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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盛混合A(002025)

广发聚盛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1 6 年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间 :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5年8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7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5月23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6年3月31日。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第十部 分 基金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5 - 1
第一部 分 绪言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5 -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 明书: 指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
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 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三 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 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 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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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机构 投资者: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 人: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 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 机构:指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 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 业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 金
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 机构: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广 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 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 账户:指登 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 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 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 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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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 规则》 : 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 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 转换: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 管: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指投 资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 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 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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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 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 基金份额分 为 A 类和 C 类不同 的类别。在 投资者认 购、申
购基金 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在投 资者认购、
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而是 从本 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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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前海 香江金融控 股集团有限 公司、康美 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和广 州科技金 融 创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 、 15.763 % 、 15.763 % 、 9.458 % 和
7.881%的股权。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董事长, 男,经济 学博士,高 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长、
执行董 事、党委书 记, 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 会道德准则 委员会委员 ,中国资产 评估协会常 务理
事,上 海证券交易 所第三届理 事会理事, 上海证券交 易所第一届 上市咨询委 员会委员 , 广东
金融学 会副会长, 广东省预算 腐败工作专 家咨询委员 会财政金融 运行规范组 成员,中 证 机构
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 事长。曾任 财政部条法 司副处长、 处长,中国 经济开发 信 托投
资公司 总经理办公 室主任、总 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 融工作委员 会监事会工 作部副部 长 ,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 :副董事长 ,男,大 学本科学历 ,现任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兼任 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 协会创新 与 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会委 员、资产管 理业务专业 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 交易所第三 届上诉复 核 委员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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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委员 。曾任广发 证券投资银 行总部北京 业务总部总 经理、投资 银行总部副 总经理兼 投 资银
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 :董事,女 ,硕士, 现任广发证 券副总裁、 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 控股(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证通 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监 事长。曾任 广东广发证 券公司投资 银行部经 理 、广
发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经 理、财务部 副总经理、 投资自营部 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男, 管理学硕 士,高级经 济师,现任 烽火通信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 裁、
财务总 监兼董事会 秘书, 兼任武 汉烽火国际 技术有限责 任公司、南 京烽火藤仓 光通信有限 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 司 、
江苏征 信有限公司 、西安北方 光通信有限 责任公司、 武汉烽火普 天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有限 公司、武汉 光谷机电科 技有限公司 、成都大唐 线缆有限公 司 、南京烽 火星
空通信 发展有限公 司等公司董 事 ;兼任武 汉烽火网络 有限责任公 司、武汉烽 火信息集成 技术
有限公 司、藤仓烽 火光电材料 科技有限公 司、大唐软 件股份有限 公司等公司 监事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事,女 ,工商管 理硕士,现 任深圳市前 海香江金 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法 定代
表人, 香江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 。兼任全国 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 委、香江社 会救助基 金 会主
席,深 圳市深商控 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南 粤银行董事 ,深圳龙岗 国安村镇 银 行董
事。
许冬瑾 :董事,女 ,工商管 理硕士,主 管药师,现 任康美药 业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副总经 理,兼任中 国中药协会 中药饮片专 业委员会专 家,全国中 药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 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标准 化技术委员 会中药炮制 机械分技术 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国 家中医药 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 定工作中药 炮制与配置 工专业专家 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广 东省中药 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立董事 ,男,法 学博士,教 授,博士生 导师,现 任复旦大学 教授,兼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授,上 海四维乐马 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 绍兴银行独 立董事,海 尔施生物 医 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立董事 ,男,经 济学博士、 教授、博士 生导师, 现任辽宁大 学新华国际 商学
院教授, 兼任东 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 长 、
工商管理硕士 (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
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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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海平 :独立董事 ,男,经 济学博士, 现任中华 联合财产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长 、总
裁,兼 任中华联合 保险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裁 。曾任中国 人民保险公 司荆州市 分 公司
经理、 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湖北 省分公司业 务处长、中 国人民保险 公司湖北省 国际部总 经 理、
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 汉口分公司 总经理 ,太平 保险湖北分 公司总经理 ,太平保险 公司总经理 助
理,太 平保险公司 副总经理兼 纪委书记, 民安保 险(中国) 有限公司副 总裁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 监事会主席 ,男,西 方经济学硕 士,经济师 。曾任广 东物资集团 公司计划处 副科
长,广 东发展银行 广州分行支 行长、总行 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广州分 公 司总
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 部总经理 、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 市场总 监 。
匡丽军 :监事,女 ,工商管 理硕 士,高 级涉外秘书 ,现任广 州科技金融 创新投资控 股有
限公司 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 曾任广州科 技房地产开 发公司办公 室主任, 广州屈 臣氏公 司行
政主管 ,广州市科 达实业发展 公司办公室 主任、总经 理, 广州科 技风险投资 有限公司办 公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 :监事,男 ,工学硕 士,现任广 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兼 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经理, 男,大学 本科学历, 兼任广发国 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 基金业协会 创新与战略 发展专业委 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 业 务专
业委员 会委员,深 圳证券交易 所第三届上 诉复核委员 会委员。曾 任广发证券 投资银行 总 部北
京业务 总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 总部副总经 理兼投资银 行上海业务 总部副总经 理、投资 银 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 副总经理, 男,硕士 , 经济师 。曾任上海 荣臣集团 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 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 人 ,
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助理,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第六 届创业板发 行审核委员 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 :副总经理 ,男, 经济学 硕士 ,经济 师。兼任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投资总 监,
广发聚 丰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广发国 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瑞元资 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 券投资自 营 部副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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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行 审核委员会 发行审 核委员,广 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 资
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督察长, 男,博士 。曾 在广东 省佛山市财 贸学校 、广发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副总经理 ,男,经 济学博士, 瑞元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曾任原 南方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 理 、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 :副总经理 ,男,工 学硕士,高 级工程师。 曾在水利 部、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张 芊, 女, 中国 籍 ,金 融学 硕士 、 MBA, 15 证 券和 基金 从业 经 历, 持有 中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业从 业证 书, 2001 年 6 月 至 2012 年 2 月 曾在 中国 银河 证 券研 究中 心、 中 国人 保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和 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从事固定收 益类投研 工 作,
2012 年 2 月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2012 年 12 月 14 日起任广发 纯债
债 券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7 月 12 日 起 任 广 发 聚 鑫 债 券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5 年 11 月
23 日起任广发聚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25 日起任广发集鑫债券基金的基 金经
理, 2015 年 12 月 29 日任广发安富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30 日任广发 安宏
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11 日起任广发集裕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 予柯 ,男 ,中 国籍 , 经济 学硕 士, 9 年 基金 从业 经历 ,持 有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 从 业
证书, 2007 年 1 月至 2011 年 2 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兼研究员,
2011 年 3 月 25 日 至 2015 年 3 月 26 日 先后 在广 发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机 构投 资部 、 权益 投资
二 部及 固定 收益 部 任投 资经 理, 2015 年 5 月 27 日 起任 广发 集鑫 债 券基 金的 基金 经 理, 2015
年 12 月 25 日起任广发聚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8 日起任广发安宏回报混 合基
