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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鼎利(165807)

东吴鼎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0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原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1号 基 金 管理 人 :东 吴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分级 ....................................................... 44 七、基金的募集 ....................................................... 5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51 九、鼎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 5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7 十二、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 69 十三、基金的投资 ..................................................... 71 十四、基金的业绩 ..................................................... 80 十五、基金的财产 ..................................................... 82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83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 87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0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二十一、风险揭示 ..................................................... 9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4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6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5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4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6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8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48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本 基 金 根 据 【2012 】年【11 】月【29 】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关 于 同 意 东 吴 鼎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基 金 字 【2012】【 1609 】号 ) 的 核 准 , 进 行 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 正式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有关规定,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即 2016 年 4 月 25 日,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称变更为 “东吴 鼎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 办理完毕运作期届满转换相关工作,自 2016 年 4 月 26 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东吴 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基金 简称变更为“ 东吴鼎 利(LOF)” , 基金代码仍为 165807 , 场内简称仍为“东吴鼎利” 。 基金管理人保证 《东吴 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 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书》 ”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本 基 金 投资于 证 券 市场, 基 金 净值会 因 为 证券市 场 波 动等因 素 产 生波动 , 投 资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前, 需 充 分了解 本 基 金的产 品 特 性,并 承 担 基金投 资 中 出现的 各 类 风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 因 素对证 券 价 格产生 影 响 而形成 的 系 统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性风 险 , 由于基 金 投 资人连 续 大 量赎回 基 金 产生的 流 动 性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施过 程 中 产生的 基 金 管理风 险 等 。 其中 , 本 基金投 资 范 围包括 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是 根据相 关 法 律法规 由 非 上市中 小 企 业采用 非 公 开方式 发 行 的债券 。 相 对 而 言 ,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存 在 较高的 流 动 性风险 和 信 用风险 。 尽 管本基 金 将 中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资比 例 控 制在一 定 的 范围内 , 但 仍然提 请 投 资者关 注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存在 的 上 述 风 险 及 其对基 金 总 体风险 的 影 响。 本基金是 债券 型 基 金, 属 于 证 券投资 基 金 中较 低 风 险 的 基金品种, 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4 月 2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6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及 《 东 吴 鼎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东吴 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 募说明书》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 基金 :指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 、基金管理 人: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 指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2 月17 日 修订通过,2013 年3 月15 日公 布 ,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施 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 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人:指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 17 、 机 构 投 资 人 :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人 、 机 构 投 资 人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人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1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3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受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3、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 34 、 《业务规 则》 : 指 《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5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37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0 、 巨额赎回 : 指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鼎利A 的 单个开放日, 鼎利A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鼎利A 总份额的10% ; 基金分级 运作周期届满并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


41 、 元:指 人民币元 42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3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4 、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 、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6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47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 48、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49、基金份 额分级: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鼎利 A 、 鼎利 B 份额 50、 鼎利A : 指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鼎利 A 份额。 鼎利 A 根据基金合 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 月开放一次 51、开放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鼎利 A 开放申购、赎回之日(第六个开 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即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鼎利 A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52、 鼎利B : 指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鼎利 B 份额。 鼎利 B 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鼎利 A 的应计收 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鼎利 B 享有 ,亏损以鼎利 B 的资产 净值为限由鼎利 B 优先 承担 53、分级运 作周期的届满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与鼎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54 、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届 满 时 的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基 金 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行为 。 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 “东吴鼎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55、上市交 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6 、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57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8、上市交 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9、注册登 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60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 系统 61、系统内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跨系统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鼎利 A 和鼎利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其中,鼎利 A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鼎利 A 的开放日和 鼎利 B 的封 闭期届 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际价值。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 三 、 基金 管 理人 一 、 基 金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 (2001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 (200135) 法定代表人: 王炯 设立日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4 】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国内合 资)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钱巍 电话: (021 )50509888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 途话费) 、021-50509666 公司网址:www.scfund.com.cn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 70% 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3000 30% 合


计 10,000 100%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风险管理、产品 开发、专户投资四个专门委员会;公司设有固定收益部、绝对收益部、权益投资部、专户 业务事业部、研究策划部、集中交易室、营销管理部、上海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广 州营销中心、苏州分公司、产品策略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财务管理部、综合管 理部、合规风控部共 17 个部门。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 范力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团市委常委、办公室主 任兼事业部部长,苏州证券公司投资部副经理、办公室主任、人事部总经理;东吴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经纪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现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总裁。 陈辉峰先生,副董事长,大学学历,高级国际商务师,中共党员。历任上海轻工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五金分公司总经理、上海轻工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兰生股 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营运管理部总经理。现任 上海东浩兰生国际服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王炯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统计局综合平衡处科 员,东吴证券总裁办公室主任、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总裁助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恂女士,董事,博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东吴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国 联证券研究所所长、总裁助理兼经管总部总经理、副总裁,东吴证券总规划师兼研究所所 长,现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规划师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冯玉泉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东吴证券苏州石路营业部 总经理、东吴证券客户资产存管中心总经理、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合规副总监兼风险合 规总部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全卓伟女士,董事,硕士研 究生,历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处、规划 发展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企业改革处副处长。现任上海东浩兰生国际服务贸易(集 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贝政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苏州大学商学院财经学院讲 师、副教授。现任苏州大学商学院财经学院教授。 袁勇志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苏州大学管理学院教师、苏州大学 人文社科处处长、苏州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现任苏州大学出版社副总编。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 陈如奇先生,独立董事,大专学历,中共党员,高级经 济师。历任新疆人民银行巴州 中心支行科员,新疆农业银行巴州及自治区分行科长、处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处长、副 行长,交通银行广州分行行长,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等职。 2. 监事会成员 顾锡康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电 子计算机厂工程师、室主任,苏州人民银行科技科硬件组组长,苏州证券电脑中心经理、 技术总监,东吴证券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监事会主席。 王菁女士,监事,本科学士学位,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东吴证券经纪分公司财务 经理、 东吴证券财 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现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沈清韵,员工监事,本科,学士学位,中共党员。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 级审计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现任 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3. 高级管理 人员 范力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团市委常委、办公室主 任兼事业部部长,苏州证券公司投资部副经理、办公室主任、人事部总经理;东吴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经纪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现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总裁。 王炯先生,总经理,硕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统计局综合平衡处 科员,东吴证券总裁办公室主任、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总裁助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军女士,督察长,大学,会计师、审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财政、金 融审计处科员、副处长,东吴证券财务部总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公 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吕晖先生,EMBA 在读。历任苏州商 业大厦业务 员、苏州证 券公司交易 员、苏州证 券 登记公司总经理助理、 东吴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东吴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等职, 2012 年 8 月至今就职于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3 4 . 基金经理 杨庆定,博士,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专业毕业。历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研究员与结构融资部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投资经理;2007 年7 月至2010 年6 月期 间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理;2013 年 4 月 再次加入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其中自 2013 年 6 月 25 日 起 担 任 东 吴 鼎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 2014 年 5 月 9 日 起 担 任 东 吴 中 证 可 转 换 债 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 2014 年6 月28 日起 担任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8 月 19 日起担任 东吴配置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晨,硕士,2011 年 6 月获厦门大学硕士学位。2011 年 6 月至 2013 年 2 月就职于华 泰(联合)证券研究所任固定收益研究员,自 2013 年3 月起 加入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直从事债券投资研究工作, 曾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自 2015 年6 月8 日 任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丁蕙,2013 年04 月25 日至 2014 年 06 月 28 日。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王炯


