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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165516)

信诚周期: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原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新) 重要提示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经2011 年12 月1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952 号文核准募集。 信诚周期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是由信 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名而来。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自2015 年8 月3 日 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基金类别变更为 “混合型”。 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 基金管理人相应修改了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 上 述 变 更 事 项 为 遵 照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所 作 出 的 变 更, 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本基金更名后, 《 信诚 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 议》 等法律 文件 项下的 全部 权利、 义务 由 信诚 周期 轮动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承担和继承。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 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 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 金属于 混合型基金, 预 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低于股票型基金 , 属于 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 的品种。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6 年5 月7 日, 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3 月31 日(未经 审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诚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1 三 、基金 管理人 ...................................................................................................................................... 5 四 、基金 托管人 .................................................................................................................................... 10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12 六 、基金 的募集 .................................................................................................................................... 25 七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25 八 、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25 九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26 十 、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质 押 ................................................................................ 34 十 一、基 金的投 资 ................................................................................................................................ 35 十 二、基 金的业 绩 ................................................................................................................................ 47 十 三、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 48 十 四、基 金财产 .................................................................................................................................... 48 十 五、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49 十 六、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52 十 七、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53 十 八、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54 十 九、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54 二 十、风 险揭示 .................................................................................................................................... 57 二 十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清 算 ............................................................................ 60 二 十二、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 62 二 十三、 基金托 管协议 内容摘 要 ........................................................................................................ 72 二 十四、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79 二 十五、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81 二 十六、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82 二 十七、 备查文 件 ................................................................................................................................ 82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一、绪言 《信诚 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 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 依 据《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以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信诚周期 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系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本基金由 信诚周 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 指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信诚 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变 更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前 的 《信 诚周期 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托管协议: 指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变 更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前 的 《信 诚周期 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 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2014 年7 月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同年8 月8 日起实 施的《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 岁, 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 证 、 军 人 证 件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第 九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中 国 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 人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 指 以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以 外 的 方 式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 以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的 方 式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申 购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该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申 购 及 确 认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其它 媒介;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 投 资 者 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基金利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财产总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


电话: (021 )6864 9788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 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 董事长, 硕士学位。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综合计划部总经 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 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济师,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 中国 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 现任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 中信信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监事。 陈一松先生, 董事, 金融学硕士。 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办主任、 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秘书兼 行长办公室副主任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 王道远先生, 董事 ,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信 托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生, 董事, 商 科学士。 历任瀚亚投资 (香港) 有 限公司首席执行 官,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 瀚亚投资 (新加坡) 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现任瀚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黄慧敏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经济学学士。历任花旗银行 消费金融事业部业务副理、 新加坡大华银行业务开发副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营销企划经理、 瀚亚投资 (新加坡) 有限 公司营销部主管、 瀚亚投资 (台湾) 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现任瀚亚投资 (台湾) 有限公司总 经理。 魏秀彬女士, 董事, 新加坡籍,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 规经理、 施罗德投资管理( 新加坡) 有 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 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 险官。


孙麟麟先生, 独立董事, 商科学士。 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资产 管理审计团队 亚太区联合领导人,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旧金山) 美国西部资产管理市场审计团队领导 等职。 现任 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立受托人 、 Nippon Wealth Bank 独立 董事、 Ironwood Institutional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 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 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 原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 自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 正式更名为瀚 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 、监事


於乐女士, 执行监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 通用 电气金融财务 (中国) 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 、经营管理 层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中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 2 月已与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合并) 总经理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桂思毅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 中 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 财务总监、 首席财务官 、 首席运营官 。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首席 财务官。


唐世春先生, 副总经 理, 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董事 会秘书;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 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隋晓炜 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 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 首席市场官、 首席 运营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4 、督察长


周浩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 公职律 师、 副 调研员,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 、基金经理


张光成先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CFA 。 曾于欧洲货币 (上海) 有限公司任研究总监; 后 加盟兴业全球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 2009 年 3 月至 2010 年 5 月 任兴业全球有机增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长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兴业全 球趋势投资混合型基金基金经 理;2011 年 7 月加盟信诚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投资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 投资总监、 信 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信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6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旭巍先生,副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 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 理 人将遵守 《 证券法》 、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 者承担损失;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之 便为 自己、 代理 人、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牟 取不 当利 益;


