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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纳指(160213)

国泰纳指: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一 号) 
 
 
 
 
 
 
 
 
 
 
 
 
 
基金管 理人: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二○ 一六年 四月 二十九日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0 年 2 月 24 日证监 许可 【2010 】 208 号 文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 4 月29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作 出 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投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本 基 金 投资 于 美国 证 券市场 , 基 金净 值 会因 为 证券市 场 波 动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投 资 人在
投 资 本基 金 前, 需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 产 品的 风 险收 益特 征 和产 品 特性 , 充分 考虑 自 身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 理 性判 断 市场 ,对 认 (申 ) 购基 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等 投 资行 为作 出 独立 决 策。
投 资 人根 据 所持 有 份额 享受 基 金的 收 益, 但 同时 也需 承 担基 金 投资 中 出现 的各 类 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风险 主要 分为两 类 ,一 是境 外投 资 产品风险,包 括海 外市 场 风险 、汇 率风 险、
法律和 政 治 风险 等 ;二 是 开放式 基 金 风险 , 包括 利率 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 信用 风 险、 跟 踪误
差 风 险、 操作 或技术 风 险、 会 计核 算 风险 、 税务 风险 、 衍生 品 风险 等 。本 基金 为 跟踪 美 国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的指数 基金 ,属于 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的 投资 品种 ,投资 人 在购买 此类 基 金
时应当 充分 了解 其可 能存 在的投 资风 险。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 人 在认 ( 申 ) 购本 基 金前 应 认真阅 读 本 基金 的 《 招 募 说明书 》 和 《基
金合同 》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新基金 业 绩 表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理 人 建议 投 资人 根据 自 身的 风 险偏 好 ,选 择适 合 自己 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长 期持 有。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中涉 及 的与托 管 相 关的 基 金信 息 已经本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本招募 说 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2016 年4 月29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2016 年1 季 度报 告,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2015 年12 月31 日。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 2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风 险揭 示 .................................................................. 7 四、基 金的 投资 ............................................................... 10 五、基 金的 业绩 ............................................................... 20 六、基 金管 理人 ............................................................... 20 七、基 金的 募集 ............................................................... 33 八、基 金合 同生 效 ............................................................. 33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3 十、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40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2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43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47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48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49 十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2 十七、 基金 托管 人 ............................................................. 55 十八、 境外 托管 人 ............................................................. 58 十九、 相关 服务 机构 ........................................................... 59 二十、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73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89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5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9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9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一、绪言 《 国泰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合 格境 内机 构 投 资 者境 外证 券 投资 管理试 行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试 行 办法 》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有 关部 门 的批准 文件 以及 《国泰 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 费 率 等 与投 资 人投 资 决策 有关 的 全部 必 要事 项 , 投 资人 在 作出 投 资决 策 前应 仔细 阅 读本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 本基 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国泰纳斯达 克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国泰 纳 斯达 克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国泰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国泰纳斯达 克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及 其 定期的 更 新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国泰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 会 第三 十 次会 议 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 于2004 年6 月 8 日 颁布 、 自同 年7 月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于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自 同年8 月8 日 起 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 《 试行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 自同 年7 月 5 日 起实施 的 《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国 家外 汇局 :指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或其 授权 的代 表机构 17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 承 担义务 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 、个 人投 资者 :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 机 构投 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 资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在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法 注 册 登记 并 存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 部门 批 准设 立 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 业 法人 、社 会 团体 或 其他 组织 20 、 投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 业务 : 指 基金 管 理 人或 代 销机 构 宣传推 介 基 金, 发 售基 金 份额,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 代 销机 构 :指 符 合《销 售 办 法》 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 得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7 、 登记 结算业务 : 指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户 的 建立 和 管理 、基 金 份额 注 册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8 、 登记 结算机构 : 指办理 登 记 结算 业 务的 机 构。基 金 的 登记 结算 机构为 国泰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29 、 境 外托 管 人: 指 符合 法律法规 规 定 的条 件 ,接受 基 金 托管 人 委托 , 负责本 基 金 境外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境外 托管 人由 基金 托管人 选择 、更换 和 撤销 30 、 基 金账 户 :指登记 结算 机 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 的、记 录 其 持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 所 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1 、 基 金交 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 的、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该 销 售机构 买 卖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2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指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条件, 基 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3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4 、 基 金募 集 期 : 指 自 基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 发售结 束 之 日止 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35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 、 工 作日 : 指同时为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和美 国 纳斯 达 克证券 交 易 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 作日 38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 工作日 39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40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申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 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 赎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按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条 件 要求 将 基 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4 、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 同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的 变 更所持 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 售机构 提 出 申请 , 约定 每 期扣款 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 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 约定 扣 款日 在投 资 人指 定 银行 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46 、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9 、 基 金资 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申 购 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按 照 本基 金 合同和 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 有 效公告 规 定 的条 件 , 申请 将 其持 有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某 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 且由 同一登 记结 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算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 金资 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 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5 、 不 可抗 力 :指 本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 拒 、无 法 避免 且 在本基 金 合 同由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签 署 之日 后 发生 的 ,使 本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无 法全 部或 部 分 履行 本基 金 合 同的 任 何事 件 ,包 括但 不 限于 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 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 用 、 没收 、 恐怖 袭 击、 传染 病 传播 、 法律 法 规变 化、 突 发停 电 或其 他 突发 事件 、 证券 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风险揭示 本 基 金 投资 于 美国 市场 ,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 本基 金 投 资中 出现的 风险 主要 分为 两类, 一是境 外投 资产品 风险, 包括海 外市 场风 险 、汇 率 风险 、 法 律和 政 治 风 险等 ; 二是 开 放式 基金 风 险 , 包括 利 率 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 信 用 风险 、 跟 踪 误差 风 险、 操作 或 技术 风险 、会 计核 算风险 、 税 务风 险、 衍生 品风险 等。 (一) 境外 投资 产品 风险 1、 海 外市 场风 险 市 场 风 险是 指 由于 市 场因素 如 基 础利 率 、汇 率 、股票 价 格 和商 品 价格 的 变化或 由 于 这些 市场因 素的 波动 率的 变化 而引起 的证 券价 格的 非预 期变化 ,并 产生 损失 的可 能性。 由 于 本 基金 将 投资 于 海外股 票 市 场, 因 此一 方 面基金 净 值 会因 全 球股 市 的整体 变 化 而出 现 价 格波 动 。另 一 方面 ,各 国 各地 区 处于 不 同的 产业 经 济循 环 周期 之 中, 这也 将 对基 金 的投 资 绩 效产 生 影响 。 同时 ,境 外 证券 市 场因 特 有的 社会 政 治环 境 、法 律 法规 、市 场 状况 和 经济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发 展 趋势 , 对于 负 面的 特定 事 件的 反 映 存 在 诸多 差异 ; 另外 , 部分 投 资市 场如 美 国、 英 国、 香 港 等证 券 交易 市 场对 每日 证 券交 易 价格 并 无涨 跌幅 上 下限 的 规定 , 使得 这些 国 家或 地 区证 券 的 每日 涨 跌幅 空 间相 对较 大 等。 上 述因 素 可能 会带 来 市场 的 急剧 波动 , 从而 导 致投 资 风险 的增加 。 本基金 所跟 踪的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为 美国 主要 股 票指数 之一 ,它 和道 琼斯 工业 指 数及 标普 500 指数 一起 ,共 同 被看作 美国 股市 的风 向标 。纳斯 达 克 100 指 数涵 盖 了纳斯 达克 股票 交易市 场 上100 只市 值最 大的非 金融 类上 市公 司 , 其中科 技 、 可 选消 费板 块 占 75% 以上 , 反映 了成熟 市场 高科 技行 业的 整体走 势。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发布 于 1985 年 ,在 其发 布后 的 10 多年 内基 本保 持平 稳增 长的态 势。 由于2000 年互 联网 泡沫 的 破裂 、2001 年的 9.11 恐 怖 袭击等 一系 列事 件的 影响 , 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也 经历 了较 大的 一波 下跌。 历史 上, 在互 联网 泡沫破 裂时 期,2000 年度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的跌 幅 为36.83% , 同 期 标普 500 指 数和 道琼 斯工 业指数 的跌 幅分 别 为9.10% 和 4.72% ; 在 金 融危机 时期 ,2008 年度 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的跌 幅 为41.57% , 同期 标普500 指 数和道 琼斯 工业 指数的 跌幅 分别 为37% 和31.93% 。 从历史 数据 来看 , 其过 去10 年 间的 年化 收益 率为-6.35% ,低 于标 普500 指数-0.95% 、道 琼斯工 业指 数 1.31% 的 年 化收益 率水 平; 其衡 量风 险的指 标之 一--- 日 收益 波 动率 为 2.23% , 高于标 普 500 指数 1.4%、 道琼斯 工业 指数 1.32% 的 日收益 波动 率水 平。 在 2003 年到 2009 年 的市场 行情 中 ,特 别是 在 金融危 机后 ,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 的收 益好 于美 国其 它主要 市场 指数 , 其日收 益波 动率 也呈 降低 趋势, 过去 5 年 、过去 3 年来的 日波 动率 仅略 高于 标普 500 指 数和 道琼斯 工业 指数 。[ 注: 以 上均为 目前 所了 解的 历史 数据 ,未 来受 不确 性因 素 的影响 , 各指 数 的表现 可能 与 其 过去 的表 现并不 一致 。] 美国主 要股 票市 场指 数的 收益和 波动 水平 列示 如下 : 纳斯达 克100 指数 标普 500 指数 道琼斯 工业 指数 年化收 益率 日波动 率 年化收 益率 日波动 率 年化收 益率 日波动 率 过去1 年 54.63% 1.671% 26.46% 1.719% 22.68% 1.53% 过去3 年 2.51% 1.944% -5.61% 1.885% -3.11% 1.72% 过去5 年 3.32% 1.618% 0.42% 1.515% 1.94% 1.39% 过去 10 年 -6.35% 2.227% -0.95% 1.400% 1.31% 1.32% 注:数 据截 止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 数据来 源: 彭博 资讯 2、 汇 率风 险 本 基 金 以人 民 币 募集和 计价 , 经 过换 汇 后主要投资于 美国市场 以 美元 计 价的金 融 工 具, 因此 人民 币 与美元之间 汇率 的 变动 将 影响 本 基金 以人 民 币计 价 的基 金 资产 价值 , 从而 导 致基 金资 产 面临 潜在 风险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 法 律和 政治 风险 由 于 各 个国 家 或地 区 适用不 同 法 律法 规 的原 因 ,可能 导 致 本基 金 的某 些 投资行 为 在 部分 国家或 地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能 正常 执行 ,从 而使 得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的可 能性。 