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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宝A/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6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间 : 二 ○ 一 六 年 六 月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3年9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78号文核准。 本基金合同于2013
年12月2日生效,基金管理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 市场,基 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需充分 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 : 因政
治、经 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 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于基 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 基金,其 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 益率低于 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和
债券型基金。
考虑到 本基金在申 赎、结算 、投资者教 育等方面存 在的差异 性,本基金 的费率结构 与一
般货币 市场基金存 在一定差异 。投资者认 购或申购本 基金的行为 即表明其认 可已与销 售 机构
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 所、登记 结算机构及 本基金相关 业务规则 ,本基金每 日将设定可 接受
的净申 购、累计申 购、净赎回 及累计赎回 申请上限, 以及单一账 户每日净申 购、累计 申 购、
净赎回 及累计赎回 申请上限, 对于超出设 定额度上限 的申购、赎 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 有 权予
以拒绝。
基金管 理人可对单 笔申购、 单笔赎回设 定额度上限 ,对于超 出设定额度 上限的申购 、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及相关业务 规则规定导 致流动性 管理不善而 引起交收违 约,
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6月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5年12月31日。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1
第二部 分 释义............................................................................................................................... 2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6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12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17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分类........................................................................................................ 36
第七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37
第八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40
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41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48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6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6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6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68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73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 示................................................................................................................ 79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83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 要........................................................................................... 85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99
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116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118
第二十 四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119
第二十 五部分 备查文 件.......................................................................................................... 120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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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分 绪言
《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及 《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
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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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 明书: 指 《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
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 基金合 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 赎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三 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暂行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4、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 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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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 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 资 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中 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 机 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 、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机 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 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 人 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 构:指 广发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以 及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 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场内 :指通过上 海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 易所交易系 统
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上市交 易等业务的 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 额 的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场外 :指通过上 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 统外的销售 机构进行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 赎
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 、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基金份 额登记
(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 、
基金申 购赎回有效 申报数据的 确认、基金 申购赎回的 清算和交收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名册等
28、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 登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 记结算机构 为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9、登记结算系统: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0 、上海 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开立 的人民币普 通
股票账户( 简称“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简称“基金账户”)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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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 集 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 金 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 规则 》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相关业务规 则,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和 投资
人共同遵守
41 、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易”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 基金收 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 券利息、 票据投 资收益、 买卖证 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 成本法:指 估值对象 以买入成本 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 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百 万份基金净 收益:指 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每 百万份基 金份额的日 收益。 由 于本
基金为 货币市场基 金,采用摊 余成本法估 值,本基金 所指每百万 份基金净收 益即为每 百 万份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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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已实现收益
49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 服务费:指 本基金用 于持续销售 和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 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增值服 务费:指本 基金销售 机 构在销售 基金产品的 过程中, 因向投资者 提供增值服
务而收取的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 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
金份额 按不同费率 收取销售服 务费和增值 服务费,并 分别公布每 百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申赎时只用一个申赎代码
53 、 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
额要求时, 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
54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 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
份额
55、 基金资 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 的 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 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 基 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0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担保 授信额度: 指担保机 构为担保本 基金场内赎 回份额的 赎回资金交 收而向登记 机
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上限
62、担保 机构:指商 业银行或 接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为 本基金场 内赎回份额 的赎回资金 交
收向登记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其他机构。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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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前海 香江金融控 股集团有限 公司、康美 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和广 州科技金 融 创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 、 15.763 % 、 15.763 % 、 9.458 % 和
7.881%的股权。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董事长, 男,经济 学博士,高 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长、
执行董 事、党委书 记, 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 会道德准则 委员会委员 ,中国资产 评估协会常 务理
事,上 海证券交易 所第三届理 事会理事, 上海证券交 易所第一届 上市咨询委 员会委员 , 广东
金融学 会副会长, 广东省预算 腐败工作专 家咨询委员 会财政金融 运行规范组 成员,中 证 机构
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 事长。曾任 财政部条法 司副处长、 处长,中国 经济开发 信 托投
资公司 总经理办公 室主任、总 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 融工作委员 会监事会工 作部副部 长 ,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 :副董事长 ,男,大 学本科学历 ,现任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兼任 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 协会创新 与 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会委 员、资产管 理业务专业 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 交易所第三 届上诉复 核 委员
会委员 。曾任广发 证券投资银 行总部北京 业务总部总 经理、投资 银行总部副 总经理兼 投 资银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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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 :董事,女 ,硕士, 现任广发证 券副总裁、 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 控股(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证通 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监 事长。曾任 广东广发证 券公司投资 银行部经 理 、广
发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经 理、财务部 副总经理、 投资自营部 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男, 管理学硕 士,高级经 济师,现任 烽火通信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 裁、
财务总 监兼董事会 秘书, 兼任武 汉烽火国际 技术有限责 任公司、南 京烽火藤仓 光通信有限 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 司 、
江苏征 信有限公司 、西安北方 光通信有限 责任公司、 武汉烽火普 天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有限 公司、武汉 光谷机电科 技有限公司 、成都大唐 线缆有限公 司 、南京烽 火星
空通信 发展有限公 司等公司董 事 ;兼任武 汉烽火网络 有限责任公 司、武汉烽 火信息集成 技术
有限公 司、藤仓烽 火光电材料 科技有限公 司、大唐软 件股份有限 公司等公司 监事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事,女 ,工商管 理硕士,现 任深圳市前 海香江金 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法 定代
表人, 香江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 。兼任全国 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 委、香江社 会救助基 金 会主
席,深 圳市深商控 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南 粤银行董事 ,深圳龙岗 国安村镇 银 行董
事。
许冬瑾 :董事,女 ,工商管 理硕士,主 管药师,现 任康美药 业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副总经 理,兼任中 国中药协会 中药饮片专 业委员会专 家,全国中 药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 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标准 化技术委员 会中药炮制 机械分技术 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国 家中医药 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 定工作中药 炮制与配置 工专业专家 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广 东省中药 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立董事 ,男,法 学博士,教 授,博士生 导师,现 任复旦大学 教授,兼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授,上 海四维乐马 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 绍兴银行独 立董事,海 尔施生物 医 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立董事 ,男,经 济学博士、 教授、博士 生导师, 现任辽宁大 学新华国际 商学
院教授, 兼任东 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 长 、
工商管理硕士 (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
