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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14天理财债B(485020)

工银14天理财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14 天理 财 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招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2 年10 月8日证监 许可 【2012 】 1305 号 文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2 年10 月26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应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或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 者自负 ” 原 则 ,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人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在 基金募 集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运用 公司 固有 资金 认购 本基金 的 金额不 低 于1000 万 元, 认 购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 低于三 年。 基金 管理 人认 购的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限满 三年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自 身情 况决 定是否 继续 持有 ,届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 可能赎 回认 购的 本基 金份 额。另 外, 在基 金成 立三 年后, 如果 本基 金的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 元,基 金合 同将 自动 终止 ,投资 者将 面临 基金 合同 可能终 止的 不确 定性 风险 。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债券 型基 金,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股 票型 基金,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6 年4 月25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为2016 年3 月31 日(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托管 人复 核。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7 七、基金的募集 ............................................................ 3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0 十、基金的投资 ............................................................ 48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6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6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0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 示 ......................................................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 7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7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7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8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8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83 附件一 .................................................................... 85 附件二 .................................................................... 99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工银 瑞信14 天 理财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本 招募说 明书 ” 或 “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工 银瑞 信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 银 瑞信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工银 瑞 信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工 银瑞 信 14 天理 财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工银 瑞信14 天 理财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工银 瑞信14 天 理财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并 经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发 起式 基金 的通 知》 : 指按照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6 月21 日颁 布、 同 日实 施的 《 关 于增设 发起 式基 金审 核通 道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境 内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证券市 场的 中 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0、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发 起资 金: 指按 照中 国证监 会 2012 年 6 月21 日颁布 、同 日实 施的 《关 于增设 发 起式基 金审 核通 道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由基 金公 司股 东资金 、 公司 固有 资金 ( 不 包括公 司的 风险准 备金 ) , 或公 司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可 以包括 基金 经理 之外 的投 研人员 ) 等 人 员出资 认购 发起 式基 金份 额的资 金总 额。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 非 交易 过户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4、销 售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 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6、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工 银瑞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7、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8、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9、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0、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对 于 每 份 认 购 份 额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 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 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9、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 应的第一个双周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第二个运作期到 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第二个双周对日(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此类推 40、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41、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 含 节 假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折 算 出的年收益率 42、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3、 运 作 期 收 益 率 、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根 据 运 作 期 内 实 际 天 数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44、 《业 务规 则》 : 指 《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基 金销 售机 构、 投资 者及其 他有 关各 方共 同遵 守; 45、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6、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7、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8、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且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9、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50、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1、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2、元 :指 人民 币元 53、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票 据投 资收益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54、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5、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6、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7、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8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 】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瑞 士信 贷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沈立强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1976 年 参加工 作 , 先 后在 中国 人 民银行 杭 州分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浙 江分行 、河 北分 行、 上海 分行工 作。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杭 州分 行 营业部 副主 任、 杭州 分行 营业部 主任 、浙 江分 行会 计出纳 处副 处长 、储 蓄处 副处长 、储 蓄 处处长 、 人 事处 处长 、 党 委 组织部 部长 、 营 业部 总经 理 (兼 ) 、 浙 江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党委副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 行河北 分行 行长 ;中 国工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兼 任上海 市银 行 同业公 会会 长、 上海 市城 市金融 学会 会长 、上 海市 支付清 算协 会会 长、 上海 市金融 学会 副 会长 、 上海 国际 商会 副会 长 、 上 海世界 贸易 中心 协会 副 会长 、 中国 城 市 金融 学会 常 务理事 、 上海市 宏观 经济 学会 常务 理事、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陆 家嘴研 究基 地理 事会 理事 、上海 财经 大 学校董 会董 事, 上海 市人 大代表 。 Neil Harvey 先生 , 董事 ,瑞士 信贷 执行 董事 ,常 驻香港 。瑞 士信 贷银 行香 港和大 中 华区首 席执 行官 ,负 责私 人银行 、财 富管 理和 投资 银行业 务。 同时 ,Neil Harvey 先生 还 是资产 管理 亚太 地区 副主 席、亚 太区 运营 委员 会成 员。Neil Harvey 先 生在 投资银 行和 资 产管理 领域 有三 十年 的工 作经历 ,对 新兴 市场 和亚 太地区 有着 深刻 的了 解, 在亚太 地区 也 有十七 年的 工作 经历 。Neil Harvey 先生 在瑞 士信 贷 工作十 五年 ,担 任过 很多 职务, 目前 他是资 产管 理亚 太和 新兴 市场负 责人 。此 前, 他担 任亚洲 (除 日本 )投 资银 行和固 定收 益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业务负 责人 。另 外, 他在 瑞士信 贷和 其他 公司 都担 过要职 ,负 责澳 大利 亚、 非洲、 日本 、 拉美、 中东 、土 耳其 和俄 罗斯地 区的 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董事 ,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工银 家族 财 富(上 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董事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托 管部 处长 、副 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董事 , 高级 经济师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 ;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 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 册内部 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副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 督局外 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 境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 行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 师、 风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 经济学 博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 等研究 院院 长, 美国 德州A&M 大 学经 济系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 批中 组部 “ 千人 计划 ” 入选 者及 其国 家特 聘专家 ,首 批人 文社 会科 学长江 学者 讲座 教授 ,曾 任上海 市人 民 政府特 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中国留 美经 济学 会 会 长(1991-1992)。 2006 年 被《 华尔街 电讯 》 列为中 国大 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的 经济 学家 之一 。主 要研究 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励 机制 设 计、中 国经 济等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 经济学 博士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 融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 常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 副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 经济学 类学 科 专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国 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员 、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 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 持 过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 至 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 库总 裁。 2、监 事会 成员 吴敏敏 女士:监 事, 经济 学 硕士。1996 年入 职中 国工 商银行 深圳 市分 行,2007 年调入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财务 会计部 副总 经 理、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办 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副 处长 、战 略管 理与 投资者 关系 部 战略发 展与 合作 处副 处长 、处长 ,现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专家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 团) , 先后 担任 全球 投资银 行战 略部 助理 副总 裁、 亚太 区投 资银 行战 略 部副总 裁 、 中 国区执 行首 席运 营官 ,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现 任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负 责人。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 2005 年7 月至 2006 年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 2007 年至2012 年 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 2012 年至2014 年9 月 任职 于机 构客户 部,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7 月 ,担 任机构 产 品部总 监。 2014 年11 月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2015 年7 月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洪波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务 所高级 审计 员;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总部 业务 主管;2009 年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监 。 倪莹女 士 : 监事 , 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 任职 于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 任副 科长 、 科 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1997 年-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总部 经 理,2000 年-2005 年中 国 华融资 产管 理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江明波 先生 :硕 士, 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 理(国 际)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工银 瑞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2000 年 7 月 至2001 年11 月 , 任 职于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担任研 究员 ;2001 年 12 月至 2006 年 12 月 ,任 职于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普 天债 券基金 经理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社保债 券组 合、 社保 回购 组合基 金经 理、 机构 理财 部总监 助理 、 固 定收 益小 组负责 人。