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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恒财债券(000622)

华富恒财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富恒 财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华富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重要提 示........................................................................................................................................... 2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9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3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分级 ............................................................................................................... 52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58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58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 5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78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87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89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89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94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95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99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100 第十九 部分 风 险揭 示 ................................................................................................................. 106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11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 113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30 第二十 三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46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47 第二十 五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49 第二十 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 149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4 月15 日证监许可 〔2014〕410 号 文 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5 月 7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偏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其中, 基于本基金 的分级机制 和收益规则, 恒财 A 为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恒财 B 为 中偏高 预期 风险、中偏高 预期收益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但 仍然提请投资者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存在的上述风险及其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管 理风险、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估值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 其他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 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 用、谨 慎 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 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5 月 7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和 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 以 及《 华富 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 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华 富恒财分 级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富恒 财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富恒 财分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 富恒财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中国 证监会 第 28 次主席办 公会 议修 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2014 年 3 月 10 日中国 证监会第 29 次主席办 公会议审 议通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公布、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 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指单个开放日 (包括恒财 A 的开放日, 以及 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 2 个、第 3 个工作日, 即该日恒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财 A 开放赎回、 恒财 B 同时开放申购、 赎回) , 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恒财 A (包括恒财 A 强制赎 回金额) 及恒财 B (如 有)的净赎 回申 请 金额(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对应的金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转型为“华 富恒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后,指 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2、 基金份额分级: 指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 “ 恒财 A” )和积极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 “ 恒财 B” )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 ∶3


53、恒财 A :指本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恒财 A 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获 取约定收 益,并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每个分 级运作周 期内每 满 6 个月开放一 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54、恒财 B :指本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本基金在扣除恒财 A 的应计收 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恒财 B 享有, 亏损以恒 财 B 的资产净值为限 由恒财 B 承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担;恒财 B 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任一 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 封闭期为 24 个月 55 、对应日:指某一日期在之后各日历月/ 年的对应日期,如后续月份、年 份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 56、 分级运作周期: 本基金以 24 个月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如 24 个月的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到期日为该 对应日之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 则到期日 延后至下 一工作日。每个运作周期到期后符合规定条件 ,本基金继续按照 24 个月分级滚 动运作 57、 开放期: 指每 24 个月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 恒财 A 和恒财 B 接受赎 回与申购的期间, 原则上不超过 6 个工作日。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后的第 2 个、第 3 个工作日,开 放办理 恒财 A 和恒财 B 的赎回业务,同时开放办理恒财 B 的申购业务; 赎回结 束次一工作日起, 恒财 B 继续开放 2 个工作日 办理申购业 务 ;恒财 B 申购结束次 一工作日起,开放 办理恒财 A 的申购业务, 恒财 A 的申 购开放 2 个工作日,期 间若 恒财 A 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 恒财 B 份额余额 的 7/3 倍, 基金管理人有权 提前终止恒财 A 的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 , 适当延长恒财 A 或者恒财 B 的申购开放 时间, 但 恒财 A 与恒财 B 的合计 延长的 申购开放时间 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 开放期到期前发布 的公告为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赎 回 与申购 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58、恒财 A 的开放日:指恒财 A 自任一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 的对 应日 (该日及该日的前后一日均需为工作日, 如该对应日不满足该条件, 则 顺延至满足该条件的第一个工作日 )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但在每满 24 个月的 对应日( 若该日 为非工 作日,则 为 下一 工作日 ) ,即每 一分级 运作周 期到期日则 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而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对恒财 A 进行赎回和申购操作 (见 第二部分释义第 57 项) 。恒财 A 折算日和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 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后满足上述条件的第一个工作日 59、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折算: 指每 24 个月分 级运作周期 到期日终,对 恒财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A 和恒财 B 进行折算, 将 各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 元, 恒财 A 、 恒 财 B 的份额数按折算比 例相应增减 60、 恒财 A 的 开放日折算: 恒财 A 的折算基准日 , 指恒财 A 自 任一分级运 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 (该日及该日的前后一日均需为工作日, 如 该对应日不满足该条件, 则顺延至满足该条 件的第一个工作日) , 即恒财 A 的开 放日 对恒财 A 进行折 算 ,将恒财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 元, 恒财 A 的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 告恒财 A 和恒财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恒财 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计算日不包括恒财 A 的开放日、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 合肥兴泰 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24%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农村 经济管理 干部学 院政治 处职员, 安徽省 农村经 济委员会 调查研 究处秘 书、副科秘 书,安徽 证券交 易中心 综合部( 办公室)经理助 理、副经 理(副 主任) ,安徽省证 券公司合肥蒙城路营业部总经理,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室副主任、 总裁助 理兼办公室主任、 副总裁, 现任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兼任华安期货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


李工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合肥市财政局副科长、 科 长、 副局长, 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经理, 合肥市政府副秘书长、 合肥市财政局党 组书记, 合肥市商业银行董事长、 党组书记、 行长, 合肥市政府副秘书长、 办公 厅主任、 党组副书记, 肥西县委书记、 县人大主任, 安徽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副理 事长、副 主任( 主持工 作) ,华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 党委书 记。现任华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范强先生, 董事, 大专学历, 历任安徽 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 员、 副处长, 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处长,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 局长, 省 地税局计财处处长, 省地税局财监处处长,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 安证券董事、 皖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 党 委委员 。 刘庆年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学历。 历任解放军某部排长、 指导员, 副营职 干事, 合肥市财政局党组秘书、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 (主持工作) 、 合肥市财 政证券 公司总 经理(法 人代表 ) ,国 元证券寿 春路第 二营业 部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怀然先生, 董事, 学 士学位、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 安徽省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 总办主任、 总经理助理兼证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券投资总部总经理,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 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华富利得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瑞中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 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信息部主任, 中国 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 理、 深圳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 深圳特区证券公司 (现巨 田证券) 高级顾问。 现任北 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陈庆平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 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 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 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 宁波 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 监事会主席, 本科学历。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 教, 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 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中心副主任、 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 团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 监事, 金融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 安徽省物资局 (后更名为 “安徽省徽商集团 ”) 工作, 历任 合肥兴泰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 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 副所长。 现任合肥兴泰 金融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 安徽大学经 济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 李宏升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 交 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 基金清算。 现任华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邵恒先生 ,监 事,工 商 管理硕士 ,研 究生 学历,CFA。历 任雀 巢(中 国)有 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强生 (中国) 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级 研究员、 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 拓展部总监 。 3、 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姚怀然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 士, 督察长 , 管理学硕 士,CPA 。曾 任道勤控 股股 份有限 公 司财务 部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 监 。


