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嘉实短债(070009)

嘉实短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1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根据2006 年3 月22日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48 号)和2006 年3 月24 日《 关于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2006]51 号 )的核准,进 行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 年4 月26日正式生 效。本基 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 (二)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 招 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三)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 有效地管理 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中短期债券基金不等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 资有风险,投资 者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五)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4 月26 日 (特 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 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3 月31 日(未经 审计)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 ...............................................................................................................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6 九、基金转换 .................................................................................................................. 52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60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1 十二、基 金的业绩 ........................................................................................................... 6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1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7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九、风险揭示 ............................................................................................................... 82 二十、差错处理 ............................................................................................................... 8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7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七、备查文件目录 .................................................................................................. 109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 指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合同 指 《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 书 指《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4.发售公告 指《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5.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中国银监 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 7.《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合同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0. 元 指人民币元 11.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本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本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12. 基金管理 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基金托管 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注册登记 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15.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16.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7. 个人投资 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18. 机构投资 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它组织 。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指按照本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 21. 基金募集 期 指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2.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 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 23.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5.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26.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 27.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申请卖出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 28.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将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 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29.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 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 30.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31.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 32.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3. 基金销售 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 指定 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35.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 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 38.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 3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 款利息及其他合 法收入。 40.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 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 41.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2. 基金财产 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 43.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 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 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44.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 于 《基 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 台风、 洪 水、 地震、流行病 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戒严、 没收、 恐怖主义行为、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 交 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 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德意志 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 , 立信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 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 部 设在北京 并设深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 福州、 南京 、 广州 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 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 2016 年 5 月 24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2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91 只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 嘉实丰和价值封闭 、嘉实元和、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 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 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 混合、 嘉实货币、 嘉实 沪 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超短债 债券、 嘉实主题混合 、 嘉实策略 混合、 嘉实海外中国 股 票混合 (QDII ) 、 嘉实研 究精选 混合、 嘉实多元债券、 嘉实量化阿尔法 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 、 嘉实基本面 50 指 数 (LOF ) 、 嘉 实 价 值 优 势 混合 、 嘉 实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 嘉 实 H 股指数 (QDII-LOF ) 、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 、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 嘉实深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 嘉实黄金 (QDII-FOF-LOF ) 、 嘉实信用债券 、 嘉实周期优选 混合、 嘉实安心货币、 嘉实中创 400ETF 、 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 嘉实沪 深 300ETF 、 嘉实优化红利 混合、 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 嘉 实增强 收益定期债 券 、嘉实纯 债债券、嘉 实中证中期 企业债指数 (LOF) 、嘉 实中证 500ETF 、嘉 实 增强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 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 债 ETF 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 美国成长股票 (QDII ) 、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 嘉实新兴市场债 券、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宝 A/B 、 嘉实活期宝货币、 嘉实 1 个月理财债 券、 嘉 实活钱包货币、 嘉实泰和混合 、 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 嘉实中证主要 消 费 ETF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医 疗保健股 票、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 数研究增强 、 嘉实逆 向 策略股票 、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嘉 实 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 嘉实新起点混合、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嘉实环保低碳 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 嘉实新起航混合、 嘉实新财富混合 、 嘉实 稳 祥纯债债券、 嘉实稳瑞纯债债券、 嘉实新常态混合、 嘉实新优选混合、 嘉实新趋势混合、 嘉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实新思路混合 、 嘉实稳泰债券 、 嘉实稳 丰纯债债券。 其中嘉实增长 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和嘉 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 同时, 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 、 特定客户资 产 投资组合。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红国先生, 董事长, 硕 士研究生, 中共党员。 曾任物资部研究室、 政策体制法规司副 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银行监管一司、 银行管理司副处长、 处 长、 副巡视员;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 四部主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 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 外 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 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鼎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 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峰先生, 董事, 美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 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 息 衍生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 自 1996 年加 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 (纽约、 香港、 新加坡) 董事、 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 上海分行行长 ,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春艳女士, 董事,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贷部、 信托开发部、 信托事务部、 信托业务一部、 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 高级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 任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事, 英国籍, 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 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 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益亚 太 区 CFO 、COO ,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 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 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 ,董事 。1990 年毕业于 清华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 , 硕士研究 生 。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海 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4 年至今 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教授、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 曾 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 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法学博士,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 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 副主编, 汤姆森路透集团 “中国商法” 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 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 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 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 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 年 10 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 总经理。 穆群先生, 监事, 经济师, 硕士研究生。 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信息产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 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 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 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 国浩律师集团 (北京) 事 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 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 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 生, 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 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 今任职于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 女士, 督察长, 中共党员, 法学 硕士。 