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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蓝筹(160311)

华夏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重要提示 
华夏蓝筹核心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由兴科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成。 依据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4 月 13 日 证 监基金 字[2007]107 号 文核 准的兴 科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兴 科证 券投 资基金 由封 闭式 基金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调 整存 续期限 、终 止
上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范 围和策 略、 修订 基金 合同 ,并更 名为 “华 夏蓝 筹核 心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自 2007 年 4 月 24 日 起, 由《 兴科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而
成的《 华夏 蓝筹 核心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根 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险 包括 :
因整体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基 金是混
合基金 ,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和债 券基 金, 低于 股票基 金, 属于 较高 风险 、较高 收益 的
品种。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慎做 出投 资
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 4 月 2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的 财务 资料未 经审 计)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53 
七、基 金的 存续 ............................................................................................................................. 53 
八、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 54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54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5 
十一、 基金 的转 托管 与非 交易过 户等 其他 业务 ......................................................................... 65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65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74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75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75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8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9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1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1 
二十、 风险 揭示 ............................................................................................................................. 84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5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7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8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5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9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09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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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夏蓝筹核心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 ( 以下简 称 “本招
募说明 书 ” ) 依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以及 《华 夏蓝 筹核心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规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 利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他 与本基 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
间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表 述,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自基 金合 同签 订并生 效之 日
起成为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之日 起,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本 基金由兴科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成 。 
兴科基 金: 指兴科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封闭 式 。 
基金合 同: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及其不
时做出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本基 金合 同由 《 兴 科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修订 而成 。 
托管协 议: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 管协议》及其不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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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做出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本托 管协 议由 《兴 科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修订 而成 。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及基
金管理 人对 其定 期做 出的 更新 。 
集中申 购公 告: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集 中申购期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业务规 则: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共同 发布 实施
的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指引》 等相 关业 务规 则和 实施细 则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的 规定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机 构 。 
基金转 型: 指对包 括兴 科基 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调 整存 续期
限,终 止上 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范围 和策 略, 修订 基金合 同, 并更
名为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等一系列事项
的统称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本《华夏蓝筹核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生效
起始日 ,本 基金 合同 自兴 科证券 投资 基金 终止 上市 之日起 生效 ,原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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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科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同 一日 起失 效 。 
集中申 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仅开 放申购 、不 开放 赎回 的一 段时间 ,最 长不
超过 1 个月 。 
申购: 指投资 者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购 回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交易: 指基金 上市 期间 , 投 资者 通过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价 等方 式买
卖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份 额的 行
为 。 
基金销 售: 指对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业 务 ( 不包 括交 易 ) 的统称 。 
场内销 售: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的基 金销 售业 务 。 
场外销 售: 指不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 而通 过各 销售 机构柜 台系 统办
理的基 金销 售业 务 。 
直销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即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 办理 本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其中 可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必 须是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经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认 可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持 有人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机 构为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深圳证 券 账 户: 指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 简称 “A 股账 户 ” )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简称 “ 基金 账户 ”) , 投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交 易、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时 需持 有深 圳证 券账 户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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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资 者以 深圳 证券 账户 为基础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注册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投资 者办 理场 外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时需
具有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证券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系 统, 又简
称为 TA 系统 。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投资 者将 托管 在某 场内 代销机 构 ( 或营 业网 点 ) 的基金 份额 转托
管到其 他场 内代 销机 构 ( 或其他 营业 网点 ) , 或 将托 管在基 金管 理人
或某场 外代 销机 构的 基金 份额转 托管 到其 他场 外代 销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行为 。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投资 者将 托管 在某 场内 代销机 构的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到基 金管 理人
或某场 外代 销机 构, 或将 托管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某场 外代销 机构 的基
金份额 转托 管到 某场 内代 销机构 的行 为 。 
基金存 续期 : 指自《 兴科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本《华 夏蓝 筹核
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的 不定 期期 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日/ 月: 指公历 日/ 月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的 开放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有
效申请 的日 期 。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 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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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 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地 方法
规、地 方规 章、 部门 规章 及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等 法律 法规
的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 素,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疫 情、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没 收、 法律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 事长 、党 委书记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党 委委 员,硕 士 ,
高级经 济师 。 兼任 华夏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证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曾任中 信证 券公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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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 、 襄理 、 副总 经理 , 中 信控 股公 司董 事 、 常 务副总 裁 , 中 国建 银投 资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委 副书 记、 执行 董事 、总裁 ,兼 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等 。 
杨一夫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 任三 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 曾任国 际金 融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 生 :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任 国际 货币 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 达 沃斯 世界 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 董 事总 经
理。 
徐刚先 生 : 董 事, 博士 。 现任中 信证 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信 期货 有 限公司 、 前
海股权 交易 中心 ( 深圳 ) 有限公 司 、 青 岛蓝 海股 权 交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 、 厦门两 岸股 权交
易中心 有限 公司 董事 。 
葛小波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中 信证 券党 委委 员 、 董 事总经 理 。 葛 先生 于2007 年荣获 全国
金融五 一劳 动奖 章。 
汤晓东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硕士 。 兼任 华夏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上 海 华夏财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曾任职 于摩 根大 通、 荷兰 银行、 苏格 兰皇 家银 行、 中国证 监 会 等 。 
朱武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兼 任北京建 设(香 港上市) 、 华夏幸 福基业、 中海油海 洋工程、 东兴证 券、中兴 通 讯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于 北京工艺 品进出 口公司、 美国纽约 中国物 产有限公 司(外派 工作) , 曾担任中 国 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 森堡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意 大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银集 团投 资管 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 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 事会 秘书 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兼 任中华联 合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博彦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上市 公司) 、朗 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第 八届 理 事会理 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博士 。 现 兼任 上海 高级 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华 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 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 摩 根士 丹利 ( 纽约总 部 ) 信 用衍 生品 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国 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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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任 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 作) ,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党办 主任、 养老 金业 务总 监等 。 