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总经理 林传辉; 成员:公司 副总经理朱 平,公司 副总经理易 阳方,权益 投资
总监刘晓龙,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李巍,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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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 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 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 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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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 金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的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包括内 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部 门业务规章 等。
内部控 制大纲是对 公司章程规 定的内控原 则的细化和 展开,对各 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 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大纲 明确了内部 控制目标和 原则、内部 控制组织体 系、内部控 制制度体 系 、内
部控制 环境、内部 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 制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 管理制度 、 基金
绩效评 估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 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 度、信息系 统管理制 度 、员
工保密 制度、危机 处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等。部门 业务规章是 在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 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详尽 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 员上岗前必 须声明已知 悉并承诺遵 守,在授 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 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要业 务处理凭据 传递和信息 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 部门及岗 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 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 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 动 ,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 四道
监控防线。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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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 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 123, 350, 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08] 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 ( 0755) 2216 8257
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是一 家总部设在 深圳的全国 性股份制 商业银行( 深圳证券交 易所
简称: 平安银 行, 证券代码 000001 ) 。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于 2012 年 6 月
吸收合 并原平安银 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 为平安银行 。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及
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9% 的股份, 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 截至 2015 年末, 平安 银行
在职员工 37, 937 人,通过全国 54 家分行、997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平安银行 资产总额 25, 071. 49 亿元, 较年初增长 14. 67% ; 各项
存 款余 额 17, 339. 21 亿 元, 较年 初增 加 2, 007. 38 亿 元, 增幅 13. 09% , 增速 居同 业领 先地 位,
市 场份 额稳 步提 升; 各项 贷款 (含 贴现 ) 12, 161. 38 亿 元, 较年 初增 长 18. 68% 。 2015 年 平安
银 行实 现营 业收 入 961. 63 亿 元, 同比 增长 31. 00% ; 准备 前营 业利 润 593. 80 亿 元, 同比 增 长
43. 93% ;净 利润 218. 65 亿元 ,同比增 长 10. 42% ;资 本充足率 10. 94% 、一 级资本充 足率及 核
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 03% ,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 行总行设资 产托管事 业部,下设 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 展处、估值 核算处、资 金清
算处、 规划发展处、 I T 系统支持处、 督察合规处 、 外包业务中心 8 个处室, 目前部门人员为
55 人。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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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 , 男 ,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高级理财规划师、 国际注册私人银行 家 ,
具备 《中国证券 业执业证书》 。 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 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 银行经营 管理
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 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 教 ;
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在招
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 行长助理; 1999 年 3 月- 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 汉分
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 ;
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 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 招行 武汉 分行 机 构业 务部 任总 经 理; 2005 年 5 月 至 2007 年 6 月 在招 行武 汉分 行 硚口 支行
任行长;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 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 ; 自 2008 年 2 月加
盟平安 银行先后任 公司业务部 总经理助理 、产品及交 易银行部副 总经理,一 直负责公 司 银行
产品开 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银 行产品包括 托管业务产 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 对 商业
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 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行资 产托
管事业部总裁。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6 年 3 月底,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4. 3 万亿, 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
共 35 只, 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长信可 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商保 证金快线货 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 华 日增
利货币 市场基金、 新华一路财 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新华阿里一 号保本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东吴 中证可转换 债券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 大华财富宝 货币市场 基 金、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新华活期 添利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 加银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新 华阿
鑫一号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增 盈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鹏华 安盈宝货 币 市场
基金、 平安大华新 鑫先锋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新华 万银多元策 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 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天 弘普惠养老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东吴移 动互联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平安大 华智慧中国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 金通用鑫新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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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 L O F ) 、 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 盛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新华阿鑫二 号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鹏华 弘安灵活 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德邦增 利货币市场 基金、中 海 顺鑫
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 生加银新收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 轩沪港深 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 金托管人的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行业
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 ,
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 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 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体系的 有效性;防 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 保业务的安 全、稳健运 行,促进 经 营目
标的实现。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设有 总行独立一 级部门资产 托管事业 部,是全行 资产托管业 务的
管理和 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 专职内部监 察稽核人员 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 制和风险 管 理工
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 管事业部具 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 理制度、控 制制度、岗 位职
责、业 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和 顺利进行; 取得基金从 业资格的 人 员符
合监管 要求;业务 管理严格实 行复核、审 核、检查制 度,授权工 作实行集中 控制,业 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存放 、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 设 置,
封闭管 理,实施音 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 动 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及 其配套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 管基金的投 资运作。利 用行
业普遍使用的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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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 督,并定 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 报告,报送 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 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 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 令、基金管 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 情 况进
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 ,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
投资比 例超标等异 常情况,向 基金管理人 发出书面通 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 , 督促
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 ,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 4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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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 分公司及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为 投资者办理 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 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通过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的 开户、认 购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 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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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 和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选择 符合要求 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注 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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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 具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程秉
四、审 计基金资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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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5年8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 许
可[2015]187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 金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 金 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 金 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 集方式与募 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集方式 为代销与 直销。募集 期限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本基
金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7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 明书
第七部 分第一款规 定的基金备 案条件,基 金可在募集 期限内继续 销售,直到 达到基金 备 案条
