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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亚太债(人民币)(000274)

广发亚太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间 :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于 2 0 1 3 年 7 月 5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1 3 ] 8 7 5 号 文 核 准 。 本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3 年 1 1 月 2 7 日 生
效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境 外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境 外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衍 生 品 风 险 , 包 括 衍
生 品 市 场 风 险 和 衍 生 品 模 型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属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亚 太 地 区 ( 除 日 本 外 ) 市 场 的 各 类 债 券 , 尤 其 是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但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等 风 险 、 中 等 收 益 的 产 品 。
同 时 , 本 基 金 为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的 基 金 , 除 了 需 要 承 担 境 外 市 场 波 动 风 险 之 外 , 本 基 金 还 面 临 汇 率 风 险 、 国
别 风 险 等 海 外 市 场 投 资 所 面 临 的 特 别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同 时 以 人 民 币 和 美 元 销 售 , 美 元 发 售 价 格 为 1 . 0 0 元 除 以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 美 元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美 元 发 售 价 格 计 算 , 投 资 者 需 承 担 募 集 期 内 的 美 元 汇 率 波 动 的 风 险 。 美 元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按 照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除 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计 算 的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 由 于 存 在 汇 率 波 动 ,
可 能 导 致 以 美 元 计 算 的 收 益 率 和 以 人 民 币 计 算 的 收 益 率 有 所 差 异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拟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与 《 基 金 合 同 》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5 月 2 7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第三部 分 风险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四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第六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第七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第八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第十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第十六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第十七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第十八 部分 境外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第十九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4
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1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3
第二十 四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3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第二十 五部分 备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0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试 行 办 法 》 ” ) 、 《 关 于 实 施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以 下 简 称 “ 《 通 知 》 ” )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或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或 “ 本 基 金 ” )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指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本 合 同 、 基 金 合 同 指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的 修 订 和 补 充
中 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仅 为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法 律 法 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 基 金 法 》 指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销 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试 行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7 年 6 月 1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5 日 实 施 的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通 知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7 年 6 月 1 8 日 公 布 的 《 关 于 实 施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元 指 中 国 法 定 货 币 人 民 币 元
托 管 协 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发 售 公 告 》 指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 业 务 规 则 》 指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外 管 局 指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或 其 授 权 的 派 出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境 外 托 管 人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服 务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提 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 根 据 《 招 募 说 明 书 》 和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 售 机 构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组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投 资 人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基 金 中 的 基 金 指 投 资 对 象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 其 投 资 组 合 由 各 种 基 金 组 成
募 集 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基 金 存 续 期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间
日 / 天 指 公 历 日
月 指 公 历 月
工 作 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 放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T + n 日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认 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发 售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人 销 售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 购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赎 回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巨 额 赎 回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的 情 形
基 金 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 易 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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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指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扣 除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公 司 行 为 信 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 的 任 何 未 完
成 或 已 完 成 的 行 动 , 及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持 仓 证 券 所 投 资 的 发 行 公 司 有 关 的 重 大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权 益 派 发 、 配 股 、 提 前 赎 回 等 信 息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不 可 抗 力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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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亚 太 ( 除 日 本 外 ) 国 家 和 地 区 发 行 的 债 券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亚 太 ( 除 日 本 外 )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政 治 经 济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汇 率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风 险 分 为 如 下 三 类 ,
一 是 境 外 投 资 风 险 , 包 括 海 外 市 场 风 险 、 汇 率 风 险 、 政 治 风 险 等 ; 二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风 险 , 包 括 流 动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大 额 赎 回 风 险 、 衍 生 品 投 资 风 险 等 ; 三 是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等 。
( 一 ) 境 外 投 资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会 因 为 国 际 政 治 环 境 、 宏 观 和 微 观 经 济 因 素 、 国 家 政 策 、 投 资 人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和 市 场 流
动 程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变 化 而 波 动 , 将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这 种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1 、 海 外 市 场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市 场 因 素 如 基 础 利 率 、 汇 率 、 股 票 价 格 和 商 品 价 格 的 变 化 或 由 于 这 些 市 场 因 素 的 波
动 率 的 变 化 而 引 起 的 证 券 价 格 的 非 预 期 变 化 , 并 产 生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海 外 证 券 市 场 , 因 而 会 受 到 不 同 国 家 或 地 区 ( 对 本 基 金 而 言 , 主 要 指 亚 太 除 日 本 外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 特 有 的 政 治 因 素 、 法 律 制 度 、 经 济 周 期 等 基 本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绩 效 面 临 较
大 的 波 动 性 和 存 在 潜 在 损 失 的 风 险 。 例 如 投 资 市 场 如 香 港 等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对 每 日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并 无 涨 跌
幅 上 下 限 的 规 定 , 因 此 这 些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的 每 日 涨 跌 幅 空 间 相 对 较 大 。 以 上 所 述 因 素 可 能 会 带 来 市 场 的
急 剧 下 跌 , 从 而 带 来 投 资 风 险 的 增 加 。
2 、 汇 率 风 险
本 基 金 分 别 以 人 民 币 和 美 元 销 售 , 经 过 换 汇 后 主 要 投 资 于 亚 太 市 场 的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 因 此 人 民 币 与 外
币 之 间 汇 率 的 变 动 将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 从 而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影 响 。 美 元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除 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计 算 的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 由 于 存 在 汇 率 波 动 ,
可 能 导 致 以 美 元 计 算 的 收 益 率 和 以 人 民 币 计 算 的 收 益 率 有 所 差 异 。 此 外 , 由 于 汇 率 取 自 汇 率 发 布 机 构 , 如
果 汇 率 发 布 机 构 出 现 汇 率 发 布 时 间 延 迟 或 是 汇 率 数 据 错 误 等 情 况 ,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运 作 或 者 投 资 者 的 决 策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3 、 政 治 风 险
政 治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某 些 境 外 国 家 或 地 区 ( 对 本 基 金 而 言 , 主 要 指 亚 太 除 日 本 外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
出 现 大 的 政 治 变 化 , 例 如 政 府 更 迭 、 国 内 动 乱 、 政 策 调 整 、 对 外 政 治 关 系 发 生 危 机 等 , 以 及 财 政 、 货 币 、
产 业 和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宏 观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等 , 这 些 事 件 甚 至 可 能 造 成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 从 而 带 来 投 资 风 险 ,
影 响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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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 律 和 政 府 管 制 风 险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法 律 法 规 与 中 国 不 同 的 原 因 ,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某 些 投 资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从 而 使 得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 各 国 可 能 会 通 过 该 国 或 该 地 区 的 财 政 、 货 币 、 产 业 、 地 区 发 展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进 行 管 制 ,
将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造 成 影 响 。
5 、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由 于 各 国 对 上 市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的 会 计 处 理 、 财 务 报 表 披 露 等 会 计 核 算 标 准 的 规 定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
可 能 给 本 基 金 投 资 带 来 潜 在 风 险 。
6 、 税 务 风 险
由 于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各 国 或 地 区 时 , 各 国 在 税 务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不 同 , 本 基 金 可 能 会 就 股 息 、 利 息 、 资
本 利 得 等 收 益 向 当 地 税 务 机 构 缴 纳 税 金 , 包 括 预 扣 税 , 该 行 为 可 能 会 使 得 投 资 收 益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 另 外 ,
各 国 的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可 能 变 化 , 或 者 加 以 具 有 追 溯 力 的 修 订 , 所 以 可 能 须 向 其 缴 纳 本 基 金 销 售 、 估
值 或 者 投 资 日 并 未 预 计 的 额 外 税 项 。
( 二 ) 开 放 式 基 金 风 险
1 、 流 动 性 风 险
开 放 式 基 金 要 随 时 应 对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由 于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日 、
交 易 时 间 、 结 算 规 则 等 与 国 内 存 在 一 定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放 与 交 易 确 认 的 安 排 不 同 于 国
内 一 般 开 放 式 基 金 。 本 基 金 赎 回 款 项 到 达 投 资 者 指 定 账 户 需 要 更 长 的 时 间 。
2 、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 人 为 因 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公 司 内 部 失 控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损 失 。 管 理 风 险 包 括 :
(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 由 于 决 策
失 误 而 给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的 可 能 的 损 失 ;
(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 素 而 可 能 导
致 的 损 失 ;
( 3 ) 技 术 风 险 : 是 指 公 司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
3 、 大 额 赎 回 风 险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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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单 位 的 申 购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以 低 于 目 标 价 格 抛 售 证 券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 , 则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4 、 金 融 模 型 风 险
投 资 管 理 人 在 有 时 会 使 用 金 融 模 型 来 进 行 资 产 定 价 、 趋 势 判 断 、 风 险 评 估 等 辅 助 其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但
在 使 用 金 融 模 型 时 , 可 能 会 因 为 模 型 使 用 不 恰 当 、 模 型 参 数 的 估 计 错 误 、 数 据 录 入 错 误 等 导 致 模 型 使 用 失
败 , 面 临 出 现 错 误 结 论 的 可 能 性 , 从 而 引 起 投 资 损 失 的 风 险 。
5 、 衍 生 品 投 资 风 险
由 于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具 有 杠 杆 效 应 , 价 格 波 动 较 为 剧 烈 , 在 市 场 面 临 突 发 事 件 时 , 可 能 会 导 致 投 资 亏 损
高 于 初 始 投 资 金 额 ,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 此 外 , 衍 生 品 的 交 易 可 能 不 够 活 跃 , 在 市 场 变 化 时 ,
可 能 因 无 法 及 时 找 到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对 手 方 压 低 报 价 ,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额 外 损 失 。 本 基 金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并 通 过 严 格 的 风 险 管 理 等 手 段 来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
6 、 证 券 借 贷 、 正 回 购 / 逆 回 购 风 险
证 券 借 贷 、 正 回 购 / 逆 回 购 的 主 要 风 险 在 于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 具 体 讲 , 对 于 证 券 借 贷 , 作 为 证 券 借 出 方 ,
如 果 交 易 对 手 方 ( 即 证 券 借 入 方 ) 违 约 , 则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到 期 无 法 获 得 证 券 借 贷 收 入 甚 至 借 出 证 券 无 法 归
还 的 风 险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发 生 损 失 ; 对 于 正 回 购 , 交 易 期 满 时 , 可 能 会 出 现 交 易 对 手 方 未 如 约 卖 回 已
买 入 证 券 未 如 约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的 风 险 ; 对 于 逆 回 购 , 交 易 期 满 时 , 可 能 会 出
现 交 易 对 手 方 未 如 约 买 回 已 售 出 证 券 的 风 险 。
7 、 信 用 风 险
( 1 ) 交 易 结 算 风 险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割 或 现 金 交 割 过 程 中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而 引 发 的 风 险 。
( 2 ) 债 券 投 资 的 信 用 风 险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和 收 益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8 、 其 它 风 险
( 1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 2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从 而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带 来 损 失 的 风 险 ;
(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 4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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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 6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 三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因 为 投 资 于 整 个 亚 太 ( 除 日 本 外 ) 国 家 和 地 区 , 受 到 各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税 法 、 汇 率 、 交 易 规 则 、 结 算 、 托 管 以 及 其 他 运 作 风 险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上 述 因 素 的 波 动 和 变 化 可 能 会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风 险 。 此 外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也 存 在 采 取
某 些 管 制 措 施 的 可 能 , 如 资 本 或 外 汇 管 制 、 对 公 司 或 行 业 的 国 有 化 、 没 收 资 产 以 及 征 收 高 额 税 收 等 ,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以 及 基 金 资 产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 此 外 ,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适 用 不 同 法 律 、 法 规 的 原 因 ,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某 些 投 资 行 为 在 部 分 国 家 或 地 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从 而 使 得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本 基 金 可 能 对 中 国 企 业 在 亚 太 ( 除 日 本 外 ) 国 家 或 地 区 发 行 的 债 券 特 别 是 香 港 等 地 区 的 投 资 比 例 相 对
较 高 , 系 统 性 投 资 风 险 相 应 较 大 。
本 基 金 开 通 了 外 币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在 方 便 投 资 者 的 同 时 , 也 增 加 了 相 关 业 务 处 理 的 复 杂 性 , 从 而 带
来 相 应 的 风 险 , 增 加 投 资 者 的 支 出 和 基 金 运 作 成 本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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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 亚 太 市 场 ( 除 日 本 外 ) 各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以 及 各 发 债 主 体 的 微 观 基 本 面 ,
寻 找 各 类 债 券 的 投 资 机 会 , 力 争 获 取 高 于 业 绩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政 府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住 房 按 揭 支 持 证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债 券 ,
债 券 基 金 , 银 行 存 款 、 可 转 让 存 单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 银 行 票 据 、 商 业 票 据 、 回 购 协 议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货 币 远 期 / 期 货 / 互 换 、 利 率 互 换 、 信 用 违 约 互
换 等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 本 基 金 不 主 动 参 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权 证 ,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其 中 , 投 资 于 亚 太 市 场 ( 除 日 本 外 ) 的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指 : ( 1 ) S & P 评 级 A + 级 及 A + 级 以 下 的 债 券 ; ( 2 ) 或 M o o d y ’ s 评 级 A 1
级 及 A 1 级 以 下 的 债 券 ; ( 3 ) 或 未 经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债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区 域 为 亚 太 地 区 ( 除 日 本 外 ) , 包 括 韩 国 、 印 度 、 台 湾 、 香 港 、 澳 大 利 亚 、 新 西 兰 、
新 加 坡 、 印 度 尼 西 亚 、 泰 国 、 马 来 西 亚 和 菲 律 宾 等 国 家 或 地 区 。 亚 太 市 场 债 券 包 括 亚 太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政
府 发 行 的 债 券 , 登 记 注 册 在 亚 太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 或 主 要 业 务 收 入 / 资 产 在 亚 太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机 构 、 企 业
等 发 行 的 债 券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基 金 为 在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 公 募 基 金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可 相 应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 、 投 资 策 略
( 一 ) 国 家 地 区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密 切 跟 踪 相 关 国 家 或 地 区 经 济 的 景 气 周 期 以 及 财 政 、 货 币 政 策 变 化 , 把 握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的 运 行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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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 势 , 从 宏 观 层 面 了 解 亚 太 地 区 各 国 家 的 景 气 情 况 、 防 范 系 统 性 的 宏 观 经 济 、 政 治 以 及 信 用 风 险 ,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不 同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配 置 比 例 。
( 二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主 动 投 资 策 略 , 一 方 面 通 过 买 入 并 持 有 中 高 收 益 的 债 券 组 合 获 取 稳 定 票 息 收 益 , 一 方 面 也
会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杠 杆 放 大 收 益 , 力 争 获 取 中 长 期 较 高 的 投 资 收 益 。
1 、 精 选 品 种 加 杠 杆 投 资
主 营 业 务 在 中 国 大 陆 、 在 海 外 发 债 的 企 业 所 发 行 的 债 券 将 是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的 重 点 投 资 对 象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审 慎 选 择 、 重 点 配 置 评 级 不 低 于 B B 级 的 高 等 级 投 机 级 债 券 , 同 时 适 度 配 置 投 资 级 的 债 券 , 并 通 过
正 回 购 , 融 资 买 入 收 益 率 高 于 回 购 成 本 的 债 券 , 获 得 杠 杆 放 大 收 益 。
2 、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与 久 期 管 理
本 基 金 将 考 察 市 场 利 率 的 动 态 变 化 及 市 场 预 期 变 化 , 对 G D P 、 C P I 、 国 际 收 支 等 引 起 利 率 变 化 的 相 关
因 素 进 行 深 入 的 研 究 ,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可 能 情 景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判 断 包 括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在 内 的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 对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和 收 益 率 曲 线 未 来 的 变 化 趋 势 做 出 预 测 和 判 断 , 结 合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结 构 及 变 化 趋 势 , 确 定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久 期 配 置 。
3 、 信 用 债 投 资 策 略
信 用 债 市 场 整 体 的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和 信 用 债 发 行 主 体 自 身 信 用 状 况 的 变 化 都 会 对 信 用 债 个 券 的 利 差 水
平 产 生 重 要 影 响 , 因 此 , 一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从 经 济 周 期 、 国 家 政 策 、 行 业 景 气 度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供 求 状 况 等
多 个 方 面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判 断 以 及 对 信 用 债 整 体 信 用 利 差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确 定 信 用 债 总 体 的 投 资 比 例 。 另
一 方 面 , 本 基 金 还 将 以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为 主 、 外 部 信 用 评 级 为 辅 , 即 采 用 内 外 结 合 的 信 用 研 究 和 评 级 制 度 ,
研 究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企 业 的 基 本 面 , 以 确 定 企 业 主 体 债 的 实 际 信 用 状 况 。
( 三 )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以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为 目 标 , 在 基 金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 本 着 谨 慎 原 则 , 适
度 参 与 衍 生 品 投 资 ; 可 能 使 用 到 的 衍 生 产 品 包 含 货 币 远 期 / 期 货 / 互 换 、 利 率 互 换 、 信 用 违 约 互 换 等 , 以 更
好 地 进 行 组 合 风 险 管 理 。
此 外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将 适 度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回 购 交 易 等 投 资 , 以 增 加 收 益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在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金 融 衍 生 品 , 当 这 些 交 易 所 没 有 本 基 金 需 要 的
衍 生 产 品 时 , 在 严 格 风 险 控 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 O T C ) 买 卖 衍 生 产 品 。
四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和 决 策 程 序
( 一 ) 决 策 依 据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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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2 、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 微 观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
3 、 投 资 对 象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配 比 关 系 。 在 充 分 权 衡 投 资 对 象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 是
本 基 金 维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重 要 保 障 。
4 、 本 基 金 将 在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发 债 主 体 基 本 面 深 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 二 ) 决 策 程 序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整 体 投 资 战 略 。
2 、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研 究 依 托 公 司 整 体 的 债 券 研 究 平 台 , 由 国 际 业 务 部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团 队 负 责 。 债 券 研
究 员 根 据 自 身 或 者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 形 成 利 率 走 势 预 测 、 信 用 利 差 分 析 、 券 种 配 置 建 议 等 , 为 债
券 决 策 提 供 支 持 。
3 、 国 际 业 务 部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投 资 战 略 , 结 合 研 究 员 的 研 究 报 告 , 拟
订 所 辖 基 金 的 具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 资 产 配 置 、 目 标 久 期 、 期 限 结 构 、 个 券 选 择 等 投 资 方 案 。
4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国 际 业 务 部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提 交 的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分 析 , 并 形 成 决 策 纪 要 。
5 、 根 据 决 策 纪 要 , 国 际 业 务 部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构 造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及 操 作 方 案 , 交 由 中 央 交
易 部 执 行 。
6 、 中 央 交 易 部 按 有 关 交 易 规 则 执 行 , 并 将 有 关 信 息 反 馈 至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
7 、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与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重 点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 定 期 进 行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 并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交 综 合 评 估 意 见 和 改 进 方 案 。
五 、 禁 止 行 为 与 投 资 限 制
( 一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购 买 不 动 产 ;
5 、 购 买 房 地 产 抵 押 按 揭 ;
6 、 购 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
7 、 购 买 实 物 商 品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3
8 、 除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 借 入 现 金 。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9 、 利 用 融 资 购 买 证 券 , 但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品 除 外 ;
1 0 、 参 与 未 持 有 基 础 资 产 的 卖 空 交 易 ;
1 1 、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 其 管 理 层 ;
1 2 、 直 接 投 资 与 实 物 商 品 相 关 的 衍 生 品 ;
1 3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1 4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 二 ) 投 资 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2 0 % 。 在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的 存 款 可 以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 2 )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 政 府 、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除 外 ) 发 行 的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1 0 % 。
( 3 )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市 场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4 ) 基 金 不 得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 其 管 理 层 。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不 得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1 0 % 以 上 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证 券 发 行 总 量 。
前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同 一 机 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 同 时 应 当 一 并 计 算 全 球 存 托 凭 证 和 美
国 存 托 凭 证 所 代 表 的 基 础 证 券 , 并 假 设 对 持 有 的 股 本 权 证 行 使 转 换 。
( 5 ) 基 金 持 有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1 0 %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资 产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境 外 基 金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但 持 有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不 受 此 限
制
( 7 )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任 何 一 只 境 外 基 金 , 不 得 超 过 该 境 外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 0 % 。
( 8 ) 为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4