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陆 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 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 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 监, 南方证券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魏莉女士, 金融硕士,CFA ,CPA ,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3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职于 国家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局, 中国银行澳门分行资金部经理。2008年7 月 加盟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从 事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研 究 工 作 。2009 年1 月16 日 至 今 任 嘉 实 货 币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12 月19 日 起 至 今 任 嘉 实 安 心 货 币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12 月19 日 起 至 今 嘉 实 理 财 宝7 天 债 券 基 金经理。 2013 年12月24 日 至今任嘉实1 个月理财债券基金经理。 2014年4 月29 日至今任嘉实 薪金宝货币基金经理。2009年1 月16 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李金灿 先生,6 年证券从 业经理。 曾任Futex Trading Ltd 期货 交易员、北京首创期货有 限责任公司 研究员、建 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 任债券交易 员。2012年8 月加入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债券交易员, 现任职于现金管理部。 硕士研究生,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5 年6 月9 日至 今任嘉实宝货币基金经理 、 2016 年1 月28日至今 任嘉实薪金宝货币基金经理、 2016 年2 月5 日至 今任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经理。2015年6 月9 日 至今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 2006 年4 月26日至2007 年12 月28 日,郭 林军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2006 年10月28 日至2010年3 月11 日,吴 洪坚 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3 、债券投资 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 席投资官经雷先生、 固定收益体系资深基金经理王茜女士、 万晓西先生、 胡永青先生、 以 及 投资经理王怀震先生、嘉实国际CIO Thomas Kwan 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 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 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 关 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 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 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金经理 承诺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 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 司 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它 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 包括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 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相互制 约原 则:组 织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 原则,各部 门有明确的 授 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 益原则: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 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维 持其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董事会 下 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债券投 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固 定收益业务 首席投资官 、总监及资 深基金经理 、 投 资经理组 成, 负责指导固定收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 (3 )风险控 制委员会为 公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决 策机构,由 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以 及 部 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督察长 积极对公司 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 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监察稽 核部:公司 管理层重视 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 稽核部的独 立 性 和权威性, 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 职责和工作流 程、 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业务部 门:部门负 责人为所在 部门的风险 控制第一责 任人,对本 部门业务范 围 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岗位员 工:公司 努 力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 范 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 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 “ 制 度上控制风险、 技术上量化风险 ” , 积 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 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 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 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 充分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 民 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 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 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 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 公 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 别、 评估和分析, 及 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7 )建 立完善的基 金财务核算 与基金资产 估值系统和 资产分离制 度,基金 资 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 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及时、 准确 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 )建 立科学、严 格的岗位分 离制度,明 确划分各岗 位职责,投 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 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投资、 研究、 交易、IT等 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建 立和维护信 息管理系统 ,严格信息 管理,保证 客户资料等 信息安全、 真实和完 整。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 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 准, 加强基金销售管理, 规范基金宣传推介, 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 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按照查核项目和 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 监察部核查, 确保 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别风 险点, 界定风险责任人, 设计内部风险点 自我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 并由监 察 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 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柒佰贰拾 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 电话:95566 (二 )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托 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 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产管理计划 、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 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6 年03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446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416 只, QDII 基金 30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 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5 年, 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 豪中心 D 座 12 层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0 号颐和国际 大厦 A 座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 销机 构 (1) 中 国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2) 中 国 工 商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3) 中 国 农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4) 中 国 建 设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5) 交 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原) 电话 (010 )85109219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6) 招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7) 中 信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8) 上 海 浦 东发展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9) 兴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10) 中 国 光 大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11) 中 国 民 生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话 9556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话 95595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12) 中 国 邮 政储蓄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13) 北 京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14) 华 夏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15) 上 海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16) 广 发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17) 平 安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话 95580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话 95526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话 95594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18) 宁 波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19) 上 海 农 村商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20) 北 京 农 村商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21) 青 岛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22) 徽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23) 浙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95501 住所、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 ,962528 上海 、 北京地区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 -27 层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李晨 电话 021-38575084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 )96299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85605006 传真 (010 )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全国)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24) 东 莞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25) 杭 州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26) 南 京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27) 临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28) 温 州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29) 江 苏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400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住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话 (0577 )96699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30) 渤 海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31) 深 圳 农 村商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32) 洛 阳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33) 乌 鲁 木 齐商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34) 烟 台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35) 哈 尔 滨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展海军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璇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 ( 深 圳 ) 4001961200(全国) 住所、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话 (0379 )96699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 )96518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36) 浙 江 稠 州商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37) 东 莞 农 村商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38) 天 津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39) 河 北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40) 重 庆 农 村商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41) 江 苏 江 南农村 商 业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住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张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 )961122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 023-67637962 传真 023-67637709 网址 www.cqrcb.com 客服电话 966866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42) 广 州 农 村商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43) 吉 林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44) 苏 州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45) 杭 州 联 合农村 商 业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46) 威 海 市 商业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www.grcbank.com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www.jl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杭 州联合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 —87923324 传真 0571 —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话 96592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47) 福 建 海 峡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48) 浙 江 绍 兴瑞丰 农 村 商业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49) 浙 江 温 州龙湾 农 村 商业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50) 和 讯 信 息科技 有 限 公司 (51) 诺 亚 正 行(上 海 ) 基金销 售 投 资顾问 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whshls@163.com 客服电话 4000096636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 15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黄钰雯 电话 0591-83967183 传真 0591-8733092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宁西路 555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法定代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0577-86923223 传真 0577-86982650 网址 www.lwrcb.com 客服电话 400829659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 021-20835785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licaike.hexun.