(3 )不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 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 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 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营运高效、 稳健发展的机制,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 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层次, 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 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 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 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 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 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 约, 做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 离(如 交易 执行部 门和 基金清 算部 门的分 离、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 制人 员的分 离等) ,形成权 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 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 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 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的 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 险防范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对公 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 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 监督 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定 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 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 )二级风 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 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 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 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 分析、 评估, 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全面、 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 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 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 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 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 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 制措施, 达到: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 互相监督; 直接与交易、 资金、 电脑系统、 重 要 空 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的业务, 强化 后续的监 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 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 话:95566 ( 二 )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 国 银行 托管 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年, 现 有员 工110 余 人, 大部 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 银行 、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 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 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 况 截至2016 年03 月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446 只证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416 只, QDII 基金30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 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 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 原则。 中国 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 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5 年, 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法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钱慧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 业务, 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xcfunds.com


(2 )代销机 构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刘岫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07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 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67596219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网址:www.ccb.com 3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 :刘峰 电话:010-85108226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5 )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 ,上 海地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 -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8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华夏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 :马旭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 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 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陈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10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邮 编: 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 侯艳红 电话:0755-23835888、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11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联系电话:010-85156398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 ) 中信期 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3 )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苗岭路29号 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 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4) 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21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 中心A 栋第4 、18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张鹏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5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 (0755 )82943636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16)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16层至26 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 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17)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 -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8 )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0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朱雅崴 电话:021 -38676767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 95521 21)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 广 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 、19、36、38 、41 和42 楼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8333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 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 )8755530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www.gf.com.cn


22)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 人:郭相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 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3) 西藏同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 弄东方 环球企业园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人:汪尚斌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24)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200040 )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5)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26)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7)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8)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 李英豪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9)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 www.pingan.com


30 )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 华泰证券1 号楼6 层2 区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31) 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天相投顾”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 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 网址:www.jjm.com.cn 32)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鹿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3 )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34 )世纪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 陈玮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5 )红塔证 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 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联系人: 高国泽 联系电话:0871-63577946 传





真:0871-3578827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6 )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4 、16 、17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 刘洋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7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38 )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广场E 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39 ) 上海汇 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 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





话:021-33323998 传





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40 )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 号电子 商务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





话:0571-88911818 传





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41 )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 弄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





话:021-51507071 传





真:021-62990063 网址:http://www.91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0-466-788 42 )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 际广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





话:020-89629021 传





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43 )北京创 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44 )北京乐 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65409010 网址:www.jimu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45 )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 www.l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46 )上海凯 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47 )大泰金 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中路359 号国睿大 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95 传真:021-22268089 网站:www.dt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48 )北京增 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6003 传真:010-67000988-6000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网址: www.zcv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49 )名称: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 时公告。


2 、场内发售 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 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人代表: 姚建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黄小熠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 2011 年 12 月 12 日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1】 1952 号文 核准 募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为 2012 年 3 月 14 日至 2012 年 4 月 27 日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 金 额为 308,287,512.34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98,030.99 元 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374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 人民币计算,募 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08,287,512.34 份基 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98,030.99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308,485,543.33 份基金份额 ,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 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2012 年5 月7 日正式生 效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 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 、上市交易 的地点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交易 的时间 2012 年 11 月 5 日 3 、上市交易 的规则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本 基 金上市 交 易 遵循《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交易规 则 》 及《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证 券投资 基 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4 、上市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 、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 、上市交易 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 +1 日 (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 卖出成 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 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7 、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 基 金 法 》 相 关 规 定 和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8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按 照 新 规 定 执 行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9 、 若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一)申购 与赎回的场所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需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其中, 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 、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申购 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以销售机 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 册登记机构接受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转换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12 年6 月21 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 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场 外赎回 基金 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按 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 的申 购与赎 回申 请可以 在当 日业务 办理 时间结 束前 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 资 人办 理场外 申购 、赎回 应使 用基金 账户 ,办理 场内 申购、 赎回 应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6 、投资 人办 理本基 金的 场内申 购、 赎回业 务时 ,需遵 守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 应在新的原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赎回款项 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 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资人在 办理场内申购时,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投 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人民币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已有 认 购本基 金记 录的投 资人 不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但 受追加 申购 最低金额 的限制。 通过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 首次 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含申购费)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 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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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 且通 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需一并全部赎回。


