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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民利保本混合(002458)

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泰民利保本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重 要提 示 
1 、国泰民利 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 监会证
监许可 【2016 】263 号文 准 予注册 募集 。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 注册 , 并 不代表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基 金的 风险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 推荐 或者保 证。 
2 、本 基金 为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运 作方 式为 契约型 开放 式。 
3 、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本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为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4 、本基 金的发 售对象 为符 合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 
5 、本 基金 自 2016 年 6 月 13 日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公
开发售 。 本基 金的募 集期 限不超 过 3 个月 , 自 基金 份额开 始发 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 公司 也可 根
据基金 销售 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适 当 缩 短或 延长 基金 发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6 、 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最终 确认的 有效 认购 金额 (含 认 购费) 拟不 超过 31 亿 元人 民币 (包
括募集 期利息 ,下同 ) 。采 用末日 比例确 认的方 式实 现募集 规模 的 有效控 制。 若本基 金在募
集期内 任何一 天(含 第一 天) ,预 计当日 的有 效认购 申请全 部确认 后,将 使本 基金在 募集期
内接受 的有 效认 购金 额 接 近、达 到或 超过 31 亿 元人 民币(含 31 亿元 人民 币) ,本公 司将 于
次日在 本公 司网 站上 公告 提前结 束发 售, 并自 公告 日起不 再接 受认 购申 请。 若在募 集期 内接
受的有 效认 购金 额未 超过 31 亿元 人民 币 , 则对 所有 有效认 购申 请全 部予 以确 认;若 在募 集
期内接 受的 有效 认购 金额 超过 31 亿元 人民 币 , 则最 后一个 发售 日的 有效 认购 申请采 用“ 比
例确认 ”的 原则 给予 部分 确认, 未确 认部 分的 认购 款项 将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退 还给投 资人 。 
7 、本基 金的销 售机构 包括 直销机构 和其 他销售 机构 。本基金 通过 本公司 直销 机构和 其
他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认 购等 业务 。直 销机 构包括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和 电子交 易平 台 ,
其他销 售机 构包 括银 行、 券商及 其他 机构 (详 见 “ 八 (三)2、 其 他销 售机 构 ” ) 。 各销 售机 构
的办理 地点 、办 理日 期、 办理时 间和 办理 程序 等事 项参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8 、投资 人在首 次认购 本基 金时,如 尚未 开立国 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账户 ,需按 销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售机构 的规 定, 提出 开立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户 和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申 请。 开户
和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 理, 一次性 完成 , 但认购 申请 的确 认 须以 开户 确认 成功 为前提 条件 。 一
个投资 人只 能开 立和 使用 一个基 金账 户 , 已 经开 立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人
可免予 开户 申请 。 
投资人 不得 非法 利用 他人 账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 也不 得违规 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 规进行 认
购。 
9 、持有 中国工 商银行 卡、 中国农业 银行 卡、中 国建 设银行卡 、招 商银行 卡等 的个人 投
资者 在本公司网站 (https://etrade.gtfund.com/ )与本公司 达成网上交易 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
公司有 关服 务条 款并 办理 相关手 续后 , 即 可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办 理基 金账 户开立 、 基 金认
购、 基 金申 购、 基 金转 换 、 基金 赎回、 资料 变更、 分红方 式变 更、 信息 查询 等各项 业务 。 有
关基金 网上 交易 的具 体业 务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10 、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采用 金额认 购方 式 。 投资 人认 购时 ,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 额
缴款 。 若 资金 未全额 到账 则认购 无效 , 基金管 理人 将认购 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 认购费 按每 笔 认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认 购申 请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认 购期间 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金 额没 有限
制 。 投 资人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认 购金 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准 。 认购 申请受 理完 成后 , 投 资人 不
得撤销 。如 发生 末日 比例 配售部 分确 认, 认购 申请 确认金 额不 受认 购最 低限 额的限 制。 
11、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失 由投 资 人
自行承 担 。 
12、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资 人欲 了解 本基 金的详 细情
况,请 详细 阅读 刊登 在 2016 年 6 月 8 日 《中 国证 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和《 证券时 报》 上
的《国 泰 民利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及本
公告将同时发布在 本公司 网站(www.gtfund.com ) ,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 公司网 站下载基金业
务申请 表格 和了 解本 基金 募集相 关事 宜。


