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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收益A(000810)

富国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O 一六年 第一 号) 基 金管 理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i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8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19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 40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1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 42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58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 71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 74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 75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 80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 82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85 第 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86 第 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 92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和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95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 97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 113 第 二 十 一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 务 .............................................................................................. 127 第 二 十 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 129 第 二 十 三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 及 其查 阅 方式 .............................................................................. 130 第 二 十 四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31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富国收益 增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的 募集申 请经中 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29 日证监许可 【2014 】787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2014 年10 月28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以及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等。 本基金 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 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6 年 4 月28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2 业绩表现截止至2016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3 第 一部 分


前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以 及《 富 国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 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富国 收益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富国收 益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富国收益 增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富 国收益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6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 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7 43、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2、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4、C 类基金份额: 指 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不收取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8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 2016 年 4 月28 日 )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 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三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研究部、 量化投资部、 海 外权益投资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董 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 监察稽核部、 计划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 信息技术 部、 运营 部、 北京分公 司、 成都分公司、 广州 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权 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 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 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 对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 负责固定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9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 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 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港) 的权益投资管理; 权益 专户投资 部: 负责社保 、 保险、QFII、 一对一 、 一对多等 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 金、 基本养老金、 社保等) 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 权益研究部: 负 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 制;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暂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 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 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 文秘管理、 公司 (内部 ) 宣传、 信 息调研、 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 机构业务部: 负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 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营销 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 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方营销中心 (北京分公司) 、 西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 公司) 、 华北营 销中心 ,负责共 同基金 的零售 业务;营 销管理 部:负 责营销计划 的拟定和 落实、 品牌建 设和媒体 关系管 理,为 零售和机 构业务 团队、 子公司等提 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 制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 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户需求, 支 持公司决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 略和实施细则, 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略与产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公 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公司发展战略, 建立数据 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务发展、 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 的数据支持; 监察稽核 部: 负责监察、 风控、 法务和信息披露; 信息 技术部: 负 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 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 富国资产管理 (香 港) 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 富国资产管理 (上 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6 年 3 月31 日, 公司有员工 328 人, 其中61.9%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 董事长,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会计部经理、 证券部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0 州营业部总经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 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 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注 册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 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 任,厦门 大学工 商管理 教育中心 副教授 ,中国 人民银行 深圳经 济特区 分行(深圳 市中心支 行)会 计处副 处长,中 国人民 银行深 圳市中心 支行非 银行金 融机构处处 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国有银行监管处处 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申银 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 事, 本科 学历, 加拿 大特 许会 计 师。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 董事 , 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评估部员工, 山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 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1 张克均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部 总经理。 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 计划部副经理、 证券部副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 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盛源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 力嘉 学院(Seneca College) 工 商系 会计 及财务 金融 科教授 。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 有 30 余年 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 , 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纪委书记、 风控总监。 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 总公司会计, 山东正源 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 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 山东省鲁信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申银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 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 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2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 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 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CFA。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 助理 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 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总经理。 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 郏县国营一厂厂长,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电 子商务总监助理。 历任汇添富基金电子商务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电 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 督察长。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开 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 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曾在漳州商 检局办公室、 晋江商检局检验科、 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 曾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 察长。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 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 分行历任分支行职员、 经理。 曾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业务一部投资 顾问、 上海机构业务部总监助理、 市场部总监助理、 上海业务部总经理、 市场部 总经理、 公司副 营销总裁。2014 年6 月19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李笑薇女 士, 研究生 学 历,高级 经济 师,14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 验 。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 官员, 摩根 士丹 利资本 国际 Barra 公 司(MSCIBARRA)BARRA 股票 风 险评估 部高 级研究员, 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3 股票投资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 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 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 生, 研究生 学 历,17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验 。现 任富国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 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 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郑迎迎女士, 硕士, 曾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1 年8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12 年 10 月至 2015 年2 月任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至2015 年 4 月任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3 月起任富国 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任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8 月起任富国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起任富国稳健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第一任基金经理为邹卉女士, 任职时间为 2014 年10 月28 日至2015 年4 月 20 日。 本基金第二任基金经理为邹振松先生, 任职时间 为2015 年5 月18 日至2016 年4 月 25 日。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 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4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5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 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 法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按时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 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 金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6 3、不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按时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 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存 在的原 因。