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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泰混合(217001)

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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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 二零 一 六 年第 一号) 基 金管 理人: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 一 六年六 月 2 重要提示 招商安泰 系列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2003 年3 月 10 日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 [2003 ]35 号文 批准 公开 发行 。 依据 当时有 效的 法 律法规 ,本 基金 于2003 年4 月28 日募 集成 立。 本 基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下称“ 本基金管 理人” 或 “管理 人” )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当 投资 人赎 回 时, 所得 或会 高于 或低 于 投资人 先前 所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应 寻求 独 立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投资有 风险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 本 基金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 明 书。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 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6 年4月28 日 ,有关财务 和业绩 表现数 据截止日 为2016 年3 月31 日 , 财务 和 业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于2016 年5 月16 日 复 核 了 本 次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5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 45 八、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管 ................................................ 55 九、基 金的 投资 .............................................................. 55 十、基 金的 业绩 .............................................................. 6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2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3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8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9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81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1 十七、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86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8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1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7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2 4 一、绪 言 招商安 泰系 列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由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 “ 管理 人” ) 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等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发 布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 招 商安 泰系 列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发 起设 立。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基 金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招商 安泰系 列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基 本策 略、风 险 、 费率 、 管 理等 与投 资人 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当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安泰 系列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 商安 泰系 列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招 商安 泰系 列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招 商安 泰系 列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5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或本基 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法或依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 得并持有本 基金任何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注册登 记人 : 指办理 基金 登记 、注 册、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人 指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他 本基 金的 销售 代理 人 代销机 构或 销售 代理 人: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本 基金 销售 的代 理机 构 基金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规 定条件 ,可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场 的境 外投 资者 基金终 止日 :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 程序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终止基 金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 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 间段,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限 基金份 额类 别 A 类基金份额:指缴纳申 购、赎回费而不缴纳销售 服务费的招 商安泰债券基金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指缴纳 销售服务费 而不缴纳申购赎回费的招 商安泰债券 基金基金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仅在 中国内 地销 售。H 类基 金 份额: 指 仅 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 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 招 商安泰债券 基金基金份额。三类 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 并分别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 销售服 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的费 用 开放日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的工作 日 6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 转换 或其 他交易 的申 请确 认日 T +n 日: 指T 日 后( 不 含T 日)第 n 个工 作日 认购: 指本基 金在 发行 募集 期内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 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 理人申请卖 出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系 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的投 资者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持 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基 金单位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单位的 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 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 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 全部 或部 分转 出并 转入另 一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行 为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 存款利 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 等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账 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 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的所 有权凭 证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本 基金份 额 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每六个月 对原招募 说明书 进行 的内容 更新 不可抗 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 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 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签署生效之日后发生 的,使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 联网站,包 括但不 限于 《 中国 证 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网站 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网 站。 7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12 月 27 日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注册资本:2.1 亿 元人 民 币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立,是 中国第 一家中 外合资基金 管理公 司。公 司由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公 司股 东会 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 公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 东会通 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复同 意,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 公司 、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10 %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 招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 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11.7% 股 权转让 给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8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行 设在 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 过多 年创 业发 展 , 已 成 为拥有 证 券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2009 年 11 月, 招 商证券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代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价 值 ”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 公 司 。 (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 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介绍 : 李浩, 男, 工商 管理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曾 任行长 助理 、 上海 分行 行 长、 副行 长 , 现 任执 行董 事、 党委 副书 记 、 常 务副 行长兼 财务 负责 人。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 ,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 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 期间 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参与 南方 证券的 清算 ; 在加 入招 商 证券前 , 曾在 美国 纽约 花 旗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现 任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分 管风险 管理 、 公司 财务 、 清算及 培训 工作 ; 中国 证 券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 现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 , 女 ,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 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 理、 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 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男 ,1972 年 1 月生,硕 士研 究生 ,22 年 法律 从业经 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 中国 北方 工业 公司 任法律 事务 部职 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 律顾 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元 律师 事务 所工 作, 先后担 任专 职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 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 会成员。2009 年 9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市 华 远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 。2012 年 5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证券 监督 管9 理委员 会第 四届 、第 五届 并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王莉, 女, 高级 经济 师。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 员 ;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局 二处 干 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 国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 行部 资金 处副 处长; 中信 银行( 原中 信实 业银行) 资 本市 场部 总经理 、行 长助 理、 副行 长 等职。现任中国 证券市场 研究设计中心( 联办) 常务 干事兼基金部总 经理; 联 办控股有限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蔡廷基 , 男, 毕业 于香 港 理工学 院 ( 现为 香港 理工 大学) 会计 系。 历 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 、 经理 , 毕 马威 会计 师事 务 所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 毕 马威 华振 会 计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 合 伙 人,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 务所华 东华 西区 首席 合伙 人。 现为 香港 会 计师公 会资 深会 员 、 上 海 市静安 区政 协委 员 、 上 海 市静安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名誉副 主席 。 兼 任中国 石化 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公 司的 非执 行独 立董 事。 现 任公 司 独 立董事 。 孙谦 , 男 , 新 加坡 籍, 经济 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 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任 新加 坡南 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 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教 授 、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张卫华 ,女 ,1981 年 07 月至 1988 年 8 月, 曾在 江苏省 连云 港市 汽车 运输 公司财 务 部 门任职 ;1983 年 11 月至 1988 年 08 月, 任中 国银 行连云 港分 行外 汇会 计部 主任;1988 年 08 月至 1994 年 11 月, 历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国际 部、 会计部 主任 、证 券业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 199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02 月, 历任 招银 证券、 国通 证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 兼稽核 审计 部总 经理 ;2006 年 03 月至 2009 年 04 月 ,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稽核 监察 总 审计师 ;2009 年 04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合规 总监 ;2016 年 1 月起 任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高 级顾问 。现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10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理、 高级经 理、业务 董事;2002 年 起 参与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 产品 研发 部 高级经 理 、 副 总监 、 总 监, 现任产 品运 营 官兼市 场推 广部 总监 、公 司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加 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 于韬 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 安翰 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 现 任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 公 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男,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 男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 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 深圳 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副 总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 , 男 , 中 国国 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任职 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 任设 计 师; 1998 年 3 月加 入原 君 安证券 南京 营业 部交 易部 , 任 经理 助理 ;1999 年 11 月加入 中国 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基金投 资部,从事交易及证券研 究工作;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量化投 资事业 部,任投 资总监、 部门总 经理;2015 年 加入招商 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欧志明,男 ,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 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 士;2002 年加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11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书 ,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潘西里, 男,硕士,1998 年加入大 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 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加 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深圳监 管局, 历任副主 任科员、 主任科 员、副处 长及处长 ;2015 年加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 、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康晶, 男, 硕士 ;2009 年加 入魏 斯曼 资本 公司 交易 部,任 交易 员;2011 年 1 月加入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债券 资本市 场部 ,任 研究 员;2012 年 3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 任研 究 员。 现 任 招商 产业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 : 2015 年 8 月 5 日 至 今) 、 招 商 安泰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 8 月 5 日至 今) 、 招商 安本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 :2015 年 8 月 5 日至今 ) 、 招 商境远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 李崟,2002 年 7 月加 入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2003 年 9 月 加入 长盛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曾 任交 易部 总监、 行 业研究 员以 及投 资经 理;2013 年12 月加 入国 投财 务 有限公 司, 任 权益投 资总 监 ;2015 年 12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招 商安 泰平 衡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 2 月 3 日 至今 )及 招 商安润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管 理时 间:2016 年3 月 11 日至 今) 。 潘明曦 , 男, 研究 生硕 士 ;2010 年 7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行 业研究 员、 基金经理 助理;2015 年 加 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任 起 任招商安 泰偏股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 时 间:2015 年10 月9 日至 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 陈进 贤 (Marc Tan ) 先 生 , 管理 时间 为2003 年 4 月28 日至 2005 年 7 月 30 日; 贺 庆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 2003 年 4 月 28 日至 2007 年 1 月 5 日; 曾 昭雄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2005 年9 月26 日至2006 年 5 月 26 日; 周理 先生 ,管 理 时间为 2006 年 5 月 26 日至 2007 年 1 月 10 日 ;胡 军华 女士 ,管 理 时间 为 2005 年 8 月 24 日至 2008 年 12 月31 日; 游海 先生 , 管理 时间 为 2007 年1 月5 日至 2009 年4 月23 日 ; 郝 建国先 生 , 管 理 时间 为 2008 年 12 月 31 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0 日 ;汪 仪先生 ,管 理时 间 为 2008 年 12 月 31 日至2010 年 2 月 12 日 ; 邓良毅 先生 , 管理 时间 为 2009 年4 月23 日至2010 年 10 月21 日; 刘军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0 年 10 月21 日起 至2011 年 12 月 22 日 ;张 婷女 士, 管 理时 间:12 2013 年3 月 1 日 至2015 年08 月05 日 ; 王 景女 士 , 管 理时 间2011 年12 月 22 日至2015 年 10 月 09 日; 李 恭敏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5 年6 月 11 日至2016 年 2 月 3 日;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 总 经理 金 旭、 副总 经理 沙骎 、 总 经 理助理 及投 资管理 二部 负责 人杨 渺 、 总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四 部负责 人王 忠波 、 总经 理 助理兼 全球 量化 投资部 负责 人吴 武泽 、总 经理助 理裴 晓辉 、交 易部 总监路 明、 国际 业务 部总 监白海 峰。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本基金 管理人 不得从事 违反《证 券法》 、 《 基金法 》以及其 它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行 为,并 应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规 行为 的发 生。 2、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从 事 以下违 反 《证 券法》 《基 金 法》 以及 其它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13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 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资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 规定,由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 的其他 活 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的 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 挠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 职权;





