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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货币A(460006)

华泰柏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泰柏瑞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华 泰 柏瑞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 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 华 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一 六年 六 月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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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华泰柏瑞 货币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 据 2009 年 4 月 3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 会” ) 证监 许可【2009 】280 号 文核 准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09 年 5 月 6 日正 式 生效。 本基金 名称 自 2010 年 4 月 30 日起 , 由 “友 邦华 泰 货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更名为 “ 华 泰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简 称为 “ 华 泰 柏瑞货币 ” , 基 金代 码保 持 不变。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更名 等的 详细 内容见 我公 司 2010 年 4 月 30 日 刊登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的 《友 邦华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股 东更 名、 公 司更 名及 旗下 基金 更 名的公 告》 。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以下简 称“基 金管理 人”或“管 理人” 或“本 公司” )保 证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投 资者 购 买本 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构 , 基金 管 理人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货币 市场 工具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较 高流动 性 、 低 风险 品种。本 基金 基金 净收益 会因 为 宏 观经 济、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资 者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能 力 , 理 性判 断市 场 , 并 承担 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 基 金管 理人 建议投资 者 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选 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长 期持 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6 年 5 月 5 日,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截 止 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财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托管人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的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和基 金业绩 中的 数据 进行 了复 核。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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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华泰柏瑞 货 币 市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6 四、 基金托管人 .................................................................................................... 1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5 六、 基金的募集 .................................................................................................... 4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0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1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质押及其他业务 ............................ 58 十、 基金的投资 .................................................................................................... 59 十一、 基金的业绩 ................................................................................................ 67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69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4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十八、 基金的风险揭示 ........................................................................................ 8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14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货 币市 场基 金管 理暂 行规定 》 (以 下简称 “ 《暂 行规 定》 ”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华 泰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 金管理 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本基 金合 同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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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义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简 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泰 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或本合 同: 指《华 泰柏 瑞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及对 其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 泰柏 瑞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及 其 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 华 泰柏 瑞 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华 泰柏 瑞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及其 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的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及 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的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 法》 及 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暂行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联合 发 布 并 实施 的 《 货币 市 场基 金 管 理暂 行 规定 》 及 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的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及不 时 做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根 据 本基 金 合 同及 相 关文 件 合 法取 得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投资者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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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 基 金登 记 、 存管 、 清算 和 交 收业 务 ,具 体 内 容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账 户 管 理、 基 金份 额 注 册登 记 、清 算 及 基金 交 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 本基 金 注 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本 基金 的 注 册登 记 机 构为华 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 华泰 柏 瑞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 个 人 投资 者 、 机构 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和 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有关 法 律 法规 可 以投 资 于 证券 投 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境 内 合 法注 册 登记 或 经 有权 政 府部 门 批 准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并 依 法 可以 投 资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企 业 法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法 》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 境 内依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 按 照 本基 金 合 同第 九 部分 之 规 定召 集 、召 开 并 由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中 载 明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募 集 期 限, 自 基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起 最 长 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募 集 结束 , 基 金募 集 的基 金 份 额总 额 、募 集 金 额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依据 《 基金 法 》 向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备 案 手 续后, 取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 在 基 金募 集 期 内, 投 资者 按 照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申 请 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 在 本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存 续 期 间, 投 资者 申 请 购买 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 在 本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存 续 期 间,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条 件向 基 金管 理 人 卖出 本 基金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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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按 基 金管 理 人 规定 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 且 由同 一 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办 理 登 记结 算 的 其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其 持有 的 同 一基 金 账户 内 的 基金 份 额 从一个 交易 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账 户的 行为 ;


投资指 令: 指 基 金 管理 人 在 运用 基 金财 产 进 行投 资 时,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等 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代 销业 务 资 格并 接 受基 金 管 理人 委 托, 代 为 办理 本 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 和 互联 网 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记 机 构 为基 金 投资 者 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 有 的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办 理 注册 登 记的 基 金 份额 余 额及 其 变 动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者 开 立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过 该 销 售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及 转 托管 等 业务 而 引 起的 基 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等级或 基金 份额 等级 : 指 根 据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 总额 来 区 分 的 不 同级 别 的 基金 份 额, 对 各 级 基 金 份额 按 照 不同 的 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资 所 得 债券 利 息、 买 卖 证券 价 差、 银 行 存款 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 持有 的 各 类证 券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应 收 申 购款 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 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 余 额所 得 的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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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 的 价值 , 以确 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 以 按 月结 转 份 额方 式 将 最 近 七 日( 含 节假 日 ) 收益 所 折 算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摊余成 本法 : 指 估 值 对象 以 买 入成 本 列示 , 按 票面 利 率或 商 定 利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时 的 溢 价与 折 价, 在 其 剩余 期 限内 按 实 际利 率 法 进行摊 销, 每日 计提 收益 ; 《业务 规则 》: 指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及 代 销机 构 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法律法 规: 指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现 行 有效 的 法 律、 行 政法 规 、 司法 解 释 部 门 规 章及 其 他 规范 性 文件 以 及 对于 该 等法 律 法 规的 不 时 修改和 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 本 合 同当 事 人 不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 服 且在 本 合 同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 签 署之 日 后发 生 的 ,使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客 观 情 况 , 包 括但 不 限 于洪 水 、地 震 及 其他 自 然灾 害 、 战争 、 疫 情 、 骚 乱、 火 灾 、政 府 征用 、 没 收、 法 律法 规 变 化、 突 发 停 电 或 其他 突 发 事件 、 证券 交 易 所非 正 常暂 停 或 停止 交 易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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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亮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17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汪 莹白 联系电 话:400-888-0001,(021 )38601777 股权结 构: 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 49%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 苏州新 区 高新技 术产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齐亮先 生: 董事 长, 硕士, 1994-1998 年 任国 务院 发展 研究中 心情 报中 心处 长、 副局长 , 1998-2001 年任 中央 财经 领 导小组 办公 室副 局长 ,2001 年至 2004 年 任华 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杨智雅 女士 : 董事 , 硕 士, 曾就职 于升 强工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之 杰国 际商业 顾问有 限 公司 , 1992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AIG 友 邦证 券 投资顾 问股 份有 限公 司管 理部经 理 , 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 证券投 资信 托股 份 有限公 司管 理部 经理 、 资 深 经理、 协理 , 2001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 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顾 问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董事 长暨总 经理 , 2010 年 2 月 至今任 柏瑞 证券 投资 顾问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暨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吴祖芳先生 :董事, 硕士 ,1992 年起至今 历任华 泰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部门负 责人、子 公司负 责人 、总 裁助 理、 业务总 监、 总经 济师 、副 总裁。 Rajeev Mittal 先 生: 董 事,学 士,1992 年 加入 美 国国际 集团 ,2009 —2011 年担任 柏 瑞投资 ( 欧洲 分公 司) 总 经理 , 新 兴市 场投 资主管 , 全 球固 定收 益研 究团队 主管和 行政 总裁 (欧洲 分公 司) ,2011 年至 今担任 柏瑞 投资 亚洲 有限 公司业 务行 政总 裁 (亚 洲 , 日本除 外) 、 总经理 、新 兴市 场投 资总 管,全 球固 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管 。 韩勇先 生 : 董 事, 博士 , 曾 任职于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和中 国证券 监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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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督管理 委员 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朱小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1983 至 今任 中国 人 民大学 商学 院教 授。 陈念良 先生 :独 立董 事,1977 年 至今 任香 港陈 应达 律师事 务所 首席 合伙 人。 薛加玉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1988-1997 年任 江苏 巨龙水 泥集 团有 限公 司团 委书记 、 财务处 长、 副总 经济 师,1997-1999 年 任长 城证 券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1999-2000 年任亚 洲控 股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2000-2001 年任 北京 华创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 总裁,2001 年 至今 任上 海 德汇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总裁 。 杨科先 生: 独立 董事 ,学 士,2001 年至 今任 北京 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0 年 至今 任该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2 、监事会成员 严玉珍 女士 : 监 事 长 , 学士 , 1987 年1 月至1988 年9 月任罗 兵咸 永道 (前 容永 道 会计) 高级稽 核员 ,1988 年 12 月至 1990 年 4 月任 香港 电 讯(前 大东 电报 )管 理会 计,1990 年 5 月至 1996 年 11 月 任宝 达 证券( 施罗 德集 团) 副财 务总监 ,199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 施罗德 投资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财 务董 事,2007 年 9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 交 银施罗 德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高 级总 经理 顾问,2008 年 7 月至2012 年 9 月 任施 罗德 投资 管理 (香港 ) 有 限 公司首 席营 运官 ,2012 年9 月至 今任 柏瑞 投资 亚洲 有限公 司首 席财 务官 。 王桂芳 女士: 监事, 硕士, 1996-2003 年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西 藏南 路营 业部总 经 理, 2003-2006 年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总部 总经理 ,2006 年 至今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上海 城市 中心 营业 部总经 理。 柳军先生: 监 事,硕士 ,2000-2001 年任 上海汽车 集 团财务有限公 司 财务,2001-2004 年任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高级 基金 核算 员, 2004 年7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事 务部 总监 、 上 证红 利 ETF 基金 经理 助理 、 上证 红利ETF 基金 经理 ,2010 年 10 月 起担任 指数 投资 部副 总监 。2011 年1 月 起兼 任 华 泰 柏瑞上 证中 小 盘 ETF 基金、华泰 柏瑞 上 证中小 盘 ETF 联接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2 年5 月 起担 任华泰 柏瑞 沪 深 300ETF 及 华泰柏 瑞沪 深 300ETF 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2 月 起任 指数 投 资部总 监 。2015 年5 月 起 任华泰 柏瑞 中 证 500 ETF 及 华泰 柏瑞 中 证 500ETF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童辉先 生: 监 事, 硕士。1997-1998 年 任上 海众 恒信 息产业 有限 公司 程序 员,1998-2004 年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经 理, 2004 年4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信 息技 术与 电子 商务 部总监 。 3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韩勇先 生 : 总 经理 , 博 士, 曾任职 于 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和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华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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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溯舸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2000 年任 深圳 特区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 理,2001-2004 年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受托 资产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 陈 晖 女 士 : 督 察 长 , 硕 士 ,1993-1999 年 任 江 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代 表 , 1999-2004 年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 总部 总经 理。 