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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民利保本混合(002458)

国泰民利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国泰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1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5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9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1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6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 37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保 本 ................................................................................................................. 47 第十部 分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 50 第十一 部分 保 本期 到期 ............................................................................................................... 5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8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71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72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78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80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2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83 第十九 部分


风 险揭 示 ................................................................................................................. 89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2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94 第二十 二部 分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10 第二十 三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7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9 第二十 五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30 第二十 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 131 附: 《保 证合 同》 ..................................................................................................................... 132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2 月 15 日证监许可 【2016】 263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进行资产配置, 因 此将会有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 下波动,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 本基金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 票型基金和一般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人应根据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3 年为一个周期, 但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益时该 保本期将提前到期。 对于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 而言, 对于投资人认购并持有 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 基金份额, 适用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 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 收入 之和。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保本期而言,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 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 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 对应的 基金份 额) ,适 用保本 条款 。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期后 的各保本期 的保本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 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 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 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 本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


























































































































招募说明书 2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 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招募说明书 3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 下简称“ 《指导 意见》 ” ) 和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以 及《国 泰 民利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 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明书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保证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合同 》 ,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保本金额 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期由重庆 三峡担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 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风险买断合同》 , 为本基金的 某保本 期 (第一个保本期除外) 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 本期或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 担保本偿付责任, 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进行相关 公告 6、 保本 保障机 制:指 依据中国 证监会 《关于 保本基金 的指导 意见》 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 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 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 期到期时可以获得 保本金额保证 7、 基金 合同: 指《国泰 民利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泰民利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国泰民利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招募说明书 5 11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2、 《基金法》 : 指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6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 指基金 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 注册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 等 28、 注册 登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指本基金 为每一保本期设置的 该保本期 的目标收益 率


36、 触发目标收益日: 指 在每一保本期运作期间, 当期保本期净值收益率 连 续 15 个工作日 达到或超过该期 目标收益率, 则该第 15 个工作日为触发目标收益 日,基金 管理人将在 触发目标收益日后 20 个 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 期保本期提


























































































































招募说明书 7 前到期 的相关公告 37、 保本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3 年为 一个周期 (当某 一保本 期触发目 标收益 致该保 本期提前 到期时 除外) 。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别所指,保 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38、 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期 到期 日。 当保 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 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的 3 年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相应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本基金 第一个保 本期后 的各保 本期自本 基金公 告的保 本期起始之 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相应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在保 本期到 期前公 告的到期 处理规 则中确 定下一保本 期的起始时间 。 当保本期内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 保 本 期 提前到期的 相 关 公 告 中 确 定 当 期 保 本 期 的 提 前 到 期 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39、 过渡期: 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 (不含) 不超过 1 个月的一段期间。 基 金管理人可进一步确定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选择的期限和/ 或投资人 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期限 40、 过渡期申购 : 指在当期保本期结束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情况下, 投资 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 购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期的保本 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1、 到期选择期:指 当 期保本期到期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 在过渡期内 限定的到期选择的期限 。 在此期限内,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则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需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 保 本 期 提 前 到 期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不 足 6 个 月 的 除 外) ,但 按其赎 回或转 换的基金 份额与 当期保 本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乘积加 上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与其赎回或转 换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 42、 折算日: 指 在当期保本期结束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情况下, 本基金第


























































































































招募说明书 8 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 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3、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 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按 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4、 保本金额: 指 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期的 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之和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 保本金额 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 并持 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 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 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 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5、 保本: 指在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 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 则由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 《基 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46、 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 过渡期申购本基 金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 持续 (当期保本期开 始之日至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持有前述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 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9 47、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48、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 满足 《指导意见》 中保本 保障机制的要求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9、 转入下一保本期: 指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存续并 进入下一保本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选择期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 名称相应 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 收益 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如果本基 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终止 5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 《业 务规则 》 :指 《 国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如基金合同无特别所指,包括过渡期申购 5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10 6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4、 元:指人民币元 6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 益、 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6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71、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11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 唐建光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晔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60 只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金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 只子基 金,分别 为国泰 金龙行 业精选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金龙 债券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金鼎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来) 、国泰 金牛创 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泰双 利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区 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国 泰中 小 盘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由 金 盛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转型而来)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由金 泰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国 泰民安 增利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 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 由 国泰 估 值优 势 可分 离 交 易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封 闭 期届满转换而来)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 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LOF ) 、 国 泰 国 策 驱动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浓 益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结 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鑫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泰新 经济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国证食 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 6 个月短期 理财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泰策 略收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由 国 泰 目 标 收 益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 国 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国 泰央企 改革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新目标收 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福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


























































































































