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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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华润元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六月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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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2013 年8 月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证监许可[2013]1063 号文准
予募集 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10 月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 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投资者 购买 本 基 金并不 等 于 将 资金 作 为 存款存 放 在 银 行或 存 款 类金融 机 构 , 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4 月29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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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2
七、基金的募集 ..................................................... 34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十、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6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八、风险揭示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0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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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 ” )
依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 、
《 货 币 市 场基 金 信 息披露 特 别 规 定》 和 其 他相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以及《 华 润 元 大
现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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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华 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润元大现金收
益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润元 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华润元大现金收 益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 法 律 法 规: 指 中 国现 行 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法 律 、 行 政 法规 、 规 范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 指 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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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境 内 依 法 募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 投资 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华润 元 大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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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 指 《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管 理 人 所管理 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登 记 方 面的 业 务 规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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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摊 余 成 本 法: 指 估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或 协 议利 率 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 每 万 份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 指 按 照 相关 法 规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金 份 额的 日 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 销 售 服 务 费: 指 本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售 和 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两 类 基 金 份额 分 设 不同的 基 金 代 码, 收 取 不同的 销 售 服 务费 并 分 别公布 每 万 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 份 额 要求时 , 基 金 的登 记 机 构自动 将 投 资 人在该基金 账户 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9 、 指定媒介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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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 媒介
60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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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 座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路强
成立时间:2013 年1 月17 日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 (0755 )88399008
传真: (0755 )8839904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司 治 理结 构 完 善 , 经 营运 作 规范 , 能 够 切 实 维护 基 金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董事会 下 设 薪 酬与 提 名 委员会 、 合 规 审核 委 员 会、风 险 控 制 委
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四位 监 事组 成 , 主 要 负 责检 查 公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公 司 董事 、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
全 面 主 持 公司 日 常 经营管 理 。 督 察长 负 责 公司及 基 金 运 作的 监 察 稽核工 作 ,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聘任 , 对 董事会 负 责 。 公司 经 营 层设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 特定客 户 资 产 管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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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产品 审 议 委 员会 、 风 险管理 委 员 会 、固 有 资 金投资 运 用 管 理
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行使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
公 司 按 照 不 同 业务 职 能, 分 为 十 个 部 门。 其 中投 资 部 门 包 括 投资 管 理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特 定 客 户资产 管 理 部 三个 部 门 ;市场 部 门 包 括营 销 部 和市场 策 划 部 两
个 部 门 ; 后台 运 营 部门包 括 信 息 技术 部 、 运营 管 理 部 、 综合 管 理 部和财 务 部 四 个
部 门 ; 同 时公 司 还 设立了 独 立 于 各业 务 部 门的监 察 合 规 部, 对 公 司及基 金 投 资 运
作、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立监察。
截至 2016 年 04 月29 日, 公司有员工 62 人, 其中58%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
学历,97%的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公 司 已 经 建 立 健全 投 资管 理 制 度 、 风 险控 制 制度 、 监 察 稽 核 制度 、 基金 会 计
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路 强 先 生 , 董 事长 , 本科 学 历 。 历 任 中国 华 润总 公 司 进 出 口 贸易 经 理, 大 连
保 税 区 宝 利行 华 润 国贸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华润 投 资 开 发有 限 公 司助理 总 经 理 、
董 事 、 副 总经 理 , 华润深 国 投 信 托有 限 公 司副总 经 理 。 现任 华 润 深国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深圳 红 树 林 创业 投 资 有限公 司 总 经 理, 深 圳 华润元 大 资 产 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厉 放 女 士 , 副 董事 长 ,博 士 学 历 。 历 任中 国 人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所 高 级研 究 助
理 , 香 港 岭南 大 学 社会科 学 院 讲 师, 美 国 安泰国 际 保 险 公司 亚 太 总部研 究 员 , 荷
兰 集 团 亚 太区 研 究 中心主 管 , 荷 兰国 际 集 团全球 养 老 金 服务 企 业 资深顾 问 。 现 任
元大证券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孟 扬 女 士 , 董 事, 硕 士学 历 。 历 任 北 京大 学 助教 , 深 圳 国 际 信托 投 资公 司 租
赁 部 业 务 员、 副 科 长、科 长 、 副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 经 理 、总 经 理 助理,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限 责 任 公司副 总 经 理 ,华 润 深 国投信 托 有 限 公司 董 事 、总经 理 。 现 任
华 润 深 国 投信 托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华 润 金 融控股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深 圳 红 树 林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析师、
宝 来 证 券 研发 部 总 经研究 组 组 长 、宝 来 证 券集团 总 裁 特 别助 理 、 总经理 室 主 任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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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金 融 部副 总 经 理,宝 来 证 券 (香 港 ) 有限公 司 总 经 理、 宝 来 证券投 资 信 托 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 司 ( 简 称 AMII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董 事
(Commissioner )。
刘 胤 宏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北 京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公 司 证券 部 律
师 。 现 任 北京 金 诚 同达律 师 事 务 所高 级 合 伙人、 深 圳 分 所主 任 , 深圳市 格 林 赛 特
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南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孙 茂 竹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北 京市 第 二 建 筑 工 程公 司 工人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大 学 商 学院财 务 系 教 授、 博 士 生导师 , 北 京 城建 设 计 发展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董 事 , 洛阳轴 研 科 技 股份 有 限 公司独 立 董 事 ,北 京 首 都开发 股 份 有 限
公司独立董事。
张天鷞先生,独立董事 ,硕士学历。历任化学 银行(Chemical Bank )经理,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 Inc ) 经理 , 中 华 开 发 公 司 经 理, 蓝 筹 管 理
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 所罗门兄弟(Salomon Brothers ) 副 总 裁 , 华盛 顿 资 本 集
团(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执行董事,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 (UBS) 执行董事,
阿凡提公司(Avant! Corporation )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 负责人,瑞
士 信 贷 第 一 波士 顿 银 行(CSFB ) 董 事 总经 理 , 瀚 宇 彩 晶 股 份有 限 公 司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利 统 股份 有 限 公司董 事 , 富 晶通 股 份 有限公 司 独 立 董事 , 富 堡工业 股 份 有 限
公司董事,微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法人代表。
林 瑞 源 先 生 , 董事 , 总经 理 , 本 科 学 历。 历 任元 大 宝 来 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服
务 代 理 部 科长 , 元 大宝来 证 券 投 资信 托 股 份有限 公 司 客 户服 务 部 经理、 行 销 部 副
总 经 理 、 投资 理 财 部副总 经 理 、 通路 事 业 部资深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深圳华 润 元 大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何 特 先 生 , 董 事, 督 察长 , 硕 士 学 历 。历 任 深圳 三 九 医 药 贸 易有 限 公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华润 深 国 投信托 有 限 公 司投 资 部 经理、 证 券 投 资部 信 托 经理,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部 监 察 稽核主 管 , 华 润深 国 投 信托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高级 信 托 经理、 总 经 理 助理 、 执 行总监 。 现 任 深圳 证 券 期货业 纠 纷 调 解