13、 在 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 告所列 的销 售机 构外 , 如 增加其 他销 售机 构, 本公 司将及 时公 告。 14、投资 人可拨 打本公 司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688)、 021-31089000 或其 他销售机 构咨询 电话 了解 认购 事宜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15、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各种情 况对 发售 安排 做适 当调整 。 16、风 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 资 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 资, 降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人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40%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60% ,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 持 有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 型 基金 、 混 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人根 据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的 收益 , 但 同时 也需 承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变 化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运作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 本基金 作为 保本 混合 型基 金, 采 用恒 定比 例组 合保 险策略 进行 资产 配置 , 因 此将会 有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 基 金份 额 净 值会 随股 票市场 的变 化而 上下 波动 , 投资 人根 据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 但同 时也 要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本基 金预 期收 益及预 期风 险水 平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但低 于股 票型 基金和 一般 混合 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的 低风 险品 种。 投资 人应根 据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和 预期 收益 , 权 衡选 择适合 自己 的产 品。 对于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期 而言, 本基 金的 保本 期 为 3 年, 当 本基 金净值 收益 率连 续 15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个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 该期 目标收 益 率 30% 时, 该保 本期将 提前 到期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 的保 本 金 额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认 购 并 持 有 当 期 保 本期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和 ; 对 于投 资人 在日 常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存 在着 仅能 部分 收回 本金的 可能 性 ; 对于 投资 人认购 但 未 持有 到当 期保 本期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时 不能 获得 保本保 证, 将承 担市 场波 动的风 险。 投资人 投资 于本 保本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投资 人 投资 本基 金在 极端 情况 下仍然 存在 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 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 基 金合 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本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本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其他 销售 机构 购买 和赎回 基金 , 基金 销售 机构 名单详 见 本公告。 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按 1.00 元 面值 发售 并不 改 变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投 资人 按 1.00 元面值 购买 基金 份额 以后 ,有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 元 、从 而遭 受 损失的 风险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本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17、关 于投 资人 身份 证更 新的提 示 新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居民 身份证 法 》 已 于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开 始实 施。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居民 身份 证法 》 第 二十 三条规 定,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条例 》 领取 的居 民身 份证( 即第 一代 身份 证)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停 止 使用。 根据 《 金融 机构 客户 身份 识别和 客户 身份 资料 及交 易记录 保存 管理 办法 》 第 二章第 十九 条规定: “ 在与 客户的业 务 关系存续期间 ,金融机 构 应当采取持续 的客户 身份 识别措施, 关 注客户 及其 日常 经营 活动 、 金 融交 易情 况, 及时 提 示客户 更新 资料 信息 。 客 户先前 提交 的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份 证 明 文 件已 过 有 效 期 的, 客 户 没 有在 合 理 期 限 内更 新 且 没 有提 出 合 理 理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的,金 融机 构应 中止 为客 户办理 业务 。 ” 根据上 述规 定 , 本公 司再 次提醒 广大 客户 , 如 果您 的身份 证件 是第 一代 身份 证, 或者 您 的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已 过有 效期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其将 不能 作为居 民合 法 证件在 本公 司办 理任 何需 要提供 身份 证件 的业 务 , 请 及时到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机 构办理 身份 证 件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更新 手续, 以免 影响 交易 。 18、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释 权。 一 、本 次募集 的基 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和基 金代 码 基金名 称: 国泰 民利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国泰 民利 保本 混合 基金代 码:002458 (二)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 的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 六) 募集 规模 上限 本基金 在募 集期 内最 终确 认的有 效认 购金 额 ( 含认 购 费 用 ) 拟不 超过 31 亿 元人 民币 (包 括募集 期利 息) 。采 用末 日 比例确 认的 方式 实现 募集 规模的 有效 控制 。 ( 七) 募集 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 构公开发 售 ,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 单 见本份额发售 公告 “ 八( 三 )销售机 构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 布的调 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八)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基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 九)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 十) 销售 机构 直销机 构: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其他销 售机 构: 具体 名单 详见本 份额 发售 公告 “ 八 ( 三)2 、其 他销 售机 构 ” 。 (十一 )募 集时 间安 排和 基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自 2016 年 6 月 13 日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进 行发售 。 如果 在此 期间 未达 到本基 金 的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基金 备案条 件 ( 基金 备案 条件 为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 民币且 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 基金 可在 募集 期限内 继续 销 售, 直 到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销 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当 缩短 或 延 长基金 发售 时间 , 并 及时 公告。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备 上述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募集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 基 金合同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效事 宜 予 以公 告。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以 其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产 生的 债 务 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 人已缴 纳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 ( 十二 )认 购费 用及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 、本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初始 面 值发售 。 2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 以认 购金 额为 基数采 用比 例费 率计 算认 购费用 , 认 购费率 如下 :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00%