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杜海涛 先生 :硕 士, 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 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 董事 。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 , 任 职于 长城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历任职 员 、 债 券 (金 融工 程) 研究 员 ;2002 年10 月至 2003 年 5 月 , 任 职 于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3 年6 月至 2006 年3 月 , 任 职 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2006 年 加 入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赵紫英 女士 : 博 士,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海淀 支行 ,从 事国 际业 务;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 ,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国 际业 务部 ,历 任综 合科科 长、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2002 年5 月至 2005 年 6 月 , 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牡 丹卡 中心 , 历 任市 场营 销部 副 总经理 、 清算 部副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魏欣女 士,11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2005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监;2011 年4 月20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8 月22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 7 天理 财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2 年 10 月 2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 14 天 理 财债券 型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现金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10 月22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添 益快 线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5 月26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新财 富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 银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丰盈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6 月 19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 财富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谷衡先 生 :11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 先 后在 华夏 银行 总 行担任 交易 员 , 在 中信 银 行总行 担 任交易 员;2012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监 ;2012 年11 月 13 日至今 , 担 任 工银瑞 信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1 月 28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 60 天理财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3 月 28 日至 2015 年 1 月 19 日 ,担 任工 银安心 场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 30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 理;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财 富快 线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2 月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添福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杜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何江旭 先生 ,19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2010 年 4 月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 工银 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7 月 30 日, 担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信 建投 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兼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添 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1 月28 日至2014 年12 月5 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60 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红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 月 2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 11 月 18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医 疗保 健行 业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2 月 16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战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欧阳凯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1 年12 月 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2 月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保本2 号 混合 型发起 式基 金基 金经 理(自2016 年2 月19 日起 变更 为 工银瑞 信优 质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6 月26 日起 至今担 任工 银瑞 信保 本 3 号混合 型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9 月1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新财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5 月26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丰盈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黄安乐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后 在天 相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国 信证 券经济 研究 所担 任资 深分 析师 , 国 信证 券资 产管 理 总部担 任投 资经 理 、 研 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11 年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主题 策 略混合 基金 基金 经 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精选平 衡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高端 制造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4 月28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新材 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国 家战 略主题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李剑峰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 高 级副经 理 ;2008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曾任 固定 收益 研 究员 , 现 任专 户投 资部 总 监, 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在基金 发售期间 ,本公 司将使用固 有资金 认购基 金基金金额1000 万元人民 币,本 公 司持有 上述 基金 份额 将不 少于三 年, 2、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 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4、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 责对 公司 治理结 构进 行定 期的 评估、 检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 事 会下 设 资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励 政策 ,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会 批 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 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 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执行委 员会下属 的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 公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大突 发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我 控制 以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是内 部控制 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信 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等 部 门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4 月 8 日 ,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15 亿 A 股,4 月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 股 票代码 :600036 )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 联交 所 挂牌交 易( 股票 代码 :3968 ),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 超额配 售, 共发 行了 24.2 亿 H 股。 截 止,2015 年12 月 31 日, 本 集团总 资 产5.475 万 亿元 人民币 , 高 级法下 资本 充足 率 12.57% , 权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 11.91%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 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下 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稽 核监 察室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 5 个职 能处 室, 现有 员工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格 , 成 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 项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 4 月, 正 式办理 基金 托管 业务 。招 商银行 作为 托管 业务 资质 最全的 商业 银行 ,拥 有证 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受 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托 管、 保 险资金 托管 、企 业年 金基 金托管 等业 务资 格。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势 而变 、先您 所想 ”的 托管 理念 和“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的托 管 核心价 值 , 独 创 “6S 托 管 银行 ” 品 牌体 系, 以 “ 保 护您的 业务 、 保护 您的财 富” 为历 史使 命,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托 管业 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标 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绩 效分 析报 告, 开办 国内首 个托 管 银行网 站, 成功 托管 国内 第一只 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第一 只 FOF 、 第一 只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股权 私募 基金 、第一 家实 现货 币市 场基 金赎回 资金T+1 到账 、 第 一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 第 一只 红利 ETF 基金 、 第 一只 “1+N ” 基 金专户 理财 、 第 一家 大小 非 解禁 资产 、 第一 单TOT 保管, 实现 从单 一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务 机构 的转 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 可 。 经过十 四年 发展 ,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2016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止3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12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 规模114.94 亿 元 。 克 服国 内证券 市场 震荡 的不 利形 势, 托管 费收 入 、 托 管资 产 均创出 历史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新高,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 11.835 亿 元, 同比 增长 6.789% ,托 管资 产余 额 7.596 万亿元 ,同 比增 长 104.08% 。作 为公 益慈善 基金 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托 管人 ,成 功签 约“ 壹基金 ”公 益 资金托 管 , 为 我国 公益 慈 善资金 监管 、 信息 披露 进 行有益 探索 ,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 国金 融 品牌「 金象 奖」 “十 大公 益 项目” 奖; 四度 蝉联 获《 财资》 “中 国最 佳托 管专 业 银行”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 本行 董事 长 、 非 执行 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 董 事 长。 英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 专业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 局集团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招商局 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和招商 局资 本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远洋运 输( 集团 )总 公司 总裁助 理、 总 经济师 、副 总裁 ,招 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 本行 行长 、 执行董 事 ,2013 年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 本 行执 行 董事 。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 于 2003 年7 月至 2013 年5 月 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总监 兼北 京市 分行 行长 。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 加入 本行 ,历任 杭 州分行 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经 理,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 南昌 支行 行长, 南昌 分 行行长 ,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8 年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 招银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任职 资格 。先 后供 职于 中国农业 银行 黑 龙江 省 分 行, 华 商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深 圳市 分 行 , 从事 信贷 管理 、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 商银行 至今 , 历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资产 托 管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出 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设 计、 开 发者之 一, 具有20 余 年银 行信贷 及托 管专 业从 业经 验。在 托管 产品 创新 、服 务流程 优化 、 市场营 销及 客户 关系 管理 等领域 具有 深入 的研 究 和 丰富的 实务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6 年 3 月 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163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其它 托 管资产 ,托 管资 产 为 7.596 万亿 元人 民币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防 范和 化 解经营 风险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防 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确 、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稽核 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 直接 领导 下,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和 托管 分部 、分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主 管部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及 时发 现 内部控 制缺 陷, 提出 整改 方案, 跟踪 整改 情况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 制 衡的形 式和 方式 视业 务的 风险程 度决 定。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管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 独 立性 原则 。 各 室、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同 托管 资产 之间 、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 价部门 应当 独立 于内 部控 制的建 立和 执 行部门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负责 对部 门内 部控 制工 作进行 评价 和 检查。


