投资者 B 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 015. 01 ? 1. 00+ 16. 88= 10, 031. 89 元
若投资者 B 未于 2013 年 1 月 11 日提出赎回申请 , 则自 2013 年 1 月 14 日起
进入第三个运作期, 2013 年 1 月 14 日对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进行结转
确认, 第 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3 年 2 月 1 日 (周五) 。 投资者 B 可于 2013 年
2 月 1 日赎回基金份额,若不赎回则于 2013 年 2 月 4 日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
类推。
(八)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第 1、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1
(九) 暂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 下列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拒 绝接 受或暂 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项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并在
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内的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动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2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继 续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期 赎回 并延期 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真 、刊 登
公告 或者 通 知代 销机构 代为告 知等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 , 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在重 新开 始办理 申购或 赎回的
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办 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 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3
(十四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为投 资人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每 期扣款
金额 必须 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是 指基金 登记机 构受 理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况 下,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 机构 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按 基金登 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 份额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 登记 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七)基金上 市交易
在未 来系 统条件 允许 的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
易规 则安 排 本基 金上市 交易事 宜。 具体上 市交易 安排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提 前发布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八)基金预 约赎回
本基金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起已通过中国农业银行、 交通银行和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开通预约赎回业务,相关业务规则详情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4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 金在 追求本 金安 全、保 持资产 流动 性的基 础上 ,努力 追求 绝对收 益,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为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现金 ,通 知存款 ,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 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 据和 短期融 资券,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及 相 关 衍 生 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本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围 ,其投 资比 例遵循 届时有 效法律 法规 或相关 规
定。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 金在 保持组 合流 动性的 前提下 ,结 合对国 内外 宏观经 济运 行、金 融市场
运行 、资 金 流动 格局、 货币市 场收 益率曲 线形态 等各方 面的 分析, 合理安 排组合
期限 结构 , 积极 选择投 资工具 ,采 取主动 性的投 资策略 和精 细化的 操作手 法。具
体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 分析 国家货 币政 策、短 期资金 市场 利率波 动、 资本市 场资 金面的 情况和
流动 性的 变 化, 对短期 利率走 势形 成合理 预期, 并据此 调整 基金货 币资产 的配置
策略。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 收益 率曲线 的变 化趋势 ,采取 相应 的投资 管理 策略。 货币 市场收 益率曲
线的 形状 反 映当 时短期 利率水 平之 间的关 系,反 映市场 对较 短期限 经济状 况的判
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 对组 合资产 剩余 期限的 设计、 跟踪 、调整 ,达 到保持 合理 的现金 流,锁
定组 合剩 余 期限 ,以满 足可能 的、 突发的 现金需 求,同 时保 持组合 的稳定 收益;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5
特别 在债 券 投资 中,根 据收益 率曲 线的情 况,投 资一定 剩余 期限的 品种, 稳定收
益, 锁定风险 , 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41 天
(含)以内。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 持组 合资产 相对 稳定的 条件下 ,根 据各类 短期 金融工 具的 市场规 模、收
益性 和流 动 性, 决定各 类资产 的配 置比例 ;再通 过评估 各类 资产的 流动性 和收益
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 足基 金投资 者申 购、赎 回的资 金需 求前提 下, 通过基 金资 产安排 (包括
现金库存、 资产变现、 剩余期限管 理或以其他措施 ) ,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
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
跨市 场套 利策略 :根 据各细 分短期 金融 工具的 流动 性和收 益特 征,动 态调整
基金 资产 在 各个 细分市 场之间 的配 置比例 。如, 当交易 所市 场回购 利率高 于银行
间市 场回 购 利率 时,可 增加交 易所 市场回 购的配 置比例 ;另 外,还 包括一 级市场
发行定价和二级市场流通成交价之间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跨品 种套 利策略 :根 据各细 分市场 中不 同品种 的风 险参数 、流 动性补 偿和收
益特征,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
7、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 具体 投资品 种的 市场特 性,采 用持 续滚动 投资 的方法 ,以 提高基 金资产
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如 ,对 N 天期回购协议进行每天等量 配置,提高基金资
产的 流动 性 ;在 公开市 场操作 中, 跟随人 民银行 每周的 滚动 发行, 持续同 品种投
资,达到剩余期限的直线分布。
8、信用利差策略
通过 对债 券的信 用评 估,分 析预期 违约 率和违 约损 失率的 变化 趋势, 评估其
信用 利差 是 否合 理,并 预测其 变化 趋势, 通过其 信用质 量的 改善和 信用利 差的缩
小获利。
9、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6
本基 金将 密切跟 踪国 内各种 衍生产 品的 动向, 一旦 有新的 产品 推出市 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将在 届时相 应法 律法规 的框架 内,制 订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目标的
投资 策略 , 同时 结合对 衍生工 具的 研究, 在充分 考虑衍 生产 品风险 和收益 特征的
前提 下, 谨 慎进 行投资 。本基 金将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通 过利 用其他 衍生金 融工具
进行 套利 、 避险 交易, 控制基 金组 合风险 ,并通 过灵活 运用 趋势投 资策略 获取收
益。
(四 )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责 确定本 基金的 大类 资产配 置比 例、组 合基 准剩余 期限、
回购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 经理 在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确定的 投资 范围内 制定 并实施 具体 的投资 策略,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 交易 室设立 债券 交易员 ,负责 执行 投资指 令, 就指令 执行 过程中 的问题
及市 场面 的 变化 对指令 执行的 影响 等问题 及时向 基金经 理反 馈,并 可提出 基于市
场面 的具 体 建议 。中央 交易室 同时 负责各 项投资 限制的 实现 监控以 及本基 金资产
与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
资的前提;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 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 这是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基础;
(3) 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
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 投资部策略分析师、 固定 收益产品分析师 、 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
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 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
资重点等;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7
(3) 投资总监定期召集投资例 会 ,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场和
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固定收益产品分
析师 的债 券 市场 研究和 券种选 择、 定量分 析师的 定量投 资策 略研究 ,结合 本基金
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有权 根据市 场变化 和实 际情况 的需 要,对 上述 投资管 理程序
作出调整。
(五)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 A A 级以下 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41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8
资产净值的 40% ;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存 放在不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 款,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 6) 本 基金 持有的 剩余 期限 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 A A 以上 (含 A A 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 1 级或相当于 A - 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 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A A 级或相当于 A A 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 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 B B + 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9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或 修改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 存款 是一种 不约 定存期 ,支取 时需 提前通 知银 行,约 定支 取日期 和金额
方能 支取 的 存款 ,具有 存期灵 活、 存取方 便的特 征,同 时可 获得高 于活期 存款利
息的收益。