公司 总经理; 杨庆定


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 ; 陈





研 究策划部总经理; 戴





权 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王立立


权 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策划部副总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责 1 、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4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 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5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 1 、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 理念、 策略 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基金管理 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 《基金法》 及有关法规禁止的行 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承销证券; (6)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7)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10) 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6 3 、基金管理 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 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 利 用 职 务之 便 为 自 己、 被 代 理 人、 被 代 表 人、 受 雇 人 或任 何 其 他 第三 人 谋 取不 当利益; (3) 不 泄 漏 在 任职 期 间 知 悉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业 秘 密 , 尚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 、 基 金管理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 风险管 理的理念


(1)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 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 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 制度建设是基础;


(5)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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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7 2 、风险管理 的原则


(1) 健 全 性 原 则: 风 险 控 制必 须 覆 盖 公司 的 各 项 业务 、 各 个 部门 和 各 级 人员 , 并 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 效 性 原 则: 通 过 科 学的 内 控 手 段和 方 法 , 建立 合 理 的 内控 程 序 , 维护 内 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 风险 管 理 委 员会 、 督 察 长和 合 规 风 控部 , 各 风 险控 制 机 构和 人 员 具 有 并保 持 高 度 的独 立 性 和 权威 性 , 负 责对 公 司 各 部门 风 险 控 制工 作 进 行监 察和稽核; (4)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 司 内部 部 门 和 岗位 的 设 置 必须 权 责 分 明、 相 互 制 约, 同 时 强化 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 (5) 防 火 墙 原 则: 公 司 基 金投 资 业 务 和公 司 自 有 资金 投 资 业 务应 在 空 间 上和 制 度 上适 当 隔 离 , 投资 决 策 和 交易 清 算 应 严格 分 离 。 对因 业 务 需 要知 悉 内 幕 信息 的 人 员, 应对其相应行为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过失处罚措施。 (6) 适 时 性 原 则: 公 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 的制 定 应 具 有前 瞻 性 , 并且 随 着 公 司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管 理 等内 部 环 境 的变 化 和 国 家法 律 、 法 规、 政 策 制 度等 外 部 环境 的改变而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 本 效 益 原则 。 公 司 运用 科 学 化 的经 营 管 理 方法 降 低 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 风险管 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 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合规风控部负责监察公 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 风险管 理委员会: 作为总裁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 经营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内控制度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司的 业务风险管理政策,主持重大业务的可行性论证,协助经营管理层处理其他有关内部控制 方面的重大事项。


(3 ) 督察长 :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按季向风险控 制委员会提交独 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8 (4 )合规风 控部 :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内控机制与制度的建立、监察、评估和建议。 (5 ) 业务部 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 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 、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内控结构,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 健全了内 控结构, 高 管人员关于内 控 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 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 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 分 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 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 健全了岗 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 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 使用 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 策。


(5 ) 建立有 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用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 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9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 、 基 金托管 人 基 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嵩彦 电话:95559 交 通 银 行 始 建 于1908 年 , 是 中 国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银 行 之 一 , 也 是 近 代 中 国 发 钞 行 之 一 。 1987 年 重 新 组 建 后 的 交 通 银 行 正 式 对 外 营 业 , 成 为 中 国 第 一 家 全 国 性 的 国 有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6 月 , 交 通 银 行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2007 年5 月 在 上 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5 年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发 布 的 全 球 千 家 大 银 行 报 告 , 交 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 第17位,较上年上升2 位;根据2015 年 美 国 《 财 富 》 杂 志 发 布 的 世 界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90 位 ,较上年上升27 位。 截至报告期末,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71,553.62 亿元 。 报告期内, 交通银行实现 净利润( 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665.28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 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 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 年10 月 至 今 任 本 行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2013 年5 月至2013 年10 月 任 本 行 董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0 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2009 年12 月至2013 年5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 牛先 生1983 年 毕 业 于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系 , 获 学 士 学 位 ,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 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 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 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 事,2013年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 4 月至2013 年9 月 任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中 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总经理;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 任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 月任 本行副行长;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 月 任 本 行 董 事 、 行 长 助 理 ;2001 年9 月至2004 年6 月 任 本 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2001 年 历 任 本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南 宁 分 行 行 长 , 广 州 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 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 月起任本 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12 月至2015年8 月, 历任本 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 历 任 本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副 科 长 、 科 长 、 处 长 助 理 、 副 处 长 , 会 计 结 算 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 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46 只。 此外, 交通银行还托 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 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 品。 二 、 基 金托管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 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1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 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 风 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项 目 开 发 管 理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露制度》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 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 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 管 中 心 通 过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的 事 前 指 导 、 事 中 风 控 和 事 后 检 查 措 施 实 现 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 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进 行监督 的 方 法和程 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 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2 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 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 其 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 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3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 基 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 (1 )东吴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2001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200135) 法定代表人: 王炯 联系人: 钱巍 直销电话:(021 )50509880 传真:(021 )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 途话费) 、 (021 )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 )网上交 易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 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scfund.com.cn 2.场外代销 机构: (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704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峰 电话: (010 )85108226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免长途费)0755-961202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7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话:0577-96699 公司网址: www.wzbank.cn (8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9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 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0 )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莹 (11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2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6 层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3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8 号6 楼、7 楼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8 号6 楼、7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400 888 528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14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38670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15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05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8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6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523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肖亦玲 客服 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7 )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18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址: www.cfzq.com (19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司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0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1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22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3 )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24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鞠瑾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向东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25 )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梁旭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6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13、15 、16、18、19 、20 、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 3442 传真:0755-8202 6539 客服热线: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27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0-25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戴莉丽