中心调解员,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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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 伦 女 士 , 监 事, 硕 士学 历 。 历 任 华 为技 术 有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部 经 理, 晨 星
( 深 圳 ) 资讯 有 限 公司股 票 研 究 部研 究 员 ,华润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财务 部 资 本 副
总监。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林 武 田 先 生 , 监事 , 博士 学 历 。 历 任 尧干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兼 总 经理 , 元
大 建 设 开 发股 份 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元 大 京 华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执 行副总 , 元 大 创
业 投 资 股 份有 限 公 司董事 长 , 元 大国 际 财 务顾问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财 团 法 人
元 大 文 教 基金 会 执 行长, 元 大 金 融控 股 股 份有限 公 司 执 行副 总 。 现任元 大 证 券 投
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扬 帆 先 生 , 监事 , 硕士 学 历 。 历 任 德勤 华 永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级 审 计师 , 华
润 深 国 投 信托 有 限 公司财 务 管 理 部经 理 。 现任华 润 元 大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财 务 部
总经理助理。
李 孟 霞 女 士 , 监事 , 硕士 学 历 。 历 任 台湾 宝 来证 券 新 金 融 商 品部 副 理, 台 湾
中华开发工业银行金融交易部经理,台湾富邦投信 ETF 基金管理部 基金经理,台
湾 元 大 投 信指 数 暨 量化投 资 事 业 群资 深 经 理。现 任 华 润 元大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投
资管理部投资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路强先生,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瑞源 先生,总经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何特先生,督察长。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尹华龙先生, 基金经理, 中山大学经济学硕士,4年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信达
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15 年10月加入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现 任 华 润 元大 现 金 收益货 币 市 场 基金 基 金 经理和 华 润 元 大稳 健 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林瑞源 (总经理)
李洋昇(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李孟霞(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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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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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指 公 司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公 司 的发 展 规
则 , 在 充 分考 虑 内 外部环 境 的 基 础上 , 通 过建立 组 织 机 制, 运 用 管理方 法 , 控 制
严 密 , 实 施操 作 程 序与控 制 措 施 而形 成 的 系统。 公 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体系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制 大 纲 、基本 管 理 制 度、 专 项 制度和 操 作 规 范四 个 层 次的制 度 系 列 构
成。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司 建 立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维 持 其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责 任 ,公 司 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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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等
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组 织 体系 是 一 个 权 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 的 组 织 结构 , 以实 现 对
公 司 从 决 策层 到 管 理层和 操 作 层 的全 面 监 督和控 制 。 具 体而 言 , 包括如 下 组 成 部
分:
(1)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审核、 监督公司风险 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
(2) 监事会依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会 及 合 规审核 委 员 会 负责 对 公 司经营 管 理 与 基金 运 作 的风险 控 制 及 合
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 公司设督察长 , 负 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就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和 执行情 况 独 立 地履 行 检 查、评 价 、 报 告、 建 议 职能, 定 期 和 不
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是 负 责 协 助 总经 理 统 揽公 司 风 险 管 理全 局 的 议事 机 构 ,
负 责 审 议 风控 制 度 、流程 , 评 价 风险 管 理 状况, 为 公 司 各环 节 风 险的监 测 、 评 估
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 公司设独立的监察合规部, 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系统实
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 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
(7 )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根 据 具 体 情 况制 定 本 部门 的 作 业 流 程及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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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要 素 包括 控 制 环 境 、 风险 评 估、 控 制 活 动 、 信息 沟 通( 报 告
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
公 司 致 力 于 贯 彻内 控 优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念 , 培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险 防 范意 识 ,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公 司 建 立 了 科 学严 密 的风 险 评 估 体 系 ,对 公 司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识 别 、评 估 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公 司 控 制 活 动 包括 自 我控 制 、 职 责 分 离、 监 察稽 核 、 实 物 控 制、 业 绩评 价 、
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系 统 及 清 晰的 报 告系 统 , 通 过 建 立有 效 的信 息 沟
通 渠 道 , 公司 全 体 人员可 以 充 分 了解 与 其 职责相 关 的 信 息, 保 证 信息及 时 送 达 并
处理。
公 司 的 报 告 系 统包 括 定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告 。 定期 报 告 按 照 不 同的 时 间、 频 次
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 告。
公 司 的 执 行 体 系报 告 路线 是 各 业 务 人 员向 部 门主 管 报 告 、 部 门主 管 向总 经 理
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 司 的 监 督 体 系报 告 路径 是 公 司 员 工 、各 部 门主 管 向 监 察 合 规部 报 告, 监 察
合规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内部监控
公 司 设 置 督 察 长和 独 立的 监 察 合 规 部 ,对 公 司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 行 情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保 证 内部控 制 制 度 落实 。 另 外公司 还 定 期 评价 内 部 控制的 有 效 性 ,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法律法规指引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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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将 严 格 贯 彻基 金 管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规 , 严格 依 法 经 营 。 督察 长 和监 察 合
规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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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98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2015 年12 月 , 中 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22 只 。 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49项最佳托管银行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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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2005、2007 、2009、2010、2011 、2012、2013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
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号) 审 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 得无保留意见
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
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
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
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
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 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
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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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原则。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 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 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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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
灾难的情况 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
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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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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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 基 金 直 销 机构 为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直 销中 心 和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网上 直 销 交易 平台 。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路强
成立时间:2013 年1 月17 日
电话: (0755 )88399008
传真: (0755 )88399045
联系人: 杜敏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 基金管理人 网 上直 销 交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本 基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等 业务, 具 体 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公告。 网 上 交 易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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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传真:4008396588-018012
