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广发货币A(270004)

广发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6 年 第 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重要 提示】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 2005] 60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5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 基金的核准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 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 风险,投资 人申购基 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预 示其
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6年5月20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目录
一、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六、基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九、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十、基 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十二、基金资产的计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十七、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十八、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1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1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一、绪 言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管理办法》 ”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 《货
币基金暂行规定》” ),以及《广 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 《 广发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一 份 公 开披 露 本 基 金管
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基 金 份额 的 交 易、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和 赎回 、 基 金的 投 资 、 基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的财 产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基 金 收益 与 分 配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风险 揭 示 、基 金 的 终 止与
清 算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服 务 、 其 他应 披 露 事 项、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备 查文 件 等 涉 及本 基 金 的 信息 , 供 基金 投 资 人 选择
并 决 定是 否 提 出基 金 认 购 或申 购 申 请 的要 约 邀 请文 件 , 及 其定
期的更新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指 《 广发 货 币 市场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及 对本 合 同 的任 何 修 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
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现 时 有 效并 公 布 实 施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行 政 规 章 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发售公告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 依 据有 关 基 金销 售 与 服 务代 理 协 议 办理 本 基 金发 售 、 申 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 收 业 务 ,具 体 内 容包 括 投 资 人基
金 账 户管 理 、 基金 份 额 注 册登 记 、 清 算及 基 金 交易 确 认 、 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金 合 同 约束 , 根 据 基金 合 同 享 受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 的 法律
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境 内 证 券投 资 管 理暂 行 办 法 》的
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达到 法 律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 聘 请法
定 机 构验 资 并 办理 完 毕 基 金合 同 备 案 手续 后 , 基金 合 同 生 效的
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认购、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 + 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 基 金投 资 人 根据 基 金 销 售网 点 规 定 的手 续 , 向基 金 管 理 人购
买 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 。 本 基 金的 日 常 申 购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不超
过 15 天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 基 金投 资 人 根据 基 金 销 售网 点 规 定 的手 续 , 向基 金 管 理 人卖
出 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 。 本 基 金的 日 常 赎 回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不超
过 15 天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注 册 与 过户 登 记 人 给投 资 人 开 立的 用 于 记录 投 资 人 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记 录 投 资人 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人 将 其 持有 的 同 一 基金 账 户 下 的基 金 份 额从 某 一 交 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管理 人 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 持 有 的某
一 基 金( 包 括 本基 金 ) 的 基金 份 额 转 为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 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摊余 成本 法 指计 价对 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定 利率 并考 虑其
买 入 时的 溢 价 与折 价 , 在 其剩 余 期 限 内平 均 摊 销, 每 日 计 提收
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人 通 过 有关 销 售 机 构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扣 款 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 债 券利 息 、 票据 投 资 收 益、 买 卖 证 券差 价 、 银行 存 款 利 息以
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所 购 买 的各 类 证 券 及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和 本 基金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评 估 基 金资 产 和 负 债的 价 值 , 以确 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过
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 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 由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 使本合同当事人 无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 、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征用 、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 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 、深圳市前 海香江金融 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康 美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和 广州科技 金 融创
新 投资 控 股有 限 公司 , 分别 持 有本 基 金管 理 人 51.135% 、 15.763% 、 15.763% 、 9.458 % 和
7.881%的股权。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董事长, 男,经济 学博士,高 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长、
执行董 事、党委书 记, 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 会道德准则 委员会委员 ,中国资产 评估协会常 务理
事,上 海证券交易 所第三届理 事会理事, 上海证券交 易所第一届 上市咨询委 员会委员 , 广东
金融学 会副会长, 广东省预算 腐败工作专 家咨询委员 会财政金融 运行规范组 成员,中 证 机构
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 事长。曾任 财政部条法 司副处长、 处长,中国 经济开发 信 托投
资公司 总经理办公 室主任、总 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 融工作委员 会监事会工 作部副部 长 ,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 :副董事长 ,男,大 学本科学历 ,现任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兼任 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 协会创新 与 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会委 员、资产管 理业务专业 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 交易所第三 届上诉复 核 委员
会委员 。曾任广发 证券投资银 行总部北京 业务总部总 经理、投资 银行总部副 总经理兼 投 资银
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孙晓燕 :董事,女 ,硕士, 现任广发证 券副总裁、 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 控股(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证通 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监 事长。曾任 广东广发证 券公司投资 银行部经 理 、广
发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经 理、财务部 副总经理、 投资自营部 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男, 管理学硕 士,高级经 济师,现任 烽火通信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 裁、
财务总 监兼董事会 秘书, 兼任武 汉烽火国际 技术有限责 任公司、南 京烽火藤仓 光通信有限 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 司 、
江苏征 信有限公司 、西安北方 光通信有限 责任公司、 武汉烽火普 天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有限 公司、武汉 光谷机电科 技有限公司 、成都大唐 线缆有限公 司 、南京烽 火星
空通信 发展有限公 司等公司董 事 ;兼任武 汉烽火网络 有限责任公 司、武汉烽 火信息集成 技术
有限公 司、藤仓烽 火光电材料 科技有限公 司、大唐软 件股份有限 公司等公司 监事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事,女 ,工商管 理硕士,现 任深圳市前 海香江金 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法 定代
表人, 香江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 。兼任全国 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 委、香江社 会救助基 金 会主
席,深 圳市深商控 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南 粤银行董事 ,深圳龙岗 国安村镇 银 行董
事。
许冬瑾 :董事,女 ,工商管 理硕士,主 管药师,现 任康美药 业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副总经 理,兼任中 国中药协会 中药饮片专 业委员会专 家,全国中 药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 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标准 化技术委员 会中药炮制 机械分技术 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国 家中医药 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 定工作中药 炮制与配置 工专业专家 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广 东省中药 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立董事 ,男,法 学博士,教 授,博士生 导师,现 任复旦大学 教授,兼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授,上 海四维乐马 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 绍兴银行独 立董事,海 尔施生物 医 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立董事 ,男,经 济学博士、 教授、博士 生导师, 现任辽宁大 学新华国际 商学
院教授, 兼任东 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 长 、
工商管理硕士 (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
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平 :独立董事 ,男,经 济学博士, 现任中华 联合财产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长 、总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裁,兼 任中华联合 保险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裁 。曾任中国 人民保险公 司荆州市 分 公司
经理、 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湖北 省分公司业 务处长、中 国人民保险 公司湖北省 国际部总 经 理、
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 汉口分公司 总经理 ,太平 保险湖北分 公司总经理 ,太平保险 公司总经理 助
理,太 平保险公司 副总经理兼 纪委书记, 民安保 险(中国) 有限公司副 总裁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 监事会主席 ,男,西 方经济学硕 士,经济师 。曾任广 东物资集团 公司计划处 副科
长,广 东发展银行 广州分行支 行长、总行 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广州分 公 司总
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 部总经理 、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 市场总 监 。
匡丽军 :监事,女 ,工商管 理硕 士,高 级涉外秘书 ,现任广 州科技金融 创新投资控 股有
限公司 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 曾任广州科 技房地产开 发公司办公 室主任, 广州屈 臣氏公 司行
政主管 ,广州市科 达实业发展 公司办公室 主任、总经 理, 广州科 技风险投资 有限公司办 公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 :监事,男 ,工学硕 士,现任广 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兼 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经理, 男,大学 本科学历, 兼任广发国 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 基金业协会 创新与战略 发展专业委 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 业 务专
业委员 会委员,深 圳证券交易 所第三届上 诉复核委员 会委员。曾 任广发证券 投资银行 总 部北
京业务 总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 总部副总经 理兼投资银 行上海业务 总部副总经 理、投资 银 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 副总经理, 男,硕士 , 经济师 。曾任上海 荣臣集团 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 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 人 ,
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助理,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第六 届创业板发 行审核委员 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 :副总经理 ,男, 经济学 硕士 ,经济 师。兼任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投资总 监,
广发聚 丰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广发国 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瑞元资 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 券投资自 营 部副
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行 审核委员会 发行审 核委员,广 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 资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督察长, 男,博士 。曾 在广东 省佛山市财 贸学校 、广发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副总经理 ,男,经 济学博士, 瑞元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曾任原 南方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 理 、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 :副总经理 ,男,工 学硕士,高 级工程师。 曾在水利 部、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4. 基金经理
温秀娟, 女, 中国籍,经济学学士, 16 年证券和基金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从业证书, 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10 月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业部, 2004 年
10 月至 2008 年 8 月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 2008 年 8 月 11 日至今在 广发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固定 收益 部工 作 , 2 010 年 4 月 29 日 起任 广发 货币 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1 月 14 日 起任 广发 理财 30 天 债券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 2013 年 6 月 20 日 起任 广发 理财 7 天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2 日起任广发现金宝场内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 部副总经理 , 2014 年 8 月 28 日起任 广发 活期
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陈晖霞, 任职时间为 2005 年 5 月 20 日至 2005 年 11 月 4 日; 黄镇
辉 ,任 职时 间 为 2005 年 11 月 5 日 至 2006 年 9 月 11 日 ;谢 军, 任 职时 间 为 200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0 年 4 月 28 日。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总经理 林传辉; 成员:公司 副总经理朱 平,公司 副总经理易 阳方,权益 投资
总监刘 晓龙,权益 投资一部总 经理李巍, 研究发展部 总经理孙迪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张 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 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照有关法律 、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 2 )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 理人的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包括内 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部 门业务规章 等。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1
内部控 制大纲是对 公司章程规 定的内控原 则的细化和 展开,对各 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 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大纲 明确了内部 控制目标和 原则、内部 控制组织体 系、内部控 制制度体 系 、内
部控制 环境、内部 控制措施等 。 基本管 理制度或是 公司全体员 工必须遵循 的,或是公 司全体
员工必 须了解和掌 握的。 部门业 务规章是在 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 、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
各业务 均制定详尽 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 员上岗前必 须声明已知 悉并承诺遵 守,在授 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要业 务处理凭据 传递和信息 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 部门及岗 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 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 动 ,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 四道
监控防线。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2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截 至 2 0 1 6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 9 8 人 , 平均年龄 30 岁 ,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管 服 务 以
来,秉 承 “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 规范
的管理 模式、先进 的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服 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 外 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 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提 供安全、高 效、专业的 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 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建 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最 丰富、最成 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 证券投资 基 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
股权投 资基金、证 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 信 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 ,
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 管服
务。 截 至 20 1 6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 5 5 只 。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
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
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 国内托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品质获 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持 续认可和广 泛好
评。
(四)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自 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 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 业的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3
优势地 位。这些成 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 管部 “一手抓 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 建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资产 托管部非常 重视改进和 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 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 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 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 机制,强 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 获得