陈大毅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学位。 曾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自忠 路营业部、 徐家汇路营业部, 华安证券上海总部, 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 (筹) 。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龚炜先生, 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安徽 监管局、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 公司投研副总监、 基金投资部总监、 投研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金 经理。 曹华玮先生, 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公司、 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机构理财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胡伟先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 本科学历, 十三年证券从业年限, 曾任珠海市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交易员,从事债券研究及债券交易工作,2006 年 11 月加入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 债券交易员、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 ,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公 司公募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保本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恒富分级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富恒稳纯债债券型基金 基金经理、 华富旺财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经 理 、华富恒利债券型基金 基金经理、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公司分管 公募投资业 务的领导、 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 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炜先生 T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 副 总经理 T 胡伟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刘文正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部副 总监 陈启明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研究发展部副 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 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起,以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各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人泄露; 13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计 账 册 、 报 表 、记录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作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织机制、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 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 制 体 系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和 内 部 监 控 等 内 容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包括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 紧 急 应 变 制 度 和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制 度 等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控制制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 类 型 的 界 定 、 风 险 控 制 的 措 施 、 风 险 控 制 的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监 督 与 评 价 等 部 分组成。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反 馈 制 度 、 保 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 )投资管理制度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原 则 、 组 织 结 构 、 投 资 禁 止 制 度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研 究 、 投 资 决 策 、 投 资 执 行 、 投 资 的 风 险 管 理 等 方 面 内 容 , 适 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组 织 、 指 导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督 察 长 由 总 经 理 提 名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督 察 长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监 察 稽 核 体 系 、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内 容 、 监 察 稽 核 方 法 和 程 序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监 督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章 的 有 关 情 况 ; 评 估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各 项 管理 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健 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 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 对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审 查 并 提 供 咨 询 和 建 议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 其 工 作 重 点 包 括 : 审 议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对 公 司 存 在 的 风 险 隐 患 和 可 能 出 现 的 风 险 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 ) 投资决策委员会 :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 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具 体 职 责 为 : 分 析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和 市 场 走 势 , 制 定 基 金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和 投 资 授 权 ; 对 投 资 决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对 基 金 经 理 进 行 的 交 易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 )督察长: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和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督 察 长 履 行 职 责 的 范 围 , 应 涵 盖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 的 所 有 业 务 环 节 ;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对 基 金 运 作 、 内 部 管 理 、 制 度 执 行 及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 定 期 独 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 金运 作各个 环 节 的 风 险 全 面 负 责 , 尤 其 重 点 关 注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状 况 , 对 基 金 投 资 运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作 的 风 险 进 行 测 量 和 监 控 ,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提 出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同 时 , 负 责 审 核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风 险 管 理 流 程 , 确 保 对 公 司 整 体 风 险 的 评 估 、 识 别 、 监控与管理; (5 )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 分 发 挥 其 职 能 作 用 。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督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公 司 内 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对 公 司 各 类 规 章 制 度 及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完 备 性 、 合 理 性 、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 , 组 织 各 部 门 对 存 在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出 现的风险问题进 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员工:依照公司 “风险控制落实到人” 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度 重 视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 强 调 要 让 风 险 控 制 渗 透 到 公 司 的 每 一 项 业 务 和 公 司 的 文 化 中 去 , 要 求 所 有 员 工 以 他 们 的 能 力 、 诚 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 的主要措施包括: (1 )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 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 察 稽 核 部 执 行 , 通 过 与 董 事 会 到 管 理 层 到 每 个 员 工 不 断 的 沟 通 和 交 流 , 识 别 和 评 估 从 治 理 结 构 到 一 线 业 务 操 作 等 公 司 所 有 方 面 、 所 有 业 务 流 程 中 公 司 运 作 和 基 金 管 理 的 风 险 点 和 风 险 程 度 , 明 确 划 分 风 险 责 任 ,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强 调 在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中 , 要 全 员 参 与 , 责 任 明 确 和 合 理 分 工 , 让 所 有 的 员 工 对 风 险 管 理 都 有 清 晰 的 意 识 , 清 楚 知 道 他 们 在 风 险 控 制 中 的 地 位 和 责 任 。 在 风 险 识 别 和 风 险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监 察 稽 核 部 建 立 了 覆 盖 公 司 所 有 业 务 的 稽 核 检 查 项 目 表 , 该 表 为 从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内 部 规 章 等 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 ) 完善监察稽核工 作流程, 加强日常稽核 工作, 促进风险管理的 数量化 和 自 动 化 , 提 高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效 和 频 率 。 公 司 专 门 建 立 了 华 富 风 险 控 制 系 统 , 能 对 基 金 投 资 风 险 和 业 绩 评 估 做 到 动 态 更 新 。 同 时 监 察 稽 核 部 通 过 质 询 、 评 估 和 报 告 等 工 作 流 程 , 以 建 立 一 种 机 制 , 使 任 何 内 控 工 作 和 外 部 审 计 中 发 现 的 问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 ) 对风险实行动态 的监控和管理。 一方面 , 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 务发展 和 内 部 审 核 、 稽 查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和 调 整 ; 另 一 方 面 , 在 变 化 的 环 境 中 , 不 断 识 别 、 评 估 新 的 风 险 , 尤 其 强 调 对 新 产 品 和 新 业 务 的 风 险 分 析 、 评 估 和 控 制 , 强 调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风 险 管 理 的 要 求 。 为 确 保 公 司 运 作 和 基 金 管 理 能 够 符 合 最 新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在 组 织 机 制 上 进 行 了 设 计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内 控 人 员 和 法 律 事 务 人 员 分 工 合 作 , 保 证 对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19 日 经 营 范 围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包 括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买 卖 和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 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 务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经 过 二 十 年 来 的 稳 健 经 营 和 业 务 开 拓 , 各 项 业 务 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 前 下 设 证 券 托 管 处 、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处 、 内 控 管 理 处 、 运 营 管 理 处 四 个 职 能 处 室。 目 前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已 拥 有 客 户 资 金 托 管 、 资 金 信 托 保 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全 球 资 产 托 管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托 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期 货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私 募 股 权 托 管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等 多 项 托 管 产 品 , 形 成 完 备 的 产 品 体 系 , 可 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 行 上 海 浦 东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上 海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上 海 市 金 融 工 作 党 委 副 书 记 、 上 海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公 室 主 任 、 上 海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第 十 届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银 行 上 海 地 区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挂 职 任 机 构 处 处 长 、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主 任 助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党 委 委 员 、 副 行 长 、 财 务 总 监 , 上 海 国 盛 集 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 部 主 任 科 员 , 工 商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部 综 合 管 理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 业 年 金 部 、 期 货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公 司 及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资 产 托 管 部 、 企 业 年 金 部 、 期 货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总 行 金 融 机 构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总 行 金 融 机 构 部 、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992.81 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134% ,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四十只,分别为博时产 业债纯债、 安信动态策 略灵活配置、 国寿安保 尊益信用纯债、 东方红 稳健精选、 国 联 安 鑫 享 混 合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基 金 、 华 富 国 泰 民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北 信 瑞 丰 宜 投 宝 货 币 、 鑫 元 合 丰 分 级 债 券 基 金 、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 工 银 目 标 收 益一年定开债券、 汇添 富和聚宝货币、 长安鑫 利优选混合、 嘉实机构 快线货币、 天弘新价值混合、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工银瑞信生态 环 境 、 汇 添 富 双 利 增 强 债 券 、 国 投 瑞 银 新 成 长 、 金 鹰 改 革 红 利 、 国 寿 安 保 稳 健 回 报 、 中 信 建 投 稳 信 债 券 、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 易 方 达 裕 丰 回 报 、 鹏 华 丰 泰 定 期 开 放 、 华 富 恒 财 分 级 债 券 、 长 信 利 众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金 龙 行 业 精 选 、 国 泰 金 龙 债 券 、 天 治 财 富 增 长 、 广 发 小 盘 成 长 、 汇 添 富 货 币 、 长 信 金 利 趋 势、嘉实优质企业、博时安丰 18 个月 LOF、 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永泰债券型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本行内部控制目标 为: 确保经营活动中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 管 部 门 监 管 规 则 和 本 行 规 章 制 度 ,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 确 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2、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 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 门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建 立 并 维 护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总 行 风 险 监 控 部 是 全 行 操 作 风 险 的 牵 头 管 理 部 门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开 展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操 作 风 险 管 控 工 作 。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下 设 内 控 管 理 处 。 内 控 管 理 处 是 全 行 托 管 业 务 条 线 的 内 部 控 制 具 体 管 理 实 施 机 构 , 并 配 备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 度贯穿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全 过 程 , 渗 透 到 各 业 务 流 程 和 各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到 从 事 资 产 托 管 各 级 组 织 结 构 、 岗 位 及 人 员 。 内 部 控 制 以 防 范 风 险 、 合 规 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 体 内 控 措 施 包 括 : 培 育 员 工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 制 度 先 行 、 全 员 化 风 险 控 制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营 造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组 织 架 构 、 业 务 岗 位 、 人 员 的 各 个 环 节 。 制 定 权 责 清 晰 的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和 各 项 操 作 规 程 、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业 务 数 据 备 份 和 保 密 等 在 内 的 各 项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完 善 的 资 产 隔 离 和 资 产 保 管 制 度 , 托 管 资 产 与 托 管 人 资 产 及 不 同 托 管 资 产 之 间 实 行 独 立 运 作 、 分 别 核 算 ; 对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或 故 障 , 建 立 完 备 有 效 的 应 急 方 案 , 定 期 组 织 灾 备 演 练 , 建 立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 在 基 金 运 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 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 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 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 管 人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等 进 行 监 督 。 监 督依据具体包括: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6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7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 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 资产托管部设置 核算监督岗位, 配备相 应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 范围内 独 立 行 使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交 易 行 为 的 监 督 职 责 , 规 范 基 金 运 作 , 维 护 基 金 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 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非量化指标、 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 监 控 周 报 等 。 不 定 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 、邮件、 书面提 示 函 的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明 违 规 事 项 , 明 确 纠 正 期 限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再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违 规 事 项 未 予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果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运 作 有 重 大 违 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 针对中国证监会 、 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和网上交易系统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住所: 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 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联系人:方萍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2.1 代销恒财 A 的代销机构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 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话:400-860-1555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 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1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cn (1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F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 990 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22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 陈铭洲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010-56409010 传真: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23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ortune.com (24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 67000988-6025 传真:010- 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2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507835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6-6618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www.lu.com (26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27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81887060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28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联系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电话: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址: www.hsbank.com.cn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2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2 代销恒财 B 的代销机构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联系人:廉赵峰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 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400-860-1555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2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 网址:www.cindasc.com (1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15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 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 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1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1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1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28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2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2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座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23 )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24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联系电话:0592-5161642 客服电话:400-0099-886 公司 网址:www.gwgsc.com (2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cn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0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宋旸 电话:010-83561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7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公司网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3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 67000988-6025 传真:010- 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3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电话:021-2069192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1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联系人:赵森 客户服务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42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付少帅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4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4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6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8009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47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10 层1007-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联系人:盛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48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李栋


