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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001703)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银华 沪港 深 增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六年 六月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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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2015 年7 月9 日证监 许可 【2015 】1576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风险 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 型 基金 、 混 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 投资人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 本基 金是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 高预 期收益 的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合规 性风 险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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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操作 和 技术 风险 以及 本基 金特有 的风 险 ( 详见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风 险揭示 ” 章节) 等。 巨额 赎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前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 时,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了解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当投 资人 赎回时 , 所得 可能会 高于 或低于 投资 人 先 前所支 付的 金额 。 投资 人 应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 同、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 自主 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 本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 高 低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 现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销售 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基金 销售 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相关 公告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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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备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45 九、基金的投资 ............................................................................................................................ 57 十、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6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7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73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75 十 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76 十六、风险揭示 ............................................................................................................................ 8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8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10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11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11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1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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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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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 、绪 言 《银华 沪港 深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 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银 华 沪 港深增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沪港深 增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 险、 费 率等与 投资 人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 投 资人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本基 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为 必要 条 件。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应 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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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银华沪港深 增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 :指《 银华 沪港深 增长 股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银华 沪港深 增长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银华 沪 港深 增 长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银华 沪港 深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部门规 章、 地方性 法规 、地 方政 府规 章和其 制定 机构 不时 做出 的修改 、补 充和 有权 解释 9 、《基 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12月28 日 第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会 议修 订 , 自2013 年6月1日 起实 施 ,并 经2015 年4月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四 次会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关于 修改<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 修改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 日颁 布、同年6月1日 实施 的《 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信 息披 露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月8 日颁布、 同年7月1 日实 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2014 年7月7 日颁 布、 同年8月8 日实 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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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3 、 港股 通: 指内 地投 资 人委托 内地 证券 公司 , 经 由境内 证券 交易 所设 立的 证券交 易服 务公司 ,向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进行 申报 ,买 卖规 定范 围内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股 票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或其他 经 国务院 授权 的机 构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包 括其 不 时修 订)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可以 投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市 场, 并取 得国 家外 汇管理 局额 度批 准 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 包括 其不 时修 订)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1、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 基金合 同及 和招 募说 明书 等相关 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投 资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其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24 、发 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25、 销 售机 构: 指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其他 机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销 售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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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7、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8、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9、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0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转托 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 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 情况 的账 户 31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 日 3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基金 募集 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 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合法 存续 的不 定期 期间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 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7、T+n 日 :指 自T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n = 1,2,3, 4,5 ?? 38、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若 该工作 日为 非港股 通交 易日 ,则 本基 金不开 放) 39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业 务规 则》 : 指 《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及其 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41、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以及 基金 销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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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42、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以及 基金 销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以 及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要求 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4、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已 开 通基 金 转 换 业务 的 开 放 式 基金 的 全 部 或部 分 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已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6、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 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定 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7、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8 、元 :指 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币 元 49 、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50、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扣除 基金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所 得价 值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5、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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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56 、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为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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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 亿元 人民 币,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49% )、 第一 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29% )、 东北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出资比例21%) 及山 西海鑫 实业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1%) 。公 司的主 要业 务是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及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公司 注册 地 为广东 省深 圳市 。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和 “ 薪酬与 提名 委员 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有针 对性 地研 究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基 金运 作中 的相 关情 况, 制定 相应 的政策 , 并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的 职能 , 切 实加 强对 公 司运作 的监 督。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 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 司根 据经 营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一部 、 投资 管理 二部、 投资管 理三 部、 量 化投资 部、 研 究部、 市场 营销部、 机构 业务 部、 国 际合作 与产 品 开 发部、 境外 投资 部、 交易 管理部 、养 老金 业务 部、 风险管 理部 、运 作保 障部 、信息 技术 部 、 互联网 金融 部、 投 资银 行 部、 公 司办公 室、 人 力资 源部、 行 政财 务部、 深圳 管理部、 监察 稽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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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核部、 战略 发展 部等22 个 职能部 门,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 青岛 分公 司、 上海 分公司 。 此 外, 公司设 立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作为公 司投 资业 务的 最高 决策机 构, 同时 下设 “ 主动 型 A 股 投资 决 策、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量 化和 境外 投资 决策 ” 三 个专门 委员 会。 公司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确定公 司投 资业 务理 念、 投资政 策及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管理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 券 公司发 行部 经理 ;中 国蓝 星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 理 、 董事会 秘书 , 蓝星化 工新 材料股 份公 司筹 备组 组长 ;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 ;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总 裁。 此外, 还曾 先后担 任中 国 证监会 发行 审 核 委员 会委 员、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投资 银行 业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 证券 期货业 协会 会长 、 盐 田港 集团外 部董 事、 国投 电力 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上海 城投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等 职务 。 现 任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银 华国 际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 兼 任中国 上市 公司协 会并 购融 资委 员会 执行主 任 、 中 国 退役士 兵就 业创 业服 务促 进会副 理事 长、 中证 机构 间报价 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中航 动力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财政部 资产 评估 准则 委员 会委员 、 北 京大 学公 共经 济管理 研究 中心 研究员 。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还担 任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 五届 理事 会理 事,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业 务委 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委 员, 深圳 市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 李福春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曾 任一 汽集 团公 司发 展部部 长 、 吉林省 经济 贸易 委员 会副 主任 、 吉 林省 发展和 改革 委员会 副 主 任 、 长春 市副 市长 、 吉 林省 发 展和改 革委 员会 主任 、吉 林省政 府秘 书长 。