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52) 深 圳 众 禄金融 控 股 股份有 限 公 司 (53) 上 海 天 天基金 销 售 有限责 任 公 司 (54) 上 海 好 买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55) 杭 州 数 米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56) 上 海 长 量基金 销 售 投资顾 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 场 B 座1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李娟 电话 021-8035911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57) 浙 江 同 花顺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 司 (58) 北 京 展 恒基金 销 售 股份有 限 公 司 (59) 嘉 实 财 富管理 有 限 公司 (60) 宜 信 普 泽投资 顾 问 (北京 ) 有 限公司 (61) 众 升 财 富(北 京 ) 基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 厦 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 13520236631 传真 010-62020355 网址 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2 期53 层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62) 深 圳 腾 元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63) 中 经 北 证(北 京 ) 资产管 理 有 限公司 (64) 上 海 汇 付金融 服 务 有限公 司 (65) 北 京 乐 融多源 投 资 咨询有 限 公 司 (66) 上 海 陆 金所资 产 管 理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3 号楼创新工场一层 109-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董浩 联系人 张婷婷 电话 18510450202 传真 010-56580660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67) 大 泰 金 石投资 管 理 有限公 司 (68) 珠 海 盈 米财富 管 理 有限公 司 (69) 中 证 金 牛(北 京 ) 投资咨 询 有 限公司 (70) 泉州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71) 锦 州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心 (西便门) 文体创业 中心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5-68206820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72) 浙 江 乐 清农村 商 业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73) 天 相 投 资顾问 有 限 公司 (74) 国 泰 君 安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75) 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76) 国 信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邮 编:100032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http://www.txsec.com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77) 招 商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78) 广 发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79) 中 信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80) 中 国 银 河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81) 海 通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82) 申 万 宏 源证券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 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 、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 )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83) 兴 业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84) 长 江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85) 安 信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86) 西 南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87) 中 信 证 券(浙 江 ) 有限责 任 公 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崔少华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住所、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88) 湘 财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89) 万 联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90) 民 生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91) 国 元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92) 渤 海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93) 华 泰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话 (0571 )95548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 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 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 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94) 山 西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95) 中 信 证 券(山 东 ) 有限责 任 公 司 (96) 东 兴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97) 东 吴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98) 信 达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99) 东 方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南京 )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住所、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住所、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100) 方 正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101) 长 城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102) 光 大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103) 广 州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104) 东 北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105) 南 京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0755) 33680000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住所、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0431) 85096733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106) 上 海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107) 新 时 代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108) 大 同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109) 国 联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110) 浙 商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111) 平 安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 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 )53686888 传真 ( 021 ) 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住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112) 华 安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113) 国 海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114) 财 富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115) 东 莞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116) 中 原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117) 国 都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755-82435367 网址 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钱欢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住所、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3 (全国)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60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0769 )961130 住所、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 春艳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5377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118) 东 海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119) 中 银 国 际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120) 恒 泰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121) 国 盛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122) 申 万 宏 源西部 证 券 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 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0471 )4972343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住所、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2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991-2301802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123) 中 泰 证 券有限 公 司 (124) 世 纪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125) 第 一 创 业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126) 金 元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127) 中 航 证 券有限 公 司 (128) 德 邦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129) 西 部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 )83199511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 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住所、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130) 华 福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131) 华 龙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132) 中 国 国 际金融 有 限 公司 (133) 财 通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134) 上 海 华 信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话 95582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 )96326 住所、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 010 ) 85679238 ; (010 )85679169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话 ( 0571 )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区)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135) 华 鑫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136) 瑞 银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137) 中 国 中 投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138) 中 山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139) 日 信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140) 江 海 证 券有限 公 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01 、02 、03、05 、11、12、13 、15、16、18 、19 、 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141) 国 金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142) 中 国 民 族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143) 华 宝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144) 长 城 国 瑞证券 有 限 公司 (145) 爱 建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146) 英 大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住所、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 )86690057 、 86690058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住所、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 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话 (0592 )5163588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 )63340678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147) 华 融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148) 天 风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149) 宏信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中国华 融 A 座3 层 、5 层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010 )58568118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 金融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办律师 黄伟民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经中国 证 券 监督管 理 委 员会2006 年3 月22 日 《 关 于同意 嘉 实 超短债 证 券 投资基 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48 号)核准公开 募集。 ( 二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基金 ( 三 )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 四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 、募集期限 :2006 年3 月30日至2006年4 月21 日 2 、募集方式 及场所: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以及 其他代销机构。


3 、募 集对 象: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的 个 人投 资人 、 机构 投资 人 (法 律、 法 规和 有关规 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 五 )募集目标 本 基金不设定发售规模上限。 ( 六 )认购的时间:2006 年3 月30 日至 2006 年4 月21 日 ( 七)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 、基金份额 面值:1.00元人民币 2 、认购 价格 = 基金份额面值