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平 :独立董事 ,男,经 济学博士, 现任中华 联合财产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长 、总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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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兼 任中华联合 保险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裁 。曾任中国 人民保险公 司荆州市 分 公司
经理、 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湖北 省分公司业 务处长、中 国人民保险 公司湖北省 国际部总 经 理、
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 汉口分公司 总经理 ,太平 保险湖北分 公司总经理 ,太平保险 公司总经理 助
理,太 平保险公司 副总经理兼 纪委书记, 民安保 险(中国) 有限公司副 总裁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 监事会主席 ,男,西 方经济学硕 士,经济师 。曾任广 东物资集团 公司计划处 副科
长,广 东发展银行 广州分行支 行长、总行 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广州分 公 司总
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 部总经理 、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 市场总 监 。
匡丽军 :监事,女 ,工商管 理硕 士,高 级涉外秘书 ,现任广 州科技金融 创新投资控 股有
限公司 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 曾任广州科 技房地产开 发公司办公 室主任, 广州屈 臣氏公 司行
政主管 ,广州市科 达实业发展 公司办公室 主任、总经 理, 广州科 技风险投资 有限公司办 公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 :监事,男 ,工学硕 士,现任广 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兼 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经理, 男,大学 本科学历, 兼任广发国 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 基金业协会 创新与战略 发展专业委 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 业 务专
业委员 会委员,深 圳证券交易 所第三届上 诉复核委员 会委员。曾 任广发证券 投资银行 总 部北
京业务 总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 总部副总经 理兼投资银 行上海业务 总部副总经 理、投资 银 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 副总经理, 男,硕士 , 经济师 。曾任上海 荣臣集团 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 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 人 ,
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助理,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第六 届创业板发 行审核委员 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 :副总经理 ,男, 经济学 硕士 ,经济 师。兼任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投资总 监,
广发聚 丰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广发国 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瑞元资 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 券投资自 营 部副
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行 审核委员会 发行审 核委员,广 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 资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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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督察长, 男,博士 。曾 在广东 省佛山市财 贸学校 、广发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副总经理 ,男,经 济学博士, 瑞元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曾任原 南方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 理 、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 :副总经理 ,男,工 学硕士,高 级工程师。 曾在水利 部、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温秀娟, 女, 中国籍,经济学学士, 16 年证券和基金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从业证书, 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10 月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业部, 2004 年
10 月至 2008 年 8 月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 2008 年 8 月 11 日至今在 广发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固定 收益 部工 作 , 2 010 年 4 月 29 日 起任 广发 货币 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1 月 14 日 起任 广发 理财 30 天 债券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 2013 年 6 月 20 日 起任 广发 理财 7 天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2 日起任广发现金宝场内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 部副总经理 , 2014 年 8 月 28 日起任 广发 活期
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总经理 林传辉; 成员:公司 副总经理朱 平,公司 副总经理易 阳方,权益 投资
总监刘晓龙,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李巍,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三、基 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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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
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 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 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 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 金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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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的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包括内 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部 门业务规章 等。
内部控 制大纲是对 公司章程规 定的内控原 则的细化和 展开,对各 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 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大纲 明确了内部 控制目标和 原则、内部 控制组织体 系、内部控 制制度体 系 、内
部控制 环境、内部 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 制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 管理制度 、 基金
绩效评 估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 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 度、信息系 统管理制 度 、员
工保密 制度、危机 处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等。部门 业务规章是 在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 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详尽 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 员上岗前必 须声明已知 悉并承诺遵 守,在授 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 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要业 务处理凭据 传递和信息 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 部门及岗 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 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 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 动 ,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 四道
监控防线。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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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截 至 2016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98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管 服 务 以
来,秉 承 “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 规范
的管理 模式、先进 的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服 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 外 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 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提 供安全、高 效、专业的 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 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建 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最 丰富、最成 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 证券投资 基 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
股权投 资基金、证 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 信 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 ,
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 管服
务。截 至 20 1 6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 5 5 只 。 。自 2003 年以来 ,本
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 环球金 融 》 、
内地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 是
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自 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 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 业的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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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地 位。这些成 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 管部 “一手抓 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 建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资产 托管部非常 重视改进和 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 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 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 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 机制,强 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 获得
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 及有效性报 告,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 控 制方
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 可。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 与 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 常规化 的内
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作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想和 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 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 化的内控 体 系;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 险,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 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 资产托管 业 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 内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 商银行稽核 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
稽核监 察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风 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 指导、监 督 。资
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稽 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 控制处,配 备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 , 在总
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 行独立行使 稽核监察职 权。各业 务 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则 。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 内控优 先 ”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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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 、
科学的 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 的人员行为 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 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立 、 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 ,要求下级 部门及时报 告经营管理 情况和特别 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 部在实现 内 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 监
控防线 ”三道控 制防线,健 全绩效考核 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和荣誉 感,培育团 队精神和核 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 定期、定向 的业务与 职 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 定
期或不 定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况 进行检查、 监控,指导 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 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备与响应 。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 用 、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 战 ,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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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 实全程监控 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 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
将风险 控制责任落 实到具体业 务部门和业 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 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 风 险负
责,通 过建立纵向 双人制、横 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 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和
控制的 理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职 责、制度建 设和工作流 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 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制 度,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 程、稽核监 察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 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 业务环节之 间的相互 制 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商 业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之 日起就特别 强调规范运 作,一直 将 建立
一个系 统、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 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 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 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业务 发展同等 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和 有关基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基 金资产的 投 资组
合比例 、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 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 金 费用
的支付 、基金申购 资金的到账 和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 资条件等 行 为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开 始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 规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 对,