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7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8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 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 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 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9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98 人 , 平 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 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 务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22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20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 七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21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22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23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特别强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24 第 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 销售机构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 站: www.icbc.com.cn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刘士余(已不担任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25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 -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26 ( 6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7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 -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 -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8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人代表: 林 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9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0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1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 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12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13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14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15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2121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16 ) 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电话: 0351 -8686659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 17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18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30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19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20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刘化军 联系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电话: 021-50498825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 21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人代表: 许刚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传真电话: 021-50372474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 22 ) 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谢国梅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23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 -68889185 联系人员 :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24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25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32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26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27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28 )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29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01 、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张鹏 客服电话: 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30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人代表: 陈林 联系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电话: 021-68777822 联系人 员: 刘闻川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 31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电话: 010-85556012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电话: 010-85556053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32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 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电话: 027-87618863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33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34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35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35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36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37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36 ( 38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电话: 021-50583633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39 )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 丰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40 )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电话: 010-65181028 传真电话: 010-65174782/65231189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57-88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 41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42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43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44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38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40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29 日证监许可 【2014】787 号文注册 。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和持 有限 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见相关公告 。 二、 募 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11,149户, 本次 募集期 有效认 购份 额1,735,851,445.53 份( 其 中:富 国收益 增强 债券A有效 认购 份额988,479,824.79 份,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C有效认购份额747,371,620.74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份 额610,088.23 份 ( 其 中 : 富 国 收 益 增 强 债 券A 利 息 结 转 的 份 额 371,644.51 份, 富国 收 益增强 债券C利息 结转 的份额238,443.72 份 ) ,两项 合计 共1,736,461,533.76 份基金份额。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41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 方案 。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同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10 月 28 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42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 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 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43 理有限公司、 北京君德 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 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 并另行 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 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44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45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本基金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 本 基金时, 除需满足 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 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20,000 元;已 在 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 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 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时或赎 回后在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申请赎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46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 申购 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 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 ;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中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份额的养 老金 客户申 购 费率见 下表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24%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1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1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 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见下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0—1 年 0.1% 1 年(含) —2 年 0.05% 2 年以上 0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 )投 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扣除用 于市场 推广、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25%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 份额, 申购费率 为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8%)=39,862.54 元 申购 费用=40,000-39,86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38,156.29 份 (2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48 例: 某投资者 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 赎回1 万份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时间为半年,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 费用=10,000 ×1.016×0.1%=10.16 元 赎回金额=10, 000×1.016-10.16=10,149.84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3、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49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0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 定 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三、 基金转 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本公司开通富国收益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代码:A 类 000810 C 类000812) 与本公司旗下其 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2 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有关上 述基 金的 详细 情 况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www.fullgoal.com.cn )查阅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和 最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95105686 、 4008880688 (全 国统一 ,免长途 话费 ) )查 询 。本公司 将根 据具体 情 况确定今后 募集、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是否适用于本公告所载业务规则。 2、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 )基 金转换 费用由 转出基金 的赎回 费和转 出和转入 基金的 申购费 补差两 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 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入 基金申 购补差 费:按照 转入基 金与转 出基金的 申购费 率的差 额收取 补差费。 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 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 转出基 金金额所对应的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 )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3 B 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 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两部分 构成, 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 计算。 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 基金转换申购费 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 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 )对 于由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担任注册 登记机 构的基 金,其 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 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对 于由本 公司担 任注册登 记机构 的基金 ,后端收 费模式 下基金 份额之 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 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业务规则 (1 )基 金转换 是指开 放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持有某 只基金 的部分 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销售 机构进 行,且 该销售机 构须同 时代理 拟转出 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 )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4 )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收费 模式的 基金份 额之间进 行,即 前端收 费模式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4 的基金只能与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 后端 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后端收费模 式的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 互转换; 在公司直销系统中, 两种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均可以与富国天时货币基 金A/B 进行基金转换; (5 )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 )基 金转换 采用“ 份额转换 、未知 价”原 则,转出 、转入 均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7 )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业务 时,转 出方的 基金必须 处于可 赎回状 态,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8 )基 金转换 过程中 ,对于前 端转前 端的情 况,按照 需转出 份额对 应的转 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计算并确定申购补差费用; 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情况, 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 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 转出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计算后端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在该部 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9 )本 公司旗 下的基 金转换后 ,转入 的基金 份额的持 有期将 自转入 的基金 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0 )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 )注 册登记 机构以 收到有效 转换申 请的当 天作 为转 换申请 日(T 日) 。