房伟力先生 :副总经 理, 硕士,1997-2001 年任 上海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 交收系统 开发经 理 ,2001-2004 年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登 记及 结算 部门 总监 。2004-2008 年 5 月任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田 汉卿 女士: 副总 经理 。曾 在美 国巴克 莱全 球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BGI ) 担任 投资 经 理, 2012 年 8 月加 入华 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2013 年 8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增 强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化 先行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 理 和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驱动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量 化智 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和 华泰 柏 瑞量化 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本 科与 研究生 毕业 于 清华大 学, MBA 毕 业于 美 国加州 大学 伯克 利分 校哈 斯商学 院。 高山先 生, 副总 经理 , 博 士。2001.5-2013.7 任 职于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投资部 , 任 处长 ; 2013.7 起加 入华 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本科毕 业于 山东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 , 硕 士 毕业于 中国 人 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博士 毕业 于财 政部 财政科 学研 究所 研究 生部 。 董元星先生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2006.9-2008.12 任 巴 克 莱 资 本 ( 纽 约 ) 债 券 交 易 员 , 2009.3-2012.8 任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2012 年 8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任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2013 年 10 月起 任华泰 柏 瑞稳健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 2014 年 2 月 起任 总 经理助 理 。 2015 年 12 月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纽约大 学 STERN 商学 院金 融学博 士。 程安 至先生 , 副总经理,硕士 。1997.9-2001.1 任中国工 商银行上 海市分行信贷经 理, 2001.2-2012.4 任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销售 总监。2012 年 5 月 加入 华 泰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任 总经 理助 理。2015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本科 毕业 于华 东师范 大学 国 际金融专业,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EMBA 毕业于上海 交通大学中欧 国际工 商学 院。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青女士,11 年 证券(基 金)从业经 验,经 济学硕 士。曾任职 于国信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平安 资产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司 ,2008 年 3 月至2010 年4 月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交 易 员,2010 年加 入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债 券研究 员。2012 年 6 月 起 任华泰 柏瑞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起 任华 泰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2015 年 1 月 起 任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监 。2015 年 7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交 易型货 币市 场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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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 历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沈涛先 生,2009 年 5 月 6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0 日 任 本基金 基 金 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主席: 总经 理韩勇 先 生; 成员 : 副 总经 理王 溯舸先 生; 副总 经理 田汉 卿女士 ; 副 总经 理高 山先 生; 副 总经理 董元 星先生 ;投 资部 总监 方伦 煜先生 ;投 资部 总监 吕慧 建先生 。 列席人 员: 督察 长陈 晖女 士;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指定的 其他 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 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 基金法 》及有 关法律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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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规章 、基金 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各 个部门 和各级岗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务过 程,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 公司在 精简的基础 上设立 能够充 分满足经营 运作需 要的机 构、部门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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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和岗位 , 各机 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 门必须 独立 于内 部控制 的建 立和 执行 部门 ;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 内部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应 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消 除内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5)防火墙 原则。 公司基 金资产、自 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作 应当分 离,基 金投资研 究、 决策 、 执 行、 清算 、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以 达 到风险 防范的 目的 ; (6)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下设 风险管 理与审 计委员会, 全面负 责公司 的风险管理 、风险 控制和 财务监控, 审查公 司的 内控 制度 , 并 对重大 关联 交易 进行 审计 ; 董 事会 下设 薪酬 、 考 核 与资格 审查 委员 会, 对董 事、 总经 理、 督察 长、 财务 总监 和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候选 人进 行资 格审查 以确 保 其具有 中国 证监 会所 要求 的任职 资格 , 制 定董 事 、 监事 、 总 经理 、 督 察长 、 财务总 监 、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及 基 金 经理 的薪酬/ 报酬 计划 或方 案。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 设 立了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 和风险 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 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 有效性 和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估 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将 评估 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 监察 稽核 、 实 物控制 、 业绩评 价 、 严 格 授权 、 资 产 分离、 危机 处理 等政 策、 程序或 措施 。 自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 , 是 内部 控 制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公 司 内部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 通制度 ,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任 , 使相 互监 督制 衡 的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的 第二 道防 线 。 充分 发挥督 察长 和法 律监 察部 对各岗 位 、 各 部门 、 各 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 面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 部控制 的第 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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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 传播渠 道 和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渠 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的 信息 ,并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风险 管理 与审计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和 法律 监察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监察 部 ,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合理 性 、 完 备性 和有效 性, 监督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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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多 、 一对一 )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 托计 划 、 企业年 金 、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 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 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6 年 03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44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416 只, QDII 基金 30 只 ,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作 、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 国银 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 国际主 流内控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5 年, 中国 银行 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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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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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1 、直 销机 构: 华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亮


电话: (021 )38784638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汪 莹白 客服电 话:400-888-0001,(021 )38784638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传真: (010 )66594853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传真: (010 )85109219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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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7)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 (021 )38637673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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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传真: (021 )58585432 客服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杨 宁 电话: (010 )65556612 传真: (010 )65550828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bank.ecitic.com 9)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10)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刘坚 电话:0571-87659546/87659234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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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 话:95527 公司网 址:www.czbank.com 12) 嘉兴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洪明 联系人 :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99678 客服电 话:0573-96528 公司网 址:www.bojx.com 13)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 (0451 )86779018 传真: (0451 )86779018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14)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600 号 3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600 号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联系人 :戴 莉丽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站:www.ajzq.com 15)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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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6)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电话: (022 )28451922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17)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19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18)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 夏吉 慧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18329 客服电 话:96336 ( 浙江 ),400-869-6336(全 国) 公司网 址:www.ctsec.com 19)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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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服电 话: (0755 )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2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8751860 传真: (021 )68751151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21)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22)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 (0755 )23838751 传真: (0755 )23838750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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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3)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7888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24)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圆 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唐 俊 电话: (0769 )22119348 传真: (0769 )22119423 客服电 话:95328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25)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 95531 或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26)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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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或 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27)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 28)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 长 沙市 芙蓉中 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2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周 洁瑾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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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31)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服电 话: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32)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33)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3217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3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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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 红 联系人 : 芮敏 棋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666 客服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3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7)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 民 联系人 :扬 子莹 电话: (0471 )4974437 客服电 话: (0471 )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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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38)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01802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39)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68778790 传真:68777992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40)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 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徐 松梅 电话: (0591 )83893286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1)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 (0931 )4890208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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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服电 话: (0931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42)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华 融大 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 (010 )58315221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43)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云 电话: (0755 )82569143 传真: (0755 )82492962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44)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家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 (021 )64316642 传真: (021 )64333051 客服电 话: 400-109-9918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45)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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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联系人 :李 铮 电话: (025 )52310585 传真: (025 )52310586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公司网 址:www.njzq.com.cn 4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交易 广场群 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stock.pingan.com


