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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宝A(002852)

财富宝A/E: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商 财富宝交易 型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 年六 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财 富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2016 年5 月17 日 《 关于 准予 招商 财富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6 〕1071 号)注册 公 开募 集。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 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 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 资者购 买货 币市 场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 或者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基 金管理 人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本基 金E类基 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对于 选择 通过 二级市 场交 易的 投资 人而 言, 其 投资 收 益 包含买 卖价 差收 益, 交易 费 用和二 级市 场流 动性 因素 都会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投 资人的 投资 收 益,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风险 揭示 ”章节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 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 资人 在认 购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 读本 《招 募说 明 书》 。 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月 更新 一次 , 并 于每 六个月 结 束 之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容 截至 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日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25 七、基 金的 募集.............................................................. 26 八、基 金备 案................................................................ 30 九、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与上 市交易 ................................................ 31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3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44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1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2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6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8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0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1 十八、 风险 揭示.............................................................. 6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1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3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2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5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等相关 法律法 规和 《招 商财 富宝 交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 募 说明书 》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 金是根 据本 《 招募 说明 书 》 所 载明 的资 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 招募 说明 书 》 根 据本 基金的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 基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 投资人 自依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当事 人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招 商 财富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招 商财 富宝交 易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该基金 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招 商财 富宝交 易 型货币 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招 商 财富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招商 财富 宝交 易型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指 第十一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于2012 年12月28 日通过 , 并 于2013 年6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 颁布 、同年6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8日 颁布、 同年7月1 日实 施的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7日 颁布 、 同年8月8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场 所: 场外 销售 场所和 场内 销售 场所 ,分 别简称 为场 外和 场内 23、 场内 : 指利 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进 行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以及上 市 交 易的场 所 24、 场 外: 指不 利用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 而通 过各销 售机 构柜 台系 统或 其他交 易 系统进 行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25、 销售 机构 : 直销 机构 和代销 机构 。 直销 机构 指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代销机 构包 括场外 代销 机构 和场 内 代 销机构 , 场 外代 销机 构包 括办理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业 务 的销售 机构 ,场 内代 销机 构指发 售代 理机 构和/或 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26、 发售 代理 机构 : 指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在 募集 期间 代理 本基金 场内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27、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由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代 理办 理本 基 金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 证券公 司 , 又 称 为代办 证券 公司 28、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9、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30、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 指 登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 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 通 过场 外进 行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等 业务 确 认 的基金 份额 (以 下简 称场 外份额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