(4 ) 有 效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 ) 适 应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适 应我 行托 管业 务风 险管理 的需 要 , 并 能随 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修 订和 完善。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业务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经 营理 念 等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的 修订 和 完善。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6) 防火 墙原 则。 业务 营 运、稽 核监 察 等 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 重 要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 础 上, 关注 重要 托管 业务 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 制衡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内 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 完 善的 制度 建设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核 算、 岗位 管理 、档 案管理 、保 密 管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障 托管 资 产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人 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危 机事 件 发生或 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够 及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理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招 商银 行 托管业 务危 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法 》 ,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 份中心 , 各 种业 务数 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 份中心 进行 备份 ,确 保灾 难发生 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复 和不 间断 运行 。 (2 ) 经 营风 险控 制 。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 资 金清 算与 会计 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 运作过 程中 的风 险。 (3 ) 业 务信 息风 险控 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 据 。 数 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 有的业 务信 息须 经过 严格 的授权 才能 进行 访问 。 (4 ) 客 户资 料风 险控 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 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并 做 好调用 登记 。 (5 )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行 对信 息技 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 机房 24 小 时值 班并 设置 门禁 管 理、 电脑 密码 设置 及权 限 管理 、 业 务网 和办 公网 、 与全行 业务 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 人 力资 源控 制 。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 激励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机制、 加强 人力资 源管 理及 建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 储备机 制, 有效的 进行 人力 资源 控 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 基金投 融资 比 例、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的合 法性 、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 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整 改, 整改 的时限 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比 例调 整 期限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改正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在 通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中心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7 层甲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代 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5)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 -85108195


传真:0571 -85106576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7) 北京农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10)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4)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7)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9) 中信证 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0)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22)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电话:0371 —69099882 传真:0371 —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 —967218 ;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23)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www.txsec.com (2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5)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广州大 道 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广州大 道 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 话:96699 ( 广东) 、400-83-96699 (全 国) 网址: www.gzcb.com.cn (26) 兴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 —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7)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28)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2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0)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2)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3)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4)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5)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6)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37)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3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39)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t.jrj.com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41)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42)中 天嘉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43)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44)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 —大 连期货 大 厦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 —大 连期货 大 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永成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45)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 —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46)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B 座4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 —87618889


传真: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户服 务电 话:027 —87618889


网址:http://www.tfzq.com (47)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成 华区 建设 路 9 号 高地 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喜 年广 场A 座1502 室 联系人 :付 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48)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 话: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49)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D 座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50)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1)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52)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和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 求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 (021 )51150298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传


真 :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兰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明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分 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用 , 因 此形成 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 基金 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 基金 份 额,两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金 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和 运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份额类 别


A类基 金份 额 B类基 金份 额 首次认/申 购最 低金 额 10元( 直销 柜台 为100 万 元)


5,000,000 元 ( 但已 持有 本 基 金B类 份额 的投 资者 可以 适 用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人 民币1,000 元)


追加认/申 购最 低金 额 10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份 0.01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0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 务费 ( 年费 率)