47)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48)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0351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49)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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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5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51)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武昌 区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址:www.tfzq.com 5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 (010 )66045152 传真: (010 )66045518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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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53)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电话: (020 )38286026 传真: (020 )3786500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54)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8104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55)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5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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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7)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 (0591 )3828196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58)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客服电 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59)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 梦莹 电话: (021 )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服电 话: (0571 )95345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60)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 (010 )59355941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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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传真: (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址:www.e5618.com 6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62)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63)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 罗 文雯 电话: (021 )58763575 传真: (021 )68875123 客服电 话: (021 )58796226-373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64)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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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服电 话: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6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66)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6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 (010 )60838888 传真: (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68)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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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李 丹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69)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电话: (0371 )69099882 传真: (0371 )65585899 客服电 话:95377 公司网 址:www.ccnew.com 70)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 路 2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 路 2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郝 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公司网 址:www.hx818.com 71)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全国) 96518 ( 安徽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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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72) 东亚 银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大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宝 联系人 :杨 俊 电话:021-38663866 客服电 话:800-830-3811 公司网 址:www.hkbea.com.cn 73)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74)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 连)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薛 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taichengcaifu.com 75)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陈 莹莹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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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电话:010-68998820 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或 010-68292745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76)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77)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 同市 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http://www.dtsbc.com.cn


78)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联系人 : 余永 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79)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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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81887060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公司网 址:www.kysec.cn 80) 北京 恒宇 天泽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883 室内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滨河 路 乙 1 号 航星 园 8 号楼( 东半 楼)6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军爱 联系人 :魏 燕军 电话:400-188-8848 传真:010-84259205 客服电 话:400-188-8848 公司网 址:www.1314fund.com 81)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 话:96588 公司网 址:www.hsbank.com.cn 82)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fundzone.cn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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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83)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 陈广 浩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84)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刘 潇 电话: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8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胡 锴隽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8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二 号 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玉 电话:021-54509988-1071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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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87)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88)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 翟 飞飞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p.com


89)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90)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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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联系人 :王 朝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 http://www.fund123.cn 91)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 话:010-65807865 公司网 站:www.cifcofund.com 92)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93) 众 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 弟 联系人 :侯 芳芳 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 址:www.wy-fund.com 94)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夏 电话:010-65807829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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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公司网 址: www.cifco.net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95)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刘梦 轩 电话:(010)-52858244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96)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申健 联系人: 付江 电话: (021 )20219988*31781 公司网 址: www.gw.com.cn 客服电 话:021-20219999 97)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 )58325395 公司网 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98) 恒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蔡国 华 联系人: 汪岛 电话:021-20501975 公司网 址: www.egbank.com.cn 客服电 话:95395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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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99)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培 姗 电话:0595-22551071 公司网 址: 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100) 日 发资 产管 理( 上海)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陆家 嘴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大厦 1307 室 办公地 址: 陆家 嘴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杨迎 雪 公司网 址: www.rffund.com 客服电 话:021-61600500 101) 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齐廷 君 电话:010-66154828-835 公司网 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102) 北 京恒 久浩 信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怀北镇 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7 号 汉威 大 厦 B1210 法定代 表人 :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电话:010-65617753 公司网 址: www.hao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6-525-676 103) 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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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人: 朱翔 宇 电话:021-33323999-8147 104)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2 层( 陆家嘴 软件 园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继 伟 联系人: 徐鹏 公司网 址: http://m.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105) 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海 娟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 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106)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电话:010- 67000988-6003 公司网 址: www.zcvc.com.cn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107)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杨 浦区昆 明 路 508 号 B 座 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谢 远敏 电话:021-3850 9626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108)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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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陈 思乐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109) 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 董浩 联系人 :牛 亚楠 公司网 址:www.jimufund.com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110)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111) 大 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山 南 路 1 号 南京 中心 66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联系电 话 :021-22267987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112)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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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113) 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心 仪路 西广 场路 南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心 仪路 西广 场路 南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裴 小龙 公司网 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114) 北 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 话:010-82350618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并 及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亮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17 层 电话: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陈 培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39 号建 外 SOHO A 座 31 层 负责人 :王 玲 联系电 话:021-24126000 传真:021-24126150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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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黄晓 黎 联系人 :黄 晓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233 号汇 亚大 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单 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单峰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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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销售 办法》 、 《暂 行规定》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并经 2009 年 4 月 3 日中 国证监 会《 关于 核准 友邦 华泰 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许可 【2009 】280 号) 核准 募集 。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货币 市场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 售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和 中国 银行 、 华泰 证券等 代销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公开 发 售。 投资者 还可 在与 本公 司达 成网上 交易 的相 关协 议 、 接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后, 通过 登 录 本 公 司网 站 (www.huatai-pb.com ) 办 理 开 户 、 认购 等 业 务, 有 关 基金 网 上交 易 的 开通 范 围和具 体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询 。 具体销 售城 市名 单 、 销 售机 构联系 方式 以及 发售 方案 以发售 公告 及代 销机 构的 相关公 告 为准 , 请 投资 者就 募集 和 认购的 具体 事宜 仔细 阅读 《友 邦华 泰 货 币市 场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及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 自 2009 年 4 月 21 日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 公 开发售 。根 据《 运作 办法 》的规 定, 如果本 基金 在上 述时 间段 内未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法定条 件 、 或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 间, 本基 金可 继续 销售 , 但 募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 月。 同时 也可 根据 认购和 市场 情况 提前 结束 发售。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禁止 购买 者除外 )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其他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 最低 募集 规模 不低 于 2 亿份 。本 基金 不设 最 高规模 限制 。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 份额 面值 为 1.00 元。 (八)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 分设 两级 基金 份额 :A 级基 金份 额和 B 级基 金份额 。两 级基 金份 额单 独设置 基 金代码 , 并单 独公 布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各级 费率 结 构、 认 ( 申 ) 购 各级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限制及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各级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份额 限制如 下: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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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A 级 基金 份额 B 级 基金 份额 管理费 (年 费率 ) 0.33% 0.33% 托管费 (年 费率 ) 0.10% 0.10%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 0.25% 0.01% 首次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500 万元 最低追加 认/ 申购 金额 1,000 元 10 万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全额 赎回除 外) 500 份 500 份 在销售 机构 保留 的最 低份 额 500 份 400 万份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调整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等 级数量、对 各级基 金份额 计提的销售 服务 费 年费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开始调 整之 日 前 的 3 个工 作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投资者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认 购方 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 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在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销售网 点(包 括直销 中心和代销 网点) 受理申 请并不表示 对该申 请是否 成功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 实收到 了认 购申 请 。 申 请 是否有 效应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为 准。投 资者 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终 成交 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份 额。 (3) 基金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理 不得 撤消 。 (4)若投资 者的认 购申请 被确认为无 效,基 金管理 人应当将投 资者已 支付的 认购金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3、认 购的 限额 (1)在募集 期内, 投资者 可多次认购 ,对单 一投资 者在认购期 间累计 认购份 额不设上 限。 (2) 认购 最低 限额 : 在 基 金募集 期内 , 除 发售 公告 另有规 定, 本基 金 A 级 基 金份额 在 代销机构 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上交 易系 统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追加认 购的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每个 基金账 户首 次 最低认 购金 额 为 5 万 元人 民币 , 已 在 该 直销 中心 有认 购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次 认购 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认购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本基金 B 级 基金 份额 在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上交易 系统 每个 基金 账户 的首次 单 笔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500 万 元, 追加 认购 的单 笔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 万 元。 