招募说明书 13 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专户理财) 的基金公司 之一, 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 ) 资格, 成为目前业内少数拥有 “全牌照” 的基金公司之一, 囊括了公募基金、 社保、 年 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唐建光 ,董事长,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 煤炭工业部基建司任工程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 司基建局任副处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 公室任处长;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 煤炭部基建管理中心工作,先后任 综合处处长、中心副主任;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 全部任副总经理;2005 年 1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资产管理处置 部总经理、 高级业务总监。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2014 年 8 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2016 年 6 月起代任公司总经理 。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 先后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 业务经理, 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 策略投资 部助理投资经理, 公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 组负责 人,现任战略发展部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陈川, 董事, 博士研究生, 经济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中间业务部、 投资银行部、 公司业务部业务副经理、 业务 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历任投 资银行部、 委托代理业务部业务经理、 高级副经理。 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中投证券资本市场部担任执行总经理。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国建 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历任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投资部高级经理、 企业管 理部高级经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建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中建投租赁有限 责任公司纪委书记、 副总 经理。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业务总监。2014 年 5 月


























































































































招募说明书 14 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 ,董事 ,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 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 基 金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 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 司董事。 游一冰, 董 事, 大学本 科,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 (FCII ) 及英 国特许 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 理;1994 年起任中国保险 (欧洲) 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起任忠利保险 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 1998 年起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 2002 年起任中 意人寿 保险有 限公司董 事。2007 年 起任中意 财产保 险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侯文捷, 董事, 硕士研 究生, 高级工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中 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 公司工作, 历任经理部项目经理, 证券部项目经理, 北京证 券营业部副经理,天津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2002 年 2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司工作, 先后任信息中心主任、 信息技术部主任、 首席信息师、 华北分 公司总经理、 党组副书记, 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党组成员、 副总经理。 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 研究生, 教授 。1986 年起在对 外经 济贸易 大 学法律 系、法学院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 院长, 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 研究所所长、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大连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已上市)


























































































































招募说明书 15 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独立董事。 刘秉升, 独立 董事, 大 学学历, 高级 经济师 。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马 鹿沟乡党委书记;1982 年起任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委常委、 常务副县长; 1985 年起任吉林省抚松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9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吉 林省白山 市支行 行长、 党委书记 ;1995 年 起 任中国建 设银行 长春市 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1998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任海 南省银行业协会会长。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韩少华, 独立 董事, 大 学专科, 高级 会计师 。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河 南省工作, 历任河南省分行副处长、 处长; 南阳市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 分行总 会计师。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南省豫财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 独立 董事, 大 学学历, 高级 经济师 。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省 工作, 历任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 副行长; 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信息处处 长、 副处长; 河北保定 市分行行长、 党组副书 记、 书记; 河北省分行 副行长、 行 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 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 大厦董事长。 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先后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 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 工作, 任业务经理、 副 行长、 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 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 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招募说明书 16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 及合规部主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 刘顺君, 监事, 硕士研 究生, 高级经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中 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工作,历任教员、副主任。2000 年 4 月 至 2003 年 1 月在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历任投资银行总部业务主管、 项目经理。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 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部高级经理。 2005 年 6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有限 公司工 作,先 后任金融 租赁公 司筹建 处综合部主 任, 营业管理部主任助理, 华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 党组 成员、 纪检组长、 工会主席, 福建业务部副主任、 主任, 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主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辉, 监事, 大学本科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 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 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 现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 人力资源部 (财富大学) 及行政管 理部负责人。2013 年 11 月起任公 司职工监事。 束琴, 监事, 大专学历 。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分别任职于人民银行安 康地区分行和工商银行安康地区分行, 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于陕西省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8 年 8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政管 理部主管、 总监助理。 现任公司行政部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社保 111 组合基金经理助理、 国泰金鼎价值 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招募说明书 17 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起兼任 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唐建光 ,董事长 及代任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硕士研究生,19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 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 业务 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星德, 博士 ,14 年 证券基金 从业 经历。 曾 就职于江 苏省 人大常 委 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公司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09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就职于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督察长、 副总经理。2015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6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行政办公室副主任、稽查二处副处长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 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任副处长;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 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6 年 3 月 25 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四) 本基金的 拟任基金经理 邱晓华, 男, 硕士研究 生。15 年证券基金从业 经历。 曾任职于新华通 讯社、 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证券。2007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国泰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起兼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1 月 15 日兼任国泰目标收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 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2 月兼任国泰大宗


























































































