基 金 所 投资 的 国家 或 地区因 政 治 局势 变 化( 如 罢工、 暴 动 、战 争 等) 或 法令的 变 动 ,可 能导致 市场 的较 大波 动, 从而给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造成直 接或 间接 的影 响。 (二) 开放 式 基 金风 险 1、 利 率风 险 利 率 风 险是 指 由于 利 率变动 而 导 致的 证 券价 格 和证券 利 息 的损 失 。利 率 风险是 债 券 投资 所 面 临的 主 要风 险 ,息 票利 率 、期 限 和到 期 收益 率水 平 都将 影 响债 券 的利 率风 险 水平 。 国家 或地区 的利 率变 动还 将影 响该地 区的 经济 与汇 率等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 因此利 率风 险相 对较 低, 利率的 波动 仅间 接影 响到 股市。 2、 流 动性 风险 开 放 式 基金 要 随时 应 对投资 人 的 赎回 , 如果 基 金资产 不 能 迅速 转 变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为 现 金 时使 资 金净 值 产生 不利 的 影响 , 都会 影 响基 金运 作 和收 益 水平 。 尤其 是在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 如果 基 金资 产 变现 能力 差 ,可 能 会产 生 基金 仓位 调 整的 困 难 , 导 致流 动性 风 险。 同 时 , 由于本 基金 涉及 跨境 交易 ,其赎 回到 账期 通常 需要 比现有 开放 式基 金更 长的 时间。 3、 信 用风 险 信 用 风 险是 指 基金 在 交易过 程 发 生交 收 违约 , 或者基 金 所 投资 债 券之 发 行人出 现 违 约、 拒 绝 支付 到 期本 息 ,都 可能 导 致基 金 资产 损 失和 收益 变 化。 本 基金 主 要投 资于 股 票, 因 而债 信风险 相对 较低 。衍 生品 有一定 的交 易对 手信 用风 险,可 通过 严格 筛选 交易 对手来 控制 。 4、 跟 踪误 差风 险 即 基 金 在跟 踪 指数 时 由于各 种 原 因导 致 基金 的 业绩表 现 与 标的 指 数表 现 之间产 生 差 异的 不确定 性, 可能 包括 : (1) 基金 在跟 踪指 数过 程 中, 由于 买入 和卖 出证 券 时均存 在交 易成 本 ,例 如 印花税 、 交 易佣金 经手 费等 交易 成本 ,导致 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时可能 产生 收益 上的 偏离 ; (2 )受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的 影响本 基金 在实 际管 理过 程中 由 于投 资者 申购 而增 加的资 金 可 能 不 能及 时 地转 化 为标 的指 数 的成 份 股票 、 或在 面临 投 资者 赎 回时 无 法以 赎回 价 格将 股 票及 时地转 化为 现金 ,这 些情 况使得 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时存在 一定 的跟 踪偏 离风 险; (3) 在本 基金 实行 指数 化 投资过 程中 , 管理 人对 指 数基金 的管 理能 力例 如跟 踪指数 的技 术 手 段、 买 入卖 出 的时 机选 择 等都 会 对本 基 金的 收益 产 生影 响 ,从 而 影响 本基 金 对标 的 指数 的跟踪 程度 。 5、操作 或 技术 风险 操 作 风 险是 指 那些 因 内部控 制 存 在缺 陷 或者 人 为因素 造 成 操作 失 误或 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原 因可能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在 开 放 式基 金 的各 种 交易行 为 或 者后 台 运作 中 ,可能 因 为 技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者 差 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 正 常进 行 或者 导致 投 资 人 的 利益 受 到影 响。 这 种技 术 风险 可 能来 自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 登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6、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 计 核 算风 险 主要 是 指由于 会 计 核算 及 会计 管 理上违 规 操 作形 成 的风 险 ,如经 常 性 的串 户, 账务 记 重, 透 支、 过失 付 款, 资 金汇 划 系统 款项 错 划, 日 终轧 帐 假平 ,会 计 备份 数 据丢 失,利 息计 算错 误等 。 通过双 会计 制以 及基 金会 计核算 、托 管方 会计 复核 的方法 可以 有效 控 制 会计 核算风 险。 7、 税 务风 险 由 于 各 个国 家 或地 区 在税务 方 面 的法 律 法规 存 在一定 差 异 ,可 能 会就 股 息、利 息 、 资本 利 得 等收 益 向当 地 税务 机构 缴 纳税 金 ,包 括 预扣 税, 该 行为 可 能会 使 得资 产回 报 受到 一 定影 响 。 此外 , 各个 国 家或 地区 的 税收 规 定可 能 发生 变化 , 或者 实 施具 有 追溯 力的 修 订, 从 而导 致基金 须向 该国 家或 地区 缴纳在 基金 销售 、估 值或 者出售 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 的额外 税项 。 本 基 金 在投 资 海外 市 场时会 事 先 了解 清 楚各 地 区的税 法 规 定, 同 时, 在 境外托 管 人 的协 助下, 完成 投资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的税 务扣 缴工 作。 8、 金 融模 型风 险 金 融 模 型风 险 是指 由 于投资 决 策 或风 险 管理 所 依赖的 金 融 模型 错 误或 参 数不准 确 而 引发 的风险 。 本基金 实际 运用 经国 内外 实践验 证的 、成 熟的 金融 模型, 以有 效控 制模 型风 险。 9、 衍 生品 风险 由 于 金 融衍 生 产品 具 有杠杆 效 应 ,价 格 波动 较 为剧烈 , 在 市场 面 临突 发 事件时 , 可 能会 导 致 投资 亏 损高 于 初始 投资 金 额, 从 而对 基 金收 益带 来 不利 影 响。 此 外, 衍生 品 的交 易 可能 不 够 活跃 , 在市 场 变化 时, 可 能因 无 法及 时 找到 交易 对 手或 交 易对 手 方压 低报 价 ,导 致 基金 资产的 额外 损失 。 本 基 金 投资 衍 生品 不 得应用 于 投机 交 易 目的 , 会通过 控 制 规模 、 计算 风 险价值 等 手 段来 有效控 制风 险。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 过 严 格的 投 资程 序 约束和 数 量 化风 险 管理 手 段,以 低 成 本、 低 换手 率 实现本 基 金 对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Nasdaq-100 Index, 以 下简 称“ 标 的指数 ” ) 的有 效跟 踪, 追 求跟踪 误差 最 小化。 (二) 投资 理念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坚持 指 数化投 资 理 念, 以 跟踪 目 标指数 为 原 则, 实 现与 资 本市场 的 同 步成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长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Nasdaq-100 指 数成 份 股、 在已 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以 Nasdaq-100 指 数为 投资 标 的的指 数型 公募 基金 ( 包 括ETF ) ( 以下 简称 “目 标 基金” ) 、 货币 市 场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持 有现 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 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5%( 若法 律法规 变更 或取 消本 限制 的 ,则 本基 金按 变更 或取 消后的 规定 执行); 本基 金 至少 80% 的资 产 投资 于Nasdaq-100 指数 的 成份股 和目 标基 金 ,其 中 ,本 基金 持有 的目 标基 金 的市值 合计 不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它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原 则 上 采取 完 全复制 策 略 ,即 按 照标 的 指数的 成 份 股构 成 及其 权 重构建 基 金 股票 投 资 组合 , 并根 据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及 其权 重 的变 动进 行 相应 调 整。 但 因特 殊情 况 导致 基 金无 法 及时 获 得 足够 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将运 用其 他 合理 的 投资 方 法构 建本 基 金的 实 际投 资组合 ,追 求尽 可能 贴近 目标指 数的 表现 。 本基金 的 风 险控 制目 标是 追求 日 均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0.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5% ( 注: 以 美元资 产计 价计 算) 。 开 放 式 指数 基 金跟 踪 误差的 来 源 主要 包括 现 金 拖累、 成 份 股调 整 时的 交 易策略 以 及 基金 每 日 现金 流 入/ 流 出的 建仓/ 变 现 策略 、成 份 股股 息的再 投 资策 略 等。 基 金 管理人 将 通过 对这 些因素 的有 效管 理, 追求 跟踪误 差最 小化 。 另外 , 本 基金 基于 流动 性 管理的 需要 , 将投 资于 与 本基金 有相 近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策 略、 且以Nasdaq-100 指 数为 投 资标的 的指 数型 公募 基金 (包括 ETF ) ( 以下 简称 “ 目标基 金” ) 。 同 时,为 更 好 地实 现 本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还 将在 条 件允 许 的情 况 下, 开展 证 券借 贷 业务 以 及 投资 于 股指 期 货等 金融 衍 生品 , 以期 降 低跟 踪误 差 水平 。 本基 金 投资 于金 融 衍生 品 的 目 标 是 替代 跟 踪标 的 指数 的成 份 股 , 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更 紧密 地 跟踪 标 的指 数。 不 得应 用 于投 机交易 目的 ,或 用作 杠杆 工具放 大基 金的 投资 。 未 来 , 随着 全 球证 券 市场投 资 工 具的 发 展和 丰 富,本 基 金 可相 应 调整 和 更新相 关 投 资策 略,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告 。 (五) 投资 决策 机制 本 基 金 的投 资 决策 实 行 公司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下 属专业 投 决 会 ——境外 投 资专业 决 策 委员 会 领 导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 责制 。 基金 经 理负 责 基金 的日 常 投资 运 作 , 基 金投 资的 重 大事 项 需向 境外投资 专业 决 策委 员会 报告。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六) 投资 程序 严格、 完备 的投 资管 理流 程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 的贯 彻执行 ,避 免重 大风 险的 发生。 1、 研 究: 基金 经理 、研 究 人员 依 托公 司整 体研 究平 台, 整合 外部 信息 以及 券 商等外 部研 究 力 量的 研 究成 果 开展 指数 跟 踪、 成 份股 公 司行 为等 相 关信 息 的搜 集 与分 析、 流 动性 分 析、 误差及 其归 因分 析等 工作 ,撰写 研究 报告 ,作 为基 金投资 决策 的重 要依 据。 2、 投 资决 策: 境外 投资 专业 决策 委员 会依 据研 究报 告, 定期 召开 或遇 重大 事 项时召 开投 资 决 策会 议 ,决 策 相关 事项 。 基金 经 理根 据 境外 投资 专业 决 策 委员 会 的决 议, 每 日进 行 基金 投资管 理的 日常 决策 。 3、 组 合构 建: 根据 标的 指 数, 结合 研究 报告 ,基 金 经理构 建组 合 。追 求跟 踪 误差最 小化 并 控制 投资 风险 。 4、 交 易执 行: 交易 管理 部 负责具 体执 行交 易, 同时 履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 投资 绩效 评估 : 金 融工 程 部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基金 进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并提 供相关 报告 。 绩 效 评估 能 够确 认 组合 是否 实 现了 投 资预 期 、组 合误 差 的来 源 及投 资 策略 成功 与 否, 基 金经 理 可 以据 此 检讨 投 资策 略, 进 而调 整 投资 组 合。 稽核 监察 部 对 基金 投 资计 划的 执 行进 行 日常 监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 金 经理将 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结 合成 份股 基本 面情 况 、流 动性 状 况 、 基金 申 购和 赎 回的 现金 流 量情 况 以及 组 合投 资绩 效 评估 的 结果 , 对投 资组 合 进行 监 控和 调整, 密切 跟踪 标的 指数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可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 和实际 需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予 以公告 。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纳斯达 克100 指 数(Nasdaq-100 Index ) 收益 率 ( 总 收益指 数收 益率 )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 于 1985 年 1 月 31 日 发布 ,涵 盖 了纳斯 达克 股票 交易 市场 上 100 只市 值最大 的非 金融 类上 市公 司, 反映 了科 技、 工业 、 零售 、电 信、 生物 技术 、 医疗保 健 、交 通、 媒 体 和服 务 公司 等 行业 的整 体 走势 。 该指 数 具有 宽泛 的 分散 性 ,赢 得 了投 资人 和 市场 专 家的 广泛认 同。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的变 更程 序为: 1、 当 标的 指数 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包 括但 不限 于 标的指 数由 于 编 制机 构 更名 或 指数 更名 等 情况 而 变更 , 但指 数成 份 股和 指 数编 制 方法 无重 大 变更 时 ,标 的 指 数的 变 更程 序 为: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沟通 协 商, 在 取得 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后 ,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在中 国证 监会备 案核 准后 ,应 至少 在标的 指数 变更 实施 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2、 当 标的 指数 提供 商 NASDAQ OMX 集团 取消 对本 基 金使用 标的 指数 的授 权, 或标的 指数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停 止 编制 发 布等 非 因基 金当 事 人原 因 导致 本 基金 无法 再 继续 使 用标 的 指数 的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按照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 益的 原 则, 依据 前 述具 体 情形 下 拟采 用的 标 的指 数 变更 方案是 否 会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产 生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 ,决 定 是否 采 用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方式 决定 标的 指数 变更事 宜。 3、 当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方法 发生重 大变 更, 或标 的指 数的市 场代 表性 、 流 动性 等发生 变化 , 或 证 券市 场 有其 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适 合投 资 的指 数推 出 时,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标 的 指数 已 不再 适 宜 作为 跟 踪标 的 时, 则本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依据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 的 原则 ,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对 标的 指 数的 变 更事 宜 作出 决议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自 中 国证 监会 依 法核 准 或者 出 具无 异议 意 见之 日 起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执 行 生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 币 市场 基金 。 本 基 金为 指 数型 基 金, 跟踪 标 的指 数 市场 表 现, 目标 为 获取 市 场平 均 收益 ,是 股 票基 金 中处 于中等 风险 水平 的基 金产 品。 (九)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 基 金 在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投 资 原 则以 及 开放 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点 , 通过 分 散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20% 。银 行应 当是 中 资商业 银行 在 境 外设 立 的分 行 或 在 最近 一 个会 计 年度 达 到中 国证 监 会认 可 的信 用 评级 机构 评 级的 境 外银 行,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不 受此 限制 。 (2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 包括 金融 衍 生产品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其 中持有 任一 国家 或地 区市 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3)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 于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4)本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前 项 非 流动 性 资产 是 指法律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流通受 限 证 券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资产。 (5)本 基金 投 资于 境外 基 金仅限 于在 交易 所挂 牌交 易的公 募基 金 ;本 基金 持 有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持 有货 币市 场基金 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6)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 金总份 额的 20% 。 (7)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为 有 效 管理 投 资组 合 和规避 风 险 ,本 基 金可 适 当投资 于 期 货合 约 等衍 生 金融工 具 。 金融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衍生品 投资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的 有关 规定。 1)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 资 柜台交 易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 生品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8)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 约定。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 (1 )-(7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 后 30 个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2、 禁 止行 为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 入 现金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 金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0)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11)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若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 关 规定 发 生修 改 、更新 或 废 止, 致 使本 款 前述 的 投 资 限制 和 禁 止行 为 被修 改 、更 新或 取 消的 ,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 整 投资 限制和 禁止 行为 规定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十一 ) 代 理投 票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作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代 理人 , 行使所 投 资 股票 的 投票 权 。