31、证 券账 户: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A 股账 户或 证券投 资 基金账 户 , 通 过场 内进 行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 以下 简 称场内 份额 ) 记 录在该 账户 下 3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3、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4、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发 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间 ,最 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 35、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8、T+n 日 :指 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n 为自然 数 39、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0、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 业务 规则》 :指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相应 规则 42、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3、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4、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5、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6、 申 购赎 回清 单: 指由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用以 公告 场内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等信息 的 文件 47、 申 购对 价: 指投 资人 场 内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应交付 的 现金替 代 及 其他 对价 48、 赎 回对 价: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场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 说明书 规定 应交 付给 基金 赎回人 的现 金替 代及 其他 对价 49、 现金 替代 : 指场 内申 购、 赎回 过程 中 , 投 资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 用 于替代 组合 证券 的一 定数 量的现 金 50、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1、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5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3、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的10% ,其 中包 括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单个开 放 日 申请 赎回 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10% 的情 形 54、元 :指 人民 币元 5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价差 、 票据 投资 收益 、 银行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6、 摊 余成 本法 : 指 计价 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 并考虑 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平均 摊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 57、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场 外基 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 收 益 58、 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百 份场 内基 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 益 59、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 最近7 个自 然日( 含节 假日)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收益 率 60、 销 售服 务费 : 指 本基 金 用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 费用从 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61、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4、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日 年化 收 益率的 过程 65、 收 益账 户: 指本 基金 为 投资人 分配 的虚 拟账 户, 用于登 记投 资人 场内 基金 份额的 累 计未付 收益 66、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67、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 立 , 是 中国 第一 家 中外合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由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 (RMB100 ,000 ,000 元 ) 增 加 为人民 币二 亿一 千万 元 (RMB210 ,000 , 000 元 )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 %、10 %及 3.4%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受 让招 商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股权 。上 述 股权转 让完 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结 构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 让给 招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11.7% 股权 转让 给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上述 股权 转 让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持 有全 部 股 权的 55 % ,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45%。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4 月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 2006 年 9 月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 为拥有 证 券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2009 年 11 月 ,招 商证券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代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价 值 ”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 公 司 。 (二) 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男, 工商 管理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入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行长 助理 、 上海 分行 行 长、 副行 长 , 现 任执 行董 事、 党委 副书 记 、 常 务副 行长兼 财务 负责 人。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 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 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 商证券, 期间 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参与 南方 证券的 清算 ; 在 加入 招商 证券前 , 曾 在美 国纽 约花 旗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现任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分 管风险 管理 、 公司 财务 、 清算及 培训 工作 ; 中国 证 券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 现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 女, 北 京 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 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 理、 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男 ,1972 年 1 月生,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 律 从业经 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 中国 北方 工业 公司 任法律 事务 部职 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 律顾 问 。 1999 年 2 月 至今 在北 京 市天元 律师 事务 所工 作 , 先后担 任专 职 律 师 、 事 务所 权 益 合伙 人、 事 务 所 管理 合 伙 人、 事务 所 执 行 主任 和 管 理委 员会 成 员 。2009 年 9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市 华 远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 。2012 年 5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第 四届 、第 五届 并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王莉 , 女 , 高 级经 济师 。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 历 任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昆明 军 区三 局战 士 、 助 理研 究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 处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 际金 融处干 部 、 银 行部资 金处副处 长;中信 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 本市场 部总经理 、行长助 理、副 行长 等职。现 任中国 证券市 场 研究设计 中心( 联办) 常 务干 事兼基金 部总经 理; 联办 控股有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蔡廷基 , 男, 毕业 于香 港 理工学 院 ( 现为 香港 理工 大学) 会计 系。 历 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 经理,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 所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 毕马 威华 振 会 计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 合伙 人,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华 东华 西区 首席 合伙 人。 现 为香 港会 计师公 会资 深会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政 协委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名誉副 主席 。 兼 任中国 石化 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公 司的 非执 行独 立董 事。 现 任公 司 独 立董事 。 孙谦 , 男 , 新 加坡 籍, 经济 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 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 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 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张卫华 ,女 ,1981 年 07 月至 1988 年 8 月 ,曾 在 江苏省 连云 港市 汽车 运输 公司财 务 部 门任职 ;1983 年 11 月至 1988 年 08 月 ,任 中国 银 行连云 港分 行外 汇会 计部 主任;1988 年 08 月至 1994 年 11 月, 历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国际 部、 会计部 主任 、证 券业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 199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02 月 , 历 任招 银证 券、 国通 证 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 兼稽核 审计 部总 经理 ;2006 年 03 月至 2009 年 04 月 ,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稽核 监察 总 审计师 ;2009 年 04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合规 总监 ;2016 年 1 月 起任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高 级顾问 。现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 学 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先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高级 经 理、业 务董 事;2002 年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筹备 ,公 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 产品 研发 部 高级经 理 、 副 总监 、 总监 , 现任产 品运 营 官兼市 场推 广部 总监 、公 司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任 Oracle ERP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1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 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 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 男, 厦门 大学 货 币银行 学硕 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 圳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副 总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 , 男 , 中 国国 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任职 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 任设 计 师; 1998 年 3 月 加入 原君 安证券 南京 营业 部交 易部 , 任经 理助 理; 1999 年 11 月加入 中国 平 安 保 险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 资 金 运 营 中 心 基金 投资 部 , 从 事交 易 及 证券 研究 工 作 ;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 ;2008 年 2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投 资事 业 部,任 投资 总监、 部门 总 经理;201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 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 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 入广发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 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书 ,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潘西里 ,男 ,硕士 ,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务 工 作;2001 年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深圳监 管局 ,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 员、副 处长 及处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本基 金基 金经理 介绍 向霈, 女, 中国国 籍, 工 商管理 硕士 。2006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先后曾 任 职于市 场部 、股票 投资 部 、交易 部,2011 年起 任固 定收益 投资 部研究 员, 现 任招商 招钱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招商招 利 1 个月 期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招 商信 用 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经 理 、 招盈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2 许强, 男, 学士 ;2008 年9 月加入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 师事务 所, 从事 审计 工作 ;2010 年 9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曾 任基 金核 算部 基金会 计,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研究 员, 现任 招商理 财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保证 金快 线 货币市 场基 金及 招商 招金 宝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 3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 副 总经 理沙 骎、 总经 理 助理及 投 资管理 二部 负责 人杨 渺、 总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四 部负责 人王 忠波 、 总 经理 助理兼 全球 量 化 投资部 负责 人吴 武泽 、总 经理助 理裴 晓辉 、交 易部 总监路 明、 国际 业务 部总 监白海 峰。 4 、上述人 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得 从事违 反《 证券法 》、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3 (3 ) 利用基 金财 产或 者职 务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4、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4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部 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的 行 为 行使监 督权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责 决 定 公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 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 况 等 。 督 察 长 : 督 察长 负 责 监 督检 查 基 金 和 公司 运 作 的 合法 合 规 情 况 及公 司 内 部 风险 控 制情 况,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 现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 险或隐 患, 或 发 生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 当及时 向公 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专 业委员 会 , 主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策 , 并针对 公司 经 营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实 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 门负 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行 情况进 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 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业 务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5 3、 内 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 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 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内 部控制 的五 个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司 的规 章制 度并 自觉 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各 业务 环 节 。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1)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6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①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 明确 , 并 有相 应的 岗位 说 明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 对 不 相容的 职 务 、 岗位 分离 设 置,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②各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 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③以督 察长 、 监察 稽核 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的 第三道 监控 防线 。 2)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间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3)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1)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负 责人 报 告;部 门负 责人 向分管 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2)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公 司员工 、各 部门负 责人 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监 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3)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报 送董 事会及 其下 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中 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 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7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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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本 行 于2005 年10 月 在 香 港联 合 交 易 所挂 牌 上 市( 股 票代 码939) ,于2007 年9 月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年 末 , 本 集团 资产 总额18.35 万亿 元 , 较 上年 增长9.59% ;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 总额10.49 万亿元 , 增 长10.67% ; 客户 存款总 额13.67 万亿 元, 增 长5.96% 。 净 利润2,289 亿 元 , 增长0.28% ; 营业收 入6,052 亿 元, 增长6.09% ,其中 ,利 息净 收入 增长4.65%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入 增长 4.62% 。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1.30% , 加 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17.27% , 成 本收 入比26.98% , 资 本充 足率15.39% ,主 要财 务指 标领先 同业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营业网 点 “三 综合 ” 建设 取 得新进 展 , 综 合性 网点 数量 达1.45 万个, 综合 营销 团队2.15 万个, 综合 柜员 占比 达到88% 。 启 动深 圳等8家 分行 物 理渠道 全面 转 型创新 试点 , 智慧 网点 、 旗舰型 、 综合 型和 轻型 网 点建设 有序 推进 。 电子 银 行主渠 道作 用进 一步凸 显, 电子 银行 和自 助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 占比 达95.58% , 较上 年提 升7.55 个百 分点 ; 同 时推广 账号 支付 、 手机 支 付、 跨行 付 、 龙 卡云 支付 、 快 捷付 等五 种在 线支 付 方式 , 成 功实 现 绝大多 数主 要快 捷支 付业 务的全 行集 中处 理。 转型业 务快 速增长 。信 用 卡累计 发卡 量8,074 万 张, 消费交 易额2.22 万亿元 , 多项核 心 指标继 续保 持同业 领先 。 金融资 产1,000 万 以上 的私 人银行 客户 数量增 长23.08% ,客户 金融 资产总 量增 长32.94% 。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累 计承销5,316 亿元 ,承 销额 市场领 先。 资 产托管 业务 规模7.17 万亿 元, 增 长67.36% ; 托管 证券 投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 只数 均为市 场第 一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9 人民币 国际 清算 网络 建设 再获突 破 , 继 伦敦 之后 , 再获任 瑞士 、 智利 人民 币 清算行 资格 ; 上 海自贸 区、 新疆 霍尔 果斯 特殊经 济区 主要 业务 指标 居同业 首位 。 2015年 ,本 集团 先后获 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总 计122 项 ,并独 家荣 获美国 《环 球 金融》 杂 志“中 国最 佳银 行” 、 香港 《财资 》杂 志“ 中国最 佳 银行” 及香 港《 企业财 资 》杂志 “中 国 最佳银 行” 等大 奖。 本集 团在英 国 《 银行 家》 杂志2015 年 “世 界银 行品 牌1000 强” 中 , 以 一 级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2015 年 度全 球企 业2000 强 中 位列第 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 算处 、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 处等10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 务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 工220 余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 总 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 个 人 银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 长办 公室 , 长 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贷 二部 、 信贷部 、 信贷 管理 部 、 信 贷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 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 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2016 年一季 度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584 只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 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自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 评 为 “ 中国 最佳 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0 管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 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 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 的“ 托管 业务综 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系 统”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 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 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 情况 进行监 控, 如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 核实, 督促 其 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1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2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发售 主协调 人 名称: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站:http://www.htsc.com.cn 2.场外 发售机 构 (1 ) 直 销机 构:招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梓 招商基 金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40


联系人 :刘 超 招商基 金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厦 1601 室 电话: (021 )68889916-116


联系人 : 秦向 东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3 联系人 :王 默飞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2 ) 代销 机构 :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6223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如本次 募集 期间 , 新 增代 销机构 , 将 另行 公告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调 整销售 机构 ,并 及时 另行 公告。 3.场内 发售 机构 场内发 售代 理 机 构情 况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 (二)登 记机构 1、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2、名 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17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7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4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佳 联系人 :刘 佳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 八层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程 海良


