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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民利保本混合(002458)

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基金合同 国泰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3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5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6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4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1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9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42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 ............................................................................................. 4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保本 ............................................................................................................. 45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保 本的 保 证 ....................................................................................................... 48 第十四 部分 保 本期 到期 ............................................................................................................... 5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6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9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70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76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8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0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81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7 第二十 三部 分


违约 责任 ............................................................................................................. 89 第二十 四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90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91 第二十 六部 分


其他 事项 ............................................................................................................. 92 第二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3 附件: 《 保证 合同 》 ................................................................................................................. 116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 《指 导意见》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 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 人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 《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三、 国泰 民利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依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 集,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 景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投资人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基金合同 2 融机构 ,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五、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 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六、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保证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合同 》 ,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保本 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 金第一个保 本期 由重庆 三峡担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 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 5、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风险买断合同 》 , 为本基金的 某保本 期 (第一个保本期除外) 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 本期或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 担保本偿付责任, 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进行相关 公告 6、 保本 保障机 制:指 依据中国 证监会 《关 于 保本基金 的指导 意见》 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 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 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 保本 金额保证 7、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国泰 民利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泰民利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9、 招募 说明书 :指《 国泰民利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1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国泰民利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1、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基金合同 4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2、 《基金法》 : 指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 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合同 5 26、 销售机构: 指基金 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 注册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 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指本基金 为每一保本期设置的 该保本期的目标收益 率


36、 触发目标收益 日: 指 在每一保本期运作期间, 当期保本期净值收益率 连 续 15 个工作日 达到或超过 该期目标收益率, 则该 第 15 个工作日为触发目标收益 日,基金 管理人将在触发 目标收益日后 20 个 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 期保本期 提 前到期 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 6 37、 保本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3 年为 一个周期 (当某 一保本 期 触发目 标收益 致该保 本期提前 到期时 除外) 。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38、 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期 到期日 。 当保 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第一个 保本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的 3 年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相应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期后 的各保 本期自本 基金公 告的保 本期起始之 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相应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在保 本期到 期前公 告的到期 处理规 则中确 定下一保本 期的起始时间 。 当保本期 内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 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将在本基金当 期 保 本 期 提前到期的 相 关 公 告 中 确 定 当 期 保 本 期 的 提 前 到 期 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39、 过渡期: 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后 (不含 ) 不超过 1 个月的一段期间。 基 金管理人可进一步确定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选择的期限和/ 或投资人 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期限 40、 过渡期申购 : 指在当期保本期结束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情况下, 投资 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 购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期的 保本 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1、 到期选择期:指 当 期保本期到期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 在过渡期内 限定的到期 选择的期限 。 在此期限内,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则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需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 保 本 期 提 前 到 期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不 足 6 个 月 的 除 外) ,但 按其赎 回或转 换的基金 份额与 当期保 本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乘积加 上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与其赎回或转 换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 42、 折算日: 指在当期保本期结束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情况下,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





























































































































基金合同 7 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3、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 包括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 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按 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4、 保本金额: 指 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期的 保本 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之和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 保本 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 并持 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 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 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 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5、 保本: 指在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 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 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 则由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 《基 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46、 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 过渡期申购本基 金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 持续 (当期保 本期开 始之日至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持有前述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 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可赎回金额:指根据 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基金合同 8 48、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 满足 《指导意见》 中保本 保障机制的要求,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9、 转入下一保本期: 指 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存续并 进入下一保本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到期选择期内默认选择 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 在 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 名称相应 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 收益 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如果本基 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终止 5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 《业 务规则 》 :指 《 国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如基金合同无特别所指,包括过渡期申购 5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6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基金合同 9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4、 元:指人民币元 6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 益、 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6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71、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基金合同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 民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的保证 , 在此 基础上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拟不超过 31 亿元 人民币(包括募集期利息) 。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 11 九、 保本期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3 年为一个周期 (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 本 期提前到期时除外)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 3 年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 则 顺延至下 一个工 作日)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期 后的各保 本期自 本基金 公告的保本 期起始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 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 日) 。 基金管理 人将在 保本期 到期前公 告的到 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 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当保本期内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 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 提前到期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 十、 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 为 每一保本期均设置该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在每一保本期运作期 间,当期保本期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 达到或超过该期目标收益率,则该 第 15 个工作日为触发目标收益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触发目标收益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期 的目标收益率为 30% , 此后每个 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将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十一 、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净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之和。 在第一个 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 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 本 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将该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 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 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 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 进行基金份





























































































