电话:021-32229888-25122 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28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2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9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30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吴琼 电话:0755 -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热线: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1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32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3 )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0551-96518 或者 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4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 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35 )


广州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20 楼 联系人: 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6 )


长城国瑞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 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 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热线: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om.cn (37 )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热线: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38 )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 4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 47-4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热线: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5 (39 ) 九州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联系人:聂晗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热线:4006543218 公司网址:www.tyzq.com.cn (40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张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1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传真电话: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2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热线: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43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 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转 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 5ifund.com (44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5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7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 766 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6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7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8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热线:0571-96523 400-8888-508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8 公司网址:www.hzbank.com.cn (49 )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高德置地 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50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038 客服热线: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址 :www.jsbchina.cn (51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2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 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9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3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323830 客服热线: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54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线: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55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 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 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0 传真: (0574 )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 地区 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56 )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电话:1531148431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57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线:4000-466-788 公司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58 )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 厦一号楼 B 区 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热线:021-22267943 公司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1 (59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 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邮 编: 510308)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邮箱:wuyuhao@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60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黎 云





联系人 :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热 线:400-068-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61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邮箱:NINGBOYU657@pinga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2 3 .场内代销 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 注 册登记 机 构 名称: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 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 律 师事务 所 和 经办律 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 号金 融街中心南楼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 层 负责 人:陶修明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师: 余红征、王勇 四 、 会 计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注 册 会计 师 名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 号万达广 场商务楼B 座(14幢)20 楼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 号万达广 场商务楼B 座(14幢)20 楼 法定代表人:余瑞玉 经办注册会计师:谈建忠 魏娜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3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4 六 、 基 金 的分 级 一、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 ,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 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鼎利A 基 金份额和鼎利B 基金份额 。除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终止 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和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时的基金份额折算外,每份鼎利A 和每 份鼎利B 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鼎利A 和鼎利B 分别募集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 鼎利A 和鼎利B 的基 金资产合并运作 。 二 、 基 金份额 的 配 比 鼎利A 与鼎利B 两级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不高于7:3 。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 ,鼎利A 将 于鼎利A 的开 放日接受基金投资人的集中 申购、赎 回,鼎利B 封 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鼎利A 的每个 折算 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鼎利A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 鼎利A 的 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鼎利A 份 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 增减。 开放日结束后,两级基金的份额配比将根据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实际成交确认情况重 新进行确定。 在每次 开放日后, 根据鼎利A 份额 折算和申购、 赎回情况可能会出现两级份额 配比大于或小于7:3 的情 形。 三 、 鼎利A 的运 作 1 、 收益率 鼎利A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 计算公式为: 鼎利A 约定年 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0.7+6 个月Shibor ×0.5 。 其中, 计算 鼎利A 首个约 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6 个月Shibor利率为发 行当月第一个交易日6M Shibor 利率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 ,简称Shibor ) ,以位于 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发 布并命名,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5 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目前,对社会公布的Shibor 品 种包括隔 夜、1 周、2 周、1 个月、3 个月、6 个 月、9 个月及1 年。Shibor广泛被银行协议存款、 银行理 财产品、债 券回购等投资工具采用为业绩基准,被认为是较市场化的利率基准。本基金鼎 利A 采用6个月Shibor 作 为约定收益率的组成,其封闭周期与鼎利A 相同 。 鼎利A 约定年 收益率公式中系数由历史数据模拟得出, 系数 选择标准为贴近同期银行理 财产品的发行利率。 其后鼎利A 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开放日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以及开放日所在月份第一个交易日的6 个月Shibor 利率重新调整鼎利A 的 约定年收益率 。 鼎利A 的约定 收益采用单利计算,鼎利A 的年收益 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第2位。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鼎利A 份额 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鼎利B 份额;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每个 折算日, 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鼎利A 份额的本 金及约定 应得收益的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鼎利A 份额后, 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鼎利A 份额 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 折算日鼎利A 份 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在 分级 运作周期间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鼎利A 份额仍 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 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 、 开放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3 年内, 鼎利A 的开放 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 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第六个开放日只接受赎回,不接受申购。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 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具体的开放日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 、 基金份额 折算 (1 )折算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鼎利A 的基 金份额折算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满6 个月 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鼎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 )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鼎利A 所有份额 。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6 (3 )折算频 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折 算一次。 (4 )折算方 式 折算日日终, 鼎利A 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折算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鼎利A 的份额 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鼎利A 的基金 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鼎利A 的折算 比例=折算日折算前鼎利A 的基金份 额净值/1.000 鼎利A 经折算 后的份额数=折算前鼎利A 的份额数 ×鼎利A 的折 算比例 鼎利A 经折算 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折算后的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鼎利A 的 基金份额净值、鼎利A 的 折算比例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鼎利B 的 上市交易等业务, 具体 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 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份额 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 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 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的每个开放日, 鼎利A 与鼎利B 的份 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 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 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四 、 鼎利B 的运 作 1 、 鼎利B 封 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鼎利B 的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年后 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鼎利B 将申请在 深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7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3 、 本基金在 扣除鼎利A 的 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鼎利B 享有,亏损以鼎利B 的资 产净值为限由鼎利B 优先 承担。 五 、 本 基金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日终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T 日日终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日终 鼎利A 和鼎利B 的份额总额; 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T 日 日终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 、 鼎利A 和鼎 利B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 在基金 分级运作周期内鼎利A 的 开放日计算鼎利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鼎利B 的封闭期 届满日分别计算鼎利A 与 鼎利B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设第T 日为分 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a为自鼎 利A 份额上一 次 折算日 (若 之前尚未进行 折算,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T 日的 运作天数,NVT 为T 日闭市 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为T 日鼎利A 的份额余额 ,Fb为T 日鼎 利B 的份额余 额,NAVa 为第T 日鼎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 , NAVb 为第T 日 鼎利B 的基金 份额净值,Ra 为鼎利A 约 定年收益率,Y 为分级运 作周期内运作当 年实际天数,即鼎利A 上 一次 折算日(如T 日之前 无 折算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 实际天数。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鼎利A 和鼎利 B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 如调整, 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 日, 鼎利A 和鼎利B 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 、 当NVT <Fa ×1.00 × ( 1+Ra×Ta/Y) 时,则鼎利A 与鼎利B 在分 级运作周期内第T 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NAVa=NVT/Fa ; NAVb=0 ; (2 )当Fa× 1.00 × ( 1+Ra×Ta/Y)≤ NVT 时,则鼎 利A 与鼎利B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 日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 = 1.00×(1+Ra × Ta/Y); NAVb= (NVT- NAVa×Fa)/Fb ; 折算日 鼎利A 与鼎利B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 位,小数点后第9 位四舍 五入。 七 、 鼎利A 和鼎 利B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的 计 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 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鼎利A 和 鼎利B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分级 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鼎利A 和鼎利B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 日为分 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 为自鼎利A 份 额上一次 折算 日(若之前尚未进行 折算,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 日的运作 天数,NVT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 产净值,Fa 为T 日鼎利A 的份额余额,Fb为T 日鼎 利B 的份额余 额,NAVa 为第T 日鼎利A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NAVb 为第T 日鼎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a 为鼎利A 约 定年收益率,Y 为分 级运作周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鼎利A 上一 次 折算日(如T 日之前无 折算日,则为基金 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 况对用于鼎利A 和鼎利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 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 日, 鼎利A 和鼎利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 、 当NVT <Fa ×1.00 × (1+R a×Ta/Y ) 时,则鼎利A 与鼎利B 在分 级运作周期内第T 日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VT/Fa ; NAVb=0 ; 2 、 当Fa×1. 00 × ( 1+Ra×Ta/Y )≤ NVT 时,则鼎利A 与鼎利B 在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 日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 = 1.00×(1+Ra × Ta/Y); NAVb= (NVT- NAVa×Fa)/Fb ; 鼎利A 与鼎利B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9 入。 八 、 鼎利A 和鼎 利B 基 金 份额 转 换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 配规则进行净 值计算, 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份额, 并办理基 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鼎利A 和鼎 利B 转换比例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鼎利A 和鼎利B 持有 人基金份额数按照 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鼎利A 和鼎利B 份额转换公 式为: 鼎利A 份额转 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鼎利A 份额 数 ×T 日鼎利A 基金份额净 值/1.000 鼎利B 份额转 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鼎利B 份额 数 ×T 日鼎利B 基金份额净 值/1.000 具体转换规则 见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0 七 、 基 金 的募 集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609 号文批准, 于 2013 年3 月 25 日起向 社会公开募集。 截止到 2013 年4 月19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120,254,976.56 元。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确认的本基金募 集期间有效认购资金按实际适用年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411,623.37 元。 上述资 金已于 2013 年 4 月24 日 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 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4,435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 本息 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 1,120,254,976.56 份,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其中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4 月9 日 认购本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45,026,325.00 份(含募 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认购费用为 0 元。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1 八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 、 基 金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 能 生效时 募 集 资金的 处 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基金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 内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数 量 和资金 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2 九、鼎利A 的 基 金 份 额折 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鼎利 A 将 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鼎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鼎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鼎利 A 的运作”的 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鼎利 A 所有份 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鼎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鼎利 A 的 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鼎利 A 的基金 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鼎利 A 的折 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鼎利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1.000 鼎利 A 经折 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鼎利 A 的份 额数×鼎利 A 的折算比例 鼎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 折算前鼎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鼎利 A 的折算比例的 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鼎利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 基金份额 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金份额 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3 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投资人可在鼎利 A 的开放日对鼎利 A 进行申购、赎回,第 六个开放日仅接受赎回,鼎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鼎利 A 的申购和赎回 1 、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鼎利A 的开放 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 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 但第六个开放日只接受赎回, 不接受申购。 