招募说明书 18 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 16 日起兼任国泰策略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兼任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起兼任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 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民福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起兼任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五)投 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投研 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 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 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 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 审议并决策公 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 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 以及研究相 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副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副总经理 黄焱: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吴晨: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 张则斌:权益投资总监 (六)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招募说明书 19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招募说明书 20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展, 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 形成了 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 风险管理控制 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 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


























































































































招募说明书 21 实施。 (1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控制 必须覆 盖公司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稽核 监察部 ,稽 核监 察部保 持高度 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各部 门在内 部组织 结构的设 计上形 成一种 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地位 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 建立在 风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建 立完备 风险控 制指标体 系,使 风险控 制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 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实现了 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 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 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 安全。 (3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 度, 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 投 资管理控制制度、 信息技术控制、 营销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保全制度 和独立的稽核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 通过这些控制制 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 对公司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 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 )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 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 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


























































































































招募说明书 22 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 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 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 会下 设 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对公司重大经 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设立 的执行 委员会 、投资决 策委员 会、风 险管理 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 制。 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 又相 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资人 服务的 道德观 和稳健经 营的管 理理念 。在员 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 公司 稽核监 察部拥 有对公司 任何经 营活动 进行独立 监察稽 核的权 限,并 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 )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 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 制定了完善的公 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 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 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 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 空间上 和业务活动上严格 分开, 保证两者相互独立, 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保证基金资产 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凭证与记录控制、 资产接触控制、 独 立稽核等制度, 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 有关 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 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招募说明书 23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 为保证 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分离制度; 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 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控制、 交易业 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 能, 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 进行集中交易, 以及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 做到研究、 投资、 交易、 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 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建立了科学先 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 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 场风险、 集中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 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 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 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 软件采购维护、 网络安全、 数据库管理、 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 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 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 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 以 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 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和完整; 在资料保全方面 ,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 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 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对公司面临的 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 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 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 导下, 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 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 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 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


























































































































招募说明书 24 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 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 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 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 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 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 也会重点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 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 使公司高 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 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 级管理层报告,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对于重大问题, 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直接报 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明书 25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 (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 9.59% ;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 增长 10.67% ; 客户存 款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 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 ,其中,利 息净收入增长 4.65%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 报率 1.3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 成本收入比 26.98% , 资本充足率 15.39% , 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 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 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 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


























































































































招募说明书 26 交易量占 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 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 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 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 长 23.08% , 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 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 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海自贸区、 新疆霍尔 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 并独家荣获美国 《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 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 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 产 市场 处、 理财 信托股 权 市场 处、QFII 托 管 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清 算 处、 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 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 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招募说明书 27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 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 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 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招募说明书 28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托管业务 综合系 统 —— 基金监督 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 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日按 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 基金投资 运作比 例控制 等情况 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 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 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 技术或 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电 话或书 面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9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 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 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 易客户端、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二) 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 唐建光 联系人:何晔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 保证人 名称: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联系电话:023-63567296 传真:023-63567290 四、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五、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胡逸嵘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胡逸嵘


























































































































招募说明书 31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并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6】263 号 文( 《 关 于准予国泰 民利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准予注册募集。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 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用)拟不超过 31 亿 元人民币(包括募集期利息) 。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 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 购费用,认购费率如下:


























































































































招募说明书 32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0% 100 万≤M<300 万 0.60% 300 万≤M<500 万 0.20%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2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 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0% )=990.1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 元 认购份数= (990.10+5.20 )/1.00=995.30 份 即投资 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 以得到 995.30 份基金份额。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及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如发生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八、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招募说明书 33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基金 份额的 认购采 用金额认 购方式 。投资 人认购本 基金采 取全额 缴款认 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期间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 制。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 认购 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九、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一、 保本期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3 年为一个周期 (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 本期提前到期时除外)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 3 年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 则 顺延至下 一个工 作日)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期 后的各保 本期自 本基金 公告的保本 期起始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 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 日) 。 基金管理 人将在 保本期 到期前公 告的到 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


























































































