3 、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4 、有关基金 认购数额的计算 (1 ) 募 集资金 利 息在 基金 募 集期 结束 时 归入 投资 人 认购 金额 中 ,折 合成 投 资人 所认 购 的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 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张勇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2 )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00 元, 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 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 额面值 认购份额 =本金认购份数+ 利息认购 份数 其中: 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基金份 额,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 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 集 期 间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归 入 投 资 者 认 购 金 额 中 ,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 归 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金合 同 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4 月26 日 起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 二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金 额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当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 基金 资 产净 值低 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 一 ) 基金投 资 人 范围 个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 二 ) 申购、 赎 回 的场所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1 、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点; 2 、各代销机 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 3 、本基金开 通的网上交易系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 三 ) 申购、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于2006 年5 月15 日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具体由基金管理 人 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 因,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四 ) 申购、 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本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 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 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 购、 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5.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最迟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五 ) 申购、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赎 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 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赎回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的申请日(T 日),并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 认。投资人 可在T+2工作日及之 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 资 人赎 回申 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 指示 基金 托 管人 按有 关 规定 将赎 回 款项 于T+1 日 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 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 六 ) 申购、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0 元, 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 元; 通过直 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2 万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 元。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 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 份 (如 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余额不足1000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剩余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通过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上 直销 单 笔赎 回不 得 少于100 份 ( 如该 帐户 在 该销 售机 构 托管的基金 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 一次性 赎回 基金全部份 额);若某 笔赎回将导 致投资人 在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金 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人在 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 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市场 情 况调 整有 关 申购 、赎 回 的程 序和 数 额限 制以 及 在销 售机构 保留的最低份额限制, 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4 、 对 于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 须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预 约 ; 对 于 没 有 预 约 的 单 笔 大 于 等 于2 亿元的申购申请或单笔大于等于2 亿 份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拒绝。 ( 七 ) 申购、 赎 回 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均 为零。 ( 八 ) 申购份 额 、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例 一 :假 定T 日 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元 申 购嘉 实超 短 债证 券投 资 基金 ,则 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计算如下: 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1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 1.02 元 申购份额 9,803.92 份 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 金财产。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在T 日赎回10,000.00 份基金 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 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赎回份额 10,0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 1.02 元 赎回金额 10,200.00 元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 金财产。 3 .T 日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 市后 计 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 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其计算 公式为:计 算日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日基金总份额。 ( 九 ) 申购、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 构同 意, 基 金投 资者 提 出的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 在基 金管 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2. 投资人申 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 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工作日起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 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 对上 述 注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并 最 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 十 ) 巨额赎 回 的 认定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 与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 ,为巨 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受 全额 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能 力兑 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 部分 延期 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兑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 或 认为 兑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投资人在提 出赎回申请时也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 个工 作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4 ) 暂停 接受 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 金连 续 两个 开放 日 以上 发生 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5 ) 当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基 金转 出与 基 金赎 回具 有 相同 的优 先 级, 具体 处 理方 式和程 序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十 一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 、 赎 回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拒 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此 时, 由其他 基金转入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4 )基金财 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5 )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 业绩 或 流动 性产 生 负面 影响 , 从而 损害 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的情形; (6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 )拒绝接 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 )拒绝接 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 )按比例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 ,此 时, 由 本基 金转出 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 )发生巨 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 基金的 申 购、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 规定 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 发 生基 金 合同或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规 定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基金暂停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 时间 为1 天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 在至 少 一种 指定 信 息披 露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 过1 天但少于 两周,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 提前1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 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 值。 九 、 基 金 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一 只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一 ) 基金转 换 开 始日及 时 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 时间:2006 年6 月14日起。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 投资人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 二 ) 基金转 换 的 原则 1 、本基金采 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 、当日的转 换申请可以 在当日交易 结束时间前 撤消,在当 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 不 得 撤 销;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3 、基金转换 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 、投资人可 在任一同时 销售拟转出 基金及转入 基金的销售 机构处办理 基金转换 。 基 金 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5 、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更 改上述原则 ,但应最 迟 在 新 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三 ) 基金转 换 的 程序 1 、基金转换 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 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 、基金转换 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在 规 定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段 内 收 到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基 金 转 换的申请日 (T 日),并 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 确认。投资 人可在T+2工作日及 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 四 ) 基金转 换 的 数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 由本基金转换到嘉实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时, 最低转出份额为1000 份基 金 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但应最迟在调 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 ) 基金转 换 费 率 1 、 通过 代 销机 构 办 理基金 转 换 业务( 仅 限 “前端 转 前 端”的 模 式 ) (1 ) 嘉实 超短 债 债券 与嘉 实 货币A 、嘉 实 货币B 、嘉 实 多元 债券B 、 嘉实 安心 货 币A 、嘉 实安心货币B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 之间互转时, 以及转入嘉实信用债券C 、 嘉实纯债债券C 、 嘉 实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 嘉 实 如 意 宝 定 期 债 券C 时 , 以 及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B 、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C 转入嘉实超短债债券时, 不收取转换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 ×C +M 转入份额= 净 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M 为 嘉 实 货 币A 、嘉实 货 币B 、 嘉 实 安 心 货 币A 、 嘉 实 安 心 货 币B 、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A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B 或嘉实机构快线货币C 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2 ) 嘉实 超短 债 债券 转换 为 嘉实 成长 收 益混 合、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 实稳 健 混合 、嘉实 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 混合、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 研 究精选 混合 、嘉实多元 债券A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嘉实 回报混合、 嘉实价值优 势 混合、 嘉实主题新 动力 混合、 嘉实深证基 本面120ETF 联接、嘉实 信用债券A 、 嘉实领先成 长 混合、 嘉实周期优选 混合、 嘉实中创400 联接 、 嘉实优化红利 混合 、 嘉实纯债债券A 、 嘉实中证500ETF 联接、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 、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实 泰 和混合、嘉 实医疗保健 股票 、嘉实 沪深300指数增强股票、 嘉实对冲套 利混合、嘉 实新兴产 业股票、 嘉实新收益股票、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 先进制造股票 、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A 、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 联接、 嘉 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A 、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A 、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腾讯 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新常态混合 A 、嘉实新常 态混合C 、嘉 实新趋势混合 时,收取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 ×C )/ (1+F )+M 转入份额= 净 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入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率; M 为嘉 实货 币A 、嘉 实货 币B 、嘉 实安 心货 币A 或嘉 实安 心 货币B 全部 转 出时 账户 当 前累计 未付收益。 (3 ) 嘉实信用债券C 、 嘉实纯债债券C 、 嘉实稳固 收益债券 、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C转入 嘉实超短债债券时,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 ×C ×(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嘉实 成长 收 益混 合、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 实稳 健 混合 、嘉 实 服务 增值 行 业混 合、嘉 实优质企业 混合、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研究精选 混合、 嘉实量化阿尔法 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价值优势 混合、 嘉实主题新动力 混合 、 嘉实领先成长 混合、 嘉实周期 优 选混合 、 嘉实优化红利 混合、 嘉实 研究阿尔法股票、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泰 和 混合、 嘉实 医疗保健股 票 、嘉实沪 深300指数增强股票、嘉 实对冲套利 混合、嘉实 新兴产业 股票、 嘉实新收益股票、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 先 进制造股票 、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腾讯自选 股 大数据策略 股票、嘉实 智能汽车股 票、嘉实创 新成长混合 、嘉实新常 态混合A 、嘉 实新常态 混合C 、 嘉实 新趋势混合 转入嘉实超短债债券时, 仅收取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 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 ×C ×(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 )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 嘉实中创400 联 接、 嘉实中证500ETF 联接 、 嘉实中证 金融地产ETF 联接转入嘉实超短债债券时,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 ×C ×(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6 ) 嘉实债券、 嘉实多元债券A 、 嘉实信用债券A 、 嘉实纯债债券A 、 嘉实 丰益纯债定 期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债券、 嘉实 如意宝定期 债券A 、嘉实 增强收益定 期债券A 、嘉 实丰益信用 定期债券A转入 嘉实 超短债债券 时,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 ×C ×(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通过 直 销( 直 销 柜台及 网 上 直销) 办 理 基金转 换 业 务 1 ) 对于 “ 前端 转 前 端”的 模 式 ,采用 以 下 规则: (1 ) 嘉实 超短 债 债券 与嘉 实 货币A 、嘉 实 货币B 、嘉 实 多元 债券B 、 嘉实 安心 货 币A 、嘉 实安心货币B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 之 间互转时,以及转入嘉实信用债券C 、嘉实纯债债券C 、 嘉实稳固收 益债券 、嘉 实如意宝定 期债券C 、嘉 实中证中期 企业债指数 (LOF)C 时 ,以及 嘉 实机构快线货币B 、 嘉实 机构快线货币C 转入嘉实 超短债债券 时不收取转换费用, 计算公式如 下: 净转入金额=B ×C +M 转入份额= 净 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M 为 嘉 实 货 币A 、嘉实 货 币B 、 嘉 实 安 心 货 币A 、 嘉 实 安 心 货 币B 、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A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B 或嘉实机构快线货币C 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2 ) 嘉实 超短 债 债券 转换 为 嘉实 成长 收 益混 合、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 实稳 健 混合 、嘉实 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 混合、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 研 究精选 混合 、嘉实多元 债券A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嘉实 回报混合、 嘉实价值优 势 混合、 嘉实主题新 动力 混合、 嘉实深证基 本面120ETF 联接、嘉实 信用债券A 、 嘉实领先成 长 混合、 嘉实周期优选 混合、 嘉实中创400 联接 、 嘉实优化红利 混合 、 嘉实纯债债券A 、 嘉实中证500ETF 联接、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 、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丰益纯债 定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期债券、嘉 实医疗保健 股票 、嘉实 沪深300指数增强股票、 嘉实对冲套 利混合、嘉 实新兴产 业股票、 嘉实新收益股票、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 先进制造股票 、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A 、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 嘉实沪深300ETF 联接(LOF) 、 嘉 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 )A 、嘉实中证 金融地产ETF 联接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A 、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A 、 嘉 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新常态混合 A 、嘉实新常 态混合C 、嘉 实新趋势混合 时,收取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 ×C )/ (1+F )+M 转入份额= 净 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入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率; M 为嘉 实货 币A 、嘉 实货 币B 、嘉 实安 心货 币A 或嘉 实安 心 货币B 全部 转 出时 账户 当 前累计 未付收益。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 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3 ) 嘉实信用债券C 、 嘉实纯债债券C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C 、 嘉 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C 转入 嘉实超短债债券时, 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计算公 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 ×C ×(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 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嘉实 成长 收 益混 合、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 实稳 健 混合 、嘉 实 债券 、嘉 实 服务 增值行 业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 混合、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研究精选 混合、 嘉实量 化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阿尔法 混合 、嘉实多元 债券A 、嘉实 回报混合、 嘉实价值优 势 混合、嘉 实主题新动 力 混合、 嘉实深证基 本面120ETF 联接、嘉实 信用债券A 、 嘉实领先成 长 混合、嘉 实周期优选 混合、嘉 实中创400 联 接、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 嘉实纯债债券A 、 嘉实中证500ETF联接、 嘉实研究阿 尔 法股票、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实医疗 保 健股票 、 嘉 实沪深300指数增强股票 、嘉实对冲 套利混合、 嘉实新兴产 业股票、嘉 实新收益 股票、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 如 意 宝 定 期 债 券A 、 嘉 实 事 件 驱 动 股 票 、 嘉 实 沪 深300ETF 联接(LOF) 、 嘉 实 基 本 面 50 指数 (LOF) 、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A 、 嘉实 中证金融地产ETF 联接、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 债券A 、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A 、 嘉实 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腾讯自选股 大数据策略 股票、嘉实 智能汽车股 票、嘉实创 新成长混合 、嘉实新常 态混合A 、嘉 实新常态 混合C 、 嘉实 新趋势混合 转入嘉实超短债债券时, 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 ×C ×(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时, 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收取 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收取 的赎回费归 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注:2014 年 5 月 23 日起,嘉实超短债债券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或转入)不超 过 500 万元;2014 年 11 月 13 日起,嘉实纯债债券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或转入、 定投)不超过 100 万元;2015 年 7 月 9 日起,嘉实货币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或转 入、 定投) 不超过 500 万元; 自 2015 年 7 月 22 日起, 嘉实安心货币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累 计申购(含转入及定 投)金额不得超过 200 万元;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嘉实中证中期 企业 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单个开 放日每个基 金账户的累 计申购(含 转入及定投 )金 额不得超过 2000 万元; 2016 年 4 月 5 日起, 嘉实信用债券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 (含 转入及定投) 金额不得超过 500 万元。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为定期开放, 在封 闭期内无法转换。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 ( 六 ) 基金转 换 的 注册登 记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投资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工作 日为投资人办理减少转出基 金份额、 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 。 一般情况下, 投资人自T +2 工作日起 有权赎回 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七 ) 基金转 换 与 巨额赎 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 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 对未确认的转换 申请将不予顺 延。 ( 八 ) 拒绝或 暂 停 基金转 换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转入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 )基金财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4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 绩或流动性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损 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 利 益的情形; (5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6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转出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 )发生巨 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 、发生基金 合同或《招 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 的事项,但 基金管理人 有正当理 由 认 为 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基金暂停 转换或暂停 后重新开放 转换时,基 金管理人应 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并 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十 、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冻 结 与 质 押 ( 一 ) 非交易 过 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 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承、 捐赠、 遗赠、 自 愿离婚、 分家析产、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机构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 机构清算、 企业破产 清算、强制 执行,及注 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它 行为。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继承; 2.“ 捐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遗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4.“ 自 愿 离 婚 ” 指 原 属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基 金 份 额 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愿 离 婚 而 使 原 在 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 分家析 产 ”指原属家庭共有 (如父子共有、 兄弟共有等) 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 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国有资 产无偿划转 ”指因管 理体制改革、 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 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 并或分立 ”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 资产售 卖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独立部门、 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 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 后者, 由后 者一并支付对价; 9.“ 机构清算”是指机 构因组织文 件规定的期 限届满或出 现其他解散 事由, 或因 其 权 力机关作出 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 令关闭或撤 销而导致解 散, 或因其 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 入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 程序除外) , 清算组(或 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 机构持有的 基金份额 分配给该机 构的债权人 以清偿债务 , 或将清偿 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中的 基金份额分 配给机构 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 企业破 产清算 ”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 或 《中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 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 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 强制执 行 ”是指国 家有权机关 依据生效的 法律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 金 份额强制执 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并向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 二 )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应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 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 点) 。 ( 三 ) 冻结 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位的质押业务, 制定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一 、 基 金的 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控制投资组合的久期不超过一年,力求本金稳妥,保持资产较高的流动性, 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取得超过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国债、 金融债、 信用等级为投 资级及 以上的企业债和次级债券等;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 三 ) 投资理 念 坚持相信由战略性资产类别配置和证券品种选择的积极投资, 并结合风险控制的战略性 应用, 能为投资组合提供持续稳定的增加价值。 本着承担最小的风险, 谋求投资收益的最大 化的投资原则, 稳健投资。 在获取合理收益的同时, 使投资组合承担较低风险, 同时保持 组 合较好 的流动性。真正达到为持有人规避风险,提供稳定回报的目的。 ( 四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主要目标是在保持传统货币市场基金的本金稳妥、 高流动性特点的同时, 通过适 当延长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 投资于期限稍长的固定收益工具, 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因此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也是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基础上的增强型投资策略, 一方面将基金的 大部分资产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保持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同时提供稳定的收益; 另一方 面, 通过价值挖掘, 将一小部分资产投资于收益率较高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 比如投资级 的企业债、 金融债、 次级债、 浮动利率债等, 为 基金资产提供超额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策 略 主要包括: 1 、久期策略 为了保持本 基金明显的 收益- 风险特 征,本基金 的久期保持 大于0.5年,小于1 年。在 分 析宏观经济 指标(主要 包括:市场 资金供求、 利率水平和 市场预期、 通货膨胀率 、GDP增长 率、 货币供应量、 就业率水平、 国际市场利率水平、 汇率) 和财政货币政策等的基础上, 对 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决定组合的久期, 并通过不同债券剩 余期限的合 理分布, 有 效地控制利 率波动对基 金净值波动 的影响, 并 尽可能提高 基金收益 率。 2 、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基于 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特征的分析,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并 据此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收益率曲线策略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收益率曲线本身的变化, 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向上移动或向下移动, 降低或加长整个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二是 根据收益率曲线上不同年限收益率的息差特征, 通过骑乘策略, 投资于最有投资价值的债券。 3 、买入持有 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短期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 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对这些短期 固定收益投资工具,采取买入持有策略,以便降低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4 、相对价值 挖掘策略 本基金在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 同时, 深入挖掘市场上各类固定收益型投资产品由 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造成的短期内市场失衡;新股、 新债发行以及节日效应等因素导致的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失衡等。 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投 资机会。 