王亚 亚 联系人: 蔡 正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5 六、 基金份额的 分 类 (一)基 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设A类和E 类两 类基 金份额 ,A 类 为场 外基 金份 额,E 类 为场 内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 金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 并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A 类基 金份 额 的登记 业务 由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理 ;E 类基 金 份额的 登记 业 务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办理 。 A 类基 金 份额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场外 销售 机 构办理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等业务 。 E 类基 金份 额通 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交易 平台办 理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并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二)基 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项目 A 类 基金 份额 E 类 基金 份额 认(申 )购 费 0 0 赎回费 0 0 管理费 (年 费率% ) 0.33 0.33 托管费 (年 费率% ) 0.10 0.10 销售服 务费 ( 年费 率% ) 0.25 0.25 本基金 不同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互 相转 换。 (三)基 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 整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下: 1、 根 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 金 管理人 停止 某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费率 水平、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等, 上 述调 整实 施前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但基 金管 理人 需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及时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在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 调 整认 (申 ) 购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最 低金 额限 制及 互相 转换 规 则 ,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6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业务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 监 许可〔2016 〕1071号文 注册 公开 募集 。 (一)基 金类别、运作方式 、存 续期间 、基金面值及认 购价格 1、 基 金类 别: 货币 市场 基 金 。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交易 型 开 放式 。 3、 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4、基 金面 值及 认购 价格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元。 本基金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认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币1.00 元。 (二)募 集方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场 外认购 和 场内认购 两 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场 外认购 将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的 直 销 机构 及基 金场外 代 销机 构发售 ; 场内 认 购包 括网 上现金 认购 和网 下现 金认 购两种 方式 。 网 上 现 金 认 购方 式 是指 投 资人 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指 定 的发 售 代 理 机构 用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 网 上系 统以现 金进 行的 认购 , 网 下 现金认 购方 式是 指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的 销售 机构 以 现金进 行的 认购 。 销售 机构具体名 单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 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调整 销 售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 不 成功 , 基 金管理 人 将 认购 不 成功 或认 购 无 效的 款项退 回。 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


(三)募 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 本 基金自2016 年6 月13 日到2016年6月22 日 ,通过 场外认 购和场内 认购两 种方式公 开发 售。 其 中, 场外 认购 的发 售 日期为2016 年6 月13 日至2016 年6 月22 日; 网下 现金 认 购的发 售日 期为2016 年6月13 日至2016 年6月22 日, 网上 现金 认购 的发售 日期 为2016 年6月20 日至2016 年6 月22日。 如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对网 上现 金认 购时 间做 出调整 , 我 司将 相应 调整 并及时 公告 。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7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募集 情况 适当延 长或 缩短 本基 金的 募集期 限并 及时 公告 。 具 体募集方 案以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为 准,请投 资者就 发售和认 购事宜仔 细阅读 本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四)募 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募 集目标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 份额总 额不 少于2亿 份, 基 金募集 金 额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 并 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募集 期届 满 或者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发 售。


(六)场 外基金认购 1、场外 基 金认 购采 用 “ 金 额认购 、份 额确 认 ” 的方 式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份 额 = (认 购金 额+ 认购金 额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面值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场外认 购本 基金 , 该 笔认 购 金额 在募 集期 产生 利 息 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 (100,000 +50 )/1.00 = 100,050.00 份 2、 场外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 舍弃, 舍 弃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 3、 场外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 其中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4、基 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 场外 首次 认购 和追 加认购 最低 金额 均为 人民 币 0.01 元, 如 各基 金销售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 准。 5、 基 金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 可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确认 不得 撤销 。 6、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和持 有 限额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每个 账户 的认购 和持 有 基 金份 额进 行限制 。 (七)场 内基金认购 网上现 金认购 1、认 购时 间详 见基 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2、通过 发售 代理 机构 进行 网上现 金认 购的投 资人 , 认购以 基金 份额 申请, 认 购金额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8 计算公 式为 :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认 购份额 例:某 投资 人通 过网 上现 金认购1,000 份 本基 金, 认 购金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金 额=1.00 ×1,000 =1,000 元 即投资 人通 过网 上现 金认 购方式 申请 认购1,000 份 本 基金, 认购 金额 为1,000.00 元。 3、 认 购限 额: 网 上现 金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单一 账户每 笔认 购份 额需 为1,000 份或 其 整数倍 , 最高 不得 超过99,999,000 份 。 投资 人应 以上 海证券 账户 认购 , 可以 多 次认购 , 累计 认购份 额不 设上 限。 投资 人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基金份 额, 认购 申请 一经 受理不 得 撤 销 。 4、认购 申请 :投 资人 在认 购本基 金时 ,需按 发售 代 理机构 的规 定, 备足认 购 资金, 办 理认购 手续 。 网 上现 金认 购 申请提 交后 , 投 资人 可以 在 当日交 易时 间内 撤销 指定 的认购 申请 。 5、 清 算交 收:T 日通 过发 售 代理机 构提 交的 网上 现金 认购申 请, 由该 发售 代理 机构冻 结 相应的 认购 资金 , 登 记机 构进行 清算 交收 , 并 将有 效认购 数据 发送 发售 协调 人, 发 售协 调 人 将实际 到位 的认 购 资 金划 往其预 先开 设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6、认购 确认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可通 过其 办 理认购 的销 售机构 查询 认 购确认 情 况。 网下现 金认购 1、认 购时 间详 见基 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2、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网 下现金 认购 的投资 人,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认 购 金额的 计 算公式 为: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认 购份额 例:某 投资 人到 本公 司直 销网点 认购100,000 份基 金 份额, 认购 金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金 额=1.00 ×100,000 =100,000.00 元 即投资 人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认购 本基 金100,000 份 , 认购金 额为100,000 元。 3、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进 行网下 现金 认 购的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同 通过发 售 代理机 构进 行网 上现 金认 购的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 4、认购 限额 :网 下现 金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请 。投 资 人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 销售机构 办理网 下现 金认 购, 每笔 认购份 额须 为1000 份 或其 整数倍 。 投 资人 可多 次认 购, 累 计认 购 份 额不设 上限 。 投 资人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办 理网 下现 金认 购的, 每笔 认购 份额 须在10 万份以 上( 含 10 万份) , 超 过部 分须 为1 万份的 整数 倍 。 投 资人 可 以多次 认购 , 累计 认购 份 额不设 上限 。 投 资人在 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 购基金 份额 ,认 购申 请一 经受理 不得 撤销 。 5、 认购 手续 :投 资人 在认 购本基 金时 ,需按 销售 机 构的规 定, 到销 售 机构 办 理相关 认 购手续 ,并 备足 认购 资金 。网下 现金 认购 申请 提交 后在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时间 之后不 得 撤 销 。 6、 清 算交 收:T 日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提交 的网 下现 金认 购申请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T +2日进 行有效 认购 款项 的清 算交 收,将 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人 预先 开设 的基 金募 集专户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9 T日通过 发售 代理 机构 提交 的网下 现金 认购申 请, 由 该发售 代理 机构 冻结相 应 的认购 资 金。 各 发售 代理 机构 将每 一个投 资人 账户 提交 的网 下现金 认购 申请 汇总 后, 通过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上 网定 价发 行系 统代 该投资 人提 交网 上现 金认 购 申请 。 之 后, 登记 结算 机 构进行 清算 交 收, 并 将有 效认 购数 据发 送发售 协调 人, 发售 协调 人将实 际到 位的 认购 资金 划往其 预先 开 设 的基金 募集 专户 。 7、认购 确认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可通 过其 办 理认购 的销 售机构 查询 认 购确认 情 况。 (八)认 购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 (九)募 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本基金 场外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集 期间 所产 生的 利息 ( 以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计算 并确认 的 结果为 准) 折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 本基金 场内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计 入基金 财产 , 不 折算 为投 资 人基金 份 额。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0 八 、基金备案 (一)基 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金 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同》 生效 ; 否 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 的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1 九、基金份额的 折 算与上市交易 (一)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本 基金E 类基 金份 额进 行基 金份 额折算 ,A 类基 金份 额不 进 行基金 份 额折算 。下 述 为E 类 基金 份额的 折算 规则 : 1、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当 日, 基金 管理人 办 理 E 类 基金 份额 折算。 2、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原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 并 由登 记机 构进 行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E 类基金 份 额折算 后,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 发生调 整, 但 调 整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的 净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发生 变化。 基金 份 额 折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 额类别 内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E 类基 金份额 折算 后 , 每 份 E 类 基金份 额与 每 1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拥 有同 等投 票权 。 由于 A 类基 金份额 的初 始面 值为 1.00 元,E 类基 金份 额在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折算 后的 面值 为 100 元, 因 此在计 算包 括但 不限 于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提案 和表 决、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剩余 资产 分 配 等事项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和 基金 总份额 时,每 1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等 同 于 1 份 E 类基 金份 额。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3、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方法 折算后E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折算 前 E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100 折算 后E 类 每份 基金 份额 对应的 面值 为 100 元 。 E 类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安排和 结果 将另 行公 告。 (二)E 类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1、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 金 上市规 则》 等有 关规 定, 向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E 类基金 份额 上市 : (1) 基金募 集金 额不 低 于 2 亿 元人民 币;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2 基金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 金获 准在 上海证 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发 布基 金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2、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 费 用 、 停 复牌 、 暂停 上市 、 恢 复 上 市等 需 遵照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等 有 关 规定。 3、终 止上 市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1 ) 不再 具备 本部 分第 二 条 第( 一) 款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上 市; (4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应当终 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终止 基金 上 市的决 定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4、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及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定 进 行调整 的,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和 规则 为准 。 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增 加本 基金 上市交 易方 面的 新功 能,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增加 相 应功能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3 十 、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 (一)申 购、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包 括场 外和 场内 两种 方式。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通过场 外 方式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E 类基 金份 额通 过场 内方式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 场外申 购和 赎回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场外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办理 。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 通 过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 具体的 销售 网点 及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相关 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人应 当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 购、赎回 的开放日期及 办理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 可 在上 述范 围内规 定具 体 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 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4 受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场 外申购与赎回 A 类 基金 份额 通过 场外 进 行申购 赎回 。 1、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确定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基金 销 售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以基 金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4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决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 高限 额和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总规 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限 额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 办理 申购 、赎 回业 务 时,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不 成立。 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投资 人 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 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如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 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他 非基 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了 业务 流程 , 则赎 回款 项划 付时 间相 应顺延 。 在 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 有 关条 款处理 。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开 放 日 规定 时 间 结 束 前受 理 有 效 申购 和 赎 回 申 请的 当 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5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 期间的 利息 损失 由 投 资人 承担。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 投资 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本基金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在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造 成损 害的 前提下 , 对 登记的 办理 时间 、 方 式等 规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和 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均 为 0.01 元,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以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本 基金 不对 单笔 最低 赎回份 额进 行限 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基 金销 售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以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2 ) 投资 人当 日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基 金的总 规模 进行 限制 ,并 在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4 )基 金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对基 金的 净赎回 及累 计 赎回设 定上 限, 或对单 一 账户的 净 赎回及 累计 赎回 设定 上限 并及时 披露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 本基 金场 外基 金份 额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通 常情 况下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2 )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价格为 每份 基金 份 额 1.00 元。 (3 )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采用“ 金额 申 购 ”方 式, 申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计算 公式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 金 财产。