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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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理 人赔偿因其 过失致使 投 资者
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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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发售 机构
本基金 的场内代销 机构为上 海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名 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1.网上现金发售代销机构
(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3)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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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4)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5)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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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7)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8)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9)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0)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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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11)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2)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13)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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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4)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15)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6)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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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18)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9)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20)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23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21)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22)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23)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24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24)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25)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26)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25
(27)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28)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29)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30)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26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31)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32)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3)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34)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27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35)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36)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37)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2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38)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39)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40)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29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1)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42)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43)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30
(44)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45)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46)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47)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3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48)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49)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0)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32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51)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52)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袁劲松
联系电话为:024-86268007
传真为:024-86268016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53)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33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54)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2032821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55)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56)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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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8)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59)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二、登 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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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 具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 陈桂华
联系人:程秉
四、审 计基金资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洪锐明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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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分类
一、基 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 数量,对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
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 费用,并代 理销售机构 收取增值服 务费,因此 形成不同 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 基金将 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公 布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益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申赎时只用一个申赎代码。
二、基 金份额类别 的限制
份额类别 A类基金 份额 B类基金 份额
基金账户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 1 份 300,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0.25% 0.01%
增值服务费 (年费率) 0.37% 0
三、基 金份额的自 动升降级
1 、 若 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单 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基金 份额 达 到或 超过 3 亿 份时 ,本 基
金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 、 若 B 类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单 个基 金 账户 保 留的 基 金份 额 低于 3 亿 份时 , 本基 金 自动
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 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四、基 金份额分类 及规则的调 整
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 调整
并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基金份额升降 级的
数量限 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开始 调整前依据 《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 媒 体公
告。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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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3年9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 0 13]
1178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 金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 金 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 金 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 集方式与募 集期限
本基金 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 销售系统、 综合业务 系统或其他 相关业务系 统办
理相关 业务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公 开发售。各 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 的 募集期 限为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具体 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 认购采取全 额缴款认 购的方式。 基金投 资人在募集 期内可多 次认购,认 购一 经受
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 售机构认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 仅代表发售 机构确实接 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 集场所
本基金 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 基金销售系 统、综合业 务系统或 其他相关业 务系统办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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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相关 业务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公 开发售 。 销售机 构 名单和 联系方式见 本招募 说明书
“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部分和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 金份额的 认购
1、 份额发 售 面值: 人民币1.00元。 迁移至场内时面值调整为0.01元。 由于发售面值 与基
金份额发生同比例反向变动,因此调整后投资者权益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2、认购费 用 :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开户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 上海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的投资者, 需在认购前 持本人身 份证到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的 开户代理机 构办理上海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
户的开 户手续。有 关开设上海 A 股账户 和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的 具体程序和 办法,请到 各开户
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
投资者,其拥有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期间, 根据“上证基金通”业务规则, 委托交易系统和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将以 1.00
元面值 揭示认购价 格和计算认 购份额。在 基金合同生 效当日,本 基金将投资 者已认购 到 的基
金 份 额 切 换为 按 0.01 元 面 值 计 算的 基 金 份 额 。 由 于 发售 面 值 与 基 金 份 额 发生 同 比 例 反 向 变
动,因此投资者权益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 认购
揭示价格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5)/1.00=10,005份
基金合 同生效当 日,登记结 算机构将 已认购到的 份额切换为 按 0.01元发售 面值计算 的基
金份额,则该投资人账户上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500份。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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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故迁移至 场内
面值为0.01的基金份额计算相应保留到整数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
6、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构认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 仅代表发售 机构确实接 收到
认购申 请。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 结算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 准。投资者 可在基金正 式宣告成 立 后到
各销售 网点查询最 终成交确认 情况和认购 的份额。若 投资者的认 购申请被确 认为无效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 基金份额通过上证基金通发售的, 单笔最高认购 金额
应不超过上证基金通规定的限额。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在募 集期内,除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另 有规定 ,每一基 金投资者每 个基金账户 首次认购
的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单个证券 账户
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100 亿元 (不含) 。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七、首次募 集期间认购 资金利息的 处理方式
基金合 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 认购款项只 能存入专门 账户,不 得动用。 有效认 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 中 利息的 具体金额及 利 息转
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 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项账 户,在基金募 集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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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 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 效
本基金 合 同已于 2 013 年 1 2 月 2 日生效。 自该日 起 , 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 基金 。
二、基金 存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定 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 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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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 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 可通过具有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 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提交基 金份额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 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 所进行的 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 理人委托登 记结算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申赎的份 额变更登记 及场内申赎 的清算交收 。对于通过 上海证券交 易所进行 申 购和
