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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A(001650)

工银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丰 收回 报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丰收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5年6 月26 日证监 许可 【2015 】1429 号文 注册 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5 年10 月27 日生 效 , 并于2015 年12月3 日进 行了 修改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 推荐 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 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预期 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 债券型 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交 易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权 证、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 货、债 券( 包括 但不 限于 国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 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工银瑞信丰收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影 响下 ,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能 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 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6 年4 月26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6 年3 月31 日(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丰收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基金的募 集.............................................................................................................................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44 九、基金的投资............................................................................................................................. 54 十、基金的业绩............................................................................................................................. 66 十一、基金的财产......................................................................................................................... 6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7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1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 示 ................................................................................................................. 8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9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9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9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96 二十四、备查文件......................................................................................................................... 96 附件一 ............................................................................................................................................ 97 附件二 .......................................................................................................................................... 111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工银 瑞信 丰收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本招募 说 明书 ” 或 “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工 银瑞 信 丰收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丰 收回 报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工 银 瑞信 丰 收回 报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广发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工 银瑞 信 丰收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银 瑞信 丰收 回 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工银 瑞信 丰 收回 报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工 银瑞 信 丰 收回 报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并 经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 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 资人 、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 为办理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而 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 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 数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指 《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4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0、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 服 的客 观事 件 52、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人 认购/申 购基 金时 收 取认购/申 购费 用, 并不 再 从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53、C 类基 金份 额 : 指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但不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用 的基金 份额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 7 层甲5 号 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瑞 士信 贷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沈立强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1976 年 参加工 作 , 先 后在 中国 人 民银行 杭 州分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浙 江分行 、河 北分 行、 上海 分行工 作。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杭 州分 行 营业部 副主 任、 杭州 分行 营业部 主任 、浙 江分 行会 计出纳 处副 处长 、储 蓄处 副处长 、储 蓄 处处长 、人 事处 处长 、党 委组织 部部 长、 营业 部总 经理( 兼) 、浙 江分 行行 长助理 、副 行 长、党 委副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行 河北 分行 行长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兼任 上海 市 银行同 业公 会会 长、 上海 市城市 金融 学会 会长 、上 海市支 付清 算协 会会 长、 上海市 金融 学 会副会 长、 上海 国际 商会 副会长 、上 海世 界贸 易中 心协会 副会 长、 中国 城市 金融学 会常务 理事、 上海 市宏 观经 济学 会常务 理事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陆 家嘴 研究 基地 理事 会理事 、上 海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财经大 学校 董会 董事 ,上 海市人 大代 表。 Neil Harvey 先生 , 董事 , 瑞 士信 贷执 行董 事 , 常 驻香港 。 瑞士 信贷 银行 香 港和大 中 华区首 席执 行官 ,负 责私 人银行 、财 富管 理和 投资 银行业 务。 同时 ,Neil Harvey 先生 还 是资产 管理 亚太 地区 副主 席、亚 太区 运营 委员 会成 员。Neil Harvey 先 生在 投资银 行和 资 产管理 领域 有三 十年 的工 作经历 ,对 新兴 市场 和亚 太地区 有着 深刻 的了 解, 在亚太 地区 也 有十七 年的 工作 经历 。Neil Harvey 先生 在瑞 士信 贷 工作十 五年 ,担 任过 很多 职务, 目前 他是资 产管 理亚 太和 新兴 市场负 责人 。此 前, 他担 任亚洲 (除 日本 )投 资银 行和固 定收 益 业务负 责人 。另 外, 他在 瑞士信 贷和 其他 公司 都担 过要职 ,负 责澳 大利 亚、 非洲、 日本 、 拉美、 中东 、土 耳其 和俄 罗斯地 区的 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董事 ,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工银 家族 财 富(上 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董事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托 管部 处长 、副 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董事 , 高级 经济师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 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 册内部 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 副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 核监督 局外 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长 、 处长 ,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 境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 行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 师、 风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 经济学 博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 等研究 院院 长, 美国 德州A&M 大 学经 济系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 批中 组部 “ 千人 计划 ” 入选 者及 其国 家特 聘专家 ,首 批人 文社 会科 学长江 学者 讲座 教授 ,曾 任上海 市人 民 政府特 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 中国留 美经 济学 会会 长 (1991-1992)。2006 年 被 《 华尔街 电讯 》 列为中 国大 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的 经济 学家 之一 。主 要研究 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励 机制 设 计、中 国经 济等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 经济学 博士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 融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 常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 副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 经济学 类学 科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专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国 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员 、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 持 过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 裁 。 2、监 事会 成员 吴敏敏 女士:监 事, 经济 学 硕士。1996 年入 职中 国工 商银行 深圳 市分 行,2007 年调入 中 国工 商 银行 总行 。历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深圳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经理 、财 务会 计部副 总经 理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 办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 副处长 、 战 略管 理与 投资 者 关系部 战略 发 展与合 作处 副处 长、 处长 ,现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战略 管理与 投资 者关 系部 专家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2006 年 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 贷集团), 先后担 任全球投 资银行战 略部助理 副总裁 、亚太区 投资银行 战略部 副总裁、 中 国 区执行 首席 运营 官, 资产 管理大 中国 区首 席运 营官, 现任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负责 人。 张 舒 冰女 士 :监 事, 硕 士。2003年4 月至2005 年4 月, 任 职于 中 国工 商银 行 ,担 任主任 科员 。2005 年7 月加 入工 银 瑞信 ,2005 年7 月至2006 年12月担 任综 合管 理部 翻译 兼综合 ,2007 年至2012 年担任 战略发展 部副总监,2012 年至2014 年9月任职 于机构客 户部, 担任机构客 户 部副总 监及 总监 职务 ;2014 年9月至2015 年7月 , 担 任 机构产 品部 总监 。2014 年11 月至 今, 担 任工银瑞 信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监事 。2015 年7月至 今 担任工银 瑞信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士 。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年至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 事务 所 高级审计员 ;2008 年至2009 年任民生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监察稽核 总部业 务主管 ;2009年6 月 加入工 银瑞 信法 律合 规部 ,现任 法律 合规 部副 总监 。 倪 莹女士 :监事 ,硕 士。2000年至2009 年任 职于中 国人 民大学 ,历任 副科 长、科 长, 校团委 副书 记 。2009年至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 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 副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朱碧艳 女士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1997 年-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总部 经 理,2000 年-2005 年中 国 华融资 产管 理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江明波 先生 :硕 士, 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 理(国 际)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工银 瑞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2000 年 7 月 至2001 年11 月 , 任 职于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担任研 究员 ;2001 年 12 月至 2006 年 12 月 ,任 职于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普 天债 券基金 经理 、 社保债 券组 合、 社保 回购 组合基 金经 理、 机构 理 财 部总监 助理 、 固 定收 益小 组负责 人。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杜海涛 先生 :硕 士, 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 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 董事 。