(7 )泄漏 在任职期 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 金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 或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为 自己 、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益 ; 14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监事会 : 监事 会依 照公 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 董 事和 公司 管 理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 , 负 责 决 定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 和政 策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 公 司 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 险 控 制情况 , 并负 责组 织指 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 督 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 险或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 业 委 员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 出 决 策, 并针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 活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实 施危 机处理 机制 。 (5) 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各业务 部门 : 风险 控制 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部 门的 主 管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其 负责 的业 务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 公 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 部控 制大 纲》 和 《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15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资 料档 案 管理制 度 、 业 绩评 估考 核 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和危机 处理 制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括 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 合 理性 和 有效性 、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行 日常 风险 控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 造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 使 全体 员工 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 管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司 的规 章制 度并 自 觉遵循 ,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 位和各 个业 务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对 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 找 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 但 部门 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 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各岗 位目标 责任制 为 基础的第一 道监控 防线: 各部门内部 工作岗 位合理 分工、职 责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16 b. 各相关 部门、 相关岗 位 之间相互监 督和牵 制的第 二道监控防 线:公 司在相 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 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督察 长、监 察稽核 部 门对各岗位 、各部 门、各 机构、各项 业务全 面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标 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务 、 岗 位 和空间 隔离 制度 、 授 权分 责制 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密 制度 、 信息披 露制 度 、 档 案资 料 保全制 度 、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财 产与 公司 自有资 产完 全分 开 , 分 帐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司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 包 括定 期报 告制 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 定 期 报告制 度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执行体 系报告路 线:各 业务人员 向部门负 责人报 告;部门 负 责人向 分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B.监督体 系报告路 线:公 司员工、 各部门负 责人向 监察稽核 部 门报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C.督察长 定期出具 监察报 告, 报送 董事会及 其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员会 和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察 稽核 部 门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 验其 是否 符合 规定 要 求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17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 又成 功发 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 交所 挂 牌交易 (股 票代 码:3968),10 月5 日 行使H 股 超额 配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团 总 资产 5.475 万亿 元人 民币 ,高 级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 12.57% , 权重 法 下资本 充足 率11.91%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 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 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18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 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 的 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 服 务 和产品 :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网 上托 管银 行系 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 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 账、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四年 发展, 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规模快 速壮大 。2016 年招商银 行加大 高 收益托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 止 3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 12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 规模 114.94 亿 元。 克服 国 内证券 市场 震荡 的不 利形 势,托 管费 收入 、托 管资 产均创 出历 史 新高,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 11.835 亿元, 同比 增长6.789% , 托 管资 产余 额7.596 万亿元 , 同 比 增长104.08% 。 作为 公益 慈善基 金的 首个 独立 第三 方托管 人, 成功 签约 “ 壹 基金” 公益 资金 托管, 为我 国公 益慈 善资 金监管 、信 息披 露进 行有 益探索 ,该 项目 荣获 2012 中国金 融品 牌 「金象 奖」 “十 大公 益项 目 ”奖; 四度 蝉联 获《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 国建 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国 建 设银行 零售 业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 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 加入 本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 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 长, 南昌 分行 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招 银国 际19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 学本 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商 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 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 助 理等 职 。 是 国内 首家 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 开 发者 之 一,具 有 20 余 年银 行信 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6 年 3 月 31 日,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累计 托管163 只 开放 式基 金及 其它托 管 资产, 托管 资产 为7.596 万亿元 人民 币。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 消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 负 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 分 行资 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 对各 岗位 、 各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 须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20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 过程和 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慎 性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托 管组织体 系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立 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 责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不 同托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效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有 不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应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托管 业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并 能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 律 、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火 墙原则。 业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 关室, 应当在制 度上和人 员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要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控制 的基础 上,关注 重要托管 业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衡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组织 体系、 机构设置 及权责分 配、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 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本 效益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 业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期效 益,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 的制度建 设。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从 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位 管理 、 档案 管理 、 保 密管 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 保 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 益 ,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21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 招商 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应 急处理办 法》 ,并 建立了灾 难备份中 心,各 种业务数 据能及时 在灾难 备份中心 进 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营 风险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托 管项目 审批、资 金清算与 会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管 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务 信息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 同 时 , 每日 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 进行备 份 ,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户 资料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对业 务 办理过 程中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 调用登 记。 (5)信息 技术系统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对信 息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双人 双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值 班 并设 置门禁 管 理、电脑 密码设置 及权限 管理、业 务网和办 公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力 资源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 过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化和 员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 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 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 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 的投 资比例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和 有22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 基金 管 理人未 能在 通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中国内地销售的基金 份额 的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40


联系人 :刘超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23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厦 1601 室 电话: (021 )68889916-116


联系人 : 秦向 东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10 联系人 :王 默飞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2.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3.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4.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24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5.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伟 6.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 廉 赵峰 7.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8. 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9. 代销机构:中国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25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硕 10. 代销机构: 平安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张莉 11. 代销机构:中国光大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红 12.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 安泰债券B份额除外)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3. 代销机构:中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 王 继伟 14. 代销机构: 北京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26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赵姝 15. 代销机构:华夏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招商安泰 债券 除外)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联系人 :郑 鹏 16. 代销机构:包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7. 代销机构:浙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招商安泰 债券 除外)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 8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 :唐 燕 18. 代销机构:宁波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于 波涛 19.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27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20.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1. 代销机构:海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22. 代销机构:广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23. 代销机构: 申万宏源 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24. 代销机构:平安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28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25. 代销机构:光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26. 代销机构:长城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88 号 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联系人 :刘 阳


27. 代销机构:财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 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28. 代销机构: 湘财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8503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29. 代销机构:安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29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30.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 (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 原中 信万通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31. 代销机构: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 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32. 代销机构:兴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33. 代销机构:长江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 奚 博宇 34. 代销机构:中银国际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30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 : 王 炜哲


35. 代销机构:华福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36. 代销机构:国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桂 林市 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37. 代销机构:华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3290978 传真: (025 )84579763 联系人 : 陈 志军


38. 代销机构:大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 : 谢 立军


39. 代销机构:中航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31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40. 代销机构:华宝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 : 刘 闻川


41. 代销机构:方正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42. 代销机构: 华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43. 代销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44.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32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宋 明 45. 代销机构: 中信建投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46. 代销机构:信达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 路 5 号 中商 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47. 代销机构: 申万宏源 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48.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49. 代销机构 :华融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3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50. 代销机构:天相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51. 代销机构:国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安徽 省合 肥市梅 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 —62207773


联系人 :陈 琳琳 52. 代销机构:东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 汤漫 川 53. 代销机构:山西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 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54. 代销机构:西藏同信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34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36533016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 汪 尚斌 55. 代销机构:中山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罗 艺琳 56. 代销机构: 广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57. 代销机构:恒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58. 代销机构:渤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59. 代销机构:民生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3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60. 代销机构:万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 路4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 :黎 元春 61. 代销机构:东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62. 代销机构:五矿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经 贸中 心4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电话:0755- 83219194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 :王 鹏宇 63. 代销机构: 东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 :王 一彦 64. 代销机构:华龙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36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 邓 鹏怡 65. 代销机构:中国中投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66. 代销机构:国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67. 代销机构: 国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 静 68. 代销机构:西南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37 69. 代销机构:浙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70. 代销机构:英大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 传真 :0755-83007034 联系人 :吴 尔晖 71. 代销机构:新时代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72. 代销机构:华鑫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73. 代销机构:东北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38 74. 代销机构:第一创业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75. 代销机构:中国国际 金融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联系人 :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76. 代销机构:中国民族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77. 代销机构: 九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联系人 :聂 晗 78. 代销机构:万联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 : 王鑫 39 79. 代销机构:大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联系人 :薛 津 80. 代销机构:太平洋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 伟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 谢兰 81. 代销机构:联讯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82. 代销机构:中信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 田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83. 代销机构:上海长量 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玲 40 84.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 童 彩平 85. 代销机构:杭州数米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 韩 松志 86. 代销机构:北京展恒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 周 文婕 87.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 (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张裕 88. 代销机构: 上海好买 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41 89. 代销机构: 中期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 1 幢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90.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91. 代销机构:和讯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92. 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宁 93.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 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42 94. 代销机构:北京唐鼎 耀华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 : 刘 美薇 95. 代销机构:上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96. 代销机构:北京乐融 多源 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97. 代销机构:深圳市新 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98. 代销机构: 深圳富济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齐 小贺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43 99. 代销机构: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0. 代销机构:珠海盈米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101. 代销机构:上海汇付 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10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 广 场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大 电话:400-067-6266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 H 类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 103. 代销机构:永隆银行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香港 中环 德辅 道中 45 号 法定代 表人 :N/A 电话:852-23095555 44 传真:N/A 联系人 :N/A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择 其他 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务 所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东 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厦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磊