例一: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 T 日投资 1,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 购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 份 额=1,000/1.00 =1,000.00 份 (4 )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公 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6 · 部分赎 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 其账 户中 的累 计未 付 收益为 正或 该笔 赎回 完成 后剩余 的 基金份 额按 照每 份 1.00 元 为基准 计算 的价 值足 以弥 补其累 计至 该日 的未 付收 益负值 时, 赎 回金额 按如 下公 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1.00 元 计 算,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数点 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例二: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的 A 类 基金 份额 10 万 份 ,累计 收益 为 100 元,T 日该投 资 者赎 回5 万 份,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50,000 ×1.00 =50,000.00 (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的A 类基 金份 额5 万份 ,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5 万 元, 投 资 者账户 内基 金份 额余 额 为5 万份 ,剩 余累 计收 益为100 元。


· 全部赎 回


投资者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余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自 动 将投资 者账 户中 的累 计未 付收益 一 并结算 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投 资者 ,赎 回金 额按 如下公 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该份 额对 应的 累计 未付 收 益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1.00 元 计 算,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数点 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例三: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的 A 类 基金 份额1 万份 ,当前 累计 收益 为43 元 , 则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0 +43.00=10,043.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类份 额1 万 份,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10,043.00 元。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场 内申购与赎回 E 类 基金 份额 通过 场内 进 行申购 赎回 。 1、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确定 价” 原则 ,即 本基金 E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价 格 以 每份 E 类 基金份 额 100.00 元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 份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和 赎回 均以份 额申 请 ; (3 ) 本基 金的 申购 对价 、 赎回对 价包 括现 金替 代及 其他对 价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7 (4 ) 申购 、赎 回应 遵守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登记 机构 相关业 务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2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根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备 足相 应数量 的现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资 人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如投资 人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申 购对 价, 则申 购申 请失败 。 如 投资 人持 有的 符合要 求 的 基金份 额不 足, 则赎 回申 请失败 。 投 资人 申购 、 赎 回 申请按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相 关业 务规则 进行 确认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 投资 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 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及数 量限 制 (1 ) 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份 额需 为最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的 整数 倍。本 基 金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 为 10 份。 (2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每日运 作情 况,可 对基 金 场内每 日总 申购 份额和 赎 回份额 进 行控制 并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布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申购和 赎 回 的数 额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 告 。 4、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 基 金 申 购 赎回 过 程 中 涉及 的 资 金 和 基金 份 额 交 收适 用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和 登记 机 构的 结算规 则。 登记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 清算 交收 和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 进行 调 整 。 5、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 本 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价 ,通 过每日 计算 收 益并分 配的 方式 ,使每 份 基金份 额 净值保 持在 人民 币 100.00 元。 (2 ) 本基 金 场 内基 金份 额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 通 常情 况下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3) 申购 对价 是指 投资 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应交 付的 现金替 代及 其他 对价 。赎 回对价 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8 指投资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交 付给 申请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替 代及 其 他对价 。 申购 对价 、 赎回 对 价根据 申购 、 赎回 清单 和 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的基 金 份额数 额确 定。 (4) 申购 、赎 回清 单由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T 日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在 当日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开市 前公 告。 6、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与 格式 (1 )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所对 应的 申赎 现金 、 申 购限额 、 赎 回 限额 及其 他相 关内 容。 (2 ) 申赎 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 购、赎 回, “申 赎现金 ”的 现金替 代标志为 “ 必须” ,每一申 赎份额对 应的申 赎现 金 为 100.00 元 人民币 。 (3 ) 预估 现金 部分 与现 金 差额 预估现 金部 分是 指由 基金 管理人 估计 并 在 T 日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估计值 , 预 估现 金 部 分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T 日 申 赎现 金 。一般 情 况下预 估现 金部 分 为 0 。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 +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最 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申 赎现 金 。 一 般情况 下现 金差额 为 0 。 (4 )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5-12-23 基金名 称: 招商财 富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招商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代 码: XXXXXX T-1 日信息 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 0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 位: 元) : 10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 100.00 T 日 信息 内容 当日申购 限额 ( 单位 :份 ) × ×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9 当日赎回 限额 ( 单位 :份 ) × × × 预估现 金部分 ( 单位: 元) : 0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10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 否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 10 是否允 许申 购: 是 是否允 许赎 回: 是 成份券 信息 内容 股票 代码 股票 简称 股票 数量 现金替 代 标志 溢价 比例 固定替代 金额 SSXJ 申赎现 金 10 必须