若 基 金 超 过 上 述 ( 1 ) - ( 8 )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应 当 在 超 过 比 例 后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用 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对 于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 产 规 模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增 加
1 0 亿 元 以 上 的 情 形 , 而 导 致 证 券 投 资 比 例 低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及 时
书 面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后 , 可 将 调 整 时 限 从 3 0 个 工 作 日 延 长 到 3 个 月 。
( 三 )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 或 放 大 交 易 , 同 时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 本 基 金 的 金 融 衍 生 品 全 部 敞 口 不 得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0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期 货 支 付 的 初 始 保 证 金 、 投 资 期 权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期 权 费 、 投 资 柜 台 交 易 衍 生 品 支 付 的
初 始 费 用 的 总 额 不 得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远 期 合 约 、 互 换 等 柜 台 交 易 金 融 衍 生 品 ,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 1 )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
( 2 ) 交 易 对 手 方 应 当 至 少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交 易 进 行 估 值 , 并 且 基 金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公 允 价 值 终 止 交 易 。
( 3 ) 任 一 交 易 对 手 方 的 市 值 计 价 敞 口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包 括 衍 生 品 头 寸 及 风 险
分 析 年 度 报 告 。
( 四 ) 本 基 金 可 以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 0 2 % 。
3 、 借 方 应 当 在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已 借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一 旦 借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和 处 置 担 保 物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4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担 保 物 可 以 是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或 品 种 :
( 1 ) 现 金 ;
( 2 ) 存 款 证 明 ;
( 3 ) 商 业 票 据 ;
( 4 ) 政 府 债 券 ;
( 5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 作 为 交 易 对 手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5
方 或 其 关 联 方 的 除 外 ) 出 具 的 不 可 撤 销 信 用 证 。
5 、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要 求 归 还 任 一 或 所 有 已
借 出 的 证 券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相 应 责 任 。
( 五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 所 有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信
用 评 级 。
2 、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对 卖 出 收 益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现 金 不 低 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 0 2 %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 收 益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3 、 买 方 应 当 在 正 回 购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4 、 参 与 逆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对 购 入 证 券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已 购 入 证 券 市 值 不 低 于 支 付
现 金 的 1 0 2 % 。 一 旦 卖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已 购 入 证 券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相 应 责 任 。
( 六 )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 券 总 市 值 或 所 有 已 售 出 而 未 回 购
证 券 总 市 值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5 0 % 。 前 项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 基 金 因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 保 物 、 现 金 不 得 计 入 基 金 总 资 产 。
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同 期 人 民 币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利 率 。
其 中 , 人 民 币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是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三 年 期 人 民 币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未
来 , 如 基 金 变 更 投 资 范 围 , 或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基 准 利 率 , 或 市 场 有 其 他 更 适 合 本 基 金 的 基 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七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亚 太 地 区 ( 除 日 本 外 ) 市 场 的 各 类 债 券 ,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但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等 风 险 、 中 等 收 益 的 产 品 。 同 时 , 本 基 金 为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的 基 金 , 除 了 需 要 承 担 境 外 市 场 波 动 风 险 之 外 , 本 基 金 还 面 临 汇 率 风 险 、 国 别 风 险 等 海 外 市 场 投 资
所 面 临 的 特 别 投 资 风 险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6
八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政 策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九 、 证 券 交 易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主 要 根 据 交 易 执 行 能 力 、 研 究 实 力 和 研 究 支 持 服 务 等 评 价 指 标 选 择 交 易 券 商 :
( 1 ) 交 易 执 行 能 力 。 主 要 指 券 商 是 否 对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了 有 效 的 执 行 以 及 能 否 取 得 较 高 质 量 的 成 交 结
果 。 衡 量 交 易 执 行 能 力 的 指 标 主 要 有 : 是 否 完 成 交 易 、 成 交 的 及 时 性 、 成 交 价 格 、 交 易 差 错 率 、 对 市 场 的
影 响 等 ;
( 2 ) 研 究 实 力 。 主 要 是 指 券 商 能 否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宏 观 经 济 研 究 、 行 业 研 究 及 市 场 走 向 、 个 股 分 析 报
告 和 专 题 研 究 报 告 , 报 告 内 容 是 否 详 实 , 投 资 建 议 是 否 准 确 ;
( 3 ) 研 究 支 持 服 务 。 主 要 是 指 券 商 能 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业 务 需 要 ,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研 究 报 告 、 协 助 安 排
上 市 公 司 调 研 、 举 办 推 介 会 、 及 时 沟 通 市 场 情 况 、 协 助 交 易 评 价 等 较 为 全 面 的 服 务 ;
( 4 ) 其 它 指 标 。 主 要 包 括 券 商 的 财 务 实 力 、 市 场 和 销 售 服 务 和 后 台 操 作 便 利 性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上 述 评 价 指 标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并 确 定 交 易 券 商 交 易 量 的 分 配 。
3 、 对 于 在 券 商 选 择 和 分 仓 中 存 在 或 潜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 管 理 人 应 该 本 着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出 发 进 行 妥
善 处 理 , 并 及 时 进 行 披 露 。
十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本 基 金 目 前 不 设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在 未 来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选 择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从 维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角 度 出 发 , 选 择 合 适 的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此 事 项 无 须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同 意 。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 0 1 6 年 6 月 1 4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报 告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7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 一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3, 280, 900. 70 1. 13
3 固定收益投资 242, 775, 567. 89 83. 77
其中:债券 242, 775, 567. 89 83. 7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32, 036, 393. 25 1 1. 05
8 其他各项资产 1 1, 735, 588. 14 4. 05
9 合计 289, 828, 449. 98 100. 00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8
( 二 ) 报 告 期 末 在 各 个 国 家 ( 地 区 ) 证 券 市 场 的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分 布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
( 三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
( 四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
( 五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债券信用等级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B B B 2, 600 , 865. 60 0. 94
B B + 9, 974 , 025. 22 3. 59
B B 17, 730, 165. 99 6. 38
B B - 16, 501, 194. 07 5. 94
B + 47, 677, 595. 41 17. 16
B 80, 040, 838. 39 28. 81
B - 23, 082, 688. 69 8. 31
未评级 45, 168, 194. 52 16. 26
合计 242, 77 5, 567. 89 87. 38
注 : 评 级 机 构 为 标 准 普 尔 。
( 六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X S 10146661
24
C A P G 1 1
1/ 4 01/ 17/ 1
25, 000 17, 686, 727. 35 6. 37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9
2
X S 1 1062995
86
F A N H A I
1 1 3/ 4
09/ 08/ 1
21, 000 15, 104, 612. 15 5. 44
3
X S 10098531
41
G Z R F P R 8
1/ 2 01/ 10/ 1
18, 000 12, 285, 170. 61 4. 42
4
X S 10868085
70
F U T L A N
10 1/ 4
07/ 21/ 1
17, 000 1 1 , 977, 656. 26 4. 31
5
X S 1 1449414
39
S U N A C 8
3/ 4 12/ 05/ 1
17, 000 1 1 , 779, 614. 02 4. 24
注 : 债 券 代 码 为 I S I N 码 。
( 七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八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金 融 衍 生 品 。
( 九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基 金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 金
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I S H A R E S I B O X X H / Y
C O R P B O N D
E T F
契约型
开放式
B l a c kR o c k F und
A dvi s o r s
3, 280, 900. 70 1. 18
( 十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未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0
3 、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 人民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 646, 205. 69
5 应收申 购款 7, 088, 328. 05
6 其他应 收款 1, 054. 4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 735, 588. 14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未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本 基 金 在 业 绩 披 露 中 将 采 用 全 球 投 资 表 现 标 准 ( G I P S ) 。
1 、 在 业 绩 表 述 中 采 用 统 一 的 货 币 ;
2 、 按 照 G I P S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进 行 计 算 ;
3 、 如 果 G I P S 的 标 准 与 国 内 现 行 要 求 不 符 时 , 同 时 公 布 不 同 标 准 下 的 计 算 结 果 , 并 说 明 其 差 异 ;
4 、 对 外 披 露 时 , 需 要 注 明 业 绩 计 算 标 准 是 符 合 G I P S 要 求 的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 1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比 较 表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 业绩比 业绩比 ①-③ ②-④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1
率① 长率标
准差②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2 0 1 3 . 1 1 . 2 8 - 2 0 1 3 . 1 2 . 3 1 0 . 3 0 % 0 . 0 4 % 0 . 4 0 % 0 . 0 0 % - 0 . 1 0 % 0 . 0 4 %
2 0 1 4 . 0 1 . 0 1 - 2 0 1 4 . 1 2 . 3 1 - 0 . 9 0 % 0 . 2 5 % 4 . 2 8 % 0 . 0 0 % - 5 . 1 8 % 0 . 2 5 %
2 0 1 5 . 0 1 . 0 1 - 2 0 1 5 . 1 2 . 3 1 1 6 . 3 0 % 0 . 4 0 % 3 . 4 1 % 0 . 0 0 % 1 2 . 8 9 % 0 . 4 0 %
2 0 1 3 . 1 1 . 2 8 - 2 0 1 5 . 1 2 . 3 1 1 5 . 6 0 % 0 . 3 3 % 8 . 1 0 % 0 . 0 0 % 7 . 5 0 % 0 . 3 3 %
注 :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同 期 人 民 币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利 率 。
( 2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变 动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比 较 图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 2013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注 : 本 基 金 建 仓 期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六 个 月 , 建 仓 期 结 束 时 各 项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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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 概 况
1 、 名 称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 住 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中 路 3 号 4 0 0 4 - 5 6 室
3 、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3 1 - 3 3 楼
4 、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5 、 设 立 时 间 : 2 0 0 3 年 8 月 5 日
6 、 电 话 : 0 2 0 - 8 3 9 3 6 6 6 6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 9 5 1 0 5 8 2 8
7 、 联 系 人 : 段 西 军
8 、 注 册 资 本 : 1 . 2 6 8 8 亿 元 人 民 币
9 、 股 权 结 构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广 发 证 券 ” ) 、 烽 火 通 信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前 海 香 江 金 融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康 美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广 州 科 技 金 融 创 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 1 . 1 3 5 % 、 1 5 . 7 6 3 % 、 1 5 . 7 6 3 % 、 9 . 4 5 8 % 和 7 . 8 8 1 % 的 股 权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董 事 会 成 员
孙树明 :董事长, 男,经济 学博士,高 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长、
执行董 事、党委书 记, 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 会道德准则 委员会委员 ,中国资产 评估协会常 务理
事,上 海证券交易 所第三届理 事会理事, 上海证券交 易所第一届 上市咨询委 员会委员 , 广东
金融学 会副会长, 广东省预算 腐败工作专 家咨询委员 会财政金融 运行规范组 成员,中 证 机构
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 事长。曾任 财政部条法 司副处长、 处长,中国 经济开发 信 托投
资公司 总经理办公 室主任、总 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 融工作委员 会监事会工 作部副部 长 ,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 :副董事长 ,男,大 学本科学历 ,现任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兼任 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 协会创新 与 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会委 员、资产管 理业务专业 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 交易所第三 届上诉复 核 委员
会委员 。曾任广发 证券投资银 行总部北京 业务总部总 经理、投资 银行总部副 总经理兼 投 资银
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 :董事,女 ,硕士, 现任广发证 券副总裁、 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 控股(香港 )有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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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董事,证通 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监 事长。曾任 广东广发证 券公司投资 银行部经 理 、广
发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经 理、财务部 副总经理、 投资自营部 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男, 管理学硕 士,高级经 济师,现任 烽火通信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 裁、
财务总 监兼董事会 秘书, 兼任武 汉烽火国际 技术有限责 任公司、南 京烽火藤仓 光通信有限 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 司 、
江苏征 信有限公司 、西安北方 光通信有限 责任公司、 武汉烽火普 天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有限 公司、武汉 光谷机电科 技有限公司 、成都大唐 线缆有限公 司 、南京烽 火星
空通信 发展有限公 司等公司董 事 ;兼任武 汉烽火网络 有限责任公 司、武汉烽 火信息集成 技术
有限公 司、藤仓烽 火光电材料 科技有限公 司、大唐软 件股份有限 公司等公司 监事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事,女 ,工商管 理硕士,现 任深圳市前 海香江金 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法 定代
表人, 香江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 。兼任全国 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 委、香江社 会救助基 金 会主
席,深 圳市深商控 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南 粤银行董事 ,深圳龙岗 国安村镇 银 行董
事。
许冬瑾 :董事,女 ,工商管 理硕士,主 管药师,现 任康美药 业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副总经 理,兼任中 国中药协会 中药饮片专 业委员会专 家,全国中 药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 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标准 化技术委员 会中药炮制 机械分技术 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国 家中医药 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 定工作中药 炮制与配置 工专业专家 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广 东省中药 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立董事 ,男,法 学博士,教 授,博士生 导师,现 任复旦大学 教授,兼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授,上 海四维乐马 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 绍兴银行独 立董事,海 尔施生物 医 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立董事 ,男,经 济学博士、 教授、博士 生导师, 现任辽宁大 学新华国际 商学
院教授, 兼任东 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 长 、
工商管理硕士 (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
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平 :独立董事 ,男,经 济学博士, 现任中华 联合财产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长 、总
裁,兼 任中华联合 保险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裁 。曾任中国 人民保险公 司荆州市 分 公司
经理、 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湖北 省分公司业 务处长、中 国人民保险 公司湖北省 国际部总 经 理、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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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 汉口分公司 总经理 ,太平 保险湖北分 公司总经理 ,太平保险 公司总经理 助
理,太 平保险公司 副总经理兼 纪委书记, 民安保 险(中国) 有限公司副 总裁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 监事会主席 ,男,西 方经济学硕 士,经济师 。曾任广 东物资集团 公司计划处 副科
长,广 东发展银行 广州分行支 行长、总行 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广州分 公 司总
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 部总经理 、 营销总监、 市场总监、 营销服务部总经 理 。
匡丽军 :监事,女 ,工商管 理硕 士,高 级涉外秘书 ,现任广 州科技金融 创新投资控 股有
限公司 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 曾任广州科 技房地产开 发公司办公 室主任, 广州屈 臣氏公 司行
政主管 ,广州市科 达实业发展 公司办公室 主任、总经 理, 广州科 技风险投资 有限公司办 公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 :监事,男 ,工学硕 士,现任广 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兼 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经理, 男,大学 本科学历, 兼任广发国 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 基金业协会 创新与战略 发展专业委 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 业 务专
业委员 会委员,深 圳证券交易 所第三届上 诉复核委员 会委员。曾 任广发证券 投资银行 总 部北
京业务 总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 总部副总经 理兼投资银 行上海业务 总部副总经 理、投资 银 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 副总经理, 男,硕士 , 经济师 。曾任上海 荣臣集团 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 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 人 ,
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助理,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第六 届创业板发 行审核委员 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 :副总经理 ,男, 经济学 硕士 ,经济 师。兼任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投资总 监,
广发聚 丰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广发国 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瑞元资 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 券投资自 营 部副
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行 审核委员会 发行审 核委员,广 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 资
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督察长, 男,博士 。曾 在广东 省佛山市财 贸学校 、广发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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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副总经理 ,男,经 济学博士, 瑞元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曾任原 南方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 理 、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 :副总经理 ,男,工 学硕士,高 级工程师。 曾在水利 部、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4 、 基 金 经 理
邱 炜, 男, 中国 籍, 统 计学 博士 , 9 年 证券 和基 金从 业经 历 ,持 有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业
从业证书, 20 07 年 5 月至 2008 年 7 月在摩根大通集团 (纽约) 任高级分析师兼助理副总 裁 ,
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研究员, 2011 年 6 月 28 日起
任 广发 全球 农 业指 数 (QDII) 基 金的 基金 经 理, 2012 年 8 月 15 日 起任 广发 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
(QDII)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QDII)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3 年 11 月 28 日起任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QDII)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
任 广发 全球 医疗 保 健 (QDII) 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1 月 21 日 起任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国 际业 务部 副总 经 理, 2015 年 1 月 14 日 至 2016 年 1 月 28 日 任广 发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另 类
投 资部 副总 经 理, 2015 年 3 月 30 日 起任 广生 物 科技 指数 (QDII) 基 金的 基金 经 理, 2015 年 6
月 10 日 起任 广发 纳 指 100ETF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 1 月 15 日 起任 广发 鑫 享混 合基 金 的
基金经理。
5 、 本 基 金 投 资 采 取 集 体 决 策 制 度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姓 名 及 职 务 如 下 :
主 席 : 公 司 总 经 理 林 传 辉 ; 成 员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朱 平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易 阳 方 ,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刘 晓 龙 、
权 益 投 资 一 部 总 经 理 李 巍 ,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孙 迪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张 芊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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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
( 1 )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的 发 生 ;
( 2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及 限 制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 基 金 资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对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和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体 系 、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等 。 基 本 管 理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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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包 括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制 度 、 员 工 保 密 制 度 、 危 机 处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等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工 作 要 求 、 业 务 流 程 等 的 具 体 说 明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特 点 , 公 司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四 道 内 控 防 线 :
1 、 建 立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各 业 务 均 制
定 详 尽 的 操 作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上 岗 前 必 须 声 明 已 知 悉 并 承 诺 遵 守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各 自 职 责 。
2 、 建 立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的 第 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在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后 续 部 门 及 岗 位 对 前 一 部 门 及 岗 位 负 有 监 督 的 责 任 。
3 、 建 立 以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监 察 稽 核 部 属 于 内 核 部 门 , 直 接 接 受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和 业 务 活 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
4 、 建 立 以 合 规 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及 督 察 长 为 核 心 , 对 公 司 所 有 经 营 管 理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的 第 四 道 监 控
防 线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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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 2 0 1 3 年 7 月 5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1 3 ] 8 7 5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一 、 基 金 的 类 别
债 券 型 、 Q D I I
二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四 、 募 集 期 、 募 集 方 式 及 场 所 、 募 集 对 象
( 一 ) 募 集 期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披 露 。
( 二 ) 募 集 方 式 及 场 所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增 加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者 的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 三 ) 募 集 对 象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 四 ) 销 售 币 种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计 价 币 种 的 不 同 , 分 为 人 民 币 销 售 和 美 元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 增 加 新 的 销 售 币 种 、 或 者 调 整 现 有 基 金 销 售 币 种 设 置 、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币 种 的 销 售 等 ,
调 整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及 时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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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募 集 目 标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外 管 局 核 准 的 额 度 ( 美 元 额 度 需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 设 定 基 金 募 集 上 限 , 并 在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以 及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示 ; 募 集 期 内 超 过 募 集 目 标 上 限 时 采 取 比 例 配 售 的 方 式 进 行 确 认 ,
具 体 办 法 参 见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的 资 产 规 模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的 外 汇 额 度 控 制 基 金 申
购 规 模 并 暂 停 基 金 的 申 购 。
六 、 基 金 的 发 售 面 值 、 认 购 价 格 和 认 购 费 用
1 、 发 售 面 值 : 人 民 币 1 . 0 0 元
2 、 发 售 价 格 : 本 基 金 人 民 币 发 售 价 格 为 发 售 面 值 1 . 0 0 元 ; 美 元 发 售 价 格 为 1 . 0 0 元 人 民 币 按 基 金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算 的 美 元 金 额 。
3 、 认 购 费 用 :
( 1 ) 人 民 币 认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对 人 民 币 认 购 设 置 级 差 费 率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认 购 费 率 随 认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最 高 认 购 费 率 不 超 过 0 . 6 0 %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认 购 金 额 ( M ) 认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0 . 6 0 %
1 0 0 万 ≤ M < 2 0 0 万 0 . 4 0 %
2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2 0 %
M ≥ 5 0 0 万 1 0 0 0 元 / 笔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认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认 购 金 额 ( M ) 费 率
M < 1 0 0 万 0 . 2 4 %
1 0 0 万 ≤ M < 2 0 0 万 0 . 1 6 %
2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0 8 %
M ≥ 5 0 0 万 1 0 0 0 元 / 笔
( 2 ) 美 元 认 购 费 率 ( 目 前 只 有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支 持 美 元 现 汇 账 户 认 购 业 务 , 具 体 请 参 照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或 留 意 我 司 最 新 公 告 )
本 基 金 对 美 元 认 购 设 置 级 差 费 率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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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购 费 率 随 认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最 高 认 购 费 率 不 超 过 0 . 6 %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美 元 金 额 ( 美 元 现 汇 ) 普 通 投 资 者 认 购 费 率
M < 1 6 万 0 . 6 0 %
1 6 万 ≤ M < 3 5 万 0 . 4 0 %
3 5 万 ≤ M < 1 0 0 万 0 . 2 0 %
1 0 0 万 ≤ M 2 0 0 美 元 / 笔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以 美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认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美 元 金 额 ( 美 元 现 汇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认 购 费 率
M < 1 6 万 0 . 2 4 %
1 6 万 ≤ M < 3 5 万 0 . 1 6 %
3 5 万 ≤ M < 1 0 0 万 0 . 0 8 %
1 0 0 万 ≤ M 2 0 0 美 元 / 笔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基 金 募 集 期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4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1 ) 人 民 币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 1 + 人 民 币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认 购 费 用 的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例 : 某 投 资 人 ( 其 它 投 资 者 ) 投 资 人 民 币 1 0 , 0 0 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如 果 认 购 期 内 认 购 资 金 获 得 的 利 息 为