0.30%


0.01%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500 万份时 ,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其 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A 类基 金份 额升 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 。 2、若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低 于 500 万 份时 ,本基 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 B 类 基金份 额降 级 为A 类基 金 份额。 3、投 资者 在提 交认/ 申购 等交易 申请 时, 应正 确填 写基金 份额 的代 码(A 类、B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代 码不 同) , 否则, 因错 误填 写基 金代 码所造 成的 认/ 申购 等交 易 申请无 效的 后果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投资者 认/ 申购 申请 确认 成 交后, 实际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以本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上 述规则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为准 。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1、 根据 基金 实际 运作 情况 ,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并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在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可以 调整 认 ( 申) 购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 额限 制及规 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至少 在开 始调 整之 日 前2 日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3、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可以 调整 基金 份额升 降 级的数 量限 制及 规则 。基 金管理 人在 开始 调整 前应 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 金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2012 年10 月 8 日 证监 许可 【2012 】 1305 号文 核准 。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1、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申 请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第一 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对 认购 份额 而言 ,下 同)或 基 金份额 申购 确认 日 ( 对申 购份额 而言 , 下 同) 起 ( 即第一 个运 作起 始日 ) , 至 基金合 同生 效 日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第一个 双周 的对 日( 即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作日, 则顺 延到 下一 工作 日)止 。第 二个 运作 期指 第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的次 一工作 日起 , 至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 基金 份额申 购申 请日 对应 的第 二个双 周对 日( 如该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止。 以此类 推。 其中, 双周 对日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对认 购份 额而 言,下 同) 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确认 日 (对申 购份 额而 言 , 下同 )在后 续日 历月 中的 对应 日期, 若该 日历 月实 际不 存在对 应日 期 的,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例 1: (后 续日 历月 中存 在 对应日 期) :如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确 认日) 为2012 年9 月3 日 ,则 该 日次一 个双 周对 日 为 9 月17 日。 例2: ( 后续 日历 月中 不存 在对应 日期 ) : 如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或 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日 ) 为2013 年2 月15 日 ,则 该日次 一个 双周 对日 顺延 至 3 月1 日。 2、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提出 赎回 申请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提 出赎 回申 请。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期 运 作期到 期日 未申 请赎 回 , 则 自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运 作 期 。 在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每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基 金管 理人 办理该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未 支付收 益 的结转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运 作期 到期日 申请 赎回 的,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赎 回事宜 。 (四) 发起 资金 的认 购金 额下限 、持 有期 限下 限 认购本 基金 的发 起资 金金 额不少 于 1000 万元 , 且发 起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 少于3 年, 法律 法规 或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五)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六)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七) 发起 资金 的认 购 本基金 发起 资金 认购 的金 额不少 于 1000 万元 , 且发 起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 少于3 年。 高管 或者 基金 经理在 锁定 期内 离职 ,不 能提前 赎回 发起 份额 ,并 在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中 披露发 起资 金持 有基 金的 份额、 期限 及期 间的 变动 情况。 法律 法 规或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其中发 起资 金指 基金 管理 人的股 东资 金、 基金 管理 人固有 资金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人员或 基金 经理 (指 基金 管理人 员工 中依 法具 有基 金经理 资格 者, 包括 但可 能不限 于本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下同 )等 人员出 资认 购发 起式 基金 份额的 资金 。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生 效。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案 。 (三) 基金 的自 动终 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三年 后,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2 亿元 的,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 同 时不得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方 式延 续 。 若届时 的法 律法 规或 证监 会规定 发生 变 化,上 述终 止规 定被 取消 、更改 或补 充时 ,则 本基 金可以 参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或证 监 会规定 执行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销 售机 构。 销售 机构 名单和 联 系方式 见上 述第 五章 第( 一)条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并 予以 公 告。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人 可以 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在 每个 运作期 到期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赎回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2012 年 10 月 29 日开放 申购 ,11 月9 日 开 放赎回 。 基金份 额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方可 就该基 金份 额提 出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第一个双周对日起开始 办理赎回,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 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注 册登 记 机构确 认接 收的 ,该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视 为 下 一开放 日 提 出的 有效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 在销 售机 构支 持预 约功能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可以办 理申 购预 约和 赎回 预约, 详情 请 咨询各 销售 机构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 定价 ”原 则, 即本 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注 册登 记机 构按 “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 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其 持有的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结算 该基 金份额 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 效。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的 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或 损失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和 赎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根据相 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务 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根据我公司 于2014 年11月1 日刊登在三 大报、 公司网 站上的《关 于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调整 申购 、 赎回 、 定投 及 单个账 户最 低保 留份 额限 制等业 务规 则 的公告》 和2013 年5月4日 发布的《 关于调整 工银瑞 信7 天理财 债券型 基金、14 天理财债 券 型 发起式基 金、60天 理财债 券型基金 最低赎回 份额限 制的公告》 。目前 ,工银14 天理财债 券 型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如下 : 1、工 银14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 份额 申购 时,投 资者 通过 销售 网点 每笔申 购 本基金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自助交 易 系 统申 购, 每个 基金账 户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 为10 元; 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申购,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 万元 人 民币 ,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 申购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记录 的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人民币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工银14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A 份 额赎 回时 , 每 次赎回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 于10 份,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实际 操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工银14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B 份额 申购 时 ,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5,000,000 元 ( 但已 持有本基 金B类份 额的投资 者可以适 用首次申 购单笔 最低限额 人民币1,000 元) 。追加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1,000元。 工银14天理 财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B 份额赎回 时,单 笔最低赎回 份额为0.01份。 基金 份 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 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 留的最 低基金份额 余额为5,000,000 份。但在 实 际操作 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体 规定 为准 。 2、 如遇 巨额 赎回 等情 况发 生而导 致延 期赎 回时 , 赎 回办理 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保持为 人民 币1.00 元。 2、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 金额申 购 ” 方式 ,申 购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计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 金财产 。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 份额赎 回 ” 方式 ,赎 回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该 运作 期内 的未支 付收 益。 即在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提 出赎回 申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获 得当 期运 作期 的基金 未 支付收 益。 对于持 有超 过一 个运作 期、 在当期 运作 期到 期日提 出赎 回申 请的 基金 份额而 言 , 除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付 收益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还可 以获 得自 申购 确认日 (认 购 份额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至上 一运 作期 期末 的基 金收益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1: 投资 者A 于 2012 年9 月 3 日申 请购 买 10000 份基金 份额 , 则 该申 购份 额的第 一 个运作 期 为2012 年9 月4 日至 2012 年 9 月 17 日( 周一) , 第一 个运 作期 共 14 天 , 基 金年 化收益 率 为5.000% 。 若投资 者 A 于 9 月 17 日 提出赎 回申 请, 则该 日投 资者可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为 : 10000 份*1+10000*5.000%*14 天/365 天=10019.18 元。 例2: 投资 者B 于 2012 年9 月 3 日申 请购 买 10000 份基金 份额 , 则 该申 购份 额的第 一 个运作 期 为2012 年9 月4 日至 2012 年 9 月 17 日 ( 周一) , 第一 个运 作期 共 14 天 , 基 金年 化收益 率 为5.000% 。 若投资 者B 未于2012 年9 月17 日提 出赎 回申 请, 则 第一期 收益 结转 后的 基金 份额变 为:10000 份* (1+5.000%*14 天/365 天)=10019.18 份。 该基金 份额 自 2012 年 9 月 18 日起 进入 第二 个运 作期, 第二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为 2012 年10 月 2 日( 申购 申请 日 ,即 9 月3 日, 第二 个双 周对 日 10 月1 日为 非工 作 日,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即10 月 2 日 , 假设 该日 不休 假) , 第二 个运作 期 共15 天, 第二 个 运作期 基金 年化收 益率 为5.500% 。 若投资者 B 于 10 月 2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 该日 投资者 B 可 获 得 的赎 回 金额 为 : 5.500%*10019.18 份*15 天/365 天+1 元*10019.18 份=10041.83 元。 若投 资者B 未于10 月 2 日提 出赎 回申 请, 则自10 月3 日起 进入 第三 个运 作期, 第三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为 10 月 15 日, 即申 购申 请日 (9 月3 日) 第三 个双 周对 日 (周 一) 。 投 资者B 可于 10 月15 日 赎回 基 金份额 ,若 不赎 回则 于 10 月16 日进 入下一 个运 作期 。以此 类推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果 均 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体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自T+2 日 ( 含该日 ) 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 额 。 2.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暂停 赎回: 连续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的 赎回 申 请; 已 经 确 认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三)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而 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或以 其他方 式处 分。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理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过 户费 用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部 门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十七 )基 金上 市交 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规则 安 排本基 金上 市交 易事 宜。 具体上 市交 易安 排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提前 发布 公告 ,并告 知基 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 知存 款、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 在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上买入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 购和新 股增 发。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 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 信用策 略 、 相 对价 值策 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 在严 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发 掘和 利用 市场 失衡提 供的 投资 机会 ,实 现组合 增值 。 1、利 率策 略 通过全 面研 究 GDP 、 物价 、就业 以及 国际 收支 等主 要经济 变量 ,分 析宏 观经 济运行 的 可能情 景, 并预 测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变化趋 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金融 市场收 益率 曲 线斜度 变化 趋势 。 2、信 用策 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析 债券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展 前景 、 发展 状况 、 市 场地位 、 财务状 况 、 管 理水 平和 债 务水平 等因 素 , 评 价债 券 发行人 的信 用风 险 。 跟 踪 债券发 行人 和债 券工具 自身 的信 用质 量变 化, 并结 合外 部权 威评 级 机构的 信用 评级 结果 , 确 定基金 资产 对相 应债券 的投 资决 策。 3、类 属配 置策 略