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 及有效性报 告,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 控 制方
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 可。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 与 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 常规化 的内
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作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想和 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 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 化的内控 体 系;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 险,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 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 资产托管 业 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 内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 商银行稽核 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资产 托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部门负 责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工 作的内部风 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 员 ,在
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察 职权。各 业 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则 。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 内控优 先 ”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4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 、
科学的 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 的人员行为 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 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立 、 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 ,要求下级 部门及时报 告经营管理 情况和特别 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 部在实现 内 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 线 ”三道控 制防线,健 全绩效考核 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任心和 荣誉感,培 育团队精神 和核心竞争 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 务 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 定
期或不 定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况 进行检查、 监控,指导 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 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备与响应 。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 用 、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 战 ,
资产托 管部不断提 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 按照预订时 间演练发展 到现在的 “随机演 练 ”。从
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5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 实全程监控 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 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
将风险 控制责任落 实到具体业 务部门和业 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 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 风 险负
责,通 过建立纵向 双人制、横 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 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和
控制的 理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职 责、制度建 设和工作流 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 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制 度,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 程、稽核监 察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 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 业务环节之 间的相互 制 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商 业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之 日起就特别 强调规范运 作,一直 将 建立
一个系 统、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 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 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 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业务 发展同等 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签署 的《 广发聚 瑞股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金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 的 投资
组合比 例、基金资 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 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 基 金费
用的支 付、基金申 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 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 配、基金的 融资条件 等 行为
的合法 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 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 资监督和检 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开
始。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 法》、《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 规
规定的 行为,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 事项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6
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赔 偿因其过 失 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 分公司及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为 投资者办理 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南塔17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 89899073 020- 89899042
传真:020- 89899069 020- 89899 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1 1 层
电话:010- 68083368
传真:010- 68083078
(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 68885310
传真: 021- 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通过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的 开户、认 购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 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 w w . g f f unds . c o m . c n
本公司网址: w w w . g f f unds . c o m . c 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 83936999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7
客服传真:020- 34281 1 05
(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 66107900
传真:010- 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 w w . i c bc . c o m . c 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 4316 房)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 w w . g f . c om . c 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w w w . c c b . c o m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8
公司网站:w w w . a b c hi na . c o m
( 5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010- 66594946
公司网站:w w w . b oc . c n
(6)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w w w . b a n kc o m m . c o m
(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 w w . c m bc hi na . c o m
( 8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 38322222 、0571- 96000 888
传真:020- 8731 1 780
客服电话:400- 830- 8003
公司网站: w w w . c gb c hi na . c o m . c n
(9)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9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 w w . s pdb . c om . c n
(10)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 1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w w w . c m bc . c o m . c n
(1 1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 68098777
客服电话: 95595 (全国)
公司网站:w w w . c e b ba nk. c om
(12)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 0755- 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 22197701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0
客服电话:40066- 99999
公司网站: h t t p : / / b a nk. pi ng a n. c o m
(13)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 66223587
传真:010- 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 w w . b a n ko f be i j i ng . c om . c n
(14)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 0574- 89068340
传真:0574- 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 w w . n b c b. c o m . c n
( 15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 85709787
传真:0532- 85709799
客服电话:(青岛) 96588 ,(全国) 400- 66- 96588
公司网站:w w w . q dc c b . c o m
(16)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1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0571- 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 w w . c z b a nk. c om
( 17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 2667635
传真:0551- 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 w w w . h s ba nk. c om . c n
(18)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 20 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 58316666
传真:022- 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81 1
公司网站:w w w . c b hb. c o m . c n
(19)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 22100193
传真:0769- 221 1 7730
客服电话:4001 1- 96228
公司网站: w w w . d on ggua nba nk. c n
(20)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2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 86779007
传真: 0451- 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 w w . h r b b. c om . c n
(21)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 22866255
传真:0769- 22866282
客服电话: 961 122
公司网站:w w w . d r c b a nk. c o m
(22)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邵利兵
电话: 0571- 871 1 7617 0571- 871 1 7616
传真:0571- 871 1 7616
(23)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022- 28405631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3
客服电话:4006- 960296
公司网站: w w w . b a n k- o f - t i a nj i n. c o m
(24)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 63229475
传真:010- 63229763
客服电话:010- 96198
公司网站:w w w . b j r c b. c o m
(25)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 83- 96699 (全国), 020- 96699 (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 37598442
传真:020- 37590726
公司网站:w w w . g z c b . c o m . c n
( 26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 86775337
客服电话: 96400 , 40088- 96400
网址:w w w . n j c b. c o m . c n
(27)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4
联系人: 王栋
电话: 031 1- 88627522
传真:031 1- 88627027
客服电话:400- 612- 9999
网址:w w w . h e b ba nk. c o m
( 28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 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0512- 96068
传真: 0512- 63969962
网址:w w w . w j r c b. c o m
(29)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 0757- 22388928
传真:0757- 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 22223388
网址: w w w . s de b a nk. c o m
(30)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 1- 82308602
传真: 041 1- 8231 1 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5
公司网址:w w w . b a n ko f dl . c o m
( 31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 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 96005
传真:0519- 89995001
网址:w w w . j nba nk. c c
(32)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 0472- 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 96016
北京地区:010- 96016
宁波地区:0574- 967210
深圳地区: 0755- 967210
成都地区:028- 65558555
传真:0472- 5189057
网址: w w w . b s b. c om . c n
(33)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 .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 85108195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传真:0571- 85106576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6
网址:w w w . h z b a nk. c o m . c n
( 34 )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联系人:张露茜
联系电话:0371- 67009917
业务传真:0371- 67009917
客服热线:967585
公司网址:w w w . z z b a nk. c n
(35)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 020- 28019593
业务传真:020- 28852692
客服热线:020- 961 1 1 1
公司网址:w w w . g r c b a nk. c o m
( 36 )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 5222293
业务传真:0631- 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 96636 ,境内 40000- 96636
公司网址:w w w . w h c c b. c om / w w w . w h c c b. c o m . c n
(37)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7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 0633- 8081290
业务传真:0633- 8081276
客服热线:0633- 96588/ 400- 68- 96588
公司网址:w w w . b a n ko f r i z ha o . c o m . c n
( 38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 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 63194471
客服热线: 4008896533
公司网址:w w w . f udi a n- b a nk. c om
(39)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 0595- 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 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 w w w . q z c c ba nk. c o m
(40)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肖寒
联系人:廖雪
联系电话:0757- 86266566
业务传真: 0757- 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8
公司网址:w w w . n a n ha i ba nk . c om
( 41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 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 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 w w . s uz h o ub a nk. c o m
(42)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 20 楼、22- 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 20 楼、 22- 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 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 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 w w . s r c b . c o m
( 43 )名称: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联系人:杨俊
联系电话:021 - 3866 3752
业务传真: 021 - 3866 3866
客服热线:800- 830- 381 1
公司网址:w w w . h kb e a . c o m . c n
(44)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2 9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 87383623
传真:0591- 87383610
公司网站:w w w . h f z q. c o m . c n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45)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 38565785
传真:021- 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 95562
公司网站:w w w . x y z q. c o m . c n
(46)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 962505
网址: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47)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 新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 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 新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 88085858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0
传真: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 800- 0562
网址:w w w . h y s e c . c o m
(48)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666
客服电话:400- 8888- 666
公司网站: w w w . g t j a . c o m
(49)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 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 888- 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 w w . c h i na s t oc k. c o m . c n
(50)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 8888- 10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服电话:400- 8888- 108
公司网站: w w w . c s c 108. c o m
(51)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1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 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 66045678
传真:010- 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 w w . t x s e c . c o m
天相基金网网址:w w w . j j m . c o m . c n
(52)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 w w . g uos e n. c om . c n
(53)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 1 1
公司网站: w w w . n e w on e . c om . c n
(54)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755- 82492193
传真:0755- 82492962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w w w . h t s c . c om . c n
(55)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 20328000
公司网站 w w w . b o c i c hi na . c o m
(56)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 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站:w w w . c gw s . c o m