件。基 金管理人也 可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在 募集期限内 适当延长或 缩短基金发 售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本基金 认购采取全 额缴款认 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 在募集期 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一 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 售机构对认 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 定生效, 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 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 集场所
本基金 将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 基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向社会 公开募集。 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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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 集对象
本基金 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 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 金的最低募 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 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 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 ; 在投资者认 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由 于基金费用 的不同,本 基金 A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 告 。
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法 律法规且不 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 况下,基 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增加 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 者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 围内
变更现 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申购 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 式、或者停 止现有基 金 份额
类别的 销售等,调 整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本基金 不同基金 份 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九、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认购价格和 认购费用
1 、份额发 售面值:人民币 1. 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 00 元
3、认购费用:
本 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在认 购时 收取 基金 认购 费用 。 C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但 从 本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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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最高 认购
费率不 超过 1.0%,投资 者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 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 算,具体费 率
如下: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1. 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 8%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 6%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 4%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若投 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 用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认 购份
额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 某投资人 投资 100, 000 元认 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如果 认购期内 认购资金 获得的 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 000/ (1+ 1. 0% )= 99, 009. 90 元
认购费用= 100, 000 -99, 009. 90= 990. 10 元
认购份额= (99, 009. 90+ 50 )/ 1. 00= 99, 059. 90 份
即投 资人投资 100, 000 元认 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加上 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 内获得 的利息, 可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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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99, 059. 90 份基金A 类份额。
( 2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 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 者投资 10, 000 认购 本基金 C 类份 额,该 笔认购 产生利 息 5 元。 则其可 得到的 认
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 10, 000 + 5 ) / 1. 00 = 10, 005 份
十、投 资人对基金 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 受撤
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构对认 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 定生效, 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 接收
到认购 申请。认购 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 为准。投资 者可在基金 正式宣告 成 立后
到各销 售网点查询 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 购的份额。 若投资者的 认购申请被 确认为无 效 ,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 除 《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 个基
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 含认购 费 ) ;
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 含
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
准。已 在基金管理 人销售网点 有认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首 次认购最低 金额的限 制 ,但
受追加 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本基金募集 期间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设置 最高认购 金 额限
制。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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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首次募 集期间认购 资金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本基金 合同生效前 ,基金投 资者的认购 款项只能存 入专用账 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 认购
资金在 募集期形成 的利息在本 基金合同生 效后折成投 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 所 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 入 专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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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 金合同生效 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
金。
二、基 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和资金数额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二 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 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 回将通过 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 。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与 赎回的 开放日 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 圳证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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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
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办 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办 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开始与 赎回开始 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或者赎回 或者
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 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 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 账户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 额级
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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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直销中 心每个账 户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 额为 50,000 元(含申 购费) 人民币 ;已在直 销
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 日持有份额 减少导致在 销售机构同 一交易账户 保留的基金 份额不足 1 份基
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 的 ,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 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 额时,必 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 ; 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 立;本基金 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 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 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 申 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 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 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 确 认情
况,投 资者应及时 查询。因投 资 者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 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 关权益受损 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生 效 ,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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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 2%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 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 8%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 6%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费用由 基金申 购人承 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 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收
取。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规则如下:
( 1) A 类份 额。 对持 续持 有少 于 7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于 1. 5% 的赎 回费 ,对 持续 持有
长于 7 日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 于 0. 75% 的赎回费 ,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长于 30 日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 5% 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财 产;对 持续 持有长 于 90 日但 少于 180 日的 投资人 收取不 低于 0. 5% 的 赎 回
费,并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长于 180 日的投资人 ,应 当将
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 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2) C 类份额。 对持续持有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 5 %的赎回费, 赎回费 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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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费率如下:
A 类份额
持有期限( N 为日历日) 费率
计入基金财
产比例
1 天≤N<7 天 1.5% 100%
7 天≤N<30 天 0.75% 100%
30 天≤N<90 天 0.5% 75%
90 天≤N<180 天 0.5% 50%
180 天≤N<365 天 0.1% 25%
365 天≤N<730 天 0.05% 25%
N≥7 30 天 0% -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 N 为日历日) 费率
1 天≤N<30 天 0.5% 100%
30 天≤N<365 天 0.1% 100%
365 天≤N<730 天 0.05% 100%
N ≥730 天 0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 率或
调整收 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依 照有关规定 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 披 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 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电话 交易等 ) ,在不 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针对 基金投资者 定期和不定 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 国证监会要 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对 基金投资者 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 、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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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50, 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对 应费 率为 1. 2% , 假设 申购 当
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 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 000/ (1+ 1. 2% )= 49, 407. 1 1 元
申购费用 = 50, 000 - 49, 407. 1 1= 592. 89 元
申购份额= 49, 407. 1 1 / 1. 016 =48, 629. 0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 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 2%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16 元,则可得到 48, 629. 05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 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 者投资 50, 000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 01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50, 000/ 1. 016= 49, 212. 6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 . 5%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 2 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 000 × 1. 213= 121, 30 0. 00 元