100 万 ≤ M<3 00 万


0.6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300 万 ≤ M<5 00 万


0.20%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2)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例: 某 投资 人投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设 这 1,000.00 元在 募集 期间产 生 的利息 为 5.2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基金 份数 为: 净认购 金额=1,000.00/(1+1.00%)=990.1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0.10=9.90 元 认购份 数=(990.10+5.20)/1.00=995.30 份 即 投 资 人 投资 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加 上 募 集 期 间 利 息 后 一 共 可 以 得 到 995.30 份基 金份 额。 4 、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及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5 、如 发生 比例 配售 ,认 购 申请确 认 金 额不 受认 购最 低限额 的限 制。 ( 十三 )认 购方 式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方 式。 投资 人认 购本 基金采 取全 额缴 款认 购的 方式。 若资 金未全 额到 账则 认购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将 认购 无效 的款项 退回 。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人的累 计认 购规 模没 有限 制。 投 资人 的认购 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二 、募 集期销 售规 模限制 方案 本公司 在募 集期 内实 行限 量销售 ,采 用末 日比 例确 认的方 式实 现募 集规 模的 有效 控 制 。 (一) 自募 集首 日起 至 T 日(含 首日 ) , 若 募 集金 额 接近或 达 到 31 亿 元人 民 币 ,本 公 司将 于 T +1 日在本 公司 网 站上公 告提 前结 束本 次募 集,并 自 T+1 日 起不 再接 受认购 申请 , 对 T 日的 认购 申请 全部 确 认。 (二 ) 自 募集 首日 起至 T 日 ( 含首 日) , 若 募集 金额 超过 31 亿 元人 民币 , 本 公 司将 于 T +1 日 在本 公司 网站 上公 告提前 结束 本次 募集 , 并 自 T+1 日起 不再 接受 认购 申请 , 对 T 日的 认购申 请采 取比 例确 认。 (三) 有效 认购 申请 的确 认方式 若募集 期内 有效 认购 金额 全部确 认后 本基 金募 集规 模不超 过 31 亿 元人 民币 (含 31 亿元 人民币 ) , 则所 有的 认购 申 请予以 确认 。 若募集 期内 有效认 购金 额超 过 31 亿 元 人民币 , 则对 募集期 内的 认购 申请 采用 末日比 例确 认的 原则 给予 部分确 认 , 未 确认 部分 的 认 购款项 将在 募 集期结 束后 退还 给投 资者 。 T 日 部分 确认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T 日部 分确 认的 比例 = (31 亿元 人民币 -募 集首 日 起至“T -1”日 有效 认 购 金额)/T 日 有效 认购 申请 总金 额 投资 者 T 日认购 申 请确 认 金额 =T 日提 交的 有效 认购 申请 金额 ×T 日 部分 确 认的比 例 其中, 公式 中的 金额 均包 括募集 期利 息。 当发生 部分 确认 时, 投资 者 认购 费率 按照 认购 申请 确认金 额所 对应 的费 率计 算, 而 且 认 购 申请 确认 金额 不受 募集 最低限 额的 限制 。 认购 申请 确认金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最终认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以 本基金 的注册 登 记机 构计 算并确 认的 结果 为准 。 若投 资者在 认 购期间 多次 认购 本基 金 , 其 认购结 果将 按每 笔有 效认 购申请 分别 予以 确认 。 如发 生 比例 确认 , 认购申 请确 认比 例将 于募 集结束 后予 以公 告。 (四 ) 本 公司 在募集 期间 不调整 募集 规模 上限 。 办 理申购 、 赎回 业务的 具体 时间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于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三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一) 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人 公开发 售。 (二) 本基 金认 购以 金额 申请。 投资 人认 购时 ,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款 。 投 资人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认购 费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 投 资人 单笔 认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0 元 (含认 购费) 。 各销 售机 构 对本基 金最 低认 购金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定 为准 。 认 购申 请受理 完成 后, 投资 人不 得撤销 。 如 发生 末日比 例配 置部 分确 认, 认购申 请确 认金 额不 受认 购最低 限额 的限 制。 (三 ) 投 资人 在首次 认购 本基金 时 , 如 尚未开 立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 需 按 销售机 构的 规定 , 提 出开 立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账 户和 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的 申请 。 开 户和认 购申 请可 同时 办理 ,一次 性完 成, 但认 购申 请的确 认须 以开 户确 认成 功为前 提条件。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立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户 , 已经 开立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户 的投 资 人可免 予开 户申 请。 四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直销 机构 1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受理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 与认 购申 请,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0 元。 2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30 至 16 :00 (周 六、 周日 及 法定节 假日 不办 理) 。 3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 件及复 印件 ; (2) 指定 银行 账户 原件 ; (3) 填妥 的《 基金 开户 申 请书》 ; (4) 个人 投资 者 风 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注:指 定银行账户是 指投资人开 户时预留的作 为赎回、分 红、以及认购/ 申购无效资 金 及 募 集 未 成 功时 资 金 退 款的 结 算 汇 入 账户 , 银 行 账户 名 称 必 须 同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户 名一 致。 4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1)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 复印件 ; (2) 基金 交易 账户 卡;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 行付款 凭证 回单 原件 及复 印件; (4) 个人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未填 写问 卷者提 交) 。 5 、认 购资 金的 划拨 (1)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 前应将 足额 资金 通过 银行 汇入下 列任 一银 行账 户: a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号 :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上海 市浦 东分 行