电话: 021-33323999-8048 传真: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49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戚文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5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5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 990 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52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010-56409010 传真: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53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传真: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ortune.com (5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507835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6-6618 网址:www.lu.com (55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5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81887060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网址: www.kysec.cn (57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联系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电话: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址: www.hsbank.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或 变 更 发 售方式 ,并予以公告 。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 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 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经办律师: 黎明、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溪路 129 号9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 、 林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恒财A 和恒财B ,所 有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恒财A 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恒财A 的本 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恒财B 享有 ,亏损以恒财B 的资产 净值为限由 恒财B 承担。 二


、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经登记机构确认后的恒财 A 、恒财B 的份额配比 原则上不超过7:3 。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恒财A 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但每一分级运作 周期到 期日除外) , 恒财B 封闭运作, 且不上 市交易。 在恒财A 的每个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将对恒财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恒财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财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恒财A 的单个开放 日,如果恒财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本基金将以恒财B 的 份额余额为 基准, 在不超过7/3 倍恒财B 的份额余额范围 内对恒财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如 果恒财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恒财A 、恒财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出现小于7:3 的情形。 三、 恒财 A 的运作 1、 恒财A 的收益 恒财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恒财A 的 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并于次日公告;


计算公式如下:


恒财A 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4+ 利差


其中, 计算 恒财 A 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其后 分级运作周期内的 每个恒财 A 的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 前的第三 个工作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重新调整 恒财 A 的 年约定收益率。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约定并公告首个恒财 A 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其后在 每个恒财 A 的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确定 恒财 A 下一个六个月封闭期内适用恒财 A 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并于次日公 告。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 (含)到 3% (含) 。 恒财 A 的年约 定收益率计算按 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恒财 A 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 的情况下,恒财 A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 2、 恒财 A 的开放日