招募说明书 34 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当保本期内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 提前到期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十二、 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为每一保本期均设置该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在每一保本期运作期 间,当期保本期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 达到或超过该期目标收益率,则该 第 15 个工作日为触发目标收益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触发目标收益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 期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30% , 此后每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将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十三、 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净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之和 。 在第一个 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 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 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将该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 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 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 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 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 在 折 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 , 则由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 根据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十四、 保本保障机制


























































































































招募说明书 35 保证人为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担 保范围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 当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届 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 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 十五、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保本期 到期 时,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 收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如果本 基金不符 合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对 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


























































































































招募说明书 36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7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 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招募说明书 38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认购、 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但若本基金依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泰 民 利 策 略 收 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 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基 金 管 理人 赎回 遵 循 “先进先出 ” 原 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 购 申请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招募说明书 39 及时 到销售 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 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 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 (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额赎回 。 单 笔 赎 回 申 请 最 低 份 数 为 100.00 份 ,若某投资人赎回时在销售网点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0 份,则该次赎回 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 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用 (1 )申 购费用 由投资 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0%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 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 40 M<100 万 1.20% 100 万≤M<300 万 0.80% 300 万≤M<500 万 0.40%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3 ) 若保本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为变更后的 “国 泰 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具体 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用 (1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长于 180 日 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Y ) 赎回费率 Y<1 年 1.50% 1 年≤Y<2 年 0.75% 2 年≤Y<3 年 0.50% 3 年≤Y 0.00% (注: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1 年 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3 ) 若保本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为变更后的 “国 泰 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具体 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或转 换转出 其持有 的本基金 基金份 额时应 按基金 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确定并支付赎回费, 但下列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无需支付赎回费: 持有 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到期选择期 及以后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 无 需支付赎回费 (保本期提前到期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不足 6


























































































































招募说明书 41 个月的除外)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七、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以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1.20% )=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40.71=59.2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28 =4,380.06 份


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则可得到 4,380.06 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42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相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 年 5 个 月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75% =93.7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 元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 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应在当 期保本期 到期前 公告处 理规则, 允许投 资人在 下一保 本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 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为 称为“ 过渡期 申购” 。 投 资人 在过渡 期申购本基 金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 下一保本期的 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2、基金 管理人 在当期 保本期到 期前, 将根据 保证人或 保本义 务人提 供的下 一保本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期的担保规模上限, 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 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招募说明书 43 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保本期到期前 6 个 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有合理理由 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 注册 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 注册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 、6、7、8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招募说明书 44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基 金管理人网站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招募说明书 45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注 册 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招募说明书 46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 47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保 本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期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3 年为一个周期 (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 本期提前到期时除外)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 3 年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 则 顺延至下 一个工 作日)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期 后的各保 本期自 本基金 公告的保本 期起始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 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 日) 。 基金管理 人将在 保本期 到期前公 告的到 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 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当保本期内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 提前到期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二) 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 为 每一保本期均设置该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在每一保本期运作期 间,当期保本期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 达到或超过该期目标收益率,则该 第 15 个工作日为触发目标收益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触发目标收益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期 的目标收益率为 30% , 此后每个 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将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三 )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 持 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 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 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


























































































































招募说明书 48 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对此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 但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 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 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则 由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 根据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但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四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期而 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当 期保本 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期后 的保本 期而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进行 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3、对持 有当期 保本期 到期的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无论 选择赎 回、转 换转出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入下一保本期或是 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 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五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期到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 到 当期 保本期 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期保本期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当期保本期 内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 不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 ;


























































































































招募说明书 49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期后各保 本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折算 日登记 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 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 额 之和, 不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 本金额 ; 3、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当期保 本期内 申购或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 额;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过 渡期申购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 但在当期保本期 到期日 前赎回 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5、在保本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 本期内 发生本 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更换基金 管理人 ,保证 人或保 本义务人不同意 继续 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 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其他保本 保障机制的情形; 7、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发生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减少;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本基 金投资 亏损 , 或因不可 抗力的 原因导 致基金 管理人或保证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 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 但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50 第 十部 分 基 金保本 的保 证 一、基金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 本金额 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担保范围为: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 金 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人为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金额最高不超 过 31 亿元人民币 (包括募集期利息)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 度,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二、保证人基本情况 (一)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 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 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成立时间:2006 年 4 月 30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三十 六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 贷 款担保 、票据承 兑担保 、贸易 融资担保 、项目 融资担 保、信


























































































