3 、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 基金 份额持有人因 赎回、 转换 等原因 导致 其单个 基金 账户内 剩余 的基金 份额 低于 100 份 时,注 册登 记系统可 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合 理调整 对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 ) 申购费与赎回费 1 、 申购费 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 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0.8% M≥5 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认购金额;单位:元)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投资人 同日或异日多笔申购, 须按每 笔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当需要采取比 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 投 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 、 赎回费用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T <2 年 0.25% T ≥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投资 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从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 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不按份 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并与相关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范围内 调整 申购费 率和 赎回费 率。 费率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 、 申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 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 +申购费 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部 分对应 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2 份 即: 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367.12 份基金份额。 例二: 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 其申购费用 、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保 留至 整数份 ,故 投资人 申购 所得份 额为 9,611 份,整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 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 ,退款 0.94 元。 2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 定赎回,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赎回,假设赎 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例四: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 赎回费率为 0.5%,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 、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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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构 同意 ,基金 投资 者提出 的申 购和赎 回申 请,在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注 册 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 与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 受全 额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兑付投 资者 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兑 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 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 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 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 予以上公告。 (4 )暂停接 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财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或注 册登 记机构 因技 术故障 或异 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发生 上 述(1 )到 (5 )及第(7 )项暂停 申 购情形且 基 金管理人 决 定暂停接 受 申购申请 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 法公告。 2 、在以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期间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指定 媒介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十 、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冻 结 与 质 押 (一)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 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 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不 同销 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基 金赎 回业务 的销 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上 市交易 或场 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 转托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 金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 业务 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四)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五)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一 、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深入分析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 本基金根据行业与宏观经济的联动特点, 动态 调整 行业及个股配置比例,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例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定期存款、 中期票据、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为 :股票 等权 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95% ;债券、 中 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 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反复出现的整体扩张与收缩的过程被称为经济周期。 根据经济周期理 论,经济发展可以被分为繁荣、衰退、萧条与复苏四个阶段 (见表 1 、图 1 )。本基金从经 济增长趋势、 通货膨胀趋势两个 维度来判断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 结合各类资产与宏观经济 的联动性,对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配置。 表 1 、各经济 阶段的特征 经济阶段 特征 繁荣 经济扩张、通货膨胀上升 衰退 经济收缩、通货膨胀上升 萧条 经济收缩、通货膨胀下降 复苏 经济扩张、通货膨胀下降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图 1 、各经济 阶段的划分 繁 荣 衰 退 萧 条 复 苏 繁 荣 时间 经济 增长 A B C D E 其中 ,A-B 为 繁荣 ,B-C 为衰 退 ,C-D 为 萧 条 ,D-E 为复苏,B 为高涨 ,D 为 危机 对于经济增长情况的判断, 本基金主要从短期与中长期两个角度来进行。 短期中, 本基 金通过宏观经济增长指标的变动趋势进行判断, 主要参考指标 有: 工业增加值、GDP 增速、 发电量等; 中长期中, 本基金通过对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中长期的变动趋势进行判断, 主要参考指标有:居民收入变化、投资(尤其是固定资产投资)的变化、出口结构的变化、 政府的政策导向等。 对于通货膨胀的判断, 本基金主要通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生产者价格 指数及 GDP 平减指数等进行判断。 在经济处于最高点附近, 由繁荣逐步转向衰退时, 通货膨胀率一般较高、 利率高企, 上 市公司成本高企、 生产能力下降、 盈利下降, 收益率曲线上行且呈现平坦化、 债券收益率表 现较差,本基金将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适度增加现 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经济处于衰退期时, 经济增速下滑, 企业盈利下滑 且实际收益率下降, 中央银行开始 下调利率 , 从而导致收益率曲线下行且呈现陡峭化, 债券收益率相对较好, 此时 本基金将增 加债券的配置比例; 当经济经过萧条期, 开始逐步复苏时, 经济刺激政策开始奏效, 企业盈利开始逐步转好, 通货膨胀率保持低位,权益类资产表现较好, 本基金将增加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取行业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 即: 首先结合宏观经济发展情况, 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 对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进行配置; 在此基础上确定周期类 行业与稳定类 行业内各行业配置情况; 最后分别对周期类行业、 稳定类行业内个股进行评估, 从而精选基 本面良好的个股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 )行业配 置策略 1 )周期类行 业与稳定类行业的配置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本基金采用申银万国行业分类一级行业分类标准, 并根据各 行业与宏观经济联动性的分 析, 将各行业归入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两大类。 所谓周期类行业, 指与宏观经济联动性 大, 盈利随经济周期波动呈现周期性波动的行业。 相应的, 稳定类行业指与宏观经济联动性 相对较小,盈利在经济周期中波动较小的行业。 在经济萧条阶段, 企业生产能力下降, 整体需求随之下降 , 稳定类行业由于需求弹性小, 其行业内企业盈利 受宏观经济影响相对较小,业绩表现较好,本基金将给予 适度超配; 在经济的复苏阶段, 利率水平一般较低, 货币供给充足, 企业生产能力逐步回升、 需求 量上升, 周期类行业由于 对需求较为敏感, 其盈利能力回升, 业绩相对较好, 本基金将予以 适度超配 ; 在经济繁荣阶段与衰退阶段, 影响两大类行业盈利的因素较多, 本基金将主要关注周期 类与稳定 类行业收益于未来中短期宏观经济中的发展趋势、 同时结合政府的政策、 行业结构、 近期市场表现等因素, 综合评估周期类与稳定类行业的投资价值, 对看好的行业进行适度超 配。 2 )周期类行 业与稳定类行业内各行业的配置 鉴于周期类行业与宏观经济联动性强, 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呈现周期性的轮动, 本基金 将同时兼顾行业与经济周期的联动性及其基本面;鉴于稳定类行业与宏观经济联动性较弱,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表现相对稳定,本基金在对稳定类行业内将重点分析行业基本面。 A 、周期类行业内各行业的配置 根据周期类行业的特点,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周期类上游行业(有色金属、 采掘) 、 周期 类中游行业 (黑色金属、 建筑建材、 机械设备、 化工) 、 周 期类下游行业 (交 通 运输、交运设备) 、大金 融类行业(金融服务、房 地产)等四大类行业,进行行业配置。 a 、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主要考量经济增长趋势、通货膨胀趋势两方面。