因不可抗力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鼎利A 的开放 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2 、 申购与赎 回的账户 投资 人办理鼎利A 的申购 、 赎回应使 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 (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3 、 申购与赎 回场所 鼎利A 的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鼎利A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4 、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即鼎利A 的申 购、 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0 元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 ) “金 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 ) 赎回遵 循 “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5 、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4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鼎利A 时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鼎利A 的 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 (T 日 )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鼎利A 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 人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 在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应及时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 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 本基金以鼎利B 的 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鼎利A 和鼎利B 的份额配比不超 过7:3 的范围 内对鼎利A 的 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鼎利A 的赎 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鼎利A 的 申购申请,如果对鼎利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鼎利A 与鼎利B 的份额配比 不高于7:3 , 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鼎利A 的申购申 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 鼎利A 的全部 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鼎利A 与 鼎利B 的份额 配比超过7:3 ,则在经确认后 的鼎利A 与鼎 利B 的份额配 比不超过7:3 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 认。 鼎利A 每次开 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鼎利A 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鼎利A 申 购和赎回申请。鼎利A 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4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T 日赎 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T +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 、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5 (1)鼎 利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追 加申购的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本公 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鼎利 A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鼎利 A 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 基金份额。 (3 )本基金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1 )鼎利A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 鼎利A 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8 、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鼎利A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1.000 鼎利A 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在鼎利 A 的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申购 鼎利 A ,则其可得到的鼎利 A 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2 )鼎利A 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例:在鼎利 A 的开放日, 某投资 人赎回 10,000 份 鼎利 A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1.00 =10,000 元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6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 、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记 鼎利A 申购与 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投资人申购鼎利A 份额成 功后,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鼎利A 份额成 功后,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10、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鼎利 A 的申 购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 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算。 (4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 )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发生上述(1 )到 (5 )项暂停 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1、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鼎利 A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7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鼎利A 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巨额赎回的具 体处理办法详见下文 “12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形式 ”);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2 、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形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 、 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鼎 利A 的净 赎回份额超过本 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 认为发生了鼎利A 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 当鼎利A 出现 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请延期予以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工作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8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13、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二、 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后,鼎利 A 与鼎利 B 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申购 、赎回规则具体如下: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 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下。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9 1 、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东吴鼎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已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 金管理人可 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公告。 2 、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起不 超过 30 日开 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起不 超过 30 日开 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收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0 1 、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投资人场 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投资者通 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基金投 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 本基金场 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某笔 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 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 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 少于 100 份 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 、 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 、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点后第 4 位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1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 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申购份额的计算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 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 =9,523.81 份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T 适用的赎回费率 T <90 天 0.1% T ≥90 天 0 本基金由原有鼎利 A 、鼎 利 B 份额转 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由原有鼎利 A 、鼎利 B 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 费率为固定 0.1%。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假 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 1.050 =10,500 元 赎回费用= 10,500×0.10 % =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10.5=10,489.50 元 4 、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2 6 、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 费用最高不超 过赎回金额的 5% 。 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3 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4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为鼎利 A ; 转型后 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五、 基金的转托管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一)分级运作 周期内的转托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鼎利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鼎利 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鼎利 B 的转 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 托管”相同。 (二)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 1 )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 转托管 1 ) 跨系统转 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业务规则办理。 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6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7 十一 、 基金 份 额 的 上市 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鼎利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分级 运作周期届满,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后的基金份额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鼎利B 上市 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鼎利B 份额 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鼎利B 份额 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 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周期届满,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鼎利B 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型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份额后, 本基金将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 起30 日内恢 复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上市前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 、鼎利B 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本基金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 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8 3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4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 其整数倍; 5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 币; 6 、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 内, 指鼎利B )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 内, 指鼎利B )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 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 内,为鼎利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 内, 指鼎利B ) 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鼎利B 于4 月25 日终止上市 。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9 十 二 、 分 级运 作 周 期 届满 时 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一、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基金名称 变更为“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鼎利 A 、鼎利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并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基金转型时鼎利 A 、鼎 利 B 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鼎利 A 的第六个开放 日,鼎利 A 仅开放赎回。鼎 利 A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不赎回,则其持有的鼎利 A 默认转换为“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 份额, 鼎利 B 份额默 认转换为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份额。 三、 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 、基金分级 运作周期届满日鼎利B 暂 停交易 为保证折算日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鼎利B 的 上市交易等业务, 详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2 、份额转换 基准日 鼎利 A 和鼎利 B 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 、份额转换 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 基准日日终, 基金管理人 将鼎利A 、 鼎 利B 按照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 值折算成面值为 1.000 元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基 金份额若干。 具体折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的 分级” 。 在进行份额折算时,鼎利A 、鼎利B 的场外份额将折算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场 外 份额, 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鼎利B 的 场内份额将折算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场 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0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鼎利A 份 额 (或鼎利B 份额) 的折 算比率、 鼎 利A (或鼎利B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型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4 、份额转换 后的基金运作 鼎利 A 、 鼎 利 B 的份额 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 本基 金 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 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份额转换 的公告 (1 ) 基金分 级运作周期届满时,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管理 人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在基金 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 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 )鼎利 A 、鼎利 B 进 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投资管理的相关内容将保 持不变。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管 理的相关内容可随之改变并及时公告。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1 十 三 、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 控 制 风险和 保 持 资产流 动 性 的前提 下 , 通过对 债 券 组合久 期 、 期限结 构 、 债券 品 种 的主动式管理,力争提供稳健 的投资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资 范 围 为具有 良 好 流动性 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内 依 法 发行上 市 的 债券 、 货 币市场工具 、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 中期票据、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 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中央银 行票据等。 本基金不能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也不能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 产。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对债券组合久期、 期限结构、债券品种的主动式管理,力争提供稳健 的投资收益 。 (一)资产配置策略 1 、投资组合 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国 内生产总值、 工业增长、 货币信贷、 固定资产投资、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2 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 和宏观经 济政策( 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 产业政策、 外贸和汇率政策等) 进行分析, 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 变量和政策的反应, 并据此对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 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 、期限结构 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 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 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 、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 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 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 益。 (二)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 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 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 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 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 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三)信用品种投资策略与信用风险管理 本基金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品种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组合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基础上,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 因素进行分析,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基金运用行 业研究方法和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 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具体而言: 1 、根据宏观 经济环 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确定各行业的优先配置顺序; 2 、 研究债券 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 行业政策、 公司背景、 盈利状况、 竞争地位、 治 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3 、 运用信用 评价系统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 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3 4 、利用历史 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等级; 5 、 综合发行 人各方面分析结果, 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 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 选 择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 险管理: 1 、进行独立 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积累分析经验数据; 2 、严格遵守 信用类债券的评级方法,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公司的投资管理 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相关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 3 、采取分散 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信用风险水平。 (四)可转债投资策略