电 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 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王 明涛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 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曾 顺福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坚 、 吴凌志 联系人: 陶坚 45 六 、基 金的募 集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的 募集 本系列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业务 规则》 等有关 法律、法 规、规 章及《基 金合同》 ,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 员会 2003 年 3 月 10 日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 基 金字 [2003 ]35 号文 批准 公开 发行 。募 集期 从 2003 年 3 月 17 日 起到2003 年 4 月25 日止 , 本系 列基 金 设 立募集 期共 募 集 4,513,708,682.88 份基 金单位 , 其中 , 招 商债 券基 金共募 集 2,585,539,264.09 份 基金 单位 , 有 效认 购 户数 为15,245 户; 招商 平衡 型基 金共 募 集 898,978,656.28 份基 金 单位 ,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11,315 户; 招商 安泰股票 基金 (现 已更 名 为招商 安泰 偏股 混合 基金 ) 共 募集1,029,190,762.51 份基 金单 位, 有效认 购户 数 为10,604 户。 ( 二) 基金的 合同 的生效 本系列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03 年 4 月 28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本基 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 一)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场 所 1、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 点 及网站 ; 2、 受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具 有销售 本系 列基 金资 格的 商业银 行或 其它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 3、有 网上 交易 功能 的销 售 机构的 网站 。 上述直 销和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住 所等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 ( 二)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办 理时间 本系列 基金 内地 销售 的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的开 放日 为证 券 交 易场 所的交 易 日(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时 除外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构 公布 时 间为准 。招 商安 泰债 券基 金的H 类基 金份 额的 开放 日 必须同 时为 香港 工作 日和 内地工 作日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香港 的代销 机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时 间进 行 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 投资者 利益 造成 实质 影响 并应报 中国 证监46 会备案 ,并 在实 施日3 个 工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 , 其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 三)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 份 额赎 回 和转换 ” 原则 , 即 申购 以 金额申 请 , 赎 回、 转换 以 份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请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提出 , 可 以在基 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 前撤 销。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只在 转出 和转入 的基 金均 有交 易的 当日 , 方 可受 理投 资者 的转 换申 请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更改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 新规则 开 始实施 日前 的3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四)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程 序 1、 申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 其它 方式 。 2、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系列 基金的 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和 转换 申请时 ,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 赎回和 转换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3、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确 认与通 知: 投资 者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本系列 基 金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在T+1 日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可在T+2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 售网 点 或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购 、 赎回 和转 换 的确认 情况 。 对 于招商 安泰 债券 基金 的H 类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本 系列基 金注 册 与过户 登记 人在T+2 日内 为 投资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 投 资者 可在T+3 日后 (包 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 或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的确 认情 况。 4、 申购 和赎 回款 项支 付: 基金投 资人 申购 时, 采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资 金未 全额到 账 则申购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 将申购 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确认后 , 赎回 款 项将 在T+7 日内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赎回 人) 账 户。 发生 延期 赎回 的情 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处 理。 招商 安泰 债券 基 金的 H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持有人 赎回 申 请确认 后, 赎回 款项 将在 T+10 日 内划 往基 金持 有人 (赎回 人) 账户 。在 发生 延期赎 回的 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47 5、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敬 请投资 人务必自 办理日常 业务申 请之日起 三个工作 日内及 时到销售 机构查询 申购、 赎回、 转换 等业 务是 否被 确认成 功。 对于 申购 、赎 回、转 换等 业务 是否 被确 认成功 ,否则, 如因申 请未 得到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 五)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限 制 1、中 国内 地销 售的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限制 基金名 称 最低申 购额 (元 ) 最低赎 回份 额( 份 ) 最低转 换份 额 (份) 招商安 泰偏 股混 合 10 100 100 招商安 泰平 衡混 合 10 100 100 招商安 泰债 券A 、 招商安 泰债 券B 10 100 100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网 上交 易 平台 申购 ,每 笔最 低金 额为10 元人 民币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 人 网上 交易 平台 赎回 、转 换的, 每次 赎回 或转 出份 额不得 低于100 份。 投资人 参加 本基 金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时, 通 过代销 网点 办理 的, 每期 扣款金 额最 低不少 于人 民币100 元。 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平台办理 的 ,每 期扣 款金 额最低 不少 于 人民币100 元。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准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招 商安 泰债 券A 份 额和 招商安 泰债 券B 份额 之间 不 能互相 转换 。 3、招 商安泰 债 券基 金H类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的限 制 原则上 , H 类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者通 过 香 港代 销机 构 每 笔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100 元, 实际操 作中 ,以 香港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原则上 ,H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通 过 香港 代销 机构 网点 赎回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得 低 于100 份, 实际 操作 中, 以 香港代 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H类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只能 在 本公司 在香 港注 册销 售的 基金中 进行 转换 。 通过 香 港 代销 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 转 出的H 类 基金份 额 原 则上 不得 低于100份。 实 际操 作中 , 以 香 港代销 机构 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4、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有 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回 份额 及 转换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在 调整 前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48 ( 六) 申购份 额、 赎回价 格和 转换份 额的 计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中国内 地销 售的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 招商 安泰 偏股 混合 及 招商安 泰平 衡混合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招商 安泰 债券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招商 安泰债 券 A 份额 ,则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招商 安泰债 券 B 份额 ,则 : 申购份 额 = 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该基金 申购 份额 计算 方法 (外扣 法) 的生 效日 期 为2007 年6 月1 日 招商安 泰债 券 H 类份 额申 购份额 的计 算 招商安 泰债 券 H 类份 额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以 香港 代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中国内 地销 售的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招商 安泰 偏股 混合 及 招商安 泰平 衡混合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赎回费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赎 回份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 (2) 招商 安泰 债券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 如果投 资者 申请 赎回 招商 安泰债 券 A 份额 ,则 : 赎回费 = 赎回 当日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份 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赎回 费 如果投 资者 申请 赎回 招商 安泰债 券 B 份额 ,则: 赎回金 额 = 赎 回当 日 B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招商安 泰债 券 H 类份 额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49 招商安 泰债 券 H 类份 额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法以 香港 代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3、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中国内 地销 售的 基金 份额 的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基 金 转 换 份 额 计 算 方 法 采 用 “ 外 扣 法 ” 计算, 各 基 金 之 间 转 换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计算公 式: D C B X Y ? ? ? ? ? 1 ) 1 ( A