基金 管 理 人将 本 着 维护 持 有人 利 益的 原则 , 勤勉 尽 职地 代 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行使 投 票权 。在 履 行代 理 投票 职 责 过程 中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操 作 需要 , 委托 境外 托 管人 或 其他 专 业机 构提 供 代理 投 票的 建 议 、协 助 完成 代 理投 票的 程 序等 , 基金 管 理人 应对 代 理机 构 的行 为 进行 必要 的 监督 , 保留 投票记 录 ,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十二 )证 券交 易 1、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对经 纪 商提供 的交 易支 持 、研 究 支持以 及其 他服 务情 况进 行考评 , 考 评结果 将成 为经 纪商 选择 及交易 量分 配的 主要 依据 。 经纪 商考 评内 容包 括以 下几个 方面: (1) 交易 评价 : 包 括交 易 指令的 执行 速度 及质 量、 指令弹 性的 解决 方案 、 交 易保密 情况 、 信息资 讯提 供以 及佣 金安 排制度 等方 面的 评价 ; (2) 研究 评价 :能 够针 对 本基金 业务 需要 ,提 供高 质量的 研究 报告 和较 为全 面的服 务 。 包括 宏观 经 济、 行 业及 公司 分 析报 告 、买 卖 方研 究员 之 间的 交 流情 况 、研 究报 告 的更 新 及研 究的独 特性 等方 面的 评价 ; (3) 服务 评价 :包 括对 客 户发行 产品 所提 供的 建议 、组织 对上 市公 司拜 访活 动 以及 IPO 的安排 等方 面的 评价 ; (4) 其它 评价 :包 括后台(清 算和 交割 ) 便 利性 和 可靠性 、 公司 股东 结构 状 况及第 三方 的评级 、以 及公 司的 合法 合规性 等方 面的 评价 ; (5)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根据 上述 评价 指 标 定期 对 经纪 商进 行综 合 考 察, 撰 写《 经 纪商 评价 报 告 》 , 选取最 适合 基金 投资 业务 的经纪 商合 作, 并根 据 考 评 结果 分 配基 金在 各个 经纪 商的交 易量 。 2、 其 他事 项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有关规 定 , 在基 金 定期 报 告中对 所 选 择的 证 券经 纪 商、基 金 通 过该 证 券 经纪 商 买卖 证 券的 成交 量 以及 所 支付 的 佣金 等进 行 披露 。 对于 在 证券 经纪 商 选择 和 交易 量 分 配中 存 在或 潜 在的 利益 冲 突, 管 理人 应 该本 着尽 可 能维 护 持有 人 的利 益进 行 妥善 处 理, 并按规 定进 行报 告。 (十三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董 事 保 证本 报 告所 载 资料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复核 了 本 报告 中 的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现 和 投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保 证复 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387,901,608.39 82.93 其中: 普通 股 387,901,608.39 82.93 存托凭 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 基金投 资 33,810,942.70 7.23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1,151,345.73 8.80 8 其他各 项资 产 4,892,312.66 1.05 9 合计 467,756,209.48 100.00 2、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387,901,608.39 83.99 合计 387,901,608.39 83.99 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及存 托 凭 证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信息技 术 220,529,023.37 47.75 非必需 消费 品 79,401,898.86 17.19 保健 50,140,792.85 10.86 必需消 费品 26,173,133.64 5.67 工业 6,259,532.26 1.36 电信服 务 4,264,162.95 0.92 材料 - - 合计 386,768,543.93 83.75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信息技 术 1,133,064.46 0.25 非必需 消费 品 - - 保健 - - 必需消 费品 - - 工业 - - 电信服 务 - - 材料 - - 合计 1,133,064.46 0.25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 4、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明细 (1 )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及 存托凭 证 投 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英 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 券市 场 所属国 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 币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APPLE INC 苹果 公司 AAPL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62,922 44,310,061.76 9.59 2 MICROSO FT CORP 微软 公司 MSFT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92,135 32,878,566.02 7.12 3 AMAZON. COM INC 亚马 逊公 司 AMZN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5,622 21,563,893.69 4.67 4 FACEBOO Faceb FB US 纳斯 美国 26,700 19,683,851.96 4.26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K INC-A ook公 司 达克 5 ALPHABE T INC-CL C ALPHA BET公 司 GOOG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4,024 19,368,602.26 4.19 6 ALPHABE T INC-CL A ALPHA BET公 司 GOOGL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3,311 16,320,745.03 3.53 7 INTEL CORP 英特 尔公 司 INTC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56,996 11,913,293.66 2.58 8 CISCO SYSTEMS INC 思科 公司 CSCO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60,746 11,174,248.81 2.42 9 COMCAST CORP-CL ASS A 康卡 斯特 CMCSA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27,231 10,746,716.76 2.33 10 GILEAD SCIENCE S INC 吉利 德科 学公 司 GILD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17,116 10,158,788.14 2.20 (2 )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及 存托凭 证 投 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SANDISK CORP 晟碟 SNDK US 纳斯达 克 美国 2,305 1,133,064.46 0.25 5、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明细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 类型 运作 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1 PROSHARES ULTRAPRO QQQ ETF 基金 开放 式 ProShares Trust 23,156,940.80 5.01 2 POWERSHARES QQQ NASDAQ 100 ETF 基金 开放 式 Invesco Powershares Capital 10,654,001.90 2.31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情 况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662,584.51 3 应收股 利 174,955.40 4 应收利 息 6,256.2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48,516.5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92,312.6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①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指数投 资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②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5 年12 月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守 职守、 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资产, 但 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 其未 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4 月29 日至 2010 年12 月 31 日 12.10% 0.58% 11.11% 1.35% 0.99% -0.77% 2011 年度 -3.08% 1.46% 3.66% 1.57% -6.74% -0.11% 2012 年度 15.11% 0.89% 18.35% 0.98% -3.24% -0.09% 2013 年度 29.33% 0.72% 36.92% 0.78% -7.59% -0.06% 2014 年度 17.36% 0.81% 19.40% 0.86% -2.04% -0.05% 2015 年度 17.03% 1.17% 9.75% 1.17% 7.28% 0.00% 2010 年4 月29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122.15% 1.00% 144.58% 1.14% -22.43% -0.14% 注: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以 美元计 价, 不包 含人 民币 汇率变 动等 因素 产生 的效 应。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设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2015 年4 月29 日,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61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鹰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龙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 括 2 只 子基 金, 分别 为国泰 金龙 行 业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金龙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金 马稳 健回 报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金 鹿保 本 增值 混 合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金 鹏蓝 筹价 值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金 鼎价 值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鼎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而来 ) 、 国泰 金 牛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金象保 本增 值 混 合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双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 泰区 位优 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由 金 盛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 泰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价值 经典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上证180 金融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国 泰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事件 驱 动策 略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信 用互 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成长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大宗 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国 泰 信用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现金 管 理货 币市 场 基金 、 国泰 金 泰平 衡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泰 证券 投资 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 民安 增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国 证 房 地 产行 业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估 值优 势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由 国泰 估值 优势可 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来 ) 、上 证5 年期 国债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纳斯 达 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国 企 业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黄 金 交 易型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美国 房 地产 开发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国证 医 药卫 生 行 业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淘金 互 联网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聚 信 价值 优 势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民 益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国 泰国 策 驱动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浓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安 康 养 老 定期 支 付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结 构 转型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金 鑫股 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由金 鑫证 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 新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证 食品 饮料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创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国 泰 6 个月 短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策 略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国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泰目标 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深 证TMT5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 国 证有 色 金属 行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睿 吉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兴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生 益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互 联网+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中 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国 泰央 企改 革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新目 标收 益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全球 绝 对收 益 型基 金优 选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鑫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大健 康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民 福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另 外, 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04 年获 得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事 会社 保基 金资 产管 理人资 格 , 目 前 受 托管 理 全国社 保基 金多 个投 资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获得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资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成 为 首批获 准开 展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业务 ( 专户 理财 )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 并于3 月 24 日经 中国 证 监 会 批 准获 得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 资 者(QDII ) 资格 ,成 为 目 前业 内 少数 拥有 “全 牌 照 ”的 基金 公司之 一, 囊括 了公 募基 金、社 保、 年金 、专 户理 财和 QDII 等管 理业 务资 格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唐建光 , 董 事长 ,大 学本 科,高 级工 程师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 煤 炭工业 部基 建司任 工程 师 ;1988 年10 月至1993 年7 月在 中国 统 配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 任副 处长 ;1993 年 7 月至1995 年9 月 在中 煤 建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任 处长 ;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10 月 在煤炭 部基 建管 理中 心工 作,先 后任 综合 处处 长、 中心副 主任 ;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 在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保全 部任副 总经 理;2005 年 1 月起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任 资 产 管理处 置部 总经 理 、 高 级 业务总 监 。2010 年11 月 至2014 年10 月 任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 事会主 席 ,2014 年8 月 起 任公司 党委 书记 ,2015 年8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 权 管 理部 业 务副 经 理、 业务 经 理, 资 本市 场 部业 务经 理 ,策 略 投资 部 助理 投资 经 理, 公 开市 场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战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组 负责人 ,现 任战 略发 展部 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经 济师 。