根据经济周期理论, 当经济处于最低点时, 通货膨胀率与经济增速都处于加速下降时期, 上市公司估值处于见底过程中, 需求相对较为稳定的周期类下游行业值得关注; 当经济处于 复苏初期时,通货膨胀率加速下降、经济增速开始上升、利率也一般较低,需求开始恢复。 因此需求弹性较大的周期类上游行业以及利率敏感性强的大金融类行业值得关注; 当经济处 于复苏中期、繁荣初期时,周期类下游行业、中游行业开始逐步复苏,本基金将进行关注; 当经济处于 最高点时, 通货膨胀率加速上升、 经济增速加速上升, 周期类上游行业及部分中 游行业 (例如, 黑色金属、 机械设备) 等业绩表现相对较好, 本基金将进行关注; 在衰退初 期、 中期、 末 期, 由于经济增速开始下滑, 对其 敏感的周期类行业盈利下降明显, 本基金将 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的条件下,降低周期类品种的配置。 b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 P/E 、P/B 的纵向(与同行业历史数据对比)与横向(与不同行业同期数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据对比) 比较, 评估周期类行业内四大类行业的估值水平; 通过销售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增长率等评估上述四大类行业的盈利状况; 通过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资产负债率等 评估四大类行业的偿债能力; 通过对上述大类行业近期相对大盘涨幅、 相对大盘换手率, 评 估四大类行业近期市场表现。 B 、稳定类行业内各行业的配置 a 、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从基本面与成长性两个方面, 对稳定类行业内各行业进行定性角度的分析。 在 基本面方面,将对行业产业结构、行业生命周期、在经济周期中的景气度等因素进行分析; 在成长性方面,将对国家政策导向、技术经济效益、行业相对竞争优势等因素进行分析。 b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 P/E 、P/B 的纵向(与同行业历史数据对比)与横向(与不同行业 同期数 据对比) 比较, 评估稳定类行业内各行业估值水平; 通过销售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评估各 行业的盈利状况;通过对近期相对大盘涨幅、相对大盘换手率,评估行业近期市场表现。 (2 )个股精 选 在上述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分别采取相应策略, 对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内 的个股进行精选。 1 )周期类个 股精选 对于周期类个股, 本基金将在上述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分别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 自下 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精选个股。 在定性方面,将从主营业务成长性、持续创新能力、商业模式、行业地位与主导区域、 专有技术等方面对上市公 司的商业运作潜力进行评估; 从核心领导层能力、 公司战略管理能 力、公司政策的执行力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能力进行评估。 在定量方面, 将通过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 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对基本面进 行评估; 通过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率、 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对经营能力进行评估; 通过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长率对成长性进行评估; 通过对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对偿债能力进行评估;通过对 P/E 、P/B 、 P/CF 等与行业平均 水平 进行比 较、 可比公 司进 行比较 等方 法对估 值水 平进行 评 估 ,重点投 资同等条件下估值水平低的股票 。 2 )稳定类个 股精选