阳琨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投 资总监 , 硕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任 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 副总 经理 , 硕士 。 兼 任上 海华 夏财 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曾 任基 金
营销部 总经 理、 营销 总监 、市场 总监 等。 
孙毅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硕 士。 现任 华夏 资本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经 理 。 兼 任上海 华夏
财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中国 南方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项 目经理 , 国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高级 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
券 ( 香港 ) 有 限公 司企 业 融资业 务董 事总 经理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业 务执 行总
经理、 董事 总经 理 ( 担任 投行委 运营 部、 资本 巿场 部、交 通行 业组 行政 负责 人)等 。 
周璇女 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任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事 长, 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 师 。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 国北 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划 处副 处长 、 计划处 处长 , 中国 兵器 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 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 监 事, 学士 。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伟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任 山东 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 总
经理 , 兼 任山 东渤 海轮 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曾 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 济 青高 速公 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事 , 博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曾 任财 政 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关 村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等。 
李彬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监 察部 总监 。 曾任 中 信证券 股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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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理 、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副总 裁 、 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副 总经 理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事 , 博士 , 高 级编 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事 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怡欢女士 ,北京 大学经 济学硕士。2004 年6月加 入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行业
研究员 、 行业 研究 主管 、 基金经 理助 理等 , 现任 股 票投资 部执 行总 经理 , 华 夏蓝筹 核心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2011 年2 月22 日 起任职 ) 、 华夏 回报 二号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5 年1月20 日起 任职) 、 华 夏回 报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1月20 日起 任职 ) 。 
董阳阳 先生 , 美国 波士 顿 学院金 融学 硕士 、 工商 管 理学硕 士 。 曾 任中 国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投行业 务部经理 。2009 年8月加入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研究 员、基 金经理助 理、
投资经 理等 , 现任 股票 投资 部总监 , 华夏 蓝筹 核心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2013
年3月11 日 起任 职) 、华 夏 成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1月7 日起 任职 ) 。 
历任基金经理:2007 年4 月24 日至2007 年9 月27 日期间,王志华先生任基金经理;2007
年5月9日至2009年1月1 日 期间,巩 怀志先生 任基金 经理;2007 年9月27日至2009 年1月1日期
间,谭 琦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2007 年6 月12 日至2012 年2月29 日期 间, 刘文 动先 生 任基金 经理 ;
2009 年1月1日至2012 年2 月29日期间 ,杨泽辉 先生任 基金经理 ;2012 年2月29 日至2013年3 月
11 日 期间 ,陈 兵先 生任 基 金经理 。 
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06 年2 月7 日至2007 年4 月23 日 期间、2004年2 月27
日至2004 年9月16 日 期间 , 王志华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 2004 年9 月16 日至2006 年2 月7日期 间, 张
益驰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 2001年1月1日 至2004 年2 月27 日期间 , 石波 先生 任基 金 经理 ; 2000 年4
月8日至2000 年12 月30 日 期 间,葛 基标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3、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郑煜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郑晓辉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赵航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执行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王怡欢 女士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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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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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立 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 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 监控 等要 素。 公司已经 通过 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 国际准 则第3402 号》 ) 认证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效 的监 督 管理 、 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 等 专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 )公 司 各部 门之 间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工 ,既 互 相合作 ,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 衡,形 成 了
合理的 组织 结构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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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 司 坚持 稳健 经营 和规 范 运作 ,重 视员 工 的 合规 守 法意 识和 职业 道 德的培 养 ,
并进行 持续 教育 。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 险评 估还 包括 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 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制 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 做 到了 业务 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 合 理和 标 准化 , 并 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 保 存和 严格 的
检查 、 复 核; 在岗 位责 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 相容 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负 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金 经
理小组 负责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资 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构 建,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 金经理 小组 在
基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 范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 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 资管 理决 策职 能和 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制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置 比例 ; 基 金经 理小 组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
责确定 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建立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资 指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限 的操 作
需要经 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 管理 部 依 据基 金经 理或 基 金经 理授 权的 小组 成员的 指令 负
责交易 执行 。 
③警示 性控 制 。 按 照法 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 交 易 系统在 投资
比例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 根 据法 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 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 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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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人相 关业 务的相 互
核查监 督制 度。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 行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
管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数 据的备 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管 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制 定了 完
善的制 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保人 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钱 和
反恐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 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除 建立 健
全反洗 钱组 织体 系外 ,公 司还制 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控 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作 规程 ,
确保依 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洗 钱义 务。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 流渠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当的 人员 进
行处理 。目 前公 司业 务均 已做到 了办 公自 动化 ,不 同的人 员根 据其 业务 性质 及层级 具有 不
同的权 限。 
5、内部 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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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 嵩彦 
电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 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中 国的 发钞 行之一 。
1987 年重 新组 建后 的交 通 银行正 式对 外营 业 , 成 为 中国第 一家 全国 性的 国 有 股份制 商业 银
行, 总 部设 在上 海。 2005 年 6 月 , 交 通银 行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2007 年 5 月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根据 2015 年英 国 《 银行 家 》 杂志 发布 的全 球千 家大 银行报 告, 交
通银行 一级 资本 位列 第 17 位, 较上 年上 升 2 位 ; 根 据 2015 年 美国 《 财富 》 杂 志发布 的 “世
界 500 强公 司” 排行 榜, 交通银 行营 业收 入位 列 第 190 位 ,较 上年 上升 27 位。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 74,044,17 亿 元。 2016 年 1 季 度,
实现净 利润 (归 属于 母公 司股东 )人 民 币 190.66 亿 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简称 “托 管中 心”)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基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 业资格 , 以及 经济师 、会 计师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高
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员 工的 学历层 次较 高, 专业 分布 合理, 职业 技能 优良 ,职 业道德 素质 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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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是 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取 、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2、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 生 2013 年 10 月 至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 本
行董事 长 、 执 行董 事 、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本 行副 董事 长 、 执行董 事 、 行
长。牛 先 生 1983 年 毕业 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获 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学管 理学 院技 术经 济专 业,获 硕士 学位 ,1999 年 享受国 务院 颁发 的政 府特 殊津贴 。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 生 2013 年 11 月 起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起 任本 行行 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事 、 总 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 本行 执 行董事 、 副行 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 行副 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本行 董 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本 行行 长助 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本行 乌鲁 木齐 分行 副行 长、行 长, 南
宁分行 行长 ,广 州分 行行 长。彭 先 生 1986 年 于中 国 人民银 行研 究生 部获 经济 学硕士 学 位 。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 士 2015 年 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 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 本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中 心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财 务会 计部副 科长 、 科 长、 处长 助理、 副处 长,
会计结 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 中国 石 油大学 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士 学位 ,
2005 年于 新疆 财经 学院 获 硕士学 位。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159 只。 此 外, 交通 银行还 托
管了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计划 、证 券公 司客 户资产 管理 计划 、银 行理 财产品 、信 托
计划、 私募 投资 基金、 保险 资金、 全国 社保 基金、 养老 保障管 理基 金、 企业 年金 基金、 QFII
证券投 资资 产、RQFII 证券投资 资产 、QDII 证券投 资资产 和 QDLP 资 金等 产 品。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行 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
证托管 中心 业务 规章 的健 全和各 项规 章的 贯彻 执行 , 通 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 评估 、 监 控,
有效地 实现 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管 控, 确保 业务 稳健 运行, 保护 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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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合 法性 原则: 托管 中心 制定的 各项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 全 面性 原则 : 托 管中 心建立 各二 级部 自我 监控 和风险 合规 部风 险管 控的 内部控 制