1000.00 说明: 上述 表格 仅为 示例 。 (五)基 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的例 外情形: 在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要求 的前 提下 , 当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低 于 5% 且偏离 度为 负时 , 为 确保 基金平 稳运 作, 避免 诱发 系统性 风险 , 本 基金 对当 日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1% 以上 的 赎回申 请征 收 1% 的 强制 赎 回费用 ,并 将 上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于 基金 利 益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六)拒 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场外 和/ 或场 内申 购 申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登记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场内 申购 业 务 。 5、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6、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7、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8、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 生 负面 影响 ,或 基金 管理人 认定 的其 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0 9、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收 益小 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投资 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10、场 外或 场内 申购 达到 基金管 理人 设定 的数 额限 制。 11、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正偏 离度绝 对 值达 到0.5%时。 12、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1至6 、8 、9项、11 、12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对 于上 述第10 项拒绝 申购 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布 相关 申购上 限设 定。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七)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 场外和/或场 内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登记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场内 赎回 业 务 。 6、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7、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8、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收 益小 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9、场 内赎 回达 到基 金管 理 人设定 的数 额限 制。 10、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发生 损害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 可 暂停接 受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11、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1至8 项、10、11项情形 之一 而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赎 回 公告。 对于 上述 第9 项暂 停 接受赎 回的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布 相关 赎 回上限 设定 。 已确 认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1 出现上 述第4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八)巨 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为体现 赎回 申请 占基 金资 产的实 际比 例及 其影 响, 在认定 巨额 赎回 的过 程中 , 应将 每 一 份 E 类基 金份 额折 算为 1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其中包括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 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10% 的情形 。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巨额赎 回业 务的 场内 处理 , 按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 关规定 办理 。 4、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2 定的其 他方 式 (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电子 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九)暂 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媒 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也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明 确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公 告。 (十)基 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 同一 登记 机构 下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并 提 前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一)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二)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同一 登记 机构下 的 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 管,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3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四) 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 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五) 其他业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 、 场外基 金份 额转 让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4 十 一、基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在兼顾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性 和高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力 争实现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回 报。 (二)投 资理念 基金将 遵循 安全 性和 流动 性优先 原则 , 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政策 环境 、 市 场状 况 和资金 供 求的深 入分 析, 在严 格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主 动构 建及调 整投 资组 合, 力争 获取超 额 收 益 。 (三)投 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现 金,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 可的其 它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基金 的,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 资目 标、 不 改 变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且 法律法 规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条 件下, 本基 金 可 投资其 他货 币市 场基 金,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具 体投 资比 例限 制按届 时有 效 的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四)业 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 活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税后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 重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和安 全性 , 因 此采 用人 民币活 期 存 款基准 利率 ( 税后 )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 活 期存 款 利率由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 如 果活 期存 款 利率或 利息 税发 生调 整, 则新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将从 调整当 日起 开始 生效 。 如 果今后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化 ,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行 调整 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的 发布 , 或 者市 场中 出现其 他代 表 性 更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本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五)风 险收益特征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5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 和 债券型 基金 。 (六)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以严 谨的 市场 价值 分析为 基础 , 采 用稳 健的 投资组 合策 略, 通过 对短 期金融 工 具 的组合 操作 ,在 保持 本金 的安全 性与 资产 流动 性的 同时, 追求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 根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货币 政策的 研究 ,确 定组 合平 均剩余 到期 期限 ; ? 根据各 期限 各品 种的 流动 性、收 益性 以及 信用 水平 来确定 组合 资产 配置 ; ? 根据市 场资 金供 给情 况对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以 及投 资品种 比例 进行 适当 调整 ; ? 在 保 证 组 合流 动 性 的前 提下 , 利 用 现代 金 融 分析 方法 和 工 具 ,寻 找 价 值被 低估 的 投资品 种和 无风 险套 利机 会。 ? 合理有 效分 配基 金的 现金 流,保 持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 1、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策略 的 制定将 依据 以下 投资 方法 和技术 (1 ) 收益 率曲 线研 究 短期资 金市 场同 债券 市场 紧密相 关, 连接 两个 市场 的分析 工具 是收 益率 曲线 。 本基 金 将 根 据债 券市场 收益 率曲线以 及隐 含的短 期收 益率和远 期利 率提供 的价 值 判 断基 础 , 为 各 种投资 策略 的制 定提 供决 策依据 。 (2 ) 短期 资金 市场 的资 金 供给与 需求 研究 短期利 率是 短期 资金 成本 的反映 。短 期货 币资 金供 应与需 求决 定了 短期 利率 水平。 (3 ) 企业 信用 分析 直接融 资的 发展 是一 个长 期趋势 , 企业 债、 企业 短 期融资 券因 此也 将成 为货 币市场基 金重要 的投 资对 象。 为了 保障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本 基 金将 按照 相关 法规 仅投 资于具 有满 足 信 用等级 要求 的企 业债 券 、 短 期融资 券 。 与 此同 时 , 本 基 金还将 深入 分析 发行 人的 财务稳 健性 , 判断发 行人 违约 的可 能性 ,严格 控制 企业 债券 、短 期融资 券的 违约 风险 。 (4 ) 市场 结构 研究 银行间 市场 与交 易所 市场 在资金 供给 者和 需求 者结 构上均 存在 差异 , 利 率水 平 因此有 所 不同 。 不 同类 型市 场工 具 由于存 在税 负 、 流 动性 、 信用风 险上 的差 异 , 其 收 益率水 平也 略有 不同。 资金 供给 者、 需求 者结构 的变 化也 会引 起利 率水平 的变 化。 积极 利用 这些利 率差 异 、 利率变 化就 可能 在保 证流 动性、 安全 性的 基础 上为 基金资 产带 来更 高的 收益 率。 2、本 基金 具体 操作 策略 (1 ) 滚动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具 体投 资品 种的市 场特 性采 用持 续投 资的方 法, 既能 提高 基金 资 产变现 能 力的稳 定性 ,又 能保 证基 金资产 收益 率与 市场 利率 的基本 一致 。 (2 ) 久期 控制 策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6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货币 市场 利率趋 势的 判断 来配 置基 金资产 的久 期。 在预 期利 率上升 时 , 缩短基 金资 产的 久期 , 以 规避资 本损 失或 获得 较高 的再投 资收 益; 在预 期利 率下降 时, 延 长 基金资 产的 久期 ,以 获取 资本利 得或 锁定 较高 的收 益率。 (3 ) 套利 策略 套利策 略包 括跨 市场 套利 和跨品 种套 利。 跨市 场套 利 是利用 同一 金融 工具 在各 个子市 场 的不同 表现 进行 套 利 。 跨 品种套 利是 利用 不同 金融 工具的 收益 率差 别, 在满 足基金 自身 流 动 性、安 全性 需要 的基 础上 寻求更 高的 收益 率。 (4 ) 时机 选择 策略 股票、 债券 发行 以及 年末 效应等 因素 可能 会使 市场 资金供 求情 况发 生暂 时失 衡, 从 而 推 高市场 利率 。充 分利 用这 种失衡 就能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率。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七)投 资决策和投资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4 )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 调团 队合 作, 充分 发 挥集体 智慧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投 资 和研究 职能 整合 , 设立 了 投资研 究部 , 策略 分析 师 、 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 数量 分析师 和基 金经 理, 充分 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渗 透到 投资 研究 的关 键 环节 , 群 策群 力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中长期 稳定 的较 高投 资回 报。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 基金 具体的 投资 决策 机制 与流 程为:


(1 )宏 观分 析师 根据 宏观 经济形 势、 物价形 势、 货 币政策 等判 断市 场利率 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 )债 券策 略分 析师 提交 关于债 券市 场基本 面、 债 券市场 供求 、收 益率曲 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 )在 分析 研究 报告 的基 础上, 基金 经理提 出月 度 投资计 划并 提交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审 议。


(6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7 (7 )如 审议 通过 ,基 金经 理在考 虑资 产配置 的情 况 下,挑 选合 适的 债券品 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 集中 交易 室执 行交 易 指令。 (八)投 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不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1 ) 股票 、权 证 ;


(2 )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6 )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7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适 用于 本基 金的 情况 下, 则 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2 )投 资于 同一 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 融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始 权 益人的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 除外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5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30% 以上 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 净资产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 )投 资于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 款、同 业存 单,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7 ) 本 基金 投资 于 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根据 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8 金 持 有 的 同一 ( 指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0)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 (11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 (12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13)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1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 (8)、(11)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 基 金合 同 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本 基金可 相 应调整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上述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9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适 用于 本基 金的 情况 下, 则 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九)投 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 算方法 1、计 算公 式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 断式回 购 履约金 )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同业存 单、 债券 、逆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 附息债 券成 本包 括债 券的 面值和 折溢 价; 贴现 式债 券成本 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 )回 购(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该 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待返 售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3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同业 存单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剩余 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0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4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 算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是指 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 剩余的 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 许 投 资 的 可变 利 率 或 浮动 利 率 债 券 的剩 余 期 限 以计 算 日 至 下 一个 利 率 调 整日 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允 许 投 资 的 可变 利 率 或 浮动 利 率 债 券 的剩 余 存 续 期限 以 计 算 日 至债 券 到 期 日的 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平均剩 余期 限、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限 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如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十)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3、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 十二 、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 资 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2 十三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 非交易 日。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 计价 估值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 面利率 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平均 摊销, 每日 计 提 损益 。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2、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以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3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序 1、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是 按照相 关法 规 计算的 每万 份或 每百份 基 金份额 的 日已实 现收 益,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舍 去。7 日年 化收 益率是 以最 近 7 个自然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收益 率, 精确 到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百 分号 内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 导致某 一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或 每百 份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 4 位或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百 分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4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 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情况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 产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5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 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 或 每百 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 金 管理人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公 司及存 款银 行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6 十四 、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 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每日 分配 收益 :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 日收益 全部 分配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 益大于 零时 ,为 投资 人记 正收益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 投资 人记 负收 益;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 等于 零时 , 当日 投资 人 不记收 益; 4、本基 金场 外份 额根 据每 日基金 收益 情况, 以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为基 准 ,为投 资 人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通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每 月集中 支付 收益 , 结 转为 相应的 基金 份 额;此 外, 本基 金的 收益 支付方 式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双 方协 商一 致后 可以按 日支 付 。 不论何 种支 付方 式, 当日 收益均 参与 下一 日的 收益 分配,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实 际获 得 的 投资收 益。 投资 人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3 位按去 尾原 则 处 理(因 去尾 形成 的余额 进 行再次 分配 ,直 到分完 为 止) ; 投资人 可通 过全 部赎 回基金 份额 获 得现金 收益 ;若 投资 人在 收益支 付时 ,若 净收 益大 于零, 则增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基 金份 额 ; 若净收 益等 于零 时, 则保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 额不变 ; 若 基金 净收 益小 于零时 , 缩 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 额; 5、本基 金场 内份 额根 据每 日基金 收益 情况, 以每 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为基 准 ,为投 资 人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计 入投 资人 收益 账户 , 投资人 收益 账户 里的 累计 未付收 益和 其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一起 参 加当 日 的 收 益分 配 。投 资 人当 日 收 益 分配 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3 位 按去 尾原则 处理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 ,直 到分完 为止 ) ;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其对应 比例 的累 计收 益将 立即结 清, 以现 金支 付给 投资人 ; 若 累计收 益为 负值 , 则 从投 资人赎 回基 金款 中按 比例 扣除。 收益 账户 高于 100 元以上 的整 百 元 收益将 兑付 为基 金份 额转 入投资 人的 证券 账户 , 投 资 人可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查 询收益 账户 明 细;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交易 日起,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当 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交易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7 7、当日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自 买入当 日起 享有基 金的 收 益分配 权益 ;当 日卖出 的 基金份 额 自卖出 当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8、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 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 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工 作日 的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的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 假日后 首个 工 作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 配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 算见基金合同“基金的 信息披露”章节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8 十五 、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账户 维护 费用 ; 11、货 币经 纪服 务费 (如 有) ; 12、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3%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 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 方 法 如 下: H=E ×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9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 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的A 类和 E 类 基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均 为0.25%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具体 如下 : H=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一致 的 财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无 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上述 “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2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调低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率 等费率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0 十六 、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1 十七 、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基 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2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人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人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或每百 份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基 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 E 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 E 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括 节假 日) 未结 转份 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3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 和每 百 份 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 采用 舍 去 尾 数 的方 法 保 留 至小 数 点后 第 4 位,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果 基金成 立不 足 七日, 按类 似规 则计 算。 (2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 工 作日 的 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工作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每 百份 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 第 2 个 自然 日, 公 告节 假 日期间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 年化 收 益 率,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工 作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3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或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 市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 的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或每百 份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5、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 赎 回开 始日 前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6、基 金申 购赎 回清 单公 告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当 日的申 购 赎回清 单。 7、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E 类基 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8、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4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9、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 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基 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但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5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0.5% 的情形 ; (27) 本基 金遇 到极 端风 险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股东使 用固 有资 金从 本基 金购买 相 关 金融工 具;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0、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2、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 收 益率、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6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 形 1、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 售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 ; 5、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7 十八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本基金 属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较低风 险品 种。 本基 金适 合具有 较低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能 正确 认识和 对待 本基 金可 能出 现的投 资风 险的 投资 者。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对 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的投资 品 种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引起 基金 收益 水平的 变化 。 特 别是 短期 利率变 化以 及货 币市 场投 资工具 市场 价 格 的相关 波动 ,会 影响 基金 组合投 资业 绩。 4、 通 货膨 胀风险 本基金 的 利 润将 采取 现金 形式分 配, 如果 发生 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益 率 。