客服电话: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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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 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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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 室-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1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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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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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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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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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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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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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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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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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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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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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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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cvc.com.cn
(1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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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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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21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2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 :www.jinqianwo.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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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路强
电话: (0755 )88399008
传真: (0755 )88399045
联系人: 崔佩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陆奇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法定代表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妍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吴翠蓉、高鹤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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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 金 份 额的 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
本基金将设A类和B 类两类 基 金 份 额 ,两 类 基 金份 额 按 照 不 同的 费 率 计提 销 售
服务费, 两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 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作 情 况,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基 金 份额 分 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 相 转 换 ,但 依 据 招募说 明 书 约 定因 认 购 、申购 、 赎 回 、基 金 转 换等交 易 而 发 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申购最低金额 10 元 5,000,000 元
追加认/ 申购最低金额 10 元 1,000 元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 投 资 者 在 单个 基 金 账户 保 留 的A 类基 金 份 额达 到B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最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登 记机 构 自 动将投 资 者 在 该基 金 账户 保留 的A 类 基金 份 额全 部升 级 为B 类基
金 份 额 。 当投 资 者 在单个 基 金 账 户保 留 的B 类基 金 份 额 不能 满 足B 类基 金 份 额 最 低
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在 投 资 者 持 有 的某 类 基金 份 额 满 足 升 降级 条 件后 , 基 金 的 登 记机 构 自动 为 其
办 理 升 降 级业 务 , 投资者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在升降 级 业 务 办理 当 日 按照新 的 基 金 份
额类别享有基金收益。 根据华润元大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如果登 记机构在T日
对 投 资 者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进 行 了 升降 级 处 理,那 么 投 资 者在 该 日 对升降 级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交的 赎 回 、基金 转 换 转 出、 转 托 管等交 易 申 请 将确 认 失 败,基 金 管 理 人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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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承 担 由 此造 成 的 一切损 失 ; 从T+1 日起 , 投资 者 可 以 升降 级 后的 基金 份 额 类 别
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 (申)
购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最低金 额 限 制 及规 则 , 或调整 基 金 份 额升 降 级 的数量 限 制 及 规
则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在开 始 调 整 之日 前 依 照《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规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公告。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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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3]106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3 年10 月14 日起公开募集, 并于2013 年10 月25 日结束募集。
募集对象为 符 合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 可投 资 于 证券投 资 基 金 的个 人 投 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人。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份。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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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10 月 29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 如 转 换运 作 方 式、与 其 他 基 金合 并 或 者终止 基 金 合 同等 , 并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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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销售 机 构办 理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按 销 售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式 进 行 申购或 赎 回 。 本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减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3 年11 月15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为 为 下 一开放 日 基 金 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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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 自动将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未付收 益 一 并 结算 并 与 赎回款 一 起 支 付给 该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部 分赎回 其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时, 未 付 收 益为 正 时 ,未付 收 益 不 进
行 支 付 ; 未付 收 益 为负时 , 其 剩 余的 基 金 份额需 足 以 弥 补其 当 前 未付收 益 为 负 时
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 购金额的限制
A类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10 元人民币。B类 基金 份 额 的 首 次 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单 笔5,000,000元人民币,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 。
2、赎回份额的限制
A 类 基 金 份 额单 笔 赎 回的 最 低 份 额 为10 份 基 金份 额 。B 类 基金 份 额 单笔 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1,000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 个 工 作 日 投 资人 在 单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的 本 基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10 份 时,若当
日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转 出 等 )被 确 认 ,则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 赎 回 的 份额 以 及 最低保 留 余 额 的数 量 限 制,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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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递 交 赎回 申 请 , 赎 回 成立 ; 基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确 认 赎回 时 ,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3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其 他 方 式查 询 申 请的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成功 , 则 申 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 总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 T 日某投 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四舍五入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且假设该 10,000 份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 1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1.00+15.00=10,015.00 元
赎回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
舍五入,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 、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公 告 前 一 工 作 日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基
金 7 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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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 退还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时 ,基金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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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 暂 时 不 能足 额 支 付,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 按 单个账 户 申 请 量占 申 请 总量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
同 的 相 关 条款 处 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申 请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 当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 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赎 回 业 务 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期办 理 。 对 于当 日 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户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受 理 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赎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 的,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回,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