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 )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 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 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份额。若 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 余额不足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 )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 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基金 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5 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 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 ) 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富国天时余额时, 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投资 者部分转出富国天时份额时, 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 时的损失; (15 )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 投资者在T日多次 转换的, 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16 ) 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 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 则 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 )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 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 有 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 定。 6、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但 应最迟在 调整生 效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 告。 7、重要提示 (1 )目 前,可 以进行 本业务的 销售机 构包括 本公司的 直销网 点以及 同时代 销 本基金 与拟转换基金的机构。 (2 )由 于各代 销机构 系统及业 务安排 等原因 ,可能开 展该业 务的时 间有所 不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投 资者可 通过本 公司直销 系统办 理后端 收费模式 的基金 转换业 务,实 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转换业务 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6 (4 )投 资者欲 了解本 基金管理 人旗下 基金的 详细情况 ,请仔 细阅读 本基金 管理人旗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或更新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亦可登 陆本 基金 管理人 (www.fullgoal.com.cn )或 拨打 本基 金管理 人客服 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查询。 (5 )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7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八、 基金上 市交 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 九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 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公 司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短 期融资券 、中期 票据、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 期权、 优先股的, 在不 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 期权、 优先股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 产配置。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过程中突出主动性的投资管理, 在对宏观经济以及债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9 券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进行客观判断的基础上, 通过合理配置收益率相对较高的 企业债、 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风险收益特征优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品种, 加以对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以及回购等高流动性品种的投资, 灵活运用组合久期调 整、 收益率曲线调整、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等策略 , 在保证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 积极把握固定收益证券市场中投资机会,获取各类债券的超额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 济状况、 市场利率走势、 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以及证券市场走势、 信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预测各类资产在长、 中、 短期收益 率的变化情况, 进而在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资产之间进行动态 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 流 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 有必要将债券资 产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 以寻求收益性、 流动 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本基金根据 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利息税务处理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将市场细 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 附权债券 (含可转 换公司 债券、 各类附权 债券等)、资 产证券化 产品、 金融创 新(各类 金融 衍生工具 等)四 个子市 场,采取 积极投 资策略 ,定期对 投资组 合类属 资产进行最 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 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 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产信用等级、 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其次, 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 方式、 利息税 务处理) 与剩余 期限的 配比,对 照基金 的收益 要求决定是 否纳入组合; 最后, 根 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决定投资总量。 2、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策略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60 (1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 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 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 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 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 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相机而动、 积 极调整。 ①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②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 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据 发债主体 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 据。 ④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和调整债券 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⑤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2 )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 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 从 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 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 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 也增强对 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 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 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 等。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 其投资者具有在一定条件下 转股和回售的权利, 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 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 是一种既具有债性, 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 具有 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61 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大的优点在于, 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 博取股票上涨时 的巨大收益。 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 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 买 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 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只 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 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协议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此在日常交易 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持有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 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 会密切关注 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②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 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 择权 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 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 该种产品中 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 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 而上市 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 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 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 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 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3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 展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 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 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 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 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4 )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 排, 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 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 流通, 并带有 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62 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 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 )回购套利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发现债券市场明显投资机会的情况下, 或债券市场存在套利机 会时,通过回购等融资融券手段,应用适量的杠杆获取超额收益。 3、 动态收益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债 券 市 场 的 动 态 变 化, 采取 多种灵活的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息差策略等。 (1 )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收益 率曲线 策略是 指当收益 率曲线 相对陡 峭时,买 入期限 位于收 益率曲 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 即 收 益 率 水 平 处 于 相 对 高 位 的 债 券, 随 着 债 券 期 限 剩 余 期 限 缩短,债 券的收 益率水 平将会较 投资期 初有所 下降,通 过债券 收益率 的下滑, 获得 资本利得收益。 (2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 是指通 过不断 正回购融 资并持 续买入 债券的操 作,只 要回购 资金成 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 回 购 利 率 走 势 的 判 断, 适 当 地 选 择 杠 杆 比 率, 谨 慎 地 实 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 股票投资策略 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趋势性投资机会时, 本基金可以直接参 与股票市场投资, 努力获取超额收益。 在股市场投资过程中,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 下而上的投资策略, 利用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对 以 下三类上市公司 进行投资 : ①现金流充沛 、 行业竞争优势明显、 具有良好的现金分红 记录或现金分红潜 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 ②投资价值明显被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③未来盈利水平具有明显增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5、权证投资策略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63 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一致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适度进行谨慎 的权证投资。 基金对权证投资的目标首先是控制并降低组合风险, 其次是令基金 资产增值。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包括: (1 )采 用市场 认可的 多种期权 定价模 型 并根 据 研究人 员对公 司基本 面等因 素的分析 ,形成合理的对权证的定价; (2 )对 标的股 票进行 价值判断 ,结合 权证市 场发展的 具体情 况,决 策权证 的买入、持有或沽出操作; (3 ) 本基金权证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 看跌保护组合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64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5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65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投 资决策 与交 易机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 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 券交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 金经理 根据市 场的趋势 、运行 的格局 和特点, 并结合 基金合 同、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 资策略 报告提 交给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审 批决 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 金经理 根据批 准后的投 资策略 确定最 终的资产 分布比 例、组 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 )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66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 率(税后)+0.5%。 其中,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 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 、基 金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3,215,585.00 0.43 其中: 股票 13,215,585.00 0.4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998,224,169.83 97.88 其中: 债券 2,998,224,169.83 97.8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67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2,589,195.73 0.74 7