机制, 覆盖 各项 业务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
营环节 ,建 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监 督机 制。 
(3 ) 独 立性 原则 : 托管 中 心独立 负责 受托 基金 资产 的保管 , 保证 基金 资产 与 交通银 行
的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不同的 受托 基金 资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4) 制衡 性原 则: 托 管中 心贯彻 适当 授权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从组 织结 构的 设置上 确
保各二 级部 和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相互 牵制 ,并 通过 有效的 相互 制衡 措施 消除 内部控 制中 的
盲点。 
(5 ) 有 效性 原则 : 托管 中 心在岗 位 、 业 务二 级部 和 风险合 规部 三级 内控 管理 模式的 基
础上,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内 部控制 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通过 行之 有效的 控制 流
程、控 制措 施 ,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有 效执 行。 
(6 ) 效 益性 原则 : 托管 中 心内部 控制 与基 金托 管规 模、 业务 范围 和业 务运 作 环节的 风
险控制 要求 相适 应, 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目 标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行法 》等 法律 法规 , 托 管中心 制
定了一 整套 严密 、 高 效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行 的规 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业 务
风险管 理暂 行办 法》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管 理办 法》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
部信息 披露 制度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 作制度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从
业人员 守则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部业 务资 料管 理制度 》 等 ,并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基金 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加 以完 善。 做到业 务分 工合 理, 技术 系统完 整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度化 ,核 心
作业区 实行 封闭 管理 ,有 关信息 披露 由专 人负 责。 
托管中 心通 过对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的事 前指 导、 事中风 控和 事后 检查 措施 实现全 流
程、全 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行 国际 标
准的内 部控 制评 审。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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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 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规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基 金
资产的 核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托 管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基金 的申 购 资 金的到 账 与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 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法 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等 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予以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进行 调整 。交 通银 行有权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交通 银行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及时 纠
正的, 交通 银行 须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须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 其他 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到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银 监会 及其 他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负责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高级 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司 无兼 职的 情况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1、 场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7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 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8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9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0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4)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5)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1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6)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17)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18)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2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19)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20)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21)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 平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3 
(22)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23)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3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3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2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2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9层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4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2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 泛利 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 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2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28)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5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2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30)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31)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6 (32)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33)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15801816961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34)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号9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35)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9层04-08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7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 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36)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20号 乐成 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37)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1 号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 合 办公 楼 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皇 岗商 务中 心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38)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8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39)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40)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外 滩国 际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路1801 号 凯科 国际 大厦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4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42)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北 座13 层1301-1305 、14层 办 公 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中 心 三 路8号 卓 越 时代 广 场( 二 期 ) 北座13 层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 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4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44)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4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4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4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 公 地 址: 广 州天 河 区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 都 会广场5 、18 、19 、36、38 、39、41 、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4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1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4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2-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5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51)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2 网址:www.hysec.com (5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5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长 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5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55)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3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56)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 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57)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58)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4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59)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6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61)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6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3)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6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6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66)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1 层-23 层、25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67)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68) 长城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7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6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70)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7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 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72)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73)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74)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698-9898 (75)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9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76)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77)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78)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0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79)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400-809-6518 (80)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81)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82)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1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83)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84)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85)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2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86)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钱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87)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大 厦4层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88)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街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3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89)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路233 号宏 源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 :唐 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90)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91)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92)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 座25 、26 层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93)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94)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95)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96)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97)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98)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6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99)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00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01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路15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02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7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203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 :王 逍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03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04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 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105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8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06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07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08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9 (109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10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11 )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12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0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13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西 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14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 广场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广 场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115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1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116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 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117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 大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18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9 号华 远企 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2 (119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687 号 一幢 二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汤 晓东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 :仲 秋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3、场 内代 销机 构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认 可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网站 (www.szse.cn )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代销 机构 ,并及 时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 陈 鸿鹄 联系电 话:010-50938870 传真:010-50938907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杨科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3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 华永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许 康玮 、赵 雪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洪磊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由兴科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成。 2007 年 4 月 2 日, 兴 科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现 场方 式召 开, 大会讨 论 通过了 兴科 基金 转型 议案 ,内容 包括 兴科 基金 由封 闭式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调整 存 续期限 , 终止 上市 , 调 整投 资目标 、 范围 和策 略以 及修 订基金 合同 等 。 依 据中 国证 监会 2007 年 4 月 13 日证 监基 金字[2007]107 号文 核准 , 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 依据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申请 基金 终止 上市 ,自 2007 年 4 月 24 日基 金终止 上市 之 日起 , 原 《 兴科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失效 , 《华 夏 蓝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生效 ,基 金正 式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存续 期限 调整 为 不 定期 ,基金 投资 目 标、范 围和 策略 调整 ,同 时基金 更名 为 “ 华夏 蓝筹 核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是指 兴科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取 得终 止上市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并进 行基 金 份额更 名以 及 必要的 信息 变更 之后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提供的 明细 数据 进行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登 记。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基 金的 类别 :混 合型 基 金。 2、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3、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4 基金存续期 内,基 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连 续2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方 案。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办 理。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于2007 年4月27 日进行 集中 申购 。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申报 价格 为 1.00 元 。 本基金 于2007 年4月27 日开始 集中 申购 并于 当日 完成 。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共 确 认 9,964,660,076.62 份 基金 份 额。有 效 申购 户数 为 1,083,800 户。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核 准兴科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批 复》 (证 监 基金字[2007]107 号 ) ,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07 年 5 月 10 日,即 本基 金集 中申 购验资 完成 日对投 资者 持有 的原 兴科 证券投 资基 金进 行了 基金 份额折 算。 经本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经 本基金 托管 人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确认 ,基 金份 额折算 基 准日折 算前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1,165,930,905.62 元 ,原 基金兴 科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2.331861811 的折算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 折 算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为 1,165,930,905 份。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登记结算机构提出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已于 2007 年 5 月 11 日 进行 了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一)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上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具 备下 列上 市 条件 , 经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申请 , 于 2007 年5月28 日 起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 交 易( 交易 代码:160311 ) 。 1、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低于2 亿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1000 人 。 3、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二)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等有 关规 定, 包括但 不限 于: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5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工 作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不 足 100 份的 部分 可以 卖出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5、本 基金 可适 用大 宗交 易 的相关 规则 。 (三)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暂 停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的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可暂停 基金 的上市 交易 : 1、基 金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 一 )款 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 2、基 金违 反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决 定暂 停其 上市 。 3、基 金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的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基金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收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暂停 基金 上市 的决定 之 日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发布 基金 暂停 上市公 告。 当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 经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核 准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发 布基 金恢 复上 市公告 。 (四)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的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可终止 基金 的上市 交易 : 1、基 金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 半年内 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的 。 2、基 金合 同终 止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收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终止 基金 上市 的决定 之 日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发布 基金 终止 上市公 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自 然人 、 法 人及 其他 组织 (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 外) ,以及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 资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6 者。 (二)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投资者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场 内代销 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投 资 者还可 使用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 场外 代销 机构 柜台 系统办 理申 购、 赎回业 务。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 和 场内 、场 外代 销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务 的 营业场 所或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场 外代 销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和 赎 回 。 1、 直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 南京 分公 司、杭 州 分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成 都分公 司 , 设在 北京 、上 海、 广 州的 投资 理财 中心 以及电子 交易 平台。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 首 层东 区 F1-3 (100062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7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6)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7)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8)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9)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0)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1 )上 海联 洋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 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2)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8 (13)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4)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5)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金 融 中心 主 塔 写 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6)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 中海 国际 中 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7)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 系统或 移动 客户 端办 理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 公司网 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场外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的场外 销 售机 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投资 者 应当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本基金 场外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住 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中 “( 一) 销售 机构 ” 的 相关描 述。 3、场 内代 销机 构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认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9 可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网站 (www.szse.cn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可 在 开放 日 办 理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开放 时间 为9:30~11:30 和13:00~15:00 ,场 外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开 放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与销 售机 构约 定。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7 年 5 月 28 日上 市交 易并 开放 日常 赎回业 务,2007 年 5 月 30 日起 开 始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基 金的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放 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4、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时 , 需遵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5、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者办 理场内 申 购时 , 每笔申购 金额不 得低于1,000.00 元(含申 购费 ) 。 投 资者 通 过 直销机构 办理场 外申购时 , 每笔申 购金额 不得低于100.00 元( 含申购费 ) ; 投 资者 通过 代 销机构 办理 场外申 购时, 每笔 申购金 额不得 低于1,000.00 元 (含申购 费,定 期 定额不受此 限 制) , 单笔 不足1,000.00 元 的申购 申请 , 本基 金有 权 拒绝 。 具 体业 务办 理请 遵 循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2、投 资者 赎回 份额 不设 限 制。 