赎回的 基金份额, 除基金合同 有明确约定 的事项外, 其申购、赎 回以及清算 交收所涉 及 的规
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申购与 赎回的 开放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 交
易日的 交易时间 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 所允许的其 他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
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办 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办 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开始与 赎回开始 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 2 日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或者赎回 或者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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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
三、申 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 0.01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 ,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 、 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当日
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 交易时间内 通过有资 格的基金销 售机构向上 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基 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申 请后,上海 证券交易所 根据相关业 务规则判断 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 是否有效 , 并实
时向券商发送成交回报。
申购、 赎回申请确 认后,投 资人可在提 交申报的上 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营 业部处实时 查询
到申购、 赎回处理结果和申购所得基金份额 。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T+1 日起可以赎回 , T 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当日可用于场内证券交易。
开放日 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 后,登记结 算机构根据 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送 的有效申购 、赎
回数据 进行清算和 交收,并根 据交收结果 办理申购、 赎回的相应 变更登记。 登记结算 机 构将
申购、赎回变更登记结果发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购、赎回 申请。经上 海证券交易 所确认的有 效申购、赎 回数据为基 金管理人 确 认的
场内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T 日 申购 基金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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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申购资金实时冻结。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 赎回申请无 效而
不予成交。T 日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 T 日场内可用,T+1 日可取。
五、强 制赎回处理
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 额因基金 销售机构对 登记结算机 构出现资 金交收违约 的,登记结 算机
构有权 以交收透支 金额为限, 对基金销售 机构名下相 应的待处置 基金份额作 强制赎回 处 理,
即基金 管理人向登 记结算机构 支付相应赎 回款,登记 结算机构对 该部分待处 置基金份 额 进行
注销,以赎回款抵补违约基金销售机构透支。
六、申 购与赎回的 额度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 投资人 可多次申购, 单个证券账户持有货币基金金额不超过 100 亿元 (不含) 、 单笔
申购金额不超过 10 亿元(不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1 份。
5、 本基金将根据运作和资产配置情况, 将于每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 接受
的净申 购、累计申 购、净赎回 及累计赎回 申请上限, 单一账户每 日净申购、 累计申购 、 净赎
回及累 计赎回申请 上限;本基 金可设定单 笔申购、赎 回申请上限 ,若设定上 限,则在 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额 度限
制。基 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七、登 记结算服务 费用
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 结算机构相 关业务规则 ,登记结 算机构保留 收取登记结 算服
务费用的权利。
八、申购费 率、赎回费 率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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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
九、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 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0.01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0.01 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0.01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 :假 定某 投资人 在 T 日拟 申购 1,000,000 份本 基金 份额, 则其 需要 支付的 申购 金
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1,000,000×0.01 =10,000 元
当基金 出现当日净 收益小于 零的情况, 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 暂停
本基金的申购。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0.01 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为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如有)
例 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1=10,000.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担。
十、申 购和赎回的 登记
对于在 T 日规定 时间受理的 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 本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在 T 日为投 资人办
理份额 的变更登记 ,当日开始 计算并享 有基金的分 配权益,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 T+1 日( 含 该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对于在 T 日规定 时间受理的 基金份额 赎回申请, 本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在 T 日为投 资人办
理份额的变更登记,当日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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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 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 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 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 、单笔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上 述第 1 、2 、3 、4 、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及网站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对于上述第 5、6 项情况,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申购
上限。 对于上述第 7 项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设定申 购上限,若 设定上限, 则在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公布。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十二、 拒绝或 暂停赎 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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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 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 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 、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 净赎回/ 单笔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 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对于上述第 5 、6 项情况, 基金
管理人 于每一交易 日设定并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布 赎回上限。 对于上述第 7 项情况 ,基金
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上限,若设定上限,则需在基金管理人网上公布。
发生上 述第 5、6、7 项暂停 或拒绝赎回 的情形,若 投资者申 请于次一交 易日通过场 外方
式继续 赎回的,经 基金销售机 构核实投资 者当日确已 通过场内申 报赎回,但 赎回申请 因 超出
赎回限 额导致申报 失败后,由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销售 机构共同向 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办 理 投资
者基金 份额场外赎 回的变更登 记,结算机 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确定 的有效赎回 数据对场 外 赎回
部份基金份额进行注销。赎回款的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十三、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是指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受 理继承、捐 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 产生
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 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 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 登记结算机 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 金登记结算 机构规定 的 标准
收费。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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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其他申购赎 回方式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 并且不影响 持有人利 益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 申购
赎回对价组成(如增加实物申赎) ,并提前公告。
十五、 基金的 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 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结 算 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 基金上市交 易
根据基 金实际运作 情况,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规 则安排本基 金上市交易 事宜。具体 上市交易安 排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提 前发布公 告 ,并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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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风险、 保持较高 流动性的基 础上,力争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创 造稳定的、 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 理念
本基金 将严格遵循 稳健投资 的基本原则 ,通过灵活 利用各类 投资工具和 多种投资策 略,
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 、现金;
2、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 货币市 场 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 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将在 深入 研究 国内 外的 宏观 经济 走势 、货 币 政策 变化 趋势 、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的
基础上 ,分析和判 断利率走势 与收益率曲 线变化趋势 ,并综合考 虑各类投资 品种的收 益 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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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 响利 率走 势的 因素 很多 ,影 响短 期利 率变 动的 因 素更 多, 运行 方式 也更 为复 杂。 基金
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两个因素:
1、 中央银 行 、 财政部等国家宏观经 济管理部门的政策意图 。 政府对金融市场运行的 影响
非常深 远。国家宏 观经济管理 部门尤其是 中央银行对 经济运行形 势的判断及 采取的应 对 政策
是影响市场利率走势的关键因素之一。
2、 短期资金供求变化。 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的头寸宽紧程度是短期利率变动的重要主导
力量。短期利率随短期资金供求变化呈一定的季节波动形态。
具 体而 言,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持 续跟 踪反 映国 民经 济 变化 的宏 观经 济指 标, 对国 家经 济政
策进行深入分析, 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 重点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 括 :
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等。
在分析方法上,本基金管理人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 短期 利率 期限 结构 分析 的基 础上 ,根 据对 投资 对 象流 动性 和收 益性 的动 态考 察, 构建
合理期 限结构的投 资组合。从 组合总的剩 余期限结构 来看,一般 说来,预期 利率上涨 时 ,将
适当缩 短组合的平 均期限;预 期利率下降 时,将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适 当延长组 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 短期 利率 期限 结构 分析 和品 种深 入分 析的 基础 上 ,进 行品 种合 理配 置。 当预 期利 率上
涨时, 可以增加回 购资产的比 重,适度降 低债券资产 的比重;预 期利率下降 ,将降低 回 购资
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四)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 行定 期存 款及 大额 存单 是本 基金 的主 要投 资对 象 ,因 此, 银行 定期 存款 及大 额存 单的
投资将 是本基金关 注的重点之 一。具体而 言,在组合 投资过程中 ,本基金将 在综合考 虑 成本
收益的 基础上,尽 可能的扩大 交易对手方 的覆盖范围 ,通过对这 些银行广泛 、耐心而 细 致的
询价, 挖掘出利率 报价较高的 多家银行进 行银行定期 存款及大额 存单的投资 ,在获取 较 高投
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五)套利策略
在 久期 控制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货 币市 场 的各 个细 分市 场进 行深 入研 究分 析,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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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格 控制风险和 保障流动性 的前提下, 寻找跨市场 、跨期限、 跨品种的套 利投资机 会 ,以
期获得 更高的收益 。当然,由 于交易机制 的限制,目 前挖掘套利 投资机会的 投资方法 主 要是
用风险 相当,但收 益更高的品 种替代收益 较低的品种 ,或者用收 益相当,风 险较低的 品 种替
代风险较高的品种。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流 动性 好是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重 要特 征之 一。 在日 常 的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本 基金 将会 紧密
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 , 建
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而 言,本基金 将综合平 衡基金资产 在流动性资 产和收益 性资产之间 的配置比例 ,通
过现金 留存、银行 定期存款提 前支取、持 有高流动性 券种、正向 回购、降低 组合久期 等 方式
提高基 金资产整体 的流动性, 也可采用持 续滚动投资 方法,将回 购或债券的 到期日进 行 均衡
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五、投资决 策依据和投 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 固定 收益 部研 究员 根 据自 身或 者其 他研 究机 构 的研 究成 果, 形成 利 率走 势预 测、 券
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 、 固定 收益 基金 经理 小 组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 投资 战略 ,结 合研 究 员的 研究 报告 ,
拟订所 辖基金的具 体投资计划 ,包括:资 产配置、目 标久期、期 限结构、个 券选择等 投 资方
案。
4、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固 定收 益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交 的方 案进 行论 证分 析 ,并 形成 决策 纪
要。
5、 根据 决策 纪要 ,固 定 收益 基金 经理 小组 构造 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及操 作 方案 ,交 由中 央
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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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 绩效 评估 与风 险 管理 小组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和 流动 性风 险, 定
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 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 定期