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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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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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 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资 人 在 办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 所 规定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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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 保 持 低 风 险 性和 高 流动 性 的 前 提 下 ,力 争 获得 较 高 于 业 绩 比较 基 准的 投 资
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 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
9、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它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略 主 要包 括 两 个 方 面 :一 是 根据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央 行货 币 政
策 、 货 币 市场 的 资 金供求 状 况 等 因素 , 对 短期利 率 走 势 进行 综 合 判断; 二 是 根 据
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分析策略
对 利 率 走 势 的 科学 预 期是 进 行 久 期 管 理的 基 本前 提 , 也 是 正 确进 行 债券 投 资
的 首 要 条 件。 通 过 对通货 膨 胀 率 、经 济 增 长率、 货 币 供 应量 、 国 际利率 水 平 、 汇
率 、 政 策 取向 等 跟 踪分析 , 形 成 对基 本 面 的宏观 研 判 。 同时 , 结 合对市 场 环 境 的
研究, 主要考察指标包括: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 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
债券供给、 货币市场与 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 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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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久期管理策略
久 期 是 衡 量 债 券利 率 风险 的 主 要 指 标 ,反 映 了债 券 价 格 对 于 收益 率 变动 的 敏
感 程 度 。 当预 期 市 场利率 上 升 时 ,基 金 管 理人将 通 过 增 加持 有 剩 余期限 较 短 债 券
并 减 持 剩 余期 限 较 长债券 等 方 式 降低 组 合 久期, 以 降 低 组合 跌 价 风险; 在 预 期 市
场 收 益 率 下降 时 , 通过增 持 剩 余 期限 较 长 债券等 方 式 提 高组 合 久 期,以 分 享 债 券
价格上升的收益。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 据 不 同 类 别 资产 的 收益 率 水 平 、 市 场偏 好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投 资 的规 定 、
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3、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层 面, 首 先将 考 虑 安 全 性 ,优 先 选择 高 信 用 等 级 的债 券 品种 以 规
避 违 约 风 险。 除 考 虑安全 性 因 素 外, 在 具 体的券 种 选 择 上,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曲 线 的 基础上 , 找 出 收益 率 明 显偏高 的 券 种 ,并 客 观 分析收 益 率 出 现
偏 离 的 原 因。 若 出 现因市 场 原 因 所导 致 的 收益率 高 于 公 允水 平 , 则该券 种 价 格 出
现 低 估 , 本基 金 将 对此类 低 估 值 品种 进 行 重点关 注 。 此 外, 鉴 于 收益率 曲 线 可 以
判 断 出 定 价偏 高 或 偏低的 期 限 段 ,从 而 指 导相对 价 值 投 资, 这 也 可以帮 助 基 金 管
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 基 金 作 为 现 金管 理 工具 , 必 须 具 备 较高 的 流动 性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流 动 性
优 先 的 前 提下 , 综 合平衡 基 金 资 产在 流 动 性资产 和 收 益 性资 产 之 间的配 置 比 例 ,
通 过 现 金 留存 、 持 有高流 动 性 债 券种 、 正 回购、 降 低 组 合久 期 等 方式提 高 基 金 资
产 整 体 的 流动 性 。 同时,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密 切关注 投 资 者 大额 申 购 和赎回 的 需 求 变
化规律,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 投 资 决策 是 根 据实 际 经 济 运 行状 况 、 货币 政 策 和 财 政政 策 的 执行 情 况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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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来决定资产的配比;
(3)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分析研究报告,为投资提供策略依据。
2、投资流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是: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下 的 基 金 经理 负 责制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主 要 职
责 是 审 批 基金 大 类 资产的 配 置 策 略, 以 及 重大单 项 投 资 。基 金 经 理的主 要 职 责 是
在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批准的 大 类 资 产配 置 范 围内构 建 和 调 整投 资 组 合。基 金 经 理 负
责 下 达 投 资指 令 , 运营管 理 部 交 易组 负 责 资产运 作 的 一 线监 控 , 并保证 确 保 交 易
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 金 经 理 在 内 外研 究 平台 的 支 持 下 , 对不 同 类别 的 资 产 的 收 益风 险 状况 作 出
判 断 。 本 公司 的 研 究员提 供 宏 观 经济 分 析 和策略 建 议 。 基金 经 理 结合自 己 的 分 析
判 断 和 研 究员 的 投 资建议 , 根 据 投资 目 标 、投资 理 念 和 投资 范 围 拟定资 产 的 配 置
方 案 , 向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提 交 投 资策 略 报 告。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进 行投资 策 略 报 告
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研 究 员 根 据 自 己的 研 究独 立 构 建 投 资 品的 备 选库 。 基 金 经 理 在其 中 选择 投 资
品 种 , 并 决定 交 易 的数量 和 时 机 。对 投 资 比例重 大 的 单 一品 种 的 投资必 须 经 过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的 批 准;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根 据相关 规 定 进 行决 策 程 序的审 核 、 投 资
价值 的 实 质性 判 断 ,并听 取 风 险 分析 意 见 ,最终 作 出 投 资决 策 。 基金经 理 根 据 审
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 运 营 管 理 部 交易 组 负责 投 资 指 令 的 操作 和 执行 。 通 过 投 资 交易 系 统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处 于合 法 、 合规的 执 行 状 态, 对 交 易过程 中 市 场 出现 的 任 何情况 , 负 有 监
控 、 处 置 的职 责 。 运营管 理 部 交 易组 确 保 将无法 自 行 处 置并 可 能 影响指 令 执 行 的
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时反馈。
(5)基金经理即时监控措施
本 基 金 秉 持 流 动性 与 收益 性 的 关 系 下 进行 投 资组 合 调 整 , 并 每日 监 控投 资 组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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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是否合乎合规要求,若有接近安全水位则必须即时做 出调整。
(6)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及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 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有存款 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可不受此限制;
4)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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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20% ;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 信 用 级别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 条外, 因 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
例 限 制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 以 达到 上 述 标准。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机 构 评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权 评 级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级 别 (例 如 ,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 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 用级别为
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期 融 资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 评 级 , 且 其信 用 评 级应 不 低 于 国 内信 用 评 级机 构 评 定 的AAA 级 或 相当 于AAA 级的
信 用 级 别 。本 基 金 持有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信 用等级 下 降 、 不再 符 合 投资标 准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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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监 管 政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投 资 组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更 的 , 本基金 可 相 应 调整 禁 止 行为和 投 资 比 例限 制 规 定,不 需 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 本 基 金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按 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代 表本 基 金 独立 行 使 所 投 资证 券 项 下得 权 利,
保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在代表 基 金 行 使所 投 资 证券项 下 权 利 时
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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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其他 代 表性 更 强 、 更 科 学客 观 的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于 本 基 金时, 经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后 ,本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后变更 业 绩 比 较基 准 并 及时公 告 , 而 无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是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低 风 险 品 种 。 本基 金 的风 险 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九)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债 券 、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
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
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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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839,901,023.05 39.98
其中: 债券 839,901,023.05 39.9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16,001,554.00 15.04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905,256,791.69 43.10
4 其他资 产 39,416,687.09 1.88
5 合计 2,100,576,055.83 100.00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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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5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84,999,717.50 4.2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告 期内债 券回购 融 资余额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为报 告期内 每日融 资 余额占资 产
净值比例 的简单 平均值 。
10.2.1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的说 明
注:在本 报告期 内本货 币 市场基金 债券正 回购的 资 金余额未 超过资 产净值 的 20% 。
1.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0.3.1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6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8