对于本 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由 于 可 转 债 兼 具 债 性 和 股 性 , 其 投 资 风 险 和 收 益 介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之 间 , 可 转 债 相 对 价 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 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可转债 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首先从可转债的债性和股性分析两方面入手。





本 产 品 用 可 转 债 的 底 价 溢 价 率 和 可 转 债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来 衡 量 可 转 债 的 债 性 特 征 。 底 价 溢价率越高,债性特征越弱;底价溢价率越低,则债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 高,可转债的债性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低,可转债的股性越强。在实际投资中, 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小于 10% 或到期 收益率大于 2% 的可转债可 视为债性较强。





本产品 用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 Delta 系数 来衡量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平价 溢价率越高,股性特征越弱;溢价率越低,则股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 Delta 系 数越接近 于 1 ,股性越强;Delta 系 数越远离 1 ,股性越弱。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小 于5% 或 Delta 值大于0.6 可视为股性较强。 其 次 , 在 进 行 可 转 债 筛 选 时 , 本 基 金 还 对 可 转 债 自 身 的 基 本 面 要 素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这 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 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 的价值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 定投资的品种。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由 于 该 券 种 的 发 行 主 体 资 质 相 对 较 弱 , 且 存 在 信 息 透 明 度 较 低 等 问 题,因而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种,未来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4 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本 基 金 将 从 发 行 主 体 所 处 行 业 的 稳 定 性 、 未 来 成 长 性 , 以 及 企 业 经 营 、 现 金 流 状 况 、 抵质押及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优选信用资质相对较强的高收益债进行投资。严格执行分散 化投资策略,分散行业、发行人和区域集中度,以避免行业或区域性事件对组合造成的集 体冲击 (六)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具有严密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和明确的分级授权体系,具体见图 16-1 。





1 、 投资 决策委员会: 决策基金总体战略、 资产配置、 对基金经理提出的仓位与组合预 案进行审议与决策,就风险事项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沟通;





2 、 基金 经理: 参与信用评级体系的构建和维护、 提出资产配置方案、 实施具体投资计 划。基金经理必须严格按照《投资管理流程》进行操作,资产配置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议通过后,以《资产配置方案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结果,作为基金经理投资操作的依 据,同时给投资总监、合规 风 控 部 等备案,以便监控。





3 、 集中 交易室: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反馈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 监督交易指令 的合规合法性;