研究国 民经 济运 行状 况 , 货币市 场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供求关 系 , 以 及不 同时 期 市场投 资热 点, 分析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券 等不 同债 券种 类的 利差水 平 , 评 定不 同债 券 类属的 相对 投 资价值 ,确 定组 合资 产在 不同债 券类 属之 间配 置比 例。 4、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普通 债券 的估 值,主 要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的拟合 。在 正确 拟合 收益 率曲线 的 基础上 ,及 时发 现偏 离市 场收益 率的 债券 ,并 找出 因投资 者偏 好、 供求 、流 动性、 信用 利 差等导 致债 券价 格偏 离的 原因; 同时 ,基 于收 益率 曲线判 断出 定价 偏高 或偏 低的期 限段 , 从而指 导相 对价 值投 资, 选择出 估值 较低 的债 券品 种。 对于含 回售 条款 的债 券, 本基金 将仅 买入 距回 售日 不超过397 天以 内的 债券 ,并在 回 售日前 进行 回售 或者 卖出 。 5、相 对价 值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市场 普遍 存在 着失效 的现 象, 短期 因素 的影响 被过 分夸 大。 债券 市场的 参 与者众 多, 投资 行为 、风 险偏好 、财 务与 税收 处理 等各不 相同 ,发 掘存 在于 这些不 同因 素 之间的 相对 价值 ,也 是本 基金发 现投 资机 会的 重要 方面。 本基 金密 切关 注国 家法律 法规 、 制度的 变动 ,通 过深 入分 析市场 参与 者的 立场 和观 点,充 分利 用因 市场 分割 、市场 投资 者 不同风 险偏 好或 者税 收待 遇等因 素导 致的 市场 失衡 机会, 形成 相对 价值 投资 策略, 运用 回 购、远 期交 易合 同等 交易 工具进 行不 同期 限、 不同 品种或 不同 市场 之间 的套 利交易 ,为 本 基金的 投资 带来 增加 价值 。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科 学 的投资 管理 流程 ,具 体包 括投资 研究 、投 资决 策、 组合构 建、 交易 执行 和风 险管理 及绩 效 评估等 全过 程, 如 图 1 所 示。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图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管理程序 1、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实 行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度 , 由基金 经理 与研 究员 组成 专业小 组, 进行 宏观 经济 及政策 、产 业结 构、 金融 市场、 单个 证 券等领 域的 深入 研究 ,分 别从利 率、 债券 信用 风险 、相对 价值 等角 度, 提出 独立的 投资 策 略建议 ,经 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讨 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批准 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券 指导 性 投资策 略。 该投 资策 略是 公司未 来一 段时 间内 对该 领域的 风险 和收 益的 判断 ,对公 司旗 下 管理的 所有 基金 或组 合的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投资 具有 指导作 用。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提出 下一阶 段 投资策 略, 每周 定期 举行 策略评 估会 议, 回顾 本周 的各项 经济 数据 和重 大事 项,分 析其 对 季度投 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资 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时 候进 行调 整。 2、投 资决 策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小 组 研究小 组 久期配 置/ 期 限结构 配置 类属配 置 个券选 择 组合构 建 绩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央交 易室 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投资范 围及 投资 限制 等规 定,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计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基 金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 方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重大 问 题。 3、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在 权限 范围 内,评 估债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择 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建 议。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 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七 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率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支 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 行,约 定支 取日 期和 金额 方能支 取 的存款 ,具 有存 期灵 活、 存取方 便的 特征 ,同 时可 获得高 于活 期存 款利 息的 收益。 如果今 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 比较基 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前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债券 型基 金,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股 票型 基金,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 流通 受 限证券 ; (2) 可转 换债 券; (3)剩 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4) 债项 评级 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134 天;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4)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20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品种 除外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 (7)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2)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例 如 ,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为BBB+ 级)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本 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20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8) 相关 法律 法规 、监 管 部门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投资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1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9)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 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 含银 行 存款 、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 证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证券清 算款 、 买断 式回 购 履约金 ) 、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额存 单 、 债 券、 逆回 购 、 中 央银 行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 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存 单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是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 以 下情况 除 外:允 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 ) 回 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 逆回购 )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期 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 ) 对 其它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于审 慎原 则,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对剩 余期 限计 算方 法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4.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十)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报告 期 自2016 年1 月1 日起 至3 月 31 日 止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0,124,509,601.95 52.60 其中: 债券 10,124,509,601.95 52.6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954,532,493.99 46.52 4 其他资 产 170,528,101.80 0.89 5 合计 19,249,570,197.74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2.2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13%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497,372,640.37 22.2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融 资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 资余额 占资 产 余额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的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 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2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3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1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34 天情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无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超 过134 天情 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9.43