现 任东 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党 委 书 记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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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常忠先 生: 董事 ,中 共党 员,EMBA 硕 士。 曾任 宁夏 大元化 工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秘 书 , 宁夏沙 湖旅 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 , 宁夏农 垦局 产业 处副 处长 , 汇 中天 恒投 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助理 。 现 任海鑫 钢铁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建龙 钢铁 集团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科员 ; 南 方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副处 长;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开发 部 、 市 场拓展 部总 监;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经 理、 代总 经理、 代董 事长。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银 华国 际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 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美国 研究 所党 委书 记、 所长; 中国 社科 院世界 社会 保障 中心 主任 ;中国 社科 院研 究生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政 府特 殊津贴 享受 者 , 中国人 民大 学劳 动人 事学 院兼职 教授 , 武 汉大 学社 会保障 研究 中心 兼职 研究 员, 西 南财 经大 学保险 学院 暨社 会保 障研 究所兼 职教 授 , 辽宁 工程 技术大 学客 座教 授。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 大 学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 行长 , 深圳 天 骥 基金董 事, 中国 国际 财务 有限公 司( 深圳 )董 事长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首 长四 方(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总 经理。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 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 所合伙 人、 律师 。现 任北 京天达 共和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师 。 刘星先 生: 独立 董 事 , 管 理学博 士, 重庆 大学 经济 与工商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 生 导师, 政府 特殊 津贴 享受 者、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非执业 会员 、 中 国会 计学 会理事 、 中 国会 计学会 对外 学术 交流 专业 委员会 副主 任、 中国 会计 学会教 育分 会前 任会 长、 中国管 理现 代化 研究会 常务 理事 、中 国优 选法统 筹法 与经 济数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中 国社会 科学 院货 币银 行学 专业研 究生 学历 。 曾任 北 京建材 研 究院财 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发 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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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王致贤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曾任重 庆市 地方 税务 局办 公室秘 书、 重庆 市政 府办 公厅一 处 秘书、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办 公室 秘书 、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企 业管 理三处 副处 长。 现任 西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党委 办公 室) 主任 、证 券事务 代表 。 龚飒女 士: 监事 , 硕 士学 历。 曾 任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 达 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部 副总 经理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专 学历。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财 务 部 收款主 管、 收款 主任 、 经 理助理 、 副 经理 、 经 理。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政 财务 部总 监助理 。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 究 所副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机构 投资 部总经 理等 职。2011 年3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 担任 公司总经 理助 理职务 ,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同 时兼 任公司 投资 管理 二部 总监 及投资 经 理 。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 行 量化分析 部副 总裁及 巴克 莱亚太有 限公 司副董 事等 职。2009 年9 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曾 担任 银华 全球 核心 优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及银 华 抗通胀主 题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和 公司总 经理助理 职务 。现任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兼任 公司 量化投 资总 监 、 量化 投资 部总监 以及 境外 投资 部总 监、 银华 国际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并同时 兼任 银华 深证1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中证800 等权 重指数 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职 务。 凌宇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机械 工业部 主 任 科员 ; 西 南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基 金管 理部 总经 理;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及银 华国 际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杨文辉 先生 : 督 察长, 法学 博士。 曾任 职于 北京 市水 利经济 发展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监 会。 现任银 华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并兼 任银 华财 富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董 事 。 2. 本基 金拟任 基 金经 理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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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周可彦先 生, 北大光 华管 理学院MBA 。历 任中 国银河 证券有限 公司 研究员 ,申 万巴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分析 师,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高级 分析 师,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分析师/ 基金 经理 , 华夏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投 资经理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部 总经理/基 金经 理 。2013 年8月加 入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自2013 年10月22日 起担任 “ 银华 富裕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2015 年5 月6日 起担 任 “ 银华 和谐 主 题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3.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姜 永康 、王 世伟 、郭 建兴、 倪明 、董 岚枫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监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监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月 加盟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筹) ,先后 在研 究策 划部 、基 金经理 部工 作 ,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富 裕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银 华中小 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 回报 灵活 配置定 期开 放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和 银 华 逆 向 投资 灵 活 配 置定 期 开 放 混 合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投资 管理 一部 总监 及A 股基 金投 资总 监。 姜永康 先生 : 硕 士学 位。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任 银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永祥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中 证转 债指 数增 强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投资 管理三 部总 监及固 定收 益基 金投 资总 监以及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 司董事 , 并 同时 担任 银华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 永泰 积极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王世伟 先生 : 硕 士学 位, 曾 担任吉 林大 学系 统工 程研 究所讲 师; 平安 证券 营业 部 总经理 ; 南方基金 公司 市场部 总监 ;都邦保 险投 资部总 经理 ;金元证 券资 本市场 部总 经理。2013 年1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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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担 任银 华财 富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自 营业 务工 作, 历任 交易主 管 、 总 经理助 理兼 监理等 职 ; 并 曾就职 于华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资 管理 部,曾 担任 华商领先 企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2011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银 华优 质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倪明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曾在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 任债券 信用 分析师 、 债 券基 金助 理、 行业研 究员 、 股 票基 金助 理等职 , 并 曾任 大成 创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银 华核 心价值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 华领 先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及银 华战 略新 兴灵 活配 置定期 开放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董岚枫 先生 : 博士学 位 ; 曾任五 矿工 程技 术有 限责 任公司 高级 业务 员。2010 年10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研 究部 助理 研究 员、 行业研 究员 、 研 究部 副总 监。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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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 赎回 和转 换 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所 、证 券/期货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17 )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经与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决定 和 调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托 管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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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 资人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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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 税后 ) 在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 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2)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3)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4)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6)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7)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行 为来操 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 (9)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 输送等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行 为; (10)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1)因 基金 投资股 票而 参加上市 公司 股东大 会的 、与上市 公司 董事会 或其 他持有 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致 使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益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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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2)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 管理体系 和 内部控制 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或 技 术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声 誉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针对 上述各 种风 险 , 本公 司建 立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 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标 ,设 置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配备相 应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 系统与业 务流 程中存 在什 么样的风 险, 为什么 会存 在以及 如 何引起 风险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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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高 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段 ,也 有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 后 果的严 重程 度 分别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 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 级别 较低的 风险 ,则承 担 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而对 较为严 重的 风险 , 则 实施 一定的 管理 计划 , 对 于一 些后果 极其 严重 的风险 ,则 准备 相应 的应 急处理 措施 。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 统要监 视及 评价其管 理绩 效,在 必要 时适时 加 以改变 。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 全面 性原 则 。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 , 并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B.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与 权威性 。 C.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D. 有效 性原 则 。 公 司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工 作必 须从 实际 出发 , 主 要通 过对 工作 流程 的控制 , 进而达 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 的控制 。 E.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计算 机技术 系统 等相 关部 门, 在物理 上和 制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 和监 督处罚 措 施 。 F. 适时 性原 则 。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 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 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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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A.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 织指导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C.