10.3.2 报告 期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超过 180 天 情况说 明
注: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 120 天。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 120 天的 情况 。
10.3.3 报告 期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58.25 4.22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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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49 -
2 30 天( 含)-60 天 7.9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1.49 -
3 60 天( 含)-90 天 10.9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10.4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15.8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3.48 4.22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49,902,531.88 12.4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49,902,531.88 12.42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89,998,491.17 29.32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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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 - -
9 合计 839,901,023.05 41.74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39,904,685.18 1.98
1.5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0221 11 国开 21 500,000 50,003,190.06 2.48
2 041658005 16 广 汇汽 车CP001 500,000 49,890,389.58 2.48
3 041562033 15 协 鑫发 电CP001 400,000 40,110,032.33 1.99
4 150215 15 国开 15 400,000 40,003,081.41 1.99
5 041559067 15 包 钢集CP002 400,000 39,988,534.75 1.99
6 041562026 15 东方 CP001 300,000 30,057,958.56 1.49
7 041552034 15 奥 克斯CP001 300,000 30,034,646.56 1.49
8 150211 15 国开 11 300,000 30,018,721.68 1.49
9 130215 13 国开 15 300,000 30,001,248.81 1.49
10 150311 15 进出 11 300,000 29,993,744.85 1.49
1.6 “ 影子 定价 ” 与“ 摊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1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269%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3780%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54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100%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
1.8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8.1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
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1.00
元。
10.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不存在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10.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出现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8.4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1,045,340.00
3 应收利 息 15,752,978.77
4 应收申 购款 2,618,368.32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55
7 其他 -
8 合计 39,416,687.09
10.8.5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
尾差。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56
十 一、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3.10.29-2013.12.31 0.8154% 0.0021% 0.2367% 0.0000% 0.5787% 0.0021%
2014.1.1-2014.12.31 4.8423% 0.0068% 1.3500% 0.0000% 3.4923% 0.0068%
2015.1.1-2015.12.31 3.6882% 0.0048% 1.3500% 0.0000% 2.3382% 0.0048%
2016.1.1-2016.3.31 0.7137% 0.0031% 0.3366% 0.0000% 0.3771% 0.0031%
2013.10.29-2016.3.31 10.3777% 0.0057% 3.2733% 0.0000% 7.1044% 0.0057%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3.10.29-2013.12.31 0.8585% 0.0021% 0.2367% 0.0000% 0.6218% 0.0021%
2014.1.1-2014.12.31 5.0935% 0.0068% 1.3500% 0.0000% 3.7435% 0.0068%
2015.1.1-2015.12.31 3.9382% 0.0048% 1.3500% 0.0000% 2.5882% 0.0048%
2016.1.1-2016.3.31 0.7738% 0.0031% 0.3366% 0.0000% 0.4372% 0.0031%
2013.10.29-2016.3.31 11.0226% 0.0058% 3.2733% 0.0000% 7.7493% 0.0058%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57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2013 年10 月29 日至 2016 年3 月31 日)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58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59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
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 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
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
估,使基金资 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60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
近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 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估 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61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 估 值 错误 的 责 任方 对 有 关 当 事人 的 直 接损 失 负 责 , 不对 间 接 损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不 当 得 利造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资产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62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进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应于 每 个 开 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并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确认后 发 送 给 基金 管 理 人,由 基 金 管 理
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三项第 2、3 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
可 抗 力 等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现 该 错 误 而造 成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错 误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免 除赔偿 责 任 。 但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采取 必 要 的 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63
十 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 现 收 益 为基 准 , 为投资 人 每 日 计算 当 日 收益并 分 配 , 每月 集 中 支付。 投 资 人 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 处理,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 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 时 , 为 投资 人 记 正收益 ; 若 当 日已 实 现 收益小 于 零 时 ,为 投 资 人记负 收 益 ;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月 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 即 红利 转 基 金份额) 方 式 ,投 资 人可 通过 赎 回 基 金份 额 获得 现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人 在 每 月累 计 收 益支付 时 , 其 累计 收 益 为正值 , 则 为 投资 人 增 加相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累 计收 益 为 负值, 则 缩 减 投资 人 基 金份额 。 若 投 资人 赎 回 基金份 额 时 , 其
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 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64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日 进 行收 益 分 配 。 每 个开 放 日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日 每 万份 基 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每 月 例行 对 上 月实 现 的 收 益 进行 收 益 结转( 如 遇 节 假日 顺 延),每 月 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
见基 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65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 金 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66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A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 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 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
产 中 一 次 性支 付 给 登记机 构 , 由 登记 机 构 代付给 销 售 机 构。 若 遇 法定节 假 日 、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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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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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基金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 资 者 重 大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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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应 当 最 大 限 度地 披 露 影响 基 金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全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总额×10000
% 100 ] 10000 / ) 365 ) 7 / [(( = (%) 日年化收益率 7
7
1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 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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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销 售 网 点以 及 其 他媒介 , 披 露 开放 日 的 每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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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 用 计提 标 准 、 计 提 方式 和 费率 发 生
变更;
(17 )基金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7 ) 当 “ 摊 余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与 “ 影子定价 ”确 定 的基 金 资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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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介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媒 介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介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介 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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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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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要 风 险是 市 场 风 险 、 流动 性 风险 、 信 用 风 险 、政 策 风险 、 管