22.21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4.7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32.4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40.6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23.9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21.18 22.2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1 国家债 券 748,196,002.10 4.7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9,935,892.77 0.2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9,935,892.77 0.25 4 企业债 券 50,098,552.33 0.3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724,119,420.12 36.36 6 中期票 据 645,395,139.90 4.10 7 同业存 单 2,916,764,594.73 18.53 8 其他 - - 9 合计 10,124,509,601.95 64.30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 注:上 表中 ,债 券的 成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609009 16 浦发 CD009 4,000,000 393,653,125.77 2.50 2 111508192 15 中信 CD192 3,000,000 298,005,400.01 1.89 3 111619054 16 恒 丰银 行 CD054 3,000,000 297,922,671.16 1.89 4 111609046 16 浦发 CD046 3,000,000 294,762,418.90 1.87 5 169909 16 贴 现国 债 09 2,500,000 249,090,719.56 1.58 6 111510385 15 兴业 CD385 2,000,000 199,346,831.21 1.27 7 111610033 16 兴业 2,000,000 198,250,220.18 1.26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CD033 8 111609048 16 浦发 CD048 2,000,000 196,491,687.92 1.25 9 111609075 16 浦发 CD075 2,000,000 196,289,805.25 1.25 10 111610089 16 兴业 CD089 2,000,000 196,271,855.29 1.25 注:上 表中 ,债 券的 成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6. “影子定价”与 “摊 余成 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1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61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723%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2236%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 净值,基金账面份额 净值 始终保持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估 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 即估 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 剩余 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 进行 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或损 失。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 持 有的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未超过当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情形。 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61,907,398.65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4 应收申 购款 8,620,618.15 5 其他应 收款 85.00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70,528,101.80 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本基金合 同生效 日为2012 年10月26日 ,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截 至2016年3月31 日)的 投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工银14 天理 财基 金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4 ) (1) -(3) (2)-(4) 2012.10.26-2012.12.31 0.7053% 0.0010% 0.2478% 0.0000% 0.4575% 0.0010% 2013 年 4.3955% 0.0030% 1.3500% 0.0000% 3.0455% 0.0030% 2014 年 5.1272% 0.0034% 1.3500% 0.0000% 3.7772% 0.0034% 2015 年 4.4678% 0.0076% 1.3500% 0.0000% 3.1178% 0.0076% 2016.1.1-2016.3.31 0.7456% 0.0019% 0.3357% 0.0000% 0.4099% 0.001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6.3208% 0.0050% 4.6328% 0.0000% 11.6880% 0.0050% 工银14 天理 财基 金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4 ) (1) -(3) (2)-(4) 2012.10.26-2012.12.31 0.7583% 0.0009% 0.2478% 0.0000% 0.5105% 0.0009%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2013 年 4.6996% 0.0030% 1.3500% 0.0000% 3.3496% 0.0030% 2014 年 5.4318% 0.0034% 1.3500% 0.0000% 4.0818% 0.0034% 2015 年 4.7717% 0.0076% 1.3500% 0.0000% 3.4217% 0.0076% 2016.1.1-2016.3.31 0.8184% 0.0019% 0.3357% 0.0000% 0.4827% 0.001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7.4846% 0.0050% 4.6328% 0.0000% 12.8518% 0.005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 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 的比较 (2012 年 10 月26 日至 2016 年 3 月31 日)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10 月 26 日生 效 。


2、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建仓 期 为 1 个 月。 截至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及投 资限 制的 规定 :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工具 , 包括现 金、 通知 存款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 银行 定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剩 余期限 (或 回 售期限 ) 在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 中 期票 据;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不 直接在 二级 市 场上买 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也不 参与 一 级 市场新 股申 购和 新股 增发 。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 债务相 抵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 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三 、基金资产 的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 使 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内 按照实 际利 率法 进行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即 “影 子 定价” 。 投 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与 其他 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标 产生 重 大 偏离 的, 应按其 他公 允 指标对 组合 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整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摊余成 本法 ”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的 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调 整组合 ,其 中,对 于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 过 0.5% 的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价值 重估 , 并披露 临时 报告 。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运作 期收 益率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运 作期 收益 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金 、保 证金 和其 它资 产及负 债。 (四) 估值 程序 1、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是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采取 截尾 的方 式。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是指 最近 七个 自然日 (含 节 假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折算 出的 年收 益率 ,精 确到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七日 年 化收 益率 和运作 期收 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导致本 基金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 含第 4 位) , 或者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 运作 期收 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 含第3 位)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还 不当 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返 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 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 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 期收 益率差 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资产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因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 收益 率计 算错误 , 给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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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 收益 率的 确认。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总 份 额余额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 使 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和 运作 期收 益率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 七 日 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 期收 益率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七日 年 化收 益率 和运作 期收 益 率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3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 0.27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首日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或 不可抗 力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0.0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或 不可抗 力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对于 由B 类降 级为A 类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A 类条 件的开 放日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 用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本基 金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 对于 由A 类升 级为 B 类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B 类条 件的开 放日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 用B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 当年 天数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 次月首 日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注册 登记 机构 ,经 注册 登记机 构分 别 支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 ( 一) 、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中第4-9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 律 师 费、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相关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 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和 销 售服 务费,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复核 程序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1、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等,根 据 托管协 议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复核 。 2、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 次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服 务 费划付 指令,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划 出, 经注 册登 记机构 分别 支付 给各 个基 金销售 机构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 付 。 (六) 基金 税收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 行存 款 利息 收 入 以及 其他 收入 。因 运作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基金 净收益 为基 金 收益扣 除相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收益 情况 , 以基 金 净收益 为基 准 , 为 投资 者 每日计 算 当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收益 并分配 ,并 在运 作期 到期 日集中 支付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4、 本基 金根 据各 类基 金份 额每日 收益 情况 , 按当 日 收益全 部分 配 , 若 当日 净 收益大 于 零时, 为投 资者 记正 收益 ;若当 日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为投 资者 记负 收益 ;若 当日净 收益 等 于零时 ,当 日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5、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进行 收益 计算 并分 配, 累计收 益支 付方 式只 采用 红利再 投 资(即 红利 转基 金份 额) 方式。 若投 资者 在运 作期 到期日 累计 收益 支付 时, 累计收 益为 正 值,则 为投 资者 增加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其 累计 收益 为负值 ,则 缩减 投资 者基 金份额 。投 资 者可通 过在 基金 份额 运作 期到期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获 得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 付收益 及此 前 未结转 收益 ;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当 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个 开放 日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应 于节假 日结 束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节 假日最 后一 日 的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法 律法 规 有新的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例行收 益结 转( 如遇 节假 日顺延 ) , 不再 另行 公告 。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发起 式 基金的 通知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 生 效公 告 。 4、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和运作 期 年化收 益率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 ; (2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和/或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及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并 在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和/ 或基金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媒介 ,披 露各 类基 金份 额的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 益=[ 当日基 金的 净收 益/ 当日 基 金份额 总额]×10,000 。