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 研究其中的规律, 据此调整组合配置, 改进 操 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5 、无风险套 利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投资范围广泛的特点, 寻找各类可投资工具之间存在的无风险套利机 会,比如跨市场套利、跨品种套利等。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 将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使投资组合产 生持续稳定的回报, 而 不是仅仅依赖某一种投资策略。 在投资的过程中, 即使通过价值挖掘发现某只债券具有较高 的投资价值, 也不在单只债券上暴露过多的风险, 而是将风险分散到多只债券上, 每只债券 只承担较小的风险。 同时我们还将通过数量模型, 分析个券、 类属债券直至整个投资组合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并在二者之间做到有效平衡。 ( 五 ) 业绩比 较 基 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 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预 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中长期债券基金、 混合基 金、股票基金。 ( 七 ) 投资决 策 1 、 决策依 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 济、微观经 济运行状况 ,货币政策 和财政政策 执行状况, 货币市场和 证 券 市场运行状况; (3 ) 策略 分析师、 固定收益分析师、 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 为 投 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 )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 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类属 资产配置比例等做出决议。 (2 )研究 部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 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 )基金 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 参考研究部 提出的报告 ,并依据基 金申购和 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 进行投资组合的构 建和日常管理。 (4 )交易 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 )监察 稽核部负责 核查基金的 操作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 投资的法律 、法规; 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 对基金组合的风 险进行评估, 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负责监督基金管理组投资 方案的执行 情况,评估风险监控报告,并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 八 ) 投资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金与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并 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 )在银行 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4 )投资组 合的久期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一年;


(5 )不投资 非投资级的债券; (6 )不投资 股票和可转债;


(7 )不投资 剩余期限在7 年以上的债券; (8 ) 持有的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的 债券、 现金、 剩余期限在14 天以内的回 购余额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投资于 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其他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量的 5 %, 投资于 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同一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级 以上( 含 BBB)或相当 于 BBB 级。 (11)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九 ) 银行间 市 场 交易的 信 用 风险控 制 (1 )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2 )基金管 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 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② 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③ 如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 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特别授权的风险管理 人员批准。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 十 ) 各种资 产 和 负债的 久 期 的确定 1 、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久期为0 ; 证券清算款的久期以计算日至 交 收日的剩余交易日时间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久期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 间计算。 2 、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久期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3 、 组合中债券和剩余期限在1 年以上的 央行票据的久期是指该债券的麦考莱久期, 以 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久期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时间 计算。 4 、 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逆回购) 的久期以 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 算。 5 、 剩余时间在1 年以内的中央银行票据的久期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时间计算。 6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久期为该基础债券的久期。 7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久期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 计算。 8 、 基金管理人可以和托管人协商决定新的固定收益率类产品久期的计算方法,或者 修改现有的久期计算方法。 9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 2. 投资于股票或可转换债券; 3. 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承销证券; 9.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十 二 )基金 管 理 人代表 基 金 行使股 东 权 利的处 理 原 则


(1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利益; (2 )有利于 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 十 三 )风险 管 理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而且组合久期不超过 1 年, 整个基金的风险处于较 低的水平。尽管如此,依然有必要对本基金实施严格的风险管理。 (1 )利率风 险的控制 在利率风险控制方面,本基金将严格遵循投资程序,严格控制组合久期不超过 1 年, 相比中长期债券基金而言, 其利率风险相对较低。 一旦出现利率大幅上升的情景, 本基金将 进一步降低组合久期,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流动性好且利率风险低的货币市场工具。 另外, 本 基金在构建组合 时将根据风险监控指标进行及时的组合重整,以进一步对利率风险进行控 制。 (2 )流动性 风险的控制 由于本基金要求较好的流动性, 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时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引至流 动性风险。 为控制赎回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层面上, 会持有一定比例的现金,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现金部分足以满足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时 刻监控组合中各券的流动性情况, 对流动性差的个券及时置换出去, 保持投资组合整体上较 高的流动性水平; 当遇到巨额赎回时, 本基金将会进一步变现组合中流动性较好的投资对象 或通过回购等融资手段获 得现金资产应对赎回, 避免巨额赎回带来的投资损失; 同时, 基金 合同中关于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由于巨额赎回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 十 四 )基金 的 融 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 十 五 )基金 投 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6 年 4 月15 日复核了 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3 月31 日( “报告期末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96,048,000.00 78.89 其中:债券


687,048,000.00 77.87








资产 支持证券


9,000,000.00 1.02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9,684,224.17 16.97 8 其他资产


36,562,345.38 4.14 合计





882,294,569.55





100.00 2.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本基金禁止投资于股票。 3.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禁止投资于股票。





4.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0,012,000.00 9.8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0,012,000.00 9.81 4 企业债券 72,933,000.00 11.9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61,412,000.00 59.09 6 中期票据 192,691,000.00 31.5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合计 687,048,000.00 112.33 5.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41554057 15 淄博城运 CP001 600,000 60,390,000.00 9.87 2 101355002 13 陕有色 MTN001 500,000 50,630,000.00 8.28 3 101551100 15 联通 MTN003 500,000 50,460,000.00 8.25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4 011599963 15 新投 SCP001 500,000 50,265,000.00 8.22 5 011599819 15 云能投 SCP006 500,000 50,245,000.00 8.21 6.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 明细


序 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9238 南方A2 60,000 6,000,000.00 0.98 2 119237 南方A1 30,000 3,000,000.00 0.49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 上述 2 只资产支持 证券。 7.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689.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383,984.15 5 应收申购款 3,245,871.81 6 其他应收款 20,920,800.00 7 待摊费用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8 其他 - 合计 36,562,345.38 (4)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的其他 文 字 描述部 分 (1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第五位四舍五入。 (2 )基金估 值: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其他资产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十 二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6 年 4 月 26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22% 0.01% 1.30% 0.00% -0.08% 0.01% 2007 年 4.01% 0.03% 2.78% 0.01% 1.23% 0.02% 2008 年 5.41% 0.11% 3.77% 0.01% 1.64% 0.10% 2009 年 0.65% 0.02% 2.25% 0.01% -1.60% 0.01% 2010 年 1.57% 0.03% 2.30% 0.01% -0.73% 0.02% 2011 年 3.56% 0.04% 3.28% 0.01% 0.28% 0.03% 2012 年 3.63% 0.03% 3.25% 0.01% 0.38% 0.02% 2013 年 2.67% 0.06% 3.00% 0.01% -0.33% 0.05% 2014 年 6.60% 0.04% 2.97% 0.01% 3.63% 0.03% 2015 年 4.77% 0.07% 2.12% 0.01% 2.65% 0.0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0.66% 0.03% 0.37% 0.01% 0.29% 0.02%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图: 嘉实超短 债债券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 年 4 月 26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注: 按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个月 内为建仓期。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 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三 (八) 投资 组合限制的约定: (1 )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2 ) 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 ) 在 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 投资组 合的久期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一年; (5 )持有的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剩余期限在 14 天以内的回购 余额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6 )投资于 除国债、政 策性金融债 之外的其他 债券的规 模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量的 5 %,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十 三 、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财 产 构 成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二 ) 基金财 产 的 帐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与 处 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 和 收 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 担自身相应 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 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四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 一 ) 估值目 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二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 四 ) 估值方 法 1 、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交 易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 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 , 按 成本估值。 (4 )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 、其他资产 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3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 管理人采用 上述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 认 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 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五 )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 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八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1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 后四位(含 第四位)内 发生差错时 ,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 九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注: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通知》 (证 监会计字[2006]23 号)和2007年9 月28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 关于调整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估 值方法和会计政策的公告 》 ,更新以 上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内容。 十 五 、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 收益的 构 成 1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 投资所得利 息收入、买 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 他 收 入。 2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 、基金净收 益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照 有关规定可 以在基金收 益中扣除的 费用等项目 后 的 余额。 ( 二 ) 收益分 配 原 则 1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现 金方式。投 资人可选择 获取现金红 利或者将现 金 红利按红 利 发 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下称“再投资方式”);基 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 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如果基金 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 且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 0.001 元 的前提下,本基 金每个月应将至少 90% 的 可分配收益进行分红。