如果 今后 法律法 规发 生变化 ,或者 有更 权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本 基金可 以在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险收益特 征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0
本基 金属 于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期 风险收 益水 平低于 股票 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 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 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包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剩余 期限( 或回售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 式回 购 产生 的待回 购债券 、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其 他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
具及相关衍生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负债 包括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正 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
剩余 期限 以 计算 日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计 算;买 断式 回购履 约金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 许投资 的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率 调整日
的实 际剩 余 天数 计算; 允许投 资的 含回售 条款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售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 购 )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1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8) 短期 融资 券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 短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 剩余 期限的 计算 结果保 留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 使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 员 、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 金托 管人中 国 农业 银行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 的财 务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2
1 固定收益投资 1 1, 003, 390. 48 54. 79
其中:债券 1 1, 003, 390. 48 54. 79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 689, 077. 06 43. 27
4 其他资产 389, 463. 35 1. 94
5 合计 20, 081, 930. 89 100. 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 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 27
其 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 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 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银行间市
场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20 %的说 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 16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0
报告期 内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 限超过180 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41 天” 。
3.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48. 9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 含 ) —6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 含) —9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 含 ) —180 天 45. 4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天( 含) —397天(含) 5. 0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 51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 家债券 - -
2 央 行票据 - -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4
3 金 融债券 8, 003, 471. 12 40. 45
其 中:政策性金融债 8, 003, 471. 12 40. 45
4 企 业债券 - -
5 企 业短期融资券 2, 999, 919. 36 15. 16
6 中 期票据 - -
7 同 业存单 - -
8 其 他 - -
9 合 计 1 1 , 003, 390. 48 55. 61
10
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 利率债券
- -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 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5041 1 15 农发 1 1 80, 000 8, 003, 471. 12 40. 45
2 041559051 15 福州城投 C P 001 10, 000 1, 000, 383. 38 5. 06
3 0 1 1599824 15 广晟 S C P 007 10, 000 999, 800. 03 5. 05
4 041553083 15 金隅 C P 001 10, 000 999, 735. 95 5. 05
6、 “ 影子定价” 与“ 摊余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 25( 含) - 0. 5% 间的次数 8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 397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 0773%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 1948%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5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 金采 用摊余 成本 法计价 ,即计 价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商
定利 率并 考 虑其 买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在 其剩余 期限内 按照 实际利 率和摊 余成本
逐日摊销计算损益。
8. 2 本 基金报告期每日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均未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3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
本报 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未受到 公开谴责 和处
罚。
8. 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89, 463. 35
4 应收申购款 100, 000. 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89, 463. 35
8. 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6
1、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交银理财 21 天债券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
月
0.9116% 0.0335% 0.3366% 0.0000% 0.5750% 0.0335%
2015 年度 3.6162% 0.0161% 1.3500% 0.0000% 2.2662% 0.0161%
2014 年度 4.6714% 0.0285% 1.3500% 0.0000% 3.3214% 0.0285%
2013 年度 4.1106% 0.0054% 1.3500% 0.0000% 2.7606% 0.0054%
2012 年度
(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5644% 0.0049% 0.2108% 0.0000% 0.3536% 0.0049%
注 : 1 . 本 表净 值 收 益率 数 据 所取 的 基 金运 作 周 期为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为 起 始 日
的运作周期。
2.本基金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2)交银理财 21 天债券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0.6355% 0.0129% 0.3366% 0.0000% 0.2989% 0.0129%
2015 年
度
3.9027% 0.0161% 1.3500% 0.0000% 2.5527% 0.0161%
2014 年
度
3.5091% 0.0075% 1.3500% 0.0000% 2.1591% 0.0075%
2013 年
度(自
4.2610% 0.0046% 1.3204% 0.0000% 2.9406% 0.0046%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7
基金分
类日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注 : 1 . 本 表净 值 收 益率 数 据 所取 的 基 金运 作 周 期为 基 金 分类 日 为 起始 日 的 运
作周期。
2.本基金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以 来 基 金份 额 累 计净 值 收 益率 变 动 及其 与 同 期业 绩 比 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11 月 5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交 银理财 21 天债券 A
注:图示日期为2012年1 1 月5日至2016年3月31日。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的 6 个月。 截至建仓期结束, 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
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8
2、交 银理财 21 天债券 B
注: 图示日期为2013年1月9日至2016年3月31日。 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的6个月。 截至建仓期结束, 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
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是 指购 买的各 类证券 及票 据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 处分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9
本基 金财 产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构 以其自
有的 财产 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作 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0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本基 金通 过每日 计算 基金收 益并分 配的 方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在 人民币
1. 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日 为本 基金相 关的证 券交 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本 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
率或 协议 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在 其剩余 存续 期内按 照实际 利率和
摊余 成本 逐 日摊 销,每 日计提 损益 。本基 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市 交易的 债券和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摊
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发生重 大偏 离,从 而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生 稀释和
不公 平的 结 果, 基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金 持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投 资组合 的摊 余成本 与其他 可参 考公允 价值
指标 产生 重 大偏 离的, 应按其 他公 允指标 对组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调 整。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度 的绝