Y = 转 入基 金Y的 份额





X = 转出 基金X 的份额





A = 转换 申请 受 理当日 转出 基金X 的 份额 净 值





B = 转出 基金X 的赎回 费率





C = 转换转 入金 额所对应的转入基金和转 出基金之间的申购费率差 (转入基 金申购 费率 小于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率时,C = 0) D = 转换 申请 受理 当日 基 金 Y 的 份额 净值 招商安 泰债 券A 份额 、 招 商 安泰债 券B 份额 可参 与转 换业务, 但 招商 安泰 债 券A 份额 和招商 安泰 债券 B 份 额之 间不能 互相 转换 。 招商安 泰债 券H 类份 额转 换份额 的计 算 招商安 泰债 券H 类份 额转 换份额 的计 算方 法以 香港 代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4、申 购份 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 归基金 财产 。 6、 转换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 : 转 换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计算确 认的 转换 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 费用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7、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1) 招商 安泰 偏股 混合 及 招商安 泰平 衡混合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50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2) 招商 安泰 债券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招商安泰 债券A类 基金份额 、 招商安 泰债券B 类 基金份 额 和招商 安泰债券H类基金 份额 分 别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为 : T日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闭市后 的A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T日A 类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 量 T日B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闭市后 的B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T日B 类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 量 T日H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闭市后 的H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T日H 类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 量 本系列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第四 位,小数 点后第五 位四舍 五入。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公 告 。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七)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费 用 1、投 资者 的申 购费 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及代 销机 构收 取。赎 回费 归基 金资 产所 有,作 为 对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补偿。 2、 申购费 率: 中国内 地销 售的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本系列 基金 的申 购费 采用 比例费 率 , 投 资人 在一 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本 基金 对通 过 直销中 心申 购的 养老 金账 户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实施 差别 的 申购费 率。 养老金 账户 , 包 括养 老基 金 与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成 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 包 括全 国 社会保 障基 金 、 可 以投 资 基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如 将 来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本公 司将 依 据规定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账 户范围 。 费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招商安 泰 偏股混 合 招商安 泰 平衡混合 招商安 泰 债券 A 招商安 泰 债券 B 50 万 元以 下 1.50% 1.50% 0.80% 0 50 万 (含 )-200 万 1.20% 1.20% 0.64% 200 万 ( 含) -500 万 0.60% 0.60% 0.32% 500 万 (含 )以 上 500 元/笔 500 元/笔 300 元/笔 投资本 基金 的养 老金 账户 , 在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办 理 账户认 证手 续后 , 即可 在 上述申 购费51 率的基 础上 享受 申购 费 率4 折优 惠。 未在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办理 账户 认证 手续 的养 老 金账 户, 不享受 上述 特定 费率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在 申购 基金 时从 申购金 额中 收取 ,不 列入 基金资 产。 申购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机 构收 取 ,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和注 册登 记费 用 。 电子商 务交 易包 括www.cmfchina.com 网上 交易 和400-887-9555 的 电话 交易 , 详 细 费率标 准请查 阅 网 上交 易 平 台网 站。 招商安 泰债 券H 类份 额的 申 购费率 招商安 泰债 券H 类份 额的 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 实 际操作 中, 以 香 港代 销 机 构的具 体 规定为 准。 3、 赎回费 率: 中国内 地销 售的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率 连续持 有期 限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招商安 泰 招商安 泰 招商安 泰 招商安 泰 偏股混 合 平衡混合 债券 A 债券 B 1 天-365 天 0.10% 0.10% 0.05% 0 366 天 (含 )以 上 0% 0% 0%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 = 赎 回当 日该 基金 份 额净值 ×赎 回份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归 基金 资产 所有。 注:1)认 购的基金 份额 持 有期限的 起始日为 基金 合 同生效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持有 期 限的起 始日 为 申 购的 注册 登记日 ,截 止日 为赎 回、 转换的 注册 登记 日。 2) 投 资人 对本 系列 基金 旗 下同一 基金 连续 持有 期限 超过 365 天 ,赎 回费 率为 零, 期间如 进行 赎回 或转 换, 持有期 限需 重新 计算 ,不 予累计 。 3)网 上直 销、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等特 殊申 购业 务规 则另见 已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招商安 泰债 券 H 类份 额的 赎回费 率 为0.05% , 赎回 费归基 金资 产所 有。 4、转 换费 用 (1)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出 基金端,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 回费, 赎回 费中 不低 于25 % 的部分 归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 (3)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入 基金端,从 申购 费率( 费用) 低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收 取 转入基52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差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 转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 购费率(费用) 档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 购费率(费用)高 向低 的基 金转换 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 费用。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 的,单 笔计 算转 换费 用。 (5) 各只 基金 的标 准申 购 费率( 费用) 按照 最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列 示执 行。 如标 准申购 费 率(费用)调整, 基金 转换 费 的计算 相应 调整 。 上述基 金转 换费 用收 取标 准及转 换费 率自2008 年2 月22日起 执行,原 基金 转换 费 用收取 标 准及 转换 费率 同时 废止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 如养 老金 客户 等 ) 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 时将提 前公 告。 ( 八)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注 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本系 列基 金下 的任一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自动 为投资 者 登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在T+2 日 ( 含该日 )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 投资 者 赎回本 系列 基金 下的 任一 基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在T+1 日自 动为 投资 者扣除 权益 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 投 资 者进行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自动 办理 注册 登记手续 。 投资者 申购招 商安泰债 券基金 H 类基 金 份 额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在 T+2 日内自 动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 投资者 在 T+3 日 ( 含该 日 ) 后 有权 赎回 该 部分基金 。投资者 赎回招 商安泰债 券基金 H 类基 金 份额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在 T+2 日内自 动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 资者对 招商 安泰 债券 基 金H 类基 金份 额 进行基 金转 换成 功后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2 日 内自动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前2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 九)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1、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 和处理 本 系列基 金旗下任 何基金发 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或拒绝 接受基金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正常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3 ) 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53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或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技术 保障 或人员 支 持等不 充分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暂停 申购情 形; (6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申购 申请 会影 响到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可拒绝 该 笔申购 申请 。 发 生上述第 (1 )-(5)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发生 上述 拒绝申 购情 形时 ,申 购款 项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基金管理 人拒绝 或暂停 接 受申购的 方式包 括: (1)拒绝 接受、 暂停接 受某笔或 某数笔 申购申 请 ; (2)拒绝 接受、 暂停接 受某个或 某数个 工作日 的 全部申购 申请; (3)按比 例拒绝 接受、 暂停接受 某个或 某数个 工 作日的申 购申请 。 发 生基金 合同或招 募说明书 中未予 载明的事 项,但基 金管理 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 需要暂 停基金 申购 , 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 经批 准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2、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和 处理 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何 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 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暂停 赎回 将导 致对 该基金 的转 换也 暂停 :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正 常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 因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 现 困 难; (4) 涉及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其 中的一 只 或 两只 当日 为非 日常交 易开 放日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已接 收的 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足 额对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兑付 , 可 兑付 部分 按单 个 账户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该基 金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兑 付部 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制 定相 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 予以兑付,并以该开 放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 额。