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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002076)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浙 商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以 通讯方 式召 开 浙商 聚潮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 况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基金 管理 人 ” 或“ 本公司 ” )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许 可
【2015 】 1578 号文 核准 浙 商聚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成 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和
《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
定, 浙商 聚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浙 商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经与 本基 金
的基金 托管 人交通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 决定 以通讯 方式 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会 议的 具体 安排 如下: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 、会 议投 票表 决起 止时 间 :自 2016 年 6 月 22 日起 ,至 2016 年 7 月 21 日 17 :00 止
(送达 时间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表决 票时 间为 准) 。 
3 、会 议计 票日 :2016 年 7 月 22 日 
4 、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的寄 达 地点: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西 路 99 号 万向 大 厦 10 楼 
联系人 : 王 彩琴 
联系电 话:021-60350807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 浙商 聚潮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
专用 ” 。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 浙商聚潮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管理费 率 、托管费率 、调整赎回 费
及修改 基金 份额 净值 精确 度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见 附 件一) 。 
上述议 案的说明 请参 见 《浙商聚 潮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降低管 理费率、托 管
费率、 调整 赎回 费及 修改 基金份 额净 值精 确度 方案 说明书 》 ( 见附 件四)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 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6 年 6 月 22 日 ,即 在 2016 年 6 月 22 日 下 午交 易 时间结
束后 , 在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登 记在册 的本 基金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均有 权参 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表决 。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 寄交 方式 1 、 本 次会 议表 决票见 附件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从 相关报 纸上 剪裁 、 复 印附 件二或 登
录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 ://www.zsfund.com )下载 并打印 表决 票。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个人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 并提供 本人 身份 证件 ( 包 括使用 的
身份证 或其 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 明) 正反面 复印 件; 
(2) 机构 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加 盖本 单位公 章 (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认可 的
业务专 用章, 下同) ,并提 供加盖 公章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复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单 位可使 用加盖 公章 的有权 部门的 批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证 书复印 件等)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自 行投 票的 , 需 在表决 票上 加盖 本单 位公 章 ( 如有 ) 或 由授 权代 表 在表决 票上 签字
( 如无 公章 ) , 并提 供该 授 权代表 的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或者护 照或 其他 身份 证明 文件的 复印 件,
该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所签 署 的 授 权 委托 书 或 者 证明 该 授 权 代 表有 权 代 表 该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资者 签署 表决 票的 其他 证明文 件, 以及 该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的 营业 执照 、 商业 登记 证或
者其他 有效注 册登记 证明 复印件 ,以及 取得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资格的 证明 文件的 复印件 ; 
(3) 个人 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 应 由代 理人 在表 决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个人 投
资者身 份证 件 (包 括使 用的 身份证 或其 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 明 ) 正 反面复 印件 ,
以及填 妥的授 权委托 书原 件(可 参照附 件三) 。如代 理人为 个人, 还需提 供代 理人的 身份证
件 ( 包括 使用 的身份 证或 其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 的有 效证件 或证 明 ) 正反 面复 印件 ; 如 代理 人
为机构 , 还需 提供代 理人 的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4) 机构 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 应 由代 理人 在表 决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机构 投
资者加 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权 部门的 批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证 书复印 件等) ,以及 填妥的 授权委 托书 原件( 参照附
件三) 。 如代理 人为 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 人的身 份证 件(包 括使用 的身份 证或 其他能 够表明
其身份 的有 效证 件或 证明 ) 正 反面 复印 件; 如代 理 人为机 构 , 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加 盖公 章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
文、开 户证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委托他 人投票 的, 应由代 理人在
表决票 上签 字或 盖章 , 并 提供该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营 业执 照、 商业 登记 证或者 其他 有效
注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 , 以 及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 件, 以 及填 妥的
授权委 托书 原件 。 如 代理 人为个 人 , 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身 份证 件 (包括 使用 的身份 证或 其 他
能够表 明其 身份 的有 效证 件或证 明 ) 正 反面复 印件 ; 如 代理 人为 机构 , 还 需 提供代 理人 的加
盖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
部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5) 以上 各项 中的 公章 、 批文、 开户 证明 及登 记证 书,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认可 为准。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自 2016 年 6 月 22日 起, 至 2016 年 7 月 21 日 17:00 以前 (送 达时 间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表 决票 时间为 准) 通
过专人 送交 、 快 递或 邮寄 的方式 送达 至 浙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陆 家嘴 西路
99 号 万向 大厦 10 楼) , 并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 “ 浙 商 聚潮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专用 ”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西 路 99 号 万向 大 厦 10 楼 
联系人 : 王 彩琴 
联系电 话:021-60350807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 浙商 聚潮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
专用 ” 。 
五、计票 
1 、 本 次通 讯会 议的计 票方 式为: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 交
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授 权代表的 监督 下 于本 次通 讯会议表 决截 止日 后 2 个 工作日内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3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 表决 票填 写完整 清晰 , 所提 供文 件符 合本 公告 规定, 且在 规定 时间 之前 送达基 金
管理人 的 , 为 有效表 决票 ; 有 效表 决票 按表决 意见 计入相 应的 表决 结果 , 其 所代表 的基 金 份
额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2)如表决票上的 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或无法辨 认、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
但其他 各项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 视 为弃 权表 决, 计入有 效表 决票 , 并 按 “弃权 ” 计 入对 应的
表决结 果, 其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3) 如表 决票 上的签 字或 盖章部 分填 写不 完整 、 不 清晰的 , 或 未能 提供 有效 证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或代 理人 经有效 授权 的证 明文 件的 , 或未能 在规 定时 间之 前送 达基金 管理 人
的, 均为 无效 表决 票 ; 无 效 表决票 不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 
(4)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重复 提交表 决票 的, 如各 表决 票表决 意见 相同 , 则 视为 同一表 决
票;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同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① 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 以最 后送 达的 填写 有效 的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为
被撤回 ; 