1997 年 7 月至2002 年9 月 , 任 职于 长城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历任职 员 、 债 券 (金 融工 程) 研究 员 ;2002 年10 月至 2003 年 5 月 , 任 职 于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3 年6 月至 2006 年3 月 , 任 职 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2006 年 加 入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赵紫英 女士 : 博 士,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海淀 支行 ,从 事国 际业 务;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 ,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国 际业 务部 ,历 任综 合科科 长、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2002 年5 月至 2005 年 6 月 , 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牡 丹卡 中心 , 历 任市 场营 销部 副 总经理 、 清算 部副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何秀红 女士 ,9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研究 员;2009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副 总监 ;2011 年 2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四 季收益 债券 型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12 月27 日至2015 年1 月 19 日, 担 任工 银保 本混 合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2 年11 月14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信 用纯 债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3 月29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产 业债 债券 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5 月 22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信 用纯债 一年 定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 24 日 起至 今, 担任工 银信 用纯 债两 年定 期开放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 10 月27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丰收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 刘柯先 生,8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 先后 在中 投证 券担 任投行 部 IPO 助理 ,在 中 材国际 担 任投资 事务 经理 ;2011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高级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 高端 制 造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10 月 27 日 至 今, 担任 工银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丰收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杜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何江旭 先生 ,19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2010 年 4 月12 日至 2014 年7 月30 日, 担任 工银 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7 月 30 日, 担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信 建投 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兼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添 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1 月28 日至2014 年12 月5 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60 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红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 月 2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0 月 23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 11 月 18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医 疗保 健行 业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2 月 16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战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欧阳凯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 任 工 银双 利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1 年12 月 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2 月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保本2 号 混合 型发起 式基 金基 金经 理(自2016 年2 月19 日起 变更 为 工银瑞 信优 质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6 月26 日起 至今担 任工 银瑞 信保 本 3 号混合 型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9 月1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新财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5 月26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丰盈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黄安乐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后 在天 相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国 信证 券经济 研究 所担 任资 深分 析师 , 国 信证 券资 产管 理 总部担 任投 资经 理 、 研 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11 年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主题 策 略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精选平 衡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22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高端 制造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4 月28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新材 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国 家战 略主题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李剑峰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 高 级副经 理 ;2008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曾任 固定 收益 研 究员 , 现 任专 户投 资部 总 监, 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产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 账册、 报 表 、 记 录和 其 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以 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 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不 当利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以及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 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检 验,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下 设 资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 监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 酬和激 励政 策, 报股 东会 或董事 会批 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 责公 司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 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2) 风险 评估 a)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 委员 会下 属的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 c)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 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等 部 门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设立日 期:1988 年 7 月 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54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 :李 春磊 联系电 话:010-65169830 传真:010-65169555 发展概 况: 广发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成 立于1988 年 , 是 国务 院和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成 立的 我国首 批 股 份 制 商业 银 行之 一 ,总部 设 于 广东 省 广州 市 ,注册 资 本154 亿元 。 二十 多 年来 , 广 发银 行栉风 沐雨 ,艰 苦创 业, 以自己 不断 壮大 的发 展历 程,见 证了 中国 经济 腾飞 和金融 体制 改 革的每 一个 脚印 。 2006 年 , 广发 银行 成功 重 组, 引入 了花 旗集 团 、中 国人寿 、 国家 电网 、 中信 信托等 世 界一流的知名企业作为战 略投资者。重组后,广发 银行紧紧围绕 “ 建设一流商 业银行 ” 的战 略目标 , 注 重战 略规 划的 执行, 坚持 “ 调 结构 、 打基 础、 抓 创新 、 促 发展 ” , 强 化风险 控制 , 坚持又 好又 快可 持续 发展 ,取得 了 良 好的 经营 业绩 。 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 , 广 发 银 行 总 资 产18365.87 亿 元 , 较 年 初 增 幅11.44% ; 总 负 债 17,390.47 亿元 , 叫 年初 增 幅11.43% ; 实现 营业 收入547.35 亿元 , 同 比增 长22.61% ; 拨 备前 利润325.55 亿元 ,同 比增 长34.15% 。 据英 国《 银行 家》杂 志2015 年 全球 银行 排名, 本行 按 一级资 本列92位 ,首 次进 入百强 ,五 年来 大幅 提高 了126 位。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是 从事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职能 部门 ,内设 业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务运行 处、 监控 管理 处、 产品营 销处 和期 货业 务处 , 部门 全体 人员 均具 备本 科以上 学历 和 基金从 业资 格, 部门 经理 以上人 员均 具备 研究 生以 上学历 。 总经理 寻卫 国先 生, 管理 学博士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高级 会计 师。 从事 托管 工作十 五 年,具 有丰 富的 托管 业务 经验。 曾担 任大 型国 有商 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托 管业 务运作 中心 副 处长、 交易 监督 处处 长等 职务。2014 年4 月 任广 发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职 务。 副总经 理蒋 柯先 生, 经济 学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从 事托管 工作 十七 年, 具有 丰富的 托 管业务 从业 经验 。曾 担任 大型国 有商 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运 作中 心副 处长 、全 球托管 业务 处 副处长 等职 务。2015 年2 月广发 银行 发布 公告 , 聘 任蒋柯 先生 担任 资产 托管 部副总 经 理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2009 年 5 月 4 日获 得中 国 证监会 、 银监 会核 准开 办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批 准文 号: 证监 许可[2009]36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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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7 层甲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 、其 他销 售机构 (1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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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3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5 )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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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 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8)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9 )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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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5679238 / 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10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1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2 )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13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4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5 )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 国资 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服电 话: (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16 )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17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8 )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 -38565785 传真:021 -3856578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http://www.xyzq.com.cn/