5、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风险 久期等 指标 对利 率风 险的 衡量是 建立 在收 益率 曲线 只发生 平行 位移 的前 提下 。 但收益 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8 曲线可 能会 发生 扭曲 或蝶 形等非 平行 变化 , 并 导致 久 期等指 标无 法全 面反 映利 率风险 的真 实 水平。 (二)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在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 较 大数额 赎回 申请,则 基金 资产有 可能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变 现为 现金 时使资 金净 值 产 生不利 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基 金资 产 变 现能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可 能影 响基 金份额 净值 。


(三)信 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短 期融 资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恶 化 ,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 付的风 险, 另外 , 信 用风 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 券交割 风险 。 (四)本 基金 特定风险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货币 市场 工具, 可能 面临较 高货 币 市场利 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 险以及 流 动性风 险。 货币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益 , 并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公允 价值 的 变 动。 同 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变 现时 ,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市 场工 具流 动性 不足 而面临 流动 性 风 险。


2、基 金收 益为 负的 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 1.00 元 ,每 日分 配收 益 。但投 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 每 日分配 的收 益 将根据 市场 情况 上下 波动 ,在极 端情 况下 可能 为负 值,存 在亏 损的 可能 。 3、场 内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 交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 管 本 基 金 将通 过 有 效 的套 利 机 制 使 场内 基 金 份 额二 级 市 场 交 易价 格 的 折 溢价 控 制在 一定范 围内 , 但 基金 份额 在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受诸多 因素 影响 , 存 在不 同于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即存 在价 格折 溢价的 风险 。 4、交 易费 用及 二级 市场 流 动性影 响基 金收 益的 风险 本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对于 选择 通过 二级市 场交 易的 投资 人而 言, 其 投 资 收益包 含买 卖价 差收 益, 交 易费用 和二 级市 场流 动性 因素都 会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投资 人的 投 资收益 。 (1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部分 券商 在二级 市场 交 易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将 豁 免征收 交 易佣金 。 通 过其 他券 商交 易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将被 收取 交易 佣金 , 交 易佣金 会减 少 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9 资人的 买卖 价差 收益 。 (2 )在 其他 条件 不变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二 级市 场 流动性 可能 影响 本基金 二 级市场 的 交易价 格。 即在 其他 条件 不变的 情况 下, 当本 基金 二级市 场流 动性 较差 时, 本基金 可能 出 现 折价交 易或 溢价 交易 。特 殊情况 下, 本基 金也 可能 出现平 价交 易。 当本基 金出 现折 价交 易时 , 卖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需要承 受折 价卖 出的 损失 ; 当本 基 金 出现溢 价交 易时 , 买 入本 基 金的投 资人 需要 承受 溢价 买入的 损失 。 当 买卖 价差 收 益为负 值时 , 期间投 资人 的投 资收 益为 负 。 5、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投资 人提 交了赎 回申 请后 , 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及 时变 现基 金资 产, 导 致 赎 回款交 收资 金不 足的 风险 ; 或者 为应 付赎 回款 , 变 现 冲击成 本较 高, 给基 金资 产造成 较大 的 损失的 风险 。 大部 分债 券 品种的 流动 性较 好 , 也 存 在部分 企业 债 、 资 产证 券 化、 回购 等品 种 流动性 相对 较差 的情 况, 如 果市场 短时 间内 发生 较大 变化或 基金 赎回 量较 大可 能会影 响到 流 动性和 投资 收益 。 (五)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 但 并不 保证 基金 投 资收益 为 正。 管 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 全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 使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 成, 甚 至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 (六)其 他风险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4.其他 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0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1 十九 、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自决议 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 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则本 基金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2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类别内 拥有 平等 的分 配权 。 每份 E 类基 金 份额与 每1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拥 有同 等分 配权 ) 。 (六)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3 二十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4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或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或对 价;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5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账 户等 投 资所需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 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6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或 每 百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或 对价;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7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或 对价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由 于 A 类 基金 份 额的初 始面 值 为 1 元,E 类基金 份额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折算 后的 面值 为 100 元, 因此 在本 部分中 , 在 计算 包括 但不 限于提议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参加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提 案和 表决等 事项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和 基金 总份 额时 ,每 1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等同于 1 份 E 类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 若未 来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成立 日常机 构 , 则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执 行。 (一) 召开 事由 1、除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外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下 列 事由之 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8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的 除外) ; (5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调整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 外 ; (13)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约定以 及对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调低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增加、 减少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及 对 基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规则 进行调 整;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7 )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 构、基 金销 售机构 ,在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许可的 范 围内 , 在 不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产生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 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9 (8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0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可 通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或 通 讯 开会 或 法 律 法 规和 监 管 机 关允 许 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或大 会 通知载 明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1 大会通 知载 明的 其他 形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和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 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 其他非 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 会和通 讯方 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 会议并 表 决的 ,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 纸质 、 网 络、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方 式 , 具 体方 式在 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2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 公布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 理人和/或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 或主 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不 影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作出 的 决 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本基 金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人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 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3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且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均 出 席大会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若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 程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表 决 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4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每日 分配 收益 :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 日收益 全部 分配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 益大于 零时 ,为 投资 人记 正收益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 投资 人记 负收 益;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 等于 零时 , 当日 投资 人 不记收 益; 4、本基 金场 外份 额根 据每 日基金 收益 情况, 以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为基 准 ,为投 资 人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通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每 月集中 支付 收益 , 结 转为 相应的 基金 份 额;此 外, 本基 金的 收益 支付方 式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双 方协 商一 致后 可以按 日支 付 。 不论何 种支 付方 式, 当日 收益均 参与 下一 日的 收益 分配,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实 际获 得 的 投资收 益。 投资 人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3 位按去 尾原 则 处 理(因 去尾 形成 的余额 进 行再次 分配 ,直 到分完 为 止) ; 投资人 可通 过全 部赎 回基金 份额 获 得现金 收益 ;若 投资 人在 收益支 付时 ,若 净收 益大 于零, 则增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基 金份 额 ; 若净收 益等 于零 时, 则保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 额不变 ; 若 基金 净收 益小 于零时 , 缩 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 额; 5、本基 金场 内份 额根 据每 日基金 收益 情况, 以每 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为基 准 ,为投 资 人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计 入投 资人 收益 账户 , 投资人 收益 账户 里的 累计 未付收 益和 其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一起 参 加当 日 的 收 益分 配 。投 资 人当 日 收 益 分配 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3 位 按去 尾原则 处理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 ,直 到分完 为止 ) ;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交易 日起,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当 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交易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7、当日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自 买入当 日起 享有基 金的 收 益分配 权益 ;当 日卖出 的 基金份 额 自卖出 当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8、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5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工 作日 的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或 每百 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的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 份 或每 百 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以及 节 假日后 首个 工 作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或 每百 份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配 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 见 基金 合同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章节 。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账户 维护 费用 ; 11、货 币经 纪服 务费 (如 有) ; 12、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3%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6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 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 方 法 如 下: H=E ×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 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的A 类和 E 类 基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均 为0.25%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具体 如下 : H=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一致 的 财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无 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上述 “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2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7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调低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率 等费率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 兼 顾 基 金 资产 的 安 全 性和 高 流 动 性 的前 提 下 , 力争 实 现 超 越 业绩 比 较 基 准的 投 资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现 金,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 可的其 它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基金 的,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 资目 标、 不 改 变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且 法律法 规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条 件下, 本基 金 可 投资其 他货 币市 场基 金,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具 体投 资比 例限 制按届 时有 效 的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限制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 ) 股票 、权 证; (2 )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6 )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适 用于 本基 金的 情况 下, 则 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投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 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2 )投 资于 同一 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 融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始 权 益人的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 除外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5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30% 以上 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 净资产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 )投 资于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 款、同 业存 单,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7 ) 本 基金 投资 于 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根据 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一 ( 指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0)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 (11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 (12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13)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9 (1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 (8)、(11)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 基 金合 同 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本 基金可 相 应调整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上述 限制。