②送 达时 间为同 一天的 ,视为在 同一 表决票 上做 出了不同 表决 意见, 计入 弃权表决 票 ; ③ 送达 时间 按如 下原 则确 定: 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间 为准 , 邮 寄的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的时 间为 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二分 之一 ) ; 2、《 关于 浙商 聚潮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管理 费率、托管费率 、调整赎 回 费及修 改基 金份 额净 值精 确度 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 应当 由提交 有效 表决 票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 3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 委 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公 告的 规定 ,并 与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4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 本 基 金管理 人自 生效 之日 起五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次 持有 人大会 需要 本 人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和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 代表 的 基 金 份额 达到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方 可举 行。 如果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不符 合前 述要 求而 不能成 功召 开, 根 据 2013 年 6 月 1 日 生效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 开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但 权益 登记 日仍 为 2016 年 6 月 22 日 。 重新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 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授权期 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做出的 各类 授权 依然 有效 , 但如果 授权 方式 发生 变化 或者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重新 做出 授权 , 则 以最新 方式 或最 新授 权为 准, 详 细说 明见 届时 发布 的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 、召 集人 : 浙 商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2 、基 金托 管人 :交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3 、公 证机 关: 上海 市东 方 公证处 4 、见 证律 师: 上海 源泰 律 师事务 所 九、重要提示 1 、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表决 票时 ,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 确 保表 决票 于表决 截 止时间 前送 达。 2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有关 公告 可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查阅 , 投资 者 如有任 何 疑问, 可致 电 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067-9908( 免长 途 话费) 咨询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发布 本 公告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就 持有人大 会相 关情 况做 必要 说明, 请予 以留 意。 4 、本 通知 的有 关内 容由 浙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 解释。 浙商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6 月 18 日 附件一 : 《 关于 浙商聚 潮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降低 管理 费率 、 托 管费 率、 调 整 赎回费 及修 改基 金份 额净 值精确 度 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 附件二 : 《 浙商 聚潮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讯表 决票》 附件三 : 《 授权 委托 书》 附件四 : 《 浙商 聚潮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降 低管理 费率 、 托 管费 率、 调整赎 回 费及修 改基 金份 额净 值精 确度 方 案说 明书 》


附件一 : 关于浙 商聚潮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降 低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调整赎回费 及 修改基 金份 额净 值精 确度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浙商聚 潮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为应对 复杂多变的证 券市场环境 ,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 提高产 品的市场竞 争 力,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和 《 浙 商聚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协 商一 致, 提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浙 商聚 潮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降 低管 理费 率 、 托 管费 率、 调整 赎回 费及 修改 基金 份额净 值精 确度 的有 关事 宜 进行 审议 。 《 浙商 聚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降低 管理 费率、 托管 费率、 调整 赎回 费及修 改基 金 份额净 值精 确度 方案 说明 书》见 附件 四。 为实施 浙商聚潮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管理费 率、托管费率 、调整赎回 费 及修改 基金 份额 净值 精确 度 方案 , 提议 授权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本次 浙商 聚潮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降低 管理 费率 、 托管 费率、 调整 赎回 费及 修改基 金份 额净 值精 确度 的有关 具体 事 宜, 并 根据 现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浙 商聚 潮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降低 管理 费率、 托管 费率 、 调 整赎 回费及 修改 基金 份额 净值 精确度 方案 说明 书》 的有 关内容 对 《 浙商 聚潮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 浙 商聚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进行 修改 。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 浙 商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016 年 6 月 18 日


附件二 : 浙商聚潮 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 证件号 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 业 执照号) 基金账 户号