基金合同 12 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 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 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 金额 , 则由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 根据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 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十二 、保本保障机制 保证人为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担 保范围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 当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届 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风险买 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 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 十三、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保本期 到期 时,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 收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如果本 基金不符 合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对 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





























































































































基金合同 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用)拟不超过 31 亿 元人民币(包括募集期利息) 。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第 3 位及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合同 14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4、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认购 费 按每笔 认购申 请单独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合同 15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 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16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 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合同 17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认购、 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但若本基金依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泰 民 利 策 略 收 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 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 机构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基金合同 18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 必须 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 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19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七、 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当 期保本期 到期前 公告处 理规则, 允许投 资人在 下一保 本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 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为 称 为“ 过渡期 申购” 。 投资人 在 过渡 期申购 本基 金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 下一保本期的 保本金额 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2、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期 保本期到 期前, 将根据 保证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提 供的下 一保本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期的担保规模上限, 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 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 20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保本期到期前 6 个 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有合理理由 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 注册 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8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基金合同 21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基金合同 22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转让 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基金合同 23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注 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 24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 唐建光 设立日期: 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8-86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基金合同 25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 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基金合同 26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合同 27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规定;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 14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基金合同 28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合同 29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投 资 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30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31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在 保本期 到期时 本基金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收 益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并 按基金 合同约定 的“国 泰 民利 策略收益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 除 外 ; (6 )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保本 期 到期 时本基 金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的 情况下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在 保本期到期 时本 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国泰 民利策 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32 (11 ) 保本期内更换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 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丧失担 保资质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除外;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发生合并或分 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以及在 保本期到期 时本 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国泰 民利策 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2 )在 保本期 到期 时 本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件 的情况 下 ,按 照基金 合同约定 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 收益 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并按基金 合同约定的 “国泰 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方式 ;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 33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基金合同 34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 登记 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基金合同 35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在表决 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基金合同 36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 表决方式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基金合同 37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基金合同 38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的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39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基金合同 40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基金合同 41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合同 42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43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 注册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 注册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 等 。 二、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 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 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 注册 登记业 务的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注 册 登记业务; 3、 妥善 保存注册 登记 数据,并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称 、身份 信息及 基金份 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合同 44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办理 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基金合同 45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保本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期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3 年为一个周期 (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 本期提前到期时除外)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第一 个保本期到期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 3 年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 则 顺延至下 一个工 作日)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期 后的各保 本期自 本基金 公告的保本 期起始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 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 日) 。 基金管理 人将在 保本期 到期前公 告的到 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 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当保本期内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 提前到期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二) 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 为 每一 保 本期均设置该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在每一保本期运作期 间,当期保本期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 达到或超过该期目标收益率,则该 第 15 个工作日为触发目标收益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触发目标收益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期 的目标收益率为 30% , 此后每个 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将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三 )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 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 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 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





























































































































基金合同 46 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内将该差 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但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 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 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 金额,则 由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 根据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但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四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期而 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当 期保本 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期后 的保本 期而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进行 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 期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3、对持 有当期 保本期 到期的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无论 选择赎 回、转 换转出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入下一保本期或是 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 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五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期到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 到 当期 保本期 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期保本期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当期保本 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 不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





























































































