各代销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规 定 为准 。 4、认 购费 率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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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本基金 认购 认购 费率 为 0 。 5、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 式,具 体计 算方 法如 下: 本金认 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基金份 额面 值 利息认 购份 额= 基金 募集 期利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认购份 额= 本 金认 购份 额+ 利息认 购份 额 认购份 额 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计算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 十)募集资金及利 息的 处理 1、基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存入 本基 金公司 清算 账 户,在基金 募集行 为结束 前,任何 人不得 挪做 他用。 2、有效认购 资金在 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 息折成 基金份 额,归 投资 者 所有 。利息 折算成基 金份额 ,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 后两位 。 利息 的计 算和 折 算的基 金份 额的 具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 (十一)募集结果 本基金 自 2009 年 4 月 21 日起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 截 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 , 基 金募集 工作 已顺利 结束 。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339,581,022.54 元 人民 币 , 折 合基 金份 额 2,339,581,022.54 份 ; 认 购款 项在 基 金验资 确认 日 之前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 367,648.55 元人 民币 , 折 合 基金份 额 367,648.55 份 。 本次募 集所 有 资金已 于 2009 年 5 月 5 日 全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的友 邦 华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专户 。 本次 募集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 39708 户 , 按照每 份基 金份 额发售面值 1.00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及 其 产 生 的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2,339,948,671.09 份 , 已 分 别计入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账户 , 归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固 有资金 于 2009 年 4 月 27 日通过 代销 渠道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为 10,701,284 份( 含募 集期 利息结 转的 份额 ), 占本 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为 0.46%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基 金从 业人 员认 购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为 0 份 (含募 集期 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占 本基 金 总份额 的比 例为 0% 。 按照 有关法 律规 定, 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 计师费 、律 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 从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 《 友邦 华 泰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 《友 邦华 泰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 有关规 定 , 本 基金 募集 符 合有关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 已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于 2009 年 5 月 6 日 获确 认,基 金合 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效 。基 金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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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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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内 或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 具备 下列 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 照规定 办理 验资和 基金 备案 手续 : 1、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内 或基 金募 集期届 满 , 具 备上 述基 金 备案条 件的 ,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和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停止 基金发 售, 并应 当自 募集 期限届 满或 停止 募集 之日 起在 10 日内 聘 请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告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 效 1、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9 年 5 月 6 日 正式 生 效。 (四)基金募集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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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 及 代销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 者可以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公 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布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 日 开始 办理 。 本基金 的赎 回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 日 开始 办理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于申 购或 赎回 开始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确定 价” 原 则, 即申 购和赎 回本 基金 的价 格以 每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人 民 币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开放时 间结束 前撤销 ,在 当日的 开放时 间结束后 不得撤 销。 4、 投 资者 在全 部赎 回其 持 有的本 基金 余额 时, 其账 户 内待结 转的 基金 收益 将全 部结转 , 再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 部 分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账 户 未付收 益为 正时 不兑 付账 户未付 收益 ; 账 户未付 收益 为负 时 , 剩 余 的基金 份额 必须 足以 弥补 其当前 累计 收益 为负 时的 损益 , 否 则将 自 动按部 分赎 回份 额占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总份 额的 比例 结转当 前部 分累 计收 益 , 再 进行赎 回款 项 结算。 5、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应 最迟在新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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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则投 资者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应 在 T+2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投资者 申购 (T 日 ) 采 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投资者 赎回 (T 日) 申请 成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金 托管 人于 T +1 日将 赎回款 项 从基金 托管 专户 划出 , 通 过 销售机 构划 往投 资者 指定 的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的情 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本 基金 A 级基 金份 额在 代销机构 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上交 易系 统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 币, 追加 申购 的单 笔认 购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基 金管 理人 的 直销 中心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5 万 元人民 币 , 已 在 该 直销 中心 有认购 本基 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币。 2、 本 基金 B 级基 金份 额在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上交 易系 统每 个基 金账 户的首 次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500 万元 ,追 加申 购的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元。 3、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合理 调整对 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各 级 基金份 额数 量限 制 投资者 在单 个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A 级基 金份 额最 低余 额为 500 份, 如果 赎回 、 转换和 转 托管后 导致 其份 额余 额低 于 500 份的 , 投资 者应 一 并全部 赎回 、 转换 和转 托 管, 否则 注册 登 记系统 将自 动对 剩余 份额 进行强 制赎 回。 具体 处理 结果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结果为 准。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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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投资者 在所 有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A 级基 金份 额之 和超 过 500 万 份( 包含 500 万 份)时 ,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其 在所 有销 售机 构持 有的 A 级基 金份 额全 部升 级为 B 级基 金 份额。 投资者 在所 有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B 级 基金 份额 之和 的 最低余 额为 400 万份 (包 含 400 万 份) , 低于 400 万份 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其 在所 有销 售机 构持 有的 B 级 基金 份额全 部降 级 为 A 级基 金 份额。 根据市 场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各级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份 额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开始 调整之 日 前 的 3 个工 作日 至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和 金额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 为人 民币 1.00 元。 本基 金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申购份 数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计算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一: 假 定 T 日申 购金 额 为 10,000 元, 则投 资者 可 获得的 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数=10,000/1.00=10,000.00 份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部分 赎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其 未付 收益 为正 或该 笔赎回 完成 后剩 余的 基金 份额按 照 1.00 元 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值 足以 弥补 其累 计至 该日的 未付 收益 负值 时 , 赎 回金额 按如 下 公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二: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10,000 份 , 未 付收 益为 50 元, T 日该 投资 者 赎回 5,000 份,此时, 该投资 者部分 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而且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的 未付收益 为正, 所以: 赎回金 额=5,000 ×1.00 =5,000 元 例三: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10,000 份 , 未 付收 益为-50 元, T 日 该投 资者 赎回 5,000 份, 此 时, 该 投资 者部 分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赎回后 剩 余 5,000 份, 足 以弥补 其累 计至 T 日 的未 付收 益-50 元, 所 以: 赎回金 额=5,000 ×1.00 =5,000 元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如 其该 笔赎 回完 成后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按 照 1.00 元人民 币 为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 足以 弥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 未付 收益负 值时 , 则将 自动 按比 例结转 当前 未 付收益 ,赎 回金 额按 如下 公式计 算: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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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未付 收益 例四 :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 50,000 份 , 未付 收益为-1,000 元,T 日 该投 资者赎 回 49,500 份 ,此 时, 该投 资 者部分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赎回 后剩 余 500 份 ,按 照 1.00 元 人民币 为基 准计 算的 价值 不足以 弥补 其累 计至 该日 的未付 收益-1,000 元, 则: 按照赎 回份 额 占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 结 转累 计 至 T 日的 未付 收益赎 回份 额对 应的 未付 收益=-1,000 × (49,500/50,000)=-990 元 赎回金 额=49,500 ×1.00 -990 =48,510 元 (2) 全部 赎回 投资者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余额 时 , 基 金管 理人 自动 将投资 者的 未付 收益 一并 结算并 与 赎回款 一起 支付 给投 资者 ,赎回 金额 包括 赎回 份额 和未付 收益 两部 分, 具体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该 等份 额 对应 的未 付收 益 赎回金 额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例五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T 日赎回 其持 有的 全 部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且假 设 该 10,000 份 基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 付收 益为 15.00 元, 则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 ×1.00+15.00 =10,015.00 元 (七)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3、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指 定媒 体 予 以公 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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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对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 确 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 理。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 回申请 不享 有赎 回优先 权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投资 者 在提出 赎回 申请 时也 可以 选择当 日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3)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 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 3 个 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并在 2 日内 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 (4) 暂停 赎回 和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本 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正常 运转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财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时 , 应当 依法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 业 务的 办理 并依法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 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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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按照 有关 规定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发生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中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 当理由 认为需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 请的,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必 要 的审核 后可 以暂 停接 受 投 资者 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 4、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暂停申购 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基金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2)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 周,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3)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 2 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基金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十)基金转换 1、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 基金管 理 人提供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的基 金转 换服务 。 基金 转换 收取 一 定的转 换费 用 , 相 关规 则 及转换 费率 详情 请见本 公司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基 金转 换申 请 以下内 容尚 未涵 盖电 子方 式的基 金转 换 , 电 子方 式的 基金转 换选 择参 照本 公司 或代销 机 构各相 关规 则。 个人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 有效 身份 证明 文件 原 件及复 印件 ; (2) 填妥 的经 本人 签字 确 认的申 请表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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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机构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 授权 经办 人有 效身 份 证件文 件原 件及 复印 件; (2) 填妥 的加 盖预 留印 鉴 章的申 请表 。 3、基 金转 换的 规则 (1)基金转 换只能 在同一 销售机构办 理,且 该销售 机构须同时 代理转 出基金 及转入基 金的销 售; (2)基金转 换以基 金份额 为单位进行 申请, 转换费 计算采用单 笔计算 法。投 资者在T 日多次 转换 的, 单笔 计算 转换费 ,不 按照 转换 的总 份额计 算其 转换 费用 ; (3)“定向 转换” 原则, 即投资者必 须指明 基金转 换的方向, 明确指 出转出 基金和转 入基金 的名 称; (4)基金转 换采取 “未知 价法”,即 基金的 转换价 格以转换申 请受理 当日各 转出、转 入基金 的份 额资 产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5)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持有人 对转 入基 金的 持有 期自转 入之 日算 起; (6)当某笔 转换业 务导致 投资者基金 账户内 余额小 于转出基金 的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中“ 最低 持有 份额 ”的 相关条 款规 定时 ,剩 余部 分的基 金份 额将 被强 制赎 回; (7)单个开 放日基 金净赎 回份额及净 转换转 出申请 份额之和超 出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时,为 巨额赎 回 。发生巨额 赎回时 ,基金 转出视同基 金赎回 ,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 并 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 情 况下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将不 予以 顺延; (8)投资者 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时,转 出基金 必须处 于可赎回状 态,转 入基金 必须处于 可申购 状态 ; (9)转换业 务遵循 “先进 先出”的业 务规则 ,即首 先转换持有 时间最 长的基 金份额。 如当日 ,同 时有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下, 则遵 循先 赎回 后转换 的处 理原 则。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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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冻结、质押及其 他业 务 (一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在任何 非交 易过 户的 情况 下, 接受 基金 份额 的主 体必 须是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二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照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三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规 定办 理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售 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具 体办 理方法 参照 相关 业务 规则 的有关 规定 执行 。 (四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该 业务的 具体 办理 方式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为准 。 (五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 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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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有效 保持 基金 资产 安全 和高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追 求超过 业绩 基准 的稳 健投 资收益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1、 现金 ;2、 通知 存 款;3、1 年 以内 (含 1 年 ) 的银 行 定期存 款 、 大 额存 单 ; 4 、 短期融 资券 ; 5 、 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6、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 含 1 年 ) 的 债券 回购 ; 7 、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 8、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含 397 天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9 、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 对 于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货币 市场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三) 投 资理 念 通过对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发 展以及 货币 、 财政 政策 趋势 等因素 的分 析辅 以系 统的 数量模 型 和 金融工程 技术, 对 短期金 融工具进行 积极 地 投资管理,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和保 持 基金资产 较 高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满足 投 资者对 高流 动性 、低 风险 基金产 品的 需求 。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主 动的 投资 管理策 略对 短期 货币 市场 工具进 行投 资 , 在 投资 中将 充分利 用 现代金 融工 程理 论以 及数 量分析 方法 来提 高投 资决 策的及 时性 与合 理性 , 在保 证基金 资产 的 安全性 和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获得稳健 的 投资 收益 。 1、 利 率预 期策 略: 本 基金 将 首先采 用利 率预 期策 略 (Interest-Rate Expectation Strategy), 通过利 率分 析系 统 , 综 合 研究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趋势 、 财 政及 货币 政策 导向 、 短期资 金的 供求 状况等 因素 从而 对货 币市 场利率 走势 进行 预测 。 根据 对未来 利率 走势 的科 学预 测最终 形成 投 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 若预测未来 利率将 上升, 则降低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反之, 则增加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本 基金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将控 制 在 120 天之 内 。 2、估值中枢 策略: 运用 不 同品种的收 益率曲 线预测 模型, 对货 币市场 工具进 行合理估 值 , 确定 价格 中枢 的变动 趋势 。 综 合考 虑基 金资产 组合的 流动 性 、 收益 率、 风险等 因素 以及 债券的 估值 原则 , 合理 选 择不同 市场 中有 投资 价值 的券种 , 并根 据投 资环 境 的变化 作相 应 调 整。 3、类属配置 策略: 在保持 组合资产相 对稳定 的条件 下 ,本基金 在实际 操作中 将主要依 据各 类 短期 金融 工具 细分 市场 的 规模 、 流动 性和 当 时的利 率环 境, 决定 不同 类属 的 配置 比例 ; 再通过 评估 各类 资产 的流 动性和 收益 性利 差, 确定 不 同期限 类别 品种 的具 体资 产配置 比例 。 4、流动性管 理策略 :本基 金将在动态 测算 基 金投资 者 净赎回资 金需求 、季节 性资金流 动 等因 素的 前提 下 , 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 合理 配置 , 通 过实时 追踪 基金 资产 的 现 金库存 、 资产 变 现 能力 等因 素 , 合 理配 置 和动态 调整 组合 现金 流 , 在保持 基金 财产 高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 确 保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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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基金的 稳定 收益 , 结合 持 续性投 资的 方法 , 将各 类 属资产 的 到 期日 进行 均衡 等量配 置 , 以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整 体变 现能 力。 (五)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 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与基金 管理人 的股东 进行交易, 通过交 易上的 安排人为降 低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的 真实 天数 ; (9)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投 资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券 ; 4)信 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但 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6)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 遵循以 下比 例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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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 397 天 , 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的摊余 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5)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6) 本基 金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7)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9)除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外,本基金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额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 20%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10)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9 ) 条 外, 因基 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导致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以 上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上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时 , 从 其规 定。 (3)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有关 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 跟踪评 级应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 中国主 权 评级 为 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内对 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4)本基金 投资的 资产支 持证券须具 有评级 资质的 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 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级 别。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5)若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 生修改 或变更,基 金管理 人履行 适当程序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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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六) 业绩 比 较基 准 当期银行 活 期存 款 税 后收 益率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理的 市场 化利率 基准 推出 的情 况下 , 可 根据 投资 目标 、 投 资方 向和投 资 策略, 确定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 准。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 须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较高流 动性 、 低风 险的 品 种, 其预期 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率 都 低于 股票 型 基金 、混合 型 基金 和债券 型基金 。 (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其中 :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 银行 存款 、 清 算备 付 金、 交易 保 证金、 证券 清算 款、 买 断式 回购履 约金 ) ,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 逆回购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 中 国证监 会 、 中 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正 回购 、 买 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现 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方 法 (1) 银 行存 款、 清 算备 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3)组合中 债券的 剩余期 限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 数,以 下情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 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 算。 (4) 回购 (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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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数计算 。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断式 回购产 生的待 返售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十)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 、融 券 。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投资组 合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1,636,966,252.98 39.68 其中: 债券 21,636,966,252.98 39.6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2,532,736,496.16 59.67 4 其他资 产 354,934,202.07 0.65 5 合计 54,524,636,951.21 100.00 2 报告 期债 券回 购融 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0.7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6,109,835,462. 53 12.6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1 )报 告期内债 券回购 融资余额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为 报告期内 每日融 资余额占 资产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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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净值比例的 简单平 均值。2 ) 在本报告 期内本 货币市 场基金债 券正回购 的资金 余额未超 过资 产净值 的 20 % 3 期末 基金 组合 剩余 期限 3.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72


注: 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未 超 过 180 天 3.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1 30 天 以内 13.51


其中: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0.62 2 30 天( 含)-60 天 25.41 其中: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3 60 天( 含)-90 天 33.78 其中: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4 90 天( 含)-180 天 31.99 其中: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7.54 其中: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合计 112.23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249,239,077.55 8.8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249,239,077.55 8.8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8,769,588,214.81 18.17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8,618,138,960.62 17.86 8 合计 21,636,966,252.98 44.83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298,619,150.34 0.62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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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5 报告 期末 按摊 余成 本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11613005 16 浙商 CD005 10,000,000 999,904,331.64 2.07 2 111691260 16 宁 波银 行 CD032 8,000,000 795,956,957.82 1.65 3 150419 15 农发 19 6,500,000 650,502,402.47 1.35 4 150416 15 农发 16( 增) 6,500,000 650,338,151.82 1.35 5 160204 16 国开 04 6,400,000 638,776,247.95 1.32 6 111690552 16 东 莞银 行 CD006 5,000,000 498,564,978.85 1.03 7 111617039 16 光大 CD039 5,000,000 497,332,500.33 1.03 8 111607065 16 招行 CD065 5,000,000 497,332,500.33 1.03 9 111691396 16 广 州农 村商 业 银行 CD013 5,000,000 497,236,325.91 1.03 10 111618056 16 华夏 CD056 5,000,000 496,611,126.95 1.03 6 “ 影 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本 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726%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65%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342%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8.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计价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示 , 按票 面利 率或 商 定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期 限内 按照 实 际利率 法每 日计 提收 益 。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基 金收 益并 分配 的方 式,使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保持在 人民 币 1.00 元。 8.2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剩 余期 限小 于 397 天 但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摊余 成本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的 情 况。 8.3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8.4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其他资 产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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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3 应收利 息 351,343,561.19 4 应收申 购款 3,602,348.04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11,707.16 7 其他 - 8 合计 354,934,202.07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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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理 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证 基 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投 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基 金的 业绩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1、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A 级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09 年年 底 0.2630% 0.0005% 0.2400% - 0.0230% 0.0005% 2010 年 0.9293% 0.0011% 0.3650% 0.0000% 0.5643% 0.0011% 2011 年 2.3200% 0.0025% 0.4762% 0.0001% 1.8438% 0.0024% 2012 年 3.1068% 0.0029% 0.4260% 0.0002% 2.6808% 0.0027% 2013 年 4.1323% 0.0032% 0.3549% 0.0000% 3.7774% 0.0032% 2014 年 4.5776% 0.0041% 0.3549% 0.0000% 4.2227% 0.0041% 2015 年 3.7038% 0.0066% 0.3549% 0.0000% 3.3489% 0.0066% 过去 三个 月 0.6463% 0.0017% 0.0885% 0.0000% 0.5578% 0.0017% B 级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09 年年 底 0.4225% 0.0005% 0.2400% - 0.1825% 0.0005% 2010 年 1.1701% 0.0011% 0.3650% 0.0000% 0.8051% 0.0011% 2011 年 2.5603% 0.0025% 0.4762% 0.0001% 2.0841% 0.0024% 2012 年 3.3471% 0.0029% 0.4260% 0.0002% 2.9211% 0.0027%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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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013 年 4.3717% 0.0032% 0.3549% 0.0000% 4.0168% 0.0032% 2014 年 4.8177% 0.0042% 0.3549% 0.0000% 4.4628% 0.0042% 2015 年 3.9443% 0.0066% 0.3549% 0.0000% 3.5894% 0.0066% 过去 三个 月 0.7065% 0.0017% 0.0885% 0.0000% 0.6180% 0.0017% 注:本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月结 转份 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 累计净值收益率 变 动 及 其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 变 动 的 比 较


注:本 基金 未规 定建 仓期 ,本报 告期 各项 资产 配置 比例符 合合 同约 定。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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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的 应 收款项 和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的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开 立基 金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及 其他与 基 金运作 有关 的专 用账 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 以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 责任, 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 权债务 , 不得 相 互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行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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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三、