3、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以上 数额限 制进 行调 整, 最迟 应在调 整生 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0 1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提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投 资者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其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2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 资 者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增 加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T+2 日 起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 登记结 算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减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 正 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应 在T+2 日通 过 本 公司 客户服 务电话 或到 其办 理业 务的 销售网 点查 询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 记结 算办 理时间 进 行调整 并公 告 。 但 基金 管 理人 、 登 记结 算机 构最 迟 须于受 理申 购 、 赎 回申 请 之日起3 个 工作 日内, 对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3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 的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 回 款 项 应在 自 受理 投 资者有 效 赎 回申 请 之日 起 不超过7 个 工 作日 的 时间 内 划往赎 回 人 银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有 关规定 处 理 。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本基金 申购费由 申购人 承担,用 于市场推 广、销 售、登记 结算等各 项费用 。投资 者 在申购 本基 金时 需交 纳前 端申购 费,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递减 ,具 体如 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 含 100 万元 )-500 万 元以 下 1.2% 500 万 元以 上 ( 含 500 万元 )-1000 万 元以 下 0.8% 1000 万 元以 上 ( 含1000万元 ) 每笔1,000.00 元 2、本 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 承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率 为 0.5% 。 其中 , 须 依法 扣除 所收 取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入基 金资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 记结算 费 、 销 售手续 费等 各项 费用 。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 费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1 方式。费 率或收费 方式如 发生变更 ,基金管 理人最 迟须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 式开始实 施前1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4、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遵 守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 件下, 针 对特定 期间 或符 合特 定条 件的投 资者 , 采取 调低 基 金申购 费 、 赎 回费 等措 施 , 基 金 管 理人 须 于该等 措施 实施 前1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办 理场 内申 购的 投资 者,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采用 截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 不 足1 份 部分 对 应的 申购 资金 将返 回给 投资者 。对 于办 理场 外申 购的投 资者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以 四舍 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或收益 归入 基金 资产 。 例一: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 元, 若三 笔场 内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100 万 元、500 万 元, 则各 笔申 购 负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场内申 购份 额 (E=C/1.200 ) 821


823,451


4,133,597


若场内 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 9,999,000.00


场内 申 购份 额 (D=C/1.200 ) 8,332,500


例二: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 元, 若三 笔场 外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100 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2 元、500 万 元, 则各 笔申 购 负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场外申 购份 额 (E=C/1.200 )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场外 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则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 下 :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 9,999,000.00


场外申 购份 额(D=C/1.200 ) 8,332,500.00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 该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的 净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 如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4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3 5 、 因基 金收 益 分 配 、 或 基 金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进 行权 益分 派等 原因 , 使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已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 6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 7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结算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理 申购 业务 的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 户。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全 部或 部分 申购 申请 时,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及时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予 以公 告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支付赎 回款 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4 、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结算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理 赎回 业务 的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在有 能力 兑付 时, 应当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 当 按单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受 理赎回 申请 人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其 余赎 回申请 则延 期办 理,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申请 的延 期办理 最迟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选择 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 余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 转 出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 入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 之和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4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 赎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者外 ,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将 以下一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告 。 (十二 ) 申 购和 赎回 暂停 期间与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暂停申 购或 暂停 赎回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2 、如 果发 生 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1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协商,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转换的 服务 ,即 投资 者可 在同时 销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5 售转出 基金 、转 入基 金并 开办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其中, 基金 转 出视同 赎回 ,需 遵守 转出 基金有 关赎 回业 务的 各项 规定, 并缴 纳赎 回费 用; 基金转 入视 同 申购, 需遵 守转 入基 金有 关申购 业务 的各 项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可 以就基 金转 换 业务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 有关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制 定并 另行公 告。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与非 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一 ) 本 基金 份额 采用 分 系统登 记原 则 。 投 资者 通 过证券 经营 机构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申 购 或交 易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系统 , 以投资 者证 券账 户记 载 , 托管在 证券 经营 机构处 ;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及场 外代 销机 构申 购的基 金份 额 , 登 记在 基 金登记 系统 , 以 投资者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记 载,托 管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场外代 销机 构处 。 投资者 可将 登记 在深 圳证 券账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不同 会员 单位、 或 同一会 员单 位的 不同 营业 部之间 办理 系统 内转 托管 ;也可 将登 记在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内的 基 金份额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不同场 外代 销机 构之 间办 理系统 内转 托管 。 投资者 还可 将基 金份 额在 深圳证 券账 户和 以其 为基 础注册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之间进 行 跨系 统 转托 管。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冻 、 质押等 业务 ,并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用 。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追求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持续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上 市交易 的股 票、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 券、权 证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在 金融 衍生 产品 (如 股指期 货 ) 推 出后, 本基 金还 可依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运 用金 融衍 生产品 进行 投资 风险 管理 。 其中,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20% ~95% ,债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范 围 为 0~80% ,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 0 ~20% , 权 证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范 围为 0 ~3% , 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对权 证或资 产支 持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6 证券等 投资 的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相应 调整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上 限规 定,不 需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结 合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 策形 势、 证券 市场 走势的 综合 分析 ,主 动判 断市场 时 机,进 行积 极的 资产 配置 ,合理 确定 基金 在股 票、 债券等 各类 资产 类别 上的 投资比 例, 以 最大限 度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提 高收 益。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总体 上采 取 “ 核心 -卫星 策略 ”, 即将 基金 股票资 产分 成两 部分 ,其 中核心 部 分在投资组合中占较大比 重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投资较为稳定,对整 个投资组合 的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起到 决定性 作用 ; 卫 星部 分在 投资组 合中 占权 重较 小, 投资更 加主 动、 积极和 灵活 ,以 追求 超额 收益为 目标 。 本基金 的核 心组 合主 要采 取买入 持有 策略 , 投 资于 大盘蓝 筹股 , 以 分享 中国 经济成 长; 卫星组 合则 采取 多种 策略 ,积极 投资 于新 股、 中小 盘股、 资产 重组 板块 、衍 生工具 等, 追 求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实现 超额 收益 。由 于核 心组合 与卫 星组 合之 间相 关性较 低, 还 能够有 效地 分散 基金 整体 组合的 风险 ,从 而实 现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追 求基金 资产 的 稳健、 持续 增值 。 (1) 核心 组合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核 心组 合主 要采 取买入 持有 策略 ,投 资于 大盘蓝 筹股 。大 盘蓝 筹股 是指市 值 规模较 大 ( 总市 值不 低 于 15 亿元 ) 、 且具 有以 下特 征的股 票: ①公司 在行 业中 处于 领先 地位, 具备 核心 竞争 优势 ,比如 专利 技术 、资 源独 占、销 售 网络垄 断 、 独特 的市 场形 象、较 高的 品牌 认知 度等 。 ②公司 经营 管理 团队 稳定 、治理 结构 良好 。 ③公司 财务 指标 健康 、收 入增长 和盈 利水 平较 高 。 ④市场 估值 相对 于公 司资 产价值 和增 长潜 力而 言处 于合理 区间 。 中国经 济正 处于 持续 、快 速成长 的阶 段, 由于 大盘 蓝筹股 在行 业中 处于 领先 地位, 具 备较高 的市 场占 有率 和市 场影响 力, 因而 能够 获得 更多的 资源 和支 持, 充分 分享经 济成 长 的果实 ,并 将其 转化 为企 业自身 的业 绩增 长动 力。 而且, 在我 国证 券市 场上 ,随着 机构 投 资者所 占比 重越 来越 高, 对市场 的影 响力 也越 来越 大,由 于大 盘蓝 筹股 在流 动性和 风险 方 面具有 比较 优势 , 将 成 为 机构投 资者 的核 心组 合, 从而获 得资 金面 支持 。 因 此, 我 们认 为,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7 投资于 大盘 蓝筹 股将 在较 低风险 下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稳健增 值。 (2) 卫星 组合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卫星 组合 将采 取多 种积极 策略 ,追 求在 有效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实 现超 额收益 。 目前, 基金 主要 关注 新股 、中小 盘股 、资 产重 组板 块、衍 生工 具等 机会 ,通 过积极 操作 , 为整个 组合 扩大 增值 空间 。 ①新股 申购 :基 金将 利用 规模优 势和 定价 优势 ,积 极参与 新股 申购 、定 向增 发等, 把 握一级 市场 与二 级市 场的 差价机 会, 获取 低风 险收 益。 ②中小 盘股 :与 大盘 股相 比,中 小型 企业 的成 长性 更高、 收益 潜力 更大 ,但 个股风险 也较高 。基 金将 通过 深入 研究、 精选 个股 ,把 握中 小板块 的成 长机 会, 以实 现超越 市场 平 均水平 的较 高收 益。 ③资产 重组 板块 :随 着股 权分置 改革 的完 成, 越来 越多的 大股 东愿 意通 过整 体上市 、 收购兼 并、 资产 重组 等形 式,把 优质 资产 注入 上市 公司, 以提 升公 司业 绩, 并实现 市值 的 更大增 长。 重组 概念 将成 为未来 一段 时间 内驱 动公 司业绩 增长 的重 要因 素, 基金将 积极 把 握其中 机会 ,获 取超 额收 益。 ④衍生 品板 块: 随着 股指 期货等 衍生 工具 的推 出和 发展, 基金 将有 可能 采用 组合策 略 对冲风 险, 或通 过杠 杆作 用放大 收益 。基 金将 以定 量分析 模型 为基 础,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 前提下 把握 衍生 品市 场机 会,追 求实 现较 高收 益。 未来, 基金 管理 人还 将根 据证券 市场 发展 ,积 极寻 求其他 投资 机会 ,对 卫星 组合投 资 策略进 行丰 富和 调整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将以 优化 流动性 管理 、分 散投 资风 险为主 要目 标, 同时 根据 需要进 行 积极操 作, 以提 高基 金收 益。本 基金 将主 要采 取以 下积极 管理 策略 :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预 期,在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增加组 合久 期, 以较 多地 获得债 券 价格上 升带 来的 收益 ;在 预期利 率上 升时 ,减 小组 合久期 ,以 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的 风 险 。 (2)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在久期 确定 的基 础 上 ,根 据对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预测 ,采 用子 弹型 策略 、哑铃 型 策略或 梯形 策略 ,在 长期 、中期 和短 期债 券间 进行 配置, 以从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相对 价 格变化 中获 利。 (3)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8 根据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可 转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 价值分 析, 增持 价值 被相 对低估 的债 券板 块, 减持 价值被 相对 高估 的债 券板 块,借 以取 得 较高收 益。 