恒财 A 的开放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及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起每 6 个月的 对应日( 但每一 分级运 作周期到 期日除 外) 。 该日及该 日的前 后一日 均需为工作 日, 如该对应日不满足该条件, 则顺延至满足该条件的第一个工作日。 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后满足上述条件的第一个工作日。


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恒财 A 、 恒财 B 进 入开放期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具体见本部分的“四、恒财 B 的运作”中有关 “开放期”的规定。 例. 若基金合同生效日(即也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为 2014 年 3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月 31 日(周一) ,则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恒财 A 的开放日分别为 2014 年 10 月 9 日(由于 9 月没有 31 日,因此后移至 2014 年 10 月 9 日,满足该日及 该日 的前后一日均为工作日 的条件)、 2015 年 3 月 31 日(周二)及 2015 年 10 月 13 日 (由于 9 月没有 31 日, 因此后移至 2015 年 10 月 13 日, 满足该日及 该日的前 后一日均为工作日 的条件) 。恒财 A 在其他分级运作周期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 恒财 A 的份额折算 (1 )恒财 A 的 开放日折算 恒财 A 的开放日 折算 基准日 即为恒财 A 的 开放日 ,本基金于该日 对恒财 A 进行折算。 (2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折算 每一 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日日终, 对 恒财 A 进行折算, 将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 元, 恒财 A 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恒财 A 的基 金份额 折 算具体 见基金 合同第 七 部分以 及基金 管理人 届 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四、恒财 B 的运作 1、恒财 B 的收益


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恒财 A 的本金、应计收 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恒财 B 享有,亏损以恒财 B 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恒财 B 首先承担。


2、开放期


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日后的 第 2 个工作日 起 ,本基金 恒财 A 和恒财 B 进 入开放期, 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 6 个工作日 。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后的第 2 个、第 3 个工作日,开 放办理 恒财 A 和恒财 B 的赎回业务,同时开放办理恒财 B 的申购业务; 赎回结 束次一工作日起, 恒财 B 继续开放 2 个工作日 办理申购业 务; 恒财 B 申购结束次 一工作日起,开放办理恒财 A 的申购业务,恒财 A 的申 购开放 2 个工作日,期 间若恒财 A 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恒财 B 份额余额 的 7/3 倍, 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恒财 A 的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 适当延长恒财 A 或者恒财 B 的申购开放 时间, 但恒财 A 与恒财 B 的合计 延长的申购开放时间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 开放期到期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赎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回 与申购 业务的, 开放 期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3、 恒财 B 的份额折算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一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日日终, 对 恒财 B 进行折算, 将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 元,恒财 B 的份额 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恒财 B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具 体见 基金 合同 第 七部 分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恒财 A 和恒财 B 将分别 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恒 财 A 的开放日 计算恒财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开放期内分别计算恒财 A 和恒财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 1、恒财 A 的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假设 T 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恒财 A 的某一 开放日或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设 Ta 为自恒财 A 上 一次开放日次日(若 T 日为每个分 级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开放日, 则上一次开放日次日为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天数的计算规则按算头算尾原则, 下同) , NV T 为 T 日闭市 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 AT 为 T 日恒财 A 的份 额余额, F B 为 T 日恒财 B 的份 额余额, NA V AT 为 T 日恒财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r 为上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三 个工作日设定恒财 A 的年约定收益率。若 Ta 自该分级运作周期首日起算,则 NA V A(T0) 为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个工作日恒财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若 Ta 自该分级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和第三个开放日次日起算, NA V A(T0) 为 1.000。 (1 )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 NA V A(T0) ×F AT 加上 T 日全部恒财 A 份额应 计收益之和” ,则: NA V A T = NA V A(T0) ╳ (1+ Ta 365 ? r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T 日全部恒财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恒财 A 应计收益之和=F AT ×NA V A(T0) × Ta 365 ? r , (下同) ;


(2 )如果 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NA V A(T0) ×F AT 加上 T 日全部 恒财 A 份额应计收益 之和” ,则: NA V AT = AT F T NV 2 、恒财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NA V BT 为分级运作 周期到期日 (T 日) 恒财B 的基金份额净值, 恒财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 V BT = B AT AT T F F NAV NV ? ?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NA V BT ≤0,则NA V BT =0。


恒财A 、 恒财B 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 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次一工作日、开放期内的 恒财A、恒财B 的基 金份 额净值计算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外的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次一工作日及开放期,恒财 A 和恒财B 不按照本基 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两级份额同涨同跌、各负盈 亏,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恒财A 份额净值= 【T 日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基金未扣除销售服务费的资 产净值×(T-1日恒财A 份额资产净值/T-1日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恒财A 的销售服务费 】/T 日恒财A 份额数 T 日恒财B 份额净值= 【T 日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基金 未扣除销售服务费 的资 产净值× (T-1日恒财B 份额资产净值/T-1日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恒财B 份额数 恒财A 份额、恒财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恒财A 及恒财B 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恒财A 和恒 财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恒财A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恒财A 的开 放日、 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恒财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 每一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 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 恒财A 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假设 T 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恒财 A 的某一 非开放日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除外) , 设 Ta 为自恒 财 A 上一次开放日次 日 (若 T 日之 前恒财 A 在该分级运作 周期内尚未开放, 则 Ta 起始日为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 天数的计算规则按算头算尾原则, 下同) , NV T 为 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 AT 为 T 日恒财 A 的 份额余额, F B 为 T 日恒财 B 的 份额余额, NA V AT 为 T 日恒财 A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r 为上一个开放日前 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恒财 A 的年约定收益率。 若 Ta 自该分级运作周期首日起算, 则 NA V A(T0) 为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个工作日恒财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若 Ta 自该分级运作周期 的第一个开放日、 第二个开放日和第三个开放日次日起算, NA V A(T0) 为 1.000。 (1 )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 NA V A(T0) ×F A T 加上 T 日全部恒财 A 份额应 计收益之和” ,则: NA V A T = NA V A(T0) ╳ (1+ Ta 365 ? r ) “T 日全部恒财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恒财 A 应计收益之和=F AT ×NA V A(T0) × Ta 365 ? r , (下同) ;


(2 )如果 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NA V A(T0) ×F AT 加上 T 日全部 恒财 A 份额应计收益 之和” ,则: NA V AT = AT F T NV 2、 恒财 B 的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 设NA V BT 为恒财B 分 级运作周期内任一日(T 日,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除外) 恒财B 的基金参考份额净值 , 恒财B 的基金参考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 V BT = B AT AT T F F NAV NV ? ?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NA V BT ≤0,则NA V BT =0。


