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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优信A(582001)

东吴优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号)查看PDF公告

 
 















东 吴 优信 稳 健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目


录 重要提 示 ........................................................................................................................ 一、绪 言 ........................................................................................................................ 二、释 义 ........................................................................................................................ 三、基 金管 理人 ............................................................................................................ 四、基 金托 管人 ..........................................................................................................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六、基 金的 募集 ..........................................................................................................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1 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48 十、基 金的 投资 ............................................................................................................... 51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9 十二、 基金 财产 ............................................................................................................... 62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3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8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9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1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2 十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0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3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1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2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5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5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 据 2008 年 8 月 15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 准东 吴优 信稳 健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许 可【2008】【 1048 】号) 的核 准, 进行 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东吴优 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说明 书 》 ” )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 《招 募说 明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 益品种并 少量参与 股票市 场投资 ,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充 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投资风险, 包括利率风险, 本 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 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 险,新股发行数量减少及 新股申购收益率 降 低带来的 风险,债券投资 和新股申购出现亏损的风 险,等等;基金运作风险 ,包括由于基金 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 风险, 等等 。此 外, 本基 金以 1 元 初始 面值 进行 募 集,在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下 ,存 在单 位 份额净 值跌 破 1 元初 始面 值的风 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 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 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进行 投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 《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 同》 。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6 年 5 月 5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 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其他有 关规 定及 《 东吴 优 信稳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合同 ” 或 “基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 率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必 要事 项 ,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 《 招募 说明 书 》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资料募集。本 《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 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对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 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东吴 优信 稳健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东 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该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东 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中国证 监会 或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基金管 理人 : 指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照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或 更新 后招 募说 明书 摘要取 得和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投 资者;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 用以 记录 各 自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直销机 构: 指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有关 规定 , 并与 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销 售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销 售服 务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个人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 和国注 册登 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门 批准 设立 的机 构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的 可投 资于中 国境 内证 券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募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基金 认购 截止 日的 时间 段, 最长 不 超过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金 合同 备案 手续 并获 得证监 会 书面确 认后 , 基 金合 同生 效的日 期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有 效申请 的工 作日 ;; T + 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存续 期间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购 回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单个开 放日 针对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日 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时, 为该 基金 的巨 额赎 回 。单 个开 放日 的净 赎回申 请 , 是指该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申 请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该 基金 的转出 申 请, 再扣 除当 日发 生的 该 基金份 额申 购申 请 及 基金 转换中 该基 金的转 入申 请之 和后 得到 的 余额 ; 基金转 换: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申 请 , 将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该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 指向不 特定 的投 资者 发行 的, 表示 持有 人对 基金 享 有资产 所有 权、收 益分 配权 和其 他相 关权利 ,并 承担 相应 义务 的凭证 ;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 股 票红 利 、 债券利 息 、 票 据 投 资收 益 、 买 卖证 券 差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它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 息和本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其 总负 债后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与 负债的 价值 , 用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收益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向社 会公众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抗 拒、 无 法避 免 且在基 金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 履行 或无 法部分 履 行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 律法 规变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事 件 、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销售服 务费 : 指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的, 用于本 基金 市场 推广 、 销 售以及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的 费用 。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销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 设置代 码 , 分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名称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3.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源 深 路 279 号(200135) 4. 法定 代表 人: 王炯 5. 设立 日期 :2004 年 9 月 2 日 6.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号 :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4 】132 号 7.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 国内 合资 ) 8. 注册 资本 :1 亿元 人民 币 9. 联系 人: 钱巍 10.电 话: (021 )50509888 11. 传 真: (021 )50509884 12.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13.公 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4.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00 70% 上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3000 30% 合


计 10,000 100% 15. 简 要情 况介 绍: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公司 总经 理下设 投资 决策 、 风 险管 理、 产 品开 发、 专户投 资四 个专 门委 员会 ; 公 司设 有固 定收 益部 、 绝对收 益部 、 权益 投资 部 、 专 户业 务事 业部、 研究策划部、集中交易室 、营销管理部、上海营销 中心、北京营销中心、广 州营销中心、苏 州 分公司 、 产品 策略 部、 基 金事务 部 、 信 息技 术部 、 财务管 理部 、 综合 管理 部 、 合 规风 控部 共 17 个部门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范力先 生, 董事 长,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历任 苏州 团市 委常 委、 办公室 主任 兼 事业部 部长 ,苏 州证 券公 司投资 部副 经理 、办 公室 主任、 人事 部总 经理 ;东 吴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总裁 助理 、董 事会 秘书 、经纪 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副总 裁、 常务 副总 裁;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常 务副 总裁、 副董 事长 。现 任东 吴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事 长、 总 裁。 陈辉峰 先生 ,副 董事 长, 大学学 历, 高级 国际 商务 师, 中 共党 员。 历任 上海 轻工国 际( 集 团)有 限公 司五 金分 公司 总经理 、上 海轻 工国 际发 展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上 海兰生 股份 有限 公 司常务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上海 兰生 (集 团) 有限 公司营 运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任上 海东 浩兰 生 国际服 务贸 易( 集团 )有 限公司 投资 发展 部总 经理 。 王炯先 生,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历任 苏州 市统 计局 综合 平衡处 科员 , 东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机构 客户 部总 经理 、总 裁助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经 理。现 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冯恂女 士,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历任 东吴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国联 证 券研究 所所 长、 总裁 助理 兼经管 总部 总经 理、 副总 裁,东 吴证 券总 规划 师兼 研究所 所长 ,现 任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规划师 兼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冯玉泉 先生 ,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经 济师 ,中 共党 员。历 任东 吴证 券苏 州石 路营业 部总 经 理、东 吴证 券客 户资 产存 管中心 总经 理、 风险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合 规副 总监 兼风险 合规 总部 总 经理。 现任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兼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全卓伟 女士 ,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历 任上 海市 国有 资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综合 处、规 划发 展 处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企业 改革 处副 处长 。现 任上海 东浩 兰生 国际 服务 贸易 ( 集团 )有 限 公司资 本运 营部 副总 经理 、上海 东浩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贝政新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历任 苏州 大学 商学 院财 经学院 讲师 、 副教授 。现 任苏 州大 学商 学院财 经学 院教 授。 袁勇志 先生 ,独 立董 事,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任 苏州大 学管 理学 院教 师、 苏州大 学人 文 社科处 处长 、苏 州大 学党 委研究 生工 作部 部长 ,现 任苏州 大学 出版 社副 总编 。 陈如奇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专学 历, 中共 党员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新疆 人民 银行巴 州中 心 支行科 员, 新疆 农业 银行 巴州及 自治 区分 行科 长、 处长, 交通 银行 上海 分行 处长、 副行 长, 交 通银行 广州 分 行 行长 ,交 通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 理等 职。 2. 监事 会成 员 顾锡康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硕士 学位 ,高 级工 程师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历 任苏州 电子 计 算机厂 工程 师 、 室 主任 , 苏州人 民银 行科 技科 硬件 组组长 , 苏州 证券 电脑 中 心经理 、 技术 总监, 东吴证 券技 术总 监兼 信息 技术总 部总 经理 ,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合规 总监 、监事 会主 席。 王菁女 士, 监事 , 本 科学 士学位 , 会 计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东 吴证 券经 纪分 公司财 务经 理、 东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经理 。 沈清韵 ,员 工监 事, 本科 ,学士 学位 ,中 共党 员。 历任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高级 审 计员,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合规 风控 部总 经理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范力先生,董事长,硕士 ,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 。历任苏州团市委常委、 办公室主任兼 事业部部长,苏州证券公 司投资部副经理、办公室 主任、人事部总经理;东 吴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 、经纪分公司总经理、公 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常务副 总裁、副董事长。现任东 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 总 裁。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王炯先 生, 总经 理, 硕士 研究生 、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苏 州市 统计 局综 合平衡 处 科 员, 东吴证券总裁办公室主任 、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总 裁助理,东吴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 理。现 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徐军女士,督察长,大学 ,会计师、审计师,中共 党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 财政、金融审 计处科员、副处长,东吴 证券财务部总经理,东吴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公司总裁 助 理等职 务,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吕晖先生,副总经理,大 专,历任苏州商业大厦业 务员,苏州证券公司交易 员,苏州证券 登记公司总经理助理,东 吴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 经理,东吴证券吴江盛泽 西环路营业部、 吴 江中山北路营业部总经理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等 职,现任东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4. 基金 经理 杨庆定 ,博 士, 上海 交通 大学管 理学 专业 毕业 。历 任大公 国际 资信 评估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 分公司 研究 员与 结构 融资 部总经 理、 上海 证券 有限 公司高 级经 理、 太平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高 级 投资经 理;2007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期 间任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2013 年 4 月再 次加 入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担 任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 其中 自 2013 年 6 月 25 日 起担 任东 吴鼎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5 月 9 日起 担任 东 吴中证 可转 换债 券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 6 月28 日 起担任 东吴 优信 稳 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2015 年8 月19 日起 担任 东吴 配置 优化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徐嵩 先生 , 历任 平安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交易 员, 平 安保 险 资产营 运中 心银 行间 交易 员,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8 年 11 月 5 日至 2011 年 10 月 14 日 担任 东 吴优信 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 韦 勇先 生 , 香 港公 开大 学 MBA 毕 业, 曾任 贵州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交易 经 理、 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投资 经理 、 恒泰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等职 ;2009 年 6 月加入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其中 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1 年 10 月 14 日担 任 东吴优 信基 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丁蕙 同志 , 香港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15 年 从业 经历 , 历 任中 信证券 上海 营 业部交 易员 ,汉 唐证 券固 定收益 部债 券研 究主 管, 航天科 技财 务公 司债 券投 资主管 ,平 安资 产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管理公 司投 资经 理;2011 年 7 月 加入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担 任公 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 其中自 2011 年 09 月 28 日起 至 2014 年 6 月 28 日 担任东 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王炯