基金 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依法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以 及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 金、 保证 金及 其他 资产和 所 承担的 金融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传 真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无 误后 在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 书面 估值结 果上 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给 基金 管 理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示 , 按票 面利 率或 商 定利率 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按 照 实际利 率法 每日 计提 收益 。 本 基金 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 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交 易所 短 期债券 可以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估值 前, 本基 金暂 不投 资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 2、为了避免 采用摊 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 从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 理 人于每一估 值日, 采用估 值技术,对 基金持 有的估 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当基金 资产 净值 与影 子定 价的偏 离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时,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发生了 其他 的重 大偏 离时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商定 后进 行调 整 , 使 基 金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价值 。 3、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4、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基 金管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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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本基金 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保 留小数 点后 四位 , 基金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保留 小数 点后 三位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当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 致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小数点 后四 位或 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小数 点后 三位 以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误 。 当基金 估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 应先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责任 人追偿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2 、 3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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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资 所得债 券利 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为 红利再投资 。在不 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情况下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 酌情 调整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 , 此 项 调整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2、“每日分 配、按 月支付 ”。本基金 根据每 日基金 收益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为 基准 , 为 投资 者每 日计 算 当日收 益并 分配 , 每月 集 中支付 。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 分配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后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分 配, 直 到分完 为止 ; 3、本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净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记 负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等 于零时 , 当日 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4、本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配时 ,每月 累计收 益支付方式 只采用 红利再 投资(即 红利转 基金 份额 ) 方式 , 投资者 可通 过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现金 收益 ; 若投 资 者在每 月累 计收 益支付 时 , 其 累计 收益为 负值 , 则 缩减 投资 者基金 份额 。 若 投资 者赎 回 全部 基金份 额时 , 其 对应收 益将 立即 结清 ;若 收益为 负值 ,则 从投 资者 赎回基 金款 中扣 除; 5、当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 日起享 有基金 的收益分配 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6、本 基金 收益 每月 集中 支 付一次 ; 7、本 基金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基金 每工 作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 开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 基金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 假日期 间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基 金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经 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 法律 法 规有新 的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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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本基金 每月 例行 对上 月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 如遇节 假日 顺延 ) , 每 月 例行的 收益 结转不 再另 行公 告。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投 资方 式,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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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因基金的 证券交 易或结 算而产生的 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 费、印 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8、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3%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3%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3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出具 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费 的 收款账 户。 此账 户原 则上 一旦指 定不 可变 更。 如确 有需要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0 个工 作日向 基金 托管 人出 具书 面的收 款账 户变 更通 知。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托管 人。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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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以 及 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服 务 等 活动 。 本 基金 A 级基 金份 额的销 售 服务年 费率 为 0.25%,B 级 基金份 额的 年费 率 为 0.01% 。 各级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R÷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级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该级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R 为该 级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率 基 金管理 人可以调 整对各级 基金份 额计提的 销售服务 费率, 但销售 服务费 年费率 最高不 超过 0.25%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开 始调 整之 日 前 的 3 个工作 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相 应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 构。 在首期 支付 销售 服务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销售 服务 费的收 款 账户。 此账 户原 则上 一旦 指定不 可变 更。 如确 有需 要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0 个 工作 日 向托管 人出 具书 面的 收款 账户变 更通 知。 4、本 条第 (一 )款 第 4 至第 9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不列 入 基金费 用。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调高 基金 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销 售 服 务 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最迟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 少 一种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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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 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经基金托 管人同 意。 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应 在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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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收益 公告 和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1、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当日,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合同 生效 至前 一日 期间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前 一日的 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2、 开 放申 购/ 赎 回业 务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开 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及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 2 个自 然日 , 公 告节 假日 期 间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节假日 最后 一 日的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基 金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当日 基金净 收益/ 当日 基金 总份 额] ×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 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 4 位。 按月结 转份 额的 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 (∑Ri/7 )×365 )/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 近第 i 公历 日 (i=1 ,2……7)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七日 年化收益 率采取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点 后三 位, 如不 足 7 日,则 采取 上述 公式 类似 计算。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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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3、基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的次日公布 该交易 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4、暂 停公 告每 万份 基金 净 收益和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情 形: (1) 基 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货币市 场 工具 主要 交易 场所 遇法 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 营业 时; (2)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占 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 基 金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 4、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有 关 规定于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编制并 公告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应 按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 并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5、收益公告 :每开 放日的 次日披露该 开放日 本基金 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 和基 金七日年 化收益 率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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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偏 离度的 绝对 值达 到或 超过 百分之 零点 五; 18、基 金资 产净 值估 值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基 金变 更基 金代 销机 构; 21、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2、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5、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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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代销机 构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 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 所, 投 资者可免 费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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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十八、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 货 币市 场基 金 , 存在的 风险 分为 系统 风险 、 非 系统 风险 和其 它风 险 三大类 , 具 体包括 利率 风险 、 购买力 风险 、 信 用风 险和 流动性 风险等 。 具体 而言 , 货 币 市场基 金面 临以 下风险 : (一 ) 系 统风 险。 货币 市 场基金 的系 统风 险是 指外 部发生 的 、 并 非基 金本 身 能够控 制的 来自政 治 、 经 济、 政策 、 法 规的变 更等 所导 致的 市场 行情波 动而 产生 的投 资风 险。 证券 市场 价格因 受各 种影 响市 场整 体的 因 素如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素 、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 监管制 度等 的影 响而引 起波 动 , 从 而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 使 本 基金资 产面 临的 风险 。 主 要包括 以下 风险 类型 : 1、利率风险 。 由于 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 于货币 市场工 具,货币市 场基金 的收益 率通常受 市场利 率 的 影响 , 即取决 于短期 市场 利率 水平 , 市 场利率 越高 , 其盈 利空间 越大 , 反 之则 收 益较低 , 因 此存 在 利 率风 险。 2、政策风险 。 是指 由于国 家政策的变 动而引 起的投 资损失。货 币市场 基金的 收益直接 取决于 货币 市场 本身 的发 展, 货币 市场 参与 者、 投 资工具 、 利率 、 货 币政 策 等因素 都直 接影 响着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收益 ,而这 些 因 素大 都与 政策 变迁有 关。 3、购买力风 险。这 是通货 膨胀水平上 升导致 货币购 买力下降 的 风险。 由于基 金持有人 的收益 将最 终通 过现 金形 式来实 现 , 如 果发 生通 货 膨胀 , 现 金的 购买 力会 下 降, 从而 影响 基 金的实 际收 益 。 也 就是说 , 如 果投 资收 益不 能高于 通货膨 胀水 平 , 则 在某种 程度上 讲 , 投 资 者遭受 了损 失。 (二 ) 非 系统 性风 险 。 非 系统性 风险 是由 于局 部因 素造成 的风 险 , 是 货币 市 场基金 自身 经营管 理所 带来 的风 险, 基金本 身可 以通 过一 定的 方法避 免。 1、流动性风 险。流 动性风 险 是指因市 场交易 量不足 ,导致不能 以适当 价格及 时进行证 券交易 的风 险 , 或 基金 无 法应 付 基金 赎回 支付 的要 求所引 起的 违约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包 括两 个方面 : 一 是所 持有 资产 在 变现过 程中 由于 价格 的不 确定性 而可 能遭 受损 失; 二 是现金 不足 , 难以满 足 投 资者 的赎 回要 求。 对货 币市 场基 金而 言 , 流 动性 是指 基金 在面 对 赎回压 力时 , 将 其所持有的 投资组 合在市 场中卖出变 为现金 的能力 。 由于货 币市场基 金对流 动性要求 很高, 基金面 临的 流动 性风 险较 大。 2、信用风险 。又称 违约风 险,货币市 场基金 投资的 货币市场上 的短期 工具中 ,各类不 同工商 企业 发行 的商 业票 据占其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一 定份额 , 企业 发行 的商 业票 据由于 受自 身 的规模 、 信誉 、 业 绩等 因 素的影 响 , 他 们的 商业票 据质量 有所 不同 ; 某些企 业一旦 遇到 经营 环境恶 化 , 经 营业 绩不 佳 , 净 现金 流锐 减, 此时 发 行商业 票据 的企 业就 存在 到期无 法兑 付的 风险 。 如 果货 币市 场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中这 类资 产所 占份额 较大 , 必然 影响 到 基金的 收益 , 带 来 一定的风 险。 另外 ,信用 风险还包 括 在基金 的投资 交易中, 因交易 对手方无法 履行支付 义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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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务而使 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受 损失 的风险 。 3、交易风险 。由于 交易权 限或业务流 程设置 不当导 致交易执行 流程不 畅通, 交易指令 的执行 产生 偏差 或错 误 ; 或者由 于故 意或 重大 过失 未能及 时准 确执 行交 易指 令, 事后 也未 能 及时通 知相 关人 员或 部门 ; 或者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未 能履 约导 致基 金利 益的直 接 损 失 。 4、核算风险 。会计 核算风 险主要是指 由于会 计核算 及会计管理 上违规 操作形 成的风险 或 错误, 通常是指 基金管 理人 在计算、 整理、制 证、填 单、登账 、编表、 保管及 其相关业 务 处理中,由 于客 观原 因与 非 主观故 意所 造成 的行 为过 失,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影 响的风 险。 5、操作风险 。是指 由于金 融机构内部 控制制 度不健 全 或失效等 原因导 致的风 险。具体 包括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 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 产生的 风险 ; 因基 金业 务 快速发 展而 在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 产生的 风险 等等 。 6、系统风险 。当计 算机系 统、通信网 络等技 术保障 系统出现异 常情况 ,可能 导致基金 日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 注册 登记 系 统瘫痪 、 核算 系统 无法 按 正常时 限产 生净 值、基 金的 投资 交易 指令 无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7、经营风险 。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的知识、经 验、判 断、决 策、技能 等因素 会影 响其 对信 息的 占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 从 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基金 管理 者的 管 理能力 、 风险 控制 水平 以 及投资 策略 等等 都会 给基金 带来 有较 大的 经营风 险 。 8、合规风险 是指本 基金的 投资运作存 在不符 合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可 能性而 带来 的风 险 。 合 规 风险还 包括 因公 司及 员工 违反法 律法 规 、 行 业准 则 、 职 业操 守和 职 业道德 而可 能引 起法 律制 裁、 重大 财务 损失 或者 声 誉损失 的风 险 。 道 德风 险 是指员 工违 背职 业道德 、 法规 和公 司制 度 , 通 过内 幕信 息、 利用 工 作程序 中的 漏洞 或其 他不 法手段 谋取 不正 当利益 所带 来的 风险 。 (三) 其他 风险 。基 金所 面临的 其它 风险 还包 括: (1)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等行为 产生 的风 险; (2)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3)因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导 致的基 金管理 人、基金代 销机构 等机构 无法正常 工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的风险 等等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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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 改的情 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本基 金投 资运 作出 现 重大违 法、 违 规 行为 ,被 中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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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 出的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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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费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其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 利益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及基金 代销机构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 修改 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 费 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合 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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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本 合同 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以 及采 取 其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的 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选 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 相关 协议 对基 金注 册 登记代 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 在 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3)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5)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4、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保证 会计 核算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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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以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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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的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 金净收 益和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回 款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组成 。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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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 (1)除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 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通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及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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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如采用 通讯表 决方式 ,还应载明 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 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出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 通 讯方 式 开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4)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会 议召 开时 间 , 并 于 会议召 开日 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且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 的 权益 登记日 应保 持 不变。