对 值达 到 或超 过 0. 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根 据 风险 控 制的 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 . 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1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
确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七 日年化 收益率 是指 最近七 个自
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 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估值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 管理 人依据 基金合 同和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
的 准确 性 、 及时 性 。 当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导 致 本 基金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 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或者 七日 年化收 益率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 受损 方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2
上述 估值 错误的 主要 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造 成投资 人的交 易资 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其 他错误
等, 因不 可 抗力 原因出 现估值 错误 的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任 ,但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更 正,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的 估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的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管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3
金管 理人 负 责向 估值错 误责任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有关 费用, 由责 任方承
担; 但若 经 诉讼 或仲裁 的终局 裁判 ,基金 财产未 获得补 偿的 部分可 列入基 金费用
项下的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估值错误责任方未按 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 偿责 任,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向 估值错 误责任 方进 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 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4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特殊情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 他不 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的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收益的 构成
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债 券利息 、票 据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行存
款利 息收 入 以及 其他收 入。因 运作 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节 约计入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3、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 况 , 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
当日 收益 并 分配 ,并在 运作期 期末 集中支 付。投 资者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 资者 记 正收 益;若 当日净 收益 小于零 时,为 投资者 记负 收益; 若当日 净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 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5
红利 转基 金 份额 )方式 。若投 资者 在运作 期到期 日下一 个工 作日进 行收益 结转确
认时 ,累 计 收益 为正值 ,则为 投资 者增加 相应的 基金份 额, 其累计 收益为 负值,
则缩 减投 资 者基 金份额 。投资 者可 通过在 基金份 额运作 期到 期日赎 回基金 份额获
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收益分配方 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 金每 个工作 日进 行收益 分配。 每个 开放日 公告 前一个 开放 日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及七 日年化 收益 率。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应 于节假 日结束 后
第二 个自 然 日, 披露节 假日期 间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七 日 年化 收益率 ,以及 节假 日后首 个开放 日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 和七 日 年化 收益率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 金每 个运作 期到 期日下 一个工 作日 例行进 行收 益结转 确认 (如遇 节假日
顺延) ,不再另行公告。
( 五 ) 本基 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 净收 益及 七日 年 化收 益率 的 计算 见
招募说 明 书第十六 章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6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 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0. 27 % 年 费率 计 提 。管 理 费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 0. 27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若 遇 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的 ,支 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0. 08 % 的 年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 08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7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支取 。若遇 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的 ,支 付日期 顺延至 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3)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 金各 类基金 份额 按照不 同的费 率计 提销售 服务 费,在 通常 情况下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 30% 年
费率计提,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 0. 01% 年费率计提。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 天数
H 为某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销售 服务费 划付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遇 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主要 用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以 及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营 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三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8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涉 及的各 纳税主 体, 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规执
行。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9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信 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
本为准 。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为 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 1)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0
说明 基金 认 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募集 申请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就基 金份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收 到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 一次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当 日, 基金 管理人 应公 告 截止 前一
日各 类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合 同生效 至前一 日期 间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净 收 益 / 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某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 % ) = % 100 10000 / 365
7
7
1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 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i = 1 , 2,……,7) 该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1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保 留至 小数点 后第 4 位,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 该 开放 日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
日, 公告 节 假日 期间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节 假日最 后一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以 及节 假日后 首个开 放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 日 ) 的次日,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面 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2
前款 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 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 管理 费、 托管费 、销 售 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当 “摊余 成本 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 5% 的情形;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 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3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人 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 健全 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人 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基 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公 共媒体 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定 报刊 和网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4
招募 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住 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投 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 分