(19 )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20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21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22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 -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23 )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 -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4 )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25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6 )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27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 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 -2845186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28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崔 少华 (代 行)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29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30 ) 国信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通讯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6 楼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1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邮 编: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32 )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3 )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 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34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5 )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6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 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37 )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8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9 )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 18 号 EAC 欧 美中 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40 )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 大厦 2 楼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1 )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42 ) 众升 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王斐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43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4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5 )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46 )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王巨 明 联系电 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7 ) 一路财 富( 北京 ) 信 息科 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8 )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49 )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中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剑林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50 ) 中天嘉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曙 光大 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51 )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十 一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52 )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3 )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4 ) 上海大 智慧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客服电 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 8.gw.com.cn/ (55 )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56 ) 泛华普 益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成 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 喜 年广 场 A 座 1502 室 联系人 :付 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57 )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8 ) 汉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 话:96558 (武 汉)4006096558 ( 全国 ) 网址:www.hkbchina.com (59 )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60)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 张婷 婷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61)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 凌秋 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2 ) 君德汇 富投 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 办公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办公 楼一 座 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魏 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 65231189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treasure.com (63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 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4 )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 梁洪 军 联系人 : 季长 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65 )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66)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 赵海 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67 )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8 )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 裴小 龙 电话: 0371-552131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69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70 )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岸城 大厦 东 座 1115 、1116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 陈广 浩 电话: 0755 8946 0500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71 )成 都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武侯区 科华 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交子 大 道 177 号 中 海国际 中 心 B 座 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 杨琪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72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73 )齐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郭 媛媛 电话: 0533-2178888-9535 传真:0533-2163766 客服电 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74 ) 德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0533-2297327 客服电 话:40084-96588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网址:www.dzbchina.com (75 )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刘 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 话: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 (76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规 定,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天元 律师 事务所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 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负责人 : 朱 小辉 电


话:010-57763888 传


真:010-57763777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明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六、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5 年 6 月 26 日证 监 许可 【2015 】 1429 号文 予以 注册 。 (二) 基金 类 型 混合型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初 始发售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六)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 购费 用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基金 时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不收取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 ;不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用 ,而 是从 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称 为 C 类 基金份 额。 本基 金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和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别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 日某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该 计算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该 计算 日 发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数 。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申 购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 金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转 换。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需 要, 为本基 金增 设新 的份 额类 别。 新 的份 额类 别可 设置 不同的 申购 费、 赎回费 、管 理费 、托 管费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有关 基金 份额 类别的 具体 规 则等相 关事 项届 时将 另行 公告。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5 年10 月27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则直 接终止 基金 合同 并进 入基 金财产 的清 算程 序,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 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机 构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第五章 内 容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 开放 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以 销售机 构公 布 的时间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2015 年 11 月 12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5、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遇证券 、 期货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 传输 延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其 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时,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 日划出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点申购 ,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 含 申购费 ); 通过 本 基 金管 理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申 购,单 个基 金账 户 单 笔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人民 币10 元 ( 含申 购费) ;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申 购,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最 低申 购 金额为 人民 币100 万 元 ( 含申购 费 ) , 已 在直 销中 心 有认/ 申购 本公 司旗 下基 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受 上述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制 ,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 元人 民币 。 实际操 作中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 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赎 回 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实际 操作 中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基 金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自2015 年12 月3 日起 ,本基 金增 加C 类份 额, 各 类份额 分别 设置 对应 的基 金代码 并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类实施 后, 本基 金的 原有 基金份 额全 部 自动划 归为 本基 金A 类( 基金代 码:001650 ) 基金 份额类 别。 投资 者申 购时 可以自 主选 择 与A 类 基金 份额 或C 类基 金份额 相对 应的 基金 代码 进行申 购。 2、申 购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 费用种 类 申购金 额(M) A 类申 购费率 C 类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M<100 万 1.5%


0 100 万 ≤M <300 万 1.0% 3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注:M 为申 购金额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 该 类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3、赎 回费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 对 于A 类 份额 持有 人 ,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的 , 收 取的赎 回费 将全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持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30 日 但 少于3 个月 的, 收取 的赎 回费总 额 的75% 计入 基金 财产; 持续 持 有期不 少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的 ,收 取的 赎回 费 总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持续 持有 期 不少 于6 个 月的 ,收 取的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产 (1 年以365 天计) 。对 于 C 类份 额持有 人收 取的 基金 赎回 费 100% 计 入基 金财 产 。 赎 回费率 随赎 回基 金份 额持 有 期限 的增 加 而递减 ,具 体费 率如 下: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结构 A 类赎 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0% 1 年≤Y<2 年 0.30% Y≥2 年 0% C 类赎 回费 率 Y<30 天 0.50% 30 天 ≤Y<90 天 0.25% Y≥90 天 0% 注:Y 为持有 期 限,1 年指 365 天。 4、赎 回费 用 未 计入 基金 财 产的部 分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 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 费率。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后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申购本 基 金A 类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申 购基 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 投 资 人的 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 A 类份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用的 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用 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用的 申购 ,申 购费 用=固 定申 购费 用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1: 某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050 元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46,915.31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申购C 类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2: 某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050 元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申购费 用=50,000-50,000=0 元