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 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人员 进行 处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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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 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 控制制度 的 声明 A. 基金 管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 持内 部控制 制度 是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及管 理层的 责 任; B.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 确; C.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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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9.59%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 元 , 增 长10.67% ; 客 户存 款总 额13.67 万 亿元 , 增 长5.96% 。 净 利润2,289 亿元 , 增长 0.28% ;营 业收入 6,052 亿元 ,增 长 6.09% , 其 中,利 息净 收入 增长 4.65% ,手 续费 及 佣金净 收入 增 长4.62% 。 平 均资产 回报 率1.30% , 加 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17.27% , 成本 收入 比26.98% ,资 本充 足率 15.39% , 主要 财务 指标 领先 同业。 物 理与电子渠道协同 发展 。营业网点“三综合 ”建 设取得新进展,综合 性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 ,综 合营 销团 队 2.15 万个 ,综 合柜 员占 比 达到 88% 。启 动深 圳等 8 家分行 物理 渠 道全面 转型 创新 试点 , 智 慧网点 、 旗 舰型 、 综 合型 和轻型 网点 建设 有序 推进 。 电子 银行 主渠 道作用 进一 步凸 显, 电子 银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占 比 达 95.58% , 较上 年提 升 7.55 个 百分点 ; 同 时推 广账 号支 付、 手 机支 付、 跨 行付、 龙 卡云支 付、 快捷 付等 五种 在线支 付方 式,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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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成功实 现绝 大多 数主 要快 捷支付 业务 的全 行集 中处 理。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 8,074 万张 ,消 费 交易 额 2.22 万 亿元 ,多项 核 心指标 继续 保持 同业 领先 。金融 资 产 1,000 万以 上 的私人 银行 客户 数量 增 长 23.08% ,客 户 金融资 产总 量增 长 32.94%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累计 承 销 5,316 亿元 , 承销额 市场 领 先。 资 产托 管业 务规 模 7.17 万亿 元, 增长 67.36% ;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只 数均 为 市场第 一。 人民 币国 际清 算网络 建设 再获 突破 , 继 伦敦之 后, 再获 任瑞 士、 智利人 民币 清算 行资格 ;上 海自 贸区 、新 疆霍尔 果斯 特殊 经济 区主 要业务 指标 居同 业首 位。 2015 年, 本集 团先 后获 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 计 122 项,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 环 球金融 》 杂志“ 中国最 佳银行 ” 、香 港《财 资》杂 志“中 国最 佳银行 ”及香 港《企 业财 资》杂 志“中 国最佳 银行 ”等 大奖 。本 集团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 2015 年 “世 界银 行品 牌 1000 强 ”中 ,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 在 美国 《福 布斯 》 杂 志 2015 年 度全 球企 业2000 强中 位列 第 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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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 58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 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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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 情况 进行监 控, 如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情况 核实 , 督 促其 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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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 易网 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具体交 易 细则请 参阅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2.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 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5)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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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服电 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6)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客服电 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7)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8)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 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0)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1)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财富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 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12)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13)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路1号 都 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14)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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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1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17)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18)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德军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 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0)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23)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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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4)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25)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26)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2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崔少 华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28)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29)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0)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 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3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32)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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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 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33)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 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34)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客服电 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3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 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跃进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3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 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37)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38)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39)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江东 中路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代为 履行 )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40)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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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41)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号荣 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42)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四 川中 路213 号7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43)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4)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青 年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 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45)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46)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47)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48)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4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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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50)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51)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52)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53)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4)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 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5)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德 胜门 外华 严北里2号 民建 大厦6 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56)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18 号 黄龙 时代 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7)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58)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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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5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0)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银 城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8 楼801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 话 400 -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61) 众升财 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浦 项中 心A 座9 层04-08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 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62)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88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63)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2028 号皇岗 商务 中心 主楼4F(07 )单 元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64)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 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65)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街22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66)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 大 厦 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67)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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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9 号五 栋大 楼 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68)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 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69)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0)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20 号 乐成 中心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 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71)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麦 子店 西 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 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72)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 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73)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1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74)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金 钟 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5)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石景 山区 古城 西 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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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客服电 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76) 北京君 德汇 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办 公楼 一 座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 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77)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西 大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6 层1603 室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78)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79)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奥体 中心 (西 便门) 文体 创业 中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80)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海珠 区琶 洲大 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81)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延 安东 路 1 号凯石 大 厦 4 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 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82)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登记机构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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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汤骏、 王珊 珊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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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经 中国 证监 会2015 年7 月9日证 监许 可 【2015 】1576 号准予 募集 注 册 。