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持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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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0%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 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 在 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 跟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 国际信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 主权
评级为 A- 级, 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 本基金 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 )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 过该
期证券的 10% ;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规定的时 间期限 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53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 定位为现金 管理工具 ,注重基金 资产的流动 性和安全 性,因此采 用活期存款 利率
(税后 )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 率由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 ,如果活期 存款利率 或 利息
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 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 他代表性更 强、更科 学客观的业 绩比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经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货币市 场基金, 长期风险收 益水平低于 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 基金和债券 型基
金。
九、投 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的 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 包括现金类 资产(含银 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 金、
证券清 算款、买断 式回购履约 金)、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债券、逆回 购、中央 银 行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54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 1)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剩 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交收日 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 购履约金的 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 协 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 外 :
允许投 资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剩 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下一 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 算 ;允
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 余期限的计 算结果保 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 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权利 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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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的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 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6年6月15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787,480,846.34 40.82
其中:债券 787,480,846.34 40.8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0,970.00 15.55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55,827,919.62 23.63
4 其他资产 385,746,664.50 20.00
5 合计 1,929,056,400.46 100.00
2 报告期 债券回购融 资情况
序 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 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13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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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2
报告 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9,589,625.20 6.66
其中 :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 告期内债券 回购融资 余额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报 告期内每日 融资余额占 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 0 %的说 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 基金投 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3 .1 投资组 合 平均剩余 期限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5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值
85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值
39
报告期 内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 限超过 1 80 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 合同约定 : “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在每个 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 120 天” ,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 .2 报告期 末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 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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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比例(% )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7.91 6.66
其中 :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1.88 -
其中 :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5.12 -
其中 :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80 天 15.74 -
其中 :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含) 13.36 -
其中 :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4.01 6.66
4 报告期 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10,070,494.08 6.69
其中: 政策性金融债 110,070,494.08 6.69
4 企业债 券 - -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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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短 期融资券 299,756,302.89 18.22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377,654,049.37 22.95
8 其他 - -
9 合计 787,480,846.34 47.86
1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
5 报告期 末按摊余成 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 十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元 )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50211 15 国开 11 1,100,000.00 110,070,494.08 6.69
2 111691500 16 杭州银行 CD040 1,000,000.00 99,452,856.70 6.04
3 011699210 16 鲁商 SCP002 900,000.00 89,885,116.06 5.46
4 071617001 16 东北证券 CP001 500,000.00 49,992,255.35 3.04
5 011699511 16 大渡河 SCP001 500,000.00 49,971,797.36 3.04
6 011699216 16 南汇 SCP001 500,000.00 49,925,863.57 3.03
7 111691892
16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行 CD041
500,000.00 49,904,258.43 3.03
8 111691958 16 杭州联合银行 CD018 500,000.00 49,901,610.46 3.03
9 111611067 16 平安 CD067 500,000.00 49,763,787.13 3.02
10 111691941 16 成都银行 CD009 500,000.00 49,651,584.60 3.02
6“影子定 价 ”与 “摊余成 本法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96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91%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498%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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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 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 金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价 ,即 计 价对 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实 际利率 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8.2 本报告 期内本基金 未持有剩余 期限小 于 397 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 过 3 9 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8 .3 根 据公 开 市 场信 息 , 本基 金 投 资的 前 十名 证 券 的发 行 主 体在 本 报 告期 内 没有 出 现 被监 管
部门立 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8.4 其他各 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3,574,984.3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824,668.17
4 应收申购款 376,347,011.94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85,746,664.50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6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
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收 益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1 . 广 发 宝 A :
阶 段
份 额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份 额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12.2-2013.1
2.31
0.4838% 0.0015% 0.0292% 0.0000% 0.4546% 0.0015%
2014.1.1-2014.13
.31
4.9032% 0.0129% 0.3549% 0.0000% 4.5483% 0.0129%
2015.1.1-2015.12
.31
3.0127% 0.0049% 0.3549% 0.0000% 2.6578% 0.0049%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8.5865% 0.0100% 0.7389% 0.0000% 7.8476% 0.0100%
2 . 广 发 宝 B :
阶 段
份 额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份 额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12.2-2013.1
2.31
0.5299% 0.0014% 0.0292% 0.0000% 0.5007% 0.0014%
2014.1.1-2014.12
.31
5.5490% 0.0130% 0.3549% 0.0000% 5.1941% 0.0130%
2015.1.1-2015.12
.31
3.6500% 0.0050% 0.3549% 0.0000% 3.2951% 0.0050%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9.9813% 0.0100% 0.7389% 0.0000% 9.2424% 0.0100%
注 :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税 后) , 即 (1 - 利 息 税 率 )×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二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历 史 走 势 对 比 图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61
(2013 年 12 月 2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 、 广 发 宝 A
2 、 广 发 宝 B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6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 类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 文件为本基 金开立资 金 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 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 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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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部 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0.01 元,该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备付金 、保证金及 其它投 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 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 合,
其中, 对于偏离 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 ,
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
金资产价值,并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3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64
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 值程序
1、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复核无误 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月 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 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七日 年化收益率 是以最近七 个自然日的 每百万份基 金净
收 益按 每日 复利 折算 出的 年收 益率 ,精 确到 百分 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 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每百 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包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 误 。
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包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 当
估值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纠 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当错
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估值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 错误
给投资 人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 构 、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65
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致 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 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因 更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 误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应赔 偿受 损 方的 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 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 结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66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 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 金净值 、每百 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每百万 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每百 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 每百万 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 殊情形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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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 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 收益 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 收入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 金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 , 本基金 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
资人每 日计算当日 收益并全部 分配,当日 所得收益结 转为基金份 额参与下一 日收益分 配 ;若