(57)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 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 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 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431- 85096795
公司网站:w w w . n e s c . c n
(58)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 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3
电话: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 w w . d f z q. c o m . c n
(59)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 1- 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 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 1- 8
网址:w w w . p i nga n. c o m
( 60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 2845199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 6515- 988
公司网站:w w w . b h z q. c o m
(61)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62)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4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 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 65581 1 36
传真:0512- 65588021
公司网站: w w w . d w z q. c om . c n
(63)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 888- 228
公司网站:w w w . j y z q. c n
( 64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 95525
公司网站:w w w . e b s c n. c o m
(65)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 20333333
传真: 021- 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5
客服电话:95531;400- 8888- 588
网址: w w w . l o n go n e . c o m . c n
(66)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 86281305
传真:0791- 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 222- 1 1 1
公司网站:w w w . g s s t oc k. c om
(67)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 0351 - 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 666- 1618 、95573
公司网站:w w w . i 618. c o m . c n
( 68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 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 888- 15 51
公司网站:w w w . x c s c . c o m
(69)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6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 82831662
传真:0510- 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 w w . g l s c . c om . c n
(70)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 83709350
传真: 0755- 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 w w . g h z q. c o m . c n
( 71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公司网站:w w w . g z s . c om . c n
(72)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 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 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公司网站:w w w . f c s c . c n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7
(73)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74)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服电话: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w w w . t e b o n . c o m . c n
(75)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 0551 - 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 2272100
公司网站: w w w . g y z q. c o m . c n
(76)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8
电话:0551- 5161666
传真: 0551- 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 w w . h a z q. c om
(77)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 85022326
传真:0532- 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 w w w . z x w t . c om . c n
(78)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 86078823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w w w . b i gs un. c o m . c n
(79)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 1 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 0571- 87822359
传真:0571- 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40086- 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w w w . c t s e c . c o m
( 80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9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 65585670;
传真:0371- 65585665;
客服电话: 0371- 967218 或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 w w . c c n e w . c om
(81)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 010- 84183333
传真:010- 8418331 1 - 3389
客服电话:400- 818- 81 1 8
公司网站: w w w . g uodu. c om
(82)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 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 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 8888- 1 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 22373718- 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 37865070
公司网站:w w w . w l z q. c o m . c n
( 83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 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 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 8319951 1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0
传真:0755- 83199545
客服电话: 0755- 8319951 1
公司网站:w w w . c s c o . c o m . c n
(84)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 84403319
公司网站:w w w . c f z q. c o m
(85)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 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 w w . e s s e nc e . c om . c n
( 86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 886- 6567
传真:0791- 86770178
公司网站: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87)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 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1
电话: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网站:w w w . 9 5579. c om
(88)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 583281 1 2
传真:010- 58328748
客服电话:400- 887- 8827
公司网站:w w w . u b s s e c ur i t i e s . c o m
( 89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 1 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 1 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 4913998
传真:0471- 4930707
客服电话: 0471- 4961259
公司网站:w w w . c n ht . c om . c n
(90)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 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 1 .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 82023442
传真:0755- 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 400- 600- 8008
公司网站:w w w . c h i na - i nvs . c n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2
(91)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 0531 - 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 w w . q l z q. c o m . c n
(92)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 8583234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 w w . f o un de r s c . c o m
(93)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 85863719
传真:0451- 8228721 1
客户服务热线: 400- 666- 2288
网址:w w w . j hz q. c o m . c n
(94)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3
联系人:宋歌
电话: 021- 50122086
传真:021- 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 w w . c n hbs t oc k. c o m
( 95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 83007159
业务传真:0755- 83007034
客服热线: 4000- 188- 688
公司网址::w w w . y ds c . c om . c n
(96)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 010- 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 95618
公司网站:w w w . e 5618. c om
( 97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 4890100
传真:0931- 48901 1 8
客服电话: 400- 6898888
公司网站:w w w . h l z qgs . c om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4
(98)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010- 63080978
客服电话:400- 800- 8899
公司网站:w w w . c i nda s c . c o m
(99)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640
客服电话:0592- 5163588
公司网站:w w w . x m z q. c n
(100)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 025- 83367888- 4201
传真:022- 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 w w w . n j z q. c o m . c n
(101)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5
电话:010- 58568040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话:010- 585681 1 8
公司网站:w w w . h r s e c . c om . c n
(102)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 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 87901053
传真:0571- 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 967777
公司网站: w w w . s t oc ke . c o m . c n
(103)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 096- 096
公司网站:w w w . s w s c . c om . c n
( 104 )名称: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刘亚静
电话:031 1 -66006393
传真:031 1- 66006249
客服电话: 400- 612- 8888
公司网站:w w w . s 10000. c om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6
(105)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400- 871- 8880
传真: 0871- 3578827
公司网站:w w w . h on gt a s t oc k. c om
(106)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 028- 86690070
传真:028- 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 w w w . g j z q. c o m . c n
(107)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 23280842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w w w . s t oc kr e n . c o m
(108)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 8888- 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 010- 64408820
传真:010- 64408252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7
公司网站:w w w . l xz q. c o m . c n
( 109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 83561 1 49
客服电话:400- 698- 9898
传真:010- 83561094
网址:w w w . x s dz q. c n
(1 10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 010- 88086830- 730 010- 88086830- 737
传真:010- 66412537
客服电话:010- 88086830
公司网址:w w w . r x z q. c o m . c n
( 1 1 1 )名 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 87618882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传真:027- 87618863
公司网址: w w w . t f z q. c o m
(1 12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8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 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 961 1 30
传真:0769- 221 1 9426
公司网址: w w w . d gz q. c om . c n
(1 13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 20691836
传真: 021- 20691861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公司网站:w w w . e r i c hf u nd. c om
( 1 14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传真:0755- 33227951
网址: w w w . z l f u nd. c n 及 w w w . j j m m w . c om
客服热线:4006- 788- 887
(1 15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 01 、 B 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 021- 64316642
业务传真:021- 54653529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9
客服热线:021- 32109999 ;029- 68 918888 ;4001099918
( 1 16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 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 8294051 1
客服热线:400102201 1
公司网址:w w w . z s z q. c o m
(1 17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 65051 1 66
业务传真: 010- 65051 1 66
公司网址:w w w . c i c c . c om . c n
(1 18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 1 1 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 021- 5887001 1
业务传真:021- 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 w w . e h o w b uy . c om
(1 19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0
联系电话:0571- 8891 1 818- 8565
业务传真: 0571- 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 88920897 、4008- 773- 772
公司网址:w w w . 5 i f u nd. c om
(120)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 ( 07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 (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 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 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 w w w . t e n y u a nf u nd. c o m
(121)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1 层 1 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 65808756
业务传真: 010- 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 w w . C I F C O F U N D . c o m
( 122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 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 59393074
客服热线: 400- 808- 0069
公司网址:w w w . w y - f und. c o m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1
(123)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 010- 88321882
业务传真:010- 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 68898130
公司网址:w w w . t p y z q. c o m
(124)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 38600735
业务传真: 021- 38509777
客服热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址:w w w . n oa h - f u nd. c om
(125)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 54509998
业务传真:021- 64385308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 w w . 1 234567. c om . c n
(126)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2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 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 766- 123
公司网址:w w w . f und123. c n
( 127 )名称: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3 楼
法定代表人:林清德
联系人:郑毓栋
联系电话:021- 50163988
业务传真:021- 58205487
客服热线: 800- 820- 8088
公司网址:w w w . s t a n da r dc ha r t e r e d. c om . c n
(128)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 0755- 82721 1 06- 8642
业务传真:0755- 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 w w w . h e x un. c o m
(129)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 D 区) 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 56028620
业务传真: 0571- 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3
公司网址:w w w . j i nc he ng- f u nd. c om
( 130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 66555316
业务传真:010- 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 w w . d x z q. ne t . c n
(131)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 010- 57418829
业务传真:010- 57569671
客服热线:400- 678- 5095
公司网址:w w w . n i uj i . ne t
( 132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 68685825
业务传真: 021- 68682297
客服热线:400- 021- 9898
公司网址:w w w . j f c t a . c o m
(133)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4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 58325388- 1588
业务传真:010- 58325282
客服热线:400- 166- 1 1 88
公司网址: h t t p: / / 8. j r j . c o m . c n
(134)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 1 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 4130322
业务传真: 0351- 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 w w . d t s b c . c om . c n
( 135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 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 59539864
业务传真:010- 59539806
客服热线: 95162 、 400- 8888- 160
公司网址:w w w . c i f c o . n e t
(136)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 010- 57756019
业务传真:010- 57756199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5
客服热线:400- 786- 8868- 5
公司网址: w w w . c h t f und. c o m
(137)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 10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 10 单 元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 20289890
传真:021- 202801 1 0
网址:w w w . h a r v e s t w m . c n
客服电话:400- 021- 8850
( 138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 66154828- 809
业务传真:010- 88067526
客服热线: 010- 66154828
公司网址:w w w . 5 i r i c h. c om
(139)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 O H 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 52855713
业务传真:010- 85894285
客服热线:400- 6099- 200
公司网址: w w w . y i xi nf u nd. c om