4 、 研究 平台: 分析债券的信用风险、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咨询支持、 为基 金经理投资提供支持; 5 、 金融工程 小组: 通过对投资组合的跟踪与评估,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 投资实际效果的反馈意见,以优化改进投资决策; 6 、 风险控制 部门: 由风险管理委员会、 合规风控部部等构成。 合规风控部对投资决策 及实际投资进行稽查并定期和不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定期评估投资组合 风险与收益水平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 ”。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5 图16-1


投 资决策流程示意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 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投资总监 金 融 工 程小组 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 研究部 信 用 评级 体系 构建与调 整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基金经理 研究平台 集 中 交 易室 执 行 稽察 监控与评估 决 策 支 持 决策支持 合规风控 部 选 券 参与 构建 资产配置 决策支持 提供 评估 报告 跟踪与评估 交易指令 合规风控 部 风 险 管 理 委员 会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6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40% ; (11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12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它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 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7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 国债券 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 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由于基金收益分配 的安排, 鼎利 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低收益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 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鼎利 B 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七、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31 日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617,253,043.77 94.51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8 其中:债券


617,253,043.77 94.5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8,516,609.67 2.84 7 其他资产


17,313,581.64 2.65 8 合计





653,083,235.08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 末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 沪港通股票。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 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4,611,920.00 2.5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1,330,000.00 3.7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330,000.00 3.73 4 企业债券 429,686,012.70 75.0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10,377,000.00 19.28 6 中期票据 20,334,000.00 3.55 7 可转债 880,796.00 0.1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20,033,315.07 3.50 10 合计 617,253,043.77 107.83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 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9 例(%) 1 124375 13 鄂 供销 400,010 42,633,065.80 7.45 2 122622 PR 锦 城债 399,990 33,995,150.10 5.94 3 122805 PR 大 同债 债 396,42 28,367,815.20 4.96 4 122972 09 绵 投控


264,730 26,488,883.80


4.63


5 122642


PR 朝 阳债


300,000


24,933,000.00


4.36


注:组合持仓中小企业私募债情况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9.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0.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代码 名称 持仓数量 票面利率(% ) 期限(年) 125178 13 徐水务 200000 9.5