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工 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 资银行 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 务副经 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 务部业 务经 理 、 高级副 经理 。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 在中 投证 券资本 市场 部担 任执 行总 经理 。2008 年 5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高 级 经理 、投 资部 高 级经理 、 企业 管理 部高 级 经理 。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 任建 投科 信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中 建投 租赁 有限责 任公 司纪 委书 记、 副总经 理。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长期 股权 投资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 国建 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战 略发 展部业 务总 监。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 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游一冰 , 董事 , 大 学本 科,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英国特 许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理 经理; 1994 年 起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 起任 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起 任中 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侯文捷 , 董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投 资 有 限公 司 工作 , 历任 经理 部 项目 经 理, 证 券部 项目 经 理, 北 京证 券 营业 部副 经 理, 天 津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 经理 。2002 年 2 月 起在 中国 电力 财务有 限公 司工 作 , 先 后 任信息 中心 主任 、 信 息 技术 部 主任 、 首席 信息 师 、华 北 分公 司 总经 理、 党 组副 书 记, 现 任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 司党组 成员 、副 总经 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张峰,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17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1987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就职于 国 家 计划委 员会 , 历 任产 业经 济研究 所科 员、 政研 室经 济分析 处副 处长 、 财 金司 综合处 处长 。1999 年 3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 研究 部副 总监 、 市场 部总监 。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 在中保 集团资 产管 理公 司, 任总 经理助 理。2002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历 任督 察长 、副 总经 理兼首 席市 场官。2015 年 5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8 月起 任 公 司总 经理 及公 司董事 。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 教 ,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 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 、法 学 院副 院 长、 院 长, 兼任 全 国法 律 专业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委 员会 委 员、 国 际贸 易 和金 融法 律 研究 所 所长 、 中国 法学 会 国际 经 济法 学 研 究会 副 会长 、 中国 法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务 理事 、 中国 法 学教 育 研究 会第 一 届理 事 会常 务 理 事、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仲 裁 员、 新加 坡 国际 仲 裁中 心 仲裁 员、 北 京仲 裁 委员 会仲裁 员、 大连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 员等 职。2013 年起 兼任金 诚信 矿业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目 前 已上市 ) 独立 董事 ,2015 年 5 月 起兼 任北 京采 安律 师事务 所兼 职律 师 。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 白朝鲜 族自 治县 县委 常委 、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 任吉林 省抚 松县 县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吉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1995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 市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海南省 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2007 年 任海 南 省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 任河南 省分 行副 处长 、 处 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 任河南 省豫 财会 计师 事务 所副所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常瑞明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 北 沧 州市 支 行主 任 、副 行长 ; 河北 省 分行 办 公室 副主 任 、信 息 处处 长 、副 处长 ; 河北 保 定市 分行行 长、 党组 副书 记、 书记; 河北 省分 行副 行长 、行 长 、党 委书 记;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 行 山西省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工作 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银 泉大 厦董 事长 。2014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建 设 银 行 辽宁 分 行国 际 业务 部、 人 力资 源 部、 葫 芦岛 市分 行 城内 支 行、 葫 芦岛 市分 行 计财 部 、葫 芦 岛 市分 行 国际 业 务部 、建 设 银行 辽 宁分 行 计划 财务 部 工作 , 任业 务 经理 、副 行 长、 副 总经 理等职 。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 计部 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中国 投 资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任高 级经 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建投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 及法 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 管、 公司 秘 书兼 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 总经理 。2008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 亚及南 亚合 规 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 行官 。 刘顺君 , 监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军 军事经 济学 院工 作 , 历 任 教员 、 副 主任 。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 长江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投 资银 行总 部 业务主 管 、 项 目经 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 任 长江巴 黎百 富勤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部 高级经 理。2005 年 6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金 融 租 赁公 司 筹建 处 综合 部主 任 ,营 业 管理 部 主任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 党组 成 员、 纪检 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 建业 务 部副 主 任、 主 任, 现任 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主任 。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监 事。 李辉, 监事, 大学 本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于 上海 远洋 运输 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 中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于 海康 人寿 保险有 限公 司 ,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团 ,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 于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财 富大 学负 责人、 总经 理 办 公室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 总 经理助 理、 人力 资源 部( 财富大 学) 及行 政管 理部 负责人 。2013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束琴 , 监 事 , 大 专学 历 。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和 工商银 行安 康地 区分 行,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 于陕 西省 住房 资金 管理中 心。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总 监助 理。 现任公 司行 政 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社 保 111 组 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 国泰 金鼎 价值 混合和 国 泰金泰 封闭 的基 金 经理助 理 ,2008 年 4 月 起 任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 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起 兼任 国泰区 位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原国 泰区 位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任 国泰估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9 月起兼 任国 泰央 企改 革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 司职工 监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唐建光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张峰,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周向勇 , 硕士 研究 生,19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行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总行工 作, 先后 任办 公室 科员、 个人 银 行 业务 部主 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办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 务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总经 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陈星德 ,博 士,14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经 历。 曾就 职于 江苏省 人大 常委 会、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 瑞士 银行 环球 资 产管理 香港 公司 和国 投瑞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09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 就职 于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长、 副总 经理 。2015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李永梅 ,博 士研 究 生 学历 ,硕士 学位 ,16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 就 职 于中 国 证监 会 陕西 监管 局 ,历 任 稽查 处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 科员 、 行政 办公 室 副主 任 、稽 查二处 副处 长等 ; 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 就职 于中国 证监 会上 海专 员办 , 任副 处长 ;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 就 职于上 海申 乐实 业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任 副总 经理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 职于 嘉合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7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2016 年 3 月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3 月 25 日 起任 公司 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徐皓, 硕士 研究 生,FRM ,注册 黄金 投资 分析 师( 国家一 级) 。9 年证 券基 金 从业经 历。 曾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2010 年 5 月加盟 国泰 基金 ,任 高级 风控经 理。2011 年 6 月至 2014 年 1 月担 任 上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及国 泰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助理 , 2012 年 3 月至 2014 年 1 月兼任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 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助理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国 泰中 小板 300 成 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4 年 1 月 至 2015 年 8 月 26 日 任中 小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起兼 任国 泰国 证房 地 产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1 月起 兼任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和纳 斯达 克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3 月起 兼任 国泰 国 证有色 金属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8 月 27 日起任 国泰 国证 新能 源汽 车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原国 泰中 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经理 。 吴向军 , 硕士 研究 生 ,12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4 年6 月至2007 年6 月 在 美国 Avera Global Partners 工作 , 担任股 票分 析师 ;2007 年 6 月至 2011 年 4 月 美国 Security Global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Investors 工作 , 担任 高 级分析 师 。2011 年5 月 起 加盟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4 月 起任国 泰中 国企 业境 外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起兼任 国泰 美 国 房地产 开发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7 月起 任国 泰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和国 泰大 宗商 品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LOF) 的 基 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起任 国泰 全球 绝对 收益型 基金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8 月起 任国 际业 务部 副总 监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自 2010 年 4 月 至 2011 年5 月 10 日由 刘翔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 金经 理,2011 年 5 月 11 日至 2011 年 5 月 30 日 由 刘翔 和 崔涛 共同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自 2011 年 5 月 31 日起 至 2014 年 11 月 3 日由 崔涛 担任 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4 年11 月 4 日起至 2015 年 1 月 15 日由 徐皓 担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2015 年1 月16 日起 至2015 年 7 月 13 日 由徐 皓和 白 海峰共 同担 任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7 月 14 日 起至 今由 徐皓 和 吴向军 共同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 5、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 本 基 金管 理 人设 有 公司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其 成员在 公 司 高级 管 理人 员 、投研 部 门 负责 人 及 业务 骨 干 等 相 关人 员中 产 生。 公 司总 经 理可 以推 荐 上述 人 员以 外 的投 资管 理 相关 人 员担 任 成 员, 督 察长 和 运营 体系 负 责人 列 席公 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会 议。 公 司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主要 职 责 是根 据 有关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审 议并 决 策公 司投 资 研究 部 门提 出 的公 司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大 类资 产配 置原 则, 以及研 究 相 关投 资部 门提 出的重 大投 资建 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张峰: 总经 理、 董事 委员: 周向勇 :副 总经 理 黄焱: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 部总经 理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副总 监 张则斌 :权 益投 资总 监 6、 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 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划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对 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并 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的 发生 。