其他资 产 29,018,390.66 0.95 8


合计 3,063,047,341.2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215,585.00 0.4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215,585.00 0.46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0351 亚宝药 业 506,500 5,698,125.00 0.20 2 300224 正海磁 材 300,700 5,502,810.00 0.19 3 300142 沃森生 物 247,500 2,014,650.00 0.0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37,990,353.00 11.76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6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0,052,000.00 5.22 4 企业债 券 1,805,433,816.83 62.8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21,103,000.00 18.13 6 中期票 据 333,697,000.00 11.61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98,224,169.83 104.30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36133 16 国电 01 1,000,000 100,460,000.00 3.49 2 136198 16 上药 01 1,000,000 100,300,000.00 3.49 3 136177 16 电 气债 900,000 90,351,000.00 3.14 4 150219 15 国 开 19 900,000 90,027,000.00 3.13 5 041558085 15 中 航集 CP001 700,000 70,399,000.00 2.45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 期收 益(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本期 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69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 元) -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 明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期是 否出现 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 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49,120.8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8,456,191.60 5 应收申 购款 13,078.2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018,390.6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224 正海磁 材 5,502,810.00 0.19 筹划重 大事 项 2 300142 沃森生 物 2,014,650.00 0.07 筹划重 大事 项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70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 收益增 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历史各 时间段份 额净值 增长率 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 )A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0.28-2014.12.31 4.20% 0.46% 0.60% 0.01% 3.60% 0.45% 2015.1.1-2015.12.31 18.23% 0.45% 2.62% 0.01% 15.61% 0.44% 2016.1.1-2016.3.31 -1.06% 0.16% 0.50% 0.00% -1.56% 0.16% 2014.10.28-2016.3.31 21.90% 0.42% 3.71% 0.01% 18.19% 0.41% (2 )C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0.28-2014.12.31 4.10% 0.46% 0.60% 0.01% 3.50% 0.45% 2015.1.1-2015.12.31 17.77% 0.45% 2.62% 0.01% 15.15% 0.44% 2016.1.1-2016.3.31 -1.06% 0.16% 0.50% 0.00% -1.56% 0.16% 2014.10.28-2016.3.31 21.30% 0.42% 3.71% 0.01% 17.59% 0.41%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金累 计份额 净值增 长率变动 及其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 )A 级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72 注:1.截止日期为 2016 年3 月 31 日。 2.本基金于 2014 年10 月28 日成立, 建仓期 6 个月, 即从2014 年10 月28 日起至2015 年4 月27 日,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 )C 级 注:1.截止日期为 2016 年3 月 31 日。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73 2.本基金于 2014 年10 月28 日成立, 建仓期 6 个月, 即从2014 年10 月28 日起至2015 年4 月27 日,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75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76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闭 市后, 该类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均精 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78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 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它情形。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79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 化或 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80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 额在费用 收取上 不同, 其对应的 可分配 收益可 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81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82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7%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 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9-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84 五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85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 的 ,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87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88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89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90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91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 后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92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 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 膨胀风 险。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 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 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 二) 信用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93 ( 四) 操作风 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 五)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 六) 合规性 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 八) 其他风 险 1、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94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一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 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95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 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96 (5 )聘 请会计 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97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98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99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00 1、根据 《基 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03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销售 服务费 率,但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 以及 对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率和 其他应 由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的 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 调整基 金份额 类别或 分类规则,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 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05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的 二分之一 (含的二分 之一 ) 。 若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在会议的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 电 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09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生效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四 、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12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13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14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 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公 司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短 期融资券 、中期 票据、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期权、 优先股的, 在不 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 期权、 优先股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15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经托管人书面确认后,可纳入监督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投 资于 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b、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本 协议项 下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本 协议项 下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h、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本 协议项 下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16 10% ; l、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n、本基 金持有 单只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o、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p.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基金管理人应对措施, 便于基 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17 (3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18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19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 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20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 金合同》 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21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22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 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 (“资产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23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银 行间市 场清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24 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总份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托 管协议的规定暂停估值的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 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 每年6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25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26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27 第二 十 一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交易 资料 的寄送 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 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 末所有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 或在第四季度有交 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 二 、 网 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申购、 赎 回及信 息查 询外 ,还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 受网 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四 、 免 费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 过拨打 电 话、发送 邮件 或者发 短 信 3 种方 式定 制每周 基金净 值、 交易确认信息、 富 国周刊、 公告信息、 月 度、 季度电子对账单等 , 基金管理 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五 、 网 络在线 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栏目, 可享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 投资刊物查阅, 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 务 。 六 、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 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28 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 七 、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 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 客户服务 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子邮件等 5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 、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 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86 ,4008880688 (全 国 统一, 免长 途话 费) , 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29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2016 年 1 月 4 日在公 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5 年 12 月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2、2016 年 2 月 24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收 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 3、2016 年3 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关于富国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 4、2016 年 4 月 26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30 第二 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31 第二 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六年六 月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