公 司总 经理 ; 杨庆定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刘元海


绝 对收 益部 总经 理; 戴斌





权 益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王立立


权 益投 资部 副总 经理兼 研究 策划 部副 总经 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按照 招募 说 明书列 明的 投资 目标 、 理 念、 策略 及限 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基金 管理 人严 格遵 守 《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规禁 止的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 证券 ; (6)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7)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8)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 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向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10 ) 买 卖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11)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2)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金 管理人 将加 强人 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 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 为: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对倒 、对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扰 乱市 场秩序 ;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 意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被 代理人 、被 代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三人 谋取 不当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利益; (3) 不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风险 管理 是业 务发 展 的保障 ;


(2) 最高 管理 层负 最终 责 任;


(3)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的组织 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 建设 是基 础;


(5) 制度 执行 监督 是保 障 ;


2、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健 全性原 则 : 风 险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 并 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2 ) 有 效性原 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 独 立性原 则 : 公 司设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督察 长 和 合规 风控 部 , 各 风险 控 制机构 和人 员 具有并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察和稽 核; (4 ) 相 互制约 原则 : 公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责 分明 、 相互 制约 , 同时强 化合规 风控部 对各 部门 的监 察稽 核职能 ; (5) 防 火墙 原则: 公司 基 金投资 业务 和公 司自 有资 金投资 业务 应在 空间 上和 制度上 适当 隔 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清算 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 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应对其相应行为 制 定严格 的审 批程 序和 过失 处罚措 施。 (6 ) 适 时性原 则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应 具有 前瞻性 , 并且 随着 公司 经 营战略 、 经营 方针、经营管理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而及时进 行 相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7 ) 成 本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 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 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 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 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 合规风控 部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 险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作 为总经 理领 导下 的专 门委 员会之 一,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负责 协助 经 营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 度,保证公司内控制 度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制定公司的业务 风 险管理政策,主持重大业 务的可行性论证,协助经 营管理层处理其他有关内 部控制方面的重 大 事项。


(3 ) 督 察长 : 独 立行 使督 察权利 ; 直接 对董 事会 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提交 独立 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 建议。


(4 ) 合规风控部: 合 规 风 控 部 负 责 公 司 内 控 机 制 与 制 度 的 建 立 、 监 察 、 评 估 和 建 议 。 (5) 业 务部 门: 风险 管理 是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 首要 的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 本部 门的风 险负 全 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 于识别 、监 控 和 降低 风险 。


4、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 建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 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 员 的支持 ,同 时置 备操 作手 册,并 定期 更新 。


(2)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 立、 健全了 各项 制度 ,做 到基 金经理 分开 , 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 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从制度上减少和 防 范风险 。


(3)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建 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的 任务 、 职责 ,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 领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 以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 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别 、 评 估、 报告 、 提 示程 序 ; 建 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 会, 使用 适合 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 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 告程序,对风险 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作 出决策 。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 了足 够、 有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 , 如 电脑 预警系 统、 投 资监控 系统 ,能 对可 能出 现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 面和 实时的 监控 。


(6 ) 使 用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 采取 数量 化 、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 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 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 效的措施,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控制 和规 避, 尽可能 地减 少损 失。