基金合同 47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期后各保 本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折算 日登记 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 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 额 之和, 不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 本金额 ; 3、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当期保 本期内 申购或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过 渡期申购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 但在当期保本期 到期日 前赎回 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5、在保本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 本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更换基金 管理人 ,保证 人或保 本义务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 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其他保本 保障机制的情形; 7、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发生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减少;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本基 金投资 亏损 , 或因不可 抗力的 原因导 致基金 管理人或保证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 可能加重 保证人保证责任的, 但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基金合同 48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一、基金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 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 保 本 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担保范围为: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 金 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人为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金额 最高不超 过 31 亿元人民币 (包括募集期利息)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 度,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二、保证人基本情况 1、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基本情况 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 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办公地址: 重庆市 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成立时间:2006 年 4 月 30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三十 六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 贷 款担保 、票据承 兑担保 、 贸易 融资担保 、项目 融资担 保、信





























































































































基金合同 49 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再担保、 债券发行担保 (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 营) 。诉 讼保全 担保业 务,履约 担保业 务,与 担保业务 相关的 融资咨 询、财务顾 问等中介服务,以 自有 资金进行投资。 2、保证人对外 担 保情况及规模


截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资产规模为人民币 959.38 亿元, 不超过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的 25 倍,其中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 384.16 亿元人民币 ,不超过 2015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的 10 倍。 三、保证合同 见附件。 四、 保本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 保本期内,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更换保证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一)保本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的情形 1、保本 期内更 换保证 人或保本 义务人 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通过, 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资质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除外; 因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2、某一 保 本期 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更换 下一保本 期的保 证人或 保本义 务人, 更换后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期提供的保证责任或偿付 责任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基金合同》 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 此项变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 的有关 资质情 况、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同》 等向中 国证监会报 备。 (二)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保本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 )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





























































































































基金合同 50 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或偿付责 任。 (2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表决通过。 (3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保证人 或保本义 务人的 决议须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4 )保 证责任 或偿付 责任的 承 继:基 金管理 人应自更 换保证 人或保 本义务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与新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 。 自新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合同》 生效之日起,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 或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的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 任。 (5 )公 告:基 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更换 保证人 或保本 义务人 的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基金合同 51 第 十四 部分 保 本期 到期 一、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 到期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 本期,该保本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期到期 时, 若本基金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同时 ,变更 后的基金 投资及 基金费 率等相关内 容将 执行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上述变更 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 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到期选择期 到期选择期是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在过渡期内限 定的到期选择的期限 。 如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则该期间为 5 个工作日 (含 当期保本 期到期 日) ; 如本基金 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 收益 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则到期选择期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1 )在 本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到 期选择 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做 出如下 选择, 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将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 )在 本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到 期选择 期内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未选择 赎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按以下 两种情形处理,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 期到期 后,本 基金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 2)保本 期到期 后,本 基金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基金合同 52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默认转为变更后的 “ 国泰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 在到 期选择 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 持有 当期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 份额 进 行 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 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 保本期提前到期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不足 6 个月的除外) 。 但按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与当 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与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享有保 本利益 。 3、 当期 保本期 开 始后 申购的或 转换转 入的基 金份额在 选择赎 回或转 换转出 时需支付赎回费用, 其赎回费用按照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确定, 其 持有时间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4、 在到期选择期内 (除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到当期 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时, 将自行 承担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不含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有效申请日 (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三、 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 期 到期 时,在 符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下,本基 金将继 续存续 。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 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选 择期安排 及为下一保本期开放申购 的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 期 到期 时,在 不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下,本 基金将 变更为 “ 国泰 民利策略 收益 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将 在临时 公告或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 本期到 期前, 基金管理 人还将 对到期 时间和到 期处理 安排进 行提示 性公告。 四、 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对 于其认购 并持有 当期保 本期到期 的基金 份额、 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或者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 转入 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 后对应的 基金份 额) , 无论选择 赎回、 转换到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还是





























































































































基金合同 53 转入下一保本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 国泰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持有 当期保 本期到 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选择在 到 期选择 期内 赎 回基金 份额 、 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或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 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泰 民 利 策 略 收 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的基金份额, 而其 相应的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 风险买断合 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期 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份额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的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理 人 无法补足该差额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保证人 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 金额、 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保证人 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 理人支 付给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在 保 本期 到 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 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 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六、 转入下一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过渡期是 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不含)不超过 1 个月的一段期 间。 具 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投资运作的相关规定





























































































