其中 ,随 着债 券市场 的发 展, 基金 将加 强对企 业债 、可 转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新品种 的投 资, 主要 通过 信用风 险、 内含 选择 权的 价值分 析和 管理 ,获 取超 额收益 。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 管理程 序。 严格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 的正确 执行 ,避 免重 大风 险的发 生。 1、研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同 时整合 了外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等外 部 研究力 量的 研究 成果 。公 司研究 员按 行业 分工 ,负 责对各 行业 以及 行业 内个 股进行 跟踪 研 究。在 财务 指标 分析 、实 地调研 和价 值评 估的 基础 上,研 究员 对所 研究 的股 票、行 业提 交 投资建 议报 告, 供基 金经 理 小组 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参考。 此外 ,公 司有 专门 的宏观 经济 研 究员, 负责 分析 消费 、投 资、进 出口 、就 业、 利率 、汇率 以 及 政府 政策 等因 素,为 资产 配 置决策 提供 支持 。公 司还 设有固 定收 益部 ,专 门负 责债券 投资 研究 。 2、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 券等资 产类 别间 的分 配比 例范围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 的资 产配置 比例 范 围内, 决定 基金 的具 体资 产配置 。 3、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小组 根 据研 究员 提交的 投资 报告 ,结 合自 身的研 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资 品 种并决 定买 卖时 机, 其中 重大单 项投 资决 定需 经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对于 拟投资 的个 股, 基金经 理小组 将 采取 长期 关注、 择机 介入 的方 法, 以降低 买入 成本 、控 制投 资风险 。对 于 买入的 股票 ,基 金的 持有 周期一 般较 长, 长期 持有 的操作 策略 可有 效降 低基 金的交 易费 用 和变现 成本 ,从 而提 高基 金的收 益水 平。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 配置、 个股 投资 比例 等。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 险报告 使 得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小组 能 够随 时了 解组 合承担 的风 险水 平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9 投资策 略。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组 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组合 收益 的来 源及 投资策 略成 功 与否, 基金 经理 小组 可以 据以检 讨投 资策 略, 进而 调整投 资组 合。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小组 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和 赎 回的现 金流 量情 况, 以及 组合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的结 果,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整 ,使 之 不断得 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 述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 在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 公告。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 数, 债券投 资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上证 国 债指数 。基 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准 构成 为: 基准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60% + 上证 国债 指 数收益 率× 40% 未来, 如基 金变 更投 资比 例范围 ,或 市场 中出 现代 表性更 强、 投资 者认 同度 更高的 指 数,或 原指 数供 应商 变更 或停止 原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变更本 基金 的基 准指 数或 权重构 成。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基 金, 风险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 基金, 低于 股票 基金 ,属 于较高 风 险、较 高收 益的 品种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比 例限制 1、投 资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0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2、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 1 个 月内 使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本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3、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 2、 所有 参与 行为 均应 在合 法合规 和维 护基 金投 资者 利益的 前提 下进 行, 并谋 求基金 资 产的保 值和 增值 。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1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5.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579,802,102.10 81.10 其中: 股票 3,579,802,102.10 81.1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1,638,840.90 2.08 其中: 债券 91,638,840.90 2.0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000,220.00 4.53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37,232,924.27 12.17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447,734.86 0.12 8 合计 4,414,121,822.13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6,772,054.08 1.08 B 采矿业 24,620,241.00 0.57 C 制造业 1,905,085,310.20 44.1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84,010,277.56 1.95 E 建筑业 135,787,960.83 3.1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99,535,682.09 2.3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68,159,908.72 6.2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3,932,893.70 0.09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04,681,794.47 4.75 J 金融业 416,943,196.16 9.67 K 房地产 业 186,451,340.88 4.3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7,446,440.58 1.3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5,400,000.00 0.13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3,547,300.00 0.5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6,725,679.00 0.16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2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364,495.60 0.01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7,744,978.78 2.27 S 综合 12,592,548.45 0.29 合计 3,579,802,102.10 83.02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612 老凤祥 6,334,525 257,625,131.75 5.97 2 600036 招商银 行 14,118,400 227,165,056.00 5.27 3 600004 白云机 场 8,995,729 111,547,039.60 2.59 4 002051 中工国 际 4,635,540 106,107,510.60 2.46 5 000423 东阿阿 胶 2,049,966 99,525,849.30 2.31 6 601021 春秋航 空 1,856,158 86,162,854.36 2.00 7 600804 鹏博士 3,938,874 83,622,295.02 1.94 8 600900 长江电 力 5,400,000 66,312,000.00 1.54 9 600271 航天信 息 1,099,803 64,030,530.66 1.48 10 601166 兴业银 行 3,529,700 54,816,241.00 1.27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050,000.00 1.1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050,000.00 1.16 4 企业债 券 41,588,840.90 0.9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1,638,840.90 2.13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3 1 150416 15 农发 16 500,000 50,050,000.00 1.16 2 122641 PR 武城 投 80,000 6,136,800.00 0.14 3 122652 12 杨 农债 50,000 5,574,000.00 0.13 4 112044 11 中泰 01 50,000 5,332,000.00 0.12 5 122680 PR 昆建 债 50,000 3,877,500.00 0.09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 投资决 策程序 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 ,未 发现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5.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4 1 存出保 证金 2,134,458.5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841,843.49 5 应收申 购款 471,432.8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47,734.86 5.11.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271 航天信 息 64,030,530.66 1.48 重大事 项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 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益 水 平要低 于所 列数 字。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07 年 4 月 24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51.37% 1.42% 31.66% 1.36% 19.71% 0.06%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2.85% 1.95% -44.13% 1.83% 1.28% 0.12%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1.16% 1.84% 52.55% 1.23% 8.61% 0.61%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07% 1.20% -5.83% 0.95% 4.76% 0.2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6.20% 1.19% -14.09% 0.78% -12.11% 0.41%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5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10% 1.03% 6.36% 0.77% 0.74% 0.26%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5.97% 1.12% -3.08% 0.84% 19.05% 0.28%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9.29% 0.97% 31.19% 0.73% -1.90% 0.2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0.23% 2.12% 7.74% 1.49% 22.49% 0.6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4.07% 2.37% -7.60% 1.46% -6.47% 0.91%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上 述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本基金 的资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金 投资 或运 作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入基 金资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资 产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基 金资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 资产 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基 金资 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资 产强 制执 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资 产承 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资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除 《基金 法》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 基金 资产 不得 被处分 。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开 放日以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6 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等有 价证 券。 (三)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的 理由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应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3)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成本 或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4)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7 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的 理由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因 持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2)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分的 理由认 为按 本 项第 (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四) 估值 程序 与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报 送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与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无误后 将复 核结 果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和及 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而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承 担赔 偿责任 。 赔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在赔 偿基 金投资 者后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8 有权向 有关 责任 方追 偿。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4、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 5、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 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市场 及登 记结算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而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收 入 。 2、买 卖证 券价 差收 入 。 3、存 款利 息收 入 。 4、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 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9 2、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 在符 合上 述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12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50%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取得 现金 或将 所获 红利 再投资 于本 基金 , 选 择采 取红利 再 投资形 式的 ,分 红资 金按 分红权 益再 投资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转 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如果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方 式, 则默 认为 现金 方式。 投资者 需注 意, 登记 在深 圳证券 帐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只能采 取现 金分 红方 式, 不能选 择 红利再 投资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须载明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登 记结 算机 构 可 将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再 投资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 (4)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 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 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花 税 、 证 管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0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 费、律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 (7)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8)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 (9)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 财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具 体计 提方法 、 计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2、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划 付给 基金管 理 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划 付给 基金托 管 人 。