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1、利率风险
由 于 中 央 银 行 的利 率 的调 整 和 短 期 利 率的 波 动产 生 本 基 金 的 利率 风 险。 由 于
利率的波动基金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低于或高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的 周 期性 变 化, 国 家 经 济 和 各个 行 业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从 而影 响 到
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再投资风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以 及 回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资 获 得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投 资 时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资 的 策 略。因 未 来 市 场利 率 的 变化而 引 起 再 投资 收 益 率的不 确 定 性 为
再投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主要 是 指 因基 金 资 产 变 现的 难 易 程度 所 导 致 基 金收 益 变 动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对 象 的 流动性 相 对 较 好, 但 是 在特殊 市 场 情 况下 ( 加 息或是 市 场 资 金
紧 张 的 情 况下 ) 也 会出现 部 分 品 种的 交 易 不活跃 、 成 交 量不 足 的 情形, 此 时 如 果
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三)信用风险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债券 、 票据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不 按时 偿 付 本 金 或 利息 时 ,将 直 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四)政策风险
政 策 风 险 主 要 指由 于 国家 财 政 政 策 或 货币 政 策的 变 动 导 致 货 币市 场 波动 所 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五)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业 技 能、 研 究 能 力 及 投资 管 理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 、 分 析 和对 经 济 形势、 证 券 价 格走 势 的 判断, 进 而 影 响基 金 的 投资收 益 水 平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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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资 管 理 制 度、 风 险 管理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否健全 , 能 否 有
效 防 范 道 德风 险 和 其他合 规 性 风 险, 以 及 基金管 理 人 的 职业 道 德 水平等 , 也 会 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六)操作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人 在 各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内 部 控制 不 到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成 操 作 失误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 而 引致风 险 , 如 越权 交 易 、内幕 交 易 、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七)技术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后 台 运作 中 , 可 能 因 为技 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错 而 影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甚 至 导 致基金 持 有 人 利益 受 到 影响。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来自 基 金 管 理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币 市 场工 具 , 可 能 面 临较 高 流动 性 风 险 以 及 货币 市 场利 率 波
动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货币市 场 利 率 的波 动 会 影响基 金 的 再 投资 收 益 ,并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公 允 价值 的 变 动。同 时 为 应 对赎 回 进 行资产 变 现 时 ,可 能 会 由于货 币 市 场 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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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职 责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负 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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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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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国 家 有 关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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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以 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 律文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定计 算 并 公 告基 金 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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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随 时 查 阅到 与 基 金有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利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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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行 为,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事人 的 利 益 造成 重 大 损失的 情 形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 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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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 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应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即 视 为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 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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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 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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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提 议 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
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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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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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或 通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律 法 规、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席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 力。现 场 开 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少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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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 人 大 会到 会 者 在权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的基 金 份 额 应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面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公告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 当 有代 表 三 分之一 以 上 基 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或 其 他 方式 进 行 表决, 或 者 采 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的, 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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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 合 同的 重 大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 议 召集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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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 止基 金 合 同 、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主 持 人 或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 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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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 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方可执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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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理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并 在 中 国证 监 会 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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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应提
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当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市 , 仲 裁裁决 是 终 局 性的 并 对 各方当 事 人 具 有约 束 力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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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 市 前海 深 港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鲤 鱼 门街 一 号 前 海 深 港合 作 区管 理 局
综合办公楼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强
成立时间: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 销 售 、 特 定客 户 资产 管 理 、 资 产 管理 和 中国 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 关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使 中 央银 行 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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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人 民 币存 款 、 贷 款 、 同业 拆 借业 务 ; 国 内 外 结算 ; 办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转 贴 现、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 算 ; 提供 信 用 证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务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承销 、 代 理兑付 政 府 债 券; 代 收 代付业 务 ; 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 ; 发行金 融 债 券 ;买 卖 政 府债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企业 年 金 托 管 业务;企 业年 金 受 托 管理 服 务 ;年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式 基 金 的注册 登 记 、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业 务 ;资 信 调 查、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 款;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外 币 兑 换;出 口 托 收 及进 口 代 收;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发 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 理 买卖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 价证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融 衍 生 业 务; 银 行 卡业务 ; 电 话 银行 、 网 上银行 、 手 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投