3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报告期 末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4,842.5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238,739.1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313,581.64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 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四 、 基金的 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 东吴鼎利分级基金历史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时间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1 差% ② 2013.04.25-2013.12.31 -1.75% 0.15% -4.74% 0.10% 2.99% 0.05% 2014.01.01-2014.12.31 6.49% 0.14% 4.80% 0.08% 1.69% 0.06% 2015.01.01-2015.12.31 20.00% 0.36% 4.19% 0.08% 15.81% 0.28% 2016.01.01-2016.03.31 0.98% 0.05% 0.31% 0.07% 0.67% -0.02% 2013.04.25-2016.03.31 29.28% 0.24% 6.07% 0.10% 23.21% 0.14% 注: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数据截止到2016 年 3 月31 日。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图 (2013 年4 月25 日至2016年3 月31 日 ) 注: 本基金于2013 年4 月25 日成立。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2 十 五 、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3 十六、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4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5 、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6 (1 )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鼎利 A 和鼎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鼎利 A 开放日和基金分级运作期末鼎利 A 和鼎利 B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7 十七、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上市 费用; 5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8 3 、 销售服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 等。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3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T 适用的赎回费率 T <90 天 0.1% T ≥90 天 0 本基金由原 有鼎利 A 、鼎 利 B 份额转 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由原有鼎利 A 、鼎利 B 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 为固定 0.1%。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9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0 十八、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分级运作周期届满,转型为东吴鼎利债券基金(LOF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有关 基 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下 , 本 基 金每 年 收 益 分配 次 数 最 多为 8 次 ,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 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 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 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1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时 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 资人 自 行 承 担。 当 投 资 人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2 十九、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托管协 议约定方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3 二 十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 二 、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金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 在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时, 不 得 有下列 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4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 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鼎利 A 的首 次开放日或者鼎利 B 上 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以及鼎利 A 和鼎 利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2 、在鼎利 A 的首次开放 或者鼎利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鼎利 A 和 鼎利 B 的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3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以及鼎利 A 和鼎利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鼎利 A 和鼎 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 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6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鼎利 A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鼎利 A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鼎利 A 的收益率设定及 其调整; 22、 鼎利B 的上市交易;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7 23、 分级运 作周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转型后东吴鼎利债券基金 (LOF ) 的上市交易 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 24、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 息披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 定方式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8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 、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存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 众查 阅、复制。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9 二 十 一 、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 动。 1 、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 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 、 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 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 、 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 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 中国加入 WTO 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 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0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流 动 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 五、 本 基 金 特有风 险 1 、特定投资 对象风险 本 基 金 为债券 型 基 金,在 具 体 投资管 理 中 ,本基 金 主 要投资 债 券 类资产 , 同 时少 量 投 资 权 益 类资产 , 因 此,本 基 金 可能因 投 资 债券类 资 产 而面临 较 高 的市场 系 统 性风险 , 也 可 能面临股票市场表现不好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2 、鼎利A 的 特有风险 (1 )流动性 风险 鼎利 A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鼎利 A 份额, 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鼎利 A 而出现 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鼎利 A 的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 )利率风 险 在鼎利 A 的 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和当月第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1 一个交易日的 6 个月Shibor 利率设定 鼎利 A 的年 收益率。 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 鼎利 A 的 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鼎利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 立即进行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开放日 的赎回风险 在鼎利 A 的 每次开放日,鼎利 A 将 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鼎利 A 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并相应对鼎利 A 的 份额数进行增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鼎利 A 时, 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 )基金的 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 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鼎利 A ,在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鼎利 A 实 施基金份额折算。鼎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 赎 回 折 算后新 增 份 额的方 式 获 取投资 回 报 ,但是 , 投 资者通 过 赎 回折算 后 的 新增份 额 以 获 取 投 资 回报的 方 式 并不等 同 于 基金收 益 分 配,投 资 者 可能须 承 担 相应的 交 易 成本, 还 可 能 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5 )极端情 形下的损失风险 鼎利 A 具有 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鼎利 A 设 置的收益率并非 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鼎利 A 可能不能获 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 )基金转 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类型 为 债券型。 在基 金转型前,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鼎利 A 份额赎 回、 或是转入 “ 东 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投资者不选择的, 其持有的鼎利 A 份额将被默 认为转 入“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份 额。 鼎利 A 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 化的风险。 3 、鼎利B 的 特有风险 (1 )杠杆机 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分级 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鼎利 A 的应计收益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2 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鼎利 B 享有,亏损以鼎利 B 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鼎利 B 承担,因 此,鼎利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以 B 自身净值为 限承担 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且优先分配鼎利 A 的应计 收益和本金,极端情况下,鼎利 B 可能遭受 全部的投资损失。 (2 )利率风 险 在鼎利 A 的 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和当月第 一个交易日的 6 个月Shibor 利率设定 鼎利 A 的年 收益率, 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 鼎利 A 的 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作出调整,鼎利 B 的资产 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份额配 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鼎利 A 、 鼎利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 由于 鼎利 A 、 鼎 利 B 将独立 发 售 , 两 级份额 在 基 金募集 设 立 时的具 体 份 额配比 可 能 低 于 7:3 , 存在 不确 定 性 ;本基 金 成 立后,鼎利 B 封闭运作, 鼎利 A 则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由于鼎利 A 每 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 是不确定的,在鼎利 A 每次开放结束后,鼎利 A 、鼎利 B 的份 额配比 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鼎利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 配比变化风险。 (4 )杠杆率 变动风险 鼎利 B 具有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鼎利 B 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 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鼎利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是,鼎利 B 的 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取决于鼎利 A 和鼎利 B 的 资产净值比,鼎利 B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 )上市交 易风险 鼎利 B 的封 闭期为 3 年 ,封闭期内上市交易。鼎利 B 上市 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 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鼎利 B 份额,产生风险;鼎利 B 上市后也可 能因交 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 )折/ 溢 价交易风险 鼎利 B 上市 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鼎利 B 的 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 溢价交 易的风险。 (7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 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鼎利 B 上市 交易后,投资 者 可 通 过买卖 基 金 份额的 方 式 获取投 资 回 报,但 是 , 投资者 通 过 变现基 金 份 额以获 取 投 资 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 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8 )基金转 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类型 为 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时, 所有鼎利 B 份 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鼎利 B 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鼎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可能 会 因 其 业务办 理 所 在证券 公 司 的业务 资 格 等方面 的 原 因,不 能 顺 利赎回 。 此 时,投 资 者 可 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 六、 其他风险 1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的风险; 3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其他风险。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二、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合同 的 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5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剩余资 产 的 分配 (一)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清 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鼎利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 由鼎利B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并转型为东吴鼎利债券基金(LOF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 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产 清 算 账册及 文 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三、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 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7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8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 金管理人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0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鼎利 A 和鼎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并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1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鼎利 A 、鼎利 B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鼎利 A 、 鼎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 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除外;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2 (12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项。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鼎利 A 、鼎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10%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3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4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鼎利 A 和 鼎利 B 各自 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占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 , 下同) 。 2 、 通讯开会 。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鼎利 A 和鼎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下 同) ;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指出 席大会的鼎利A 和鼎利B 各自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决 权的50% 以上 (含50% ) , 下同)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出 席大会的鼎利 A 和鼎利B 各自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参加大会的鼎利 A 和鼎利 B 各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6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下同 )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除外)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 )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7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分级运作 周期届满,转型为东吴鼎利债券基金(LOF )后 的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8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 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 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 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 基金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8 (5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放 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 准日 (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算 截 止 日 )的 时 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时 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 资人 自 行 承 担。 当 投 资 人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上市 费用; 5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9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 、 销售服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 等。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3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 投资目标 在 控 制 风险和 保 持 资产流 动 性 的前提 下 , 通过对 债 券 组合久 期 、 期限结 构 、 债券 品 种 的主动式管理,力争提供稳健 的投资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资 范 围 为具有 良 好 流动性 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内 依 法 发行上 市 的 债券 、 货 币市场工具 、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0 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 中期票据、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 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中央银行票据 等。 本基金不能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也不能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 产。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1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它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1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2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1 )基金合 同生效后,在鼎利 A 的 首次开放日或者鼎利 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以及鼎利 A 和鼎 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2 )在鼎利 A 的首次开 放或者鼎利 B 上市交易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鼎利 A 和鼎 利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3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以及鼎利A 和鼎利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2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鼎利 A 和鼎 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 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3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 情形, 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鼎利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 由鼎利B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 、分级运作 周期届满并转型为东吴鼎利债券基金(LOF )后 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 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4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可 印 制 成 册, 供 基 金 投资 者 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销售 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5 二 十 四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 邮政编码:200135 法定代表人: 王炯 成立日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 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6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核查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 行 为行使 监 督 权 (1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和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 进 行监督 。 本 基 金 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动性 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内 依 法 发行上 市 的 债券 、 货 币市场工具 、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 中期票据、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 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中央银行票据 等。 本基金不能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也不能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 产。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进行 监 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7 4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7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 8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1. 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它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和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行监 督 。 基金财 产 不 得用于 下 列 投资或 者 活 动。 1.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8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和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进行 监 督 。 1.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 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和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银行 进 行 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9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 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的 监督 1.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2.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 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 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 其他双方 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30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5. 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金托 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 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 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 (7 ) 基 金托管 人 依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基金 合 同 和本协 议 的 约定对 于 基 金关 联 投 资 限 制 进行监 督 。 根据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若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投 资 中期票 据 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应遵守 《关于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 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以及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 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 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31 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中期票据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 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 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 (9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投 资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的监 督 基 金 投 资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券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按 照 《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 监督等内容。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前 将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 (10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方 面 进 行监督 。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 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 对 此 不 承 担任何 责 任 ,并有 权 在 发现后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应积极 配 合 和协助 基 金 托管人 的 监 督和核 查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并 改 正 ,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 金 监 督 报告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提 供相关 数 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32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33 四、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金财 产 保 管的原 则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 基金 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和 独 立。 (5 ) 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 二 ) 基金合 同 生 效时募 集 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 之日起 10 日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 证明文件。 ( 三 ) 基金的 银 行 存款账 户 的 开立和 管 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 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34 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 行 资 金 支 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 划业务。 (5 )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 人民币银行账户 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 基金证 券 交 收账户 、 资 金交收 账 户 的开立 和 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 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 债券托 管 账 户的开 立 和 管理 (1 ) 募集资 金经验资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 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 其他账 户 的 开立和 管 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35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 基金财 产 投 资的有 关 实 物证券 、 银 行存款 定 期 存单等 有 价 凭证的 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 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 与基金 财 产 有关的 重 大 合同的 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7 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与 会 计 核算 (一 ) 基金资 产 净 值及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鼎利 A 和鼎 利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或鼎利A 和鼎 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和/ 或鼎利A 和 鼎利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 或鼎 利 A 和鼎利B 的基金份额 参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36 考净值计算及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股票估 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 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 按估值日该上市 公 司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流 通 股 票 以 第 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④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同一股 票以 第 1 )条确 定的估 值价 格 低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同一 股票以第 1 )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同一股 票以 第 1 )条确 定的估 值价 格 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 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 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权 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 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37 Dr 为估值日 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 值方法 1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 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 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净价) 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5 ) 交易所上 市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 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38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资产支 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 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 允 价值进行估值。 3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 交易所 上市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其他资 产的估值方法 (7 ) 在任何 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 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39 ( 二 ) 净值差 错 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 如采用 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 的第(1 ) - (5 )进行处 理 时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净 值 计 算 出 错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没 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 如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 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 基金账 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40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 会计数 据 和 财务指 标 的 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六 ) 基金定 期 报 告的编 制 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 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 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41 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 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 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 。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 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42 ( 一 )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 二 )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终 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生 《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 项。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注册登记人、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 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 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43 9 )公布基金 清算公告;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4 )基金剩 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 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清算后如 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 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鼎利 A 的本金及应 计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鼎利 B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 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6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 限不少于 15 年。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44 二 十 五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 、 持 有人注 册 登 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 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 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 、 持 有人交 易 记 录查询 及 定 期对帐 单 服 务 1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2 、定期对账 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对账单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和纸质对账单服务。 每月度、 季度、 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客户服务部门将通过邮件向所有选择电子对账 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记录该持有人最近一月度,或一季度或一年度 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 额等。 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本年度有交易的或持有份额的, 且 选择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该持有人最近一年度纸质对账单。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通过基金公司网站下载电子对账单或拨打基金公司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对账 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三 、 红 利再投 资 服 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 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此项服务,本基金将按照默认的现金分红方式对红利予以发放。 四 、 定 期定额 投 资 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具体方法另行公告。 五 、 客 户服务 中 心 (Call Center )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45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 时基金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查询。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在每个工作日提供不少于 8 小时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 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资料修改、疑难解答、客户投诉/ 意见/ 建 议 处 理、信函补寄、基金信息的定制等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021-50509666