当日净 收益大于零 时,则通过 收益份额结 转方式,于 次一工作日 日终增加投 资人基金 份 额;
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 零时,则保 持投资人基 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 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尽 量 避免
基金净 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 收益小于零 时,不缩减 投资人基金 份额,当 累计基 金收益 为正
的工作 日, 通过收 益份额结转 方式,于次 一工作日日 终 方为投 资者增加基 金份额。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 以上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原 则 确 定 投 资 者 的 收 益 份 额 ,并 委 托 登记 结 算 机 构 办理 相 应 的 基 金
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4、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确认之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 额自
赎回确认之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 分配方案的 确定、公告 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 基金 每工 作日 进行 收 益分 配。 每开 放日 公告 前 一个 开放 日每 百万 份 基金 净收 益及 基金
七日年 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 假日,应于 节假日结束 后第二个自 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 间 的每
百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基 金七日年化 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 首个开放 日 的每
百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 告。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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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增值服务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如有) ;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基金的授信费用(如有) ;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 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E×0.1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日计 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 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费划款 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
H =E×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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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 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 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根据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 份额数 量 ,对投 资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按 照不同的 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开放日当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开放日当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务费每 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代 收,基金管 理人收到后 支付给基金 销 售机构 ,专门用于 本基金
的销售 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 付 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 -12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代理收 取增值服务 费
鉴于本 基金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提供的高 效申赎系统 、结算及 投资者教育 等增值服务 ,根
据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的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 费 。
据此, 基金管理人 接受基金销 售机构的委 托,按照约 定代其向基 金投资人收 取增值服 务 费,
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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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的 行为即表明 其认可已与 销售机构 签署相关增 值服务协议 ,并
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收 取的增值服务费 以 0.37% 的年费率 ,按其持有 的 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增值服务费年费率为 0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增值服务费计算方式如下:
H =E ×0.37% ÷当年天数
H 为 A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增 值服务费
E 为 A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增值服 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 支付。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划出 ,经登记结 算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支 付给各个基 金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 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 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 金销售服务 费率等费 率,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金 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 税收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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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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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基 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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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 中 文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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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 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
申购和 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 务等
内容。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 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 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于开始 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当日 ,在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披露截止前 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 效至前一日 期间的每 百 万份
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00 ,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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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该类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的基金份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 7
7
i=1
1+ 1 100%
1000000
i
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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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Ri 为最
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百万 份基金净收 益采用四 舍五入保留 至小数点后 第 4 位,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
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 放日的每百 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若
遇法定 节假日,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 间的每百万 份基金净 收 益、
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开 放日的每百 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每百万份基 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 、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 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 期报告在公 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重大事 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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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 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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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当“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与 “ 影子定 价 ”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 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同》存 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应当 依法报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 核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 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 每百万 份基金净收 益、七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 定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 依法在指定 媒体上披露 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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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 阅 、
复制。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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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 示
基金在 投资运作过 程中可能 面临各种风 险,既包括 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 金自身的管 理风
险、技 术风险和合 规风险等。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 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
产生波 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 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 性,并承担 基金投资 中 出现
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1)本基金将每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净申购、累计申购申请上限;
单一账 户每日净申 购、累计申 购申请上限 ;本基金可 设定单笔申 购申请上限 ,若设定 上 限,
则在基 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投资者在进 行申购时, 可能因超过 申请上限导 致申购失 败 的风
险。
2) 当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时 , 本基金将暂停申购, 导 致申
购失败的风险。
(2)投资者场内赎回失败的风险
1) 本基金将每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净赎回、 累计赎回申请额 度上
限;单 一账户每日 净赎回、累 计赎回申请 额度上限; 本基金可设 定单笔赎回 额度上限 , 若设
定上限 ,则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投 资者在进行 赎回时,可 能因超过申 请上限导 致 赎回
失败的风险。
2) 当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时 , 本基金将暂停赎回, 导 致赎
回失败的风险。
(3)投资者场外赎回的风险
因投资 者通过场外 方式赎回 基金份额需 满足 “当日已 通过场内申 报赎回但 因超限而申 报
失败” 的条件 ,且由于场 外赎回变更 登记需由基 金管理人及 基金代销机 构共同向登 记结算机
构申请 办理、场外 赎回的资金 划付由基金 管理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 自行协商解 决,故基 金 份额
的场外 赎回存在赎 回变更登记 申请失败或 投资者基金 份额虽已被 注销但未收 到相应赎 回 款的
风险。
(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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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证券公 司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 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 由此将影 响对
投资者提供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证券公司因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所申购基金份额的风险。
3) 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方式、 资金交收方式及收益结转基金份 额涉
及的变 更登记方式 ,从而给投 资者带来风 险。同样的 风险还可能 来自于证券 交易所及 其 他代
理机构。
(5)流动性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及相关业务 规则规定导 致流动性 管理不善而 引起交收违 约,
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若本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 90 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终止并进入基金财 产的
清算程序。
(7)证券账户基金份额余额无法一次性全部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 收益分配采 用红利再 投资方式, 即红利结转 基金份额 。根据本基 金收益结转 基金
份额变 更登记的规 则,投资人 选择赎回全 部基金份额 时,赎回申 报当日记增 的红利结 转 基金
份额无法同时全部赎回,投资人存在需后续多次赎回基金份额余额的可能。
2、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
(1) 如基金销售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金交收违约,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 可提请 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该 证券公司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委托 业务,
由此将影响对投资者提供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基金销售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 将以交 收透支金额 为限对基金 份额进行强 制赎回,以 赎回款用于 抵补透
支。
3、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 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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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 响着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 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 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 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 格风险(即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 ,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信用 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 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4、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 资策略、人 为因素、管 理系统设 置不当造成 操作失误或 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 策略制定 、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 ,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 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 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5、 职业道 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 的损
失。
6、巨额赎回风险