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 人民 币1.00元。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为1.00 元/ 份。 (六) 募集方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及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销售 网 点发售 ( 具体 名单 详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公 告 ) 。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 额 缴款认 购的 方式 。 (七) 募集场所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本 基金 将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及其他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发售 ( 具体名 单详 见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调整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本基金自2016 年6 月20 日 至2016年7 月8日 进行发 售。 如果在此 期间 届满时 未达 到本招 募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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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说明书 第 七 部分 第 ( 一) 条规定 的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金可 在募 集期 限内 继续 销售。 基金 管理 人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 情况 ,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情况下 , 在 募集 期限 内适 当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售 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资 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 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 他投资 人 。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亿 份, 募集 金额 总额 不 少于2 亿元 人民 币。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售情况 对本 基金 的发 售进 行规模 控制 , 具体 规定 见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十一 )投资人对基 金份 额的认购 1.认购 时间 安排 : 本基金认 购时 间 为2016年6 月20日至2016 年7 月8 日。 如遇突发 事件 ,发售 时间 可适当 调 整 ,并 进行 公告 。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 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 个 人投 资者 或 机构投资者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可能 不同 , 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没 有明 确规 定, 则由各 销售 机构 自行 决定 每天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与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如果 达到 基金合 同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经 备案 后生效 。 如果 未达到 前述 条件 , 基 金可 在上述 定明 的募集 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直到达 到条 件 并 经备案 后宣 布基 金合 同生 效。 具体发 售方 案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为 准 , 请 基金投 资人 就发 售和 购买 事宜仔 细 阅读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2.认购 原则 : (1) 基金 认购 采用 “金 额 认购 、 份额 确认 ”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 以多次认 购基 金份额 ,但 已受理的 认购 申请不 允许 撤销, 认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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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购费率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4)认 购期间 单个投 资人 的累计认 购规 模没有 上限 限制 ,但 须受 到本基 金募 集规模 上 限 和基 金备 案条 件 等 限制 。


3. 认购 限额 :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 机构 的销售网 点 及 网 上 直 销交 易系 统 进 行 认 购 时 , 投资 人以 金 额 申 请,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笔认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每 笔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直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仅对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业务 ,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 或各 销售 机构对 最低 认 购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 以其 业务规 定为 准。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 调整 本 基金认 购和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额 。 4. 销售 机构 认购 业务 的办 理网点 、办 理日 期和 时间 等事项 参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 定 。 5. 投资 人认 购本 基金 应首 先办理 开户 手续 , 开 立基 金账户 (已 开立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账户 的 投 资人 无需 重新开 户) ,然 后办 理基 金 认购手 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 文件 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 告或各 销 售 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十二 )基金的认购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 构及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认购 的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外 的其 他 投 资 人实施 差别 的认 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将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及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认 购本基 金基 金 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 所 适用的 特定 认购 费率 按认 购金额 的大 小分 为五 档, 如下所 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36%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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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3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24%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 外的 其他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 时 所 适 用 认 购费 率 按认购金 额的大 小分 为五 档, 如下表 所示 :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 费率 M<50 万元 1.20% 50 万 元≤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由 投 资人 承担。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 要 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 登 记等 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等 各项 费用 , 不 从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 若投 资人 重复认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时 , 需按 单笔 认 购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 别计 算认购 费用 。 (十三 )认购份额 的 计算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金 额-固 定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认 购费 金额 )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例一:某 投资 人 ( 非养 老 金客户 ) 在认 购期 内投 资1,000,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 认 购费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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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率为0.8%, 假定 认购 期产 生的利 息为295.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基金 份 额 数计 算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0/(1+0.8%)=992,063.49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0-992,063.49=7936.51 元 认购份 额= (992,063.49+295.00 )/1.00=992,358.49份 即: 某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 客户 ) 投资1,00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 假 定 认购期 内产 生的利 息为295.00元, 在 认购期 结束 时, 该投 资人 经确认 的基 金份 额为992,358.49 份。 (十四 )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 交易时 间内受 理的 认购申请 ,登 记机构 将在T+1 日前( 含T+1 日) 就申请 的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及 时到 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认 购申请 有 效性 的确认 情况 。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 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 生的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担 。


(十五 )募集期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投资人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归 投资人 所有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有效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 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计 入基金 投资 人 的基金 账户 , 其 中利 息 转 份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有效 认购 款项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金 所 有 。 (十六 )募集资金的 管理 本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投资人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 募集 账户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认 购 期结束 后, 由登 记机 构计 算 投资 人 认 购应 获得 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10 日内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认 购款 项的 验资。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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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七 、基 金 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 少于2亿 元人 民币 且 基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200 人 的条件 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说明 书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 资机 构验资 ,自 收到验资 报告 之日起10 日内 ,向 中国 证 监会 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 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后30 日内返 还 投 资人 已 缴纳 的款项,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税后 ) ;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他 销售机 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连续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 连续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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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销 售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和 其 他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名单 参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部分 相关内 容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销售 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投 资人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 其 他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可 通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 他投资 人 。 (三)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若该 工作 日为非 港股 通交 易日 ,则 本基金 不开 放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基 金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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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四)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在当 日业 务 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遵 循“先进 先出 ”原则 ,即 按照投 资 人持有 份额 登记 日期 的先 后次序 进行 顺序 赎 回 ; 5 、投资 人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后 ,申 购申请 方 为有效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五)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和 办理 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 理规 则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申 请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将 通过登 记机 构及其 相关基 金销售 机构 在T+7日(包括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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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该日)内 将赎回 款项 划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银行账 户, 但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时 除外。 遇证券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赎 回款 项 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划 出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及 时到 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申 购不 成立 或无 效, 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退 回投 资 人账户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 并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 因 投资 人怠于 履行 该项 查询 等各 项义务 , 致使 其 相关权 益受 损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其 他 基金销 售机 构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或不 利后果 。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 按 照有 关规定 公告 。 (六) 申购金额和赎 回 份 额的 限制 1. 在本 基金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 销售 网点 及网 上直销 交 易系统 进行 申购 时 , 每 个基 金账户 首 笔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元 , 每 笔追 加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 元。 