资 范 围 、 投资 对 象 进行监 督 , 对 于因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变 化引 起 的 投资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等 变 化, 需 经 基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一 致 后 纳入 托 管 人托管 监 督 的 范
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 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
9 ) 中 国 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 银 行 认 可的 其 它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 货 币 市场 工 具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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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构 以 后 允 许货 币 市 场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①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 融工具:
a、股票及权证;
b、可转换债券;
c、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d、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e、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f、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外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 督 和 检 查 来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②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为:
a、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 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b、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c、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d、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f、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5%;
g、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公司发 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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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h、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 信 用 级别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不 得 超 过 其各 类 资 产支持 证 券 合 计
规模的10% ;
i、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j、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除上述第 i 条外,因 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其他限制: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 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予 以 豁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期 融 资券 , 其 发 行 人 最近 三 年的 信 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 国 际 信 用评 级 机 构评 定 的 低 于 中国 主 权 评级 一 个 级 别 的信 用 级 别( 例 如 ,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③ 同 一 发 行 人 同时 具 有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国 际 信用 评 级 的 , 以 国内 信 用级 别 为
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期 融 资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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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用 级 别 。本 基 金 持有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信 用等级 下 降 、 不再 符 合 投资标 准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生 修 改或 变 更 , 基 金 管理 人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监 管 政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投 资 组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更 的 , 本基金 可 相 应 调整 禁 止 行为和 投 资 比 例限 制 规 定,不 需 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 正 式 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函 说 明 基 金可 能 变 动规模 和 公 司 应对 措 施 ,便于 基 金 托 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 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其 更 新 ,加盖 公 章 并 书面 提 交 ,并确 保 所 提 供的 关 联 交易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单,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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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负 责 及 时更 新 该 名单。 名 单 变 更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基金 管 理 人 仍违 规 进 行关联 交 易 , 并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 失 的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发 生 , 若 基金 托 管 人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对 于 交 易 所场 内 已 成交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应按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 交 易所规 则 的 规 定进 行 结 算,同 时 向 中 国
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 照 审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在 该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 的 交 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 人 应 定 期或 不 定 期对银 行 间 市 场现 券 及 回购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进 行更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银 行 间 市场交 易 对 手 时须 提 前 书面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回 函 确 认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 更新。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基金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 整的名 单 开 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 前 已 与本 次 剔 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交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责 任 , 发生此 种 情 形 时, 基 金 托管人 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行 间 市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和 回 购交 易 时 , 需 按 交易 对 手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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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醒 基 金 管 理
人与交 易 对手 重 新 确定交 易 方 式 ,经 提 醒 后仍未 改 正 时 造成 基 金 资产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 以 根 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调 整 核 心交 易 对 手名单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责任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险 , 在 与核心 交 易 对 手以 外 的 交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 要 求 相关 责 任 人进行 赔 偿 。 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 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涉 及 到 存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本 基 金 核 心存 款 银 行名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业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 本基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行存 款 出 现 由于 存 款 银行信 用 风 险 而造 成 的 损失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赔 偿 ,之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进 行 赔 偿 。基 金 管 理人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当时 的 市 场 情况 对 于 核心存 款 银 行 名单 进 行 调整。 基 金 托 管
人的监 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 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 介材料 中 登 载 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投资 运 作 及其 他 运 作 违 反《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托 管 协 议有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在 下 一 个工 作 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 式向基 金 托 管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 督促 基 金 管理人 赔 偿 因 其违 反 基 金合同 而 致 使 投
资者遭受的损失。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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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序 尚 未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管 人 在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的 投 资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该 投资指 令 违 反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 应 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完 成 后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指 标 或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 成 交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该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法规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必 须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托 管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 复 核 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 7 日年化 收益率、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 故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期 纠 正 , 基金 托 管 人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确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金管 理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改正 , 并 予 协助 配 合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正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理人 有 义 务 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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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 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如基金托管
人 无 法 从 公开 信 息 获取到 账 日 期 信息 的 , 应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 财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托 管 人处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构 按 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定 , 将 认 购 资 金划 入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基金 托 管 资格的 商 业 银 行或 者 从 事客户 交 易 结 算资 金 存 管的商 业 银 行 等