在开放 式基金交易 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巨 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或运作 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投资管理风险: (1)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股票型基金、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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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2) 选券方法、 选券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9、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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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 部 分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一、基 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 90 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 金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自出 现《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 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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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 财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 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 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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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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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转换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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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 金份额的 每 百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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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 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 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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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 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 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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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 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 事及表决的 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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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92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就 同 一 事项 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托 管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 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 现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开 会方式召 开,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 会议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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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
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会 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 ,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4 )上述 第(3)项中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 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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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 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基金 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 定终
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 基 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 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 持人为基 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 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应当制 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 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 须 经 参加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 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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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以 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 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 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 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 新清点。监 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 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 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 监督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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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 用 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
力。
三、基 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 由、程序以 及基金财产的 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 90 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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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自出 现《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 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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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 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基金 合同》而产 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 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 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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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0-83936666
传真: 020-89899158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职 能 的 决 定 》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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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 现 、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业 务;保管箱 服务;发 行 金融
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 券;证券投 资基金、企 业年金托管 业务;企业 年金受托 管 理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
见证业 务;贷款承 诺;企业、 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组 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外 汇存款; 外 汇贷
款;外 币兑换;出 口托收及进 口代收;外 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 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 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自营、代 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 融 衍生
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 业务;办理 结汇、售汇 业务;经 国 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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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②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券的 10%;
③ 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定 期限
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④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⑤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⑥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⑦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 券,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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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得 超 过 其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计 规 模 的 10 % ; 本 基 金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级 为 AAA 以 上
( 含 AAA)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 合 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⑧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 跟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 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 低于中国主 权评级一个 级别的信 用级别(例 如,若中国 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本基金 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⑨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托 管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的 单 期 中
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⑩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规 定的时间 期 限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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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规有关 基金禁止 从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 新 ,加
盖公章 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 性。基金 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 的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 单变更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知 名单的变更 。如
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 进行关联交 易,并造 成 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交 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 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金 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 交 易的
发生, 若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 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 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 成交的违规 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法 律法规和 交 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 审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 托 管人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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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 或不定期对 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 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 手时须提 前 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 剔 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银 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人撤 销交易,经 提醒后基金 管理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
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 约定
的交易 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 方 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 中国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中国农 业银行和交 通银行,基 金管理人在 通知基金托 管人后,可 以根据当 时 的市
场情况 调整核心交 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 心 交易
对手以 外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 时,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 损失先由基 金管理人 承 担,
其后有 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 赔偿。基金 托管人的监 督责任仅限 于根据已提 供的名单 , 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并提醒管理人撤销交易或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银行存 款的信用 风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行 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 力等
涉及到 存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风 险。本基金 核心存款银 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和 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 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的 银行存款 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 损失时,先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 要求相关 责 任人
进行赔 偿。基金管 理人在通知 基金托管人 后,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 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基金 托管人的监 督责任仅限 于根据已提 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 款银行是 否 在名
单内列明。
(二)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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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百万 份基金净收 益与七日年 化收益率计 算、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关 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 收 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 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 据交易程序 尚未成交 的且基金托 管人在交易 前能够监 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 管人
发现该 投资指令违 反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 须于估值完 成后方可 获知的监控 指标或依据 交易程序 已经成交的 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 金 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必 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托