基金合同 54 在过渡期内基金资产可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 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过渡期 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 , 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称为“过 渡期申 购” 。 在此限定 期限内 投资 人 进行申购 的,按 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 适 用 下 一 保 本 期 的 保 本条款。 4、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折算日。 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 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 期结束后 默认选 择转入 下一保本 期的持 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将 以折算日 的 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 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 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自折 算日的 下一个 工作日开 始,本 基金转 入下一个 保本期 。基金 管理人 以过渡期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资产。 6、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一 保本期 默认选 择转入的 基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自行承担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 (不含) 至折算日 (含) 的基 金份额净值 波动的风险。 7、日常申购 下一保本期的日常申购按本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七、 转为变更后的 “ 国泰民利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资 产的形成 保本期 到期时, 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 “ 国泰民利策略 收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则到期 选择期为 当期保 本期到 期日,当期 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起变更 为 “国泰 民 利 策 略 收 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基金合同 55 1、 保本 期到期 时,从 上一保本 期默认 选择转 为变更后 的“ 国泰 民利 策略收 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在 保本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为变更后基金的基金资产 。 2、 变更 后的“ 国泰 民 利策略收 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申 购的具 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基金合同 56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保本基金在保本期的投资管理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的保证, 在此 基础上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等权 益类 金 融 工 具 , 债券( 包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金融 债 、 企 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 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 政 府支持债 券、 中 期票据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 债) 、 可交换 债券、短期 融资券、 超 短 期 融资 券等)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款 , 货币市场工 具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其中 , 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未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相应调整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 CPPI ,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策略动态调 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间的 配置比例,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1、采用 CPPI 策略进行 资产配置 本基金 以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 , 动态调整 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 配置比例, 即 风 险 资 产 部 分 所 能 承 受 的 损 失 最 大 不 能 超 过 无 风 险 资 产 部 分 所 产 生 的收益 。 无风险资产一般是指固定收益类资产, 风险资产一般是指股票等权益类





























































































































基金合同 57 资产。 CPPI 是国际通行的一 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 市场的波 动来调 整、修 正风险资 产的可 放大倍 数(风险 乘数) ,以确 保投资组合 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 值增值的目的。 在 风险 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 基金管理人的 量化投资团队 在 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 CPPI 数理机制、历 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 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 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 供基金管理人投资 决 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根据 CPPI 策 略,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 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 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 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票, 保证组合的收益性; 通 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 度 风险。 3、债券投资策略 1) 基本 持有久 期与保 本期相匹 配的债 券, 核 心债券资 产 按买 入并持 有方式 操作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尽可能地控制利率、 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综合 考虑收 益性、 流动性和 风险性 ,进行 积极投资 。积极 性策略 主要包 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 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 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 套利机会, 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 增加盈利性、 控制风险等等, 以争 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每日所持 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 产后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 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 1)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 估值指标的跟踪 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基金合同 58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 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 流动性等因素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 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对 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行动态的跟踪, 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 需要对期货合约进行展期。 理论上, 不同交割时 间 的期货合约价差是一个确定值; 现实中, 价差是不断波动的。 本基金将动态的 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 期。 4)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 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 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 流动性管理策略 利用股指期货的现货替代功能和其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 可以作 为管理现货流动性风险的工具, 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的 风险。 在基金建仓期或面临大规模 赎回时, 大规模的股票 现货买进或卖出交易 会 造成市场的剧烈动荡产生较 大的冲击成本, 此时基金管理人 将考虑运用股指期货 来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5、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 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 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 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 收益 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





























































































































基金合同 59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8、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 进行权 证投资 时,将通 过对权 证标的 证券基本 面的研 究,结 合权证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 水平, 并 积 极 利 用 正 股 和 权 证 之 间 的 不 同 组 合 来 套 取 无 风 险收益。 本 基金管理人 将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征, 通过资 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60%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基金合同 6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1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 金因未 平仓的 期权合约 支付和 收取的 权利金总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的 ,应持 有足额 标的证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 约乘数计算;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8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保本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基金合同 61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合同 62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选 择以 各保本 期 同期限的 3 年 期银行 定期存款 收益 率作为 业 绩比较 基准的原因如下: 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 保本期最长为 3 年, 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 以 3 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 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 混合型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投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可变现的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且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 变更为非保本的 “国泰 民利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的投资管理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 权证、股指 期货 、 股票期权等权 益类 金 融 工 具 , 债券( 包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金融 债 、 企 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 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 政 府支持债 券、 中 期票据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 债) 、 可交换 债券、短期 融资券、 超 短 期 融资 券等)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款 , 货币市场工 具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





























































































