申购份 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5 万 元申 购 本基金 的C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 日C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47619.05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 所有。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 如 果投资 人赎 回A 类基 金份 额,则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A 类 基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用 例 1:某 投资 者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为 两年 六 个 月, 对应的 赎 回费率 为0%, 假设 赎回 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 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5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5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A 类基 金份 额 , 持 有 期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 假 设 赎回当 日 A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2,500.00 元。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如果投 资人 赎 回 C 类 基金 份额,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赎回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C 类 基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用 例 1:某 投资 者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大于 30 天 但小 于 90 天,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25% ,假设 赎回 当日C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是1.2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 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5 00×0.25%=31.25 元 净赎回 金额 =12,500-31.25=12,468.75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大 于 30 天 但小 于 90 天,假设 赎回当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12,468.75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某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册 基 金份 额 余额所 得的 单位 基金 份额 的价值 。 T 日 某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 =T 日 该类基金份额 基 金 资产净 值/T 日 该类 基 金 份额 登记 在 册 基金 份额 余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次日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 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停 的 时间 超 过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并 在重新 开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公 告最 近1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 人应 每2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 介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1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其 规定 的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标准收 费。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配。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识 别宏 观经 济周 期与 资本市 场轮 动的 行为 模式 ,深入 研究 不同 周期 与市 场背景 下 各类型 资产 的价 值与 回报 , 通过 “ 自上 而下” 的大 类资产 配置 与 “ 自下 而上 ” 的个 券选 择, 在风险 可控 的范 围内 追求 组合收 益的 最大 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交 易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 货、债 券( 包括 但不 限于 国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 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由 投资 研究 团队 及时跟 踪资 本市 场环 境变 化,根 据对 国际 及国 内宏 观经济 运 行态势 、宏 观经 济政 策变 化、资 本市 场运 行状 况等 因素的 深入 研究 ,分 别判 断权益 和固 定 收益等 市场 的发 展趋 势, 结合行 业状 况、 公司 价值 性和成 长性 分析 、公 司盈 利能力 与现 金 流状况 , 综 合评 价各 类资 产的风 险收 益水 平。 在充 分的宏 观形 势判 断和 策略 分析的 基础 上, 通过 “自 上而 下 ” 的 资产 配 置及动 态调 整策 略 , 将 基 金资产 在各 类型 证券 上进 行灵活 配置 。 其中, 当权 益市 场资 产价 格明显 上涨 时, 适当 增加 权益类 资产 配置 比例 ;当 权益市 场处 于 下行 周 期且 市场 风险 偏好 下降时 ,适 当增 加固 定收 益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并通 过灵活 运用 衍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生品合 约的 套期 保值 与对 冲功能 ,最 终力 求实 现基 金资产 组合 收益 的最 大化 ,从而 有效 提 高不同 市场 状况 下基 金资 产的整 体收 益水 平。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 上而 下” 与“自 下而 上” 相结 合的 分析方 法进 行股 票投 资。 基金管 理 人在行 业分 析的 基础 上, 选择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稳健、 业绩 优良 、具 有可 持续增 长前 景 或价值 被低 估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以合 理价 格买 入并 进行中 长期 投资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具 体 包括行 业分 析与 配置 、公 司财务 状况 评价 、价 值评 估及股 票选 择与 组合 优化 等过程。 (1) 行业 分析 与配 置 本基金 将根 据各 行业 所处 生命周 期、 产业 竞争 结构 、近期 发展 趋势 等数 方面 因素对 各 行业的 相对 盈利 能力 及投 资吸引 力进 行评 价, 并根 据行业 综合 评价 结果 确定 股票资 产中 各 行业的 权重 。 一个行 业的 进入 壁垒 、原 材料供 应方 的谈 判能 力、 制成品 买方 的谈 判能 力、 产品的 可 替代性 及行 业内 现有 竞争 程度等 因素 共同 决定 了行 业的竞 争结 构, 并决 定行 业的长 期盈 利 能力及 投资 吸引 力。 另一 方面, 任何 一个 行业 演变 大致要 经过 发育 期、 成长 期、成 熟期 及 衰退期 等阶 段, 同一 行业 在不同 的行 业生 命周 期阶 段以及 不同 的经 济景 气度 下,亦 具有 不 同的盈 利能 力与 市场 表现 。本基 金对 于那 些具 有较 强盈利 能力 与投 资吸 引力 、在行 业生 命 周期中 处于 成长 期或 成熟 期、且 预期 近期 经济 景气 度有利 于行 业发 展的 行业 ,给予 较高 的 权重; 而对 于那 些盈 利能 力与投 资吸 引力 一般 、在 行业生 命周 期中 处于 发育 期或衰 退期 , 或者当 前经 济景 气不 利于 行业发 展的 行业 ,给 予较 低的权 重。 (2) 公司 财务 状况 评估 在对行 业进 行深 入分 析的 基础上 ,对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财务 状况 进行 评估 。结 合基本 面 分析、 财务 指标 分析 和定 量模型 分析 ,根 据上 市公 司的财 务情 况进 行筛 选, 剔除财 务异 常 和经营 不够 稳健 的股 票, 构建基 本投 资股 票池 。 (3) 价值 评 估 基于对 公司 未来 业绩 发展 的预测 ,采 用现 金流 折现 模型等 方法 评估 公司 股票 的合理 内 在价值 ,同 时结 合股 票的 市场价 格, 挖掘 具有 持续 增长能 力或 者价 值被 低估 的公司 ,选 择 最具有 投资 吸引 力的 股票 构建投 资组 合。 (4) 股票 选择 与组 合优 化 综合定 性分 析与 定量 价值 评估的 结果 ,选 择定 价合 理或者 价值 被低 估的 股票 构建投 资 组合, 并根 据股 票的 预期 收益与 风险 水平 对组 合进 行优化 ,在 合理 风险 水平 下追求 基金 收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益最大 化。 同时 监控 组合 中证券 的估 值水 平, 在市 场价格 明显 高于 其内 在合 理价值 时适 时 卖出证 券。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固 定收 益证 券投 资与研 究方 面, 实行 投资 策略研 究专 业化 分工 制度 ,专业 研 究人员 分别 从利 率、 债券 信用风 险等 角度 ,提 出独 立的投 资策 略建 议, 经固 定收益 投资 团 队讨论 ,并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批 准后 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指 导性 投资 策略 。 (1) 利率 策略 研究 GDP 、 物价 、就 业、 国际收 支等 国民 经济 运行 状况,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能 情 景,预 测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等 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 供求状 况变 化 趋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预测金 融市 场利 率水 平变 动趋势 ,以 及金 融市 场收 益率曲 线斜 度 变化趋 势。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根据 对市 场利率 水平 的变 化趋 势的 预期, 综 合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 策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可 以制定 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降 低组 合的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和 资本 损失 ,获得 较高 的 再投资 收益 ;预 期市 场利 率将下 降时 ,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在市 场利 率实 际下 降时获 得债 券 价格上 升的 收益 ,并 获得 较高利 息收 入。 (2)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 析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业发 展前 景, 发行 人业 务发展 状 况, 企 业市 场地 位, 财 务 状况, 管理 水平, 债务 水 平等因 素, 评价 债券 发行 人的信 用风 险, 并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 行契 约, 评 价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确定债 券的 信用 风 险 利差 与投资 价 值 。 (3) 债券 选择 与组 合优 化 本基金 将根 据债 券市 场情 况,基 于利 率期 限结 构及 债券的 信用 级别 ,在 综合 考虑流 动 性、 市 场分 割、 息 票率、 税赋特 点、 提前 偿还 和赎 回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评估 债券投 资价 值,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者价 值被 低估的 债券 构建 投资 组合 , 并根据 市场 变化 情况 对组 合进行 优 化 。 (4)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享股 票 价格上 涨收 益的 特点 ,是 本基金 的重 要投 资对 象之 一。本 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质 优良 、 其对应 的基 础证 券有 着较 高上涨 潜力 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投 资, 并 采 用期 权定 价模型 等数 量 化估值 工具 评定 其投 资价 值,以 合理 价格 买入 并持 有。 4、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本基金 将投 资 包 括资 产抵 押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 住房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 (MBS ) 等 在 内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本基 金通过 考量 宏观 经济 走势 、支持 资产 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资产 池 结构、 提前 偿还 率、 违约 率、市 场利 率等 因素 ,预 判资产 池未 来现 金流 变动 ;研究 标的 证 券发行 条款 ,预 测提 前偿 还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 久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 注流动 性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收益率 的影 响, 在严 格控 制信用 风险 暴露 程度 的前 提下, 通过 信 用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5、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本着 谨 慎原则 ,参 与股 指期 货投 资。本 基金 将根 据对 现货 和期货 市场 的分 析, 发挥 股指期 货杠 杆 效应和 流动 性好 的特 点, 采用股 指期 货在 短期 内取 代部分 现货 ,获 取市 场敞 口,投 资策 略 包括多 头套 期保 值和 空头 套期保 值。 多头 套期 保值 指当基 金需 要买 入现 货时 ,为避 免市 场 冲击, 提前 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头 寸, 然后 逐步 买入 现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当完 成现 货 建仓后 将股 指期 货平 仓; 空头套 期保 值指 当基 金 需 要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货 空头 头 寸,然 后逐 步卖 出现 货并 解除股 指期 货空 头, 当现 货全部 清仓 后将 股指 期货 平仓。 本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套 期 保 值过 程中 , 将 定 期测 算 投 资组 合与 股 指 期 货的 相 关 性、 投资 组 合 beta 的稳定 性, 精细 化确 定投 资方案 比例 。 (2)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提 高对 利率 风险 管理能 力,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下 ,本 着谨 慎原 则参 与国债 期 货投资 。国 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生 品的 一种 ,有 助于 管理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流 动性和 风险 水 平。本 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结合 对宏 观经济 形势 和政 策趋 势的 判断、 对债 券 市场进 行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构建 量化 分析 体系 ,对 国债期 货和 现货 的基 差、 国债期 货的 流 动性、 波动 水平 、套 期保 值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跟 踪监控 ,在 最大 限度 保证 基金资 产安 全 的基础 上, 力求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股权 分置 改革 、或 增发 配售等 原因 被动 获得 权证 ,或者 本 基金在 进行 套利 交易 、避 险交易 等情 形下 将主 动投 资权证 。本 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时 ,将 在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合隐 含波 动率 、剩 余期 限、标 的证 券 价格走 势等 参数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 建套利 交易 或 避险交 易组 合 , 力求 取得 最优的 风险 调整 收益 。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1、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30% ×沪 深300 指 数收 益 率+70% ×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 益率。 2、选 择理 由 沪深300 指 数选 取了A 股 市场上 规模 最大 、流 动性 最好 的300 只股 票作 为成 份股, 较 好地反 映了A 股 市场 的总 体趋势 ,是 目前 市场 上较 有影响 力的 股票 投资 业绩 比较基 准。 中 债综合 指数 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该指 数旨 在综 合反 映债 券全市 场整 体 价格和 投资 回报 情况 。