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1 0 , 0 0 0 / ( 1 + 0 . 6 0 % ) = 9 , 9 4 0 . 3 6 元
认 购 费 用 = 1 0 , 0 0 0 - 9 , 9 4 0 . 3 6 = 5 9 . 6 4 元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1
认 购 份 额 = ( 9 , 9 4 0 . 3 6 + 5 ) / 1 . 0 0 = 9 , 9 4 5 . 3 6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 0 0 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 , 9 4 5 . 3 6 份 基 金 份
额 。
例 : 某 投 资 者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客 户 ) 投 资 5 0 , 0 0 0 元 人 民 币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如 果 认 购 期 内 认 购 资 金 获
得 的 利 息 为 2 5 元 , 对 应 认 购 费 率 为 0 . 2 4 %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5 0 , 0 0 0 / ( 1 + 0 . 2 4 % ) = 4 9 , 8 8 0 . 2 9 元
认 购 费 用 = 5 0 , 0 0 0 - 4 9 , 8 8 0 . 2 9 = 1 1 9 . 7 1 元
认 购 份 额 = ( 4 9 , 8 8 0 . 2 9 + 2 5 ) / 1 . 0 0 = 4 9 , 9 0 5 . 2 9 份
即 投 资 者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客 户 ) 投 资 5 0 , 0 0 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4 9 , 9 0 5 . 2 9 份 基 金 份 额 。
( 2 ) 美 元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 1 + 美 元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 利 息 ) / 美 元 认 购 价 格
美 元 认 购 价 格 = 1 . 0 0 元 /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认 购 费 用 的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5 0 , 0 0 0 . 0 0 美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如 果 认 购 期 内 认 购 资 金 获 得 的 利 息 为 2 . 7 4 美 元 ,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为 6 . 2 3 7 6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5 0 , 0 0 0 / ( 1 + 0 . 6 0 % ) = 4 9 , 7 0 1 . 7 9 美 元
认 购 费 用 = 5 0 , 0 0 0 - 4 9 , 7 0 1 . 7 9 = 2 9 8 . 2 1 美 元
美 元 发 售 价 格 = 1 . 0 0 / 6 . 2 3 7 6 = 0 . 1 6 0 3 美 元
认 购 份 额 = ( 4 9 , 7 0 1 . 7 9 + 2 . 7 4 ) / 0 . 1 6 0 3 = 3 1 0 , 0 7 0 . 9 3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5 0 , 0 0 0 . 0 0 美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加 上 募 集 期 间 利 息 后 一 共 可 以 得 到 3 1 0 , 0 7 0 . 9 3 份 基 金
份 额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2
七 、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等 事 项 请 详 细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2 、 认 购 方 式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 1 ) 投 资 者 认 购 前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认 购 的 金 额 。
( 2 )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申 请 的 认 购 一 旦 被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 就 不 再
接 受 撤 销 申 请 。
3 、 认 购 确 认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正 式 宣 告 成 立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 若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为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投 资 者 已 支 付 的 认 购 金 额 本
金 退 还 投 资 者 。
美 元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需 注 意 , 本 基 金 美 元 发 售 价 格 为 1 . 0 0 元 除 以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 并 以 此 计 算 投 资 者 最 终 以 美 元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由 于 美 元 认 购 价 格 会 受 美 元
汇 率 影 响 , 投 资 者 需 自 行 承 担 募 集 期 内 的 美 元 汇 率 波 动 风 险 。
4 、 认 购 限 制
( 1 )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申 请 的 认 购 一 旦 被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 就 不 再
接 受 撤 销 申 请 。
( 2 ) 在 募 集 期 内 , 除 《 发 售 公 告 》 另 有 规 定 , 每 一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和 代 销 机 构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人 民 币 认 购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1 , 0 0 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人 民 币 认 购 最 低 限 额 为
1 , 0 0 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代 销 机 构 每 个 账 户 美 元 首 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1 0 0 美 元 。 直 销 机 构 网 点 ( 非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人 民 币 认 购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5 0 , 0 0 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已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销 售 网 点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限 额 的 限 制 , 但 受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限 额 的 限 制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内 , 单 一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 不 设 最 高 认 购 份 额 限 制 。
美 元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需 注 意 , 在 现 钞 认 购 的 情 况 下 , 投 资 者 应 将 美 元 资 金 从 现 钞 账 户 转 入 现 汇 账 户 , 相
应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由 于 美 元 资 金 的 划 款 时 间 较 长 , 投 资 者 美 元 认 购 时 , 其 认 购 申 请 的 提 交 日 和 认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3
购 申 请 受 理 日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八 、 募 集 期 间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利 息 收 入 按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计 算 。 该 利 息 收 入 在 认 购 期 结
束 时 在 代 扣 利 息 税 后 ,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九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募 集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4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时 间
本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3 年 5 月 2 8 日 生 效 , 自 该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定 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 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5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它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1 、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
2 、 代 销 机 构 : 经 本 公 司 委 托 , 具 有 销 售 本 基 金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
(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十 八 部 分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 , 投 资 人 可 以 以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交 易 等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销 售 机 构 公 告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市 场 同 时 开 放 交 易 的 工 作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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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本 基 金 采 用 人 民 币 、 美 元 的 多 币 种 销 售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时 可 自 行 选 择 申 购 币 种 , 赎 回 币 种 与 其 对
应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币 种 相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 购 、
赎 回 , 并 对 业 绩 基 准 、 信 息 披 露 等 相 关 约 定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并 公 告 ;
2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人
民 币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美 元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的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3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5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赎 回 币 种 与 其 对 应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币 种 相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即 为 有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1 0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有 变 更 或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市 场 的 交 易 清 算 规 则 有 变 更 时 , 赎 回 款 支 付 时 间 将 相 应 调 整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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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2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3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由 于 美 元 资 金 的
划 款 时 间 较 长 , 投 资 者 美 元 申 购 时 , 其 申 购 申 请 的 提 交 日 和 申 购 申 请 受 理 日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投 资 人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申 购 金 额
( 1 )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目 前 仅 对 个 人 投 资 人 开 通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人 民 币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人 民 币 申 购 最 低 限 额 为 1 0 元 ; 美 元 现 汇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美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美 元 现 汇 认 购 最 低 申 额 为 1 0 美 元 ( 含 认 购 费 ) ; 投 资 人 追 加 申 购 时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投
资 金 额 级 差 详 见 各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公 告 。
( 2 ) 直 销 机 构 网 点 ( 非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人 民 币 认 购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5 0 , 0 0 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首 次 美 元 现 汇 认 购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1 0 , 0 0 0 美 元 ( 含 认 购 费 ) ; 已 在 直 销 中 心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2 、 赎 回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最 低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及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为 1 份 , 投 资 者 当 日 持 有 份 额 减 少
导 致 在 销 售 机 构 同 一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1 份 的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有 权 将 全 部 剩 余 份 额 自 动 赎 回 。
各 基 金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有 不 同 规 定 的 , 投 资 者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上 述 业 务 时 , 需 同 时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的 数 量 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六 、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人 民 币 申 购 费 率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需 缴 纳 申 购 费 , 本 基 金 的 人 民 币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 0 . 8 0 % 。
本 基 金 人 民 币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即 申 购 金 额 越 大 ,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越 低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8
之 内 如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申 购 金 额 ( M )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0 . 8 0 %
1 0 0 万 ≤ M < 2 0 0 万 0 . 5 0 %
2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3 0 %
M ≥ 5 0 0 万 1 0 0 0 元 / 笔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申 购 金 额 ( M )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0 . 3 2 %
1 0 0 万 ≤ M < 2 0 0 万 0 . 2 0 %
2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1 2 %
M ≥ 5 0 0 万 1 0 0 0 元 / 笔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3 、 美 元 申 购 费 率 ( 目 前 只 有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支 持 美 元 现 汇 账 户 申 购 业 务 , 具 体 请 参 照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或 留 意 我 司 最 新 公 告 )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需 缴 纳 申 购 费 , 本 基 金 的 美 元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 0 . 8 0 % 。
本 基 金 美 元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即 申 购 金 额 越 大 ,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越 低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美 元 金 额 ( 美 元 现 汇 ) 普 通 投 资 者 申 购 费 率
M < 1 6 万 0 . 8 0 %
1 6 万 ≤ M < 3 5 万 0 . 5 0 %
3 5 万 ≤ M < 1 0 0 万 0 . 3 0 %
1 0 0 万 ≤ M 2 0 0 美 元 / 笔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以 美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美 元 金 额 ( 美 元 现 汇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认 购 费 率
M < 1 6 万 0 . 3 2 %
1 6 万 ≤ M < 3 5 万 0 . 2 0 %
3 5 万 ≤ M < 1 0 0 万 0 . 1 2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9
1 0 0 万 ≤ M 2 0 0 美 元 / 笔
4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需 缴 纳 赎 回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即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越 长 ,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越 低 , 赎 回
费 用 等 于 赎 回 金 额 乘 以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 1 ) 人 民 币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2 ) 美 元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本 基 金 人 民 币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人 民 币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期 限 ( N ) 赎 回 费 率
N < 1 年 1 . 0 %
1 年 ≤ N < 2 年 0 . 5 0 %
N ≥ 2 年 0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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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美 元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美 元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申 购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申 请 当 日 指 申 购 申 请 当 日 。
例 1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 0 0 0 元 人 民 币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元 人 民 币 , 则
可 得 到 的 人 民 币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 0 0 0 / ( 1 + 0 . 8 0 % ) = 9 , 9 2 0 . 6 3 元 人 民 币
申 购 费 用 = 1 0 , 0 0 0 - 9 , 9 2 0 . 6 3 = 7 9 . 3 7 元 人 民 币
申 购 份 额 = 9 , 9 2 0 . 6 3 / 1 . 0 5 0 = 9 , 4 4 8 . 2 2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 0 0 0 元 人 民 币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元 人 民 币 , 可 得 到
9 , 4 4 8 . 2 2 份 基 金 份 额 。
例 2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 0 0 0 美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为 0 . 1 6 5 5 美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美 元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 0 0 0 / ( 1 + 0 . 8 0 % ) = 9 , 9 2 0 . 6 3 美 元
申 购 费 用 = 1 0 , 0 0 0 - 9 , 9 2 0 . 6 3 = 7 9 . 3 7 美 元
申 购 份 额 = 9 , 9 2 0 . 6 3 / 0 . 1 6 5 5 = 5 9 , 9 4 3 . 3 8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 0 0 0 美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为 0 . 1 6 5 5 美 元 , 可 得 到
5 9 , 9 4 3 . 3 8 份 基 金 份 额 。
2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 1 ) 人 民 币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2 ) 美 元 赎 回 金 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的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人 民 币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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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美 元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当 日 指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
例 3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1 0 万 份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4 0 0 天 , 对 应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0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2 1 3 元 人 民 币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0 , 0 0 0 × 1 . 2 1 3 = 1 2 1 , 3 0 0 . 0 0 元 人 民 币
赎 回 费 用 = 1 2 1 , 3 0 0 . 0 0 × 0 . 5 0 % = 6 0 6 . 5 0 元 人 民 币
净 赎 回 金 额 = 1 2 1 , 3 0 0 . 0 0 - 6 0 6 . 5 0 = 1 2 0 , 6 9 3 . 5 0 元 人 民 币
例 4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1 0 万 份 美 元 基 金 份 额 ,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4 0 0 天 , 对 应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0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是 0 . 1 9 1 2 美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0 , 0 0 0 × 0 . 1 9 1 2 = 1 9 , 1 2 0 . 0 0 美 元
赎 回 费 用 = 1 9 , 1 2 0 . 0 0 × 0 . 5 0 % = 9 5 . 6 0 美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9 , 1 2 0 . 0 0 - 9 5 . 6 0 = 1 9 , 0 2 4 . 4 0 美 元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T + 2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T 日 的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在 T + 2 日 内 公 告 。 T 日 的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为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算 的 美 元 金 额 。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基 金 也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计 算 和 公 告 时 间 或 频 率 并 提 前 公 告 。 将 来 , 若 出 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停 止 发 布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等 情 况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对 美 元 折 算 汇 率 进 行 调 整 , 并 及 时 公 告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撤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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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
2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2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3 日 起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3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2 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 益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正 常 或 非 正 常 停 市 , 可 能 影 响 本 基 金 投 资 , 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的 公 众 节 假 日 , 并 可 能 影 响 本 基 金 正 常 估 值 时 。
( 4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 停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因 技 术 保 障 或 人 员 伤 亡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 6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 情 形 。
( 7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或 者 份 额 数 量 达 到 了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上 限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外 管 局 的 审 批 及
市 场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笔 申 购 。
( 9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1 0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 1 ) 到 ( 7 ) 项 、 第 ( 9 ) 项 和 第 ( 1 0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2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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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2 ) 本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的 主 要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或 遇 公 众 节 假 日 , 可 能
影 响 本 基 金 投 资 , 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 4 ) 基 金 投 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休 市 时 ;
( 5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 停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因 技 术 保 障 或 人 员 伤 亡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 3 ) 款 情 形 时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份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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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含 两 周 )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 介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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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十 六 、 基 金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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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 含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 o u t - o f - p o c k e t f e e s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税 务 顾 问 费 ;
7 、 基 金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应 当 缴 纳 的 , 购 买 或 处 置 证 券 有 关 的 任 何 税 收 、 征 费 、 关 税 、 印 花 税 及 预
扣 提 税 ( 以 及 与 前 述 各 项 有 关 的 任 何 利 息 及 费 用 ) ( 简 称 “ 税 收 ” ) ;
8 、 代 表 基 金 投 票 或 其 他 与 基 金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费 用 ;
9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和 外 汇 兑 换 交 易 的 相 关 费 用 ;
1 0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诉 讼 、 追 索 费 用 ;
1 1 、 为 应 付 赎 回 和 交 易 清 算 而 进 行 临 时 借 款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1 2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包 含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和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投 资 顾 问 费 ( 如 有 ) 两 部 分 , 其 中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投 资 顾 问 费 在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的 《 顾 问 协 议 》 中 进 行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 . 8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8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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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托 管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按 如 下 方 法 进 行 计 提 。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3 - 1 2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费 用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 金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除 非 《 基 金 合 同 》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五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境 外 市 场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除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疏 忽 、 故 意 行 为 导 致 的 基 金 在 税 收 方 面 造 成 的 损 失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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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责 任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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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所 在 地 法 律 法 规 、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 市 场 惯 例 以 及 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主 次 托 管 协 议 为 本 基 金 在 境 外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及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所 在 地 法 律 法 规 、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 市 场 惯 例 及 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主 次
托 管 协 议 持 有 并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已 根 据 《 试 行 办 法 》 的 要 求 谨 慎 、 尽 职 的 原 则 选 择 、 委 任 和
监 督 境 外 托 管 人 , 且 境 外 托 管 人 已 按 照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 本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保 管 托 管 资 产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破 产 产 生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追 偿 。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存 在 过 失 、 疏
忽 、 欺 诈 或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依 据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
市 场 惯 例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承 担 责 任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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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并 为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提 供 计 价 依 据 。
二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开 放 日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四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E T F 基 金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对 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对 于 非 上 市 债 券 , 参 照 主 要 做 市 商 或 其 他 权 威 价 格 提
供 机 构 的 报 价 进 行 估 值 ; 若 债 券 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 开 信 息 取 得 , 参 照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可 取 得 的 主 要 做 市 商 或
其 他 权 威 价 格 提 供 机 构 的 报 价 进 行 估 值 。
3 、 衍 生 工 具 估 值 方 法
( 1 ) 上 市 流 通 衍 生 工 具 按 估 值 日 当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 2 ) 未 上 市 衍 生 工 具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如 成 本 价 不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 则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若 衍 生 品 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 开 信 息 取 得 , 参 照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可 取 得 的 主 要 做 市 商 或 其 他 权 威 价 格 提 供 机 构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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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报 价 进 行 估 值 。
4 、 对 于 非 上 市 证 券 ,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具 体 可 采 用 行 业 通 用 权 威 的 报 价 系 统 提 供 的 报 价 进 行
估 值 。
5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估 值 以 其 在 估 值 日 公 布 的 净 值 进 行 估 值 , 开 放 式 基 金 未 公 布 估 值 日 的 净 值 的 , 以 估
值 日 前 最 新 的 净 值 进 行 估 值 ; 若 基 金 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 开 信 息 取 得 , 参 照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可 取 得 的 主 要 做 市
商 或 其 他 权 威 价 格 提 供 机 构 的 报 价 进 行 估 值 。
6 、 外 汇 汇 率
( 1 ) 估 值 计 算 中 涉 及 美 元 、 港 币 、 日 元 、 欧 元 、 英 镑 等 五 种 主 要 货 币 对 人 民 币 汇 率 的 , 将 依 据 下 列
信 息 提 供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汇 率 为 基 准 :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与 主 要 货 币 的 中 间 价 。
( 2 ) 其 他 货 币 采 用 美 元 作 为 中 间 货 币 进 行 换 算 , 与 美 元 的 汇 率 则 以 估 值 日 彭 博 ( 伦 敦 时 间 ) 1 6 : 0 0
报 价 数 据 为 准 。
若 无 法 取 得 上 述 汇 率 价 格 信 息 时 , 以 托 管 银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所 提 供 的 合 理 公 开 外 汇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为 准 。
7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果 采 用 本 项 1 - 6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9 、 估 值 中 的 税 收 处 理 原 则 :
对 于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投 资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交 纳 的 各 项 税 金 , 本 基 金 将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估 算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 基 金
将 在 相 关 税 金 实 际 支 付 日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调 整 。