散投 资, 降 低投 资单一 证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基金不 同于 银行储 蓄和债 券等能
够提 供固 定 收益 预期的 金融工 具, 投资人 购买基 金,既 可能 按其持 有份额 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 在投 资运作 过程 中可能 面临各 种风 险,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括 基金自
身的 管理 风 险、 技术风 险和合 规风 险等。 巨额赎 回风险 是开 放式基 金所特 有的一
种风 险, 即 当单 个交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的 百分之 十时 ,投资 人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回持 有的全 部基金
份额。
基金 分为 股票基 金、 混合基 金、债 券基 金、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型 ,投资
人投 资不 同 类型 的基金 将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将承 担不 同程度 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 人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等 基金 法律文 件, 了解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 根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投 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 人应 当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5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本 基金 一 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业 绩不构
成对 本基 金 业绩 表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提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做 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市场 风险 指 证券 市场 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政 治因 素、投 资心 理和交 易制 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的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 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 点, 而 宏观 经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对 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 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 或者
不能 履行 合 约规 定的其 它义务 ,或 者其信 用等级 降低, 将会 导致债 券价格 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 所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膨胀 抵消,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
决策出现偏差。
7、 再投资风险。 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价 格会 上涨, 而基金 将投 资于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将 获 得较 低的收 益率, 再投 资的风 险加大 ;反之 ,当 市场利 率上升 时,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6
8、 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
的不 确定 性 有关 。债券 发行人 期间 运营收 入变化 越大, 经营 风险就 越大; 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二) 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 的知 识、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 因此 , 本基 金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理 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 性风险
本基 金属 于开放 式基 金,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接受投 资
人的 申购 和 赎回 。如果 基金资 产不 能迅速 转变成 现金, 或者 变现为 现金时 使资金
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 基金 资 产变 现能力 差,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收益。
(四) 交易对手违 约风险
交易 对手 违约风 险是 指当债 券、票 据或 债券回 购等 交易对 手违 约时, 将直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 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五 )投资本 基金的特有 风险
1、本基金特有的流动性风险
对于 每份 基金份 额, 第一个 运作期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日(含 该日 ,对认 购份额
而言 ,下 同 )或 基金份 额申购 申请 确认日 (含该 日,对 申购 份额而 言,下 同)起
(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 ,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之后 (均不
含该日,下同)的第 21 个自然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止。 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之后的第 42 个自然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对于 每份 基金份 额, 在其每 个运作 期到 期日前 ,本 基金不 接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对 该基 金 份额 的赎回 申请, 因此 投资者 投资 本基金 面临着 运作 期到期 日前无 法
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的流动性风险。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7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对于 每份 基金份 额, 仅在其 每个运 作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方可 就该基
金份 额提 出 赎回 申请。 如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当期运 作期 到期日 未申请 赎回, 则
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基金转换后产品特征发生变化的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将自动 转换为 交银 施罗德 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此转
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本基金合同终止。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采 取普通 开放式 货币 市场基 金运作 模式, 每日 接受申 购、赎 回,其
产品特征不同于本基金。
4、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
法定 节假 日 等原 因,每 份基金 份额 的实际 运作期 期限或 有不 同,可 能长于 或短 于
21 天。
5、收益结转引起的份额变动的风险
本基 金每 日进行 收益 计算并 分配, 累计 收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即
红利 转基 金 份额 )方式 。若投 资者 在运作 期到期 日下一 个工 作日进 行收益 结转确
认时 ,累 计 收益 为正值 ,则为 投资 者增加 相应的 基金份 额, 其累计 收益为 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六 )其他 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
的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作 中, 可能因 为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差 错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 或者 导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8
5、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9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三)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方 案,将 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0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 合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1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并 且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有 关的公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2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三 方处 理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3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业绩数据等;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季 度、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进 行;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采 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4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5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 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组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6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后,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自 动转换 为交 银施罗 德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本基金合同终止;
7)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7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有 权 自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 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8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现场开 会方 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列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在表 决 截至 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9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基 金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重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出 召集 会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0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当 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 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者 ,表面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1
符合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未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 在宣 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新 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2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自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意 见之日
起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如