基金合同 63 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未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相应调整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 宏观经济政策变 化、 证券市场运 行状况、 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判断证券市场的 发展趋势, 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 制定股票、 债券、 现 金等大类资 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 择。 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综合分析其投资价值和成长能力, 确定投资 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3、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 , 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资产 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 货币政策动向, 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 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 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 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 收益 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 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





























































































































基金合同 64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 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 合约 选择, 谨慎 地进行投资, 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组合风险敞口管理的 目标 。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 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 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 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和股 票期权 合约需 缴纳的 保证金以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基金合同 65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如下: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3)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金合同 66 (1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 金因未 平仓的 期权合约 支付和 收取的 权利金总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 基 金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的 ,应持 有足额 标的证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合同 67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 债 指数 收益率 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 市场整 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2 ) 该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 媒介中获 取。 (3 )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 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 且指数历 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因此, 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该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同时, 根据目标资产配置比例, 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证 综合债指数并按照该混合型 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





























































































































基金合同 68 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 介 上予以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合同 70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衍生工具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 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基金合同 71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不含 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 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 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估值。 ④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 合约 等衍生品种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





























































































































基金合同 72 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本 基金可 以采用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按照上 述公允价 值确定 原则提 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7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金额 。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交易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合同 7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 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基金合同 74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 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合同 75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上述 “三、 估值 方法” 的第 (8) 项 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 所及注册 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 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76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合同 7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4、 若保本期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自本基金变更 为 “国 泰 民利策略收益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起,管 理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和支付方式 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合同 78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 保本 期内的 收益分配 方式 仅 采取现 金分红一 种方式 , 不进 行红利 再投资。 本基金变更为 “国泰民利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79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合同 80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81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基金合同 82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 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投资人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随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一同公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四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基金合同 83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保证人 ;





























































































































基金合同 84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与保本期到期相关的公告;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基金合同 85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 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 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 交 易 的有关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 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投资目标。 (十 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 基金半年度报告及 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合同 86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合同 87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基金合同 88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合同 89 第 二十 三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 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投资原则 行使或 不行使 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四、 由本基金的保证和保本引发的任何争议纠纷、权利请求、赔偿责任等, 本基金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协商解决相关争议; 如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 相关当事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基金合同 90 第 二十 四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应经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 91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或签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92 第 二十 六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基金合同 93 第 二十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 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 94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 95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规定;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合同 96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合同 97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98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合同 9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在 保本 期 到期时 本基金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收 益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并 按基金 合同约定 的“国 泰 民利 策略收益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 除 外 ; (6 )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保本 期 到期 时本基 金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的 情况下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在 保本期到期 时本 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国泰 民利策 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保本期内更换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 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丧失担 保资质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除外;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发生合并或分 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合同 100 的除外 ;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以及在 保本期到期 时本 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 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国泰 民利策 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2 )在 保本期 到期 时 本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件 的情况 下 ,按 照基金 合同约定 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 收益 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并按基金 合同约定的 “国泰 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基金合同 101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基金合同 102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5、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 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基金合同 103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 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在 会议召 开方式 上,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 他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 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基金合同 104 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表决方式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合同 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基金合同 106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的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合同 107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 保本 期内的 收益分配 方式 仅 采取现 金分红一 种方式 ,不进 行红利 再投资。 本基金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基金合同 108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 和 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基金合同 109 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第 (3) -(9 )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4、 若保本期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自本基金变更 为 “国 泰 民利策略收益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起 ,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和支付方式 同上。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4、 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保本基金在保本期的投资管理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的保证, 在此 基础上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





























































































