该 指数涵 盖了 银行 间市 场和 交易所 市场 ,成 份券 种包 括除资 产支 持 债和部 分在 交易 所发 行上 市的债 券以 外的 其他 所有 债券,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能够 反 映债券 市场 总体 走势 。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本基 金对 沪深 300 指数和 中债 综合 指数 分别 赋予 30% 和70% 的权 重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特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预期 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 债券型 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债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6)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 等 ;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5% ;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3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或本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 定。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投资 限制 、投 资禁 止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当 按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规定执 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修 改或 调整 上述 投资限 制、投 资禁止 性规 定, 且该 等调 整或修 改属 于非 强制 性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按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修 改后 的规 定执 行, 并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但 无 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定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 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八)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31 日 止(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39,254,325.39 7.99 其中: 股票


139,254,325.39 7.9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994,925,858.25 57.08 其中: 债券


994,925,858.25 57.0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19,925,869.89 29.83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4,881,113.10 2.00 8 其他资 产


53,925,938.75 3.09 9 合计





1,742,913,105.38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689,000.00 0.16 B 采矿业 19,248,500.00 1.11 C 制造业 57,049,296.14 3.30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12,386,294.72 0.72 E 建筑业 11,038,738.12 0.6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668,652.89 0.27 J 金融业 17,856,100.00 1.03 K 房地产 业 6,426,000.00 0.3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3,281,743.52 0.1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610,000.00 0.27 S 综合 - - 合计 139,254,325.39 8.06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 组合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60 海信电 器 834,900 13,892,736.00 0.80 2 601158 重庆水 务 1,596,172 12,386,294.72 0.72 3 600489 中金黄 金 800,000 8,576,000.00 0.50 4 601788 光大证 券 390,000 7,449,000.00 0.43 5 600028 中国石 化 1,500,000 7,140,000.00 0.41 6 002659 中泰桥 梁 350,200 6,940,964.00 0.40 7 600219 南山铝 业 800,000 5,552,000.00 0.32 8 300097 智云股 份 149,987 5,330,537.98 0.31 9 601336 新华保 险 130,000 5,274,100.00 0.31 10 601688 华泰证 券 300,000 5,133,000.00 0.3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81,472,212.60 4.7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3,415,000.00 8.8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3,415,000.00 8.88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4 企业债 券 289,669,752.85 16.7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71,793,000.00 21.52 6 中期票 据 83,202,000.00 4.8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5,373,892.80 0.89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94,925,858.25 57.6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1548003 15 中 节能 SCP003 1,000,000 100,330,000.00 5.81 2 136046 15 中海 01 600,000 61,008,000.00 3.53 3 150314 15 进出 14 500,000 51,955,000.00 3.01 4 041568010 15 阳泉 CP006 500,000 50,875,000.00 2.95 5 150312 15 进出 12 500,000 50,850,000.00 2.9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投资政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股指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 罚的 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华泰证 券: 违规行 为: 2013 年 7 月 29 日, 华泰 证券威 宁路 营业 部应 客户 上海朝 兴置 业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朝兴置 业) 的 要求 ,与 杭 州恒生 网络 技术 服务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恒生 网络 )共同 测试 HOMS 系统 接入 华泰 证券 软 件系统 。 系统 连通 后, 在 朝兴置 业未 使用 的情 况下 , 华 泰证 券并 未切断 其 与HOMS 系 统的 连 接端口 , 也 未对 此专 线设 置相应 监控 。 2014 年 10 月至 12 月期 间,华 泰证 券在 对于 自身 交易系 统没 有采 取预 防措 施的情 况下 ,让 浙江 核新 同花顺 网络 信 息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同花 顺) 工程 人员 在华 泰证券 机房 安装 了资 产管 理模块 。对 于 上 述外 部接 入的 第三 方交 易终端 软件 ,华 泰证 券未 进行软 件认 证许 可, 未对 外部系 统接 入 实施有 效管 理, 对相 关客 户身份 情况 缺乏 了解 。 华 泰证券 未按 要求 采集 客户 交易终 端信 息, 未能确 保客 户交 易终 端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一致 性、 可读 性, 未采取 可靠 措 施采集 、记 录与 客户 身份 识别有 关的 信息 。综 上, 华泰证 券未 按照 《关 于加 强证券 期货 经 营机构 客户 交易 终端 信息 等客户 信息 管理 的规 定》 第六条 、 第 八条 、 第 十三 条,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证 券账户 管理 规则 》 第 五十 条的规 定对 客户 的身 份信 息进行 审查 和 了解, 违反 了《 证券 公司 监督管 理条 例》 第 二 十八 条第一 款的 规定 ,构 成《 证券公 司监 督 管理条 例》 第八 十四 条第 (四) 项所 述的 行为 ,获 利 18, 235, 275.00 元。 处分类 型: 根据当 事人 违法 行为 的事 实、性 质、 情节 和社 会危 害程度 ,依 据《 证券 公司 监督管 理 条例》 第八 十四 条第 (四 )项的 规定 ,证 监会 拟决 定:对 华泰 证券 责令 改正 ,给予 警告 , 没收违 法所 得18, 235, 275.00 元, 并处 以54, 705, 825.00 元罚 款。 投资决 策流 程符 合公 司的 制度要 求, 目前 公司 经营 状况良 好, 业绩 稳定 ,对 投资无 重 大影响 。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67,679.5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0,244,961.1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093,900.80 5 应收申 购款 19,397.2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925,938.7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本基金合 同生效 日为2015 年10月27日 ,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截 至2016 年3月31 日)的 投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工银瑞 信丰 收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标 准差(4) (1) -(3) (2) -(4) 2015.10.27-2015.12.31 0.60% 0.05% 2.55% 0.49% -1.95% -0.44% 2016.1.1-2016.3.31 -0.50% 0.23% -3.21% 0.73% 2.71% -0.5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0.10% 0.18% -0.75% 0.63% 0.85% -0.45% 工银瑞 信丰 收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C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标 准差(4) (1) -(3) (2) -(4) 2015.10.27-2015.12.31 0.60% 0.05% 1.13% 0.42% -0.53% -0.37% 2016.1.1-2016.3.31 -0.70% 0.24% -3.21% 0.73% 2.51% -0.4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0.10% 0.21% -2.12% 0.66% 2.02% -0.45%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 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 的比较 (2015 年 10 月27 日至 2016 年3 月 31 日)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注: 1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15 年10 月 27 日 生效。 截至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尚 处于建 仓期 。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建仓 期 为6 个 月。 建仓 期满,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及投 资限制 的规 定: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0% –95%,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本 基金 自2015 年 12 月3 日 起增 加C 类份 额。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及投 资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 基金份额 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 登 记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十二 、 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债 券 、 国债 期货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 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估值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 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以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及 结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 6、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合 约,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8、 如有 确 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法 估 值。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的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出 具 加盖公 章的 书面 说明 后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余 额数量 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 各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各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某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 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 到 某 一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 偏差达 到 某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3)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 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机 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本 基金 从C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的 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9%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0.9%÷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 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顺 延至 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 的年费 率 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 月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支 付。 3 、 证 券账 户 开 户费 用 :证券 账 户 开 户费 经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核对 无 误后 , 自 产品成 立一 个月 内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划付 , 如基金 财产 余额 不足 支付 该开户 费用 , 由基金 管理 人于 产品 成立 一个月 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 进行垫 付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垫 付开 户 费用义 务。 4 、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C 类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4% 年 费率 计提 。 销售 服 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 月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顺 延至 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4 -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 率 和销 售服 务费 率 的调 整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 率和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费率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 登公告 。