果采 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公 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3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 同 存放及 投资 人取得基金合 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4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买 卖外 汇;结 汇、售 汇;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代理 资金清 算;各 类汇 兑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 业务 ;贷款 承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贷 款;外 汇存 款;外 汇贷款 ;外汇
汇款 ;外 汇 借款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 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买 卖;外 币兑换 ;外 汇担保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 证 业务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服 务;证 券公司 客户 交易结 算资金 存管业
务; 证券 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托 管业务 ;产业 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 电话银行、 手机
银行 、网 上 银行 业务; 金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1、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 进 行监 督。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种 池和交 易对 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 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为 法律法 规允许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现 金, 通知存 款,一
年以内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 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 据和 短期融 资券, 以及法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5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及 相关衍 生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其 投资比 例遵循
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41 天;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6
6 )本 基金 持有的 剩余 期限 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c)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d)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 中有关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在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前提 下, 因证券 市场波 动、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7
上述 投资 组合限 制条 款中, 若属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对上 述约定 的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规定 进行 变更,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以 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当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 九项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基 金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为和 关联交 易进 行监督 。根据 法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与
本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及 有关关 联方交 易证 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 责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并负 责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关 联交 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并 协助 基金管 理人采 取必要
措施 阻止 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如基 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 施后 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如基 金托 管 人事 前已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程 仍无法 阻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而只能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交易 所规则 进行 事后结 算,则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损
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 慎重 选 择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基 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每 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进 行更新 ,如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理 由,在
与交 易对 手 发生 交易前 1 个工 作日 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解决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完 成 确认 后,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按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进 行交 易,基 金托管 人则根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8
据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监 督,但 不承 担交易 对手不 履行合
同造 成的 损 失。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 投资 银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并 及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账 户管理 、利 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在选择 存款 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未经 基金托 管人的 审核 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材 料 上, 则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责 任,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报 告中国
证监会。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9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 制 度、 流动性 风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基 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 基金 出 现流 动性风 险。上 述规 章制度 须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批 准。上 述规章
制度 经董 事 会通 过之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将上述 规章制 度以 及董事 会批准 上述规
章制 度的 决 议提 交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据 此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流通 受限证
券投资行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 有 关非 公开定 向增发 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相 关信息 ,具 体应当 包括但 不限于
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 行数 量、定 价依 据、监 管机构 的批 准证明 文件 复印件 、基 金管理 人与承
销商 签订 的 销售 协议复 印件、 缴款 通知书 、基金 拟认购 的数 量、价 格、总 成本、
划款 账号 、 划款 金额、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信 息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
场出 现剧 烈 变化 导致基 金管理 人的 具体投 资行为 可能对 基金 财产造 成较大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要求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险 的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补 充和整 改,并
做出 书面 说 明。 否则, 基金托 管人 经事先 书面告 知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绝 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0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
证基 金托 管 人能 够正常 查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因 产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 问题,
造成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 虚假 的 数据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依法承
担相 应法 律 后果 。除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据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履 行职责
外, 因投 资 流通 受限证 券产生 的损 失,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本协 议履行 监督职 责后不
承担上述损失。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 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 议对 基 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正, 或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1
(三)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 人安 全 保管 基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日 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2
(6) 对于因为基金申购、 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认购款项应存于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 募集 到的全 部资 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3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 ,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 清算 工 作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积 极协助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 开设、 使用的 ,按 有关规 定开设 、使用 并管 理;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 关规 定, 以基 金的名 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 账 户,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 、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 保 管,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物 证券在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4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管 人承担 。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保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 计算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 计算 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数 值。 本