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发 生基金 合同或招 募说明书 中未予 载明的事 项,但基 金管理 人有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金 赎回 , 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 经批 准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暂停 期间 , 每两 周至少 刊登 提示 性公 告一 次, 暂停 期间 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54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 个开放 日中,本 系列基金 旗下任 何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 请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该 基金 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时 ,即认 为该 基金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 前 提下,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明 确作出 不参 加顺 延下 一个 开放日 赎回 的 表示外 , 自动 转为 下一 个 开放日 赎回 处理 。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优 先权 , 并 以该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3) 如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涉及基 金转 换业 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基 金转 出部 分视 同基金 赎 回情况 处理 ,投 资者 的转 换申请 可能 被延 迟或 部分 实现转 换。 (4)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指 定媒体 、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机 构的 网点 在3 个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内刊 登公 告, 并 说明 有 关 处理方 法。 若 本系列 基金旗下 任何基金 连续两 个开放日 以上发生 巨额赎 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该基 金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正常 支付 时 间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基 金转 换涉 及巨 额赎 回 情况的 处理 投 资者申 请基金转 换时,可 以选择 如遇巨额 赎回时是 否顺延 基金转换 。当转出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 若 投资 者 选择顺 延基 金转 换 , 未 被 转换赎 回的 剩余 份额 视作 下一工 作日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 若投 资者 选 择不顺 延基 金转 换 , 则 剩 余份额 被取 消基 金转 换申 请, 并记 回投 资 者在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顺延 基金 转换 申请 不享 有优先 权。 ( 十一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公 告、重 新开 放申购 、赎 回和转 换的 公告 1、 基金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应在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第 二个 工作 日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该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收益情 况。 55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1 个 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 该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 如 果发 生 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暂 停结 束, 该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该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在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八 、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 户是指不 采用申 购、赎回 等基金交 易方式 , 将一定 数量的基 金份额 按照一 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包括 继承 、 捐赠 、 遗 赠、 自 愿离婚 、 分家 析产 、 国 有 资产无 偿划 转 、 机 构合 并 或分立 、 资产 售卖 、 机 构 清算 、 企 业破 产 清算、强 制执行, 及基金 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 认可的 其它行为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必须提 供相 关资 料 。 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 管按 《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管 理规 则》 的有 关规定 办理 。 ( 二) 转托管 投资者 认购/申 购基 金 后 可 以向原 认购/申 购基 金 的 销 售机构 发出 转托 管指 令。 转 托管完 成后, 投资 者才 可以 在转 入 销售 机构 赎回 其基 金份 额 。 ( 三) 其他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或 其 他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并制 定、公 布并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九 、基 金的投资 本系列 基金 旗下 各基 金在 投资运 作上 保持 独立 性, 各 基金均 需满 足法 规规 定的 单个基 金 的投资 限制 和禁 止性 规定 。 56 ( 一) 投 资理 念 1、 公司 的业 绩增 长和 现金 流增长 是该 公司 股票 长期 收益的 决定 因素 。 本 系列 基金的 投 资风格 不拘 泥于 某一 种固 定的方 式 。 通 过对 股票 未 来盈利 和现 金流 的成 长性 分析 , 发 现价 值 暂时被 市场 低估 ,具 有良 好长期 成长 前景 的股 票。 ? 宏观与 微观 相结 合: 进 行 投资时 考虑 宏观 因素 ,加 强股票 分析 。 ? 定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定 量 的股 票 筛选 和定 性的 基本 面分析 相结 合。 ? 成长和 价值 相结 合: 投 资 于具有 合理 的价 值和 良好 成长性 的股 票。 2、对 债券 的投 资遵 照合 理 价值的 原则 进行 。 ( 二) 投 资目 标 对投资 者进 行市 场细 分 , 为投资 者提 供适 合其 风险 承受能 力的 基金 投资 品种 , 在 既定 的 风险程 度下 争取 获得 较好 的收益 。 下属基金 短期本金安全性 当期收益 长期资本增值 总体投资风险 招商安泰偏股混合 低 不稳定 高 高 招商安泰平衡 混合 适中 适中 适中 适中 招商安泰债券 很高 最好 低 低 ? 招商安 泰偏 股混 合 追 求长 期的资 本增 值。 ? 招商安 泰平 衡混 合 追 求当 期收益 和 长 期资 本增 值的 平衡。 ? 招商安 泰债 券 追 求较 高水 平和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保 证长期 本金 的安 全。 ( 三) 投 资方 向 本系列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界 定为股 票 、 债 券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它投 资品 种。 股票 投 资范围 为所 有在 国内 依法 发行的 ,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A 股 。债 券投 资的 主要 品种包 括国 债 、 金融债 、公 司债 与可 转换 债等。 1、 招商安 泰偏 股混 合 以 股票 投资为 主, 债券 投资 为辅 ,主要 投资 于流 动性 好 的A 股, 国债、 金融 债、 公司 债与 可转换 债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它 投资 品种 。 2、 招商安 泰平 衡混 合 的 债券 和股票 的比 重保 持平 衡 , 主要投 资于 国债 、 金融 债 、 公 司 债与可转换 债和流 动 性好 的 A 股市 场发行 的股票以 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它 投资 品种。 57 3、 招商安 泰债 券 主 要投 资于 国债 、 金 融债 、 公司 债与 可 转换债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它投 资品 种。 ( 四) 投资策 略 1、投资方法考虑 ? 引进和 应 用ING 的 投资 管 理流程 。 ? 投资理 念与 国外 成熟 的机 构投资 者更 加趋 同。 ? 引进 ING 的 投资 管理 工具 , 并 加以 本土 化, 使之 广 泛应用 于投 资和 研究 实践 。 这 些 投资管 理工 具包 括 PFG 数 量选股 模型 、SRS 股票 评 级系统 、IRS 行业 评估 系 统、以 及 ING 风险 管理 系统 。 2、 资产配置 本系列 基金 旗下 包含 三个 不同资 产配 置的 基金 , 均 为股票/债 券基 金 , 其 股票/债券 的配 置比例 相对 固定 ,一 般不 再做战 术性 的资 产配 置, 只在操 作上 保证 必要 的灵 活性。


下属基金 债券 股票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期以 内的 政府债券 招商安泰偏股混合 20% 75% ≥5% 招商安泰平衡混合 50% 45% ≥5% 招商安泰债券 95% - ≥5% 考虑到 股票 市场 可能 出现 极端情 况以 及基 金管 理时 实际的 操作 需要 , 本 系列 基 金允许 下 属基金的 股票/债 券配置比 例以基准 比例为中 心在适 当的范围 内进行调 整。以 下是各基 金 的 资产配 置调 整区 间: ? 招商安 泰偏 股混 合 可 能的 债券/ 股票 配置 为: 债券20% —30%, 股票 65% —80% 。 ? 招商安 泰平 衡混 合 可 能的 债券/ 股票 配置 为: 债券40% —60% , 股票 35% —55% 。 ? 招商安 泰债 券的 投资 不涉 及债券 和股 票间 的资 产配 置问题 , 其 债券 投资 比例 范 围为 不低 于85% 。 3、 组合构建:


A、股票组合构建 本系列 基金 股票 投资 强调 将定量 的股 票筛 选和 定性 的公司 研究 有机 结合 , 并 实 时应用 行 业评估 方法 和风 险控 制手 段进行 组合 调整 。 其中 , 公司研 究是 整个 股票 投资 流程的 核心 。 通58 过研究 , 得出 对公 司盈 利 成长潜 力和 合理 价值 水平 的评价 , 从而 发掘 出价 值 被市场 低估 并具 有良好 现金 流成 长性 的股 票。 本系列 基金 股票 投资 的主 要过程 包括 : (1) 以流动 性指 标筛 选, 建立 备选股 票库 (2) 对备选 库内 的股 票用 模型 进行定 量分 析和 评分 筛选 ; (3) 以定性 的股 票评 级系 统全 面考察 上市 公司 的未 来发 展; (4) 行业分 析模 型和 其他 调整 ; (5) 建立模 拟股 票组 合; (6) 运用风 险控 制模 型进 行组 合调整 和投 资风 险控 制; (7) 模拟组 合的 执行 。 B、债券组合构建 本系列 基金 对债 券投 资组 合的方 法借 鉴 了ING 在 海 外进行 投资 管理 的经 验。 ING 的债 券 投资采 用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 获 得与 风险 相匹 配的 收 益率 , 同 时保 证组 合的 流 动性满 足正 常的 现金流 的需 要。 债券 投资 过程按 以下 步骤 执行 : (1) 预测收 益率 的长 期变 动趋 势 (2) 久期管 理 (3) 债券组 合管 理 (4) 债券组 合风 险控 制 C.投资程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基金 管理 部通 过股 票 投资周 会和 债券 投资 周会 ,确定 拟投 资的 个股 和个 券;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 风 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合 规性 、 事前 及事 后 风险 、 操 作 风险等 投资 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 资流 程完 成 后 , 对投 资风 险及 绩效 做 出评估 , 提供 给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基 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 59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根据各 基金 资产 配置 比例 以及市 场现 有的 相关 指数 ,各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如下: 下属基 金 业绩比较 基准 招商安 泰偏 股混 合 上证 180 指 数收 益率*75%+ 中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20%+ 同业存 款利 率*5% 招商安 泰平 衡混 合 中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50%+ 上证 180 指 数收 益率*45%+ 同业存 款利 率*5% 招商安 泰债 券 中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95%+ 同业存 款利 率*5%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下属基 金 短期本 金安 全性 当期收 益 长期资 本增 值 总体投 资风 险 招商安 泰偏 股混 合 低 不稳定 高 高 招商安 泰平 衡混 合 适中 适中 适中 适中 招商安 泰债 券 很高 最好 低 低 ( 七) 投资限 制 1 、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的股 票,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4) 不得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5)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以上 第1 、2 条规 定 比例或 者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2 、禁止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投资于 其他 基金 ; 60 (3) 以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 (4)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5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6) 将基金 财产 用于 非法 抵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7)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以基金 财产 进行 房地 产投 资; (9) 向 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10) 买 卖 与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 者 与其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11)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2) 依 照 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国 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 机 构规 定 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 八)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或债务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控 制或者 进行 管理 ; 2、 依照《 民法通 则》 、 《民事 诉讼法》 、 《企 业破 产法》 ( 试行)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 有关 规定行 使债 权人 的有 关权 利。 ( 九)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招 商 安 泰 系 列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内 容 的真实 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本 投资组合 报告所 载 数据截至2016年3 月31日 , 来源于《招 商安泰 系列开 放式证券投 资 基金2016年第1 季度 报告》 。 1、 招商安泰偏股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37,269,975.28 67.21 其中: 股票