人行 实时 支付 系统 号:105290028005


全国 联行 号:52364 b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436459213754


开 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 海市中 银大 厦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4290003791


全 国联 行号 :40379 c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3492300040004223


开 户银 行: 中 国 农业 银 行上海 市卢 湾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3290028025


全 国联 行号 :092802 d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 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 行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2290020294








全 国联 行号 :20304005 e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 户银 行: 招商 银行 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30829000302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全国联 行号 :82051 f 、账户 名称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763922329500177


开 户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10290000152 (2) 汇款 时, 投资 者须 注 意以下 事项 : 1 )投 资者 应在 “ 汇款 人 ” 栏 中填写 其在 基金 直销 机构 开户时 登记 的名 称; 2 )汇 款时 应提 示银 行柜 台 人员准 确完 整地 传递 汇款 信息, 包括 汇款 人和 用途 栏内容 ; 3 )为确 保投资 者资金 及时 准确入账 ,建 议投资 者将 加盖银行 业务 受理章 的汇 款单据 传 真至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 (3) 个人 投资 者应 在认 购 申请当 日 16 :00 之 前将 资 金足额 汇入 本公 司直 销账 户。 6 、在本 公司直 销柜台 已开 户的投资 者可 以通过 电话 交易和传 真交 易的形 式办 理基金 认 购业务 。 7 、投资者可通过国泰基 金 电子交易平台 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认 购本基 金,认 购期 内提 供 7× 24 小 时认购 服务 。 (二) 个人 投资 者在 其他 销售 机 构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五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直销 机构 1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均受 理 机构投 资者 开户 与认 购申 请,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0 元。 2 、受 理开 户及 认购 时间 :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日 的 9:30-16:00( 周六 、周 日及 法定节 假日 不办 理) 。 3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时 须提交 下列 材料 : (1) 营业 执照 ( 或登 记注 册书) 、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 税务登 记证 三证 的副 本原 件及加 盖 单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2) 法定 代表 人签 章并 加 盖单位 公章 的《 基金 业务 授权委 托书 》 ; (3) 法人 及业 务经 办人 有 效身份 证原 件及 复印 件及 经其签 字复 印件 ; (4) 填妥 的《 基金 开户 申 请书》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5) 指定 银行账 户的 《开 户许可 证》 (或指 定银 行出 具的开 户证 明) 原件 及加 盖公章 的 复印件 ; (6) 企业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注: 指 定银 行账 户是 指投 资人开 户时 预留 的作 为赎 回、 分 红、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 账 户名 称必须 同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的户名 一致 。 4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 (1) 机构 投资 者业 务经 办 人员身 份证 明原 件; (2) 基金 交易 账户 卡;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 行付款 凭证 回单 原件 及复 印件; (4) 企业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未填 写问 卷者提 交) 。 5 、资 金划 拨: (1)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前 应 将足额 资金 汇入 下列 任一 银行账 户: a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 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上海 市浦 东分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5290028005


全 国联 行号 :52364 b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436459213754


开 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 海市中 银大 厦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4290003791


全 国联 行号 :40379 c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3492300040004223


开 户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上海 市卢 湾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3290028025