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的孰 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每 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3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 同 一类 别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 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4、同 一类 别 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六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某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 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国 债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 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3、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 。 与 投资 组合 管理 直 接相关 的市 场风 险 、 利率 风险 、 信 用风 险 及流动 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 数量化 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而操 作风 险 可以建 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管 理。 1 、 证券 市场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波动 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 在利 率波 动时, 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3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 )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 )其 他风 险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2 、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1 )本基金是 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0% –95% ,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 、 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的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发挥 专业研 究优 势,加 强对 市场、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和 固 定收益 类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 持续优 化组 合配 置, 以控 制 特定风 险。 (2 )本 基金可 参与股 票申购 ,由于 股票发 行政策 、 发行机制 等影响 新股发 行 的因素变 动, 将影 响本 基金 的资 产 配置 ,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水 平 。 另 外, 发 行股票 的配 售比 例、 中签 率的 不确 定性 , 或其他 发售 方式 的不 确定 性, 也可 能使 本基 金面 临 更多的 不确 定因 素。 (3 )本 基金可 投资股 指期 货,股指 期货采 用保 证 金 交易制度 ,由于 保证金 交 易具有杠 杆性 ,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 股 价指 数微 小的 变动 就 可能会 使投 资人 权益 遭受 较大损 失 。 股 指 期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 如 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 , 按规 定将 被强制 平仓 ,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4 )本 基金可 投资国 债期 货,国债 期货采 用保证 金 交易制度 ,由于 保证金 交 易具有杠 杆性 , 当 相应 期限 国债 收 益率出 现不 利变 动时 , 可 能会导 致投 资人 权益 遭受 较大损 失 。 国 债 期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 如 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 , 按规 定将 被强制 平仓 ,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十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自 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连 续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情形 的, 则 直接 终止 基金合 同并 进入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程序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 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本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十九、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 关于 基金 账户 确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基 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 关于 对账 单服 务 1 、 公司 的网 站、 热线 电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 额持有 人可登 录公 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 我的账 户”栏 目,输 入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自 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2 )份 额 持有 人 用带 有 传真 机 的 电话 ,拨 打 公司 热线 电 话 (4008119999), 按“1 ” 中文服 务后 , 按 “1 ” 选择 自助服 务, 再按“3 ” 后, 输入需 要下 载的 对账 单日 期, 进 行对 账 单自助 传真 。 2 、 公 司将 按照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求 , 提 供纸 质、 电 子 邮件、 短信 对账 单。 上 述 对账单 需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 件、短 信等 向公 司主 动定 制。其 中: (1 )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月 度、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电子 对账 单在每 月、 季、 年 度结 束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 手机 短信 对账 单: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 短 信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短信 账单 。 手 机 短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年度结 束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 指 定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 纸质 对账 单: 公司 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3 、 提示: 由于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 关于 收益 分配 方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 关于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份 额持有 人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金 额限 制以 销售 机构 规定及 相关 公告 为准 。 (五) 关于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 版) 。如 需通过手 机或电子 邮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 线 电话定 制。 (六) 关于 联络 方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 热线 电话 :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 ) 人工服 务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时人 工 服务,内 容包括 :账 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 ) 自助电 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 自动语 音 服务,客 户可通 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 、 在线 客户 服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 目 ,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在 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 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 小 时 , 内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 、 电子 邮件 和电 话留 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线 电话 (按 “1 ” 中文服 务后, 再按 “6 ” )发 送邮件 或留言 ,您 的各种服 务需求 将在一 个 工作日内 得到 回复。 (七) 关于 电子 化交 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 时服 务)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包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括: 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 撤 单 、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子 化 交易方 式 有 :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手机APP 客 户端: 操作 简单 、应用 灵活 ,客户 可随 时 随地通 过手 机客户 端办 理 业务。 下 载方式 : 客户 可以 通过 在 本公司 官 网 下载 , 也可 以 通过App Store 、91 助手 、 安卓网 等应 用市 场搜索 下载 。 微信交 易: 客户 可通 过关 注 “工 银微 财富 ” 的 微信 服务号 , 使 用开 户身 份证 号绑定 账 户 即可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 务。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 关于 网站 服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 告、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财工 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工 银瑞 信丰 收回 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15-10-28 ; 2、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齐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机构 的 公告 ,2015-10-28; 3、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北 京君 德汇 富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0-29; 4、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参 加上 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11-02 ; 5、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成 都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分 基 金销售 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5-11-05 ; 6、工 银瑞 信丰 收回 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5-11-10 ; 7、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参 加嘉 实财 富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1-12 ; 8、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上 海凯 石财 富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1-17; 9、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北 京微 动利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11-23 ; 10、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上海 利得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27; 11、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德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机构 的 公告 ,2015-11-27; 12、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威 海市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2015-12-01 ; 13、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工 银瑞 信丰 收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C类 基金 份额 类别 及修 改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的公 告 ,2015-12-03 ; 14、工 银瑞 信丰 收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2015 年 修订 ) , 2015-12-03 ; 15、关 于工 银瑞 信丰 收回 报基金C类 份额 暂停 大额 申 购、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2015-12-03 ; 16、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深 圳富 济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2-03; 17、工 银瑞 信丰 收回 报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2015 年 修订 ) , 2015-12-03 ; 18、关 于工 银瑞 信丰 收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的补 充 公告 ,2015-12-04; 19、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诺亚 正行 费率 调整的 公告 ,2015-12-17 ; 20、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宁 波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 构的 公 告,2015-12-21; 21、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指数 熔断期 间调 整开 放时 间的 提示性 公 告 ,2015-12-31 ; 22、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上 海凯 石财 富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分 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6-01-26 ; 23、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北 京创 金启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01-29; 24、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 司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6-01-29 ; 25、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告 ,2016-01-30 ; 26、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和 耕传 承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 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02-03; 27、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费 率调 整的 公告 , 2016-02-24 ; 28、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北 京钱 景财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03-17; 29、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费率 调整的 公 告 ,2016-04-05 ; 30、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 为 旗下基 金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04-22。