本基金将从定性与定量两个角度, 自 下而上的对稳定类个股的收益的稳定性与成长性进 行评估。 在定性方面, 本基金将通过主营业务的成长性与持续性、 商业模式、 产品忠诚度、 国家 政策导向、 市场地位等指标对上市公司商业运作的稳定性与成长性进行评估; 将通过核心领 导层能力、 公司战略管理能力、 公司政策的执行力等指标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能力进行评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估。 在定量方面, 本基金将通过股息率、 每股净资产、 每股收益增长率等指标, 对收益性进 行评估; 将通过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 长率、 每股净资产增长率等指标对成长性 进行评估;将通过 P/E 、P/B 、P/CF 、EV/EBITDA 等指标对估值水平进行评估。 (3 )股票组 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个股精选的结果,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市场环境及行业、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等适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3 、债券投资 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回购 、 银行定期存款 等债券品种。 本基金采 用久期控制下的债券积极投资策略, 满足基金 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实现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 投资收益。主要的债券投资策略有: (1 )久期控 制策略 在对利率变化方向和趋势判断的基础上, 确定恰当的久期目标, 合理控制利率风险。 根 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 )类属策 略 通过研究宏观经济状况, 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以及市场投资热点, 分析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 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 )收益率 曲线配置策略 通过对央行货币政策、 经济增长率、 通货膨胀率和货币供应量等多种因素的分析来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充分把握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带来 的机会,根据利率曲线移动情况,选择哑铃型组合、子弹型组合或梯型组合。 (4 )回购套 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 适时 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 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 险的套利操作。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 用权证进行套利、 避险交易, 控制基金组合风险, 获 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 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5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 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 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 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 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 同 时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等 制 度 并 报 董 事 会 批 准。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四)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和投资决策制度, 以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投资目 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贯彻实施。 (1 )投资研 究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充分体现团队的智慧, 最大限度 地降低对上市 公 司基本面判断错误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研究流程见下图: 1 )注重基本 面的研究流程 研究员首先确定股票研究初选 范围。 然后进一步从股票初选 范围中按备选库标准和本基 金的选股策略 选取有潜在投资机会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 该调研和研究的过程包括产业分析、 公司分析、 实地拜访和跟踪、 财务模型的建立、 盈 利预测和价值评估过程等。 最后研究员将研究报告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由投资研究团队 讨论决定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 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必须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 。 备选库 形成后,由研究员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并根据基本面的变化进行出库和入库的建议。 2 )集中团队 智慧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制度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团队进行讨论沟通的重要平台之一。 投资 研究联席会议定 股票研究初选范围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个股基本面和估值研究 股票投资一般备选库 备选库评级 股票投资核心备选库 备选库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期举行, 出席人员为首席投资官、 基金经理、 研究 总监、 研究员、 其他投资相关人员, 遇特 殊情况可召集举行临时会议。 主要职责是对宏观经济、 行业公司基本面和企业投资价值的定 期回顾;确定和维护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 研究员将详细的公司研究报告提交给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 并就涉及 公司投资价值和 投资风险的主要问题进行答辩。 研究团 队对所提交个股的基本面、 估值、 风险以及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进行充分讨论后,决定个股是否进入或剔出备选库。 (2 )投资决 策制度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包括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以及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 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检讨资产配置建议以及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 监督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2 )投资组合 的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讨论过的基金投资报告, 遵循基金合同, 遵循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 听取 研究员投资建议, 依据基金投资风格, 从股票备选库中选取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最后利用数 量等方法对投 资组合进行优化。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见下图: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80%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率+2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 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因为沪深 300 指数 是 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 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 >5% 股票投资备选库 一般库 核心库 模拟组合 优化的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动态调整与风险控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3%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 场代表性。 此外, 沪深 300 指数编制 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良好的独 立性和可获得性, 适合作 为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发 布公告。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以 更科学、 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投资业绩,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 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考虑债券市场代表性、 市场 认可度等因素,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用中证综合债指 数收益率替代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 业绩比较 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低于股票型 基金,属于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 资或者买 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发行的 股 票 或 者债券; (6 )买卖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控股 关 系的股东 或 者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 法 律、行政 法 规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 , 由国务院 证 券监督管 理 机构规定 禁 止 的 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6 ) 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60%-95%;债 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 (7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18 )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 本基 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值、 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3 、若将 来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致 使本 款前述 约定 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 和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直接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复核了 本 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68,561,457.79 75.31 其中:股票 568,561,457.79 75.31 2 固定收益投资 41,548.80 0.01 其中:债券 41,548.80 0.0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金合计 178,916,269.85 23.70 7 其他资产 7,402,243.58 0.98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8 合计 754,921,520.0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72,319,688.50 50.11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165,000.00 0.96 E 建筑业 6,225,355.50 0.84 F 批发和零售业 48,649,853.88 6.5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8,579,420.24 5.19 J 金融业 17,305,000.00 2.33 K 房地产业 20,172,682.48 2.7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0,924,457.19 6.8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220,000.00 0.97 S 综合 - - 合计 568,561,457.79 76.5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888 中国国旅 800,000 36,520,000.00 4.91 2 002235 安妮股份 700,000 22,064,000.00 2.97 3 300093 金刚玻璃 839,941 21,561,285.47 2.90 4 002329 皇氏集团 1,253,112 20,964,563.76 2.82 5 002655 共达电声 1,000,000 17,870,000.00 2.40 6 002191 劲嘉股份 1,499,977 17,459,732.28 2.35 7 603456 九洲药业 276,500 16,352,210.00 2.20 8 600649 城投控股 999,914 15,318,682.48 2.06 9 002367 康力电梯 1,000,000 14,490,000.00 1.95 10 002513 蓝丰生化 999,920 14,098,872.00 1.9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41,548.80 0.0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1,548.80 0.0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0031 航信转债 320 41,548.80 0.01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一只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 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 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 着谨慎 原则, 参与股 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 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 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 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 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 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 准。此外, 基 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 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行主体均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 2)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04,149.8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694,703.5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8,152.19 5 应收申购款 165,238.0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402,243.58 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031 航信转债 41,548.80 0.01 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 二 、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5 月7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50% 0.95% -5.05% 0.96% 7.55% -0.01% 2013 年1 月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9.71% 1.45% -5.49% 1.12% 25.20% 0.33% 2014 年1 月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41.24% 1.15% 42.46% 0.98% -1.22% 0.17%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31 日 2015 年1 月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54.47% 2.79% 6.99% 1.99% 47.48% 0.80% 2016 年1 月1 日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5.13% 3.06% -10.70% 1.94% -4.43% 1.12% 2012 年5 月7 日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27.20% 1.89% 22.14% 1.40% 105.06% 0.49%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 、 本基金 建仓日自2012年5 月7 日至2012 年11月7 日, 建仓日结 束时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 基 金基金合同规定。