(140)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6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 88381550
客服热线:010- 68998820
公司网址:w w w . b z f unds . c o m
(141)名称: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 010- 88312877- 8009
业务传真:010- 88312099
客服热线:400- 001- 1566
公司网址:w w w . y i l u c a i f u . c om
( 142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 88381550
客服热线:010- 68998820
公司网址:w w w . b z f unds . c o m
(143)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 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 1504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7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 3122679
业务传真:0592- 8060771
客服热线:0592- 3122731
公司网址: w w w . x ds . c om . c n
(144)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 59200855
业务传真: 010- 59200800
客服热线:400- 819- 9868
公司网址:w w w . t d y hf u nd. c om
( 145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 1 - B , 名义层 1 1- A , 8- B 4 , 9- B 、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 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 86769637
业务传真: 023- 86769629
客服热线:400- 8877- 780
公司网址:w w w . c f c 108. c o m . c n
( 146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 80133827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8
业务传真:021- 80133413
客服热线: 400- 808- 1016
公司网址:w w w . f undha i yi n. c o m
(147)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 15B 5( 西区 15 层 )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 88580321
业务传真:010- 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 525- 676
公司网址:w w w . h a of unds . c o m
( 148 )公司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 52703350- 6006
业务传真:010- 62020355
客服热线: 4008886661
公司网址:w w w . m y f u nd. c om
(149)公司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 w w . l e a df u nd. c o m . c n
( 150 )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9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 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 62862801
客服热线: 4008878707
公司网址:w w w . h s qh. n e t
(151)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 20 楼、22- 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 20 楼、22- 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 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 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 w w w . s r c b . c o m
(152)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 153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0
业务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热线:400-990-8826
公司网址: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154)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55)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 w w . j i m u f u n d . c o m
(156)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 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 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 68854009
客服电话: 4008- 196- 665
公司网址:w w w . b uy f o r y o u. c om . c n
(157)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1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 158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 w w w . j i n q i a n w o . c n
(159)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 160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2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 w w . k i n g s t a r t i m e s . c o m
(161)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62)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 w w . y i n g m i . c n
(163)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3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 t t p s : / / t t y . c h i n a p n r . c o m
(164)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65)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 w w . a j z q . c o m
(167)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400-158-5050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4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168)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69)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70)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5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其 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 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3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 89188970
传真:020- 8989917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8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 - 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程秉
联系人:程秉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05 年 4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5] 60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为 2005 年 4 月 26 日至 2005 年 5 月 17 日。经深圳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6
鹏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 00 元人民币计算, 本次募集资金及其 产生
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 2, 636, 630, 865. 77 份基金份额。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9, 93 0
户。
七、基 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 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5 月 20 日生效。
二、基金 存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定 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 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赎回与 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 的场所
1.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2. 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3. 本基金开通的网上交易系统。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 的开放日及 时间
1. 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 指本基金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为证
券交易 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 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 除外)。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由基 金 管理
人与代 销机构约定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 回申请的 , 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时间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7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已于 2005 年 5 月 20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的申购 、 赎回等业务自 2005
年 6 月 3 日起开始办理。
(三) 申购与赎回 的限制
1. 本 基金 自 2009 年 4 月 20 日 起实 行基 金 份额 分 级。 分级 后 本基 金 设两 级基 金 份额 : 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 其中基金代码 270004 作为 A 级基金代码, 新增 270014 作为 B
级基金代码,两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A 级 与 B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和适用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级 基 金 份 额 B 级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0 0
赎 回 费 率 0 0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年 费 率 ) 0 . 2 5 % 0 . 0 1 %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1 , 0 0 0 元 人 民 币
( 直 销 柜 台 为 5 0 , 0 0 0 元 )
5 , 0 0 0 , 0 0 0 元 人 民 币
( 直 销 柜 台 为 5 , 0 0 0 , 0 0 0 元 )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1 , 0 0 0 元 人 民 币
( 已 在 直 销 中 心 有 申 购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 此 限 制 )
5 , 0 0 0 , 0 0 0 元 人 民 币
( 直 销 柜 台 为 5 , 0 0 0 , 0 0 0 元 )
单 笔 转 换 最 低 份 额 1 0 0 份 1 0 0 份
在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无 限 制 5 , 0 0 0 , 0 0 0 份
注:本基金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 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最低申 购金
额的限制,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份额分级规则:
基金份 额分级后, 在基金存 续期内的任 何一个开放 日,单个 基金账户内 保留的本基 金份
额超过 500 万份( 包含 500 万份) 时,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自动 将其单个基 金账户内 持有
的可用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级基金份额, 并于升级当日适用 B 级的相关费率。
基金份 额分级后, 在基金存 续期内的任 何一个开放 日,单个 基金账户内 保留的本基 金份
额低于 500 万份( 不含 500 万份)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 其单个基金 账户内持有 的可
用基金份额降级为A 级基金份额,并于降级当日适用A 级的相关费率。
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 整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等级数量、 对各级基 金份额计提 的销售服务 年费
率,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 购 份 额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份 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一 元 确
定,保留至0. 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3. 本 基金 自 2014 年 12 月 24 日 起暂 停 1 亿 元以 上的 大 额申 购( 含 定期 定额 申 购) ,如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8
单日单 个基金账户 累计申购( 含定期定额 申购)本基 金金额超过 1 亿元( 不含),本 基金注
册登记人将有权确认申购失败;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
保留到 0. 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 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 确定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人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待支付的收益一 并结
算并与 赎回款一起 支付给投资 人;投资人 部分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 赎回完成 后 剩余
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 元人民币为 基准计算的 价值不足以 弥补其累计 至该日的基 金收益负 值 时,
则该笔赎回申请无效;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投 资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原则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 施 3 个工作 日前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媒体
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 资人必须根 据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向基 金份
额发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申购本基 金时须按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 日规定 时间受理的申 请,正常情 况下,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 人在 T + 1 日内为 投资 人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 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9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 用全额缴款 方式,若 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 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 管理人应指 示基金托 管人按有关 规定将赎回 款项
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 的数额和价 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 00 元。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
保留至 0. 01 份。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保留到
0. 01 元。
5.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申 购 金 额 1 0 0 , 0 0 0 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N A V ) 1 . 0 0 元 ( 保 持 为 面 值 1 元 )
申 购 费 用 0 元 ( 无 申 购 费 用 )
净 申 购 金 额 1 0 0 , 0 0 0 元
申 购 份 额 1 0 0 , 0 0 0 份
6.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赎 回 份 额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N A V ) 1 . 0 0 元 ( 保 持 为 面 值 1 元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0
赎 回 费 用 0 元 ( 无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1 0 , 0 0 0 元
7. 本 基金 每个 工作 日公 告 前一 工作 日每 万份 基金 净 收益 及前 一个 工作 日 (含 节假 日) 7
日年化 收益率。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8.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 按照开放 日收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
算。本 基金采用摊 余成本法计 价,通过每 日计算收益 并分配的方 式,使每份 基金份额 净 值保
持在人民币 1. 00 元。
(七)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5.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发生上述 5 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
发生基 金合同或招 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 的事项,但 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 暂停
基金申 购,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 批准。经批 准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立即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 暂停
申购公告。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 已接受 的赎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1
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将足额支 付;如暂时 不能支付的 ,可支付部 分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 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回 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由基金 管 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 的情
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
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3.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 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 作日基金管 理人应在 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 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将提前一个 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 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 的 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提示 性公
告一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 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 放 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九)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 有能 力兑 付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 会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2
值造成 较大波动 或无法 实现时,基 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本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 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 理 。
转入第 二个工作日 的赎回申请 不享有优先 权并以该开 放日的本基 金份额资产 净值为依 据 计算
赎回金 额,依此类 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 选择将当 日 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本基 金 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部 分延 期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3 个工作 日内公告, 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3. 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与处理方式
本基金 连续三个开 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为连续巨额 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 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 某一基金( 包括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 转换的原则
(1 )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本 公 司管 理 的 、同 一注 册登 记 人登 记存 管的 、同 一 基金 账户 下的
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并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的同一托管网点办理。
(2) 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 在发生基金转换时, 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
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3) 基金转换的计算采用“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
转出以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4 )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5) 转换业务遵循“ 先进先出” 的业务规则, 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 换时
先转换。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
( 6 ) 基金转换采用 “ 前端转前端、 后端转后端 ” 的模式, 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
后端收费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3
(7 ) 当投 资者 在广 发货 币 市场 基 金 月结 前将 持有 的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全 部转 出到 本公
司旗下 其它基金时 ,本公司将 根据基金转 换日提前为 转出的广发 货币市场基 金份额结 算 收益
并转成基金份额一起转出。
2. 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 但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 ,若某笔转 换导致在一 个托管网 点的基金份 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 金份额
必须一同转换。
3. 转换费率
各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4. 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在 T 日办理的基金转换申请 ,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 + 1 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 2 日后 (包 括该日 ) 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 份额