其 中,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上 一工 作日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而增 加或 缩减 的基金 份额 。 上述每 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 益保留 至小 数点 后四 位,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采取 截尾 的方式 。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公式如 下: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 100% 1 - ) 10000 R (1 365/7 i 7 1 i II ? ? ? ? ? ? ? ? ? ? ? ? ? ? ? ? ? ? ? 运作期 收益 率= 运作 期年 化 收益率 = 365/n n i i1 R (1 ) -1 100% 10000 II ? ?? ?? ?? ?? ?? ?? ?? ?? ?? 其中 : Ri 为最 近第i 公 历 日 (i=1 , 2??n ) 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n 为该 运作 期 天数。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取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百 分号 内小数 点后 三位 ,如 不足7 日, 则采 取 上述公 式类 似计 算。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如 有)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基 金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率 ( 如有 ) 。 登 载在 指 定报刊 和网 站 上。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6、有 关发 起份 额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公 司应 当按 照《 发起 式基金 的通 知》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 金年 报、 半年报 、 季报中 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公司固 有资 金、 基金 管理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可以 包 括基金 经理 之外 公司 投研 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 公司 股东持 有基 金的 份额 、期 限及期 间的 变 动情况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 变更; (17)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形 ; (18)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1)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2)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运 作 期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中选 择披 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运 作期 年 化收益 率 公 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所 在地、 基金 托管 人所在 地 , 供公众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关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 八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投 资过程中 面临的 主要风险 有:市场 风险 、 利率风险 、信用风 险、 再 投资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 其 他 风险 及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 与投资 组合 管理 直接 相关 的市场 风险 、 利率风 险 、 信 用风 险及 流 动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 数量 化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 而操作 风险 可以 建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 管理。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波动 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股 票和 债券 , 其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在利 率波 动时, 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3、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 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6、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8、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对于 每份 基金 份额 , 第一个 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对 认购 份额 而言 ,下同 ) 或基金 份额 申购 确认 日 ( 对申购 份额 而言 , 下 同) 起 (即 第一 个运 作起 始日) , 至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第 一个 双周 的对 日( 即第一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如该对 应日 为 非工作 日, 则顺 延到 下一 工作日 )止 。第 二个 运作 期 指第 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的次一 工作 日 起, 至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或基 金份额 申购 申请 日对 应的 第二个 双周 对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作 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止 。以此 类推 。 每 个运 作期 到期日 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能 提出 赎 回申请 ,因 此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2) 运 作期 到期 日未 赎回 , 自动 进入 下一 运作 期风 险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期运 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则 自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运 作 期 。 十九、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生效 三年 后 , 基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的; 若届 时的 法律 法规 或 证监会 规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定发生 变化 ,上 述终 止规 定被取 消、 更改 或补 充, 则本基 金可 以参 照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 或证监 会规 定执 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 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额 持有人 可登 录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进 入“ 我的 账户 ”栏 目,输 入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自 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2) 份额 持有 人用 带有 传 真机的 电话 , 拨打 公司 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按 “1”中 文服务 后, 按 “1” 选 择自 助服务 , 再 按 “3” 后 , 输 入需要 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 进行 对账 单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自助传 真。 2、 公司 将按 照份 额持 有人 的需求 , 提 供纸 质、 电 子 邮件、 短信 对账 单。 上 述 对账单 需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 件、短 信等 向公 司主 动定 制。其 中: (1)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公 司为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月度 、 季度 和年 度电 子对 账单 。 电子 对 账单在 每月 、季 、年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 份额 持有人 指定 的电 子信 箱发 送。 (2 ) 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短信 账单 。 手 机短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 年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指 定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 纸 质对 账单 : 公 司为 定制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交易 发生期 间的 季度 纸质 对账 单。 季度 内无交 易发 生 , 公 司将 不 邮寄该 季度 纸质 对账 单 。 定制纸 质 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将 获得 年度 对账单 。纸 质对 账单 的寄 送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的15个 工作 日内 。 3、 提示 : 由于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 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 利再投 资 , 投 资人 可通 过 本公司 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 心或销 售机 构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如 需通 过手 机或 电子 邮件获 得上 述资 讯, 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或 热线电话 定制 。 五、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1)人工 服务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 时人工 服务,内 容包括: 账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助 电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 户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在 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 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小 时 , 内 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线电 话 (按“1” 中文服 务后, 再 按“6” )发 送邮件 或留言 ,您的各 种服务 需求将在 一个工作 日内 得到回 复。 六、关 于电 子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撤单 及查 询等 业务。 电子 化交 易方 式有 :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 使用 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 过网 上交易系统自助办 理 基金 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手机APP客户端:操 作简单 、应用灵活,客户可随 时 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 理 业务。下 载方式:客 户可以 通过在 本公司官网 下载, 也可以 通过App Store 、91助 手、 安卓网等应 用 市场搜 索下 载。 微信交 易: 客户 可通 过关 注 “工 银微 财富 ” 的 微信 服务号 , 使 用开 户身 份证 号绑定 账 户 即可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七、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 投资 策略 报告 、 交 易 状态查 询 、 运 作周 期份 额 到期日 查询 、 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计 算器 专业理 财工 具、 财富 俱乐 部积分 兑换 、微 博/ 微信/ 网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 等内 容的服 务。 八、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电 子邮 箱、 传真、 在线 客服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 人和销 售机 构提 出意 见、 建议或 投诉 。 九、 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 容, 请 联系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 本基金 及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公 告如 下: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1.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10-26 ; 2.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5-11-02 ; 3. 关于增 加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为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2015-11-10 ; 4.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嘉实 财富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11-12 ; 5.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 加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11-17 ; 6.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5-11-23; 7.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上海 利得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11-27 ; 8. 关于工 银瑞 信 14 天 理财 债券型 发起 式基 金恢 复大 额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5-12-16 ; 9.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诺亚 正行 费率 调整 的公告 ,2015-12-17 ; 10.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2015-12-21 ; 11.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在指 数熔 断期间 调整 开放 时间 的提 示性 公告,2015-12-31; 12.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2016 年1 月4 日指 数熔断 情况 下调 整旗 下部 分基 金开放 时间 的公 告,2016-01-04 ; 13. 关于工 银瑞 信 14 天 理财 债券型 发起 式基 金暂 停大 额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6-01-04 ; 14.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场内 基金 在指 数熔断 期间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提示 性公 告,2016-01-06 ; 15.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2016 年1 月7 日指 数熔断 情况 下调 整旗 下部 分基 金开放 时间 的公 告,2016-01-07 ; 16.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6-01-29 ; 17.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中证 金牛 (北 京)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旗下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销 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6-01-29 ; 18.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2016-01-30 ; 19. 关于工 银瑞 信 14 天 理财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 春节 假 期 暂停 申 购业务 的公 告 ,2016-02-01 ; 20.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6-02-03 ; 21.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费 率调 整的 公告 , 2016-02-24 ; 22.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关 于营 业场 所变更 的公 告,2016-03-15 ; 23. 关于增 加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销 售机构 的公 告,2016-03-22 ; 24.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费 率调 整的 公告,2016-04-05。 二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 信 14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 14 天理 财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三) 《工 银瑞 信 14 天理 财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一)至( 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六 年六 月八 日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附件一: 基 金 合同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本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产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 除调高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 金管理 费率 和销 售服 务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但 在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费率的 情况 下 , 管 理人 有权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费 率进行 调 高 ) ; 6、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 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不少 于 15 年;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运 作期 收益率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 而 免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二)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需 要 决 定下 列事 由 之 一 的, 经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持有 基金 份 额 10%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 销 售服务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在未 来系 统条 件允 许 的情况 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交 易事 宜; (7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三 年后,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 元的 , 基 金合 同自 动终止 , 同时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延续 。若届 时的 法律 法规 或证 监会规 定发 生 变化, 上述 终止 规定 被取 消、更 改或 补充 ,则 本基 金可以 参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或证 监 会规定 执行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份 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 明、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者 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注 册登 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或/和 基 金管理 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 集人 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决效力 ; (4)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和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含50% ) 以上; (5)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并表 决。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为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30 日 及时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50% 以上 ( 含 50% )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和联 系方 式 等事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表决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 项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 告。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 结果有 异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票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则大 会召 集人 可自行 授权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以公证,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 结果。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 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生效 三年 后 , 基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的; 若届 时的 法律 法规 或 证监会 规 定发生 变化 ,上 述终 止规 定被取 消、 更改 或补 充, 则本基 金可 以参 照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 或证监 会规 定执 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 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四、争议的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费 用和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一)基 金合 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加盖 公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 字,在 基金 募集 结束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基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 日止。 (二)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三)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除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两 份。 每份 均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四)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注册 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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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附件二 基 金 托 管协 议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2005 】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金融 业务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 知存 款、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 在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上买入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 购和新 股增 发。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 法律、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基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 执行 , 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事先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流通 受 限证券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397 天 的债 券;


