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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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16-026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15 年度 利 润 分配 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 要内 容提示 :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派发现金0.25元。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
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 香港 市场投资者(包括企
业和个人) 按10%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225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7日
? 除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6月28日
一 、通 过分配 方案 的股东 大会 届次和 时间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于2016 年5月31
日召开了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 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的 议 案 》 。 详 见 本 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于2016 年6 月1 日 披 露 的 《 东兴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 2016年5月13日披露的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
二 、利 润分配 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 发放范围 : 截止2016年6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 “中登上海分公司” ) 登记在册的2
公司全体股东。
3、 利润分配方案: 以 公司总股本2,504,000,000 股为基数, 每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26,000,000.00 元。
4、 扣税说明:
(1) 对于自然人股东和 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85号) 、 《关 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5〕101 号) 的有
关规定, 个人从 公开发 行和转让 市场取 得的公 司股票, 持股期 限超过1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0.25 元; 对 个 人 持 股1
年以内( 含1年 )的, 本公司暂 不代扣 代缴个 人所得税 ,每股 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
0.25 元,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持股1年以内 (含1年) 的实际税负为: 持 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 (含
1年) 的, 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20% 的税率;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
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 的税率。
(2 ) 对 于合 格 境 外机构 投 资 者 (QFII ) : 根 据 《 关 于 中国 居 民 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 红利、 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9]47
号) , 由公司按10% 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 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红利0.225 元人民
币。 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 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 于属于 《企业 所得税法 》居民 企业含 义的持有 本公司 股份的 机构投
资者及法人股东, 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 , 其所得税自行缴纳, 实
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0.25元。
(4 )根 据《财 政部 、 国家税务 总局 、 证监会 关于沪港 股票市 场交易 互联互
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 〕81号) 的规定, 对 香港市场投3
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 投资上交所上市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在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结算) 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
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 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 由上市
公司按照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公司 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依10% 的 税 率 代 扣 所 得 税 , 扣 税 后 实 际 派 发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0.225 元 。 对 于 香 港 投 资 者 中 属 于 其 他 国 家 税 收 居 民 且 其 所 在 国 与 中 国 签 订 的 税
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 的, 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 托代扣代缴
义务人, 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三 、相 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7日
2、除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6 月28日
四 、发 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分 红派息 实施 办法
1 、 本 公 司 股 东 中 国 东 方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福 建 天 宝 矿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 除上述2家股东外 , 公司其他股东的本次红利派发 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登上海分公司 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咨 询联系 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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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6555171
联系传真:010-66555397
联系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 座15层
邮政编码:100033
七 、备 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