2、自 2015 年 10 月1 日起,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由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 中信 标 普全债指数收益率*20% ” 变更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80%+ 中证 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 。 十 三 、 基 金的 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四 、 基 金财 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 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 者其 他 情 形 而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归基金财产。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等 原 因进 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 基 金财 产的 债 权 不 得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固 有 财产 的 债 务 相抵 销 ; 不 同基 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十 五 、 基 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 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证券 交易 所 市 场 未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未上 市债 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 计量 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估值。 (4 ) 在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等 固 定收 益 品 种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 交易 所以 大 宗 交 易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 (1 )配股权 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 购权证的估值: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认 购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认 购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本基金持 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 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6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 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核,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交 易 所 及 登记 结 算 公 司发 送 的 数 据错 误 , 基 金管 理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六 、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 登 记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的 基 金 份 额, 其 收 益 分配 方 式 分 为两 种 : 现 金分 红 与 红 利再 投 资, 投资人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 具体 日期以 本基 金分红 公告 为准) ;若 投 资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 红方式, 具体 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 2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减 去 每单 位 基 金 份额 收 益 分 配金 额 后 不 能低 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6 、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 开 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 益分 配时 发 生 的 银行 转 账 等 手续 费 用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自 行 承 担。 如 果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具 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七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因 基金 的证 券 交 易 或结 算 而 产 生的 费 用 ( 包括 但 不 限 于经 手 费 、 印花 税 、 证 管费 、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划费用; 8 、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市月费; 9 、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 本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 9 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八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 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 留 完整 的 会 计 账目 、 凭 证 并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按 照 有 关 法律 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相 独 立 的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 有 充足 理 由 更 换会 计 师 事 务所 , 须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 告;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 九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监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 基 金 获 准在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交 易后 , 基 金 管理 人 最 迟 在上 市 前 3 个工 作 日 在 指定 报 刊和网站上公告。 (六)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2 、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 级 管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20、基金更 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和微观经济 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 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 司的盈利水平也可 能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 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 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 )信用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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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 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 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 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 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 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 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


(7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品研发、 竞争加 剧等风险 。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 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管理风险


(1 ) 在基 金管 理 运 作 中,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知 识 、经 验 、 判 断、 决 策 、 技能 等 , 会 影响 其 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 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 、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效不高; 基 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 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 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 流动性受到价格、 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 表 现是不均衡的, 具体表现为: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 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 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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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场中 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 一 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 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5 、本基金特 有风险