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且 不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 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 理方 法 、操 作程 序与 控 制措施 ,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2)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 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 体 系; 4)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 地位原 则 :公 司的 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的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风 险控 制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 控制 更具 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财 务会 计 准则 的 要求,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计控 制 制 度, 实 现 了职 责 分离 和 岗位 相互 制 约, 确 保会 计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 、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管 理 运营中 的 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控 制 制度, 其 内 容由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主 要 包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 离制 度 、投 资 管理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营 销业 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 和独 立 的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源 管 理以 及 相 应的 业 务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这 些 控制 制 度和 流程 , 对公 司 面临 的 投资 风险 和 管理 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实 行独 立 的监 察 稽核制 度 , 通过 对 稽核 监 察部充 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遵循 情 况和 有效 性 进 行 全 面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 司 经 过多 年 的管 理 实践, 建 立 了良 好 的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内 部 会计 控 制和管 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施 , 主要 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合理 的组 织 结构 和 分级 授 权、 注重 诚 信并 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 目前 有独 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审 查 委 员会 、 薪酬 委 员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 大经 营 决策 和发 展 规划 进 行决 策及监 督; 2)在 组织 结构 方面 , 公 司 设立的 执行 委员 会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等 机 构 分 别 负责 公 司经 营 、基 金投 资 和风 险 控制 等 方面 的决 策 和监 督 控制 。 同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 间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和风 险控 制责任 , 既相 互独 立, 又 相互合 作和 制约 , 形成 了 合理的 组织 结构 、 决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3)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 资人服 务的 道德 观和 稳健 经营的 管理 理念 。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业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拥有 对 公司任 何经 营活 动进 行独 立监察 稽核 的权 限 ,并 对 公司内 部控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 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内 部会计 控 制 ,保 证 基金 核 算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的独 立 性、全 面 性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会 计制 度 和准则 ,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 司财务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以 及 会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的 核 算工 作, 真 实、 完 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从人 员 上、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动 上 严格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公 司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 独 立性。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的 岗 位职责 分 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录控 制 、 资产 接 触控 制 、独立 稽 核 等制 度 ,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司 财 务管 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的 有 效控 制 、有 关 功能 的相 互 分离 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 外 公 司还 建 立了 严 格的财 务 管 理制 度 ,执 行 严格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审批 制 度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 部 门的 相 对独立 性 ,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 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 资 管 理业 务 控 制 : 通过建 立 完 整的 研 究业 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 控 制、 交 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决 策 职能 和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投 资 总监 和 基金 经 理 分级 授 权制 度 和股 票池 制 度,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 及 风险 管 理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 管 理控 制 ,做 到研 究 、投 资 、交 易 、风 险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 险 ;建 立了 科 学先 进 的投 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 管 理体 系 ,控 制投 资 业务 中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 、集 中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投 资业 绩 绩效 评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 息 技 术控 制 :为 保 证信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全 稳 定,公 司 在 硬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软 件 采购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营 销 业 务控 制 :公 司 制定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 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 息 披 露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的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保证信 息 披 露的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 ;在 资料 保 全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 息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 统, 以 及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制 度 :稽核 监 察 部有 权 对公 司 各业务 部 门 工作 进 行稽 核 检查, 并 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 司 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 首先从 总 体 上制 定 了公 司 风险控 制 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的主 要 风 险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制 定了 风险 控 制原 则 。在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总 体 方针 指 导下 ,各 部 门根 据 各自 业 务 特点 , 对业 务 活动 中存 在 的风 险 点进 行 了揭 示和 梳 理, 有 针对 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 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各 业 务 活动 中 内部 控 制措施 的 实 施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的 监察 稽 核, 重 点是 业 务活 动中 风 险暴 露 程度 较 高的 环节 , 以确 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 确 保 现有 内 部控 制 制度实 施 情 况的 基 础上 , 公司会 根 据 新业 务 开展 和 市场变 化 情 况,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 经 营活 动 的变 化 。公 司稽 核 监察 部 在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 核的 基 础上 ,也 会 重点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有 效性 进 行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 司 建 立了 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实施 报 告流 程 ,各部 门 对 于内 部 控制 制 度实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效 情 况须 及 时向 公司 高 级管 理 层和 稽 核监 察部 报 告, 使 公司 高 级管 理层 和 稽核 监 察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 核 监 察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实 施 情 况的 监 察中 , 对发现 的 问 题均 立 即向 公 司高级 管 理 层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于重 大问 题 ,则 通过 督 察长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 诺基 金 管理人 将 根 据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七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试行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2 月 24 日证 监许可[2010]208 号文 核准 募集。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股 票 型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三)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本基金自 2010 年 3 月 22 日起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于 2010 年 4 月 23 日结 束募 集。经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验资 ,本 次募 集的 净认购 金额 为555,798,507.70 元人 民币 , 折合基 金份 额 555,798,507.70 份,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 184,037.76 元 人民币 , 折合 基金 份额184,037.76 份, 已分 别计 入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归 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上 述资 金总额 已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全 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中 国 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含 本 息 共 募 集 555,982,545.46 份 基金 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8,983 户。 八 、 基金合 同 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于 2010 年 4 月 29 日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过 销 售 机构 进 行。 本 基金的 销 售 机构 包 括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管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理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更 或 增 减代 销 机构 , 并予以 公 告 。若 基 金管 理 人或其 指 定 的代 销 机 构开 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 上 等交 易 方式 ,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 上 述方 式 进行 申购 与 赎回 , 具体 办法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本 基金 开放 日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美 国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同 时 正 常 交 易 的 工 作 日,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 放 时 间 为 9:30-11:30 和13:00-15:00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 售机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 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始 时 间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申 购 、赎 回 开放 日 前依照 有 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 或 者转 换 。 投资 人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 各 证 券 市场 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作 的 实 际情 况 依法 对 上述原 则 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按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 回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的申请 。 投 资 人 在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 购资 金 ,投 资 人在提 交 赎 回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并在 T+2 日 内对 该申 请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在 T+3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业务规 则 , 对上 述 业务 办 理时间 进 行 调整 并公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款 方 式,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 成功。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无 效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 理 人指 定 的代 销机 构 将投 资 人已 缴 付的 申购 款 项本 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 申请成 功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将通过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及其相 关 基 金销 售机构 在T+10 日内 将赎 回 款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若 遇特 殊情 况, 如 美国证 券交 易市 场结算 休市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注 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最迟 不超 过 T +13 日 内 将 赎回 款 项划 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账 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款项 的 支付 办法 参 照本 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1、 投 资人 每笔 申购 最低 金 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含 申 购费) 。 2、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本基金,对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 基金份 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3、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将 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000 份基 金份 额。当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单个 基金 交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0 份 时 , 可 不受每 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000 份基金 份额 的 限制,但若 赎 回时 则 需全部 赎回 。 4、 本 基金 暂不 设定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单 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限 额。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和 赎 回 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 整前 依照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申 购费用 由 投 资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 基 金的 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 结 算 等各 项费 用。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投 资 人 在同 一 天多 次 申 购的 , 登记 结算 机构 根 据单次 申 购 的实 际 确认 金 额确定 每 次 申购 所适用 的费 率并 分别 计算 。 投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需 交纳前 端申 购费 ,费 率按 申购金 额递 减 ,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 额(M, 含 申购 费) 前端申 购费 率(%) M< 50 万 1.50