招募说明书 51 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再担保、 债券发行担保 (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 营) 。诉 讼保全 担保业 务,履约 担保业 务,与 担保业务 相关的 融资咨 询、财务顾 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二) 保证人对外 担保情况及规模


截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资产规模为人民币 959.38 亿元, 不超过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的 25 倍,其中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 384.16 亿元人民币 ,不超过 2015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的 10 倍。 三、保证合同 见附件。 四、 保本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 保本期内,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更换保证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一)保本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的情形 1、保本 期内更 换保证 人或保本 义务人 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通过, 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资质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除外; 因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2、某一 保本期 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更换 下一保本 期的保 证人或 保本义 务人, 更换后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期提供的保证责任或偿付 责任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基金合同》 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 此项变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证 人或保 本义务人 的有关 资质情 况、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同》 等向中 国证监会报 备。 (二)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保本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 )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


























































































































招募说明书 52 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或偿付责 任。 (2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表决通过。 (3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保证人 或保本义 务人的 决议须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4 )保 证责任 或偿付 责任的承 继:基 金管理 人应自更 换保证 人或保 本义务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与新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 。 自新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合同》 生效之日起,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 或偿付责任 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的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 任。 (5 )公 告:基 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更换 保证人 或保本 义务人 的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 一 部分 保 本期 到期 一、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 到期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 本期,该保本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期到期 时, 若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同时 ,变更 后的基金 投资及 基金费 率等相关内 容将 执行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上述变更 无须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 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到期选择期 到期选择期是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在过渡期内限 定的到期选择的期限 。 如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则该期间为 5 个工作日 (含 当期保本 期到期 日) ; 如本基金 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 收益 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则到期选择期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1 )在 本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到 期选择 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做 出如下 选择, 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将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 )在 本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到 期选择 期内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未选择 赎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按以下 两种情形处理,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 期到期 后,本 基金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 2)保本 期到期 后,本 基金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招募说明书 54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默认转为变更后的 “ 国泰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 在到 期选择 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 持有 当期保本 期到期 的基金 份额 进 行 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 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保 本期提前到期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不足 6 个月的除外) 。 但按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与当 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与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享有保 本利益 。 3、 当期 保本期 开始后 申购的或 转换转 入的基 金份额在 选择赎 回或转 换转出 时需支付赎回费用, 其赎回费用按照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确定, 其 持有时间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4、 在到期选择期内 (除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到当期 保本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时, 将自行 承担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不含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有效申请日 (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三、 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 期 到期 时,在 符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下,本基 金将继 续存续 。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 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选 择期安排 及为下一保本期开放申购 的期限等 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 期 到期 时,在 不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下,本 基金将 变更为 “ 国泰 民利策略 收益 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将 在临时 公告或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 本期到 期前, 基金管理 人还将 对到期 时间和到 期处理 安排进 行提示 性公告。 四、 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对 于其认购 并持有 当期保 本期到期 的基金 份额、 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或者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 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 后对应的 基金份 额) , 无论选择 赎回、 转换到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还是


























































































































招募说明书 55 转入下一保本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 国泰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持有 当期保 本期到 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选择在 到 期选择 期内 赎 回基金 份额 、 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或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 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泰 民 利 策 略 收 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的基金份额, 而其 相应的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 或 保本义务人 根据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 风险买断合 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期 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份额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的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理 人 无法补足该差额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 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保证人 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 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 金额、 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保证人 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 理人支 付给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在 保 本期 到 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 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六、转入 下一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过渡期是 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不含)不超过 1 个月的一段期 间。 具 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投资运作的相关规定


























































































