恒财A 、恒财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T 日的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经 2014 年4 月15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410 号 文 注册募集。 募集期从 2014 年 4 月 22 日 到 2014 年 5 月 5 日止,共募集了 327,050,789.28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6,416 户。 基金类型:债券型


存续期间:不定期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5 月7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包 括 恒财 A 和恒财 B)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 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一、在恒财 A 开放日的定期折算 1、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恒财 A 的每个 开放日 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恒财 A 份额。 3、折算基准日


恒财 A 的每个开放日。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恒财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恒财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恒财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公式如下: 恒财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恒财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财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恒财 A 的份额数×恒财 A 的折算比例 恒财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恒财 A 的基金份额净值、恒财 A 的 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网 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定期折算 1、折算频率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恒财 A 和恒财 B 份额。


3、折算基准日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恒财 A 和恒财 B 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财 A 和恒 财 B 的份 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恒财 A 和恒财 B 的基金份额 折算公式如下: 恒财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恒财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财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恒财 A 的份额数×恒财 A 的折算比例 恒财 B 的折算比例=折 算日折算前恒财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1.000 恒财 B 经折算后的份额 数=折算前恒财 B 的份 额数×恒财 B 的折算比 例 恒财 A 和恒财 B 经折 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恒财 A 和恒财 B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恒财 A 和恒财 B 的折 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在开放期赎回业务及恒财 B 开放期申购业务办理结束后,因恒财 B 净 赎回过多, 致使恒财 B 基金资产低于 3000 万元, 将于恒财 B 申购开放期的最后 一日的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即 “华富 恒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分级运作终止。 基金转型后,原恒财 A 转为转型后基金的 C 类份额,并适用 C 类份额费率 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 C 类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原 恒财 B 转为转型后基金 的 A 类份额,并适用 A 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 转型后的 A 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用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转型后基金的 A 类和 C 类费率及收费方式具体见 本 招募说明书相 关 内 容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一、 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的申购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及变更发售方式 ,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恒财 A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每 6 个月开放申购 和赎回 一次,即恒财 A 自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 ( 该日及该 日的前后一日均需为工作日, 如该对应日不满足该条件, 则顺延至满足该条件的 第一个工作日 )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在每满 24 个月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为 下一工 作日) ,即每一 分级运 作周期 到期日则 不开放 申购和 赎回,而投 资人可在开放期对恒财 A 进行赎回和申购 操作。恒财 B 在任一 分级运作周期内 封闭运 作, 且不上市交易, 仅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开放期进行赎回和 申购。 具体开放日的确定见 本招募说明书中有关示例内容。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后满足上述条件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操作: 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 6 个工作日。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 期日 后的第 2 个、第 3 个工作日,开放办理 恒财 A 和恒财 B 的赎回业务 ,同时 开放办理恒财 B 的申购业务 ;赎回结束次一工作日起, 恒财 B 继续 开放 2 个工 作日办理申购业务; 恒财 B 申购结束次一工 作日起,开放 办理恒财 A 的申购业 务, 恒财 A 的申购开放 2 个工作日,期间若 恒财 A 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 恒财 B 份额余额 的 7/3 倍,提前终止恒财 A 的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 ,适当延长 恒财 A 份额或者恒财 B 份额 的申购开放时间,但 恒财 A 份额 与恒财 B 份额的合计 延长的 申购开放时间 不 超过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操 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到期前的公告为准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赎回与申购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 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例.2016 年 1 月 8 日 (周五)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第 2 个工作日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进入恒财 A 和恒财 B 接受申购赎回的开放期, 恒财 A 、恒财 B 的共 同赎回日和 恒财 B 份额申购日为 第 2 个、第 3 个工作日 即 2016 年 1 月 12 日、2016 年 1 月 13 日,恒财 B 的后续 申购开放日为 2016 年 1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 月 15 日,因 为 1 月 16 日 (周六) 和 1 月 17 日 (周日) 为非工作日, 则恒财 A 申购日为 2016 年 1 月 18 日和 2016 年 1 月 19 日。 开放日或者开放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 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在恒财 A 的开放日 ,恒财 A 赎回按照“ 未知价”原则,即恒财 A 的赎 回价格以该开放日的恒财 A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恒财 A 申 购按照 “ 确认价” 原则, 即恒财 A 的申购价格以该开放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在开放期内, 恒财 A 和恒财 B 不按照本基 金的分级规 则进行收益分配,恒财 A 和恒财 B 采用 “ 未知价 ” 原则,即恒财 A 和恒财 B 的 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华富恒 财分级债券 A 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 办理了第一次申购、赎回业务。 华富恒 财分级债券 A 于 2015 年 5 月 7 日办理了第二次申购、赎回业务。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 A 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办理了第三次申购、赎回业务。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 A 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办 理了第四次申购业务 、2016 年 5 月 11 日办理了第四次 赎回业务。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 B 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办理了第一次申购、赎回业务。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本基金恒财 A 的每个开放日或者开放期内恒财 A 和恒财 B 的共同 赎回日 (T 日) 的下一个 工作日 (T+1 日) ,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全 部予以成交确认 。 恒财 A 在每个运作周 期 的前三个开放日,将以恒财 B 的份额余额 为基准, 在不超过 7/3 倍恒财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恒财 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开放期内,对 恒财 A 、恒财 B 的全部有效赎回申请均予以确认;对 恒财 B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予以确认; 在不超过恒财 B 份额余额的 7/3 倍范 围内, 对 恒 财 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如果在开放期赎回业务及恒财 B 开放期申购业务办理结束后,因恒财 B 净 赎回过多、恒财 A 赎回过少,致使恒财 A 份额余额与恒财 B 份额余额 的比例高 于 7/3,且若届时恒财 B 基金资产大于等于 3000 万元,则不再开放恒财 A 的申 购,并按照恒财 A 的 份额余额较恒财 B 份 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 7/3 倍的要求, 对恒财 A 的份额余额按比例强制赎回,以满足两类基金份额的配比要求。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或赎回申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或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恒财 A 在代销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 币 100 元; 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 购买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 上 述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追 加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恒财 B 的申购在代销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 购费) ,已在直销机构有购买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代销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 资 人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 ) 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存续期内对恒财B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 用; 恒财A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恒财B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 率。 恒财B 基金份额 申购 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40% 100 万 ≤M<200 万 0.20%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200 万 ≤M<500 万 0.10% 500 万≤M 1000 元/笔 恒财A 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2 ) 本基金恒财 B 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 恒财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对恒财A 和恒财 B 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 及 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恒财 B 的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恒财A 开放日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恒财 A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假设在恒财 A 的开放日,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 元申购恒财 A, 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5000.00 份 (2 )开放期内恒财 A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恒财 A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例:开放期内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恒 财 A 类基金份额,对应 费率为 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1.006=4,970.18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恒财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006 元,则可得到4,970.18 份基金份额。 (3 )开放期内恒财 B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恒财 B 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 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恒财B 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 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恒财B 基金份额净值