赎回费用= 121, 300. 00 × 0. 5% = 606. 50 元
净赎回金额 = 121, 300. 00 - 606. 50= 120, 693. 50 元
即 :投 资 者赎 回 本基 金 10 万 份 A 类 基金 份 额, 份 额持 有 期限 100 天 ,假 设 赎回 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 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 693. 5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 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 000 × 1. 100 =1 10, 000. 00 元
赎回费用 = 1 10, 000. 00 × 0. 50% = 550 . 00 元
净赎回金额= 1 10, 000. 00 -550. 00 =109, 450. 00 元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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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 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 份额,份 额持有期 限 10 天,对 应赎回费 率为 0. 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 450. 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 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该类 别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 + 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 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 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 赎回的注册 登记
1、投资 者 T 日申购 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 下,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 者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 下,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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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 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 回 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的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 业务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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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 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 回并延期 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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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 生暂停的时 间为 1日,基 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
告一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 家指
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
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四、 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允许且 条件具备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可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基 金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 应根据基 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是指基金 登记机构受 理继承、捐 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 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 基金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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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 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 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为 投资人办 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 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 须不低于 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的 冻结与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 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 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 法律法规允 许基金管 理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 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 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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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 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和 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 过对 不同 资产 类别 的优 化配 置,
充分挖掘市场潜在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金融 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国 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 府债、金 融
债、企 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 业 私募
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现金 等 ) 、
国债期 货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国 债 期货 和 股指 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现 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或对投资 比例要求有 变更的,基 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 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 在研究宏观 经济基本 面、政策面 和资金面等 多种因素 的基础上, 判断宏观经 济运
行所处 的经济周期 及趋势,分 析不同政策 对各类资产 的市场影响 ,评估股票 、债券及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大类资产 的估值水平 和投资价值 ,根据大类 资产的风险 收益特征进 行灵活配 置 ,确
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调整。
(二)债券投资策略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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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率预测及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 GDP、 CPI、 国际收支 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的研究 , 分析宏观 经济
运行的 可能情景, 并在此基础 上判断包括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在 内的宏观经 济政策取 向 ,对
市场利 率水平和收 益率曲线未 来的变化趋 势做出预测 和判断,结 合债券市场 资金供求 结 构及
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1)久期配置策略
债券积 极投资策略 的关键是 对未来利率 走向的预测 。通过对 利率的科学 预测和对债 券投
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 将根据对未 来市场利 率走向的预 测,动态调 整组合的 目标久期。 在预期利率 处于
上升通道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 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在预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 时 ,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 曲线配置策 略是根据 对收益率曲 线形状变动 的预期, 建立或改变 组合期限结 构。
要运用 收益率曲线 配置策略, 必须先预测 收益率曲线 变动的方向 ,然后在确 定本基金 债 券组
合目标久期的基础上, 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 析 ,
选择合适的策略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并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骑乘策 略是一种基 于收益率 曲线分析对 债券组合进 行适时调 整的债券投 资管理策略 。该
策略是 指当收益率 曲线比较陡 峭时,即相 邻期限利差 较大时,可 以买入期限 位于收益 率 曲线
陡峭处 的债券,也 即收益率水 平相对较高 的债券,随 着持有期限 的延长,债 券的剩余 期 限将
会缩短 ,此时债券 的收益率水 平将会较投 资期初有所 下降,通过 债券收益率 的下滑来 获 得资
本利得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 置主要包括 资产类别 选择、各类 资产的适当 组合以及 对资产组合 的管理。本 基金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 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银行 间市
场和交 易所市场, 银行存款、 信用债、政 府债券等资 产类别之间 进行类属配 置,进而 确 定具
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本基金 将在信用利 差水平较 高时较多的 配置信用债 券,在信 用利差水平 较低时较多 的配
置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债品种。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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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 市场整体的 信用利差 水平和信用 债发行主体 自身信用 状况的变化 都会对信用 债个
券的利 差水平产生 重要影响, 因此,一方 面,本基金 将从经济周 期、国家政 策、行业 景 气度
和债券 市场的供求 状况等多个 方面考量信 用利差的整 体变化趋势 ;另一方面 ,本基金 还 将以
内部信 用评级为主 、外部信用 评级为辅, 即采用内外 结合的信用 研究和评级 制度,研 究 债券
发行主 体企业的基 本面,以确 定企业主体 债的信用状 况。本基金 的信用债投 资策略主 要 包括
信用利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精选两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经济周 期的变化对 信用利差 曲线的变化 影响很大, 在经济上 行阶段,企 业盈利状况 持续
向好, 经营现金流 改善,则信 用利差可能 收窄,而当 经济步入下 行阶段时, 企业的盈 利 状况
减弱, 信用利差可 能会随之扩 大。国家政 策也会对信 用利差造成 很大的影响 ,例如政 策 放宽
企业发 行信用债的 审核条件, 则将扩大发 行主体的规 模,进而扩 大市场的供 给,信用 利 差有
可能扩 大。行业景 气度的好转 往往会推动 行业内发债 企业的经营 状况改善, 盈利能力 增 强,
从而可 能使得信用 利差相应收 窄,而行业 景气度的下 行可能会使 得信用利差 相应扩大 。 债券
市场供 求、信用债 券市场结构 和信用债券 品种的流动 性等因素的 变化趋势也 会在较大 程 度上
影响信 用利差曲线 的走势,比 如,信用债 发行利率提 高,相对于 贷款的成本 优势减弱 , 则信
用债券 的发行可能 会减少,这 会影响到信 用债市场的 供求关系, 进而对信用 利差曲线 的 变化
趋势产生影响。
信用利 差曲线的走 势能够直 接影响相应 债券品种的 信用利差 。因此,我 们将基于信 用利
差曲线 的变化进行 相应的信用 债券配置操 作。首先, 本基金管理 人内部的信 用债券研 究 员将
研究和 分析经济周 期、国家政 策、行业景 气度、信用 债券市场供 求、信用债 券市场结 构 、信
用债券 品种的流动 性以及相关 市场等因素 变化对信用 利差曲线的 影响;然后 ,本基金 将 综合
参考外部权威、 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 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最 后 ,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券精选
本基金 将借助本基 金管理人 内部的行业 及公司研究 员的专业 研究能力, 并综合参考 外部
权威、 专业研究机 构的研究成 果,对发债 主体企业进 行深入的基 本面分析, 并结合债 券 的发
行条款 ,以确定信 用债券的实 际信用风险 状况及其信 用利差水平 ,挖掘并投 资于信用 风 险相
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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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债主 体的信用基 本面分析 是信用债投 资的基础性 工作。具 体的分析内 容及指标包 括但
不限于 国民经济运 行的周期阶 段、债券发 行人所处行 业发展前景 、发行人业 务发展状 况 、企
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在内部 信用评级结 果的基础 上,综合分 析个券的到 期收益率 、交易量、 票息率、信 用等
级、信 用利差水平 、税赋特点 等因素,对 个券进行内 在价值的评 估,精选估 值合理或 者 相对
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高的债券。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 兼具权益类 证券与固 定收益类证 券的特性, 本基金一 方面将对发 债主体的信 用基
本面进 行深入挖掘 以明确该可 转债的债底 保护,防范 信用风险, 另一方面, 还会进一 步 分析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 究 ,
从行业 基本面、公 司的行业地 位、竞争优 势、财务稳 健性、盈利 能力、治理 结构等方 面 进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 投资综合考 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 流动性等方 面特征进行 全方
位的研 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行 主体的性质 、行业、经 营情况、以 及债券的增 信措施等 进 行全
面分析 ,选择具有 优势的品种 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 控制和调整 、适度分散 投资来管 理 组合
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
证券品 种。本基金 将重点对市 场利率、发 行条款、支 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 率 、风
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 流动性等影 响资产支持 证券价值的 因素进行分 析,并辅助 采用蒙特 卡 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 控制风险、 保持资产 流动性的前 提下,本基 金将适度 参与股票、 权证等权益 类资
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 将主要遵循 “自下而 上 ”的分析 框架,采用 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 法精
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增长潜力、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以此构建股票组合。
(1)定性分析
从持续成长性、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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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持续成长性的分析。 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 技术、 市场、 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深入研 究 ,
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②在市场 前景方面, 需要考量 的因素包括 市场的广度 、深度、 政策扶持的 强度以及上 市
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③公司治 理结构的优 劣对包括 公司战略、 创新能力、 盈利能力 乃至估值水 平都有至关 重
要的影 响。本基金 将从上市公 司的管理层 评价、战略 定位和管理 制度体系等 方面对公 司 治理