受托人 (代 理人 )姓 名/ 名 称: 受托人 (代 理人 ) 证 件号 码 (身 份证 件号 / 营业执 照注 册号)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浙 商 聚 潮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降 低管理 费率 、 托 管费 率、 调整赎 回费 及修 改基 金 份额净 值精 确度 有关事项 的议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托 人签 名或盖 章








日 说明: 请以打“√ ” 方式在审 议事项 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 必须选择一种且 只能选择 一种表决 意见。 表决 意见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全部 基金 份额的 表决 意见 。 如 表决 票上的 表决 意 见 未选、 多选 或无 法辨 认、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但其 他各 项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 视为弃 权表 决 , 计 入有 效 表决票 , 并按 “ 弃权 ” 计 入 对应的 表决 结果 , 其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计 入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 基金 账户 号 ” 仅 指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账户 号, 同 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拥 有多 个此类 账 户且需 要按 照不 同账 户持 有基金 份额 分别 行使 表决 权的, 应当 填写 基金 账户 号; 其 他情 况 可 不必填 写。 此处 空白、 多 填、 错 填、 无 法识 别等 情 况的, 将被 默认 为代 表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本 基金 所有 份额 。 (本表决 票可剪报 、复印 或登 录本基金 管理人网 站(www.zsfund.com )下 载并打 印,在填 写 完整并签 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 本人 (或本 机构) 参加 投票 截止 日为











日 的以 通讯方 式 召 开的 浙 商聚 潮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并 代为 全权 行使对 所有 议案 的表决 权。 授权 有效 期自 签署日 起至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会议 结束 之日 止。 若 浙商 聚潮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重新 召开 审议 相同 议案 的持有 人大 会的 ,本 授权 继续有 效。 委托人 (签 字/ 盖 章) : 委托人 身份 证号 或营 业执 照注册 号: 委托人 基金 账户 号: 受托人 签字/ 盖章 : 受托人 身份 证明 编号 : 委托 日期 :








日 附注: 1、此 授权 委托 书可 剪报 、 复印或 按以 上格 式自 制, 在填写 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 均为有 效。 2、 “ 基金账户号” ,仅指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 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拥有多个此类 账户且 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基 金份 额分 别行 使表 决权的 ,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 户号; 其他 情况 可不必 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填、 错填 、 无 法识 别等 情况的 ,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3、受 托人 的表 决意 见代 表 委托人 本基 金账 户下 全部 基金份 额的 表决 意见 。 附件四 :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整赎回费及修改 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 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 、为应 对复杂 多变的 证券 市场环境 ,更 好 地 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提高 产品的 市 场竞争 力,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 《 浙商 聚潮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协 商一 致, 提议 以通讯 方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关于 浙商聚 潮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以 下简称 “ 浙商 聚 潮 混合 基金 ” 或“ 本基金 ” ) 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调整赎回费及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确 度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2 、本次 浙商聚 潮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降低 管理费率 、托 管费率 、调 整赎回 费 及 修 改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精 确度 方 案 需 经 参加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 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 权的 二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 因此 降低 管理 费率、 托管 费率 、 调 整赎 回费及 修改 基金 份额净 值精 确度 方案 存在 无法获 得相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通 过的 可能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中 国证监 会对本 次 浙 商聚潮 混合基金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的备案, 均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市 场前 景或 投资 者的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二、降低 管理 费、 托管 费 并修改 基金 份额 净值 精确 度方案 (一 ) 将“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中“ 六 、 申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 费 用 及其用 途 ” 的“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 修改为 “1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二 ) 将 “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 中“ 四 、 估 值程 序 ” 的“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按照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修改为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个 工 作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将 “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值 ” 中“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中的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保 基金 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 ” 修改 为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 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 ( 三)将“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中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 方式 ” 的“1 、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和“2 、 基金 托管人 的托管 费 ” 由原 来的 : “1 、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 修改为 :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 三、调 整赎 回费 方案 将 《浙 商聚 潮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的 赎回 费率 及归 入基金 财产 比例由 原来 的: “ 赎回 费率 随赎 回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费 率如 下: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结构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计入基 金财 产比 例 Y <7 日


1.50% 100% 7 日≤Y <30 日 0.75% 100% 30 日≤Y <1 年 0.50% 75% 1 年≤Y <2 年 0.30% 25% Y ≥ 2 年 0 — (注:Y :持 有期 限, 其 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 修改为 : “ 赎回 费率 随赎 回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费 率如 下: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结构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计入基 金财 产比 例 Y <7 日


1.50% 100% 7 日≤Y <30 日 0.75% 100% 30 日≤Y <3 个月 0.50% 75% 3 个月≤Y <6 个月 0.50% 50% Y ≥ 6 个月 0 — (注:Y :持 有期 限, 其 中 1 个月为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