437,269,975.28 67.2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31,300,563.46 20.18 其中: 债券


131,300,563.46 20.18 6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73,809,145.87 11.34 8 其他资 产


8,270,475.49 1.27 9 合计





650,650,160.1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50,766,139.74 7.90 B 采 矿业 - - C 制造业 271,644,853.62 42.2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2,703,478.48 3.5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9,186,255.40 2.9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1,194,643.42 7.9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0,155,041.40 1.5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1,619,563.22 1.8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37,269,975.28 68.0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02714 牧原股 份 396,540 24,050,151.00 3.74 2 002035 华帝股份 1,296,023 23,030,328.71 3.58 3 002586 围海股 份 2,262,200 22,667,244.00 3.53 4 002572 索菲亚 475,517 20,532,824.06 3.20 62 5 600693 东百集 团 1,324,950 19,185,276.00 2.99 6 002321 华英农 业 1,599,999 18,015,988.74 2.80 7 300166 东方国 信 731,064 17,706,370.08 2.76 8 002108 沧州明 珠 971,170 17,481,060.00 2.72 9 002557 洽洽食 品 833,350 15,158,636.50 2.36 10 002493 荣盛石 化 1,070,000 14,509,200.00 2.2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 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31,160,332.00 20.4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40,231.46 0.02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1,300,563.46 20.4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10107 21 国债 ⑺ 540,700 58,806,532.00 9.15 2 019515 15 国债 15 415,000 41,549,800.00 6.47 3 150019 15 附息 国债19 300,000 30,804,000.00 4.79 4 113010 江南转 债 1,100 109,995.66 0.02 5 128011 汽模转 债 210 30,235.80 0.0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63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 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合 约。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 投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合 约。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 内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未有 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不 存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 票没有超 出基金合 同规定 的备选股 票库,本 基金管 理人从 制 度和流 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库 再买 入。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01,730.9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39,335.11 5 应收申 购款 6,129,409.3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270,475.4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 说明 64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 情况说 明 1 002714 牧原股 份 24,050,151.00 3.74 重大事 项 2、招商安泰平衡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0,210,391.44 52.17 其中: 股票


40,210,391.44 52.1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1,371,170.90 40.70 其中: 债券


31,371,170.90 40.7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 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621,569.46 6.00 8 其他资 产


870,721.28 1.13 9 合计





77,073,853.0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906,500.00 1.18 B 采矿 业 2,824,800.00 3.68 C 制造业 23,211,143.89 30.2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653,841.42 2.1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258,275.61 2.9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2,525,074.00 3.29 J 金融业 2,136,850.00 2.78 K 房地产 业 4,693,906.52 6.1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 务业 - - 65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0,210,391.44 52.40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893 中航动 力 103,000 4,067,470.00 5.30 2 600391 成发科 技 81,301 3,486,999.89 4.54 3 000738 中航动 控 119,000 3,480,750.00 4.54 4 000926 福星股 份 236,967 2,850,713.01 3.71 5 000638 万方发 展 93,433 2,258,275.61 2.94 6 601225 陕西煤 业 500,000 2,190,000.00 2.85 7 000018 神州长 城 40,000 1,984,800.00 2.59 8 002285 世联行 140,000 1,841,000.00 2.40 9 600406 国电南 瑞 120,000 1,728,000.00 2.25 10 603308 应流股 份 70,000 1,724,800.00 2.25 10 600765 中航重 机 110,000 1,724,800.00 2.2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 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7,189,518.00 22.4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4,181,652.90 18.4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1,371,170.90 40.8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10107 21 国债 ⑺ 158,050 17,189,518.00 22.40 66 2 122833 11 赣 城债 72,730 7,560,283.50 9.85 3 122077 11 西 钢债 50,250 4,978,770.00 6.49 4 122912 10 鄂 国资 16,220 1,642,599.40 2.1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 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合 约。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 投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合 约。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不 存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本基 金管 理人从 制 度和流 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库 再买 入。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2,624.4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6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18,105.49 5 应收申 购款 79,991.3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70,721.2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926 福星股 份 2,850,713.01 3.71 非公开 发行 2 000638 万方发 展 2,258,275.61 2.94 重大事 项


3、招商安泰债券投 资基 金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538,052,378.58 94.66 其中: 债券


3,538,052,378.58 94.6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0,000,000.00 2.1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4,545,767.28 0.92 8 其他资 产


85,226,323.78 2.28 9 合计





3,737,824,469.6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6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 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707,693,000.00 46.0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707,693,000.00 46.00 4 企业债 券 758,556,392.90 20.4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58,492,000.00 17.74 6 中期票 据 412,948,000.00 11.12 7 可转债 362,985.68 0.0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538,052,378.58 95.3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50213 15 国开 13 1,500,000 154,890,000.00 4.17 2 150401 15 农发 01 1,500,000 153,375,000.00 4.13 3 150312 15 进出 12 1,500,000 152,550,000.00 4.11 4 150208 15 国开 08 1,300,000 135,395,000.00 3.65 5 150420 15 农发 20 1,300,000 133,354,000.00 3.5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合 约。 69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根据本 基 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不 存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本基 金管 理人从 制 度和流 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库 再买 入。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632.5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3,863,403.62 5 应收申 购款 11,343,287.6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5,226,323.78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十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招商安 泰偏 股混 合型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3.04.28 —2003.12.31 10.20% 0.58% -2.37% 0.74% 12.57% -0.16% 70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03 年 4 月 28 日 招商安 泰平 衡混合 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3.04.28 —2003.12.31 6.00% 0.38% -1.90% 0.45% 7.90% -0.07% 2004.01.01---2004.12.31 2.36% 0.63% -9.42% 0.62% 11.78% 0.01% 2005.01.01---2005.12.31 2.01% 0.66% 3.32% 0.59% -1.31% 0.07% 2006.01.01---2006.12.31 74.54% 0.84% 45.27% 0.63% 29.27% 0.21% 2007.01.01---2007.12.31 70.17% 1.16% 53.68% 1.03% 16.49% 0.13% 2008.01.01---2008.12.31 -27.26% 1.12% -34.01% 1.37% 6.75% -0.25% 2009.01.01---2009.12.31 28.92% 1.19% 36.54% 0.92% -7.62% 0.27% 2010.01.01---2010.12.31 -0.32% 0.93% -5.56% 0.70% 5.24% 0.23% 2004.01.01---2004.12.31 2.01% 0.94% -13.12% 0.99% 15.13% -0.05% 2005.01.01---2005.12.31 -0.56% 0.93% -3.34% 0.98% 2.78% -0.05% 2006.01.01---2006.12.31 108.36% 1.15% 82.73% 1.05% 25.63% 0.10% 2007.01.01---2007.12.31 105.33% 1.60% 102.16% 1.71% 3.17% -0.11% 2008.01.01---2008.12.31 -44.29% 1.85% -53.97% 2.29% 9.68% -0.44% 2009.01.01---2009.12.31 45.33% 1.62% 64.99% 1.54% -19.66% 0.08% 2010.01.01---2010.12.31 -0.28% 1.35% -11.28% 1.17% 11.00% 0.18% 2011.01.01---2011.12.31 -32.12% 1.18% -16.85% 0.97% -15.27% 0.21% 2012.01.01---2012.12.31 2.72% 0.97% 9.12% 0.94% -6.40% 0.03% 2013.01.01---2013.12.31 11.83% 1.22% -6.32% 1.08% 18.15% 0.14% 2014.01.01---2014.12.31 48.06% 1.04% 44.24% 0.95% 3.82% 0.09% 2015.01 . 01---2015.12.31 46.78% 2.33% 1.87% 1.87% 44.91% 0.46% 2016.01.01---2016.03.31 -13.77% 2.38% -9.60% 1.79% -4.17% 0.59% 基金成 立起 至2016.03.31 464.26% 1.41% 137.98% 1.36% 326.28% 0.05% 71 2011.01.01---2011.12.31 -22.09% 0.79% -8.74% 0.59% -13.35% 0.20% 2012.01.01---2012.12.31 4.51% 0.56% 6.95% 0.56% -2.44% 0.00% 2013.01.01---2013.12.31 9.26% 0.88% -3.15% 0.65% 12.41% 0.23% 2014.01.01---2014.12.31 28.43% 0.60% 27.71% 0.57% 0.72% 0.03% 2015.01 .01---2015.12.31 18.38% 1.52% 3.79% 1.13% 14.59% 0.39% 2016.01.01---2016.03.31 -10.94% 1.64% -4.94% 1.08% -6.00% 0.56% 基金成 立起 至2016.03.31 270.19% 0.95% 112.44% 0.82% 157.75% 0.13%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03 年 4 月 28 日 招商安 泰债 券A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3.04.28 —2003.12.31 1.15% 0.09% -1.20% 0.13% 2.35% -0.04% 2004.01.01---2004.12.31 0.43% 0.19% -3.86% 0.22% 4.29% -0.03% 2005.01.01---2005.12.31 8.76% 0.18% 13.35% 0.16% -4.59% 0.02% 2006.01.01---2006.12.31 4.91% 0.13% 2.12% 0.07% 2.79% 0.06% 2007.01.01---2007.12.31 20.55% 0.28% -0.38% 0.07% 20.93% 0.21% 2008.01.01---2008.12.31 8.27% 0.14% 8.81% 0.10% -0.54% 0.04% 2009.01.01---2009.12.31 1.92% 0.25% 0.94% 0.09% 0.98% 0.16% 2010.01.01---2010.12.31 5.41% 0.20% 2.67% 0.09% 2.74% 0.11% 2011.01.01---2011.12.31 5.76% 0.17% 4.21% 0.10% 1.55% 0.07% 2012.01.01---2012.12.31 4.53% 0.10% 3.12% 0.04% 1.41% 0.06% 2013.01.01---2013.12.31 -0.15% 0.12% 0.97% 0.09% -1.12% 0.03% 2014.01.01---2014.12.31 16.66% 0.21% 5.69% 0.12% 10.97% 0.09% 2015.01 .01---2015.12.31 7.97% 0.12% 4.00% 0.16% 3.97% -0.04% 2016.01.01---2016.03.31 0.71% 0.06% 1.91% 0.10% -1.20% -0.04% 72 基金成 立起 至2016.03.31 127.65% 0.18% 50.13% 0.12% 77.52% 0.06%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03 年 4 月 28 日 招商安 泰债 券B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3.04.28 —2003.12.31 1.15% 0.09% -1.20% 0.13% 2.35% -0.04% 2004.01.01---2004.12.31 0.43% 0.19% -3.86% 0.22% 4.29% -0.03% 2005.01.01---2005.12.31 8.76% 0.18% 13.35% 0.16% -4.59% 0.02% 2006.01.01---2006.12.31 4.65% 0.13% 2.12% 0.07% 2.53% 0.06% 2007.01.01---2007.12.31 20.10% 0.28% -0.38% 0.07% 20.48% 0.21% 2008.01.01---2008.12.31 7.76% 0.14% 8.81% 0.10% -1.05% 0.04% 2009.01.01---2009.12.31 1.45% 0.25% 0.94% 0.09% 0.51% 0.16% 2010.01.01---2010.12.31 4.86% 0.20% 2.67% 0.09% 2.19% 0.11% 2011.01.01---2011.12.31 5.39% 0.17% 4.21% 0.10% 1.18% 0.07% 2012.01.01---2012.12.31 4.11% 0.10% 3.12% 0.04% 0.99% 0.06% 2013.01.01---2013.12.31 -0.59% 0.12% 0.97% 0.09% -1.56% 0.03% 2014.01.01---2014.12.31 16.20% 0.21% 5.69% 0.12% 10.51% 0.09% 2015.01 .01---2015.12.31 7.55% 0.12% 4.00% 0.16% 3.55% -0.04% 2016.01.01---2016.03.31 0.63% 0.05% 1.91% 0.10% -1.28% -0.05% 基金成 立起 至2016.03.31 118.37% 0.18% 50.13% 0.12% 68.24% 0.06%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03 年 4 月 28 日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本系列 基金 旗下 各基 金的 资产相 互完 全独 立, 分别 建立帐 户, 单独 进行 核算 。 ( 一) 基 金财 产的构 成 73 基金资 产 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及其 他投 资等 的价值 总 和。