(7 ) 提 供足够 的培 训 : 制 定了完 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训 , 使员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工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 风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末 , 本 集团 资产 总 额 18.35 万 亿元 , 较 上年 增长 9.59% ; 客 户贷 款和 垫 款总 额 10.49 万亿元 , 增 长10.67% ; 客 户 存款总 额 13.67 万亿 元 , 增 长 5.96% 。 净 利润2,289 亿 元, 增 长 0.28% ; 营业收 入 6,052 亿元 ,增 长 6.09% ,其 中, 利息 净 收入增 长 4.65%, 手续 费 及佣金 净收 入增 长 4.62% 。平 均资 产回 报率 1.30% ,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17.27% ,成 本收 入 比 26.98%, 资本 充 足率15.39%, 主要 财务 指 标领先 同业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营业 网点 “三 综合 ”建 设取得 新进 展, 综合 性网 点数量 达1.45 万个, 综合 营销 团队2.15 万个, 综合 柜员 占比 达到88% 。启 动深 圳等8家 分行 物 理渠道 全面 转型 创新试 点, 智慧 网点 、旗 舰型、 综合 型和 轻型 网点 建设有 序推 进。 电子 银行 主渠道 作用 进一 步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凸显, 电子 银行 和自 助渠 道账务 性交 易量 占比 达95.58% , 较上 年提 升7.55 个 百 分点; 同时 推广 账号支 付、 手机 支付 、跨 行付、 龙卡 云支 付、 快捷 付等五 种在 线支 付方 式, 成功实 现绝 大多 数 主要快 捷支 付业 务的 全行 集中处 理。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8,074 万张, 消费 交 易额2.22 万亿 元, 多项核 心指 标 继续保 持同 业领 先。 金融 资产1,000 万以 上的 私人 银 行客户 数量 增长23.08% , 客户金 融资 产总 量 增长32.94%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 销5,316 亿元 , 承 销额 市场 领先 。 资产 托管 业务 规 模7.17 万亿 元, 增长67.36% ;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数 量 和新增 只数 均为 市场 第一 。人民 币国 际清 算网络 建设 再获 突破 ,继 伦敦之 后, 再获 任瑞 士、 智利人 民币 清算 行资 格; 上海自 贸区 、新 疆 霍尔果 斯特 殊经 济区 主要 业务指 标居 同业 首位 。 2015年 , 本集 团先 后获 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计122 项 , 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 环 球 金 融》 杂志 “ 中 国最佳 银行 ” 、 香港 《财 资 》杂志 “中 国最 佳银 行” 及香港 《企 业财 资》 杂志 “中国 最佳 银行 ” 等大奖 。本 集团 在英 国《 银行家 》杂 志2015 年 “世 界银行 品牌1000 强”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 列全球 第二 ;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志2015 年度 全球 企业2000 强 中位 列第 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 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 管运营处、监督 稽核处等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 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 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 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 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 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 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 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 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 人银行业务部、 总 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 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 务部、行长办公室,长 期 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 业务管理等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 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 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 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 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 理经验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商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 职责,切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 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中国建设 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社保基金、 保 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企业年金 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584 只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 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中国建设 银 行自2009 年至 今连 续六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 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 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 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 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 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业务管 理 严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 使 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 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 务 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技 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开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 投 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 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 节 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发 送的 投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 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 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 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 方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 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钱巍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 )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http://bank.ecitic.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峰 电话: (010 )85108226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公司网 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李 慧 电话: (010 )85238670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7)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单)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8)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 杨 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宁波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0)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11 )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免长途 费)0755-961202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12)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址: www.wzbank.cn (13)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 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公司网 址:www.yantaibank.net (14)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1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021-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申万宏 源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英文名 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0 亿元 注册地 址: 上海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 邮编 :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1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0)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 (2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2)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 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23)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24)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 888 5288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2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 (26)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方 文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27)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28) 东方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021-962506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2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30)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523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 :肖 亦玲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31)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32)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周晖 联系人 :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 址: www.cfzq.com (33 )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 www.citicssd.com (3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36)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F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40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马 瑾 电话: (021 )203287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3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38) 中泰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39)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东风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 瑾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服电 话 :0471-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40)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李 蔡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 www.gyzq.com.cn (41)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水 晨 电话:025-83367888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传真:025-83320066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公司网 址: www.njzq.com.cn (42)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15、16、18、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 刘毅 电话:0755-8202 3442 传真:0755-8202 6539 客服热 线:400 600 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44)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 表人 : 宫 龙云 联系人 :戴 莉丽


电话:021-32229888-25122 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45)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46)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47)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心 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心 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琼 电话:0755 -22621866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服热 线: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4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49)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层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0591 -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先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5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1)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6516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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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0551-96518 或者 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52)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53)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 林洁 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54)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 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 毅辉 联系人 : 卢金 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热 线:0592-5163588 公司网 址:www.xmzq.com.cn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热 线: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6)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 赖君 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 :www.wkzq.com.cn (57) 九州 证券 经纪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聂 晗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热 线:4006543218 公司网 址:www.tyzq.com.cn (58)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联系人 :倪 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热 线:68777877 公司网 址:www.cf-clsa.com (59)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0)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 注册资 本:16 亿元 人民 币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宛 平南 路 8 号 邮政编 码:200030 联系人 :杨 莉娟 业务联 系电 话:021-54967202 传真电 话:021-54967293 华鑫证 券公 司网 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61)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热 线: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62)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转 8565 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 5ifund.com (63)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64) 上海天 天基 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98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5)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 766 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66)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licaike.hexun.com/ (67)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8 )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69 )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东吴北 路 14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项 喻楠 电话:0512-69868389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 线: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70 ) 江苏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洪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洪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038


客服热 线:96098,4008696098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71 ) 国金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 刘婧 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 线: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7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73)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323830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公司网 址:http://www.chinapnr.com/ (74 )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 墅区登 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 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登 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 定代 表人 : 徐黎 云





联 系人 : 来舒 岚





电 话:0571-88337888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传 真:0571-88337666





客 服热 线:400-068-0058





公 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75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邮箱 :NINGBOYU657@pinga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6 )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联系人 :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 线:4000-466-788 公司网 址:http://www.66zichan.com (77 )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国 睿大 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文 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 朱真 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热 线:021-22267943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公司网 址:http://www.dtfortune.com/ (78 ) 申万 宏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英文名 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 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 户 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李 巍 (79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1531148431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 线:400893688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80 )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一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 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68292744 客服热 线:400-600-0030 公司网 址:http://www.bzfunds.com/ (81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 邮编 :510308 )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邮箱 :wuyuhao@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 规定,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钱巍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君 泽君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楼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 楼6层 负责人: 陶 修明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 师: 王勇 、余 红征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江苏 天衡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106 号 万达 广场 商 务楼B 座(14 幢)20 楼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106 号 万达 广场 商 务楼B 座(14 幢)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 瑞玉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谈 建忠 魏娜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048 号 文核 准募 集。 (一)基金类别


债券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东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08]1048 号文 批 准,于2008 年10 月06日 起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截止 到2008 年10 月31 日, 基金 募集 工作 已顺 利 结束。 经江苏 公证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公 司验 资, 本次 募集 的净认 购金 额为1481291890.04 人民 币 元, 利 息共 计439198.30 人 民币元 。 上 述资 金已 于2008 年11 月04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为8722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 面值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本息合 计募 集基金 份额 总额 为1481731088.34 份, 已全 部计 入投 资者账 户, 归投 资者 所有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时间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本 基金 的募 集情 况已 符合基 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 本 基金 于2008 年11 月05 日 得到 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基金 备案 手续办 理完 毕, 基 金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方 案。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申购与赎回应当在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的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或授权的销售代理 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 售代理人,并予 以 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 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相 关服务机构”第(一)条 “基金份额发售 机 构” 。 投资人应该在销售机构指 定的营业场所按照指定的 方式和程序办理申购赎回 等业务。销售 机构也可以提供电话委托 、传真交易或者网上交易 等非现场方式,为投资人 办理申购、赎回 等 业务。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办理 时间 1、开 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后, 若出 现新 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 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申 购的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 理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 超过3 个月的 时间 起开 始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定 。 3、赎 回的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 理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 超过3 个月的 时间 起开 始办 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赎 回开始 公告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公告 。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 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的, 称为 A 类;不 收取 认购 或申 购费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称 为 C 类。