结构进行评价。
(2)定量分析
在定性 分析的基础 上,本基 金将主要运 用财务报表 分析与估 值分析方法 进行个股的 定量
分析。 财务分析方面, 本基金采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主营业务利润率、 净资产回报率 (ROE)
以及经 营现金净流 量,作为评 价上市公司 投资价值的 核心财务指 标。估值分 析方面, 本 基金
将 采用 ( P/E ) /G 作 为估 值分 析的 主要 指标 来考 察 上市 公司 投资 价值 。一 般而 言 , ( P/E )/G
值越低,股价被低估的可能性越大。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将根据 风险管理的 原则,以套 期保值为 目的,选择 流动性好、 交易
活跃的 期货合约, 并根据对证 券市场和期 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判 ,以及对股 指期货合 约 的估
值定价 ,与股票现 货资产进行 匹配,实现 多头或空头 的套期保值 操作,由此 获得股票 组 合产
生的超 额收益。本 基金在运用 股指期货时 ,将充分考 虑股指期货 的流动性及 风险收益 特 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金辅助 性投资工 具,投资原 则为有利于 加强基金 风险控制, 有利于基金 资产
增值。 在进行权证 投资时,基 金管理人将 通过对权证 标的证券基 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 权 证定
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 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的 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 、灵活性等 特性,通 过 限量
投资、 趋势投资、 优化组合、 获利等投资 策略进行权 证投资。基 金管理人将 充分考虑 权 证资
产的收 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 特征,通过 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 选择,谨慎 进行投资 , 追求
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 货作为利率 衍生品的 一种,有助 于管理债券 组合的久 期、流动性 和风险水平 。管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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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将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对 宏观经济形 势和政策趋 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 场 进行
定性和 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 析体系,对 国债期货和 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 流动性、 波 动水
平、套 期保值的有 效性等指标 进行跟踪监 控,在最大 限度保证基 金资产安全 的基础上 , 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投资决 策依据和投 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 发展 部根 据自 身 或者 其他 研究 机构 的研 究 成果 ,构 建股 票备 选 库, 对拟 投资 对
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基金 经理 小组 根据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投 资战 略 ,根 据投 研联 席会 议 的决 议, 结合 对
证券市 场、上市公 司、投资时 机的分析, 拟订所辖基 金的具体投 资计划,包 括:资产 配 置、
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 决策 纪要 ,基 金 经理 小组 构造 具体 的投 资 组合 及操 作方 案, 交 由中 央交 易部 执
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监察 稽核 部的 绩效 评 估与 风险 管理 小组 重点 控 制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市 场风 险和 流动 性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3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 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 定的
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证系列指数中 , 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 资的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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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基 准;而中证 全债指数能 够较好的反 映债券市场 变动的全貌 ,适合作为 本基金债 券 投资
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 准推
出,或 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基 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 以在与基 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是混合型基 金,其预 期收益及风 险水平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低 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组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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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
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股 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 0% ;
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 货 合约
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 易 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述 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对本 基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或 取消限制的 ,在
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 标、不改变 基金风险收 益特征的条 件下,本基 金可根据法 律法规规 定 作出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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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 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 会审
议,并 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 易 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性 规定,本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九、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经理的 承诺
1、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 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 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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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 、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 、 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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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复 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 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 )
1 权益投资 23, 362, 642. 00 4. 63
其中:股票 23, 362, 642. 00 4. 63
2 固定收益投资 20, 542, 000. 00 4. 07
其中:债券 20, 542, 000. 00 4. 0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0, 000, 620. 00 39. 66
其中: 买 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0, 078, 579. 45 51. 57
7 其他各项资产 350, 600. 30 0. 07
8 合计 504, 334, 441. 75 100. 00
2、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渔业 2, 572, 500. 00 0. 51
B 采矿业
1, 970, 300. 00 0. 39
C 制造业
14, 608, 802. 00 2. 90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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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 087, 600. 00 0. 4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 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2, 123, 440. 00 0. 42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 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 362, 642. 00 4. 6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 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
1 000858 五 粮 液 100, 000 2, 81 1 , 000. 00 0. 56
2 000895 双汇发展 127, 200 2, 685, 192. 00 0. 53
3 000333 美的集团 85, 000 2, 622, 250. 00 0. 52
4 300498 温氏股份 50, 000 2, 572, 500. 00 0. 51
5 600519 贵州茅台 9, 000 2, 228, 760. 00 0. 44
6 603288 海天味业 71, 200 2, 185, 840. 00 0. 43
7 600377 宁沪高速 254, 000 2, 123, 440. 00 0. 42
8 600900 长江电力 170, 000 2, 087, 600. 00 0. 41
9 002157 正邦科技 108, 000 2, 075, 760. 00 0. 41
10 601857 中国石油 130, 000 989, 300. 00 0. 20
4、 报告期 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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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9, 992, 000. 00 3. 97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50, 000. 00 0. 1 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 542, 000. 00 4. 08
5、 报告期 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 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 1 699300
16 广 晟
S C P 001
200, 000 19, 992, 000. 00 3. 97
2 1 13010 江南 转债 5, 500 550, 000. 00 0. 1 1
6、报告 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 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 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 0 、报告 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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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 1 、投资 组合报告附 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 各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
1 存出保证金 73, 957. 8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76, 642. 4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0, 600. 30
(4) 报告期 末 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为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 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5 - 4 9
第十部 分 基金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 据截
至2016年3月31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广 发 聚 盛 混 合 A :
阶 段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5 . 1 1 . 2 3 - 2 0
1 5 . 1 2 . 3 1
7 . 1 0 % 0 . 6 0 % 1 . 0 0 % 0 . 5 1 % 6 . 1 0 % 0 . 0 9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7 . 5 0 % 0 . 3 6 % - 2 . 1 8 % 0 . 6 7 % 9 . 6 8 % - 0 . 3 1 %
广 发 聚 盛 混 合 C :
阶 段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5 . 1 1 . 2 3 - 2 0
1 5 . 1 2 . 3 1
1 . 9 0 % 0 . 5 9 % 1 . 0 0 % 0 . 5 1 % 0 . 9 0 % 0 . 0 8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1 . 8 0 % 0 . 3 4 % - 2 . 1 8 % 0 . 6 7 % 3 . 9 8 % - 0 . 3 3 %
注 : ( 1 )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3 0 %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收 益 率 + 7 0 % ×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 2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是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的 规 定 构 建 的 。
2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变 动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比 较 图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 2015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广发聚盛混合 A :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5 - 5 0
2.广发聚盛混合 C :
注: ( 1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1 1 月 23 日,至披露时点不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至披露时点本基金仍处于建仓期。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5 - 5 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 类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 文件为本基 金开立资 金 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 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 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 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5 - 5 2
第十二 部 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工 具 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 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 品种(另有 规定的除外 ) ,选 取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5 - 5 3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 值 。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9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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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 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 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 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因 更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 误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 获 得不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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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 停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 ,