基金合同 110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等权 益类 金 融 工 具 , 债券( 包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金融 债 、 企 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 政 府支持债 券、 中 期票据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 债) 、 可交换 债券、短期 融资券、 超 短 期 融资 券等)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款 , 货币市场工 具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其中 , 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未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相应调整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 3、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6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金合同 111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1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a ) 本基 金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 合约 支付 和收 取的权 利 金总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b)本基 金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的 ,应持 有足额 标的证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c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 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保本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基金合同 112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 )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基金合同 113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4、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合同 114 并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基金合同 115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应经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116 附 件: 《 保 证合同 》 鉴于: 《国泰 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约定 了基 金管理 人对国泰 民利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的保证受益人 (即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投资金额承担保本义务 (见 《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 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国泰 民利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保 证合 同 》 ( 以 下简称 “ 本 合同 ” 或 《保 证 合同 》 ) 。 保 证 人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 证 受 益 人 的 投 资 金 额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 保证合同》 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和 保证受益人。 保证受益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保证人 已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 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 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若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保证人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即 “ 投资金额” ) 。 1.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的 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即 “可赎 回金额 ” )加上 其认购 并持有 到当期保 本期到 期的基 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1.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保本期内申购 、转 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 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 保本期到期日前 (不





























































































































基金合同 117 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 证 的金额 最高不超过 31 亿元(包括募集期利息) 。 1.4 保本期到期日:( 1)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本基金 保本期 (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 基金保本期为 3 年, 即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的 3 年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 或无相 应对应 日,则顺 延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2) 当保本期 内触发目标 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 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提前到期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 保本期 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 本期 到 期日, 保证受益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与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 金 份 额 在当期保本期内 累 计 分 红 款 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 金额; 2、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投 资人在 保本期内 申购或 转换转 入的基 金份额;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本基金募 集期内 认购、 但在保本 期到期 日前( 不包括 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 份额;


4、 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 本期 内 发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更换基金 管理人 的情形 ,且保 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 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 但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7、在保 本期到 期日之 后(不包 括该日 )基金 份额发生 的任何 形式的 净值减 少;





























































































































基金合同 118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本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的 原因导 致基金 管理人或保证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或保证 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在保证 期间 内,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未 按照 《 基金合同 》或《 保证合 同》的 规定主张权利 ; 10、 《基 金合同 》内容 的修改增 加保证 人的保 证责任, 但保证 人书面 同意承 担增加后的保证责任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 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 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 则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 差额 , 并在保 本期到期 日后 4 个工 作日内将 该差额 支付至 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指定账户。 5.2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 5.1 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 保 本期 到 期日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向 保证人发 出书面 《履行 保证责任 通知 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 保证受益人支付的本基金 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5.3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 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 无须对 保证受益人 逐一进行清偿。 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保 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4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 保本期 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根据 5.1-5.3 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 支付给 保证受益人 。 5.5 在保本期到期日,按 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 金 份 额 在当期保本期内 累 计 分 红





























































































































基金合同 119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 低 于 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 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条 5.1、5.2、5.3、5.4 款中 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 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保证受益人 可以根据 《基金 合同》 ,直接向 基金管 理人或 保证人请 求解决 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 事宜 ,但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6.1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 金额支付 的实际款项、 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 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 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 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公证费、 差旅费、 抵押物 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 6.2 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 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保证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以及保证人 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 上述款项 和其他费用,以及 赔偿对保证人造成的 损失。 七、保证费的 支付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 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 本条第 7.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保证人 应就所收 取的保证费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7.3 每日保 证费计 算公 式=保证 费计 提日 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0.2%÷ 当年 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 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 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基金合同 120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保证 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 保证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经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9.1 本《保证合同 》是《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管理人应随 《基金合同 》 一同公告。 9.2 本《保证合同 》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 人、 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 司公章后成立,自 甲方公告的第一个保本期开始 之日起生效。 9.3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 到期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 定的义务, 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 《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务的, 本合同 终 止 。 9.4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 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 另行签署合同。 9.5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 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基金合同 121 本页无正文, 为 《 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 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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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 :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