六 、 网 络服务





公 司 网 站 可 为 为 客 户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 信 息 定 制 、 在 线 账 户 查 询 、 信 息 下 载 、 专 家 在 线 咨询、举办网上活动等。 客户还可通过公司网站直接进行网上交易,享受一站式服务。 公司网站:www.scfund.com.cn 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46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1 ) 2015 年 10 月 26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鼎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3 季度报告》 ; (2 ) 2015 年 10 月 27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鼎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鼎利 A 份额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 》; (3 ) 2015 年 11 月 05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优惠的公告》; (4 ) 2015 年 11 月 24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推 出 定期定额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5 ) 2015 年 12 月 08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等媒体上公告了《东吴鼎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及摘要》; (6 ) 2015 年 12 月 09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额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7 ) 2015 年 12 月 09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购费率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8 ) 2015 年 12 月 25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机构公告》; (9 ) 2015 年 12 月 25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的公告》; (10 ) 2015 年 12 月 28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等 媒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关于参加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1 )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指 数 熔 断 情 况 下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12 ) 2016 年 01 月 04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深交所 (巨潮资讯网) 等媒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 2015 年年度 资产净值公告》; (13 ) 2016 年 01 月 16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深 交 所 ( 巨 潮 资 讯 网 )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董 事 长 变 更 的 公告》; (14 ) 2016 年 01 月 16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深 交 所 ( 巨 潮 资 讯 网 )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总 经 理 变 更的 公告》; (15 ) 2016 年 01 月 20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 媒体上公告了《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 告》; (16 ) 2016 年 01 月 21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深 交 所 ( 巨 潮 资 讯 网 )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大 泰 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推出转换业务的公告》; (17 ) 2016 年 01 月 21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深 交 所 ( 巨 潮 资 讯 网 )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大 泰 金 石 投 资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47 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18 ) 2016 年 01 月 21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深 交 所 ( 巨 潮 资 讯 网 )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额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9 ) 2016 年 01 月 21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深 交 所 ( 巨 潮 资 讯 网 )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 ) 2016 年 02 月 03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深 交 所 ( 巨 潮 资 讯 网 )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公告》; (21 ) 2016 年 03 月 07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东 吴 鼎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分 级 期 届 满与基金份额到期转换的公告》; (22 ) 2016 年 03 月 11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东 吴 鼎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分 级 期 届 满与基金份额到期转换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3 ) 2016 年 03 月 22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深 交 所 ( 巨 潮 资 讯 网 )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额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4 ) 2016 年 03 月 22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深 交 所 ( 巨 潮 资 讯 网 )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5 ) 2016 年 03 月 25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深 交 所 ( 巨 潮 资 讯 网 )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珠 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额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6 ) 2016 年 03 月 25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深 交 所 ( 巨 潮 资 讯 网 )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7 ) 2016 年 03 月 26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 媒体上公告了《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年度报告以及摘要》; (28 ) 2016 年 04 月 01 日在中 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东 吴 鼎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分 级 期 届 满与基金份额到期转换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9 ) 2016 年 04 月 20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 媒体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年期届 满转型后基金名称变更及转换基准日等事项的公告》; (30 ) 2016 年 04 月 20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东 吴 鼎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鼎 利 B 份额(150120)终止上市 的公告》; (31 ) 2016 年 04 月 20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东 吴 鼎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鼎 利 A 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 (32 ) 2016 年 04 月 20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东 吴 鼎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鼎 利 A 份额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33 ) 2016 年 04 月 20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48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东 吴 鼎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鼎 利 A 份额开放赎回期间鼎利 B 份额(150120 )的风险 提示公告》; (34 ) 2016 年 04 月 21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东 吴 鼎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鼎 利 A 份额、鼎利 B 份额暂停办 理系统内及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公告》; (35 ) 2016 年 04 月 22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东 吴 鼎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鼎 利 B 份额(150120 )终止上市 的提示性公告》; (36 ) 2016 年 04 月 22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等 媒体上公告了《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 告》; 二 十 七 、 招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式 一、 招 募 说 明书的 存 放 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 招 募 说 明书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 十 八 、 备查 文 件 一、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本 基金成 立 的 文件 二、 《 东 吴 鼎利分 级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同 》 三、 《 东 吴 鼎利分 级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四、 法 律 意 见书 五、 基 金 管 理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照 六、 基 金 托 管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照 七、 中 国 证 监会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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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49


二零一六 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