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述 第(二)款 规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范 围内的事 项。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日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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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议表决 的提 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未获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授权 的代 表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 大会决 议 , 报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在 通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 首先由 召集 人在 会议通 知中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第 2 个工作 日由 召集 人在 大会 聘请的 公证 机 关的公 证员 监督 下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8、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含 50% )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视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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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为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为召 集人授 权出席 大会的代表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 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 员由基 金托 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 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 重新清 点;如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在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担任召 集人的 情形下 ,如果在计 票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在 聘请 的公 证机关 的公 证员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10、生 效与 公告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按照《基金 法》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表 决通过 的事项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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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4)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资 所得债 券利 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2、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为红利再投 资。在 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情况 下,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可酌 情调 整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 , 此 项调整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每日 分配、 按月支 付”。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 ,以每 万 份基 金净收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者 每日 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 每 月 集中支 付 。 投 资者 当日 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 理,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次 分配 , 直到分 完为 止; (3)本基金 根据每 日收益 情况,将当 日收益 全部分 配,若当日 净收益 大于零 时,为投 资者记 正收 益 ; 若 当日净 收益小 于零 时 , 为 投资者 记负收 益 ; 若 当日 净收益 等于零 时 , 当 日 投资者 不记 收益 ; (4)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算并 分配 时, 每月 累计 收 益支付 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 即 红利转 基金 份额 ) 方式 , 投资者 可通 过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现金 收益 ; 若投 资 者在 每 月累 计收 益支付 时 , 其 累计 收益为 负值 , 则 缩减 投资 者基金 份额 。 若 投资 者赎 回 全部 基金份 额时 , 其 对应收 益将 立即 结清 ;若 收益为 负值 ,则 从投 资者 赎回基 金款 中扣 除; (5)当日申 购的基 金份额 自下一个工 作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 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 金份额 自下 一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6) 本基 金收 益每 月集 中 支付一 次; (7) 本基 金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基金 每工 作 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 开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 基金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 假日期 间的 每万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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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基 金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经 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 法律 法 规有新 的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月 例行 对上 月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 如遇节 假日 顺延 ) , 每 月 例行的 收益 结转不 再另 行公 告。 5、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投 资方 式,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5)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8)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3%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3%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3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出具 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 理费 的 收款账 户。 此账 户原 则上 一旦指 定不 可变 更。 如确 有需要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0 个工 作日向 基金 托管 人出 具书 面的收 款账 户变 更通 知。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费率 计提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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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以 及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服 务 等活动 。 本 基 金各级基 金份额按 照不同 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 务费, 但 各级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务 费 年费率 均 不超 过 0.25% 。 各级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R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级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该级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R 为该 级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率 各级基 金份 额计 提的 销售 服务费 率参 见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对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但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0.25%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开始调 整之 日 前 的 3 个工 作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相 应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 构。 在首期 支付 销售 服务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销 售 服务 费的收 款 账户。 此账 户原 则上 一旦 指定不 可变 更。 如确 有需 要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0 个 工作 日 向托管 人出 具书 面的 收款 账户变 更通 知。 (4) 本条 第 1 款 第(4 ) 至第(9)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 第 1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不列 入基 金 费用。 4、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 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调高 基金 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基 金管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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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销 售 服 务 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最迟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 少 一种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限 制 1、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1、 现金 ;2、 通知 存 款;3、1 年 以内 (含 1 年 ) 的银 行 定期存 款 、 大 额存 单 ; 4 、 短期融 资券 ; 5 、 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6、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 含 1 年 ) 的 债券 回购 ; 7 、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 8、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含 397 天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9 、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 对 于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货币 市场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与基金 管理人 的股东 进行交易, 通过交 易上的 安排人为降 低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的 真实 天数 ; (9)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3、投 资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券 ; 4)信 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以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 券,但 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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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从其规 定; 6)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 遵循以 下比 例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 397 天 , 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的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6 ) 本 基 金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7)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9)除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外,本基金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额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因发 生巨额 赎回 致使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10)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9 ) 条 外, 因基 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导致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以 上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上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时 , 从 其规 定。 (3)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有关 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 中国主 权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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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评级 为 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 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内对 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4)本基金 投资的 资产支 持证券须具 有评级 资质的 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 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级 别。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5)若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 生修改 或变更,基 金管理 人履行 适当程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1、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 2、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3、估 值对 象 本基金 依法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以 及银 行存 款本 息 、 备付 金、 保证 金及 其他 资产和 所 承担的 金融 负债 。 4、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传 真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无 误后 在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 书面 估值结 果上 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给 基金 管 理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5、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 成本法,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 成本列 示 , 按 票面 利率 或 商定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期 限内 按 照实际 利率 法每 日计 提收 益。 本基 金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在有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交易 所 短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成 本法估 值前 ,本 基金 暂不 投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 易市价 计算的基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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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金 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基金 资产 净值 与影 子定 价的偏 离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时,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发生了 其他 的重 大偏 离时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商定 后进 行调 整 , 使 基 金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价值 。 (3)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4)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七) 基金 合同 变更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自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但如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 并属于 本基金 合同必须遵 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本 基金 投资 运作 出 现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 (3)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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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产 清算 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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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之 间因本基金 合同产 生的或 与本基金合 同有关 的争议 可通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1、本基金合 同正本 一式六 份,除上报 有关监 管机构 二份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2、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阅 ;投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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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亮 成立时 间: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 】17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吸 收人 民币存 款;发 放短期 、中 期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 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 券; 从事同 业 拆借 ;提 供 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代理 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保 险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 服务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 汇兑换 ; 国际 结算 ; 同业 外汇拆 借 ;外 汇票 据 的承 兑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 担保 ; 结汇 、售汇 ; 发行 和代 理 发行 股票以 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买卖 和 代理 买卖 股 票 以外 的外 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外 汇买 卖 ;代 客外汇 买 卖; 外汇 信 用卡 的发行 和 代理 国外 信 用 卡的 发行 及 付款 ;资信 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 团贷 款;国 际 贵金 属买 卖 ;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 营与当 地 法律 许可 的 一切 银行业 务 ;在 港澳 地 区的 分行依 据 当地 法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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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建 立相关 的技术 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将本基金 拟投资的债券 库 等 各 投资 品种 的 具体 范围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前 提下 ,根据 实 际情 况的 变 化, 对各投 资 品种 的具 体 范围 予以更 新 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 监 督内 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基金投 资 范围、单一 投资类 别比例 限制、融资 限制、 基金投 资比例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要求 、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调 整期限 等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3 )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 督。为对基 金禁止从事的 关联交易进 行监督,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相互提 供 与本 机构 有 控股 关系的 股 东或 与本 机 构有 其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 )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其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 库,交易对手 库 由 银 行间 交易 会 员中 财务状 况 较好 、实 力 雄厚 、信用 等 级高 的交 易 对手 组成。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 实际 情 况的 变化, 及 时对 交易 对 手库 予以更 新 和调 整,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 交 易 对 手应 符合交 易 对手 库的 范 围。 