(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本系列 基金 旗下 各基 金财 产分别 独立 开立 基金 专用 帐户 。 均 包括 银行 存款 账 户、 证券 账 户,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与 处分 1.本 系列 基 金 旗下 各基 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本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 益,归 入 本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 清算的 ,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十二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的价值 , 依据 经基 金资 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金 份额申 购与 赎回 提供 计价 依据。 (二)估值日 74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三)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的股 票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若最 近 交易日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 2)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的市 价估 值; 4)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 值; (3)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2)小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 , 并 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若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75 (2)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 收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 盘净价 估值 ; 若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4) 发 行未 上 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5)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6)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6)小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基础 上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8)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 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该 权 证在证 券交 易所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若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 按成 本计 量 ; 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以 及停止 交易 、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76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6、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 进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的 规定 ,本 系列 基金 自2008 年9 月16 日 起,采 用《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基 金估 值小 组关于 停牌 股票 估值 的参 考方法 》 中的 “指 数收 益 法” 对持 有的 长 期停牌 股票 进行 估值 , 并 于 2008 年9 月16 日 在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和 证券时 报刊 登了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所 管理 基金 执行<关 于 进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业 务的 指 导意见>的 提示 公告 》。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 股息 红利 、债 券利息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 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 果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无误 后 , 以 双方 认可 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 时公布 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单方 面 对外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结果 时注 明未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而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将有 关情 况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由 此给 基金 投资 者和 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77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 规定。 招商安 泰 股 票基 金 (现 更 名为招 商安 泰 偏 股混 合基金 ) 于2007 年12 月4 日 实施基 金份 额拆分 。为 保持 基金 合同 与拆分 会计 处理 方法 的一 致,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协商, 将 《 招商 安泰 系列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六 、 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中 “( 四) 基金 份 额面值 : 基 金份 额面 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 条 款修 改为 “( 六) 基金 份额 面值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





上 述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并已 履行 了规 定的 程 序,符 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此 修改 自公 告之 日起 生效。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含 第四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78 1、基 金管 理人 按股 票估 值 方法的 第(3) 项、 债券 估 值方法 的第 (7 )项 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第 (2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三 、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 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 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 目后的余 额。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同 一类 别 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金收 益分配采 用现金 分红方式 或红利再 投资方 式,红利 再投资方 式指投 资者可 选 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 将现 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 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3、本 系列 基金 默认 的分 红 方式 为 现金 分红 方式 ; 4、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系 列基金 收益每年 至少分配 一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每 年不 超 过6 次;


8、基 金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当期 已实 现净 收益 的 50 %; 9、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 点79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10、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 净收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分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与 支付 方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在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十四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 用 列示: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与 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8) 其它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基 金资产 中 列支 的其 它费用 ; (9) 上述(3)到(7)项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1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1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 管费,无须召 开8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基金管理费 本系列 基金 旗下 各基 金的 基金管 理费 分别 提取 。 按 该 基金前 一日 的资 产净 值乘 以相应 的 管理费 年费 率来 计算 。各 基金管 理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基金名 称 管理费 年费 率 招商安 泰偏 股混 合 1.50% 招商安 泰平 衡混合 1.50% 招商安 泰债 券 0.6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两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计算公 式如 下: 每日应 计提 基金 管理 费 =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管理费 率 ÷365 3、基金托管费 本系列 基金 旗下 各基 金的 托管费 分别 提取 。 按 该基 金 前一日 资产 净值 乘以 相应 的托管 费 年费率 来计 算。 各基 金托 管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基金名 称 托管费 年费 率 招商安 泰偏 股混 合 0.25 % 招商安 泰平 衡混合 0.25 % 招商安 泰债 券 0.18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计算公 式如 下: 每日应 计提 基金 托管 费 =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托管费 率 ÷365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本系列 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 及转换 费用 的详 细情 况 , 请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六 (七 ) 部 分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费用 ” 。 招商安 泰债 券基 金B 类份 额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销 售服 务费年 费率 为0.30%。 基金名 称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招商安 泰债 券 A 、招 商安 泰债 券H - 招商安 泰债 券 B 0.30% 81 ( 三) 基金的 税收 根据财政部 财税[2004]78 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 于证 券投资基金 税收政 策的通 知 》的要 求 , 自2004 年1 月1 日 起 , 对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 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基金 买卖 股票 、债券 的差 价收 入, 继续 免征营 业税 和企 业所 得税 。 本基金 按国 家有 关规 定依 法纳税 。 十五 、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3.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 基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成 立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4.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5.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 6.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 ( 二) 基 金审 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德勤华 永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对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须事 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 经 基金 托管 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在2 个工 作日内 公 告 。 十六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内 容和格 式准 则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办 理。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82 (二)信息披露的种 类、 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和格 式 准则》 、基 金合同 编制招募 说明书, 并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三日 前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将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起四 十五 日内 ,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公告 的 十五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2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包括 年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公 告 等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 基 金 法》 、 《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和 格式 准则 》 等相 关法 律法规 进行 编制 , 在指 定媒 体予以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定期报 告 (年 度报 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季 度报 告 ) 应 当在公 开披 露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 采 用 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 两种 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83 (2)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述 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5)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开 放式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 重 大 事 件 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基 金扩 募; (4) 延 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5)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7)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84 (8)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9)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10) 基 金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11)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2)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 变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3)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5)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6)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7)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20)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 (21)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 构; (22)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 理 申购、 赎回 ; (23)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 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5)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 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6)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 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4、持有人大会信息披露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 召 集人 应 当至 少 提 前三 十 日 公告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开时 间 、 会 议形 式、 审 议事项 、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 方式等 事项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 集 人 应当 履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85 5 、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三)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本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摘 要 、 定 期报 告、 临 时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 投 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 投 资者 也 可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 理的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 对 投资 者按 上述 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保 证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 露管理制 度,指定 专人负 责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 相关法 律 、 行 政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 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体 披露 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 得早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4)为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 具审计报 告、法律 意见书 的专业 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十年 。 (5)招募 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 额发售 机 构的住 所 , 供 公众 查阅 、 复制 。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86 十七 、 风险揭示与管理 ( 一) 证券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对 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 引起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因 此 , 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周 期性波 动将 会通 过证 券市 场反映 出 来,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 同 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 作 为平 衡 型基金 , 上述 变化 将直 接 影响本 基金 的收 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 如 果本 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 其 股票 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 或 能够 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导 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虽 然, 本基 金可 以 通过多 样化 投资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通 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 而影 响基 金 所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 二) 流动性 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 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 在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而 本基金 采取 相对 集中投 资的 投资 策略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较 大数 额赎 回申请 , 则基 金资 产变 现 困难 , 基 金面 临 流动性 风险 。 87 ( 三)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 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 但 并不 保证 基金 投 资收益 为 正。 管理 人可 能因 信息 不 全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 , 使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 成, 甚至 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 ( 四) 其他风 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的 风险,例 如,越权 违规交 易、会计 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技术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因素的出 现,将 会严重 影响证券市 场的运 行,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金 融市 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八 、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变更基 金 合同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 国证监会 批准, 自批准 之88 日起生 效 。 变 更生 效的 基 金合同 应当 公告 。 但如 因 相关法 律法 规变 动并 属于 本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或 者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不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 , 或者变 更事 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 则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并 变更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基金的终止 1、本 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本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将 终止 : (1) 基金合 同期 限届 满而 未延 期的;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3)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 在 六个 月 内没有 新 基 金管 理 人、 新 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4)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它 情形 ; (5)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情 况。 2、 本 基金 终止 后, 应予 公 告, 并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组织 基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进行 清算。 (三)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 终止 后, 应当 对基 金进行 清算 。 1、基 金清 算小 组 (1) 基金自 终止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清 算小组 必须 在中 国证 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相 关中介 服务 机构 组成 。 基 金清 算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基 金清 算 小 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清 算程 序 (1) 基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价 ;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 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进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 89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清算 费用 后, 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 行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 基 金清算 小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6、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 规定 保 存15 年以 上。 十九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权 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A. 自本系 列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 金 资 产 ; B. 依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获 得基金 管理 费和 其他 约定 和法定 的收 入; C. 依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或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致 使基 金资 产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产 生重 大 损失的 , 有权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机构 , 必 要时应 采取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D.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E. 销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基金 认购( 申购 )费 ; F. 选择 、 更 换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 理 ; G. 担任注 册登 记人 或委 托其 他机构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 H.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或因 投资 于证券 而产 生的 其他 权 利; I. 依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及 本系 列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J.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 依据 有 关的法 律法 规和 本系 列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拒 绝或 暂 停受理 申购 和暂 停受 理赎 回申请 ; K.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90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A. 遵守基 金合 同; B. 自基金 成立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C.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 D. 设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 够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 、 转换和 其它 业务 或委 托其 它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E.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进行 基金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其它 机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F.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资产 相互 独立 ,保 证不同 基金 在资 产运 作 、 财务管 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G. 除依据《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它有 关规定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资产 ; H.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I. 按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 J.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K. 按照有 关的 法律 法规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 等。除《基 金法》 、本 系列 基金合同及 其它有关 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L. 按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M. 按规定 受理 并办 理申 购/ 赎回/转 换申 请, 及时 、足 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N.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O.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P. 保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 15 年 以上 ; Q.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发出 ; 保 证 基 金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 开资料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R.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S.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T.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并 采取适 当 、 合 理的 方式 进 行赔偿 ,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U.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 产损失 时 , 应 代表 基金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 除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之外 ,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连带 责任 ; V.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91 W.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A. 依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资产 ; B. 依据本 系列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协 议》 规定 获得 基金 托管费 ; C. 监督本 系列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D.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A. 遵守基 金合 同; B. 依法持 有基 金资 产; C.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D.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有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E.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资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 的基金 资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资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 金资产 相互 独立 ; 对不 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 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F. 除依据《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它有 关规定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 G.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H. 以基金 的名 义设 立证 券账 户、 银行 存款 账户 等基 金 资产账 户 , 负 责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的清 算交 割 ,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 并负责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来 ; I.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它 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J.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K. 采用适当、 合理的措 施, 使本系列基 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等事 项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有关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L. 采用适当、 合理的措 施, 使基金管理 人用以计 算本 系列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 购/赎回/转 换的 方法 符合 本系列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M. 采用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投 资和 融资 的 条 件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 律 文件的 规定 ; N. 按规定 出具 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O. 在定期 报告 内出 具基 金托 管人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92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若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P. 按有关 规定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Q. 按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15 年以上 ; R.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帐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S.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划 到 指定账 户; T.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U.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V.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其 过 错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W.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 产损失 时 , 应 代表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除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之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对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连带 责任 ; X.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Y.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它义 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A. 取得基 金收 益;