对 于 非 代 扣 代 缴 的 税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聘 请 税 收 顾 问 对 相 关 投 资 市 场 的 税 收 情 况 给 予 意 见 和 建 议 。 境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示 具 体 协 调 基 金 在 海 外 税 务 的 申 报 、 缴 纳 及 索 取 税 收 返 还 等 相 关 工 作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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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为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除 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于 截 止 时 间 前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各 自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不 改 变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各 自 承 担 的 责 任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主 要 证 券 交 易 所 、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交 易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出 现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无 法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情 况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八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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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按 下 列 有 关 不 可 抗 力 的 约 定 处 理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该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 6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交 易 市 场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及 数 据 供 应 商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券 商 或 交 易 对 家 的
成 交 回 报 错 误 或 延 误 , 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 7 ) 由 于 时 差 、 通 讯 或 其 他 非 可 控 的 客 观 原 因 ,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时 间 点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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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无 法 确 认 的 交 易 , 导 致 的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影 响 ,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 8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基 金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进 行 估 值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 相 关 估 值 调 整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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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 2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5 0 %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收 益 分 配 币 种 与 其 对 应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币 种 相 同 。 美 元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按 除 权 前 一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算 为 相 应 的 美 元 金 额 。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如 投 资 者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 不 同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以 投 资 者 最 后 一 次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准 。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对 于 美 元 申 购 的 份 额 , 由 于 汇 率 因 素 影 响 , 存 在 收 益 分 配 后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低 于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的 可 能 。
5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6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及 有 关 手 续 费 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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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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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双 方 约 定 的 时 间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证 监 会 提 交 包 括 衍 生 品 头 寸 及 风 险 分 析 年 度 报 告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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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 通
知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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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
( 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每 个 估 值 日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1 个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最 后 1 个 估 值 日 后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估 值 日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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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证 监 会 提 交 包 括 衍 生 品 头 寸 及 风 险 分 析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
( 七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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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 0 、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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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 招 募 说 明 书 》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八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 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 披 露 :
1 、 不 可 抗 力 。
2 、 计 算 机 系 统 故 障 、 网 络 故 障 、 通 讯 故 障 、 电 力 故 障 、 计 算 机 病 毒 攻 击 及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故 意 或 过 失 的 情 形 。
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监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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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3 、 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本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修 改 后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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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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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截 至 2016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98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管 服 务 以
来,秉 承 “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 规范
的管理 模式、先进 的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服 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 外 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 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提 供安全、高 效、专业的 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 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建 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最 丰富、最成 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 证券投资 基 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
股权投 资基金、证 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 信 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 ,
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 管服
务。 截 至 20 1 6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 5 5 只 。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
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
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 国内托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品质获 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持 续认可和广 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自 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 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 业的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6
优势地 位。这些成 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 管部 “一手抓 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 建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资产 托管部非常 重视改进和 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 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 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 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 机制,强 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 获得
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 及有效性报 告,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 控 制方
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 可。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 与 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 常规化 的内
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作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想和 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 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 化的内控 体 系;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 险,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 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 资产托管 业 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 内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 商银行稽核 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资产 托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部门负 责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工 作的内部风 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 员 ,在
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察 职权。各 业 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则 。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 内控优 先 ”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7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 、
科学的 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 的人员行为 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 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立 、 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 ,要求下级 部门及时报 告经营管理 情况和特别 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 部在实现 内 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 线 ”三道控 制防线,健 全绩效考核 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任心和 荣誉感,培 育团队精神 和核心竞争 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 务 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 定
期或不 定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况 进行检查、 监控,指导 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 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备与响应 。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 用 、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 战 ,
资产托 管部不断提 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 按照预订时 间演练发展 到现在的 “随机演 练 ”。从
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8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 实全程监控 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 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
将风险 控制责任落 实到具体业 务部门和业 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 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 风 险负
责,通 过建立纵向 双人制、横 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 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和
控制的 理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职 责、制度建 设和工作流 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 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制 度,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 程、稽核监 察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 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 业务环节之 间的相互 制 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商 业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之 日起就特别 强调规范运 作,一直 将 建立
一个系 统、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 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 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 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业务 发展同等 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签署 的《 广发聚 瑞股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金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 的 投资
组合比 例、基金资 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 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 基 金费
用的支 付、基金申 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 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 配、基金的 融资条件 等 行为
的合法 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 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 资监督和检 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开
始。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 法》、《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 规
规定的 行为,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 事项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9
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赔 偿因其过 失 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 十 八 部 分 境 外 托 管 人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布 朗 兄 弟 哈 里 曼 银 行 ( B r o w n B r o t h e r s H a r r i m a n & C o . )
地 址 : 1 4 0 B r o a d w a y N e w Y o r k , N Y 1 0 0 0 5
法 定 代 表 人 : D o u g l a s A . D o n a h u e ( M a n a g i n g P a r t n e r )
组 织 形 式 : 合 伙 制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成 立 于 1 8 1 8 年 的 布 朗 兄 弟 哈 里 曼 银 行 ( “ B B H ” ) 是 全 球 领 先 的 托 管 银 行 之 一 。 B B H 自 1 9 2 8 年 起 已
经 开 始 在 美 国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 1 9 6 3 年 , B B H 开 始 为 客 户 提 供 全 球 托 管 服 务 , 是 首 批 开 展 全 球 托 管 业 务 的
美 国 银 行 之 一 。 目 前 全 球 员 工 约 5 千 人 , 在 全 球 1 7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
B B H 的 惠 誉 长 期 评 级 为 A + , 短 期 评 级 为 F 1 。
二 、 托 管 业 务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布 朗 兄 弟 哈 里 曼 银 行 的 全 球 托 管 业 务 隶 属 于 本 行 的 投 资 者 服 务 部 。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 该 部 门 由 本 行 合 伙
人 W i l l i a m B . T y r e e 先 生 领 导 。 在 亚 洲 , 该 部 门 由 本 行 合 伙 人 T a y l o r B o d m a n 及 W i l l i a m R o s e n s w e i g 先 生 领
导 。
作 为 一 家 全 球 化 公 司 , B B H 拥 有 服 务 全 球 跨 境 投 资 的 专 长 , 其 全 球 托 管 网 络 覆 盖 近 一 百 个 市 场 。 截 至
2 0 1 3 年 1 2 月 3 1 日 ,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达 到 了 3 . 7 万 亿 美 元 , 其 中 约 百 分 之 七 十 是 跨 境 投 资 的 资 产 。 亚 洲 是
B B H 业 务 增 长 最 快 的 地 区 之 一 。 我 们 投 身 于 亚 洲 市 场 , 迄 今 已 逾 2 5 年 , 亚 洲 服 务 管 理 资 产 近 6 千 亿 美 元 。
投 资 者 服 务 部 是 公 司 最 大 的 业 务 , 拥 有 近 3 8 0 0 名 员 工 。 我 们 致 力 为 客 户 提 供 稳 定 优 质 的 服 务 , 并 根
据 客 户 具 体 需 求 提 供 定 制 化 的 全 面 解 决 方 案 , 真 正 做 到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 .
由 于 坚 持 长 期 提 供 优 质 稳 定 的 客 户 服 务 , B B H 多 年 来 在 行 业 评 比 中 屡 获 殊 荣 , 包 括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0
1 , :《全球托管人》
? G l o b a l C u s t o d i a n - 2 0 1 3 M u t u a l F u n d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 S u r v e y : 《 全 球 托 管 人 》 2 0 1 3 全 球 共
同 基 金 行 政 服 务 调 查
? # 1 F u n d A d m i n i s t r a t o r r a n k e d i n t h r e e o r m o r e r e g i o n s : ‘ 共 同 基 金 行 政
服 务 第 一 名 ’
? T o p R a t e d i n 1 1 c a t e g o r i e s : 在 1 1 个 类 别 中 获 得 最 高 评 价
? G l o b a l C u s t o d i a n - 2 0 1 3 A g e n t B a n k S u r v e y i n M a j o r M a r k e t s S u r v e y : 《 全 球 托 管 人 》 2 0 1 3
主 要 市 场 代 理 银 行 调 查
? B B H w a s d e c l a r e d a T o p R a t e d p r o v i d e r o f U S C u s t o d y s e r v i c e s : B B H 被 评 为 ‘ 顶 级 美
国 托 管 服 务 商 ’
? B B H h a s r e c e i v e d ' T o p R a t e d ' r e c o g n i t i o n f r o m G C 1 9 o f t h e p a s t 2 0 y e a r s : B B H 在 该 机
构 过 去 2 0 年 的 评 比 中 已 1 9 年 获 此 殊 荣
? G l o b a l C u s t o d i a n - 2 0 1 3 S e c u r i t i e s L e n d i n g S u r v e y : 《 全 球 托 管 人 》 2 0 1 3 年 证 券 借 贷 业 务
调 查
? # 2 S e c u r i t i e s L e n d i n g - G l o b a l C a t e g o r y : 全 球 类 别 第 二 名
? G l o b a l C u s t o d i a n - 2 0 1 2 G l o b a l C u s t o d y S u r v e y : 《 全 球 托 管 人 》 2 0 1 2 年 全 球
托 管 调 查
? # 1 f o r I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I n v e s t o r s : 机 构 投 资 者 服 务 第 一 名
? # 2 f o r F u n d M a n a g e r s : 基 金 经 理 服 务 第 二 名
? T o p r a t e d i n 9 c a t e g o r i e s : 在 9 个 类 别 中 名 列 前 茅
2, : 《全球投资人》
? G l o b a l I n v e s t o r - 2 0 1 3 G l o b a l C u s t o d y S u r v e y : 《 全 球 投 资 人 》 - 2 0 1 3 年 全 球 托 管 调 查
? # 1 M u t u a l F u n d M a n a g e r s : A m e r i c a s ( u n w e i g h t e d a n d w e i g h t e d ) : 美 洲 地 区 共 同 基 金 服
务 第 一 名
? # 1 A s s e t M a n a g e r s w i t h A u M o v e r $ 3 b i l l i o n : O v e r a l l ( w e i g h t e d ) : 3 0 亿 美 元 管 理 资 产
以 上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总 体 服 务 第 一 名
? # 1 A s s e t M a n a g e r s w i t h A u M o v e r $ 3 b i l l i o n : A m e r i c a s ( w e i g h t e d ) : 3 0 亿 美 元 管 理 资 产
以 上 的 美 洲 基 金 管 理 人 服 务 第 一 名
? # 2 A s s e t M a n a g e r s w i t h A u M o v e r $ 3 b i l l i o n : E M E A ( w e i g h t e d ) : 3 0 亿 美 元 管 理 资 产 以
上 的 欧 洲 、 中 东 、 非 洲 地 区 基 金 管 理 人 服 务 第 二 名
? G l o b a l I n v e s t o r - 2 0 1 3 F o r e i g n E x c h a n g e S u r v e y : 《 全 球 投 资 人 》 - 2 0 1 3 年
外 汇 服 务 调 查
? # 1 O v e r a l l ( w e i g h e d b y A U M ) : 总 体 排 名 第 一 名 ( 按 资 产 规 模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1
3 , :《 E T F E x pr e s s 》
? E T F E x p r e s s - 2 0 1 2 e t f e x p r e s s A w a r d s : 《 E T F E x p r e s s 》 - 2 0 1 2 年 E T F 基 金
服 务 评 比 调 查
? ‘ B e s t U S E T F A d m i n i s t r a t o r ’ : 荣 获 ‘ 美 国 E T F 基 金 最 佳 服 务 商 ’
4, :《I C F A 国际托管及基金行政》
? ‘ 2 0 1 1 年 美 洲 地 区 服 务 供 应 商 评 比 ’ 中 被 评 为 ‘ 最 佳 共 同 基 金 托 管 机 构 ’
5, :《R & M 调查》
? ‘ 2 0 1 2 年 全 球 托 管 业 务 调 查 ’ 中 被 评 为 ‘ 专 业 机 构 ’ 类 别 第 一 名 ( 使 用 5 家 以 上 托
管 机 构 的 客 户 )
三 、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1 、 安 全 保 管 受 托 财 产 ;
2 、 计 算 境 外 受 托 资 产 的 资 产 净 值 ;
3 、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 及 时 办 理 受 托 资 产 的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4 、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和 所 适 用 国 家 、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开 设 受 托 资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5 、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 提 供 与 受 托 资 产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会 计 记 录 、 交 易 信 息 ;
6 、 保 存 受 托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7 、 其 他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其 履 行 的 职 责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2
第 十 九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本 公 司 通 过 在 广 州 、 北 京 、 上 海 设 立 的 分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业 务 。
( 1 ) 广 州 分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3 号 南 塔 1 7 楼
直 销 中 心 电 话 : 0 2 0 - 8 9 8 9 9 0 7 3 0 2 0 - 8 9 8 9 9 0 4 2
传 真 : 0 2 0 - 8 9 8 9 9 0 6 9 0 2 0 - 8 9 8 9 9 0 7 0
( 2 ) 北 京 分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甲 1 号 环 球 财 讯 中 心 D 座 1 1 层
电 话 : 0 1 0 - 6 8 0 8 3 3 6 8
传 真 : 0 1 0 - 6 8 0 8 3 0 7 8
( 3 ) 上 海 分 公 司
地 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10 室电 话 : 0 2 1 - 6 8 8 8 5 3 1 0
传 真 : 0 2 1 - 6 8 8 8 5 2 0 0
( 4 ) 网 上 交 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网 址 : w w w . g f f u n d s . c o m . c n
本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f f u n d s . c o m . c n
客 服 电 话 : 9 5 1 0 5 8 2 8 ( 免 长 途 费 ) 或 0 2 0 - 8 3 9 3 6 9 9 9
客 服 传 真 : 0 2 0 - 3 4 2 8 1 1 0 5
( 5 ) 投 资 人 也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进 行 本 基 金 发 售 相 关 事 宜 的 查 询 和 投 诉 等 。
2 、 代 销 机 构
( 1 )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7 9 0 0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3
传 真 : 0 1 0 - 6 6 1 0 7 9 1 4
客 服 电 话 : 9 5 5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 2 ) 名 称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 1 8 、 1 9 、 3 6 、 3 8 、 3 9 、 4 1 、 4 2 、 4 3 、 4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电 话 : 0 2 0 - 8 7 5 5 5 8 8 8
传 真 : 0 2 0 - 8 7 5 5 7 9 8 5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 网 点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 3 )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6
传 真 : 0 1 0 - 6 6 5 9 4 9 4 6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b o c . c n
( 4 )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 育 宁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5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3 0 - 8 0 0 3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g b c h i n a . c o m . c n
( 5 ) 名 称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 董 云 巍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4
电 话 : 0 1 0 - 5 8 5 6 0 6 6 6
传 真 : 0 1 0 - 5 7 0 9 2 6 1 1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 6 ) 名 称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 0 9 9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 0 9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
联 系 人 : 蔡 宇 洲
电 话 : 0 7 5 5 - 2 2 1 9 7 8 7 4 2 5 8 7 9 5 9 1
传 真 : 0 7 5 5 - 2 2 1 9 7 7 0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6 - 9 9 9 9 9
公 司 网 站 : h t t p : /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 7 ) 名 称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 7 号 首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冰 竹
联 系 人 : 谢 小 华
电 话 : 0 1 0 - 6 6 2 2 3 5 8 7
传 真 : 0 1 0 - 6 6 2 2 6 0 4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6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b a n ko f be i j i ng . c om . c n
( 8 ) 名 称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宝 凤
联 系 人 : 王 宏
电 话 : 0 2 2 - 5 8 3 1 6 6 6 6
传 真 : 0 2 2 - 5 8 3 1 6 5 6 9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8 8 8 8 8 1 1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 9 ) 名 称 : 哈 尔 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5
注 册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尚 志 大 街 1 6 0 号
办 公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尚 志 大 街 1 6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志 文
联 系 人 : 王 超
电 话 : 0 4 5 1 - 8 6 7 7 9 0 0 7
传 真 : 0 4 5 1 - 8 6 7 7 9 2 1 8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7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h r b b . c o m . c n
( 1 0 ) 名 称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办 公 地 址 :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沛 良
联 系 人 : 何 茂 才
电 话 : 0 7 6 9 - 2 2 8 6 6 2 5 5
传 真 : 0 7 6 9 - 2 2 8 6 6 2 8 2
客 服 电 话 : 9 6 1 1 2 2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 1 1 ) 名 称 : 北 京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九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B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乔 瑞
联 系 人 : 王 薇 娜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3 2 2 9 4 7 5
传 真 : 0 1 0 - 6 3 2 2 9 7 6 3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9 6 1 9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b j r c b . c o m
( 1 2 ) 名 称 : 江 苏 吴 江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中 山 南 路 1 7 7 7 号
办 公 地 址 :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中 山 南 路 1 7 7 7 号
法 人 代 表 : 陆 玉 根
联 络 人 : 王 健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6
联 系 电 话 : 0 5 1 2 - 6 3 9 6 9 8 4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6 9 6 0 6 8 、 0 5 1 2 - 9 6 0 6 8
传 真 : 0 5 1 2 - 6 3 9 6 9 9 6 2
网 址 : w w w . w j r c b. c o m
( 1 3 ) 名 称 :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 6 号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 6 号
法 人 代 表 : 吴 太 普
联 系 人 : 严 峻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5 1 0 8 1 9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8 5 0 8
传 真 : 0 5 7 1 - 8 5 1 0 6 5 7 6
网 址 : w w w . h z b a n k . c o m . c n
( 1 4 ) 名 称 :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号 信 合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号 信 合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继 康
联 系 人 : 黎 超 雄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2 8 0 1 9 5 9 3
业 务 传 真 : 0 2 0 - 2 8 8 5 2 6 9 2
客 服 热 线 : 0 2 0 - 9 6 1 1 1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r c b a n k . c o m
( 1 5 ) 名 称 : 威 海 市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威 海 市 环 翠 区 宝 泉 路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威 海 市 环 翠 区 宝 泉 路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谭 先 国
联 系 电 话 : 0 6 3 1 - 5 2 2 2 2 9 3
业 务 传 真 : 0 6 3 1 - 5 2 1 5 7 2 6
客 服 热 线 : 省 内 9 6 6 3 6 , 境 内 4 0 0 0 0 - 9 6 6 3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w h c c b . c o m / w w w . w h c c b . c o m . c n
( 1 6 ) 名 称 : 日 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7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日 照 市 烟 台 路 1 9 7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日 照 市 烟 台 路 1 9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森
联 系 人 : 刘 慧 贤
联 系 电 话 : 0 6 3 3 - 8 0 8 1 2 9 0
业 务 传 真 : 0 6 3 3 - 8 0 8 1 2 7 6
客 服 热 线 : 0 6 3 3 - 9 6 5 8 8 / 4 0 0 - 6 8 - 9 6 5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r i z h a o . c o m . c n
( 1 7 ) 名 称 : 富 滇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拓 东 路 4 1 号
办 公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拓 东 路 4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夏 蜀
联 系 人 : 戴 秋 娟
联 系 电 话 : 0 8 7 1 - 6 3 1 4 0 3 2 4
业 务 传 真 : 0 8 7 1 - 6 3 1 9 4 4 7 1
客 服 热 线 : 4 0 0 8 8 9 6 5 3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f u d i a n - b a n k . c o m
( 1 8 ) 名 称 : 泉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泉 州 市 云 鹿 路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泉 州 市 云 鹿 路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 子 能
联 系 人 : 董 培 姗
联 系 电 话 : 0 5 9 5 - 2 2 5 5 1 0 7 1
业 务 传 真 : 0 5 9 5 - 2 2 5 0 5 2 1 5
客 服 热 线 : 4 0 0 8 8 9 6 3 1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q z c c ba nk. c o m