本基金根据行业与宏观经济的联动性, 动态调整行业与个股投资比例, 因此投资人面临 的风险主要为:


(1 )投资品 种风险 投资品种风险主要分为行业配置风险和个股选择风险。 行 业 配 置 风 险 主 要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判 断 失 误 , 从 而 超 配 业 绩 较 差 行 业,导致基金资产净值波动风险增大的可能性; 个股选择风险主要指在对个股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的过 程中, 由于数据偏差、 分析逻辑 错误、 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纳入最终投资组合的个股缺少足够的可投资性, 从而会对整个组 合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2 )股票市 场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是 混合型基金, 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 因此股票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 金业绩的表现,当股票市场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6 、上市交易 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由于 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 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 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的可能。


7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 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 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 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 是由于投资人的 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由 于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 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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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顺延或 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场、 基 金 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 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 基 金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和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规定 募 集 , 并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 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 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 , 代销机构并不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一、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 及 法律 法 规 规 定或 本 合 同 约定 应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 变 更基 金合 同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应报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或 备案 , 并 自 中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但 如因 相应 的 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 动并 属 于 基 金合 同 必 须 遵照 进 行 修 改的 情 形 ,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职 责 终止 , 在 六 个月 内 没 有 新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行 使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按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 规 定组 织 清 算 组对 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 基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 由 基 金 管理 人 组 织 成立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成员 由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负责 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 聘请 会计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 事 务 所 对清 算 报 告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二 、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 根据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决 定 本 基金 的 相 关 费率 结 构 和 收费 方 式 , 获得 基 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 在本 合同 的 有 效 期内 , 在 不 违反 公 平 、 合理 原 则 以 及不 妨 碍 基 金托 管 人 遵 守相 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 (7 ) 根据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选 择 适 当的 基 金 代 销机 构 并 有 权依 照 代 销 协议 和 有 关 法律 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自行担 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 )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 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 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 依法 申请 并 募 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 中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 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业 资 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 金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 专业 化 的 经 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 健全 内 部 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 财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度 , 保 证 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16 )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 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 )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或 配 合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权利。 4 、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 专门 的 基 金 托管 部 , 具 有符 合 要 求 的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 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过 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 、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销售 机 构 损 害其 合 法 权 益的 行 为 依 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 事任 何 有 损 基金 、 其 他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合 法 利 益的 活 动; (5 )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 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8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2 、有以下情 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数,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3 ) 提高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 要求 提 高 该 等报 酬 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9 ) 对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 、 义 务产 生 重 大 影响 ,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变 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3 、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依法 自 行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 记日; (6 ) 如采 用通 讯 表 决 方式 , 还 应 载明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 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通 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1 ) 亲自 出席 会 议 者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 经核 对, 汇 总 到 会者 出 示 的 在权 益 登 记 日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示 , 全 部 有效 凭 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在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 同规 定 公 布 会议 通 知 后 ,在 两 个 工 作日 内 连 续 公布 相 关 提 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 本人 直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 代表 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4 ) 直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受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其 他 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 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7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前述第 2 款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 程 序性 。大 会 召 集 人可 以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提 案 涉 及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 出 决 定。 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序进行审议。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 、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为召 集 人 授 权出 席 大 会 的代 表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表决 后 立 即 进行 清 点 并 由大 会 主 持 人当 场 公 布 计票 结 果。 3 ) 如 果大 会主 持 人 对 于提 交 的 表 决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对 所投 票 数 进 行重 新 清 点 ;如 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 在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担 任召 集 人 的 情形 下 , 如 果在 计 票 过 程中 基 金 管 理人 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 公告 (1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按 照 《 基金 法 》 有 关法 律 法 规 规定 表 决 通 过的 事 项 , 召集 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如果 采用 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职 责终 止 , 在 六个 月 内 没 有新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承接的;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3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 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行 使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偿的 权利。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按 法 律 法规 和 本 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规 定 组 织 清算 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成 员由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负 责基 金 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 报告;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 务 所 对清 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 计, 聘 请 律 师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 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本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之 间 因 本 基金 合 同 产 生的 或 与 本 基金 合 同 有 关的 争 议 可 通过 友 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三 、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 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 对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中 期 票 据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 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 券 回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40 %; 4 ) 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60%-95% ; 债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的 10 %; 6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基 金财 产参 与 股 票 发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 申 报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 金 的总 资 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 %; 11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含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15) 本基金 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 为对 基金 禁 止 从 事的 关 联 交 易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4 ) 基金 管理 人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其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的 交 易 对 手库 , 交 易 对手 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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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托 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 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 ) 基金 如投 资 银 行 存款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 )对法律 法规规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 约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 极 配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 查,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在 规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在本协 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 现 基 金托 管 人 擅 自挪 用 基 金 财产 、 未 对 基金 财 产 实 行分 账 管 理 、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 极 配合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核 查 行为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提交 相 关 资 料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外 , 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 募集 期 满 或 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书 决 定 停 止基 金 发售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将 属于 本 基 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处为 本 基 金 开立 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 托管 人 以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设 本 基 金 的银 行 账 户 。本 基 金 的 银行 预 留 印 鉴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基 金银 行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 基 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 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 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5 、基金证券 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 代表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基 金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 基 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托管 人 以 自 身法 人 名 义 在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立 结 算 备 付金 账 户, 用于办理 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在本 托管 协 议 生 效日 之 后 , 本基 金 被 允 许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 投资 业 务 的 ,涉 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金 资 产 总 值减 去 负 债 后的 净 资 产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 指 计算 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 开 放日 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 。 估值 原 则 应 符合 《 基 金 合同 》 、 《 证 券 投资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 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 方 法 、 程序 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 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 当 基金 资产 的 估 值 导致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小 数 点后 三 位 内 发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 金 份额 净 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由 于基 金管 理 人 对 外公 布 的 任 何基 金 净 值 数据 错 误 , 导致 该 基 金 财产 或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 的 复核 结 果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 存在 差 异 , 且双 方 经 协 商未 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 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2 )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 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之 间 因本 协 议 产 生的 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争议 可 通 过 友好 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 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本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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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 登录信诚基金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在从销 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 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 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年 (1 月份 ) 向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 账单。对账单在每年(12 月份)结束 后的 7 个工 作日内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信诚基金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撤单、 转换、 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招商银行、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汇付天下” ) 和上 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银联通” ) 合作 , 面向中 国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 (借记卡、 准 贷记卡) 持 卡人 、 招商 银行一卡 通持卡人, 开通 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的投资者以及银联通开通银行渠道的持卡人 , 推出基金 网 上 交易 业务 。 持有 以上 银 行卡 或账 户 的投 资人 , 通过 本公 司 网站 (www.xcfunds.com )登 陆网上交易, 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 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即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具体实施时 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 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信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线 400-6660066 ,为客 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自助语音或人工 查询服务。