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成交情况。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 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 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 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 出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同 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决定 全额转出或 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 金转出和基 金赎回,将 采取相同 的 比例
确认; 但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 受部分转出 申请的情况 下,对未确 认的转换申 请将不顺 延 至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
6.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1 )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
申请:
a 不可抗力;
b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c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d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e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4
(2) 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3) 暂停期结束 ,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七日
年收益率。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 间为 1 天,基 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 放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信 息披露媒 体
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基金转换 的公告,并 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 基金日收益 和基金七 日 年收
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 公告
一次; 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两 个月时,可 对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 整。暂停 结 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放基 金转换的公 告,并在重 新开放基金 转换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 金 日收
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其它未尽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低风险与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 现金;
2.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5
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出现新的金融产品且在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内 , 本
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三) 投资理念
深入研究、稳健投资
深入研 究:作为主 动投资管 理的基金, 深入的研究 是取得良 好投资业绩 的基础。货 币市
场基金 业绩主要受 短期利率变 动影响,而 短期利率又 受各种宏观 经济变量和 其他基本 因 素的
影响。对这些基本因素的深入研究是本基金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
稳健投 资:本基金 坚持稳健 投资,强调 控制风险、 在维持基 金资产流动 性和安全性 的基
础上,追求稳定收益。
(四) 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以《基 金法》、《 货币市场 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 本基金合 同等有关法 律法规为决 策依
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稳健的 主动投资是 本基金投 资策略的总 体特征。主 动是相对 被动投资而 言,强调通 过基
金管理 人主动管理 为投资人控 制风险和创 造稳定收益 。稳健是强 调主动投资 必须重视 控 制风
险,要兼顾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目标。
具体而 言,投资策 略以自上 而下为主, 兼顾自下而 上的方式 。其中,自 上而下是指 基金
管理人 通过定量与 定性相结合 的综合分析 ,对利率尤 其是短期利 率的变化趋 势进行预 测 ,在
科学、 合理的短期 利率预测的 基础上决定 本基金组合 的期限结构 和品种结构 ,构建稳 健 的投
资组合 。自下而上 是指要重视 具体投资对 象的价值分 析,同时针 对市场分割 及定价机 制 暂时
失灵带来的投资机会,进行相应的套利操作,增加投资收益。具体策略如下:
(1)利率预测
( 2 )期限配置策略
(3)品种配置策略
( 4 )挖掘套利投资机会
3. 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6
(2)可转换债券;
( 3 ) 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 A A 级以下的 企业债券;
( 5 )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五) 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 究 发 展 部 根 据 自 身 或 者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 对 拟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持 续 跟 踪 调
研,并提供资产配置、投资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引下, 结合 对宏
观经济 和市场状况 的分析,拟 订所辖基金 的具体投资 计划,包括 :资产配置 、类属配 置 、品
种配置和调整方案。
4. 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5. 金融工程小组定期进行基金风险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 改进
方案。
6.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 防范、 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其重 点关
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金融工程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 禁止行 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将基金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承销证券;
4.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本基金 不得与基金 管理人的 股东进行交 易,不得通 过交易上 的安排人为 降低投资组 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7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 投资组合限 制
1.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得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 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其他比例限制。
8.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建仓期为 3 个月, 建仓期完毕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由 于基
金规模 或市场的变 化等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 合理
期限内进行调整,使之重新符合上述限制的要求。
(八) 平均剩余期 限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1. 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负 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包括 现金类 资产 ( 含银 行存 款、清 算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证 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 履约金 )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
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8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 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负 债包括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 的正 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 摊余 成本 法 " 计算的附 息债券 成本包括债 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成 本 包括
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 金、 交 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剩 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交收日 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 购履约金的 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 协 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2 )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银行定期存 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 3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 以下情况除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九) 业绩比较基 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于 2010 年 10 月 26 日变 更为
税后活期存款利率:即(1-利息税率)×活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 选取这个业 绩比较基 准的理由: 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本质上属 于现
金管理产品,产品性质上与银行活期存款有很强的可比性和相关性。
当市场 上有更加适 合的业绩 比较标准, 在不损害投 资者利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有权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公告。
(十)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7 9
1. 高安全性:本金损失的风险小,收益的波动性小;
2. 高流动性: 基金投资组合本身剩余期限短, 流动性高; 投资人在基金交易时无需 支付
费用,变现成本低;
3. 稳定的收益:力争获取稳定的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的收益率。
(十一 )基金的融 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经 理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 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 、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 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0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 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 不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十三 )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6年6月1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的比例( % )
1 固定收益投资 50, 422, 675, 217. 26 35. 92
其中:债券 50, 422, 675, 217. 26 35. 9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 731, 492, 962. 57 6. 93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1
其 中: 买 断式 回 购的 买 入 返
售金 融资产
442, 586, 529. 23 0. 32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9, 329, 089, 844. 85 56. 51
4 其他资产 907, 022, 816. 77 0. 65
5 合计
140, 390, 280, 841. 4
5
100. 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 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 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02
其中 :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2
报告 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920,081,178.25 7.62
其中 :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 告期内债券 回购融资余 额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为报告期 内每日融资 余额占资 产 净值
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20%的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
3 、基金 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
3.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0
报告期 内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 限超过180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出现超过180天的情况。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2
3.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3.82 7.62
其中 :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 —60天 14.71 -
其中 :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 —90天 33.60 -
其中 :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 —180天 30.67 -
其中 :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5 180天(含) —397天(含) 4.34 -
其中 :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7.14 7.6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 066, 414, 280. 01 7. 7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 066, 414, 280. 01 7. 73
4 企业债券 -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3, 887, 600, 767. 42 10. 67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6, 468, 660, 169. 83 20. 33
8 其他 - -
9 合计 50, 422, 675, 217. 26 38. 73
10
剩 余 存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动利率债券
- -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例(%)
1 1 1 1 508212 15中信C D 212 28, 000, 000. 00 2, 778, 799, 971. 32 2. 13
2 1 1 1 609131 16浦发C D 131 20, 000, 000. 00 1, 986, 439, 490. 46 1. 53
3 1 1 1 508209 15中信C D 209 19, 000, 000. 00 1, 885, 641, 732. 02 1. 45
4 1 1 1 508217 15中信C D 217 16, 000, 000. 00 1, 587, 768, 423. 94 1. 22
5 15031 1 15进出1 1 15, 700, 000. 00 1, 570, 093, 840. 60 1. 21
6 1 1 1 6091 1 1 16 浦发 C D 1 1 1 15, 000, 000. 00 1, 491, 668, 525. 08 1. 15
7 15041 1 15 农发 1 1 13, 300, 000. 00 1, 330, 674, 888. 08 1. 02
8 150413 15农发13 13, 000, 000. 00 1, 300, 121, 714. 31 1. 00
9 1 1 1 508207 15中信C D 207 12, 000, 000. 00 1, 191, 145, 200. 28 0. 91
10 150307 15进出07 10, 400, 000. 00 1, 040, 000, 000. 00 0. 80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 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 25( 含 ) - 0. 5% 间的次数 0 次
报 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 1013%
报 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 0510%
报 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 0712%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4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价, 即计价对象 以买入成 本列示,按 实际利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8. 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8. 3 根 据公 开市 场信 息,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在 本 报告 期内 未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调查,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或处罚。
8. 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833, 545, 796. 16
4 应收申购款 73, 477, 020. 61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907, 022, 816. 77
十、基 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
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
1 、本报告 期基金份额 净值收益率 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比 较
广发货币 A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5
阶 段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 1 )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 2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 3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 4 )
( 1 ) - ( 3 ) ( 2 ) - ( 4 )
2 0 0 5 . 5 . 2 0 - 2 0 0 5 . 1 2 . 3 1 1 . 1 8 5 6 % 0 . 0 0 3 1 % 1 . 1 1 4 5 % 0 . 0 0 0 0 0 . 0 7 1 1 % 0 . 0 0 3 1 %
2 0 0 6 . 1 . 1 - 2 0 0 6 . 1 2 . 3 1 1 . 7 2 5 1 % 0 . 0 0 3 0 % 1 . 8 7 9 9 % 0 . 0 0 0 3 % - 0 . 1 5 4 8 % 0 . 0 0 2 7 %
2 0 0 7 . 1 . 1 - 2 0 0 7 . 1 2 . 3 1 3 . 3 1 3 4 % 0 . 0 0 8 1 % 2 . 7 8 5 0 % 0 . 0 0 1 9 % 0 . 5 2 8 4 % 0 . 0 0 6 2 %
2 0 0 8 . 1 . 1 - 2 0 0 8 . 1 2 . 3 1 3 . 3 6 3 7 % 0 . 0 1 1 7 % 3 . 7 8 7 7 % 0 . 0 0 1 3 % - 0 . 4 2 4 0 % 0 . 0 1 0 4 %
2 0 0 9 . 1 . 1 - 2 0 0 9 . 1 2 . 3 1 1 . 2 8 2 7 % 0 . 0 0 6 4 % 2 . 1 6 7 2 % 0 . 0 0 0 0 % - 0 . 8 8 4 5 % 0 . 0 0 6 4 %
2 0 1 0 . 1 . 1 - 2 0 1 0 . 1 2 . 3 1 1 . 7 9 0 4 % 0 . 0 0 2 6 % 1 . 8 5 1 5 % 0 . 0 0 1 9 % - 0 . 0 6 1 1 % 0 . 0 0 0 7 %
2 0 1 1 . 1 . 1 - 2 0 1 1 . 1 2 . 3 1 4 . 1 5 9 3 % 0 . 0 0 3 0 % 0 . 4 7 6 2 % 0 . 0 0 0 1 % 3 . 6 8 3 1 % 0 . 0 0 2 9 %
2 0 1 2 . 1 . 1 - 2 0 1 2 . 1 2 . 3 1 4 . 2 4 5 2 % 0 . 0 0 2 8 % 0 . 4 2 6 0 % 0 . 0 0 0 2 % 3 . 8 1 9 2 % 0 . 0 0 2 6 %
2 0 1 3 . 1 . 1 - 2 0 1 3 . 1 2 . 3 1 4 . 1 9 8 4 % 0 . 0 0 2 6 % 0 . 3 5 4 9 % 0 . 0 0 0 0 % 3 . 8 4 3 5 % 0 . 0 0 2 6 %
2 0 1 4 . 1 . 1 - 2 0 1 4 . 6 . 3 0 2 . 4 8 9 6 % 0 . 0 0 1 9 % 0 . 1 7 6 0 % 0 . 0 0 0 0 % 2 . 3 1 3 6 % 0 . 0 0 1 9 %
2 0 1 4 . 1 . 1 - 2 0 1 4 . 1 2 . 3 1 4 . 8 5 6 3 % 0 . 0 0 1 7 % 0 . 3 5 4 9 % 0 . 0 0 0 0 % 4 . 5 0 1 4 % 0 . 0 0 1 7 %
2 0 1 5 . 1 . 1 - 2 0 1 5 . 1 2 . 3 1 3 . 6 9 5 4 % 0 . 0 0 2 5 % 0 . 3 5 4 9 % 0 . 0 0 0 0 % 3 . 3 4 0 5 % 0 . 0 0 2 5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3 9 . 4 0 3 2 % 0 . 0 0 6 2 % 1 5 . 5 5 2 6 % 0 . 0 0 3 3 % 2 3 . 8 5 0 6 % 0 . 0 0 2 9 %
广发货币 B :
阶 段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 1 )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 2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 3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 4 )
( 1 ) - ( 3 ) ( 2 ) - ( 4 )
2 0 0 9 . 4 . 2 0 - 2 0 0 9 . 1 2 . 3 1 1 . 0 5 5 5 % 0 . 0 0 7 0 % 1 . 5 2 0 0 % 0 . 0 0 0 0 % - 0 . 4 6 4 5 % 0 . 0 0 7 0 %
2 0 1 0 . 1 . 1 - 2 0 1 0 . 1 2 . 3 1 2 . 0 3 4 7 % 0 . 0 0 2 6 % 1 . 8 5 1 5 % 0 . 0 0 1 9 % 0 . 1 8 3 2 % 0 . 0 0 0 7 %
2 0 1 1 . 1 . 1 - 2 0 1 1 . 1 2 . 3 1 4 . 4 0 7 1 % 0 . 0 0 3 0 % 0 . 4 7 6 2 % 0 . 0 0 0 1 % 3 . 9 3 0 9 % 0 . 0 0 2 9 %
2 0 1 2 . 1 . 1 - 2 0 1 2 . 1 2 . 3 1 4 . 4 9 4 6 % 0 . 0 0 2 8 % 0 . 4 2 6 0 % 0 . 0 0 0 2 % 4 . 0 6 8 6 % 0 . 0 0 2 6 %
2 0 1 3 . 1 . 1 - 2 0 1 3 . 1 2 . 3 1 4 . 4 4 8 0 % 0 . 0 0 2 6 % 0 . 3 5 4 9 % 0 . 0 0 0 0 % 4 . 0 9 3 1 % 0 . 0 0 2 6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6
2 0 1 4 . 1 . 1 - 2 0 1 4 . 6 . 3 0 2 . 6 1 1 4 % 0 . 0 0 1 9 % 0 . 1 7 6 0 % 0 . 0 0 0 0 % 2 . 4 3 5 4 % 0 . 0 0 1 9 %
2 0 1 4 . 1 . 1 - 2 0 1 4 . 1 2 . 3 1 5 . 1 0 7 3 % 0 . 0 0 1 7 % 0 . 3 5 4 9 % 0 . 0 0 0 0 % 4 . 7 5 2 4 % 0 . 0 0 1 7 %
2 0 1 5 . 1 . 1 - 2 0 1 5 . 1 2 . 3 1 3 . 9 4 4 0 % 0 . 0 0 2 5 % 0 . 3 5 4 9 % 0 . 0 0 0 0 % 3 . 5 8 9 1 % 0 . 0 0 2 5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2 8 . 3 6 7 6 % 0 . 0 0 4 6 % 5 . 3 3 8 3 % 0 . 0 0 2 0 % 2 3 . 0 2 9 3 % 0 . 0 0 2 6 %
注 : 1 、 自 2 0 1 0 年 1 0 月 2 8 日 起 ,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由 原 先 的 “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税 后 利 率 :
( 1 - 利 息 税 率 ) ×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储 蓄 存 款 利 率 ” 变 更 为 “ 税 后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即 ( 1 - 利 息 税 率 ) ×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
2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是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的 规 定 构 建 的 。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以 来基金累计 净值收益率 变动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历 史 走 势 对 比 图