直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仅 对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或各销售 机 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及 交易 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其业 务规定 为准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赎 回时 , 每笔 赎回 申请的 最低 份额 为500 份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但 某笔赎回 业务 导 致单 个交 易账户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少 于500 份 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3. 投资 人 将 所申 购的 基金 份额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为基 金份 额时 ,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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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的限制 。 4.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 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占 基金份额 总数的 比例 上限 进行 限制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七) 申购和赎回的 费用 及其用途 1.申购 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 机构 及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申购 的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外 的其 他 投 资 人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 将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 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机 构及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 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 所 适用 的 特定 申购 费率 按申 购金额 的大 小分 为五 档, 如下所 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 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36%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 外的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 金基 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 按申购金 额的大 小分 为五 档, 如 下 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 费率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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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M<50 万元 1.50% 50 万 元≤M <100 万元 1.2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赎回 费用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对持续持 有期 少于7 天 的投 资人收取1.50%的赎 回费, 对持有期 大于 等于7天 少于30天的 投资人收 取0.75% 的 赎回费 , 并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金财 产; 对持有 期大 于等于30 天少 于90天 的投 资人 收取0.50% 的赎回 费, 并将 赎回 费总 额的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有期 大于 等 于90天少 于180 天的 投资人 收取0.50% 的 赎回费 ,并将 赎回费总 额的50% 计 入基金 财产;对 持 有期大 于等 于180 天 少于365 天的 投资 人收 取0.50% 的 赎回费 , 并将 赎回 费总 额的25%计 入基 金 财产;对 持有 期大于 等于365 天少于730天 的投 资人收 取0.25% 的赎 回费, 并将赎 回费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 有 期大于 等于730 天的 投资 人 不收取 赎回 费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按持有 期限 的长 短分 为 五 档,具 体如 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365 天 0.50% 365 天≤Y <730 天 0.25% Y≥730 天 0% 3. 本基 金申 购费 在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未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 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投资 人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 方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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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式。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公告 。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并 另行 公告 。 (八) 申购金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 和赎 回数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1)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 (2)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后的余 额,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 2.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 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二: 某直 销养 老金 客户 投资1,000,00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其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0.3%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0.00/ (1+0.3% )=997,008.9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0.00 -997,008.97=2,991.03 元 申购份 额=997,008.97/1.060=940,574.50 份









































即: 某 直销 养老 金客 户投 资1,00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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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060 元, 则可 得到940,574.50 份 基金 份额 。 3.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例 三:某 投资 人 赎回 持有 的1,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期 限为360 天, 其对 应 的 赎回 费 率为0.50%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148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148=1,148,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48,000.00 ×0.50%=574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148,000.00-5740.00=1,142,260.00 元 即 :某 持有 本基 金360 天 的 投资人 赎回 持有 的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148 元 ,则 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为1,142,260.00 元。 4.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位 ,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 基 金申 购、 赎回 开放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 市后计 算, 并在T+1 日 内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 可 以 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人 登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投资 人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人 办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 资人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3个 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十) 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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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但 不 限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场所 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或交 易时 间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 出现 其他 可能对 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其他 基金 销售机 构或 登记机构 的异 常情况 导致 基金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全 额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该退 回款 项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但 不 限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场所 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或交 易时 间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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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 部 分 按单 个 账 户 申请 量 占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配 给 赎 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如 暂停本 基金 份 额的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 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 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 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处 理 无 优先权 , 并以 下一 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转 换中转 出份 额的 申请 的处 理方式 遵照 相关 的业 务规 则及相 关业务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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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公告。 部分 延期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信 息披 露办法 》 规定 的时限 要求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 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十三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 依 法及时 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 超过两 个月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调 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上 连 续 刊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日 公 告 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五 )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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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六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 或 者是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划 转主 体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或 者以 其他 方式处 分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 七)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八)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九)基金份额 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按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 在 国家有 权机 关作 出决定 之前 , 被 冻结 的基 金份额 产生 的权 益 ( 权益 为现金 红利 部分 , 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先 行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基金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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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二十) 在 不违 反相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在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 根据具 体情 况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充 和调 整 , 或 安排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依 法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 易, 或 者办 理基 金份 额质 押等相 关业 务, 届时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但 须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提 前公 告。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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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优选 具备 利润创造能 力 并 且 估值 水平 具 备 竞 争 力 的 优 势沪 港深 上 市 公 司,同 时通 过优 化风 险收 益配比 ,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具体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股票、 创业 板股 票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港 股通 标 的股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 转换公 司债 券(含 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债 券) 、 央 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地方政 府债券 、可交 换债 券等)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包括 定期 存款 和协 议存款 ) 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以及 现金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80%-95%( 其中投 资于港 股通标 的 股票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的0%-95%)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 持“ 自下而 上” 为主、 “ 自上而 下”为 辅的 投资视角 ,在 实际投 资过 程中充 分 体现 “ 业绩 持续 增长 、 分 享投资 收益 ” 这 个核 心理 念。 重 点投 资于 受惠 于中 国经济 转型 、 升 级, 且处 于合 理价位 的具 备核心 竞争 力的 沪港 深股 票。 对上 市公 司进行 系统 性分析 , 其中 偏 重: 估值 采用 多种 估值 方 法,包 括P/E ( 预期) 、P/B 、PCF 、相 对于NAV 的溢/ 折价、DDM 、 ROE , 与历 史、 行业 和市 场 的比较 。 1 、依 法发 行上 市的A 股股 票投资 策略 传统行 业自 发性 自下 而上 的转型 动力 与政 府部 门自 上而下 的转 型动 力相 结合 , 本基金 将 精选转 型中 具有 良好 的公 司治理 水平 、具 备可 持续 增长潜 力和 合理 估值 水平 的上市 公司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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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本基金 在行 业配 置策 略的 基础上 , 在 相关 产业 配置 相应的 投资 标的 。 本 基金 管理人 通过 扎实的 案头 研究 和详 尽紧 密的实 地调 研, 结合 卖方 研究的 分析 , 通 过定 量筛 选和定 性分 析相 结合的 方式 来考 察和 筛选 具有综 合性 比较 优势 的品 种。 具 体而 言, 首 先根 据定 量指标 进行 初 选, 主 要依 据盈 利能 力、 成长性 、 现 金流 状况、 偿 债能力 、 营 运能 力、 估 值 等。 在 定量 初选 的基础 上, 定性 方面 首先 考虑公 司所 处的 行业 、 主 营业务 以及 其它 业务 对于 本基金 拟重 点配 置的投 资产 业之 契合 程度 与敏感 性。 然后 考虑 公司 与 资产 市场 的利 益是 否一 致; 公 司的 发展 是否得 到政 策的 鼓励 ; 公 司的发 展布 局和 战略 的合 理性和 可行 性; 公司 管理 层的领 导能 力和 执行能 力; 公 司在 资源、 技术、 品牌方 面的 核心 竞 争力; 公 司企 业文 化、 治 理结构 度等。 最 后由基 金经 理结 合定 量和 定性研 究以 及实 地调 研 , 筛 选出行 业增 长空 间广 阔 、 发 展布局 合理 、 基本面 良好 、最 具比 较优 势的个 股作 为本 基金 的核 心投资 标的 ,进 行重 点投 资。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运作 组合 再平衡 策略 , 调 整表 现最 好板块 和表 现不 佳板 块的 权重, 稳定 已有收 益并 为未 来获 取更 高投资 收益 打好 基础 。 2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的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系 统性 分析 , 着重 考察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市 的股 票中 估值 具有 合理性 、 业 绩增长 具备 稳定 性的 投资 标的; 采用 “ 自下 而上 ” 精 选个股 的策 略, 重点 投资 于流动 性较 好、 估值合 理的 具备 核心 竞争 力的上 市公 司。 