(六)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xcfunds.com)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 讯、网上留言 等服务。


(七)资讯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八) 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传真等渠道 对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 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五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 但不 会 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自 2015 年 11 月 8 日以来 , 涉及本基金的主要相关公告如下 (信息披露报纸为: 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 1.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陆 金 所 资 管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4 日; 2. 信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 国信证 券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7 日; 3.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泰 诚 财 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15 日; 4.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创 金 启 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15 日; 5.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原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 新) ,2015 年 12 月 21 日; 6.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原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 年第 2 次更 新) ,2015 年 12 月 21 日; 7.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凯 石 财 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23 日; 8.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大 泰 金 石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23 日; 9.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积 木 基 金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26 日; 10.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基 金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5 年 12 月 30 日; 11.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旗下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2016 年 1 月 4 日; 13. 信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因 指数 熔断调 整旗 下部分 基金 开放时 间的 公告 ,2016 年 1 月 4 日;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14.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场 内 基 金 在 指 数 熔 断 期 间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告 ,2016 年 1 月 6 日; 15. 信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因 指数 熔断调 整旗 下部分 基金 开放时 间的 公告 ,2016 年 1 月 7 日; 16.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5 年 第四季度报告 ,2016 年 1 月 22 日; 17.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钱 景 财 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3 月 17 日; 18.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5 年 年度报告 ,2016 年 3 月 25 日; 19.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5 年 年度报告摘要 ,2016 年 3 月 25 日; 20.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利 得 基 金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3 月 30 日; 21. 信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加 同花 顺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 年 3 月 31 日; 22.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 第一季度报告 ,2016 年 4 月 21 日; 23. 关于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淘宝店关闭申购服务的公告 20160505 ,2016 年 5 月 5 日; 24. 关于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交 易支付 宝渠 道关闭 基金 支付服 务的 公告 20160505 , 2016 年 5 月 5 日。 二十 六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 、 备查 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原)信诚 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文件 (二) 《 信诚 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 三)《 信诚 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 《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次更新)













































































上述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 所, 基金投资 人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