恒财 B 的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 在开放期内,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恒财B, 对应费率为 0.4%, 假设申购当日恒财 B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 元


申购份额=99,601.59/1.006=99,007.5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恒财 B,假设申购当日恒财 B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6 元,则可得到 99,007.54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恒财A 或恒财 B 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80 天, 对应 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恒财 A 或恒财 B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110,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恒财 A 或恒财 B 基金 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8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恒财 A 或恒财B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110,000 元。 3、 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 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恒财 A 、恒财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及公告,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确认。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8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包括恒财 A 的开放日,以及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 第 2 个、第 3 个工作日 , 即该日恒财 A 开放赎 回、 恒财 B 同时开放申 购、 赎回) , 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 后, 恒财 A 及恒财 B (如有) (包括恒财 A 强制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金额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对应的金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基 金出现 巨额赎 回 且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 请, 但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本基金转型为“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转型 为“华 富恒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后的 申购 、赎回 开始日 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本基金转型为 “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 本基金转型为 “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或赎回申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或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的 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 。 代销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 制 。 投资人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 资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按 照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 单 笔 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申购费 率 (1 ) 本基金在 转型后对A 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 类份额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对A类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40% 100 万 ≤M<200 万 0.20% 200 万 ≤M<500 万 0.10% 500 万≤M 1000 元/笔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2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转型后对 A 类 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用。本基金对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设置级差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 <0.5 年 0.1% 0.5 年 ≤N<1 年 0.05% N≥1 年 0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手续费等。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 类份额 的申 购金额 包 括申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 额。登记 机构根 据单 次 申购 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如下: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4%, 假设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 元


申购份额=99,601.59/1.006=99,007.5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6 元,则可得到 99,007.54 份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 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 份额,对应费率为 0,假设申 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6=99,403.5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6 元,则可得到 99,403.58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半年,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0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10=10100.00 元 赎回费用 = 10,100.00 ×0.05% = 5.05 元 赎回金额 = 10,100.00-5.05= 10,094.95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是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4.95 元。 (2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 告 1 次 ;暂 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并 公告最 近 1 个工作日的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份额净值。 四、 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型为 “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型为 “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八、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满足恒财 A 份额持有人的 稳健收 益及流动性需求,同时满足恒财 B 份额持有 人在承担适当风险的基础上,获取 更多收益的需求。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 国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 地方政府债、 企 业债 、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 证券、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回 购、银行 定期存 款、中 期票据、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参与股票投资, 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 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 续期内任一开放日、 开放期前二十个工作日至开放日、 开放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但在开放日、 开放期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当法律法 规的相 关规定 变更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对上 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久期和流动性管理作为债券投资的核心, 在动态避险的基础上, 追 求适 度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类、 货币类等大类资产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 依照本 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而确定。 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 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 主, 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 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 宏观环境、 市场估值水平、 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 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 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 纯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基于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的观测 指标和结果,通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管理、类属资产选择实施组合战略管理, 同时利 用个券选择、 跨市场套利、 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 收益率水平。 (1)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主要是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因素 进行跟踪, 逐一评价各相应指标的影响程度并据此判断未来市场利率的趋势及收 益率曲线形态变化。 具体执行中将结合定性的预测和定量的因子分析法、 时间序 列回归等诸多统计手段来增强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战略管理 组合战略管理是在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基础利率、 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及收益率曲线变化对固定收益组合实施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管理、 类属 资产选择 , 以实现组合主要收益的稳定。 久期控制: 根据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对组合的久期进行 积极的管理,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 来的收益 ,在预 期利率 上升时, 减小组 合久期 (包括买 入浮动 利率债 券) ,以规 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期限结构管理: 通过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即不同期限的债券品种受 到利率变化影响不一样大) 的预期, 选择相应的投资策略如子弹型、 哑铃型或梯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形的不同期限债券的组合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类属资产选择: 通过提高相对收益率较高类属、 降低 相对收益率较低的类属 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由于信用差异、 流动性差异、 税收差异等诸多因素导致固 定收益品种中同一期限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收益率之间价 差在不同的时点价差出现波动。 通过把握经济周期变化、 不同投资主体投资需求 变化等, 分析不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相对收益率价差的变化趋势, 选择相对低 估、 收益率相对较高的类属资产进行配置, 择机减持相对高估、 收益率相对较低 的类属资产。 (3) 组合战术性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组合在战略管理基础上, 利用个券选择、 跨市场套利、 骑 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 平。 个券选择: 由于各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发行规模、 担保人等因素导致同一类 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存 在差异,本基金在符合 组合战略管理的条件下, 综合考虑 流动性、信用风险、收益率水平等因素后优先选择综合价值低估的品种。 跨市场套利: 由于国内债券市场被分割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 不同市 场投资主体差异化、 市场资金面的供求关系导致现券、 回购等相同 或 相近的交易 中存在显著的套利,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市场的套利机会, 积极进行跨市场回购套 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等。 骑乘策略: 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 处的债券 持 有 一 段 时 间 后 获 得 因 期 限 缩 短 而 导 致 的 收 益 下 滑 进 而 带 来 的 资 本 利 得。 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 为 本基金实施骑乘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交易策略, 其主要目标是获得票 息大于回购成本而产生的收益。 一般而言市场回购利率普遍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 益率, 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 不过由于可能导致的资本利差 损失, 因此本基金 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 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 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 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 )可转换债 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转债) 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 具有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 型进行估值分析, 重点结合公司投资价值、 可转换债券条款、 可转 换 债券的转换 价值溢价水平、 债券价值溢价水平选择债性股性相对均衡的转债品种, 获得一定 超额回报。 一级市场申购:结合转债公司基本面、转债上市定价、中签率、市场环境、 资金成本等因素综合制定申购策略。 套利交易: 在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 由于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 转债转股次 日方能卖出、 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导致转债出现折价交易的时机, 本基金将充 分 利用套利机会选择合适的交易策略实施无风险套利。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 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 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 信用风险、 久期、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作为开放 式基金,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该 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 隐患的个券,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3、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 )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5 )上市公司基本面、成长前景和信用评级;