( 1 9 ) 名 称 : 广 东 华 兴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汕 头 市 金 平 区 金 砂 路 9 2 号 嘉 信 大 厦 1 - 2 楼 部 分 和 5 楼 全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路 5 3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泽 荣
联 系 人 : 王 放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8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3 8 1 7 3 6 3 5
业 务 传 真 : 0 2 0 - 3 8 1 7 3 8 5 7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3 0 - 8 0 0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h ba nk. c o m . c n
( 2 0 ) 名 称 :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 2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兰 凤
联 系 人 : 熊 志 强
联 系 电 话 : 0 5 1 2 - 6 9 8 6 8 3 9 0
业 务 传 真 : 0 5 1 2 - 6 9 8 6 8 3 7 0
客 服 热 线 : 9 6 0 6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uz h o ub a nk. c o m
( 2 1 ) 名 称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 8 层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至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张 腾
电 话 : 0 5 9 1 - 8 7 3 8 3 6 2 3
传 真 : 0 5 9 1 - 8 7 3 8 3 6 1 0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
客 服 电 话 : 9 6 3 2 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 5 9 1 )
( 2 2 ) 名 称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9 9 号 标 力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谢 高 得
电 话 : 0 2 1 - 3 8 5 6 5 7 8 5
传 真 : 0 2 1 - 3 8 5 6 5 9 5 5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6 2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 2 3 ) 名 称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9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乐 路 9 8 9 号 世 纪 商 贸 广 场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乐 路 9 8 9 号 世 纪 商 贸 广 场 4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储 晓 明
联 系 人 : 曹 晔
电 话 : 0 2 1 - 3 3 3 8 9 8 8 8
传 真 : 0 2 1 - 3 3 3 8 8 2 2 4
客 服 电 话 :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电 话 委 托 : 0 2 1 - 9 6 2 5 0 5
网 址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 2 4 ) 名 称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 5 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 0 楼 2 0 0 5 室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 5 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 0 楼 2 0 0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建 平
电 话 : 0 1 0 - 8 8 0 8 5 8 5 8
传 真 : 0 1 0 - 8 8 0 8 5 1 9 5
联 系 人 : 李 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0 0 - 0 5 6 2
网 址 :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 2 5 ) 名 称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万 建 华
联 系 人 : 吴 倩
电 话 : 0 2 1 - 3 8 6 7 6 6 6 6
传 真 : 0 2 1 - 3 8 6 7 0 6 6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6 6 6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g t j a . c o m
( 2 6 ) 名 称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 田 薇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0
电 话 : 0 1 0 - 6 6 5 6 8 4 3 0
传 真 : 0 1 0 - 6 6 5 6 8 9 9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8 8 8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 点 咨 询 电 话 。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 2 7 ) 名 称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邮 编 : 1 0 0 0 3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 8 号 C 座 5 层 邮 编 : 1 0 0 0 8 8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尹 伶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5 2 9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1 8
天 相 投 顾 网 址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天 相 基 金 网 网 址 : w w w . j j m . c o m . c n
( 2 8 ) 名 称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电 话 : 0 7 5 5 - 8 2 9 4 3 6 6 6
传 真 : 0 7 5 5 - 8 2 9 4 3 6 3 6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5 、 4 0 0 8 8 8 8 1 1 1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 2 9 ) 名 称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 0 0 号 中 银 大 厦 3 9 层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 0 0 号 中 银 大 厦 3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刚
联 系 人 : 王 炜 哲
电 话 : 0 2 1 - 2 0 3 2 8 0 0 0
公 司 网 站 w w w . b o c i c h i n a . c o m
( 3 0 ) 名 称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1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耀 华
联 系 人 : 刘 阳
电 话 : 0 7 5 5 - 8 3 5 1 6 2 8 9
传 真 : 0 7 5 5 - 8 3 5 1 5 5 6 7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 7 5 5 - 3 3 6 8 0 0 0 0 ; 4 0 0 - 6 6 6 6 - 8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g w s . c o m
( 3 1 ) 名 称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矫 正 中
联 系 人 : 安 岩 岩
联 系 电 话 : 0 4 3 1 - 8 5 0 9 6 5 1 7
开 放 式 基 金 咨 询 电 话 : 4 0 0 6 0 0 0 6 8 6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传 真 : 0 4 3 1 - 8 5 0 9 6 7 9 5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n e s c . c n
( 3 2 ) 名 称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全 国 免 费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 9 5 5 1 1 - 8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传 真 : 0 7 5 5 - 8 2 4 0 0 8 6 2
全 国 统 一 总 机 : 9 5 5 1 1 - 8
网 址 : w w w . p i n g a n . c o m
( 3 3 ) 名 称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 蔡 霆
联 系 电 话 : 0 2 2 - 2 8 4 5 1 9 9 1
传 真 : 0 2 2 - 2 8 4 5 1 8 9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5 1 5 - 9 8 8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2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b h z q . c o m
( 3 4 ) 名 称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金 芸 、 李 笑 鸣
电 话 : 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 真 : 0 2 1 - 2 3 2 1 9 1 0 0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5 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 点 咨 询 电 话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 3 5 ) 名 称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 8 1 号 商 旅 大 厦 1 8 -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敏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电 话 : 0 5 1 2 - 6 5 5 8 1 1 3 6
传 真 : 0 5 1 2 - 6 5 5 8 8 0 2 1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d w z q . c o m . c n
( 3 6 ) 名 称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 6 号 证 券 大 厦 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 0 0 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涛
联 系 人 : 马 贤 清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2 5 0 2 2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2 5 6 2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2 2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j y z q . c n
( 3 7 ) 名 称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刘 晨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3
电 话 : 0 2 1 - 2 2 1 6 9 9 9 9
传 真 : 0 2 1 - 2 2 1 6 9 1 3 4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8 7 8 8 , 1 0 1 0 8 9 9 8 , 9 5 5 2 5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 3 8 ) 名 称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9 2 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电 话 : 0 2 1 - 2 0 3 3 3 3 3 3
传 真 : 0 2 1 - 5 0 4 9 8 8 2 5
联 系 人 : 王 一 彦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1 ; 4 0 0 - 8 8 8 8 - 5 8 8
网 址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 3 9 ) 名 称 :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昌 市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
办 公 地 址 : 南 昌 市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
法 定 代 表 人 : 曾 小 普
联 系 人 : 陈 明
电 话 : 0 7 9 1 - 8 6 2 8 1 3 0 5
传 真 : 0 7 9 1 - 8 6 2 8 2 2 9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2 2 2 - 1 1 1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g s s t o c k . c o m
( 4 0 ) 名 称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
联 系 人 : 郭 熠
电 话 : 0 3 5 1 - 8 6 8 6 6 5 9
传 真 : 0 3 5 1 - 8 6 8 6 6 1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6 6 - 1 6 1 8 、 9 5 5 7 3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
( 4 1 ) 名 称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4
注 册 地 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无 锡 市 滨 湖 区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建 辉
联 系 人 : 沈 刚
电 话 : 0 5 1 0 - 8 2 8 3 1 6 6 2
传 真 : 0 5 1 0 - 8 2 8 3 0 1 6 2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0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 4 2 ) 名 称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西 桂 林 市 辅 星 路 1 3 号
公 司 地 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雅 锋
联 系 人 : 牛 孟 宇
电 话 : 0 7 5 5 - 8 3 7 0 9 3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3 7 0 4 8 5 0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3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g h z q . c o m . c n
( 4 3 ) 名 称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 9 、 2 0 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 9 、 2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东
联 系 人 : 林 洁 茹
电 话 : 0 2 0 - 8 8 8 3 6 9 9 9
传 真 : 0 2 0 - 8 8 8 3 6 6 5 4
客 服 电 话 : 0 2 0 - 9 6 1 3 0 3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 4 4 ) 名 称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通 讯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传 真 : 0 7 5 5 - 2 3 8 3 8 7 5 0
联 系 人 : 毛 诗 莉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1 8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f c s c . c n
( 4 5 ) 名 称 : 德 邦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曹 杨 路 5 1 0 号 南 半 幢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福 山 路 5 0 0 号 城 建 大 厦 2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文 平
联 系 人 : 罗 芳
电 话 : 0 2 1 - 6 8 7 6 1 6 1 6
传 真 : 0 2 1 - 6 8 7 6 7 9 8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2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t e b o n . c o m . c n
( 4 6 ) 名 称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 7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凤 良 志
联 系 人 : 陈 琳 琳
联 系 电 话 : 0 5 5 1 - 2 2 4 6 2 7 3
开 放 式 基 金 咨 询 电 话 : 安 徽 地 区 : 9 5 5 7 8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传 真 : 0 5 5 1 - 2 2 7 2 1 0 0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g y z q . c o m . c n
( 4 7 ) 名 称 :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长 江 中 路 3 5 7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阜 南 路 1 6 6 号 润 安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联 络 人 : 甘 霖
电 话 : 0 5 5 1 - 5 1 6 1 6 6 6
传 真 : 0 5 5 1 - 5 1 6 1 6 0 0
客 服 电 话 : 9 6 5 1 8 ( 安 徽 ) , 4 0 0 8 0 9 6 5 1 8 ( 全 国 )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h a z q . c o m
( 4 8 ) 名 称 :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解 放 路 1 1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宁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6
联 系 人 : 徐 轶 青
电 话 : 0 5 7 1 - 8 7 8 2 2 3 5 9
传 真 : 0 5 7 1 - 8 7 8 1 8 3 2 9
客 服 电 话 : 9 5 3 3 6 ( 浙 江 ) , 4 0 0 8 6 - 9 6 3 3 6 ( 全 国 )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t s e c . c o m
( 4 9 ) 名 称 : 中 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 0 号 ;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 0 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 菅 明 军
联 系 人 : 程 月 艳 ;
电 话 : 0 3 7 1 - 6 5 5 8 5 6 7 0 ;
传 真 : 0 3 7 1 - 6 5 5 8 5 6 6 5 ;
客 服 电 话 : 0 3 7 1 - 9 6 7 2 1 8 或 4 0 0 8 1 3 9 6 6 6 ;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c n e w . c o m
( 5 0 ) 名 称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喆
联 系 人 : 黄 静
电 话 : 0 1 0 - 8 4 1 8 3 3 3 3
传 真 : 0 1 0 - 8 4 1 8 3 3 1 1 - 3 3 8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1 1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 5 1 ) 名 称 :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栋 1 8 、 1 9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栋 1 8 、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开 放 式 基 金 咨 询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3 3
开 放 式 基 金 接 收 传 真 : 0 2 0 - 2 2 3 7 3 7 1 8 - 1 0 1 3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3 7 8 6 5 0 7 0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7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w l z q . c o m . c n
( 5 2 ) 名 称 :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 0 - 4 2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 0 - 4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卢 长 才
联 系 人 : 袁 媛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5 1 1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9 5 4 5
客 服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5 1 1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s c o . c o m . c n
( 5 3 ) 名 称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 6 楼
办 公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一 兵
联 系 人 : 郭 磊
电 话 : 0 7 3 1 - 8 4 4 0 3 3 1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f z q . c o m
( 5 4 ) 名 称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2 0 0 8 号 中 国 凤 凰 大 厦 1 栋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电 话 :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传 真 :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0 0 1 0 0 1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s s e nc e . c om . c n
( 5 5 ) 名 称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航
联 系 人 : 戴 蕾
电 话 : 4 0 0 - 8 8 6 - 6 5 6 7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8
传 真 : 0 7 9 1 - 8 6 7 7 0 1 7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 5 6 ) 名 称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7 9 或 4 0 0 8 8 8 8 9 9 9
联 系 人 : 李 良
电 话 :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客 服 网 站 :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 5 7 ) 名 称 :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 2 层 、 1 5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 2 层 、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程 宜 荪
联 系 人 : 牟 冲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8 1 1 2
传 真 : 0 1 0 - 5 8 3 2 8 7 4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7 - 8 8 2 7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u b s s e c u r i t i e s . c o m
( 5 8 ) 名 称 :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 1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 1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庞 介 民
联 系 人 : 常 向 东 孙 伟
电 话 : 0 4 7 1 - 4 9 1 3 9 9 8
传 真 : 0 4 7 1 - 4 9 3 0 7 0 7
客 服 电 话 : 0 4 7 1 - 4 9 6 1 2 5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n h t . c o m . c n
( 5 9 ) 名 称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9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0 4 、 1 8 层 至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龙 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开 放 式 基 金 咨 询 电 话 : 9 5 5 3 2 、 4 0 0 - 6 0 0 - 8 0 0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 6 0 ) 名 称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 6 号
办 公 地 址 :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 6 号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 阳
电 话 : 0 5 3 1 - 6 8 8 8 9 1 5 5
传 真 : 0 5 3 1 - 6 8 8 8 9 7 5 2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
( 6 1 ) 名 称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办 公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刘 爽
电 话 : 0 4 5 1 - 8 5 8 6 3 7 1 9
传 真 : 0 4 5 1 - 8 2 2 8 7 2 1 1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 6 6 6 - 2 2 8 8
网 址 :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 6 2 ) 名 称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环 路 1 6 6 号 未 来 资 产 大 厦 2 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环 路 1 6 6 号 未 来 资 产 大 厦 2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宋 歌
电 话 : 0 2 1 - 5 0 1 2 2 0 8 6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0
传 真 : 0 2 1 - 5 0 1 2 2 2 0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2 0 9 8 9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 6 3 ) 名 称 :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 十 、 三 十 一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 十 、 三 十 一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骏
联 系 人 : 吴 尔 晖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0 7 1 5 9
业 务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0 7 0 3 4
客 服 热 线 : 4 0 0 0 - 1 8 8 - 6 8 8
公 司 网 址 : : w w w . y d s c . c o m . c n
( 6 4 ) 名 称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A 座 6 - 9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A 座 6 -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大 建
联 系 人 : 李 微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3 5 5 9 4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 9 5 6 1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 6 5 ) 名 称 :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电 话 : 0 9 3 1 - 4 8 9 0 1 0 0
传 真 : 0 9 3 1 - 4 8 9 0 1 1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8 9 8 8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h l z q g s . c o m
( 6 6 ) 名 称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唐 静
电 话 :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 0 1 0 - 6 3 0 8 0 9 7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0 0 - 8 8 9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 6 7 ) 名 称 : 长 城 国 瑞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办 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勇
联 系 人 : 赵 钦
电 话 : 0 5 9 2 - 5 1 6 1 6 4 2
传 真 : 0 5 9 2 - 5 1 6 1 6 4 0
客 服 电 话 : 0 5 9 2 - 5 1 6 3 5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x m z q . c n
( 6 8 ) 名 称 : 南 京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大 钟 亭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华 东
联 系 人 : 徐 翔
电 话 : 0 2 5 - 8 3 3 6 7 8 8 8 - 4 2 0 1
传 真 : 0 2 2 - 8 3 3 2 0 0 6 6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8 2 8 5 8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n j z q . c o m . c n
( 6 9 ) 名 称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A 座 三 层 、 五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德 清
联 系 人 : 陶 颖
电 话 : 0 1 0 - 5 8 5 6 8 0 4 0
传 真 : 0 1 0 - 5 8 5 6 8 0 6 2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2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5 8 5 6 8 1 1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 7 0 ) 名 称 : 浙 商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区 6 -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承
联 系 人 : 谢 项 辉
电 话 : 0 5 7 1 - 8 7 9 0 1 0 5 3
传 真 : 0 5 7 1 - 8 7 9 0 1 9 1 3
客 服 电 话 : 0 5 7 1 - 9 6 7 7 7 7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s t o c k e . c o m . c n
( 7 1 ) 名 称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维 佳
联 系 人 : 张 煜
电 话 : 0 2 3 - 6 3 7 8 6 1 4 1
传 真 : 0 2 3 - 6 3 7 8 6 2 1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0 9 6 - 0 9 6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 7 2 ) 名 称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北 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红 塔 大 厦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北 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红 塔 大 厦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况 雨 林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7 1 - 8 8 8 0
传 真 : 0 8 7 1 - 3 5 7 8 8 2 7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h o n g t a s t o c k . c o m
( 7 3 ) 名 称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办 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3
联 系 人 : 刘 一 宏
电 话 : 0 2 8 - 8 6 6 9 0 0 7 0
传 真 : 0 2 8 - 8 6 6 9 0 1 2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6 0 0 1 0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 7 4 ) 名 称 : 联 讯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下 埔 路 1 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9 2 9
联 系 人 : 丁 宁
电 话 : 0 1 0 - 6 4 4 0 8 8 2 0
传 真 : 0 1 0 - 6 4 4 0 8 2 5 2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l x z q . c o m . c n
( 7 5 ) 名 称 :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法 人 代 表 : 刘 汝 军
联 络 人 : 孙 恺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3 5 6 1 1 4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9 8 - 9 8 9 8
传 真 : 0 1 0 - 8 3 5 6 1 0 9 4
网 址 : w w w . x s dz q. c n
( 7 6 ) 名 称 : 日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 南 路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 南 路 1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 佑 杰
联 系 人 : 陈 韦 杉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8 0 8 6 8 3 0 - 7 3 0 0 1 0 - 8 8 0 8 6 8 3 0 - 7 3 7
传 真 : 0 1 0 - 6 6 4 1 2 5 3 7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8 8 0 8 6 8 3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r x z q . c o m . c n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4
( 7 7 ) 名 称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四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唐 家 墩 路 3 2 号 国 资 大 厦 B 座
法 人 代 表 : 余 磊
联 系 人 : 翟 璟
联 系 电 话 : 0 2 7 - 8 7 6 1 8 8 8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0 0 5 0 0 0
传 真 : 0 2 7 - 8 7 6 1 8 8 6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t f z q. c om
( 7 8 ) 名 称 :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一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一 号 金 源 中 心 3 0 楼
法 人 代 表 : 张 运 勇
联 系 人 : 乔 芳
联 系 电 话 : 0 7 6 9 - 2 2 1 0 0 1 5 5
客 服 电 话 : 0 7 6 9 - 9 6 1 1 3 0
传 真 : 0 7 6 9 - 2 2 1 1 9 4 2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g z q . c o m . c n
( 7 9 ) 名 称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佘 晓 峰
电 话 : 0 2 1 - 2 0 6 9 1 8 3 6
传 真 : 0 2 1 - 2 0 6 9 1 8 6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9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8 0 ) 名 称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5
联 系 人 : 童 彩 平
电 话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传 真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1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及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客 服 热 线 : 4 0 0 6 - 7 8 8 - 8 8 7
( 8 1 ) 名 称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肇 嘉 浜 路 7 5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杨 莉 娟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6 4 3 1 6 6 4 2
业 务 传 真 : 0 2 1 - 5 4 6 5 3 5 2 9
客 服 热 线 :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 4 0 0 1 0 9 9 9 1 8
( 8 2 ) 名 称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9 号 新 世 界 中 心 2 9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9 号 新 世 界 中 心 2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良
联 系 人 : 刘 军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9 4 3 7 5 5
业 务 传 真 : 0 7 5 5 - 8 2 9 4 0 5 1 1
客 服 热 线 : 4 0 0 1 0 2 2 0 1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z s z q . c o m
( 8 3 ) 名 称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剑 阁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业 务 传 真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 c om . c n
( 1 2 3 ) 名 称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 8 5 弄 3 7 号 4 号 楼 4 4 9 室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6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 0 3 ~ 9 0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张 茹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8 8 7 0 0 1 1
业 务 传 真 : 0 2 1 - 6 8 5 9 6 9 1 6
客 服 热 线 : 4 0 0 7 0 0 9 6 6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e h o w b uy . c om
( 8 4 ) 名 称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杨 翼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 8 5 6 5
业 务 传 真 : 0 5 7 1 - 8 6 8 0 0 4 2 3
客 服 热 线 : 0 5 7 1 - 8 8 9 2 0 8 9 7 、 4 0 0 8 - 7 7 3 - 7 7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5 i f u nd. c om
( 8 5 ) 名 称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 3 6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 3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龚 德 雄
联 系 人 : 张 瑾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3 5 1 9 8 8 8
业 务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8 8 3 0
客 服 热 线 : 4 0 0 8 9 1 8 9 1 8 、 0 2 1 - 9 6 2 5 1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9 62518. c om
( 8 6 ) 名 称 : 深 圳 腾 元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 0 2 8 号 皇 岗 商 务 中 心 主 楼 4 F ( 0 7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 0 2 8 号 皇 岗 商 务 中 心 主 楼 4 F ( 0 7 )
法 定 代 表 人 : 卓 紘 畾
联 系 人 : 王 娓 萍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3 3 3 7 6 8 5 3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7