本基金 将仅 通过 港股 通 投 资于香 港股 票市 场 , 不 使用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QDII) 境外 投 资额度 进行 境外 投资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 基金 将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货币 政策 以 及金 融市 场运 行趋 势等影 响债 市的因 素进 行综 合分 析, 在优先 考虑 投资 组合 安全 性、 收益 性与 流动性 的前 提下 , 确 定债 券 投资的 类属 配置 、投 资组 合的久 期及 个券 的选 择。 (1)类 属配置 策略: 通过 研究经济 周期 所处的 阶段 ,结合不 同类 型固定 收益 品种的 信 用风险 、市 场风 险、 流动 性等特 点, 并结 合各 类债 券间的 利差 水平 ,确 定债 券的类 属 配 置 。 (2)久 期调整 策略: 通过 研究分析 宏观 经济走 势、 货币政策 、资 金面状 况等 因素, 根 据对基 准利 率水 平走 势的 预期, 在预 期基 准利 率下 降/上 升时, 适当 增加/缩 短投资 组合 的久 期,通 过久 期的 调整 来提 高投资 组合 收益 率。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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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3)个 券精选 策略: 通过 对信用等 级、 期限、 流动 性等因素 的分 析,结 合个 券的收 益 率, 在严 控组 合信用 风险 的前提 下 , 选 择价值 被低 估或预 期信 用质 量预 计将 改善的 个券 , 从 而提高 投资 组合 的收 益率 。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影 响资 产支持 证券 定价 的多 种因 素, 如 : 市 场利 率、 发 行条 款、 支 持 资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提前 偿还率 、 违 约率 、 风 险补 偿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等, 根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益 结构 安排 , 模 拟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本 金偿 还和 利息收 益的 现金 流过 程, 辅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法 等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主 要遵 循避 险和 有效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主要 目的 , 在 风险 可控的 前提 下,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 (1)避 险:主 要用于 市场 风险大幅 增加 时规避 市场 风险的避 险操 作,从 而尽 可能降 低 基金投 资组 合因 市场 下跌 而遭受 的市 场风 险; (2)有 效管理 :在充 分考 虑股指期 货风 险性的 前提 下,利用 其流 动性好 、交 易成本 低 等特点 , 运 用股 指期 货对 投资组 合的 仓位 进行 及时 调整, 应对 诸如 大额 申购 赎回等 特殊 情况 下的流 动性 风险 ,提 高投 资组合 的运 作效 率。 6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1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本基金的 投资 将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的有 关 规定。 2 )宏 观经 济和 上市 公司 的 基本面 数据 3 )投资 对象的 预期收 益和 预期风险 的匹 配关系 。本 基金将在 承受 适度风 险的 范围内 , 选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 期风 险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资 决策 程序 1 ) 公 司研 究部通 过内 部独 立研究 , 并 借鉴 其他 研究 机构的 研究 成果 , 形 成宏 观、 政 策、 投资策 略、 行业 和上 市公 司等分 析报 告, 为公司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供决 策 依 据 。 2 )公司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定 期和不定 期召 开会议 ,根 据本基金 投资 目标和 对市 场的判 断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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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决定本 基金 的总 体投 资策 略,审 核并 批准 基金 经理 提出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 资 决定 。 3 )在既 定的投 资目标 与原 则下,根 据分 析师基 本面 研究成果 以及 定量投 资模 型,由 基 金经理 选择 符合 投资 策略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4 )独立 的交易 执行: 本基 金管理人 通过 严格的 交易 制度和实 时的 一线监 控功 能,保 证 基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地执 行。 5 )动态 的组合 管理: 基金 经理将跟 踪证 券市场 和上 市公司的 发展 变化, 结合 本基金 的 现金流 量情 况 , 以及 组合 风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 结果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的 调整 , 使 之不 断 得到优 化。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 收 益率 ×45%+ 恒生指 数 收 益率 ×45%+ 中 证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10% 沪深300 指数的 市值 覆盖率 高、样本 股集 中了市 场中 大量优质 股票 、流动 性好 ,可以 成 为反映 沪深两 个市场 整体 走势的 “晴雨 表” , 适合作 为本基 金股票 投资的 比较 基准。 恒生指 数是以 香港 股票 市场 中的50 家上 市股 票为 成份 股样 本 , 以 其发 行量 为权 数的 加权 平均股 价指 数, 是 反映 香港 股市 价幅 趋势最 有影 响的 一种 股价 指数。 中证 全债 指数 为综 合反映 沪深 证券 交易所 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价格变 动趋 势, 为债 券投 资者提 供投 资分 析工 具和 业绩评 价 基 准 。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 该 业绩 比较基 准目 前能 够忠 实地 反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资 产 配置结 构。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且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 高预 期收益 的品 种, 其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水平 高于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及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基金 将投 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上 市的 股票 ,需 承担 汇率风 险以 及境 外市 场风 险。

























































































(六) 投资限制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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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的80%-95% ( 其中 投资 于港股 通标 的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 产的0%-95%);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同 一家 公司 在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 市的A+H 股合 计 计算)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同 一家公 司在 境内和 香 港同时 上市 的A+H 股 合计 计 算)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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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金所 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为1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6) 当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时 ,则 需遵 守下 列投资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和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等 ) ;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80%-95%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7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 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 人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 制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及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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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第 (1 )- (18) 项 进行 变更 的, 本 基金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 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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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利 益;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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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产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销售 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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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 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 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或 估 值全 价 中 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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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 以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4 、同一 债券 或 股票 同 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债 券 或 股票 所 处的 市场分 别 估值。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 或 应付利 息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8 、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 人民币汇 率的 ,将依 据当 日中国人 民银 行或其 授权 机构公 布 的港元 对人 民币 的中 间价 为准。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 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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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 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估值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并 按规 定公告 。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 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拟公 告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对 外公布 。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其他 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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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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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时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 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9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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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在 符合 基金 法定 分红条 件的 前提 下可 进行 收益分 配,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等 具 体分红 方案 见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运 作情 况届 时不 定期发 布的 相关 分红 公告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红利 再投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酌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 并于 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且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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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期末 可 供分配 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承担。 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 依 照 登 记机构 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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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 费、 审 计费 以及律师 费 、 诉讼费 和仲 裁费等法 律费用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 基金 的证 券/期货 交 易 费用 ( 包括但 不限 于经 手 费、 印 花税、 证管费 、 过 户费、 手 续 费、经 纪商 佣金 、权 证交 易的结 算费 、证 券/ 期货 账 户相关 费用 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费 用等 ) ; 6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7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8 、因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而产生 的各 项合 理费 用; 9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1.5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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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3 -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 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降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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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会计 政策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 期货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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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披 露 , 并 保证基 金 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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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人 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人 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 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 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 净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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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 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 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编制 临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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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增加 、变 更、 减少 基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 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 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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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8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并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10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相 关信息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 书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和 投资 目 标等。 11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2 、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相关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投资 情况 。