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 )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工 银瑞信 丰收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申请的 注 册 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 丰 收回 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三) 《工 银瑞 信 丰 收回 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 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六年 六月八日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附 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或 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投 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或 转换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 (5 )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 请; (12)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13)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4)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 管和收 益分 配等 的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 信 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 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料15年 以上 ; (17)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 间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 和分配 ; (19)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 益 时,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1)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 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 关基金 事 务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日 内退 还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 相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 账 户及其 他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 交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 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和 投资所需 其他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以外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重 要 内容或 者提 前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以及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及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在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范围 内且 在不 损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 况下增 加、 取消 或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7)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 代 销 机构、 登 记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8 ) 在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范围 内且 对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六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以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他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 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 一)。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 含三 分之一)。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 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 本人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权 益登 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的3 个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一 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使表 决权 ;在 会议 召开 方式上 ,本 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采用 书 面、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大会, 则由 出 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提前 终 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 关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自 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连 续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情形 的, 则 直接 终止 基金合 同并 进入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程序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 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本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 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 的并对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除 非 仲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附 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时 间: 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 2005 【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 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邮政编 码:510080 法定代 表人 : 董建 岳 成立时 间: 1988 年 7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36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54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比 例、 投资 风格 、投 资限制 、关 联方 交易 等, 进行严 格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 投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据 以建 立相关 技术 系统 ,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或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交 易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 货、债 券( 包括 但不 限于 国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 行票 据 、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本 基金 各类 品种 的投 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债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6)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 等 ;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5% ; 持有 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3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或本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定。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投资 限制 、 投 资禁 止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规定执 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修 改或 调整 上述 投资限 制、 投 资禁止 性规 定, 且该 等调 整或修 改属 于非 强制 性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按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修 改后 的规 定执 行, 并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但 无 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定 。 3、本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4、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 循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 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6、 法 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或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对于 不符合 规定 的 银行存 款,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绝 执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应 是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业 务资格 或合格 境外 基金 投资 人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2、 单只 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不包 括有 存款 期限、 但 根据协 议可 提前 支取 且没 有利息 损失的 银行 存款 ) 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格 的同 一 银行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基金 公司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3、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 建立 健全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业务 流 程、岗 位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切 实防范 有关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对 本 基金银 行定 期存 款业 务的 监督与 核查 ,审 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户 资料 、投 资指令 、存 款 证实书 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托 管职 责。 (1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控制 信用风 险 。 信 用风 险主 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支 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因选择 存款 银行 不当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控制 流动性 风险 , 并承 担因 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 流 动性风 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部分 提前 支取或 到期 支取 而存 款银 行未能 及时 兑 付的风 险、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不 能满 足基 金正 常结 算业务 的风 险、 因全 部提 前支取 或部 分 提前支 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响 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性 方面 的风 险。 (3) 基 金 管 理人 须加 强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的个 人行为 导 致基金 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 (4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银行 存款时 , 应就 相关 事宜 在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披 露, 进行 风险揭 示。 (5)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以及国 家有 关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 支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三)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协 议的 签订、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与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对 、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和 文 件 保管 1、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协 议 的签订 (1 ) 符 合资 格的 存款 银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存款 银 行总行 或其 授权 分行 签订 《基 金存 款业务 总体 合作 协议 》 (以 下简称 《 总体 合作 协议 》 ) , 确定 《存 款协 议书》 的格 式 范本。 《 总 体合作 协议 》和 《存 款协 议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 存 款协议 书 》 中 明确 存款 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 邮寄 地址 、 联系 人和 联 系电话 ,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 或其他 有效 凭证 在邮 寄过 程中遗 失后 ,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 以下 简称 “ 存款 分支 机构 ”)寄 送存 款 证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款协 议书 》中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可向 存 款分支 机构 的上 级行 发出 存款余 额询 证函 ,存 款分 支机构 及其 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基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 账 户,并 在《 存款 协议 书》 写明账 户名 称和 账号 ,未 划入指 定账 户 的,由 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5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 法规对 《 总体 合作 协议 》 和 《存 款证 实书 》 的内 容进 行 复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时 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 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开立 银行 账 户。 (2) 银行 存款 的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3、存 款投 资指 令的 发送 与 执行 (1)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投 资 指令应 采用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方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存款投 资 指令。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依 约定程 序发 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 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投 资指 令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投资 指令 留出 执行 指令 所必需 的 时间。 投资 指令 传输 不及 时、未 能留 出足 够的 划款 时间, 导致 资金 未能 及时 到账所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2) 投资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并与 基 金管理 人商 定指 令发 送和 接收方 式。 