B.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提议 召开或 自行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C.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D. 监督基 金运 作情 况; E. 查询或 者获 取公 开的 基金 业务及 财务 状况 资料 ; F.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购 、 赎 回基 金份 额, 并在 规 定的时 间内 取得 有效 申请 的款项 或基 金份 额; G.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本 系 列 基 金 各 基 金 之 间 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之 间进 行转 换; H. 因基金 管理 人 、 托管 人 、 注册登 记人 、 销售机 构的 过错导 致利 益受 到损 害时 要求赔 偿的 权利 ; I. 参与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J.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93 A. 遵守基 金合 同; B. 缴纳基 金认 购和 申购 款项 及规定 的费 用; C. 以投资 额为 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者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D.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活动; E.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它义 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的 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本系列基 金有 一个统一的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它由各 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会共同构成。 各基 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 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本系列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 、 表 决以 及决议 生效 遵循 利益 相关 原则 。 若 提 交讨论 的事 项可 能影 响多 只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则该 事项 须召 集所 有 相关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会共 同组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讨论并 通过 ; 若提 交讨 论 的事项 只涉 及某 只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而 不涉 及其 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则该事 项只 需召 开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会 讨论 通过 。 如无特 别说 明, 当会 议讨 论事项 涉及 本系 列基 金的 所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须 召开 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过 时, 下文 中所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持有 人大 会 ” 指的是 “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 所称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 例如第 ( 二) 款第 9 点所 称“ 代表 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 上 ” )按 照 相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各基金 的基 金 份额之 和与 所有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总和 之比 计算 ; 当 会 议讨论 事项 涉及 本系 列基 金的其 中两 只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须 召开 由相 关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会共 同组 成的联 合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 时, 下文 中所 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或 “ 持有 人大会 ” 指的 是 “联合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所称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按照 相关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相关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之和 与所 有相 关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总 和之 比计 算 ; 当 会议 事 项 只涉及 单只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只须 召开 该 只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会表 决通 过 时, 则下 文中 所称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或 “ 持 有人大 会 ” 指 的是 该基 金 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分会” ,所称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按照相 关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该 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与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之比 计算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事由 在各基 金 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项之一 时, 应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1) 变更 本系 列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但 本系 列基 金合 同中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决 定 终止 本系 列基金 合同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合 同 ; (3) 基金 扩募 或者 延长 基 金合同 期限 ; (4)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5)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94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型 或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7)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8)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9)代表 基金份额 百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情 形 ; (11)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事 项 。 其中, 下列 事项 需要 由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过 : (1)变更 本系列基金 的基 金 合同, 且变更事 项 涉及 本系列基 金合同所 有当事 人权利 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但 本系 列基金 合同 中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决定 终止 本系 列基金 的全部 或部 分基 金合 同 ; (3) 基金 扩募 或者 延长 基 金合同 期限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5) 变更 本系 列基 金类 型 或转换 本系 列基 金运 作方 式; (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 他 事项 。 就上述 事项 外的 其他 事项 , 须 召开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还 是须 召开 联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或者 只需 召 开某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会 讨论 , 由会 议召 集 人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公告 中注明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方式 (1) 在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若该 事项 须召 开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联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则还 需各 相关 基金 分别有 代表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该事 项同 时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95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或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代 表基金 份 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也 决定 不召 集 或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复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 应 当至 少提前 三十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 和 权 益登 记 日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方式; (2)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3)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委 托人身 份 、 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以及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4)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5)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和 议事日 程; (6) 会议的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7)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8)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寄交 、收 取方 式 和截 止时 间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召开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须 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 方 可召开 。 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为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联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时, 则 各相 关 基 金均要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参加 。 (1) 现场 方式 召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并行 使表 决权。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6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 议者应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以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应当 符合 法律 、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如果出 席会 议的 持有 人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未 达到 百分 之五十 以上 , 或 有其 他情 况 未达到 现 场开会 的条 件 , 则 对同 一 议题可 履行 再次 开会 程序 。 再 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 知期限 为 15 天,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应 发生 变化 。 再 次 开会仍 然必 须 达到上 述所 有相 关条 件, 才能视 为有 效。 (2) 通讯 方式 召开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 召 集 人 按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公 告 会议 通 知后 , 在两个 工 作 日内 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性公 告; B. 召 集 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召 集 人,则 为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公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C.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以 及受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所应 出 具的 委 托人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和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应当符 合法 律、 法 规 、 本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 定 ; D.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 以通讯方 式 开会达不到上 述通讯方 式开会的条件, 或者召集 人收到的出具书 面表 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未能 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 额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行再 次开 会程 序。 再次 开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15 天,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应 发生 变化 。 再 次开 会 仍然必 须达 到 上述所 有相 关条 件, 才能 视为有 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 内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决定 终 止基金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提 高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以及 召集 人认为 需要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它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百 分之 十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 在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前 15 天提 交召 集 人。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 的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天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天公告 , 否 则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 有10 天 的间 隔97 期。 召集人 应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1) 关联 性 : 召 集人 负责 对 提案 进行 审议 , 如果 提 案所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 、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则 可以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2 ) 程序 性: 召集 人 可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定 。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需 由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百分 之十 五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 ;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未 获 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 间 隔不少 于六 个月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8)款 规定程序 确定和 公布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 金份 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 多数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提 前30 天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第二 天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A. 一 般 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 参加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 持 表决 权 的 百 分 之五十 以上通过 ( 若 为全 体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者 联合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时,则 须 参 加 会 议 的 每 只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都 通 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 (2 )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98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B. 特 别 决 议: 特 别决 议 须经 参加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 持 表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 以 上通过(若 为 全体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或者 联 合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时 ,则须 参 加 会 议的 每 只基 金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 上都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式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C.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D.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 合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见 视 为有 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无效 表决 。 E.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 项表 决 。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A.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B.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票结 果。 C.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D. 记票过 程应 当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9 、生效与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上 述第 ( 七) 款的 规 定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 集 人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监 会依 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9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10、 本基 金的 香港 代表 或 香港销 售机 构 , 在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前 提下 , 可以 为H 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行 使相 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提 供服 务, 包 括代 为出 席和 行使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权 等。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 1 、 基 金的 终止 本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止 : (1 ) 存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达不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人 民币, 基金 管理人 将宣 布本 基金 终 止 ; (2 ) 基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终止 的; (3 )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4 )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无其 它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人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本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 人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6 ) 由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的 基金合 并、 撤销 ; (7 )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它情 况。 若本系 列基 金旗 下基 金全 部终止 , 则本 系列 基金 终止 。 若 本系 列基 金下 仅剩 余一 只基金 , 而基金 管理 人在 一年 内未 能增加 一只 以上 基金 , 达 到系列 结构 下至 少两 只基 金的要 求 , 则 本 系列基 金终 止, 剩余 的基 金作为 单独 基金 存续 。 2 、 基 金清 算小组 (1) 基金自 终止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 算 小组必 须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律 师、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 、 基 金清 算程序 100 (1 ) 基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 (4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 )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 ) 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 进行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 4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5 、 基 金剩 余财产 的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 产扣除 清算 费用 后, 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 比例进行分 配。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用 获分配 的剩余 财产认购/ 申购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免 收认 购/ 申 购费。 6 、 基 金清 算的公 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7 、 基 金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 四) 争议 的处理 本系列 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因本 契约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契约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能通过 协 商或调 解解 决的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 如 各 方当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 、 调解解 决或 协商 调解不 成的 ,如 何一 方均 可向中 国国 际贸 易仲 裁委 员会申 请仲 裁。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代理 人 和注册 登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 也 可 以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但 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101 二 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50 年 2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和长期 贷款;办理 结算; 办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券 ; 买 卖政 府 债券; 同业 拆借 ; 提 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 汇汇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结 算; 结汇 、 售 汇; 同业外 汇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款 ; 外 汇担 保;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买 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自营 和代 客 外汇买 卖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离 岸金融 业务 。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102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1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 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的范围包括了招商安泰系列基金的 各个基 金, 并可 以对 各个 基金进 行独 立监 督和 核查 。 (2)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金 的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 金 管理人 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 托 管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基 金 收益分 配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 规定 的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会” )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2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范围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的范围包括了招商安泰系列基金的 各个基 金, 并可 以对 各个 基金独 立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2)监督和检查内容 103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及 时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是 否擅 自动 用基 金 资产 、 是 否按 时将 分配 给 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账 户等 事项 ,对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 产、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 导致基 金 资产灭 失 、 减 损 , 基 金管 理 人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 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 基 金托 管 人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直接经 济损 失 , 损 失范 围 以基金 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定协 议时预 见到 或应 当预 见的 为限。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 关证 券 法规 的规定 , 应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4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对 方 依 照 本 协 议 对 基 金 业务 执 行监 督、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 议规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监督方 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 监督 方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资 产保 管 1 、基 金资产 保管 的原则 招商安 泰系 列基 金所 有资 产的保 管责 任 , 由 基金 托 管人承 担 , 而 且各 基金 独 立保 管。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 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为各基金分别设立独立的账 户,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 完 整 地保管 各基 金资 产 ; 未 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 不得 自行运 用 、 处 分、 分配 基 金的任 何资 产 。 否 则造 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 托管人 赔 偿。 104 2 、基 金成立 时募 集资金 的验 证 各基金 设立 募集 期满 , 基 金 发起人 应将 设立 募 集 的全 部资金 存入 该基 金的 临 时 验 资户 ; 该 基金 的临 时验 资 户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批 文开 设 ; 由 基 金发起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 验资 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3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各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配合 并 提供相 关资 料。 (2)各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该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下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各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或 授权 ,办 理资 金的收 支。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及中 国人 民银 行的 其他 规定。 4 、债 券托管 专户 的设立 和管 理 基金成 立后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银 行申 请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国 债托 管账 户, 并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 金 的国 债的交 收及 资金 的清 算。 5 、基 金证券 账户 和证券 交易 资金清 算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代 表招 商 安泰系 列基 金下 的各 子基 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子基 金 联名的 方式 分别 开设 各子 基金证 券帐 户,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分别 开立 各子 基金的 资 金结算 帐户 ,代 理各 子基 金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2)各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该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均不 得将 证券帐 户出 借与 转让 , 亦 不得使 用该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行 本105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6 、基 金资产 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实 物 证 券 以各 子 基金 的 名义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 托管 银 行 的 保管 库 ,必 须 与其 他基金 的实 物证 券分 开保 管;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公司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办 理。 7 、与 基金资 产有 关的合 同的 签署与 合同 的保管 (1) 与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的签 署 , 除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合 同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保 管期 限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执行 。 (2)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 根据 基金 的需 要 以基金 的名 义签 署 。 合 同 原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均应 每日 对各 基金 资产 估值。 (3)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 签名 、 盖章并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5) 根 据 《基 金 法 》 , 开 放式 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双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 意见, 则按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的建 议执 行。 2 、基 金账册 的建 账和对 账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在基 金成 立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106 会计处 理原 则 , 分 别独 立 地设置 、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 自的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2)经 对账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 存在不 符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 及 时查 明 原因并 纠正 ,保 证双 方平 行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 登 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每月 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 基 金管理 人 从过 户与 注册 登 记人处 取 得, 并负 责保管 。 ( 六)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法律 1、 双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 经友 好协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并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 2、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3、本 协议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 的一切 争议 均适 用中 国法 律。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和 终止 1 、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效 。 2 、发生以下情况,本 托 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因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 造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因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 造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生《 基金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107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投 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下列 服务 内容 暂只 对 中国内 地销 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 放,若 后续对招 商安泰债 券基金H 类基金份 额开通相 关服务 内容,本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公司 网站 上公 示,具 体服 务内 容, 以公 式为准 。 ( 一) 网上开 户与 交易 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 二)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份 额持有人的定制 情况,提 供纸质、电子邮 件或短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户 可通 过招 商基 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 服务费 用由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交易对账 单记录信 息属于个人隐私 ,如果客 户选择邮寄方式 ,请务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不 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邮件对账 单经互联 网传送,可能因 邮件服务 器解析等问题无 法正常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此 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不 对因 互联 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 三) 信息发 送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 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或E-MAIL 方式 发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 基金净 值 、 投 研观 点 、 公 司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 基 金 公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 实际需 要 , 适 时108 调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持 有人 定制 的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司 也 会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 机号码 及 EMAIL 地 址的基 金持有人 发 送基金分 红、节日 问候、 产品推广 等信息。 如基金 持有人不 希望 接收到 该类 信息 ,可 以通 过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该 项服 务。 ( 四) 网络 在线服 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基金 账 号/开户 证件号码 及 登录 密码登录 招商基金 网站,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 五) 客户 服务中 心(CALL-CENTER ) 电话服 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 基 金持 有人 可 进行基 金 账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 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 节假 日 除外) , 每天 不少 于7小 时 的人工 咨询 服务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可 通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 投 诉建 议、 信息定 制 、 资 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 全 国统 一 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 基 金公 司网 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 回复 ,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新 浪 仓 石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4/27 2、关 于淘 宝基 金理 财平 台 和支付 宝基 金支 付业 务下 线的公 告2016/4/26 109 3、 招商 安泰 系列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之招 商安 泰偏 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第 1 季度 报告2016/4/21 4、 招商 安泰 系列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之招 商安 泰平 衡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6/4/21 5 、 招 商 安 泰 系 列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招 商 安 泰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 度 报 告 2016/4/21 6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钱 景 财 富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4/21 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估 值变 更的 公告 2016/4/7 8、关于招 商基金 旗下部分 基金继续 参加中国 工商银 行个人电 子银行基 金申购 费率优惠 活 动 的公 告2016/4/1 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3/31 10 、招 商安 泰系 列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招商 安泰 偏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 年度 报 告2016/3/26 11 、招 商安 泰 系 列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招商 安泰 偏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 年度 报 告摘 要2016/3/26 12 、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之招商安泰 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2016/3/26 13 、招 商安 泰系 列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招商 安泰 平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年度 报告 摘 要2016/3/26 14 、 招 商安 泰系 列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招 商安 泰债 券投资 基 金2015 年 年度 报 告2016/3/26 15 、 招 商 安 泰 系 列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招 商 安 泰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2016/3/26 16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招 商安 泰债 券投 资基 金新增 基金 份额 并修 订基 金契约 部分 条 款的公 告2016/3/17 17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利 得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3/14 18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相 关 基 金 增 加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6/3/1 110 19 、关 于招 商安 泰平 衡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的公 告 2016/2/3 20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平 安证券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29 21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降 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的 公 告 2016/1/29 22 、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投 资凤凰 股份 (600716 )非公开 发 行股票的 公告 2016/1/23 23 、招 商安 泰系 列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招商 安泰 偏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 度报 告2016/1/22 24 、招 商安 泰系 列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招商 安泰 平衡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 告2016/1/22 25 、 招 商 安 泰 系 列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招 商 安 泰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 度 报 告 2016/1/22 26 、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汇 付金 融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6/1/20 2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6/1/12 28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6/1/8 29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养 老金 账户 通过 直销 中心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旗下 部分基 金产 品 费率优 惠的 公 告2016/1/8 30 、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盈 米财 富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6/1/8 31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1 月 7 日指 数熔 断 触发旗 下公 募基 金开 放时 间调整 的公 告 2016/1/7 32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6/1/5 33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在 指数 熔断 实施 期间 调整旗 下交 易所 场内 基金 开放时 间的 公 告2016/1/4 34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1 月 4 日指 数熔 断 触发旗 下公 募基 金开 放时 间调整 的公 告 2016/1/4 35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指数熔断机制 实施 后对旗下基金开放时 间进 行调整的公告 2015/12/31 111 36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平 安银 行基金 定投 及申 购费 率优 惠推广 活动 的 公告2015/12/31 37、招 商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 分基金 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公募基 金组 合 、 定 投产 品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2015/12/31 38 、招 商安 泰偏 股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年 度 分红公 告 2015/12/31 39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参 加 浙 商 银 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5/12/30 40 、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 中国工商 银行 —— “2016 倾心回馈 ”基 金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2/29 41 、 关 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参 加中 国邮 储银 行个 人网上 银行 和手 机银 行基 金前端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5/12/29 42 、招 商安 泰平 衡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年 度分 红 公告 2015/12/23 43 、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嘉 实财 富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2015/12/16 44 、 招商 安泰 系列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二零 一五 年第 二 号)2015/12/10 45 、 招 商 安 泰 系 列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二 号 ) 2015/12/10 46 、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新 兰德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2015/12/7 47 、 招 商基 金 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富 济财 富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5/12/7 48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 分产 品增 加浙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参 加 浙商银 行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27 49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11/25 50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积木 基金 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2015/11/11 51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诺亚 正行 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2015/11/9 52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相 关基 金参 加中 国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2015/11/2 112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系列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并刊 登 在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四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 果需了 解更详 细 的信息, 可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或 销售代 理 人申请查 阅以下 文件 :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2、 《招商 安泰 系列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招商 安泰 系列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招商 安泰 系列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 5、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6、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7、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