本基金 的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 由 于 基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 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公 式为计 算日 各类 别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发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数 。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在不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在履 行适 当 的程序 后 , 可 以增 加新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B 类 , 即 后端收 费模 式) 、 或者 调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 的费率 水平 、或 者停 止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并及 时公 告; 在进 行调 整前, 基金 管理 人 需及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消;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投资 者实 质利 益的 前提 下调整 上述 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3个 工作 日前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1,000 元( 含申 购费)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 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 请不得低于1,000份 基金份 额。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0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 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 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如投资者是首次申购本基 金,可能需要申请开立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账户或销售机构 交 易账户。投资者申购本基 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 回 申请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者T 日申 购基金 成功 后 ,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 资 者自T+2 日起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投 资者T 日 赎回基金 成功后 ,登记 结算机构 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者可 在T+2 日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或到 其办 理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 认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 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但基 金管理 人最 迟须 于受 理申 购、赎 回申 请之 日起3个 工 作日内 ,对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的款 项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 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 款项。赎回款 项应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5个 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 往 赎回人 银行 账户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及 本招募 说明 书有 关规 定处 理。 (七)申购费与赎回 费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 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的, 称为 A 类;不 收取 认购 或申 购费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称 为 C 类。 本基金 增 加 C 类 收费 模式 后,分 别设 置对 应的 基金 代码, 投资 者申 购时 可以 自主选 择 与 A 类收费 模式 或 C 类 收费 模 式对应 的基 金代 码进 行申 购, A 类和 C 类 收费 模式 的销售 费率 在下 表 分别列 示: 1、东 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A 类 收费模 式 (原有 申购 、赎 回费 率模 式) 基金代 码: 前端 (A 类 ) :582001 费用种 类 申购金 额 M 前端申 购费 M<100 万 0.8%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25% 500 万≤M 固定费 用 1000 元 费用种 类 持有年 限 Y 赎回费 Y<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2 年≤Y 0% 2、东 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C 类收 费模 式 (新增 加的 收费 模式 ) 基金代 码:582201 费用种 类 费率 申购费 率 0% 销售服 务费 (年 ) 0.4% ( 每日 从基 金资 产计 提) 费用种 类 持有年 限 Y 赎回费 Y<30 天 0.1% Y ≥30 天 0% 3、 本基 金赎回 费由 赎回 人 承担 ,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其中 , 须 依 法扣除 所收 取 赎回费 总额 的25%归 入基 金 资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费 、销 售手 续费 等各 项费用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开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份 数 的计算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或收 益归 入基金 资 产 。


2、C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份 数 的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金 额 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 选择交纳认购/申购费,在 先进先出的原则下,赎回 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数×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5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6、 申购 份额 、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 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 三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在 基金 资产 中列支 。 7、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 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 基 金资产 中列 支。 本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四位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 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告 。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 户已被接受的赎 回 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 开放日予以兑付 ,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期支付赎 回 款项,但 延期支付最迟不 得超过20 个工 作日。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 分 予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为兑 付投 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 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 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额10%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 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 一开放日办理。 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 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 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3个 交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指 定报 刊 及其他 相关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连续2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至少一种中 国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十二)申购和赎回 暂停 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 告


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1.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新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九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一)基金转换业务 的适 用范围 本基金 已开 通与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 : 东 吴嘉 禾优 势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代码 :580001 ) 、 东吴 价值成 长双 动力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前端 收费 (基 金代码 :580002)、 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80003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80005)、东吴新经济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580006)、 东 吴新创 业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580007 )、东 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 金 代 码:583001 )和 东吴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B ( 基 金代码 :583101 )、 东吴 中证新 兴产 业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585001 ) 、 东 吴新 产业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 580008)、 东吴 配 置优 化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582003 ) 、 东吴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A 类 (基金 代码 :582002 )、 东吴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C 类 (基 金代 码:582202) 、东 吴内 需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580009)、东 吴阿尔 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代码 :000531 )的 基金 转换业 务。 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开 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 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 业务,并将另 行公告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二) 适用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和以下代销机构办理以上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仅 限优 信 A 类 转换 )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 仅限 优信 A 类转 换)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仅 限优 信 A 类 转换 )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有 限责 任公 司、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温州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中信 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安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航证券有限公司、财富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银国 际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仅限 优信 A 类转 换) 、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泰 证 券有限 公司 、 恒 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平安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 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广州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九州 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华 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国 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浙 江 同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诺 亚正 行 (上 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中 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万联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国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汇付 金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大泰 金 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中 经北证 ( 北京 )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 北 京钱 景财 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 西部 )证 券有 限公司 、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 根据业 务需 要, 本基 金管 理人还 将会 选择 其他 销售 机构开 办此 业务 并将 按有 关规定 予 以 公 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本公司公告暂停转 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四)基金转换 业务 规则 1、 基金 转换 是指 开放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某只 基金 的部 分或 全部 份额转 换为 同 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式 基金 的份 额;


2、 基金 转换 只能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同 一注册 登记 人登 记存 管的 、 同一 基金 账户 下 的基金份额,并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 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 基金及拟转入基 金 的销售 ;


3 、拟 转出 的基 金必 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拟 转入 的基金 必须 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4、 目前 只开 通前 端收 费模式 下进 行基 金转 换, 而不能 将前 端收 费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后 端收 费 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费 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 基金份额。如今后开通后 端收费模式基金 的 转换业 务, 具体 转换 业务 规则以 相关 公告 内容 为准 ;


5 、 基 金转 换遵 循 “份 额转换 ” 的 原则 , 转 换申 请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单 笔转 换申 请 份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单 笔转入 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申 购限 额限 制和 转出 基金最 低赎 回数 额 限制。


6、 对于 基金 分红 时, 权益登 记日 申请 转换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享有 该次 分红 权益, 权益 登记 日 申请转 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不享有 该次 分红 权益 ;


7、 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法, 即基 金的 转换 价格 以转换 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转 入基 金的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8 、 转换业 务遵 循 “先 进先出 ” 的业 务规 则 , 先 确认的 认购 或者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在转 换时 先 转换;


9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为巨额 赎回。发生 巨额赎回 时,基金 转出与 基金赎回 具有相同 的优先 级,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 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 基金赎回,将采 取 相同的 比例 确认 。在 转出 申请得 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未 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以 顺延 ;


10 、转 入基 金的 持有 时间将 重新 计算 ,与 转出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无关 ;