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规 模等因 素协商酌 情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 托管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4 ) 本条 第 ( 一 ) 款第1 项中第 (3 )至第 (9 )项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付 ,并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金 费 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 明书 “ 十、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中的 “( 七) 申购费 与赎 回费 ”与 “(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中的相 关规 定。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 纳 税义 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年度 、记 账本位 币与 会计 核算 制度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 独立的 , 具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公 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及 其实 施 准则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办理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须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一)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之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公 司 网站上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集 中申 购期开 始3 日前 ,将 招募 说 明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公 告 的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二) 集中 申购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集 中申 购的具 体事 宜编 制集 中申 购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 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三)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1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报 刊及 网站 上公 告 。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前 至少3 个工 作日 ,将 基金 份 额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集 中申购 期开 始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起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 额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关规 定 进行编 制,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 2 、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60 日内 公告 。 3 、 年度 报告: 基金 年度 报告 经注册 会计 师审 计后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的90 日 内公 告 。 4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七) 临时 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 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项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3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9、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19、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0、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基金 暂 停办 理申 购、 赎回 。 24、基 金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5、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6、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27、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4 28、其 他重 大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 任 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 、 定 期报 告等 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二十、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场风 险可 以分 为股 票投 资风险 和债 券投 资风 险。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等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 致 市场价 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2)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 技 术、 竞争 、 管理 、 财 务 等都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市场 平均 利率 水平 变 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2) 债 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不同类 属债 券之 间的 利差 变动导 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价 格 变化的 风险 。 (3 ) 债 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2、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成 本 地 调 整基金 投资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5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3、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限 于知识 、 技术 、 经 验等 因 素而影 响其 对相关 信息 、 经济 形势 和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其 精选出 的个 股的 业绩 表现 不一定 持续 优于 其他股 票。 4、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 例 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5、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机 构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本基金 未经任何 一级政 府、机构 及部门担 保。投 资者自愿 投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 管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构销 售,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销 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二十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变更基 金合 同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备 案,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但如属 于基 金合 同第 十条 第 ( 一 ) 款规 定的 不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 可 不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6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组织 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自中 国证 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核准 并予 以公 告之 日起 ,基金 合同 终 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7 4、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2 个工 作日内 公 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蓝筹 核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 “九、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获得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4)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 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对 基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中 国银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 (7)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 (8) 选择 、更 换登 记结 算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8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申 请 。 (10)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1 )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 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 人泄 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9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认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对 基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0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 (9)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0)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 (12)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5)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6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7)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本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作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 益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1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业务 规则 以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规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及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事由 1、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变更 基金 类别 。 (2)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3)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4)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8)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 因基 金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 外 。 (9)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 (3)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2 (4 )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 基金管 理人 、 交易 所和 登 记结算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申购 、赎 回、转 换、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 (8) 除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的 其 他情形 。 (二)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者 不能 召集 时 , 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自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应 当至 少 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通 知时 间和 通知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通知 。 2、通 知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3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确定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构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决 票的 送 达地址 等。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召集人 可选 择以 现场 开会 或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终 止基 金合同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必 须以 现场 方式 召开 。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的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召集 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 为 “ 监督 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3 ) 召 集人 在公 证机 构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 (4)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4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 所 有出 具有 效书 面意 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本 基金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即视为 有效 表决 ;对 表决 事项明 确放 弃发 表意 见或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有效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如果开 会时 未达 到上 述条 件,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且 确定有 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可保 持不变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 议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一)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按照 下列 第 ( 六)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召集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然后 在所 通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个工 作日 ,由召 集人 在公 证机 构及 监督人 的监 督下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形 成决议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构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六)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多 数 (不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2 )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 过方为 有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5 效。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事 项必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 2、表 决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委 托代 理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并 行使 表决 权。 