管人并 改正,就基 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 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挠基 金托管人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手段妨 碍基金托管 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 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 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百 万份基金净 收益与七日 年化收益率 、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 理 清算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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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挠基 金管理人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手段妨 碍基金管理 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 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 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 基金托 管人对存放于托管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的财产 进行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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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 对于证券登 记机构、结 算机构、票 据资产服务 机构(票据 保管机构或 票据托管 行 )等
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售机构 按销售与 服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 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广发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 立并
管理。 基金募集期 满,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 基 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 。
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 活动,均需 通过基金 托 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银 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 行账户进 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 管专户的管 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金 管理暂行条 例实施
细则》 、 《人民 币利率管理 规定 》 、 《利率 管理暂行规 定 》 、 《支付 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 / 深 圳 分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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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 易;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 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 的 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回 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 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 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 证券
也 可 存 入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 / 深
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实 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 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 基金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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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 的原
件。基 金管理人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安 全方式将合 同原件
送 达 基 金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部 门 15 年 以
上。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 基金 通过 每日 计 算基 金收 益 并分 配的 方式 , 使基 金份 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 0.01 元 。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 《基金合 同》规定的 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 每百万份基 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每 百万份基 金 净收
益、七 日年化收益 率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 各类基金 份 额每
百万份 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 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因此 ,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 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 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以及银行存 款本息、备 付金、保 证金及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
债。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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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
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 价,在其剩 余存续期内 按照实际利 率法进行摊 销,每日 计 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 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 果 ,基
金管理 人于每一估 值日,采用 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评 估,即 “影 子定
价” 。 投资组 合的摊余成 本与其他可 参考公允价 值指标产生 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 公允指标
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 当 “影子定 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合, 其中 ,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 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参考成 交价、市场 利率等信息 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 估,使基金 资产净值 更 能公
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并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每百 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包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 误 。
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包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 因
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 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百万 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 化收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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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率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 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 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另一 方当事人在 采取了必 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 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 百万份基金 净收益及七 日年化收 益 率计
算错误 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 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 额的
每百万 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 化收益率计 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投 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不可抗 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百万 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 化收
益率与 基金托管人 的计算结果 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 本着勤勉尽 责的态度重 新计算核 对 ,如
果最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 布,由此造 成的损失 以 及因
该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百万份基 金净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 顺 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 关各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 设置、登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 各方各自 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 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相关各 方的账目 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各 方平行登录 的账册记录 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 无法查找 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表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 于每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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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次
并登载 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 理人在每 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 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 理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 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 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加密 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在 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 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 各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 对无误后 ,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业 务印鉴或者 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 核 意见
书,相 关各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 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 权 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在对财 务会计报 告、半年报 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 毕后,需盖 章确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 期报告应当 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须 分别妥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 12 月 31 日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 持 有的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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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由基金 的登记结算 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目前 相关规则分 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 方式可以 采 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以电子 版形式妥 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并 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 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 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 而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 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
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各 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可以对 协议的内容 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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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自出 现《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 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 基金合 同 》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 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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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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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服 务。基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委 托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 基金份 额 登记结 算 服务
本基金 的登记结算 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 管、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份 额登
记 (包括初始登 记 , 申购赎回变更登记、 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非交易过户变更登 记 ) 、
基金申 购赎回有效 申报数据的 确认、基金 申购赎回的 清算和交收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名册等。
本基金 委托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提供以 下登记结 算服务:基 金份额登记 (包
括初始登记, 申 购赎回变更登记、 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 、 基金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持 有人交易记 录查询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投 资人在交易 申请被受 理的 2 个工作 日后,可以 到销售网 点查询和打 印该项交易 的
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公司客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 易对账单分 为季度对 账单和年度 对账单,记 录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最近一季度 或一
年内所 有申购、赎 回等交易发 生的时间、 金额、数量 、价格以及 当前账户的 余额等。 季 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 度 对 账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20 个 工 作 日内 对 所 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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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以通过基 金管理人提 供的网站在 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 工座席、书 信、
电子邮 件、传真等 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代 销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四、服 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 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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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三 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无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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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四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 所,投资人 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广 发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2016 年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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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五部分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