11 、投资者在T日办 理的基金转换申 请,基金 注册登机构在T+1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 +2日后(包括该日)投 资者可通过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或以基金份 额 发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成 交情 况;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持 有人 承担 ; 13、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今 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的具体情况对本业务规则 进行补充和调 整。 (五)基金转换费及 份额 计算方法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具体 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 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 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 换费用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承担 。 转换公 式如 下: (1) 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转出 基金 T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 此处 的T 日指 基金转 换申 请 日,下 同) (2)转出赎回费=转出金 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注: 转出赎回费的 25 % 将归入转 出方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 (3) 转入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 赎回 费 (4) 如果 ,转 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申购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转 入金 额× 申购补 差费 率/ (1 +申 购 补差费 率) 转入净 额= 转入 金额 -申 购补差 费 如果,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转入净 额= 转入 金额 (5) 转入 份额 =转 入净 额 ÷转入 基金 T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其中,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和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均以转 出金 额为 确定 依据 。 2、 转出 金额 、 转 出基 金转 换费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第 三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在转 出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转入 份额、 申购 补差 费 的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转 入基 金资产 中列 支。 3、对 于实 行级 差申 购费 率( 不同申 购金 额对 应不 同申 购费率) 的基 金, 以转 入总 金额对 应的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 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 差费用;如转入总金额对 应转出基金申购 费 或转入 基金 申购 费为 固定 费 用时 ,申 购补 差费 用视 为 0。 4、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所涉 及的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均按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费率执行,对于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交易、费率优 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 换业务,按照基 金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管理人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 率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精选高信用等级债券, 通过主 动式 管理 及量 化分 析追求 稳健 、较 高的 投资 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 种,包括国债、金融债、 信用等级较高 的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债券、短期融资券、回购 、央行票据、资 产 支持证券等,以及部分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 融工具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类资 产 (包 括含 权债 券 )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80% , 投 资于 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 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等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比 例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创新类金融产品,将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 管理。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 资范围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 ,以债券投资为主,股票 投资为辅原则构建和管理 投资组合。对 于债券投资,本基金通过 对利率走势的判断和债券 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分 析,确定本基金 债 券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配 置。债券选择上,本基金 根据债券信用风险特征、 到期收益率、信 用 利差和税收差异等因素的 分析,并考虑债券流动性 和操作策略,选择投资价 值高的债券作为 本 基金的投资对象。本基金 股票投资是作为债券投资 的有益补充,主要采取自 下而上的策略精 选 具有估 值 优 势的 优势 企业 股票作 为投 资对 象。 1、债 券投 资策 略 1)利 率分 析和 债券 组合 久 期确定 利率是 债券 投资 重要 影响 因素, 本基 金将 通过 宏观 经济和 政策 取向 的分 析, 把握利 率走 势, 为债券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 从理论 与实 践经 验看 , 影 响利率 走势 的因 素主 要有 :1 、 宏 观经 济增 长状 况 , 主要衡 量指 标 有GDP 增速 、 工 业增 加值 、 固定 资产 投资 增速 、 消 费水平 、 贸 易顺 差程 度;2 、 物价 走势 :CPI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PPI ;3 、 货币 供应 量和 信 贷增速 ;4、 国际 主要 经济 体利率 走势 。 本 基金 通过 以上四 个方 面的 综 合分析 ,把 握利 率走 势。 根据利率走势的判断结果 ,确定债券投资组合 久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 加债券组合久 期,提高债券价格上涨产 生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 升时,减小债券组合久期 ,降低债券价格 下 跌产生 的损 失。 2)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在确定债券组合久 期之后,将结合收益率曲 线变化的预测,通过分析 和情景测试, 确定短 、中 、长 期三 类债 券的投 资比 例。 具体 而言 : 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 的历史变动情况,并结合 利率走势,把握收益率曲 线变化趋势。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根据 收益率曲线变动特征,在 子弹式组合、梯式组合和 杠铃式组合当中 进 行选择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 据此 确定 本基 金债 券组 合在短 、 中、 长期 三类 不 同 期限 结构 的配 置 。 3)债 券选 择策 略 在债券选择上,本基金, 首先精选信用风险低的债 券构建初选债券池。其次 ,选择投资价 值高的 债券 作为 本基 金的 投资对 象。 a 、债 券信 用风 险评 级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 ,具有信用风险的债券品 种扩展迅速,并且银监会 近期要求银行 系统退出债券担保市场, 进一步凸显了我国债券市 场信用风险。与此同时, 根据国内外债券 市 场经验表明,信用风险( 如美国次级债危机)会造 成债券投资重大损失。在 信用风险逐步凸 显 的背景下,本基金为控制 投资风险,参考其它信用 评级机构对债券信用风险 评级结果,同时 结 合东吴基金债券信用 风险 评级体系得出的评级结果 ,确定债券最终信用评级 等级。本基金选 择 中长期 债券 不低 于AA 、 短 期债券 不低 于A-1 ( 或相 应 的信用 级别 ) , 同 时纳 入全 部无信 用风 险债 券,作为本基金初选债券 池。东吴基金债券信用风 险评级体系借鉴国内外信 用评级机构的评 级 方法, 从企 业现 金流 与债 务匹配 的角 度把 握企 业信 用状况 。 b、债 券投 资价 值分 析 在初选债券池基础上,本 基金根据东吴基金债券投 资价值分析体系,选择投 资价值高的债 券作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东吴基金债券投资价值 分析体系根据债券到期收 益率、信用利差 和 税收差 异等 因素 的分 析, 并考虑 债券 流动 性溢 价 和 操作策 略进 行构 建的 。具 体做法 是: 首先,计算各债券到期收 益率;其次,计算剔除税 率的到期收益率;第三, 考虑信用利差 的到期收益率。根据以上 经税收和信用利差修正后 的到期收益率大小,本基 金对债券投资价 值 从大到小排序。第四,根 据各债券流动性溢价水平 ,以及债券操作策略(如 果采取买入持有 操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作策略 , 可 以不 考虑 流动 性问题 ) , 对 以上 债券 投资 价值排 序进 行优 化, 选择 投资价 值高 的债 券 构建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组合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作为债 券投资的有益补充,以提 高投资组合收益并适当分 散风险。对于 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采 取自下 而上策略,精选具 有估值优势的优势企业股 票作为投资对象 。 本基金 优势 企业 是指 具有 明显竞 争优 势, 并且 未来 能够实 现持 续增 长。 具体 选股步 骤是 : 首先,本基金充分利用本 基金管理人行业研究员的 盈利预测数据,并结合国 内研究机构做 过盈利预测数据的上市公司,初步筛选出未来两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超过20% 的上市公司的股 票,作 为“ 备选 股票 池( Ⅰ) ” 。 其次, 在 “ 备选 股票 池 ( Ⅰ) ” 基础 上, 根 据东 吴基 金企业 竞争 优势 评价 体系 精选具 有竞 争 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作 为 “备选股票池(Ⅱ ) ” 。东 吴基金企业竞争优势评 价 体系是根据波特的 五种竞争力模型和价值 链 分析内容、以及企业能力 理论和企业资源理论等构 建的,用来评价 上 市公司 的竞 争优 势和 未来 成长能 力 。 东 吴基 金企 业竞 争优势 评价 体系 具体 包括 以下五 方面 内容 : 战略管理优势、技术优势 、市场优势、管理运营优 势、资源及其它附加优势 。行业研究员对 不 同竞争优势进行打分,并 统计计算出上市公司竞争 优势综合评分值= 战 略 管 理优 势+ 技术优势+ 市场优势+管理运营优势+ 附加优势,作为上市公 司 竞争优势的评价。最后 , 精选竞争优势综合 分值排 名最 靠前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作为 “备 选股 票池 (Ⅱ) ” 。 第三 , 本 基金 根据 内在 价 值和相 对价 值相 结合 的估 值方法 评估 “ 备选 股票 池 (Ⅱ ) ” 股票 的 投资价 值 , 其 中内 在价 值 采取现 金流 贴现 估值 方法 , 相 对价 值评 估主 要采 取PE 、PB 和PEG 等指 标。最 后精 选出 “备 选股 票池( Ⅱ) ”中 具有 投资 价 值的股 票作 为本 基金 投资 对象。 3、新 股申 购策 略 从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 展来看,新股发行仍然会 保持一定的数量与规模, 在目前的政策 条件下,由于一、二级市 场价差的存在,参与新股 申购能够取得较高的固定 收益。通过对过 往 新股发 行上 市的 数据 分析 ,我们 发现 ,申 购新 股可 获得股 票市 场无 风险 的固 定收益 。 本基金作为固定收益类产 品,为获得目前股票市场 存在的固定收益,将在充 分研究新 发股 票基本 面的 前提 下, 参与 新股的 申购 。 4、投 资决 策流 程 本基金 具有 严密 科学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明 确的 分级 授权体 系, 具体 如下 : 1、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决 策 基 金 总 体 战 略 、 资 产 配 置 、 审 议 基 金 的 债 券 ( 股 票 ) 池 、 对 基 金 经理提出的仓位与组合预案进行审议与决策,就风险事项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沟通;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基 金经 理: 参与 构建 基 金的债 券( 股票 )池 、提 出资产 配置 方案 、实 施具 体投资 计划 。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按照《 投资管理流程》进行操作 ,资产配置方案经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通 过 后,以《资产配置方案决 议》的形式形成书面结果 ,作为基金经理投资操作 的依据 ,同时给 投 资总监 、风 险控 制部 门等 备案, 以便 监控 。 3、 集中 交易室 : 执行 基金 经理的 交易 指令 、 反馈 交 易指令 的执 行情 况 、 监 督 交易指 令的 合 规合法 性; 4、 研 究平 台: 构 建债 券 ( 股票) 池、 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提 供投 资决 策咨 询支 持、 为 基金 经 理投资 提供 支持 ; 5、 金融 工程 小组 : 通 过对 投资组 合的 跟踪 与评 估,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投 资 实际效 果的 反馈 意见 ,以 优化改 进投 资决 策; 6、 风险 控制部 门 : 由 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 合规 风控 部 等构成 。 合规 风控 部对 投 资决策 及实 际 投资进行稽查并定期和不 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 供相关报告,定期评估投 资组 合风险与收 益 水平并 向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提供投 资组 合风 险评 估报 告 。 (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证 全债 指数 。 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为80%-100%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定 义 ,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由 于 本 基 金股票投资只是作为债券投资的有益补充,比例相对较低,所以基金基准里就不考虑股票部分。 由于本基金债券投资范围不仅包括国债,而且也包括企业债和金融债等,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 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 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 业 债 券 组 成 , 能 够 反 应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配 置 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 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变化 情况 及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该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 在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高 信用 级别、 投资 价值 高的 债券 资产, 属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风 险品 种,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混合 型基 金、 股票 型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六) 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资 产 ( 包 括 含 权 债 券 )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80% , 投 资 于 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 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10% ;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以上(含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3个 月 内 予 以 全部卖出。 (10)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5% ;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12)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 增加10亿 元 以 上 的 情 形 , 而 导 致 证 券 投 资 比 例 低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将调整时限从10个 交 易 日 延 长 到3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如 有 变 更 , 从 其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开 始。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 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 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东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2016 年4 月19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029,817.00 10.61 其中: 股票