招募说明书 56 在过渡期内基金资产可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 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 , 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称为“过 渡期申 购” 。 在此限定 期限内 投资 人 进行申购 的,按 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 适 用 下 一 保 本 期 的 保 本条款。 4、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折算日。 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 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 期结束后 默认选 择转入 下一保本 期的持 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将 以折算日的 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 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自折 算日的 下一个 工作日开 始,本 基金转 入下一个 保本期 。基金 管理人 以过渡期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资产。 6、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一 保本期 默认选 择转入的 基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自行承担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 (不含) 至折算日 (含) 的基 金份额净值 波动的风险。 7、日常申购 下一保本期的日常申购按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执 行。 七、 转为变更后的 “ 国泰民利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资 产的形成 保本期 到期时, 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 “ 国泰 民利策略 收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则到期 选择期为 当期保 本期到 期日,当期 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起变更为“国泰 民 利 策 略 收 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招募说明书 57 1、 保本 期到期 时,从 上一保本 期默认 选择转 为变更后 的“ 国泰 民利 策略收 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在保本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为变更后基金的基金资产 。 2、变更 后的“ 国泰民 利策略收 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申 购的具 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保本基金在保本期的投资管理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的保证, 在此 基础上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 股票期权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 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 政 府支持债 券、 中 期票据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 债) 、 可交换 债券、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市场工 具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60% , 其中 , 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未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相应调整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 CPPI ,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策略动态调 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间的 配置比例,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1、采用 CPPI 策略进行 资产配置 本基金 以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 , 动态调整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 配置比例 , 即风险资产部分所能承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无风险资产部分所产 生 的收益 。 无风险资产一般是指固定收益类资产, 风险资产一般是指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


























































































































招募说明书 59 CPPI 是国际通行的一 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 市场的波 动来调 整、修 正风险资 产的可 放大倍 数(风险 乘数) ,以确 保投资组合 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 值增值的目的。 在 风险 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 基金管理人的 量化投资团队 在 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 CPPI 数理机制、历 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 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 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 供基金管理人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 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根据 CPPI 策 略,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 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 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 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票, 保证组合的收益性; 通 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 度风险。 3、债券投资策略 1) 基本 持有久 期与保 本期相匹 配的债 券, 核 心债券资 产 按买 入并持 有方式 操作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尽可能地控制利率、 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综合 考虑收 益性、 流动性和 风险性 ,进行 积极投资 。积极 性策略 主要包 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 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 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 套利机会, 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 增加盈利性、 控制风险等等, 以争 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每日所持 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 产后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 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 1)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 估值指标的跟踪 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招募说明书 60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 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 流动性等因素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 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对 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行动态的跟踪, 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 需要对期货合约进行展期。 理论上, 不同交割时 间的期货合约价差是一个确定值; 现实中, 价差是不断波动的。 本基金将动态的 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 期 。 4)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 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 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 流动性管理 策略 利用股指期货的现货替代功能和其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 可以作 为管理现货流动性风险的工具, 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的 风险。 在基金建仓期或面临大 规模赎回时, 大规模的股票 现货买进或 卖出交易会 造成市场的剧烈动荡产生较大的冲击成本, 此时基金管理人 将考虑运用股指期货 来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5、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 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 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 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 收益 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招募说明书 61 应的投资决策。 8、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 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 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 风险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 通过资 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招募说明书 62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1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 金因未 平仓的 期权合约 支付和 收取的 权利金总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的 ,应持 有足额 标的证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 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8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保本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招募说明书 63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招募说明书 64 本基金选 择以 各保本 期 同期限的 3 年 期银行 定期存款 收益 率作为 业 绩比较 基准的原因如下: 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 本基金是保本 型基金产品, 保本期最长为 3 年, 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 以 3 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 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 混合型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投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可变现的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且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 变更为非保本的 “国泰 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的投资管理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 权证、股指 期货 、 股票期权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 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 政 府支持债 券、 中 期票据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 债) 、 可交换 债券、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市场工 具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未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相应调整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 宏观经济政策变 化、 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判断证券市场的 发展趋势, 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 制定股票、 债券、 现 金等大类资 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 择。 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综合分析其投资价值和成长能力, 确定投资 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3、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 , 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资产 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 货币政策动向, 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 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 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 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 收益 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 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招募说明书 66 应的投资决策。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 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 产 配置、 合约 选择, 谨慎 地进行投资, 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组合风险敞口管理的 目标 。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 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 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 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和股 票期权 合约 需 缴纳的 保证金以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招募说明书 67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如下: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3)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招募说明书 68 1)本基 金因未 平仓的 期权合约 支付和 收取的 权利金总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的 ,应持 有足额 标的证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 证券交易活动;


























































































































招募说明书 69 (6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 债 指数 收益率 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 市场整 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2 ) 该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投资 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 媒介 中获取。 (3 )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 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 且指数历 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因此, 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该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同时, 根据目标资产配置比例, 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 中证综合债指数并按照该混合型 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 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


























































































