基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a 银行 间现 券买 卖, 买入 时 实行见 券付 款、 卖出 时实 行见款 付券 ; b 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c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 照 以上方式执行交易, 基金 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总监 或 投资总 监授 权的 人员 批准 ; 6) 基金 如投资 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事 先 确定 符合 条 件的 所有存 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 及时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托 管 人据 以对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是 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督 ; 7)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2)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 、每 万份 基 金净 收益、 基 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应 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开 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信 息 披露 、基 金 宣传 推介材 料 中登 载基 金 业绩 表现数 据 等进 行监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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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督和核 查 。 (3)基 金托 管人在 上述 第 (1)、( 2 )项 的监督 和核 查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时 核 对确 认并以 书 面形 式对 基 金托 管人发 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的 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基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 依据 交 易程 序已经 生 效的 指令 违 反法 律法规 和 其他 有关 规 定, 或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 查,包 括但 不限于 :在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基 金 托管 人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 告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供相 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在 本协议 的有 效期内 ,在不 违反公 平、 合理原 则以及 不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 关 法 律 法规 及其 行 业监 管要求 的 基础 上,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本协 议 的情 况进 行 必 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人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开设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指 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 正当理 由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 议有关 规 定时 ,应 及 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对基 金管理 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理 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 未经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指 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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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独立 。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 或基金 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 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 基金 管 理人 在法 定 期 限内 聘请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师事 务 所对 基金 进 行验 资,并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于 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在基 金托管 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本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 金 托 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本基 金 的一 切货 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 投资 、支付 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本 基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基金 的 名义 开立 其 他任 何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 本基金 的 银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 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 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 款银行 的指定营 业 网 点开 立存 款 账户 ,并负 责 该账 户的 日 常管 理以及 银 行预 留印 鉴 的保 管和使 用 。基 金管 理 人 应派 专人 协 助办 理开户 事 宜。 在上 述 账户 开立和 账 户相 关信 息 变更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 应 提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供 开 户或 账户 变 更所 需的相 关 资料 ,并 对 基金 托管人 给 予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 出借 和转让 本 基金 的证 券 账户 ;亦不 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证 券账户 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 用于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所 托 管的 包括 本 基金 在内的 全 部基 金在 证 券交 易所进 行 证券 投资 所 涉 及的 资金 结 算业 务。结 算 备付 金的 收 取按 照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的规 定执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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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行。 (4)在 本托管 协议 生效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务 的,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托 管 人应 当比 照 并遵 守上述 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 拆 借 市场 的交 易 资格 ,并代 表 基金 进行 交 易; 基金托 管 人负 责以 基 金的 名义在 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设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券 托管账 户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资 的实 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件 提交 给 基金 托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 基金签 署 与基 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基金 一 方持 有两 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2)基金 管理人应 每开放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收益数 据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基金 七日收 益率 , 并在 盖章 后 以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 后对 收益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 并 在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当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方 法不能 客观反 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具体 情 况 , 并与 基 金托 管人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价 值 的价 格估 值。 (4)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 方应及 时 进行 协商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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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和纠正 。 (5)当 基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小数 点后四 位或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率 小 数 点 后三 位以 内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 估值 错 误。 国家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当 基 金资 产净 值 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立 即予 以 纠正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止 损失进 一 步扩 大; 当估值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估 值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 值数据 错误, 导致该 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 失, 基金管 理 人应 对此 承 担责 任。若 基 金托 管人 计 算的 净值数 据 正确 ,则 基 金 托管 人对 该 损失 不承担 责 任; 若基 金 托管 人计算 的 净值 数据 也 不正 确,则 基 金托 管人 也 应 承担 部分 未 正确 履行复 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 果上述 错 误造 成了 基 金财 产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不当 得利 , 且基 金管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已 各自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金管 理 人应 负责 向 不 当得 利之 主 体主 张返还 不 当得 利。 如 果返 还金额 不 足以 弥补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但 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 造成 的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 果基金 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 存在差 异, 且双方 经协商 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按照 其对 基 金收 益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公 布,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 记和 保 管基 金的全 套 账册 ,对 双 方各 自的账 册 定期 进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 双方对 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完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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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 半年终 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 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两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后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 果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管 理 人在 半年 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 管理 人在 年 度报 告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 提供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之 间 的上 述文 件 往来 均以加 密 传真 的方 式 或双 方商定 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 以双 方认 可 的账 务处理 方 式为 准;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 一致 以基 金 管 理人 的账 务 处理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人 在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报告 上 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 公章 或 者出 具加盖 托 管业 务部 门 公章 的复核 意 见书 ,双 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不能 于 应当 发布 公 告之 日之前 就 相关 报表 达 成一 致,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 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应 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持 有人名 册,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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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向 中国证 监 会报 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的 职 责。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 费 用给 予补 偿。 (六) 适用 法律 和争 议解 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之间 因本协 议产 生的或 与本协 议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 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议 提交位 于 北京 的中 国 国际 经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提交 仲 裁时 该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七)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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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持 有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以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基金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资料 寄送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和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或 在 T+1 个工 作日 后通过 电话 、网 上服 务手 段查询 交易 确认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不 向 投资者 寄送 交易 确认 单。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邮政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负 责寄 送以下 资 料: 1、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开户 确认 后为 投资 人寄 送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 在 基 金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 于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 以 书 面 或电 子文 件 形 式寄 送 ; 存续期 内 , 每 个月 结束 后 的 15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 形 式寄送 。 2、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账单 与年 度对 账单 : 季度对 账单 在每 一、 二、 三 季度 结束 后 的 15 个 工作 日内向 当季 有交 易的 基金 持有人 以 书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 交易发 生 , 客 户服 务部 不 邮寄该 季度 的对 账单; 年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对 年 度 有基金 交易 或者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仍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持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交 易对账 单不定 期寄送的基 金资讯 材料, 如基金新产 品或新 服务的 相关材料、 基金经 理报 告、 客户 服务 问答等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 代 销 机 构 及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 交 易 系统 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 务, 即投 资人 可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 方式申 购基 金单 位 。 定 期 定额投 资不 受最 低申购 金额 限制 ,具 体实 施情况 和业 务规 则详 情请 见本公 司 及 代销 机构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三) 资讯 服务 在 从 销售 机 构获 取准 确的基 金 持有 人 账户 信息 (邮政 地 址、 邮 政编 码、 手机、EMAIL 等)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供以 下服 务: 1、手 机短 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为 投资 者提 供个性 化的 手机 短 信 息服 务, 如 基 金公 告信 息、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或 公司 各种 活动 提示 等信息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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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2、电 子邮 件服 务 投资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址 , 可自 动获 得电 子邮 件公共 信 息服务 , 内容 包括 基金 资 讯信息 、 基金 分红 提示 信 息、 定期 基金 报告 和临时公告及 各种 基金 理财刊 物 等 。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投 资人 可 致 电电 话呼 叫中心 人工 坐席 或上 网修 改自己 的相 关 资料 获 得此 项服 务。 (四) 服务 方式 1、呼 叫中 心 呼叫中 心 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客 户可通 过 电话收 听最 新 公 告信 息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基 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并可 自 助查询 基金 账户 余额信 息等 。同 时, 呼叫 中心提 供工 作 日 9:00-17 :30 的人 工服 务 。 呼叫中 心电 话:400 -888 -0001 (免 长途 费) ,或 021-38784638 , 按“0 ”可 转人工 坐 席。 传真:021-50103016 2、网 上客 户服 务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人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讯 服务 以及 与基金 管理 人一 对一 的 相 互交流 平 台。登录网 站后, 投资人 可以 通过输 入账号 及密码 查询个人 账户资料 ,包括 基金持有 情况、 基金交 易明 细 、 基 金分 红 实施情 况等 ; 并享 受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各 种理 财资 讯服务 ; 投资 人 还可以 查询 热点 问题 及其 解答, 并一 对一 的向 基金 管理人 提交 投诉 和建 议。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五)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投 诉栏 目 、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 言 、 呼叫中 心人 工坐席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 投 资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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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自 2015 年 11 月 6 日至 2016 年 5 月 5 日) ,下列 公 告刊登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和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公告内容 披露时间 华泰柏 瑞货 币 2016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6-04-20 华泰柏 瑞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年度 报告 2016-03-29 华泰柏 瑞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年度 报告 摘 要 2016-03-29 增加恒 宇天 泽为 旗下 部分 基金代 销机 构同 时开 通基 金转换、 定投 业务 等 的公告 2016-03-11 华泰柏 瑞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6-01-21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获 配 16 电 科院 SCP001 的公 告 2016-01-16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获 配 16 深 燃气 CP001 的公 告 2016-01-14 关于参 加农 业银 行定 期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2-30 华泰柏 瑞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正 文 2015 年 2 号汇总 2015-12-18 华泰柏 瑞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2015 年 2 号汇总 2015-12-18 华泰柏 瑞货 币市 场基 金关 于增加 东莞 证券 为基 金代 销机构 同时 开通 基 金转换 等业 务的 公告 2015-12-14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获 配 15 国 元证 券 SCP005 的 公告 2015-11-30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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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资 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泰 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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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华 泰柏瑞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 华 泰柏 瑞 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华 泰柏 瑞 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 件存 放地 点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 所; 投资 者 如 需了 解详 细 的信息 , 可 在营业 时间 前往 相应 场所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华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六月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