5,029,817.00 10.6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8,508,153.53 81.19 其中: 债券


38,508,153.53 81.1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 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933,186.44 4.08 8 其他资 产


1,956,812.75 4.13 9 合计





47,427,969.7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806,051.00 10.5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16,050.00 0.4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985,018.00 3.72 J 金融业 315,860.00 1.19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86,548.00 0.33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54,615.00 1.3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19,375.00 0.83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46,300.00 0.55 S 综合 -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合计 5,029,817.00 18.9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 沪港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699 均胜电 子 10,000 342,100.00 1.29 2 002249 大洋电 机 30,000 293,400.00 1.11 3 002364 中恒电 气 10,000 240,100.00 0.91 4 000826 启迪桑 德 7,300 237,615.00 0.90 5 300244 迪安诊 断 3,900 219,375.00 0.83 6 300031 宝通科 技 9,000 217,710.00 0.82 7 002502 骅威股 份 7,000 191,870.00 0.72 8 002108 沧州明 珠 10,000 180,000.00 0.68 9 002590 万安科 技 8,000 176,160.00 0.66 10 601336 新华保 险 4,000 162,280.00 0.61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900,450.00 3.4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32,906,546.40 124.1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701,157.13 17.74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8,508,153.53 145.34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24352 13 平 凉债 100,000 10,632,000.00 40.13 2 122125 11 美 兰债 39,980 4,425,386.20 16.70 3 112076 12 雅致 02 25,000 2,589,250.00 9.77 4 136093 15 华 信债 20,000 2,060,800.00 7.78 5 112210 14 金 禾债 20,000 2,048,400.00 7.7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未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报 告期 末 , 其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142.1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98,120.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22,678.32 5 应收申 购款 31,872.2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56,812.75 4)报 告期 末 ,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28009 歌 尔转 债 253,440.00 0.96 2 113008 电气转 债 237,640.00 0.90 3 132001 14 宝钢 EB 1,545,500.00 5.83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 能存在 尾差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1. 东吴优信稳健基金历史 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比较