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 管理 人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合 同和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1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摊余 成 本 法 ” ,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 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在 其剩余 存续 期内按 照实际 利率和
摊余 成本 逐 日摊 销,每 日计提 损益 。本基 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市 交易的 债券和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5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摊
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发生重 大偏 离,从 而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生 稀释和
不公 平的 结 果, 基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金 持有的 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
标产 生重 大 偏离 的,应 按其他 公允 指标对 组合的 账面价 值进 行调整 。当 “影子 定
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度 的绝 对
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 其中, 对于
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以 约定的 方法 、程序 和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 他不 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的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6
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出现 估值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当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处理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估值错误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估值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双 方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后 按以下 条款进
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双方 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时 ,按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当发生估值错误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就 实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 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计 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情 形,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 托管 人 在履 行正常 的复核 程序 后仍不 能发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估值 错误 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7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
形
(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投 资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交 易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独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基 金托管 人按规 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 方法 为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时 编制并 对外提 供真 实、完 整的 基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 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应 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予以公 告; 年度报 告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 予以 公 告。 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8
基金 管理 人在报 表或 定期报 告完成 当日 ,对报 表盖 章后, 以加 密传真 方式或
双方书面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在月 度报 表完成 当日, 将报 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 后应在 3 日内 进行 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 一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处 理为准 。核对 无误 后,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或 者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用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方 各自留 存一份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须分 别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包
括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登记 机构编 制, 由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 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任意 一个交 易日 或全部 交易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前 十 个 工作 日 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 生 效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9
日、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事 项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应 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 守保 密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各 自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1 0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系 列的 服务。 本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有 权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 资料的寄送 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 投资人可在 T + 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将向 持 有 人提 供 电 子或 纸 质 对账 单 , 需要 订 阅 或取 消 的 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 700- 5000 ,021- 61055000 )联系。
(二) 网上 直销 服务
本基 金管 理人已 开通 基金网 上直销 业务 ,个人 投资 者可以 直接 通过本 基金 管
理人网站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基金 网上 直销业 务已 开通的 银行卡 及各 银行卡 交易 金额限 额请 参阅本 基金管
理人网站。
在条 件成 熟的时 候, 本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金 网上 直销 业务 的发 展状况 ,适
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 信息咨询、 查询服务
投资 人如 果想查 询申 购、赎 回等交 易情 况、分 红方 式状态 、基 金账户 余额、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 700- 5000 ,
021- 61055 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f und001. c om ,
w w w . b oc o m s c hr ode r . c 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 金管 理人为 投资 人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预 设的 基金查 询密 码为投 资人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 不足 6 位数字的 ,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 人通 过 客户 服务电 话查询 基金 账户下 的账户 和交易 信息 。投资 人请在 其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1 1
待技 术条 件成熟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通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资 人可以 定期定 额申 购基金 份额, 具体实 施
方法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 w w . f und001. c om ,w w w . b oc om s c hr ode r . c om
电子信箱:s e r vi c e s @ j y s l d . c o 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
式
法定披露日
期
1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5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12- 19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元旦
节” 假期前暂停及节后 恢复大额
申购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12- 28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12- 31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
调整开放时间的补充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1- 6
5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 中国证券报、 2016- 1- 21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1 2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 春
节 ” 假期前暂停及节后 恢复大额
申购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2- 2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清明
节” 假期前暂停及节后 恢复大额
申购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3- 28
8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摘
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3- 29
9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4- 20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劳动
节” 假期前暂停及节后 恢复大额
申购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4- 25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投资 人可在 办公时
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 资人 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f und001. c om 或
w w w . b oc o m s c hr ode r . c 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1 3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