( 2 0 0 5 年 5 月 2 0 日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
1 、 广 发 货 币 A
2 、 广 发 货 币 B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7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 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8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 开立资金结 算账户和托 管专户用 于基金的资 金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 托管人和 “ 广发货 币市场基金 ” 联名的 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 、以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 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 案。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代理人和基 金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自 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代理 人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 金财产归入 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 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注 册登记人和 基金销售代 理人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 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 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二、 基金资产的 计价
(一)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计价日
本 基金 的计 价 日为 相 关 的 证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常 营 业日 ,定 价 时点 为上 述 证券 交易 场 所的
收市时间。
(三)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 限内按照实 际利率法每 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 不 采用
市场利 率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在 有关法律法 规允许交 易 所短
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9
2 、 为了避 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发生重大偏 离,从而对 基金持有人 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 人 于每
一计价 日,采用估 值技术,对 基金持有的 计价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 价 ” 。当 基 金
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 5% 时,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 了其
他的重 大偏离时,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进 行调整,使 基金资产净 值更能公 允 地反
映基金资产价值。
3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四)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计价程序
在 计价 日, 基 金管 理人 完 成计 价后 , 将计 价结 果 加盖 业务 公 章以 书面 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管人按 本合同及国 家有关规定 的计价方法 、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无误 后加盖业务 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 中和年末计 价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 基金 计价 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公 告、 予以 纠 正,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计价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 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计价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 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因 基金 计价 错 误给 投资 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 金管 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注 册与过户登 记人、或 代理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 对
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则 ”给予赔 偿并承担赔 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 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 术原因引起 的差错 ,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0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造成投资 者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 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责 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 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
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 当
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 益向管理人 追偿,如果 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 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除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 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本合 同或
其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
方;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1
(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注册与过 户登
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 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计价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计价 方法 的第 2、 3 条 方法 进行 计价 时,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计 价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 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入 。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日将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本基金每月 中旬集中支 付收益,结 转为相应的 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1 个 月时
可不结转。 投 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 01 元, 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因去尾形成的余 额进
行再次分配。
2 、本 基金 每日将 E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分 配给相 应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并记
入 E 类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 若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 100 元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2
时,则 100 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 E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 0 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3、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如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当月累计 分配
的基金 收益为正, 则为持有人 增加相应的 基金份额; 如当月累计 分配的基金 收益为负 , 则为
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
4、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账户在 本月
累计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 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如本月累计的基金收益为 负 ,
则扣减赎回金额; 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不结
算基金收益,而是 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 在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
时,其 对应比例的 累计收益将 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 给投资人, 如累计的基 金收益为 负 ,则
扣减赎回金额。
5、基 金份额持 有人部分 卖出 E 类 基 金份额时 ,不支付 对应的收 益,全部 卖出 E 类 基 金
份额时 ,以现金方 式将全部累 计收益与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结清。若 累计收益为 负,则投 资 人应
当以现金方式全额弥补,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相应收益及损失。
6、 T 日 申购 的 基金 份额 不 享有 T 日 分红 权 益, T 日 赎回 的 基金 份额 仍 享有 T 日 分红 权
益。 当日买入 的 E 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 当日卖出的 E 类基金 份额
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
7、相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8 、 在不 影响 投资 者利 益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酌 情调 整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式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 E 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收益 公告 由基 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E 类
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根据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分配 原则进行分 配,收益 公告由基金 管理人编制 ,经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3
基金托 管人复核 ,每工作 日公告一 次,披露 公告截止 日前一个工 作日(含 节假日) A 类 基金
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 金份额收益及 以最近七日收 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 E 类基
金份额 的每百份基 金净收益及 以最近七日 收益所折算 的年资产收 益率。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支付功能
本基金 可作为现金 的管理工 具之一,在 销售机构技 术条件许 可的情况下 ,可以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基金销 售代理人处 开立的银行 账户相连接 进行现金支 付划款。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运
用银行账户实现本基金支付功能的指令被视为对其所持有的相应价值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
本基金开通支付功能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四、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 、 E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3%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 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4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 首 两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 E × 0.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 首 两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 ×G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G 为对应的销售服务费率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年 费率 为 0. 25% ;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
费年费率为 0. 01%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 25%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 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中 4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 基金费用。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9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支付,由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以 及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 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 相关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费用调整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 服务费等相 关费率。调 高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 服 务费
等费率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 售费
服 务费 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 为公 历年 度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 的会 计年 度 按 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应保 留完整的会 计帐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 人 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至 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6
十六、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称 “ 指定报 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
购、申 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服
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7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3 ) 基金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准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的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在本基 金合同生效 后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 公告
一次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E 类基 金份
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通 过网站、 基金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公告日前一个工作日 A 类基金份额 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截止 前一
个工作日 (含节假日) 7 日年化收益率、 E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及截止前一个
工作日(含节假日) 7 日年化收益率。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 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8
年度报告。
基金定 期报告在公 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本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重大事 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本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
三十;
( 1 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9
(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 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应当 依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 备案,并予 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 管理人、本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不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 务的,召集 人应当履行 相关信息 披 露义
务。
1 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 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 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 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 同媒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0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 易公告书公 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的住所 和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 交易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 以及基金 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 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 响着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 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 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 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 5 ) 购买力风险 。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6 )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 格风险(即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 , 基金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1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 7 ) 信用 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 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 资策略、人 为因素、管 理系统设 置不当造成 操作失误或 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 策略制定 、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 ,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 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 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 的损
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金交易 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巨 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或运作 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收益率受短期利率波动影响而波动
7. 其他风险
( 1 )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 而带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2
来风险;
(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基金代销 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 基金的终止 和清算
(一) 基金合同终 止的情形与 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3
(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 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 在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公 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4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
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 资 人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 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2 )依照 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 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5
14)以基 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 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义务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 事宜;如认 为基金销售 代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 理 协议
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 资人
的利益;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每 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确定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 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6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 需要向基金 投资人提 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 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 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 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 托
管人;
20)因违 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但除 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 )基金 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 退还
基金认购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权利与义务
( 1 )基金托管人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 批准
的约定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
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以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7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 的债