3、表 决程 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计票 程序 如下 : (1) 现场 开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 会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但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果 大 会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 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2) 通讯 方式 开会 计票方 式为 : 由召 集人 授权 的 2 名 监督 员在 监督 人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构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召集人 可自 行 授权 3 名监 督员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构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6 生效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如 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的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文 、公 证 机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组 织 清算组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自 中国 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核 准并 予以 公告 之日 起,本 基金 合 同终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本基金 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7 (5) 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2 个工 作日内 公 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三 、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因基金 合同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通 过协 商或 者调 解解 决,协 商 或者调 解不 能解 决的 ,任 何一方 当事 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定 期报 告、 临时公 告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8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蓝筹 核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 议》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交 通银 行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国发 (1986 )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国 人民 银 行银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 合 《 基金 合同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9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 行核 查。 本基 金投 资范围 、对 象 以及证 券选 择标 准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权 证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在 金融 衍生 产品 ( 如股 指 期货 ) 推出 后, 本基 金还 可依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运 用金融 衍生 产品 进行 投资 风险管 理。 其中,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20% ~95% ,债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范 围 为 0~80% ,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 0 ~20% , 权 证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范 围为 0 ~3% , 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资 产 核心部 分的 投资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80% , 因此 , 基 金管理 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核心 股票池 明细 ,当 基金 管理 人需对 核心 股票 池进 行更 新时,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对权 证或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投资 的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相应 调整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上 限规 定,不 需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得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5、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 金 与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0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 1 个 月内 使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比例规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本协 议第十 五 条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及 时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慎 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 新,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 易对手 名单 ,应 以书 面方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 交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 并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六)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实 际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电 话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1 (七)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 金申 购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 任 何责任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2 (二)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变更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变 更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资料。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 据法》 、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 账户管 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5、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申 请开通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企业网 上银 行业 务进 行资 金支付 ,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称 “交 通银 行网 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算 汇划 业 务。 (三)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 理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 人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资 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予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变 更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变更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资料 。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人 以 自 身法 人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3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变 更基 金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资料 ,并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有价 凭证分 开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 后 30 日 内将一 份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收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并 在盖 章后以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 进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4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 应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 不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由 于证 券交 易场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登 记结 算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 基金托 管人 的要 求定 期或 不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由登记 结算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3、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年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结 算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5 4、 除 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如 果确因 业务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如不 能 妥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律 法规承 担责 任。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借 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 借记 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商 银行 储蓄 卡 、 交 通银 行太 平洋 借记 卡 、 兴 业银 行借 记卡 、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方卡/ 活 期账户一本通 、广发银行借 记卡、上海 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 记卡、中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6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 以 及在 华 夏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或 本公 司 移动客 户端 ,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 接 受本 公司 有 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 续后 , 即 可办 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资料 变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 息查 询等各 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二)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 手 机号 码 ,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 短 信形 式获 得 市场资 讯 、 产 品信 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 同 时 , 如 需订 制个 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三)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 天、每天24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务, 客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最新 热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天 的人工 服务。 周一至 周五的 人工 电话服 务时间 为8: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 “基金账 户查询” , 查询基 金账户情 况、更改 个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本公 司网站 “在线客 服” ,进行 咨询。 周一至周 五的在 线 客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 的 在线 客 服人 工 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法 定 节 假 日除 外。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 基金 法律 文 件、 基金 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7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五)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 客服 、 书 信、 电子 邮件 、 传 真等 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资 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5年10 月27日发布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 年第3季度 报告。 (二 ) 2015 年11 月13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上海 汇 付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三)2015 年11 月20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经营 场所变更的公 告。 (四)2015 年11 月24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南京分公司经营 场所变更的公 告。 (五 ) 2015 年11 月30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六)2015 年12 月1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华夏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变更相关 事项的 公告 。 (七) 2015 年12 月18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诺亚 正 行(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八) 2015 年12 月31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指数 熔断 机制 实施 后旗 下基金 业 务配套 工 作 安排 的公 告。 (九)2016 年1 月4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十 ) 2016 年1月4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指数 熔断 当日 旗下 基金 申购 、 赎 回 等业务 安排 的提 示性 公告 。 (十一 ) 2016 年1 月5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指数 熔断 期间 旗下 基金 场内申 赎 业务安 排的 提示 性公 告。 (十二 ) 2016 年1 月7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指 数熔 断当 日旗 下基 金申购 、 赎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8 回等业 务安 排的 提示 性公 告。 (十三)2016 年1 月13日 发 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 事、监 事、高 级管理人 员及其 他从 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职 等情 况 的 公告 。 (十四 )2016 年1月21 日 发 布华夏 蓝筹 核心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2015年第4季度 报告。 (十五)2016 年1 月21日 发 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调整中 国建设 银行储 蓄卡基金 电子交 易优 惠费 率的 公告 。 (十六)2016 年1 月30日 发 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设立上 海华夏 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的公 告。 (十七)2016 年2 月18日 发 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新增联讯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十八 ) 2016 年3 月3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江苏 江 南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九 ) 2016 年3月4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董 事 、 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二十 ) 2016 年3 月8 日发 布 关于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在 大同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通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二十一)2016 年3月29日发布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 年年度 报告。 (二十二)2016 年4月15 日 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 金新增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 二 十 三 )2016 年4 月20 日 发 布 华 夏 蓝 筹 核 心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2016年第1 季度报 告。 (二十四)2016 年4月22 日 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 金新增上 海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二十 五)2016 年5 月13 日 发布关 于停 止支 付宝 基金 专户电 子交 易开 户及 认购 、申购 、 定期定 额申 购等 业务 的公 告。 (二十 六)2016 年5 月25 日 发布关 于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金 等基 金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兴 科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公告 。 2、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兴科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的文 件 。 3、 《华 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合同 》 。 4、 《华 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托管协议 》 。 5、法 律意 见书 。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 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六年 六月 七日