5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每笔 2、 赎 回费 用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应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登记 结算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赎回费 率随 基金 持有 时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 具体 如下 : 持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Y< 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00 注: 1 年指365 天。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并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 定交 易 方式( 如网 上 交易 、电话 交 易等) 等进 行 基金 交易的 投 资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5、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币 种为人 民币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下 , 接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并 提前 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和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费 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前端 申购 费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结果 按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二: 假 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四笔 申购金 额分 别 为 1,000 元、100 万元、 200 万 元和500 万元 ,则 各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



































申购 1











申购2














申购 3











申购4





申购金额( 元,A)














1,000











1,000,000








2,000,000








5,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

















1.2%














0.8%




















-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








988,142.29


1,984,126.98








4,999,000





前端申购费(D=A-C)











14.78











11,857.71








15,873.02














1,000





申购份数(=C/1.200)








821.02








823,451.91


1,653,439.15





4,165,833.33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三 :假 定某 投资 人 在T 日赎 回10,000 份, 其基 金 持有时 间为 半年 , 该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50 元 ,则 其获 得的 净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 =1 0,00 0×1 .250 = 12,50 0 元 赎回费 用 =1 2,50 0×0 .5%= 6 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62.50=12,437.50 元 3、 基 金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T+1 日 计算 ,并 在 T+2 日内公 告。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如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5、 因 基金 收益 分配 、或 基 金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进 行权 益分 派等 原因 ,使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短 期内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6、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7、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 续接 受 申购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暂 停 申购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暂 停 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 续接 受 赎回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已 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 应足 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 支付 部 分按 单 个账 户 申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给 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可 延期 支 付, 并以 后 续开 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依 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 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 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 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 赎回 时 可事 先选 择 将当 日 可能 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占 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 得超 过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在3 个工作 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 处理方 法 ,同 时在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 基 金转 换 在 条 件 成熟 的 情况 下 ,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 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决 定开 办本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 同一 登 记结 算机 构 办理 登 记结 算 的其 他基 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十三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金 登 记 结算 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 赠 和司 法 强制 执 行而产 生 的 非交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易 过 户以 及 登记 结 算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 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登 记结 算 机构 要 求提 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 交 易过 户 申请 按基 金 登记 结 算机 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 按 基金 登 记结 算机 构 规定 的 标准 收费。 (十四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届 时 发 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但 每 期扣 款 金额 必 须不 低于 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中 所规 定 的定 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六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结 算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以 及 登 记结 算 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他 情 况下 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 份额 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 分产 生的收 益一 并冻 结。 (十七 )根 据 市场 变 化,若 将 来 条件 许 可,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使 本 基 金采 取交易 型模 式, 届时 将报 证监会 核准 并提 前公 告。 十、基 金 的 费 用与 税 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托 管人 收取 的费 用;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印花税 、征 管费 、过 户费 、手续 费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券商佣 金及 其他 性质 类似 的费用 等) ; (8) 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 费用; (9)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 (10 ) 在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允 许 的 前提 下 ,本 基 金可以 从 基 金财 产 中计 提 销售服 务 费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11) 与基 金缴 纳税 款有 关的手 续费 、汇 款费 及顾 问费; (12)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8%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 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需 根据与 指数 所有 人NASDAQ OMX Group,Inc. 签 署的 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的 约定 向NASDAQ OMX Group,Inc. 支付 指数 使用 费。通 常情 况下 ,基 金每 日应支 付的 指 数 使用费 在次 日按 每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06% 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当计 提且 在次 日实际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费 E 为每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数 使 用费 从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开 始后 次 日计 提 ,按季 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 托 管人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发送基 金指 数使 用费 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季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 可 抗力 致 使无 法按 时 支付 的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如 果 指 数使 用 费的 计 算方法 和 费 率等 发 生调 整 ,本基 金 将 采用 调 整后 的 方法或 费 率 计算 指 数 使用 费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按 照 《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的 规定 在 指 定 媒体 进 行公 告 。此 项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4) 除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 指数使 用费 之外 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 他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及 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无 关 的事 项 发生 的 费用 等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此 项 调整 不 需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 基 金 认购 费 的费 率 水平、 计 算 公式 、 收取 方 式和使 用 方 式请 详 见本 招 募说明 书 “ 七、 基 金 的募 集 ”中 “ (十 ) 认购 费 用 ” 以及 “ ( 十二 ) 基金 份 额初始面值 、认 购价格 及 认购 份 额 的计算 ”中 的相 关规 定。 本 基 金 申购 费 、赎 回 费的费 率 水 平、 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 式 和使 用 方式 请 详见本 招 募 说明 书 “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 中的 “ ( 六) 申购和 赎 回费 用 ”以及 “ ( 七)申购份 额和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中的 相关规 定。 (三) 基金 税收 基金根据 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 因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疏 忽、 故 意行 为 导致的 基 金 在税 收 方面 造 成的损 失 外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对 于 非 代扣 代 缴的 税 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聘请 税 收顾问 对 相 关投 资 市场 的 税收情 况 给 予意 见 和 建议 。 境外 托 管 人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示具 体协 调 基金 在 海外 税 务的 申报 、 缴纳 及 索取 税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聘 请的 税务 顾问对 最终 税务 的处 理的 真实准 确负 责。 十一、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 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以 及 其他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根 据 投 资所 在 地规 定 及境外 托 管 人的 相 关要 求 ,基金 托 管 人、 境 外托 管 人可以 以 基 金名 义 或 托管 人 名义 开 立证 券账 户 和资 金 账户 , 保证 上述 账 户与 基 金托 管 人及 境外 托 管人 的 财产 独立,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托 管人 的其 他托 管账 户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和/或 境 外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 金 财产 的 管理 、运 用 或者 其 他情 形 而取 得的 财 产和 收 益归 入 基 金财 产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收取 管 理费 、托 管 费以 及 其他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费 用。 基金 财 产的 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的 债 务相 抵 销 ,不 同 基金 财 产的 债权 债 务, 不 得相 互 抵销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以 其 自有 资 产承 担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基 金财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试 行办 法 》和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 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二、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证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二) 估值 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开放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 按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 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2) 首 次发 行且 未上 市的 股 票, 按成 本价 估值 ;首 次 发行且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值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对于 上市 流通 的债 券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 所 的收 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估值 。 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未 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所含 的 最近 交 易日 债券 应 收利 息 后得 到的净 价估 值。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若 债 券 价格 无 法通 过 公开信 息 取 得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从其 经 纪商 处 取得, 并 及 时通 过书面 形式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3、 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衍生 品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衍 生品 按成 本 价估值 , 如成 本价 不能 反 映公允 价值 , 则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若 衍 生 品价 格 无法 通 过公开 信 息 取得 的 ,由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从 其 经纪 商 处取得 , 并 及时 通过书 面形 式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4、 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 基 金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的基 金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若 基 金 价格 无 法通 过 公开信 息 取 得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从其 经 纪商 处 取得, 并 及 时通 过书面 形式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6、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 于 未 上市 流 通、 或 流通受 限 、 或暂 停 交易 的 证券, 应 参 照上 述 估值 原 则进行 估 值 。如 果 上 述估 值 方法 不 能客 观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 况, 并与 基 金托 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汇率 本 基 金 外币 资 产价 值 计算中 , 所 涉及 人 民币 对 美元 、 港 元 、欧 元 、英 镑 和日元 的 汇 率应 当 以 基金 估 值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 或其 授 权机 构 公布 的人 民 币汇 率 为准 。 涉及 到其 它 币种 与 人民 币 之 间的 汇 率, 采 用估 值日 伦 敦时 间 下午 四 点 ( 或能 够 取到 的 离下 午 四点 最近 时 点 ) 由 彭博 信息(Bloomberg)提供 的 其 它币种 与美 元的 中间 价 套 算。 8、税收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对 于 按 照中 国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投 资所 在 地的 法 律法规 规 定 应交 纳 的各 项 税金, 本 基 金将 按 权 责发 生 制原 则 进行 估值 ; 对于 因 税收 规 定调 整或 其 他原 因 导致 基 金实 际交 纳 税金 与 估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对 于 非 代扣 代 缴的 税 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聘请 税 收顾问 对 相 关投 资 市场 的 税收情 况 给 予意 见 和 建议 。 境外 托 管 人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示具 体协 调 基金 在 海外 税 务的 申报 、 缴纳 及 索取 税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聘 请的 税务 顾问对 最终 税务 的处 理的 真实准 确负 责。 9、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8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按 本款 第1 -8 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 值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 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2、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 。基 金管 理人 完 成估值 后 ,将 估值 结果 加 盖业务 公章 以 书 面形 式 加密 传 真至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估 值方 法 、时 间 、 程序 进 行复 核 ,复 核无 误 后在 基 金管 理 人传 真的 书 面估 值 结果 上 加盖 业务 公 章返 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各 自委托 第三 方 机 构进 行 基金 资 产估 值, 但 不改 变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各 自承 担 的责 任。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如 果由于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 或 登记 结 算机 构 、或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 关责任 。 上 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 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资 人 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 或被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 基 金 估值 错 误给 基 金投资 人 造 成的 损 失应 由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 协商共 同 承 担,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 其 承担 的 责任 ,有 权 根据 过 错原 则 ,向 过错 人 追偿 ,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的 损 失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 已经 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 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 应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 错负 责 ,如 果 由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损 失 ,则 差 错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 的赔 偿 金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 利的 权 利; 如果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已 经 将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的 赔 偿额 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利 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发 现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 处理 。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的 第三 方 造成 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其 他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行 或依 据 法院 判 决、 仲裁 裁 决对 受 损方 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出 现 过错 的当 事 人进 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 其赔 偿 或补 偿 由此 发生 的 费用 和 遭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其 中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在发 现日 对 账 务进行 更正 调整 ,不 做追 溯处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计算 基金 净 值并 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上述 估值 方法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基金 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于 各家 数据 服务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本基 金 管理人 和本 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本基 金 管理 人 和本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六)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 重要部 分 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无法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十三、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 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未 分 配利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中 已 实现收 益 的 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 金 红利 按 除息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 行再 投 资; 若 投资 人不 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4 次 ,每 次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 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 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至少 应载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 益分配 对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依 照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3、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的 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 果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所获 现 金红 利 不 足 支付 前 述银 行 转账 等 手续 费用 , 注册 登 记机 构 自动 将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转 为基 金份 额。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依 照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业务规 则执 行。 十四、 基 金 的 会计 和 审 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 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 年 度 财务 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事 项 进行 审 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 册会 计 师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 所, 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依 照《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五、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试行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其他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当 依 法披 露 基金 信息, 并保 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 他组 织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间 内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指定 报 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用 中 文 文本 。 如同 时 采用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应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 基 金 可以 人 民币 、 美元等 主 要 外汇 币 种计 算 并披露 净 值 及相 关 信息 。 涉及币 种 之 间转 换 的 ,应 当 披露 汇 率数 据来 源 ,并 保 持一 致 性。 如果 出 现改 变 ,应 当 予以 披露 并 说明 改 变的 理 由 。人 民 币对 主 要外 汇的 汇 率应 当 以报 告 期末 最后 一 个估 值 日中 国 人民 银行 或 其授 权 机构 公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本基金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 的 次日 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后 的2 个工 作日 内 ,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 媒介 ,披 露 开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工 作日 后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者 能 够在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 年度 报 告需 经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式 。 6、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下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 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 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 、更换 境 外托 管人 ; 12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重行 政 处 罚,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1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22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3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5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基 金份 额的 拆分 ; 28 、本 基金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29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3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 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 明 书或 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 书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 告 、临 时 公告 、年 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季 度 报告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公 告 等文 本 文件 在 编 制完 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 管理 人 所在 地 、基 金托 管 人所 在 地、 有 关销 售机 构 及其 网 点,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也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行 查 阅。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事 项将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告 。 十六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 出 现 下列 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 (3)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管 理人 、 登记 结算 机 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5)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8)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 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册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十七、 基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 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 商业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市(股 票代 码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 亿元 , 较 上年 增 长9.59%;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 总额 10.49 万亿元 ,增 长 10.67% ;客 户存款 总额 13.67 万亿 元 ,增长 5.96%。 净利润 2,289 亿元 ,增 长 0.28% ;营 业收 入 6,052 亿元, 增 长 6.09% , 其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4.65%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 收入增 长4.62% 。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 1.30% , 加 权平 均净 资产收 益 率 17.27% , 成 本 收入 比 26.98%, 资本充 足 率15.39% ,主 要 财务指 标领 先同 业。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营 业网 点 “ 三综 合” 建设 取得新 进展 , 综 合性 网点 数量达1.45 万个, 综合 营销 团队2.15 万个, 综合 柜员 占比 达到88% 。启 动深 圳等8家 分行 物 理渠道 全面 转 型创新 试点 ,智 慧网 点、 旗舰型 、综 合型 和轻 型网 点建设 有序 推进 。电 子银 行主渠 道作 用进 一步凸 显, 电子 银行 和自 助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 占比 达95.58% , 较上 年提 升7.55 个百 分点 ;同 时推广 账号 支付 、手 机支 付、跨 行付 、龙 卡云 支付 、快捷 付等 五种 在线 支付 方式, 成功 实现 绝大多 数主 要快 捷支 付业 务的全 行集 中处 理。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 用 卡累计 发卡 量8,074 万张 , 消费交 易额2.22 万亿 元 , 多项核 心指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标继续 保持 同业 领先 。 金 融资产1,000 万 以上 的私 人 银行客 户数 量增 长23.08% ,客 户金 融资 产 总量增 长32.94% 。 非金 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 销5,316 亿 元, 承销 额市 场 领先 。资 产托 管 业务规 模7.17 万 亿元 ,增 长67.36% ;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数 量和 新增 只数 均为 市场第 一。 人民 币国际 清算 网络 建设 再获 突破, 继伦 敦之 后, 再获 任瑞士 、智 利人 民币 清算 行资格 ;上 海自 贸区、 新疆 霍尔 果斯 特殊 经济区 主要 业务 指标 居同 业首位 。 2015年 , 本集 团先 后获 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计122 项 ,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环 球 金融 》杂 志 “中国 最佳 银行 ” 、 香港 《 财资 》杂 志“ 中国 最佳 银 行” 及香 港《 企业 财 资 》 杂志 “中 国最 佳 银行” 等大 奖。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 杂志2015 年“世 界银 行品 牌1000 强 ”中, 以一 级资 本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在 美国《 福布 斯》 杂志2015 年度全 球企 业2000 强 中位 列第二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 金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 财 信 托股 权 市场 处、QFII 托 管 处、 养 老金 托 管处 、清 算 处 、核 算 处、 跨境 托管 运 营 处、 监 督稽核 处等10个 职能 处室 , 在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 上海备 份中 心 , 共 有员 工220 余人 。 自2007 年 起 ,托 管 部连 续 聘请 外部 会 计师 事 务所 对 托管 业务 进 行内 部 控制 审 计, 并已 经 成为 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 观 甫 ,资 产 托管 业 务部总 经 理 ,曾 先 后在 中 国建设 银 行 郑州 市 分行 、 总行信 贷 部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 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 河北省 分行 营业 部 、总 行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 总 行 审计 部 担任 领 导职 务, 长 期从 事 信贷 业 务、 个人 银 行业 务 和内 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 红 ,资 产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青 岛 分行 、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 零 售业 务 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 部、 行 长办 公 室, 长期 从 事零 售 业务 和 个人 存款 业 务管 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 贷二 部、 信 贷 部、 信 贷管 理 部、 信贷 经 营部 、 公司 业 务部 ,并 在 总行 集 团客 户 部和 中国 建 设银 行 北京 市 分 行担 任 领导 职 务, 长期 从 事信 贷 业务 和 集团 客户 业 务等 工 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服 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 秀 莲 ,资 产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 会计 部 ,长期 从 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国 内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商 业银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一 直秉持 “ 以 客户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为 中 心” 的 经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 风 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 严格 履 行托 管 人的 各项 职 责, 切 实维 护 资 产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为 资产 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 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 中国 建 设 银行 托 管资 产 规模 不断 扩 大, 托 管业 务 品种 不断 增 加, 已 形成 包 括证 券投 资 基金 、 社保 基 金 、 保险 资 金、 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QFII 、企 业年 金 等 产品 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 系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国 建设 银行已 托管 584 只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国 建设 银 行专 业 高效 的 托管 服务 能 力和 业 务水 平 ,赢 得了 业 内的 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自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 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 中国 最佳 托 管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 金托 管 人, 中 国建设 银 行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托 管 业 务的 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 管 规章 和 本 行内 有 关管 理 规定 ,守 法 经营 、 规范 运 作、 严格 监 察, 确 保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 真 实、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内 控 管 理委 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 险 管理 与 内部 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行 检查 指 导。 资 产托 管 业务 部专 门 设置 了 监督 稽 核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 产 托 管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完 善 的制 度 控制 体 系,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控 制制度 、 岗 位职 责 、 业务 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 托管 业 务的 规 范操 作和 顺 利进 行 ;业 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 格 ;业 务 管 理严 格 实行 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 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 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 程保 管 、存 放 、 使用 , 账户 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 约 机制 严 格有 效; 业 务操 作 区专 门 设置 ,封 闭 管理 , 实施 音 像 监控 ; 业务 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 人负 责 ,防 止泄 密 ;业 务 实现 自 动化 操作 , 防止 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 基金 法 》及 其 配套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监 督 所 托管 基 金的 投 资运作 。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 运作 基金 的 投资 比 例、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 等情 况 进行 监督 , 并定 期 编写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基 金 投资 运 作监 督 报告 ,报 送 中国 证 监会 。 在日 常为 基 金投 资 运作 所 提供 的基 金 清算 和 核算 服 务 环节 中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 送的 投 资指 令 、基 金管 理 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的 提取 与 开支 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 工 作日 按 时通 过 基金监 督 子 系统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 比例 控 制等 情 况进行 监 控 ,如 发现投 资异 常情 况 ,向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风 险提 示 , 与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情 况核 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 据 基金 投 资运 作 监督情 况 , 定期 编 写基 金 投资运 作 监 督报 告 ,对 各 基金投 资 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 过 技术 或 非技 术 手段发 现 基 金涉 嫌 违规 交 易,电 话 或 书面 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进 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 八 、境外托管 人 (一) 境外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道富 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 表人 :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 间:1891 年4 月 13 日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 ( 截止 到2015 年12 月 31 日) 所 有者权 益 (Shareholders ’ Equity ): 211.03 亿 美元