1 )东吴优信稳健债 券基金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11.05-2008.12.31 2.44% 0.17% 2.25% 0.11% 0.19% 0.06% 2009.01.01-2009.12.31 0.27% 0.20% 0.27% 0.06% 0.00% 0.14% 2010.01.01-2010.12.31 3.58% 0.37% 2.00% 0.07% 1.58% 0.30% 2011.01.01-2011.12.31 -8.93% 0.34% 3.79% 0.06% -12.72% 0.28% 2012.01.01-2012.12.31 7.81% 0.13% 4.03% 0.04% 3.78% 0.09% 2013.01.01-2013.12.31 -4.18% 0.18% 1.78% 0.05% -5.96% 0.13% 2014.01.01-2014.12.31 14.96% 0.26% 9.41% 0.16% 5.55% 0.10% 2015.01.01-2015.12.31 3.04% 0.50% 6.53% 0.07% -3.49% 0.43% 2016.01.01-2016.03.31 -3.81% 0.66% 1.26% 0.06% -5.07% 0.60% 2008.11.05-2016.03.31 14.05% 0.32% 35.63% 0.08% -21.58% 0.24% 注:1 、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 (该基金原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全债 指数”自 2015 年 9 月 28 日变更为 “中证全债指数” ) 2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于 2009 年 6 月 15 日开始分为 A 、C 两类。 2)东吴优信稳健债 券基 金 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06.15-2009.12.31 0.28% 0.24% -0.19% 0.05% 0.47% 0.19% 2010.01.01-2010.12.31 3.14% 0.37% 2.00% 0.07% 1.14% 0.30% 2011.01.01-2011.12.31 -9.19% 0.34% 3.79% 0.06% -12.98% 0.28% 2012.01.01-2012.12.31 7.45% 0.13% 4.03% 0.04% 3.42% 0.09% 2013.01.01-2013.12.31 -4.62% 0.18% 1.78% 0.05% -6.40% 0.13% 2014.01.01-2014.12.31 14.47% 0.26% 9.41% 0.16% 5.06% 0.10% 2015.01.01-2015.12.31 2.73% 0.50% 6.53% 0.07% -3.80% 0.43% 2016.01.01-2016.03.31 -3.90% 0.66% 1.26% 0.06% -5.16% 0.60% 2009.06.15-2016.03.31 8.78% 0.34% 32.04% 0.08% -23.26% 0.26% 注:1 、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 (该基金原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自 2015 年 9 月 28 日变 更为“中证全债指数”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于 2009 年 6 月 15 日开始分为 A 、C 两类。 2.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历史 走势 图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 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 况, 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 变动进行比较 (2008 年 11 月 05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东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 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 况, 并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 准的 变动进行比较 (2009 年 06 月 15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东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C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注:1 、比 较基 准= 中证 全 债指数 。 ( 该基 金原 业绩 比 较基准 “中 信标 普全 债指 数”自 2015 年 9 月 28 日变 更为 “中 证全 债 指数” ) 2、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本 基金 于 2009 年 6 月 15 日 开始分为 A 、C 两类 。 十 二、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基金申购款以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基 金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 户 基金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 户和证券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注 册登记 机构 自有 资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的 资产 账户 相独立 。 基金 专用 账户 须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 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 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承担 基金财 产本 身债 务之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强 制执行 。 十 三、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二) 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 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按成 本 计 量;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 价估 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 值; (3)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2)小项 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 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 券估 值 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 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 , 以 最近交易日 的 收盘净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 估值。 (3)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1) -(5)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5)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 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确定公 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计量; 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 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 权证,采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 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 方协商 解决 。 5、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 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月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 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水 平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 发生 , 但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当 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受损方”)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 ,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 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 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 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3)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 金资产 的; 4、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时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 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估 值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买卖证券 差价、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银行 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以及 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 变动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 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 应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由 于本 基金 的 A 类 基 金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 售服务 费, 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 份额分别制定收 益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分配方 案,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 可将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3、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50% ; 4、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 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请投资 者留 意本 基金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 由 于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对 应的可 分配 收益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相应 制定 不同 的收益 分配 方案 。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内 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 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4、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 体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10、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 基 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 范 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 确定,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5%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 C 类基 金 份额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为 0.4%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对 C 类各级 基金 份额 计提 的销 售服务 费率 。销 售 服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 基 金 C 类 基金 市场 推广 、 销售 以及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中对 该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 作专 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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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在通常 情况 下, 销售 服务 费按前 一 日 C 类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4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 销售 服务 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登 记 机构 , 由基 金管 理人 分别 支付给 各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4、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 效前 所发生的信 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和 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六)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 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 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中的相关规定。本 基金转换费率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九、与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转换” 中 的相 关规 定。 (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本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 账单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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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本基 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管理人 就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报表等 进行 核 对并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 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 须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在 2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 )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 以 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包括: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 本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 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2)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义 务关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3、基 金募 集情 况; 4、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5、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 3 个工作 日前 , 将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6、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7、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前述信 息资 料。 8、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报 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9、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提前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基 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 十;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0、澄 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三)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1、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2、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及基 金上 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3、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定期 报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公布后 , 投 资者 可以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 定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十 八、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 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 定的影 响, 可能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 波动会导致 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3、信 用风 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 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 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和回 购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少 的 收益率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法 律风 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 损失的 风险 。 7、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 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 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同 时积极参与新 股申购,因此,本基金可 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 临较高的市场系统风险, 也可能面临新股 发 行放缓 甚至 停滞 ,或 者新 股申购 收益 率下 降甚 至出 现亏损 所带 来的 风险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 和对经济形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 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 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 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 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 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现金 需 要,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到 不利 影响 。 2、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 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 难,基 金投 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 风险。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 ,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 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另外,在精 选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限 于知 识、 技 术、 经 验等 因素 而 影响其 对相 关信 息、 经济形 势和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其 精选 出的 个股 的业绩 表现 不一 定持 续优 于其他 股票 。 (五)其它风险 1、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 络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 网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 能导致 基金 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 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 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 正常时限显示产 生 净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 令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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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2、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 可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3、 金融 市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 机构 违约 、 托管 行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受 损。 十九、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 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 高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或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 ,应及时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 自 行担任 或选 择 、 更 换登记 结算 机构 , 获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并 对 登记结 算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 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4、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 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行为 , 对基 金 资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利 益 造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 按规 定制 作 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 而免 除; (18)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19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7、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 权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 依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而 有所 改 变。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召 开事 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提议时,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或 调整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销售 服务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基 金托 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 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必 须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 姓 名、 电话;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表 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 联系人 、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效 力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 不派代 表出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非 现场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 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 人更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事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以上( 含 50% ,下 同)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 者 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 记资料 相符 。 2)通讯开会方式。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受托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 拒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 ⑤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 结 算机构 记录 相符 。 ⑥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 规 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 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 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改 、 决 定终 止 《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 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 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 会 召开日 至 少 35 天前 提交 召 集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 前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 件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公 告。 3)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 下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 述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 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 议 。 4)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未 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 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 开 会议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 修改,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 与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 期。 (2)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 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 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 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 举产 生一名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 等 事 项 。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 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议 。如 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不影响 决议 效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 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 效,除 下 列 2) 所规 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 基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终止 基金 合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 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表 决。 8、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但 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 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担 任 监 票人 。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 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 未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 结 果。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通 讯方 式开 会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 场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关于 本章第 2 条所 规定 的第(1)- (8)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关 于本 章第 2 条所 规定 的第(9)、(10)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 一 同公告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本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 产 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3) 清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 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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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 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 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登记结算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 得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2001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电话: (021 )50509888 传真: (021 )50509884 联系人 :钱巍 成立时 间: 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4]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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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存续期 间: 永久 存续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吸 收公 众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代 理兑 付、承 销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金 融债券 ;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 汇;从 事银 行卡业 务;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收付 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 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 种,包括国债、金融债、 信用等级较高 的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可 分离 债券、短期融资券、回购 、央行票据、资 产 支持证券等,以及部分股 票、权证等等权益类品种 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 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类资产(包括含权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投资 于 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 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等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比例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创新类金融产品,将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 管理。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资范围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资 产 ( 包括 含权 债券 )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80% , 投 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证券 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0)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1)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增 加 10 亿 元以 上的 情 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 低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基 金管理 人履 行相 关 程序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10 个交易 日延 长 到 3 个 月。 法律法 规如 有变 更, 从其 变更。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开 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 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 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 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 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金 托管 人 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 应制订严格的投 资 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 例等的情况进行 监 督。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 金 宣传推 介 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7、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电 话提示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 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 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 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 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 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 等。 9、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 人承担 。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 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 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 ,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 事宜。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基 金银 行账 户 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产 的支付 。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 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 物证 券等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 度审计合同、基 金 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合同传 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 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增加 、修 改这 些服务 项目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务 内容 : (一)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登 记服 务 。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配 备 安 全、 完善 的电 脑系 统及 通 讯系统 , 准确 、 及 时地 为基 金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 户 、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管理、 托管 与转 托管 , 股 东名册 的管 理, 权益 分配 时红利 的登 记、 派发 , 基 金交易 份额 的清 算 过户和 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服 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 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 每 季度 或每 年度 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 客 户 服务部 门将 向 所有选 择此 项服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送达 该持 有人 最近一 季度 或最 近一 年度 电子对 账单 ,记 录 该持有 人最 近一 季度 或最 近一年 度内 所有 申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等交 易发 生的时 间、 金额 、 数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 的余额 等。 每年 度结 束后30 个工 作日 内, 客户 服务 部 门将向 本年 度有 交易的 且选 择此 项服 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送达 该持 有人最 近一 年度 纸质 对账 单。 (三)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 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此项服务,本基金将按照默认的现金分红方式对红利予以发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 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额投 资的 服务。通过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 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 具 体方法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基 金交 易情 况 、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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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客服中 心人 工坐 席在 每个 工作日 提供 不少 于 8 小 时 的坐席 服务, 投 资者 可以 通 过拨打 热线 获 得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 资料 修改 、 疑 难解答 、 客 户投 诉/意见/ 建 议处理 、 信 函补 寄、 基金信 息的 定制 等专 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六)网络服务