(6 )债券、股票等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 贯彻 于投 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1 )投资研究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研究部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开发并维护有效 的数量化模型及策略模型,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支持平 台。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决定整体投资策略和 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在整体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的指导下, 依据基金合 同关于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等规定, 结合资产配置模型以 及研究部工作成果,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 会审批。


(3 )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权限范围内, 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管理。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 向集中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集中交易部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及时反馈交易情况。


(5 )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小组是公司投资风险管理策略的具体执行机构, 对投资运作中各种 风险因素进行及时检测与评估,并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 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基金份额分级 运作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 开放期前二十个工作日至开放日、 开放期后二十个工 作日内可 不受此 比例限 制) ;股 票、权 证等权 益类资产 投资比 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 的 20% ; (2 )在 开放日 、开放 期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 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 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该指数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更能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 征的指数发布, 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偏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其中, 基于本基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金的分级机制和收益规则,恒财 A 为低预期 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 额,恒财 B 为中偏高预 期风险、中偏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份额。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5,801,904.50 80.31 其中: 债券


195,801,904.50 80.3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0,750,301.13 16.71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585,521.86 1.06 7 其他资 产


4,676,169.73 1.92 8 合计





243,813,897.22





100.00


2 、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3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4 、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95,191,904.50 39.1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0,434,000.00 41.25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76,000.00 0.07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5,801,904.50 80.42


5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1599978 15 三花 SCP003 200,000 20,110,000.00 8.26 2 011599733 15 徐工 SCP005 200,000 20,096,000.00 8.25 2 011599773 15 杉杉 SCP004 200,000 20,096,000.00 8.25 3 011598146 15 灵山 SCP008 200,000 20,068,000.00 8.24 4 011599782 15 鲁 晨鸣 SCP004 200,000 20,064,000.00 8.24 5 122854 11 中 汇债 100,000 10,550,000.00 4.33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10 、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1 、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2 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的 股票。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856.4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77,921.4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084,391.8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676,169.73


11.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 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1.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5.07 -2014.12.31 3.58% 0.09% 6.78% 0.10% -3.20% -0.01% 2015.01.01 -2015.12.31 10.87%


0.15%


8.74%


0.08%


2.13%


0.07%


2016.01.01 -2016.03.31 1.30%


0.05%


1.26%


0.06%


0.04%


-0.01%


2014.05.07 -2016.03.31 16.33%


0.12%


17.57%


0.09%


-1.24%


0.03%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份额的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及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 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及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间,本基金(包括恒财 A 和恒财 B )不进 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转型为 “ 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后,本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原则如下: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40% , 若 《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 )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 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 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 管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 )本基金转型为“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 )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本基金转型为“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2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恒财 A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 ,恒财 B 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费等。


在通常情况下,恒财 A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恒财 A 资产净值的 0.1%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恒财 A 每日应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恒财 A 前一日资产净值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恒财 A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 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基金转型为“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原恒财 A 转为 转型后 基金的 C 类份额,并适 用 C 类份额费率结构及 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 C 类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份额资产净值 的 0.3%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份额 前一日资产净值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 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公告


1、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1 )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恒财 A 开放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日及运作 周期到 期日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将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 在恒财 A 开放日、 运作周期到期日 至开放期结束, 基金管理人将 在每 个工作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2、本基金转型为“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本 基金转 型 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 刊和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恒财 A 或恒财 B 办理申购、赎回; 22、恒财 A 或恒财 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恒财 A 年约定收益率的设定及其调整; 24、每个恒财 A 的开放日和开放期日终披露恒财 A 和恒财 B 的份额 配比; 25、本基金 转型 为“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6、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 本基金转型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8、 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 支付; 本基 金转型后,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9、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3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 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九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 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国家 经济、 微 观经济、 行业 及上市 公 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 各项 政策, 如财政政 策、 货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发 展 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 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 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 投资工具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同 时, 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 产生 投资风险。


四、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 ,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五、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效不高;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 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 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六、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恒财 A 的特有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恒财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每 6 个月开放一 次, 恒 财 A 的持有人只能在 恒财 A 的每个运作周期的第一个 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 、 第三个开放日 和开放期赎回日 赎回。其他期间 ,恒财 A 的持有人将 因不能赎回 恒财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恒财 A 的开放日 或开放 期赎回日 可能延后,导致 恒财 A 的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2 )利率风险


在恒财 A 的每个开放 日前的第 三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该开放日次日起适用的 恒财 A 的年约定收 益率。如果 该开放日前的第 三个工作日利率 调整,恒财 A 的年约定收益率将相 应调整;如 果利率调整发生在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至开放日 ,恒财 A 的年 约定收益率 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三 个工作日再根据实际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开放日的巨额赎回风险


在恒财 A 的每个开放 日,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本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 进行延期支付, 恒财 A 的持有人将因此而承 担延期支付所导致的风险。


(4 )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恒财 A 具有低 预期风险、 预期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 基金管理人并 不承诺或保证 恒财 A 的约定收益,在极端情形下,比如基金资产在短期内发生 大幅度的投资亏损时, 恒财 A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 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5 )强制赎回风险


恒财 A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被强制赎回的风险。 任一运作周期 到 期日 后第 2 个、第 3 个 工作日为恒财 A 和恒财 B 份额共同开放赎回的日期。 若 在开放期赎回日出现 恒财 B 份额的赎回比例 较 恒财 A 份额的赎回 比例多出很多 的情况,且 恒财 B 开放 期开放申购业务结束后, 恒财 A 份额余额与 恒财 B 份额 余额的比例仍高于 7/3 ,且恒财 B 基金资产 大于等于 3000 万元, 则 不再开放恒 财 A 的申购,并按照 恒财 A 的份额余额较 恒财 B 份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 7/3 倍 的要求,对 恒财 A 的份额余额按比例强制赎回 。 (6 )份额转变 风险 如果 本基金触发转型条件, 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份额分级 运作终止。 原恒财 A 转为转型后基金的 C 类份额, 其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变化, 不再是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转型后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中偏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2、 恒财 B 的特有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恒财 B 自每个开放期赎回日接受办理赎回。其他期间, 恒财 B 的持有人将 不能赎回 恒财 B 而出 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开放期赎回日 可能延后,导致 恒财 B 的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2 )杠杆机制风险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 恒财 A 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 恒财 B 享有,亏损以 恒财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财 B 首先承担。因此,恒财 B 在可能 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 在极 端情形 下, 恒财 B 可能 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3 )利率风险 在恒财 A 的每个开放 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该开放日次日起适用的 恒财 A 的年约定收 益率。如果 该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利率调整, 恒财 A 的年约定收益率将相 应调整;如 果利率 下调 发生在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至开放日, 恒财 A 的年 约定收益率 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再根据实际 情况作出调整, 本基金在扣除新双盈 A 的本 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将 减少, 从而 恒财 B 存在 利率风险。