决定延 迟估值时; 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 金净值的确 认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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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 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 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 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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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 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 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 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 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 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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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 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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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 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60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 E × 0. 6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日计 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 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费划款 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15 %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
H = E × 0. 15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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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 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 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 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 2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务费每 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销售服 务费
划付指 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划出,由 注 册登
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 日 、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 务费主要用 于支付销 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 管理人的 基金行销广 告费、促销 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 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基金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 金托
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和基 金销售服务 费率等费 率,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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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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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 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的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基 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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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相关 法律 对信息 披露 的方式 、登 载媒介 、报 备方式 等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
二、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 中 文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 信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元 。
五、公 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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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 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
申购和 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 务等
内容。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 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 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 金份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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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 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 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 期报告在公 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重大事 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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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 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同》存 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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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应当 依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 备案,并予 以公
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两 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 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 值占
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
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 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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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 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 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 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延迟披 露基金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 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 故的
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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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 示
一、投资于 本基金的主 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 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 响着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 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 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 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 况 、
市场前 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 质等,这些 都会导致企 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 果基金所 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 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 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 格风险(即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 ,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 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 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 资策略、人 为因素、管 理系统设 置不当造成 操作失误或 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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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 策略制定 、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 ,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 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 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 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 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金交易 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巨 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或运作 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 1 )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 债
券型基金, 而低 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类型; ( 2 )
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 发行主体 一般是信用 资质相对较 差的中小 企业,其经 营状况稳定 性较
低、外 部融资的可 得性较差, 信用风险高 于大中型企 业;同时由 于其财务数 据相对不 透 明,
提高了 及时跟踪并 识别所蕴含 的潜在风险 的难度。其 违约风险高 于现有的其 他信用品 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 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 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 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 在相
同因素 的影响下, 价格变动不 同。表现为 两种情况: 1)价格 变动的方向 相反; 2)价格 变动
的幅度 不同。类似 合约品种的 价格,在相 同因素作用 下变动幅度 上的差异, 也构成了 合 约品
种差异的风险。
(3) 标的物风险 。 股指期货交易中, 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 指数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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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 衍生品模型风险 。 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 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 的选
择。由 于模型设计 、资本市场 的剧烈波动 或不可抗力 ,按模型结 果调整股指 期货合约 或 者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9、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 货的投资可 能面临市 场风险、基 差风险、流 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 是因期货市 场价
格波动 使所持有的 期货合约价 值发生变化 的风险。基 差风险是期 货市场的特 有风险之 一 ,是
指由于 期货与现货 间的价差的 波动,影响 套期保值或 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 外损益的 风 险。
流动性 风险可分为 两类:一类 为流通量风 险,是指期 货合约无法 及时以所希 望的价格 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 往是由市场 缺乏广度或 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 资金量风 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0、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 基金 为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基 金 ,股 票等 权益 类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因此 股
票市场 和债券市场 的变化均会 影响到本基 金的业绩表 现。基金管 理人将发挥 专业研究 优 势,
加强对 市场、上市 公司基本面 和固定收益 类产品的深 入研究,持 续优化组合 配置,以 控 制特
定风险。
11、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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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 销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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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 生效,生效 后
方可执 行,通过之 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生效之 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在 指 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终 止《基金合 同 》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自出 现《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 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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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 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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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 2 )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
产;