全 国联 行号 :092802 d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 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 行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2290020294 全国联 行号 :20304005 e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 户银 行: 招商 银行 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08290003020 全国联 行号 :82051 f 、账户 名称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763922329500177


开 户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10290000152 (2) 汇款 时, 投资 者须 注 意以下 事项 : 1 )投 资者 应在 “ 汇款 人 ” 栏 中填写 其在 国泰 基金 直销 机构开 户时 登记 的名 称; 2 )汇 款时 应提 示银 行柜 台 人员准 确完 整地 传递 汇款 信息, 包括 汇款 人和 用途 栏内容 ; 3 )为确 保投资 者资金 及时 准确入帐 ,建 议投资 者将 加盖银行 业务 受理章 的汇 款单据 传 真至直 销柜 台。 (3) 投资 者应 在认 购申 请 当 日 16 :00 之 前将 资金 足 额汇入 本公 司直 销账 户。 (二) 机构 投资 者在 其他 销售 机 构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六 、清 算与交 割 (一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 , 投资人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门 账户 , 在基金 募集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二)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三) 本基 金权 益登 记由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发售 结束 后完成 过户 登记 。 投 资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 其办 理认 购业务 的销 售机构 打 印确 认单。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七 、基 金资产 的验 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基金 募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届 满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备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 合同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如本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 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 认购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 八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及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客服电 话:95533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网址:www.ccb.com (三)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 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 台: iphone 交易 客户 端、 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 “ 国泰 基金 ” 微信 交易 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2 、其 他销 售机构 ( 排名 不 分先后 ) (1) 鼎信 汇金 (北 京)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清华 科技园 科技 大 厦 C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2)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 石 景山 区古 城西路 景山 财富 中 心 342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3)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1 号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地址: 上海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www.howbuy.com (7)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地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 区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号楼 3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地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登 云 路 43 号金 诚集 团 13 楼 法定代 表: 陆彬 彬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 京西 城区 阜成 门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 层 220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 www.yilucaifu.com (11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地址: 上 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 四)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建光 电话: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00 联系人 :何晔 (五) 保证 人 名称: 重庆 三峡 担保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重庆 市渝 北区 青枫 北路 12 号 3 幢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北区 青枫北 路 12 号 3 幢 法定代 表人 :李 卫东 联系电 话:023-63567296 传真:023-63567290 ( 六)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 七)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胡 逸嵘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 胡逸 嵘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