(4 )杠杆率变动风险


由于 恒财 B 内含杠杆 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 到 恒财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波动上。 但是, 恒财 B 的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而是取决于两级基金份额的份额配比以及两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若 恒财 A 与恒财 B 的份额配比 越小或 恒财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越高, 则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 )份额转变 风险 如果本基金触发转型条件, 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份额分级 运作终止。 原恒财 B 转 为转型后基金的 A 类份额, 其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变化, 不再是中偏高预期风险、 中偏高预期收 益的基金份额, 转型后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中偏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型基金。 3、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1 )信 用风险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发 行人可 能由于规 模小、 经营历 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 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2 )流 动性风 险: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由于其 转让方式 及其投 资持有 人数的 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 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七、 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开放日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 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 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 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 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恒财 A 的本 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恒财 B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本基金转 型为 “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或者在任一分级运作 周期后的 开放期内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财产清算前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 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各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恒财 A 和恒 财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 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转型为 “ 华富恒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恒财 A 和恒财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恒财 A 和 恒财 B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 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若转型为 “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销售 服务费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且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 或合计持有恒财 A 和恒财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10% (含 10% ) ” ,下同 。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如果开放期 赎回业务及恒财 B 开放期申购业务办理 结束后,因恒财 B 净赎回过多, 致使恒财 B 基金资产低于 3000 万元, 直接转型为 “华富恒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且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或类似表述均指 “有 效的恒财 A 和恒财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 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或类似表述均指 “有效的恒财 A 和恒财 B 各 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 (含三分 之一 ) ” ,下同。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或类似表述均指 “ 由 出席大会的 恒财 A 、恒财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各自的基金份额 所持表 决权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 ,下同。.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6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合 同规定转 型为华 富恒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除 外)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或类似表 述均指 “ 经 参加大会的 恒财 A 、恒财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各自的基金份额 所持表 决权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 的 三分之二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 ,下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 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另有规定的,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 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9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恒财 A 的本 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恒财 B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本基金转 型为 “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或者在任一分级运作 周期后的开放期内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财产清算前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 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成立时间: 2004 年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电话:021-6888699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1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 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 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 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 务;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 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 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 缴代理业务; 网上银行业务; 网上支付税费业务; 产业 (创业) 投资 基金托管业 务; 网上银行 (外汇) 结售付汇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保险资产托管业务; 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 种, 包括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 可转换 债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回 购、银 行定期 存款、中期 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参与股票投资, 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 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2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针对投资融资融券、 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业务, 基金管理人需要制定相应 的投资策略、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具体的核算估值办 法和投资监督指标, 给各 方系统开发预留出合理时间, 共同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 开展以上品种的投资。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 续期内任一开放日、 开放期前二十个工作日至开放日、 开放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但在开 放日、 开放期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基金份额分级 运作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 开放期前二十个工作日至开放日、 开放期后二十个工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3 作日内可 不受此 比例限 制) ;股 票、权 证等权 益类资产 投 资比 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 的 20% ; b. 在开放 日、 开放期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d.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 该证 券的10% ;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g.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h.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i.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j.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k.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l.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m.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n.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4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 人实施交易监 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律、行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 联投资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5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加盖业务章后书面提交, 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真实、 完整、 全面。 关联交易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 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 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 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6 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 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流动性 风险负 责,确 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 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 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执行 投资指 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 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 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7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中期 票据 、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是 否符合 比 例限制 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 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 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前, 基金管理人须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 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提前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征求意见。 基金管理人 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需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备 案。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情况、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情况、 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行为时,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8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发出通知,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基 金托管人的通知对违规事项进行纠正的,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造成委托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 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9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 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开户银行 收取的 汇划费 除外) 。基 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资 金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0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 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产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 证传真给基金 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也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并提供其他协助。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付。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本基 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1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基金 托管人代 表本基 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 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 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而需要 开立的其 它账户 ,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比照中国证监会 《关于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 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本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 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2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 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 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核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3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 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交基 金托管 人,文 件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4 本协议受中国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5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若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的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 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 清算费 用、交 纳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将优先 满足恒 财 A 的本 金及应计 收益分 配,剩 余部分( 如有) 由恒 财 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根据其 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本基金转型为 “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或者在任一分级运作 周期后的开放期内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财产清算前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 )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 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 )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 )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 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8001


021-506196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415680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7 2、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ffund.com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 基金管理人网站, 以电子邮件、 信件、 传真来访 等形式, 进行投诉, 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 专人处理; 普通投诉一个工 作日内答复, 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 应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1、2015 年9 月 23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 2015 年9 月 29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龚 炜) 》 3、 2015 年9 月 29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曹 华玮) 》 4、2015 年10 月27 日,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3 季 度报告》 5、2015 年 11 月 06 日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财 A 开放 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6、2015 年 11 月 06 日 , 《关于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7、2015 年 11 月 06 日 , 《关于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 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8、2015 年 11 月 12 日 ,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财 A 份额 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 9、2015 年 11 月 13 日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信期 货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0、 2015 年11 月20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暂停服务的通知》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8 11、2015 年11 月26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2、2015 年11 月25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上直销系统银 联通支付通道交易业务的公告》 13、2015 年12 月20 日, 《关于 《华富恒财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的报告》 14、2015 年12 月28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增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5、2016 年 01 月 21 日,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16、2016 年01 月29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增加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17、2016 年02 月26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 公司章程的公告》 18、2016 年03 月11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增加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A 类) 》 19、2016 年03 月21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16 年03 月22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增加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1、2016 年03 月25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增加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2、2016 年 03 月 29 日,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 报告》 23、2016 年04 月19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加徽商银行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2016 年04 月19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增加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5、2016 年 04 月 20 日,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9 季度报告》 26、 2016 年04 月20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暂停服务的通知》 27、2016 年05 月03 日, 《关于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增加代 销机构的公告》 28、2016 年 05 月 06 日,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财 A、B 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 29、2016 年 05 月 06 日,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财 A、B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30、2016 年 05 月 07 日, 《关于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财 A 份额年约定收益率设定的公告》 第 二十 五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 二十 六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华富 恒财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华富 恒财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