招募说明书 70 意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 介 上予以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衍生工具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照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明书 73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招募说明书 74 (4 )基 金投资 的股指 期货合约 、股票 期权 合约 等衍生 品种合 约 ,一 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金额 。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交易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招募说明书 75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注册 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招募说明书 76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招募说明书 77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上述 “三、 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 所及注册 登记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 7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4、 若保本期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 自本基金变更 为 “国 泰 民利策略收益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起,管 理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和支付方式 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80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 保本 期内的 收益分配 方式 仅 采取现 金分红一 种方式 , 不进 行红利 再投资。 本基金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招募说明书 81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82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83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招募说明书 84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 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投资人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随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一同公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四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招募说明书 85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保证人 ;


























































































































招募说明书 86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合同约定的与保本期到期相关的公告;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招募说明书 87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 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 文件中披露 股票期权交 易 的有关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 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投资目标。 (十 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 基金半年度报告及 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 89 第 十九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 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 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 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招募说明书 90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 金采用 恒定比 例投资组 合保险 机制在 理论上可 以实现 保本的 目的, 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作出适时的、 连续的调整, 而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 流动性或市场急 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 由此产生 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须 在到期 选择 期内 作出到 期选择, 将其所 有或部 分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在到期 选择期内作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 “国泰 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在到期选择期内 (除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当期保本 期内持续 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 将自 行承担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 (不含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至赎回或转换有效申请日 (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五、 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 能偿付投资金额, 由此产生担保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在保本期内本基 金更换管理人, 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他 人担保的情形; 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 证义务; 在保本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人的 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六、 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特定风险


























































































































招募说明书 91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 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 风险是 指由于 股指期货 价格变 动而给 投资人带 来的风 险。市 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 风险是 指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和 标的指 数价格之 间价格 差的波 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 险。 4、 保证 金风险 是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措 资金满 足建立或 维持股 指期货 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 风险是 指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完 善,业 务人员出 现差错 或者疏 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92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明书 93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94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 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招募说明书 95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招募说明书 96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明书 97 (27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规定;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98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明书 99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招募说明书 100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在 保本期 到期 时 本基金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收 益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并 按基金 合同约定 的“国 泰 民利 策略收益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 除 外 ; (6 )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保本 期 到期 时本基 金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的 情况下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但在 保本期到期 时本 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国泰 民利策 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101 (11 ) 保本期内更换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 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丧失担 保资质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除外; 因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 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以及在 保本期到期 时本 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国泰 民利策 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2 )在 保本期 到期时 本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件 的情况 下 ,按 照基金 合同约定 变更为 “国泰 民利策略 收益 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并按基金 合同约定的 “国泰 民利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 (3 )法律法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102 3、 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招募说明书 103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5、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 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招募说明书 104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亦可


























































































































招募说明书 105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在 会议召 开方式 上,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 他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 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表决方式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招募说明书 106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招募说明书 107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的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 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招募说明书 108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招募说明书 109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应经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招募说明书 110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二十 二部 分


托 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 唐建光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 、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招募说明书 111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 )保本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 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 股票期权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 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 政 府支持债 券、中 期票据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 债) 、 可交换 债券、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市场工 具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60% , 其中 , 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2 )变 更为非 保本的 “国泰 民 利策略 收益 灵 活配置混 合型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 股票期权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企业


























































































































招募说明书 112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 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 构债 券、 政 府支持债 券、中 期票据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 债) 、 可交换 债券、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市场工 具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保本期内的组合限制 1)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招募说明书 113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1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a ) 本基 金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 合约 支付 和收 取的权 利 金总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b)本基 金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的 ,应持 有足额 标的证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c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 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 19)保本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招募说明书 114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变 更为非 保本的 “国泰 民 利策略 收益 灵 活配置混 合型基 金“的 组合限 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和股票 期权合 约 需缴 纳的保 证金以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招募说明书 115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如下: a )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b)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c ) 本基 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d)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a ) 本基 金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 合约 支付 和收 取的权 利 金总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b) 本基 金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的 ,应持 有足额 标的证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c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 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招募说明书 116 17)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 方备忘录》 。 本产品参加期权交易, 应当按照现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该证券账户指定 交易在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 由相应证券公司 (或期货公司) 为本产品开立衍生 品合约账户后,再通过该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参与期权交易。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 117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 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招募说明书 118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投资 前三个 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招募说明书 119 (4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 金投资 受限证 券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 度、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审 慎原则 ,制定 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8、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 以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招募说明书 120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招募说明书 121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招募说明书 122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 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 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 付, 待 托 管 产 品 启 始 运 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将 代 垫 开 户费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招募说明书 123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 )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


























































































