业 务 传 真 : 0 7 5 5 - 3 3 0 6 5 5 1 6
客 服 热 线 : 4 0 0 6 8 7 7 8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t e n y u a nf u nd. c o m
( 8 7 ) 名 称 : 中 期 时 代 基 金 销 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1 层 1 1 0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路 瑶
联 系 人 : 侯 英 建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8 7 5 6
业 务 传 真 : 0 1 0 - 6 5 8 0 7 8 6 4
客 服 热 线 : 9 5 1 6 2 、 4 0 0 8 8 8 8 1 6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F C O F U N D . c o m
( 8 8 ) 名 称 : 万 银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3 2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3 2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高 晓 芳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3 9 3 9 2 3
业 务 传 真 : 0 1 0 - 5 9 3 9 3 0 7 4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0 8 - 0 0 6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w y - f und. c o m
( 8 9 ) 名 称 : 太 平 洋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青 年 路 3 8 9 号 志 远 大 厦 1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北 展 北 街 九 号 华 远 企 业 号 D 座 三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长 伟
联 系 人 : 陈 征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8 3 2 1 8 8 2
业 务 传 真 : 0 1 0 - 8 8 3 2 1 7 6 3
客 服 热 线 : 0 8 7 1 - 6 8 8 9 8 1 3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t p y z q. c o m
( 9 0 ) 名 称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8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 6 0 弄 9 号 3 7 2 4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8 楼 8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方 成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6 0 0 7 3 5
业 务 传 真 : 0 2 1 - 3 8 5 0 9 7 7 7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2 1 - 5 3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n oa h - f u nd. c om
( 9 1 ) 名 称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4 5 0 9 9 9 8
业 务 传 真 : 0 2 1 - 6 4 3 8 5 3 0 8
客 服 热 线 : 4 0 0 1 8 1 8 1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1 234567. c om . c n
( 9 2 ) 名 称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恒 生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张 裕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6 0 8 9 7 8 4 0
业 务 传 真 : 0 5 7 1 - 2 6 6 9 7 0 1 3
客 服 热 线 : 4 0 0 0 - 7 6 6 - 1 2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f und123. c n
( 9 3 ) 名 称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吴 阿 婷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9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7 2 1 1 0 6 - 8 6 4 2
业 务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9 0 5 5
客 服 热 线 : 4 0 0 9 2 0 0 0 2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e x u n . c o m
( 9 4 ) 名 称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 详 细 地 址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 详 细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魏 庆 华
联 系 人 : 汤 漫 川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5 5 5 3 1 6
业 务 传 真 : 0 1 0 - 6 6 5 5 5 2 4 6
客 服 热 线 : 4 0 0 8 8 8 8 9 9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x z q. ne t . c n
( 9 5 ) 名 称 : 上 海 久 富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莱 阳 路 2 8 1 9 号 1 幢 1 0 9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 4 0 3 号 上 海 信 息 大 厦 1 2 1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惠 蓉
联 系 人 : 徐 金 华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6 8 6 8 5 8 2 5
业 务 传 真 : 0 2 1 - 6 8 6 8 2 2 9 7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0 2 1 - 9 8 9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f c t a . c o m
( 9 6 ) 名 称 : 大 同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大 同 市 城 区 迎 宾 街 1 5 号 桐 城 中 央 2 1 层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长 治 路 1 1 1 号 山 西 世 贸 中 心 A 座 1 2 、 1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祥
联 系 人 : 薛 津
联 系 电 话 : 0 3 5 1 - 4 1 3 0 3 2 2
业 务 传 真 : 0 3 5 1 - 4 1 3 7 9 8 6
客 服 热 线 : 4 0 0 7 1 2 1 2 1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t s b c . c o m . c n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0
( 9 7 ) 名 称 :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层 、 2 层 、 9 层 、 1 1 层 、 1 2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麦 子 店 西 路 3 号 新 恒 基 国 际 大 厦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兵
联 系 人 : 赵 森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5 3 9 8 6 4
业 务 传 真 : 0 1 0 - 5 9 5 3 9 8 0 6
客 服 热 线 : 9 5 1 6 2 、 4 0 0 - 8 8 8 8 - 1 6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f c o . n e t
( 9 8 ) 名 称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五 层 5 1 2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2 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越
联 系 人 : 陈 攀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7 7 5 6 0 1 9
业 务 传 真 : 0 1 0 - 5 7 7 5 6 1 9 9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7 8 6 - 8 8 6 8 -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h t f und. c o m
( 9 9 ) 名 称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6 0 0 号 3 2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6 0 0 号 3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龙 云
联 系 人 : 戴 莉 丽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2 2 2 9 8 8 8
业 务 传 真 : 0 2 1 - 6 2 8 7 8 7 8 3
客 服 热 线 : 0 2 1 - 6 3 3 4 0 6 7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a j z q. c o m
( 1 0 0 ) 名 称 :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 6 楼 0 6 - 1 0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 6 楼 0 6 - 1 0 单 元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9 1 号 金 地 中 心
A 座 6 层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学 军
联 系 人 : 景 琪
电 话 : 0 2 1 - 2 0 2 8 9 8 9 0
传 真 : 0 2 1 - 2 0 2 8 0 1 1 0
网 址 : w w w . h a r v e s t w m . c n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2 1 - 8 8 5 0
( 1 0 1 ) 名 称 :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 号 楼 2 1 5 A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 号 楼 2 1 5 A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蓉
联 系 人 : 张 晶 晶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1 5 4 8 2 8 - 8 0 9
业 务 传 真 : 0 1 0 - 8 8 0 6 7 5 2 6
客 服 热 线 : 0 1 0 - 6 6 1 5 4 8 2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5 i r i c h. c om
( 1 0 2 ) 名 称 :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9 号 楼 1 5 层 1 8 0 9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S O H O 现 代 城 C 座 1 8 0 9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伟 桦
联 系 人 : 程 刚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2 8 5 5 7 1 3
业 务 传 真 : 0 1 0 - 8 5 8 9 4 2 8 5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6 0 9 9 - 2 0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y i x i n f u n d . c o m
( 1 0 3 ) 名 称 :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简 称 : 中 经 北 证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 1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福 星
联 系 人 : 陈 莹 莹
联 系 电 话 : 1 3 2 6 1 3 2 0 7 0 0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2
业 务 传 真 : 0 1 0 - 8 8 3 8 1 5 5 0
客 服 热 线 : 0 1 0 - 6 8 9 9 8 8 2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z f u n d s . c o m
( 1 0 4 ) 名 称 :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简 称 : 一 路 财 富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C 座 7 0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外 大 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雪 秀
联 系 人 : 刘 栋 栋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8 3 1 2 8 7 7 - 8 0 0 9
业 务 传 真 : 0 1 0 - 8 8 3 1 2 0 9 9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0 0 1 - 1 5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y i l u c a i f u . c o m
( 1 0 5 ) 名 称 :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 1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北 礼 士 路 甲 1 2 9 号 新 华 1 9 4 9 产 业 园 东 门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福 星
联 系 人 : 陈 莹 莹
联 系 电 话 : 1 3 2 6 1 3 2 0 7 0 0
业 务 传 真 : 0 1 0 - 8 8 3 8 1 5 5 0
客 服 热 线 : 0 1 0 - 6 8 9 9 8 8 2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z f u n d s . c o m
( 1 0 6 ) 名 称 :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 5 0 1 - 1 5 0 4
办 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 5 0 1 - 1 5 0 4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松
联 系 人 : 李 智 磊
联 系 电 话 : 0 5 9 2 - 3 1 2 2 6 7 9
业 务 传 真 : 0 5 9 2 - 8 0 6 0 7 7 1
客 服 热 线 : 0 5 9 2 - 3 1 2 2 7 3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x ds . c om . c n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3
( 1 0 7 ) 名 称 :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延 庆 经 济 开 发 区 百 泉 街 1 0 号 2 栋 2 3 6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甲 4 0 号 二 十 一 世 纪 大 厦 A 3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岩
联 系 人 : 胡 明 会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2 0 0 8 5 5
业 务 传 真 : 0 1 0 - 5 9 2 0 0 8 0 0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1 9 - 9 8 6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t d y h f u n d . c o m
( 1 0 8 ) 名 称 :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1 7 号 1 6 楼 B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1 7 号 1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惠
联 系 人 : 刘 艳 妮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8 0 1 3 3 8 2 7
业 务 传 真 : 0 2 1 - 8 0 1 3 3 4 1 3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0 8 - 1 0 1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h a i y i n . c o m
( 1 0 9 ) 名 称 : 北 京 恒 久 浩 信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怀 北 镇 怀 北 路 3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光 华 路 7 号 汉 威 大 厦 1 5 B 5 ( 西 区 1 5 层 )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亚 凡
联 系 人 : 陈 冲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8 5 8 0 3 2 1
业 务 传 真 : 0 1 0 - 8 8 5 8 0 3 6 6
客 服 热 线 : 4 0 0 6 - 5 2 5 - 6 7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a of unds . c o m
( 1 1 0 ) 名 称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华 严 北 里 2 号 民 建 大 厦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4
联 系 人 : 翟 飞 飞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2 7 0 3 3 5 0 - 6 0 0 6
业 务 传 真 : 0 1 0 - 6 2 0 2 0 3 5 5
客 服 热 线 : 4 0 0 8 8 8 6 6 6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m y f u nd. c om
( 1 1 1 ) 名 称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 1 弄 6 1 号 1 0 号 楼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伟
联 系 人 : 张 裕
联 系 电 话 : 1 5 8 0 1 8 1 6 9 6 1
客 服 热 线 : 4 0 0 0 6 7 6 2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e a df u nd. c o m . c n
( 1 1 2 ) 名 称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洪 诚
电 话 : 0 7 5 5 - 2 3 9 5 3 9 1 3
传 真 : 0 7 5 5 - 8 3 2 1 7 4 2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9 9 0 8 8 2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 1 1 3 ) 名 称 :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 1 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 4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 1 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 4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洪 军
联 系 人 : 季 长 军
电 话 : 1 3 6 2 1 2 3 3 2 1 3
传 真 : 0 1 0 - 6 8 8 5 4 0 0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1 9 6 - 6 6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u y f o r y o u . c o m . c n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5
( 1 1 4 ) 名 称 :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 6 0 3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温 特 莱 中 心 A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浩
联 系 人 : 于 婷 婷
电 话 : 1 3 8 1 1 2 1 7 6 7 4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5 6 4 0 9 0 1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i m u f u n d . c o m
( 1 1 5 ) 名 称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0 9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联 系 人 : 宁 博 宇
电 话 : 0 2 1 - 2 0 6 6 5 9 5 2
传 真 : 0 2 1 - 2 2 0 6 6 6 5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2 1 9 0 3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u f u n d s . c o m
( 1 1 6 ) 名 称 : 中 信 建 投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 0 7 号 上 站 大 楼 平 街 1 1 - B , 名 义 层 1 1 - A , 8 - B 4 , 9 - B 、 C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 0 7 号 皇 冠 大 厦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文 德
联 系 人 : 刘 芸
联 系 电 话 : 0 2 3 - 8 6 7 6 9 6 3 7
业 务 传 真 : 0 2 3 - 8 6 7 6 9 6 2 9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8 7 7 - 7 8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f c 108. c o m . c n
( 1 1 7 ) 名 称 :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南 七 道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 1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小 贺
联 系 人 : 马 力 佳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6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0 7 - 8 1 5
传 真 : 0 4 1 1 - 8 3 9 9 9 9 2 6
客 服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0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i n q i a n w o . c n
( 1 1 8 ) 名 称 :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中 路 6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中 路 6 6 8 号
法 人 代 表 : 王 国 琛
联 系 人 : 续 志 刚
联 系 电 话 : 0 5 1 9 - 8 9 9 9 5 0 0 1
客 服 电 话 : 0 5 1 9 - 9 6 0 0 5
传 真 : 0 5 1 9 - 8 9 9 9 5 0 0 1
网 址 : w w w . j nba nk. c c
( 1 1 9 ) 名 称 : 北 京 君 德 汇 富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 8 号 1 5 层 办 公 楼 一 座 1 5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 8 号 恒 基 中 心 办 公 楼 一 座 2 2 0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振
联 系 人 : 魏 尧
电 话 : 0 1 0 - 6 5 1 8 1 0 2 8
传 真 : 0 1 0 - 6 5 1 7 4 7 8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6 6 - 9 3 5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k i n g s t a r t i m e s . c o m
( 1 2 0 ) 名 称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1 2 0 1 - 1 2 0 3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联 系 人 : 黄 敏 嫦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1 9
传 真 : 0 2 0 - 8 9 6 2 9 0 1 1
客 服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7
( 1 2 1 ) 名 称 :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富 特 北 路 2 7 7 号 3 层 3 1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 1 8 号 8 号 楼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燕 斌
联 系 人 : 凌 秋 艳
电 话 : 0 2 1 - 5 2 8 2 2 0 6 3
传 真 : 0 2 1 - 5 2 9 7 5 2 7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4 6 6 - 7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6 6 z i c h a n . c o m
( 1 2 2 ) 名 称 :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1 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虹 梅 路 1 8 0 1 号 凯 科 国 际 大 厦 7 -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修 敏
联 系 人 : 陈 云 卉
电 话 : 0 2 1 - 3 3 3 2 3 9 9 9 - 5 6 1 1
传 真 : 0 2 1 - 3 3 3 2 3 8 3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1 9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s : / / t t y . c h i n a p n r . c o m
( 1 2 3 ) 名 称 :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刚
联 系 人 : 黄 芳 、 袁 伟 涛
电 话 : 0 2 9 - 6 3 3 8 7 2 5 6
传 真 : 0 2 9 - 8 1 8 8 7 0 6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6 0 - 8 8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k y s e c . c n
( 1 2 4 ) 名 称 :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 6 5 号 6 0 2 - 1 1 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延 安 东 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继 武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8
联 系 人 : 李 晓 明
电 话 : 0 2 1 - 6 3 3 3 3 3 1 9
传 真 0 2 1 - 6 3 3 3 2 5 2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1 7 8 0 0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i n g x i a n f u n d . c o m
( 1 2 5 ) 名 称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 0 9 9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 0 9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
联 系 人 : 蔡 宇 洲
电 话 : 0 7 5 5 - 2 2 1 9 7 8 7 4 2 5 8 7 9 5 9 1
传 真 : 0 7 5 5 - 2 2 1 9 7 7 0 1
客 服 电 话 : 9 5 5 1 1 - 3
公 司 网 站 : h t t p : /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 1 2 6 ) 名 称 :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 1 5 号 德 胜 尚 城 E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 1 5 号 德 胜 尚 城 E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涛
联 系 人 : 刘 宇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3 6 6 0 7 0
业 务 传 真 : 0 1 0 - 5 9 3 6 6 0 5 5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6 2 0 - 0 6 2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c z q. c o m . c n
( 1 2 7 ) 名 称 : 徽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安 庆 路 7 9 号 天 徽 大 厦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晓 昕
联 系 人 : 叶 卓 伟
电 话 : 0 5 5 1 - 2 6 6 7 6 3 5
传 真 : 0 5 5 1 - 2 6 6 7 6 8 4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9 6 5 8 8 ( 安 徽 省 外 ) 、 9 6 5 8 8 ( 安 徽 省 内 )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h s b a n k . c o m . c n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9
( 1 2 8 ) 名 称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1 号 楼 1 2 层 1 2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1 号 楼 1 2 层 1 2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细 安
联 系 人 : 李 皓
电 话 : 1 3 5 2 1 1 6 5 4 5 4
传 真 : 0 1 0 - 6 7 0 0 0 9 8 8 - 6 0 0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0 1 - 8 8 1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z c v c . c o m . c n
( 1 2 9 ) 名 称 : 鼎 信 汇 金 ( 北 京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1 号 院 8 号 楼 1 7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1 号 院 8 号 楼 C 座 1 7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凌 峰
联 系 人 : 阮 志 凌
电 话 : 0 1 0 - 8 2 1 5 1 9 8 9
传 真 : 0 1 0 - 8 2 1 5 8 6 3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5 8 - 5 0 5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9 i f u n d . c o m
( 1 3 0 ) 名 称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
联 系 人 : 丁 向 坤
电 话 : 0 1 0 - 5 6 2 8 2 1 4 0
传 真 : 0 1 0 - 6 2 6 8 0 8 2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1 9 9 0 5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z o n e . c n
( 1 3 1 ) 名 称 : 上 海 大 智 慧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4 2 8 号 1 号 楼 1 1 0 2 、 1 1 0 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4 2 8 号 1 号 楼 1 1 0 2 、 1 1 0 3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申 健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0
联 系 人 : 印 强 明
电 话 : 0 2 1 - 2 0 2 1 9 1 8 8
传 真 : 0 2 1 - 2 0 2 1 9 9 2 3
客 服 电 话 : 0 2 1 - 2 0 2 1 9 9 3 1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s : / / 8 . g w . c o m . c n /
3 、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本 基 金 发 售 期 间 , 若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新 增 营 业 网 点 , 则 另 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二 、 注 册 登 记 人
名 称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中 路 3 号 4 0 0 4 - 5 6 室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3 1 - 3 3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李 尔 华
电 话 : 0 2 0 - 8 9 1 8 8 9 7 0
传 真 : 0 2 0 - 8 9 8 9 9 1 7 5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国 浩 律 师 ( 广 州 ) 事 务 所
住 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2 8 号 越 秀 金 融 大 厦 3 8 层
负 责 人 : 程 秉
电 话 : 0 2 0 - 3 8 7 9 9 3 4 5
传 真 : 0 2 0 - 3 8 7 9 9 3 3 5
经 办 律 师 : 黄 贞 、 陈 桂 华
联 系 人 : 程 秉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延 安 东 路 2 2 2 号 外 滩 中 心 3 0 楼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1
法 人 代 表 : 卢 伯 卿
电 话 : 0 2 1 - 6 1 4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3 5 0 0 0 3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王 明 静 、 吴 迪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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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 1 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 1 7 ) 选 择 、 更 换 或 撤 销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 1 8 )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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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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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选 择 、 更 换 或 撤 销 境 外 托 管 人 ;
( 5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6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7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8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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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管 理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汇 出 、 汇 入 、 兑 换 、 收 汇 、 付 汇 、 资 金 往 来 、 委 托 及 成
交 记 录 等 相 关 资 料 , 其 保 存 的 时 间 应 当 不 少 于 2 0 年 ; 其 它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相 关 资 料 的 保 存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1 5 年 ;
( 1 2 )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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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 对 基 金 的 境 外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授 权 境 外 托 管 人 代 为 履 行 其 承 担 的 职 责 。 境 外 托 管 人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地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要 求 、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 市 场 惯 例 以 及 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主 次 托 管 协 议
持 有 、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并 履 行 资 金 清 算 等 职 责 。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 忽 原 因 而
导 致 的 基 金 财 产 受 损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在 决 定 境 外 托 管 人 是 否 有 过 错 、 疏 忽 等 不 当 行 为 ,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境 外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协 议 的 适 用 法 律 及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和 市 场 惯 例 决 定 ;
( 2 3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按 照 规 定 对 基 金 日 常 投 资 行 为 和 资 金 汇 出 入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如 发 现
投 资 指 令 或 资 金 汇 出 入 违 法 、 违 规 ,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 外 管 局 报 告 ;
( 2 4 )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 准 时 将 公 司 行 为 信 息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确 保 基 金 及 时 收 取 所 有 应 得 收 入 ;
( 2 5 ) 每 月 结 束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外 管 局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境 外 投 资 情 况 ,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 2 6 )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管 理 本 基 金 的 有 关 结 汇 、 售 汇 、 收 汇 、 付 汇 和 人 民 币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 2 7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外 管 局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规 定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职 责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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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降 低 赎 回 费 率 ;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5 )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天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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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形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应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结 果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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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会 议 召 集 人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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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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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3 、 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本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修 改 后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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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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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合 同 的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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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中 路 3 号 4 0 0 4 - 5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成 立 时 间 : 2 0 0 3 年 8 月 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3 ] 9 1 号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 . 2 亿 元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电 话 : 0 2 0 - 8 3 9 3 6 6 6 6