(4) 债项 评级 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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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1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应符 合 以下规 定: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134 天;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4)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20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品种 除外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 (7)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A-1级 或相 当于A-1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例如 ,若中 国 主权评 级为A-级 ,则 低于 中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2 4)本 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20 天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8) 相关 法律 法规 、监 管 部门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投资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 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1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托 管协 议 第十五 条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如 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 的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能 进 行事后 结算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另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3 3、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 若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 名单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 手名单 , 但应 将 调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 行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 并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交易 日内 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基金 财产 对相应 损失 先 行予以 承担 ,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金 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基 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 责任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 评估 中期 票据 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着 审慎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 法 规 、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 制 定基 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相 关制 度 ( 以下简 称 “ 《制 度》 ” ) , 以 规范对 中期 票据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 《制 度》 的内容 与本 协议 不一 致的 , 以 本协 议的 约 定为准 。 1、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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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4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中关 于该 基金 投资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相 关比 例及期 限限 制;


(2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如因 市场 变化 , 基金 管 理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 (七)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益 、 七日年 化收益 率、运作 期收益率 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 面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 并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 对 于收 到的书 面通 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的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 此造 成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5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 七日 年 化收 益 率、 运作 期收 益 率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三 )基金托 管人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管理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按 照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6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并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 催收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追偿 。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 未 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 不得自 行 运用、处 分、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 下的实 物证券的 损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 基 金 托 管人 对因 为基金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基金 财产 , 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 约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 等机 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合 同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基金 财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9、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 开立“基金 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 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发起 资金 的认 购 金额 、 发 起资金 的持 有人 、 基金 募 集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定 时间内, 基金管 理人应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会计师 事务 所提 交的 验资 报告需 对发 起资 金的 持有 人及其 持有 份额 进行 专门 说明。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约 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 行存款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制 、 保管 和 使用。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7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 证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的约定 协商 后开 立。 新账 户 按有关 规定 使 用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实 物保管 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 及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基 金 托管人 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 及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及 时将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三 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 本送达 基金托管 人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8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 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七日 年 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收 益率 的计 算、 复核 与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益 率和运 作期收 益 率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通过 每日计 算基金 收益并分配 的方式 ,使基 金份额净值 保持在 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年 化收益 率和 运作 期收 益率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和 运作 期收 益率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年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 收益 率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 期收 益率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他 资产 及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票 面利 率 或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每 日计 提 损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2 ) 为 了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采用 估值 技术 ,对 基金 持有的 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 影 子定价 ”。 投资 组合 的摊 余成本 与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指 标产 生重 大偏 离的 , 应按 其他 公 允指标 对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调 整。 当 “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 ”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的 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调 整组合 ,其 中,对 于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 过 0.5% 的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价值 重估 , 并披露 临时 报告 。 (3)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和运 作期 收益 率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3 )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 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 值导 致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4 位) , 或 者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 期收 益率 百 分号 内 小 数点 后3 位 (含 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估值 错误 ; 基金 估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 发 生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和运 作期 收益 率 计算 错误 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0 (2)当基 金资产净 值、 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 七日年化 收益率 和运作 期 收益率 计算 差错 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下 条款 进行 赔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 付。 若基 金托管人 计算的 净值数据 正确 ,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 计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 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 责任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和运 作期收益 率 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 告,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 失的 ,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过 错程 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 日 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 期收 益率 的 计算 结果 , 虽 然多 次 重新计 算和 核对 或对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的 估值方 法 , 尚 不能 达成 一 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 布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和运 作期收益 率 的情 形,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对外 公布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若基 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正 确,则基 金托管 人对该损 失不承担 责任; 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 的净值 数据也不 正确 , 则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 而导 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 化收 益率 和运 作 期收益 率 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力 原因,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率和 运作期收 益率计 算错误,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1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 当日 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 务报表 后,进行 独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基金季 度报告的 编制;在 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 制及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复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 行 调整 , 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 定为准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度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至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证 件号码和 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则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求 或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 管理 人 和托管 人不 得将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2 所保 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 组的职 责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4)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3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