每年分红次数不超过 20 次; 7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五 ) 收益分 配 中 发生的 费 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 可以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 六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与基金 运 作 有关的 费 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 售服务费; (4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 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41%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1%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0.4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4%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4%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 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 出和使用情况, 确 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相应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 ) 本条第 (一) 款第4 至第8 项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 基金费用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二 ) 与基金 销 售 有关的 费 用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 基金认购 费 (1 )认购费 率:0 (2 )认购份 数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认 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 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 额面值 认购份额= 本 金认购份数+ 利息认购份数 其中: 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基金份 额,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 多笔认购时, 按 上 述 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2. 基金申购 费 (1 )申购费 率:0 (2 )申购份 数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 金财产。 3. 基金赎回 费 (1 )赎回费 率:0 (2 )赎回金 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 金财产。 4. 基金转换 费 (1 )转换费 率和转换的计算公式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转换费率和转换的计算公式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转换”。 (2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在《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等) 或在特定时间段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 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 三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七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 按国家 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 日内公 告。 十 八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等 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一 ) 基金募 集 信 息披 露 1.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4.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二 ) 基金运 作 信 息披露 1. 基金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 其 他 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3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3. 基金定期 报告 (1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2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三 ) 基金临 时 信 息披露 1. 临时报告 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管理过程中, 发生以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之 一时,基金 管理人或/ 及 托管人必须 按照法律、 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 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 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 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 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10)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 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 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 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 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 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事项的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 动的, 基金 管理人或/ 及 基金托管人 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 四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包括更新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临时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或/ 及基 金托管人或/ 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公告文本的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直接在基金管理人或/ 及 基金托管人的网站查阅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管理 人或/ 及基金托 管人保证存放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九 、 风 险揭 示 ( 一 ) 市场风 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各种固定收益工具因受到经济、 政治、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本基金主要投资 对象包括债券、 票据和银行存款等, 其 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本基金跌破面值, 在利率波动时本基 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控制在一年以内, 通过组合 久期的调控,可以很大程度地规避利率变动导致的风险。 3 .再投资风 险 债券、 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 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 险。 ( 二 ) 管理风 险 1 .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识 、经验、判 断、决策、 技能等, 会 影 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管理 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因素 的变化也会 影响基金 收 益 水 平。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变动的风险。 本组 合的主要投 资对象货币 市场工具的 流动性相对 较好,但是 在特殊市场 情况下( 如加 息或市场 资金紧张的 情况下) 也会 出现部分品 种的交投不 活跃、成交 量不足的情 形,此时如 果基金赎 回量较大, 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资产 净值出现波动。 另外, 基金管理人为提高 基金的收益, 通常会使用回购的方法, 较高比例的回购会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此时如果 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四 ) 本基金 特 有 的风险 1 .机会成本 风险 由于本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 在管理现 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2. 估值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及未上市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可能在一 定时期内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值。 ( 五 ) 其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 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 而在制度建 设、人员配 备、内控制 度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 而 产 生 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导 致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 代销机构等 机构无法 正 常 工 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6 .其他风险 。 二 十 、 差 错处 理 ( 一 ) 差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理销售机 构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二 ) 差错处 理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和本 《基金合同》 的约定予以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 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本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 基 金估值差错。 (1 )基金管 理人对估值 差错承担责 任。如基金 管理人的估 值结果与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结 果不一致, 且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估值差错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人的估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2 )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 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 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3 )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4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6 )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 估值错误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复核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 三 ) 差错处 理 程 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 交易数据的 ,基金管理 人 应 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计价 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第十三条第(四)款估值方法中的第 8 项条款、第 9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 一 、 基金 合 同 的 终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三 十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管 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 产 清 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清算。 (2)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将基金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 金清算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至(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作 出 的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6 、清算帐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二 、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 要 ( 一 ) 前言 1 、订立嘉实 超短债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 下简称 “本 基金合同 ” )的目的、 依 据 和原则。 (1 )订立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订立本 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 月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2004 年6 月29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 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和2004 年6 月25 日中国 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施 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2004 年6 月11 日中国证 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 定。 (3 )订立本 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 法》、本基 金合同和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 中 国 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批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3 、本基金合 同是约定本 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基 本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 基 金 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 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现行法规 变更引起本 基金合同事 项变更,或 者相关事项 变更对持有 人权利或权 益 无 不利影响,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并经监管机关批准, 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对本合 同进行修改。 ( 二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与 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2 )运用基 金财产; (3 )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基 金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获 得 基 金管理人报酬,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法 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销 机构并有权 依照代销协 议对基金代 销 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 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或 选择、更换 基金注册登 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 注 册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 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 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帐, 进行 证券投资; (6 )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 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与 义 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获得基 金托管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违 反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6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如 认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了 法 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它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 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17)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 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本基金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其他合法权益。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共同 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有以下事 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 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 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本基金 与其它基金合并; (9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以下情况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 收 费 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分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 金份额百分 之十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 金份额百分 之十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 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投票委 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 记日; (6 )如采用 通讯表决方 式,则载明 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 和 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全部有 效 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 性 公 告; (2 )召集人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 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 )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它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五 ) 款第 2 项条款 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 内的事项。 