传 真 : 0 2 0 - 8 9 8 9 9 1 5 8
联 系 人 : 段 西 军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 1 0 0 1 4 0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 话 :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传 真 : ( 0 1 0 ) 6 6 1 0 5 7 9 8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成 立 时 间 :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 1 9 8 3 ] 1 4 6 号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3 4 , 0 1 8 , 8 5 0 , 0 2 6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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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3 号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政 府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住 房 按 揭
支 持 证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债 券 , 债 券 基 金 , 银 行 存 款 、 可 转 让 存 单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 银 行 票 据 、 商 业 票
据 、 回 购 协 议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货 币 远 期 /
期 货 / 互 换 、 利 率 互 换 、 信 用 违 约 互 换 等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 本 基 金 不 主 动 参 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权 证 ,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其 中 , 投 资 于 亚 太 市 场 ( 除 日 本 外 ) 的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指 : ( 1 ) S & P 评 级 A + 级 及 A + 级 以 下 的 债 券 ; ( 2 ) 或 M o o d y ’ s 评 级 A 1
级 及 A 1 级 以 下 的 债 券 ; ( 3 ) 或 未 经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债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区 域 为 亚 太 地 区 ( 除 日 本 外 ) , 包 括 韩 国 、 印 度 、 台 湾 、 香 港 、 澳 大 利 亚 、 新 西 兰 、
新 加 坡 、 印 度 尼 西 亚 、 泰 国 、 马 来 西 亚 和 菲 律 宾 等 国 家 或 地 区 。 亚 太 市 场 债 券 包 括 亚 太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政
府 发 行 的 债 券 , 登 记 注 册 在 亚 太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 或 主 要 业 务 收 入 / 资 产 在 亚 太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机 构 、 企 业
等 发 行 的 债 券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基 金 为 在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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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注 册 的 公 募 基 金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可 相 应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其 中 , 投 资 于 亚 太 市 场 ( 除 日 本 外 ) 的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指 : 1 ) S & P 评 级 A + 级 及 A + 级 以 下 的 债 券 ; 2 ) 或 M o o d y ’ s 评 级 A 1 级 及 A 1 级 以 下 的 债 券 ; 3 ) 或
未 经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债 券 。
(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2 0 % , 其 中 银 行 应 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银 行 , 但 在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的
存 款 可 以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 政 府 、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除 外 ) 发 行 的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市 场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上 述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资 产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境 外 基 金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但 持 有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不 受 此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若 基 金 超 过 上 述 1 - 5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应 当 在 超 过 比 例 后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用 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对 于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 产 规 模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增 加
1 0 亿 元 以 上 的 情 形 , 而 导 致 证 券 投 资 比 例 低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及 时
书 面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后 , 可 将 调 整 时 限 从 3 0 个 工 作 日 延 长 到 3 个 月 。
6 ) 关 于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的 限 制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 或 放 大 交 易 , 同 时 应 当 严 格 遵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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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 下 列 规 定 :
A . 本 基 金 的 金 融 衍 生 品 全 部 敞 口 不 得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0 % 。
B . 本 基 金 投 资 期 货 支 付 的 初 始 保 证 金 、 投 资 期 权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期 权 费 、 投 资 柜 台 交 易 衍 生 品 支 付 的 初
始 费 用 的 总 额 不 得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C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远 期 合 约 、 互 换 等 柜 台 交 易 金 融 衍 生 品 ,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
b . 交 易 对 手 方 应 当 至 少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交 易 进 行 估 值 , 并 且 基 金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公 允 价 值 终 止 交 易 ;
c . 任 一 交 易 对 手 方 的 市 值 计 价 敞 口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7 ) 本 基 金 可 以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A .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
B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 0 2 % 。
C . 借 方 应 当 在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已 借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一 旦 借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和 处 置 担 保 物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D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担 保 物 可 以 是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或 品 种 :
a . 现 金 ;
b . 存 款 证 明 ;
c . 商 业 票 据 ;
d . 政 府 债 券 ;
e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 作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或
其 关 联 方 的 除 外 ) 出 具 的 不 可 撤 销 信 用 证 。
E .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要 求 归 还 任 一 或 所 有 已
借 出 的 证 券 。
F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相 应 责 任 。
8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A . 所 有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信 用
评 级 。
B .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对 卖 出 收 益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现 金 不 低 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 0 2 %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 收 益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C . 买 方 应 当 在 正 回 购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D . 参 与 逆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对 购 入 证 券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已 购 入 证 券 市 值 不 低 于 支 付 现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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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的 1 0 2 % 。 一 旦 卖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已 购 入 证 券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9 )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 券 总 市 值 或 所 有 已 售 出 而 未 回 购 证
券 总 市 值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5 0 % 。
前 项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 基 金 因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 保 物 、 现 金 不 得 计 入 基 金 总 资
产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财 产 划 转 至 托 管 账 户 之 日 起 开 始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购 买 不 动 产 ;
( 5 ) 购 买 房 地 产 抵 押 按 揭 ;
( 6 ) 购 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
( 7 ) 购 买 实 物 商 品 ;
( 8 ) 除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 借 入 现 金 。 该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9 ) 利 用 融 资 购 买 证 券 , 但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品 除 外 ;
( 1 0 ) 参 与 未 持 有 基 础 资 产 的 卖 空 交 易 ;
( 1 1 )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 其 管 理 层 ;
( 1 2 ) 直 接 投 资 与 实 物 商 品 相 关 的 衍 生 品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三 ) 对 于 承 诺 监 督 的 事 项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授 权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投 资 运 作 和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或 电 话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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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进 行 核 对 确 认 并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予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监 管 部 门 。
对 于 承 诺 监 督 的 事 项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授 权 投 资 机 构 有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 合 规 投 资 责 任 方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合 规 监 管 系 统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受 限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经 纪 人 及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用 于 该 系 统 的 数 据 和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对 这 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不 作 任 何 担 保 、 暗 示 或 表 示 , 并 对 这 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 五 ) 无 投 资 责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理 解 ,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交 易 监 督 服 务 是 一 种 加 工 应 用 信 息 的 服 务 , 而 非 投 资 服
务 。 除 下 列 第 4 . 6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将 不 会 因 为 提 供 交 易 监 督 服
务 而 承 担 任 何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责 任 , 也 没 有 义 务 采 取 任 何 手 段 回 应 任 何 与 合 规 分 析 服 务 有
关 的 信 息 和 报 道 , 除 非 接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授 权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针 对 某 个 信
息 和 报 道 作 回 应 的 书 面 指 示 。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本 着 诚 实 尽 责 的 原 则 , 采 取 合 理 的 手 段 、 方 法 和 实 施 工 具 , 来 提
高 交 易 监 督 服 务 的 质 量 , 除 非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因 疏 忽 、 过 失 或 故 意 而 未 能 尽 职 尽 责 , 造 成 交 易
监 督 结 果 不 准 确 , 并 进 而 给 基 金 资 产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造 成 损 失 , 否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应 就 交 易
监 督 服 务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在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 以 及 不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督
与 检 查 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相 冲 突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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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作 出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到 提 示 后 , 应 及 时 对 提 示 内
容 予 以 确 认 , 如 无 异 议 , 应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给 定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改 进 , 如 有 异 议 , 应 作 出 书 面 解 释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尽 其 最 大 努 力 保 证 其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不 影 响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正 常 营 业 活
动 。
四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所 在 地 法 律 法 规 、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 市 场 惯 例 以 及 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主 次 托 管 协 议 为 本 基 金 在 境 外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所 在 地 法 律 法 规 、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 市 场 惯 例 及 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主 次 托 管 协 议 持 有 并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已 根 据 《 试 行 办 法 》 的 要 求 谨 慎 、 尽 职 的 原 则 选 择 、 委
任 和 监 督 境 外 托 管 人 , 且 境 外 托 管 人 已 按 照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 本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保 管 托 管 资 产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破 产 产 生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追 偿 。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存 在 过
失 、 疏 忽 、 欺 诈 或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依 据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 市 场 惯 例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承 担 责 任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身 , 并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托 管 证 券 ;
6 、 除 非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同 意 ,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身 , 并 应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得
在 任 何 基 金 资 产 上 设 立 任 何 担 保 权 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抵 押 、 质 押 、 留 置 等 , 但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所 在 地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而 产 生 的 担 保 权 利 除 外 ;
7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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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因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作 为 资 产 持
有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账 日 没 有 到 达 托 管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并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 二 )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与 划 转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2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基 金 财 产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之 日 起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托 管 职 责 。
( 三 ) 资 产 保 管 内 容 和 约 定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现 金 账 户 中 的 现 金 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银 行 身 份 持 有 。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指 令 程 序 发 送 的 指 令 另 有 规 定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后 , 按 下 述 方 式 收 付 现 金 、 或 收 付 证 券 : ( a ) 按 照 交 易 发 生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或 市 场 的 有 关 惯 常 和
既 定 惯 例 和 程 序 作 出 ; 或 ( b ) 就 通 过 证 券 系 统 进 行 的 买 卖 而 言 , 按 照 管 辖 该 系 统 运 营 的 规 则 、 条 例 和 条 件
作 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不 时 将 该 等 有 关 惯 例 、 程 序 、 规 则 、 条 例 和 条 件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清 盘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终 止 清 算 时 ,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自 身 , 并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建 立 安 全 的 数 据 管
理 机 制 , 安 全 完 整 地 保 存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财 产 相 关 的 业 务 数 据 和 信 息 。
( 四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或 者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形 式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保 管 和 使 用 。
2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账 户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 五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投 资 地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或 行 业 惯 例 需 要 , 在 基 金 所 投 资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适 用 的 登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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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结 算 机 构 为 基 金 开 立 以 基 金 名 义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名 义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代 理 人 名 义 , 或 以
上 任 何 一 方 与 基 金 联 名 名 义 的 证 券 账 户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负 责 办 理 与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有 关 的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所 有 必 要 协 助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境
外 托 管 人 均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双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于 合 法 合 规 、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其 他 非 交 易 所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投 资 所 在 市 场 以 及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相 关 规 定 , 开 立 进 行 基 金 的 投 资 活 动 所 需 要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结 算 账 户 , 并 协 助 办 理 与 各 类 证 券 和 结 算 账 户 相 关 的 投 资 资 格 。
5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账 户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投 资 市 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供 所 有 必 要 协 助 。
2 、 投 资 市 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 七 ) 证 券 登 记
1 、 境 外 证 券 的 注 册 登 记 方 式 应 符 合 投 资 当 地 市 场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市 场 惯 例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确 保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始 终 是 以 所 有 证 券 的 实 益 所 有 人
( b e n e f i c i a l o w n e r ) 的 方 式 持 有 基 金 财 产 中 的 所 有 证 券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该 : ( a ) 在 其 账 目 和 记 录 中 单 独 列 记 属 于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 并 且 ( b ) 要 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其 账 目 和 记 录 中 单 独 清 楚 列 记 证 券 不 属 于 境 外 托 管 人 , 不 论 证 券 以 何 人 的 名
义 登 记 。 而 且 , 若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以 无 记 名 方 式 实 际 持 有 , 要 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将 这 些 证 券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分 别 独 立 存 放 。
4 、 除 非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存 在 过 失 、 疏 忽 、 欺 诈 或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不 保 证 其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所 接 收 基 金 财 产 中 的 证 券 的 所 有 权 、 合 法 性 或 真 实 性 ( 包 括 是 否 以 良 好 形 式 转 让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指 示 存 放 在 证 券 系 统 的 证 券 为 基 金 的 实 益 所 有 人 持 有 , 但 须 遵 守 管
辖 该 系 统 运 营 的 规 则 、 条 例 和 条 件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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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而 持 有 的 证 券 ( 无 记 名 证 券 和 在 证 券 系 统 持 有 的 证 券 除
外 ) 应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登 记 , 投 资 当 地 市 场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市 场 惯 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就 其 为 基 金 利 益 而 持 有 证 券 的 市 场 有 关 证 券 登 记 方 式 的 重 大 改 变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改 变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证 券 登 记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就 此 予
以 充 分 配 合 。
( 八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可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或 其 他 机 构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其 授 权 的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九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运 作 的 书 面 协 议 的 副 本 或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 保 存 时 间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要 求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会 计 核 算 和 估 值 的 处 理 原 则
( 1 ) 托 管 资 产 的 会 计 责 任 主 体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计 算 复 核 和 本 基 金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所 需 要 的 相 关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定 的 会 计 原 则 和 会 计 准 则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对 托 管 资 产 中 的 证 券 账 户 和 现 金 账 户 进 行 帐 实 核 对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委 托 第 三 方 独 立 机 构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并 认 可 其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独 立 机 构 所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第 三 方 独 立 机 构 所 计 算 的 资 产 净 值 进 行 复 核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会 计 核 算 处 理
( 1 ) 在 遵 守 相 关 会 计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定 的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和 处 理 原 则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并 对 基 金 单 独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并 应 指 定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会 计 核 算 与 会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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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资 料 保 管 。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收 益 应 全 额 计 入 会 计 账 簿 , 不 得 与 其 他 托 管 资 产 的 收 益 相 混 淆 。
( 2 ) 托 管 资 产 核 算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证 券 买 卖 业 务 的 核 算 、 持 有 资 产 的 付 息 、 兑 付 、 分 红 等 业
务 的 核 算 、 证 券 发 行 认 购 业 务 的 核 算 、 货 币 市 场 产 品 买 卖 业 务 的 核 算 、 银 行 存 款 计 息 、 存 款 账 户 间 的 资 金
划 付 业 务 的 核 算 、 支 付 费 用 的 核 算 、 汇 兑 损 益 的 核 算 等 。
3 、 净 值 计 算
( 1 )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人 民 币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2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日 为 每 一 基 金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集 净 值 计 算 日 估 值 价
格 截 止 时 点 所 估 值 证 券 的 最 近 市 场 价 格 后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处 理 原
则 对 各 类 估 值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如 监 管 有 相 关 规 定 的 ,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计 算 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发 现 日 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 , 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关 于 差 错 处 理 , 本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按 下 列 有 关 不 可 抗 力 的 约 定 处 理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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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承 担 的 范 围 内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根 据 过 错 原 则 ,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本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该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但 该 第 三 方 是 由 托 管 人 委 托 的 情 况 下 ,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赔 偿 并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它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 7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交 易 市 场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及 数 据 供 应 商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券 商 或 交 易 对 家 的
成 交 回 报 错 误 或 延 误 ,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 8 ) 由 于 时 差 、 通 讯 或 其 他 非 可 控 的 客 观 原 因 ,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时 间 点
前 无 法 确 认 的 交 易 , 导 致 的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影 响 ,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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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基 金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进 行 估 值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 相 关 估 值 调 整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 1 0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三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主 要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交 易 时 ;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 4 ) 出 现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无 法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情 况 ;
( 5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6 ) 监 管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四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各 家 数 据 服 务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 五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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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计 算 复 核 和 本 基 金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所 需 要 的 相 关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记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相 符 。
( 六 ) 基 金 法 定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需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相 关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 1 ) 自 开 设 境 外 结 算 账 户 之 日 起 5 日 内 , 将 有 关 账 户 的 详 情 报 告 外 管 局 ;
( 2 ) 每 月 结 束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外 管 局 报 告 基 金 境 外 投 资 情 况 , 并 按 相 关 监 管 规 定
进 行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 3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指 令 或 资 金 汇 出 违 法 、 违 规 的 ,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外 管 局 报 告 ;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国 家 外 管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报 告 事 项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上 述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支 持 和 配 合 。
( 七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和 准 则 执 行 。
( 八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2 、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3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 1 )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 2 ) 报 表 的 复 核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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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 足 充 分 的 时 间 ,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除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其 中 的 任 何 信 息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其 中 的 信 息 限 制 在 为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而 需 要 了 解 该 等 信 息 的 人 员 范 围 之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妥 善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毁 损 、 灭 失 , 或 向 第 三 方 泄 露 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信 息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赔 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遭 受 的 全 部 直 接 损