公 司网 站可 为为 客户 提供下 列服 务 : 信 息定 制 、 在 线账 户查 询 、 信 息下 载、 专家 在线 咨询、 举办网 上活 动等 。 客户还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直 接进行 网上 交易 ,享 受一 站式服 务。 公司网 站:www.scfund.com.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2015 年11 月 27 日 在中国证 券报、 公司网 站 等媒体上 公告了 《东吴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 证券投 资基金 估 值方法变 更的公 告》; (2 ) 2015 年 12 月 09 日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证 券日报 公司网站 等媒 体 上 公告 了《东 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新增 浙江 金观诚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为代 销 机构并推 出定期 定额业 务 及转换业 务的公 告》; (3 ) 2015 年 12 月 09 日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证 券日报 公司网站 等媒 体 上 公告 了《东 吴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在浙 江金 观诚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申 购费 率 及定投申 购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4 ) 2015 年 12 月 18 日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证 券日报 公司网站 等媒 体 上 公告 了《东 吴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个人网上 银行和 手机银 行 基金申购 费率优 惠的公 告 》; (5)2015 年 12 月 18 日 在中国证 券报 公 司网站 等媒体上 公告了 《东吴 优 信稳健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 明书以及 摘要》 ; (6 )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证 券日报 公司网站 等媒 体 上 公告 了《东 吴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新增 上海 陆金所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为代 销 机构公告 》; (7 )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证 券日报 公司网站 等媒 体 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 告》; (8 ) 2015 年 12 月 28 日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证 券日报 公司网站 等媒 体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上公告了 《东吴 基金关 于 参加浙江 金观诚 财富管 理 有限公司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9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证 券日报 公司网站 等媒 体 上公告了 《东吴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关于指 数熔断 情 况下旗下 基金调 整开放 时 间的公告 》; (10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日 报 公司网站 等媒 体 上公 告了《 东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定 投产品费 率优惠 的公告 》 ; (11 )2016 年 01 月 04 日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证 券时报 、公司 网 站等媒体 上公 告 了《 东吴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平安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基 金代 销业 务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12 )2016 年 01 月 04 日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证 券时报 、证券 日 报、公司 网站 等媒体上 公告了 《 东吴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 苏州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申 购及定期 定额申 购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13 )2016 年 01 月 04 日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证 券时报 、证券 日 报、公司 网站 等媒体上 公告了 《东吴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管理的 基 金 2015 年 年度资 产净值 公告》; (14 )2016 年 01 月16 日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证券日 报 、 公司网 站、 深 交所 (巨潮 资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公 司董事 长变 更的 公 告》; (15 )2016 年 01 月16 日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证券日 报 、 公司网 站、 深 交所 (巨潮 资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公 司总经 理变 更的 公 告》; (16 )2016 年 01 月 20 日在中国 证券报 、公司 网 站等媒体 上公告 了《东 吴 优信稳健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17 )2016 年 01 月 21 日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证 券时报 、证券 日 报、公司 网站 等 媒体 上公告 了《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新 增大泰 金石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为 代销机构 并推出 转换业 务 的公告》 ; (18 )2016 年 01 月 21 日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证 券时报 、证券 日 报、公司 网站 等 媒体 上公告 了《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参加大 泰金 石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 的 公告》; (19 )2016 年 01 月 21 日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证 券时报 、证券 日 报、公司 网站 等 媒体 上公告 了《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新 增上海 联泰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代销机构 并推出 定期定 额 业务及转 换业务 的公告 》 ; (20 )2016 年 01 月 21 日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证 券时报 、证券 日 报、公司 网站 等 媒体 上公告 了《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参加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 的 公告》; (21 )2016 年 02 月03 日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证券日 报 、 公司网 站、 深 交所 (巨潮 资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公 司法定 代表 人变 更 公告》; (22 )2016 年 02 月 19 日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证 券时报 、证券 日 报、公司 网站 等 媒体 上公告 了《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新增 中经北 证(北 京) 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构 并 推出定期 定额业 务及转 换 业务的公 告》; (23 )2016 年 02 月 19 日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证 券时报 、证券 日 报、公司 网站等 媒 体上 公告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参 加中经 北证 (北京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费 率 优惠的公 告》; (24 )2016 年 03 月 22 日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证 券时报 、证券 日 报、公司 网站、 深 交所 (巨潮 资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 北京 钱 景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为代销机 构并推 出定期 定 额业务及 转换业 务的公 告 》; (25 )2016 年 03 月 22 日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证 券时报 、证券 日 报、公司 网站、 深 交所 (巨潮 资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参 加北京 钱景 财富 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 的公告》 ; (26 )2016 年 03 月 25 日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证 券时报 、证券 日 报、公司 网站、 深 交所 (巨潮 资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 珠海 盈 米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并 推出定 期定额 业 务及转换 业务的 公告》 ; (27 )2016 年 03 月 25 日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证 券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司 网站、 深 交所 (巨潮 资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参 加珠海 盈米 财富 管 理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28 )2016 年 03 月 26 日在中国 证券报 、公司 网 站等媒体 上公告 了《东 吴 优信稳健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5 年年 度报告以 及摘要 》; (29 )2016 年 03 月 29 日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证 券时报 、公司 网 站、深交 所(巨 潮 资讯 网)等 媒体上 公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 继续参 加中 国工 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个人 电 子银行基 金申购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0 )2016 年 04 月 22 日在中国 证 券报 、公司 网 站等媒体 上公告 了《东 吴 优信稳健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6 年第 1 季度报 告》; (31 )2016 年 05 月 04 日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证 券时报 、证券 日 报、公司 网站、 深 交所 (巨潮 资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公 司副总 经理 变更 的 公告》 。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销 售代 理人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投 资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按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 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东 吴优 信稳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东吴 优信 稳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东吴 优信 稳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零一 六 年六 月十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