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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润纯债债券A类(002881)

丰润纯债债券: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加 丰 润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告 1 中 加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加 丰 润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 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六年 六 月 八日 中加 丰 润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告 2 中加丰 润纯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重 要提 示 1. 中 加 丰 润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募 集 已 获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 【901 】 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 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 债券型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 基金 托管 人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自【2016 】年 【6 】月【13 】 日 起 至 【2016 】年【6 】月【17 】日 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 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7. 销售机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基金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 元人 民币(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投资者在发 售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8.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 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 金 账户, 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为投中加 丰 润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告 3 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的手续。 9.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 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 销 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 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或通过中加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 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 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2016 】 年 【6 】月【8 】日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日报》 、 《证券时报》 上 的 《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 11.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bbns.com ) 。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 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 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 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 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 务 号码:400-00-95526 咨 询购买事宜。 13. 基金发起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4.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 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收回全部赎回款项。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 资不同 类型的 基金将获 得不同 的收益 预期,也 将承担 不同程 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 金,其预 期风险 、预期 收益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 金 和混 合型基金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中加 丰 润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告 4 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 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 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约定发起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901】 号文注册。 中 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注 册,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益 做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通过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日报》 、 《证券时报》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 网站 www.bobbns.com 进行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 、本 次发售 基本 情况 1. 基 金名 称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简 称: 中 加 丰润纯 债 债券 ,基 金 代码: 丰润纯债债券 A 类:002881;丰润纯债债券 C 类:002882) 2. 基 金的 类别





债券 型基金 中加 丰 润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告 5 3. 基 金的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 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 投 资目 标 力争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7. 投 资范 围和对 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固 定收益类品种,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国债期 货、 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 不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 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国债期货的投资 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9. 销 售机 构 本公司直销中心 中加 丰 润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告 6 1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 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等 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 求的 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发 售时间 安排 与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募 集期 为【2016 】年【6 】月 【13 】 日 起至【2016 】年 【6】 月【17】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发售时间内, 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若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 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 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 基金认购人。 募集期限届满, 若基金 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 (即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且认购基金的 投资人不少于 200 人, 下同) ,基 金管理人 依法向 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自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 管理人于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予以公告。 11. 基 金认 购方式 与费 率 (1)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如下表:


认购费 认购金额(M ) A 类份额 M<100 万 0.60% 100=

















































发 售公告 7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 )投资者认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适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A 类 基金份 额, 如果 认购 期 内该笔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 +5)/1.00 =9,945.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5.36份A 类基金份额。 例 : 某 投资 人 投资10,000 元 认 购本 基 金的C 类基 金 份 额, 如 果认 购期内 该 笔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5元,则其可得到的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 份额=(100,000+15 )/1.00 =100,01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 100,01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若 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人单笔认中加 丰 润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告 8 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含认购 费) 。 (5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多次 认购, 认购期 间单个投 资人的 累计认 购规模 没有限制。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 发 售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面 向 个 人 投 资 人 和 机 构 投 资 人 发 售 本 基 金 , 本 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2. 投 资 人 在 发 售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 不 可以撤销。 三 、个 人投资 人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个人投资人可以在 中加基金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 一) 中 加基 金直销 中心 开户程序: 个人投资者须持有有效证件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填 写《个人开户申请表》 ,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有效证件包括: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 军官证、 士兵证、 武警证 等) 、 预留银行账户的卡或存折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 认购程序 :投资 者在开 户的同时 可以填 写《交 易类业务 申请表 》 ,操 作员核 验其资金到账后, 受理申请, 在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操作员私章后, 将申 请表第二联交由投资者留存, 第一联和第三联交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留存。 四 、机 构投资 人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机构投资人可以 在中加基金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卡开户、认购申请。 开户程序 :机构 投资者 可由经办 人代理 填写《 机构开户 申 请表 》 ,如 需开通 传真交易服务, 则须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向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柜台 提出申请。 中加 丰 润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告 9 机构有效 证件包 括:企 业营业执 照正本 或副本 复印件( 加盖公 章) ; 组织机 构代码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 ;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 ; 指定银行出具的 开户证明 ,如《 开户许 可证》等 复印件 (加盖 公章) ; 加盖单 位公章 的法定代表 人和经办 人有效 身份证 件复印件 (二代 身份证 需复印正 反面) ;填写 完整并加盖 公章的《 机构开 户申请 表》 ;填 写完整 并加盖 公章的《 机构投 资者风 险承受能力 评估问卷》 ;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 《机构印鉴卡》 一式 三份; 加盖单位 公章和 法定代 表人签章 的基金 《业务 授权委托 书》 ; 如开通 传真交易, 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 《传真交易协议书》 一式两份; 银行、 券商、 信托公司 的理财产品、理财计划须额外提供此理财产品或计划的批文/ 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并加盖公章。 认购程序 :投资 者在开 户的同时 可以填 写《交 易类业务 申请表 》 ,操 作员核 验其资金到账后, 受理申请, 在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操作员私章后, 将申 请表第二联交由投资者留存, 第一联和第三联交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留存。如 投资人 已签署 《传真交 易协议 书》 , 也可以通 过传真 方式办 理基金的认 购手续 。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基 金 合 同 正 式 生 效 前 ,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 认 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投 资人认购资金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六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1.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对 认 购 资 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 募集期限届满, 若 本 基 金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的 条件,基 金 管 理 人 将 : 以中加 丰 润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告 10 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 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七 、本 次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 一) 基 金管 理人: 中加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009-5526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 二) 基 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 三) 销售机 构 直 销中 心:中 加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南纬路 35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3298585 联系人:王悦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 四) 登记机 构: 中加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中加 丰 润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告 11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电话:010-63620212 传真:010-66226080 联系人:李佳 ( 五) 律师事 务所 : 上海 市通 力律师 事务 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 六) 会计师 事务 所:毕 马威 华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中 加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零一六 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