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 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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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露 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不 可抗 力;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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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券价 格受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的影 响会产 生 波 动,从 而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产生潜 在风 险, 导致 本基 金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 动。 1 、政 策风 险 政策风 险是 指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宏观经 济政 策发 生重 大变 化而导 致 的本基 金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波动, 从而 给投 资人 带来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动 而变 动, 本 基金 所投资 的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和股权 相关 的投 资工 具的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产 生 风 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不仅 直接 影响 着债券 的 价格和 收益 率 , 还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可 能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一部 分收 益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的 购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 下降, 从而 给投 资人 带来 实际收 益水 平下 降的 风险 。 5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6 、债 券发 行人 提前 兑付 风 险 当利率 下降 时 , 拥有 提前 兑付权 的债 券发 行人 往往 会行使 该类 权利 。 在 此情 形下 , 基 金 经理不 得不 将兑 付资 金再 投资到 收益 率更 低的 固定 收益证 券上 , 从而 影响 投资 组合的 整体 回 报率。 7 、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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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上 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8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金 融工 具的 一方到 期无 法履 行约 定义 务致使 本基 金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基 金 在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 收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人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息 等情 况 , 从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9 、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10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 、管 理风 险 在本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本 基金 收益 水平 。 此外 ,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业 操守 和道 德标 准同样 都有 可能 对本 基金 回报带 来负 面影 响。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2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导 致本基 金资 产损 失,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诈 、 交 易错 误等。 在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台 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交 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人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销售机 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证 券交 易所 、 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等 等。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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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三) 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 、股 票最 低仓 位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重视 股票 投资 风险的 防范 , 但是基 于投 资范围 的规 定 ,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 股票投 资比 例最 低将 保持 在80% 以上 ,无 法完 全规 避 股票市 场的 下跌 风险 。 2 、港 股通 机制 下, 港股 投 资面临 的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通过港 股通 机制 投资 于香 港 联合 交 易所 ( 以下 简称: “香 港联 交所” ) 上 市的股 票, 除与 其他投 资于 内地 市场 股票 的基金 所面 临 的共同 风险 外, 本基 金还 面临港 股通 机制 下因 投资 环境、 投资 者结 构、 投资 标的构 成、 市场 制度 、 交易 规则 以及 税收 政策 等 差异 所带 来的 特有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港股 价格 波动 的风 险 。 港股市场 实行 当日 回 转交 易机制( 即当 日买入 的股 票,在交 收前 可以于 当日 卖出) , 同 时对个 股不 设涨 跌幅 限制 , 每日 涨跌 幅空 间相 对较 大; 加 之香 港金 融市 场结 构性产 品和 衍生 品种类 相对丰 富以及 做空 机制的 存在; 港股股 价受 到意外 事件影 响可能 表现 出比A股 更为 剧 烈的价 格波 动, 本基 金持 有港股 的价 格波 动风 险可 能相对 较大 。 (2)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将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在 交易 时间 内提 交订 单依据 的港 币买 入参 考汇 率和卖 出 参考汇 率 , 并 不等于 最终 结算汇 率 。 港 股通交 易日 日终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进 行净额 换汇 , 将换汇 成本 按成交 金额 分摊 至每 笔交 易, 确定 交易 实际适 用的 结算汇 率 。 故 本 基金承 担港 元对 人民 币汇 率波动 的风 险 , 以 及因 汇率 大幅波 动引 起账 户透 支或 资金被 额外 占 用的风 险。 (3) 港股 通交 易日 风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只有 境 内、 香港 两地 均为 交易日 且能 够满 足结 算安 排的交 易日 才为港 股通 交易 日, 本基 金 才开 放申 购赎 回。 因此 会存在 港股 通交 易日 不连 贯的情 形 (如 内 地市场 因放 假等 原因 休市 而香港 市场 照常 交易 但非 港股通 交易 日时 , 香 港出 现台风 、 黑 色暴 雨或者 香港 联交 所规 定的 其他情 形导 致停 市时 , 出现 交易异 常情 况等 交易 所可 能暂停 提供 部 分或者 全部港 股通服 务的 情形时) ,从而 导致 本基金 暂停申 赎,并 使得本 基金 所持有 的港股 在后续 港股 通交 易日 开市 交易时 有可 能出 现价 格波 动骤然 增大 , 进而 导致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港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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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股在资 产估 值上 出现 波动 增大的 风险 ,进 而影 响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 较大 波动 。 (4) 港股 通额 度限 制带 来 的风险 现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对港 股通设 有总 额 度 以及 每日 额度上 限; 本基 金可 能因 为港股 通市 场总额 度或 每日 额度 不足 , 面临 不能 通过 港股 通进 行买入 交易 的风 险, 进而 可能错 失投 资机 会。 (5) 交收 制度 带来 的基 金 流动性 风险 根据港 股通 在证 券交 收时 点上的 交收 安排 , 本 基金 在 港股 通交 易日 卖出 股票 , 该港 股通 交易日 后第2个 港股 通交 易 日才能 完成 清算 交收 , 卖出 的资金 在 该 港股 通交 易日 后第3 个港 股 通交 易 日才 能回 到人 民币 资金账 户。 因此 交收 制度 的不同 以及 港股 通交 易日 的设定 原因 , 本 基金可 能面 临卖 出港 股后 资金不 能及 时到 账 , 而 造成 赎回款 支付 时间 比正 常情 况延后 而给 投 资人带 来流 动性 风险 。 (6)港 股 通制 度下 对公 司 行为的 处理 规则 带来 的风 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本基金 因所 持港 股通 股票 权益分 派 、 转 换、 上市 公 司被收 购等 情形或 者异 常情 况 , 所 取得 的港股 通股 票以 外的 香港 联交所 上市 证券 , 只能 通过 港股通 卖出 , 但不得 买入 ; 因港 股通 股票 权益分 派或 者转 换等 情形 取得的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股 票的认 购权 利 在联交 所上 市的 , 可 以通 过港股 通卖 出, 但不 得行 权; 因 港股 通股 票权 益分 派、 转 换或 者上 市公司 被收 购等 所取 得的 非联交 所上 市证 券, 可以 享有相 关权 益, 但不 得通 过港股 通买 入或 卖出。 本基 金存 在因 上述 规则, 投资 收益 得不 到最 大化甚 至受 损的 风险 。 3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风险 (1) 基差 风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 基 金财 产可 能因为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 价 格波动 不一 致而 遭受 基差 风险。 (2) 系统 性风 险 组合现 货的 β可 能不 足或 者过高 , 组 合风 险敞 口过 大, 股 指期 货空 头头 寸不 能完全 对冲 现货的 风险 ,组 合存 在系 统性暴 露的 风险 。 (3) 保证 金风 险 产品的 期货 头寸 , 如 果未 预留足 够现 金 , 在市 场出 现极端 情况 时 , 可能 遭遇 保证金 不 足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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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而被强 制平 仓的 风险 。 (4) 合约 展期 风险 组合持 有的 主力 合约 交割 日临近 , 需 要更 换合 约进 行展期 , 如 果合 约的 基差 不利或 流动 性不足 ,展 期会 面临 风险 。 (四)其他风险 1 、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 登 记系 统瘫 痪、 核 算系 统无 法按 正常 时限显 示产 生净 值、基 金的 投资 交易 指令 无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2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 争、代理 机构 违约、 托管 行违约等 超出 本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本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3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4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 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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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十 七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若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化 ,则 以变 化后 的规定 为准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并在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基 金合 同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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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基金管 理人 应尽 快办 理基 金财产 的清 算事 宜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根 据基 金财 产的 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 在 特殊 情 况下, 若截 至清 算期 限届 满 日, 本 基金 仍持 有流 通受 限 证券的 (包 括但不 限于 未到 期回 购、 未上市 新股 等)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该等 证券 可流 通后 进行二 次清 算。 本基金 的清 算期 限自 动顺 延至全 部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之日 。 6、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或基 金资 产清 算小组 认为 有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为有 利的 清算 方法 , 本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可按 该方 法进行 , 并及 时公告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要求 办 理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 分 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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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 )依 照基 金合 同收 取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人 的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 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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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7 )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决 定和 调 整除调 高管 理费 率、 托管 费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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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 人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 集 资 金 并 加计 银 行 同 期存 款 利 息 ( 税后 )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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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律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 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等 投 资所 需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 证券/期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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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 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投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投资 人自 依据基 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 要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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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 注 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 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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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1 )终 止基 金合 同,但 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但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 准的 除 外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但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但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但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及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承 担的 费用 的收 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前提下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变更 收费 方式 ,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 设 置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变 化; 6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约 定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约 定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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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下, 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8 )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 9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调 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 10 ) 在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在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申 购和赎 回; 11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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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 内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提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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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的 有关证明 文件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 含三 分之 一) 。 (2)通 讯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按照 本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定以 召集 人通知 的非 现场方 式 (包括 邮寄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以 召集 人通 知载 明的 非现场 方式 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或 系统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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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 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召集人 接受 的具 体授 权方 式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集 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临 时 提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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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 前30 日 公布 提案,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5 个工作 日内 在 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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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分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 之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资 人,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异议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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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 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变更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依 照《信 息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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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若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化 ,则 以变 化后 的规定 为准 。 2 、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并在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基 金合 同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 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但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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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十九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邮政编 码:100738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成立日 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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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具体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股票、 创业 板股 票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港 股通 标 的股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 转换公 司债 券(含 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债 券) 、 央 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地方政 府债券 、可交 换债 券等)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包括 定期 存款 和协 议存款 ) 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以及 现金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0%-95% (其 中投资 于 港股通 标 的股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0%-95% (其 中投 资于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比 例为基 金 资产 的 0%-95%);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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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同 一家 公司 在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 市 的 A+H 股合 计计算 )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在本 基金 托管人 处托 管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同一 家公 司在 境内 和香港 同时 上市 的 A+H 股 合计计 算)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在本 基金 托管人 处托 管的全部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且 在本 基 金 托管 人处 托管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 当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时 ,则 需遵 守下 列投资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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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 的 股票总 市 值的 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80%-95%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7 )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 其 公允 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及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第 (1 )- (18) 项进 行变 更的 , 本 基金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 期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协议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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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关 联 方 发 行 和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 名 单。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有 责 任 确保 名 单 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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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的流 通受 限证券须 为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 基 金 流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首次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处 置 预 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剧 烈变动 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 现金周 转困 难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 保基金 的支 付 结算 , 并 承担 所有损 失 。 对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如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原 因 导 致本 基 金 出 现损 失 致 使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连 带 赔 偿 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投资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有关书 面 资料,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 准确、 完整 。 有 关资 料如 有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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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2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 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4)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后 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介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管理工 作方 面有关 制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的 建立与 完 善情况 。 3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 )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投 资 指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违 反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 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本 托管协 议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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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 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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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 金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 如 有特 殊 情况双 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基 金 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据 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管 资产 开户 银行扣 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等 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 财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规 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提供 充分 协助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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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 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于 证券 账户 开立 次月第 七个 工作 日由 基金 托管人 从 本 基 金 银 行 存款 账 户 中 直接 扣 收 ; 若 因基 金 银 行 存款 余 额 不 足 导致 证 券 账 户开 户 费 无 法扣 收, 基金 托管 人顺延 至次 月第七 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 证 券账 户开 立后连 续六 个月内 , 因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余额 持续 不足 导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 扣收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先行支 付基 金 托管人 垫付 的开 户费 用。 (4)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 事其 他投资 品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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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 行间 市场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银 行间 市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 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 存款证 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和 转让 , 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约 定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 的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或 双方同 意的 其他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 管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15年。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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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金额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估值 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并 按规 定公告 。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估值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拟公告 的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外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20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 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决 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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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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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 对 账单 对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 定制 此服 务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互联 网站 、 语 音电 话、 手机 网 站等途 径自 助查 询账 户情 况。 纸 质对 账单 按季 度提 供, 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的10 个工作 日内 向该 季度内 有交 易的 持有 人寄 送。 电子 对账 单按月 度和 季度提 供 , 包 括彩信 、 电 子邮件 等电 子方 式,持 有人 可根 据需 要自 行选择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查 询密 码用 于投 资人 查询基 金账 户下 的账 户和 交易信 息 。 投 资人 请在 知晓 基金账 号 后, 及 时登 录公 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密 码, 为充 分保 障投 资人信 息安 全, 新密码 应为6-18 位数 字加 字母组 合 。 2. 信息 咨 询 、查 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投 资资讯 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基金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进行网 上直 销交 易 , 详 情请 查看公 司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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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网站或 相关 公告 。 (五)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 本招募说明书。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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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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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 的 住所 ,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 免费 查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银华 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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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银华 沪 港深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集 注册 的 文件 ; 2.《银华 沪 港深 增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银华 沪 港深 增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银华 沪港深 增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法 律意 见;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