(二) 托管 资产 规模 、国 际信用 评级 和托 管业 务


道富银 行的 全球 托管 业务 由美国 道富 集团 全资 拥有 。道富 银行 始创 于 1891 年, 自 1924 年成为 美国 第一 个共 同基 金的托 管人 后 ,道 富银 行 已成为 一家 具有 领导 地位 的国际 托管 银行 。 截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 托管和 行政 管理 资产 总额 已达 到 27.51 万 亿美 元 , 一级资 本比 率为 15.4% 。道 富银 行长 期存 款 信用评 级 为 AA- (标 准普 尓) 及 Aa2 (穆 迪投 资) 。 道富银 行在 全 球30 个国 家 或 地区 设有 办事 处 , 2015 年 12 月 31 日道 富拥 有超 过 3 万 2 千 多 名 富有 经 验的 员 工为 客户 提 供全 方 位的 托 管服 务, 包 括全 球 托管 、 基金 会计 、 绩效 评 估、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投资纲 领监 察报 告、 外汇 交易、 证券 出借 、基 金转 换管理 、受 托人 和注 册登 记等服 务。


(三) 境外 托管 人的 职责


1、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计 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和 所适用 国家 、 地区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开 设受 托资 产 的资金 账户 以及证 券账 户;


5、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 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 十 九 、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8 号楼 嘉昱 大厦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 网上 交易 页面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2、销售 机构 (1) 销售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1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3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1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8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0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1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2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上海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2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9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0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1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3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 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3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4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35