(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 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转换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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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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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 17 )确保 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 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 19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 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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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 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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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 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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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 事及表决的 程序规则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暂不 设立日常机 构。在本基 金存续期 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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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 在不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 用 ;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 基金管理人 、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9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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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 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就 同 一 事项 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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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托 管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 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 现场开会方 式、通讯开 会方式或 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会 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 ,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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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 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 2 ) 项、 或者第 2 款第 ( 3 )
项规定 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 、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 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基金 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 定终
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 基 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 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 持人为基 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 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 名基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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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应当制 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 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 须 经 参加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 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 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 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 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 然 由基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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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监票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
果。
(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 新清点。监 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 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 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 用 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
力。
(九)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 提下,本 部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召开 条件、议事 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 规 则的
部分, 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 管理人经 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 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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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生 效后
方可执 行,通过之 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生效之 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在 指 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 同 》 ,不需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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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 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基金 合同》而产 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 南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仲裁 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 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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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 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 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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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壹亿贰仟叁百叁拾伍万零肆佰壹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 贷、 结 算、 汇兑业务; 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 务 ;
经监管 机构批准发 行或买卖人 民币有价证 券;发行金 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外汇 存款、汇款 ;境内境外 借款;从事 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 外汇
担保; 在境内境外 发行或代理 发行外币有 价证券;买 卖或代客买 卖外汇及外 币有价证 券 、自
营外汇 买卖;贸易 、非贸易结 算;办理国 内结算;国 际结算;外 币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 外汇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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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 业务;保险 兼业代理业 务;代理收 付款项;黄 金进口业 务 ;提
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 保;提供保 管箱服务; 外币兑换; 结汇、售汇 ;信用卡业 务;经有 关 监管
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 要求
的格式 提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易 对手库,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 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 的国债、央 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 、 金融
债、企 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 业 私募
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现金 等 ) 、
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 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或对投资 比例要求有 变更的,基 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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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 基 金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
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股 票投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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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 0% ;
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 货 合约
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 易 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的
有关约 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限 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规有关 基金从事 关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 发 行的
证券名 单。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责 任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 确性、完 整 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投资运 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
重选择 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 对 手名
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 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 手名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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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进行 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 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的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并承
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 合同造成的 损失,基金 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 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 易 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行定期 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行 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 对 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 ,
明确双 方在相关协 议签署、账 户开设与管 理、投资指 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 拨、账目 核 对、
到期兑 付、文件保 管以及存款 证实书的开 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 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 责 ,以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 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 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 为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或
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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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 应遵守 《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
发 行 股 票网 下 配 售 部 分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期 的 可 交 易 证券 , 不 包 括 由于 发 布 重 大
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证
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等
规章制 度。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 据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流 动性的需要 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 券 的投
资比例 ,并在相关 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风 险。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 行股
票,基 金管理人还 应提供流动 性风险处置 预案。上述 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 通 受限
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 章制度须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 章制度经 董事会通过 之后,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于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证券 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拟发 行数量、定 价依据、锁 定期、基金 拟认购的数 量、价格 、 总成
本、总 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 证券市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
制补充 协议。协议 应包括基金 托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 动型风险 处 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制定媒 介披
露所投 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名 称、数量、 总成本、账 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 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案情 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提 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 金托管人 认 为上