开 设 的 基 金认 购 专 户。该 账 户 由 基金 管 理 人开立 并 管 理 。基 金 募 集期满 , 募 集 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 定后 , 由 基金管 理 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证券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 会 计 师 签字 有 效 。验资 完 成 , 基金 管 理 人应将 募 集 的 属于 本 基 金财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托 管 人 为基金 开 立 的 资产 托 管 专户中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收到资 金 当 日 出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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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届 满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同 生 效的 条 件 , 由 基 金管 理 人按 规 定
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托管 人 的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构 开 设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保 管 基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账 户 的 开设和 管 理 由 基金 托 管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 一 切 货币收 支 活 动 ,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符 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 算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现金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民 币 利 率管 理 规 定》 、 《利 率 管 理暂 行 规 定》 、 《支 付 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拆 借 市 场的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金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设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券托 管 自 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103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 被 允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投 资 品 种的投 资 业 务 时, 如 果 涉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和 使用, 由 基 金 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际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 基 金 托管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 由 此 产生 的 责 任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 托 管 人以 外 机 构实际 有 效 控 制或 保 管 的证券 不 承 担 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保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或受 限 于 第 三方 机 构 业务规 则 、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协 会 发 布的格 式 合 同 等基 金 管 理人不 可 控 制 因素 外 , 基金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与 基 金 有关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基金 一 方 持 有两 份 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通 过 专 人送达 、 挂 号 邮寄 等 安 全方式 将 合 同 原件 送 达 基金托 管 人 处 。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该计 算 日 基 金份 额 总 份额后 的 数 值 。本 基 金 通过每 日 计 算 收
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 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是按照
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
点后第5 位舍去。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 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
资 基 金 会 计核 算 办 法》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 。 用 于 基金 信 息 披露的 基 金 资 产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104
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结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及 时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下 列 日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应于 下 月 前十个 工 作 日 内提 交 ; 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同终 止 日 等 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并 定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由 于 自 身原 因 无 法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以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 地 点 在北 京 市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对相 关 各 方 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105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托 管 协议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的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 与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有 任 何冲突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变更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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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 人 应在T+2 个工作日后及时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 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 “华
润 元 大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本 基 金的 认 购 业务,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后 通 过 本 基 金 管理人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 本基金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 有 关详 情 可 参见相 关 公 告 。本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 调整 可 用于 基 金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或 用 于交易 支 付 的 银行 卡 种 类,敬 请 投 资 人
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人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人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人 请 在 其 知
晓 基 金 账 号后 , 及 时拨打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客 户服务 电 话 进 入自 助 语 音服务 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客 服 信 箱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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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cryuantafund.com)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基金 转 换业 务 服
务, 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 技 术 条 件 成 熟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过 定 期 定额投 资 计 划 ,投 资 人 可以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具 体 实 施
方法 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 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 议。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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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信息披露明细: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 资和转 换业 务并
参加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 年 11 月 4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大泰金
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开通 转换 业务 并 参加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 年 11 月 7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钱
景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开通 定期 定 额投资 和转 换业
务并参 加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5 日
华润元 大现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5 年第 2
号)
2015 年 12 月 11 日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5
年第2 号)
2015 年 12 月 11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期间旗下基金业务安排
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净 值公 告 2016 年 1 月 4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机制触发后公司旗下基
金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定 投业务 处理 的公 告
2016 年 1 月 5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机制触发后公司旗下基
金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定 投业务 处理 的公 告
2016 年 1 月 8 日
华润元 大现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金 关于 暂停 代销 机构 大额申 购 (含 转
换转入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 的公告
2016 年 1 月 16 日
华润元 大现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 告 2016 年 1 月 20 日
华润元 大现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金 春节 假期 前暂 停申 购、 转换 转入 及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16 年 1 月 27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变更 公司 住所 的公 告 2016 年 2 月 27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同比 例增 加注 册资 本的公 告 2016 年 2 月 27 日
华润元 大现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5 年 年度 报告 2016 年 3 月 29 日
华润元 大现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5 年 年度 报告 摘 要 2016 年 3 月 29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申购、 赎
回、转 换转 出及 最低 持有 份额的 数额 限制 的公 告
2016 年 4 月 8 日
华润元 大现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2016 年 4 月 12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深圳富
济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 资和转 换业 务并
参加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 年 4 月 19 日
华润元 大现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 报 告 2016 年 4 月 20 日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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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构 的 住所 ,投
资 人 可 在 办公 时 间 查阅; 投 资 人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对投资 人 按 此 种方 式 所 获得的 文 件 及 其复 印 件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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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的 办 公 场 所 , 在办 公 时间 可 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的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