投资 指令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后, 基金 托管 人应指 定专 人 立即审 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和 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3) 投资 指令 的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 账或 者投 资指令 执行 差错 所造 成的 损失由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投资 指令 执行完 毕,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若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执 行或 仅可部 分执 行投 资指 令( 无论因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还 是基金 管 理人原 因)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电 话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4、资 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及 到期兑 付 (1) 资金 划拨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拨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审 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存 款资金 只 能存放 于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者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2)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领取 存款银 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 金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名 称, 该存 款证实 书 为基金 托管 人存 款确 认或 到期提 款的 有效 凭证 。资 金到账 当日 ,由 存款 银行 分支机 构指 定 的会计 主管 传真 一份 存款 证实书 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电 话确 认收 妥后 ,用 特快专 递将 存 款证实 书原 件寄 送基 金托 管人指 定联 系人 ; (3)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的遗 失补 办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存款银 行提 出补 办申 请, 基金管 理 人应督 促存 款银 行尽 快补 办存款 证实 书或 基金 托管 人兑付 时可 作为 兑付 依据 的存款 证明 文 件,并 按以 上(2) 的方 式 特快专 递给 托管 人。 (4)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 计 利息。 定期存 款行 应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广 发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对“ 存款 证实 书” 的询 证,并 在 询证函 上加 盖定 期存 款行 公章寄 送至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系 人。 (5) 到期 兑付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特快 专递 将存 款证实 书原 件或 其他 存款 证明原 件 寄给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会 计主 管。 存款 行未 收到存 款证 实书 原件 的, 应与基 金托 管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人电话 询问 。存 款到 期前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确认 存款证 实书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付 存款 本 息事宜 。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与 存款行 接洽 存款 到账 时间 及利息 补付 事宜 。基 金 管 理人应 将接 洽结 果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存 款行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原 存 款证实 书复 印件 上加 盖公 章并出 具相 关证 明文 件后 ,与存 款行 指定 会计 主管 电话确 认后 , 存款行 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存 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 金银行 托管 账户 。 如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 定节 假日, 存款 行顺 延至 到期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支付 ,存 款行需 按 当期利 率和 实际 延期 天数 支付延 期利 息。 5、提 前支 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 由 于基 金规模 发生 缩减 的原 因或 者出于 流动 性管 理的 需要 等原因 , 经向存 款行 说明 理 由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提 前支 取全 部或部 分资 金, 但应 继续 按原有 利率 计 提利息 ,因 提前 支取 导致 的利息 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相 关文件 保管 (1) 基 金资 金存 入存 款银 行当日 , 存 款行 分支 机构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 证 , 同 时传 真 复印 件 给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 并 将 原 件寄 送 给基 金 托管人 代 为 保管 ; (2) 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原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 在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或拒绝 结算 ,若 基金 管理 人拒不 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 任 。 (四)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并 约定 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保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手 名单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否 则由 此造成 的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交 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 手。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在 基金存 续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交 易 对手名 单, 但应 将调 整结 果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 据市场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金 管理 人 确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损 失先 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 行 交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 任。 (五)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等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1、 本 协议 所称 的流 通受 限 证券, 包括 由 《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和 存管 的, 并可 在证 券交易 所或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 料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积 极 有效的 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性 问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回 或市 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金 确保 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 券数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金 划付时 间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 应至 少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致 使托 管人 无法 审核认 购 指令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审 核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行为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以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采取合 理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人的 利益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违法 、违 规以 及违 反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的 投 资指 令不 予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不 予纠正 或已 代表 基金 签署 合同不 得不 执 行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中 期票据 业务 进行 研究 ,认 真评估 中期 票据 投资 业务 的风险 ,本 着审 慎、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资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 规、 监 管部 门的 规定 , 制 定了经 公司 董事 会批 准的 《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办法 》 ) ,以 规范 对中 期票据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 办法》 的内 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 以本 协议的 约定 为准 。 1、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基金 合 同中关 于该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的相 关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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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1 (2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如因 市场 变化 , 基金 管 理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 (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八)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回 复基 金托管 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形 式给 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九)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十)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纠 正,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十一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 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 资 产及实 物证 券等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 6、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7、基金托管 人对因为 基金 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 委 托财产 ,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证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委托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期货 保证 金 账户内 的资 金、 期货 合约 等)及 其收 益; 由于 该等 机构或 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合同 当事 人 外第三 方的 欺诈 、疏 忽、 过失或 破产 等原 因给 委托 财产造 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8、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开 立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资金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基金 管理 人 应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 基金的 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 管 账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托 管账户 名称 应 为“ 工 银瑞 信丰 收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该 托管 账户 预留 印鉴 包括资 产管 理 人的财 务专 用章 、授 权人 名章和 一枚 资产 托管 人指 定的人 名章 ,由 资产 管理 人和资 产托 管 人分别 保管 和使 用, 并根 据资产 管理 人符 合本 合同 约定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2、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资金 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投 资需 要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保证 金账户 及期 货交 易编 码等 ,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规 定开 立期 货结 算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完成上 述账 户开 立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书面形 式将 期货 公司 提供 的期货 保证 金账 户的 初始 资金密 码和 保证 金监 控中 心的登 录用 户 名及密 码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资金 密码 和 保 证金 监控 中心登 录密 码 重 置由 管理 人进行 ,重 置 后务必 及时 通知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提 供所 需资 料 。 基金 管理 人 保证所 提供 的账 户开 户材 料的真 实性 和有 效性 ,且 在相关 资料 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的 资料 提 供给托 管人 。 2、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约 定协 商后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 定使用 并管 理。 3、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按约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 管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上 述 存放机 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证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 人处。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 的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 的后果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若只 有一 份正本 ,则 该正 本原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 各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 按规定 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各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各类 基金 资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及复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 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的编 制及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 原 因,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有关 规定 为准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七)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度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 证 件号 码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 不少 于15 年 。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 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托管 协议而 产生 的或 与 托 管协 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除非仲 裁裁 决 另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 或 由其 他基 金托 管人接 管资 产 等 事由 , 不 能继续 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机 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 或 由其 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有 权利 义 务;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