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 险 的消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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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或防 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 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 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 金投资流 通 受限
证券出 具的风险评 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 令 。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七)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 信 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 电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知 后应
在两个 工作日内及 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 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 求 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 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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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 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 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 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 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 偿基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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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 部
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基 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 收益、收 取 申购
款,均 需通过基金 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管 理人授权基 金托管人办 理托管专户 的开立、 销 户、
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 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 有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 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 务以
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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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的
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 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 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 立、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 于 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 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 协议,基 金 托管
人保管协议副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正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议签订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 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 则 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 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 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 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 、
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除 本协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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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时将 重大合同 传 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 .00 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按规
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 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 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 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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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 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因 更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 误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 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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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 ,
决定延 迟估值;出 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于 紧急事故的 情况,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 或 评估
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独立
地设置 、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 处理方法 存 在分
歧,应 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若 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 而 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表 后,进行 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月结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 编制;在每 个季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 内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 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年 度报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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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 编制,将有 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 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金登 记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 管人因编制 基金定期 报告等合理 原因要求基 金管理人 提供相关资 料时,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 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并 保证其真实 性、准确 性 和完
整性。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 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 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 争议,双方 当事人应通 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 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华南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 点为深圳 , 按照
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 当 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 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 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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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 工作
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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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 财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根 据清算的 具体情况适 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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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服 务。基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 有人注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注册登记服 务,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 准确、及时 地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 理基金账户 业务、基 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 务 。
二、持 有人交易记 录查询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构保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上列明的所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基金投资记 录。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每次 交易 结束 后( T 日) , 本基 金销 售网 点将 于 T +2 日 开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 基金交易情 况。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 构网点应根 据在直销机 构网点进 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要求打印 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 代理人应根 据在代销网 点进行交 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 易对账单分 为季度对 账单和年度 对账单,记 录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最近一季度 或一
年内所 有申购、赎 回等交易发 生的时间、 金额、数量 、价格以及 当前账户的 余额等。 季 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 度 对 账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20 个 工 作 日内 对 所 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 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申请开立 本公司基金 账户时如预 留电子邮 件地址,可 订制电子邮 件服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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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内 容包括基金 净值播报、 交易确认及 相关基金资 讯信息等; 如预留手机 号码,可 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内容 包括基金净 值播报、交 易确认等。 已开立本公 司基金账户 未预留相 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到销售网 点或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 客户服务中 心(包括电 话呼叫中 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为每个 基金账户 提供一个基 金账户查询 密码,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基 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 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址、 电话、电子 邮件等信息 ;另外还可 登录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 查询基金 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以通过基 金管理人提 供的网站在 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 工座席、书 信、
电子邮 件、传真等 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代 销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 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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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二 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1月25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决定自2015年11月25日起提高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 (基 金代
码:002025)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情请见相关公告。
2、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2月25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决定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新增王予柯为本基金基金经理,与张芊共同管理本基金。
3、本基 金管理人于 2016年2 月16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发 布
公告, 决定自2016 年2月16日-2月18日恢复申购 (不包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 和 转换
转入业务, 从2016 年2月19日起, 广发聚盛混合基金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届时不再 另外
公告。 在本基金暂 停申购(含 定期定额和 不定额投资 业务)及转 换转入业务 期间,其 它 业务
正常办理。
4、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3月9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决定自 2016年3 月9日恢复 申购(不包 含定期定额 和不定额投 资业务)和 转换转入业 务;
从2016年3月10日起, 广发聚盛混合基金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届时不再另外公告。 在本
基金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转入业务期间,其它业务正常办理。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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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 所,投资人 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0 1 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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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 注册广发聚 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 《广发 聚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广发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四) 《广发 聚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