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 门的资产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 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 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 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中 期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8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 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 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 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 而
免除;
20)监督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除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0 9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 涉及本基金 的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收 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 如在 上述第 4 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1 0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有 权 自行 召 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 前 30 天,在 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
式,并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 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 人确定,但 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 须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 会 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1 1
告;
2 )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 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 资人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 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 表 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 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 人、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 求 的,
不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 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 表 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 题 提请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1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 持人为基 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 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 般 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 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 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 投资人身份 文件的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投资人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 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 额总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1 3
数。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 项表
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 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 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 表担
任监票人。
2 ) 监 票 人 应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
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 新清点。监 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 限 。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 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上述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授权代表)经大会召集人提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仍不参加计票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 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 核
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 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1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
(三) 基金合同解 除和终止的 事由、程序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 终止后,须 依法和本 基金合同对 基金进行清 算。本基 金合同于中 国证监会批 准基
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 争议解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 同而产生的 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 人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
购买本 基金合同印 制件或复印 件;如涉及 争议事项需 协商、仲裁 或诉讼的, 基金合同 条 款及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号4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1 5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3] 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 准设 立 机关 及 批 准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 1 9 8 3 ] 1 4 6 号 )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3 4 , 0 1 8 , 8 5 0 , 0 2 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 现、
各类汇 兑业务;代 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 售业务;代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代 理兑付政府 债券;代收 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 业务(银证 转账); 保 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券、金 融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 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 托管理服 务 ;年
金账户 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 的注册登记 、认购、申 购和赎回业 务;资信调 查、咨询 、 见证
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个人 财务顾问服 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 款;外汇存 款;外汇 贷 款;
外币兑 换;出口托 收及进口代 收;外汇票 据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 保;发行 、 代理
发行、 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 ;
银行卡 业务;电话 银行、网上 银行、手机 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 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 人之间的业 务监督与核查
1.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1 6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 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
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
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人
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
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 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 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
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 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
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 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 核
查。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
采取拖 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监 督方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 的,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1 7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 )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 、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帐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 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 对于 因基金投资、 基金申 (认) 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 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 “ 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认 购专户 ” 。基金 募集期满,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
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 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 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1 8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条例》、《中国人民银
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
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除 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
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
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
报备。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
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 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1 9
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 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保 管。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 合同只有一 份正本先由 基金管理人 取得,则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 送达基金 托 管人
处保管。
(四)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计价。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 金净
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加密传真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
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 1 )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 利率
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 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 期限内按照 实际利率法 每日计提收 益。本基 金 不采
用市场 利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券 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 法规允许 交 易所
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 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发生重大 偏离,从而 对基金持有 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 理 人于
每一 计价日 ,采用 估值技 术,对 基金持 有的 计价对 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 影子 定价 ” 。当 基金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2 0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0. 5% 时,或基金 管理人认为发生 了其
他的重 大偏离时,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进 行调整,使 基金资产净 值更能公 允 地反
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 4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2. 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 基金 计价 出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公 告、 予以 纠正 ,并 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0. 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计价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 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因 基金 计价 错 误给 投资 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 金管 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注 册与过户登 记人、或代 理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 应 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 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 术原因引起 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 有技术水 平 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造成投资 者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 或造成其他 差错,因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 当得利的 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 承担;由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 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 正的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2 1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 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 向管理人追 偿,如果因 基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 管 理人
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 追偿。除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 产 的损
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本合同 或其
他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 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进 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 的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注册与过户 登记
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 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2 2
3.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 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 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 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 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半
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 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定 期报告应当 在公开披 露的第二个 工作日 , 由基金 管理人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 保管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2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 基金募集期 结束时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 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过 户与注册登 记人负责编 制,基金过 户与注册 登 记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 争议处 理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 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 议的修改与 终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
备案手续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 4 )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服 务。基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持 有 人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注 册登记服务 ,配备安全 、
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 准确、及时 地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办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 务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2 4
二、持 有人交易记 录查询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 登记机 构 保留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上 列明的所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 。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 (T 日) ,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 基金交易情 况。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 构网点应根 据在直销机 构网点进 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要求打印 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 代理人应根 据在代销网 点进行交 易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要 求 进 行 成 交 确 认 。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对账 单分为季度 对账单及年 度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 人在每季度 结束后向 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季度 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提 供季度对账 单;每年结 束后向所有 本年度末 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息定 制服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申请开立 本公司基金 账户时如预 留电子邮 件地址,可 订制电子邮 件服
务,内 容包括基金 净值播报、 交易确认及 相关基金资 讯信息等; 如预留手机 号码,可 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内容 包括基金净 值播报、交 易确认等。 已开立本公 司基金账户 未预留相 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到销售网 点或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 客户服务中 心(包括电 话呼叫中 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为每个 基金账户 提供一个基 金账户查询 密码,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基 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 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址、 电话、电子 邮件等信息 ;另外 还可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基 金 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2 5
五、 投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以通过基 金管理人提 供的网站在 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书 信、
电子邮 件、传真等 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代 销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 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 a l l C e nt e r ):95105828或020- 83936999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 020- 3428110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 h t t p: / / w w w . gf f unds . c o m . c n
电子信箱:s e r vi c e s @ gf - f unds . c om . c n
二十二 、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1、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 在《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 时报 》、 《上 海 证券
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11 月 26 日起通过凯石财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 发轮
动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聚优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美 国房地产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人民 币份额)、 广发成长优 选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优 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集利一 年定期开 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 高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人民 币份额)、 广发全球 医 疗保
健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人民币 份额)、广 发集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天天利货 币 市场