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适 用于 本基 金的 情况 下, 则 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方 式 (一)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二) 估值 方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 计价 估值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 面利率 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0 协议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平均 摊销, 每日 计 提 损益 。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2、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以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或 每百 份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E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工作 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 工 作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或每百 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于 节 假日结 束后 第 2 个自 然日 , 公告 节假 日 期间的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 万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工 作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1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或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 市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 的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或每百 份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自决议 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八】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 、 律 师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基金 合 同 正本为 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2 二十 一、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日 期:201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3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 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现 金,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 同业存 单,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 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 可的其 它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基金 的,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 资目 标、 不 改 变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且 法律法 规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条 件下, 本基 金 可 投资其 他货 币市 场基 金,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具 体投 资比 例限 制按届 时有 效 的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组 合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股 票、 权证 ; 2)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信 用等 级在AA+ 以下 的 债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5)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6)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适 用于 本基 金的 情况 下, 则 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 循以下 限制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 不得超 过240 天; 2)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 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 资工具 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 券除外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4 3)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 者 5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30% 以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5)投资 于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同业 存单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同业 存单,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6)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根据协 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不受此 限制 ; 7)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含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 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 部卖出 ; 8)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9)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0)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 11)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五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12)到 期日 在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 7)、 10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 基 金合 同 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本 基金可 相 应调 整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上述 限制。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5 五条第 (十 二) 款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 范 利 益冲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 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 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 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 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六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述 事 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投 资 运 作 违反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 及时以 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 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 期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6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八)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或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 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7 3.基金 托 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金 托管 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开户银 行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开 立 的“基 金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 生 效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为基 金 开 立 基 金托 管 人 与 基金 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8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由 本基 金 财产承 担。 此项开 户费 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垫 付, 待托 管产品 启 始运营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款 指 令,将 代垫开 户费 从本 产品 托管资 金账 户 中扣还 基金 管理 人。 账户 开立后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证 券账 户开 通信 息通 知基金管理人。 4.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 立 结算 备 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保证 金 、 交收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规 定以 及 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签 署 的《 托 管银 行 证券 资 金 结 算协 议》执 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会 或 其 他 监管 机 构 在 本 托管 协 议 订 立日 之 后 允 许 基金 从 事 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 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 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基 金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 使 用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银行 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 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的 购 买和转 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约 定办 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 构 实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9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 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及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或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计 算的 每 万份或 每 百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第4 位, 小 数点 后 第5 位 舍去 。7 日年 化 收 益率是 以最 近7 个自 然日( 含节假 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 收益率 , 精 确到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第 3 位,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各类 基金 份 额 的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结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2.估值 方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 计价 估值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 面利率 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平均 摊销, 每日 计 提 损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2、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0.25% 以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补 潜在 资 产损失 ,将 负偏离 度绝 对 值控制 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 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0 连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法 对持 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3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1. 当 基 金 资 产的 计 价 导 致基 金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 万份 或 每 百 份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小 数点 后四位 以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估 值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 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当发 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处 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按 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当基 金资 产估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 )若 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或 每百份 基 金已实 现 收益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 而 且基 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 理人书 面说 明,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资 者或 基 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 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结 果,虽 然多 次重 新计算 和 核对或 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1 基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估 值结果 的情 形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 结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责 赔付 。 (4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而 导 致基金 资产 估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等 第三方 机构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结 果尾差 , 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比 例 的 投 资品 种 的 估 值 出现 重 大 转 变, 而 基 金 管 理人 为 保 障 投资 人 的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如 果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2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保 证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外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3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个月 (若 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出 现长 期休 市、 停牌 或其他 流 通 受限的 情形 除外 ) 。 6.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7.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4 8.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 ( 包括 二次 清算 报告) 经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 公 告 。 9.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5 二十二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场 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定 制 情况, 提供 纸质 、电子 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单 。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站 进行 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改 。 服 务 费 用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客户无 需额 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 能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基金管 理人 不寄送 场内 投资者的 对账单 ,投资 者 可随时到 交易网 点打印 交 易资料 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手段 查询交 易信 息。 5、根据 客户 的需 求,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向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如 资产证 明 书等其 它 形式的 账户 信息 资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场外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通 过 招 商 基 金管 理 公 司 网站 、 客 户 服 务热 线 提 交 信息 定 制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或E-MAIL 方 式发 送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定 制 的 信息包 括 : 基 金净 值 、 投 研观点 、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 示等 , 基 金公 司还 将根 据 业务发 展的 实际 需要, 适时 调整 定制 信息 的内容 。 除了发 送场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定 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 金公司 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留 手 机号码 及EMAIL 地 址的 场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发 送基 金 分红、 节日 问候、 产品 推 广等信 息。 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6 场外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不 希望 接 收 到 该类 信 息, 可 以通 过 招 商 基金 客 户服 务 热线 取 消 该 项服 务。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通 过 基金账 号/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登录密 码登 录招 商基金 网 站,可 享 有账户 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修 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项 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场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进行 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的 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等专项 服务 , 场 外基金 持有 人更 可通 过热 线进行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操作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 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7 二十三 、其他应 披 露事项 无。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8 二十四 、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登 记机构 的住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9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申 请查 阅以 下文件 :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招商 财 富宝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注册的 文件 ; 2、 《招 商财 富宝 交易 型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招 商财 富宝 交易 型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关于 申请 募集 招 商财 富 宝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的 法律意 见书 ;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