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 且 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定 。 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序进行审议。 ④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或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 、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②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含百分 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开 会 ①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授权 出席大会的 代表,如大 会由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②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③ 如果会议 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 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 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 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 公告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按照投资 基金法有关 规定表决通 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 自 通 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等项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 日内, 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六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和 终 止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以下变 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①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 变更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④ 其他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变更基 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自 中 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3 )但如因 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并属于 本基金合同 必须遵照进 行修改的 情 形 ,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六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承接的; (3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七 ) 争议的 处 理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之间因本基 金合同产生 的或与本基 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首 先 通 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 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 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 3 、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 八 ) 基金合 同 的 存放及 查 阅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住所查阅;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支 付 一 定 工 本 费 后 获 得 本 基 金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复 制 件 , 但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二十三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成立时间: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1000134 (营 业执照号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伍拾伍万贰仟肆佰叁拾柒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之间 的 业 务监督 、 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建 立相关的技 术 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②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③ 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 止从事的关 联交易进行 监督,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名单; ④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 的交易对手 库,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 (如见券付款、 见款付券) 的控制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监督; ⑤ 基金如投 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 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⑥ 对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 管人在上述 第(1)、( 2 )项的监督 和核查中发 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 查,包括但 不限于:在 规 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2.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 于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2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 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规定外,基 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 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帐 (1 )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在基 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基金 银 行 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 ,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 行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结 算银行账 户 管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条例》 、 《人民 币利率管 理规定》 、 《关 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 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本 协 议 第 三 条 所 述 存款银行名单中的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 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 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 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 基金证券 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 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 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相关规定或市场的通行做法 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在本托 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 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正本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四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与 复 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 产净值是指 基金财产总 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 日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开 放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3 )当相关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 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公允 价 值 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 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 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 )当基金 资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 点后三位内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 额 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 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 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 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 协 商 未 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 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 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 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5 日 内完成;招 募说明书在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后每六个 月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5 个工 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五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分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 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月最 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结束后5 个工 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 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 六 ) 争议解 决 方 式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七 )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变 更 、 终止与 基 金 财产的 清 算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 合同》终止; (2 )本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十四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开户确认 书 和交易对帐单 首次基金交易 (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 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易对帐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 在每年第1-3 季度结束后 向定制纸质 对账单且在 季度内有交 易的投资者 寄 送 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 季度结束后 向定制纸质 对账单且季 度内有交易 或最后一个 交易日仍 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 单。 3 、由于投资 者提供的邮 寄地址、手 机号码、电 子邮箱不详 、错误、未 及时变更或 邮 局 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 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 红利将按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可 与 中 国 银 行 等 代 销 机 构 就 本 基 金 申 请 开 办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约 定 每 期 固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定申购金额。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理人向 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 (免长途 电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 基金管理人网站 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 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最新资料。 3 、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 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 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六) 咨询服务 1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本基金有关 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可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电话费) 、(010)85712266 ,或传 真: (010 )65182266 。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五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至2016 年 4 月 26 日,本基 金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的临时报告如下 :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 于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在 西 南 证 券 通 过 所 有 代 销 渠 道 实 施 申 购费率优 惠 ( 含定投、 转 入) 的公告 2015 年 11 月 2 日 含本基金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2 关 于 增 加 中 经 北 证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的公告 2015 年 11 月 6 日 含本基金 3 嘉实超短 债 证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十 次收益分 配 公告 2015 年 11 月 13 日 含本基金 4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京 东 店 铺开展 0 折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4 日 含本基金 5 关 于 增 加 乐 清 农 商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乐 清 农商行费 率 优惠的公 告 2015 年 12 月 10 日 含本基金 6 关 于 增 加 威 海 市 商 业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金代销 机 构并开展 定 投业务的 公 告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7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投业务 及 参加费率 优 惠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含本基金 8 关 于 增 加 泉 州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21 日 含本基金 9 嘉实超短 债 证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十 一次收益 分 配公告 2016 年 1 月 15 日 含本基金 10 关 于 增 加 中 证 金 牛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的公告 2016 年 1 月 20 日 含本基金 11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超 短 债债券 2016 年春节前 暂 停申购及 转 入 业务的公 告 2016 年 2 月 1 日 含本基金 12 关 于 增 加 福 建 海 峡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优惠的 公 告 2016 年 2 月 24 日 含本基金 13 关 于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 年 3 月 18 日 含本基金 14 关 于 增 加 大 泰 金 石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机构并 参 加费率优 惠 的公告 2016 年 4 月 6 日 含本基金 15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蒽 次 方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的公告 2016 年 4 月 7 日 含本基金 16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6 年 4 月 8 日 含本基金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二 十 六 、 招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式 本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 投资人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 、 备查 文 件 目录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嘉实超 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嘉实超 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6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