失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一 ) 本 托 管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依 照 其 解 释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均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在 北 京 仲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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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 二 ) 当 任 何 争 议 发 生 或 任 何 争 议 正 在 进 行 仲 裁 时 , 除 争 议 事 项 外 , 双 方 仍 有 权 行 使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其 它 权 利 并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其 它 义 务 。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本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和 变 更 应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 二 ) 托 管 协 议 的 终 止
发 生 以 下 任 一 情 况 , 本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终 止 情 形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公 告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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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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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 持 有 人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等 服 务 。
二 、 持 有 人 交 易 记 录 查 询 及 邮 寄 服 务
1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服 务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保 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上 列 明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投 资 记 录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T 日 ) , 本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将 于 T + 3 日 开 始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该 笔 交 易 成 交 确 认 单
的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在 T + 3 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基 金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网 点 应 根 据 在 直 销 机 构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要 求 打 印 成 交 确 认 单 。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根 据 在 代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要 求 进 行 成 交 确 认 。
2 、 对 账 单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查 阅 对 账 单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 阅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网 站 、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制 纸 质 或 电 子 形 式 的 定 期 对 账 单 。 定
期 对 账 单 分 为 季 度 对 账 单 及 年 度 对 账 单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并 定 制 季 度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结 束 后 向 所 有 本 年 度 末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并 定 制 年 度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年 度 对 账 单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 易 记 录 查 询 服 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历 史 交 易 记 录 。
三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时 如 预 留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 可 订 制 电 子 邮 件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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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净 值 播 报 、 交 易 确 认 及 相 关 基 金 资 讯 信 息 等 ; 如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 可 订 制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净 值 播 报 、 交 易 确 认 等 。 已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未 预 留 相 关 资 料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到 销 售 网 点 或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 办 理 资 料 变 更 。
四 、 信 息 查 询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提 供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查 询 密 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凭 基 金 账 号 和 该 密 码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 C a l l C e n t e r ) 查 询 客 户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通 信 地 址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等 信 息 ; 另 外 还 可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交 易 情 况 、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
五 、 投 诉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网 站 在 线 客 服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座 席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还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的 服 务 电
话 进 行 投 诉 。
六 、 服 务 联 系 方 式
1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 C a l l C e n t e r ) : 9 5 1 0 5 8 2 8 或 0 2 0 - 8 3 9 3 6 9 9 9 , 该 电 话 可 转 人 工 服 务 。
传 真 : 0 2 0 - 3 4 2 8 1 1 0 5
2 、 互 联 网 站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g f f u n d s . c o m . c n
电 子 信 箱 : s e r v i c e s @ g f - f u n d s . c o m . c n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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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三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5 年 1 2 月 3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发 布 公 告 ,
本 公 司 决 定 自 2 0 1 5 年 1 2 月 3 日 起 通 过 平 安 银 行 代 理 销 售 以 下 基 金 : 广 发 理 财 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美 元 份 额 ) 、 广 发 聚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美 国 房 地 产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美 国 房 地 产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美 元 份 额 ) 、 广 发 成 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趋 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美
元 份 额 ) 、 广 发 全 球 医 疗 保 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全 球 医 疗 保 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美
元 份 额 ) 、 广 发 集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天 天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标 普 全 球 农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美 元 份 额 ) 、 广 发 全 球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美
元 份 额 )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生 物 科 技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美 元 份 额 ) 、 广 发 聚 财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消 费 品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双 债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理 财 3 0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广 发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6 年 1 月 1 3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发 布 公 告 , 本
公 司 决 定 自 2 0 1 6 年 1 月 1 3 日 起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指 数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基 金 代 码 : 0 0 0 2 7 4 ) 暂 停 单 日 单
账 户 通 过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和 不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及 转 换 转 入 累 计 超 过 5 0 0 , 0 0 0 元 ( 不 含 ) 的 大 额 业 务 , 如
单 日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累 计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和 不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及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金 额 合 计 超 过 5 0 0 , 0 0 0 元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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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含 )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将 有 权 确 认 相 关 业 务 失 败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指 数 基 金 美 元 现 汇 份 额 ( 基
金 代 码 : 0 0 0 2 7 5 ) 暂 停 单 日 单 账 户 通 过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和 不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及 转 换 转 入 累 计 超 过 1 0 0 , 0 0 0
美 元 ( 不 含 ) 的 大 额 业 务 , 如 单 日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累 计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和 不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及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金 额 合 计 超 过 1 0 0 , 0 0 0 美 元 ( 不 含 )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将 有 权 确 认 相 关 业 务 失 败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6 年 1 月 1 8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发 布 公 告 , 本
公 司 决 定 自 2 0 1 6 年 1 月 1 8 日 起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指 数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基 金 代 码 : 0 0 0 2 7 4 ) 暂 停 单 日 单
账 户 通 过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和 不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及 转 换 转 入 累 计 超 过 1 0 0 , 0 0 0 元 ( 不 含 ) 的 大 额 业 务 , 如
单 日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累 计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和 不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及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金 额 合 计 超 过 1 0 0 , 0 0 0 元
( 不 含 )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将 有 权 确 认 相 关 业 务 失 败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指 数 基 金 美 元 现 汇 份 额 ( 基
金 代 码 : 0 0 0 2 7 5 ) 暂 停 单 日 单 账 户 通 过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和 不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及 转 换 转 入 累 计 超 过 2 0 , 0 0 0
美 元 ( 不 含 ) 的 大 额 业 务 , 如 单 日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累 计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和 不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及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金 额 合 计 超 过 2 0 , 0 0 0 美 元 ( 不 含 )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将 有 权 确 认 相 关 业 务 失 败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6 年 2 月 1 8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发 布 公 告 , 本
公 司 决 定 自 2 0 1 6 年 2 月 1 8 日 起 通 过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销 售 以 下 基 金 : 广 发 轮 动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美 国 房 地 产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成 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趋 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集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全 球 医 疗 保 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集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天 天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广 发 主 题 领 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竞 争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逆 向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信 息 技 术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环 保 产 业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生 物 科 技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医 药 卫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主 要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原 材 料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能 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改 革 先 锋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聚 富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稳 健
增 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广 发 聚 丰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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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大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核 心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全 球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 板 3 0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标 普 全 球 农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制 造 业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财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消 费 品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双 债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新 经 济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百 发 大 数 据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百 发 大 数 据 策 略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小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广 发 中 证 5 0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L O F ) 、 广 发 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源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和 广 发 中 证 医 疗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6 年 3 月 2 3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发 布 公 告 , 本
公 司 决 定 自 2 0 1 6 年 3 月 2 3 日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业 务 , 详 情 请 见 我 司 相 关 公 告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6 年 3 月 3 0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发 布 公 告 , 本
公 司 决 定 自 2 0 1 6 年 3 月 3 0 日 起 通 过 鼎 信 汇 金 代 理 销 售 以 下 基 金 : 广 发 轮 动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美 国 房 地 产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成 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趋 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集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全 球 医 疗 保 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集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天 天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广 发 主 题 领 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竞 争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逆 向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信 息 技 术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环 保 产 业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生 物 科 技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医 药 卫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主 要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原 材 料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能 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改 革 先 锋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聚 富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稳 健 增 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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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广 发 聚 丰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大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核 心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全
球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 板 3 0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标 普 全 球 农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制 造 业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财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消 费 品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双 债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新 经 济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百 发 大 数
据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百 发 大 数 据 策 略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新 兴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基 金 、 广 发 稳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广 发 稳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6 年 3 月 3 0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发 布 公 告 , 本
公 司 决 定 自 2 0 1 6 年 3 月 3 0 日 起 恢 复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业 务 , 详 情 请 见 我 司 相 关 公 告 。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6 年 5 月 6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发 布 公 告 , 本 公
司 决 定 自 2 0 1 6 年 5 月 6 日 起 通 过 首 创 证 券 代 理 销 售 以 下 基 金 : 广 发 理 财 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美 国
房 地 产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成 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趋 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集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全 球 医 疗 保 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集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天 天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信 息 技 术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环 保 产 业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生 物 科 技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医 药 卫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主 要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原 材 料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能 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改 革 先 锋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聚 富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稳 健 增 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大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全 球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中 小 板 3 0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标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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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全 球 农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双 债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理 财 3 0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百 发 大 数 据 策 略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百 发 大 数 据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新 兴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稳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稳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5 0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L O F ) 、 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源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和 广 发 中 证 医 疗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6 年 5 月 1 3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发 布 公 告 ,
本 公 司 决 定 自 2 0 1 6 年 5 月 1 3 日 起 通 过 汇 成 基 金 代 理 销 售 以 下 基 金 : 广 发 理 财 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轮 动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美 国 房 地 产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成 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趋 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集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全 球 医 疗 保 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集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天 天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广 发 主 题 领 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竞 争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逆 向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信 息 技 术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环 保 产 业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生 物 科 技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医 药 卫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主 要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原 材 料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能 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改 革 先 锋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稳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稳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新 兴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富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稳 健 增 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广 发 聚 丰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大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核 心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全 球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 板 3 0 0 交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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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标 普 全 球 农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制 造 业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财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消 费 品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双 债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理 财 3 0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广 发 新 经 济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1 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6 年 5 月 1 8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发 布 公 告 ,
本 公 司 决 定 自 2 0 1 6 年 5 月 1 8 日 起 通 过 徽 商 银 行 代 理 销 售 以 下 基 金 : 广 发 轮 动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美 国 房 地 产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成 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趋 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集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全 球 医 疗 保 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集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天 天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广 发 主 题 领 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竞 争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逆 向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信 息 技 术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环 保 产
业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生 物 科 技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医 药 卫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主 要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原 材 料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能 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改 革 先 锋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百 发 大 数 据 策 略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百 发 大 数 据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沪 港 深 新 机 遇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新 兴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稳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稳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全 球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标 普 全 球 农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制 造 业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双 债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广 发 新 经 济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6 年 5 月 2 0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发 布
公 告 , 本 公 司 决 定 自 2 0 1 6 年 5 月 2 0 日 起 通 过 大 智 慧 财 富 代 理 销 售 以 下 基 金 : 广 发 理 财 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轮 动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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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成 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趋 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集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集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天 天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广 发 主 题 领 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竞 争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逆 向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信 息 技 术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环 保 产 业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医 药 卫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主 要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原 材 料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能 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改 革 先 锋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稳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稳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新 兴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富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稳 健 增 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广 发 聚 丰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大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核 心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 板 3 0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制 造 业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财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消 费 品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双 债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理 财 3 0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新 经 济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安 心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美 国 房 地 产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全 球 医 疗 保 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生 物 科 技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全 球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标 普 全 球 农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和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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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五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二 )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三 )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四 )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五 ) 法 律 意 见 书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