中泰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38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9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40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1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2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任公司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43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44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6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7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48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9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0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2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3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55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56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57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58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9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60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5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61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62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63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6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65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6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7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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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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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71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72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 陆向 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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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 表: 齐 小贺 联系人 :马 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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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 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 表: 肖雯 联系人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街27号 投资 广场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 朱 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北京市 天元 律师 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11 层 负责人 :王 立华 联系人 : 吴 冠雄 谭清 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经办律 师: 王立 华 吴冠 雄 谭清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人 : 胡 逸嵘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 胡逸 嵘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A、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管 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 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 内决 定和 调 整基 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 据有 关规 定, 选择 、 更换或 撤销 证券 经纪 代理 商以及 证券 登记 机构 , 并 对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7、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行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8、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9、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 、 自 行担 任 或选 择 、更换 登 记 结算 机 构, 获 取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并对登 记 结 算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1 、 选 择、 更 换代 销 机构, 并 依 据销 售 代理 协 议和有 关 法 律法 规 ,对 其 行为进 行 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2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14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5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B、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基于 谨 慎的原 则, 控制 基金 资产 的流动 性风 险, 保证 基金 资产正 常运 作;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确 保管 理人 发送 的交 易 数据符 合 《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并 保 证该 数 据的 真 实、 准确 、 完整 , 因数 据 原因 造成 基 金资 产 或基 金 托管 人的 财 产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严 格遵 守境 内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始终将 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 置于首 位 , 以 合 理的 依 据提 出 投资 建议 , 寻求 基 金的 最 佳交 易执 行 ,公 平 客观 对 待所 有客 户 ,始 终 按照 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 、 策略 、政 策 、指 引 和限 制 实施 投资 决 定, 充 分披 露 一切 涉及 利 益冲 突 的重 要事实 ,尊 重客 户信 息的 机密性 ; 7、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8、 确保 基 金投 资于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金融 产品 或工 具;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试行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 律法 规 有 关 投资 范 围和 比 例限 制的 规 定 , 确 定清 晰 、可 执行 的 投资 范 围和 投资比 例, 并在 规定 时间 内,对 超范 围、 超比 例的 投资进 行调 整, 并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9、 确 保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的基 金认 购 、 申购和 赎回 数据 符合 《 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并保 证该 数据 的真实 、准 确和 完整 ; 10 、 委 托境 外 证券 服 务机构 代 理 买卖 证 券的 , 应当严 格 履 行受 信 责 任 , 并按照 有 关 规定 对投资 交易 的流 程、 信息 披露、 记录 保存 进行 管理 。 11 、 与 境外 证 券服 务 机构之 间 的 证券 交 易和 研 究服务 安 排 ,应 当 严格 按 照《试 行 办 法》 第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2 、进行 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所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3 、 如 需在 托 管人 选 择的机 构 之 外保 管 、登 记 基金财 产 , 应严 格 审查 , 保证基 金 财 产的 安全, 以及 相关 资产 收益 准确、 按时 归入 基金 财产 ; 14 、严格 按 照全 球投 资表 现标准(GIPS)选取 投 资业 绩 标准 ; 15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试行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16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1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8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 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9 、 按 规定 受 理申 购 和赎回 申 请 , 严 格 控制 基 金投资 产 品 的流 动 性风 险 ,确保 及 时 、足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20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21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22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试 行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23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 《 试 行办 法》和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密 , 不得 向 他人 泄露; 2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25 、 依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27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2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 害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 益,应 当 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30 、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向 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31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32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33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35 、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 行使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益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36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公司 行为 信息 ; 3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C、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选 择、 更换 负责 境外 资 产托管 业务 的境 外托 管人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5、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行 为, 对基 金 资产 、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8、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9、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D、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1、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2、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 试行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4、 保 护持 有人 利益 ,按 照 规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 行为 和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 施监 督, 如发 现 投资指 令或 资金 汇出 入违 法、违 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国家 外汇 局报 告; 5、 安 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准 时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确 保基 金及 时 收取所 有应 得收入 ; 6、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 确 保基 金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目 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 7、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执 行 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 算、 交割 事 宜; 8、 确 保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9、 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认购 、 申 购、 赎回 等日 常交易 ; 10 、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实施收 益分 配方 案; 11 、 按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 基 金托管 人 对 由基 金 托管 人 或其委 托 的 境外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承担 安全 保管 责任 。 12 、每 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汇 局报 告基金 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 按相关 规定 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3 、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开设 或 委托 开设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14 、办理 基金 的 有关 结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15 、 保存 基金的资 金 汇出、 汇 入 、兑 换 、收 汇 、付汇 、 资 金往 来 、委 托 及成交 记 录 等相 关资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少 于 20 年; 16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1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试 行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8 、 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2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1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22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23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24 、 按 照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5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 产损 失 ,应 承 担赔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 除; 26 、选 择的 境外 托管 人, 应符合 《试 行办 法》 第十 九条的 规定 ; 27 、 对 基金 的 境外 财 产,可 授 权 境外 托 管人 代 为履行 其 承 担的 受 托人 职 责。境 外 托 管人 在 履 行职 责 过程 中 ,因 本身 过 错、 疏 忽等 原 因而 导致 基 金财 产 受损 的 ,托 管人 应 当承 担 相应 责任。 2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 变现 和分 配; 30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3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33 、保 存与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相关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4 、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会 和 国 家外 汇 局根 据 审慎监 管 原 则规 定 的其 他 职责 以 及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原因 造 成基金 托 管 人无 法 正常 履 行上述 义 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责 任 ,并 对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损 失承 担相关 赔偿 责任 。 如 适 用 的法 律 法规 和 规章制 度 不 再要 求 托管 人 履行上 述 职 责的 , 托管 人 按照变 更 后 的相 关规定 履行 职责 。 E、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1、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登 记 结算机 构关 于开 放式 基金 业务的 相关 规则及 规定 ; 3、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4、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7、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提 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 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 3)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4)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管理 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 、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5)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情况 下,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6)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8)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9)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天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 代 理投 票 的授 权 委托 书的 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 在 会议 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 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席 ,如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转 换基 金 运 作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或基 金托 管人更 换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50% , 下同) ; ②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 托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及授 权委 托 代理 手 续完 备 ,到 会者 出 具的 相 关文 件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 符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②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 通知 拒 不到 场 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 授权 委 托书 等 文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 并与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 果 开 会条 件 达不 到 上述的 条 件 ,则 召 集人 可 另行确 定 并 公告 重 新表 决 的时间 ,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持 不变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以 在 大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 前就 召开 事 由向 大 会召 集 人提 交需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案 涉及事 项 与 基金 有 直接 关 系,并 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 围的 , 应提 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 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提案涉 及 的 程序 性 问题 做 出决定 。 如 将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 提案 人 同意 ;原 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通过 , 就同 一 提案 再次 提 请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其 时间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间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规定程 序 宣 布会 议 议事 程 序及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经 合法 执 业的 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持 。 基 金管 理 人 为 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 代 表未 能 主持大 会 的 情况 下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 50% 以 上多 数选 举 产 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 集 人 应当 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 加 会议 人 员姓 名(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其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提 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 表面符 合法 律 法 规和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决 意 见即 视 为有 效的 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 大 会主 持 人 应 当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推 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 持人 宣布 的 表决 结 果有 异 议 ,其 有 权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 立 即 要求 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 人应 当 立即 重新 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监 票 人在监 督 人 派出 的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如 监督 人 经通 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 自中 国 证监 会依 法 核准 或 者 出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具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 约束 力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应 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 果 采用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 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时 ,必 须 将公 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 构 、公 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 出 现 下列 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 (3)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管 理人 、 登记 结算 机 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5)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8)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 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 公告。 B、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C、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 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 同的 订 立、内 容 、 履行 和 解释 或 与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 尽 量通 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或 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登载 在各 自网 站上。 本 基 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 册,供 投 资 人在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 代销 机 构和登 记 结 算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 理时间 内取 得 本 基金 合同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二十一 、 托 管 协议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A、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Nasdaq-100 指 数成 份 股、 在已 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以 Nasdaq-100 指 数为 投资 标 的的指 数型 公募 基金 ( 包 括ETF ) ( 以下 简称 “目 标 基金” ) 、 货币 市 场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持 有现 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 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5%( 若法 律法规 变更 或取 消本 限制 的,则 本基 金按 变更 或取 消后的 规定 执行); 本基 金 至少 80% 的资 产 投资 于Nasdaq-100 指数 的 成份股 和目 标基 金 ,其 中 ,本 基金 持有 的目 标基 金 的市值 合计 不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它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在本基 金正 式运 作前 ,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目 标基金 ” , 并 每 季 度更 新 一次 。 如遇 标的 指 数临 时 调整 其 成份 股, 则 临时 调 整前 述 名单 并及 时 提供 给 基金 托管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银 行应 当 是中资 商业 银 行 在境 外 设立 的 分行 或在 最 近一 个 会计 年 度达 到中 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 信用 评级 机 构评 级 的境 外银行 ,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 包括 金融 衍 生产品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其 中持 有 任一 国家 或地 区市 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3)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非 流动 性 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4) 本基 金 投 资于 境外 基 金仅限 于在 交易 所挂 牌交 易的公 募基 金 ;本 基金 持 有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但 持有 货币市 场基 金不 受此 限制 。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其他 规定。


如本基 金投 资于 金融 衍生 产品 、柜 台交 易市 场(OTC )挂 牌交 易的 股票 、非 交 易所上 市的 结构性 产品 等,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另行 签订 补充协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 约定。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 (1 )-(4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 后 30 个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若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 关 规定 发 生修 改 、更新 或 废 止, 致 使本 款 前述投 资 限 制被 修 改 、更 新 或取 消 的,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 应 调整 投资 限 制和 禁 止行 为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七条 第九 款 ( 第(1 )- (8) 项 、第(11 )-(12) 项)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5、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管 协 议的 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 后应 在 下一 工作 日 前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6、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基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金 业 务执 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 提示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 的 要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提 供 相关 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7、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8、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托 管 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B、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 息披 露 和监 督基 金 投资 运 作等 行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 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试行 办法》 、 基 金 合同 、 本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供 基 金管 理人 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 完整 性和 真 实性 , 在规 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 管 理人 并改正 。 3、 基 金管 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A、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 基 金财 产应 保管 于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或同意 存放 的机 构处 2、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4、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并 按指令 进行 结算 ,如 有特 殊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7、 基 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告 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终 止清 算 时 ,不 得 将托 管 证券 及其 收 益归 入 其清 算 财产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理 解 现金 于 存入 现 金 账户 时 构成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 管人 的 等额 债务 , 除非 法 律法 规 及撤 销或 清 盘程 序 明文 许 可 该等 现 金不 归 于清 算财 产 外, 该 等 现 金 归入 清算 财 产并 不 构成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托 管 协议 的规定 。 B、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 试行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将 属于 基 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 立的 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 时 在规 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 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C、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 合 规的 指 令办 理 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 的银 行 预留 印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和 供境 内 资金 划 拨使 用。 基金 托管 人可 委托 境 外托管 人开 立资 金账 户 ( 境外) ,境 外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 办理境 外资 金收 付。 2、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 其他 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D、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在境 外 ,根 据当 地市 场 法律法 规规 定 ,开 立和 管 理证券 账户 。 E、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投 资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委 托机 构负 责开 立。 2、 投 资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 律法规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 理 。 F、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境 外 有关实 物 证 券、 银 行存 款 定期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 委 托境 外 托 管人 存 放于 其 保管 库。 基 金托 管 人对 由 基金 托管 人 以外 机 构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 证券 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G、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 的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 基金 管 理人 应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上 述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5 年。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是 指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基 金 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复 核程 序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估值 时间 点 计算 基 金净 值 并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确 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 予 以公 布。 3、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登 记结 算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 规 承担 责任。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 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拥 有先 进 的客户 服 务 理念 , 坚持 客 户服务 与 投 资管 理 并举 , 以客户 为 中 心, 以 客 户的 需 求为 导 向, 诚信 、 勤勉 的 为投 资 人服 务, 建 立了 国 际化 、 标准 化客 户 服务 体 系和 客户服 务模 式。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全 天候 的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 基金 净值 、 账户信 息 、公 司介 绍、 产 品介绍 、 交 易费率 等)。 3、7×24 小 时留 言信 箱。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 留言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回电 。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电 话 信函、 电 邮 、传 真 等方 式 提出咨 询 、 建议 、 投诉 等 需求, 基 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 三) 短信 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手 机 短信 资 讯 。内 容 包括 基 金净 值、 交 易确 认 、手 机 月度 对账 单 、生 日 节日 祝 福、 相关 基 金资 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 四)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电 子 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电子 资讯 。 ( 五)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861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泰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2015/11/11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2015/11/11 关于新增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及开展申购、定期 定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5/11/25 关于新增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销 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展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2015/11/26 关于新增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2015/12/2 关于新增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2015/12/2 关于新增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销售 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2015/12/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任职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2015/12/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2016 倾心回 馈” 基金 定投费 率八 折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2015/12/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2015/12/29 关于国 泰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节假 日暂 停交 易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5/12/29 关于国信证券开通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并 调整 定投下 限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 证券 日报》 2015/12/3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2015/12/3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指数 熔断 当日 调整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放时 间及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安排 的临 时公 告 公司官 网 2016/1/4 国泰纳 斯达 克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暂停 大额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6/1/7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指数 熔断 当日 调整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放时 间及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安排 的临 时公 告 公司官 网 2016/1/7 关于新 增国 金证 券销 售国 泰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6/1/23 关于新 增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销售 国泰 基金 旗下部 分基 金并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及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6/2/4 国泰纳 斯达 克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暂停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6/2/24 关于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通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2016/3/10 关于新 增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销售 国泰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并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转 换业 务及 开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6/3/23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任 职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6/3/2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2016/3/2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银 行渠 道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6/3/3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6/4/1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申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6/4/28 二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销 售机 构 和登记 结 算 机构 的 办公 场 所,投 资 人 可在 办 公 时间 免 费查 阅 ;也 可按 工 本费 购 买本 招 募说 明书 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 招 募说 明 书正 本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二十五 、 备 查 文件 以 下 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 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国泰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国泰 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国泰 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 年六 月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