基金、 广发主题领 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竞争优 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聚祥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 发 逆向
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中证全指信 息技术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养 老产业指数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对冲 套利定期 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中证环保 产业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 达 克生
物科技 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人民 币份额)、 广发中证全 指可选消费 交易型开 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 金、广发中 证全指医药 卫生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广 发中证全指 主要消费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 金 、广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2 6
发中证 全指原材料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 金、广发中 证全指能 源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 金、广发改 革先锋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广发中 证全指金融 地产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广 发聚富开 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广发 稳健增长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货币市场 基金、广发 聚丰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策 略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大盘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瑞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内需增长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 发 全球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联 接基 金、 广 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 广
发制造 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聚财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消费品 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 额)、广 发双债添 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
广发多 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心 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 小 盘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 OF) 、
广发聚 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深 证 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聚源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在《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 时报 》、 《上 海 证券
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新增恒宇天泽代理销售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A 类基金代码: 270 004 ;
B 类基金代码: 270014) , 投资者自 2015 年 12 月 14 日起可在恒宇天泽办理该基金份额 的开
户、申购等业务。
3、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在 《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 报 》
发布公 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2 月 18 日起通 过北京增财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代 理销售 以下
基金:广发 轮动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聚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聚优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美国房地产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人 民币份额) 、广发成 长 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 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集 利 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 中高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人 民币份额 ) 、广
发全球 医疗保健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人民 币份额)、 广发集鑫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天
天利货 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 领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竞争 优势灵活 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 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2 7
金、广 发逆向策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中证全指 信息技术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 养老产业指 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 对 冲套
利定期 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克生物科 技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人 民币份额) 、广发中证 全指可选 消 费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 基金、广发 中证全指医 药卫生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 指主要消费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发中 证全指原材 料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 基金、广 发 中证
全指能 源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 基金、广发 改革先锋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发 中证全指金 融地产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 、 广发
聚富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稳健增长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货币市 场基金、 广 发聚
丰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策略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大盘成长 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核心精 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发增 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内需增长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广发全球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 全球农业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人民 币
份额) 、广发制造 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聚财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消
费品精 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 斯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 额)、广 发
双债添 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 混合型发 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广发 百发大数据 策略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中证百度 百 发策
略 100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百 发大数据 策略成长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
金(LOF)、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 源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4、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在 《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 报 》
发布公 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2 月 26 日起通 过广发期货 代理销售 以下基金 :广发货 币 市
场基金、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16 年 3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
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3 月 9 日起新增 E 类基金份额,详情请见我司相关公告。
6、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2 8
发布公 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3 月 30 日起通 过鼎信汇金 代理销售 以下基金: 广发轮 动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聚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聚 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美国房 地产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 额)、广发 成长优选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发 趋势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集利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发 亚太中高收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 额)、广发 全球医疗 保 健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 金 、
广发主 题领先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竞 争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广发新 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逆向 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 指信息技术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发中 证养老产业 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对冲套利定 期开放混 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环保产业指 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纳 斯达克生 物 科技
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广发中 证全指可选 消费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广 发中证全指 医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 起 式联
接基金 、广发中证 全指主要消 费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 基金、广 发 中证
全指原 材料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广 发中证全指 能源交易 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广 发改革先锋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金融地产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 、广发聚富 开放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稳健增 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货币 市场基金、 广发聚丰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
金、广 发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 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 心 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广
发聚瑞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 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 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 额)、广 发行业领先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联 接基金、广 发标普全球 农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 额)、广 发 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 用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 品精选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发 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 额)、广 发双债添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发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新 经济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中证百 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百 发大数据 策略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百 发大数据策 略成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多 策略灵活 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兴 产业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基 金、广发稳 安保本混 合 型证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2 9
券投资基金和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在 《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 报 》
发 布公 告, 本 公司 决定 自 2016 年 5 月 13 日 起通 过汇 成基 金代 理 销售 以下 基金 : 广 发理 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 长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趋 势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亚 太中高收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人民
币份额 )、广发全 球医疗保健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人 民币份额) 、广发集鑫 债券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天天利 货币市场基 金、广发主 题领先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 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新 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聚 祥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逆向策 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 指信息技 术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
广发对 冲套利定期 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 型发起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纳斯 达克生物科 技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人 民币份额) 、广发中 证 全指
可选消 费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 基金、广发 中证全指医 药卫生交 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 指主要消费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 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能源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 金、广发改 革先锋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中 证全指金融 地产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 联 接基
金、广 发稳安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稳鑫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 兴 产业
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 聚 富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 增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货 币市场基金 、广发聚 丰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 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 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广发核 心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 发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沪深 300 指数 证 券
投资基 金、广发聚 瑞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 增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
发全球 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人民币 份额)、广 发行业领先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 额 ) 、
广发制 造业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聚财信用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 品 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纳 斯达克 1 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 额)、广 发双债 添利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3 0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和
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在 《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 报 》
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20 日起通过大智慧财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理财
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广 发聚优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成 长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广发趋 势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集 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广发集 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 利货币市场 基金、广发 主题领先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逆向策 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中证全 指信息技术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 金、广发中 证养老产 业 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对冲套利定 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 证 环保
产业指 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中 证全指可选 消费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广 发中证全指 医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 金 、广
发中证 全指主要消 费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 基金、广发 中证全指 原 材料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广 发中证全指 能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广 发改革先锋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中证全 指 金融
地产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 、广发稳安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广发稳 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新兴产业精 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聚富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稳健增长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货币市场 基金、广发 聚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策 略优选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发 大盘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核心精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广发内 需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行 业领先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 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联接基金、 广发制造 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聚财信用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 品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双债添利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安 心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美国房地产 指数证券 投 资基
金(人 民币份额) 、广发亚太 中高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人 民币份额) 、广发全 球 医疗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3 1
保健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人民 币份额)、 广发纳斯达 克生物科技 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广发全球精 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 额)、广发 标普全球 农 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和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二十三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份额发 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 业场
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目 录 :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处
(三)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 营业时间内 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