招募说明书 124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交易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招募说明书 125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招募说明书 126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127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 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 产品介绍、交易费率等) 。 3、7×24 小时 留言信 箱。若不 在人工 服务时 间或座席 繁忙, 可留言 ,基金 管理人会尽快在 2 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 电邮、 传真等方式 提出咨询、 建议、 投 诉 等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 的手机短信资讯。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 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 厦 16 层 -19 层


邮编:200082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招募说明书 128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29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无。


























































































































招募说明书 130 第 二十 五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131 第 二十 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 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 《国泰民利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泰民利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国泰民利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8 日


























































































































招募说明书 132 附:





























《 保 证 合同 》 鉴于: 《国泰 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约定 了基 金管理 人对国泰 民利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的保证受益人 (即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投资金额承担保本义务 (见 《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国泰民利 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保 证合 同 》 ( 以 下简称 “ 本 合同 ” 或 《保 证 合同 》 ) 。 保 证 人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 证 受 益 人 的 投 资 金 额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 为准。 《保证合 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和 保证受益人。 保证受益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保证人 已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 所 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 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若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保证人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即 “ 投资金额” ) 。 1.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 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的 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即 “可赎 回金额 ” )加上 其认购 并持有 到当期保 本期到 期的基 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1.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保本期 内申购、转


























































































































招募说明书 133 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 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 (不 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 证 的金额 最高不超过 31 亿元(包括募集期利息) 。 1.4 保本期到期日:( 1)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本基金 保本期 (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 基金保本期为 3 年, 即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的 3 年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 或无相 应对应 日,则顺 延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2) 当保本期 内触发目标 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 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提前到期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 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 。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 本期 到 期日, 保证受益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与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 金 份 额 在当期保本期内 累 计 分 红 款 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 金额; 2、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投 资人在 保本期内 申购或 转换转 入的基 金份额;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本基金募 集期内 认购、 但在保本 期到期 日前( 不包括 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 本期 内 发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更换基金 管理人 的情形 ,且保 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 , 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 但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7、在保 本期到 期日之 后(不包 括该日 )基金 份额发生 的任何 形式的 净值减


























































































































招募说明书 134 少;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本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的 原因导 致基金 管理人或保证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免于履行保 本义务的; 9、 在保证 期间 内,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未 按照 《 基金合同 》或《 保证合 同》的 规定主张权利 ; 10、 《基 金合同 》内容 的修改增 加保证 人的保 证责任, 但保证 人书面 同意承 担增加后的保证责任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 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 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 则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 差额 , 并在保 本期到期 日后 4 个工 作日内将 该差额 支付至 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5.2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 5.1 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 保 本期 到 期日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向 保证人发 出书面 《履行 保证责任 通知 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 保证受益人支付的本基金 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5.3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 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 无须对 保证受益人 逐一进行清偿。 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保 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4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 保本期 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根据 5.1-5.3 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 支付给 保证受益人 。 5.5 在保本期到期日,按 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招募说明书 135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 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 累 计 分 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 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条 5.1、5.2、5.3 、5.4 款中 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 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保证受益人 可以根据 《基金 合同》 ,直接向 基金管 理人或 保证人请 求解决 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 事宜 ,但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6.1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 保证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 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 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 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 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公证费、 差旅费、 抵押物 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 6.2 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 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保证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 上述款项 和其他费用 ,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的 损失。 七、保证费的 支付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 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 本条第 7.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保证人 应就所收 取的保 证费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7.3 每日保 证费计 算公 式=保证 费计 提日 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0.2%÷ 当年 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 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


























































































































招募说明书 136 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保证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 保证 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经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9.1 本《保证合同 》是《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管理人应随 《 基金合同》 一同公告。 9.2 本《保证合同 》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 人、 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 司公章后成立,自 甲方公告的第一个保本期开始 之日起生效。 9.3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 到期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 定的义务, 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 《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务的, 本合同 终 止 。 9.4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 另行签署合同。 9.5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 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